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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文化艺术中心之高端酒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220页)
科技文化艺术中心之高端酒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22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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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28230 2024-05-17 221页 1,022.87KB
1、 合同编号: xx科技文化艺术中心之智荟塔(高端酒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8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221. 一般约定221.1 词语定义221.2 语言文字241.3 法律24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251.5 合同协议书25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251.7 联络261.8 转让261.9 严禁贿赂261.10 化石、文物261.11 知识产权26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27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27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27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272. 发包人义务282.1 遵守法律22、8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282.3 提供施工场地282.4 办理证件和批件282.5 支付合同价款282.6 组织竣工验收282.7 其他义务283. 监理人29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293.2 总监理工程师293.3 监理人员293.4 监理人的指示293.5 商定或确定304. 承包人30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04.2 履约担保314.3 分包和不得转包314.4 联合体324.5 承包人项目经理32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32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33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33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33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344.11 不可3、预见物质条件(A)34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344.12 进度计划344.13 质量保证355. 设计35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35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355.3 设计审查365.4 培训365.5 竣工文件365.6 操作和维修手册375.7 承包人文件错误376. 材料和工程设备37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7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37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38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86.4 实施方法38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8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9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4、施39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39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39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39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398. 交通运输40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40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408.2 场内施工道路408.3 场外交通40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40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418.6 水路和航空运输419. 测量放线419.1 施工控制网419.2 施工测量41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41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42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42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45、2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210.3 治安保卫4310.4 环境保护4310.5 事故处理4311. 开始工作和竣工4411.1 开始工作4411.2 竣工44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44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4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4511.6 工期提前4511.7 行政审批迟延4512. 暂停工作45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45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45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46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46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4613. 工程质量4713.1 工程质量要求47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47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4713.4 6、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47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4814. 试验和检验48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4814.2 现场材料试验4814.3 现场工艺试验4915. 变更4915.1 变更权49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4915.3 变更程序4915.4 暂列金额5015.5 计日工(A)5015.5 计日工(B)5015.6 暂估价(A)5115.6 暂估价(B)5116. 价格调整51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5116.2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5216.3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5217. 合同价格与支付5317.1 合同价格5317.2 预付款5317.3 工程进7、度付款5317.4 质量保证金5517.5 竣工结算5517.6 最终结清56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5718.1 竣工试验57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718.3 竣工验收5718.4 国家验收5818.5 区段工程验收5818.6 施工期运行5918.7 竣工清场59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5918.9 竣工后试验(A)5918.10竣工后试验(B)60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60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6019.2 缺陷责任60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61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61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61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6119.7 保修责任6120.8、 保险61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6120.2 工伤保险62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6220.4 其他保险62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6221. 不可抗力63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63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63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6322. 违约6422.1 承包人违约6422.2 发包人违约66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6623. 索赔67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67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67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6723.4 发包人的索赔6824. 争议的解决68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6824.2 友好解决6824.3 争议评审68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79、0第1条 一般规定701. 一般约定701.1 词语定义70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11.7联络71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71第2条 发包人712.7发包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补充如下:712.8 发包人代表73第3条 监理人73第4条 承包人73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补充如下:734.2履约担保824.3 分包和不得转包844.4 联合体854.5.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职责87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87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和其他人员88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88第5条 设计承包人工作内容及要求915.1 承包人的勘察、设计义务895.3设10、计审查965.3.5 工程勘察要求975.3.6工程设计要求975.3.9设计优化1025.3.10设计成果确认104增加5.3.11款105增加5.3.12款105增加5.3.14款105第6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105第7条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05第8条 交通运输105第9条测量放线106第10条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6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610.3 治安保卫10710.4 环境保护10810.4.6补充条款11010.5 事故处理110第11条 开始工作和竣工11011.1开始工作110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110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11011.6工期提前1111、1第12条 暂停工作111第13条 工程质量112第14条 试验和检验116第15条 变更11715.1变更 11715.2变更建议权 11715.3变更程序11715.5 计日工 确认为B款:11815.6 暂估价 确认为A款:118第16条 合同价调整118第17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119第18条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34第19条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137第20条 保险138第21条 不可抗力139第22条 违约139第23条 索赔151第24条 争议的解决152第25条 合同其他条款15325.2其他154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156附件一:保函参考格式156附件二:工程质量保证责任书15912、附件三:廉政合同162附件四:联合体协议书165附件五: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167附件六:项目施工管理机构配备表171附件七:设计任务书172附件八:造价控制方案173附件九:施工管理任务书177附件十:设备材料推荐品牌表179附件十一:规划条件180附件十二:项目用地范围图181附件十三:项目BIM应用管理要求182附件十四: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书1868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开投创智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13、,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1.工程名称:xx科技文化艺术中心之智荟塔(高端酒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2.工程地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xxxx知识城,九龙湖总部经济带3.项目代码: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建设规模及内容:拟建设“xx科技文化艺术中心之智荟塔(高端酒店)项目”总用地面积 14334平方米,容积率为 7.0。 项目总建设面积134286平方米,建筑高度最高约180米,其中计容面积100338平方米(含办公面积60880平方米,酒店32404平方米,商业7053.50平方米);不计容面积33949平方米(包括地下停车面积32866平方米,地上避难层面积1082.8014、平方米),此外还包括相关的室外工程等(经有审核权的相关主管部门批复为准)。6.承包范围: 完成本项目初勘、详细勘察、管线探测、方案设计、必要时组织开展设计调研、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专业工程深化设计、设计施工运维阶段BIM应用、变更设计、施工阶段配合、试运行至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办理报建、报批、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工程保修、配合发包人的审计和审计的调查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6.1勘察部分: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岩土工程初勘、详细勘察、工程测量和管线探测工作,及经招标人审批同意用于辅助项目建设所需的红线范围外的勘察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收集及购买资料、现场踏勘和测量、15、制定勘察纲要、地质测量及钻探、初勘、详细勘察(包括岩土工程勘察)、物探、超前钻、钻探、水文地质及地下综合管线勘察、实施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工作(包括障碍物拆除、开挖、地下管线的修复等)、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用材以及加工、勘察作业机具的进退场及现场搬运等服务等勘察工作。按相关要求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水电,包通过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报告审查,包配合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土建施工现场的跟踪技术服务、包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6.2设计部分:本项目全过程全专业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编制方案估算书、深化方案设计、报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及报批、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根16、据项目设计工作需要开展必要的管线补充探测、初步设计及概算、单体报建图设计和报建通编制、基坑开挖及支护设计、编制基坑及周边监测方案(含基坑及工程桩检测方案)、施工图设计、二次装修设计、设计阶段BIM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及设计、深化设计、全过程的技术把关及跟踪服务、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编制工程概算(建安费)、预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与监督、竣工图纸编制、签审及配合办理所有竣工资料。在施工图阶段提供各专业工程和分项工程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指标。设计内容以经批准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中所列的有关工程内容为准。项目初步设计深度需达到住建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7、2016年版)范围主要包括:(1)负责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总平面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管线综合设计、建筑布局、交通组织、景观绿化、场地分期建设规划等工作。(2)编制方案设计投资估算、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建安费)及配合相关报审工作。在各设计阶段需完成本项目承包范围内工程概算(建安费)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并提供方案比选、技术造型比选等的投资分析、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项目的成本指标数据。(3)负责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正式建筑物和市政配套工程各专业的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1)结构(含钢结构)、装饰装修、标识系统、电气、给排水(含临时供水、永久供18、水等)、强电(含临时供电、永久供电等)(含红线外接驳)、弱电(含智能化等)(含红线外接驳)、配电房、通风、空调、装配式(50)、土方及基坑支护(含深基坑)、护坡、挡土墙、消防、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幕墙(含深化)、信息管理网络化、门窗、门岗、围墙、人防、卫生、环保、水土保持(含监测及验收)安全、防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环境影响评估(含验收)、节能评估、二次装修、泛光照明、市政给排水(含红线外接驳)、通讯、园林景观、室外广场、道路(含红线外接驳)交通(含评估)、地下车库、海绵城市、所有配套设施等的设计或对深化设计进行技术审查,设计应满足规范及相关部门的文件和批复的标准要求。(4)负责项目所有报建报19、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勘测成果资料备案、项目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查、超限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备案、建筑单体报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深基坑审查(如有)、施工图审查、临时/永久用水、临时/永久用电、临时/永久路口开设、永久燃气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和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应阶段所需的报审图纸。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范围包含发包人及承包人直接发包单位的施工内容,并纳入总分包管理,并综合施工及验收规划管理。(5)负责项目涉及的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排水、发包人的驻地办公场所设计(临时板房、景观绿化等)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6)负责BIM技术在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20、阶段的建立、应用、报建工作。(7)负责配合沙盘模型制作、负责三维动画、效果图设计及制作、特殊规格展示图纸等。负责配合项目展示需要提供各项专业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展示中心、参观通道、样板示范区、临时停车场、展示区园林景观等区域的建筑设计、硬装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等。(8)承包人需提供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包含设计变更)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按业主要求准备汇报材料。(9)竣工图纸编制、签审及配合办理所有竣工资料。(10)本工程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限额为 元人民币。(11)派专人按照发包人图档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图档资料核对、整理和建档工作21、(包含且不限于合同台账、变更台账、图纸台账、联系单台账等)。相关工作包括且不限于设计各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含行政审批时间);施工阶段(施工实施建设阶段、采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不含行政审批时间)。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12)全过程的技术把关及跟踪服务、施工过程中的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工程设计的范围、标准、规格、限额均不得超过经发包人审定概算的要求(含派设计代表驻现场)。(13)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设计范围内各项专家设计评审,并承担设计评审所需相关费用。(14)含销售中心及样板间的装修装饰的设计(如有)22、。(15)其他设计(如有):设计成果文件要求:按合同要求。(16)重要提示和风险提示:承包人的方案设计完成后须由发包人确认方可启动初步设计及后续工作;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方案需体现限额设计的理念,限额设计金额为中标价;施工图审查按广东省或项目所在地市现行管理制度执行。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设计,承包人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相关专业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配合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6.3施工部分(建安工程费):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发包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设备、包报建、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工期、包项目承包人间协23、调管理、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保修、包防疫抗疫、包保密工作(如有)等,包括但不限于:(1)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工程(如有)、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屋面工程、门窗工程、墙体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含公共部位精装修)、楼地面工程(含散水、台阶等)及室外场地、围墙及交付使用的各项配套工程等。(2)钢结构工程(如有)深化设计及施工。(3)设备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工程、电气工程(临时供电、永久供电等)、泛光照明工程、给排水工程(含临时供水、永久供水等)、弱电工程(含智能化、网络等)、通风空24、调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等。(4)专业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幕墙、燃气、发电机房、厨房、抗震支架、综合管线、信报箱及通邮、标识系统、地面处理、交通划线、防水工程等)深化设计及施工。(5)二次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精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照明工程、消防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弱电工程、智能化工程等。二次装修工程以暂估价开项,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和发包人根据国家、省、市、区等相关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6)道路、市政供电、市政给排水、景观、园林绿化、海绵城市、临时便道(含迁改项目的临时便道)、周边建筑物安全鉴定和保护等工程(含红线外接驳)。25、(7)白蚁防治施工:负责向政府部门报批报建并保证验收通过,甲方负责白蚁防治施工专项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8)发包人、监理人及项目有关单位的临时办公场所及设施。(9)负责BIM技术在设计、施工阶段的建立、报建、应用、验收。(10)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和协助办理施工报建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11)负责项目所有报建报批工作(包括不限于:专业部门报建(消防、人防、航空、地铁、城管、水务、供电局、燃气、供水、交通、电信、公安等),负责办理施工阶段各项行政部门开工前置手续直至26、领取施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施工合同备案手续、余泥排放证、施工许可手续,除按规定由发包人缴交的行政管理费用外,其余费用已包含本合同价款中。(12)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含设计变更)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及相关配合报审工作。(13)负责竣工图编制,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包括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环保验收、防雷验收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各项专业验收及涉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手续及证明,按要求整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移交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14)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对需要专业27、分包的专项工程,报发包人同意后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具体的分包费用下浮率应书面报甲方确认,并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编制相关基坑监测、桩基检测、材料检测、主体结构检测、主体沉降监测、消防检测等符合本项目验收的所有检测、监测类方案,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工程提供配合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检测、监测、造价咨询、监理、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配合工作。(15)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城管等。(16)协助做好迎检、开工28、仪式、封顶仪式、沙盘模型制作等工作,项目展示的相关临时设施。(17) 现场七通一平,包括本工程项目水、电、路、气、通讯等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红线内场地平整及地上附着物清理。(18)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试验(注:发包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项目材料、设备按主要设备材料品牌推荐表中推荐品牌执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需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购。(19)实行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他协调管理工作。(20)承包人负责配合发包人项目展示需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展示中心、参观通道、样板示范区、材料样板间、临时停车场、展示区29、园林景观等区域按设计成果要求进行施工;为项目展示中心提供专属的弱电智能化设计及施工服务等。 (21)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施工管理配合服务,对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或纳入预算暂估价须通过招标产生的专业分包提供配合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二次装修、弱电智能化工程、分体空调供货安装工程、电梯工程(含客、货梯、消防梯、手扶梯等)、室外工程(道路广场、绿化景观工程、休闲设施及景观小品、室外管线工程、室外照明工程、泛光照明工程等)、餐厅配套设施(厨房不可移动设施设备、固定座椅等)。工程的相关预埋件(含结构件及管线等)的埋设配合工作及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所发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均包括在合同价中。(22)为30、加强项目精细化管控,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有关规定设置面积不少于发包人要求面积的智慧展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智慧工地平台(BIM 5D看板)、视频监控系统、人脸识别系统、塔吊运行监管系统、塔吊驾驶员视觉辅助系统、5G塔吊720度立体监控系统、塔吊防碰撞系统、施工升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高支模监测系统、IOT-NB物联网烟感系统、BIM+VR体验管理系统、大体积混凝土温度监测技术、扬尘、噪声监测及降尘联动系统、水电节能监测及能效管理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AI视频监控系统+劳务双方管理系统、智能移动巡检系统+远程协作系统、5G全景AI测距现场监控系统、便携式华为VR、数字沙盘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都31、不纳入工程费用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23)组织竣工验收及办理备案手续,包括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环保验收、防雷验收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各项专业验收及涉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手续及证明,按要求编制竣工图、整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办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等,直至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4其他服务联合体主办方应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他协调工作。本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等全过程中运用BIM技术,达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各参与方在同一多维建筑信息模型基础上的协同工作、数据共享、信息化管理以及数据更改可追溯的,同时能做到设计、生产、施工、设备供应32、专业分包、项目管理等单位的无缝对接,实现项目全寿命周期内成本节约化。以设计单位统筹牵头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运维阶段BIM应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阶段BIM应用,最终给建设单位提供完善、可行的运维BIM。以上所述的承包范围及内容只是概括的介绍和描述,不代表已囊括了承包在合同文件项下的所有工作任务(除发包人直接发包外均属承包人承包范围),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含图纸会审纪要、发包人工程指令单)为准。如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未尽详细或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本合同的承包范围界定产生歧义的,由发包人书面予以明确,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现场的需要而进行设计和施工,且不得要求增加额外费用。7.33、承包方式:(1)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包设计(含深化)、包报建、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材料管理、包施工期间段的抽排水、包运输费、包水电费、包人员住宿、包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材料、机具设备、工具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包专家评审及专家论证费用)、包管理费、包措施费、包成品保护、包施工噪音排污费、包夜间施工费、包赶工费、包材料周转费、包材料转运费、包二次转运费、包垂直运输、包材料及设备堆放费、包人材机二次进出场费、包调试与测试、包试运行、包材料和设备检验及试验、包培训、包现场总体组织和管理配合服务、包税费、包垃圾清运、包利润、包验收资料移交档案34、包移交、包结算、包竣工图编制、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通过、包保修、包发包人分包工程的配合等一切与工程相关的费用。(2)工程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设施及室外配套、室内设备配套到位,乙方根据每栋楼宇的不同功能提出具体的配建和设备配套要求,所有建筑满足国家及广东省的各类规范要求,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供水、供电、空调、消防系统完备,供电系统容量充足,具体见各类建筑的建筑需求清单。(3)需要由承包人进行招标的专业工程,以招标的中标价作为专业工程中标合同价款。8.承包成本管控方式: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后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即预算送审价),并送发包人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35、位进行审核。如预算送审价高于中标金额,承包人应优化施工图,直至预算送审价低于设计概算,承包人才能申报预算,因承包人预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二、合同工期包含工程勘察阶段;工程设计各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审查时间等);施工阶段(施工实施建设阶段、采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以及各阶段的相关报批、报建、检验、审查、备案等时间)。合同总工期: 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为 日历天。承包方应于中标公示结束后10日历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资金、人力、物力的准备情况36、,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节点工期如下:(一)工程勘察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历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二)工程设计 1、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报建及修改,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图。2、初步设计经确认后45天内完成项目设计概算报审工作,设计概算为项目整体费用概算,不得少报漏报。3、施工设计图、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图预算由承包方主办方编制完成),第一批施工设计图提交日期为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通过后 日历天内,后续施工设计图以不影响施工为准,不超过设计总工期。4、相关单位对图纸及概、预算等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在 日历天内提交合格的修改文件。 (三)工程施工施工工期 日37、历天(工期计算标准为竣工验收通过),开始日期以发出的开工令为准。三、质量标准1.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质量目标:合格,并确保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否则向发包人缴纳800万元违约金;争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3.安全及文明施工目38、标: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省级及项目所有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4.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5.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目标:获得绿色建筑三星设计建设标准项目。获得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发证单位: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或以上奖项。6.BIM要求:本项目采用的BIM技术应符合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T 51212-2016),承包人应为本项目专门配备BIM专业团队。统筹负责BIM设计、报建、应用、验收及运维五个阶段工作。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39、定。2.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万元),其中不含税价格:( 万元)。其中:工程勘察费(含税,税率为 ) 元 ,其中不含税价格:( );其他工程设计费(不含二次装修工程设计费)(含税,税率为 ) 元 ,其中不含税价格:( );二次装修工程设计费(含税,税率为 ) 元 ,其中不含税价格:( );BIM技术应用费:(含税,税率为 ) 元,其中不含税价格:( );工程施工费(含税,税率为 ) 元,其中不含税价格:( );暂估价(含税,税率为 ) 元,其中不含税价格:( )(不竞争费用,该项费用以甲方书面需求为准);工程勘察费下浮率 %、工程设计费下浮率 %、BIM技术应用费下浮率 %、工程施工40、费下浮率 %;3.勘察费用中标综合单价 元/米包干,暂定工程量 米,勘察费暂定为 元;结算时总价等于按发包人确认实际工程量乘以包干单价。本合同勘察费为综合单价包干,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勘察工作内容及要求的全部费用,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和测量、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就岩土工程向施工单位作出技术说明、解决设计或施工中的工程勘察技术问题;参加工程测量交桩、水文地质交底、岩土工程验槽、购买有关资料、勘察文件的修改、实施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工作(包括障碍物拆除、开挖、地下管线的修复等)、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用材41、以及加工、勘察作业机具的进退场及现场搬运等服务;以及综合考虑不同自然条件下、不同作业内容、不同复杂程度及高温勘察等一切因素下的勘探作业的费用。本合同条款约定综合单价也已包含实施上述所有勘察工作内容的费用。 4. 设计费结算时总价按照结算建安工程费用为基数计算相应设计费(设计费结算价=经建设单位审批的项目结算建安工程费为基数按照计价格200210 号计算设计费总额,然后用工程建安费(不含二次装修工程建安费)、二次装修工程建安费与建安费总额的百分比,分别乘于设计费总额得出二次装修工程设计费与其他工程设计费(不含二次装修工程设计费),再分别乘于相应系数(设计费各分类的专业系数1.0、复杂系数1.0、42、附加系数(酒店装修1.5,其他附加系数1.0))计算的相应设计费X(1-25%)X(1-设计费投标下浮率)。本合同工程设计费中标金额已包含约定项目对应的全部设计费用、本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所有专业的报建图设计(如果需要)及施工图设计以及后续施工的深化设计、复杂设计工作;本合同设计费已包括完成该设计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赶工费、图纸资料文印费、技术措施费、技术考察调研费、评审时发生的会务费、评审专家费、专家交通费、宣传、汇报(含影像、动画、效果图等资料)、风险费、保险、设计文件修改费用(含效果图)、招标配合费用、驻场服务费用、设计调研费、报建、报审、验收费用、人防设计费、燃气工程设计费、43、二次装修设计费、外电工程设计费、基坑支护等各类专业专项评审相关费用、专业分包设计、晒图费、设计总承包配合费;其费用也包含了绿色建筑工程(三星标准)咨询费、初步设计专家评审费及场地费、施工阶段技术人员驻场费、竣工图纸编制费以及变更设计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结算支付;在合同实施期间设计费不因设计工作量调整及工程造价的变化而变化。5.工程施工费为暂定价,施工图预算编制须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按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编制。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发包人有独立决定最终实施方案的权利,如果发包人决定某项内容不实施或进行实施方案调整的,不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应予以配合,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发包人进44、行索赔;所有工程变更需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项目在施工阶段,因承包人自身因素引起的设计及施工调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结算价不得超施工图预算价(建安费)(除发包人增加的指令变更除外)。6.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政策调整,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合同含税价格按国家的税率政策进行调整。7.概算经发包人审定确定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不作为付款依据,约定相关条款。8.施工图预算编制须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按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编制,双方需在施工图预算确定后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条款。五、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设计负责人: ;承包人勘察负45、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投标函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归入到本条第(10)项中。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46、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专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九、为保障项目资金安全、合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方同意本合同的相关资金使用需服从发包人的资金监管工作。承包人应安全合理的使用有关资金。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另行商定,必要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合同协议经本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的文件均为本合同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47、保修责任。明确在承包人出现不能保证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等问题,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与承包人的合作等相关内容,确保项目质量品质可控。十二、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形式的,本合同由联合体的牵头方及成员方共同签订,合同款全部支付至承包方牵头方,同时承包方必须提供合同履行地或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等值、合法、有效的发票。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代表承包人联合体接受指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发包人对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各承48、包人为其承包人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方(联合体牵头方)指定的有效银行账户如下:账户全称: 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 十三、承包人承诺在本项目中产生的经济贡献(包括建筑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收入等)尽量纳入到xx开发区当地统计,并在xx开发区缴纳项目产生的相关税费。十四、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等。如承包人若未达到发包人相关建设管理要求,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十五、发包人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承包人(牵头方及成49、员方)法定代表人的,承包人(牵头方及成员方)的法定代表人应积极配合。十六、因造价控制需要,除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外,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咨询单位负责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及设计技术管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其开展工作。十七、鉴于此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施工进场前,按发包人批准的方案,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对项目控制点进行联合复测,承包人需给予配合,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十八、因政策调整,政府职能部门不再对本项目概、预算文件进行审核,合同中关于涉及“财政评审”、“财政部门审定”等需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的相关工作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审核单位完成,承包人对第三方专业审核单位50、出具的各方确认后的概(预)算审核报告应完全接受。十九、承包人应用屋顶绿化、观光湿地等海绵城市技术,光传导、光伏发电、太阳能利用、集中供冷等绿色低碳节能技术,以及其他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达到提升建设品质,形成创新和亮点。二十、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交合理的设计、施工节点计划、人员安排、质量保证措施、对于创优和扣费的分配原则等,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列明每个专业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明确具体的节点、工程质量具体要求和约束措施、处罚规则、可量化和细化的考核标准。二十一、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签署页约定的地址、联系51、人和通信终端。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邮政特快专递交邮后的第4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合同签署页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一方52、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本合同其他主体,本合同其他主体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双方一致同意: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若双方由于本协议发生争议,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二十三、合同生效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 月合同签订地点:xx市黄埔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和档案资料移交,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就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签53、订期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予以追认。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各执 份;副本壹式 份,各执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此页以下无正文)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 54、(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55、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56、: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 57、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58、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59、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60、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61、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62、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63、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64、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65、3款约定执行。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66、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67、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68、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69、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70、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71、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72、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73、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74、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75、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76、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77、管理和拆除。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78、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79、履约担保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80、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81、.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82、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83、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84、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85、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86、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87、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88、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89、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设计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90、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91、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5.3 设计审查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92、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93、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5.4 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5.5 竣工文件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94、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6 操作和维修手册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95、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5.7 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6. 材料和工程设备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96、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97、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98、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99、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 施工设备和临100、时设施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101、(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8.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102、。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8.2 场内施工道路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8.3 场外交通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103、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8.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包括河道、航线104、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 测量放线9.1 施工控制网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105、人。9.2 施工测量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9.4 监理人使106、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107、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108、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109、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0.3 治安保卫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110、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10.4 环境保护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111、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10.5 事故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 开始工作和竣工11.1 开始工作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112、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2 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113、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l)变更;(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114、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7 行政审批迟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115、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12. 暂停工作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12.2.1 合同履行过程116、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117、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118、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119、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120、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121、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122、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123、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124、和原始记录。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1 承125、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合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15. 变更15.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126、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3 变更程序15.3.1 变127、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128、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15.3.3 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129、进行变更工作。15.4 暂列金额本项目不考虑暂列金额。15.5 计日工(A)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130、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5 计日工(B)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5.6 暂估价(A)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131、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6 暂估价(B)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 采用价132、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16.1.1.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Ft1 Ft2 Ft3 Ftn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定值权重(即133、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134、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135、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16.1.1 .6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36、。16.2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16.3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137、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17.2.2 预付款保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138、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 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139、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140、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141、更金额;(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142、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143、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144、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145、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146、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147、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148、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149、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150、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 竣工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151、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152、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153、,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4 国家验收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5 区段工程验收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154、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 施工期运行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7 竣工清场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155、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156、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 竣工后试验(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157、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8.10竣工后试验(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 缺158、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19.2 缺陷责任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159、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160、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 保险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161、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2 工伤保险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162、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5.1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163、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5.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5.6 报告义务164、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165、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66、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167、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2)承包人违反第168、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169、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170、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171、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172、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173、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174、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175、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176、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177、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178、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179、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180、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181、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182、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以及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及投标文件。1.1.1.4投标函:本合同特指投标函。1.1.1.7价格清单:本合同指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1款要求编制,并经发包人审核的价格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本合同不183、适用)。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本合同发包人为 。1.1.2.3 承包人:本合同承包人为 (主) 。本合同承包人为(成一) 。本合同承包人为(成二)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本合同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为 ,负责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全面组织工作,同时是施工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本合同设计负责人为 ,负责项目设计管理工作。1.1.2.8 勘察负责人:本合同勘察负责人为 ,负责项目勘察管理工作。1.1.3 工程和设备1.1.3.4区段工程:本合同区段工程包括xx科技文化艺术中心之智荟塔(高端酒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1.1.4184、 日期、检验和竣工1.1.4.5 缺陷责任期:整体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补充1.1.4.12工程保修期工程保修期见合同附件,防水为5年。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4 暂列金额:/。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本合同除另有约定外,不采用计日工方式计量及支付。1.1.6 其他1.1.6.3 变更:本合同的变更均是指在承包人的施工图纸经发包人批准后,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的改变。1.7联络1.7.3发包人、监理人的发函和答复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收,送达地点为承185、包人项目经理部。如承包人拒绝签收,监理人可在签收回执上注明相关情况及原因,并由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证明,并将函件放置于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即视为送达。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确有错误要及时提出、留存证据并积极协商解决办法。承包人更要186、认真理解招标文件及附随资料,理解发包人要求并及时充分的沟通,确保设计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并按照设计进度完成每一阶段的设计义务,不应作出在数量、质量、工期延期责任等方面过于笼统的承诺。对于确系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问题,应积极行使权利,按期提出索赔。承包人可以通过购买工程保险等形式转移风险。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按工程变更处理。(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第2条 发包人2.7发包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补充如下:187、2.7.1工程例会原则上每周一次,特例情况可临时增加,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无论发包人是否参加,会后均应向发包人报送书面会议纪要。2.7.2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控制、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2.7.3检查承包人设计组的组成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如出现设计组人力、能力不能满足设计工作要求,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替换相应的技术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2.7.4检查承包人限额设计执行情况,审批设计变更。2.7.5负责组织审查和确认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根据承包人的申请,组织重大技术问题审查工作。2.7.6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设计文件审查工作。2.7.7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对新工188、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运用,应报发包人确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承包人在施工中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应报发包人批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而使用或交付发包人的任何含有知识产权的物品、程序或资料,所有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含但不限于使用费)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如需向第三人支付,均由承包人负责支付,承包人侵犯或涉嫌侵犯任何物品、程序或资料的知识产权,及由此导致发包人持有或使用该类物品、程序或资料构成侵犯或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发生经济纠纷或法律纠纷,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和承担,承包人须全额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2.7.8发包人可委托有关设189、计咨询机构或组织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审图小组,对承包人完成的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包人应积极配合。2.7.9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审图单位进行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供审图所需的资料。2.7.10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1)对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标准、设计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另行收费,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的品质、质量提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确认的权利。(3)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及本190、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2.7.11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无需提供支付担保。2.7.12发包人负责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所需的所有费用不纳入工程费用中,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2.7.13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的时间:施工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承包人需同本项目前期征地拆迁清表单位办理场地交接工作,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所需的所有费用不纳入工程费用中,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方交付施工场地采用分段交付,因受拆迁影响路段未施工的,工期及工程造价不做调整,即延期拆迁带来的市191、场价格及工期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7.14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工程施工所需的办理有关证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如政府部门规定须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据实支付外,其它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除按照发包人委托办理相关证件外,协助发包人申请办理施工所需的其他相关证件。 2.7.15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有: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建手续等工作。 2.7.16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此确认:(1)上述所列工地施工条件最终以发包人交给承包人的工地状况为准,承包人应同意按照交地当时工地施工条件的现状接受工地,并不得以现状与上述所列工地施工条192、件之间的任何差异而要求工期或费用上的索赔。(2)承包人在工地现状上施工所需的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报价中。除已提交的地质资料外,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前还应按照投标人须知中的有关规定主动到工地现场进行踏勘,并充分考虑了工地现状条件可能影响到工程正常施工的所有风险因素。(3)无论承包人是否进行了上述现场踏勘工作,合同价款中均将被认为已包含有工地现状在施工作业期间发生的全部不可预见的风险费用,承包人则无权因此要求任何工期或费用上的索赔。 2.8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第3条 监理人第4条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补充如下:4.1.4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义务(1)承包人应193、按周、月提交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报告,报告应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综合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环保、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需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等进行全面阐述,具体格式和内容双方协商,工程总承包管理报告需经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一式六份报送发包人。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严格按照进度计划和出图计划开展和组织设计工作,保证各阶段设计工作如期完成。(3)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相关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如会议、巡检、技术论证、设计文件审查等。并履行总承包管理与协调服务,统一负责对分包企业的分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进度及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包工程194、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诫约谈,会知分包企业负责人,督促现场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承包人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明确分包工程的价款支付方式并严格执行。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除。(4)按照发包人建立的会议制度,承包人相关人员应参加设计例会、工程例会、技术研讨会、协调会、设计文件审查会等。(5)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对设计工作的全面检查,包括投资额、设计进度、设计深度与质量、人员到位和投入力量等,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6)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各种方案、建议、以及拟采用195、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技术文件,以便发包人对此进行审查,确保各种方案的可行性。(7)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中标价进行限额设计,成本控制设计变更。(8)承包人应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安全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工程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建安费)时逐步细化落实。(9)承包人应努力提高概算(建安费)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概算(建安费)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10)承包人在工程建196、设过程中须视发包人需求为发包人提供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单位需安排至少一名设计工程师)接受发包人安排及管理,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支付。(11)承包人指定本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遵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规定,认真贯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工程安全管理目标:不发生工伤死亡,不发生工伤重伤,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坍塌事故,不发生中毒事故。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或其应负责的人197、士所引致的。承包人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发包人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联合单位、分包单位,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本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确保获得“xx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证书。本工程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xx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12)承包人须承担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的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损坏是发包人或其余负责的人士所引致的。(13)承包人必198、须严格遵守xx市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本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为:达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14)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用于结算,不另行计取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15)承包人负责办理规划、专业报建等项目前期阶段和验收阶段的所有报建报批手续。报建和验收手续所需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除前期已取得的有关批准资料外),并应根据报建和验收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修改和补充,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完善有关资料。”4.1.10 其他义务 补充如下:4.1.1199、0.1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 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应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备案,并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3)承包人应按上述(1)、(2)项要求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每月收集分包单位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监理工程师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4)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200、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4.1.10.2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单位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4.1.10.3红线外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申报、审批及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其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报、审批费、临时占用、租用费用。红线外临时设施搭拆、使用租金、材料堆放运输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都不纳入工程费201、用中,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同时应承担所占红线范围外场地设施、地下管线的保护和修复费用,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4.1.10.4承包人需配合由发包人委托的桩基等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负责按检测单位要求提供水源、电源、脚手架、场地、钻芯孔回灌封闭所需的水泥等、相关预埋件的埋设、结构实体检测后的恢复工作等准备、配合工作。所发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包括在合同价中。4.1.10.5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202、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工程部)本项目经过城镇居民住宅区,应充分考虑施工准备措施和施工方案,加强安全文明施工,避免扰民和发生纠纷。因此,发包人要求:施工前后应对周边(征地红线外50m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按规定需要围蔽施工的必须围蔽施工,围蔽标准必须符合发包人的要求;临近居民区路段钻孔灌注桩应避免冲击成孔并应限制作业时间避免扰民并制定可行措施保证周边居民接受施工。承包人应将上述可能发生的鉴定费和措施费考虑在合同价中。承包人应对上述内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及维护,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203、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4.1.10.6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不对承包人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进行补偿。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取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如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施工,由此发生的文件报批、评审活动组织等全部工作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该制定详细的安全应急抢险方案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损204、失。 4.1.10.7承包人自进场施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需保证临时道路(或通道)的畅通安全及整洁。保证沿线相关单位、居民的行车畅通,如封闭沿线单位、居民进入拟施工道路的出入口,需按原道路宽度,修建临时道路,解决沿线单位、居民出入拟施工道路的问题。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等相关手续。承包人须修建场外临时道路,以满足出入施工场地需要,所需的所有费用不纳入工程费用中,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所需的费用不纳入工程费用中,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4.205、1.10.8根据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xx市地方税务局 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xx市总工会关于印发xx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73号)要求,承包人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4.1.10.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206、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高大模板、深基坑支护工程等六类危险性较大工程需由承包人编制(通过其内部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承包人聘请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该审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予以另外支付。4.1.2.10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无法满足合同要求,则在发包人发出书面警告后7天内,若承包人仍没有采取措施,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合格的分包单位。4.1.10.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xx市黄埔区城市建设档案有关管理规定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207、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及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声像档案一式二份。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xx市黄埔区城市建设档案有关规定要求份数提供上述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应于各期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208、,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含CAD格式和PDF格式)。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承包人承担10万元209、的违约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完成与后续工程的交接配合工作,须提供详尽的技术资料和验收证明,不得以任何未经发包人同意的理由影响工程进度,否则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1.10.12承包人应当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下同)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落210、实实名管理制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包括不限于被纳入企业“黑名单”、按招标及合同文件规定被发包人拒绝参与其后续工程招标项目投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对实名管理负总责,应当对专业分包单位(含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其落实实名管理制度。4.1.11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1)承包人应按xx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落实建筑工人平安卡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平安卡发放等各项工作;不得雇佣没有接受平安卡安全培训及未领取平安卡的工人;工地现场必须配211、置平安卡管理的相关软、硬件设备(读卡器、考勤机、工人信息显示屏幕等),工人凭平安卡进出工地。并按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实施对本项目范围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建立与管理等工作,并将所有的施工作业人员(包括临时招聘的雇员)的花名册交一份给工地纪检监察室备案。 (2)承包人应牵头负责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工作并予以落实。(3)上述管理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应在临时设施建设时同步完成相关软、硬件设备安装、调试,不得在竣工验收前以任何理由拆除,不得向作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4)监理人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及其所管辖的专业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212、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1.12施工过程管理义务4.1.12.1施工管理机构 (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17),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导和检查。(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人的监督。(3)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213、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拟定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的施工管理,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对于项目经理日考勤不到位,每次罚款5000元;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考214、勤不到位,每人次罚款3000元;部门负责人考勤不到位,每人次罚款2000元;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测量员、材料员、地质工程师考勤不到位,每人次罚款1000元。除此之外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须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5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8万元/次,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215、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发出书面指令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不免除承包人需承担的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216、责任。(5)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本工程严格执行签到制度。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离场 1 2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 离场 2 天以上(含 2 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批准; 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4天(经发包人批准的除外); 项目负责人不论离场多久,均应经发包人批准。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217、自的职责。4.1.12.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除施工正常工作外还包括以下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并负责安全保卫,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不纳入工程费用中,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218、。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建筑等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由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不纳入工程费用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另外还须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3)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或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219、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或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不纳入工程费用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4)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220、的约定: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做到工完料清,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 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完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后7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淤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理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影响后续施工或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且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有221、权根据其对后续施工或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影响程度及损失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施工费合同中标价的0.1,违约金最高额度为承包人施工费合同中标价的1,所需费用及违约金从本合同结算款中扣除。(5)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222、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承包人不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投入资源或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检测图纸上所示的所有标高,负责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点作出测量导线,并设定一个临时基准点以决定此等标高,同时,通知发包人代表有关此等用途的基准点的详细资料。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223、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 7 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224、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修复或更换。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 3 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225、与义务。 (5) 提供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必要足够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生活设施。最低包括:发包人代表现场办公室 间,每间面积约 (套间),工程监理现场办公室 X 间,每间面积约 (套间),公共大会议一间,面积约 X ,面积 。(7)承包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本项目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 项目进度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和管理;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 综合管理; 成品保护; 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管理; 本合同包含的其他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内容; 发包人交付的其他任务。(8)承包人须于(关键节点)完成后5日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综合报表(内容包226、括但不限于如下计划、报表或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上期工程进度款 资金使用反馈表 ,并提交己支付分包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价款凭证复印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并报发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当期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当期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含有完成金额)、当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当期工程事故(如果发生时)报告、当期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下期施工进度计划、下期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9)承包人须于进场施工之日起15日内向227、发包人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分部验收原则上按分部工程为界面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子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为界面来划分。(10)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审查、汇报的材料。(11)发包人为执行其作为国有企业的工程监管程序,由发包人集团内部或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的项目审计,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有义务做好相关配合工作。4.2履约担保增加4.2.3款4.2.3履约保函格式的约定:详见合同附件。增加4.2.4款4.2.4预付款保函格式的约定228、:详见合同附件。增加4.2.5款4.2.5(1)履约担保金额:中标总价的10(含施工、设计、勘察)。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履约保函。银行保函要求:合同或补充合同签订后 日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执行),承包人按合同附件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xx市内四大国有银行分行以上开出的履约银行保函原件,且是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申请工程预付款的,须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由四大行xx市内分行以上的银行开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预付款银行保函,设计费担保期限:达到设计费第二次付款后返还给承包人。勘察费担保期限:勘察预付款从进度款中全部扣回后返还给承包229、人。(3)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承包人重新开具保函。(4)履约银行保函的担保期限: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止。履约保函到期但本项目未竣工验收合格时,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承诺无条件续保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如履约保函到期承包人不提供续保则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增加4.2.6款(1) 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或启动履约保函的一部分或全部。 (2) 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230、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履约保函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保函,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保函金额,同时也不超过未完工程的合同价。 (3) 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没收履约担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担保,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担保金额不低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担保,同时也不超过未完工程的合同价。(4) 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保函的,则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5)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231、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如果履约保函因有效期届满,致使履约保函自动失效,而承包人尚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人应在保函有效期满前3个月无条件办理保函续保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新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于竣工日期,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6) 履约保函在工程验收合格止。但如果因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扣取履约保函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则相应扣取部分的履约保函不予退还。(7) 承包人违约与履约担保金的扣除。如果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义务,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发包人有权根据其损失情况,依照履约保函约定向银行索偿。增加4.2.7款4232、.2.5履约保函的退回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退回银行保函原件。增加4.2.8款4.2.8工资支付保证金承包人应按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等的要求,在xx市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黄埔区建设局和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存入保证金时,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工程进度款的15%存入承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4.3 分包和不得转包增加4.3.5款4.3.5设计分233、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本项目中(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承包人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的专业专项设计(如供水、排水、供电、及与红线外市政接驳的专项设计等)。承包人所承接的专项设计内容,由于承包人自身的资质及所属设计人员的限制,承包人可进行分包,分包方由承包人推荐,发包人对被推荐机构的资质等进行审核,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推荐的机构不符合发包人的要求的,承包人必须重新推荐直至符合发包人要求。本项目设计由发包人总包给承包人,因承包人无专业设计资质所产生的分包设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234、中,需设计人校核确认的部分由设计人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经授权的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2) 承包人必须在提交设计计划书时将拟分包的项目及拟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报给发包人批准。承包人选择的专项分包单位必须符合国内的相关行业资质标准,经发包人确认后,由承包人与专项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并将签订的分包合同正本一份提交发包人备案。经过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分包合同报送发包人备案。(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235、义承揽设计业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设计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设计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将设计项目分包后,未在设计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且未对该设计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承包人将设计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设计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设计项目进行分包,但在设计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设计业务。(4)分包单位必须自236、行完成所承包的设计,严禁再分包,并承担下列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接受发包人及承包人的管理,无条件执行发包人及承包人的指令。当发包人的指令与承包人的指令相冲突时,以发包人的指令为准;其他指令之间发生冲突时,应立即提请发包人协调处理。 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分包的设计任务并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对分包设计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等负责。 本合同及分包合同中与分包设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内容。(5)承包人的设计承包管理部是承包人的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包设计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设计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237、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单位设计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设备仪器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施工图审查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的要求加强对分包单位履行义务的管理,保证分包单位全面正确履行合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需为本项目提供总承包管理及为专业分包人、直接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协调及配合的工作,并按照后续签订的分包合同/管理协议的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直接承包工程的工期和质量与专业分包人/直接承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6)专业设计分包单位的管理在承包人分包的专项设计阶238、段,实行承包人分包的专项设计分包方自身管理、承包人总协调管理、发包人管理的分级管理模式。在此管理阶段,承包人分包的专项分包方为主设计方,承担主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为协作设计方,承担次要的连带责任,承包人就该部分对总体方案设计思想及技术路线贯彻与总体设计的协调负责出具施工图的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备案,承担相应责任。在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设计阶段,实行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设计单位自身管理、承包人总协调管理、发包人管理的分级管理模式。在此管理阶段,发包人另行发包专项设计单位为主设计方,承担主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为协作设计方,承担次要的设计责任。承包人就该部分对总体方案设计思想及技术路线贯彻与总体设计239、的协调负责出具设计审核意见,并报发包人备案,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负责其设计总承包范围内的各项专业设计的相关专业和接口、界面的协调工作。(7)专业设计分包单位与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关系无论是承包人分包的专业设计分包单位还是发包人另外发包的专业设计承包单位,都要接受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其成果文件的审查。(8)各专业设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详见各专项设计的分包合同。(9)分包设计项目的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设计款项。(10)承包人对设计现场安全负责,并对专业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地下室正负零回填以前,如果基坑出现240、质量安全事故(漏水、管涌、周边位移沉降超过设计标准等),承包单位承担相应的处理责任;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承包单位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甲方保留追索权。 专业设计单位就其所在的设计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服从承包人对设计现场的安全管理。(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协调所有专业设计单位的工作,确保由不同专业单位所完成的设计之间的配合和接口顺利、有效和可靠。承包人应负责保证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完整性和整体性。相关费用已经包含于合同总价中。增加4.3.6款4.3.6施工分包(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对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需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分241、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4 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3)承包人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前30天以上,对每项专业工程至少提供三家分包单位供施工监理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由于专业分包而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违反本条款第(4)、(5)点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242、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5)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 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6)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核算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7)承包人应参照有关约定,243、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单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8)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工程、劳务及材料设备款项,并向发包人提交下列资料: 属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 属材料设备供货的,应向发包人提交供货商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增加4.5.5款4.5.5承包人244、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负责人负责本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工程的第一责任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合同的相关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会;(2)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工程的各项管理制;(3)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每周组织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措施迅速整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4)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有效控制,落实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245、经济效益;(5)负责本工程成本分析、含资金预测,制订控制成本措施;(6)主持本工程工作会议,编制工程策划,填写工程报告;(7)签发本工程对内、对外文件及各类通告,负责批准施工方案;(8)制定工程人员流动计划;(9)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组织解决工程施工中的现场管理及技术工艺问题;(10)负责本工程进度计划审核工作;(11)组织协调现场施工及工程管理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组织工程阶段验收工作;(12)负责审核本工程物资采购计划及工程物资需要量计划;(13)就总包自行完成的部分和分包工程的工作进行协调;(14)负责与发包人、监理、造价咨询协调、第三方检测等关系;(15)组织协调周边各单位关系。246、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6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人员在项目实施前必须全部到位且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承包人委派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人的监督。承包人人员确须变更的,应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第九条规定,且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变更。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以下内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5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对不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施工班247、组、分包单位等具有否决权,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否决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在7日内完成施工班组、分包单位的撤场与更换,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理由拒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或者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并抄送行政监督部门,拒绝承包人参与以后发包人所负责的工程投标资格。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补充以下内容:(1) 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与承包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 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248、情况,并保存备查。(3) 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或协议及时向材料、劳务等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因承包人未及时向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而引起分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工期损失和其他赔偿金)。 (4) 工人工资支付应按4.2.8条款执行,否则,承包人须对此引起的纠纷负全责,造成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的,须承担全部责任。增加4.12款4.12.3计划的提交和确认(1)承包人应于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进场通249、知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和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季节性施工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平行分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250、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力机械组织及材料消耗量。承包人编制的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应按照xx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具体要求,全面详实,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合格标准要求;达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2)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251、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如深基坑等),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增加4.12.4款4.12.4计划的执行(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他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3)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合同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252、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第5条 设计承包人工作内容及要求5.1 承包人的勘察、设计义务5.1.3补充以下内容:(1)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勘察测量工作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包括周边及施工场地现状摸查、管线摸查、地上地下障碍253、物摸查、测量、钻探、取样、试验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详细勘察测量内容,承包人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等各项不利因素,并在概、预算编制时考虑相应的费用。(2)承包人须在勘察工作实施之前编制勘察大纲,勘察大纲应经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批后实施。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审批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勘察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3)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勘察质量导致的工程变更、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问题,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承担连带责任。除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有误外,发包人不因承包人的勘察质量缺陷承担任何额外费用支出。(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提出修改设计的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254、计、补充勘察等,直至满足要求。5.1.4设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承包管理编制竣工图备注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室内外装修设计达到最终交付使用的全部室内装修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室内重点部位,硬装达到施工图深度1.室内平面布置方案设计2.重点部位效果图3.装饰方案扩初图,水电暖通系统、装饰材料4.室内装饰硬装、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空调系统、智能化系统人防工程设计如承包人无人防工程相应的设计资质,则由承包人将地下人防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建筑电气设计弱电系统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综合布控系统2.计算机网络系统3.视频255、监控系统4.消防报警联动系统5.有线电视6.安全防范系统(SAS)7.电子会议系统给排水及消防设计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通信系统设计绿色建筑(三星标准)设计环保与节能设计设备选型意见项目用地范围内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设计室内外管线综合平衡设计室内外配套设施设计室外市政、园林工程设计室内外标识系统设计其他配套专业(包括油烟处理工程、热水系统、雨水收集系统、发电机组、燃气工程)工程设计红线范围外保证建筑物正常使用的必要的其他专业(包括;外接供水排水管、高低压配电等)工程设计注:以上所有专业设计均应满足国家和各行业规范,地方法规、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意见。必要时,根据发包人或主管部门要求,各阶段图纸应256、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取得盖章确认。本合同设计承包范围的具体描述如下:(1)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总平面规划设计、场地建设规划、管线综合规划、道路、竖向的规划设计、管网专项工程、区域内环境景观的规划设计等;(2)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含设计变更)、管线综合、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确定服务时间,施工阶段必须常驻现场)、相关报建配合(包括所有专业报建。发包人协调,承包人负责技术性工作及事务性工作)、结算配合服务和保修配合服务。注1:上述合同范围内工作所需费用均包括在工程设计费中,不单独收费。注2:本项目为配合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包括不限于修建性257、详细规划、报建、工程设计等)所需辅助测量等辅助性工作费用(包含不限于放线测量记录册),已包含在设计费中,不单独计费。若因工程需要,甲方提前办理修详规、调规、概念设计(含动画制作)等工作内容,此部分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并在相应计量款中扣除。5.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做好下列设计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协调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对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设计单位在设计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投资控制和设计配合协调、接口衔接等方面进行管理,确保各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界面和工作内容清晰,不出现设计重复或交叉的现象,并保证本合同工程各专业接口及与周边工程接口(包括与市政工程接口)的258、良好衔接。(2)承包人应在实施本合同工程方案优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现场服务各阶段向发包人提供技术咨询与管理咨询,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问题,并协助发包人的工程实施、设备与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隐蔽工程的验收、设备与材料的看样定板、技术验收及工程验收等活动。(3)对于在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基础上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设计单位进行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承包人除须对于其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预审把关外,还须积极配合相关的设计工作,提供相关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数据、图表、设计图纸、设计说明、相关的计算原理和方法等),不得以专利和知识产259、权为借口拒绝配合。(4)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配合与国土规划、建设、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并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5)承包人应编制设计总进度计划,年度(季度)计划,并负责审核专业设计单位的实施性计划、月度(旬度)计划,定期对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月度(旬度)计划检查,并将相关的计划报发包人。5.1.5设计服务承包人的服务应符合国际通用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对于工程设计所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承包人应及时地提供服务,满足发包人在时间上的要求。驻场设计:设计阶段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发包人的要求,260、相关专业人员应驻发包人指定场所开展设计,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为便于发包人与承包人及时沟通及协调,以保证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能更好地体现发包人的建设意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投入本合同约定的专业人员、设备及设施,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2)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并全部统一纳入发包人的统一管理。(3)承包人驻场设计人员的名单须在进场前提交发包人审核,承包人驻场设计组的人员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以及设备设施须满足设计质量与进度的需要。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设计实施的过程中对承包人的驻场人员进行适当调整。(4)承包人应保证驻场人员的稳261、定性,原则在驻场期间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且征得同意后方可更换。5.1.6报审报建配合服务(1) 承包人应在设计过程各阶段按照本项目报审报建的要求,提交所有必需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刻制成光盘),并配合报审报建过程中必要的技术协调、送审技术性文件等工作,直至完成所有审批手续。(2)对承包人提交报审报建资料的要求:提交的文件、图纸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按照相关报审报建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提交要求和份数要求。5.1.7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承包人承诺将根据本合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现场服务,及时派出各专业工程师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设计问题。主要工作如下(包括但不262、限于):(1)参与设计的技术协调会,做好设计交底工作。(2)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人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并按规定及时出具相应的修改图纸、补充图纸及技术文件。(3)承包人派出的本合同工程工地的设计人员,应做好本合同工程全部设计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专业工程师解决。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4)承包人应参加本合同工程的每周监理例会,并及时解决会议提出263、的应由承包人解决的技术问题。(5)承包人应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及时派出能独立解决现场问题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处理现场问题;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6)承包人应在设备、材料采购订货前对有关性能、参数、规格及主要设备数量进行确认;按发包人要求对己订购的主要设备、材料的进行到货验收。(7)承包人应协助制订设备系统的调试计划和参与设备试车。(8)承包人应参与工程的报建与竣工验收。(9)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协调会、调度会。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对一些特殊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264、建议,配合编写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对设计各部分所应满足的规范、标准进行总说明,对各条文进行摘录汇编;对超规范(标准)之处,应初拟技术标准,供专家论证后执行。参加各类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出具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5.1.8工程结算配合服务(1)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指令提交本合同工程的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根据经批准的工作计划积极参与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组织的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设计范围内的工程结算工作,及时提交设计变更确认资料并确保其有效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保证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推进。(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结算工作所涉及的设计变更265、的相关设计文件(如设计变更预估算书等)。(3)承包人负责设计范围内的竣工图的编制工作。(4)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5)本合同设计范围内存在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项工程设计服务内容的,承包人负责整理汇总其合同设计范围内所有设计单位的结算工作。(6)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承包人应根据经过发包人批准的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积极配合相关的分段结算工作。(7) 承包人应将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包括分段结算配合服务工作计划)及时报发包人,并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5.1.9保修阶段的服务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本合同工程使用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参与工程的保修266、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对期间发生的工程问题提交书面的技术建议及相关的工程设计资料。5.1.10专家咨询服务(含专家评审服务)在各阶段设计过程中和各项设计中,初步设计和涉及有关专业专家评审等有关费用已经含于工程设计费中,不另行计费。5.1.11设计人员(1) 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质量,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承包人(包括承包人分包单位)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为本合同工程派出的设计负责人、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驻场代表的资历、资格须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具体详见下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经过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或再参与本合同项目以外的其他工作。投入设计人员名单序号姓267、名专业分工工龄(年)专业资格(职称)基本要求1设计负责人按招标公告,且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13年或以上经验。2建筑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且同时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或以上经验。3结构专业负责人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10年以上。4给排水专业负责人5弱电专业负责人6强电专业负责人7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8概预算专业负责人9勘察专业负责人10建筑专业驻场代表为本项目施工图设计人员。中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5年(或以上),驻场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11结构专业驻场代表12给排水专业驻场代表13弱电268、专业驻场代表14暖通空调专业驻场代表(2)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条件接口衔接的连贯性。(3) 发包人认为设计负责人、设计驻场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驻场代表不称职时,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更换人员通知,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职务、资历、资格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申请复议一次,若经复议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承包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269、开始擅自离岗。(4)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及其分包单位的设计人员、驻场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的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达不到设计所需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及补充相关人员,直至满足设计工作要求为止,否则发包人有权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5.3设计审查通用条款5.3.1款修改为:5.2.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经发包人审核同意。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270、。承包人应根据书面说明,对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增加5.3.4款5.3.4承包人每期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内容要求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1方案设计成果文件按发包人要求按发包人要求2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成果文件按发包人要求合同签订后 天内3结构超限审查文件(含电子文件)达到结构超限审查文件深度要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取得审查批复后 天内4初步设计(含电子文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完成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编制并取得审批批复后 天内,且结构超限审查批复后 天内5初步设计概算(含电子文件)达到发包人送审概算要求与初步设计的设计文件同时提交6建设271、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成果文件及各专项报建、施工图审查所需文件。满足报建、审查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成果文件提交时间为完成初步设计后 天内7施工图设计(含电子文件)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 天内8施工图预算(由施工单位编制)达到发包人送审预算要求按发包人要求增加5.3.5条款5.3.5 工程勘察要求(1)承包人在开展勘察工作前,应向发包人提交勘察工作纲要,并按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的工作纲要开展勘察工作。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2)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272、规范、标准、规程和本合同约定的勘察范围及技术要求实施勘察工作,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并对其负责。(3)承包人应在勘察成果文件中明确列出本工程勘察涉及到的详细的勘察规范、规定及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4)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及勘察成果文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或设计咨询单位)负责审核,并须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确认后才能作为结算依据,对于超过设计要求的勘察深度的工作量不计算;承包人应确保其提交的勘察成果文件是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且能通过施工图审查单位(或设计咨询单位)根据相关规范、规定进行的审核。(5)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经过实地勘察获得,不得采用推断或借鉴273、,禁止虚假;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确认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合同要求;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含勘察费用)。(6)承包人必须遵行发包人的相关勘察设计、图文、图档工程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承包人自行承担运输、邮寄或电传勘察文件资料(包括中间成果资料)的费用,提交资料、文件等应交至发包人日常办公所在地或发包人临时指定的地点。勘察文件的收发、传送管理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7)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对本项目实施的勘察监理工作。增加条款5.3.6款5.3.6工程设计要求本项目设计274、全面应用BIM技术,承包人应自行完成或委托有经验、能力强的第三方BIM服务单位,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BIM服务能力不足以满足工程需要,承包人应立即更换符合要求的服务单位,相关费用包含在(BIM)技术应用费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具体工作职责及要求以BIM技术应用工作要求为准。承包人须按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或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三星级别及要求,其所需费用(咨询或设计)已包含在设计合同价款中。5.3.6.1工程设计的总体要求(1)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275、制性条文要求,遵守设计工作程序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控制好设计的每一环节。(2)承包人应在设计成果文件中明确列出本工程设计涉及到的详细的设计规范、规定及标准(名称、编号与版本)。(3)承包人应认真贯彻执行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质量。承包人对其承担的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的设计成果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经济合理性、可靠性、清晰性负责,发包人或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的审查及审核并不减轻承包人的相关责任。(4)承包人应在中标后立即进行本工程设计策划,建立质量目标,规定质量要求,根据发包人总体实施计划和本工程特点编制详细的设计计划,根据发包人的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各276、项活动的实施时间,并保证设计的进度、质量,保证承包人设计范围内工程的施工进度不受影响。(5)如在项目运作中遇国家或地区颁布新的标准、规定和依据,按新标准、规定和依据执行。如果执行新标准、规定和依据导致承包人义务增加、工作量或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相关风险。(6)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设计、资料管理、技术管理、现场配合等工作时,必须同时遵守发包人的相关设计、技术、图文、图档、工程的各项管理办法、规定和细则。(7)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各项审批、施工图审查单位(或设计咨询单位)、发包人的审核、施工图强制审查及图纸会审,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并按规定出具修改图纸。(8)承包人应对发包277、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研究,对本工程的特点和不确定因素进行认真考虑,并提出合理建议和评价,对影响勘察、设计稳定的重大问题要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尤其是对本合同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主要基础形式、主体结构选型、建筑装修方案、大宗建材选用、主要设备选型等对建成使用和工程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因素须进行经济技术多方案比选和性价比分析。(9)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应尽可能减少施工难度,为施工创造方便合理的施工条件;应尽量减少施工对城市交通、市民生活以及水利的干扰,并尽可能减少对施工期的影响。(10)承包人应确保其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通过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发包人认可的本工程施工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具有278、施工图审查能力的单位(或设计咨询单位)的审查,如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时间要求及时解决并根据相关规定修改图纸,确保施工图预算满足合同约定的工程投资控制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提供修改图纸,确保发包人相关招标工作的有效推进。(11)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勘察、设计文件后,如获悉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5.3.6.2方案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专家意见和发包人要求进行完善,达到报建送审方案要求,并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进行调整。(2)方案设计应对建筑、结构、机电系统进行两279、个以上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实施性方案应达到满足进行初步设计的要求。(3)承包人设计方案中应包含节能环保篇,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方案设计应对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及节能技术的应用进行三个以上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比较分析报告和推荐方案。(4)结构体系应进行初步的计算,保证结构方案是可行的。(5)承包人对各专业采用的新技术应作详细的介绍,以便进行评审和据以进行下一步的设计。(6)在深化方案设计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设计中确有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并在初步设计之前提交给发包人审查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供试验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5.3.6.3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1)初步设280、计文件均以各工程子项为编制单位。(2)初步设计阶段须对结构体系、机电设备安装、室内装修方案、基坑支护方案、新技术及节能技术的应用进行两个以上方案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使设计具备先进性、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并满足以下要求:1)应符合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性方案;2)能据以准备各主要设备、材料及饰面材料(送板);3)能据以编制、审核工程设计概算;4)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5)能作为各专业施工图设计的依据。(3)初步设计中的结构设计文件,应对结构的选型、布置、截面尺寸、材料用量等予以明确。(4)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概算文件中的开项必须齐全完整,造价指标必须准确,281、须满足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5)承包人应重点对给水、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空调、动力等管线进行各专业综合分析,协调并解决其中的矛盾,成果包括室内外管线综合平衡图、场外管线综合总图和相关专业图纸及说明书。(6)承包人初步设计成果文件中相关部分中的系统的构成、强制性的系统功能要求、设备技术参数中的强制性条目要求、接口及界面等设计内容须成熟稳定。承包人应确保相关的初步设计成果文件深度能够有效满足专项施工图设计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5.3.6.4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及要求(1)施工图设计文件均以各工程子项为编制单位。(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满足以下要求:1)应根据发包人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2282、)满足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要求;3)能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并能及时对设计限价进行整体项目动态管理;4)能据以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5)能据以进行施工和安装;6)能据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3)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应不存在错、漏、碰等问题。(4)承包人应重点对建筑单体室内外给水、排水、电气、采暖通风、空调、动力等管线进行专业综合分析,协调并解决其中的矛盾,并提供相关的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管线综合平衡图、场外管线综合总图和相关专业图纸及说明书)。(5)承包人283、应对分包单位的各专项设计的施工图设计(包括各专项设计的施工图预算)进行预审把关,确保专项设计成果的完整性、有效性、正确性、可靠性及经济合理性。承包人分包单位提交的施工图预算由承包人负责汇总,承包人须确保汇总后施工图预算满足工程投资控制的要求。(6)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设计的特点,提供施工安装操作、安全防护的有关要求。5.3.6.5材料、设备选型的设计配合(1) 设计成果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2) 承包人应负责编制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文件,内容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技术规格书、必要的附图、技术参数表、采购说明和采购时间表等,并包含施工要求284、安装说明,同时并对国内规范以外设计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提出验收标准。(3) 设计文件对于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选用应该满足施工工期的要求,充分考虑设计的可实施性,重视和吸收施工单位对施工安装提出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国内承建商的施工能力。(4) 设计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包括各专业采用的材料、设备),应提交进行性能价格的分析比较报告,不应选用不节能或已淘汰的产品;设备的选用必须考虑相关的系统配套,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国内产品。国内没有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或国内材料和设备性能无法达到设计要求或其价格高于进口价格时,才采用进口材料和设备。设计中采用的材料和设备均须按中国、广东省、xx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285、章的要求,提供明确的技术资料(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资料)。(5) 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工程的各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商及价格等资料,供发包人选择时参考。(6)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在对本工程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进行描述时不得带有倾向性、排他性、特定指向性(指向某一特定厂商品牌或指向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如根据项目的定位、功能等的要求必须选用某种品牌或某一具有独一性的材料、设备时,承包人应事前书面详细报告发包人并获得发包人批准。(7) 对于由发包人拟定的候选建筑材料和设备,在厂商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技术资料后,承包人须协助发包人鉴别其优劣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同时,承包人应派本工程设计专286、业负责人参与发包人组织的相关看样定板工作,出具材料设备选型的相关技术意见。(8) 由于本工程中采用新工艺而导致需要采用新材料、新设备的,承包人原则上须在项目档次定位的基础上向发包人推荐三家以上可供货的国内或国外厂商名称、以往业绩、产品质量标准、价格资料及样板等,所推荐的三家单位的材料、设备应该在价格水平上处于同一档次。(9) 承包人应对本工程中可能采用的特殊设备和材料进行分析,以便为设计过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若在设计过程中需要预先选定相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商,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选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建议(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10) 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市场上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生产商的287、供货能力和供货周期(包括生产时间和运输时间),并据此向发包人提出各种主要材料和设备(包括国产和国外进口的)提前订货时间的建议。(11) 承包人需提供土建、机电、景观、装饰等材质详细说明及材料样板。要求根据工程概预算配合发包人做好材料、设备的选型工作,为了确保效果的实现,在初步设计阶段需按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清单及要求(包括发包人相关制度要求),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需提供材料实物样板(根据设计效果需提供三种以上(含三种)材料样板供选择定样,最终由业主选定的材料样板需提供一式二份);工艺性材料需根据最终的设计效果双方协商样板尺寸;电气设备的开关、插座、灯具类须提供光源功率、光源色温等参数;特殊材料经甲方288、同意后也可提供高清数码相片及材料产品参数资料;需条件辅助才能体现效果的材料必须附注文字说明。实物样板必须附详细材料清单文件,清单内容应明确规格型号、附图、备注等说明。(工艺明细、数量、规格、品牌、实物样板图片及相关技术参数等;按空间提供实物样板展板及材料图册),经发包人方确认后用于指导施工及相应的各项验收。增加5.3.7款5.3.7设计后续服务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根据发包人要求指派至少两名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驻施工现场(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 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2) 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289、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3) 其他设计问题。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更换设计代表的,承包人承担100000元/人的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若为设计代表同时为专业设计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设计承包管理负责人或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违约责任按第22.1.2款(5)项处理。增加5.3.8款5.3.8限额设计承包人承诺在不降低发包人要求的主要设计指标的前提下,本工程项目投资必须按照发包人的投资额度和要求严格控制设计限额,工程结算价不得超施工图预算价(建安费)(除发包人增加的指令290、变更除外)。设计概算建安费不得超合同建安费中标价,中标价对应设计中标方案的造价,因政府相关职责部门审批的方案与中标方案调整导致造价变化除外;施工图预算不超概算(建安费)。因发包人重大决策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概算(建安费)发生重大调整时,应按程序报批。承包人承诺据此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实行限额设计。(1)承包人应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算时逐步细化落实。(2)承包人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应充分运用性价比分析、多方案(不少于2个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291、在所有方案比较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深度的投资估算比较,确保方案的可比性并提供相应的工程数量表、主要材料表(含推荐品牌)、主要设备清单(含推荐品牌)等,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投资。(3)承包人应承诺如果根据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的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部分招标限价,承包人必须在不改变原方案设计的构想及设计理念、不降低设计质量标准及使用要求、不影响下一阶段交付设计文件的期限、不追加设计费用的情况下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4)承包人应承诺有关设计的任何修改、变动或由于修改设计所引起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的变更均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5)承包人承诺在交付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设计文292、件后,如有更好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适用于本项目,将及时向发包人推荐并提供科学的评估。增加5.3.9款5.3.9设计优化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1)总体设计方案的优化: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经济合理的基础上,进行总体设计方案的优化。(2)结构工程的优化:对于结构的选择,要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结构优化设计,以降低混凝土、钢筋等的单方消耗含量,进而降低造价。(3)设备选型:以经济实用,运行可靠,维护管理方便为原则进行设备选型。通过主要技术指标对设备选型进行限额控制。在造价控制方面重点控制好通风空调设备、电气设备、电梯设备、水处理设备、建筑智能设备。(4)特殊专业工程:自动火灾报警293、系统、综合布线、视频监控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等专业工程应进行深化设计及限额设计。(5)室外附属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外管网工程等在保证道路应用、绿化指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高标准道路面积。园建工程要突出重点部位,简化非重点部位。(6)在深化方案至施工图全阶段应采用BIM手段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合理布置平面,做好相应的层高净高控制。(7)其他设计优化要求。专项工程设计已是施工图深度。若确需后续进行专项工程深化设计,必须在满足限额设计要求、在概算成本控制范围内的条件下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不得改变原设计方案、外观、效果、使用功能、系统及主要参数。序号专业工程名称施工图设计深度深化施工图设294、计内容1装配式构件深化施工图深度,明确设计技术说明,建筑、结构图纸装配式构件示意、机电图纸孔洞定位等根据建筑、结构、机电图纸,进行装配式构件拆分,提供构件拆分深化设计说明、项目工程平面拆分图、项目工程拼装节点详图、项目工程墙身构造详图、项目工程量清单明细、构件结构详图、构件细部节点详图、构件吊装详图、构件预埋件埋设详图。2钢结构深化施工图深度,明确设计技术说明,确定钢结构材料,截面尺寸,定位,连接方式及数量,防火防腐要求、大样做法以及预留预埋件等1.施工图深化设计技术说明;2.节点深化设计图(包括连接板尺寸、螺栓数量和尺寸、焊缝坡口等);3.构件加工时的几何定位、截面尺寸、材料属性以及预留洞尺295、寸和位置;4.安装时用的结构平面和立面的定位、标高、洞口平面位置。3发电机机房施工图深度,确定系统及设备参数,主要管路(配电、供油等)及设备布置、系统控制原理、设备基础设计、环保降噪要求及做法、发电机房照明配电平面设计。复核系统及参数,确定实际选用产品,细化设备基础设计、系统控制的实现以及安装大样,满足现场施工安装深度要求及环评要求。4充电桩配电系统施工图深度,确定系统及设备参数,末端点位布置复核系统及参数,确定实际选用产品,细化安装大样,满足现场施工安装深度要求及规范要求。5厨房工艺系统施工图深度,确定设备位置,处理工艺及设备参数,主要管路布置和末端点位布置确定实际选用产品,细化末端点位布置296、以及安装大样,满足现场施工安装深度要求。6智能化系统施工图深度,确定系统、功能、点表、主要设备性能指标、安装要求,主要敷设路由及设备布置、系统控制原理、设备基础设计、设备清单、设备技术规格书需求书复核系统及参数,确定实际选用产品,根据选用产品优化调整系统设计,实现设计功能,细化安装大样,满足现场施工安装深度要求及规范要求。7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者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深度,确定系统及设备参数,主要管路及设备布置、系统控制原理、设备基础设计复核系统及参数,确定实际选用产品,细化设备基础设计、系统控制的实现以及机房安装大样,满足现场施工安装深度要求。8绿化喷灌系统施工图深度,确定系统及设备参数,297、主要管路布置复核系统及参数,确定实际选用产品,完成末端点位布置以及安装大样,满足现场施工安装深度要求。9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图深度,确定系统及设备参数复核系统及参数,确定实际选用产品,完成末端点位布置以及安装大样,满足现场施工安装深度要求。10雨水回用系统施工图深度,确定系统、处理工艺及设备参数,主要管路布置复核系统及参数,确定实际选用产品,细化机房布置,满足现场施工安装深度要求。11抗震支吊架施工图深度,明确抗震支架布置要求确定实际选用产品,完成说明、支架平面点位布置以及安装大样设计12生活水箱、各机房设备基础施工图深度,确定水箱容积、形状、外形尺寸、平面定位、进出水管管线布置、设备基础设计复核298、水箱参数,确定实际选用产品,细化设备基础设计和安装大样,满足现场施工安装深度要求。13外水连接施工图深度,预留接口,确定接口位置及管径根据现场情况复核接管位置及管径,提供安装大样,满足现场施工安装深度要求。14室外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施工图深度,确定参数、外形尺寸、平面定位、进出口及管路布置复核系统及参数,确定实际选用产品,完成设备基础设计及系统控制,满足现场施工安装深度要求。15厨房自动灭火装置施工图深度,明确设置要求确定实际选用产品,细化末端点位布置以及安装大样,满足现场施工安装深度要求。16机械停车架建筑施工图深度,确定机械停车架的设置位置确定实际选用产品,细化安装大样以及机电选配,满足现299、场施工安装深度要求。17电梯设计施工图深度,提供设备参数,提供土建配套施工图,提供电梯规格书确定实际选用产品;复核土建条件和设备参数,补充安装大样;满足现场设备安装深度要求。18门窗及幕墙施工图深度,确定用料,提供门窗及幕墙系统做法、分隔、玻璃厚度、节能参数和标准构造在幕墙施工图的基础上对施工和安装进行深化、复核计算,提供安装节点详图。19标识施工图深度,提供布点图,标识用料和构造详图。提供安装节点详图。20泛光照明施工图深度,提供灯具参数和选型,提供安装大样确定实际选用产品;复核土建条件和设备参数,补充安装大样;满足现场设备安装深度要求。增加5.3.10款5.3.10设计成果确认(1)对联合300、体承包人,概、预算文件必须经联合体各方审核、确认,并将该审核、确认文件报送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审核确认。(2)对联合体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负责施工任务的一方须深度介入设计工作,解决设计的错漏问题以及施工措施方案等问题,提出优化设计的方案,并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报监理人、设计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审核。(3)监理人、设计咨询单位、发包人对承包人各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提出的审核或咨询意见,承包人应逐条予以书面回复。监理人、设计咨询单位、发包人的审核或咨询意见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设计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承包人提交的各阶段性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301、,须通过设计咨询单位或发包人的审核,并按规定通过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若设计成果未能通过审核或审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限定的期限及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经补充、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成果文件仍无法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设计团队或与承包人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增加5.3.11款5.3.11对承包人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评审包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审查、BIM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设计咨询单位(如有)的审查、发包人或发包人组织的专家评审。发包人有权根据技术要求组织召开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重大技术论证等方面的专家评审会,评审会一切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结算价)中302、,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增加5.3.12款5.3.12 承包人提交的各阶段性设计成果文件(包括不限于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包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工程深化设计图纸等),必须同时加盖出图专用章、注册人员执业章、总承包单位项目专用章,如有特殊要求时,承包人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增加5.3.14款5.3.14除上述规定以外,其余未尽事宜以详见附件设计任务书为准。第6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确认为B款: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确认为B款: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303、第8条 交通运输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确认为B款: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第9条测量放线9.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款修改为: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包人不提供的,承包人应自行收集。第10条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增加10.2.10款10.2.10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1)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304、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2)若影响发包人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必须在当期工程竣工初验后1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人民币 1 元)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305、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 (3)承包人必须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增加10.2.11款10.2.11安全施工与检查(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订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306、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合同条款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增加10.2.12款10.2.12承包人的其他安全责任(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3)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307、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5)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6)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308、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7)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8)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对自身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安全培训的安全教育,交通疏解人员专职专用,不得挪做他用,承包人必须给现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保险。(10)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309、。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1)承包人应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12)视频监控安装约定: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工地现场装备实时监控系统时,承包人应按要求安装配备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接入发包人办公室的视频监控系统费用)。10.3 治安保卫增加10.3.4款10.3.4安全防护(1)本合同工程所有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2)措施项目的实施要求须满310、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139号)、xx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3106号)和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等现行安全管理规定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应当做到: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管理311、工作。保护所有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312、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10.4 环境保护增加10.4.4款10.4.4文明施工(1)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否则按合同条款第22条相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确保文明施工,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施工期间,有关洗车、饭堂、厕所、办公室、工人宿舍等文明施工费用都不纳入工程费用中,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未能按发包人有关规定设置,发包人另行委托单位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313、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满足xx市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要求。承包人应按照xx市建委xx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须按粤办函2017708号文与粤建电发201820号等文要求执行。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合同条款第22条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承包人承诺:所有施工的安全设施、机具以及围网、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等全部按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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