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综合医疗区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17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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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52087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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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门诊综合医疗区(第一期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 同 甲方(发包人):xx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乙方(承包人): (牵头人) / (成员)丙方(项目使用单位):xx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目 录合同协议书1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91. 一般约定91.1 词语定义91.1.1 合同9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91.1.3 工程和设备10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0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1.1.6 其他111.2 语言文字111.3 法律11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1.5 合同协议书12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21.7 联络121.2、8 转让121.9 严禁贿赂131.10 化石、文物131.11 知识产权13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13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13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142发包人14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42.2发包人代表143. 监理人14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43.2 总监理工程师143.3 监理人员153.4 监理人的指示153.5 商定或确定154. 承包人15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54.2 履约担保164.3分包约定164.4 联合体17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17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3、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174.4.3联合体牵头人授权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174.4.4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包括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程(含发包人后续另外发包的工程及检测服务)实施直至竣工验收所需的项目管理和配合移交场地、提供检测条件及辅助设施、相关资料等服务。17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17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7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18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18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14、84.12 进度计划194.13 质量保证195. 设计19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19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195.3 设计审查205.4 培训205.5 竣工文件205.6 操作和维修手册205.7 承包人文件错误216. 材料和工程设备2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1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21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16.4 实施方法21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1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2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2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22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227.4 施5、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228. 交通运输22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228.2 场内施工道路228.3 场外交通22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22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238.6 水路和航空运输239. 测量放线239.1 施工控制网239.2 施工测量23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23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23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3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23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2410.3 治安保卫2410.4 环境保护2410.5 事故处理2511. 开始工作和竣工2511.1 开始工作2511.2 竣工25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6、延误25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5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2511.6 工期提前2511.7 行政审批迟延2512. 暂停工作26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26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26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26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26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2613. 工程质量2713.1 工程质量要求27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27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27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27见专用条款。27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2714. 试验和检验27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2714.2 现场材料试验2814.3 现场工艺试验27、8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015.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30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30(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30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30(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8、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30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30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0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30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3015.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30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5.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30(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5.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9、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30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并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30(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5.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3015.3.4承包人根据15.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3015.4 紧急性变更程序3015.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10、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负责人。3015.4.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实际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30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3115.4.3发包人应在接到承11、包人根据15.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31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31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写上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合同约定条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3115.5 变更价款确定31变更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3115.5.1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12、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3115.5.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3115.5.3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3115.5.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方法。3115.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31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5.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届时双方应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3116. 合同价格调整3116.1.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发包人、承包13、人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31(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31(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31(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31(4)发包人14、根据15.3款至15.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造价的增减以合同补充协议方式明确;31(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31(6)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只有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才能调整合同价款。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最终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体现。对于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3216.2.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3217. 合同价格与支付3217.1 合同价格3217.2 预付款3217.3 工程进度付款3217.4 质量保证金3417.5 竣工结算3417.6 最终结清34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351815、.1 竣工试验35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3518.3 竣工验收3518.6 施工期运行3518.7 竣工清场36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3618.9 竣工后试验(A)3618.10 其他竣工验收事项36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7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3719.2 缺陷责任37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37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37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38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3819.7 保修责任3820. 保险38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3820.2 工伤保险38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3820.4 其他保险39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3921. 不可抗16、力39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39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39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4022. 违约4023. 索赔4024. 争议的解决40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24条 争议的解决4025. 其他40合同的中止及解除:合同中止是指因政策、行政命令等原因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直至解除的状态。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因政策、行政命令等原因,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40第二节 专用条款41(一)总 则41第1条 一般规定421.1 词语定义42第2条 发包人422.2 发包人代表43第3条 监理人43第4条 承包人434.1.11施工过程管理义务45 离场17、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46(6)专业设计分包单位的管理50(7)专业设计分包单位与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关系514.12 进度计划534.12.3计划的提交和确认534.12.4计划的执行544.15.概算、预算审核确定方式56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75.1.5设计服务615.1.6报审报建配合服务615.1.7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625.1.8工程结算配合服务625.1.9保修阶段的服务635.1.10专家咨询服务(含专家评审服务)635.1.11设计人员63第10条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65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6510.2.10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6510.2.11安全施工18、与检查6510.3 治安保卫6610.3.4安全防护6610.4.4文明施工6610.5 事故处理 补充如下:67第11条 开始工作和竣工67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6711.5.1工期控制与调整6711.5.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68第12条 暂停工作68第13条 工程质量6913.1 工程质量要求6913.1.4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6913.1.5工程质量保证体系70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71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71第15条 变更73第16条 合同价调整747677777777第18条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补充如下:84第19条 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86第20条 保险87219、0.1 勘察、设计和工程保险8720.1.1 承包人应购买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87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设计工作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87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承包人勘察工作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8720.1.2 发包人负责协调项目使用单位购买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87第21条 不可抗力 补充如下:87第22条 20、违约8822.1.6设计分包、转包、违法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9322.2施工违约9322.2.6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9422.2.8材料设备管理及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9622.2.10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98第23条 索赔 修改如下:100第24条 争议的解决 修改如下:100第25条 廉政条款10126.2合同的中止104因政策原因、行政命令、大型活动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本项目暂停或取消的,本合同中止直至解除,合同各方不涉及合同违约且不须承担法律责任,合同规定且已完成的工作按实际发生结算(需提供相关依据),相关结算费用按政府指定第三方审核机构的最终审定执行。10426.3 其21、他104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106附件一106附件二107附件三108附件四110联合体各成员法人代表签字: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附件六112附件六113附件七116合同协议书xx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xx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门诊综合医疗区(第一期工程)项目,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承接该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其中 为本项目设计单位(联合体牵头人), 为本项目勘察单位, 为本项目施工单位。xx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项目使用单位”)为本项目的使用单位。发包人按照xx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22、位职责及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项目使用单位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项目使用人职责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发包人、承包人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门诊综合医疗区(第一期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2、工程地点:xx市xx区xxxx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内3、工程立项及资金来源:国有资金(医院自筹资金和多方筹措资金解决),规划批准文件号: 4、工程概况及要求:项目总投资29207.9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24436.33万元,工程建设其它费用2608.02万元,预备费2163.55万元。建设内容包括一栋4层感染楼、一栋12层门诊楼及相应的附23、属配套工程、地下防控设施等。建筑面积50070平方米,其中地面以上建筑面积3313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6940平方米,建筑最大高度为53米,最大单体面积为46870平方米(详见可行性研究报告)。 5、工程内容: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建设阶段全过程总承包管理和综合协调、采购、施工、试运行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交钥匙”工程总承包,代理发包人办理报建、报批,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审核,配合发包人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5.1勘察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详细勘察(包括岩土工程勘察、管线探测)和超前钻工作,以及对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勘察要求。24、5.2 设计部分5.2.1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编制方案估算书、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综合规划、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基坑开挖及支护设计、编制基坑及其周边监测方案、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深化设计、全过程的技术把关及跟踪服务、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编制竣工图。各专业工程和分项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指标,满足招标需要。5.2.2主要的设计工作内容:(1)负责总平面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管线综合规划、管线综合设计、建筑布局、交通组织、景观绿化、场地分期建设规划(幕墙、门窗深化设计、钢结构设计)等工作;负责空调及电梯深化图纸设计等工作。(225、)代发包人办理工程前期相应的报建、报批工作;(3)根据发包人和设计任务书以及设计指引要求,负责设计、设备选型、编制项目概算;(4)负责项目施工阶段精装修、消防、水电煤气等的深化设计,并编制竣工图;(5)设备选型意见及推荐品牌参考清单,提供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就本项目拟采用的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等的选型于初步设计开始前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但不涉及专用设备;(6)编制方案设计投资估算、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满足政府相关审核部门和发包人的编制要求,并全过程对概算评审论证的工作进行配合;设计人应保证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概算的准确性。概算应是依据初步设计中的工程量、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量26、和价并按清单形式编制的,是客观、准确、可行的,并已包括依据中国、xx省、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造价管理文件所规定的所有计费内容;(7)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及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等报批报建工作;(8)按用户需求提交项目设计模型、演示动画、特殊规格展示图纸等;(9)负责本项目BIM模型的建立和应用;(10)分包要求:本项目中(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的专业专项设计(如供水、排水、供电);限27、于专业资质问题不能进行的专项设计,报发包人同意后进行分包,专项分包设计费由设计人承担。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需设计人校核确认的部分由设计人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经授权的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11)派专人按照招标人图档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图档资料核对、整理和建档工作。相关工作包括且不限于设计各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含行政审批时间);施工阶段(施工实施建设阶段、采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不含行政审批时间)。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12)重要提示和风险提示: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方案需体现限额设计的理念,限额设28、计数为招标时公布的施工最高投标限价;承包人的方案设计完成后须由发包人确认方可启动初步设计及后续工作;项目深化设计要求:需提供整体装修效果、外立面、主要功能区、教室、宿舍(如有)等核心区域需提交设计效果图;施工图审查按xx省或项目所在地市现行管理制度执行。5.2.3设计成果文件要求:按合同要求. 5.3施工部分:施工内容按经批准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中建安工程所列的开项为准(不含排洪渠改造工程)。(1)负责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完成工程保修并配合发包人结(决)算审核等工作,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2)负责编制施工图预算。需根29、据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算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经审定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3)负责工程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发包人对结算的审核;(4)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工程,报发包人同意后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5)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余泥排放证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6)协助做30、好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7)根据勘察设计结果实施地下工程。(8)现场七通一平,包括本工程项目水、电、路、气、通讯等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红线内场地平整及地上附着物清理。(9)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试验(注: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品牌推荐表中的材料、设备全部通过xx代建项目材料设备采购平台采购。(10)在施工阶段的BIM应用应按招标人合同中关于施工阶段BIM模型深化与应用工作要求执行。5.4综合协调管理部分实行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管理工作。5.5质量要求5.5.1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31、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5.5.2施工要求:合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争创省级或以上优秀工程质量奖。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验收合格。5.5.3安全文明目标: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省级及项目所有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6、承包方式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包设计、包工、包料32、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工程设计费按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总价包干;工程施工费实行施工图及其预算总价包干,预算总价包干即为施工图预算(1-中标下浮率)总价包干,除合同专用条款第15.5.4条约定以外,结算不作调整。工程勘察费按中标总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二、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工程勘察费 元(综合单价为 元/米,总价不超过 元),工程设计费 元,工程施工费 元(其中含暂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万元)33、,投标报价下浮率: 。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其中勘察设计费用中包含以下内容:1、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测量放线册和验线册的费用,以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安全评价等手续(若有)的费用;2、绿建审查所需的各项检验检测费用;3、用于项目的各类专家评审费用;4、各类证照工本费、测量控制点购买费、土壤氡浓度检测费等。注:若设计过程中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员一同前往外地考察,承包人应予以配合,考察费用按本合同所列设计费的5%列支,如有结余则归承包人所有。工程勘察费为暂定价,合同暂定价只作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勘察费的依据,最终勘察费结算执行下列结算规定。超前钻勘察费(如有):按实物工作量乘以34、结算单价计算。结算单价按合同中标单价,应不超过招标时公布的各单项限价(如果有)或以经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概(预)算中相应的勘察费的各项目综合单价。实物工作量指合同实施期间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合同的规定及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完成且经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共同确认的合格工作量。勘察过程中当遇到特征地质情况,乙方须向现场监理提交书面报告,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确需增加合同外勘察内容时,经发包人同意由监理下达书面指令;新增合同外勘察工程量按照签证程序办理,结算时应按签证的工作量,单价按合同中标单价办理结算。勘察费结算:勘察费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复的勘察费,且同时不得超过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的110%。35、在合同实施期间工程勘察费按实际完成的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格工作量调整,但中标的综合单价不变。本合同勘察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勘察工作内容及要求的全部费用,包括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和测量、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就岩土工程向施工单位作出技术说明、解决设计或施工中的工程勘察技术问题,参加工程测量交桩、水文地质交底、岩土工程验槽、购买有关资料、勘察文件的修改、实施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工作(包括障碍物拆除、开挖、地下管线的修复等)、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用材以及加工、勘察作业机具的进退场及现场搬运等服务,以及综合考虑不同自然条36、件下、不同作业内容、不同复杂程度及高温勘察等一切因素下的勘探作业的费用。本合同条款约定综合单价也已包含实施上述所有勘察工作内容的费用。工程设计费为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所有专业的报建图设计(如果需要)及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施工的深化设计、复杂设计工作,其费用也包含了绿色建筑工程(二星标准)咨询费,初步设计专家评审费及场地费、施工阶段技术人员驻场费、竣工图纸编制费以及变更设计等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不因设计工作量调整及工程造价的变化而变化,设计费结算按合同约定。如结算价高于投标报价,按投标报价结算,且最高不超过项目批复概算的设计费和竣工图编制费之和,结算由发包人审核,37、最终结算根据xx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办理。设计费已包含了后续项目变更的设计工作量,项目概算内产生的变更调整不再另行增加设计费和竣工图编制费。工程施工费为包干价。承包人根据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并按国家、xx省、xx市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分别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必须预留不少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的费用作为暂列金额,最后报送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按中标下浮率(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 最高投标限价)下浮后的工程38、造价作为合同价(含暂列金额)。本项目施工费用实行施工图及其预算总价包干,预算总价包干即为施工图预算(1-中标下浮率)总价包干。对于法律法规变化、发包人(即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和提前竣工,增加的价款可以从暂列金额中支出,超出暂列金额部分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最终结算价不得超出批复概算的工程费用。本项目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和施工,限额投资。工程变更需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工程概算的造价控制原则:初步设计概算设计方案估算书可研估算。三、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与拨付,承包方承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39、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及项目所在地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承包人须对此引起的纠纷负全责,造成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的,须承担全部责任。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开户名称: 开 户 行: 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比例: 15% 支付期限: 四、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施工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 五、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1、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40、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根据工程任务单规定的进度,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并对其质量负责。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3、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达到xx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六、主要节点工期1、总工期控制目标: 年 月 日前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 2、勘察工期: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具备进场条件的的通知起计 日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3、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40日历天内完成中标设计方案修改完善工作;41、设计方案确认后7个日历天内完成规划报建文件的编制工作;设计方案确认后4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工作;初步设计概算报批后4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30日历天内配合完成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4、施工工期:项目概算批复后 个日历天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期不超过 个日历天。5、提交结算: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工作。6、开工,从发包人发出的进场通知书之日起计。7、设计工期时间表(由投标人根据设计工期控制总目标自行测算填写,并在投标时盖章提交)。七、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市 区 。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42、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联合体的中标文件、招标文件、联合体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各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八、其他1、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玖 份,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使用单位各执 叁 份,副本一式 贰拾肆 份,叁方各执 捌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注:合同封面为淡蓝色)2、本项目勘察费由承包人“ ”收取,设计费由承包人“ ”收取,施工费(即建安工程费)由承包人“ ”收取,并向项目使用单位出具等额有效4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应向招标代理单位交纳招标代理费用,招标代理费为 万元。上述费用在领取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单位交纳,本费用已包含在中标费用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向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万元。上述费用在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第一次请款时一并申请。5、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下无正文)甲方(发包人): (盖单位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乙方(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44、(联合体成员): (盖单位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开户名: 开户名: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合体成员): (盖单位章)地址: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丙方(项目使用单位): (盖单位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开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45、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指发包人发布的给投标单位提供的参加投标所需的一起情况和投标人应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1.1.1.5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46、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6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7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各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和(或)项目使用单位。1.1.2.2 发包人: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工程管47、理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项目使用单位:具有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和工程项目最终使用人。1.1.2.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6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8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9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48、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10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包括设计监理人或施工监理人。1.1.2.11设计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进度和设计成果质量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1.2.12施工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负责对本工程施工阶段和(或)质量保修阶段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1.2.13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49、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50、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51、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52、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经发包人审核项目使用单位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53、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54、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55、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8)价格清单;(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经发包人同意的承包人建议书(如有); (11)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4.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56、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24.1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项目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57、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58、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59、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60、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61、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顺延工期或由项目使用单位支付相关费用。(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62、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2发包人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2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3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1.4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63、义务。2.1.5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1.7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8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经发包人审核后由项目使得单位支付,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委派,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但发包人64、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由发包人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享有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及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65、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5天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66、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67、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68、,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功能和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验收及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并自费主动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69、部件等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发现的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70、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71、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4.2.1 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履行,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后20日内并在签订本合同前,承包方必须提交总额为中标价的10%的履约保函,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一直有效。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为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完成并移交工程档案后止。4.2.2 如工期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4.3分包约定4.3.1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72、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4.3.2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3.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4.3.4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4.3.73、5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4.3.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工作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发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授权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4.74、4.4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包括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程(含发包人后续另外发包的工程及检测服务)实施直至竣工验收所需的项目管理和配合移交场地、提供检测条件及辅助设施、相关资料等服务。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5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75、,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76、。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77、.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不得撤换,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除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78、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79、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2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发包人现有的能被承包人利用的资料,发包人对承包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4.12 80、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81、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82、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83、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30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修改后84、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85、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指定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86、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87、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专用条款第18.3款约定完成验收。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通用条款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88、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89、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90、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91、费用。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装、建设,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充分考虑此部分费用,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92、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 场内施工道路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93、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 场外交通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 水路94、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95、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2 施工测量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96、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97、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98、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99、或确定。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 治安保卫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100、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 环境保护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101、.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102、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开始开展设计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此条不适用,工期延误以专用条款11.5为准。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103、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104、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充分考虑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无权以上述理由要求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长。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105、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由项目使用单位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106、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107、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108、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109、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由项目使用单位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110、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见专用条款。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由项目使用单位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11、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112、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由项目使用单位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113、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 变更15.1 变更权15.1.1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5.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5.1.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114、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5.1.3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5.2 变更范围15.2.1设计变更范围(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115、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5.2.2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116、验物资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5.2.3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15.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除合同规定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5.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117、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合同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15.2.5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5.2.6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 变更程序15.3.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5.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118、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119、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5.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5.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5.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并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120、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5.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15.3.4承包人根据15.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15.4 紧急性变更程序15.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负责人。121、15.4.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实际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5.4.3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5.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122、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写上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合同约定条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15.5 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5.5.1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15.5.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15.5.3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123、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15.5.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方法。15.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5.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届时双方应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6. 合同价格调整16.1.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发包人、承包人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124、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发包人根据15.3款至15.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造价的增减以合同补充协议方式明确;(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6)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只有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才能调整合同价款。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最终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体现。对125、于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16.2.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根据24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126、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格式详见附件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127、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 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设计费。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128、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129、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130、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提交并经发包人审批(14日内完成)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131、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发包人不同意。监理人、发包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项目使用单位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后,在 14 日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项目使用单位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批的,视为项目使用单位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项目使用单位同意承包人进度款申请后未在14天内支付进度款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132、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审批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133、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在专用条款中另作约定。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134、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发包人不同意。(2)项目使用单位收到最终结清证书后,在 天内审批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未135、在约定时间内核批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项目使用单位审批同意;项目使用单位应在同意最终结清申请后的14 天内,将相应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项目使用单位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36、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37、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竣138、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6 施工期运行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139、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140、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 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141、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10 其他竣工验收事项(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经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向监理单位发出竣工预检通知书。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三方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天内,按xx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要求提交工程档案原件,经监理单位方确认合格后,移交发包人。(2)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会同承包人将项目实物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质量保修合同由项目使用单位与承包人负责签订。(3)承包人负责组织发包142、人、监理、质量监督单位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代建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和总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结果报发包人备案。(4)发包人负责组织代建项目移交使用,邀请省、市有关单位参加。(5)承包人负责完成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同时将工程结算上报发包人初审,结算由发包人审核,最终结算在发包人审核确认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在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1个月内及时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6)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发包人负责组织项目使用单位、承包人、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组成交接小组负责。先进行项目实物143、移交,后进行档案资料移交。(7)发包人组织交接小组根据各类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对项目实物财产逐项核查,在确认项目实物的功能、规模、质量标准等要素与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一致后,项目使用单位与承包人办理项目实物资产交接确认手续。(8)发包人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对代建项目资料进行检查移交,确认所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工程建设档案有关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后,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项目使用单位需要将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的,承包人应配合。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144、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项目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项目使用单位原因造成的,项目使用单位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145、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项目使用单位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146、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147、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 (2)质量保修期按国家规定和保修书约定执行。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 工伤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148、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149、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150、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151、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152、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153、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154、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 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22条 违约 23. 索赔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23条 索赔24. 争议的解决见合同专用条款 第24条 争议的解决25. 其他合同的中止及解除:合同中止是指因政策、行政命令等原因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直至解除的状态。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政策、行政命令等原因,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第二节 专用条款(一) 总 则1.xx省代建项目管理局根据xx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履行本合同的发包人职责,发包人自行或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155、调并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后方可提交发包人。严禁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直接向发包人提交请求事项,否则,视为未予提交。xx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根据xx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履行本合同的项目使用单位职责及约定的义务。2.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xx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门诊综合医疗区项目管理实际,发包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监理条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3.发包人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主要职责为:3.1组织项156、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3.2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3.3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3.4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3.5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3.6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3.7编制代建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3.8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3.9向省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报告157、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3.10监督指导承包人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4.项目使用单位履行项目使用单位职责和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4.1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4.2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4.3配合发包人审定施工单位申报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协助发包人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158、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4.4负责项目土地确权,协助发包人办理报建报批等有关手续;4.5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4.6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映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4.7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4.8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建设资金。5.考虑到本项目时间相对紧张,发包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包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6.发包人有权对施工范围、施工内容作适当的调整。7.发包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的负责人进驻施工现场,协调各种事159、项。8.为保证xx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门诊综合医疗区项目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承包人严重违约处理,同时,承包人还要承担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二)具体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词语定义1.1.2.2发包人: .1.1.2.9监理人: .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补充如下:2.1.9工程例会原则上每周一次,特例情况可临时增加,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会后均应向发包人报送书面会议纪要。2.1.10对工程勘察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160、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2.1.11检查承包人勘察设计组的组成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如出现勘察设计组人力、能力不能满足设计工作要求,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2.1.12检查承包人限额设计执行情况,审批设计变更。2.1.13负责组织审查和确认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根据承包人的申请,组织重大技术问题审查工作。2.1.14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设计文件审查工作。2.1.15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报发包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2.1.16发包人可委托有关设计咨询机构或组织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审图小组161、,对承包人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2.1.17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审图单位进行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供审图所需的资料。2.1.18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1)对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标准、设计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另行收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3)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分类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2.1.19发包人有权对项目162、的全过程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乙方应根据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委派: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第3条 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第4条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补充如下:4.1.3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义务(1)承包人应按月提交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报告,报告应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综合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环保、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需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等进行全面阐述,具体格式和内容双方协商,工程总承包管理报告需经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后在每月 25 日前一式六份报送发包人。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163、,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和出图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保证各阶段设计工作如期完成。(3)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相关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如会议、巡检、技术论证、设计文件审查等。并履行总承包管理与协调服务,统一负责对分包企业的分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及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包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诫约谈,会知分包企业负责人,督促现场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承包人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分包工程的价款支付方式并严格执行。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除。(4164、)按照发包人建立的会议制度,承包人相关人员应参加设计例会、工程例会、技术研讨会、协调会、设计文件审查会等。(5)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对设计工作的全面检查,包括投资额、设计进度、设计深度与质量、人员到位和投入力量等,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6)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各种方案、建议、以及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技术文件,以便发包人对此进行审查,确保各种方案的可行性。(7)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设计限额进行设计,成本控制设计变更。(8)承包人应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安全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工程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165、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9)承包人应努力提高概算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10)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免费为发包人提供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单位需安排至少一名设计工程师)接受发包人安排及管理。(11)承包人指定本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遵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规定,认真贯彻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不发生工伤死亡166、,不发生工伤重伤,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坍塌事故,不发生中毒事故。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负责的人士所引致的。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包人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联合单位、分包单位,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12)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167、关损坏是发包人或其管理人员、项目使用单位所引致的。(13)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本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为:达到xx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14)承包人有接受发包人进行全过程审计或审计调查的义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及有关资料,对发包人审计意见和合理建议应予以采纳,并进行整改。(15)承包人负责办理本项目规划、专业报建等项目前期阶段和验收阶段的所有报建报批手续。报建和验收手续所需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除前期已取得的有关批准资料外),并168、应根据报建和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完善有关资料。4.1.5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1)承包人应按xx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2)承包人应牵头负责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工作并予以落实。4.1.10 其他义务4.1.10.1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169、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备案,并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3)承包人应按上述1)、2)点要求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每月收集分包单位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并于每月底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备案,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4)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170、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4.1.10.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4.1.10.3红线外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申报、审批及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其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审批费;临时占用、租用费等)。4.1.10.4承包人应当按照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的有171、关要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下同)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包括不限于被纳入企业“黑名单”、按招标及合同文件规定被发包人拒绝参与其后续工程招标项目投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对实名管理负总责,应当对专业分包单位(含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其落实实名管理制度。4.1.11施工过程管理义务4.1.11.1施工管理机构 (1)承包人必须按照172、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3)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173、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发出书面指令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174、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不免除承包人需承担的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5)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本工程严格执行签到制度。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离场 1 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 离场 2 天以上(含 2 天),须经175、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批准; 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4 天(经发包人批准的除外)。 项目负责人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批准。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4.1.11.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除施工正常工作外还包括以下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176、的管理规定,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3)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或发包人及项目使用单位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4)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177、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5)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做到“工完场清”,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10 天内,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完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后7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理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影响后续施工,178、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且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有权根据其对后续施工的影响程度及损失给予罚款,每延期一天扣罚施工费合同中标价的0.1,最高罚款额为承包人施工费合同中标价的30,所需费用及罚款从本合同结算款中扣除。(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 7 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179、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修复或更换。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 3 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7)按发包人要180、求提供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必要足够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生活设施。(8)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 项目进度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和管理;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 综合管理; 成品保护; 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管理; 本合同包含的其他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内容; 发包人交付的其他任务。(9)承包人须于每期(关键节点)完成后5日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综合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计划、报表或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上期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并提交己支付分包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价款凭证复印件,由总监理181、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并报发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当期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当期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含有完成金额)、当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当期工程事故(如果发生时)报告、当期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下期施工进度计划、下期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10)承包人须于进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分部验收工182、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分部验收原则上按分部工程为界面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子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为界面来划分。(11)承包人须于进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分段(按关键节点)结算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原分段结算工作计划受影响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分段结算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分段结算的界面划分按以下原则执行:本合同工程由多个单项工程组成,则分段结算原则上应以单项工程为界面来划分。特殊情况下,经发包人批准的,也可以各单项工程中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为界面来划分。发包人按桩基础(简单入手)、主体结构、183、机电安装、装修四个分部工程进行分阶段结算。分段结算应在完成该分部工程全部工作内容(以请款认定的内容为准)后30个日历天内提交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到监理单位处审查,监理单位应在10个日历天内完成对数、审查工作,未按要求逾期5个日历天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逾期10个日历天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以此类推。(12)承包人应当按审定的分段结算工作计划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分段结算涉及到的资料。分段结算资料应符合省代建局直接管理项目工程结算管理规程(试行)(详见本合同附件)的要求。4.2履约担保增加4.2.3款4.2.3履约保函格式的约定:合同附件一。增加4.2.4款4.2.4履约保函金额:中标价总额的10%,大184、写: 元(小写: 元),合同签订前由承包人(牵头人)提交。增加4.2.5款4.2.5履约银行保函的担保期限: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完成并移交工程档案后止。履约保函到期但本项目未竣工验收合格时,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承诺无条件续保,如履约保函到期承包人不提供续保则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增加4.2.6款(1)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或启动履约保函的一部分或全部。 (2)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通过履约185、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同时也不超过未完工程的合同价。 (3)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没收履约担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担保,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担保金额不低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担保,同时也不超过未完工程的合同价。(4)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保函的,则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约定执行。 (5)履约保函在结算审定部门结算审定完成并移交工程档案后退还186、。但如果因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扣取履约保函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则相应扣取部分的履约保函不予退还。 4.3分包约定增加4.3.7款4.3.7设计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本项目中(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承包人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的专业专项设计(如供水、排水、供电)。承包人所承接的专项设计内容,由于承包人自身的资质及所属设计人员的限制,承包人可进行分包,分包方由承包人推荐,发包人对被推荐机构的资质等进行审核,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推荐的机构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的,承包人必187、须重新推荐直至符合发包人要求。本项目设计由发包人总包予承包人,因承包人无专业设计资质所产生的分包设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需设计人校核确认的部分由设计人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经授权的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2) 承包人必须在提交设计计划书时将拟分包的项目及拟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报给发包人批准。承包人选择的专项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国内的相关行业资质标准,经发包人确认后,由承包人与专项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将签订的分包合同正本一份提交发包人备案。经过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发包人备案。(3) 188、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设计业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设计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设计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将设计项目分包后,未在设计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且未对该设计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A. 承包人将设计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B. 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设计项目分包给他人的。C. 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设计项目进行分包,但在设计现场所设项189、目管理机构的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设计业务。(4)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设计,严禁再分包,并承担下列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接受发包人及承包人的管理,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及承包人的指令。当发包人的指令与承包人的指令相冲突时,以发包人的指令为准;其他指令之间发生冲突时,应立即提请发包人协调处理。 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分包的设计任务并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对分包设计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等负责。 本合同及分包合同中与分包设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内容。(5)承包人的设计承包管理部是承190、包人的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包设计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设计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单位设计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设备仪器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施工图审查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的要求加强对分包单位履行义务的管理,保证分包单位全面正确履行合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6)专业设计分包单位的管理在承包人分包的专项设计阶段,实行承包人分包的专项设计分包方自身管理、承包人总协调管理、发包191、人管理的分级管理模式。在此管理阶段,承包人分包的专项分包方为主设计方,承担主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为协作设计方,承担次要的连带责任,承包人就该部分对总体方案设计思想及技术路线贯彻与总体设计的协调负责出具施工图的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备案,承担相应责任。在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设计阶段,实行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设计单位自身管理、承包人总协调管理、发包人管理的分级管理模式。在此管理阶段,发包人另行发包专项设计单位为主设计方,承担主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为协作设计方,承担次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就该部分对总体方案设计思想及技术路线贯彻与总体设计的协调负责出具设计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备案,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负192、责其设计总承包范围内的各项专业设计的相关专业和接口、界面的协调工作。(7)专业设计分包单位与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关系无论是承包人分包的专业设计分包单位还是发包人另外发包的专业设计承包单位,都要接受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其成果文件的审查。(8)各专业设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各专项设计的分包合同。(9) 分包设计项目的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设计款项。(10)承包人对设计现场安全负责,并对专业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专业设计单位就其所在的设计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服从承包人对设计现场的安全管理。(11) 承包人应193、按照合同约定协调所有专业设计单位的工作,确保由不同专业单位所完成的设计之间的配合和接口顺利、有效和可靠。承包人应负责保证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完整性和整体性。相关费用已经含于合同总价中。增加4.3.8款4.3.8施工分包(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对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需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4 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194、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3)承包人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前30天以上,对每项专业工程至少提供三家分包单位供施工监理和发包人选择,最终以发包人选定的专业分包单位为最终选择。承包人由于专业分包而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违反本条款第(4)、(5)点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5)下列行为,195、属于违法分包: 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6)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核算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7)承包人应参照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单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8)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196、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工程、劳务及材料设备款项,并向发包人提交下列资料: 属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 属材料设备供货的,应向发包人提交供货商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4.5.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工程的第一责任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合同的相关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会。(2)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197、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工程的各项管理制度;(3)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每周组织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措施迅速整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4)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有效控制,落实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5)负责本工程成本分析、含资金预测,制订控制成本措施;(6)主持本工程工作会议,编制工程策划,填写工程报告;(7)签发本工程对内、对外文件及各类通告,负责批准施工方案;(8)制定工程人员流动计划;(9)负责198、本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组织解决工程施工中的现场管理及技术工艺问题;(10)负责本工程进度计划审核工作;(11)组织协调现场施工及工程管理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工作;(12)负责审核本工程物资采购计划及工程物资需要量计划;(13)就总包自行完成的部分和分包工程的工作进行协调;(14)负责与发包人、监理协调关系;(15)组织协调周边各单位关系。增加4.11款4.11勘察的质量要求4.11.1承包人在开展勘察工作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勘察工作纲要,并按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的工作纲要实施开展勘察工作。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进199、行。4.11.2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省代建局地质勘查工作指引(附件九)、本合同约定的勘察范围及技术要求实施勘察工作,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并对其负责。4.11.3承包人编制的勘察方案及勘察成果文件(含实际完成的勘察工程量)须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旁站监督单位审核确认后,并以经审核后的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对于超过设计要求的勘察深度的工作量不计算;承包人应确保其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是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且能通过施工图审查单位依据相关规范、规定进行的审核。4.11.4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经过实地勘察获得,不得采用推断或借鉴,禁止虚假。承包人须对勘察过程的重200、点及动态变化环节进行录像,其中包含但不限于开孔、终孔、退场时的录像。要求:每孔开孔时对钻孔位置进行录像,准确反映钻孔的平面位置;每孔终孔时在提升钻杆之前开始录像,直至钻杆完全提出,丈量钻杆进尺长度,全面反映钻孔深度;对整个场地的钻孔分布和钻孔的岩芯进行走访录像,准确反映钻孔数量与岩芯数量的匹配性;对需要进行原位试验的钻孔,在其试验期间进行录像;对钻探过程中的异常及突发事件须进行过程录像。以上对重点过程的录像视频作为反映工程量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在提交勘察成果文件时一并提交;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确认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合201、同要求;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含勘察费用)。4.11.5承包人必须遵行发包人的相关勘察设计、图文、图档工程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承包人自行承担运输、邮寄或电传勘察文件资料(包括中间成果资料)的费用,提交资料、文件等应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勘察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4.11.6承包人实施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时,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交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4.12 进度计划4.12.1合同进度计划,补充如下承包人应在合同202、签订后1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控制合同进度的依据。4.12.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补充如下施工阶段之前合同进度计划的调整需向发包人提交。增加4.12.3款4.12.3计划的提交和确认(1)承包人应于收到工程师的进场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和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季节性施工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保证工期、203、质量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平行分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力机械组织及材料消耗量。承包人编制的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应按照xx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具体要求,全面详实,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标准要求;达到xx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204、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2)总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如深基坑等),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增加4.12.4款4.12.4计划的执行(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205、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3)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增加4.14款4.14承包人应依据如下的方式206、编制本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4.14.1 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承包人设计、发包人审核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资料和说明,及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等以清单计价方式进行编制; 4.14.2 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207、及相应配套的取费文件进行编制,取费规定中有上下限的,按中值计算。并预留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的费用作为暂列金额。4.14.3 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施工图预算执行编制时期xx市造价部门最新颁发的造价文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主要材料价格采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期最新颁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如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的则由承包人选定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厂家和品牌后报发包人批准,价格执行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相应下浮定价:土建、市政材料下浮不少于5%,建筑装修材料下浮20%,机电安装材料下浮25%,园林绿化材料下浮30%。承包人应208、优先选用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的材料,若信息价中没有价格的主材,则以市场询价方式,由承包人申报三个厂家(品牌)及报价给监理单位、发包人以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确认。若有争议,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的价格为准。4.14.4 承包人于设计施工图通过发包人审定后20天内,编制施工图预算书送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核后送发包人(或有权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发包人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如发包人还需将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送相关政府部门审定,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合同价及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在项目清单内主材取价必须列明主材的209、品牌、规格及质量等级等内容。4.14.5 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此处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指经发包人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具体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经发包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后固定不变,工程量暂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计算。其中,若实际工程量低于按经发包人审核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时,工程量按实计量支付;若实际工程量高于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时:a.因中标单位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量增加,仍按经发包人审核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计210、量支付;b.因发包人要求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工程量按实计量支付。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工程量;(2)合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按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措施项目费,分为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和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不下浮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合同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单价=以经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的工程预算中的措施费单价(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后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计量。合同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以经发包人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1-施工费中标下浮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合同措211、施项目费=补充合同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单价工程量+补充合同合计包干的总价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3)合同其他项目费:按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其他项目费按实计取(除总承包服务费按包干计取外)。(4)规费、税金:规费及税金按实计取,费率固定不变(造价站等政府部门下发文件可以调整的除外)。(5)施工部分合同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费+合同措施项目费+合同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6)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明细表仅供报价所用,投标报价明细表所报单位价值只用作参考。本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内容,以发包人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为准。4.14.6工程施工费212、包括中标价和投标报价下浮率,中标价不高于工程施工费的最高限价,承包人在编制预算和结算时须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签订合同后,承包人根据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并按国家、xx省、xx市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分别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承包人编制概算不得超过可研报告估算投资额(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和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必须预留不少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的费用作为暂列金额,最后报送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按中标下浮率(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投标限价-中标价)/投标限价)下浮后的工程造价作为合同价(含暂列金额)。4.213、14.7施工图预算的造价控制原则:施工图预算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造价。4.14.8承包人可支配范围内的工程结算造价超出合同价中承包人可支配范围的,按合同价中承包人可支配范围价款作为封顶价办理结算。4.14.9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限额投资,工程变更需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施工图预算与施工费结算价均不得超过经审定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费用(一类费用)。 增加4.15款4.15.概算、预算审核确定方式4.15.1承包人提交初步设计的同时须提交设计概算造价。承包人在满足项目的需214、求任务书(包括设计指引、各区间部位的装修标准等)、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及发包人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必须按分解投资严格限额控制概算四项费用(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四项),编制的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研批复总投资,否则初步设计概算将不被批准(特殊情况除外),初步设计需重新优化。4.15.2当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时:发包人调整项目规模,建筑面积比可研报告增加超过5%的;遇溶洞等严重不良地基(由专家组论证是否属于严重不良地质)的;发包人的实际需求或标准超出可研和合同要求(按本项目定位标准所规定的基本需求,如可研和合同没明确,需由发包人认定是否超出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即使减少原有的215、需求或降低标准也导致费用大幅增加。承包人应先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合理降低工程造价。4.15.3 送审概算评审图纸土建结构部分原则上达到施工图深度。概算中若有部分材料或设备规格参数未能具体确定,导致价格不能确定时,可按暂估价处理。暂估价应列估算清单,在预算环节确定其单价时,原则上不得高于概算估计的暂估价。施工图预算应包含战略合作单位或分包商深化设计内容的预算,如还是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内容,由发包人进行二次招标。发包人在收到完整概算送审资料起30天内完成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承包人对初步审核若有异议,则双方进行对数。因承包人概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概算送审发改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216、包人对初步评审若有异议,则进行对数,对数造成概算最终确定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4.15.4 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20天内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下浮),当下浮前的预算造价超过概算中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时,承包人应优化施工图设计,优化内容须经发包人批准,并调整预算造价,直到下浮前的预算造价不超过概算中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的造价为止。承包人需按照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方案(附件十一)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核,发包人于收到承包人施工图预算后30天内完成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承包217、人对初步审核若有异议,则双方进行对数,双方同意结果并且审批程序后报审核。因承包人预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预算送审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4.15.5发包人审核确定的下浮后预算造价清单单价作为综合单价包干的依据,且预算造价中的各项费率在结算时不作调整。4.15.6因概算、预算或材料价格审核时承包人与发包人(含监理单位)聘请第三方造价审查机构发生分歧时,不得作为影响施工的借口,暂停施工或拖延工程进度。4.15.7如施工图预算出现缺、漏项情况,经发包人同意可以补报,并在发包人同意补报的书面意见后5个日历天内补充完善施工图预算。承包人只允许补报一次施工图预算,如再次撤回重报施工图预算,按严重违约218、给予处理。 第5条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增加5.1.3款5.1.3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项目名称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承包管理编制竣工图备注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室内外装修设计达到最终交付使用的全部室内装修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室内重点部位,硬装达到施工图深度,软装达到明确选型和采购1、室内平面布置方案设计2、重点部位效果图3、装饰方案扩初图,水电暖通系统、装饰材料4、室内装饰硬装、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空调系统、智能化系统5、室内软装6、饭堂及厨房设计结构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如承包人无人防工程相应的设计资质,则由承包人将地下人防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219、行设计。建筑电气设计弱电系统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综合布线系统2、计算机网络系统3、视频监控系统4、校园广播系统5、多媒体教学系统6、消防报警联动系统7、有线电视8、安全防范系统(SAS)9、校园一卡通系统10、电子会议系统11、校园信息发布系统给排水及消防设计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通信系统设计绿色建筑(二星标准)设计环保与节能设计设备选型意见项目用地范围内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设计室内外管线综合平衡设计室内外体育设施设计室外市政、园林工程设计室内外标识系统设计其他配套专业(包括油烟处理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雨水收集系统、发电机组、燃气工程)工程设计红线范围外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必要的其他专220、业(包括;外接供水排水管、高低压配电等)工程设计 注:以上所有专业设计均应满足国家和各行业规范,地方法规、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意见;必要时,各阶段图纸应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取得盖章确认。本合同设计承包范围的具体描述如下:(1)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总平面规划设计、场地建设规划、管线综合规划、道路、竖向的规划设计、管网专项工程、区域内环境景观的规划设计等;(2)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含设计变更)、管线综合、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确定服务时间,施工阶段必须常驻现场)、相关报建配合(包括所有专业报建。发包人协调,承包人负责技术性工作及事务性工221、作)、结算配合服务和保修配合服务。注1:上述合同范围内工作所需费用均包括在工程设计费中,不单独收费。注2:本项目为配合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等)所需辅助测量等辅助性工作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不单独计费。增加5.1.4款5.1.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做好下列设计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协调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对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设计单位在设计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和设计配合协调、接口衔接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各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界面和工作内容清晰,不出现设计重复或交叉的现象,并保证本合同工程各专业接口及与周边工程接口(包括与市政工程222、接口)的良好衔接。(2)承包人应在实施本合同工程方案优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现场服务各阶段向发包人提供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并协助发包人的工程实施、设备与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隐蔽工程的验收、设备与材料的看样定板、技术验收及工程验收等活动。(3)对于在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基础上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设计单位进行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承包人除须对于其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预审把关外,还须积极配合相关的设计工作,提供相关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数据、图表、设计图纸、设计说明、相关的计算原理和方法等),不得以专利223、和知识产权为借口拒绝配合。(4)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国土规划、建设、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5)承包人应编制设计总进度计划,年度(季度)计划,并负责审核专业设计单位的实施性计划、月度(旬度)计划,定期对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月度(旬度)计划检查,并将相关的计划报发包人。增加5.1.5款5.1.5设计服务承包人的服务应符合国际通用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工程设计所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承包人应及时地提供服务,满足发包人在时间上的要求。驻场设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224、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相关专业人员应驻发包人指定场所开展设计,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为便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及时沟通及协调,以保证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能更好地体现发包人的建设意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投入本合同约定的专业人员、设备及设施,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2)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并全部统一纳入发包人的统一管理。(3)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的名单须在进场前提交发包人审核,承包人驻场设计组的人员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以及设备设施须满足设计质量与进度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实施的过程中对承包人的驻场人员进行适当调整。(4)225、承包人应保证驻场人员的稳定性,原则在驻场期间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且征得同意后方可更换。增加5.1.6款5.1.6报审报建配合服务(1) 承包人应在设计过程各阶段按照本项目报审报建的要求,提交所有必需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刻制成光盘),并配合报审报建过程中必要的技术协调、送审技术性文件等工作,直至完成所有审批手续。(2)对承包人提交报审报建资料的要求:提交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按照相关报审报建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提交要求和份数要求。增加5.1.7款5.1.7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承包人承诺将根据本合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及时派出各专业226、工程师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主要工作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人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出具相应的修改图纸、补充图纸及技术文件。(3)承包人派出的本合同工程工地的设计人员,应做好本合同工程全部设计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4)227、承包人应参加本合同工程的每周监理例会,并及时解决会议提出的应由承包人解决的技术问题。(5)承包人应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及时派出能独立解决现场问题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处理现场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6)承包人应在设备、材料采购订货前对有关性能、参数、规格及主要设备数量进行确认;按发包人要求对己订购的主要设备、材料的进行到货验收。(7)承包人应协助制订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调试。(8)承包人应参与工程的报建与竣工验收,参与编写工程总结。(9)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228、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建议,配合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供专家论证后执行。参加各类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出具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增加5.1.8款5.1.8工程结算配合服务(1)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指令提交本合同工程的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根据经批准的工作计划积极参与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组织的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设计范围内的工程结算工作,及时提交设计变更确认资料并确保其有效性、准确性和及229、时性,以保证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推进。(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结算工作所涉及的设计变更的相关设计文件(如设计变更预估算书等)。(3)承包人负责设计范围内的竣工图的编制工作。(4)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5)本合同设计范围内存在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工程设计服务内容的,承包人负责整理汇总其合同设计范围内所有设计单位的结算工作。(6)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发包人按桩基础、主体结构、机电安装、装修四个分部工程进行分阶段结算。分段结算应在完成该分部工程全部工作内容(以请款认定的内容为准)后30个日历天内提交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到监理单位处审查,监理单位230、应在10个日历天内完成对数、审查工作,未按要求逾期5个日历天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逾期10个日历天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以此类推,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关于分段结算配合工作的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承包人应根据经过发包人批准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积极配合相关的分段结算工作。(7) 承包人应将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包括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及时报发包人,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增加5.1.9款5.1.9保修阶段的服务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项目使用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参与工程的保修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对期间发生的工程问题提交书面的技术建议及相关的工程231、设计资料。增加5.1.10款5.1.10专家咨询服务(含专家评审服务)在各阶段设计过程中和各项设计中,初步设计和涉及有关专业专家评审等有关费用已经含于工程设计费中,不另行计费。增加5.1.11款5.1.11设计人员(1) 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质量,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承包人(包括承包人分包单位)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为本合同工程派出的设计负责人、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驻场代表的资历、资格须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具体详见下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经过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或再参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其他工作。投入设计人员名单序号姓名专业分工工龄(年)专业资格(职称)最低232、资格要求设计负责人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弱电专业负责人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概预算专业负责人勘察专业负责人建筑专业驻场代表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5年以上。结构专业驻场代表给排水专业驻场代表弱电专业驻场代表暖通空调专业驻场代表概预算专业驻场代表(2)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3) 承包人如为境外机构,必须自行配备专业翻译一名。(4)发包人认为设计负责人、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驻场代表不称职时,有权向承包人发233、出书面更换人员通知,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职务、资历、资格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5)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的设计人员、驻场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达不到设计所需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及补充相关人员,直至满足设计工作要求为止,否则发包人有权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5.3设计审查5.3.1款,补充如下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234、包人和使用单位审查同意。施工图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通过后,发包人与使用单位在施工图盖章,作为结算依据。增加5.3.4款5.3.4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勘察成果文件8满足发包人要求,并提交现场勘察全过程的录像文件。按发包人要求 2方案设计成果文件(修改后)8按发包人要求按发包人要求3修建性详细规划8按发包人要求按发包人要求4建筑单体方案报建相关设计成果文件8满足报建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天内5初步设计(含电子文件)10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及发包人审核概算的要求完成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报建文件编制后 天内6初步设计概算8达到发包人送审概235、算要求初步设计技术文件批复后 天内编制、调整项目概算并完善概算送审7施工图设计(含电子文件)18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施工图审查完成后 天内完成预算编制、调整项目预算,完善预算并送审第10条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增加10.2.10款10.2.10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1)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236、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2)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 7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人民币 1 元)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 (3)承包人必须服从政府主管部门237、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增加10.2.11款10.2.11安全施工与检查(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订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合同条款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0.3 治安保卫增加10.3.4款10.3.4安全防护(1)本合同工程所有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2) 措施项目的实施要238、求须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xx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 号)、关于印发 xx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139号)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应当做到: 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方案的的审查管理工作。保护所有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239、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10.4 环境保护增加10.4.4款10.4.4文明施工(1)承包人应严格落实240、文明施工措施,否则按合同条款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241、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合同条款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承包人承诺:所有施工的安全设施、机具以及围网、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等全部按发包人的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内容按中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且经发包人批准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但安全防护、文242、明施工的总价不变。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款项执行奖罚。10.5 事故处理 补充如下:(1)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总合同条款第2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第11条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开始工作243、 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人)进场通知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做好现场七通一平,包括本工程项目水、电、路、气、通讯等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红线内场地平整及地上附着物清理、施工围蔽、临时设施(包括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临时办公场所和办公生活设施)等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合同244、条款第22条相关条款的有关约定处理。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该条款删除,另在11.5款中做约定。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补充如下:11.5.1工期控制与调整(1)本合同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合同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245、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11.5.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246、期计划延误:不可抗力;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或项目使用单位延期交付施工场地;项目使用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发包人或项目使用单位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2)因承包人原因或因承包人对专业分包现场组织管理不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总合同条款第22条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对专业分包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11.247、5.3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的,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第12条 暂停工作增加 12. 6款12.6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或项目使用单位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合同条款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应予以适当调整;因发生上述第(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248、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增加12.7款12.7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合同条款22条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拒绝技术质量监督单位管理;(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4)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5)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6)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7)249、转包工程;(8)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9)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10)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增加12.8款12.8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停工的,因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13条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补充如下:(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为:设计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施工要求: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250、。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并达到“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标准要求。(2)承包人必须确保其专业承包工程内容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未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合同第2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为联合体单位,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向发包人负有连带法律责任)(3)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省级及项目所有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增加13.1.4款13.1.4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双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争议,应由工程所在地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主管机构或部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251、50300-2013)等专业验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的质量标准做出鉴定。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增加13.1.5款13.1.5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后 5 天内将上述人252、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制造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及样板制度。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 在施工中必须按253、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等。(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按现行国家规范和标准有关规定对标准产品进场100见证检试验和30监督抽检试验。必须设立工地实验室。结构混凝土试件必须确保有同条件养护送检试验。增加13.1.6款13.1.6工程绿色建筑要求(最终以省代建局前期部意见为准)(1)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建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发包方的要求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建筑254、构配件、设施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内容,且符合节能审查意见,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或者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2)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3)承包人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4)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255、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5)绿色建筑完工后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13.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穗建监字(2001256、)068号文件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项目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及其它有关单位。验收程序如下:(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257、师应承认验收记录。(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3.4.2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增加13.5.3款13.5.3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用材料、设备均为一年内生产的全新材料、设备,并提258、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不允许有负公差)。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发包人认为需要时可与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共同重新选定;如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签章后,经发包人批准,书面回复(259、须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清单中材料设备原则上在xx代建项目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平台(www.gd-)公开发布项目所需的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等)、设备等,并尽量在该平台上完成采购,以便发包人对材料设备使用的可追溯性(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260、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3)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本合同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招投标时261、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包括样板房等);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同时,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必须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并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SO411-2007)。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合同条款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262、承担违约责任。(4)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后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支付。(5)本工程施工采用的主要材料须选用招标时所推荐的品牌(或厂家)或选用相当于该档次(或以上)的产品。所有材料品牌选择均须报使用方、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6)承包人在采购不属于招标时推荐品牌的同类材料前,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263、产量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监理工程师,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本合同约定处理。(7)承包人在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及确定材料品牌时须邀请发包人参与,在材料和设备品牌上的选用及档次的确定上提供意见及确定最终结果增加13.5.4款13.5.4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264、包人按按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增加13.5.5款13.5.5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通知项目使用单位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增加13.5.6款13.5.6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265、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增加13.5.7款13.5.7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通过公开择优选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增加13.5.8款13.5.8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266、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合同条款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审批,并视情节轻重,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15条 变更15.1 变更 补充如下:承包人需按发包人制定的本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15.1.3 变更建议权 补充如下:承包人提高工程变更建议,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对承包人无物质奖励。15.5.4专用条款中的其他约267、定: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项目单价确定原则(1)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经发包人及项目使用单位批准的设计变更且按合同约定已完善变更程序的,应调整合同价款。(2)费用索赔、违约价款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违约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3)现场签证价款的调整;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按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按照第(2)款规定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款。仅有监理人的签认,不可作为现场签证。(4)施工图预算清单缺项漏项、施工图预算清单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调整。(5)发包人应严格控制所有新增工程、268、设计变更价款,累计不得超出概算批准的预备费总额。承包人有义务配合、警示该控制目标。第16条 合同价调整16.1 发包人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监测检验费用,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生的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如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等。16.2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材料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主要材料【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其风险幅度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经发包人审核后,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269、进行调整。(2)主要材料【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承包人承受的风险幅度范围为【5%】(含5%),超出承包商风险幅度范围外,承包人可以申请调整价差。(3)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主要材料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发、承包双方责任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经发包人审核后,结算时扣回价差。非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后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支付,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发包人在结算时扣回价差。(4)主要材料【270、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价差采用抽料补差法调价,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价方式采用相对应的价差计算方法,价差取费只计取税金。(5)主要材料【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价差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即工程按经审定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实行分段计量和计算价差:根据0.000以下工程、0.000以上至主体结构工程对应的合同工期按合同工期内对应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与招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综合价格进行比较,调整相应价差。主要材料实际分段施工期间的xx地区建设工程271、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算术平均值与招标时执行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相比,【5%】以内按投标价执行,不作调整;超出【5%】的部分作价差调整,按以下公式计算价差:主要材料【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价格下降时,且价差=分段施工期间的材料综合价格-(招标时执行的材料综合价格0.95) 主要材料【指钢筋、钢材(指型材、板材、钢管)、水泥、商品砼、预拌商品砂浆、砂】价格上涨时,且:价差=实际施工期间的材料综合价格-(招标时执行的材料综合价格1.05)价差结算价=价差主材消耗量(1+税金)。第17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17.2 预付款 补充如下:17.2.2 预272、付款金额设计费定金的金额为:设计费合同暂定价的10%,即¥ 元(大写: )。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要求提交履约保函,且本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可提交资料申请设计费定金。施工费预付款的金额为:施工费合同暂定价的10%,即¥ 元(大写: )。在初步设计概算经发包人审批后,承包人可提交资料申请施工费预付款。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格式详见附件二),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抵扣施工费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工程进度款、付款累计金额达到施工图预算扣除暂列金后的金额的40%(含273、本数)时,开始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预付款,并在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累计金额达到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后的金额的80%(含本数)以前全部扣回。施工费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当工程款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承包价(扣除了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和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比例的40%(含本数)时,开始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预付款,预付款扣回比例按下表规定预付款扣回比例表。累计工程进度款、预付款与施工图预算扣除暂列金后的金额的比例(a)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40%a50101050%a60203060%a70306070%a804010017.3工程进度付款 补充如下:17.3.1 工程款的支付274、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勘察款:承包人每次向项目使用单位收取工程款时须提供足额合法发票。付费次序付款比例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第一次付费(定金)按勘察费合同暂定价的10%支付签订合同后30天并提交履约保函,经发包人审核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在 天内完成请款审批并支付。第二次付费结算勘察费工程勘察费工程量按实结算,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复的勘察费,且同时不得超过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的110%。在合同实施期间工程勘察费按实际完成的经甲方确认的合格工作量调整,但中标的综合单价不变。提交勘察报告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经发包人审核,由项目使用单位在 天内完成请款审批并支付。(2)设计款:承包人每次向项目使275、用单位收取设计款时须提供足额合法发票。付费次序付款比例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第一次付费(定金)按设计费合同暂定价的10%支付签订合同后30天内提交履约保函,经发包人审核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在 天内完成请款审批并支付。第二次付费累计支付至按审定概算调整后设计费总额的35%初步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查,且设计概算获得相关部门最终审定批复,经发包人审核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在 天内完成请款审批并支付。第三次付费累计支付至按审定概算调整后设计费总额的65%取得施工图预算评审最终结果证明,经发包人审核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在 天内完成请款审批并支付。第四次付费累计支付至按审定概算调整后设计费总276、额的85%支付工程正式通过验收且发包人确认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设计工作完成,经发包人审核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在 天内完成请款审批并支付。第五次付费累计支付至按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设计费的97%设计费结算金额经发包人审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超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等,经发包人审核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在 天内完成请款审批并支付。第六次付费按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设计费结清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后,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由项目使用单位在 天内完成请款审批并支付。注:按合同设计金额的10%提取设计违约责任金,设计违约责任金包含在投标报价及合同总价中,支付设计费用前一次性暂扣,余额在结算阶段返277、还。用途如下:1)发生1次一般违约责任,扣除设计违约责任金1-5万元;发生1次严重违约责任,扣除设计违约责任金6-10万元。 2)扣除设计违约责任金将以正式函件送达设计单位,扣除费用将在下一次支付金额中一并扣除。 3)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对前期工作的进度(含设计进度、报建进度等)、质量(含设计质量、报建质量等)、成本(各阶段限额设计)、内部和外部沟通协调等工作进行总体控制,并承担违约责任。(3) 现场七通一平和临时设施费用的支付方式:由发包人负责提供项目 “七通一平”的建设内容委托承包人实施,承包人根据项目实施现场编制“七通一平”施工方案报发包人审定,承包人据发包人审定的施工方案编制施工预算,施278、工预算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后,纳入合同费用,经审定后的预算乘以中标下浮率后作为此分部分项工程申请进度款的依据。承包人进场开工后,应依据每日申报的实物工程量完成统计报表在每月25日前统计上月25日至月24日所发生的工作量按约定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价款,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报监理单位核实确认,并附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发包人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计划等)作为支持材料。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10天内审批完毕(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审批时间相应顺延)。 项目使用单位完成进度款请款审批后应按约定及时办理统一拨付。当期279、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80%。结算款审核及支付:经发包人完成结算审核后,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支付。(4)施工款: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施工进度款以监理单位造价工程师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进场开工后,应依据每日申报的实物工程量完成统计报表在每月25日前统计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所发生的工作量,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价款,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报监理单位核实确认,并附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发包人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计划等)作为支持材料。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280、10天内审批完毕(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审批时间相应顺延),再由项目使用单位在 14 天内完成请款审批并办理统一拨付。施工进度款计算公式:A、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累计总数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扣除暂列金后的金额40%时,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80%; B、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累计总数经发包人审定施工图预算扣除暂列金后的金额4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80%-预付款总额抵扣比例;C、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累计总数达到经发包人审定施工图预算(扣除暂列金后)的金额80%时;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281、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80%-应扣预付款余额。预付款扣清以后的工程进度款计算D、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80%;E、措施项目费和其它项目费的支付方式: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付:该项价款的50%经发包人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中间安全评价2次,每次评价合格后按的该项价款的20%支付;剩余10%在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不满足施工安全要求不计量。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按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相关项目办理支付序号项 目 名 称计量方式1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及安拆相应设备进场支付50%,退场支付50%2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按完成支模混凝土占混凝土总量的282、比例支付。3混凝土泵送增加费按实际完成泵送混凝土方量计算支付。4其余措施项目费用按总工期每月平均支付。措施项目费及其它项目费均纳入申报当月进度计量计算支付,按审核金额的80%支付。不发生的项目不予计量支付及结算支付。规费及税金的支付上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进度款计算确定后,规费及税金按照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应比例或费率计算,纳入进度款一并支付。暂列金额的支付方式:承包人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必要时,应签订补充合同),方可办理暂列金额的支付及结算。有关计量支付的其它约定:(设计变更增加费用以及施工现场签证费用统一在结算审计确认后再行支付 )除施工费预付款外,承包人需待施工图预283、算经发包人审定后,才可申请施工进度款。承包人应保证提交监理单位、发包人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中的计量及计价数据具备相当的准确度。竣工验收合格及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审批后28日历天内,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申请办理付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7%。对于承包人未提交的变更项目预算,若变更使得造价增加的,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变更价款的申请权力;若变更使得造价减少的,则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有权根据变更资料计算变更价款并在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对此类变更价款的金额及价款的扣除提出任何异议。17.3.2本合同提及的工程款“发包人支付”、“发包人承担”均为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与支付。17.3.3承包人必须在达到284、合同约定支付时点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资金预算情况另行安排费用支付时间,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方已清楚明白本项目工程款的拨付程序、资金结转期间对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影响和风险,并理解因项目使用单位审核请款手续对时间等方面的影响与发包人无关,故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款项支付拖延,不得向发包人要求计付拖延款项期间的利息及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以及拖延工期。17.4 质量保证金(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金额:经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总价的3%。质量保证金的暂扣方式:发包人按照上述比例在结算款审核时扣留。(2)质量保证金的支付质量保证金用于285、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减用于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缺陷责任期满,若承包人未出现设计方面的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14天内完成审核,再由项目使用单位将设计费的设计费余款无息支付给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缺陷责任期满,若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14天内完成审核,再由项目使用单位将施工费的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质量保证金返还286、,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17.5.竣工结算 修改如下:17.5 竣工结算 17.5.1工程竣工验收时须提交完整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应根据相关编制结算文件的要求向监理单位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文件,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资料清单详见17.5.4条)并详细列出下列内容:(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的所有款项。结算方式:按本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编制结算书,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在未取得延期的情况下,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工程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可直接编制287、或请第三方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该结算文件视为承包人已经认可,一切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5.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分段结算报告的时间:按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审定的分段结算工作计划执行。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的同时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结算。17.5.3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分阶段结算报告后45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20天)、总结算报告后70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35天)出具审核意见。17.5.4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但不限于以下):(1)工程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288、;(3)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4)合同文件;(5)工程竣工图(同时提供电子版);(6)工程竣工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7)图纸会审记录;(8)设计变更单;(9)工程洽商记录;(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11)会议纪要;(12)工程签证;(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6)其他结算资料;(17)移交资料签收表。17.5.5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内容;第二部分以工289、程签证及其它有关费用等。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表达式组成,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3)钢筋抽料表(如有,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用电脑软件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及软件;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并提供全部输入为Microsoft Excel格式的相应电子文件。(4)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290、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图纸专用章、设计院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并须有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单位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291、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292、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2)工程签证:要求根据现场工程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工程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要、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293、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15)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16)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时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294、如:施工日记、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项目使用单位代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代缴的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7)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单位的印章。17.5.6承包人迟延提交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17.5.7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295、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 17.5.8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审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结算审核过程中,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17.5.9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双方严格按照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17.5.10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复核无误的,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予以认可。296、竣工结算资料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若承包人不按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30日内又提不出充分理由和依据时,则以最终的审核结果为准。17.5.11其他要求(1)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上报结算书的审定工作。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实施本项目的结算工作,并由承包人负责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工程结算的牵头工作,督促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单位及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予以落实,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促后承包人仍不落实的,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2)承包人迟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相297、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4)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相应结算滞后或影响尾款支付,承包人承担责任,且承包人不能以此理由不支付材料款、劳务工资。(5)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发包人竣工结算延迟,而受到处罚的,由承包人赔偿损失。(6)为确保在竣工验收的同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本项目实行分项工程结算制度,承包人在施工及竣工验收期间驻场开展分项298、工程结算工作,直至结算工作完成,且中途不得更换相关人员。17.5.12工程结算造价以合同为依据审核结算结果为准,若本工程纳入政府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本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17.5.13除合同约定情况外,工程施工费结算不得超出经经评审下浮后的预算价,上述经评审下浮后的预算价为承包人可支配范围的封顶价结算。17.5.14如本合同价款在项目整体工程结算阶段须报送项目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结算审核,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资料并对有关疑问作出说明。根据项目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结算审核定案结论,若出现合同款项超付情况,承包人应无条件按299、结算审核定案结论退还超付部分款项;若出现合同款项未付情况,承包人可依据结算审核定案结论向项目使用单位申请支付未付部分款项,经发包人审核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办理支付。17.5.15如本合同价款在项目整体工程结算阶段须报送项目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结算审核,承包人知悉项目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结算审核定案结论为本项目最终结算结果。17.5.16项目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xx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结算审核定案结论,由发包人抄送项目使用单位一份。增加17.7资金准备与落实17.7.1承包人应于 前向发包人提交年/季度资金使用计划,发包人 日内进行审核并交给项目使用单位,300、项目使用单位应于 日内完成审核回复发包人,并依照审核结果落实安排建设资金。发包人应将经审核的资金使用计划存档,并根据计划在每期款项支付前提示和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做好相关资金准备。17.7.2项目使用单位应根据审核通过的年/季度资金使用计划提前落实建设资金,并结合年/季度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季度前 天将资金落实情况通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如预计建设资金不能落实时,应在 天内及时告知发包人,并与发包人共同协商解决。17.7.3项目使用单位应在完成请款审批后 天内完成审批款项的支付。第18条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补充如下: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或者发包人根据301、工程实施情况调整的竣工日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合同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达到15天以上。(4)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18.3竣工验收 修改如下18.3.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18.3.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302、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18.3.3发包人应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8.3.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18.3.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18.3.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18.3.7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约定办理。303、18.3.8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18.3.9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竣工验收合格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18.3.10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项目使用单位不得使用。项目使用单位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项目使用单位承担责任。18.304、3.11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一式十份,用于城建档案馆留档、承包人留档、发包人留档、项目使用单位留档:(1)承包人绘制竣工图。(2)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按照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18.3.12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18.3.13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工程需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项目的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该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305、门、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参与验收。18.3.14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工程不需要办理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项目的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承包人、施工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验收。增加18.11款18.11工程移交(1)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要求提供其总承包工程的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情况,为项目使用单位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做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306、统的工程概况;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清单;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2)承包人应在进行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工作完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项目使用单位、监理人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307、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组织发包人、项目使用单位、监理人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3)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发包人、项目使用单位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声像档案一式二份。(4)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其总承包工程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项目使用单位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由发包人负责审核,经审查合格308、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5)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6)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8)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309、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9)由承包人先移交给发包人、然后再由发包人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上述约定予以协助。(10)工程项目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替代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继发包人的权利义务。(11)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第19条 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 补充如下:19.2.5渗水、漏水、线路等影响正常办公、生活的情况,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及时进行维修;19.2.6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情况,承包人接到通知,应当立即310、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9.2.7其它情况,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后24时内赶到现场并于48小时内完成维修。19.2.8承包人负责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发包人验收签字方可;19.2.9维修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恢复原状并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补充如下: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6个月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并且该项目的保修期自动延长6个月,相应的保修款也自动延长6个月后支付。19.7保修责任 补充如下: (3)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需派人修理。(4)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维修一311、次后,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承包人除再次进行维修外,承包人每次每处支付违约金5000元;若历经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又处理结果不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若维修过程中给项目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5)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包人违反工程质量缺陷维修时限约定,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处理。发包人委托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即行生效,不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按发包人与他方结算价款数,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9.8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在工程保修期内,凡被判定为非使用原因引起、非不可抗力和非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均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维修,由此给发包人、项目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修费用从保修款中抵扣,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用超过保修费用总额,超过费用仍由承包人支付。19.9 保修协议项目移交前,由发包人协调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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