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5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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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技术规范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2021 年 12 月 目目 录录 1 总则.1 2 定义.3 3 通用规定.9 4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13 5 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18 6 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22 7 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28 8 户外招牌.31 9 相关技术要求.34 附录 A 户外招牌设置指引.40 附录 B 术语解析.50 附录 C 规范清单.55 1 1 1 总总 则则 1.0.11.0.1 为加强东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范化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2、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城市容貌标准 GB 50449-2008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CJJ 149-2010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东莞市实际,制定 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1.0.21.0.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规范。1.0.31.0.3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的规定。1.0.41.0.4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底线思维、规范管理 户外广告的设置首先3、应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底线,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底线,确保其不对交通、绿地、电力、通讯、避灾、建筑物、行人等造成妨害。通过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容量、形式等要素的控制,强化规范管理。(2)精细品质、创新引领 将户外广告作为城市设计的要素之一,进行精细化设计,从总体把控上设置底线,从分类中引导品质效果。鼓励选用环保材料和先进的节能技术,避免对环境造成声、光等污染。鼓励对户外广告进行形式与技术的创新,鼓励新技术、新媒体、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用。(3)需求导向、多元价值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以人为本,满足政府、商家、企业的合理宣传要求,满足民众对景观、商业氛围的品质要求,与所处区域的区位、环境、功能业态、文化氛围相4、适应。空间布局中弹性考虑已有广告,品质控制中按类型差异控制,精细对接需求、对接品质、激发社会活力,实现户外广告的多元价值。(4)展示文化、彰显特色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合理发挥户外广告的传播效应,突出城市特色和城市文化。规定商业广告中的公益广告设置比例,设置专属公益广告点位,提升城市公益宣传率。注重户外广告的造型、色彩、风格的本土设计,展示本土文化和本土品牌,2 形成极具东莞特色的户外广告宣传和户外广告品质。1.0.51.0.5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1.0.61.0.6 本规范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3 2 2 定定 义义 2.125、.1 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定义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定义 2.1.12.1.1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在户外空间利用下列载体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广告栏、实物造型、光照图案或其它形式广告设施的行为(不含附属于公共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载体的户外广告):(1)建(构)筑物和建筑工地围墙(挡)的外部空间;(2)道路、广场、桥梁、隧道等户外场地;(3)公交车候车亭、报刊亭、灯杆、电杆等户外公共设施;(4)布幅、气球、充气装置;(5)其它载体。2.1.22.1.2 本规范所称户外招牌设置,是指个体工商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地、办公地或者6、建(构)筑物,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内容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2.22.2 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和招牌和招牌分类定义分类定义 根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不同特性,户外广告和招牌有不同的分类:分类依据分类依据 类别类别 广告性质 户外商业广告、户外公益广告 广告时限 临时户外广告、长期户外广告 广告设置位置、形式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等 招牌位置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招牌、独立落地式户外招牌 招牌属性 楼名招牌、店招牌匾 2.2.12.2.1 户外广告按性质分类:(1)户外商业广告,7、指以宣传商业产品、信息、活动等为目的而设置的商业性或自用性户外广告;(2)户外公益广告,指以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置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4 2.2.22.2.2 按户外广告的时限分类:(1)临时户外广告:指为配合公益宣传、大型节事文化体育活动、展销会、庆典活动而设置的户外广告,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应当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十日,但经批准的全市性重大活动除外。主要包括:a)附着于建(构)筑物的临时户外广告指依附于建筑外墙设置的短期性8、户外广告;b)附着于公共设施的临时户外广告指依附于公共设施(灯杆、道路隔离栏等)设置的短期性户外广告;c)独立落地式临时户外广告是指以独立支撑结构固定并放置在地面的临时户外广告,包括充气物、展牌、咨询(宣传)台、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等。(2)长期户外广告:指需要长期设置的户外广告,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为五年。5 2.2.32.2.3 户外广告和招牌按设置位置、形式分类:共计 5 类 26 小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见后释义)(1)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指依附于建(构)筑物外表面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a)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广告指通过构筑设施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面且与外墙平行9、的广告;户外 LED 显示屏广告 大型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店招牌匾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招牌 楼名招牌 独立落地式户外招牌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广告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广告 建(构)筑物屋顶广告 单透玻璃贴广告 墙面立体(实物造型)广告 在建工地楼体户外广告 烂尾楼户外广告 橱窗广告 户外 LED 点光源广告 户外 LED 投影广告 按设置位置、形式分类 户外招牌 户外电子 显示屏广告 独立落地式 户外广告 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 根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位置、形式分类 小型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报刊亭广告 收费站户外广告 垃圾桶广告 围墙(挡)户外广告 公交候车亭广10、告 阅报栏广告 灯杆(电杆)广告 公厕广告 驿站广告 6 b)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广告指通过构筑设施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面且与外墙垂直的广告;c)建(构)筑物屋顶广告指超出建(构)筑物顶部外轮廓线凌空部分(含屋顶水箱、其它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又称楼顶广告;d)单透玻璃贴广告是指以透光贴膜材料为载体显示广告内容的户外广告;e)墙面立体(实物造型)广告是指以三维实体造型为载体,依附于建(构)筑物物墙面,以动态或静态方式显示广告内容的户外广告;f)橱窗广告是指利用商业建筑(店铺)临街的玻璃橱窗,通过道具、色彩、灯光、文字、图片等手段进行展示宣传的户外广告;g)在建工地楼体广告是指在在建工地楼体(包括11、在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其它建筑)外挂安全防护网上,以阻燃灯饰网、高精度喷绘和 LED 灯等方式发布的户外广告;h)烂尾楼广告是指利用烂尾楼楼体设置的户外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广告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广告 建筑物屋顶广告 墙面立体(实物造型)广告 单透玻璃贴广告 橱窗广告(实物造型)橱窗广告(单透玻璃贴)在建工地楼体广告 烂尾楼广告 7 (2)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指依附于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a)公交候车亭广告设置在公交车站牌、候车亭上的广告;b)公厕广告设置在城市公共厕所外墙面上的广告;c)驿站广告设置在城管驿站、城市12、服务驿站外墙面上的广告;d)报刊亭广告设置在报刊亭上的广告;e)收费站(亭)户外广告设置在收费站上的广告;f)阅报栏广告设置在阅报栏设施内的广告;g)垃圾桶广告设置在公共垃圾桶(箱)上的广告;h)围墙(挡)户外广告设置在围墙(挡)上的广告;i)灯杆(电杆)广告设置在灯杆或电杆上的广告。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 公交候车亭广告 公厕广告 驿站广告 报刊亭广告 收费站(亭)广告 阅报栏广告 垃圾桶户外广告 围墙(挡)广告 灯杆(电杆)广告 (3)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广告。主要包括:a)大型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指以支撑结构固定并放置于地面上,广13、告总体高度(含广告牌面和支撑结构)大于 4 米,且广告牌总牌面面积大于 9 平方米8 的广告,主要包括大型高立柱式、支架式、造型式广告三类。大型高立柱式以单根柱体支撑广告牌;大型支架式以多根钢材或其它材料搭成骨架结构支撑广告牌;大型造型式广告牌面与支撑结构、城市景观、公共艺术一体化设计;b)小型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指以支撑结构固定并放置于地面上,广告总体高度(含广告牌面和支撑结构)小于等于 4 米,且广告牌总牌面面积小于等于 9 平方米的广告,包括小型立杆式、底座式、造型式、横向式广告四种类型。其中,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小于等于 0.5 米的小型独立落地式广告,属底座式;广告牌面下缘距离地面14、高度大于 0.5 米的,可依据支撑结构进行分类,单根杆件支撑广告牌的属小型立杆式,两根或多根并排支撑广告牌面的属横向式;其它不规则型、带实物造型等的支撑结构与广告牌面一体设计的小型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归为造型式。(4)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指在户外空间利用 LED(发光二极管)传达内容的广告。主要包括:a)户外 LED 显示屏广告是指设置在户外的显示屏幕通过控制 LED 播放动画、文字的广告形式;b)户外 LED 点光源广告是指设置在户外,利用 LED 构成点阵模块或像素单元并组成独立挂网或嵌入建筑墙面形成与建筑融为一体的大面积显示屏幕的广告形式;c)户外 LED 投影广告是指设置在户外,利用 L15、ED 等投影光源设备将画面内容投射到建筑物表面、地面等载体的广告形式。(5)户外招牌 a)招牌按位置分类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招牌通过构筑设施依附于建(构)筑物上的招牌;独立落地式户外招牌指底座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招牌。b)招牌按属性分类 店招牌匾指用于标识单位名称、店铺名称的招牌;楼名招牌指用于标识建筑物名称的招牌。9 3 3 通用规定通用规定 3.13.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3.1.13.1.1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3.1.23.1.2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不得利用或遮挡指路牌、交通16、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逃生、灭火救援;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不得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3.1.33.1.3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它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3.1.43.1.4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等历史文化保护核心保护范围以17、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形式、色彩、照明等要素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市容市貌的管理规定并根据环境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应体现当地的文化传统及民俗习惯。3.1.53.1.5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材料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性能高、耐久性好、节能环保的非易燃材料。3.1.63.1.6 户外广告和招牌光源亮度不得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和城市交通,其中户外广告不得采用霓虹灯、闪烁光源或画面,招牌不宜动态展示。3.1.73.1.7 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的灯具宜遮蔽,避免灯具与支撑结构外露,照明设施的布置与安装应确保安全,避免漏电、灯具18、脱落、电线裸露。3.1.83.1.8 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主流价值观和社会公众的审美要求,书写准确、清晰、规范、易于识别,涉及使用地名的,应使用政府批准的标准地名。3.1.93.1.9 户外广告和招牌宜采用与建筑物主色调相呼应或接近的颜色,色彩应用应与城市其它环境构成要素相协调,户外广告板面不宜使用高饱和度的颜色作为10 主色,户外招牌不宜使用高饱和度的红、黄、蓝色作为主色。3.1.103.1.10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负责检查、维修、维护、更换、拆除,保持设施外形美观,及早发现隐患并修复,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性。发现画面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19、全、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型、脱色、肮脏等情况,应立即予以修复或拆除。3.1.113.1.11 鼓励结合城市更新或建筑外立面改造,进行一体化设计。新建建(构)筑物或者建筑物外立面改造时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构)筑物外立面设计与广告设施位置设计相结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建(构)筑物户外广告设施位置。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鼓励体现东莞特色与地方文化的创新设计。3.1.123.1.12 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招牌内容超出本规范要求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施。3.23.2 户外广告设置一般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一般20、要求 3.2.13.2.1 禁止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3.2.23.2.2 户外商业广告中必须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具体要求如下:a)发布附着于建(构)筑物广告、投影式广告(含 LED 显示屏)的媒介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 3%;非电子显示屏的应保证全年有不少于 10%的时间段(或不少于广告总面积的 10%)用于发布公益广告;b)公共用地以及口岸、公路(含高速公路)非公共用地范围内的大型独立落地式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公交候车亭、地铁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21、广告时间的 10%;c)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广告时间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 3%;d)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连续超过十日的,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3.2.33.2.3 将全市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空间布局划分为禁设区、严控区和宜设区,其中严控区又可细分为严控类、严控类和严控类。具体空间布局详见后附名词解释和东莞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21-2026 年)。3.2.43.2.4 形式控制要求:11 宜设区:鼓励采用创新科技和创意媒体的特殊户外广告形式,包括 LED 投影广告、LED 点光源广告、LED 显示屏广告、小型独立落地式广告、单透玻璃贴广告、立体户外广告、橱窗广告等;22、严控类区:鼓励采用创新科技和创意媒体的特殊户外广告形式。不得设置立体户外广告;严控类区:不得设置 LED 投影广告、LED 点光源广告、小型独立落地式广告、单透玻璃贴广告、立体户外广告、垂直于墙面的户外广告,允许设置附着于建(构)筑物上的喷绘广告、灯箱广告、LED 显示屏广告、橱窗广告;严控类区:不得设置 LED 投影广告、LED 点光源广告、小型独立落地式广告、单透玻璃贴广告、立体户外广告、橱窗广告,允许设置附着于建(构)筑物上的喷绘广告、灯箱广告、LED 显示屏广告(以走字屏形式显示)。每个工业园区允许设置 2 处大型独立落地式广告(设置于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入口)。3.2.53.2.5 设置23、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准确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文号、日常维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3.33.3 户外招牌设置一般要求户外招牌设置一般要求 3.3.13.3.1 机关、团体、院校、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招牌内容为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名称、标识或者规范化简称等,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招牌内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名称、字号、规范化简称等。经营范围、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不得作为招牌内容。3.3.23.3.2 设置地点限于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但有多个出入口的大型商场、单位、居住小区可以在不同出入口处设置招牌;24、位于道路转弯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于同一经营者的,可以在转角处或者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3.3.33.3.3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和制作组合式招牌;同一建筑物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当和谐统一。3.3.43.3.4 应当安装在结构主体上,不得直接安装在建(构)筑物构造干挂面层上,不应遮挡建筑立面的特色结构和重要装饰构件,不应使用灯箱布、喷绘布、即时贴等劣质材料,鼓励采用无底板的镂空单体字形式。12 3.3.53.3.5 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以及结构安全。3.43.25、4 临时户外广告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一般要求设置一般要求 3.4.13.4.1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临时灯饰画广告、灯杆(电杆)临时广告、围墙(挡)临时广告、独立落地式的充气物、展牌、咨询(宣传)台、彩旗、花篮、太阳伞、遮阳篷等形式的临时广告应按本规范中对应类别载体的户外广告设置要求执行。3.4.23.4.2 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临时户外广告:因公益推广、自身商业宣传需要,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或利用附着于城市道路的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灯杆(电杆)等公共设施设置的,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应当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26、过十日。3.4.33.4.3 独立落地式临时户外广告: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应当与展会或者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经批准的全市性重大活动除外;商家在开业、周年庆以及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商品促销等设置的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天;应在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部(用地红线范围内,以及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设置;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具体设置范围结合活动方案确定。3.4.43.4.4 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二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设置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恢复原状的,户外广告设施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在二日内拆除。13 427、 4 附着于附着于建(构)筑物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 4.14.1 禁止设置的情形禁止设置的情形 4.1.14.1.1 影响建筑安全的情形 a)危及建(构)筑物安全设置或利用危房设置;b)户外电子发光广告牌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c)遮挡建筑外窗设置(如确需遮挡窗户应满足消防、通风采光、抗震、抗风等要求);d)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设置;e)在建筑物屋顶(楼顶)新设户外广告设施(图 4.1)。4.1.24.1.2 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a)在商住楼等混合功能建筑的住宅部分设置(图 4.2);b)在两栋建筑之间连接墙面设置(图 4.3);c)在横跨市政道路的建筑连廊设置;d)垂28、直于建(构)筑物墙面设置。4.1.34.1.3 影响建筑风貌的情形 a)影响建(构)筑物主体肌理和整体造型;b)依附于建筑物的雨棚设置,以及建筑物室外台阶、踏步、栏杆、扶手上设置(图 4.4)。01-屋顶构筑物 02-主体墙 07-山墙 03-裙楼 04-骑楼 05-楼梯台阶 12-栏杆扶手 08-连廊 11-遮雨棚 09-女儿墙 10-门楣 06-落地柱 图 4 主要建筑术语所示位置与形态构造 14 图 4.1 图 4.2 图 4.3 图 4.4 4.24.2 位置控制要求位置控制要求 4.2.14.2.1 宜设区: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 50 29、米(图 4.5),(LED 点光源和 LED 投影除外);4.2.24.2.2 严控 III 类区: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 24 米(图 4.6)(LED 点光源和 LED 投影除外);4.2.34.2.3 严控 II 类区: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 24 米(图 4.6);4.2.44.2.4 严控 I 类区: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 24 米(图 4.6);4.2.54.2.5 禁设区:原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15 图 4.5 图 4.6 4.34.3 容量30、控制要求容量控制要求 4.3.14.3.1 宜设区: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面积占所在建筑立面投影面积比例50%(LED 点光源和 LED 投影除外);4.3.24.3.2 严控 III 类区: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面积占所在建筑立面投影面积比例40%(LED 点光源和 LED 投影除外);4.3.34.3.3 严控 II 类区: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面积占所在建筑立面投影面积比例30%;4.3.44.3.4 严控 I 类区:单个工厂允许设 1 个附着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面积占所在建筑立面投影面积比例10%;4.3.54.3.5 禁设区:原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4.44.31、4 规格控制要求规格控制要求 4.4.14.4.1 一般形式的户外广告的厚度(外凸墙面)不宜超过 0.3 米,电子显示屏的厚度(外凸墙面)不宜超过 0.5米;4.4.24.4.2 附着于建(构)筑物山墙的户外广告与建筑山墙面边界距离不宜小于 1 米(图 4.7)。图 4.7 16 4.54.5 分类设置要求分类设置要求 4.5.14.5.1 单透玻璃贴广告 a)不得影响建筑窗户的正常开启。4.5.24.5.2 墙面立体(实物造型)广告 a)凸出墙面最多不超过 2.5 米;b)禁止侵入道路红线范围内。4.5.34.5.3 橱窗广告 a)鼓励以实物或创意造型设置于橱窗内侧,与橱窗玻璃距离应0.3 32、米(图 4.8);b)如以张贴或悬挂形式,需采取单透玻璃贴形式设置,并符合相关分区管控要求;c)不得利用橱窗广告变相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4.5.44.5.4 在建工地楼体户外广告 a)在建工地楼体广告应当设置在外墙安全防护网上,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发布内容仅限建设项目名称和联系电话;b)单块面积不得超出其所在安全防护网立面垂直投影面积的 10%,最大不得超过 1000 平方米;c)总数量不得超过 2 块;d)安全防护网拆除后不得再设置;e)涉及照明的,开启时间应当控制在每日 8:00 至 22:30。4.5.54.5.5 烂尾楼户外广告 a)仅允许设置公益广告;b)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电子显示屏广33、告;c)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结合立面整饰工程进行设置,其形式、图案、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4.5.64.5.6 附着于建(构)筑物的临时户外广告 a)禁止利用沿街建筑立面悬挂布幔户外广告;图 4.8 17 b)使用材料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阻燃要求;c)灯饰画广告仅允许在节日庆典和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期间设置。开启时间应当控制在每日 8:00 至 22:30;d)其它管理要求按本规范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一般要求管控。18 5 5 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附着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 5.15.1 禁止设置的情形禁止设置的情形 5.1.15.1.1 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 a)利用或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34、灯、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执勤岗设施、公共信息标志标识牌、道路交通护栏及隔音板、隧道和涵洞的防撞墙等设置(图 5.1);b)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设置(图 5.2)。5.1.25.1.2 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a)利用人行天桥护栏设置;b)利用挡土墙设置(图 5.3);c)利用垃圾桶设置。5.25.2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 5.2.15.2.1 应与公交站台建设相结合,提前预留好广告位,并进行一体化设计;5.2.25.2.2 禁止在候车亭顶部和公交车站站名标识牌上(交通出行、安全宣传等公益宣传广告除外)设置(图 5.4);5.2.35.2.3 不宜采用张贴35、画形式,宜采用灯箱形式。5.35.3 3.5.3 3.5.3 公厕户外广告公厕户外广告 5.3.15.3.1 宜在公厕外墙上提前预留广告位,进行一体化设计;5.3.25.3.2 禁止在公厕顶部设置,不得影响公厕通风采光功能;5.3.35.3.3 不宜采用张贴画形式,宜采用灯箱形式;5.3.45.3.4 户外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公厕立面总面积的 50%;5.3.55.3.5 禁止发布低俗、粗制滥造的广告内容。5.45.4 驿站户外广告驿站户外广告 5.4.15.4.1 宜在驿站外墙上提前预留广告位,进行一体化设计;5.4.25.4.2 禁止在驿站顶部设置;5.4.35.4.3 户外广告总面积不得超36、过驿站立面总面积的 50%;5.4.45.4.4 不宜采用张贴画形式,宜采用灯箱形式。19 5.55.5 报刊亭户外广告报刊亭户外广告 5.5.15.5.1 应与报刊亭建设相结合,提前预留好广告位,并进行一体化设计;5.5.25.5.2 禁止在报刊亭顶部设置(图 5.5);5.5.35.5.3 不宜采用张贴画形式,宜采用灯箱形式;5.5.45.5.4 不得在垂直机动车道方向设置电子显示屏(图 5.5)。5.65.6 收费站(亭)户外广告收费站(亭)户外广告 5.6.15.6.1 禁止在收费站(亭)雨棚顶部设置(图 5.6,高速公路收费站(亭)除外);5.6.25.6.2 不得阻碍交通视线和干扰37、行车。5.75.7 阅报栏户外广告阅报栏户外广告 5.7.15.7.1 仅允许设置公益广告或用于阅读、社区宣传,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5.7.25.7.2 不宜采用张贴画形式,宜采用灯箱形式;5.7.35.7.3 不得阻碍交通视线和干扰行车、行人。5.85.8 围墙(挡)户外广告(部分为围墙(挡)户外广告(部分为临时户外广告临时户外广告)5.8.15.8.1 围墙(挡)设置广告仅限于公益内容(施工工地围墙(挡)除外);5.8.25.8.2 不得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挡)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但属于展示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的除外;5.8.35.8.3 同一路段应统一位置38、尺寸和间距;长期围墙(挡)户外广告外表面凸出墙面不得大于 0.2 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且上沿距离地面总高度不得大于 4 米(施工工地围墙为 2.5 米);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含柱墩在内侧的情形)之间的墙面宽度,底边不超过墙脚边线(图 5.7);5.8.45.8.4 在围墙(挡)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按本规范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一般要求管控。广告形式宜为布幔、喷绘布等,需要确保画面整洁、悬挂牢固(图 5.8)。20 图 5.1 图 5.2 图 5.3 图 5.4 图 5.5 图 5.6 图 5.7 图 5.8 21 5.95.9 灯杆(电杆)广告(部分为灯杆(电杆)广告(部分为临时户外广告39、临时户外广告)5.9.15.9.1 在经许可经常性悬挂路灯旗中,须按比例明确公益广告设施固定点位并编号管理,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5.9.25.9.2 道路交叉口处首根灯杆(电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5.9.35.9.3 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电杆)上设置,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朝向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鼓励结合本土文化设计;5.9.45.9.4 不得阻碍行人行走,不得延伸至机动车道垂直投影面上方;5.9.55.9.5 单根灯杆(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单根杆件上广告设施数量不得超过两个;5.9.65.9.6 灯杆(电杆)广告牌面下沿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少于 3 米,单个牌面宽度不得超40、过0.9米,上下沿距离不得超过1.8米,厚度不得超过0.3米(图5.10);5.9.75.9.7 广告设施必须与灯杆(电杆)连接牢固、安全;5.9.85.9.8 允许结合智慧灯杆、特定灯杆(电杆)一体设计灯箱等固定广告;5.9.95.9.9 灯杆(电杆)道旗广告为临时户外广告,按本规范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一般要求管控。图 5.9 图 5.10 22 6 6 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6.16.1 禁止设置的情形禁止设置的情形 6.1.16.1.1 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 a)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 30 米范围内设置(图 6.1);b)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10 米范围41、内设置(图 6.2);c)在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出入口 10 米范围内设置(图 6.3);d)在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建筑出入口两侧 5 米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区域设置(图 6.4);e)在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设置(图 6.5);f)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设置;g)跨越道路或牌面延伸至机动车道上方设置(图 6.6);h)在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场地上设置(图 6.7);i)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设;j)其它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及交通安全视线的情形。6.1.26.1.2 影响城市景观的情42、形 a)利用行道树设置或影响行道树生长(图 6.8);b)在车行隧道口上方和坡脚护坡上设置(图 6.9)。6.1.36.1.3 外围城区违反上述规定的现状已有大型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经过评估,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可暂时保留,待设置许可证年限到期后按规范拆除。图 6.1 图 6.2 23 图 6.3 图 6.4 图 6.5 图 6.6 图 6.7 图 6.8 图 6.9 图 6.10 24 图 6.11 图 6.12 6.26.2 大型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大型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6.2.16.2.1 一般管控要求 a)应在空旷地设置,设置位置距离道路、建筑物和重要设施应大于其倒伏距离(图 6.10)43、;b)相邻广告间距沿高快速路设置的最小纵向间距为 1000 米,沿城市主要干道、公路设置的不得小于 500 米(图 6.11,道路交叉口除外)。6.2.26.2.2 大型高立柱式广告管控要求 a)城市中心区严禁设置;b)仅允许设置于城市高快速路、公路及城市主要干道沿线,应与周边建筑布局和绿化配置相协调;c)大型高立柱式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 22 米,牌面(包括其它附属设施)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 10 米(图 6.12);d)一处高立柱广告不得设置超过 3 个广告牌面,禁止设置上下双层或多层牌面(图 6.13)。6.2.36.2.3 大型支架式广告管控要求 a)城市中44、心区严禁设置;b)大型支架式广告(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 9 米,总宽度(包括广告牌和结构)不得大于 18 米,牌面厚度不得大于 1 米(图 6.14)。6.2.46.2.4 大型造型式广告管控要求 在城市重要节点处(如城市出入口、城市大型广场、重要产业园区等场地内)设置的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宜采用与公共艺术、城市景观一体化设计的大型造型式广告设施,体现东莞本土文化特色(图 6.15)。25 图 6.13 图 6.14 图 6.15 6.36.3 小型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小型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6.3.16.3.1 位置控制要求 a)连续设置时,纵向间距不宜小于 100 米;b45、)应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设置地点距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广告总高度的 1 倍,同时广告与地块内部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其高度的 2 倍(图 6.16);c)设置后可供通行的步行通道净宽度不得小于 3 米(图 6.16)。6.3.26.3.2 规格控制要求 a)立杆式户外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 4 米,牌面下沿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2.5 米,牌面宽度不得大于 1.5 米;广告(含牌面、支撑结构)最大水平投影图 6.16 26 面积不得大于 0.8 平方米(图 6.17);b)底座式户外广告,底座至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 4 米,且不得低于 1.2米,牌面宽度不得大于 1.5 米;广告(含牌面46、底座)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 0.8 平方米(图 6.18);c)横向式户外广告(含公共宣传栏),总高度不得超过 3 米,牌面下沿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 0.6 米;长度不得大于 4 米;厚度不得大于 0.3 米(图 6.19);d)造型式户外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 4 米、不得小于 1.2 米;最大垂直投影面积不得大于 6 平方米(图 6.20)。图 6.17 图 6.18 图 6.19 图 6.20 27 6.46.4 独立落地式独立落地式临时户外广告临时户外广告控制要求控制要求 6.4.16.4.1 应确保自身结构安全,与地面连接应安全牢固。6.4.26.4.2 应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47、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不得破坏绿地等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和景观,不得影响周边人群的生活与生产。人行道宽度小于 4 米的不得设置充气物广告。6.4.36.4.3 临时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期限不得超过 10 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 2 日内将非大型广告设施拆除,恢复原状。其它管理要求按本规范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一般要求管控。28 7 7 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 7.17.1 一般设置要求一般设置要求 7.1.17.1.1 应按本规范中对应类别载体的户外广告设置要求执行。7.1.27.1.2 必须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室外照明干扰光限48、制规范(GB/T35626-20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范关于亮度控制的标准,必须内置亮度调节装置,应具备可随环境照明变化自动调节色度的功能,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7.1.37.1.3 画面动态应当科学设置,当为画面切换功能时,电子显示屏每个固定画面的静态时间应10 秒,画面切换时间应 l 秒。严控类区的走字屏形式电子显示屏速度应易读、不闪烁,并配置速度调节装置。7.1.47.1.4 在设置时应重点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当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位置前方 50 米范围内有居住建筑,且电子显示屏朝向居住49、建筑窗户时,则该位置禁止设置(图 7.1);当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位置前方 50 米至 100 米范围内有居住建筑,且显示屏朝向居住建筑窗户时,则应适当降低显示屏亮度,并尽量设置为静态显示屏。7.1.57.1.5 由于户外电子显示屏具有亮度较高、可动态变化等特点,若设置不当,容易造成光污染、光干扰等问题。因此,不宜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图 7.2);在城市高速路、快速路沿线分布的建筑物禁止任何部位设置 LED 户外广告。同时,考虑到相对照度的污染问题,对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最大亮度值进行限制。a)当户外自然环境照度(E)大于 200Lx 时,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最大可视亮度不作规定;b50、)当户外自然环境照度(E)不大于 200Lx 时,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最大可视亮度应按本规范照明分区要求执行。7.1.67.1.6 应标示设施主要参数,包括电子显示屏尺寸、距地面高度、表面亮度以及设置许可证号,并以铭牌方式镶嵌于电子显示屏右下角。29 图 7.1 图 7.2 7.27.2 分类设置要求分类设置要求 7.2.17.2.1 LED 显示屏广告 a)不宜在城市主干路和次干路交叉口附近 100 米范围内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采用静态展示,且广告色彩不得影响信号灯,禁止大面积红、黄、绿及相近色;b)开启时间应当控制在每日 8:00 至 22:30;c)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d)51、设置高度应依据本规范高度分区要求进行管控,具体位置结合场地,符合人的视线高度;e)应选用合适的光源光色和显色,使光色与亮度具有合适的比例,构筑、渲染出各种舒坦的色感环境氛围,广告不宜使用红色的灯光作为照明光源。7.2.27.2.2 LED 点光源广告 a)道路交叉口设置的 LED 点光源设施,应合理控制安装高度,降低对驾驶员的视觉刺激与混淆,不得影响行车、行人安全;b)开启时间应当控制在每日 8:00 至 22:30;c)应隐藏灯线或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确保白天不展示广告时,展现建筑外立面的原有造型效果。7.2.37.2.3 LED 投影广告 a)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不得投影到机动车道的路面上;b52、)投影广告的大小、亮度、色彩、照明效果应与投影载体的整体造型及场地氛围有机结合;c)应严格控制投射角度和音量,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并避免投影广告30 的光线对植物生长的影响;d)仅允许在广场、商业街和文化街区设置。31 8 8 户外招牌户外招牌 8.18.1 禁止设置的情形禁止设置的情形 8.1.18.1.1 危及建筑物安全或利用危房设置。8.1.28.1.2 在建筑物屋顶(楼顶)新设招牌。8.1.38.1.3 妨碍交通、消防安全,影响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以及结构安全。8.1.48.1.4 在商住楼等混合功能建筑的住宅部分(楼名招牌除外)设置。8.1.58.1.5 使用高亮度、闪烁的灯光设53、置。8.1.68.1.6 在建筑物首层立柱面设置或立柱之间设置平行于墙面招牌(图 8.1)。8.1.78.1.7 附设电子显示屏。8.1.88.1.8 垂直于外墙设置。8.28.2 位置控制要求位置控制要求 8.2.18.2.1 设置地点仅限于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店招牌匾允许依附于一层门楣平行设置,具体设置位置限于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上端不高于二层窗户下沿、下端不低于门楣悬挑架空部分底沿;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店招牌匾允许以品牌墙的形式设置,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 24 米,或在第三楼层窗户以下的窗间墙设置,也可统一设置落地式招牌(图 8.2,图 8.3)。8.2.254、8.2.2 不宜在两栋建筑之间连接墙面或跨越人(车)行通道设置。8.2.38.2.3 楼名招牌允许在建筑物(含裙房)顶部墙面、女儿墙墙面、主体墙面和主要出入口门楣处设置(图 8.4)。8.2.48.2.4 外墙结构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在不影响消防、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可选择在建筑物红线范围内适当位置设置组合式落地招牌。8.2.58.2.5 商业街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综合商务办公楼宇、房产销售中心、汽车品牌专营店、加油(气)站、汽车充电站等,可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落地式户外招牌。具体位置控制应按本规范中小型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的要求执行。图 8.1 32 图 8.2 图 8.3 图 8.4 3355、 8.38.3 容量控制要求容量控制要求 8.3.18.3.1 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设置店招牌匾的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的个数;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品牌墙整体面积应小于所附着建筑实墙面面积的 20%。8.3.28.3.2 在建筑物底层设置楼名招牌的,每个立面的主要出入口最多设置 1 块;在建筑物底层以上设置楼名招牌的,可选择建筑物朝向主要道路的两个立面设置,每个立面最多设置 1 块,且应位于不同方向的建筑墙面上;楼名招牌单个面积不得大于所在墙体面积的 3%。8.3.38.3.3 落地招牌设置数量不宜超过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个数。8.48.4 规格控制要求规格控制要求 8.4.56、18.4.1 各类别户外招牌设置应按本规范中对应类别户外广告的规格控制要求执行。34 9 9 相关技术要求相关技术要求 9.19.1 照明控制要求照明控制要求 9.1.19.1.1 建筑物广告照明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主次分明,整体协调,鼓励采用内置发光形式。9.1.29.1.2 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的灯具宜遮蔽,避免灯具与支撑结构外露。照明设施的布置与安装应确保安全,避免漏电、灯具脱落、电线裸露。9.1.39.1.3 照明广告在考虑夜间灯光效果的同时不得影响日间城市景观。9.1.49.1.4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照明参数、照明方式、亮度光色动态应符合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2057、17)、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等要求。9.1.59.1.5 照明亮度 户外广告:不同面积的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宜设区、严控类区对应 GBT 35626-2017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E4 要求管控;严控类区、严控类区对应GBT 35626-2017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E3 要求管控。电子显示屏等光源设施无论大小应600 cd/。户外招牌:不同面积的招牌最大允许亮度对应GBT 35626-2017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城市中心的户外招牌设施照明对应 E4 要求,城市一般地区的户外招牌设施照明对应 E3 要求,居住区的户外招牌设施照明对应 E2 要求,风景58、区、公园的户外招牌设施照明对应 E1 要求。广告、招牌照明面积 S()E4(cd/)E3(cd/)E2(cd/)E1(cd/)S0.5 1000 800 400 50 0.5S2 800 600 300 40 2S10 600 450 250 30 10S 400 300 150 9.1.69.1.6 照明方式 a)分为内透光、自发光和外投光三种,如采用外投光,户外广告和招牌照表 9.1 不同区域、不同面积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照明的最大允许亮度 35 明的亮度均匀度 U1(L 米 in/L 米 ax)应0.6;b)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同时,鼓励采用必要的光源遮蔽方式和恰当的投射照明方式,避免由于过59、度照明、超范围照明等引发的光污染(包括干扰光、眩光、混光、人工白昼等)。9.1.79.1.7 照明光色 a)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照明光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吻合,不应选择高饱和度的颜色,以低饱和度的白光、暖白光为宜;b)设置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周围 10 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和红、黄、绿三种颜色。9.1.89.1.8 照明设备 a)应选择安全、环保、节能的灯具,同时光源应具有良好的显色性;b)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配电线路中应设置漏电保护,且沿街(或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单独设置接地装置;c)相关发光照明及电动翻转装置等户外广告用60、电设施须设置电源开关及保护装置,以便在台风、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或其它情形下,及时、迅速切断电源。9.29.2 设计要求设计要求 9.2.19.2.1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文件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在高速公路、其它公路两侧设置的大型独立落地式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 20 年;其它地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超过 10 平方米以上的招牌,设计使用年限为 10 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拆除重建。9.2.29.2.2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计,应委托具备建筑和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加盖设计出图章;施工图应聘请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独立第61、三方机构审验。9.2.39.2.3 户外广告设施其主体结构宜采用钢结构形式。结构设计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标准组合设计。考虑地震时应按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等相关规范进行。9.2.49.2.4 根据 广东省基本风压与风荷载体型系数,按照五十年一遇的抗风标准,36 东莞市最大基本风压为 0.65kN/平方米,参照风压、风力换算,东莞市户外广告牌和招牌设计标准需承受 10 级狂风。区/镇 风压(kN/平方米)n=10年 n=50年 n=100年 城区 0.35 0.55 0.62、65 沙田镇 0.35 0.60 0.75 塘厦镇 0.35 0.60 0.75 虎门镇 0.35 0.65 0.80 9.39.3 制作要求制作要求 9.3.19.3.1 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性能高、耐久性好、节能环保的非易燃材料,应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制作,符合荷载、防雷、防风、防火、抗震以及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要求。9.3.29.3.2 必须按设计图纸制作,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废旧材料替代加工。若需使用,必须经指定检测部门检测认定后方可使用。9.49.4 施工要求施工要求 9.4.19.4.1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的安装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进行施工;安装前应核63、对进场的构件,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文件;施工过程应实行监理制度。9.4.29.4.2 涉及钢结构安装时应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不产生永久变形。墙面广告安装时应搭设安全围护设施,配备安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常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根据要求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设红灯警示。风力达六级以上应立即停止高空作业。9.4.39.4.3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9.4.49.4.4 设置附着式广告,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载荷对所基本风压(kN/平方米)风能力(级别)观测高度距地64、 0.35 7 10 米 0.4 8 10 米 0.5 9 10 米 0.6 10 10 米 0.7 11 10 米 0.85 12 10 米 表 9.2 东莞市主要街镇的基本风压 表 9.3 基本风压与风力换算表 37 附着的建筑物整体及局部构件安全的影响。广告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强度等同。应尽量避免损坏附着建筑物结构、防水层及其外装饰,无法避免时,应对受损部位采取可靠措施修复或加固。设置落地式广告其立柱垂直度和版面的水平度应符合相关的公差要求,广告结构件必须进行防腐、防锈处理。9.59.5 验收要求验收要求 9.5.19.5.1 设置人应当65、在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组织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在验收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本规范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的记录并签字确认。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大型招牌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安全检测,参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规定执行。9.5.29.5.2 分项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a)落地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基础及接地装置、墙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墙面支座;b)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钢结构构件的制作质量;c)在安装现场分段组装完毕后,即将整体起吊的钢结构。9.5.39.5.3 竣工验收应按基础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工程、电气工程、防雷装置等专项指标的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9.5.66、49.5.4 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a)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b)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质量保证书、合格证书和试验报告;c)钢结构构件制作验收资料;d)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资料;e)隐蔽工程项目验收资料;f)安装验收和质量评定资料。9.5.59.5.5 验收资料及提交的文件合并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工程档案,由设置者和政府委托的主管单位档案部门保存。9.69.6 维护要求维护要求 9.6.19.6.1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对户外38 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维修或者拆除;发现存在严重安全67、隐患的,应当立即拆除。9.6.29.6.2 在气候环境突变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构成威胁前,如遇台风、暴雨或其它恶劣天气情况,设置人应制定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防范措施,事后必须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和修复。9.6.39.6.3 在大风期间,应对户外广告设施构架连接节点(连接螺栓与焊缝)、支座、锚固节点和灯具的固定节点进行检查和加固,应对广告灯布、面板及其固定螺钉(包括铆钉)的老化程度和牢固程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措施防范事故。9.6.49.6.4 在雷雨和梅雨季节,应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照明线路、灯具、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以保证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全可靠。9.6.59.6.68、5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以及广告发布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对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对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9.6.69.6.6 电脑喷绘广告每半年应至少清洗一次,电脑喷绘画面每年应更换一次。9.6.79.6.7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每年最少进行一次防腐保养,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9.6.89.6.8 构架连接节点(焊缝、螺栓69、)、构架与墙体(或屋面)锚固节点至少每 6个月检测一次。9.6.99.6.9 更换及拆除广告牌时,原有的安装支架、箍夹等附件必须铲除干净,不得遗留在载体上。9.79.7 检测要求检测要求 9.7.19.7.1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自设置之日起一年内,设置人应当每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测;首次安全检测后,检测报告中载明安全使用年限超出 1 年的,可按其载明年限确定下次检测时间。设置人应当在完成安全检测 7 日内向许可审批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其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由设置人自行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39 9.7.29.7.2 既有屋顶(楼顶)户70、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或拆除,存续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安全检测。9.7.39.7.3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必须对其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作出验算复核评估,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焊接、防腐、电气和防雷等方面作出评价,并对户外广告设施整体的可靠度作出综合评定。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9.7.49.7.4 对经安全检测认定在结构和焊接、防腐、电气及基础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限期整改,完毕后再向检测机构申报复检;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特殊情形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设置安71、全警示标志,并在 3 日内完成整修或者拆除。9.7.59.7.5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或拆除。40 附录附录A A 户外招牌设置指引户外招牌设置指引 A.1A.1 户外招牌位置与容量指引户外招牌位置与容量指引 A.1.1A.1.1 同一栋建筑物中各店铺的店招牌匾应该遵从整体立面设计的原则,其水平高度、长度、宽度、厚度应该保持整体统一。A.1.2A.1.2 店招牌匾内字符的高度(h)与牌匾本体的高度(H)比,宜满足:1/3h/H3/5(图 10.5)。A.1.3A.1.3 其它位置与容量要求按本规范 8 户外招牌部分进行管理。A.2A.2 户外招牌风格指引户外招牌风72、格指引 A.2.1A.2.1 中式风格:适用于设置在有传统中式风格的建筑载体上和街区内;边框形式以传统中式建筑装饰元素为主;文字采用手写书法字为主;材质以木刻、石刻为主。A.2.2A.2.2 现代风格:适用于设置在现代风貌街区及有现代风格元素的建筑载体上;边框形式宜简洁,造型大胆而富有创意;文字以印刷字及美术字为主,通常采用中英文结合的形式;材质以玻璃、合成板材、金属、LED 等为主,鼓励采用现代新型环保节能材质。A.2.3A.2.3 多元风格:适用于设置在西式商业街区及特殊建筑载体上;文字以印刷字及美术字为主,通常采用中英文结合形式;材质选用多样,但风格需与所处建筑载体风格及街区景观风貌相协73、调。图 10.1 招牌字符与高度尺寸控制 41 中式风格中式风格 现代风格现代风格 多元风格多元风格 传统中式 创意式 东南亚式 新中式 科技式 美式 皇家中式 简约式 欧式 简约中式 立体式 和式 42 A.3A.3 户外招牌色彩指引户外招牌色彩指引 A.3.1A.3.1 户外招牌的色彩分为主色和点缀色,其中主色是指占招牌面积 70%以上的色彩,是主要的控制对象。A.3.2A.3.2 以建筑物主色在色相环中的位置为基准,偏离指定角度,得到的范围即为户外招牌主色色相的选择范围。具体分为同色相配色 H1、类似色相配色 H2、对比色相配色 H3、无色彩或金属色配色 H4。A.3.3A.3.3 建议74、传统风貌街区采用 H1、H4 配色;西式风貌街区采用 H1、H2、H4 配色;居住风貌街区采用 H1、H2、H4 配色;商务办公风貌街区采用 H1、H4 配色;商业风貌街区采用 H1、H2、H3、H4 配色。H1 同色相配色(颜色在色相环的夹角为 0-5)H2 类似色相配色(颜色在色相环的夹角为 6-100)H3 对比色相配色(颜色在色相环的夹角为101-170)H4 无色彩或与金属色配色 A.3.4A.3.4 底板色彩运用示例 为了提升东莞市道路景观效果,改善街区视觉形象,招牌标识的色彩应结合所在区域氛围进行设计,取得与周围环境与建筑载体颜色相协调的效果。a)黑色、深色系底板深色系底板较为百75、搭、建议搭配白色或其它高亮度颜色字体,取得清晰、雅洁、朴素的效果,可运用于各种场所。b)低纯度、灰色系底板采用低纯度低明度暖灰色系,能够给人温馨素雅的视觉感受,体现现代都市生活,宜运用于楼名招牌、奢侈品牌商铺店招牌匾等。c)高纯度、浅色系底板高纯度、高亮度色系,能够给人活泼、生机的感受。底板色彩运用示意如下:图 10.2 色相环 43 黑色、深色系底板 低纯度、灰色系底板 高纯度、浅色系底板 招牌底板色彩运用参考 A.3.5A.3.5 底板与字体色相搭配示例 a)同色相配色招牌的字体跟招牌底板及建筑墙体采用同一种色系,只通过明度的不同来进行区分,会取得一种和谐、柔和、雅致、文静、整体的视觉效果76、。适用于各种情景;b)类似色配色招牌的字体跟招牌底板允许有一定色相的差异,避免颜色过于单调,给人一种温馨、亲近、有生活气息的感觉;c)对比色配色高亮、发光的字体搭配深色或重色的底板,或者浅色的底板搭配深色的字体,容易取得大方、庄重、高雅的效果,字体或者 logo 设计应该以简洁、疏朗,比较适合具有现代感的店铺采用。推荐黑+白,中灰+浅白,少有色相的深灰+白;d)无色彩或金属色配色无色彩或偏灰金属色,营造宁静氛围,适用于高雅庄重的情景。44 同色相配色 运用实例 类似色相配 色运用实例 对比色相配 色运用实例 无色彩或金属 色运用实例 底板与字体色相搭配方案参考 A.4A.4 户外招牌照明指引户77、外招牌照明指引 A.4.1A.4.1 光照需内外有别、虚实相生。同种元素应当运用不同的排列组合方式达到统一的整体效果,图案应当大方、亮度应当低调。不宜裸露外置灯具。A.4.2A.4.2 楼名招牌禁止使用高亮度、闪烁的灯光。点光源照明 线性洗墙灯 泛光灯 45 字体内发光 LED 点光源自发光 霓虹灯裸光源 灯箱内透光 内打灯边缘透光 金属底板镂空内透光 A.5A.5 户外招牌户外招牌形式形式指引指引 A.5.1A.5.1 店招牌匾 a)招牌的空间体块设计鼓励采用不超过 3 个简单几何体拼贴组合而成;b)店招牌匾形式推荐采用长方矩形,不宜采用较为复杂的组合体块,不宜添加过于繁琐的细部形体。店招牌78、匾形式设计示意 46 A.5.2A.5.2 楼名招牌 a)楼名招牌的形态设计宜采用无底板镂空单体字(或标识)组合形式(图10.7);b)应符合建筑、消防及公共安全的要求,不得直接安装在建筑构造干挂面层上,应安装在结构主体上(图 10.8);c)楼宇标识应注重与建筑的匹配关系,可根据建筑立面材质和肌理进行材质选择和配色,使其融入到建筑语言之中;d)不得使用电子走字屏和电子显示屏形式。不得使用高亮度、闪烁的灯光(图 10.9);e)不得设置垂直墙面的楼名招牌(图 10.10);图 10.7 镂空字体 图 10.8 构件示意 图 10.9 禁止电子走字屏形式 图 10.10 禁止垂直设置 f)文字或79、标志应当采用扁平状体块,尽可能与建筑墙面平齐,不得破坏建筑立面肌理。鼓励采用墙体内凹形式、外凸立体形式和平面张贴形式,推荐形式如下图所示:47 墙体内凹形式 外凸立体形式 平面张贴形式 A.6A.6 户外招牌材料指引户外招牌材料指引 户外招牌的表层应选用不易锈蚀的材料;当采用木质材料作表层材料时,应作防腐、防霉处理;采用内置光源的户外招牌表层材料和底板还应考虑阻燃要求;不宜在公共开放空间使用大面积金属或玻璃等反光率高的材料,若坚持使用,应避免造成光污染;高档商务办公地区鼓励使用石材、金属、高级合成板材等材料制作招牌;传统街区或历史文化保护区鼓励采用石材、木材。鼓励使用以下户外招牌用材搭配方案:80、A.6.1A.6.1 钢结构+3 米布材料,特点:形象简洁、色调柔和、安装便捷、维护方便。A.6.2A.6.2 钢结构+全吸塑灯箱+水晶字/PVC 字/有机玻璃字等,特点:立体感强,耐用性、透光性好。A.6.3A.6.3 钢结构+铝塑板/格栅+水晶字/LED 发光字/PVC 字/有机玻璃字/吸塑灯箱48 (字)/金属字等材料,特点:易与建筑融合,立体感强,制作材质选用范围广。A.6.4A.6.4 LED 材料,特点:档次较高,精致美观,全天视觉效果俱佳。3M 高清布+内打灯 毛玻璃+透光张贴字 烤漆玻璃+亚克力贴片字 透光玻璃底板+内发光单体字 木质材料+外凸亚克力单体字 栅格底板+亚克力发光81、字 造型木质材料+内打灯 防腐木质底板+艺术造型字 A.6.5A.6.5 楼名招牌材质:建议采用金属材质和树脂材质等,材质质感较好,字体样式可制作多样,推荐材料如下图所示:金属板材+金属单体字 49 外挂+内发光亚克力单体字 树脂材料单体字 吸塑材料单体字 50 附录附录B B 术语解析术语解析 B.1B.1 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 B.1.1B.1.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a)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止”;b)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或“应当”;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82、;c)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d)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B.1.2B.1.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B.1.3B.1.3 条文中下列用词分别表示为以下关系:a)“不得小于”表示“应大于或等于”;b)“不得低于”表示“应高于或等于”;c)“不得大于”表示“应小于或等于”;d)“不得超过”表示“应小(低)于或等于”。B.2B.2 本规范名词解析本规范名词解析 户外广告:户外广告:本规范所指户外广告等同于户外广告设施,不包含广告画面内容。宜设区:宜设区:是指东莞市商83、业网点规划、现场调研商圈或商业街范围等界定的商圈、批发市场内的商业用地(B1)。对应建筑为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建筑。严控类:严控类:用地主要为工业用地和仓储物流用地。具体用地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O)、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物流仓储用地(W1)。对应建筑为工厂、物流园区、仓库等。严控类:严控类:用地主要为文化设施用地(A2)、体育用地(A4)、商住用地(RB)、二类居住用地(R2)。对应建筑分别为图书展览、广播电视台、剧院、音乐厅、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体育场馆51 和体育训练基地等建筑(不包括学校内配套建设的体育建84、筑);以住宅建筑为主兼具综合商业的建筑。严控类:严控类:用地主要为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娱乐康体用地(B3)、商务用地(B2)、其它服务设施用地(B9)、公路用地(H22)、城市道路用地(S1)、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外延至轨道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 30 米范围内)、交通枢纽用地(S3)、交通场站用地(S4)、非商圈范围内的商业用地(B1)。对应建筑为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加油站、旅馆业、游乐场、市场等建筑。禁设区:禁设区:是指为保护城市景观、人居、生态环境等,原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品牌墙:品牌墙:是指集中设置多个单位店招牌匾的建筑外部实墙区域。建筑立面建筑立面:85、是指建筑和建筑的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以及其展现出来的形象和构成的方式。建筑高度:建筑高度:一般指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建筑女儿墙顶或者檐口的高度。因机场、气象、通讯、军事设施等保护有净空高度限制时,建筑高度应计至天面附属构筑物顶点。裙楼裙楼:是指一个多层、高层、超高层建筑的主体底部,其占地面积大于建筑主体标准层面积的附属建筑体。山墙山墙:是指沿建筑短轴方向所布置的外墙面。高层建筑主体墙面高层建筑主体墙面:是指高层建筑除裙楼、附楼及屋顶构筑物以外的建筑外墙面。危房危房:是指建筑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建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市政86、公共设施:是指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住宅:住宅:是指提供居住功能的建筑,不包括商住楼等混合功能建筑中非居住空间。学校:学校:是指国家或政府机关开设的对受教育者进行系统的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及其场所,不包括商业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场所。医院:医院:是指公立的收容和治疗病人的专门机构及其服务场所,不包括营利性质的民营医院。综合建筑综合建筑:是指由功能不同的空间组合而成的建筑(如商住楼等)。52 建筑物楼顶(屋顶)建筑物楼顶(屋顶):是指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含屋顶水箱、机房及其它构筑物等)。骑楼骑楼:是指建筑物之前凸出的有屋顶或有第二层楼的供人通行的柱廊。女儿墙女儿墙:是指建87、筑物外墙部分高于屋面的墙,它作为屋顶上护栏设施或建筑物屋檐组成部分。门楣门楣:是指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到二层窗户下沿的部分。雨棚雨棚:是指从主体建筑向人行道上方伸出,供行人避风、避雨等使用的水平方向为主的构筑物。水平投影水平投影:是指物体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安全视距:安全视距:是指行车司机发觉对方来时立即刹车而恰好能停车的距离。视距三角形:视距三角形:是为保证行车安全,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必须空出一定的距离,以便司机在这段距离内能看到对面或侧方来往的车辆,并有一定的刹车和停车的时间,而不致发生撞车事故。根据两条相交道路的两个最短视距,在交叉口平面图上绘出的三角形,叫“视距三角形”。匝道:匝道:88、是指立交桥、高速公路或高架路的进出道引道。公共标识设施:公共标识设施: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间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给人行为指示的由符号、颜色、文字、几何形状等元素组合所形成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红线: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用地红线:用地红线: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的用地范围线。B.3B.3 测量标准测量标准 B.3.1B.3.1 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面积测量标准 a)广告面积控制比例 53 b)不同层数的建筑立面垂直投影面积测量方法 c)不同形状的建筑立面垂直投影面积测量方法 B.3.2B.3.2 尺寸测量标准 a)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高度(H):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牌89、面高度与其附属设施高度之和;b)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净空高度(h):可分为两种情况,当属于依附于建筑的户外广告及招牌时,其净空高度为牌面及其附属设施下沿到其支撑结构所处地面的最小距离;当属于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时,其净空高度是指广告牌面下沿到其支撑结构所处地面的最小距离;c)户外广告和招牌牌面高度(L):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牌面在竖直方向的最大距离;d)户外广告和招牌宽度(W):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牌面和其附属设施在水平方向的最大距离;e)户外广告和招牌厚度(T):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在垂直于广告设置面方向上的最大距离;f)户外广告与建筑外立面的距离(d):是指户外广告与建筑外立面在水平方向的最小距离;g90、)户外广告和招牌与道路红线的距离(D):是指户外广告及招牌与道路红线在水平方向的最小距离。54 B.3.3B.3.3 面积测量标准 a)户外广告及招牌形状由小于 8 条的直边构成时,其面积(S)按照其直边围合的图形面积使用相应数学公式计算(例如矩形面积计算公式 S=WL);外边缘(边数8)为直边的不规则图形 b)户外广告及招牌形状由曲边或大于 8 条直边构成时,其面积(S)按照能围合该不规则图形的最小矩形的面积计算。外边缘(边数8)为直边的不规则图形 55 附录附录C C 规范清单规范清单 C.1.1C.1.1 引用其它相关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9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20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8)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2008)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GA/T1567-2019)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2018)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21)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18)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 年)东莞92、市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2016-2035)东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16-2025)东莞市各镇、街(园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C.1.2C.1.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5117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 GB/T 5118 热强钢焊条 GB/T 8923(所有部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GB/T 13912 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93、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56 GB/T 14957 熔化焊用钢丝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ECS 148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 CJJ 149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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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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