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分立带来的劳动争议知识培训课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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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基础知识员工录用离职薪酬福利合同签订人事HR学习实操课程
1、 时间:2018年 09月06日企业合并、分立带来的劳动争议Q1:法律是否允许企业进行合并、分立?法律是否允许企业进行合并、分立?Q2:企业合并、分立的形式有哪些?企业合并、分立的形式有哪些?Q3:企业合并、分立在形式上需要履行的手续是什么?企业合并、分立在形式上需要履行的手续是什么?Q4:企业合并、分立后法律关系发生哪些变化?企业合并、分立后法律关系发生哪些变化?合并:A+B-A/B (吸收合并)A+B-C (新设合并)分立:A-A+B (派生分立)A-B+C (新设分立)合并分立形式上履行的手续1、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3、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需履行的义务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财产作相应的分割2、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法律关系变化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审 理 法 院:河南省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03民终3269、3302号裁 判 日 期:2018.06.21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当事人情况当事人情况上诉人:马某1(劳动者)上诉人:义煤集团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马某2被上诉人:符某天瑞煤业天瑞煤业义煤集团义煤集团赵某赵某鲁沟煤矿鲁沟煤矿马某马某1股东股东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马某马某2、符某、符某审 理 法 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5民终2322号裁 判 日 期:2016.05.19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观点:嘉典公司与嘉诠公司均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嘉典公司主张本案系因4、两公司合并引发,但在劳动仲裁及一审阶段,嘉典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如合并协议、工商备案等)有关公司合并的切实证据。甚至在本院二审限期举证期限内,被上诉人亦无法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向本院提供该两家公司已向审批机关申报过企业合并的相关资料。因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本院认定嘉典公司所主张的“公司合并”实际并未发生。在用人单位主体未发生合并或变更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去嘉诠公司上班,嘉典公司以此为由认定上诉人旷工并解除其劳动合同实属不当。审 理 法 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渝03民终542号裁 判 日 期:2018.05.15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5、争议劳动争议Q:兼并方是否需要与被兼并方的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兼并方是否需要与被兼并方的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案情介绍:复和煤业公司是由复和乡高二煤矿与复和乡其他八个煤矿兼并重组而来,李某1998年开始就在复和乡高二煤矿上班,后又在整合后的复和煤业公司上班,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复和煤业公司于2011年为李某购买了工伤保险,2014年李某被诊断出疑似尘肺病,2015年确诊为患有煤工尘肺贰期。审 理 法 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湘10民终91号裁 判 日 期:2018.01.05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6、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7、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拖延支付或者无支付能力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用人单8、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审 理 法 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黑1005民初5号裁 判 日 期:2018.02.23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感谢聆听洪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