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社会工作义工管理手册.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地**
编号:1284648
2024-12-16
13页
59.06KB
1、义工手册第一条申请成为义工需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满14岁(最小 6岁)的申请人须由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有关义工的年龄/资格要求 将按个别服务要求做鉴定和批核);(二)认同至诚社工服务中心的使命和信念,承认和遵守龙岗区至诚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义工管理规定;(三)自愿从事义工服务;(四)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五)自愿接受本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二条义工的管理1、义工的申请(-)凡符合义工申请条件并自愿从事义工服务的个人,可直接到至 诚的各服务点、项目点提出申请,亲自填写并提交龙岗区至诚社会 工作服务中心个人义工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义 工服务的类别、2、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号是注册的必 要认证信息。(二)至诚的各项目点、服务点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后,申请人需要参加至诚各项目点、服务点提供的培 训和团队建设活动,需要对服务中心有一定了解和认识。经项目专业 培训合格后正式参与服务。申请人编入项目组后,需服务满10小时方可进行义工注册。各项目点、服务点为申请入统一编号,发放义工卡,并将申请人的有 关信息录入义工数据库。2、义工服务(-)义工注册成功后,社区服务中心在每次义工服务前后要做好签 到、服务时间积累等服务记录工作。(二)义工须遵守服务承诺每年服务不少于10小时。(三)义工参与培训和团建等活动的时间将不被记录在3、义工的服务时 间内。(四)不能参加活动必须事前请假,没有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义工 组织工作安排或一年不参加义工活动被视为自动放弃义工资格。3、义工如果因故不能再参与义工工作时,需向负责社工和项目负责 人申请退出,若正在承担任务,需完成任务交接工作。4、义工将在以下情况下退出义工服务:(一)义工自行提出申请;(二)触犯刑事条例;(三)对职员/服务对象/其他义工有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四)对职员/服务对象/其他义工的安全构成威胁;(五)性骚扰职员/服务对象/其他义工;(六)对职员/服务对象/其他义工作出言语上的侵犯(包括:粗言秽 语/辱骂/性滋扰/人身攻击等),并屡教不改;(七)对服务对象表现不公4、平或歧视的态度,并屡教不改;(八)义工自身行为/情绪严重失控,未能履行服务责任及工作要求;(九)故意不履行机构所委托的任务,或有其他不当行为,导致机构 或服务对象蒙受损失,而没有合理解释。5、义工登记后资料将保留两年。第三条义工享有以下权利:(-)以义工的身份参与义工服务活动。(二)获得义工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三)获得义工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四)获得义工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五)每年服务达到指定标准及表现优秀者可以获得嘉许。(六)请求开展义工服务活动的项目点、服务点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七)有困难时优先获得项目点或服务点和其他义工提供的服务。(八)对5、义工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九)要求至诚的项目点、服务点出具参加义工服务的证明。(十)申请注销注册义工身份。第四条义工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至诚相关的服务守则。(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相关信息,如有信息变更及时联系修改。(三)履行义工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义工服务。)自觉维护至诚和义工的形象和声誉,参加活动需佩戴义工证件, 语言仪态要文明。(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六)退出义工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七)保守在参与义工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 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A)不得向接受义工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6、相索取报酬。(九)不得以义工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 动。(十)未经至诚授权,义工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代表至诚社工接受任何来自媒体、官方和其他机构的邀请、访 谈或采访;或代表至诚社工向媒体公布任何有关至诚社工的新闻或报 导;利用至诚社工名义进行任何性质的商业活动或为自己牟利;(2 )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他人给予至诚社工(或被 资助项目上)的金钱或物质资助;(3)以至诚社工的名义,私自向捐助人和受捐人做出任何承诺;(4)未经授权对外宣称自己代表至诚社工进行活动;(5)擅自利用在至诚的义工服务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非至诚社工 的活动。第五条义工须知1、义务工作的定义7、义务工作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2、义务工作的个特征为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3、义务工作者义务工作者(简称义工)是指具有义工精神,不为报酬而主动承 担社会责任的人。4、义工精神义工精神(参与、互助、奉献、进步)是指一种自愿的、不为报 酬和收入而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 神。5、义工口号:有困难,找义工;有时间,做义工;自愿参加、量力 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6、义务工作的范畴义工工作一般包括为弱势群体提供文书、教练、康乐、护送、探 访、辅导、劳动等社会福利性服务,也包括为公益性8、机构提供社会调 查、策划宣传、协助管理等公共服务,还包括为大型活动提供联络接 待、专业协助等义务服务。7、国际义务工作简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门设立国际义工协调委员会(CCTS),欧 盟也成立了义工服务协调小组。1970年,联合国成立了联合 国义工服务组织(UW) , 1985年,第40届联合国大会确定每年|、深圳市龙岗区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LOMOGANG DISTKIOT. SHEMZHEM 2MICHENG SOCIAL WORK SERVICE CENTER12月5日为国际义工日。&义务工作的主要价值意义()对社会而言:(1 )传递爱心,传播文明义工在把关怀带给社会的同时,也传递了爱心,9、传播了文明,这种爱 心无文明从一个人身上传到另一个人身上,最终会汇聚成一股 强大的社会暖流。(2 )建立和谐社会义务工作,是提供社交和互相帮助的机会,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及 关怀,减低彼此间的疏远感,促进社会和谐。(3 )促进社会进步社会的进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义务工作正是鼓励越来越 多的人参与到服务社会的行列中来,对促进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积极作 用。(二)对义工个人而言:(1 )奉献社会义工通过参与义务工作,有机会为社会出力,一尽公民责任和义务。(2 )丰富生活体验义工利用闲余时间,参与一些有意义的工作和活动,既可扩大自已的 生活圈子,更可亲身体验社会的人和事,加深对社会的认识,这对10、义 工自身的成长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3)提供学习的机会|、深圳市龙岗区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LOMOGANG DISTKIOT. SHEMZHEM 2MICHENG SOCIAL WORK SERVICE CENTER义工在参与义务工作过程中,除了可以帮助人以外,更可培养自己的 组织及领导能力。学习新知识、增强自信心及学会与人相处等。(三)对服务对象而言:(1) 接受个人化服务义工服务,提供大量的人力资源的同时,更能发挥服务的人性化、个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从而令服务对象受益。(2) 帮助融入社会,增强归属感通过义工服务,能有效地帮助服务对象扩大社交圈子,增强他们对人、 对社会的信心,同时,义工11、以亲切的关怀和鼓励,帮助服务对象减轻 接受服务时的自卑感和疏远感,从而建立其自尊心和自信心。9、义工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感义工对所属机构应抱建设性的心态,积极主动参与管理、策划和组织工作,增强主人翁意识。为提高服务的质素义工在参与服务时,不单要抱有热诚和冲劲,而且应留意卞列数点:(-)对工作的态度与责任:(1 )义工在决定参与某项服务前,必须清楚了解服务的目的、内容和要求,与自身的兴趣、爱好、能力等是否相符。不可轻率作出承诺, 但对承诺了的服务必须尽心尽力完成。(2) 服务要守时,如因事阻延或不能出席,必须尽早通知机构职员 及服务对象,以免对方久候。(3) 对机构职员及其他义工充分合作,互相鼓12、励,并勇于接受批评 及作出改善。(4) 了解及坚守工作岗位,不擅加批评不了解的事物。(5 )关心与注视社会问题及需要,并定期参与有关义工培训活动/ 分享聚会,作自我增值。(二)对服务对象的态度与责任:(1) 不应抱有施予恩惠给别人的心理,应持互相帮助的平等精神, 以和蔼、友善及热诚的态度提供服务。(2) 具诚意地了解服务对象及其需要,常设身处地为服务对象着想,在提供服务时,应尊重服务对象的意见,不应用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 在别人身上。(3) 要尊重服务对象及其家人的隐私权,不应随意公开服务对象及 其的情况或资料。(4)要尽量与服务对象保持良好的关系,不时留意服务对象的需要 及情绪反应,如遇困难应13、定时向机构/职员报告,作适当专业跟进。(三)对服务机构的态度及责任:(1) 认识机构的宗旨及工作范围,并遵守机构的规则及职员的指导。(2) 在服务过程中要经常与机构职员保持联系,接受机构职员的辅 导,如果在工作上有疑难,应主动地提出商讨。(3) 应主动参与机构所举办的训练及研讨会等活动,并客观及负责 任地提出改善或发展服务的意见。(4) 须审视工作环境及设备是否安全和足够,要有需要须向机构/ 职员反映意见,以作改善。10、义工个人资料处理()义工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会被本机构作为申请参加本机构服 务、训练或活动之用。提供个人资格给本机构是自愿性的。若申请人 未能提供足够个人资料,本机构将不能处14、理有关之申请或提供服务。请确保提供的资料正确无误。义工若有任何资料更改,应致电通知本 机构的项目点或服务点,以便更能为义工配对合适的服务。(二) 义工提供的部分个人资料有可能提供予下列团体:(1) 有关的政府部门及社会服务机构,作服务安排之用。(2) 政府聘请的评估中心,作机构评估之用。(3 )其他义工同意公开资料的团体。(三) 义工有权查阅及改正所存有关个人的资料。义工拥有查阅个人资料及取得有关资料文件的副本的权利。第六条法律责任(-)义工根据本机构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 第三人损害的,本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本机构与服务对象 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二) 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本机构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 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三) 冒用本机构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本机构 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至诚社工服务中心o 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