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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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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连锁药店经营管理资料-财务配送质管薪酬绩效员工手册管理制度
1、 人力资源部管理手册 经营 管理 综合 其它考试管理制度编 号ARLBB081003版 次01 通用 衔接 部门 临时编 制李华彦复 核梁伟明审 批高佑成签 发高佑成日 期2008.10日 期2009.4日 期2009.4日 期2009.4阅 文 范 围 全体员工 店长级 部长级 经理 室执行日期一、目的规范考试制度,强化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公正。二、适用范围全国管理机构及各分(子)公司各项闭卷考试,如全员考试、季考、岗位培训考试、员工晋级考试、员工淘汰考试等。三、考场纪律3.1 公司考试分为两种,笔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笔试(包括员工月考、季考和各种专项考试)必须闭卷。其他形式必须经经理室批准。32、.2 参加考试的人员如无特殊原因,均须提前进入考场,开考后15分钟严禁入场,并取消考试资格。3.3 进入考场后,随身物品、资料、书籍等均要放在指定位置,手机必须关机,座位上除了考试必须的工具以外,不得有其他的物件。如需要草稿纸,向监考人申请。考试结束后,草稿纸和试卷一起上交给监考人。 3.4 考试过程中,参考人员不得抽烟、吃零食。3.5 考试严禁夹带资料、交头接耳和东张西望,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口头批评直至试卷做零分处理。四、试卷管理4.1试卷考前必须保密,只限出题人和考试组织者知晓。打印(印刷)试卷的时候必须清场,除考试组织者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接触试卷,试卷印好后,必须马上装袋密封,并由考试3、组织者保管。4.2考试前,监考人再次验明封口,交现场参考人员1人以上签字证明密封完好。4.3考试结束,监考人将试卷装袋密封并签字,交考试组织者。 4.4 考试结束后由考试组织部门组织人员阅卷。阅卷要求保密、公正、准确,不允许漏判错判,重要试卷要进行复核。4.5 阅卷人如果对试卷故意漏判错判或篡改答案,按协同作弊处理,将对当事人进行50元以上200元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或降职处理。5、监考人员职责5.1考试前应向参考人员宣布考场纪律,并清点参加考试人员,确定考生座位,座位一经确定,不予变动。5.2对参考人员随身带的书、资料、包等物品,令其放在讲台上或指定的地方,不得带入4、座位,对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发放试卷。5.3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或做其他不符监考的事情,不得在考场内吸烟。手机必须调至震动或静音状态。5.4对参考人员的提问,只回答印刷模糊或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不能暗示。5.5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若有特殊情况,报考试组织者批准。5.6监考人员泄露试题,罚款1000元,并做降级处理,情节恶劣者,予以开除。5.7监考人一定要秉公职守,一旦发现监考人协同作弊,纵容作弊的情况,立即取消其监考资格,并报经理室从严处理。6、季考特别管理6.1 季考定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1号之前发季考通知,通知初定季考时间、试卷类型、考试范围等,通5、知出题部门准备题库。6.2 位置相近门店可安排一起考试,考试场地可选用较大的门店,也可附近租场地,场地的灯光、桌椅等设施必须能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性。6.3 主监考人员在监考时,必须带工作牌,并准点开考。不得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6.4 试卷密封袋打开前,必须由主、副监考及一名员工代表确认封口是否完好,无拆开痕迹,三方在试卷封口处签字。6.5 在监考过程中,一旦发现舞弊者,立即没收试卷,主、副监考人员双方在试卷上签字证明。6.6 考试结束后,试卷和答题卡必须全部装回试卷袋并密封,主、副监考人员在封口处签字,由主监考进行保管,并在指定时间内带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6.7 有6、下列情形之一,监考人员应立即联系人力资源管理部门。6.7.1 在季考前1-2小时,主监考发现考试场地未落实到位,立即通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落实场地,若场地无法安排,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取消该考点考试。6.7.2 考试前半小时,副监考人员发现主监考还未到场,立即电话联系主监考和通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主监考人员因突发事故不能监考,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此门店的考试,另定时间进行考试。6.7.3 在考试过程中,若发现考场纪律混乱,无法控制,主监考人员立即通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此门店的考试,另定时间进行考试。6.8 季考结束后,主监考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把密封好的试卷交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说明。如主监考人由于自身原因丢失试卷,罚款100元,并交经理室作失职处理,该考点再另行安排时间考试。6.9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排专人对回收的试卷重新密封,要求姓名、门店、工牌号均封闭。阅卷过程中任何人不允许私自将密封条撕开,查看姓名、门店等,违者罚100元并降级处理。7、其他7.1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7.2 此项制度最终解释权为人力资源本部。8、附件:试卷封口表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