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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结构智能监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67页)
重庆市建筑结构智能监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6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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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上传人:l** 编号:719410 2023-08-04 67页 614.78KB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x-2023 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T-xxx-2023建筑结构智能监测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telligent monitoring of building structures(征求意见稿)2023- xx-xx发布 2023- xx-xx实施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结构智能监测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telligent monitoring of building structures DBJ50/T-xxx-20xx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筑2、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批准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2023年xx月xx日2023 重 庆前 言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渝建2018447号)文件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智能监测系统;5监测项目与传感器选型;6建筑结构智能监测;7系统施工、验收与维护;8数据处理与监测预警;9监测成果与安全评估。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3、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的实施和应用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221号重庆建科大厦,邮编:400016,电话:023-6386258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 编 单 位: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参 编 单 位: 主要起草人: 审 查 人 员:目 次1总 则12术 语23基本规定44智能监测系统74.1一般规定74.2传感器系统74.3数据采集系统84.4数据传输系统94.5数据储存系统104.64、系统软件平台115监测项目与传感器选型135.1一般规定135.2应变监测145.3变形监测155.4裂缝监测175.5温湿度监测175.6振动监测185.7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205.8风及风致响应监测215.9索力监测225.10腐蚀监测236建筑结构智能监测256.1一般规定256.2施工期间监测266.3使用期间监测306.4历史与文物建筑监测326.5施工影响监测366.6加固与改造监测386.7危房监测416.8拆除监测437系统施工、验收与维护447.1一般规定447.2系统施工447.3系统验收457.4系统维护478数据处理与监测预警488.1数据处理488.2监测预警4995、监测成果与安全评估529.1监测成果529.2安全评估53附录A 常用传感器的选型及性能要求55本标准用词说明57引用标准名录58条文说明59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12Terms23Basic Requirements44Intelligent Monitoring System74.1General Requirements74.2Sensor System74.3Data Collection System84.4Data Transmission System94.5Data Storage System104.6System Software Platf6、orm115Monitoring Items and Sensor Selection135.1General Requirements135.2Stress and Strain145.3Deformation155.4Crack175.5Temperature and Humidity175.6Vibration185.7Earthquake and Seismic Response205.8Wind and Wind-induced Response215.9Cable Force225.10Corrosion236Intelligent Monitoring of Building S7、tructures256.1General Requirements256.2Construction Monitoring266.3Post Construction Monitoring306.4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 Buildings Monitoring326.5Surrounding Construction Impact Monitoring366.6Reinforcement and Reconstruction Monitoring386.7Dilapidated Buildings Monitoring416.8Demolition Mo8、nitoring437System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and Maintenance447.1General Requirements447.2System Construction447.3System Acceptance457.4System Maintenance478Data Processing, Monitoring and Early Warning488.1Data Processing488.2Monitoring and Early Warning499Monitoring Achievement and Security Assessme9、nt529.1Monitoring Achievement529.2Security Assessment53Appendix A Selection and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of Commonly Used Sensors55Explanation of Word Used in This Standard57List of Quoted Standards58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59 1 总 则1.0.1 为加强重庆市建筑结构智能监测工作,保证智能监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数据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条文说明:智能监测对于提10、高建筑结构的可靠性、危险预警、降低维护费用、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随着智能传感器、物联网、无线传输、大数据、云技术、计算机平台等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结构开始实施智能监测。同时,智能监测是一项跨学科专业、综合性强的技术工作,如何在当前技术与经济条件下构建一个“技术先进、数据可靠、经济合理”的智能监测系统,缺少统一的技术规范。为解决上述问题,满足建筑结构智能监测工程需要,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建筑结构全生命周期的智能监测。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条文中所述的建筑结构全生命周期是指建筑结构从建设到拆除的各个阶段,即建筑结构的施工、使11、用和拆除,其中使用阶段的监测包括正常使用期间的监测、受周边施工影响期间的监测、加固与改造期间的监测及成为危房但仍继续使用期间的监测。1.0.3 建筑结构的智能监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智能监测 intelligent monitoring利用安装在建筑结构上的传感器、监测仪器、采集仪等监测设备,自动、无损、实时的采集、处理和传输结构状态与环境信息,分析各参数的变化特征、发展趋势,实时预警结构安全风险,评估结构安全状态。2.0.2 传感器 transducer/sensor能感受规定的被测量并按照一定的规律转换成可用输出信号的器件或装置12、,通常由敏感元件和转换元件组成。2.0.3 监测设备 monitoring equipment监测系统中传感器、监测仪器、采集设备等硬件的统称。2.0.4 智能监测系统 intelligent monitoring system由监测设备硬件系统和数据采集、传输、储存及分析等软件系统集成,具有自动、无损、实时的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库运行管理、数据分析与结构安全评估、预警和自动报告生成等功能的监测系统。2.0.5 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设置在被监测对象上对被测参数进行量测的观测点。2.0.6 预警 early warning当结构状态、环境信息或预定评估指标13、超过设置阈值时,智能监测系统按预定方式自动发出的分级警告。2.0.7 监测预警值 precaution value for monitoring为保证工程结构安全、质量及周边环境安全,对表征监测对象可能发生异常或危险状态的监测量所设定的警戒值。2.0.8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2.0.9文物建筑 cultural relics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及传统结构形式的近现代建筑。2.0.10本体安全监测 ontology safety monitoring本体安全监测是指对历史与文物建筑14、本体的安全监测工作,可分为本体的日常安全监测及修缮安全监测。2.0.11环境安全监测 environment safety monitoring对可能导致历史与文物建筑及相关遗迹造成安全影响的周边气象环境、环境污染、其他环境威胁等因素进行的监测工作。2.0.12穿越施工 crossing construction地下工程穿越既有结构的施工过程。2.0.13纠倾加固 improvement for tilt rectifying为纠正建筑物倾斜,使之满足使用要求而采取的地基基础加固技术措施的总称。2.0.14移位加固 improvement for building shifting为满足建筑物15、移位要求,而采取的地基基础加固技术措施的总称。2.0.15托换加固improvement for underpinning通过在结构与基础间设置构件或在地基中设置构件,改变原地基和基础的受力状态,而采取托换技术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技术措施的总称。63 基本规定3.0.1 建筑结构智能监测的实施单位应具备健全的项目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与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相应的技术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条文说明:本条对建筑结构智能监测实施单位的保证制度、技术质量和人员提出了要求。随着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发展战略实施,智慧城市安全科技创新和发展,建筑结构智能监测领域发展迅速,诸多公司、机构开始从事智能监16、测行业。智能监测技术属于跨专业的交叉学科,监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人员,以保证监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准确、科学、规范,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3.0.2 建筑结构智能监测宜按以下流程实施:1 收集图纸资料、施工与竣工技术文件等资料,现场踏勘;2 编制和审定监测方案;3 监测系统施工;4 监测系统运行;5 监测信息反馈与监测预警;6 安全状态评估;7 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8 监测完成,提交监测总结报告。条文说明:本条提供了建筑结构智能监测工作宜遵循的一般工作流程。在收集资料、现场踏勘阶段,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1了解委托方和相关单位监测目的和具体要求;2收集相关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17、施工验收及竣工文件、工程地质勘察、以往检测报告、安评报告等技术资料;3对于既有建筑,还应初步调查结构现状,环境条件,使用状况等情况;4通过现场踏勘,复核相关资料与现场实际状况,确定监测项目、监测条件、可实施性等。3.0.3 建筑结构智能监测的监测方案,应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要求,结合工程特点、现场及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制定。条文说明:实施建筑结构智能监测前,应根据业主、设计、施工与监理方的要求,明确监测目的与监测要求。监测方案的制定应综合考虑监测目的、结构特点(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结构形式等)、设计文件及监测要求确定监测期,结合现场及周边环境条件选择监测项目及合适的监测方法,并根据监测期、监测项18、目及方法选取合适的监测设备。监测方案应按相关规范及规章要求进行审定或专门论证,且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监测目的和依据;3监测内容和监测项目参数;4智能传感器、采集设备选型,以及布设、保护方案;5监测软件功能及设计方案;6监测预警及应急反馈措施;7监测数据处理及成果提交;8作业安全及相关管理制度等。3.0.4 建筑结构智能监测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精度及监测预警值应根据所监测建筑结构的地基基础、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复杂程度等综合确定,并满足设计及现行相关规范要求。条文说明:建筑结构智能监测的监测精度不应低于设计及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相关规范的精度要求。智能监测是监测手段与19、方法发生了变化,具体工程的监测精度要求不得降低,须满足设计及相关变形测量规范(如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等)及监测规范(如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等)的要求。3.0.5 下列建筑结构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1 甲类或复杂的乙类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与高耸结构、大跨空间结构;2 发生严重事故,经处理与评估恢复施工或使用的建筑结构;3 监测方案复杂或其他需要论证的建筑结构。3.0.6 实施智能监测的建筑结构,应定期对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人工监测比对、校核。条文说明:本条对建筑结构智能监测校核提出了要求。智能监测初20、始值应在系统经过调试、试运营稳定后确定。同时,必须定期采用人工监测的手段对智能监测结果进行比对、校核,以保证智能监测长期的精度和稳定性。3.0.7 业主单位、监测单位应建立建筑结构智能监测数据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安全。对于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建筑结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执行。条文说明:本条对建筑结构智能监测数据的安全提出了要求。特别对于公共建筑的智能监测工程,数据安全尤为重要,须建立由智能监测各方包括硬件及软件提供商、云服务商、监测单位、业主单位、管理单位等组成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完善的数据资产权属与管理制度、用户访问权限管理制度、外包服务商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数据21、安全应急管理制度,以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3.0.8 建筑结构智能监测应对监测设备采取保护措施,未经监测实施单位许可不得移动或损坏传感器、线缆、采集仪等监测设备。条文说明:传感器、线缆、采集仪等监测设备是保证监测预警的基本条件,监测期间移动或损坏监测设备会影响监测预警功能和安全,因此任何对监测设备的改变(包括施工期间智能监测与使用期间智能监测)均须经智能监测实施单位许可,以保证智能监测的功能和安全。4 智能监测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智能监测系统宜包括传感器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存储系统和系统软件平台。4.1.2 智能监测系统应做到稳定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维22、护。4.1.3 智能监测系统的关键技术和设备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和系统运行环境,采用成熟、先进、可靠的技术或产品,并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4.1.4 智能监测系统的硬件宜有一定的冗余度,应有适当的保护措施和可维护性。条文说明:监测系统的硬件,特别是传感器及传输线缆应有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避免遭到人为或环境的破坏。除特殊位置的传感器外,大部分重要的传感器、所有的数据采集设备和监控中心设备宜考虑到后期维护的可行性,方便维护人员检查。4.1.5 智能监测系统硬件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标准GB 50343的有关规定。4.2 传感器系统4.2.1 传感器系统应能获取建筑23、结构的荷载、环境状态、材料性能、结构反应或几何变形数据。4.2.2 传感器应优先选用经过长期测试稳定可靠的产品,产品应结构简单、维护方便,应具有适宜的量程、精度、稳定性和耐久性。也可自行设计、制造传感器,自制传感器的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条文说明:本条对传感器的性能提出了要求。监测数据直接关系工程质量与安全,传感器的精度是数据准确可靠的前提;目前,监测单位一般是直接采购相关仪器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传感器及设备应满足智能监测对量程、精度、线性度、灵敏度、分辨率、稳定性、耐久性等要求,必须通过严格的测试与标定程序,监测单位应建立传感器与仪器设备采购合格库。4.2.3 传感器的选型和性24、能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4.2.4 传感器应满足工作环境的要求。在恶劣条件下工作的传感器,应采取防风、防雨雪、防雷、防尘、防晒、防冻、防腐蚀、防扰动等保护措施。条文说明:普通环境下的传感器宜适宜-1050的工作温度、20%80%的相对湿度。4.2.5 传感器输入输出信号标准应开放,应有唯一性的身份标识。4.2.6 传感器系统应具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应能监测感知设备的供电情况。关键位置传感器应具备备用电力供应,能满足设备在断电情况下短期的正常运行要求。4.3 数据采集系统4.3.1 数据采集系统性能应与对应监测设备性能匹配,并满足监测物理量的要求。条文说明: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性能应与对25、应传感器与仪器设备性能匹配,满足所监测数据的幅值、分辨率、容量的相关要求。4.3.2 数据采集设备应避免潮湿、静电及磁场环境,应有不间断电源保障。4.3.3 数据采集设备与传感器之间应有明确的拓扑关系,根据工程特点与现场条件,可选择集中式数据采集、分布式数据采集或混合式数据采集三种方式。条文说明:当测点分布较分散时,可以考虑设置多个采集站,选用分布式数据采集方式;当测点分布较集中时,可以考虑设置少量采集站,选用集中式数据采集方式或分布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混合式数据采集方式。4.3.4 数据采集系统应对信号进行放大、滤波、去噪、隔离等处理,对信号强度量级有较大差异的不同信号,应严格进行采集前的信号26、隔离。条文说明:采集前的信号隔离主要是为避免强信号对弱信号的干扰。4.3.5 数据采集系统应遵循标准协议和标准接口,便于数据传输和存储。4.3.6 数据采集系统应根据需求设定采样时间和采样频率,采集到的数据应具有良好的时间同步性。条文说明:本条对数据采集系统的采样时长和采样频率提出了要求。采样频率应能反映被监测结构的行为和状态,并满足监测数据分析的应用条件。监测期间遇到大风、洪水、地震等特殊情况时,或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预警值时,应提高采样频率。4.3.7 数据采集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工采集功能,振动或地震监测的数据采集应具有触发采集功能。4.4 数据传输系统4.4.1 数据传输系统应具备对数据进行27、实时接收、处理、交换和传输的功能,可根据工程需要选择无线、有线或组合的传输方式。条文说明:本条对数据传输系统性能提出了要求。数据传输系统应保证数据传输的可靠性、高效性和数据传输质量。数据传输方式应综合考虑传输距离、工程现场条件、网络状况、通信设施等因素,确定合适的传输方式,一般情况宜采用无线或组合同步传输方式,当现场不具备无线发射条件或存在强电磁场环境,可采用有线或组合传输方式。4.4.2 数据传输系统应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传输线路的可靠性、安全性和可更换性。4.4.3 有线传输应选取适当的传输介质,可利用监测系统已有的光纤通信网或部门局域互联网等数据传输线路,设置必要的中继器或转发器;应以现场28、数据采集器的接口为基础,以增加最少的接口转换器为原则,选取适当的接口类型。条文说明:有线传输是指两个通信设备之间使用物理连接,将信号从一方传到另一方。常用的介质有双绞线、同轴电缆和光纤等,常用的接口有RS232、RS422、RS485和RJ45等。4.4.4 无线传输宜根据工程现场营运的网络、成本和现场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无线传输方式。条文说明:无线传输是指两个通信设备之间不使用任何物理连接,将信号通过空间传输的一种技术。通常可分为无线广域通信网(无线公网)和无线局域通信网两种方式。无线广域通信网络可采用GPRS、CDMA等方式,无线局域通信网可采用TCP/IP协议。4.4.5 数据传输系统应29、设计数据备份机制,数据传输设备应在本地保存至少最近7天的监测数据作为备份。条文说明:为保证传输线路发生故障时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应设计数据备份机制。数据传输设备应能够保存一定时长的监测数据作为备份,保存时长应不少于7天,且大于故障发生后维护人员现场处理的时间。存储介质容量根据监测系统每天接收的数据量选取,以满足读取数据时连续观测的需要。4.4.6 数据传输系统应根据监测设备单位时间采集的数据量大小,结合传输设备实际通信能力对数据进行分包处理,以包为单位实施传输。数据传输系统应进行误码控制。条文说明:建筑结构智能监测涉及的传感器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对于重点工程或重点时期需要进行全天时的监测,存30、在海量数据的传输问题。若将海量数据进行整体传输必然导致可靠性下降,为此可将数据按照采集时间及采集通讯线路的实际通信能力,对数据进行分包处理,以包为单位实施传输。设计数据包时宜符合以下格式要求:1数据包应加入开始位和结束位;2在每组数据的开头和结束位置,应加入控制参数信息,定义请求发送包和文件结束包;3在每个数据段前应加入标识信息;4传输数据应进行校验,可采用奇偶校验或循环冗余校验,并将校验码加入数据段后的检验位。奇偶校验是在传送字符的各位之外,再传送1位奇校验位或偶校验位,分别为奇校验方式或偶校验方式。奇偶校验不能纠错,但发现错误后可以要求重发。循环冗余校验采用除法及余数的原理进行错误侦测。对31、数据质量要求较高或数据传输量较大的场合,宜采用循环冗余校验。常用的循环冗余校验码位数有8、16、32位,大型工程结构健康监测系统的数据通信设计时宜采用16位的循环冗余校验。接收端将计算得到的奇偶校验或循环冗余校验校验码与数据包包含的校验码进行比较,若校验合格,则接收端给发送端确认信息,继续发送下一数据包,若校验不合格,则接收端发送相应信息,要求发送端重新发送该数据包。对于数据传输系统的应答、重发和补发模块应设置时限,避免因应答等待、重发及补发影响正常数据发送,宜利用数据通道空闲时段完成补发数据传输。4.5 数据储存系统4.5.1 数据存储系统存储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 建筑结构基本信息;2 实32、时监测数据和历史监测数据;3 管理数据;4 知识库数据;5 分析处理后的成果数据。4.5.2 数据存储方式应支持但不限于关系型数据存储、分布式文件存储、对象存储及文档存储。4.5.3 数据存储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1 数据库应建立在清晰、简明、标准化的数据元上,能方便、快速、准确的检索到所需信息;2 数据存储系统应能对海量数据高效管理;3 数据库应具有足够的安全性,防止外部系统侵入,当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及时恢复数据;4 数据存储系统应支持异常情况下的容错功能;5 数据库构架应为后续拓展适用功能预留空间。条文说明:当突然停电、出现硬件故障、软件失效、病毒或严重错误操作时系统应提供恢复数据库的功能如定33、期转存、恢复备份、回滚等使系统将数据库恢复到损坏以前的状态。4.5.4 数据存储系统存储周期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置,安全日志存储时间不少于6个月。4.6 系统软件平台4.6.1 智能监测系统软件平台的功能应满足监测方案设计要求,并具有兼容性、可扩展性、稳定性和良好合理的使用性能,软件升级期间应做好监测数据的衔接。条文说明:本条对监测系统软件提出了要求。监测系统软件一般有外购商业软件、自主开发软件,外购商业软件应购置与智能传感器匹配的系统,自主开发软件应经过专业测试。4.6.2 智能监测系统软件平台应包含数据处理、分析、查询、管理和监测预警功能。4.6.3 智能监测系统软件平台应能对荷载、环境参34、数、结构几何变形、结构整体响应、结构局部响应、结构材料性能监测数据进行智能分析,为安全评估、监测预警提供基础数据。4.6.4 智能监测系统软件平台应能对监测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可自动生成数据分析结果、变化曲线图、监测成果报表。4.6.5 智能监测系统软件平台监测预警功能可根据监测数据和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实时预警,应有监测预警确认机制。4.6.6 智能监测系统软件平台交互界面应包括工程信息、监测设备信息、数据采集与传输工作状态、监测数据、数据处理与分析结果、监测预警信息,以图形、文字等直观的方式对以上信息进行可视化展示。125 监测项目与传感器选型5.1 一般规定5.1.1 智能监测项目包括应变监测35、变形监测、裂缝监测、温湿度监测、振动监测、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风及风致响应监测、索力监测及腐蚀监测。5.1.2 传感器的选型应根据监测项目、监测参数结合实际应用条件综合确定。条文说明:监测参数分为静态参数与动态参数。静态参数包括静力荷载(作用)及其产生的应变、变形与裂缝,以及温湿度及腐蚀类等环境参数。动态参数包括动力荷载(作用)及其引起的加速度、速度、动位移、动应变等参数,以及结构频率、振型及阻尼比等动力特性参数。5.1.3 智能监测常用传感器可按表5.1.3选择,传感器的性能要求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表5.1.3 智能监测传感器选用表监测项目监测传感器几何变形类沉降沉降传感器、全站仪36、卫星定位系统水平位移全站仪、卫星定位系统、位移传感器、激光测距仪竖向位移全站仪、沉降传感器、位移传感器、激光测距仪倾斜全站仪、卫星定位系统、倾角传感器结构反应类应变应变传感器内力索力传感器、轴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裂缝裂缝传感器动力响应加速度传感器、速度传感器荷载与环境参数类温湿度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风风速风向传感器、风压传感器振动、地震动加速度传感器、速度传感器、地震动传感器降雨雨量传感器地下水位水位计材料性能类锈蚀锈蚀传感器5.2 应变监测5.2.1 应变监测可选用电阻应变计、振弦式应变计、光纤类应变计等应变监测传感器进行监测。条文说明:应变传感器宜根据监测目的和工程要求,以及传感器技术37、环境特性进行选择,不同类型应变传感器的技术特点可参考表1。动态应变的监测应按本标准5.6节规定执行。表1 应变传感器技术特点类型特性振弦式应变计电阻应变计光纤类应变计时漂小,适宜长期量测较高,可通过特殊定制减小小,适宜长期量测灵敏度较低高较高(与调节仪精度有关)对温度的敏感性需要修正通过电桥实习温度补偿需要修正信号线长度影响几乎不影响量测结果需进行导线电阻影响的修正不影响量测结果信号传输距离较长短很长,可达几十公里抗电磁干扰能力较强差很好对绝缘的要求不高高光信号,无需考虑动态响应差很好好精度较高高较高5.2.2 应变传感器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1 量程应与量测范围相适应,应变量测的精度应为量程38、的0.5%,监测值宜控制为量程的30%80%;2 混凝土构件宜选择大标距的应变传感器;应变梯度较大的应力集中区域,宜选用标距较小的应变传感器;3 应变传感器应具备温度补偿功能。条文说明:混凝土等非匀质材料制作的构件选用的应变传感器的标距,应大于混凝土骨料最大粒径的3倍4倍,一般采用的标距为40mm150mm。钢结构等均匀材料制作的构件,在进行动态应力量测时可选用标距较小的应变传感器,一般为5mm10mm;进行静态应力量测时,可选用符合要求的长标距应变传感器。在温度变化较大的环境中进行应力监测时,应优先选用具有温度补偿措施或温度敏感性低的应变传感器。5.2.3 选用不同类型的应变传感器应符合下列39、规定:1 电阻应变计的测量片和补偿片应选用同一规格产品,并进行屏蔽绝缘保护;2 振弦式应变计应与匹配的频率仪配套校准,频率仪的分辨率不应大于0.5Hz;3 光纤解调系统各项指标应符合被监测对象对待测参数的规定。条文说明:电阻应变计的使用及技术规定按照金属粘贴式电阻应变计GB/T 13992执行;光纤类应变计按照光纤类应变计说明书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5.2.4 应变传感器宜布设在结构受力较大或影响结构整体安全的关键构件、截面和部位。5.3 变形监测5.3.1 变形监测可分为水平位移监测、垂直位移监测、三维位移监测、倾斜监测、挠度监测和其他变形监测。条文说明:其他变形监测包括日照变形监测、振动位移40、监测和风振变形监测等,振动位移监测和风振变形监测应按本标准5.6节和5.8节规定执行。5.3.2 变形监测可选用沉降传感器、位移传感器、倾角传感器、激光测距仪、电子全站仪、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应根据结构或构件的变形特征确定变形监测的监测参数和监测设备。条文说明:可用于变形监测的设备和技术目前行业内有诸多尝试,本条列举了一些常用的监测设备。除以上常用设备外,其它满足监测要求的设备和技术,在满足本规范和其它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亦可使用。5.3.3 变形监测应减少温度等环境因素的影响,监测结果应结合环境及效应监测的结果进行修正。条文说明:修正是为了消除温度对传感器、结构变形特性的影响。使用期间变形监41、测应考虑此项修正,施工期间变形监测应根据监测期及现场条件确定。5.3.4 根据现场条件和精度要求,水平位移可选择位移传感器、激光测距仪、电子全站仪、卫星导航定位等方法;垂直位移和挠度监测可选择电子全站仪、静力水准仪。5.3.5 当采用电子全站仪进行位移监测时,基准网的建立、监测精度要求、全站仪监测精度等级、监测点到仪器测站点的视线长度等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全站仪自动照准功能应稳定、有效,单点单次照准时间不宜大于10s;2 监测设备应能按预定顺序逐点观测,数据不正常时应能补测,并应能根据即时指令增加观测;3 可用多台全站仪联合组网观测,42、联合组网观测时相邻测站应有重叠的观测目标;4 每期观测时均应进行基准点联测、稳定性判断和观测精度评定,然后再进行监测点数据计算。5.3.6 当采用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方法进行位移监测时,监测设备应布设在结构顶部,应保证高度角15以上无遮挡,同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相关规定。5.3.7 当采用静力水准仪进行垂直位移或挠度监测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1 一组静力水准仪可由一个参考点和多个监测点组成;2 静力水准仪管路液体应具有流动性;3 应保证静力水准仪管路温度均匀,避免阳光直射。5.3.8 当采用倾角传感器进行倾斜监测时,43、应符合下列规定:1 倾斜传感器可根据监测要求选用固定式或便携式;2 倾角传感器宜布设在结构顶部或墙、柱顶部。条文说明:固定式倾斜传感器可实时监测测点的转角,精度可达1。便携式倾斜传感器可根据需要定期测读测点的转角,测点处只需安装倾斜盘,但精度相对前者较低。5.3.9 当采用激光测距仪进行位移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激光测量距离不宜大于20m;2 激光测距仪应配合反光板使用,激光测距仪固定于基准位置,反光板固定于待测构件上;3 监测过程中,测线方向应保持不变;4 应保证测线温度均匀,避免阳光直射;5 监测结果应进行温度修正。5.4 裂缝监测5.4.1 裂缝监测可采用裂缝传感器进行,裂缝监测参44、数宜包括裂缝位置、走向、长度、宽度。5.4.2 裂缝传感器的量程应大于裂缝的预警宽度,传感器测量方向应与裂缝走向垂直。5.4.3 裂缝传感器宜布设在结构已有的典型水平裂缝、竖向裂缝和斜向裂缝处,裂缝较多时可对裂缝测点进行优化。5.5 温湿度监测5.5.1 温湿度监测宜包括环境及构件温度监测、环境湿度监测。5.5.2 环境及构件温度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温度监测点应布置在温度特征代表点和温度梯度变化较大位置,宜对称、均匀,应反映结构竖向及水平向温度场变化规律;2 相对独立空间应设1个3个监测点,当面积或跨度较大时,以及结构构件应力及变形受环境温度影响大的区域,宜增加监测点;3 环境温度传感器可45、与风速传感器一并安装在结构表面,并应直接置于外界环境中以获得有代表性的温度值;4 监测整个结构的温度场分布和不同部位结构温度与环境温度对应关系时,测点宜覆盖整个结构区域;5 温度传感器宜选用监测范围大、精度高、线性及稳定性好的传感器;6 监测频率宜与结构应力监测和变形监测保持一致;7 长期温度监测时,监测结果应包括日平均温度、日最高温度和日最低温度;结构温度分布监测时,宜绘制结构温度分布等温线图。条文说明:结构构件应力及变形受环境温度影响大的区域主要是针对温差引起构件应力及变形变化大的部位,为了反映其变化规律,宜增加监测点。监测结构温度的传感器可布设于构件内部或表面。当日照引起的结构温差较大时46、,宜在结构迎光面和背光面分别设置传感器。为反映结构上平均气温,环境温度测点可设在结构内部距结构平面高1.5m的代表性空间内。5.5.3 大体积混凝土温度监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的规定执行。5.5.4 环境湿度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度宜采用相对湿度表示,湿度传感器监测范围应为12RH99RH;2 湿度传感器要求响应时间短、温度系数小,稳定性好以及湿滞后作用低;3 湿度传感器与温度传感器一并安装时,宜布置在结构内湿度变化大,对结构耐久性影响大的部位;4 长期湿度监测时,监测结果应包括日平均湿度、日最高湿度和日最低湿度。条文说明:室内湿度测点可参考温度仪一并布置在47、结构内壁且便于维修维护的部位。对湿度传感器的要求参考湿度传感器校准规范JJF 1076。5.5.5 温度监测精度宜为0.5,湿度监测精度宜为2RH。5.6 振动监测5.6.1 振动监测应包括振动激励监测和振动响应监测,监测参数可为加速度、速度、位移及应变。条文说明:本节适用于交通、爆破、地震、风、动力设备、人流等振动监测的一般规定。5.6.2 振动监测的方法分为相对测量法和绝对测量法。条文说明:相对测量法适用于位移振幅大、振动周期长的振动位移监测,绝对测量法适用于绝对位移、速度、加速度等动态参数的监测。5.6.3 相对测量法监测结构振动位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测中应设置有一个相对于被测工程结48、构的固定参考点;2 被监测对象上应牢固地设置有靶、反光镜等测点标志;3 测量仪器可选择自动跟踪的全站仪、激光测振仪、图像识别仪。条文说明:相对测量法振动监测参数一般为最大振幅、最小振幅、频率范围及环境温度等。5.6.4 绝对测量法宜采用惯性式传感器,以空间不动点为参考坐标,可测量工程结构的绝对振动位移、速度和加速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速度量测可选用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电动速度摆加速度传感器、ICP型压电加速度传感器、压阻加速度传感器;2 速度量测可选用电动位移摆速度传感器,也可通过加速度传感器输出于信号放大器中进行积分获得速度值;3 位移测量可选用电动位移摆速度传感器输出于信号放大器中进49、行积分获得位移值;4 结构在振动荷载作用下产生的振动位移、速度和加速度,应量测一定时间段内的时间历程。条文说明:采集结构动态响应的时间历程,可用于分析其特征参数和振动规律。振动位移监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结构类型、结构振动幅值、振动周期和监测精度要求等确定。精度要求高、结构振动周期长、振动幅值小的位移监测,可采用全站仪自动跟踪监测等方法。精度要求低、结构振动周期短、振动幅值大的位移监测,可采用位移传感器、速度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卫星定位系统动态实时差分监测等方法。振动频率低时,可采用数字近景摄影监测或经纬仪测角前方交会等方法。5.6.5 振动监测前,宜进行结构动力特性测试或结构动力特性计算分析。50、条文说明:结构动力特性测试主要用于掌握结构动力特性(包括振型、频率、阻尼比等)及初始状态。动力特性测试数据的分析处理可采用频域分析法或时域分析法。对环境激励下的非平稳随机过程,也可同时在时域和频域进行联合分析。5.6.6 动态响应监测时,测点应选在工程结构振动敏感处;当进行动力特性分析时,振动测点宜布置在需识别的振型关键点上,且宜覆盖结构整体,也可根据需求对结构局部增加测点;测点布置数量较多时,可进行优化布置。条文说明:传感器布置是指如何将传感器布置在结构的适当位置,使量测信息最丰富而满足某一特定目标的过程。在振动监测中,由于应变传感器可以通过有限元分析确定极值处和关键控制位置,其他如风速仪等51、特殊类型的传感器也可依其量测特点进行布置。所以,传感器布置一般指加速度传感器的优化布置。测点的布置应能使其实测值的连线勾画出其空间(沿横剖面和纵剖面)的反应规律。测点数量多于5个时,可考虑优化布置。5.6.7 振动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不同结构形式及监测目的选择相应采样频率;2 应根据监测参数选择滤波器;3 应选择合适的窗函数对数据进行处理。条文说明:采样频率选择,当只作频域分析时,采样频率不宜低于被监测结构关注最高频率的4倍;只作时域分析时,采样频率不宜低于被监测结构关注最高频率的3倍;作频域分析又作时域分析时,采样频率不宜低于被监测结构关注最高频率的8倍10倍;作失真52、度测试时,采样频率不宜小于被监测结构关注最高频率的28倍。5.6.8 动应变监测设备量程不应小于量测估计值的2倍3倍,监测设备的分辨率应满足最小应变值的量测要求,确保较高的信噪比。振动位移、速度及加速度监测的精度应根据振动频率及幅度、监测目的等因素确定。5.6.9 动应变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动应变监测可选用电阻应变计或光纤类应变计;2 动态监测设备使用前应进行静态校准,监测较高频率的动态应变时宜增加动态校准。5.7 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5.7.1 设防烈度为7度且高度超过160m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设计文件要求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结构应进行地震响应监测。条文说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53、GB 50011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80m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由于重庆市没有8度和9度区,因此本标准仅对7度区高度超过160m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进行地震响应监测进行了规定。5.7.2 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参数主要为地震动及地震响应加速度,必要时监测力、位移、应变等其他参数。5.7.3 结构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系统类型、测点布置、仪器的技术指标、监测设备安装和管理维护的要求;2 测点应根据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和结构重要性、结构类型和地形地质条件进行布置;3 可结合风、交通等振54、动响应统筹布置监测系统,并应与震害检查设施结合;4 测点布置应能反映地震动及上部结构地震响应。5.8 风及风致响应监测5.8.1 对风敏感的结构宜进行风及风致响应监测。条文说明:高层与高耸结构、大跨结构等柔性结构对风荷载较敏感,如高度超过200m的高层与高耸结构,以及悬索结构和膜结构等大跨屋盖结构等。5.8.2 监测参数应包括风压、风速、风向及风致振动响应。条文说明:风致振动响应指由风引起的结构振动响应,一般含风致加速度和风致位移。5.8.3 风压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风压监测宜选用微压量程、具有可测正负压的压力传感器,也可选用专用的风压传感器,监测参数为空气压力;2 风压传感器的安装应避免55、对工程结构外立面的影响,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相应的数据采集设备应具备时间补偿功能;3 风压测点宜根据风洞试验的数据和结构分析的结果确定,无风洞试验数据时可根据风荷载分布特征及结构分析结果布置测点;4 进行表面风压监测的项目,宜绘制监测表面的风压分布图。5.8.4 风压传感器的量程应满足结构设计中风场的要求,宜选择可调量程的风压传感器,风压传感器的精度应为满量程的0.4%,且不宜小于10Pa,非线性度应在满量程的0.1%范围内,响应时间应小于200ms。5.8.5 风速及风向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采用机械式风速传感器或超声波式风速传感器,机械式风速传感器和超声波式风速传感器宜成对设置;2 风56、速和风向传感器应安装在工程结构绕流影响区域之外,绕流风影响区域宜采用计算流体动力学数值模拟或风洞试验的方法分析;3 风速传感器量程应大于设计风速,风速监测精度宜为0.1m/s,风向监测精度不宜大于3;4 宜选取采样频率高的风速和风向传感器,采样频率不应小于10Hz;5 监测结果应包括脉动风速、平均风速和风向。条文说明:风速需记录三秒钟极值风速、十分钟平均风速、每小时平均风速、风玫瑰图、风谱图等。采样频率对极值风速监测结果有较大影响,采样频率高的仪器监测结果更为精确,应尽可能提高采样频率。5.8.6 风致响应监测宜符合下列规定:1 风致响应监测应对不同方向的风致响应进行量测,现场实测时应根据监测57、目的和监测参数布置传感器;2 风致响应测点可布置量测不同参数的多种传感器;3 应变传感器应根据分析结果,布置在应力或应变较大或刚度突变能反映结构风致响应特征的位置;4 对位移有限制要求的结构部位宜布置位移传感器,位移传感器记录结果应与位移限值进行对比。条文说明:风致响应包括顺风向响应、横风向响应和扭转响应,风致响应监测参数有位移、加速度、内力等,一个测点既可以布置一种传感器,也可以布置监测不同参数的多种传感器。5.9 索力监测5.9.1 膜结构、悬索结构等大跨空间结构应进行索力监测。5.9.2 索力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索力监测的监测方法可包括压力传感器测定法、振动频率法;2 压力传感器测定58、法监测精度宜为满量程的3;3 振动频率法监测索力的加速度传感器频响范围应覆盖索体振动基频,采用实测频率推算索力时,应将拉索及拉索两端弹性支承结构整体建模共同分析;4 索力监测系统在设计时,宜与结构内部管线、通信设备综合协调;5 索力监测预警值应结合工程设计的限值、结构设计要求及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综合确定。条文说明:振动频率法一般适用于已张拉完成的索的索力检测。在脉动或简单扰动情况下,以检测拉锁的一阶或二阶模态为主。对于短索,利用振动频率法监测索力应考虑抗弯刚度对索力的影响。索力监测的方法较多,除本条给出的三个方法之外,还有三点弯曲法、激光测振法、光纤传感器测试法、磁通量法等。对于直径不大于3659、mm拉索索力可采用三点弯曲法量测。激光测振法与光纤传感器测试法均通过测定索的位移来测索力。磁通量法的监测索力原理是利用导磁率与应力之间的线性关系,通过监测缠绕在索体上的线圈组成电磁感应系统的磁通量变化确定索力。采用磁通量法监测时,磁通量传感器穿过拉索安装完成后,应与拉索可靠连接,防止在吊装或施工过程中滑动错位。磁通量传感器应与拉索一起校准后使用,材料、截面尺寸等不同的拉索应分别进行校准。5.9.3 索力监测的测点应具有代表性,且均匀分布;单根拉索或钢拉杆的不同位置宜有对比性测点,可监测同一根钢索不同位置的索力变化;横索、竖索、张拉索与辅助索均应布设测点。5.10 腐蚀监测5.10.1 在氯离子60、含量较高或受腐蚀影响较大的区域或有设计要求时,可进行腐蚀监测。5.10.2 腐蚀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腐蚀监测方案中应包括腐蚀监测方法、监测参数、监测位置和监测频率;2 腐蚀监测宜选用电化学方法,电化学监测方法可选用电流监测、电位监测,也可同时采用电流和电位监测;3 腐蚀监测参数可包括结构腐蚀电位、腐蚀电流和混凝土温度;4 腐蚀监测位置应根据监测目的,结合工程结构特点、特殊部位、结构连接位置、不同位置的腐蚀速率等因素确定;测点宜选择在力与侵蚀环境荷载分别作用的典型区域及侵蚀环境荷载作用下的典型节点;5 腐蚀传感器应能分辨腐蚀类型、测定腐蚀速率。可采用外置式和嵌入式两种方式布置:对于新建结构,61、可在施工过程中将传感器埋入预定的位置;对既有结构,可在结构相应测点的邻近位置外置传感器。条文说明:特殊部位即存在缝隙、呈突出或凹陷状态的区域;结构连接位置指焊缝、螺栓连接处、受温度交替变化或应力循环变化的区域。腐蚀监测位置确定时可考虑在预期最高、最低或中等腐蚀速率的部位进行监测。侵蚀环境区域可考虑工程中结构与环境(如水)接触的区域、不同材料接触区域、腐蚀监测设备安装触及区域等。246 建筑结构智能监测6.1 一般规定6.1.1 建筑结构的智能监测按建筑结构的生命周期分为施工期间监测、使用期间监测、施工影响监测、加固与改造监测、危房监测、拆除监测。条文说明:本标准按照建筑结构的生命周期,将建筑结62、构的智能监测分为施工期间监测、使用期间监测、施工影响监测、加固与改造监测、危房监测、拆除监测,其中施工期间监测指新建工程施工期间的智能监测,使用期间监测指建筑结构在正常使用期间的智能监测,历史与文物建筑监测属于使用期间监测的一种特殊情况。6.1.2 智能监测的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测点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变化趋势,满足安全预警和评估的要求,宜布置在监测参数值最大的位置;2 测点的位置、数量宜根据结构类型、设计要求、施工过程、监测项目及结构分析结果确定;3 测点的数量和布置范围应有冗余量,重要部位应增加测点;4 可利用结构的对称性,减少测点布置数量;5 宜便于监测设备的安装、测63、读、维护和替换;6 不应妨碍监测对象的施工和正常使用;7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宜缩短信号的传输距离。条文说明:建筑结构智能监测的测点布置是捕捉监测对象有效信息的关键环节,测点布置要遵循代表性、重点性、经济性、对称性的选择原则,要能够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变化趋势,满足安全预警和评估提供的要求。当结合结构分析结果进行测点布置时,宜对结构的内力分布、变形和动力特性等作全面的分析,选择结构静动力反应及变形较大的部位,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测点位置。测点的数量既要考虑到监测系统的可靠性,又要考虑经济性。6.1.3 建筑结构的智能监测可按实际需求设定数据采集频率。6.1.4 实施智能监测的项目,应64、具备人工复核的条件,应定期对智能监测系统进行人工复核和系统维护。条文说明:因智能监测中数据采集系统和处理过程具有“不可见性”,且电子设备本身易受周边环境的干扰而导致数据的飘移、波动、失真等,因此采用人工复核的方法校核监测系统数据的精确性和可靠性是十分必要的。人工复核包括以下内容:1对智能传感器的校验和修正;2确定传感器数值的精确性和可靠性;3对智能监测系统的数据进行人工对比测量及资料分析;4对异常监测数据及监测预警信息进行人工复核确认。人工复核应采用长期广泛应用、可靠性高的测量设备或仪器,仪器的精度应满足相关监测规范要求且不低于传感器精度。人工复核方法应满足相关测量规范要求,人工复测时应同步采65、集智能监测数据。6.2 施工期间监测6.2.1 下列情况下的建筑结构,应进行施工期间监测:1 高度250m及以上或竖向结构构件变形显著的高层与高耸结构;2 跨度大于100m的网架及多层网壳钢结构,跨度大于50m的单层网壳结构,跨度大于40m的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3 结构悬挑长度大于30m的钢结构;4 设计文件要求或其他规定应进行施工期间监测的建筑物。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应实施施工期间监测的情况。建筑结构施工期间的智能监测应为保障施工安全,控制结构施工过程,优化施工工艺及实现结构设计要求提供技术支持。我国多数200m以上的高层与高耸结构已进行了施工期间监测,如厦门建设银行大厦(172.6m)、中66、央电视塔新台址(234m)、深圳证券交易所营运中心(245.8m)、天津津塔(336.9m)、上海金茂大厦(420.5m)、广州西塔(432m)、广州电视塔(600m)等。考虑到施工期间智能监测存在费用高、周期长、现场操作难度大等不利情况,因此对应实施施工期间智能监测的建筑高度或跨度等限值进行规定。设计文件有要求的工程,宜由设计人员根据建筑的结构造型和功能引起的结构复杂性、施工过程中结构受力和变形的复杂性的程度来确定是否需进行施工期间的智能监测。结构造型和功能引起的结构复杂性包括多方面,如建筑造型复杂(如建筑外形扭转、建筑物整体向外倾斜等)、特殊结构体系(如悬挂结构等)、结构受力复杂(含托换多67、层剪力墙或柱的大跨转换结构)。施工过程中结构受力和变形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1施工过程中结构受力状态与一次整体结构成型加载分析结果存在较大差异;2施工过程中结构位形与设计目标位形或一次整体结构成型加载分析结果存在较大差异;3采用构件延迟安装、大悬挑结构逐步悬臂外延施工、高空连桥整体提升等特殊施工方法。因结构造型或受力、变形复杂,高度、跨度、悬挑长度小于本条规定的建筑物,也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期间的智能监测。6.2.2 高层和高耸结构、大跨空间结构施工期间的监测,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的有关规定执行。监测项目应根据结构特点按表6.2.2选择。表6.2.2 68、施工期间监测项目结构形式变形监测应变监测环境及效应监测支座位移监测基础沉降竖向变形水平变形风温湿度振动高层与高耸结构-网架结构网壳结构薄壳结构悬索结构膜结构悬挑钢结构注:应测项目,宜测项目,可测项目,-不涉及该项目。条文说明:施工期间的监测项目可包括应变监测、变形监测、环境及效应监测。变形监测可包括基础沉降监测、竖向变形监测及水平变形监测,对于网架结构、网壳结构、薄壳结构等还包括支座的位移监测;环境及效应监测可包括风及风致响应监测、温湿度监测及振动监测。应监测:一般情况下均应监测,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可以忽略该因素的影响。宜监测:视结构的具体特点允许稍有选择,条件许可时应监测。可监测:有选择,一69、定条件下可监测。6.2.3 施工期间智能监测方案宜在工程设计阶段与结构设计同步进行,宜与使用期间智能监测统筹考虑。监测系统构建宜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宜设置专门的控制机房。条文说明:智能监测系统应作为建筑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宜在工程设计阶段统筹考虑,尽量避免事后设计成附加系统。智能监测系统宜设计为开放系统,可为后期监测项目或功能扩展提供接口。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均需进行智能监测的建(构)筑物,应在工程设计阶段统筹考虑智能监测方案。使用期间智能监测一般为长期监测,重要构件宜进行全生命周期内的监测。使用期间的智能监测系统应能不间断工作,在日常维护中能保持正常运行6.2.4 施工期间监测前应对结构与构70、件进行结构分析,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内力验算宜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结构分析计算值与应变实测值对比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变形验算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计算;2 应考虑恒荷载、活荷载等重力荷载,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计入地基沉降、温度作用和风荷载;3 结构分析应以实际施工方案为准,施工过程中方案有调整的,施工全过程结构分析应相应更新;计算参数假定与施工早期监测数据差别较大时,应及时调整计算参数,校正计算结果,并应用于下一阶段的施工期间监测中;4 宜采用实测的构件和材料的参数及荷载参数;5 结构分析模型应与设计结构模型进行核对;6 应结合施工方案,采用实际的施工工序,并应考虑可能出现71、风险的中间工况;7 应充分考虑施工临时支护、支撑对结构的影响。条文说明:结构分析包含内力验算与变形分析。内力验算包含结构承载力验算和构件内力验算。与整个结构的服役期相比,施工过程相对较短,且使用人群数量相对较少,偶然荷载出现的概率更低,因此在承载力验算时未提及偶然荷载作用,变形验算时也未提及频遇组合及准永久组合。重力荷载包括结构自重、附加恒荷载(室内装修荷载、设备荷载)、幕墙荷载、施工活荷载(模板及支撑、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或临时堆载等)等。除结构自重外,上述荷载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并结合施工进度具体确定。当无准确数据时,施工人员、模板及支撑以及临时少量堆载引起的楼面施工活荷载可按表2执行。表272、 工作面上施工活荷载标准值序号工作状态描述均布荷载(kN/m2)1少量人工用工具进行轻质材料施工0.51.02大量人工和机具进行施工2.02.53密集人工用机械设备进行施工3.03.56.2.5 施工期间监测,宜重点监测下列构件和节点:1 应力变化显著或应力水平较高的构件;2 变形显著的构件或节点;3 承受较大施工荷载的构件或节点;4 控制几何位形的关键节点;5 能反映结构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的其他重要受力构件或节点。条文说明:本条文中所述的构件与节点不仅包含原设计结构中的构件与节点,还包含施工过程的临时结构与支撑中的构件及节点。6.2.6 装配式建筑结构施工期间宜对整体沉降和倾斜、竖向构件倾斜73、和应变、水平构件变形和应变、连接节点变形等项目进行监测。6.2.7 施工期间监测数据应进行处理分析,关键性数据宜实时进行分析判断,异常数据应及时进行核查确认。条文说明:关键性数据是指影响结构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的主要监测参数,异常数据是指个别数据偏离预期或大量统计数据结果的情况。如果把这些数据和正常监测数据放在一起进行统计分析,可能会影响监测结果的正确性;如果把这些数据简单地剔除,又可能忽略了重要的监测信息。所以需要判断异常数据,及时核查确认,是否是结构自身或监测系统本身及环境等因素引起,是否影响工程质量及安全,判断是否将其剔除。6.2.8 施工期间的监测预警应根据安全控制与质量控制的不同目标,宜74、按“分区、分级、分阶段”的原则,结合施工过程结构分析结果,对监测的构件或节点,提出相应的限值要求和不同危急程度的预警值,预警值应满足相关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条文说明:分区:依据结构的不同形式,采用不同的控制指标;分级:根据结构危险程度将结构统一划分为不同的保护等级;分阶段:将施工过程划分为几个主要的施工阶段,对于每个阶段,提出阶段控制指标。对分区、分级、分阶段的详细说明应根据结构特点、环境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施工期间监测预警值应根据施工过程结构分析结果设定,根据预警等级不同,可采用结构分析结果的50%、70%和90%进行预警;但监测值应满足相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6.2.9 当出现75、下列情况时,应提高监测频率:1 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预警值;2 结构受到地震、洪水、大风、爆炸冲击等异常情况影响;3 建筑结构现场、周边建(构)筑物的结构部分及其地面出现可能发展的变形裂缝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等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异常情况。条文说明:本条所描述的情况均属于施工违规操作、外部环境变化趋向恶劣、结构临近或超过预警标准、有可能导致或出现工程安全事故的征兆或现象,应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监测频率宜由工程各相关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6.2.10 施工期间监测应按施工进度进行巡视检查。条文说明:施工期间的巡视检查非常重要,不仅可以直观检验监测结果的真实性,还可以及时发现施76、工现场的问题与结构异常情况。6.3 使用期间监测6.3.1 下列情况下的建筑结构,应进行使用期间监测:1 高度350m及以上的高层与高耸结构;2 跨度大于120m的网架及多层网壳钢结构,跨度大于60m的单层网壳结构,跨度大于50m的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3 结构悬挑长度大于40m的钢结构;4 施工过程导致结构最终位形与设计目标位形存在较大差异的高层与高耸结构;5 带有隔震体系的高层与高耸或复杂结构;6 设计文件要求或其他规定应进行使用期间监测的建筑。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结构应实施使用期间监测的情况。高度350m及以上的高层与高耸结构一般为各地的地标建筑,是非常重要的建筑物。高层建筑高度30077、m以上已表现出明显的高柔特性,其监测数据对提升整体设计水平、监控结构运行状态、科学研究等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建筑均已进行了使用期间的智能监测:深圳证券交易所营运中心(245.8m)、广州利通大厦(302.9m),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大厦(IFC)(420m)、上海金茂大厦(420.5m)、广州西塔(432m)、广州电视塔(600m)等。6.3.2 高层和高耸结构、大跨空间结构使用期间监测,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的有关规定执行。监测项目应根据结构特点按表6.3.2选择。表6.3.2 使用期间监测项目结构形式变形监测应变监测环境及效应监测支座位移监测动力特性裂缝基础沉78、降竖向变形水平变形风温湿度地震高层与高耸结构-网架结构-网壳结构-薄壳结构悬索结构-膜结构-悬挑钢结构-注:应测项目,宜测项目,可测项目,-不涉及该项目。6.3.3 建筑结构使用期间的监测宜为长期实时监测,应为建筑结构的安全使用、结构设计验证、结构模型校验与修正、结构损伤识别、结构养护与维修以及新方法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等提供技术支持。条文说明:使用期间监测一般为长期监测,重要结构宜进行全寿命周期内的监测。结构使用期间监测的目的和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 验证结构设计结果及分析、试验时的假定;2 提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当意外或灾害发生时可及时预警,当意外或灾害发生后,可为结构状态评估和处理79、提供实际数据;3 为结构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4 为新方法新技术的应用及发展提供验证数据和参考建议。6.3.4 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均需进行智能监测的建筑结构,宜在工程设计阶段统筹考虑智能监测方案。使用期间监测应充分利用施工期间监测的数据进行校核。6.3.5 重要结构使用期间监测宜进行结构分析模型修正,修正后的模型应能反映结构现状。条文说明:本标准中的重要结构指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和部分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具体划分应根据工程结构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程度确定。结构分析模型修正时可首先与设计基准结构模型进行核对,然后考虑结构日常使用(温度、设备80、风及振动等)、加固改造及突发事件(如地震、洪水、大风、爆炸冲击)对模型参数的影响,可利用监测、检测的结果对结构模型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模型可在后续监测期间进行验证。6.3.6 装配式建筑结构使用期间宜对其整体沉降和倾斜、构件和连接节点的应变和裂缝、地震动及地震响应等项目进行监测6.3.7 对于重要结构,当钢筋混凝土构件锈蚀电流检测结果大于2A/cm2时,宜进行钢筋锈蚀监测。条文说明:当锈蚀电流检测结果在110A/cm2时,钢筋混凝土构件中钢筋属于中度锈蚀,锈蚀破坏将在210年内发生。当钢筋混凝土构件锈蚀电流检测结果大于2A/cm2且难以进行处理或暂时不进行处理时,宜进行钢筋锈蚀监测。6.3.881、 使用期间的监测预警应根据结构性能,并结合长期数据积累提出与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相应的限值要求和不同的预警值,预警值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6.3.9 建筑结构使用期间监测数据异常或报警时,应及时对监测系统及结构进行检查或检测。6.3.10 建筑结构使用期间监测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和系统维护。条文说明:使用期间监测一般为长期监测,甚至全寿命周期内的监测,因此定期对监测系统进行巡视检查和系统维护非常必要。监测期间,当发生强雷电、暴雨、地震等异常情况后,应进行巡视检查。6.4 历史与文物建筑监测6.4.1 历史与文物建筑监测包括本体安全监测和环境安全监测。条文说明:本体安全监测分82、为地基基础监测、上部承重结构监测、围护系统监测、生物病害监测。地基基础监测宜包括地基、基础沉降、并计算沉降差和沉降速率监测,基础下部地下水位监测及基础下部土压力、水压力监测等。上部承重结构监测分为整体监测、局部监测、构件监测、连接监测等。整体监测宜包括单体建筑整体的倾斜、位移、扭转、并计算倾斜率监测,同一结构主体变形监测(倾斜、竖向位移、水平位移、三维位移、扭转等),结构主体整体、局部(结构)振动监测等。构件监测可根据构件类型参照相关章节确定监测内容。如:木构件监测宜包括梁、柱、檩、枋应变监测,柱变形监测(包括竖向位移、水平位移、三维位移等),柱脚与柱础错位监测,梁、檩、搁栅、挠度和扭转监测,83、梁、柱、檩、搁栅裂缝监测等。混凝土构件监测宜包括梁、柱、墙应变监测,柱、墙变形(包括竖向位移、水平位移、三维位移等),桁架、屋架、梁、板挠度监测,梁、板、柱、墙、板裂缝监测,钢筋锈胀监测,受力预埋件变形、滑移、松动监测。钢构件监测宜包括梁、柱、屋架应变监测,柱变形(包括竖向位移、水平位移、三维位移柱、侧向弯曲矢高等)监测,梁、屋架挠度监测,实腹梁侧弯矢高监测,表面凹陷和损伤深度监测,锈蚀深度监测,索结构的支座位移,受损索和松弛索监测等。砌体构件监测宜包括墙、柱、板变形、空鼓监测,墙、柱倾斜或侧向弯曲矢高监测,墙、柱、拱、板裂缝监测。生土(夯土)结构构件监测宜包括土墙、夯土拱券变形、空鼓监测,土84、墙、夯土拱券倾斜或侧向位移监测,土墙、夯土拱券裂缝监测。节点监测宜包括相对位移、相对转角、裂缝监测等。围护系统监测宜包括以下内容:屋面构件变形、瓦面脱落、渗漏;围护墙体变形、空鼓;围护墙体倾斜或侧向位移;围护墙体裂缝。生物病害监测宜包括昆虫病害(白蚁、蠹虫、木蜂)、植物病害、微生物病害监测等环境安全监测按照工作内容分为气象环境监测、环境污染监测、其他环境威胁监测。气象环境监测包括:温湿度、降水量、地表含水率、风速、风向、日照辐射等。环境污染监测包括:大气质量(硫氧化物、氮氧化物、CO2、CO、O3等)、粉尘颗粒物(沙尘、PM2.5、PM10)、周边工业污染、酸雨(降水过程中雨水的pH值、电导率85、值、水温和雨量)等。其他环境威胁监测包括:边坡稳定、地震、振动、冲刷、腐蚀、人群影响、周边施工情况、周边交通情况等。6.4.2 下列情况下的历史与文物建筑应进行本体安全智能监测:1 发生倾斜、沉降或其它变形,且影响建筑安全时;2 结构构件损坏或缺失,导致整体或局部承载能力不足时;3 遭受严重灾害或事故后;4 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存在安全风险时;5建筑修缮加固时;6 结构安全受周边施工或周边工业振动影响时;7 需要掌握建筑实时状态时;8 其他需要评价结构安全状态时。6.4.3 下列情况下的历史与文物建筑宜进行环境安全智能监测:1 建筑发生明显的腐蚀、风化、粉化、腐朽、虫蛀等损伤时;2 温度、湿度、粉86、尘、酸雨等及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对建筑产生不利影响时;3 交通、爆破等振动及周边施工对建筑有影响时;4 人群对建筑有影响时;5 水文地质环境对建筑有影响时;6 周边环境或小气候发生变化时。条文说明:小气候指历史与文物建筑周围的有限的小环境气候状况,包括周围的温度、湿度、气压、日照等。6.4.4 历史与文物建筑的智能监测应遵循最小干预原则,监测工作应避免对建筑本体造成损伤。条文说明:历史与文物建筑的智能监测不得改变建筑表观外貌、壁画、室内装修和结构体系、构件、构造等;应优先选择无损或非接触式监测设备,当所选用监测设备会给建筑物带来微小损伤时,应不得破坏建筑的文物价值。监测设备应可拆除,并安装在隐蔽部87、位,根据安装位置的不同进行景观协调处理。6.4.5 历史与文物建筑的智能监测应制订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制订监测方案前应对建筑本体及周边环境实际情况进行勘查、评估。条文说明:历史与文物建筑不同于普通建筑,监测方法、监测内容受现场实际条件影响较大,对文物建筑及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的充分了解,是编制切实可行的监测方案的必要前提,是合理确定监测内容、监测点位布置的前提。文物建筑可根据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标准相关规定确定监测内容及方案(一般情况下,文物建筑监测方案需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批或咨询论证)。历史建筑可参照本章节确定监测内容等。6.4.6 本体安全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1 监测前宜对结构与构件安全性88、进行分析;2 用于分析计算的参数假定与早期监测数据差别较大时,应及时调整计算参数,校正计算结果;3 进行修缮期间安全监测时修缮方案有调整的,应对修缮全过程的结构分析进行相应更新;4 应考虑临时设施对建筑结构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专家论证。6.4.7 环境安全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1环境监测项目及其指标应与本体安全监测有耦合关系;2 应监测建筑本体及周边的气象环境、环境污染、其他环境威胁;3 应根据建筑本体的病害情况及环境影响因素确定具体的环境监测项目。6.4.8 历史与文物建筑监测应将监测点布置于以下部位:1 建筑发生倾斜、沉降或其它变形的位置;2 结构构件损坏或缺失,导致局部结构承载力不足的位89、置;3 人员密集、受力较大的承重结构构件;4 承重墙、梁、柱、楼板等出现结构性裂缝的部位;5 建筑其他危险构件处;6监测指标具有代表性的位置。6.4.9 历史与文物建筑监测设备可采用无线连接方式时,应选择无线连接方式。条文说明:有条件的情况下普通建筑的监测设备也应尽量做到无线传输监测数据。历史与文物建筑特点及现场条件制约,历史与文物建筑采用无线连接方式在监测传感器与采集系统之间传输数据可大大减少对历史与文物建筑的影响及布线量。6.4.10 监测系统供电宜采用太阳能板或电池供电,在文物建筑本体或周边区域敷设强电时,应参照国家文物局发布的文物建筑防火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配电设计。条文说明:国家文物局90、发布的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对文物建筑内的配电设计进行了规定,包括设备和管线安装等,监测系统的布置应符合该导则的规定。6.5 施工影响监测6.5.1 建筑结构周边遇到下列施工时,应进行施工影响监测:1 基坑开挖、地基处理和桩基施工等可能引起周边地下水位变化或土体位移的地基基础施工;2 边坡加固施工;3 穿越施工;4 爆破开挖、爆破拆除等爆破施工。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应实施施工影响监测的情况。周边施工影响监测指为防止或控制建筑物因周边地基基础施工、边坡加固施工、穿越施工和爆破施工产生的沉降、倾斜、开裂、振动等风险而进行的监测活动。当前,旧房改造、综合管廊和地铁建设等施工越来越多,施91、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附近的既有建筑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保障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评估施工对附近建筑结构的影响程度,应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结构实施智能监测。施工影响监测应为建筑结构受到周边施工影响时的结构安全和影响程度分析等提供技术支持。当夯实、挤密、注浆、旋喷桩、真空预压、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柱锤冲扩桩等地基处理方法施工对周边建筑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对周边建筑结构实施施工影响监测。穿越施工的施工影响监测是指受穿越施工影响的既有建筑的监测。地下工程穿越既有建筑分正穿和侧穿,正穿和距离建筑一定范围内的侧穿穿越施工,应对周边建筑结构实施施工影响监测。对地铁隧道等穿越施工期间所穿越既有建筑进行智92、能监测是预防事故发生、确保穿越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部分地区穿越施工监测实践表明,穿越施工的监测无论对于地铁工程本身的安全,还是对于城市环境安全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工作。6.5.2 周边施工影响监测的施工影响范围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周边施工的影响范围宜通过建模分析确定,并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相关规范的规定;2 基坑开挖施工的影响范围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相关规定执行;3 地铁区间结构、管线侧穿既有结构的监测范围一般为地铁结构及管线外沿两侧各30m范围内;在地铁车站施工地段,监测范围应视车站周围环境和既有结构情况适当加大;4 特别重要的建93、筑和历史与文物建筑的施工影响范围宜适当增大。6.5.3 施工影响监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按表6.5.3选择。表6.5.3 施工影响监测项目周边施工类型变形监测应变监测环境及效应监测裂缝基础沉降竖向位移水平位移风温湿度振动地基基础施工-边坡加固施工-穿越施工-爆破施工注:应测项目,宜测项目,可测项目,-不涉及该项目。6.5.4 地基基础施工、边坡加固施工和穿越施工影响监测的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础沉降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四角、不同地基或基础的分界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变形缝或严重竖向开裂处、新旧建筑或高低建筑的交接处等;2 水平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的外墙墙角、外墙中间部位的墙或柱上、裂94、缝两侧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3 倾斜监测点宜布置在建筑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4 裂缝监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当原有裂缝增大或出现新裂缝时,应及时增设监测点;需要监测的裂缝,监测点宜设置在裂缝的最宽处或裂缝末端;5 强夯、打桩、爆破引起的振动监测点应布置在基础或建筑底层平面主要承重外墙或柱的底部。6.5.5 当地基基础施工、边坡加固施工或穿越施工引起地下水位变化时,还应对地下水位进行监测。6.5.6 爆破施工前应对周边建筑物设置相应的监测点对地面振动及建筑物的变形进行监测。条文说明:爆破施工前应设置相应的振动监测点和变形观测点加强振动和建筑物变形的监测。爆破施工产生的地面95、质点允许振动速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爆破施工安全允许振动速度保护对象类别安全允许振动速度(mm/s)10Hz10Hz50Hz50Hz100Hz土坯房、毛石房屋5107121115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202523282730混凝土结构房屋3040344542506.5.7 爆破施工振动监测传感器的量程和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6.5.8 实施施工影响监测前,应对周边建筑物的原有状况进行查勘记录。条文说明:施工影响监测前应对周边建筑物原有变形、损伤、裂缝及安全状况等情况采用拍照、录像等方法作好详细勘查记录,并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作好事前鉴定,以避免不96、必要的工程或法律纠纷。6.5.9 实施周边施工影响监测时,当建筑结构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1 建筑的不均匀沉降已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沉降速率已连续3天大于1mm/d,且有变快趋势;2 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砌体构件的裂缝宽度大于3mm;预制构件连接部位的裂缝宽度大于1.5mm;现浇结构个别部分也已开始出现沉降裂缝。6.6 加固与改造监测6.6.1 进行下列加固与改造的建筑结构应进行智能监测:1 拆改主体结构;2 柱、墙置换加固;3 基础托换;4 基础加固;5 地基加固;6 纠倾加固;7 移位加固。条文说97、明:本条规定了应实施加固与改造监测的情况。拆改主体结构、柱墙置换加固、基础托换、地基和基础加固、纠倾加固和移位加固均为比较危险的加固与改造项目。为保障建筑结构的安全,应对上述加固与改造施工过程和完工后结构构件的变形、位移和开裂进行智能监测。移位加固过程中需要通过实时监测移位的同步性、基础的沉降、整体倾斜及振动、重要构件的内力和变形,及时了解移位建筑的状态变化,确保移位工程安全、顺利实施。移位工程的智能监测,宜与移位施工控制系统相结合,并对控制系统提供可靠数据。6.6.2 加固与改造监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按表6.6.2选择。表6.6.2 加固与改造监测项目周边施工类型变形监测应变监测环境及效应98、监测裂缝基础沉降竖向变形水平变形风温湿度振动拆改主体结构-柱、墙置换-基础托换-基础加固-地基加固-纠倾加固-移位加固注:应测项目,宜测项目,可测项目,-不涉及该项目。6.6.3 拆改主体结构、置换加固和基础托换的监测点应布置在拆改、置换和托换构件的上方及其影响范围内位移和受力较大的关键部位。6.6.4 拆改主体结构、置换加固和基础托换施工过程中设置的支撑,应进行应变和变形监测。6.6.5 混凝土剪力墙采用无支撑分段式置换加固时,宜对置换构件的未置换段和已置换段进行应变和变形监测。6.6.6 拆改主体结构、置换加固和基础托换,应对新增或置换的柱、墙、转换梁、托梁等重要承载构件的应变和变形进行监99、测,应监测至应变和变形稳定为止。6.6.7 拆改主体结构、置换加固和基础托换施工中,进行基础开挖、原承重构件拆除、临时支撑拆除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时,应提高监测频率。6.6.8 采用加大基础底面积、加深基础进行基础加固时,应对开挖施工槽段内结构的变形和裂缝情况进行监测。6.6.9 地基采用注浆加固施工时,应对施工引起的建筑物附加沉降进行监测。条文说明:注浆加固施工会引起建筑物附加沉降,应在施工期间进行建筑物沉降监测。视沉降发展速率,施工后的一段时间也应进行沉降监测。6.6.10 地基加固或基础加固施工时,应对影响范围内的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的沉降和位移进行监测。引起地下水位变化时,尚应100、对周边道路进行沉降监测并对地下水位的变化进行监测。条文说明:基槽开挖和施工降水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为保证周边环境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应对周边建筑物、管线的变形及地下水位的变化等进行监测。6.6.11 纠倾加固沉降和倾斜监测点布置,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在纠倾过程中的变形特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纵向每边不应少于4个沉降监测点,横向每边不应少于2个沉降监测点,相邻监测点间距不应大于6m;2 倾斜监测点应建筑物角点和倾斜量较大的部位。条文说明:纠倾加固沉降监测点布置,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及地基在纠倾过程中的变形特征。纠倾加固工程中建筑物基础变形协调、上部结构和基础之间变形协调至关重要,101、关系到纠倾加固工程的成败。沉降观测点的加密布置是为了准确反映纠倾过程中建筑物的变形特征,指导和控制纠倾施工行为,以实现建筑物的协调变形。6.6.12 靠近边坡地段或滑坡地段的纠倾工程,应进行建筑物主体结构水平位移监测,并对场地滑坡进行监测。条文说明:靠近边坡地段或滑坡地段倾斜建筑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至关重要。建筑结构纠倾过程中发生水平位移会严重威胁建筑结构的结构安全,因此必须进行水平位移监测,控制变形发展,避免造成损失。6.6.13 移位加固宜与移位施工控制系统相结合,并对控制系统提供可靠数据。条文说明:建筑物移位过程中通过监测移位的同步性、基础的沉降、建筑物的整体倾斜及振动、重要构件的内力和变102、形,可以及时了解移位建筑物的状态变化,是确保移位工程安全、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要求监测点具有代表性,监测仪器应灵敏,监测数据应准确可靠,数据反馈应全面及时,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及时报警,对异常现场的处理应及时有效。6.6.14 移位加固主体结构截断施工时,宜重点监测墙、柱及托换结构体系的状态变化,包括墙、柱的竖向变形以及托换结构的异常变形或开裂等,受力较大的关键部位宜进行应力或应变监测。6.6.15 竖向移位、水平牵引移位和拖车移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竖向移位时,应监测建筑物升降位移的同步性,采集升降力与位移变化信息,以及构件变形和应变,变形和应变监测点宜布置在构件端部;2 水平牵引移位时,宜103、重点监测移位的同步性,反应牵引力和位移变化信息,采集位移不同步所造成的构件变形和应变;3 拖车移位时,宜重点监测托换结构和上部结构的倾斜,反应移位速度变化信息,采集倾斜和移位加速度所造成的构件变形和应变。6.6.16 加固与改造竣工后的沉降监测时间不宜少于2年,且应监测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6.6.17 加固与改造施工过程中,应对建筑物代表性部位的原有裂缝进行监测,当发现原有裂缝发生变化或出现新裂缝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及对结构安全性的影响程度,必要时应对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修改。6.6.18 加固与改造施工过程中,当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经专业人员检查复核后,根据104、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修改加固改造方案。6.7 危房监测6.7.1 下列情况下的危险房屋,应进行智能监测:1 拟继续使用的C级或D级危险老旧房屋;2 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风险的疑似危险房屋;3 因自然灾害、人为原因或其他因素造成房屋承重结构或构件损坏且拟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应实施危房智能监测的情况。目前,重庆市现存大量老旧房屋,经鉴定发现部分老旧房屋已成为C级或D级危房,包括住宅、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建筑。然而,由于受经济条件或其它因素所限,一些C级危房难以得到及时加固修缮或者D级危房搬迁问题难以解决,存在C级或D级危房仍继续使用的情况。这些C级或D级危房一旦发生坍塌事故,105、将造成严重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因此在消除隐患前应对其进行智能监测,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结构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常因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因私自拆改主体结构、增加楼层、改变使用功能、超载使用等人为原因,或因爆炸冲击、施工缺陷等其他因素,造成建筑结构或构件产生不均匀沉降、倾斜、变形、开裂、破损等损坏现象,严重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使用。在采取相应措施完成妥善处理之前,应对其进行智能监测,以便实时掌握建筑结构的安全状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前、处置时和处置后建筑结构和人员的安全。6.7.2 危险房屋智能监测宜包括地106、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场址、周边环境及结构构件监测。条文说明:监测内容应能反映主体结构、地基与基础、结构构件、建筑场地及周边环境在荷载和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的状态。6.7.3 危险房屋监测点的数量应能够反映整栋房屋的变形及危险点的情况,监测点应布置在结构反应最不利处或已损伤处,不应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使用,不应加剧房屋的危险状态。监测点的布置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1 倾斜测点宜布置在建筑角点、变形缝两侧的承重柱或墙上;2 裂缝测点宜布置在主体结构裂缝上,没有结构性裂缝可不布置;3 应变测点宜布置在房屋角部底层竖向承重构件上,应避开裂缝位置;4 沉降测点宜根据房屋沉降风险发展情况或发生可能性,在房屋相应角107、部沿某一边长进行布置,当沉降明显且跨度大时,可适当增加测点;5 其他监测项目根据需要参考相关规范进行测点布置。6.7.4 危房监测应在确定为危险房屋后及时实施,预警信息应及时报送。条文说明:危房监测强调监测预警的及时性,以便及时进行人员疏散或采取相应处理措施。6.7.5 监测人员在实施危房监测时,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6.8 拆除监测6.8.1 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施工过程中,应对建筑结构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发现结构有失稳趋势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条文说明:拆除施工过程中,应由专人随时监测被拆除建筑结构的稳定状态,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拆除施工安全进行。6.8.2 定向倒塌的机械拆除监测,宜对建108、筑结构关键部位的应力应变、整体倾斜、风速和风向、倒塌方向、倒塌引起的地面振动及影响范围内的重点保护目标进行监测。6.8.3 地面振动监测宜在每个测点布置1个竖直方向和2个水平方向的振动传感器,两个水平方向的振动传感器的布置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定向倒塌时应分别与倒塌方向平行和垂直;2 原地坍塌时应分别与建筑重心与测点的连线平行和垂直。条文说明:地面振动监测也可以采用三向振动传感器,两个水平方向同样应分别与倒塌方向或建筑重心与测点的连线平行和垂直。6.8.4 爆破拆除监测除应符合6.8.2条的规定外,还应对爆破引起的地面振动、空气冲击波等爆破效应进行监测。条文说明:爆破拆除施工过程中往往会产生109、地面振动或空气冲击波,为避免不必要的工程或法律纠纷,应做好爆破拆除效应的监测。437 系统施工、验收与维护7.1 一般规定7.1.1 建筑结构智能监测系统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7.1.2 智能监测系统的施工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制定质量、安全、文明和环保的保障措施。7.1.3 智能监测系统的验收应按分部验收、性能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顺序依次进行,分部验收和性能验收应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条文说明:分部验收和性能验收应由项目施工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分部验收可分为传感器安装、线缆敷设、采集子站安装与监控中心110、配置、软件测试与部署的验收。性能验收和竣工验收属于智能监测系统的总体验收,总体验收应在各分部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按性能验收、竣工验收的顺序依次进行。7.1.4 智能监测系统的维护宜包括日常管理、定期检查与维护和异常处置。条文说明:日常管理的内容宜包括运行环境管理、工作状态检查和运行安全管理,定期检查与维护的内容宜包括工作状态检查、保养与维护和保护装置的维护。7.2 系统施工7.2.1 智能监测系统的施工宜包括传感器安装、线缆敷设、采集设备安装与监控中心配置、软件测试与部署、系统调试。7.2.2 传感器的安装方式应根据设计文件、传感器说明书、现场条件和施工可行性合理选定。常用传感器的安装宜按现行协111、会标准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T/CECS 765的有关规定执行。条文说明:如果设计文件有传感器安装方式的规定,应按照设计文件执行。如果设计文件没有相关规定,应选用便于更换和维护的方式。各类常用传感器的具体安装要求,如风速风向传感器、地震动传感器、温湿度传感器、位移传感器、应变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倾角仪等,宜按现行协会标准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T/CECS 765的有关规定执行。7.2.3 线缆敷设的线路应满足设计要求,无设计要求时宜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最短路径的原则集中敷设。线缆应按支架、桥架和线缆的顺序进行敷设,宜按现行协会标准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T/CECS 76112、5的有关规定执行。条文说明:线缆敷设时,不应直接架设在有防微振动要求的设备附近,且不应直埋或架设在磁敏感设备的附近。7.2.4 采集设备安装和监控中心配置应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条件和施工进度的要求合理进行,宜按现行协会标准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T/CECS 765的有关规定执行。7.2.5 软件测试与部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测试标准GB/T 15532和现行协会标准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T/CECS 765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软件系统测试以功能测试和安全测试为主。功能测试主要包括适应性、健壮性、可恢复性及灾难恢复能力测试;安全测试主要包括加密、解密、数据备份、恢复及病毒113、检测等测试。功能测试和安全测试无需监测系统的全部网络和硬件环境,故在提供硬件环境时,各类传感器、数据采集设备、数据传输设备等仅提供1个或少量即可。7.2.6 系统调试应按硬件调试、软件调试和软硬件联调的顺序依次进行,宜按现行协会标准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T/CECS 765的有关规定执行。7.2.7 新建建筑智能监测系统的现场施工应服从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宜与其他相关工种的施工顺序和进度计划协调一致,并应做好仪器设备、线缆和标识的保护工作。7.2.8 既有建筑智能监测系统的现场施工不宜影响结构及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监测系统的施工不应降低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7.2.9 智能监测114、系统硬件施工完成后,应设置包含设备编号的固定标识,并应建立设备编号、类型、型号、数量、照片和异常情况的安装信息档案。7.3 系统验收7.3.1 智能监测系统的分部验收、性能验收和竣工验收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部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后7d内进行;2 性能验收宜在监测系统试运行结束后进行,试运行的时长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无相关规定时不得少于3个月;3 竣工验收宜在性能验收完成后3个月内进行。7.3.2 智能监测系统验收时采用的仪器仪表、量具和量器应在有效检定期内。7.3.3 智能监测系统的分部验收宜按现行协会标准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T/CECS 765的有关规定执行。7.3.4 智能监115、测系统的性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系统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无相关规定时应具备数据采集、存储、下载、读取、分析、显示和报表功能;2 系统试运行的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5%预定使用时间,监测数据的完整率不应小于95%;3 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和存储的同步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无相关规定时动态采集的同步时差应小于10ms,静态采集的同步时差应小于30ms。7.3.5 智能监测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经查阅项目资料、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成员和施工单位代表在验收文件签字。7.3.6 智能监测系统的验收资料整编应种类齐全、内容完整、数据116、准确,应包括原件纸质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版资料。7.3.7 智能监测系统的验收资料应包括:1 智能监测设计方案;2 监测仪器设备和完成的主要工程量;3 施工过程和质量管理;4 施工技术措施;5 监测仪器设备的基本资料,测点监测物理量计算公式;6 分部验收、性能验收各项指标的考核自评;7 智能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操作手册;8 竣工验收意见。条文说明:验收资料中应详细列出监测仪器设备的生产厂家、型号、数量。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包括智能监测系统的硬、软件清单以及实际完成情况与设计方案的对比、主要变更情况等。施工过程及质量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的开竣工时间、施工现场安全调试情况、质量自检、施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117、况等。施工技术措施是指施工主要采用的方法、技术及其效果评价等。7.4 系统维护7.4.1 监测单位应编制智能监测系统使用维护手册,并制定系统发生故障时保证不间断监测的应急预案。7.4.2 系统运行维护应由专人负责,并应建立运行维护相关管理制度。7.4.3 监测单位应定期对智能监测系统硬件进行检查,检查频次宜不少于3个月1次,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监测传感器位置有无变化,安装是否稳定;2 传感器外壳密封是否良好;3 信号传输线缆是否老化,表皮是否有破损。7.4.4 硬件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设备应进行物理性能及工作性能的检查,物理性能及工作性能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传感器内部元件、电路是否118、有损伤、严重老化现象,传感器线路和通道各接口是否有污渍,传感器或传感设备各项参数是否正常;2传感器的精度、线性度、迟滞、重复性和灵敏度是否满足要求。条文说明:宜在传感器的测量范围内,用一个标准仪表进行测量结果对比,并进行读数修正和数据处理,以确定该传感器的实际精度。7.4.5 监测单位应备有监测设备的相关备品、备件,发现问题后及时维修、更换。7.4.6 监测单位应根据监测项目需要,适时对智能监测系统进行完善、升级。478 数据处理与监测预警8.1 数据处理8.1.1 智能监测数据处理应结合设计、施工、运维阶段的分析和检测数据进行分析。8.1.2 智能监测的数据处理宜包括监测数据消噪和滤波、监测119、数据异常与修复、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监测数据专项分析。8.1.3 监测数据中存在的工频噪声、尖峰噪声、起伏噪声和其它噪声在数据分析前应进行去噪处理。条文说明:监测数据通常是结构或荷载状态的真实值与噪声值叠加在一起的结果。噪声数据的存在会对结构状态的评估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对数据进行去噪处理。工频噪声(单频噪声):城市供电通常为频率50Hz的交流电,它会以电磁波的辐射形式对电气设备和电子设备造成干扰,导致监测数据产生频率为50Hz的单频噪声。尖峰噪声(脉冲噪声):非连续的,由持续时间短和幅度大的不规则脉冲或尖峰组成的噪声。起伏噪声:一类频谱很宽的噪声,无论在时域内还是在频域内总是普遍存在和不可避免120、的,是类高斯随机过程,又称类高斯噪声;包括热噪声、散粒噪声等。工频噪声宜采用低通滤波、高通滤波、带阻滤波或带通滤波法进行处理,尖峰噪声宜采用限幅滤波或中值滤波法进行处理,起伏噪声宜采用递推平均滤波法进行处理,其它噪声宜采用小波去噪法进行处理。电磁低通滤波、高通滤波、带阻滤波或带通滤波等经典滤波技术用于噪声数据与有用数据位于不同频带的情况,不同于两者频谱相互混叠的情况;现代滤波使用范围更广,被普遍用于土木工程监测数据的分析处理。8.1.4 数据分析前应检测出异常数据,并应进行异常原因判别。数据分析时,应剔除或修复监测系统问题引起的异常数据,但不应该剔除或修复结构状态变化与荷载变化引起的异常数据。121、条文说明:数据异常的原因包括监测系统问题、结构状态变化或荷载变化等。典型监测数据异常类型有数据偏移、数据漂移、数据增益、数据缺失等。可采用基于相关性分析的方法判断数据异常原因,其中相关性应包括同一类型传感器之间的相关性以及不同类型传感器之间的相关性。监测系统问题引起的异常数据修复可采用基于最优化的异常修复方法、基于回归的异常修复方法、基于鲁棒去噪的异常修复方法等。基于最优化的异常修复方法和基于回归的异常修复方法实质上都是利用多个传感器之间的冗余性来对故障传感器进行修复。基于最优化的异常修复方法将预测输出与实际输出误差的二范数最小作为优化目标,而基于回归的异常修复方法则使用最小均方误差估计模型来122、训练数据集。基于鲁棒去噪的异常修复方法则主要针对稀疏类型检测数据异常,基于主成分追踪方法,通过求解凸优化问题,重建监测异常数据达到修复的目的。8.1.5 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包括基本统计分析、概率密度函数估计、极值分析和相关分析,统计分析宜按现行协会标准结构健康监测海量数据处理标准T/CCES 16的有关规定执行。条文说明:进行监测数据的概率密度函数估计、极值分析和相关分析时,对具备1年以上监测数据的情况,数据分析时长不宜少于1年,对监测数据不足1年的情况,宜选取全部完整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对于相关分析,宜采用1h数据的平均值作为1个样本。8.1.6 监测数据宜根据需要,进行结构模态参数识别、结构123、损伤识别和结构疲劳分析的专项分析,专项分析宜按现行协会标准结构健康监测海量数据处理标准T/CCES 16的有关规定执行。条文说明:结构模态参数识别宜包括结构的频率、振型和阻尼比等参数,模态识别的阶次宜包括结构的主要低阶模态及指定的高阶模态。主要低阶模态指振型参与质量系数之和达到85%以上的结构模态阶次,指定的高阶模态主要指对结构损伤较为敏感的模态阶次。8.2 监测预警8.2.1 智能监测的安全预警应根据监测数据流和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实时预警。条文说明:监测预警是建筑结构实施监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预防工程事故发生、确保结构及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8.2.2 智能监测预警体系应包括预警指标选择、预124、警值设定、预警发出、预警应急预案启动、预警升降级与消除。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智能监测预警体系应包含的内容。智能监测预警体系具有系统性、综合性。8.2.3 监测预警指标应选取多个能直接反应荷载作用、构件安全和整体结构安全的参数。条文说明:本条提出了智能监测预警指标选择的要求。智能监测预警指标选择必须本着关键、直接、简洁的原则形成多指标体系,才具备可操作性。8.2.4 智能监测应设定监测预警值,监测预警值应满足工程设计及被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条文说明:本条对建筑结构智能监测预警值提出了要求。监测预警值是监测工作的实施前提,是监测期间对结构正常、异常和危险不同状态进行判断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确定监测125、预警值,且当监测值超出预警值时,系统能按照设定的程序进行预警。监测预警值一般由设计单位、监测单位共同提出确定,并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同时,在结构全生命周期内监测预警值需根据性能、荷载等变化调整,通过动态的预警,达到危险预防、延长使用年限、降低维护成本的统一。8.2.5 监测预警值应以明确、分级的方式,形成多层次的预警等级。条文说明:本条提出了智能监测预警值的一般要求。监测预警值的设定应根据不同的工程特点、结构类型、参数特性、工程经验等综合确定。一般情况下,预警等级可分为红色、橙色、黄色三级预警;对于智能监测的预警等级可细化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预警,对应预定的监测预警控制值。蓝色预126、警:主要针对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预警值要求时,提醒各方关注该监测指标数据的变化情况、是否存在数据误报等情况,并避免经常性其他等级的预警或误报警。黄色预警(初级预警):提醒施工或使用单位应开始对环境、荷载、结构整体或局部响应进行关注。橙色预警(较重预警):提醒施工或使用单位对环境、荷载、结构整体或局部响应加强关注,并进行跟踪观察。红色预警(严重预警):警示施工或使用单位对环境、荷载与结构响应密切关注,查明报警原因,采取适当检查、应急管理措施以确保安全,并及时进行结构安全评估。8.2.6 预警发出应采取实时、智能、明显的方式通知委托方及相关单位。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智能监测预警发出的要求。智能监测首127、要特点便是智能、自动、实时,预警发出时应避免人为干预,预警提示可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如手机短信、APP、电脑端推送,以指示灯闪烁、声音警报等形式提醒。8.2.7 预警发出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启动预警应急预案的要求。应建立各级预警应急预案,形成分级管控体系及分级应急措施。8.2.8 智能监测应建立预警升降级与消除的程序。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应建立预警升降级与消除程序的要求。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的升级与降级,蓝色预警的消警,均应按照分级管控体系中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各级授权单位和人员进行判断分析提出升降级或消除建议、并最终确认。599 监测成果与安128、全评估9.1 监测成果9.1.1 监测成果应包括现场监测资料、计算分析资料、数据和表格、图像和曲线、文字报告等,监测报告应签字盖章齐全。9.1.2 监测数据的初步报告和信息反馈宜由监测系统软件自动生成、报送。9.1.3 监测报告可分为日报、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等。监测报告应采用文字、表格、图形、照片等形式,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结论明确,并及时报送。条文说明:阶段性报告包括周报、月报、季报、半年报或根据工程的需要不定期出具的监测报告。9.1.4 智能监测的观测记录、计算资料和监测成果等应定期进行归档。9.1.5 监测日报宜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概况及现状概况;2 各监测点的本次测试值、单次变129、化值、变化速率以及累计值等,必要时绘制有关曲线图;3 巡视记录;4 结论与建议。9.1.6 阶段性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概况及本阶段工程现状;2 该监测阶段的智能监测项目及测点的布置图;3 本阶段各监测点的测试值、变化值、变化速率以及累计值等,绘制有关过程曲线图;4 巡查和人工复核方法及结果,各监测项目监测值的变化分析、评价及发展预测;5 结论与建议。9.1.7 总结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概况及监测过程概况;2 监测依据、监测目的;3 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4 监测设备和监测方法;5 监测数据汇总与分析:监测值、累计变化值、变化速率值、时程曲线、断面曲线图、等值线图、监测点平面位置130、图等,监测预警情况;巡查和人工复核方法及结果;6 各监测项目发展变化分析及安全评估;7 结论与建议。9.2 安全评估9.2.1 智能监测的安全评估应在对监测数据充分识别、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各类建筑结构的相关专业技术要求进行。条文说明:本条提出了智能监测安全评估的要求。与传统人工监测相比,智能监测在监测手段上有了较大进步,但当前结构状态智能识别、智能安全评估技术仍受到较大限制,为此,现阶段安全评估仍须按各类建筑结构的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9.2.2 结构损伤分析与识别应结合现场检测结果,按损伤判断、损伤定位、损伤程度、影响评估进行综合分析,判定结构损伤对安全的影响。条文说明:本条对安全评估131、反演分析提出了要求。结构损伤识别有静力参数法、动力参数法、模型反演修正法,以及神经网络法、遗传算法、小波变换、希尔伯特-黄变换方法等,但应结合现场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以准确判定结构损伤对安全的影响。9.2.3 大型结构智能监测安全评估应进行模型反演分析,并及时对原安全评估模型进行修正、分析。条文说明:本条对安全评估反演分析提出了要求。对于施工过程的智能监测工程,诸多结构参数处于变化之中,当发现原分析模型不够精确、不合理时,应及时修正模型,并重新计算分析。使用期间的智能监测工程,利用监测结果对原分析模型进行修正,且后续监测数据可继续对修正后的模型准确性进行复核、验证,经多次修正,达到分析模型更132、接近结构现状真实工作状态。9.2.4 智能监测应重视对逐步积累海量数据的挖掘利用。条文说明:本条提出了智能监测大数据挖掘利用的要求。智能监测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会产生海量数据,大数据会创造不可估量的价值,但限于数据科学与工程技术的发展,目前对结构监测大数据的挖掘利用尚不充分。因此,智能监测工程应结合实施项目的结构特点,重视对大量数据的挖掘利用工作,为智能安全评估积累数据与经验。附录A 常用传感器的选型及性能要求A.0.1 智能监测传感器及相关设备类型按待监测参数可分为下列几类:1 荷载与环境类传感器及设备,包括风速风向传感器、风压传感器、地震动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雨量传感器、土压力计133、孔隙水压力计等。2 结构响应类传感器及设备,包括应变传感器、位移传感器、加速度传感器、内力传感器、裂缝传感器等。3 结构几何变形类传感器及设备,包括位移传感器、倾斜传感器、测斜仪、测距仪、全站仪、卫星定位系统等。4 材料性能类传感器及设备,包括锈蚀传感器等。A.0.2 传感器主要性能参数应包括下列内容:1 量程:传感器能测量的物理量的极值范围。2 最大采样频率:传感器每秒从实际连续信号中提取并组成离散信号的采样最大个数。3 线性度:传感器的输出与输入成线性关系的程度。4 灵敏度:传感器在稳态下输出量变化对输入量变化的比值。5 分辨率:传感器能够感知或检测到的最小输入信号增量。6 精度:传感器134、的测量结果与被测真实物理量的接近程度。7 迟滞:在相同测量条件下,对应于同一大小的输入信号,传感器正反行程的输出信号大小不相等的现象。8 重复性:传感器在输入量按同一方向做全量程多次测试时所得的输入-输出特性曲线的一致程度。9 漂移:传感器在输入量不变的情况下,输出量随时间变化的现象。10供电方式:传感器采用直流电供电或交流电供电。11耐久性:传感器有效使用时限。A.0.3 传感器的主要性能参数应满足下列要求:1 传感器的量程宜为预估测量范围值的2倍3倍。2 应根据监测参数和传感器类型选择适当的采样频率。当在对结构加速度等动态反应进行监测时,传感器采样频率应为需监测到的结构最大频率的2倍以上,135、采样频率宜为结构主要频率的3倍4倍。3 传感器应具有良好而稳定的线性度,在对结构位移及应变等反应进行监测时需要满足较高的线性度要求。4 传感器应具有良好而稳定的分辨率,且应比所需监测参数的最小单位量级小一个量级。5 传感器的精度应满足智能监测的要求,且不大于被监测量允许变化值的1/10。6 传感器应具有良好而稳定的重复性。7 传感器测量值的漂移应严格控制。8 传感器的防水性好,抗干扰能力强,成活率高。9 不同类型传感器的供电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要求确定。10 传感器应满足结构实际使用环境的要求。11 传感器的耐久性应满足结构安全监测持续的时间。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136、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规程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5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6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标准GB 503437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8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9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10 计算机软件测试标准GB/T 1553211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12 湿度传感器校准规范JJF 107613 结构健康监测系统设计标准CECS 33314 结构健康监测海量数据处理标准T/CCES 1615 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T/CECS 765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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