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石化公司电气调度运行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理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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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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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调度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燕化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电力行业及北京地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燕山石化公司电力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燕化电力系统由各发电站、变电站(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线路及用电设备组成。发、供、用电各部分之间密切相关,相互影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系统。第三条 电气调度机构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事故处理的指挥机构。在燕化电力系统内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各级调度机构必须按照上、下级的调度关系,服从统一指挥,密切配合,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第四条2、 电气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和协调系统的运行,接受并执行上级调度指令,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满足用电需要。第五条 系统内电气调度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电气调度证,报公司机械动力部批准后,方可取得上岗值班资格。电气调度员在正式上岗值班前,必须对本辖区系统的运行方式、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配置等情况进行全面的熟悉和了解。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燕化电力系统内所有单位和用户。第二章 调度组织管理第七条 燕化电力系统内按照供用电关系,分为上、下级系统,设置两级电气调度机构。1、一级调度机构(简称网调):设在动力事业部的生产管理部调度室;2、二级调度机构(3、简称电调):设在生产单位的电气车间、动力事业部二级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主管部门。第八条 动力事业部的生产管理部在调度业务方面接受公司机械动力部和生产管理部的指令,是网调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的电气主管部门在调度业务方面接受公司机械动力部的指令,是电调的主管部门。第九条 网调代表公司、电调代表本单位与上下级调度机构进行调度联系,各级调度机构的业务关系按以下规定执行:1、电调值班调度员必须服从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和命令;2、动力事业部所属发电站调度员、变电站和开闭所的值班员必须服从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和命令;3、电调与动力事业部发电站调度员、变电站值班员之间按规定进行调度联系时,电调应服从发(变)电站调4、度员、值班员的指挥;4、其他单位的变电站(所)值班员必须服从电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和命令;5、由电调所辖变电所供电的下级系统,应服从电调的指挥和命令。第十条 网调的职责:1、负责与市调、区调、电调及有关变电站(所)进行调度联系,执行上级调度命令、接受上级调度通知;向电调和有关变电站(所)下达调度命令,传达有关通知,通报系统运行情况,提出相关运行、操作要求;2、执行主管部门专业负责人发布的指令,及时向主管部门专业负责人报告情况;3、负责调度燕化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4、负责调度范围内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5、负责调度范围内设备的操作管理;6、指挥系统的电压调整;7、负责系统的负荷管理;8、指5、挥电网事故、故障和异常的处理,及时通报系统运行情况。第十一条 电调的职责:1、负责与网调、上级变电站(所)进行调度联系,执行网调下达的调度命令,向网调报告所辖系统运行情况;对变电所值班员下达调度令,传达有关通知,通报系统运行情况,提出相关运行、操作要求;2、执行主管部门专业负责人发布的指令,及时向主管部门专业负责人报告情况;3、负责调度所辖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4、负责所辖系统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5、负责所辖系统的设备操作管理;6、指挥所辖系统的电压调整;7、负责所辖系统的负荷管理;8、指挥所辖系统事故、故障和异常的处理,报告系统运行情况,执行网调下达的电网事故、故障和异常处理的命令。6、第三章 调度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十二条 进行调度联系时,首先必须互报单位名称和本人姓名;应采用带来电显示的直通录音电话;统一使用北京地区电网调度术语(见燕山石化公司电力系统运行规程附录一)。第十三条 调度机构的调度员在值班期间内为系统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并对所发布的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第十四条 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令必须通过调度机构主管部门的专业负责人下达给值班调度员,任何人员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命令。第十五条 未经调度机构下令和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系统的运行方式和设备的运行状态。第十六条 值班调度员下达的命令,受令者应立即执行,无正当理由不能拒7、绝或拖延调度命令的执行。如果受令者认为调度命令不正确,应立即将情况反映给发令者,若发令者坚持原命令时,受令者必须迅速执行。第十七条 若即将执行的调度命令将危及系统、设备或人身安全时,站(所)值班员应当拒绝执行,并将理由报告给发令者和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候调度重新发布命令。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阻挠受令者执行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命令,受令者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无理干预。当电调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网调发布的调度命令有不同意见时,应向本单位电调主管部门的专业负责人反映,由该负责人向网调主管部门的专业负责人提出。网调主管部门的专业负责人应及时答复,并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员,无论调度命令有无改变,值班调度员8、应重新发布调度命令。第十九条 值班调度员在下令时,应将受令人的单位名称和姓名填入电气倒闸操作票。下令时冠以“命令”两字,不准下模棱两可的命令。听清复令人重复命令、核对无误后应说“对”,允许进行操作。第二十条 受令者应充分理解调度命令的意图,并将发令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和命令填入电气调度命令和调度联系登记簿及电气操作票。复诵命令时冠以“重复命令”四字;如果对命令有质疑或不清楚,应询问清楚后执行。执行命令后,向值班调度员汇报时,应冠以“回令”两字。第二十一条 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下,站(所)值班员向值班调度员汇报时,应冠以“报事故”或“报异常”三字;如果需要采取拉路措施,值班调度员下令时,应冠以“9、事故拉路”或“设备异常拉路”。第二十二条 一切调度命令是以值班调度员下令时开始,操作人员执行完成回令后,命令才算全部结束。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和安全操作,当上、下级系统相关人员之间询问与系统运行和操作有关的情况时,接受询问的一方应及时答复;发生紧急或危急情况时,对于涉及到与处理系统异常、故障或事故相关的并且必须及时掌握的问题,接受询问的一方必须迅速答复,但不得询问与此无关的事宜。第二十四条 系统调度范围的划分:1、网调的调度范围:动力事业部所辖发电站、变电站、开闭所的6KV(10KV)主母线及以上部分(含线路与设备);动力事业部所辖开闭所、水源和公用供电的6KV(10KV)馈线(10、含电源侧开关);化工一厂变电站110KV母线及以上系统(包括主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刀闸)。2、电调的调度范围:本单位所辖变电所进线、母联开关及以下线路和设备。3、系统中大型设备的起停、动力事业部所辖发(变)电站供电的直馈线路的停送及对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操作,须经网调的许可;紧急情况下,网调可直接调度6(10)KV变电所的进线和母联开关等设备;危急情况下,网调可直接向系统内任何发电站、变电站(所)值班员下达操作任务。第二十五条 非危急或非系统紧急事故处理情况下,进行对电力系统和生产装置的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必须经公司机械动力部和总调度室批准。如:改变网调范围内系统的运行方式和设备运行状态;改变变电11、所的运行方式;在系统出现特殊情况或特殊运行方式下,起停大型设备、发电机的并网和解列、系统合环倒闸等。第二十六条 系统改变运行方式(或操作)之前,以及恢复系统运行方式(或操作)之后,网调(或站值班员)与电调之间应进行调度联系,通报有关情况,提出要求,且调度值班员应及时通知所辖系统相关变电站(所)值班员。第二十七条 各级电气调度机构和各运行班组应建立电气调度命令和调度联系登记簿,记录相关内容。第四章 计划管理第二十八条 停电计划的申报:1、变电站6KV(10KV)主母线及以上系统、厂际之间供电线路和设备、公用馈线、水源馈线以及发电机的月停电计划,应在上月20日前报公司机械动力部,经批准后,按公司下12、达的停电计划执行;2、对于变电站6KV(10KV)主母线及以上系统的计划停电,网调或厂调应提前一天向公司调度会报告;上述范围内临时性的操作任务应向总调和公司机械动力部报告。第二十九条 停电计划的批准权限:1、变电站6KV(10KV)主母线及以上系统的停电计划由公司机械动力部和生产管理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2、变电站6KV(10KV)主母线以下系统的停电计划由公司机械动力部和生产管理部批准。第三十条 不能按公司停电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单位主管部门须提前1小时向公司机械动力部和生产管理部报告。第三十一条 未经公司机械动力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公司下达的停电计划,不得擅自将上述范围的运行或13、备用设备停电进行工作。第三十二条 公司月停电计划以外的停电为临时停电。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对生产运行造成不良影响而必须进行停电处理的应申报临时停电,临时停电应提前三天向公司机械动力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批准权限按计划停电的规定执行)。若情况特殊,应提前一天向公司机械动力部申报(紧急情况除外)。第三十三条 若执行公司下达的停电计划需到上级电源管理单位办理工作票手续的,申请停电的单位应提前一天由调度员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1、动力事业部所属变电站直馈线路的停电,应到供电所和相关变电站办理手续。2、动力事业部所属开闭所馈出线路的停电,应到网调和相关开闭所办理手续。3、其他单位变电所馈出线路的停电,14、应到电调和相关变电所办理手续。第五章 调度联系规定第三十四条 执行提前一天以上时间经过公司主管部门书面批准的计划性操作任务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调度联系:1、对于不涉及其他调度机构所辖系统的操作任务,由本系统网调(或电调)与所辖变电站(所)值班员进行调度联系。2、化工一厂的110KV系统,由网调与电调之间进行调度联系。3、对由动力事业部所辖发(变)电站供电的直馈线路,由站值班长与下级系统电调之间进行调度联系,调度关系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第三十五条 执行当天经过公司主管部门口头批准的或市调下达的临时性操作任务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调度联系:1、对于不涉及其他调度机构所辖系统的操作,由本系统调度主管15、部门的专业负责人向网调(或电调)下达操作任务,网调(或电调)与所辖变电站(所)值班员进行调度联系。2、对于涉及其他调度机构所辖系统的操作,若为网调主管部门提出的操作任务,网调主管部门应与相关单位电调主管部门进行联系,明确操作任务,同时电调主管部门应向厂调报告情况,确认生产系统是否具备条件;若为电调主管部门提出的操作任务,电调主管部门应与网调主管部门进行联系,明确操作任务,确认电力系统是否具备条件。最后由相关调度主管部门专业负责人向网调和电调下达操作任务,调度机构接受操作任务后,应通知相关变电站(所)值班员,其后,按与执行计划性操作任务相同的方式进行调度联系。第三十六条 正常情况下,对于分属网调16、和电调所辖的直接关联的上、下级系统进行有关工作或操作时,应执行以下规定:1、当上级系统的运行方式、工作或操作涉及到对下级系统的影响或需下级系统配合操作时,上级变电站值班长或网调应通知电调,提出相关要求,如无正当理由,应按照上级系统的要求或命令执行。2、当下级系统的运行方式、工作或操作涉及到对上级系统的影响时或需上级系统配合操作时,下级系统电调应向上级变电站值班长或网调申请,经许可后方可执行。3、当上、下级系统均有工作或操作需要相互配合操作时,应按照操作顺序进行调度联系。第三十七条 系统正常运行方式下,大型设备(包括系统内所有的发电机、二高压16500KW电动机、三催化9000KW电动机、三聚617、400KW电动机)的起停由电调向网调申请,经网调许可后执行;网调许可后,应通知相关变电站的值班员;大型设备起停前,现场值班员应通知上级变电站的值班员。第三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电调所辖变电所进行以下工作或操作前,电调应向上级变电站值班长申请(由公用馈线供电的变电所应向网调申请),经许可后由电调向变电所值班员下令执行。1、操作进线开关和母联开关;2、母线一次系统核相;3、其他对上级系统有影响的工作或操作。第三十九条 正常情况下,电调所辖变电所进行以下工作或操作前,电调应向上级变电站值班长申请(由公用馈线供电的变电所应向网调申请),经许可后由由变电站值班操作员执行。1、变电所进线线路的停电;2、变电18、所进线线路的送电。第四十条 同一个调度机构所辖的上、下级变电站(所)之间需要配合操作时,由调度值班员统一指挥。第六章 操作命令的执行第四十一条 值班调度员在发布操作命令前,应根据工作内容和运行方式的要求,按调度模拟图板填写倒闸操作票,经值班长签字后执行。第四十二条 值班调度员必须严格按倒闸操作票下令,如遇临时变更,需要修改倒闸操作票,必须经值班长同意,必要时应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三条 值班调度员下令时,应叮嘱操作人员遵照“周密检查”、“填操作票”、“定监护人”、“模拟操作”和“实际操作”的程序执行操作命令。第四十四条 严禁两个及以上变电站同时操作;一张倒闸操作票只能填写一项操作任务,19、不得涂改;应注意操作的先后顺序。第四十五条 对于220KV、110KV系统的倒闸操作,事先经网调主管部门的专业负责人同意后下令,值班调度员必须下具体的操作命令,不得使用“综合命令”。重大方式的倒闸操作必须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写出事故预想方案。第四十六条 变电站(所)操作负责人因故离岗前,应按规定事先指派相应人员替岗,作为操作的临时负责人。第四十七条 操作开关、刀闸前,必须确认将要操作的开关或刀闸的运行状态是否正确。第四十八条 在停电设备上挂地线时,应按调度划分范围向上级调度申请;断开电源后,值班调度员才可下令挂地线。第四十九条 严禁“约时”停、发电和“约时”挂地线。第五十条 对于继电保护装置和20、自动装置的投、停操作,值班调度员只按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具体名称或功能下达操作命令,但各变电站在拟定操作票时,必须填写具体的压板和手把名称及编号。第五十一条 凡在电气设备区内进行工作,事先必须办理相关的工作手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站(所)值班长许可后才能进行。第七章 运行管理第五十二条 制订系统运行方式的原则:1、保证燕化系统及各组成部分的安全运行;2、主系统的运行方式安全、可靠;3、正确投用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4、满足各单位供电电压质量符合规定;5、满足设备容量的运行要求;6、迅速消除故障,限制事故范围;7、在保障系统运行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力求达到系统运行的最大经济性。第五十三条 21、运行方式的管理:1、220KV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执行市调命令;2、网调、电调负责规定调度范围内系统运行方式的管理和调度设备的操作;3、系统的运行方式及有关规定按燕山石化公司电力系统运行规程执行;4、只有在线路或设备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或发生异常、故障及事故情况下,值班调度员才可按相关规定改变系统正常的运行方式;第五十四条 系统负荷的管理:1、值班调度员和站(所)值班员应随时掌握系统潮流的分布情况,密切监视负荷的变化情况;一旦设备出现过负荷运行,站(所)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执行调度命令进行调整;当无法调整时,值班调度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主管部门专业负责人,及时通知相关生产调度部门(22、厂调)。2、站(所)值班员应按公司运行规程的规定,记录变电站(所)和发电机的有功、无功、电压、电流等运行参数和潮流分布,提供日供电量和月供电量。执行公司临时下达的抄报系统运行参数的指令。第五十五条 系统电压的管理:1、值班调度员和站(所)值班员应注意各电压监测点母线电压的变动情况,注意各站有载调压变压器、发电机、电容器运行的合理性,并根据系统电压的变化随时调整电压,使电压保持在正常范围之内;2、系统电压超出允许范围时,站(所)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执行调度命令进行调整,使其恢复正常;同时,应详细记录系统电压变化情况、无功补偿设备的投、切情况、变压器分接头的调整情况,并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23、。第五十六条 变压器分接头调整的管理范围:1、动力事业部所属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主变压器分接头,由网调负责管理;6KV、10K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分接头由其所属的单位负责管理。2、化工一厂新、老总变,炼油厂三催化35KV主变压器,以及各单位的6KV、10KV配电变压器分接头,由相关电调负责管理。第五十七条 主变压器中性点的管理范围:1、220KV主变的220KV侧中性点的运行方式执行市调命令;2、220KV、110KV主变操作时高压侧的短时接地执行网调命令;3、110KV系统固定接地点的改变由公司机械动力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五十八条 消弧线圈的投运、停运以及调整分接头,应执行值班调度24、员的命令。第五十九条 在设备和线路上挂、拆接地线,应执行值班调度员的命令。第六十条 路灯和装置照明由站(所)值班员负责管理,应视天气情况及时送、停照明电源。第八章 事故处理第六十一条 系统事故的处理原则:1、尽速限制事故的发展,切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尽量缩小停电范围;3、尽速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送电,优先恢复对重要用户的供电;4、调整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保持其安全运行;5、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避免不扩大事故或再次引起事故。第六十二条 执行危及系统、设备、生产装置安全必须短时间内尽快处理,但在操作前具备调度联系时间或需要进行调度联系才能25、处理的紧急性操作任务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调度联系:1、发生紧急情况时,站(所)值班员应立即向调度值班员报告情况,调度值班员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调整系统运行方式、倒闸操作,调整系统电压,转移负荷、限负荷,对设备停、送电,调整或开停发电机等;处理重大系统事故时,如有必要,网调可越级发布调度令。2、若发生在网调所辖系统,变电站(所)值班员应立即向网调报告,网调应立即指挥所辖变电站(所)的值班员进行处理,同时向总调和主管部门的专业负责人报告,主管部门专业负责人报告公司机械动力部;当对下级系统造成影响时,网调与厂调之间、厂调与电调之间应保持调度联系,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对装置的正常供电和生26、产,在此期间电调须执行网调的操作命令。3、若发生在220KV进线及以上电网,调度处理程序同本条第(二)项。同时,网调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与市调联系,采取措施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4、若发生在电调所辖系统,变电所值班员应立即向电调报告,电调应立即向厂调和主管部门报告,共同指挥处理事故,同时厂调和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总调和公司机械动力部报告;当对上级系统造成影响时,厂调应与网调联系,网调应根据系统的运行情况,指挥电调和相关发(变)电站值班员进行处理,同时及时报告总调,并由主管部门报告公司机械动力部。5、若发生在变电站与变电所的直馈线路上,调度时间紧迫时,由电调与上级变电站值班员或变电所值班员与上级变电站27、值班员直接进行联系,协同处理;同时,由其他值班员立即按调度程序报告,若条件不允许,事后须立即报告。6、若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且故障点不明确时,调度处理程序同本条第(二)项。7、当上级电网管理部门下达拉路限电指令或因燕化系统内设备、线路过负荷而须拉路限电时,应立即报告总调,由总调统一指挥网调和厂调,执行拉路限电;在发生全停电时,须按总调的指令,恢复重要负荷的供电。上述情况下,执行电网拉路限电及停电应急处理预案8、系统事故、故障处理过程中,调度联系程序为总调网调、厂调,网调厂调,网调、厂调电调;网调市调。第六十三条 执行危及系统、设备、生产装置以及人身安全必须立即处理的危急性操作任务时,28、按以下规定进行调度联系:1、发生危急情况时,相关站(所)的值班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停电、送电、调整或停运发电机等,操作的同时由其他值班员立即向调度值班员报告,若条件不允许,事后须立即报告。2、其后,按与执行紧急性操作任务相同程序进行调度联系。第六十四条 系统发生异常、故障和事故时,相关变电站(所)值班员须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情况报告值班调度员,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现象,设备和回路名称,信号、开关和保护的动作情况,电压、潮流、周波的变化等。第六十五条 执行紧急性或危急性操作任务时,可不填写倒闸操作票。第六十六条 在事故处理期间,只允许与处理事故有关的人员进入调度室;变电站(所)值29、班长应坚守岗位。第六十七条 若交接班时发生事故而交接班的签字手续未完成时,交班人员应负责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应协助处理事故。第九章 新建和改建设备投入系统运行的调度管理第六十八条 凡并网运行的系统和电气设备均须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第六十九条 对于非燕山石化公司技改技措和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系统或设备需要接入电网时,用电单位必须提供设计资料和经供电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书面申请,报公司机械动力部批准。第七十条 调度机构主管部门应参与新建或改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工程竣工后,申请系统或电气设备并网运行的单位应提前10天向供电单位调度机构的主管部门提出并网申请。第30、七十一条 并网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供、用电双方应签订调度协议。调度协议中除填写并网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内容外,还须写明申请并网单位的调度员姓名、联系电话及值班地点、值班电话。第七十二条 需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变电站(所)及设备必须具有接受系统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按电力行业标准和规程设计安装的一次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系统运行所需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2、具有设备规范、实测参数和负荷资料;3、具有电气一次接线图、线路走向图、二次原理接线图;4、具有隐蔽工程资料;5、具有施工验收合格资料和有关试验报告(包括设备及保护装置的试验报告等);6、与并网31、运行有关的计量装置安装齐备并验收合格;7、调度通讯齐备、电话畅通;8、重要值班岗位还应有各项制度、现场运行规程、一次系统模拟图、运行值班人员名单;9、新设备命名、调度编号及调度关系划分完毕;10、新设备已通过有相关电气主管部门参加的启动验收;11、已向供电单位主管部门提交齐全的技术资料;12、具备正常生产运行的其它条件。第七十三条 新系统和设备的送电程序及管理1、申请送电的单位(用户)向供电单位调度机构的主管部门提交经过公司主管部门批准的送电申请;2、供电单位调度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受电侧电气设备已具备送电条件,并与申请送电的单位共同核对开关、刀闸分合位置;3、具备送电条件后,32、供电单位调度机构的主管部门批准送电申请并下达给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拟定送电程序;4、申请送电的单位向值班调度员要令,值班调度员下令送电;5、新线路、新变压器及大修后的变压器按规定的次数全电压冲击;6、需要核相的情况,送电后必须及时核相,确认相位正确后应进行一次实际合环操作。7、对于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的项目,新设备的第一次送电及之前的有关工作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配合;正式送电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新建电气设施的管理,并正式负责调度管理工作。第十章 检查与考核第七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燕山石化公司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和设备管理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燕山石化公司机械动力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