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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560页)
大学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56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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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27854 2024-05-15 551页 5.37MB
1、GF-2020-0216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合同工期11三、质量标准11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2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14六、合同文件构成14七、承诺15八、订立时间16九、订立地点16十、合同生效16十一、合同份数16十二、其他1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19第1条 一般约定19第2条 发包人33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37第4条 承包人42第5条 设计52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58第7条 施工68第8条 工期和进度80第9条 竣工试验89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92第12、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98第12条 竣工后试验102第13条 变更与调整104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113第15条 违约123第16条 合同解除126第17条 不可抗力133第18条 保险136第19条 索赔139第20条 争议解决14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45第1条 一般约定145第2条 发包人153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156第4条 承包人157第5条 设计167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168第7条 施工182第8条 工期和进度187第9条 竣工试验191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191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196第13条 变更与调整198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211第15条 违约242第3、16条 合同解除268第17条 不可抗力268第18条 保险269第20条 争议解决270专用合同条件附件272附件1 发包人要求274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282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283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286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287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288附件7 安全生产协议书289附件8 廉政协议书292附件9 履约保函295附件10 设计部分合同专章298附件11 勘察部分合同专章328附件12 预付款保函341附件13 联合体工作协议书342附件14 项目部机构设置图344附件15 联合体法人代表授权书345附件16 联合体工作实施细则346附件4、17 项目资料接受(移交)清单350附件18 施工图预算审核方案355附件19 材料设备品牌选定表359附件20 工程结算管理规程360附件21XX管理局BIM建模标准与实施标准365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管理局承包人(全称):(联合体牵头人或主办方,下同)(联合体成员)(联合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2. 工程地点: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 。5. 5、工程内容及规模: 。6. 工程承包范围: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建设阶段全过程总承包管理和综合协调、采购、施工、试运行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的“交钥匙”工程总承包,代理招标人办理报建、报批,配合招标人办理相关部门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审核,配合招标人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6.1勘察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超前钻工作、地下管线探测等工作,以及对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勘察要求。负责土壤氡浓度检测。按相关要求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水电,包通过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报告审查,包配合规划设计、初步设计。后续需要根据招标人需求配合施工图设计、施工等6、各阶段的勘察工作要求。6.2 设计部分6.2.1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编制方案估算书、初步设计及概算、基坑开挖及支护设计、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深化设计、全过程的技术把关及跟踪服务、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编制竣工图。提供各专业工程和分项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指标,满足招标需要。6.2.2主要的设计工作内容:(1)负责总平面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管线综合设计、建筑布局、交通组织、景观绿化、场地分期建设规划等工作;(2)代招标人办理工程前期相应的报建、报批工作;(3)根据委托人和设计任务书以及设计指引要求,负责设计、设备选型、编制项目概7、算; (4) 负责项目施工阶段精装修、消防、水电煤气等的深化设计,编制竣工图;(5)对设备选型及推荐品牌参考清单,提供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就本项目拟采用的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等的选型于初步设计开始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但不涉及专用设备;(6)编制方案设计投资估算、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满足政府相关审核部门和招标人的编制要求,并全过程对概算评审论证的工作进行配合;设计人应保证所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工程概算的准确性。概算应是依据初步设计中的工程量、主要材料及设备的量和价并按清单形式编制的,是客观、准确、可行的,并已包括依据中国、广东省、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性造价管理文件8、所规定的所有计费内容;(7)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及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等报批报建工作;(8)按用户需求提交项目设计模型、演示动画、特殊规格展示图纸等;(9)负责本项目BIM模型的建立和应用;(10)分包要求:本项目中(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的专业专项设计(如供水、排水、供电);限于专业资质问题不能进行的专项设计,报招标人同意后进行分包,专项分包设计费由设计人承担。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需设计人9、校核确认的部分由设计人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经授权的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11)派专人按照招标人图档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图档资料核对、整理和建档工作。相关工作包括且不限于设计各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含行政审批时间);施工阶段(施工实施建设阶段、采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不含行政审批时间)。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12)重要提示和风险提示:投标人的勘察设计方案需体现限额设计的理念,限额设计数为招标人公布的施工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方案设计完成后须由招标人确认方可启动初步设计及后续工作;项目深化设计要求:需10、提供整体装修效果、外立面、主要功能区等核心区域设计效果图,施工需要的各项深化设计;施工图审查按广东省或项目所在地市现行管理制度执行。6.2.3设计成果文件要求:按合同要求. 6.3施工部分6.3.1施工准备(如有)(1)场地准备及建设单位临时设施:场地准备是指为达到工程开工条件进行施工场地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不包含的场地平整、建设场地余留的有碍于施工的设施进行拆除,以及满足施工建设需要而供到场地界区未列入工程费用的接驳临时水、电、路、讯、气等。(俗称七通一平)。建设单位临时设施项目是指为满足施工建设管理需要,建设单位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或建设期间租赁。(2)负责完成11、本项目所需的管线迁改工作。6.3.2工程施工(1)负责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具体以招标人确认的施工图纸为准;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完成工程保修并配合招标人及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等工作;(2)负责编制施工图预算。需根据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算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经审定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3)负责工程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招标人对结算的审核(工程结算的审核执行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粤财建2017120号)的规定(或执行XX市、XX区相关财政部门(适用12、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二期工程第一批建设项目田径运动场人防地下室及相关配套工程)的规定(适用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二期工程第一批建设项目田径运动场人防地下室及相关配套工程);(4)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工程,报招标人同意后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5)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余泥排放证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6)协助做好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7)根据勘察设13、计结果实施地下工程。(8)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试验(注:招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4综合协调管理部分(1) 实行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管理工作。7.投资控制7.1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和施工;严格控制每阶段投资目标,结算总金额控制在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的概算金额内。施工图预算由承包人自行编制,用于施工成本控制,预算金额原则上应低于审批的概算金额所对应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概算金额应低于项目可研批复的估算金额。承包人应制定各阶段、专业工程限额设计指标和具体控制措施,本合同结算金额不得超出由承包人实际实施范围所对应的批14、复概算金额,如有超出,超出部分发包人将不予支付。7.2承包人承诺在不降低勘察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文件、材料设备技术需求书中的主要设计指标(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材料设备品牌档次的前提下进行施工图设计,待施工图设计完成,技术需求(含材料设备档次)稳定后编制工程概算,概算金额应低于项目可研批复的估算金额。7.3承包人在初步设计(其中基坑支护、主体结构等主要专业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完成后20天内完成概算编制并送发包人审核,由有权审核部门进行审核,有权审核部门审定本项目工程概算作为施工图预算控制的依据。因承包人概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7.4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同意的施工图预15、算报审计划提交施工图预算书,并按照省代建项目管理局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核方案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核,经发包人委托人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后确定预算价。7.5工程施工费为总价包干项目,根据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合同价,最后以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承包人根据经审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并按国家、广东省、项目所在地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必须预留不少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010%)的费用作为暂列金额,报送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施工费结算按总承包管理与施工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7.6承16、包人编制的各阶段的造价文件需满足对应阶段造价文件深度要求(招标人另有要求除外)。8、承包方式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包移交、包结算、包创优工程的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施工范围内的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1) 勘察费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具体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2) 工程设计费按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总价包干;(3) 工程施工费17、实行:施工图及其预算总价包干,预算总价包干即为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总价(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建安工程费中标下浮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除外),除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约定以外,结算不作调整。具体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4)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二、合同工期1、总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施工日期:年月日18、。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2、主要节点工期(1)总工期控制目标:年月日前竣工验收并移交使用。(2)勘察工期: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收到招标人发出具备进场条件的通知起计日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3)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个日历天完成项目概算报送;合同签订之后日历天完成施工图设计。(4)施工工期:项目概算批复后日历天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期不超过日历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1、勘察设计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19、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2、施工质量标准:合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验收合格。3、安全文明目标:1)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2)确保取得XX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承包人未取得XX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自愿无条件接受10万元违约处罚,在结算款中作相应扣减;但如获得XX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或以上,则免予处罚。就该20、违约处罚事项,承包人不得挑剔、争辩,也不得要求发包人出具证明。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 (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1)勘察费(含税):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3) 设备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 (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4)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5)暂估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元)。(6)暂列金额(含税21、):人民币(大写)(元)。(7)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工程建设其他费。如概算批复中未开列以下工程建设其他费的列项或承包人未实施以下相关工作内容的,则发包人不予计取及支付相关费用。(1)管线迁改费:(2)场地准备及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费用按本合同施工图预算计价原则计价。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即项目总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六、合22、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注:本项目投标函对应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投标函附录对应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附表。(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23、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 承包人应向招标代理单位交纳招标代理费用,招标代理费为万元。上述费用在领取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单位交纳,本费用已包含在中标费用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承包人(牵头人向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万元。上述费用在承包人(牵头人)第一次请款时一并申请。5.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与拨付,承包方承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24、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及项目所在地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承包人须对此引起的纠纷负全责,造成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的,须承担全部责任。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名称:开 户 行: 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比例:支付期限: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负有连带的法律责任;联合体的中标文件、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联合体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25、。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十二、其他1、本项目如为联合体中标,则勘察费由承包人“”收取,设计费由承包人“”收取,施工费(即建安工程费)由承包人“”收取,并分别向发包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公章)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26、:账号: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37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27、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28、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29、。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30、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31、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32、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33、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34、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35、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36、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37、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38、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39、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40、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 通用合同条件;(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41、顺序。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承包42、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43、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44、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45、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知识产权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46、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47、供给任何第三方。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48、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1 保密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49、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 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50、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第2条 发包人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 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51、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2 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52、担相关费用;(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53、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4 办理许可和批准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54、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5 支付合同价款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55、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6 现场管理配合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 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2) 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56、.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3.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57、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58、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3.2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59、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3 工程师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60、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4 任命和授权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61、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5 指示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62、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6 商定或确定3.6.1 63、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64、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7 会议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65、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第4条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66、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67、伤害和财产损失;(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4.2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68、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69、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70、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71、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72、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73、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4 承包人人员4.4.1 人员安排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74、安排状况。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4.4.2 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75、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76、,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5 分包4.5.1 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77、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4.5.3 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4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78、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4.5.6 责任承担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 联合体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79、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7 承包人现场查勘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80、发包人。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4.8 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81、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9 工程质量管理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勘察、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2 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82、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第5条 设计5.1 承包人83、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3 法律84、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5.2 承包人文件审查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85、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86、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87、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88、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5.3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89、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5.4 竣工文件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90、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5 操作和维修手册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91、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6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92、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6.1 实施方法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6.2 材料和工程设备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93、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94、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95、,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96、承担。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供应97、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98、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3 样品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 99、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100、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6.3.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4 质量检查6.4.1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101、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6.4.2 质量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4.102、3 隐蔽工程检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103、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4、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105、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6.5.2 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106、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107、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5.4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6.6 缺陷和修补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108、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2) 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109、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第7条 施工7.1 交通运输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7.1.2 场外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110、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1.3 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111、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112、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113、,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7.3 现场合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114、动。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7.4 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115、/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现场劳动用工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116、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6 安全文明施工7.6.1 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117、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118、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7.6.3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119、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7.6.4 事故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120、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6.5 安全生产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121、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7.7 职业健康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122、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123、全等劳动保护措施。(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7.8 环境保护7.8.124、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8.3 承包人及时或125、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9 临时性公用设施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126、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127、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10 现场安保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128、,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7.11 工程照管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第8条 工期和进度8.1 开始工作8.1.1 开始工129、作准备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8.1.2 开始工作通知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2 竣工日期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130、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8.3 项目实施计划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131、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8.4 项目进度计划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132、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133、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8.5 进度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134、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8.6 提前预警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 该情形135、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8.7 工期延误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136、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137、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8.7.3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138、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8.8 工期提前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139、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8.9 暂停工作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140、.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141、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8.9.5 拖长的暂停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142、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8.10 复工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第9条 竣工试验9.1 竣工试验的义务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143、,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144、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45、。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9.2 延误的试验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146、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9.3 重新试验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147、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148、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0.1 竣工验收10.1.1 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149、)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10.1.2 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150、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 竣工验收不151、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152、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0.3 工程的接收10.3.1 根153、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154、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0.4 接收证书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155、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10.5 竣工退场10.5.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156、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0.5.2 地表还原157、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3 人员撤离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1.2158、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159、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11.3 缺陷调查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160、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11.3.2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1.3.3 修复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161、3.4 修复通知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1.3.5 在现场外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11.3.6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162、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163、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11.5 承包人出入权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164、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11.7 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第12条竣工后试验165、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12.1.166、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12.2 延误的试验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167、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3 重新试验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168、,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第13条变更与调整13.1 发包人变更权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169、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170、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171、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13.3 变更程序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3.3.2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72、13.3.3 变更估价13.3.3.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13.3.3.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173、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4 暂估价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174、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175、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5 暂列金额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176、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177、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13.6 计日工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 投入该工作的材178、料类别和数量;(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179、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180、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 价格调整公式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181、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3) 权重的调整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82、(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第14条合183、同价格与支付14.1 合同价格形式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184、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4.2 预付款14.2.1 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185、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4.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4.3 工程进度款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人工费的申请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186、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3)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187、索赔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188、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189、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4 付款计划表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190、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191、。14.5 竣工结算14.5.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 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4) 发192、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5.2 竣工结算审核(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193、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5.3 扫尾工作清单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194、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14.6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195、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196、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197、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4.7 最终结清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198、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199、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第15条违约15.1 发包人违约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 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200、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5.1.2 通知改正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 承包人违约15.2.1 承201、包人违约的情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202、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5.2.2 通知改正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203、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16条合同解除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204、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205、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 除了为206、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207、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 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208、,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16.2 由承包人解209、除合同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210、2) 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7) 发包211、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 除为212、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213、额;(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214、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第17条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215、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216、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217、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3) 发包人指示218、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第18条保险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219、确约定。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220、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18.3 货物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18.4 其他保险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221、定增加合同价款。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8.5.1 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2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222、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18.5.4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第19条索赔19.1 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223、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5) 224、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 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25、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226、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1)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第20条争议解决20.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227、应遵照执行。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228、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的避免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229、约束。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230、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条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和解释1.1.1 合同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1.1.231、3 工程和设备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1.1.4.8 基准日期:本合同以第一次发布开工令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2 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省代建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省属代建项目工程回访管理制度(试行)、省属代建项目创“双优”管理办法、省属代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属代建项目灾232、害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办法、省代建局代建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监督规定、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建筑工程验收与使用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省代建局颁布的其他管理办法。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政233、府部门对本项目发出的相关文件;(2)补充协议书;(3)合同协议书;(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注:本项目投标函对应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投标函附录对应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附表。(6)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7)招标文件补充通知与招标答疑文件;(8)招标文件及其附件;(9) 通用合同条件;(10)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1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 承包人建议书; (13) 投标文件(含价格清单);(14)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6.2 234、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6.4 文件的照管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 知识产权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235、1.11 保密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1.13 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执行XX管理局 BIM 建模标准与实施标准。第2条 发包人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2.2.2 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2.3 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2.5 支付合同价款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236、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本项目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建设必须履行的各类报批报建、核准或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勘察文件审查、设计核查、概算申报、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节能及绿色建筑报审、人防报审、用水用电手续(含临水临电)、防雷、水土保持、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施工许可证、路口开设、工程验收等所有报批报建工作。其中应当以发包人名义申报的,亦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审核并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8 补充条款:发包人保留237、下列权利:(1)对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标准、设计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另行收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2)享有承包人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3)承包人在设计-施工进度、勘察、设计-施工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权利。(4)发包人有权按国家相关规定聘请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承包人应接受该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所进行的施工图审查工作。(5)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238、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6)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分类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7)发包人有权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乙方应配合并根据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3.1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的职责:。3.2 发包人239、人员发包人人员姓名:;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人员职责:。3.3 工程师3.3.1 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限:。3.6 商定或确定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3.7 会议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第4条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按月提交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报告,报告应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综合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环保、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需发包人协调解240、决的问题等进行全面阐述,具体格式和内容双方协商,工程总承包管理报告需经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一式六份报送发包人。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和出图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保证各阶段设计工作如期完成。(3)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相关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如会议、巡检、技术论证、设计文件审查等。并履行总承包管理与协调服务,统一负责对分包企业的分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及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包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诫约谈,会知分包企业负责人,督促现场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承包人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分包工程的价241、款支付方式并严格执行。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除。(4)按照发包人建立的会议制度,承包人相关人员应参加设计例会、工程例会、技术研讨会、协调会、设计文件审查会等。(5)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对设计工作的全面检查,包括投资额、设计进度、设计深度与质量、人员到位和投入力量等,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6)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各种方案、建议、以及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技术文件,以便发包人对此进行审查,确保各种方案的可行性。(7)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设242、计限额进行设计,成本控制设计变更。(8)承包人应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安全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工程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9)承包人应努力提高概算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10)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免费为发包人提供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单位需安排至少一名设计工程师)接受发包人安排及管理。(11)承包人指定本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243、规和遵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规定,认真贯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不发生工伤死亡,不发生工伤重伤,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坍塌事故,不发生中毒事故。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负责的人士所引致的。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包人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联合单位、分包单位,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244、(12)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损坏是发包人或其余负责的人士所引致的。(13)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本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为:达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14)承包人有接受发包人进行全过程审计或审计调查的义务。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及有关资料,对发包人审计意见和合理建议应予以采纳,并进行整改。(15)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和使用单位负245、责办理规划、专业报建等项目前期阶段和验收阶段的所有报建报批手续。报建和验收手续所需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除前期已取得的有关批准资料外),并应根据报建和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发包人配合总承包单位完善有关资料。(16)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必要足够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生活设施。4.2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履约保函,中标价总额的10%。大写:元(小写:元),合同签订前由承包人(牵头人)提交。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结算审定完成并移交工程档案后止。履约保函到期但本项目未竣工验收合格时,无论何246、种原因,承包人承诺无条件续保,如履约保函到期承包人不提供续保则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履约保函及履约担保以附件形式提交。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如工程总承包项目以设计方为牵头人,总承包项目经理为设计方担任,总承包项目经理不能担任施工项目经理。本项目以施工方为牵头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即项目总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为施工方担任。4.3247、.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本工程严格执行签到制度。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离场半天内,须经工程师批准同意; 离场 1 天内,须经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 离场 2 天以上(含 2 天),须经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批准; 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4 天(经发包人批准的除外)。 项目负责人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批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248、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4万元/次承担违约赔偿。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协调业主、监理和对外关系。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的,每次罚款80万元。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80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4.4 承包人人员4.4.1 人员安排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按投标文件在签订合同时一并提供,作为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249、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按投标文件在签订合同时一并提供,作为合同附件。4.4.2 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5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5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经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现场代表批准。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1万元/人/次承担违约赔偿。4.5 分包4.5.1 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性、关键性工程及其他未经发包人批准的250、工程。4.5.2 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对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需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设计部分分包:见本合同设计部分合同专章施工部分分包:(1)对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需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4 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251、(3)承包人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前30天以上,对每项专业工程至少提供三家分包单位供施工监理和发包人选择,最终以发包人选定的专业分包单位为最终选择。承包人由于专业分包而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违反本条款第(4)、(5)点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5)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252、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6)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施工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核算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7)承包人应参照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单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8)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工程、劳务及材253、料设备款项,并向发包人提交下列资料: 属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属材料设备供货的,应向发包人提交供货商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分包合同。4.6 联合体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本工程的工程款项申请由牵头人统一负责,发包人审批后向承包人各方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各方在收取工程款时提交等额的合法发票。4.7 承包人现场查勘4.7.1254、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第5条设计5.2 承包人文件审查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担。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5.3 培训培训的时长为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5.4 竣工文件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按发包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按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执行。5.5 操作和维修手册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255、6条 材料、工程设备6.1 实施方法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按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执行。6.2 材料和工程设备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增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发包人依据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256、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根据具体项目附件列明。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增加: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招标时材料实物样板、设计和有关标准要257、求采购,所有材料的设备必须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供货,其中主材(含主要材料及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选定三家或以上厂家和品牌并提供样板等资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报发包人最终选择确定。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清点。(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实物样板要求、设计和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258、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更换品牌的,必须经过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工程是批准后才能使用,且更换后的材料必须达到或高于投标报价时所选品牌的同等质量及技术要求。若规定使用的物料或技术因来源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使用代替的物料和技术。发包人有绝对的权力不给予任何理由或解释批准或不批准承包人的建议。在获得书面批准前,承包人不能使用代替的物料和技术。除发包人在批准建议时书面确认可增加费用外,其他任何情况下批准的建议均不能增加费用;如批准的建议有费用减少,则减259、少的费用由承包人与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协商确定后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的批准或不批准不会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7)对材料设备采购的相关要求1)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品牌的选用按国内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省知名品牌的顺序确定。承包人必须在提交设计概算时同时注明所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等级,该材料设备信息仅作为概算审核的依据,乙供材料最终的选用按合同条款约定及发包人下发的乙供材料看样定板管理办法执行。承包人必须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包括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招标图纸、材料260、实物样板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品牌;履约中只要发包人未有对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的相关要求按乙供材料看样定板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则均不因承包人改变选用的品牌而调整其承包价。2)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所选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是与承包人有长期合作关系、有良好商业信誉和雄厚实力的材料设备生产供应能力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按项目的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和可靠的供货来源,获得所需的设备、材料及有关服务。3)承包人在投标时所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和供应商,一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对此进行更改。如因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生产厂商破产)确需变更供应商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关于乙261、供材料设备、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品牌),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承包人应优先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范围中选择变更后的供应商(品牌)和供应商。4)材料设备采购的变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角度考虑,发包人有权对相应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方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如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对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的变更并予以积极配合。出于为保证本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等特殊原因,发包人决定将某种材料设备的供货方式由乙供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时,承包人应提前做好材料到货262、及使用时间计划给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确定购买时间后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将以设计图纸结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乘以概算中的相应材料设备价格后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材料设备价款及其相关取费。若实际供应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超出按图纸计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的差异部分则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如不由承包人安装,安装费也相应扣除。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 样品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263、名称、规格、数量: 。6.4 质量检查6.4.1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6.4.1.1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双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争议,应由工程所在地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主管机构或部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专业验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的质量标准做出鉴定。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6.4.1.2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264、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后 14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制造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及样板制度。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265、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等。(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按现行国家规范和标准有关规定对标准产品进场100见证检试验和30监督抽检试验。必须设立工地实266、验室。结构混凝土试件必须确保有同条件养护送检试验。6.4.1.3工程绿色建筑要求(1)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得使用。(2)承包人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扬尘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3)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和节水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267、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者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4)绿色建筑完工后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6.4.1.4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及设备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所用材料、设268、备均为一年内生产的全新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不允许有负公差)。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发包人认为需要时可与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共同重新选定;如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报总监269、理工程师审批同意签章后,经发包人批准,书面回复(须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清单中材料设备原则上在广东代建项目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平台(www.gd-)公开发布项目中采购所需的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等)、设备等,并尽量在该平台上完成采购,以便发包人对材料设备使用的可追溯性。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270、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经设计单位(方案及初步设计单位271、以及施工图设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包括样板房等);本合同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同时,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必须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并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扩大检测检验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272、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本工程施工采用的主要材料推荐须选用XXX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中的品牌(或厂家)或选用相当于该档次(或以上)的产品。所有材料品牌选择均须在采购前42天报使用方、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且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发包人要求提交样板时,承包人应提交273、样板材料设备。承包人在采购不是发包人审定施工图预算书中所确定的主要材料品牌,须将拟定采购供应的材料生产或供应的厂家的企业概况(包括名称、注册资金、生产许可证、年产量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反映厂家实力的证明材料等报给监理工程师,待批准后才能采购使用。否则,监理工程师认为其提供不合格材料,并按规定处理。6.4.1.5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274、担,并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4.1.6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6.4.1.7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发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275、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6.4.1.8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通过公开择优选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6.4.1.9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合同条款第15条相关条款276、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人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条款第15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4.2 质量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6.4.3 隐蔽工程检查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按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穗建监字2001068号)文件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及其它有关单位。验收程序如下:(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277、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3)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4)隐蔽工278、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第7条 施工7.1 交通运输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7.1.2 场外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7.1.3 场内交通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279、有关费用由承担。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 现场合作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7.4 测量放线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7.5 现场劳动用工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1)承包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280、见(粤府办2016111号)、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提交工程师备案,并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3)承包人应按上述(1)、(2)点要求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每月收集分包单位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并于每月底提交工程师备案,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4)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281、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约定,被农民工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 2 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农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己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 2 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282、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农民工工资金额的两倍作为补偿。(3)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 (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XX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283、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7.6 安全文明施工7.6.1 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工程师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工程师批准。(2)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284、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5)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6)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工程师商定或确定。(7)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285、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8)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7.6.3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广东省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具体要求,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标准要求;达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7.9 临时性公用设施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无偿向发包人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和工程师提供现场办公所需286、的办公用房(配空调)、通讯及生活设施。7.10 现场安保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第8条 工期和进度8.1 开始工作8.1.1 开始准备工作: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8.2 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约定: 。8.3 项目实施计划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8.4 项目进度计划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1、计划的提交和确认(1)承包人应于收到工程师的进场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287、人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和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季节性施工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平行分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288、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力机械组织及材料消耗量。承包人编制的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应按照广东省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具体要求,全面详实,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标准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2)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如深基坑等),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2、计划的执行(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289、,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2)为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3)工程师认为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290、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按项目实际施工情况编制。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8.5 进度报告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8.7 工期延误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291、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5万元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20%或人民币金额为: / 。8.7.3 行政审批迟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8.8 工期提前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9条 竣工试验9.1 竣工试验的义务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10.1 竣工验收10.1.1 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或者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的竣工日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292、对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合同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达到15天以上。(4)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3)发包人应在验收293、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7)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约定办理。(8)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294、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9)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竣工验收合格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10)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一式八份,用于城建档案馆留档、承包人留档、发包人留档、使用单位留档:承包人绘制竣工图。承包人有义务对295、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按照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12)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13)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工程需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项目的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该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参与验收。(14)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工程不需要办理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296、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项目的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承包人、施工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验收。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10.2.3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297、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0.3 工程的接收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298、4 接收证书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移交申请书。10.5 竣工退场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完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后7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理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影响后续施工,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且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有权根据其对后续施工的影响程度及损失给予罚款,每延期一天扣罚施工费合同中标价的0.1,最高罚款额为承包人施工费合同中标价的30,所需费用及罚款从本合同结算款中扣除。10.5.3人员撤离工程师同意需在299、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11.2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11.3 缺陷调查11.3.4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300、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7 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1)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2)质量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需派人修理。(4)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承包301、人除再次进行维修外,承包人每次每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若历经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又处理结果不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若维修过程中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5)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包人违反工程质量缺陷维修时限约定,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处理。发包人委托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发包人签字认可后即行生效,不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将处理情况知会承包人),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按发包人与他方结算价款数,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302、达事故现场抢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13.1 发包人变更权增加:13.1.3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承包人的建议及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3.1.4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303、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本项目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指令,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结算原则计算,其余因勘察、设计、施工、预算编制质量等问题所导致的变更,如费用增加的结算时不予增加费用,费用减少的,结算时按实结算。(2)以下工程变更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变更增加费用:勘察质量造成的工程变更,包括勘察大纲不完善、勘察成果有误等情况;设计质量造成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成果不完善、设计图纸不准确、设计文件有错误、设计图纸不详细等;预算编制质量造成的工程优化,包括预算漏计、少算,综合304、单价、人工工日、机械台班及主材价格偏低,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不合理等情况。上述变更,如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费用减少,结算时按实结算。13.1.5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按本合同相关约定予以奖励。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需按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13.1.6 变更范围 13.1.6.1设计变更范围(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305、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1.6.2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306、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1.6.3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13.1.6.2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除合同规定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307、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1.6.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合同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3.1.6.5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308、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 变更程序13.3.3 变更估价13.3.3.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且按合309、同约定已完善变更程序的,应调整合同价款。(2)费用索赔、违约价款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违约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3)现场签证价款的调整;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按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按照第(2)款规定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款。(4)施工图预算清单缺项漏项、施工图预算清单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调整。(5)发包人应严格控制所有新增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累计不得超出概算批准的预备费总额。承包人有义务配合、警示该控制目标。增加:13.3.5 变更流程 13.3.5.1变更通知发包人310、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资源消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311、影响等。13.3.5.2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监理人接到承包人根据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4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13.3.5.3 紧急性变更程序(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312、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实际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3)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4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合同约定条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13.313、3.5.4 变更价款确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施工图预算审核的计价原则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并按中标综合下浮率下浮。 (4)变更项目确定后28天内,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增加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增加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5)承包人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报告后28天内,监理人、发包人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314、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13.4 暂估价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增加:13.4.3暂估价项目13.4.3.1 发包人在施工图预算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以公开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未达到公开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 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315、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暂列金额。暂估价项目包括钢结构、幕墙、通风与空调、消防工程、室外工程等,详见施工图预算。如有必要,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联合发包人组织第二次招标,第二次招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由承包人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经承包人、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招标代理费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发包人审定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限价文件。发包人作为合同的一方,保留可直接支付中标的第三人的工程款项的权利。13.4.3.2 发包人在施工图预算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316、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暂列金。13.4.3.3 发包人在施工图预算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的按照第13.3.5.4“变更价款确定”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暂列金。13.5 暂列金额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必要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方可进行暂列金额的支付及结算,价格按照第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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