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4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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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16595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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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炼化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 发包人(甲方): 总承包人(乙方): 第一部分协 议 书发包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总承包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在(地点) 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项目代码: 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_ 第二条 工程总承包范围总承包范围: 详细范围: 附总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第三条 主要里程碑:合同生效日期:中间交接日期:最终接收日期:质量保证期:2、合同工期:第四条 合同价款金额(含税价)(大写):_元(人民币),(小写):_元(人民币)。第五条 合同附件合同附件是构成合同整体的有机组成。第六条 其他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第六条合同生效本合同_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_后生效。发包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负 责)人:开 户 银 行:账 号:电 话:传 真:邮 政 编 码:总承包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负 责)人:开 户 银 行:账 号:电 话:传 真:邮 政 编 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3、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3 工程总承包或合同工作,指总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直到完成中间交接、协助并指导发包人完成联动试车、投料试车、装置性能考核和最终接受等全过程的工程承包。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5 总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4、承人。1.1.6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的,接受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0 项目经理,指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1 永久性工程,指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中间交接、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或)装置性能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2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款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5、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临时设施,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4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总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总承包人的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及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16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总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6、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17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等阶段。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投料试车所需的材料等。 装置:是指由机电仪设备、建构筑物以及道路等组成的用于生产或制造产品的单元(或设施)。 界区:是指装置与装置之间或工厂与工厂之间以标桩、管廊、围栏或其它标识能够界定的分界线。1.1.21 施工,指总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及通过中间交接等作业。2 中间交接,是指本合同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7、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总承包人和发包人所作的交接工作,它标志着合同装置施工安装结束,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3 联动试车,系指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处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部分实物料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1.1.24 工程交接,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中间交接验收后,在合同装置联动试车完成后、投料试车前,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按照规定所做的交接工作。5 投料试车,指对合同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并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为目的的生产过程。6 装置8、性能考核,是指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对装置进行生产能力、工艺标准、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经济效益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全面考核。引进装置应通过考核,确定各项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保证值。 中间交接证书,是指装置中间交接完成后,发包人向总承包人签发的证书。8 工程交接证书,是指工程交接完成后,发包人向总承包人签发的证书。9最终接收证书,指装置质量保证期期满后,发包人向总承包人颁发的证书。1.1.30 项目文件,指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1.1.39、1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中间交接、工程接收、试车至装置性能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2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3 中间交接日期,指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向总承包人签发中间交接证书的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4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35 合同价格,指合同中约定的、总承包人完成合同项下所有工作的价款。1.1.36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10、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7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8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总承包人的款项。1.1.39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联动试车、投料试车、装置性能考核期间的服务费等款项。1.1.40 项目文件归档保证金,指依据合同约定,总承包人向发包人归档其总承包范围内项目文件责任的款项。1.1.41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1.1.4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11、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总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1.4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4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6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1.2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12、通知书(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7)投标书及其附件(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13、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5 标准、规范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及技术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1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总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总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总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研发试验成果归发包人所有。1.5.3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5.4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总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6 遵守法律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15、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总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开展合同工作,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总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总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由总承包人负责。 总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1.7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16、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当事人负有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有效期的限制。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总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17、。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总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该类暂停的,则该类暂停给总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延长。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总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18、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2.3 监理人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总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总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同时抄送发包人。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19、命时间通知总承包人。2.4 安全保证 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总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总承包人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20、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总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并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方能施工。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总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相关约定。2.5 保安责任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对总承包人的保安21、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具体见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第3条 总承包人3.1 总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中间交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中间交接、协助并指导发包人完成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性能考核及最终接收是总承包人的义务。3.1.2 总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总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及中间交接、联动试车、投料试车、装置22、性能考核过程中存在的缺陷。3.1.3 总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总承包人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中间交接日期延长。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总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总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中间交接日期。3.2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总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时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总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23、,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 总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24、目经理,总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总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款约定的权限。3.3 工程质量保证3.3.1 质量保证体系。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3.4 安全保证3.4.1 工程安全性能。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25、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合同工作,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总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环境的约定。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工程设计。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总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环境的约定。3.6 进度保证总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开展合同工作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26、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 现场保安总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总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 分包 分包约定。总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单位,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总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27、成套设备除外)。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总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总承包商应按期足额支付其项下的各分包商款项,由于总承包商的款项支付不及时导致纠纷及民工滋事等,由此引发的各类责任完全由总承包商负责。当上述事件发生时,发包人保留直接向分包商支付款项的权利,费用从总承包商的费用中扣除。 总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的,总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后果负责,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28、划。总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终止总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由于总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总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总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29、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中间交接日期的情况。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的赶工要求,并被总承包人接受时,总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 设计进度计划4.2.1 设计进度计划。总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30、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终止总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 设计开工日期。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 因总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31、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总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中间交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总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4.3 采购进度计划 采购进度计划。总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32、,并与设计、施工、中间交接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终止总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采购进度延误。因总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由总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总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4.4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总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中间交接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总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33、)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终止总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中间交接日期的延长:(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总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2) 因总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中间交接日期不予延长。(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 中间交接日期.1 总承包范围包括中间交接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中间交接日期和实际中间交接日期:(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中间交接日期,为单项工程34、的计划中间交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中间交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中间交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中间交接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中间交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中间交接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中间交接日期。.2 总承包范围不包括中间交接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中间交接日期和实际中间交接日期:(1)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中间交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中间交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中间交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中间交接日期;(2)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35、际中间交接日期;(3)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中间交接日期;.3总承包人为中间交接或试车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中间交接日期的确定。4.5 误期赔偿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的,由总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 暂停4.6.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36、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总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4.6.3 暂停时总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总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总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总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总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37、加,或(和)中间交接日期的延误,由总承包人负责。 总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总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总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总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总承包人终止合同的约定,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总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总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38、,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延长。 因总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总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由总承包人负责。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总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不包括发包人发布暂停通知时,总承包人尚未订货的设备、材料和部件):(1)总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总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39、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2)总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总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3)发包人承担总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4)发包人要求总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40、造型 总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总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总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总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装置性能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装置性能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款装置性能的评价依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装置性能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41、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总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装置性能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款装置性能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总承包人应对其在发包人所提供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基础上进行生产工艺设计或(和)建筑设计负责,该责任并不因发包人的审查而免除。5.2 设计5.2.1 42、发包人的义务(1)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总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总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总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总承包人的设计停工43、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总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总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 总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44、给予进一步确认。5.2.2 总承包人的义务(1)总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总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总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不予顺延。 (2)总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45、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总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由总承包人承担。5.2.3 遵守标准、规范(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总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中间交接质量的46、依据。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总承包人指导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装置性能考核,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向总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总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以上文件、资料和图纸应同时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47、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3 设计阶段审查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3.2 总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总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总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总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48、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3.4 因总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发包人委托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49、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5 知识产权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6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1)发包人依据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50、列出。(2)因发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延误抵达现场,且给总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3)发包人请总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总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1)总承包人依据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总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51、)因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总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不予延长。(3)由总承包人提供的试车及装置性能考核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总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总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采取谈判方式选择供货商或制造厂。总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 工程物资所有权。根据52、6.1.1款和6.1.2款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总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并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 检验 工厂检验与报告(1)总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投料试车及装置性能考核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造、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总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53、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总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总承包人。(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总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总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终止总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54、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投料试车及性能考核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总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总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不予延长。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总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总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5、,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中间交接日期不予延长。 现场清点与检查(1) 发包人根据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天通知总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与总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总承包人修复56、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2) 总承包人根据款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天通知发包人。总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或为总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合格证明。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总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57、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由总承包人负责。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总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总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款或6.1.2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总承包人时,中间交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招标询价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58、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总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中间交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中间交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总承包人负责其采购工程物资的运输,包括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总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中间交接日期不予延长。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59、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总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使关键路径延误时,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总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总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总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由总承包人负责。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总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总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在运抵现场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总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60、行保管、维护和保养,并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总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中间交接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第7条 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提交给总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总承包人在现场交验。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总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61、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总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总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总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负责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总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总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中间交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总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按62、7.2.4款的约定,在总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总承包人纳入报价。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中间交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和数量提供水、电等,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总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63、批准。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总承包人提供必要协助。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但批准机关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给总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顺延。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64、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总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 总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总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总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的约定提交施工变更申请,发包人给予合理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在收到总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65、境”管理计划后()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的确认不能减免总承包人的相关合同责任。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总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7.2 总承包人的义务 坐标复验和放线。总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总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总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 施工组织设计66、。总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总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总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1)根据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67、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总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由总承包人负责。 临时用水电等。总承包人在开工日期30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前,并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水、电、蒸汽、气等临时使用的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永久性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电、蒸汽、气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总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68、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除非另有约定)。因总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总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中间交接日期延误时,由总承包人负责。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总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总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总承包人代办并被总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69、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总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有义务予以配合。因总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总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总承包人窝工、停工和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的,由总承包人负责。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上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70、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总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总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总承包人按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总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总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总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71、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总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总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清理现场。总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总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总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总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7.3 施工技术方法总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发包72、人对关键施工技术方法确认时,在收到总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总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总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总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总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总承包人将某73、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总承包人承担。 总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总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总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总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总承包人承担。7.5 质量与检验 质量与检验(1)总承包74、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发包人上级单位、工程总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总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3)总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 总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75、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由于总承包人原因造成不合格的,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的,由总承包人负责。(5) 总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总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的由总承包人负责。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总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总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总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上述约定,经76、总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总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总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总承包人发出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总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77、总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重复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总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经质检发现因总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使中间交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78、合格时,总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使中间交接日期延误,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因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总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验收通知和验收。总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79、,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48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总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总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总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再检验。发包人或(和80、)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总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中间交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总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按照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总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由总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81、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 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中间交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中间交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7.8 健康、安全、环境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是双方的义务。(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总承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日内提出建议,并予82、以确认,总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在总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4)双方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5)双方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6)总承包人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总承包人原因导致施83、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总承包人负责。(7)双方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总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8)总承包人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发包人上级单位、监理人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总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总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84、和安全生产设施。(3)总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总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总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总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6)总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现场安全管理(1)发包人、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85、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总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中间交接或(和)联动试车、投料试车、装置性能考核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中间交接日期给予顺延。因总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中间交接或(和)联动试车、投料试车、装置性能考核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总承包人承担。(2)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86、,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3) 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4)总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87、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由总承包人负责。(5)总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6)总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减轻或免除总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总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88、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减轻或免除总承包人的合同责任。(8)安全防护检查。总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总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总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89、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总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由总承包人负责。(2)总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中间交接日期延误,由总承包人负责。(3)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总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90、 事故处理(1) 总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总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总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总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办理。(4) 因总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总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总承包人原因发生员91、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第8条 中间交接8.1中间交接申请在满足专用条款中规定的中间交接的条件,且在总承包人完成对发包人人员的培训、向发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等文件后,合同装置具备中间交接条件。 当总承包人认为本合同所列的所有工作或部分工作已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中间交接条件,总承包人应已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中间交接申请,同时还应提交中间交接的计划及方案供发包人审批。8.1.3 如果发包人经审查后认为工作或部分工作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中间交接条件,总承包人应自费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完成工作,直至满足中间交接条件,并重新向发包人按照条的规定申请中间交接。8.2 中间交接 中间交92、接由发包人组织,总承包人配合。总承包人应按中间交接的要求提供各种文件、仪器、工具、材料、专业人员及劳力。对于发包人要求总承包人进行的附加检验,如果这些附加检验的结果表明生产设备、材料或其他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总承包人应承担附加检验的费用;如果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承担该项费用。如果全部或部分工作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发包人应当书面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予以纠正,并向发包人申请重新验收,直到不合格的工作达到合同的要求为止。8.3 中间交接证书8.3.1总承包人完成全部工作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总承包人签发“中间交接证书”。中间交接只是表明装置的保管、使用责任的移交给发包人,并不终止总承93、包人对工程质量、性能考核应负的义务和责任。第9条 联动试车及投料试车9.1联动试车9.1.1 中间交接完成后,发包人组织联动试车,总承包人应派遣相关人员指导、协助发包人进行联动试车,并及时解决联动试车中出现的问题。9.1.2 如果在联动试车过程中发现装置任何缺陷或其他质量问题,总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本合同规定修补这些缺陷或质量问题直到满足合同要求。9.1.3 联动试车合格后发包人向总承包人签发“工程交接证书”。任何对合同装置与其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或缺陷将在工程交接证书中注明,总承包人应负责继续完成这些收尾工作或缺陷修补直至满足合同要求。9.2 投料试车9.2.1 发包人组94、织投料试车,总承包人应派遣相关人员指导、协助发包人进行投料试车,并及时解决投料试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如果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现装置任何缺陷或其他质量问题,总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本合同规定修补这些缺陷或质量问题直到满足合同要求。第10条 装置性能考核及最终接收10.1 装置性能考核10.1.1 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并且装置运行稳定后,装置满负荷连续不间断运行_日历日,对合同装置进行性能考核。装置性能考核由发包人组织,总承包人派遣相关人员参加。10.1.2总承包人应确保合同装置满足基础设计要求,并能达到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性能考核值。10.1.3如果性能考核的结果不满足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性能考核值95、,总承包人应该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修补、更换、重置,或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并重新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进行性能考核。10.1.4 如三次性能考核未能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考核值,但达到了性能考核的最低标准,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第16.3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装置性能不达标违约金。10.1.5 装置性能考核合格后,或总承包人按照第10.1.4规定向发包人人支付违约金后,发包人向总承包人签发“性能考核合格证书”,合同装置进入质量保证期。10.1.6 如三次性能考核装置性能考核值不能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最低考核标准,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合同装置。发包人有权在不损害其在合同下所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收回已支付96、给总承包人的全部或相应部分工程的费用。除此之外,总承包人还应支付发包人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设备材料退还总承包人而发生的全部费用。10.2 最终接收10.2.1当通用条款第11.2.1条规定的合同装置质量保证期期满,发包人将向总承包人签发“最终接收证书”,并释放履约保函或质保保函,和/或质量保证金。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11.1 质量保证责任11.1.1总承包人应对装置及其完成的合同工作的质量提供质量保证。总承包人还应取得其分包商、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材料、服务及工作的书面质量保证。上述质量保证经发包人批准后应随竣工文件一起交付发包人。11.1.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全部,97、包括用于工程的任何设备和材料出现任何瑕疵、缺陷或不满足合同要求的,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自费对缺陷进行修补,如返工、维修、更换、重新安装、重新检验/试验等任何必要的措施,直至满足合同要求。11.1.3 如果这些缺陷、瑕疵或损坏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总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应及时进行修补或补救。发包人补偿总承包人由此而发生的合理的直接的费用。11.1.4 如果缺陷或损害在现场无法迅速修复,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将此类有缺陷或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但总承包人应事先按移出设备的重置成本,增加履约保函金额或提供其它适宜的担保。11.1.5 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可能对工程98、的性能产生影响,发包人可要求总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各种试验,所需的费用由造成缺陷或损害的一方承担。11.1.6如果总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通知的要求完成缺陷修补,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此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11.2 质量保证期合同装置的质量保证期自发包人向总承包人签发“最终接收证书”之日起持续_月。对于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期见通用条款第11.3条约定的质量保修责任书中的规定。当质量保修责任书中约定的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与合同装置的质量保证期不一致时,以晚到期的为准。11.2.2 如果合同装置的任何一部分在质量保证期内经过了修理或更换,则该部分的质量保证期应予以延长,且延长的次数不99、受限制。修理或更换过的部分的质量保证期应自发包人接收之日起重新计算。11.2.3 在装置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由于保证范围内的缺陷导致合同装置不能按照设计条件运行,上述通用条款第11.2.1条款规定的合同装置质量保证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为合同装置不能按照其性能保证运行的时间,包括修补缺陷所需的总时间。11.2.4 装置质量保证期延长后,总承包人应当延长保函的有效期以涵盖相应延长的期限,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11.3 质量保修责任书11.3.1 合同装置性能考核合格之后30日内,总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格式见合同附件 “质量保修责任书”,此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11.3.2 总承包100、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总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管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11.3.3 当总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时,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天起承担竣工结算延期支付的利息。第12条 竣工文件及转资文件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总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101、的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总承包人自费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12.2 项目文件归档12.2.1 总承包人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项目文件归档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的项目文件具有归档责任。12.2.2 总承包人应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中归档范围向发包人归档其总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文件。12.2.3 总承包人应在工程交工后3个月内向发包人归档项目文件纸质版正、副本各一套,同时提交与纸质版内容相同的电子102、版刻录光盘3份。电子版文件格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12.2.4 项目文件归档保证金12.2.4.1 项目文件归档保证金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2.4.2由发包人组织对项目文件归档的验收,如总承包人未按12.3.3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归档完整项目文件,或经发包人验收不合格,不予总承包人支付项目文件归档保证金。否则发包人应于项目文件归档验收合格30日内向总承包人支付项目文件归档保证金。12.2.4.3项目文件超过归档期限一个月内者,扣罚项目文件归档保证金的5%,每超过30天加倍扣罚,直至扣完。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 变更权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103、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但由发包人指示、解释、决定或行为所产生的工作是出于以下目的时将不构成变更:(a) 执行本合同中的要求或避免错误的发生;(b) 遵守合同中所阐明的发包人要求;(c) 修正错误的工艺或材料;(d) 纠正任何由于总承包人所造成的延误或过失,以及纠正某种程度上由于总承包人、任何层次的供货商和分包人、和由总承包人按照合同负责的其它方、或由总承包人管理或监督的工作方的疏忽;(e) 为满足项目HSE 要求增加的任何工104、作。总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在中间交接、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装置性能考核过程中发现或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变更建议权。总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 变更范围13.2.1 设计变更范围(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105、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 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采购变更范围(1)总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和合同规定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总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106、)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试车物资的采购数量;(5)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采购事项;(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3 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人工、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4)发包人对中间交接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中间交接;(5)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现场签证;(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施工事项;107、(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总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总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总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总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款的约定,总承包人自费赶上;中间交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13.2.5 调减部分工程。按4.6.4款总承包人复工要求的约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总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108、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一方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3 变更程序 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发出通知。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1)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中间交接日期延长时,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总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中间交接日期延长,109、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中间交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中间交接日期延长的责任。(2)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或总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工艺、技术;3)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4)或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总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总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110、,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 发包人接到总承包人根据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或(和)中间交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总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中间交接日期延长,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日开始,视为总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或(和)中间交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2) 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根据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的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总承包人予以执行。 总承包人根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111、序的约定办理。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总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总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 ,应当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 总承包人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提出中间交接日期延长,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总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或(和)延长中间交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中112、间交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总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中间交接日期的合理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总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日内,未能批准总承包人的费用或(和)中间交接日期延长,自接到该报告的第()日后,视为总承包人提交的费用、或(和)中间交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13.5 变更价款确定每项变更价款的确定,按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或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按协商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其他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113、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总承包人根据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届时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3.7 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总承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发包人收到总承包人通知后()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格;(2) 发包人根据13.3114、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3)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中间交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付款(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总承包人。(2)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115、时间安排,向总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4.2 担保 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 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总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总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向总承包人116、支付。 预付款抵扣(1)抵扣预付款。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终止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1)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总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总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发包人从应付给总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总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时,当合同约定了总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3)发包人从应付给总承包人或属于总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总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约定了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4)发包人从应付给总承包人或属于总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117、抵扣时,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尚未扣减完的预付款余额,由总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14.4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工程进度确认单,应注明设备材料费、建安工程费及其它费用明细。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14.5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11.2.1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和11.2.2款质量保修金额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1)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款暂时扣减的全部质量保修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总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118、。此后,总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余下的质量保修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日内,将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的余额支付给总承包人。(2)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总承包人请求提供余下的一半质量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在接到该保函后,向总承包人支付该保修金额余下的一半款项。此后,总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在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后的()日内(或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内),退还该保函。提交质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14.6 119、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等)的合同金额,提交付款申请。总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6.2 约定了14.7.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20、的方式时,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或(和)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等)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由总承包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在本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121、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总承包人的实际工作或(和)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明显落后时,发包人有权与总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总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总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14.7.3 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付款条件。约定了由总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条件;未约定履约保122、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14.8.3 工程进度款(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总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天内审查并支付。(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总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天内审查并支付。14.9 付款时间延误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如双方协商不成,从此后的第()天开始,以123、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总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发包人延误付款()天以上,总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总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当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时,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总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中间交接日期顺延。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总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124、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14.10 税务与关税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口关税。 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14.11.1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总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总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总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当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总承包人须另行支付125、该索赔款项。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总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总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14.12 竣工结算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根据12.1款的约定,总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总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总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 )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总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结算资料。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总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126、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后在( )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结清后,发包人将总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总承包人。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接到总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 )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4.12.5 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 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总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发包人从总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127、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总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从总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总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发包人在总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日内,仍未支付,总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总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128、包人要求总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总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总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14.12.7 总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 总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总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总承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总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129、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总承包人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拖欠的余额及其利息。当总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竣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总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3 其他第15条 保险15.1 总130、承包人的投保 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总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总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总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总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适用。总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总承包人从131、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总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雇主责任险(或团体人身意外险)发包方和总承包方相关人员必须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或团体人身意外险后方可开始施工。15.4 保险的其他规定15.4.1 由总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132、险,由总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15.4.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15.4.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15.4.4总承包人人应对其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人员、机具、车辆、财产投保,并向发包人提供保单复印件。发包人不对总承包人的任何人员财产损失或总承包人造成第三方的人员财产损失负责;总承包人应免除发包人由此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16.1 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款133、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或(和)建筑造型、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 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中间交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总承包人延误合同工期;(2)总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134、部件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3)总承包人经三次验收仍未能通过中间交接、或经三次考核仍未能通过性能考核,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4)总承人违反7.8款关于健康、安全、环境等约定的;(5) 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6)总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其他责任和义务; 总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总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16.2 索 赔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总承135、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总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总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 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日内,向总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2) 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 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136、(4) 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总承包人认可。(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总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日内,发包人向总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总承包人的索赔。总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中间交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137、务时,总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 索赔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2) 总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 发包人在收到总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30日内与总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总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 发包人在收到总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总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总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5) 当总承包138、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总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总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3 争议和裁决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具体解决争议的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 仲裁机构或法139、院责令停止实施。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第17条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17.1.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17.1.2 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管方是总承包人140、时,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总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中间交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1) 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 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3) 总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总承包人承担;(4)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总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5)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141、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6) 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总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中间交接日期相应顺延。第18条 合同终止18.1 由发包人终止合同 通知改正。总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总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由发包人终止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合同或终止合同的部分工作。在发出终止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总承包人。发包人终止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142、他权利。(1)总承包人未能遵守款履约保函的约定;(2)总承包人未能执行款通知改正的约定;(3)总承包人未能遵守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4)总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总承包人无作为;(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天以上;(6)总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7)根据款第(5)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中间交接、工程交接、未能通过的装置性能考核,使整个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总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143、况表明总承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总承包人实施工程而终止合同或终止合同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总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总承包人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终止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总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终止的工作;(2)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总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总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144、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总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总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6)经发包人批准,总承包人将其与被终止合同或被终止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145、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7)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终止的合同部分工作;(8)在终止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终止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款的约定,总承包人收到终止合同或终止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立即与总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保修金额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应增减的款项。经协商一致,作为终止日期的结146、算资料。 终止合同后的结算(1)根据款终止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总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总承包人。(2)合同终止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总承包人。(3)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款约定的总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总承包人。(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总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47、总承包人的撤离(1) 全部合同终止的撤离。按款第(4)项的约定,总承包人有权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2) 部分合同终止的撤离。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终止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总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总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总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148、机具和设备。 18.2 由总承包人终止合同 由总承包人终止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总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终止合同,但在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天前告知发包人:(1)发包人违反本协议有关付款的约定,经总承包人书面催款()日内拒不支付,也未与总承包人就此协商一致的; (2)发包人违反4.6.4款总承包人要求复工的约定的; (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总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天以上;(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149、;发包人接到总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与总承包人协商一致,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总承包人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中间交接日期顺延;总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总承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总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总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150、已购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总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5)应发包人的要求,总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6)在总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终止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终止合同的通知151、后,即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额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总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总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经协商一致,作为终止日期的结算资料。 终止合同后的结算(1) 根据款终止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终止合同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总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总承包人。(2) 合同终止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152、预付款,根据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总承包人。(3) 总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发包人根据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终止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总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4)总承包人尚有根据款终止合同日期结算资料中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终止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总承包人的撤离。总承包人在合同终止后,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18.3 合同终153、止后的事项18.3.1 合同终止后,由发包人或由总承包人终止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终止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8.3.2 终止合同的争议。合同一方对终止合同、或对终止日期的结算资料有争议,采取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9条 合同的效力19.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2 除本合同第11.1款质量保修责任书的约定外,合同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已结清,本合同即告终止。19.3 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154、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20条 补充条款本通用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3 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采用其他语言文字。1.4 适用法律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1.5 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具体见本合同附件()1.7 保密事项签订的保密协议(含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名称): 。第2条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 监理人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155、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职权: 监理的权限: 第3条 总承包人3.1 总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经合同双方商定,总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总承包人应于 年 月 日向发包人提供总包合同执行手册一式 份。 3.2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3.8 分包分包约定:约定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分包事项: 。分包人长名单: 。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4.3 采购进度计划工程物资采购及开始日期的约定: 4.156、4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4.5 误期赔偿因总承包人原因使工期延误,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按工程的相应里程碑来约定):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工程装置性能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的说明如下: 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5.2.2 总承包人的义务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157、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操作维修手册。提交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1)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2)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3)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4)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第6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 总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类别、估算数量或158、(和)规格清单:由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运抵现场后,总承包人应根据设备、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的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共同完成设备、材料交接验收记录,同时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设备价格明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工程物资保管委托总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总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总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中间交接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办理退库手续无偿移交给发包人。第7条 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 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的内容和时间: 总承包人的进场条件和进厂日期: 发包人提供159、给临时水、电等类别和取费单价: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总承包人的义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总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由总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5 质量160、与检验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总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7.8 健康、安全、环境提交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第8条中间交接8.1 中间交接应具备的条件:8.2 中间交接的程序及内容:8.3 总承包人应交付的文件及其要求:第9条联动试车及投料试车9.1 联动试车联动试车应具备的条件:联动试车的程序及内容:总承包人应交付的文件及要求:9.2 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投料试车161、的程序及内容:总承包人应交付的文件及其要求:第10条 装置性能考核及最终接收10.1 装置性能考核 装置性能考核应具备的条件: 装置性能考核的程序、内容装置性能考核标准及最低性能标准:10.1.4 总承包人应交付的文件及其要求: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11.1 装置质量保责任11.2 质量保证期合同装置质量保证期:分项工程质量保证期:11.3质量保修金额及支付:第12条 工程竣工文件及转资文件12.1竣工验收报告及转资文件的内容要求:12.2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12.3项目文件归档保证金金额: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2 变更范围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 13162、.5 变更价款确定: (A、B属于并列方式,任选其一,其他内容补充)A、除不可抗力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B、在完成包干范围内工程内容,满足设计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并验收合格后,按包干费用结算;如发生工程内容减少(或增加)变更,将按以下原则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工程内容减少,将从结算款中按概算相应价格扣除相应的工程费用。工程内容增加,经各方确认后按相应计价依据结算,并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应调整。凡涉及变更价款及相关内容的变更,双方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14.2 担保履约保函。总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仅适用于内部单位)。(或)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163、时间: 14.2.3 预付款保函。总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仅适用于内部单位)。(或)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3 预付款 预付款的金额为: 发包人向总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预收款收据。 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14.4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其他进度款有: 14.5 质量保修金。总承包人不提交质量保修金(仅适用于内部单位)。(或)提交质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6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164、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13其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按时开具各类发票。总承包人提供的发票应按照合同价款的组成,建筑、安装费开具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设备、材料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设计、勘察、管理等费用开具服务业发票。其中建筑业、服务业发票应在发包人支付上述款项时提供,项目结束时,差额发票在提交结算时提供;设备材料费在设备材料运抵现场时提供;现场加工制作设备在设备加工制作完成后提供。第15条 保 险15.1 总承包人的投保合同双方商定,由总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15.2 一165、切险和第三方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安装工程及中间交接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16.1工期延误违约金 如果总承包人未能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合同关键里程碑,总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如下: 序号里程碑描述每延期1周违约金金额或百分比延期30天内超出30天1234 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并不能改变合同里程碑日期,也不能免除总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采取补救、赶工措施以达到工期要求或减缓延误的义务。 当总承包人未能达到上述关键合同里程碑时,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支付立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任166、何总承包人的到期款项或履约保函中扣除工期延误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金的累积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格的_%。 如果延期超过3个月,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剩余全部或部分工作。发包人终止合同剩余全部或部分工作不免除总承包人按照本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的义务。16.2 关键人员调离违约金 未经发包人的事先书面批准,总承包人不得调离或替换下列关键人员:姓名职务/职位调离违约金备注 如果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总承包人调离或替换了上述人员,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上述关键人员调离违约金。 发包人可从给总承包人的任何到期款项或履约保函中扣除上述违约金。16.3 装置性能不达标违约金 如果合同装置在性能考核后不能满足合同要求,167、且在整改后第三次性能考核还不能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考核值,但能达到装置的最低性能标准,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装置性能不达标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计算如下:(1)生产能力不达标:(2)原材料消耗不达标:(3)公用工程消耗不达标:(4)排污标准不达标:(5)噪音不达标:(6)其他指标:装置性能不达标违约金累积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格的_%。 如果装置经三次性能考核后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最低性能要求,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装置,且在不损害根据合同或其它规定所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收回支付给总承包人的全部或相应部分工程费用外,总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的财务费用、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设备、材料退还总承包人而发生的168、全部费用。16.4 总承包人最高责任限额 总承包人在本专用条款第16条下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累积不超过根据所有已发生的变更调整过的合同价格的_%。 上述总承包人责任限额不包括下列责任:(1)总承包人可以或者应当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补偿的;(2)总承包人可以或者应当可以从分包商、供货商或者其他第三方获得补偿/赔偿的,或者这些责任应当由分包商、供货商或者其他第三方承担的;(3)总承包人因执行或者没有执行相关国家法律、税务、关税和清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责任;以及(4)由于总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的责任。(5)总承包人在本专用条款第条下的责任。16.5 争议和裁决因本合同发生169、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因关联交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共同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17条 不可抗力见通用条款中相关约定。第18条 合同终止见通用条款中相关约定。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见通用条款中相关约定。第20条 补充条款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附件目录附件一工作范围附件11工作范围概述附件12发包人提供/采购的设备附件13总承包人技术文件交付清单附件14试车备件/开车备件及两年备品备件清单附件二 技术要求及发包人管理规定附件21工程统一规定附件22标准规范清单附件23基础设计及其它技术文件附件24进口设备/材料分交表附件25性能考核及验收标准附件26发包人管理规定(包括设计、采购、框架协议、业主采购的设备、施工、分包管理、进度、费用、质量、HSE、总承包人文件交付、归档、性能考核、开车服务、质量保修等项目管理要求)附件27发包人批准的供货商名单附件28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商名单附件2-9发包人已签署的保护伞协议附件210发包人已采购设备的订货合同附件三进度计划合同里程碑并注明关键里程碑点附件四价格分项及付款附件41价格分项附件42付款条件附件43奖惩规定附件六保函格式附件七HSE协议附件八质量保修协议附件九廉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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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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