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解除与待遇知识培训课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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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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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基础知识员工录用离职薪酬福利合同签订人事HR学习实操课程
1、 时间:2018年 11月8日工伤解除与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27个月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21个2、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90%,二级,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75%。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3、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8)吉05民终802号杨某2008年4月到某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09年9月6日杨某在工作中受伤,后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九级。2011年11月杨某开始不再到某煤矿上班。2016年6月23日4、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给杨某出具职业病诊断书,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杨某向通化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1月10日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通人社认字201700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杨某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是某煤矿。2017年5月5日通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为四级伤残,生活可以自理。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5、准为:五级伤残为1818个月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60%,并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6、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8)浙0702民初1803号原告段某自2005年10月进入被告某公司,最后一期7、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从事生产一线岗位工作。2016年4月3日,原告在工作中割伤左前臂。2017年1月9日,经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五级。2017年2月22日,经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为工伤五级。2017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回公司上班,将安排门卫工作。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签收,并在员工确认签收回执上注明:“因截肢后神经疼痛持续折磨和身体状况欠佳无精力和精神正常上班。”2017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8、。某公司员工手册第五十一条规定一个月内旷工三天予以辞退或开除,劳动合同解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以旷工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成立。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为:七级伤残为13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11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级伤残为9 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 7个月的本人工资;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8)津01民终5806号方某原系某公司职工,2016年2月入职,操作工,月平均工资2047元,某公司未为方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9月11日,方某在工作中致伤,2016年10月9日,天津市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方某为工伤,天津市静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2017年3月9日,静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方某为伤残九级。方某于2017年10月11日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