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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朗智能家居连锁专卖店加盟手册
瑞朗智能家居连锁专卖店加盟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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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281772 2024-12-16 50页 218KB
1、瑞朗智能家居连锁专卖店加盟手册 瑞朗智能家居连锁专卖店天津总部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瑞朗简介组织管理瑞朗的经营理念总部对专卖店的支持申请加盟方的条件对城市和经营场地的要求投入资本需缴纳的费用加盟程序联系方式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诚征首批加盟城市瑞朗智能家居全国连锁专卖店规划示意图附件:授权加盟协议书专卖店加盟申请表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特许零售商发展申请专卖店分店发展申请瑞朗简介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天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专业设计、生产、销售智能家居产品的国家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作为中2、国网络化智能家居的先驱和倡导者,瑞朗智能家居在国内率先研发、生产和销售网络化智能家居产品和系统,采用国际标准的电力载波通讯协议(X10),获得多项专利,产品通过权威部门的检测,符合国家对电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质量、信誉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多年以来在业内已形成较好的品牌形象。形成较完整的智能家居装修解决方案和系统,巧妙的解决了功能、价格、可靠性,安装复杂性、升级扩展等系统设计问题,非常适合于别墅和高级公寓,成为高级住宅开发不可缺少的内容。瑞朗有着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先进的经营策略,灵活的经营手段,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使瑞朗的品牌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公司本着质量至上的经营理念设计、生3、产、服务。将高质量、智能化、节能、环保和人性化设计注入每一个产品,客户的完全满意是企业始终不渝的目标,也是瑞朗智能家居全体员工的最大心愿。 智能家居将改变人们的生活,更好的服务社会、享受生活;智能家居是高品位的选择,也是高品位的科技。瑞朗智能家居连锁专卖总部是瑞朗智能家居下属的相对独立的销售部门,利用瑞朗的品牌效应,凭借瑞朗在智能家居行业的技术和实力,致力于在全国范围内创立智能家居的营销服务体系,不仅销售瑞朗产品,同时吸纳国内外所有优秀智能家居品牌和产品,在全国的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中推广和销售。同时也将开通网上销售业务,借助瑞朗强大的网络优势,宣传和发展网上业务,由各地专卖店进行配货和安装。瑞4、朗智能家居技术培训中心作为目前国内唯一的智能家居专业技术培训机构,肩负着历史的使命,1.推广智能家居技术。2.培养智能家居专业技术人员。 3.认证设计及工程单位的智能家居技术资质。 4.认证行业内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目前培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瑞朗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为应付快速膨胀的市场和客户群,帮助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能快速熟悉业务,配合瑞朗智能家居连锁专卖店计划,培训中心将陆续在国内各大主要城市开办培训课程。同时也将开通网上的理论培训。组织管理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是一个以特许连锁为主的连锁组织。连锁组织一般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企业,在核心企业的组织、管理下,5、使用相同的商标和商号,执行统一、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并以一定的形式组成的联合体。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管理、运作连锁组织就叫连锁经营。特许连锁是连锁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特许方和受许方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特许方向受许方提供拥有产权的商标、商号、商业技术和经营模式,并给予相应的培训,受许方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使用权。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是瑞朗公司和各地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以下简称专卖店)共同组成的非法人组织。瑞朗公司作为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的发起者、组织者和管理者,行使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总部(以下简称总部)的职能,对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进行全方位管理。专卖店作为瑞朗智能家6、居销售连锁组织的一员必须遵守总部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接受总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瑞朗公司与专卖店之间是一种靠契约联系起来的合作关系。按照连锁经营的要求,由瑞朗公司统一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的所有成员共同遵守执行。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统一形象 专卖店有统一的店面形象和店堂布局,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和颜色、货架(开架),以及标准的店堂分区;另有统一的信封、信笺、名片、宣传招帖等CI识别系统。总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品牌形象宣传。2、统一供货 总部统一组织进货。总部利用整个组织的规模优势,降低进货成本,增强价格优势,共享规模经营带来的利益。另外,总部通过7、对专卖店进销存数据的汇总和分析,调剂余缺,降低库存风险。 3、统一品质 总部为专卖店提供品质标准统一的商品。统一组织进货是统一品质标准的保障。进入专卖店的商品都应当是经过筛选,品质过关,具有一定市场潜力的商品。 4、统一价格 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实行统一的价格政策。总部对专卖店实行统一供货价和价格保护,专卖店执行总部统一的价格政策。5、统一服务 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有统一的店堂服务标准和规范,所有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执行,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瑞朗品牌良好的社会形象。6、统一考核总部根据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的有关规定,对专卖店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考核,以确保整个组织的有效运作。8、瑞朗的经营理念 1、企业宗旨 立足智能家居领域,面向中国市场,致力于产品的研发、技术服务和市场营销的建立,促进中国智能家居产业发展,提高国民生活品质,推动中国社会信息化进程。2、企业定位 研发适合中国的智能家居产品,做好基础工作,以技术推动市场,以市场推动企业的发展。组织培训和技术交流,有效利用资源,和事业伙伴一起促进行业的快速成长。3、企业价值观 提供超过顾客期望的服务,取得我们期望的回报。4、企业精神 敬业报国,追求卓越;迅速反映,马上行动。5、发展目标打造中国自己的智能家居名牌-瑞朗。建立全国范围的连锁式智能家居营销、服务体系-瑞朗智能家居连锁专卖店。总部对专卖店的支持总部在以下几个方面9、给予专卖店以有力支持: 1、品牌支持经过多年努力和大量的市场投入,瑞朗品牌的知名度不断提高。瑞朗品牌这一不断增值的无形资产,将给加盟方在信息领域实现多元化服务带来巨大优势和利益。 2、宣传支持 总部每年都投入一定的资金,通过全国性媒体进行品牌宣传。另外,总部定期通过专卖店对外发行瑞朗智能家居。 3、商品支持 总部按厂商价格为专卖店提供丰富的商品,并按规定提供退换货和销售返利。 4、物流支持 总部在天津设有物流中心,为专卖店提供商品配送服务。总部计划在东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和西北逐步实现区域物流服务。 5、营运支持 总部营运指导部门负责为专卖店提供培训服务。6、信息支持 瑞朗公司拥有强大的10、信息服务能力,在网上瑞朗()专门设有为专卖店服务的内部平台。 7、市场保护 总部为加盟方提供必要的市场空间。 8、信用支持 总部对符合条件的专卖店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 连锁经营具有很多优势,但这一优势是建立在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的成员共同遵守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的管理制度,实现规模运作这一基础之上的。否则,一切优势无从谈起。 申请加盟方的条件1、认同瑞朗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2、保护知识产权,不卖假货,决不侵权。 3、具备一定的信息行业知识。 4、具有创业精神、以及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5、了解当地市场。 6、具有独立法人资格。7、有一定的资金支持。 8、身体健康。对城市和11、经营场地的要求1、总部特别指定的城市,或没有正式授权的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的城市。2、在信息行业较为集中区域,或较为繁华的商业区。 3、拥有独立店面或独立柜台。4、建议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专卖店的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专卖店的营业面积在30平方米左右;不足50万人口的城市,专卖店的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左右。具体营业面积还要根据房屋租赁费用和经营项目而定。 投入资本开设一家专卖店,如果从零开始,需要以下几方面的投入:授权加盟费、场地费、装修费、设备费、前期的广告宣传费、商品占用的流动资金等。城市不同,经营规模不同,投入也不同。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大约需投入20元左右12、,5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大约需投入10万元左右,不足50万人口的城市大约需投入8万元左右。需缴纳的费用1、授权加盟费 授权加盟费是申请加盟方为获得瑞朗公司的特许经营权,而缴纳的特许经营权许可费。一次授权的特许经营期为10年。 考虑到地区差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授权加盟费在2万元,地级市的授权加盟费在1万元,县级市的授权加盟费在0.6万元 2、品牌使用费 品牌使用费指专卖店每月向总部支付的瑞朗商标和商号的使用费和维护费。 品牌使用费根据全国和专卖店所在城市的社会和经济方面的统计数据,以及总部对专卖店的考核要求综合确定。品牌使用费是专卖店在正常的经营状况下有能力承担的费用。 3、履约保证金为了有13、效控制加盟者在合约期间受管理机构管理,依照统一规划的营运方式统一经营,不违反管理规定或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形象,专卖管理机构要求加盟者缴纳一定保证金。专卖店、专卖分店、零售商履约保证金均为1万元。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合同时一次付清。4、无论加盟方因何原因退出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或被终止授权,已缴纳的授权加盟费和品牌使用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合约期满退还。加盟程序 1、仔细阅读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加盟手册,向总部市场中心提交以下资料: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加盟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地信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分析报告; 附有专卖店店址位置的城市地图; 专卖14、店的平面图和经营面积。 2、总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批。其间,申请加盟方可以来津考察总部并面谈。3、总部一旦决定接受加盟申请,将通知加盟方缴纳授权加盟费,并签署加盟协议书。4、指导专卖店筹备开业,并免费提供专卖店授权牌、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形象识别使用手册、营运指导手册、店堂POP系列、瑞朗智能家居销售排行榜榜头等开业物品。5、专卖店只作为投资者现有企业下属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只需到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即可。联系方式 2、总部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3-1号 邮政编码:300211 3、乘车路线:河西区黑牛城道解放南路下车。 4、银行和帐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15、津河西分行东楼分理处 帐号: 单位名称: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3-1号税 号: 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在以下城市诚征加盟以下所列城市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分为A、B、C、D的四个级别,针对每种级别,规定年销售数量不同。级别ABCD年销售100万60万40万25万东北:沈阳(B);大连(B);长春(C);哈尔滨(B)华北:北京(A);天津(B);济南(B);青岛(B);烟台(C);威海(C);太原(C);郑州(B);石家庄(C);秦皇岛(D); 华中:上海(A);合肥(C);芜湖(D);南昌(C);九江(C)杭州(B);宁波(D);绍兴(D);台州(D)16、;温州(C)南京(B);无锡(C);扬州(D);张家港(D);华南:长沙(B);武汉(B);宜昌(D);海口(C);广州(B);深圳(B);珠海(C);佛山(C);东莞(C); 福州(B);厦门(C);香港(A);澳门(C)西南:重庆(B);贵阳(C)南宁(C);柳州(D);桂林(D)成都(B);绵阳(D)昆明(C)西北:西安(C);兰州(C);乌鲁木齐(C)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 授权加盟协议书甲方: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任、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17、就乙方加入甲方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建立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开展智能家居产品的销售与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授权加盟的涵义 1、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是甲方建设和管理的全国性智能家居产品的销售与服务组织。该组织及其成员-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的一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均由甲方制定。瑞朗、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的商号、商标及其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均为甲方所有,受法律保护。未经甲方授权认可,其它一切单位、个人均不得使用。2、 本协议所指授权加盟的涵义为:在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一切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基础上,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的加盟成员,在 省 市 路18、使用 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 店(以下称专卖店)的商号及甲方之商标,开展智能家居产品的销售与服务活动。 3、甲、乙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及归属关系。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其建立的专卖店按甲方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确认的统一规范和模式进行管理,享受甲方的专业服务,接受甲方监督。 4、本协议所指授权范围指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地点建立一家专卖店。乙方如需增加专卖店的数量,须与甲方另签协议,获得新的授权。如因不可抗力影响致使乙方不能在现有店址继续经营,乙方可另行选址,并经甲方认可后享受本协议的授权。二、合作的目标 甲、 乙双方本着精诚团结,共存共荣的合作信念,以不断完善的销售与服务模式,为19、消费者提供优良、实用、丰富的智能家居产品,提高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以及专卖店的社会地位,促进中国智能家居产业的繁荣与发展。三、费用 1、授权加盟费的内容 甲方的特许经营权许可费。 2、品牌使用费的内容 甲方商标和商号的使用费和维护费。3、收费办法 授权加盟费: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给甲方作为授权加盟费,取得甲方的正式授权,甲、乙双方签定正式的授权加盟协议。 品牌使用费:根据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乙方取得甲方授权后,自2001年 月 日起,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支付品牌使用费。 4、如果乙20、方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而被甲方终止授权,或乙方提出终止授权,或乙方自动退出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时,乙方所缴纳的授权加盟费和品牌使用费不予退还。 四、商品供应1、供货渠道 甲方为乙方专卖店的唯一供应商,乙方不得从甲方以外的其它渠道自行购进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经营的商品用于销售。对属于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经营范畴,但甲方未能组织的商品,乙方可以自行组织进货。 2、价格 甲方对组织上市的商品统一确定零售价和与乙方的结算价,并随同上市商品清单提供给乙方。乙方根据本地市场情况,在遵守甲方或厂商的价格政策的前提下,对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有最终决定权。乙方不得任意提价损害消费者的利21、益,不得任意削价竞售扰乱市场。3、进货与退换货 乙方向甲方进货与退换货,应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4、库存保障 乙方应对在销商品确定基本库存,并保证流行畅销商品不出现缺货、断货现象。甲方根据销售实现优先原则,对专卖店的库存进行余缺调剂,以减少库存积压,降低库存风险。 五、结算1、甲、乙双方按照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专卖店往来款结算管理方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在甲方预留财务印鉴,并以此印鉴作为结算的有效印鉴。 六、知识产权保护1、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永不侵权。决不允许专卖店及其职员制造假货、销售假货。2、对甲方组织销售的商品,甲、乙双方均有保护其知识产权不22、受侵犯的权利与义务。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必须协助厂商和合作方共同完成法律或其它形式的救济。3、如发现乙方有侵权或销售假货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按销售额100倍向乙方处以罚款,同时追究法律责任。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商品的知识产权是否合法。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对瑞朗、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等商号、商标及其一切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等商业秘密拥有专有权;对专卖店的店面设计、店堂布局有决定权,对专卖店的经营管理有监督权,以确保其按甲方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运行;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专卖店的智能家居商品进、销、存数据及其它市场信息;有权按规定向乙方23、收取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的授权加盟费和品牌使用费、商品货款及运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当甲方的商号、商标及其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等专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完成法律或其它形式的救济的协助;甲方有权在乙方所在城市或地区发展其它专卖店。在发展其它专卖店时,如乙方具备投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并经甲方认可,甲方愿意优先与乙方合作;如乙方未按本协议和专卖店经营管理规范运作,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破坏连锁体系的正常运作,损害甲方的声誉或对专卖店经营不善,不能达到甲方的考核标准,甲方有权收回授权,终止合作,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2、甲方的义务 提供瑞朗的商号、商标及其专卖店的标准店面设计形象和整套经营管24、理规范给乙方专卖店使用,协助完成专卖店建设,并向乙方专卖店从业人员提供完备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训练;向乙方专卖店提供享有合法版权、商品化程度高、市场潜力大的智能家居商品和属于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经营范畴内的商品,并准确、快速地交货;以富有竞争力的价格与乙方结算; 向乙方提供持续的商品和市场宣传、广告支持; 向乙方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指导与咨询; 以不断完善和先进的资讯手段为乙方提供信息服务; 为提高乙方专卖店在智能家居市场的竞争能力,最大限度地向乙方提供一切可能的其它扶持和服务,确保专卖店与甲方共同发展。 3、乙方的权利 获得瑞朗 的商号、商标及其专卖店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使用权; 25、获得甲方资讯系统的终端使用权;获得甲方在商品行销及市场、宣传广告上的支持;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服务;在严格执行甲方关于专卖店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对专卖店拥有经营管理权; 对甲方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有调整建议权,但在甲方未作统一调整之前不得擅自更改。 4、乙方的义务在甲方协助下,完成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开业所需的有关法律手续;遵守甲方有关专卖店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接受甲方的监督;确保专卖店经营场地、人员及其资金等经营条件的稳定与持续;保护甲方的商号、商标及其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不受侵犯。在发生此类现象和行为时,协助甲方完成法律和其它形式的救济; 未经许可,不得将甲方的商号、商26、标及其经营管理规范,用于除专卖店以外的其它任何场所、行业或提供给第三方; 对甲方有供货能力和条件的商品确保从甲方进货,并利用自身条件向甲方推荐其暂时不具备供货能力的商品; 完成甲方确认的经营指标; 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支付授权加盟费和品牌使用费、商品货款及运费,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甲方提供商品的销售周报及其它市场信息,协助甲方完成各项市场调查工作; 专卖店不得从事销售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经营范畴以外的商品。乙方不得参加与甲方相同或类似的组织,以及开展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八、合作期限 1、甲、乙双方的合作自2001年 月 日正式开始,至2011年 月 日止,为期十年。 2、27、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经营业绩和执行本协议及其它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与乙方的合作。3、十年合作期满后,甲、乙双方如愿继续合作,可延长合作期,由甲乙双方另签协议确定。九、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时应以协商形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仲裁或诉讼地点在天津。十、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本协议未尽事项或需要调整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协议形式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调整,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遇有下列情形,则本协议终止: 合作期满,甲、乙双方决定不延长合作期;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主28、体消亡; 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影响致使合作无法继续;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另一方有权终止并要求赔偿;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并经甲方同意; 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合作无法继续。 3、乙方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 乙方股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甲方认为新的控股方不符合甲方制定的投资人标准时;乙方因债务或其它原因已经被第三方控制而丧失实际经营权时;乙方私自将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转让给第三方时;乙方不按规定交纳授权加盟费和品牌使用费时;严重违反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的其它有关规定时。 4、单方终止本协议时,如一方有异议,应在收到终止本协议的通知或者应当知道本协议被终止之日起一个29、月内申请仲裁,逾期视为放弃异议权。 5、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及有关附件的规定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随本协议终止而消灭,一方仍然有权向对方追索欠款,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6、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瑞朗名义开展经营,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十一、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下列附件作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商标及商号使用管理办法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形象识别使用手册 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专卖店往来款结算管理办法 天津市瑞朗30、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甲方: 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地址: 邮编: 乙方: 授权代表: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年 月 日 瑞朗智能家居连锁专卖店加盟申请表申请加盟商通 迅 地 址邮编法 人 代 表电话传真电 子 邮 件网 站所有制性质(打)国营 集体 私营 其它投资单位简介上年的营业额成立时间自有资产营业面积经营重点:员工人数主 要 负 责 人 个 人 简 历工作经历姓 名性 别学 历专 业本 地 市 场 规 模智 能 家 居 市 场 分 析城市非农业人口已建、在建别墅数量 套31、年国内生产总值智能小区建设情况很活跃 较多 刚开始家用电脑拥有量 台高档电器开关销售情况畅销 有些销量 很少专业家居市场数目 个您对本地智能家居市场的看法建 店 设 想店面平面图经 营 地 点经 营 面 积投 入 资 本安 排 人 数表格填写好后请传真回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总部。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朗公司)为加强对“瑞朗”品牌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瑞朗公司授权使用的“瑞朗”品牌指“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瑞朗”、“RUILANG”的商号和商标(包括图形),以及其他32、经营标识。“瑞朗”品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未经瑞朗公司书面授权许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瑞朗”品牌。使用“瑞朗”品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瑞朗公司的书面授权,缴纳品牌使用费,并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瑞朗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品牌使用费包括瑞朗公司商标和商号的使用费和维护费。瑞朗公司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瑞朗公司的有关管理办法保护合法使用“瑞朗”品牌的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以下简称专卖店)、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分店(以下简称专卖店分店)和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以下简称零售商)。 第二章 授权管33、理瑞朗公司可以授权专卖店的加盟方投资开设专卖店分店或授权第三方成为零售商。但获得上述授权资格的专卖店加盟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与瑞朗公司签有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授权加盟协议书,且该协议书规定的授权是有效的。2、遵守与瑞朗公司签署的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授权加盟协议书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3、遵守本暂行办法和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瑞朗公司与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专卖店加盟方签署品牌授权使用协议,授权专卖店加盟方可以在其授权城市的行政区域(不包括所辖市、县)内投资开设专卖店分店,或授权第三方成为零售商;如果其授权城市所辖的市、县没有34、专卖店、专卖店分店或零售商,则该专卖店加盟方可以向瑞朗公司申请开设专卖店分店,或授权第三方成为零售商。专卖店加盟方不能在其授权城市的行政区域(包括所辖市、县)外开设专卖店分店,或授权第三方成为零售商。瑞朗公司向符合本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的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颁发授权牌,并以此作为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的授权认证标志。授权牌在授权时颁发。授权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授权当年,在有效期限结束时,根据考核结果核发新的授权牌。授权牌不得伪造。没有授权牌的授权为无效授权。使用“瑞朗”品牌的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有瑞朗公司规定使用的授权牌,并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35、。2、在授权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3、“瑞朗”品牌仅用于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如果改变“瑞朗”品牌的使用地点和用途,必须事先向瑞朗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瑞朗公司的书面批准。4、符合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形象识别使用手册中的有关规定。5、使用与授权牌相符的授权名称。专卖店、专卖店分店的标准名称是“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 零售商的标准名称是“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6、按规定缴纳品牌使用费。7、在瑞朗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瑞朗公司为遵守本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提供一定的市场保护。专卖店同其他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隔距离。专卖店加36、盟方投资开设专卖店分店时,应事先向瑞朗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瑞朗公司的书面批准。未经瑞朗公司书面批准而开设的专卖店分店瑞朗公司不予承认。专卖店加盟方在授权第三方成为零售商时,应事先向瑞朗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专卖店加盟方应与第三方签署品牌授权使用协议,并经瑞朗公司确认后生效。未经瑞朗公司确认的品牌授权使用协议无效。专卖店加盟方有义务对其开设的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授权的零售商遵守国家和瑞朗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合法使用“瑞朗”品牌,并提供规范化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瑞朗公司在原区域授权地区内发展的非区域授权专卖店的加盟方不能开设专卖店分店,或授权第三方成为零售商。第三章 品牌使用费第十七条、品牌37、使用费包括“瑞朗”品牌的使用许可费和维护费。使用“瑞朗”品牌的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必须缴纳品牌使用费。第十八条、专卖店加盟方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其授权的零售商合理收取品牌使用费。品牌使用费的具体收取办法详见实施细则。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瑞朗公司根据专卖店加盟方执行本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处罚。第二十条、专卖店加盟方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开设的专卖店分店和授权的零售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或处罚。第二十一条、瑞朗公司对不遵守本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不颁发授权牌,对已颁发38、的授权牌予以取消。对严重违反本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专卖店加盟方给予终止授权加盟的处罚。 第五章 其他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作为本暂行办法的附件执行。第二十四条、自本暂行办法执行之日起,瑞朗公司过去有关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暂停执行。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瑞朗公司市场中心负责解释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朗公司)为落实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并根据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实施39、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以下简称专卖店)、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分店(以下简称专卖店分店)和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以下简称零售商)。专卖店加盟方全资开设的专卖店和专卖店分店使用“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的名称。由专卖店加盟方授权的第三方称为零售商,使用“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的名称。瑞朗公司对专卖店加盟方的品牌授权程序如下:1、瑞朗公司市场中心负责审定专卖店加盟方是否具备使用“瑞朗”品牌的条件和向第三方授权使用“瑞朗”品牌的条件。2、瑞朗公司与具备使用“瑞朗”品牌条件和向第三方授权使用“瑞朗”品牌条件的专卖店加盟方签署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标准文本由瑞朗公司市场中心提40、供。3、瑞朗公司向执行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的专卖店颁发授权牌。瑞朗公司颁发的授权牌有两种:1、颁发给专卖店和专卖店分店的“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 授权牌。2、颁发给零售商的“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 授权牌。授权牌在授权申请被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后颁发。授权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授权当期的自然年度。每年12月至次年一月根据考核结果核发新的授权牌。核发新的授权牌的考核原则如下:1、瑞朗公司与专卖店加盟方签署的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授权加盟协议书没有被终止。2、专卖店加盟方与其发展的零售商签署的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品牌使用协议书没有被终止。3、瑞朗公司没有终止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的“瑞朗”品牌使41、用权。4、专卖店加盟方没有终止零售商的“瑞朗”品牌使用权。5、专卖店加盟方没有拖欠瑞朗公司的品牌使用费。6、零售商没有拖欠专卖店加盟方的品牌使用费。瑞朗公司免费提供一块“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 授权牌。其余授权牌将按成本价收费。瑞朗公司有权在授权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终止对违反瑞朗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的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的“瑞朗”品牌使用权。瑞朗公司对授权牌的有效性拥有最终解释权。专卖店加盟方应对其开设的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发展的零售商遵守国家和瑞朗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合法使用“瑞朗”品牌,提供规范化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中的违规和违法行为。专卖店加盟方有权在授42、权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终止对违反瑞朗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的零售商的“瑞朗”品牌使用权。监督管理不力或包庇、纵容违规和违法行为的专卖店加盟方将承担连带责任。专卖店加盟方在开设专卖店分店和授权第三方成为零售商之前,应先向瑞朗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瑞朗公司对符合开设条件的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按照“先申请先批准”的原则办理。瑞朗公司对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的品牌授权程序如下:1、专卖店加盟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2、专卖店加盟方向瑞朗公司市场中心书面提交专卖店分店发展申请和零售商发展申请。专卖店分店发展申请和零售商发展申请必须由专卖店加盟方的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符合上述条件的材料的传真件具有同样效43、力。专卖店分店发展申请或零售商发展申请的标准文本由瑞朗公司市场中心提供。3、专卖店加盟方在授权第三方成为零售商时,还应向瑞朗公司提交专卖店加盟方与第三方签署的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并经瑞朗公司盖章后生效。专卖店加盟方应向瑞朗公司提交已经协议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的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原件。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的标准文本由瑞朗公司市场中心提供。4、瑞朗公司市场中心将通过专卖店加盟方向专卖店分店颁发“授权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牌,向零售商颁发“授权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牌。5、在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颁布前已经开设的专卖店分店或发展的44、零售商必须补办申请和确认手续。品牌使用费的收费原则1、专卖店加盟方按瑞朗公司确定的标准缴纳品牌使用费。2、专卖店加盟方在遵守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前提下,在其授权城市的行政区域(不包括所辖市、县)内开设专卖店分店或授权零售商时,瑞朗公司不额外收取品牌使用费。如果专卖店加盟方在其授权城市所辖的市、县开设专卖店分店,或授权第三方成为零售商,则需另行缴纳相关费用。3、专卖店加盟方可以根据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其授权的零售商合理收取品牌使用费。但在下列情况下除外:(1)专卖店加盟方与瑞朗公司签署的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授权加盟协议书已被终止。(2)没有品牌授权使用45、协议书原件,或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已被终止。(3)没有授权牌,且没有瑞朗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或授权牌的有效期限已过。(4)专卖店加盟方违反了与零售商签署的有关协议。(5)专卖店加盟方没有按规定向瑞朗公司缴纳品牌使用费。4、“瑞朗”品牌仅用于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如果专卖店加盟方改变“瑞朗”品牌的用途,其品牌使用费另行议定。5、已缴纳的品牌使用费不予退还。品牌使用费以预缴费的形式缴纳,或在应缴当月缴纳。品牌使用费有以下缴纳方式供选择:1、一次性预缴全年品牌使用费的,可以减免缴纳金额的10%。2、一次性预缴6个月品牌使用费的,可以减免缴纳金额的7%。3、一次性预缴3个月品牌使用费的,可以减免缴46、纳金额的5%。4、按月缴纳品牌使用费或延迟缴纳品牌使用费的不享受减免优惠。对拖欠品牌使用费的专卖店加盟方,不提供授权委托书,不发授权牌,直至按规定缴齐品牌使用费时止。专卖店加盟方在向其发展的零售商收取品牌使用费时,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减免规定。专卖店加盟方的授权资格如果被取消,其发展的零售商可以向瑞朗公司市场中心直接缴纳品牌使用费。零售商凭过去已缴纳的品牌使用费缴费发票,在不违反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下,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瑞朗”品牌仅用于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如果专卖店加盟方改变“瑞朗”品牌的用途,必须事先向瑞朗公司市场中心书面填报品牌使用申请,并在获得瑞朗公司的47、书面批准后执行。品牌使用申请的标准文本由瑞朗公司市场中心提供。专卖店加盟方如果关闭其开设的专卖店分店或取消对零售商使用“瑞朗”品牌资格的授权,应在做出决定的10天内向瑞朗公司市场中心书面填报终止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的通知。专卖店加盟方不能在其他专卖店加盟方开设的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发展的零售商300米的间隔距离内投资开设专卖店分店或发展零售商。瑞朗公司将对违反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瑞朗公司对伪造授权牌,违规使用授权牌,以及其他非法使用“瑞朗”品牌的行为保留提起诉讼和要求赔偿的权力。自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瑞朗公司过去有关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暂48、停执行;但专卖店拖欠瑞朗公司的管理费不因有关收取管理费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暂停执行而免除。本实施细则作为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附件,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由瑞朗公司市场中心负责解释。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甲方: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根据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与(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授权使用的“瑞朗”品牌指“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 、“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瑞朗”、“RUILANG”的商号和商标(包括图形),49、以及其他经营标识。“瑞朗”品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认可,其它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乙方承认甲方对“瑞朗”品牌拥有上述权利。第二条、在甲、乙双方签订的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授权加盟协议书和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的一切经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的加盟成员,在省市的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所辖市、县)使用“瑞朗”品牌全资开设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以下简称专卖店)、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分店(以下简称专卖店分店),或授权第三方成为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以下简称零售商),开展智能家居产品的销售与服务活动。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授权使用“瑞朗”品牌的条件:1、甲、50、乙双方签有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授权加盟协议书,且该协议书规定的授权是有效的。2、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经营管理规定。3、按规定向甲方缴纳品牌使用费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第四条、乙方全资开设的专卖店和专卖店分店使用“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的名称。由乙方授权的第三方称为零售商,使用“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的名称。第五条、乙方在开设专卖店分店时,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未经甲方书面批准而开设的专卖店分店甲方不予承认。乙方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前开设的专卖店分店应补办申请手续。第六条、乙方在授权第三方成为零售商时,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应与第三方签署甲方提供的瑞朗智51、能家居特许零售商品牌使用协议书的标准文本,并经甲方盖章后生效。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按规定开设的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发展的零售商颁发授权牌。专卖店和专卖店分店使用“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授权牌,零售商使用“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授权牌。第八条、授权牌在乙方的授权申请被批准,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后颁发。授权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授权当期的自然年度。授权牌每年根据考核结果核发一次。核发新的授权牌的考核原则如下:1、甲、乙双方签署的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授权加盟协议书没有被终止。2、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协议书没有被终止。3、甲方没有终止乙方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其发展的零售商的“瑞朗”品牌使用权。4、乙方按规定缴52、纳品牌使用费。5、乙方与其发展的零售商签署的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没有被终止。6、乙方没有终止其发展的零售商的“瑞朗”品牌使用权。7、零售商按规定缴纳品牌使用费。第九条、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一块“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 授权牌。其余授权牌将按成本价收费。第十条、乙方在使用“瑞朗”品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有甲方规定使用的授权牌,并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2、在授权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3、符合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形象识别使用手册中的有关规定。4、使用与授权牌相符的授权名称。5、按规定缴纳品牌使用费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6、在甲方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第十一条、甲方为乙53、方按规定开设的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发展的零售商提供商业保护。第十二条、乙方如果关闭专卖店分店或取消对零售商使用“瑞朗”品牌资格的授权,应在做出决定的1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第十三条、“瑞朗”品牌仅用于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如果乙方改变“瑞朗”品牌的使用地点和用途,必须事先向甲方书面申请,并在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品牌使用费的缴纳:1、乙方按甲方确定的标准缴纳品牌使用费。2、乙方根据甲方的经营管理规定,在省市的行政区域(不包括所辖市、县)内开设专卖店分店或授权零售商时,甲方不额外收取品牌使用费。如果乙方在其授权城市所辖的市、县开设专卖店分店,或授权第三方成为零售商,则需另行缴纳54、相关费用。3、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经营管理规定,向其授权的零售商合理收取品牌使用费。但在下列情况下除外:(1)甲、乙双方签署的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授权加盟协议书已被终止。(2)乙方没有本协议书原件,或本协议书已被终止。(3)乙方没有授权牌,且没有甲方出具的证明原件,或授权牌的有效期限已过。(4)乙方没有按规定向甲方缴纳品牌使用费。4、“瑞朗”品牌仅用于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如果乙方改变“瑞朗”品牌的用途,其品牌使用费另行议定。5、已缴纳的品牌使用费不予退还。第十五条、品牌使用费以预缴费的形式缴纳,或在应缴当月缴纳。第十六条、乙方应对其开设的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发展的零售商遵守国家和甲方55、的经营管理规定,合法使用“瑞朗”品牌,提供规范化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中的违规和违法行为。乙方有权在授权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终止对违反甲方经营管理规定的零售商的“瑞朗”品牌使用权。乙方如果监督管理不力或包庇、纵容违规和违法行为将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甲方有权在授权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终止对违反甲方经营管理规定的专卖店、专卖店分店和零售商的“瑞朗”品牌使用权。甲方对授权牌的有效性拥有最终解释权。第十八条、乙方如果拖欠品牌使用费,甲方将不提供授权委托书,不发授权牌,直至按规定缴齐品牌使用费时止。第十九条、甲方对伪造授权牌,违规使用授权牌,以及其它非法使用“瑞朗”品56、牌的行为保留提起诉讼、终止本协议和要求赔偿的权利。第二十条、乙方如对甲方终止本协议持有异议,应在收到终止本协议的通知或者应当知道本协议被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仲裁,逾期视为放弃异议权。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签署的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授权加盟协议书的附件执行。第二十二条、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执行,并可由甲方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如有争议时应以协商形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时,可57、以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仲裁或诉讼地点在天津(甲方住所地)。甲方: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总部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3-1号地址:邮编:300211邮编:电话:022-88277012电话:传真:022-88278755传真: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2001年 月 日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甲方: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经营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联系人:2001年月日乙方: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经营地址: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联系人:2001年月日(以下简称甲方) 与(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品牌授权58、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如下:第一条、“瑞朗”品牌指“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瑞朗”、“RUILANG”的商号和商标(包括图形),以及其他经营标识。“瑞朗”品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经天津市瑞朗智能家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朗公司)书面授权认可,其它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甲、乙双方承认瑞朗公司对“瑞朗”品牌拥有上述权利。第二条、在甲方获得瑞朗公司书面授权、乙方认同并接受瑞朗公司和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授权乙方在省市(经营地址)使用“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瑞朗”、“RIULANG”的商号和商标(包括图形),以及其他经营标识开展智59、能家居产品的销售与服务活动。如果乙方变更经营地址或使用“瑞朗”品牌开设新的零售点,应向甲方书面申请,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获得瑞朗公司的授权和为乙方所做的授权均符合国家和瑞朗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甲方愿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向瑞朗公司申领“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授权牌。授权牌的成本费用由乙方支付。第五条、授权牌每年根据考核结果核发一次,其有效期限不超过授权当期的自然年度。第六条、乙方不得改变“瑞朗”品牌的用途,或向第三方授权使用“瑞朗”品牌。第七条、乙方在使用“瑞朗”品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瑞朗公司规定的授权牌,并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60、置。2、在授权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3、符合瑞朗智能家居专卖店形象识别使用手册中的有关规定。4、使用与授权牌相符的授权名称。5、按规定缴纳品牌使用费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6、在瑞朗公司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第八条、甲方按瑞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商圈保护。第九条、品牌使用费的缴纳:1、乙方按甲方确定的标准缴纳品牌使用费。2、乙方如果在本协议书指定的经营地点之外开设新的零售点时,需另行缴纳品牌使用费。3、甲方有权向乙方合理收取品牌使用费。但在下列情况下除外:(1)甲方与瑞朗公司签署的瑞朗智能家居销售连锁组织授权加盟协议书已被终止。(2)甲方没有与瑞朗公司签署的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书的原件61、,或该协议书已被终止。(3)甲方没有瑞朗公司颁发的授权牌,且没有瑞朗公司出具的证明原件,或授权牌的有效期限已过。(4)甲方违反了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5)甲方没有按规定向瑞朗公司缴纳品牌使用费。4、如果乙方改变“瑞朗”品牌的用途,其品牌使用费另行议定。5、已缴纳的品牌使用费不予退还。第十条、品牌使用费以预缴费的形式缴纳,或在应缴当月缴纳。第十一条、乙方如果决定不再使用“瑞朗”品牌,应在做出决定的1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停止使用“瑞朗智能家居特许零售商”、“瑞朗”、“RUILANG”的商号和商标(包括图形),以及其他经营标识。第十二条、甲方如果被瑞朗公司取消了授权资格,乙方可以向瑞朗公司市场中心62、直接缴纳品牌使用费。乙方凭过授权当期自然年度内缴纳的品牌使用费缴费发票,在不违反瑞朗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但瑞朗公司不承认乙方缴纳的超过授权当期自然年度的品牌使用费。第十三条、乙方接受甲方和瑞朗公司对其遵守国家、瑞朗公司和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合法使用“瑞朗”品牌,提供规范化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瑞朗公司和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规和违法行为,终止本协议书。第十四条、瑞朗公司和甲方对伪造授权牌,违规使用授权牌,以及其它非法使用“瑞朗”品牌的行为保留提起诉讼、终止本协议和要求赔偿的权利。第十五条、如果甲方的管理规定与瑞朗公司的管理规定相抵触,以瑞朗公司的管理规定为准。第十六63、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瑞朗公司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瑞朗公司盖章后生效。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如有争议时应以协商形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特许零售商发展申请专卖店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 零售商 编 号 零售商 地 址 零售商 联系人 零售商 电 话 经 营 面 积 经 营 项 目 与最近的一家专卖店或分店 或特许零售商的距离(米) 零售商 编 号 零售商 地 址 零售商 联系人 零售商 电 话 经 营 面 积 经 营 项 目 与最近的一家专卖店或分店 或特许零售商的距离(米) 零售商 编 号 零售商 地 址 零售商 联系人 零售商 电64、 话 经 营 面 积 经 营 项 目 与最近的一家专卖店或分店 或特许零售商的距离(米)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申请单位公 章总 部 市场中心 意 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专卖店分店发展申请专卖店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分店编号分店地址分 店联系人 分店电话经 营 面 积 经 营 项 目 与最近的一家专卖店或分店 或特许零售商的距离(米) 分店编号分店地址分 店联系人 分店电话经 营 面 积 经 营 项 目 与最近的一家专卖店或分店 或特许零售商的距离(米) 分店编号分店地址分 店联系人 分店电话经 营 面 积 经 营 项 目 与最近的一家专卖店或分店 或特许零售商的距离(米) 总 部 市场中心 意 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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