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加班的情况知识培训课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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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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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基础知识员工录用离职薪酬福利合同签订人事HR学习实操课程
1、专业、专注、专精十年劳资关系法律服务专注细分时效定制DevotionSubdivisionEffectivenessCustom-made目录contents(2018)沪01民终2614号考勤记录统计工时超过法定工时,算不算加班?姚某的诉讼请求:1、2015年7月21日至2016年9月27日期间延时加班526小时加班工资76,020.15元;2、2015年10月16日至同年11月2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167小时的加班工资32,180.90元。公司的答辩意见:不同意姚某的诉讼请求,公司规定加班需要经过审批,而姚某没有申请相关的审批手续,不存在加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2、年)“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仅以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不予支持。”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在职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3天:2015年7月12日(周六)经刘XX安排加班 2015年7月25日(周日)经秦XX安排加班2015年10月11日(周日)搭乘早上7时左右航班从北京赴温州出差去温州参加会议曹某主张公司主张2015年7月12日、7月25日公司没有安排加班。公司加班需要审批并按季度自行上报公司,曹某未履行相应手续。2015年10月11日,认可当日曹某因公出差,但当日仅有2个小时3、的航班在途时间,其余时间并未安排工作,不应视为加班。出差在途时间,算不算加班?自愿加班,算不算加班?(2 0 1 6)京 0 1 0 8 民 初 5 0 5 3 号关于出差在途时间问题,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提出几点参考建议:第一,直接将出差在途时间算为加班,并相应安排调休或者支付加班费;第二,如不愿意将出差的在途时间算为加班,可考虑通过以下措施降低法律风险:1、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2、规章制度中明确载明加班时间的统计和计算规则。例如,明确规定出差的在途时间不计为加班;3、向员工提供出差补助,对员工的在途时间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助,增加制度的合理性。(2017)陕01民终2553号每天提前204、分钟到单位上班,算不算加班?程某主张每天在8点40分前到单位上班,参加晨会。公司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加班费。公司主张公司提倡员工提前20分钟到公司大院作广播体操,不是强制要求,不属于加班。(2015)苏中民终字第02844号工作地点变更,上下班增加2小时乘坐班车时间,算不算加班?马某主张:为了确保马某能够为公司工作8小时,公司派车接送马某上下班。公司派车接送马某的行为,是为上班完成的准备与收尾工作,应当支付加班费。公司主张:公司生产地转移,为方便员工上下班提供班车,乘坐班车时间不属于加班。在职工作期间,每天上班9小时,每天存在1小时加班。陈某主张公司主张陈某每天只上班8小时,陈某所述9小时5、包括工作餐时间。工作餐就餐时间,算不算加班?(2 0 1 4)佛 城 法 湾 民 初 字 第 1 7 2 号(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20号每月2次安全生产例会,算不算加班?何某主张:要求公交公司支付1993年8月起暂计至2012年7月共计227个月的安全例会加班费22700元(50元次2227个月)何某上诉的主要理由1、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开会是公交公司强制要求的,并非自愿,属于擅自变相延长何某的工作时间,占用了何某的休息时间。2、开会的主要内容完全体现都是公交公司的意志。3、何某在超过八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外进行的是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联的学习和培训。4、公交公司是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才开会的,培训6、学习目的是围绕给公交公司创造更多效益而进行的。5、公交公司从没安排何某因开会所花费了时间而进行补休。6、何某如不到会,会被公交公司克扣基本工资50元次,并进行公告批评,因此该例会应当的工作行为。7、公交公司一审答辩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0条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必须接受教育和培训,相反公交公司严重违反该法第47条。况且该法与“劳动法”相比是下位法。公交公司的主要答辩理由1、双方的劳动合同关于安全生产例会不属于加班有明确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然后公司从两个角度分别论述了该约定合法有效。第一是该项约定并未免除公交公司法定责任、排除何某权利。第二是该项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7、强制性规定。2、每月两次的例会是驾驶员的法定义务,参加安全例会是基于社会法的需求,是公共安全的必然要求,因此参加安全例会是何某的法定义务。3、从安全例会的内容、时间来看不属于加班。安全例会的内容紧紧围绕安全、处处体现安全。每次安全例会基本按照先通报、总结、分析上月或上半月安全服务情况,再强调现有安全活动的重要性或传达新法律法规、公司规定,最后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服务要求。有时也会涉及对上一阶段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视频学习、讲解,对如何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等提出建议或要求等内容。4、从2008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争议发生之日,公交公司一直按照双方约定计发工资及各项待遇,何某也从未提出过异议,事实上认8、可安全例会不属于加班。5、加班的含义应为:工作之外另行工作的,为加班。何某的工作是驾驶车辆,参加安全例会显然不属于工作,更不具有与工作对等的劳动强度,显然不是加班。6、组织及参加安全例会属公共安全需要,是公司与何某需共同承担的社会义务。劳动法不仅调整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有较强的社会管理色彩。为了确保公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员等安全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提出了硬性要求: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驾驶员每月要至少参加两次安全例会。可见,何某作为驾驶员负有参加安全例会的法定义务;公司组织安全例会也是为了履行公共运输企业组织员工接受安全教育的义务。如果仅因公司组织行为就认定属于加9、班,明显对公司不公平,也会导致公共运输从业人员怠于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利于公共安全的实现。7、如判决该项约定无效,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安全无小事”。该案虽小但事关重大,由于安全例会制度存在时间较长、不支付加班费也是业界普遍的共识,因此如该项约定被视为无效,不仅对巴士公司是一种致命的冲击,对整个公共运输行业(珠海市乃至全国)而言也将是不能承受之重。如判决该项约定无效很有可能会诱使公共运输企业不召开严格意义上的安全例会,进而使得驾驶员安全意识不能得到反复强化,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10、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劳部发(1995)187号“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