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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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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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了完善早教中心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规范中心与教职工的聘用关系,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推进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早教中心的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中心与教工订立或变更聘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聘用方式) 中心根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中心现有人员中公开选2、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中心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第四条(执行资格证书) 应聘者应聘本中心涉及国家和本市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有相应的岗位执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聘用工作组织) 中心根据上级要求成立本中心聘任工作委员会,中心主任任聘任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心副主任任聘任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中心聘任工作委员会就员工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第六条(聘用工作程序) (一)面向本中心原在编教工的聘用工作程序: 1、中心公布岗位目录及其职责、聘用基本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3、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填写聘用意向表。 3、经上级任命的中心行政领导干部,其任命书代聘用合同:由上级任命或选举的党支部、工会、团支部领导,其任命书或选举结果批准文件代聘用合同。以上人员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继续在本单位工作仍应按本方案签订聘用合同。 4、聘任工作委员会对其他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聘用意向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选范围。 5、对于未能进入正式拟聘人选,或未能聘满工作量的人员,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聘任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半年至一年的临时工作岗位,并按新岗位性质,相应调整工资福利待遇。 6、聘任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由主任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的聘用工作程序: 1、中心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基本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3、聘任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4、主任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七条(续聘)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受聘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聘用意向表,中心可以考虑续聘其从事原岗位工作。 第八条(当事人知情权)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聘用合同基本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1、本中心的聘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 2、聘用合同的期限根据中心保教工作特点和合同双方的意愿,由中心5、与受聘人协商确定,一般不得低于三年。其中凡在本区教育系统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要求需订立无固定期限的,经双方同意,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但在订立合同三年内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提出解除方需支付三年的违约金。 3、凡订立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在合同期满后,若继续愿意受聘,本中心也同意续聘的,应当再订立聘用合同。如个别教职工因退休时间接近,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可将该教职工到达实际退休年龄作为其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 (三)岗位工作条件; (四)工资福利待遇: 1、受聘员工按岗位性质和所聘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工资报酬以及国家、地方和中心规定的其它福利待遇:6、 2、中心设中层管理岗位(团支书、教研组长、班组长、备课组长、社区苑组长等)、中心级管理岗位(总务、人事干部、工会主席、副主任、主任、书记等),按岗位职责轻重顺序,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发放管理岗位津贴,津贴数额由聘任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心实际情况确定。受聘员工兼任两个以上同级管理岗位的,管理岗位津贴兼得;兼任下一级管理岗位的(分管条线内的),兼得所兼任下一级管理岗位津贴的一半。发放管理岗位津贴的人员,如工作量不满的,首先补足工作量。 3、对保教工作成绩突出,连续二学年度考核优秀或年终考核优秀的而又因客观原因未能晋升职称或工资的教职工,经本中心聘任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中心可在年内高聘其一级职称的岗位,7、在年内享受高聘一级职称的津贴,履行高一级职称教师义务。第二年根据考核结果再重新核定。 4、为了考虑中心师资稳定问题,对签定三年以上合同者优先考虑骨干教师培养、职称晋升、聘任、年终奖励等。 (五)试用期约定:中心可与应聘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六)服务期约定:对由中心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聘用合同可对受聘教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七)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时限约定:受聘员工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中心。 (八)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三8、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条(受聘人员的考核)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中心对受聘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等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受聘员工续聘、调整岗位、解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的变更) 受聘员工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中心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除此之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的中止) 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1、受聘员:不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2、受聘员:暂时无法履行9、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的协商解除) 经中心与聘用教工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的过失解除) 受聘教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10、任事故,或者失职、清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教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幼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员工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中心与受聘教工协11、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中心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员工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中心应当对受聘员工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中心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教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本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教工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受聘教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员工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中心: l、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 5、中心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中心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第十八条(受聘教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幼儿园协商一致的处理) 受聘教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中心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方案第十七条 规定情形的,受聘教工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中心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心应当自受聘教13、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l、聘用合同期满的。 2、中心与受聘教工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中心被撤消、解散的。 4、受聘教工退休、退职、死亡的。 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有不属于本方案第十二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条(中心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教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14、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 聘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方案第十四条第2、3、4、5、6项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受聘教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乳期内的。 3、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应当订立而未订立聘用合同的终止)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教工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中心提出终止聘15、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受聘教工,但受聘教工具有本方案第二十、二十一规定的情形的,按前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手续)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中心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应当根据受聘员工在本中心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中心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教工同意解除的。 2、受聘教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中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教工年16、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中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中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中心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中心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中心被撤销、解散,不能安置受聘员工就业或者接受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第二十五条(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方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17、解除条件相同的,中心应当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以受聘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满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受聘教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市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受聘教工在中心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医疗补助费) 中心依据本方案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助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订立无效聘用合同的赔偿责任) 由于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反聘用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聘用合同争议处理) 聘用合同当事人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聘用合同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说明: l、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属早教中心聘任工作委员会 2、本方案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