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建筑改造工程安全防护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6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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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20*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T-20XX居住建筑改造工程安全防护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safety protection of renov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改造工程安全防护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safety protection of renova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DBJ50 -xxx-20X2、X主编部门: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XX年XX月XX日20XX年重庆前言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20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 订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渝建标202031号)文件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场区管理;5.改造工程安全;6.施工现场安全防护;7.消防安全。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3、释。使用中的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反馈给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虎踞路总部城A区12-2号楼,邮政编码:40004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规程、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审查专家:目次目次2第1章 总则1第2章 术语2第3章 基本规定6第4章 场区管理104.1 施工区封闭104.2 交通组织104.3 物料堆放114.4 临时建筑与设施12第5章 改造工程安全155.1 拆除工程155.2 结构改造175.3 结构加固195.4 地下工程23第6章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266.1 施工用电24、66.2 施工机械与机具286.3 起重吊装326.4 高处作业336.5 脚手架工程426.6 高处作业吊篮446.7 有限空间作业46第7章 消防安全497.1 平面布置497.2 建筑防火507.3 临时消防设施517.4 防火管理53本标准用词说明58引用标准名录59条文说明60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33 Basic requirements53.1 General requirements53.2 Assessment63.3 Plan and excecution74 Outdoor environment94.1 Pubic s5、pace94.2 Road104.3 Green space错误!未定义书签。4.4 Landscape错误!未定义书签。4.5 Rainwater control and utilization错误!未定义书签。5 Building错误!未定义书签。5.1 Architecture错误!未定义书签。5.2 Structure错误!未定义书签。5.3 Equipment错误!未定义书签。6 Infrasturcture196.1 Community pipleline196.2 Security facility206.3 Fire protection facility错误!未定义书签。6.6、4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facility227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247.1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247.2 Community management25Appendix List of integrated renovation of old residential district错误!未定义书签。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31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2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7、s错误!未定义书签。3第1章 总则1.0.1 为规范重庆市居住建筑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环境保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文说明】随着城镇化速度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城市发展将转向规模扩张和质量并重阶段。有数据显示,重庆既有建筑总面积超过16.3亿m2,其中有4.3亿m2是2005年之前修建,占目前房屋建筑面积的1/4以上。很多老旧住宅普遍存在建设标准和配套指标偏低、房屋及设备老化、未安装电梯、能耗偏高等问题,小区内部又存在着违章建筑、配套设施被占、市政设施无人修理等问题,现场条件远比新建建筑要复杂。加之结构性能劣化、外界作用影响加上使用8、功能改变等原因,既有建筑加固和改造提升需求巨大。由于商品房开发建设的热潮是在2000年后,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居住建筑老化的问题将会相当突出。改造工程中的结构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除了需要有科学地检测评估和加固设计做保证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也非常重要,尤其对于居住建筑改造来说更为关键。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地区城镇居住建筑改造工程的施工及安全管理。对于被认定为文物建筑或历史建筑的居住建筑改造工程,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的前提下,可参考本标准执行。【条文说明】被认定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或传统风貌建筑的居住建筑,其保护修缮及改造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9、相关规定;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传统风貌区范围的居住建筑,应按片区整体保护和利用规划,注意保留和延续具有重庆地方特色的传统风貌。1.0.3 居住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5第2章 术语2.0.1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改造工程 retrofitproject以保证居住功能和安全、提升建筑品质为目的,对居住建筑整体或局部进行的改造。【条文说明】:改造工程可能涉及结构改造、功能改造、节能改造、设施改造、立面改造、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等。结构改造又可能涉及10、局部构件及地基基础加固、结构加层、局部拆除、局部新建等。2.0.3 安全防护 safety and preventive measures针对不同危险源所采取的保护施工现场人员及相邻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2.0.4高处作业workingatheight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2.0.5临边作业edge-nearoperation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2.0.6洞口作业openingoperation在地面、楼面、屋面和墙面等有可能使人和物料坠落,其坠落高度大于或11、等于2m的洞口处的高处作业。2.0.7攀登作业climbingoperation借助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进行的高处作业。2.0.8悬空作业hangingoperation在周边无任何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能满足防护要求的临空状态下进行的高处作业。2.0.9操作平台operatingplatform由钢管、型钢及其他等效性能材料等组装搭设制作的供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和载物的平台,包括移动式、落地式、悬挑式等平台。2.0.10作业脚手架operationscaffold由杆件或结构单元、配件通过可靠连接而组成,支承于地面、建筑物上或附着于工程结构上,为建筑施工提供作业平台和安全防护的脚手架,包括以各类不同12、杆件(构件)和节点形式构成的落地作业脚手架、悬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简称作业架。2.0.11支撑脚手架shoringscaffold由杆件或结构单元、配件通过可靠连接而组成,支承于地面或结构上,可承受各种荷载,具有安全保护功能,为建筑施工提供支撑和作业平台的脚手架;包括以各类不同杆件(构件)和节点形式构成的结构安装支撑脚手架、混凝土施工用模板支撑脚手架等。简称支撑架。2.0.12交叉作业crossoperation垂直空间贯通状态下,可能造成人员或物体坠落,并处于坠落半径范围内、上下左右不同层面的立体作业。2.0.13安全防护设施safetyprotectingfacilities在施13、工高处作业中,为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置的设备和采取的措施。2.0.14 临时用房temporaryconstruction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2.0.15 临时设施temporaryfacility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2.0.16 有限空间 confined space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14、为狭窄有限,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2.0.17缺氧危险作业 hazardous work in ox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一般缺氧危险作业指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特殊缺氧危险作业指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2.0.18 人工拆除 manual demolition施工人员使用小型机具或手持工具,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2.0.19 机械拆除 manual demolition采用机械设备15、,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2.0.20 人工拆除 mechanical demolition施工人员使用小型机具或手持工具,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2.0.21 静力破碎拆除 static demolition利用静力破碎剂水化反应的膨胀力,将拟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业。2.0.22 地基基础加固 soil and foundation improvement 为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和耐久性的要求,对建筑地基和基础采取加固技术措施的总称。第3章 基本规定3.0.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改造工程规模及类型相适应的建筑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文说明】3.0.2 居住建筑改造施16、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应的安全专项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住建部及我市现行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方案编制、审查、论证和交底,开展动态检查及过程和销号管理。对不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但由于场地条件限制等原因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宜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安全管理。【条文说明】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部署(施工平面布置、进度计划、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材料设备计划)、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参数、工艺流程、方法、检查要求)、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环保措施。对于临时用电、消防、防高处坠落等还应编制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与新建工程17、相比,改造工程可能涉及地下空间利用、局部或临时结构体系变化等活动,要考虑既有建筑安全、建筑和场地条件约束以及对居民或使用者的影响等因素,有些现场活动可能不属于现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但其危险性却不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低,而且可能更有特殊性,必须加强安全管理。3.0.3 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险情处置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条文说明】3.0.4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入场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实施前,应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改造项目作业特点的安全技术交底。【条文说明18、】对现场人员的安全要求,一方面要求作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及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另一方面强调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3.0.5 安全防护用品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应按产品标准、测试方法标准及专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当现有标准规范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项目无相应规定时,应由使用单位指定专项验收方案。【条文说明】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通用安全防护用品都有相应的国家产品标准、性能测试方法标准,如安全帽GB 2811、安全带GB 6095 、安全网GB 5725、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等。另外相应专业安全技术规范或检验标准里面也会有对安全防护用品性能的要求。19、 3.0.6 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颌带;2 凡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2m(含2m)的情况下,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3 密目式安全立网应选用绿色或蓝色,安全网应定期清理,保持整齐、清洁。【条文说明】阻燃型平(立)网续燃、阻燃时间不应大于4s,外观要求缝线无跳针,无断纱缺陷。(北京地标2.1.8条,放入消防管理)3.0.7 宜使用定型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有设计计算书、加工安装图纸;2 构配件的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3 采用专项定型产品时,应有型式检验20、报告、产品合格证,入场检验及安装应符合产品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4 采用施工现场制作安装时,应进行安全性能测试并合格。【条文说明】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护栏杆、防护棚、施工围挡及人行梯道、斜道等。为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水平,2021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两大类,第一批共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22项。3.0.8 安全防护设施宜由专业承包单位搭设,由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21、使用。【条文说明】3.0.9 施工作业人员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的规定,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正确使用。【条文说明】参考: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16第6.0.7条。3.0.10 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降噪、污水排放和垃圾处理。施工场地区域总悬浮颗粒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的有关规定。施工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边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的有关规定。3.0.11 施工场地、道路及材料存放场地周边应设排水沟并保持通畅。工程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条文说明】:22、宜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械设备。3.0.12 宜通过优化施工方案、现场回收利用等方式,减少现场建筑垃圾。不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的规定分类封闭存放、及时清运。严禁高空抛洒建筑垃圾。3.0.13 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条文说明】3.0.14 宜采用对居民日常生活和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技术,避免夜间施工。施工现场设置大型照明灯具时,应有防止强光线外泄的措施。【条文说明】:宜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械设备。3.0.15 宜充分利用智能化信息技术,对施工过程进行精准化和动态管理。23、【条文说明】基于BIM的现场施工管理信息技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项目动态管理信息技术都是行业重点推广的信息化技术,并纳入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近年来,我市建筑行业BIM技术应用取得长足的发展,与智慧工地建设、数字化平台技术等技术相结合,实现对施工过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可视化、精准化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3.0.16 居住建筑改造工程宜与区域更新改造结合实施。【条文说明】随着城市发展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全国各地(包括重庆)正在大力实施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建筑改造工程宜纳入区域更新改造项目实施,通过片区统筹规划,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区域24、更新和品质提升。60第4章 场区管理4.1 施工区封闭4.1.1 施工区封闭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 改造施工区域内居民或使用者已完全搬离的,应将整个施工区域完全封闭施工;2 改造施工区域内居民或使用者未搬离的,应封闭起重吊装区域、集中加工区域等安全风险较大的生产区。【条文说明】4.1.2 现场钢筋、钢结构等集中加工区域与居住建筑及人行通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8米。现场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条文说明】1、安全距离不小于8m的出处,很多改造项目应该达不到;2、简单列举下可以采取的隔离措施。4.1.3 现场施工区域无法完全封闭施工时,集中工加工区域应采用符合本标准4.4.525、条要求的围挡局部围合封闭管理,避免场区内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条文说明】4.1.4 施工区封闭防护设置应符合现行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标准图集 施工围挡及大门(一)DJBT50-117的规定。【条文说明】4.2 交通组织4.2.1施工平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居民组成以及日常生活习惯,针对现场施工特点,合理组织人流和车流,并设置安全通道以及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居民或其他非施工人员进入作业面、集中加工区、吊装区域等危险区域。【条文说明】:居住建筑改造工程施工应合理划分施工作业区和非作业区,尤其在改造工程在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建成区时,应采取适宜、有效的分26、隔措施。改造过程中居民正常居住时,宜合理规划,实行人车分流,保证居民日常出行,防止交通事故发生。4.2.2施工区域车辆通行应尽量利用既有道路,但应满足其通行及路面承载能力要求,且不应影响消防车辆通行。既有道路不满足施工通行要求时,采取拓宽、加固、改道等措施提供临时通行道路,并应兼顾施工通行、居民出入、以及消防救援等要求。需要占用消防车道的,应先拟定临时消防救援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条文说明】说明下审批主体和流程4.2.3 施工区域道路与其他道路连接的路口、居民日常出行等路段应采取减速装置、凹凸镜、限速等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禁令标志。【条文说明】居民或使用者未搬离时,应特别注意27、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车辆出行给居民人身安全和出行便捷带来的影响。 4.3 物料堆放4.3.1 施工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分区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放置,料具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堆放、预拼及吊装场地必须平整、场地硬度满足要求,排水畅通; 2施工围挡1.5m以内严禁堆放任何材料;3 临时消防车道上严禁堆物、堆料;4 消火栓周围3m内不得堆放材料、物品。【条文说明】:4.3.2 模板、木枋、砖块、砌块等材料应码放稳固,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钢筋盘条码放高度不应超过两层。【条文说明】:4.3.3 钢结构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散料堆放前应放好垫木;2 存放区应便于一次28、吊装就位;3 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堆放、预拼及吊装场地。【条文说明】:4.3.4 混凝土输送管使用时应固定牢靠,使用完毕后应清晰干净,堆放时应有防滑、防滚动措施。【条文说明】:4.3.5 水泥等袋装材料、砂石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参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 945-2012第2.9.5条。4.3.6 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条文说明】:4.3.7 玻璃应放置在专用存放架上,呈7080码放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固定,底部采取防滑移措施,周围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参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29、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 945-2012第2.9.1条。4.3.8 玻璃在搬运、安装过程中,应有防止倾倒和底部滑移的措施,人工搬运玻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必须使用专用夹具和吸盘,施工人员在存放架两侧利用吸盘,先将玻璃与其他玻璃移开50mm100mm后方可进行搬运;2 搬运过程中,必须设专人在存放架两侧负责看护剩余玻璃;3 搬运后,周转架上的剩余玻璃应按照要求进行捆绑固定。【条文说明】:4.3.9 严禁在施工建筑物内存放保温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专库分类存放,配备消防器材,并设警示标识。【条文说明】考虑消防是否放入消防安全部分4.3.10 现场存放尖锐、圆形等异形物体时,应有防止其伤人30、和滑动的措施。【条文说明】:4.4 临时建筑与设施4.4.1临时建筑布置应避开河沟、高边坡、深基坑边缘,严禁设置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和拆除期间可能倒塌覆盖的范围内,与架空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条文说明】:4.4.2 临时建筑宜采用天然地基,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小于60kPa。地基基础应稳固,不应占压原有地下管线和设施。严禁有影响基础安全的堆载、开挖和振动作业。【条文说明】:4.4.3临时建筑应稳定、可靠,应能抵御风、雨、雷电等自然灾害。不得采用钢管、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物,不得将夹芯板作为活动房的竖向承重构件。临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2层。【条文说明】:4.4.4 活动31、房宜采用标准化定型产品,并应有产品合格证。活动房基础宜为预制混凝土基础。单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不应小于150mm;两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小于500mm,厚度不应小于200mm。【条文说明】:参考: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第7.4.4、7.5.1条。4.4.5围挡应采用彩钢板等硬质材料,并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彩钢板围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围挡的高度不宜超过2.5m;2 当高度超过1.5m时,宜设置斜撑,斜撑与水平地面的夹角宜为45;3 立柱的间距不宜大于3.6m;4 横梁与立柱之间应采用螺栓可靠连接;5 基础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基础32、,基础宽度不应小于300mm,基础厚度不应小于150mm;6 围挡应采取抗风措施。【条文说明】:4.4.6 围挡外侧为街道或行人通道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围挡外侧应有禁止人群停留、聚集和堆砌土方、货物等警示标志。严禁在围挡上方或紧靠围挡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条文说明】:4.4.7 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卸料平台、吊车支承作业平台等临时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条文说明】:城市建成区改造项目由于施工区域狭小,加上重庆特有的地形条件,有时需要搭设卸料平台来搁置结构构件和材料,有时需要专门搭设汽车吊支承和作业平台,这些临时设施承载能力要求很高,必33、须由专业的单位设计、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把控。第5章 改造工程安全5.1 拆除工程5.1.1 拆除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接,并在施工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条文说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从业范围应符合现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的有关规定。5.1.2 应根据现有相关图纸和资料,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制定适宜的拆除工程施工方案。对34、施工影响范围内需保留的建筑结构、管线、设施等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局部拆除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先加固后再拆除。【条文说明】:现场勘查应调查了解拟拆除物的实际情况及毗邻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管线、设施分布情况等。拟拆除物的实际状况包括结构特征、结构安全状况,电力、燃气、热力管道分布及使用状况等。局部结构拆除会改变原有结构受力体系,应基于结构分析结果,确定拆除影响范围并提出合理的加固和防护措施。5.1.3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参考: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6.0.3条。5.1.4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35、警戒线及安全警示标志,并应由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条文说明】:安全标志设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执行。参考: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4.0.3、6.0.4条。5.1.5 当遇大雨、大雪、大雾或六级及以上风力等影响施工安全的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露天拆除作业。5.1.6 拆除工程施工应先切断电源、水源和气源,再拆除设备管线设施及主体结构;主体结构拆除宜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及附属设施,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工程施工不得立体交叉作业。5.1.7 拆除地下物,应采取保证基坑边坡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与稳定的措施。当发现不明物体时,应36、停止施工,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条文说明】:“不明物体”是指无法确定其危险性、文物价值的物体,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后,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法规妥善处理。5.1.8 拆除工程施工中,应对拟拆除物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必要时应对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建筑结构、管线、设施安全进行监测。应根据作业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安全防护措施。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条文说明】:安全标志设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执行。5.1.9 人工拆除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人工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拆除框架结构时,应按楼板、37、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拆除梁、板或局部开挖导致柱侧向支承条件变化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其稳定性;2 拆除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3 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控制下落措施;4 人工拆除作业时,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条文说明】:拆除梁、板等构件或局部开挖可能会导致柱在一定时间内计算长度增加,从而影响其抗弯强度和稳定性,应避免柱承受过大荷载,必要时采取相应的临时支护措施。结构恢复的,应保证横向构件与柱的连接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5.1.10 机械拆除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机械拆除作业应符合下38、列规定:1 供机械设备停放、作业的地基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2 拆除屋架等大型构件时,必须采用吊索具将构件锁定牢固,待起重机吊稳后,方可进行切割作业。吊运过程中,应采用辅助设施使被吊物处于稳定状态;3 当机械拆除需人工拆除配合时,人员与机械不得在同一作业面上同时作业。5.1.11 拆卸的各种构件及物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存放,并应处于安全稳定状态。对拆除作业中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物料,应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运。从原结构上拆除下来的废料应及时清运离场,严禁任意堆放在楼屋面上。【条文说明】:5.1.12 采用静力破碎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在破碎机注入后保持安全距离。静力破碎剂严禁与其39、他材料混放,不得受潮。5.1.13 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或中途停止拆除时,拆除区域不得留有可能倾倒、坍塌的构筑物,机械设备应停放在安全位置,并应采取固定措施。5.2 结构改造5.2.1既有建筑改造前,应进行根据改造要求和目标进行检查评定或检测鉴定。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检查或鉴定结果进行设计。既有建筑存在影响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的问题时,应及时通知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条文说明】:5.2.2 既有建筑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改造过程中应避免破坏原结构承重构件,如确需改动的,应对其进行有效处理;2 增加屋面荷载时,应先做设计方案或评估报告,确保屋顶承重安全和防护安全;3 改变房屋功能40、布置引起结构体系变化或增加结构质量时,应对相关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验算。承载力不足时,应先进行加固; 4 新设基础应考虑其对原基础的影响。除应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外,还应按变形协调原则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同时应评估新设基础施工对既有建筑地基的影响。【条文说明】:5.2.3当既有建筑采用外扩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保证结构整体的抗震性能,并应确保房屋安全使用;2 外扩部分应采用合理的结构形式,并应与原结构采取可靠连接措施,保证与原结构协同受力或变形协调。【条文说明】:参考: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第5.3.6条。5.2.4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改造时,应符合41、下列规定:1 加装电梯不应降低原结构的安全性能;2 加装电梯需对原结构墙体做局部开洞处理时,开洞位置应设置在原结构外墙门窗洞口处,并应对原结构的相关部位进行承载能力验算,必要时尚应进行整体验算,根据计算分析结果采用相应的补强加固措施;3 当加装部分结构与原结构采用脱开的形式时,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验算,并应进行结构整体抗倾覆验算,确保加装部分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4 当加装部分结构与原结构采用连接的形式时,应遵循变形协调共同受力原则,从基础到上部结构均应采取可靠措施以加强原结构与新增结构的整体性连接,避免沉降差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以保证结构安全。【条文说明】:5.2.5对沉降稳定的建筑物直42、接增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基地土荷载试验及室内土工试验结果确定。根据既有建筑原基底压力值、建筑使用年限、地基土的类别,结合当地建筑物增层改造工程经验确定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宜超过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倍;2 需新设承重墙时,应采用调整新、旧基础地面积、增加桩基础或地基处理等方法,减少基础的沉降差。【条文说明】:5.2.6当采用新、旧结构通过构造措施相连接的方式进行结构增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增结构及其基础应按新建工程要求设计和施工;2 应分别对新、旧结构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必要时通过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等方式,保证新、旧结构变形协调;3 新增基础施工不得扰43、动原地基基础;4 局部增层时,应进行结构分析,并进行地基基础验算。【条文说明】:5.3 结构加固5.3.1既有建筑的加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加固设计;不得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结构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连接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地基基础及未加固部分的结构、构件造成不利影响。2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临时性安全措施;3 加固前应按设计的规定卸除或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荷载。【条文说明】:5.3.2混凝土结构加固按现行国家标准混44、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高于原结构、构件的强度等级,且不应低于最低强度等级要求;2 增大截面法、置换混凝土法、粘贴钢板法、粘贴碳纤维复合材法加固混凝土构件时,被加固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现场实测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得低于13.0MPa;采用胶粘加固时,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接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1.5MPa;【条文说明】:5.3.3采用增大截面法加固受弯和受压构件时:1 新增混凝土层的最小厚度,板不应小于40mm,梁、柱不应小于60mm;2 被加固构件的界面处理及其粘接质量应满足整体截面计算的要求。【条文说明】:5.3.4采用45、置换法局部加固受压区混凝土强度偏低或有严重缺陷的混凝土构件时:1 当加固梁式构件时,应对原构件进行支顶;2 当加固柱、墙等构件时,应对原结构、构件在施工全过程中的承载状态进行验算、监测和控制;3 应采取措施保证置换混凝土的协同工作;4 混凝土结构构件置换部分的界面处理及粘接质量,应满足按整体截面计算的要求。【条文说明】:5.3.5采用外包型钢法、粘贴钢板法、加固混凝土构件时,应采取措施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原结构上的活荷载。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的混凝土结构,其长期使用的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粘贴在混凝土结构表面的纤维复合材,不得直接暴露于阳光或有害介质中。【条文说明】:5.3.6当混凝土构件加固46、采用植筋技术进行锚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种植全螺纹螺杆技术等植筋技术,新增构件为悬挑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当新增构件为其他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2 采用植筋或全螺纹螺杆锚固时,其锚固部位的原构件混凝土不应有局部缺陷;3 植筋不得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构件。【条文说明】:5.3.7当混凝土构件加固采用锚栓技术进行锚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2 不得采用膨胀螺栓作为承重结构的连接件。【条文说明】:5.3.8当采用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砌体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混47、凝土面层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60mm;当采用喷射混凝土施工时,不应小于50mm;2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原构件混凝土高一级,且不应低于C25;3 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其净间距不应小于30mm;4 原砌体与后浇混凝土面层之间应做界面处理。【条文说明】:5.3.9当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砌体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受压构件,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对于受剪构件,砖砌体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砌块砌体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2 块材严重风化的砌体,不应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进行加固;3 加固砌体承重构件时,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厚度,对室内48、正常湿度环境,应为3545mm,对露天或潮湿环境,应为4550mm;4 加固受压构件用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5;加固受剪构件用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5 受力钢筋的砂浆保护层厚度,对墙不应小于20mm,对柱不应小于30mm;受力钢筋距砌体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mm。【条文说明】:5.3.10当增设圈梁加固砌体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外加圈梁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或钢筋网水泥符合砂浆砌体组合圈梁,对内墙圈梁还可用钢拉杆代替;2 外加圈梁应靠近楼(屋)盖设置,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交圈闭合;3 钢拉杆应靠近楼(屋)盖和墙面,且应贯穿房屋横墙(或纵墙)的全部宽度,并应设在横墙49、(或纵墙)处,同时应锚固在纵墙(或横墙)上。【条文说明】:参考: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2011第12.12、12.1.3条。5.3.11当增设构造柱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增设的构造柱应与墙体圈梁、拉杆连接成整体,若所在位置与圈梁连接不便,也应采取措施与现浇混凝土楼(屋)盖可靠连接;2 采用钢筋网水泥符合砂浆砌体组合构造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组合构造柱截面宽度不应小于500mm;2) 穿墙拉结钢筋宜呈梅花状布置,其位置应在丁砖缝上;3) 面层砂浆强度等级,采用水泥砂浆时不应低于M10,采用水泥复合砂浆时不应低于M20;4) 钢筋网水泥复合砂浆面层厚度宜为30mm45m50、m;5) 钢筋网应采用直径为6mm的Z形或S形锚筋,锚筋间距宜为360360mm。【条文说明】:5.4 地下工程5.4.1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规定应考虑邻近地下工程施工对建筑结构安全影响的,应制定适宜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案,采取深基坑开挖支挡、地下墙(桩)隔离地基应力和变形、地基基础或上部结构加固等保护措施,并对建筑主体结构损坏及变形和基坑支护或沟渠工程结构的变形进行监测。【条文说明】:5.4.2 既有建筑地基开挖应尽量减小对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扰动。局部填土开挖应采取有效的支挡措施,保证周边土体的稳定性;改变结构承重构件支承条件的,应在结构安全评估的基础上,采取相应51、的防护措施保证上部结构的稳定性,并对上部结构进行结构变形、倾斜、开裂等监测,必要时尚应进行应力(应变)监测。【条文说明】:结构改造经常因为需要对既有建筑基础进行加固而开挖地基,应采取措施减小开挖对原有基础和上部结构的扰动。局部结构加固或改造有时会涉及地面标高以下填土开挖,改变地下结构构件的支承条件,影响结构安全。5.4.3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监测方案制定与组织实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5.4.4当既有建筑的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不能满足改造要求时,应按现行行52、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的有关规定,采用适宜的方法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进行加固。加固前应对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进行鉴定。加固施工方法应保证新、旧基础可靠连接。【条文说明】:常见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方法有注浆加固、扩大基础、增加桩基础、托换加固等,应结合实际工程条件合理选择。5.4.5托换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过程应设置现场监测系统,监测结构变形、裂缝、基础沉降,必要时尚应进行应力(应变)监测;2 采用钢筋混凝土坑(墩)式托换时,应在既有基础基地部位采用膨胀混凝土、分次浇筑、排气等措施充填密实;当既有基础两侧土体存在高差时,应采取防止基础侧移的措施;3 采用桩式53、托换时,应采用对地基土扰动较小的成桩方法进行施工。【条文说明】:5.4.6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分析原因,必要时调整加固设计或施工方案。【条文说明】:5.4.7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工程,应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条文说明】:5.4.8当基坑、沟渠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明显地下水渗漏或采用了降水等措施造成周围地标的沉陷和临近建筑基础不均匀沉降时,应对周围建筑进行损坏与变形的监测并采取防护措施。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地下工程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1 基坑支护结构的最大水平变形值已大于基坑支护设计值,或水平变形54、速率已连续3天大于3mm/d;2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3 建筑的不均匀沉降已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沉降速率已连续3天大于1mm/d,且有变快趋势;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3mm;预制构件连接部位的裂缝宽度大于1.5mm;现浇结构个别部分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4 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少量流砂、涌土、隆起、陷落等迹象。【条文说明】:第6章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6.1 施工用电6.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55、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条文说明】6.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编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6.1.3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条文说明】6.1.36.1.4条 改造项目现场用电安全风险防56、控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严格流程管理,本条强调了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编制、变更的流程和要求。6.1.4 施工临时用电电源应与居住建筑用电电源分开设置。不应在居住建筑用电系统的各级线路上接入功率为1kw及以上的用电设备。【条文说明】施工临时用电应独立设置电源。大功率用电设备接入居住建筑用电系统,可能会导致负荷过大,带来安全隐患。6.1.5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条文说明】:参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3.2.1、3.2.257、条。6.1.6 改造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条文说明】:参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4.1.1条。6.1.7 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条文说明】:6.1.8 改造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安全操作距离、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8、46的规定。达不到安全距离相关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符合下列规定:1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2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3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4 当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条文说明】:6.1.9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59、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做防护处置。电气设备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2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3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4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条文说明】:6.1.10 配电箱与开关箱、配电线路、电气设备的保护接零与接地、现场照明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6.2 施工机械与机具I 一般规定6.2.1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管60、理制度,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施工机械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和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6.2.2 机械设备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条文说明】:参考: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2016第3.0.5条、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3条。6.2.3机械设备作业场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机械安装、试机、拆卸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前应经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合格。【条文说明】:6.2.4在机械61、设备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应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监测设备(仪器)、废品处理装置。【条文说明】:6.2.5 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条文说明】:塔机、施工升降机的司机、信号司索工、安装拆卸工等有相应的人员资格要求,需要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其他如电焊、汽车吊等起重机械作业也有相应的人员资格要求。参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1、2.0.2条。6.2.6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62、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条文说明】:6.2.7变配电所、发电机房等易燃易爆场所,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并应有专人看管,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大型内燃机械周边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条文说明】:6.2.8 柴油发电机组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且应采取电气隔离措施与外电线路互锁。当两台及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步装置,且应在机组同步后再向负载供电。【条文说明】:对发电机组电源与外电源线路的电气隔离措施及保证发电机组不致因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而发生倒送电烧毁事故所作出的规定。发电机组电63、源与外电源线路并列运行会发生倒送电烧毁事故,因此要采用电气隔离措施和互锁装置,保证发电机组与外电线路不并列运行。当两台及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同步装置保证多台发电机组所发电流频率一致。6.2.9 露天固定使用的中小型机械应设置作业棚,作业棚应具有防雨、防晒、防物体打击功能。【条文说明】:6.2.10机械设备的使用、检查、维修、保养、故障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条文说明】:II 电焊设备6.2.11电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2 电焊机械的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不得采64、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3 发电机式直流电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应消除可能产生的异常电火花;4 交流电焊机械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条文说明】:6.2.12电焊设备应有完整的防护外壳,一、二次接线柱处应有保护罩。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防潮、防晒、防砸的措施。【条文说明】:6.2.13焊接(切割)前,应先进行动火审查,确认焊接(切割)现场防火措施符合要求,并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落实监护人员后,开具动火证。【条文说明】:6.2.14焊接时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雨雪天不得在露天电焊。【条文说明】:6.2.15焊接区域及焊渣飞溅范围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65、。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条文说明】:6.2.16当需焊割受压容器、密闭容器、粘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时,应先消除容器及管道内压力,清除可燃气体和溶液,并冲洗有毒、有害、易燃物质;对存有残余油脂的容器,宜用蒸汽、碱水冲洗,打开盖口,并确认容器清洗干净后,应灌满清水后进行焊割。【条文说明】:6.2.17焊割铜、铝、锌、锡等有色金属时,应通风良好,焊割人员应戴防毒面罩或采取其他防毒措施。【条文说明】:6.2.18当预热焊件温度达150700时,应设挡板隔离焊件发出的辐射热,焊接人员应穿戴隔热的石棉服装和鞋、帽等。当清除焊渣时,应戴防护眼镜,头66、部应避开焊渣飞溅方向。【条文说明】:III 地下施工机械6.2.19土石方机械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标识。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距离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条文说明】:6.2.20地下施工机械作业时,必须确保开挖土体稳定。作业前,应充分了解施工作业周边环境,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网等应进行监测,并应制定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保护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条文说明】:6.2.21桩机作业区内不得有妨碍作业的高压线路、地下管道和埋设电缆。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条文说明】:参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67、2012第7.1.4条。6.2.22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注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条文说明】:6.2.23遇风速12.0m/s及以上的大风和雷雨、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作业。当风速达到13.9m/s及以上时,应将桩机顺风向停置,并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增设缆风绳,或将桩架放倒。桩机应有防雷措施,遇雷电时,人员应远离桩机。【条文说明】6.2.24 土石方机械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的任何地方不得有乘员。【条文说明】6.2.25土石方机械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并有专人监护,配合人员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当机械需回转工作时,操作人员应68、确认回转半径内无人后,方可进行回转作业。IV 其他机械与机具6.2.26运输机械不得人货混装,运输过程中,料斗内不得载人。装载的物品应捆绑稳固牢靠,整车重心高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轮式机具和圆形物件装运时应采取防止滚动的措施。【条文说明】:6.2.27木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穿紧口衣裤,并束紧长发,不得系领带和戴手套。【条文说明】:6.2.28中小型机械上的外露传动部分和旋转部分应设有防护罩。室外使用的机械应搭设机械防护棚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条文说明】:6.2.29刀具应保持锋利,并应完好无损;砂轮不得受潮、变形、破裂或接触过油、碱类,受潮的砂轮片不得自行烘干,应使用专用机具烘干。手持电动工具的砂69、轮和刀具的安装应稳固、配套,安装砂轮的螺母不得过紧。【条文说明】:6.3 起重吊装6.3.1 起重吊装设备应采用具有产品备案证和出厂合格证的成套产品,按厂家说明书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非成套产品的起重吊装设备,应经设计计算,编制安装专项方案,并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论证审批。【条文说明】6.3.2 塔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等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条文说明】6.3.3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在风速达到12.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条70、文说明】6.3.4吊装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并有专人监护,确保所有人员在起重机械回转半径以外。【条文说明】6.3.5塔身高于30m的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设红色信号灯。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6.4 高处作业I一般规定6.4.1 凡涉及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的,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条文说明】:6.4.2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按类别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应做验收记录。验收可分层或分阶段进行。【条文说明】:6.4.3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检查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71、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设备,确认其完好后,方可进行施工。【条文说明】:6.4.4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坠落的物料,应及时拆除或采取固定措施。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理干净;拆卸下的物料及余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料时不得抛掷。【条文说明】:6.4.5对需临时拆除或变动的安全防护设施,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条文说明】:II 临边作业6.4.6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条文说明】:6.4.72、7建筑物外围有外脚手架的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侧立杆上,并应与脚手杆紧密连接;没有设置外脚手架的工程,临边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条文说明】:6.4.8 防护栏杆的搭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 80的有关规定。III 洞口作业6.4.9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2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25mm500mm时,应采用承载73、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3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固;4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条文说明】:6.4.10洞口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1kN的集中荷载和不小于2kNm2的均布荷载,有特殊要求的盖板应另行设计。【条文说明】:IV攀登作业6.4.11 登高作业应借助施工通道、梯子及其他攀登设施和用具。【条文说明】:6.4.12 攀登作业设施和用具应牢固可靠,不得架设在窗台等临边及移动式作业平台上。当采用梯子74、攀爬作用时,踏面荷载不应大于1.1k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时,应按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设计。【条文说明】:6.4.13 同一梯子上不得两人同时作业。在通道处使用梯子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或设置围栏。脚手架操作层上严禁架设梯子作业。【条文说明】:6.4.14 便携式梯子的制作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和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的规定。【条文说明】:6.4.15 使用单梯时梯面应与水平面成75夹角,踏步不得缺失,梯格间距宜为300mm,不得垫高使用。【条文说明】:6.4.16 固定式直梯的制作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75、3.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攀登高度超过3m时,宜加设护笼;当攀登高度超过8m时,应设置梯间平台;2 直梯顶端的踏步应与攀登顶面齐平,并应加设1.1m1.5m高的扶手。【条文说明】:V悬空作业6.4.17 悬空作业的立足处应设置牢固的立足点,并应配置登高和防坠落装置和设施。确无可靠立足点时,必须配备工作绳和安全绳双重保护设施。【条文说明】:6.4.18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应在构件或管道上预先设置登高通道、操作立足点等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宜采用工具化、定型化设施。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条文说明】:6.4.19外墙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门窗作业时,应有76、防坠落措施,操作人员在无安全防护措施时,不得站立在樘子、阳台栏板上作业;2高处作业不得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不得使用自制吊篮。【条文说明】:6.4.20屋面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坡度大于25的屋面上作业,当无外脚手架时,应在屋檐边设置不低于1.5m高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2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上作业,应搭设临时走道板,不得在轻质型材上行走;安装轻质型材板前,应采取在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条文说明】:VI操作平台6.4.21 操作平台应通过设计计算,并应编制专项方案,架体构造与材质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6.4.22操作平台的临边应设77、置防护栏杆,单独设置的操作平台应设置供人上下、踏步间距不大于400mm的扶梯。【条文说明】:6.4.23应在操作平台明显位置设置标明允许负载值的限载牌及限定允许的作业人数,物料应及时转运,不得超重、超高堆放。【条文说明】:6.4.24操作平台使用中应每月不少于1次定期检查,应由专人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条文说明】:6.4.25 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设计计算、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GB25849和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检查、维护和操作GBT27548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台面积不宜大于10m2,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78、工荷载不应大于1.5kNm2;2平台的轮子与平台架体连接应牢固,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大于80mm,行走轮和导向轮应配有制动器或刹车闸等制动措施;3 移动式行走轮承载力不应小于5kN,制动力矩不应小于2.5Nm,移动式操作平台架体应保持垂直,不得弯曲变形,制动器除在移动情况外,均应保持制动状态; 4移动式操作平台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条文说明】:6.4.26落地式操作平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操作平台高度不应大于15m,高宽比不应大于3:1;2施工平台的施工荷载不应大于2.0kNm2;当接料平台的施工荷载大于2.0kNm2时,应进行专项设计;3操作平台应与79、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或加设防倾措施,不得与脚手架连接;4用脚手架搭设操作平台时,其立杆间距和步距等结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规范的规定;应在立杆下部设置底座或垫板、纵向与横向扫地杆,并应在外立面设置剪刀撑或斜撑;5操作平台应从底层第一步水平杆起逐层设置连墙件,且连墙件间隔不应大于4m,并应设置水平剪刀撑。连墙件应为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件,并应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6 操作平台拆除应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应随施工进度逐层拆除。【条文说明】:6.4.27悬挑式操作平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80、上,且应可靠连接;2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3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4 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m,均布荷载不应大于5.5kNm2,集中荷载不应大于15kN,悬挑梁应锚固固定;5 操作平台应设置4个吊环,吊运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按通用吊环或起重吊环设计,并应满足强度要求;6 操作平台的外侧应略高于内侧;外侧应安装防护栏杆并应设置防护挡板全封闭;7 人员不得在悬挑式操作平台吊运、安装时上下。【条文说明】:6.4.28采用登高车作业时,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备生命线及全身式安全带。【条文说明】采用登高车高处作业时,生命线和安全带是防坠落的关键81、安全防护措施。VII交叉作业6.4.29 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应处于上层作业的坠落半径之外,高空作业坠落半径应按表7.7.1确定。安全防护棚和警戒隔离区范围的设置应视上层作业高度确定,并应大于坠落半径。表7.7.1坠落半径序号上层作业高度(hb)坠落半径(m)12 hb 5325 hb 154315 306【条文说明】:6.4.30 交叉作业时,坠落半径内应设置安全防护棚或安全防护网等安全隔离措施。当尚未设置安全隔离措施时,应设置警戒隔离区,人员严禁进入隔离区。【条文说明】:6.4.31 安全防护棚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处于起重机臂架回转范围内的通道,应搭设安全防护棚;2 施工现场人员进82、出的通道口,应搭设安全防护棚;3 不得在安全防护棚棚顶堆放物料。【条文说明】:6.4.32 对不搭设脚手架和设置安全防护棚时的交叉作业,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当在多层、高层建筑外立面施工时,应在二层及每隔四层设一道固定的安全防护网,同时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防护网。【条文说明】:6.4.33 安全防护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安全防护棚为非机动车辆通行时,棚底至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当安全防护棚为机动车辆通行时,棚底至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m;2当建筑物高度大于24m并采用木质板搭设时,应搭设双层安全防护棚。两层防护的间距不应小于700mm,安全防护棚的高度不应小于4m;3安全防护棚的顶棚宜采用金属楼83、承板、双层搭设,间距不应小于700mm。防护棚的长度应根据建筑物高度与可能坠落半径确定;4 当采用脚手架搭设安全防护棚架构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脚手架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6.4.34 安全网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全网搭设应绑扎牢固、网间严密;2安全网的支撑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3 采用平网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条文说明】:6.4.35 安全防护立网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建筑改造施工外架防护网宜采用A级防护火的冲孔钢板网片,冲孔钢网片材料选择一般为镀锌钢板或冷轧钢板,颜色宜为天蓝色,框架中间宜设置米字型加强斜撑,钢网片与边框锚固必须平整牢固。2架体与钢网片之间的84、连接构件,应采用加工定制成品构件,其材质和焊接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每块钢网片连接构件数量不少四处。3 扣件式钢管架的步距间距应符合钢网片的模数,钢网片与钢网片之间应进行有效连接,安装完每步架钢网片应保证水平,钢网片外观目测无明显翘曲不平。【条文说明】:VIII安全带6.4.36 下列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进行施工操作:1 各类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的搭设;2 高层建筑悬挑防护棚的搭设;3 短边边长或直径大于1500mm的水平洞口水平防护搭设;4 各类脚手架、操作平台上的作业,吊篮上的高空作业;5 无外脚手架及吊篮的外墙砌筑、抹灰作业;6 栏杆及外墙窗安装作业;7 建筑外立面的空调及85、百叶安装;8 斜屋面、轻质型材屋面上的各类施工作业;9 其他2m以上的悬空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条文说明】:6.4.37 安全带及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带应系挂在牢靠的物体上,并应高挂低用。挂点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坠落防护 挂点装置GB 30862的规定,绳端连接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坠落防护 连接器GB/T 23469的规定;2 安全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坠落防护 安全绳GB 24543的规定。安全绳不得打结使用,安全绳上不得挂钩;3 安全绳严禁用作悬吊绳,严禁安全绳与悬吊绳共用连接器。【条文说明】:参考:建筑施工高处坠落防治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第4.9.3条。6.4.3886、 需要进行水平移动的高处作业,以及缺少或不易设置安全带吊点的工作场所,作业人员佩戴的安全带宜按照相关图集的规定采用生命线作为安全带的母索。生命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命线防坠落装置GB 38454的规定。【条文说明】重庆市建筑施工高处坠落防治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中。6.5 脚手架工程6.5.1 脚手架搭设前,应确认基础部位是否存在化粪池、地下管线以及与既有建筑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针对具体情况进行专项设计。【条文说明】:6.5.2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及相关脚手架标准的规定。雨、雪、雾天气应停止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条文说87、明】:6.5.3脚手架材料与构配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按进场批次分品种、规格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周期内应及时检查、分类、维护、保养,对不合格产品应及时报废,并形成文件记录。【条文说明】:6.5.4既有建筑的外脚手架,连墙件间距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的要求。附着宜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板、柱、墙、圈梁等可靠的结构上,禁止设置在空心砖砌体、过梁、砖砌女儿墙等构件上,连墙件可采用锚栓与结构锚定。【条文说明】:6.5.5 外架立面防护宜采用如冲孔钢板网片等材质A级防火材料,其安装要求详6.4.34。【条文说明】:6.5.6 在搭88、设和拆除脚手架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戒线、警戒标志,并由专人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条文说明】:6.5.7 居住建筑改造施工时,脚手架作业层上的荷载不得超过荷载设计值。【条文说明】:6.5.8 严禁将支撑脚手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严禁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条文说明】:6.5.9 在脚手架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其他动火作业时,应在动火申请批准后进行作业,并应采取设置接火斗、配置灭火器、移开易燃物等防火措施,同时应设专人监护。【条文说明】:交叉6.5.10 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在脚手架立杆基础下方及附近实施挖掘作业。支承脚手架在浇筑混凝土89、工程结构件安装等施加荷载的过程中,架体下严禁有人。【条文说明】:6.5.11 架体拆除作业应统一组织,并应设专人指挥,不得交叉作业。【条文说明】:6.5.12 脚手架搭设达到设计高度或安装就位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及相关脚手架标准的规定。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条文说明】:6.5.8 在脚手架上架设临时施工用电线路时,应有绝缘措施,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防滑鞋;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之间应设有安全距离,并应设置接地、防雷设施。【条文说明】:(交叉)6.5.9 在狭小空间或空气不流通空间进行搭设、使用和拆除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保证足够的氧气供应措施,并应90、防止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条文说明】:(交叉)6.5.10 脚手架拆除前,应清除作业层上的堆放物。【条文说明】:参考: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第5.4.1条。6.5.11 作业脚手架拆除时,应先对未拆除部分采取加固处理措施后再进行架体拆除。【条文说明】:6.5.12 严禁高空抛掷拆除后的脚手架材料与构配件。【条文说明】:6.6 高处作业吊篮6.6.1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成后,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结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高处作业吊篮。6.6.2 悬挂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l 悬挂机构应按使用说明书和专项施工方案搭设或连接。未按使用说明书搭设时,应在专91、项施工方案中明确其搭设要求并有相应的计算书;2 悬挂机构施加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作用力,应符合建筑结构的承载要求。搭设或连接部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应无明显承载力不足引起的变形、开裂或其它损伤;3 悬挂机构横梁应水平,其水平度误差不应大于横梁长度的4%,严禁前低后高;4 悬挂机构前支架不应支撑在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等部位,前梁不应支撑在非承重建筑结构上。不使用前支架的,前梁上的搁置支撑中心点应与前支架的支撑点相重合,工作时应有防止侧翻和自由滑动的措施,并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和计算书;5 悬挂机构吊点水平间距与悬吊平台的吊点间距应相等,其误差不应大于50mm;6 对悬挂机构通过楼面上设置安全锚固环92、或预埋螺栓进行固定时,安全锚固环或预埋螺栓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6mm;7 悬挂机构改变前后臂长、配重、前后支架等未按使用说明书安装时,应符合我市超限危大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6.6.3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标定合格。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安全锁。 安全锁应完好有效,标志清晰,各运动部件转动应灵活可靠。2 上行程限位应动作正常、灵敏有效;3 提升装置应安装制动器,制动器应灵敏有效,手动释放装置应有效;4 应独立设置作业人员专用的挂设安全带的安全绳,安全绳应可靠固定在建筑物结构上。安全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坠落防护安全绳GB 24543的规定,不应有松散、断股93、打结,在各尖角过渡处应有保护措施。6.6.4 安全钢丝绳、工作钢丝绳应分别独立悬挂,并不得松散、打结,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的规定。安全钢丝绳的下端必须安装重砣且宜为专用重砣,重砣底部至地面高度宜为100mm200mm,且应处于自由悬垂状态。6.6.5 人员离开吊篮、进行吊篮维修或每日收工时应将主电源切断,并应将电气柜中各开关置于断开位置并加锁。6.6.6 每日收工时应将吊篮放至地面,不得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现场无法将平台落至平整坚实地面的,应能通过搭设作业平台等方式供操作人员出入。6.7 有限空间作业6.7.1 有限空间作业应编制专项94、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作业前方案交底和教育培训。有限空间作业由分包单位实施的,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限空间作业须设置专人在相对安全的可视位置进行监护作业。【条文说明】: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包括中毒、缺氧窒息、燃爆以及淹溺、高处坠落、 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灼烫、坍塌、掩埋、高温高湿等。在某些环境下,上述风险可能共存,并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6.7.2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先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格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备与个人防备用品,与作业监护入员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退等信息交流。6.7.3作业监护人员上岗前接受有限空间95、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时期状况,保证连续监护,可以与作业者进行有效实时交流,在紧迫状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退警示,必需时立刻联系应抢营救,防备未经同意的人员进入。6.7.4 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循“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监测,并应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条文说明】: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要求,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作业人员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6.7.596、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作业方案,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信设备和个人防备用品。6.7.6有限空间作业装备的电气、照明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规定。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及防毒面具等。【条文说明】:6.7.7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工具电压应不大于24伏。在积水、结露的有限空间和金属容器中作业,电源电压应不大于12伏。【条文说明】:参考:9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 945-2012第2.12.4条;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6.7.8 有限空间作业应实行作业审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围挡设备,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告知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条文说明】安全告知牌上应有存在的危害要素、防控举措、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应急电话等内容。参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 945-2012第2.12.7条;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98、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应急厅函2020299号)第3.5.4条。6.7.9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和使用应急救援器具。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及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的要求。【条文说明】: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具包括呼吸器、安全绳、安全梯、救生索等。应急救援装备包括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99、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安全梯和救生索等基本装备。6.7.10有限空间作业突发危险状况时,作业监护人员应立刻报告,在保证安全的状况下进行应急处理。禁止无安全举措盲目施救。第7章 消防安全7.1 平面布置7.1.1 固定动火作业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3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100、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条文说明】:固定动火作业场属于散发火花的场所,布置时需要考虑风向以及火花对于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集中区域的影响。既要考虑架空电力线对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影响,也要考虑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失火对架空电力线的影响。7.1.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条文说明】:除有较大体量的新建、扩建外,建筑改造项目在建工程范围相当程度上与原有建筑重合。如果101、施工过程原居住建筑仍在使用、人员未清空,施工现场火灾风险与居住建筑自身消防安全存在叠加效应,从而增大现场火灾的危害性。因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本身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有所提高,本条沿用GB 50720的规定。参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3.2.1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4.5.1条。7.1.3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1.3 的规定。表7.1.3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参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102、0-2011第3.2.2条。注: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第6.0.3条:临时建筑距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6m。7.1.4 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救援场地,不得在临时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临时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确保临时消防车道畅通。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条文说明】建成区建筑改造项目普遍面临施工区域小、交通组织难度大等问题,重庆有些住宅小区本身不具备消防车通行条件,这种情况下应103、通过提高临时消防设施配置、加强现场防火管理和消防安全培训等方式,预防施工现场火灾,增强初期火灾扑救能力。7.2 建筑防火7.2.1动火作业区(点)与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和使用场所以及在建工程之间设置临时防火分隔。【条文说明】7.2.2 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2 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 1.0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0.6m;3 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且坡104、度大于 25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4 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5 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时,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防护栏杆;6 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7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8 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条文说明】11.2.3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临近主干道的宜采用钢板网。【条文说明】7.2.4105、 临时用房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7.3 临时消防设施7.3.1 施工现场消防水源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临时消防用水量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的规定。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条文说明】7.3.2 居住建筑永久性消防设施能够同时满足建筑自身和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要求的,改造工程可利用已有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106、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7.3.3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条文说明】:参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5.1.4条。7.3.4 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107、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及料场、木工操作间、厨房、配电室、泵房等重要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4具。1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2 动火作业场所; 3 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5 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条文说明】:7.3.5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 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 0.5 1x。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60min。1 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2 水泵房。3 无天然采光的作108、业场所及疏散通道。4 高度超过 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5 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条文说明】7.4 防火管理7.4.1 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7.4.2 施工单位应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2 施工人109、员进场时,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3 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4 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5 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并应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条文说明】7.4.3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改造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2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3 进场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 2m,单垛体110、积不应超过 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m,且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4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5 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保持通风。不得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6 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灯具;7 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条文说明】7.4.4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2 动火操作人员应111、具有相应资格;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 1 个监护人; 7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112、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10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11 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条文说明】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用(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本条对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常见的动火作业、生活用火及用火各环节的防火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前,应由动火作业人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113、业申请至少应包含动火作业的人员、内容、部位或场所、时间、作业环境及灭火救援措施等内容。 施工现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是指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参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1条。7.4.5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2 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2)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3)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114、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4)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3 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 1.5m。4 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 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3)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4)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 0.1MPa;5)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115、5液化天然气应从具备经营许可的企业购买,专库存放,气罐与灶连接超过2m的应使用金属管连接,连接装置及安全配件齐全可靠。不得在工程内和生产区域使用液化天然气。【条文说明】施工现场常用气体有瓶装氧气、乙炔、液化气等,贮装气体的气瓶及其附件不合格和违规贮装、运输、存储、使用气体是导致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 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是为了防止丙酮流出而引起燃烧爆炸。氧气瓶内剩余压力不应小于 0.1MPa 是为了防止乙炔倒灌引起爆炸。对现场电气设备运行及维护情况的检查,每月应进行一次。7.4.6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参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116、6.4.1条。7.4.7 改造施工期间建筑有人居住和使用时,居住建筑原有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7.4.8 保温工程施工期间严禁使用明火。没有保护面层的保温层不得超过3层楼高,裸露不得超过2天。严禁在建筑物内堆存保温材料。【条文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117、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T 3836.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1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GB7059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建筑施工边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 18664坠落防护 连接器GB/T 23469坠落防护 安全绳118、GB 24543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设计计算、安全要求和测试方法GB25849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安全规则、检查、维护和操作GB/T27548坠落防护 挂点装置GB 30862生命线防坠落装置GB 3845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建筑施119、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 8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 16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标准图集 施工围挡及大门(一)DJBT50-117建筑施工高处坠落防治安全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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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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