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之违法约定知识培训课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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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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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基础知识员工录用离职薪酬福利合同签订人事HR学习实操课程
1、专业、专注、专精十年劳资关系法律服务专注细分时效定制DevotionSubdivisionEffectivenessCustom-made十年专修2 试 用 期-试用期期间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十年专修3 试 用 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1、同一劳动合同期限内延长或缩短试用期、同一劳动合同期限内延长或缩短试用期2、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3、离职后再次入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离职后再次入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4、关联公司间再次约定试用期关联公司间再次约定试用期5、劳务派遣员工转为正式员工后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员工转为正式员工后约定试用期6、不应约定试用期而约2、定了试用期、不应约定试用期而约定了试用期十年专修4 试 用 期-延长试用期违法(2014)(2014)一中民终字第一中民终字第0240102401号号入职时间:2012年11月13日职 位:常务副总经理合同期限:10年试用期期限:2个月(2012年11月13日-2013年1月13日?)延长试用期:2013年1月10日签订试用期延长协议,任某试用期将于2013年1月14日结束,经公司管理层调查考核,综合考核结果与实际表现,未能达到公司要求,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延长员工试用期2个月,直至2013年3月14日止,以作深入考核,原劳动合同除第1条第1项外,其他条款不变。支付违法约定试用3、期的赔偿金的期间: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3月1日 用人单位需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84482.76元!十年专修5 试 用 期-延长试用期延长后试用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延长后试用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01劳资双方已经达成了延长试用期的协议!劳资双方已经达成了延长试用期的协议!02不允许两次约定试用期针对的是续签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允许两次约定试用期针对的是续签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0304试用期的工资和转正后的工资无差别!试用期的工资和转正后的工资无差别!十年专修6 试 用 期-延长试用期违法(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一中民四终字第1355号号入职时间:4、2014年12月8日职 位:销售区域主管工 资:3000元试用期期限:3个月(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延长试用期:2015年3月8日单位要求延期,双方签订了延期转正协议书,杨某试用期合同于2015年3月7日到期,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延期转正一个月,即:2015年4月7日。在此期间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并继续履行相关合同约定。十年专修7(2015)(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深中法劳终字第15991599号号本案中,公司与刘*在合同中先约定试用期为二个月,在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提出将试用期再延长一个月至2014年5月6日,刘*当时未提出异议,而是于2014年9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时才5、主张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应理解为禁止用人单位利用约定两次以上试用期的形式以规避该条第一款有关最长试用期的规定,而本案中,公司在法定的最长试用期内与刘*延长试用期一个月,不应认定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试 用 期-延长试用期合法十年专修8 试 用 期-延长试用期违法(2017)京京02民终民终12664号号入职时间:2016年4月20日职 位:投资发展部副经理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期限:3个月(2016年4月20日-2016年7月19日)延长试用期:2016年7月20日,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6、为由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工资:12000元转正后工资:15000元单位解除日期:2016年10月17日申请仲裁:2017年7月用人单位需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8758.6元!十年专修9 试 用 期-约定两次试用期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802民初1847号裁判日期:2017.10.30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20112011年年1212月月3030日,日,1 1年合同,试用期年合同,试用期1 1个月个月20142014年年8 8月月1818日,日,1 1年合年合同,试用期同,试用期1 1个月,期满个月,期满后未再签定劳动合同后未再签定劳动合7、同实际工作至实际工作至20172017年年5 5月月20172017年年6 6月月5 5日提出日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申请时时 效效十年专修10 试 用 期-不应约定试用期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0603民初227号裁判日期:2017.09.30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2014年5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个月,自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7月16日试用期为2个月十年专修11 试 用 期-离职后再次入职时约定试用期约定试用期约定试用期案例案例第一次入职第一次入职第二次入职第二次入职法官观点聚焦法官观点聚焦合法(2016)闽0212民初3288、2号入职时间:2013年3月1日岗位:装配工离职时间:2013年4月30日入职时间:2014年2月10日岗位:装配工兼售后技术员约定试用期:3个月二次劳动期间彼此独立岗位变更,该岗位的不可替代性强,劳动者的资质能力是否胜任该岗位需要重新考查合法(2016)云0112民初7535号入职时间:2008年3月12日岗位:预算员离职时间:2010年8月30日入职时间:2013年3月1日岗位:成本部经理约定试用期:3个月 两次入职时间间隔较长(二年余),工作能力等条件可能发生变化,而单位对此未必完全掌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应理解为在同一段劳动关系前提下更为恰当合法(2013)浦9、民一(民)初字第10066号入职时间:2011年5月3日岗位:研究顾问约定试用期:3个月入职时间:2012年6月19日岗位:研究顾问约定试用期:3个月 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再次约定试用期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中立观点)(2016)京0102民初14121号入职时间:2014年3月6日岗位:离职时间:2014年5月29日入职时间:2016年1月26日岗位:保安约定试用期:1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规定仅限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于续签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作出规定,本院认为对此不宜作出扩大解释。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10、解除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重新约定试用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时隔两年,原告再次入职被告处,原告作为劳动者其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和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均有所变化,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其用人标准、用工环境和经营理念等亦有所变化,双方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给予必要的时间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考察不仅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违法(2017)京02民终5076号入职时间:2013年3月18日岗位:研发部员工离职时间:2014年8月26日入职时间:2015年3月4日岗位:研发部员工约定试用期:3个月 两次入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基本一致,再次约定试用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十年专修12 试 用 期-母公司、11、子公司(2014)吴民初字第1489号本案中,被告虽然在与新兴精密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原告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但原告与新兴精密公司是关联企业,被告的工作地点、岗位和内容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故原告不应当再与被告重新约定试用期,原告以被告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2009年3月26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模具工作合同期限为三年2014年2月28日,双方协商解除,公司支付了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合计24305元。2014年3月5日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岗位和内容没有任何变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2014年5月20日,子公司拍到劳动者上班期间睡觉的照片,次日,原告发通告对被告罚款12、770元。2014年6月30日,子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结果为试用期不合格不予聘用。两公司共用同一批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业务系母公司原来生产业务的一部分。十年专修13 试 用 期-劳务派遣员工转为正式员工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营销中心(D)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3月31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电子销售分公司(第三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27日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原告)1、2015年12月,劳动者通过了第三人的招录考试2、2015年12月30日与广西揽胜解除,次日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者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6个13、月的试用期(截止2016年6月29日)1、2016年4月1日,三方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2、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自2016年4月1日至6月29日。1、2016年6月23日,原告作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书2、2016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邮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解除日期为2016年6月27日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案 号:(2017)桂0102民初2066号裁判日期:2017.09.18案 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十年专修14 试 用 期-劳务派遣员工转为正式员工(2017)桂0102民初2066号二、关于原告中移在线广西分公司设置试用14、期及考核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对于“试用期”的适用,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的内容,“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本案中,尧*长期在原告处的工作地点从事与客服相关的工作,主要的工作内容没有变化,与原告、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时,其本质已不属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情形;原告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前,对于其工作能力等各方面也已是应当知晓的,故原原告、第三人与尧告、第三人与尧*订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不符合前述法律的规15、定订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不符合前述法律的规定,原告以被告试用期考核未能通过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十年专修15 试 用 期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2015.9十五、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用人单位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外,是否还应当补足超过期间的工资差额?答: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向劳动者补足超过期间的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