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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园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62页)
科技园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6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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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16361 2024-04-12 166页 713.35KB
1、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合同编号:发包人/发包方:XXXXXX有限公司(业主) 承包人/承包方: (主) (成)二 年 月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4第 1 条 一般规定141.1 定义与解释141.2 合同文件171.3 语言文字171.4 适用法律171.5 标准、规范171.6 保密事项18第 2 条 发包人18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82.2 发包人代表182.3 监理人182.4 安全保证192.5 保安责任19第 3 条 承包人20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03.2 项目经理203.3 工程质量保证213.4 安全保证213.5 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223.6 进度保证223.7 现场保安223.8 分包22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234.1 项目进度计划234.2 设计进度计划234.3 采购进度计划244.4 施工进度计划244.5 误期赔偿254.6 暂停26第 5 条 技术与设计275.1 生产工艺技术、设计方案275.2 设计275.3 设计阶段审查29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305.5 知识产权30第 6 条 工程物资306.1 工程物资的提供306.2 检验31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如有)32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326.5 重新订货及后果326.6 工程物资保管与3、剩余33第 7 条 施工337.1 发包人的义务337.2 承包人的义务347.3 施工技术方法367.4 人力和机具资源377.5 质量与检验37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8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39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39第 8 条 竣工试验428.1 竣工试验的义务42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44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448.4 延误的竣工试验458.5 重新试验和验收45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46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46第 9 条 工程接收479.1 工程接收479.2 接收证书479.3 接收工程的责任479.4 未能接收工程48第 10 条 竣4、工后试验4810.1 权利与义务48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50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50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51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5110.6 未能通过考核51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52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52第 11 条 质量保修责任52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5211.2 工程质量保证金53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53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5312.2 竣工验收53第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5413.1 变更权5413.2 变更范围5413.3 变更程序56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5713.5 变更价款确定57135、.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5713.7 合同价格调整57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58第 14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58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5814.2 担保5814.3 预付款5814.4 工程进度款5914.5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暂扣与支付59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60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60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6114.9 付款时间延误6114.10 税务与关税61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6214.12 竣工结算62第 15 条 保险6415.1 承包人的投保64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64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64第 16 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6516、6.1 违约责任6516.2 索赔6516.3 争议和裁决66第 17 条 不可抗力67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67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67第 18 条 合同解除68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68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70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71第 19 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7219.1 合同生效7219.2 合同份数7219.3 后合同义务72第 20 条 补充条款72第三部分专用条款73勘察设计部分专用条款73第 1 条 一般规定731.1 定义与解释731.2 合同文件741.4 适用法律741.5 标准、规范74第 2 条 发包人75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757、2.2 发包人代表75第 3 条 承包人76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763.2 勘察设计负责人813.8 分包82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824.2 设计进度计划824.3 采购进度计划82第 5 条 技术与设计835.2 设计835.3 设计阶段审查85第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调整8513.2 变更范围和变更管理办法85第 14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85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8514.2 担保8614.9 付款时间延误86第 16 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8616.1 违约责任8616.2 索赔86施工部分专用条款87第 1 条 一般规定871.1 定义与解释871.2 合同文件8、881.4 适用法律881.5 标准、规范88第 2 条 发包人89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892.2 发包人代表892.3 监理人892.4 安全保证902.5 保安责任90第 3 条 承包人91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913.2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933.8 分包97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984.1 项目进度计划984.3 采购进度计划994.4 施工进度计划994.5 误期赔偿100第 5 条技术与设计1025.2 设计102第 6 条工程物资1026.1 工程物资的提供102第 7 条 施工1057.1 发包人的义务1057.2 承包人的义务1057.5 质9、量与检验113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3第 8 条竣工试验1138.1 竣工试验的义务114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114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114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11410.1 权利与义务114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115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11510.6 未能通过考核115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116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11611.2 工程质量保证金117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暂扣方式:见 14.4 条工程进度款117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117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17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1813.2 变更范围11813.5 变更10、价款确定12013.7 合同价格调整12213.8 变更管理规定:123第 14 条合同总价与付款123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12314.2 担保12314.3 预付款12414.4 工程进度款12514.5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暂扣与支付12714.9 付款时间延误12714.12 竣工结算127第 15 条 保险12815.1 承包人的投保128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129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12916.1 违约责任12916.3 争议和裁决137第 18 条 合同解除137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37第 20 条 补充条款13820.1 税率13820.2 交通运输1311、820.3 现场安全管理13820.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3920.5 事故处理14020.7 工程质量标准140第四部分合同附件141附件 1:中标通知书141附件 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143第一条 承发包双方的责任143第二条 发包人的责任143第三条 承包人的责任144第四条 违约责任144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146附件 4:安全生产合同.149附件 5:承诺函152附件 6:联合体协议书153附件 7:项目备案证154附件 8:勘察设计任务书155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方: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承包方(联合体12、牵头方):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承包方(联合体成员方):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经公开招标,本项目发包人XXXXXX有限公司确定承包人(或称“承包方 ”) 为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承包人,中标通知书编号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XX市XX区。2、工程内容及规模:根据XX市XX科技园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概况如下13、:工程建设规模:本项目总用地面积243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5,486.88平方米(计容面积76,725.00平方米,不计容面积8,761.88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辐照工厂,生产线厂房,配套集办公、研发为一体的综合楼以及室外工程(道路、绿化、广场)、地下停车场工程、装修工程以及公用工程(电气、照明、给排水、消防、弱电等工程)。(工程规模和建设内容最终以规划行政部门批复的规划设计条件且经发包方认可后为准。)二、工程承包范围及相关要求: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承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负责完成XX市XX科技园的全部建设内容,以及发包人委托的所有工作,包括且不限于勘察、设计、包工14、包料(不含生产设备部分)、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结算、包保修、包工程概算、预算及结算编制等工作。(具体详见合同约定条款)本工程严格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本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由承包人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在施工图编制之前报发包人审批,最终以发包人审定的设计概算为准。发包人有权将审定的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按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专业工程等进行分解,分解后各工程的概算中建安工程费分别作为限额控制的直接依据,发包人有权将审定的各单元工程费用进行调整,但本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合同暂定金额。除发包人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15、进行重大调整以外,概算不得超过估算。本项目实行施工图限额设计,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审定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进行施工图的限额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在工程施工前报发包人审批,最终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准。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发包人审定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各单位工程建安工程费不得超出对应概算中各单位工程的建安工程费,否则,承包人必须在保持项目建设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化调整施工图设计直至符合限额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如设计人或联合体成员原因导致建安工程费突破该部分的限额目标,设计人和联合体各方必须进行优化设计,经优化设计后仍突破限额目标的16、,则由设计人和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因突破限额部分的费用,除发包人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进行重大调整以外,概算不得超过估算,预算不得超过概算工程费。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承包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不得要求发包人给予任何补偿。1、勘察设计范围:1)工程勘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规划红线图范围内所有勘察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地质、测量、钻探、详(初)勘工作、水文地质勘察等工作,提交勘察成果报告。按相关要求包工、包料、包安全、包水电,包通过建设等主管部门 组织的勘察报告审查,包配合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设计,土建施工现场的跟踪技术服务,包验收以17、及其他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勘察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以及设计和施工过程相关配合工作等。勘察前应按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现场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建技2022304号)要求,提交的现场勘探方案,通过XX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系统,做好前期既有地下基础设施调查工作,查清既有地下基础设施资料 后会签相关管线权属单位或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含市地铁集团),取得管线权属单位会签意见后,应在开展现场勘探作业前三个工作日,登录管线系统发布勘探开工告知。2)工程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并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并确保通过评审、前期管18、线、构筑物迁移、改动设计,优化方案设计,按照本项目规划要求结合现状条件进行基坑支护、建筑、结构、外立面、配套道路、绿化景观、围墙、给排水、消防、电气、建筑景观照明(含泛光照明)、弱电(含广播、音响)、通风空调、燃气、交通、市政管网接驳(包括燃气、通讯、永久用电及市政给排水等)、钢结构、建筑节能、海绵城市设计及满足政府规定的绿色建筑等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审查配合服务、编制竣工图、配合设计优化、施工现场驻场服务、设计变更管理、设计分包管理(如有)等工作,以及设计协调服务、配合报批报建、配合环评水保等咨询、竣工验收配合及后续服务工作等。设计单位需对设计的适19、用性、正确性、经济合理性全面负责。设计应满足消防设计、无障碍设计、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以及设计任务书等要求。设计单位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工程包含的全部项目的专业、专项设计(包括人防、燃气、部分红线外市政工程等)及周边建筑安全。限于特殊专业资质问题不能进行的专项设计,由承包人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专项分包设计服务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付专项分包设计服务费。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需承包人校核确认的部分由承包人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章确认。2、BIM技术应用范围BIM技术应用范围包括设计、施工两个阶段。按国家、广东省、XX市及招标人的要求进行设计和20、施工阶段BIM技术应用,并提交相应成果。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充分运用BIM技术、要求在项目前期编制全过程BIM实施规划,组织编、制设计阶段BIM任务书、划分工作界面和技术管理要求;利用BIM模块进行参数化设计、虚拟仿真漫游、日照能耗分析、交通线规划、面积统计、结构分析、风险分析、环境分析、疏散模拟、造价分析等等;并利用BIM模型进行设计协调及优化,完成设计方案符合、碰撞检测、三维管线综合、竖向净空优化等BIM应用,并提交相应的成果报告;组织、参与BIM专题会、协调会;对BIM数据进行管理和维护,充分考虑BIM成果的复用性和沿用性,有效衔接施工管理工作。3、施工承包范围: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21、范围和发包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新建工程、包工、包料、包设备(不含生产设备部分)、包施工措施等,负责和当地单位或村民协调,确保施工期间场地周边路通水通电、包周边建筑安全和周边现场安全等)、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及防疫抗疫、包环境保护、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含各专项验收)、包移交、包结算和资料整理移交档案、包施工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工程质量缺陷维护、包保修及配合完成竣工图编制等。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相关报批、报建工作,并配合发包人取得上述部门对项目报建文件的批复意见,相关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另行支付;最终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22、清单内容及合同为准。4、相关报批、报建:发包人派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报批、报建工作,承包人协助办理;配合发包人完成管线迁移工作。凡工程中涉及到劳动、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绿色建筑、规划、卫生防疫、档案、质量等有关政府部门验收的项目,承包人应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验收通过后,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验收报告,办理竣工备案等。5、其他相关要求1)工程施工部分采用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指经造价咨询单位结合了合同约定下浮率后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中对应的价格。项目措施费调减的特殊情况:工程实施内容减少,按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减少超过10%的,超过部分按分部分项工23、程费的比例调减措施项目费。项目措施费调增的特殊情况:工程实施内容增加,按分部分项工程费计算增加超过10%的,超过部分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调增措施项目费。工程实施内容增减或减少均以经发包人审核批复的设计变更为准。2)设计、施工的限额及标准1、本次实施内容的工程总投资限额约为 万元,限额勘察、设计、施工(其中建安工程费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 万元。应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并结合全要素标准的各项内容、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按工程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根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2、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经项目主管24、部门审定后,由承包方编制项目概(预)算,并配合概算和预算的第三方审核。承包方应在正式施工图纸经发包方书面确定后,依据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编制施工图预算,报监理人、发包方审核,并须经发包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结果最终确定后,出具一式十份工程预算结果确认表和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预算确认形式为:发包方、承包方和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均在工程预算结果确认表和工程预算审核报告盖公章确认,概算确认照此执行。3、概、预算编制依据:勘察费、设计费应按照2002年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工程建安费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广东省建设工25、程计价依据(2018)(粤建市20196号),套用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信息价基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及人、材、机信息价格(市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的价格参考厂商价格信息或实行市场询价)。其中: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采用价格基期当月执行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或颁布的最新文件,当“综合价”缺项的材料采用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若厂商价中没有价格的主材(设备),则以市场询价方式,施工单位应提供厂家报价单报送造价工程师及发包人核确认。若有争议,暂以造价工程师审核的价格为准。采用厂商价时,有相同品牌参考相同26、品牌,没有参考同档次品牌,使用厂商价格信息时下浮15%执行。4、信息价基期: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的信息价期数。5、承包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实施范围和内容。三、合同工期合同总工期600日历天。承包方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两周内向发包方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资金、人力、物力的准备情况,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若前置节点工期有延误,后续节点工期相应进行缩减,确保总工期天数总体不变。各节点工期如下:(一)工程勘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二)工程设计承包人应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方案批复通过后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27、,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15日历天内完成补充、修改。(三)工程施工施工工期540日历天(工期计算标准为竣工验收通过),开始日期以监理发出的开工令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四、工程质量标准勘察标准和要求(勘察文件编制及勘察目标):执行国家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及相关行业标准、本项目设计人提出的有关勘察技术要求。工程勘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报告等工作。设计标准和要求(设计文件编制及限额设计目标):设计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28、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必须执行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遵守设计工作程序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控制好设计的每一环节。严格控制每阶段投资目标,概算不超过估算;施工图预算金额不得超过经审批的工程概算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制定各阶段、各专业工程限额设计指标和具体控制措施,做好投资控制工作。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质量及项目成效目标):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竣工验收合格。五、29、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一)暂定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 元),增值税额为: ( 元)。1、暂定勘察费:(大写)人民币 (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 元),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额为: ( 元);下浮率为: %;2、暂定设计费:(大写)人民币 (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 元),增值税率 %,增值税额为: ( 元);下浮率为: %;3、暂定 BIM 费:(大写)人民币 (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 元),增值税率 %,增值税额为: ( 元);下浮率为: %; 4、暂定工程施工造价:(大写)人民币30、 (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 元),增值税率 %,增值税额为 : ( 元);投标下浮率为: % (下浮率用于后续补充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的计算)。如遇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由此导致的税费按新政策执行,由此增减的税费,进行相应调整。(二)根据经审查的初步设计、施工图为依据编制的概(预)算经审定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根据下述原则调整合同价,并依据调整后的合同价款签订补充合同,具体如下:1、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合同价结合勘察费下浮率审定的工程勘察费。2、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合同价结合设计费下浮率审定的工程设计费。本工程中的其他设计收费(含主体设计协调费与其他费用) 不再另行计取31、,驻场设计费等包含在基本设计收费中,不再单独在其他设计收费中列项计算。3、BIM应用:BIM应用合同价=结合BIM应用费下浮率审定的BIM应用费。4、施工部分补充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根据第三方审核通过的预算批复金额,结合施工费投标报价下浮率,采用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的方式确定,具体如下:(1)补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合施工费投标下浮率审定的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工程量暂以审定的工程预算计量。(2)补充合同措施项目费:按经审定的工程预算措施项目费,分为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和总价措施费。补充合同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单价=结合施工费投32、标下浮率审定的工程预算措施费单价,工程量按经审定工程预算不调整。(3)补充合同其他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结合施工费投标下浮率审定的工程预算的其他项目费。(4)税金:按实计取,费率固定不变政府部门下发文件可以调整的除外)5、本工程效果图编制费、概(预)算编制费由承包方在设计费及工程施工费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6、承包方须按照发包方要求开发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系统和施工计量 统计信息系统(系统模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管理、进度管理、台账管理、中间计 量报表、中间计量单、工程计算表等)并提供使用。此系统开发成功后权属归发包方享有。7、在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前可按概算批复单价33、及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拨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施工费的80%。8、付款货币:人民币。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专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履约保函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应按合同总价的10%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1)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可以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XX市行政辖区内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如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2)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当天提交承诺函,承诺最晚不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满足要求的银行或保险履约保函,否则承包人同意每延误1天,按5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34、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的费用中直接扣除。(3)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4)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递交履约担保且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5)履约保函管理具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最新的按照最新的规定执行。八、组成合同的文件除非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依次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合同专用条款;(3) 本合同附件;(4) 35、中标通知书;(5) 招标文件(含招标过程中发出的补遗、澄清文件);(6) 勘察设计工作任务书(含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等);(7) 投标文件(含评标期间经确认的澄清文件);(8) 合同通用条款;(9)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0)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 发包人各项建设管理制度、规定;(12) 国家及广东省、XX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本合同各方在签订和履行总承包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关变更或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36、视为本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应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以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具有最终的效力。以上文件中关于承包人的义务相互之间有不同约定的,采用最严格的义务为准。九、为保障项目资金安全、合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方同意本合同的相关资金使用需服从发包人的资金监管工作。承包人应安全合理的使用有关资金。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另行商定,必要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合同协议经本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的文件均为本合同补充文件及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37、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明确在承包人出现不能保证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等问题,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与承包人的合作等相关内容,确保项目质量品质可控。十二、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形式的,本合同由联合体的牵头方及成员方共同签订,合同款全部支付至承包方牵头方,承包方联合体成员方需要直接收款的,需事先向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发包人提出申请,联合体牵头单位确认后向发包人出具确认函后,发包人确认后可直接向联合体成员方支付确认的款项,联合体成员方在收款前需向发包人提供符合税务部门和发包人要求的发票。承包方收款前必须提供合同履行地或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等值、合法、有效的发票。本合同各方同意并38、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代表承包人联合体接受指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发包人对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本合同及其所有组成文件中所有关于承包人的约定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联合体任一成员签署的文件和相关行为对于全部联合体成员均具有效力。承包人联合体各成员应为其它成员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 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39、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承包方(联合体牵头方)指定的有效银行账户如下:账户全称:账户账号:开户银行:十三、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等。如承包人若未达到发包人相关建设管理要求,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十四、发包人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承包人(牵头方及成员方)法定代表人的,承包人(牵头方及成员方)的法定代表人应积极配合。十五、因造价控制需要,除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外,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咨询单位负责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40、管理及设计技术管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其开展工作。十六、鉴于此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施工进场前,按发包人批准的方案,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对项目控制点进行联合复测,承包人需给予配合,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十七、因政策调整,政府职能部门不再对本项目概、预算文件进行审核,合同中关于涉及“财政评审”“财政部门审定”等需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的相关工作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审核单位完成,承包人对第三方专业审核单位出具的各方确认后的概(预)算审核报告应完全接受。十八、承包人应用屋顶绿化、观光湿地等海绵城市技术,光传导、光伏发电、太阳能利用、集中供冷等绿色低碳节能技术,以及其它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41、工艺,达到提升建设品质,形成创新和亮点。十九、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交合理的设计、施工节点计划、人员安排、质量保证措施、对于创优和扣费的分配原则等,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列明每个专业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明确具体的节点、工程质量具体要求和约束措施、处罚规则、可量化和细化的考核标准。二十、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签署页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邮政特快专递交邮后的第4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42、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合同签署页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通知本合同其它主体,本合同其他主体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十一、双43、方一致同意: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若双方由于本协议发生争议,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二十二、合同签订地点:XXXX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和档案资料移交,无遗留问题、无争议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就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签订期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予以追认。本合同正本壹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各执壹份;副本壹式玖份,各执叁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44、(此页以下无正文)(签署页)发包人:XXXXXX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箱:邮政编码:签约日期: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签约日期: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签约日期:13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 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45、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 1 条至第 20 条组成。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46、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主办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主办方。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 工程总监(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 永久性工47、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14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48、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49、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50、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1.151、.32 合同签署日,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合同之日。15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顺延日期。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1.1.37 相对日期,指52、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 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 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53、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1.47 工程质量保证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54、担保的金额。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国家相关规定高于该标准的,适用国家标准。1.1.49 质量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确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例如水、电、装修等为 2 年,防水为 5 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等。1.1.50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51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55、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5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3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协议书。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56、据。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7、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17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58、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 2 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59、,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60、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18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61、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4 安全保证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详见施工专用条款。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62、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详见施工专用条款。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63、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7.8 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19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64、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 3 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 ”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 ”的约定。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1.3 承包人应65、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 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 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竣工日期。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职责66、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20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67、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 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 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应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68、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 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注册执业资格/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69、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3.4 安全保证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70、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如发包21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方已先行履行赔付义务,可全额向承包方追偿。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本合同关 于安全事故的规定进行处理。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 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3.5.2 职业71、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 4.1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 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和要求进行72、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超过 15 日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发包人不予批准对外分包。3.8.2 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22约定外,未经73、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 ,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 人的合同责任。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74、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14.3.2 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 4.2.3 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4.3.3 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 4.2.4 款第 2 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 4.2.4 款第 3 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75、同约定的时间顺延的。(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顺延竣工日期的情况。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 设计进度计划4.2.1 设计进度计划23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 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76、碍资料,及 14.3.2 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 5 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 14.3.1 款和 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77、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 4. 1. 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等)的,由承包人承担。(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顺延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78、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2 采购开始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足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24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4.4.2 施工开79、工日期延误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顺延竣工日期:(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顺延。(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 竣工日期(1)承包项目的试验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80、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81、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 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25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 暂停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2.1.5 款和 3.1.4 款的相关约定。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82、,双方根据 17.1 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 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发生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 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 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83、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84、。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 2.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 2.1.5 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第二段26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85、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依据暂停的原因按相应的约定承担。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第 5 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设计方案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不得向发包人要求收取相关费用)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路线设计、道路公用设施和综合管线的布置形式系统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86、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不得向承包人要求收取相关费用)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87、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27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88、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 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 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 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顺延。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89、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90、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5.2.2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 5.2.1 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91、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28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 遵守标准、规范(1)1.5 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92、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 5.2.1 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93、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 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3 设计阶段审查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承包人承担会议94、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5.3.2 承包人应根据 5.3.1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29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5.3.4 因承包95、人原因,未能按 5.2.5 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或审查不通过,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5 知识产权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96、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 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 6 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本合同项下发包人不提供物资。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承包人提供97、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30(或)清单。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98、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 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 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 检验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99、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100、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31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101、承担,竣工日期不予顺延。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1)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5 质量监督部门102、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如有)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增加的费103、用由承包人承担。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6.5 重新订货及后果6.5.1 本合同由承包人提供物资。6.5.2 依据6.1.2 款及6.3.1 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26.6 工程物资保管与104、剩余6.6.1 工程物资保管6.1.2 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若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采购进105、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第 7 条 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7.1.1 基准坐标资料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 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106、,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4 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临水、临电、临时施工场地、节点铺设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需要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33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107、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 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2.6 款执行。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7.1.8 承包人新108、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 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开展此项工作。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 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管理计划后 20109、 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7.1.10 其它义务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7.2 承包人的义务7.2.1 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110、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4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进场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及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1)根据 6.6.1 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 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 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包括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111、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临水、临电、临时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报装、接驳、维护等费用及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7.1.4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承包人未能按合112、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 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113、责。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在 10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35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114、料,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 自费赶上。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7.2.9 施工资源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2115、.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7.2.12 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7.2.13 其它义务承116、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7.3 施工技术方法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 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367.4 人力和机具资源7.4.1 承包人在各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如有)、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117、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由承包人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2 承包人在各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如有)、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118、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5 质量与检验7.5.1 质量与检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119、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37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120、同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专用条款 7.5.2 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 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 日内,承包人可121、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迟。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122、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123、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38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人124、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顺延;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125、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顺延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顺延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7.7.3 检测机构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126、责任大小分摊费用。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 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有)。(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127、施的,按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39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128、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129、,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7.8.3 现场安全管理(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130、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40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131、。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132、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133、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134、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41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8.5 事故处理(1)承包人负责工程安全生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承包人负责人、救援单位、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135、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 关责任。第136、 8 条 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8.1 竣工试验的义务8.1.1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 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3)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 5.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137、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10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42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 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 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138、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 竣工试验,及根据 8.1.2 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 验。(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 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8.1.2 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 由发139、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 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 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 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 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 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 行竣工试验的,依据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140、)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 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 款第(3)项约 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 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 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43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 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2.2 承包141、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 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 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 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 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 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 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 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142、格 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 紧后作业。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 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 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未能按 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 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 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143、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 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 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顺延,按照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 定,作为变更处理。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 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 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 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8.3.144、1 承包人应按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 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44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 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 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 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 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145、,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 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 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 安全教育, 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 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 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 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3.5 按 8.1.3 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146、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 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 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 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4 延误的竣工试验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 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 误时,承包人应根据 4.5 款误期损害赔偿的147、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 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内仍未进行 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 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 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8.5 重新试验和验收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 款第(6)项的约定重 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 8.14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45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 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 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 项竣工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 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 行试验和竣工试149、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 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 项,下述约定处理:(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 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 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 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150、。(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 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 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 负责赔偿。(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 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 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151、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 根据 16.2.1 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18.1.2 款第(7) 项的约定,解除合同。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46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顺延;(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 用由发包人承152、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 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顺延。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 9 条 工程接收9.1 工程接收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 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1)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 验,和试运行考核。(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 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 收和竣工验收。9.1.2153、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按 8.1.1 款(1)至(3)项约定提交 资料。9.2 接收证书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 日内,向发 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5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 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 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 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154、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 的附件。9.3 接收工程的责任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47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责任。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 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 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 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 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 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9.4 未能接收工程9.4.1155、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 证书申请后的 15 日内不组织接收且未提出任何异议,视为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未达到接收条件的除外)。从第 16 日起, 发包人应根据 9.3 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 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 程和(或)工程。第 10 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0.1 权利与义务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 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156、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 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 责任。(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 由承包人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 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 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 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 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仍按本款第(2)项的组 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 时,由发包人承担其157、责任。48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 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 签名。(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 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 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 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158、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 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项目经理或指导 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 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 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 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 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159、因 由。(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 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 应在 12 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 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 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 在 24 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 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160、而发生事故责任、人 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 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 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 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 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9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 电力、水、燃料、动力、原161、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 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 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 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 工后试验。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 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 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162、用记录表格的齐全 和数量的充分。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 程日期后的 15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 外。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 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 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 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163、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 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 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10.3.3 试运行考核(1)根据 5.1.1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 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2)根据 5.1.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 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164、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 约定。50(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 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 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 10.7 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 证书。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 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10.4.1 根据 10.2.5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 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165、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 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 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 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4.3 按 10.3.3 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 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 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 后的 60 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166、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 考核。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10.5.1 根据 5.1.1 款或 5.1.2 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 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 验。10.5.2 承包人根据 10.5.1 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 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 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 发包人有权根据 167、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6 未能通过考核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 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 5.1.1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51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 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 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168、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 承包人根据 5.1.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 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 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 核。(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 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 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 款第(1) 项约定提出赔偿。(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169、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 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 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1 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2 发包人根据 10.3 款、10.4 款、10.5.1 款、10.5.2 款及 10.6 款的约定 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 款颁发竣工后 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 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170、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 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 交的履约保函。第 11 条 质量保修责任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 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52使某单项工程或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适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171、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 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 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11.2 工程质量保证金11.2.1 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11.2.2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暂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3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 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工程质 量保证金。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2.1.1 工程符合 9.1 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 款 的约定颁发了172、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 款约定的扫尾 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 8.1.1 款(1)、(2) (3)项、8.2 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 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 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 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 日内提出修 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 进行修改。25 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 确认。1173、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 款及 12.1.2 款的 约定办理。12.2 竣工验收12.2.1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被 确认后的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53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 款的约定,在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14.12.1 至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在 12.2.1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 发包人在验收后的 25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174、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 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12.2.3 分期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 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第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 变更权13.1.1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政府政策变动、规划调整、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3.1.2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175、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3.1.3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 变更范围13.2.1 设计变更范围(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176、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54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合同签署日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2 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合同签署日之后177、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 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3 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 13.2.1 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 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 试验;(5)因执行合同签署日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178、现场其他签证;(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 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 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179、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5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3.3 变更程序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180、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顺延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顺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顺延的责任。(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3.3.3 发包人的审181、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顺延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顺延亦未提出异议的, 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顺延,已被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182、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56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 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 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 人项目经理。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183、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 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顺延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 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顺 延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顺延,发 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 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顺延。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 和(或)竣工日期顺延184、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 日后,视为承包 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顺延已被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顺延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13.5 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见专用条款。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 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 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 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3.7 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均185、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 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 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 方通知后 15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 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 到合同价格增减的;(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57入成本增减的;(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 场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186、发包人根据 13.3 款至 13.5 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 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顺延达 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 14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1 合同总价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具体结算规则按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有 关规定执行。14.1.2 付款(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187、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 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 担保14.2.1 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 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2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 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3 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 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 预付款14.3.1 预付款金额58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188、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14.3.2 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 保函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承包 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 的预付款金额,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承包人。14.3.3 预付款抵扣(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 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189、: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 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 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 排协议书;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 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14.4 工程进度款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14.5 工190、程质量保证金的暂扣与支付14.5.1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 款约定的工程质 量保证金金额和 11.2.2 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工程质量保证金。14.5.2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 款暂时扣减 的全部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 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 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 陷责任期届满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暂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2)专191、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 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函,59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 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 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 期届满后 15 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 定.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 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192、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 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 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 14.4 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2)按 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 14.5 款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6.2 如双方约定了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 定按 14.7 款193、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 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 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 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 13.7 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94、 14.5 款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 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 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60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 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 14.7 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 按 14.6 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14.8195、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4.8.1 付款条件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 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14.8.2 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 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14.8.3 工程进度款(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 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6.1 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14.7.1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 款时,发包人196、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7.1 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14.9 付款时间延误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14.4.1 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 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 15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 暂停,并遵照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197、定的期数、 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 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 竣工日期顺延。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 有权根据 18.2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 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4.10 税务与关税14.10.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61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198、增值税 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 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 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 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 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 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 的索赔199、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 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 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 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14.12 竣工结算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 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 包人确定后的 30 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 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进200、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 终的结算资料。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2.2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 5 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 14.2.2 款约定提交的 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2.1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 结算资料的 60 日内,未能提出修201、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 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 工结算的款项。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62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发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 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 余额。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 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31 日起, 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202、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 利息。(2)根据 14.12.4 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60 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 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 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6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 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 的,承包人可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 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203、进行、或工程竣工结 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 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 9 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承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 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 的余额。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支付相应利息204、。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 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 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 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60 日内, 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 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205、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 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16.363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 15 条 保险15.1 承包人的投保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 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 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 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 险,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合206、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 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 件及其赔偿金额。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 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 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 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207、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 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 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 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64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 16 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16.1 违约责任208、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 款、5.2.1 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 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 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按第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第 14 条有关预付 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 付相应款项;(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 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 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209、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 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 款 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 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 用利益;(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 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 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210、履行的其它责任 和义务。16.2 索赔16.2.1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 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 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 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65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承包人在发生应当承担索赔的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应当积极主动告知发 包人,非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在被告知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60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 索赔通知。特殊情况下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211、赔通知后 30 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 或给予答复否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3)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在事件持续影响期间可 随时要求承包人进行赔偿。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发包人可向承包人送 交最终索赔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最终索赔通知后 30 日内与发包 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否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4)承包人在发生应当承担索赔的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未积极主动告知发包 人的,发包人可随时要求承包人索赔。16.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 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212、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 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顺延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 务或顺延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 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 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 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 告;(3)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 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213、 30 日内,承包人向发 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前述项的约定相同。16.3 争议和裁决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 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30 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 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 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 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发生214、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66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 16.3.2 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 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 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第 17 条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17.1.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215、据本合同 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 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 或工作,立即停止。17.1.2 通报义务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 小时内,承包人(如 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 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 除外。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 按如下约定处理:(1)已经实际发生的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216、)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 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 日内、或双方根 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 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 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7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 18 条 合同解除18.217、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1.1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 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 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 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 款履约保函的约定;(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 款通知改正的约定;(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 款至 3.8.4 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218、 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30 日以上;(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 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根据 8.6.2 款第(4)项(或)和 10.8 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 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 能、生产功能;(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 产和(或)清算程序。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 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219、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30 日内或双方约 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 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 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 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68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 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220、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 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 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 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 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 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 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221、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 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根据 18.1.2 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 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14.3 款的预付款、14.4 款 的工程进度款、13.7 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暂扣的 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 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222、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 18.1.4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 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 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14.3.3 预付款 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 款约定的 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223、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 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 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18.1.6 承包人的撤离(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 款第(4)项的约定,将未 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 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69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18.1.7 解除合同224、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 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 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发包人:(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或根据 4.6.4 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 包人在 180 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 止 30225、 日以上;(3)发包人未能按 14.2.2 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4)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 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 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 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 有进一步的工作;(2)移交226、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 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 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 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 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 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 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227、(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 据及资料的备份。70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 18.2.1 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 款预付款、14.4 款工程进度款、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 的款项、14.5 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 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 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 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18.2.1 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 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228、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 算依据。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 18.2.3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 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 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 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14.3.3 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 14.2.2 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229、给发包 人。(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 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18.2.3 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 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 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60 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 据 18.1.5 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 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230、设施,全部撤离现场。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 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 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 款争议和 裁决的约定解决。71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 19 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19.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19.2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9.3231、 后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 务。第 20 条 补充条款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2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勘察设计部分专用条款第 1 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6 承包人:指其实施工程的投标文件已被业主接受且与业主订立工程承 包合同的单位。1.1.41 中标价格:指发包人所发中标通知书中所列的价格。1.1.48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自然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不可抗力事件处理按232、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具体不可抗力事件情形包括:6 级(含)以上的大风、24 小时降雨量大于 100 毫米(含)的暴雨、5 级(含)以上对施 工区域造成破坏的地震、40 度(含)以上的高温天气、冰灾以及对施工现场造成影响的洪水、龙卷风等特殊的气象条件;溶洞、地下暗河暗浜等特殊的地质条件;战争、暴动、骚乱、区域性流行疾病等严重的社会事件;非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地方政府命令严禁施 工延期事件;一周内施工区域内地方政府限制建筑车辆行驶超累计过 8 小时;因 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律的颁布所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1.1.53 勘察工作量:指233、以业主审核确认的勘察工作大纲中的规定内容, 按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单位确认的勘察工作数量。1.1.54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 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 期顺延的要求。1.1.55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详见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73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2 合同文件1.2.1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解释,如果 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见协议书。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有含意不清或有矛盾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234、 况下,由发包人对合同文件内容作出最终解释,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具有最终的效力。1.4 适用法律在合同签署日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变化的,双方通过协商签订补 充协议以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视 情况合理调整工期。1.5 标准、规范1.5.1(1)国家现行的设计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 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235、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年版)(GB50045 -9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GB500579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D/T503142006)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200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236、010)城 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2003)、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防洪标准(GB50201-2014)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 程(SL 595-2013)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地表水环境质 量标准(GB3838-2002)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J440100/T14-2008)、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等规范及根据设计方案自行按国家、广东省、XX市和 XXXX区最新的237、规范和标准来执行。1.5. 1(2)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承包人对本合同项目进行初测、初勘、定测与详勘。按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2012),并参考岩土工 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等规范及发包人对工程项目的相关要求进行勘察。74第 2 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费用不予增加。2.1.6(1)享有承包人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2.1.6(2)承包人在设计施工进度、设计施工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 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238、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 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1.6(3)发包人有权聘请全程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作为本合同 工程的设计成果审核单位,受聘的全程设计咨询单位及施工图审查单位有权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对承包人的设计成果进行监督及审核。2.1.6(4)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施工进度的监督权,材料、 设备选用的审定权。2.1.6(5)由于本项目建设涉及专业较多,发包人有权书面要求设计单位分 管领导每月来工地总协调相关专业设计工作,确保项目设计质量、进度。如经发 包人239、要求,设计单位分管领导仍不听从发包人要求来工地协调设计工作或协调不 力的,每次按 3 万元进行经济处罚,在设计进度款支付时扣除。2.1.6(6)其他权利。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把发包人的代表的姓名、联系方 式、职权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的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发包人名义负责施工全过程 的管理、各方关系处理、督促监理工程师等行使职权、进行现场签证、审核工程 进度表及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外的其他工作。涉及到工程变更、签证、索赔、工 程量确认、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核心问题的文件,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只构成 初步审查意见,文件内容需要发包人最终确认240、。2.4 安全保证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 2.4 条执行。75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 3 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6 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技术要求进行工程 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承 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两周内,根据项目建设总工期,向发包人提交详细、可 行的项目前期(各种报批报建、报装、专项规划和咨询)、勘察和设计实施计划, 备足相关专业工作人员,并及时检查和纠正实施计划,确保项目如期完工。3.1.7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工作大纲或勘察组织设计,需发包人审核批 准后方能实施,并对241、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签验。3.1.8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 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及 实施顺序的意见,并在发包人及发包人认可的单位(如监理、全过程设计咨询等) 确认后,按发包人有关变更办法办理变更手续。3.1.9 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人员,应遵守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承包人应负责派驻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及交通 等方面的全部费用。3.1.10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承包 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 保健防242、护,并承担费用。3.1.11 承包人在初测、初勘阶段对本工程项目内的地下埋藏物(如电力、电 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地上障碍物分布情况进行初步了解, 在详测、详勘阶段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进行详细探查,其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 基准价(计价格200210 号)以及承包人投标承诺的投标下浮率计算,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合同价格中。3.1.1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3.1.13 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承包人应安排符合要求的各专业设 计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或不定期到现场配合施工,随时到现场处理问题并核查施工 现场与设计图纸匹配性,承包人每周至少提供一份配合施工记录单并经施工、监 243、理、设计及建设管理方确认3.1.14 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设计 标准和工程设计应有的深度要求,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设计审 查、咨询单位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专家的评审意见为标准)。 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正、改进,其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77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3.1.15 承包人所承担的本合同项目下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勘察设计(如规划、电力、绿化、交通、水利、水下地形测量等),应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 在保证设计文件的整体质量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此部分工作内 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244、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但不免除本合同承包人对 分包项目设计质量和设计工期的责任。分包合同原则上由承包人与另一方签订。 发包人因特殊原因指定的设计分包(如电力、方案设计等),承包人须全力配合, 不得推诿。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1.16 若承包人私自分包勘察、设计任务,视为违约,除扣除私自分包部分的全额勘察、设计费用外,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它一切损失。3.1.17 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3.1.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地方标准图及各类相关数 据、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提供。3.1.19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为完245、成合同内的设计内容而进行的咨询、对外洽谈、国内外技术考察、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估及各类科研课题 研究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3.1.20 承包人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 竣工验收。3.1.21 承包人须提交一份勘察、设计计划与按投标的勘察、设计工作人员分工表,且需遵守以下规定:1 必须按照提交的计划表中的规定按时提交施工图纸、勘察报告和其他资 料;2 对于不胜任工作的承包人人员,当设计咨询单位和发包人要求更换时, 承包人必须立即予以更换,并不得再在本合同工程内任职。3.1.2246、2 承包人在概预算编制和有审核权的部门审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3.1.23 承包人按照市规划局统一标准的“修详通、报建通、验收通 ”格式报 送电子文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建中所涉及的费用(包含套打地形图等项目 涉及所有测绘工作内容及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1.24 承包人应每月(或根据发包人另行要求的时间频度)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推进的专项情况报告。3.1.25 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 包人应承担另行发生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247、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实际受损失部分的赔偿金;若造成第三方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3.1.26 承包人应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并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失误、错漏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实 际受损失部分的赔偿金;若造成第三方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3.1.27 由于承包人设计不切合实际或设计考虑不周或设计错误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 5%,则承包人除免费负责补充 完248、善施工图设计外,发包人还将增加费用占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相应扣减设计费; 若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图预算的 10%时,发包人将按增加费用的比例双倍扣减设计费。合同其他条款有相关约定的,同步适用相关约定。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3.1.28 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勘察设计部分专用条款第 5 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设计文件(除按合同规定 可以顺延的情况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3.1.29 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除外),承包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3.1.30 如承包人不能积极主249、动地履行本合同所要求的工作,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拨付勘察设计费,并有权扣减承包人 550的勘察设计费(具体 扣减费用按施工专用条款第16条约定执行)。3.1.31 限额设计。设计人提交专项的限额设计管理方案经发包人审核后开展 限额设计,限额设计严格按三个阶段进行:(1)方案阶段的限额设计。根据发包人的项目总投资估算、设计任务书及 相关限额指标要求,配合细化方案阶段的各项控制指标;按照本合同确定的限额指标进行限额设计,细化各项指标;优化建设标准、进行多方案比较;分析估算 的合理性。(2)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按照方案阶段的经济指标提出初步设计阶 段的各项限额控制指标要求;对由于初步设计阶段250、的主要设计方案(包括总体规划、软基处理等)与方案阶段的工程设想方案相比较发生重大变化所增加的投资, 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在概算总投资不超过可研投资总估算及发包人确定的限额指标前提下,经过方案优化,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列入工程概算。如因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确能降低运行维护或管养成本又符合“安全、可靠、经济、 适用、符合国情 ”的原则,而使工程投资有所增加,应在经济技术综合评价并通过必要审查是可行的前提下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要求各专业设计人员强化控制工程造价意识,在拟定设计原则、技术方案和选择设备材料过程中,应先掌握同类工程的参考造价和工程量,严格按限额设计所分解的投资额和控制工程量进行设计,251、并以单位工程为考核单元,事先做好专业内部平衡调整,提出节约投资的80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措施,力求将造价和工程量控制在限额范围之内。(3)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按照初步设计审定的概算书细化施工图 设计阶段的各项目限额指标,经发包人同意后进行施工图的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承包人要提交施工图预算(发包人不支付预算编制费),造价的偏差控制在5以内,如超过5以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施工图预算,且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施工图限额设计阶段,严格按照已审定的初设方案进行设计,凡涉及到技术政策标准的更改或原审批方 案的重大变化,需报发包人批准后252、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但其投资不应突破概算 审定的总投资控制范围。(4)限额设计应贯穿于设计工作全过程。在工程施工阶段,设计单位造价 人员应参加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到严格把关。3.1.32 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规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3.1.33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 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承包人不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 5 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253、承 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3.1.34 承包人应制订详细的,针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的要求作出演练,演练需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实施需要,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入工程总承包费用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1.35 承包人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的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 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 书面通知发包人。3.1.36 干扰与协调a.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 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b.承254、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施工场地等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 进展的不利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 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c.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成,方可书面请求发 包人协助出面协调。d .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 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发包人相关的费用支出由承包人承担。82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这种协调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255、与义务。3.1.37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自主协调相邻工程的关系,协调费用含入包干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1.38 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3.1.39 承包人应对本合同段的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有必要,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上述支付。3.1.256、40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合同风险,除了合同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况之外,不得以其它名义要求发包人变更合同价格或工期。3.1.41 本工程竣工验收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达到发包人要求,否则应无条件重新组织清理,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总价中,不另作调整。且无条件修复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道路、围墙等被损坏的设施,并达到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3.1.42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分包人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的指导、监督和培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意识,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承包人负责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负责办理工人相关上岗证件,保证工人持证上岗并257、执行当地主管部门其他管理规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1.43 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继续承担因施工原因而引起的质量责任。3.1.44 承包人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档案、文秘档案、安全保护、环保、卫生防疫、廉政建设等档案),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其费用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1.45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现场的计量工作进行核实,当发包人要求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计量工作核实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免费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并分别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核实工作。3.1.46 承包人应作好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与本工程258、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工作。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数量的相应资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账,84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各自的 台帐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上述各项工作或配合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259、付。3.1.47 设计单位任何设计过程、阶段、环节,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交设计图 纸等成果的同时,提交相同的可编辑的、不加密的 WORD、CAD 等电子文件光盘。3.1.48 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规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3.2 勘察设计负责人3.2.1 项目勘察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等级: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项目勘察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的勘察工作,确保勘察工 作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对勘察进度、质量和费用进行有效的的管理与控制。项目勘察负责人权限:1)经授权组建项目勘察部,提出项目勘察部的组织 机构,选择、聘用勘察部成员,确定勘察部人员的职责260、;2)在授权范围内,按 项目勘察负责人职责规定的职责,行使相应的管理权;3)主持项目勘察部的工 作,组织制定项目勘察的各项管理规定;4)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 处理与项目勘察有关的内、外部事项。3.2.2 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等级: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项目设计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工 作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对设计进度、质量和费用进行有效的的管理与控制。项目设计负责人权限:1)经授权组建项目设计部,提出项目设计部的组织 机构,选择、聘用设计部成员,确定设计部人员的职责;2)在授权范围内,按 项目设计负责人职责规定261、的职责,行使相应的管理权;3)主持项目设计部的工 作,组织制定项目设计的各项管理规定;4)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 处理与项目设计有关的内、外部事项。853.8 分包3.8.1 本工程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的,一经 发现,发包人有权将再分包单位驱逐出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情节严重或屡禁再犯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作违约处置。3.8.2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本合同工程严禁转包。凡属二、三层分包的, 都属非法经营。但承包人从有利于保证质量或保证工期的需要出发,可在征得发 包人书面同意下,依法依规将部分工程依法分包,主体工程不能分包,否则发包 人不予承认,262、对其完成的工程量,拒绝验收,不支付费用,并有权解除与承包人 的合同关系。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承包人负责。3.8.3 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全部 责任和义务。对分包单位违约及疏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负 责。3.8.4 在承包人承包设计的范围内,若发包人认为有属特殊要求的部分项目 工程,承包人不宜承担设计时,双方应本着“质量第一 ”的原则,选择他人分包 来完成。负责分包的设计单位,可首先由承包人自行选定,但须报经发包人审查 同意认为符合条件;否则,发包人有权推荐合适的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分 包该项工程,其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费用、施工期限等有关263、问题,按原合同文件 执行,概由承包人自行处理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8.5 下列情况,不应视为分包:(1)按计件办法提供劳务;(2)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置材料、半成品;(3)横向联合进行技术攻关,科学试验。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2 设计进度计划4.2.3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项目存在的各种风险,因通用条款第 4.2.1 条及第4.2.2 条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4.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费用不予增加。4.3 采购进度计划4.3.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264、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工期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 4.5 条执行, 费用不予增加。86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 5 条 技术与设计5.2 设计5.2. 1 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项目投资批文、有关规划用地批文、本工程批 准文件(复印件);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及勘察设计工作范围内已有的技 术资料,但不免除承包人自行收集相关技术资料的责任;勘察、设计咨询工作 大纲;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理办法相关部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现场障碍资料265、由承包人负责。5.2.2 承包人的义务(1)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承包人应合理优化设计,降低工程投资,在没 有改变工可批复的建设规模及标准的情况下,应满足工程设计限额。初步设计的 概算总投资必须报发包人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经审批后,才能 进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施工图预算须经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进行评审。 如本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超过上述要求,承包人应对初步设计图纸、 施工图做相应修改,直到满足发包人要求为止。因不可抗力和发包人原因导致的 变更、在施工过程中政府发布的计价文件导致建安工程费的增减、施工过程中人 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建安工程费的增减不在限额设计范266、围。除因为 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政策性文件及发包人对原招标文件中建设规模及建设 内容调整增加外,工程竣工结算应不能突破原招标设计限额额度。(2)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范要求并满足相应设计深度;(3)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及时提交每个阶段的设计成果并保证按时通过相 关主管部门和业主的审批,其中主要包括具体方案深化、优化,凡具体方案如有 多种可供选择的,设计单位应做多方案对比(含图纸、概预算)提交发包人最终 确定;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图纸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图纸及预算以及施工过程 中设计变更的图纸及预算,并接受发包人的合理要求,配合好相关服务;(4)在不耽误施工工期的前提下,发包人可组织技267、术力量对图纸的优化情 况进行审查,承包人必须配合提供相关文件,且必须接受发包人提出的不违反规 范条文的合理化建议和设计做法;(5)因设计不合理,经发包人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分析判断,造成经济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87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及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2)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图纸及概预算文 件)暂为各一式壹拾陆份,实际份数以发包人通知为准。(3)方案设计、初步勘察成果资料、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概算及其相 关文件的交付日期以发包人批268、准的勘察设计工作大纲确定的日期为准。(4)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及其相关文件 的交付日期以发包人批准的勘察设计工作大纲确定的日期为准。(5)设计图纸含方案设计图、初步设计图、施工图、报建图,概、预算文 件包含方案设计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包括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 要求提供的设计文件的电子文件(含发包人营运管理所需的设计电子文件,包括 Word 版文本说明、CAD 图纸及全部 PDF 文件)。设计图纸应根据发包人招标项目 的划分独立成套,具体划分在施工设计阶段确定。(6)承包人在开展各个阶段勘察工作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勘察工作 大纲及其实施计划一式二十份,269、且经监理、发包人委托的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 后方可组织实施现场的勘察工作;承包人在开展各个阶段设计工作前,向发包人 提交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大纲一式二十份。5.2.7 增加条款(1)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要求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 并对设计技术、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设备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和完 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工程完工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2)对于改道方案、建构筑物的特殊支护等,承包人提供的满足施工要求 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图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查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其费用应列入 概算。(3)承包人应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明确管线和建构筑物施工270、的安全 影响线,并提供安全影响线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的处置方案,对于建构筑物的保 护措施必须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且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4)承包人在进行工程设计的同时,应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 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并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要求。(5)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完成报建等工作并配合施工图审查等工作,发包 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6)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含报批报建、施工过程等全周期)如需组织相 关专家评审或论证,相关费用均含在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88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5.3 设计阶段271、审查5.3.1 本工程的设计审查阶段包括: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 设计阶段。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承包人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 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5.3.6 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设计 标准和工程设计应有的深度要求,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设计审 查、咨询单位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专家的审核确认为标准)。 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正、改进,其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第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调整13.2 变更范围和变更管理办法13.2.1 变更范围:本合同承包范围内。13.2.2 变更管272、理办法:XX市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第 14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1 合同总价见协议书。14.1.2 支付方式1.勘察设计费定金支付:合同生效后 30 工作日内,经承包人申请,暂按签约合同价中的勘察设计费 20%支付作为定金,后续进度款支付或结算时,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2.勘察费进度款支付:(1)承包人完成岩土工程勘探、管线摸查及超前钻等所有的勘察工作,并 按时依约提交全部技术成果报告,经有审核权的部门审核后,由承包人根据相关 指导文件提交勘察费用清单,经发包人或审核权的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 照审批费用的 80%进行支付。(2)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向273、发包人办理勘察费结算并经有审核权的部门 审定后,可支付至勘察费结算价的 100。3.设计费进度款支付:(1)设计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至设计费暂定价的 20%。(2)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概算89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编制文件,经有审核权的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概算文件后,支付至设计费暂定价的40%。(2)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后,支付至以设计费暂定价的 60%。(3)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预算编制文件,经 有审核权的相关主管部门批复预算文件后,支付至设计费暂定价的274、 80%。(4)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承包人根据经审定的概算工程费为基数,向发 包人办理设计费结算事宜,并经发包人或有审核权的部门审定后,可支付至设计 费结算价的 100。4.BIM 费进度款支付:(1)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提交 BIM 费用清单,经发 包人或有审核权的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承包人根据审定的清单,按照实际 完成工作量申报 BIM 费用,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照审批费用的 80%进行支付。(2)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向发包人办理 BIM 费结算并经有审核权的部门 审定后,可支付至 BIM 费结算价的 100。5.本合同项下的勘察费、设计费、BIM 费支付按发包人的275、支付程序执行。14.2 担保14.2.1 履约保函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按照协议书执行。14.9 付款时间延误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好本项目的资金,涉及因支付办理审批时间延迟导致的付 款时间延迟的,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第 16 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16.1 违约责任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 16.1 条执行。16.2 索赔16.2.1 如果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索赔,不足部 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给发包人:(1)设计咨询单位指出承包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后,承包人仍继续该276、违反 合同的行为;(2)承包人未将应支付给发包人的款项支付给发包人。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 1 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5 发包人法定代表人: ,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 为委托代理人,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1.1.6 承包人(联合牵头方) ,法定代表人: ,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 作为驻工地的委托代理人(项目 总负责人),负责本项目承包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全过程统筹协调和项目实施工作。1.1.11 监理工程师:指由发包人委托执行本合同段工程质量及计量的检验、 监督、验收的人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277、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利,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工程师的 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利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 准。(2)工程师应行为公正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表示满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或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利和责任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 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 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 权益。(3)本工程要严格执行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行施工监理制 度。发包人委托负责监理工作,行使监理工程师职权,严格执行经发包人审278、定的 监理细则,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4)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正在进行准备工作或正在为本 工程准备材料、物资或机械的工厂和工程进行检查、拍照、摄录,承包人应为这 种检查提供各种方便和协助。91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份,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 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责任达不到约定条件,承包人应承担返工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设备及质量的抽检后,如事后又发现工程 质量缺陷,其返工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绝不意味着抽检后就解除承包人的质量 责任。(5)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质279、量的意见有分歧,经报请发包人协调 不能解决时,应报由有关主管部门仲裁决定。未裁决前,对不影响其它部位继续 施工的,可继续施工。对有争议的部位,如继续施工有直接影响返工的,则须暂 停施工。等候处理,因停工所耽误的工期责任,按裁决意见确定。如属监理工程 师检查或判断错误,工期计算同意按所耽误日期顺延;如属承包人责任,由承包 人自行返工,由此所耽误的工期,不得顺延。1.2 合同文件1.2.1 下列文件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 是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见协议书。1.2.2 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应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 并280、以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具有最终的效力。1.4 适用法律在合同签署日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变化的,双方通过协商签订补 充协议以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视 情况合理调整工期。1.5 标准、规范1.5.1 施工严格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按 建设部颁布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和各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试验规程以及发包人结合 工程需要所拟定的技术规范内容办理,如上述规范、规程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比 较严格者为准。合同签订后,在施工期间如涉及到上述规范标准及规程281、有修改时,发包人有 权决定是否采用新规定,并将通过监理工程师用书面通知承包人遵照执行。承包人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的方针,要根据国家 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程达到标准。1.5.3 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 训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1.5.4 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有义务执行新版施工规范、施工标准、施工规 程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由此导致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 措施等重大改变,经甲方同意后承包人可提出调整费用的要求。92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第 2 条 发包人2.28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 原因造成的暂停,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工期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 4.5 条执 行,工期顺延,但费用不予增加。2.1.6 在本项目建设期间,发包人有权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分管领导每月来工 地总体督促各专业施工协调和质量、安全、进度工作,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安全 和工程进度。如经发包人要求,施工单位分管领导仍不听从发包人要求来工地督 促工作或督促不力的,每次按30万元进行经济处罚,在施工进度款支付时扣除。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把发包人的代表的姓名、联系方 式、职权等以283、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的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发包人名义负责施工全过程 的管理、各方关系处理、督促监理工程师等行使职权、进行现场签证、审核工程 进度表及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外的其他工作。涉及到工程变更、签证、索赔、工 程量确认、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核心问题的文件,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只构成 初步审查意见,文件内容需要发包人最终确认。2.3 监理人2.3.1 监理单位名称:工程总监理姓名:监理的范围:监理的内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a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284、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b) 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利, 但如果发包人在合同的条件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权利之前,需要先得到 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方可行使这些权利。2.3.5 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监理工程师 负责,履行和行使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2.3.6 款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利。93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2.3.6 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委托监理285、工程师可以按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利委托 给监理工程师代表并且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任何委托或撤销都应采取书 面形式,并且在把副本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后生效。由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送交承包人的函件应与监理工程师送交的函件 具有同等效力,但:(a )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 出否定意见,应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以后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 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利。(b)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函件有疑问, 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工程师应对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2.3.7 指定检查员: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指定任何数量的286、检查 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检查和批准材料、设备、工艺和工程。他应把这些人员 的名字、职责和权利范围通知承包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应视为已得 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同意。2.3.8 监理工程师指示以书面为准。除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口头指示的 情况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均应是书面的,承包人应遵循这些指示。监理工程师 口头指示必须在 48 小时之内书面确认,在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都应视为是符 合本款规定的指示。如果承包人在 7 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了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而 监理工程师在 7 天之内未对此确认提出书面异议,则此指示应视为是监理工程师 的指示。本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287、师代表发出的指示和监理工程师或监理 工程师代表按照第 2.3.7 款指定的检查员发出的指示。2.4 安全保证2.4.1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 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 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4.2 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 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 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人员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 置范围。因上述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288、。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 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94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2.5.2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发包人因该工程临时设立的办公场所、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单 位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对发包 人承担保安责任以外的,正在施工过程中区域范围的保安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正式开工前 5 日负责编制完成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 和报告制度分别一式二份,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本款约定的制度后进 行审查,如果有相应289、的修改意见,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本款所约定的制度后 提出并送达承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正。第 3 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49 承包人应于工程开工 14 日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单项工程施工 组织设计,并按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承包人提交施 工组织设计(方案)14 天内出具批复意见,如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 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应保证按照施工组织 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290、据 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 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数量。3.1.50 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 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 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 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 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 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正常办 公和经营。3.1.51 承包291、人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 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承包人不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 5 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3.1.52 需承包人办理的施工场地交通、夜间施工证、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95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有关手续以及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费用 的29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承担应由承包人 支付的费用。3.1.53 承包人应制订详细的,针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的要 求作出演练,演练需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实施需要,由 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入工程总承包费用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1.54 承包人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的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 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 书面通知发包人。3.1.55 干扰与协调a.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 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293、动与外界进行协调。b.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施工场地等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 进展的不利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 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 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 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c.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成,方可书面要求 发包人出面协调。d .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 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 义务。3.1.56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作为总294、承包单位,自主协调相邻工程的关 系,协调费用含入包干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1.57 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以及发包人的专业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 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以及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3.1.58 承包人应对本合同段的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 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 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有必要,发 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上述支付。3.1.59 承包人应承担295、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合同风险,除了 合同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况之外,不得以其它名义要求发包人变更合同价格或工期。3.1.60 本工程竣工验收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达到发 包人要求,否则应无条件重新组织清理,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总价中,不另 作调整。且无条件修复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道路、围墙等被损坏的设施,并达到96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3.1.61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分包人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的指导、监督和培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意识,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承包人负责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负责办理工296、人相关上岗证件,保证工人持证上岗并执行当地主管部门其他管理规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1.62 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继续承担因施工原因而引起的质量责任。3.1.63 承包人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档案、文秘档案、安全保护、环保、卫生防疫、廉政建设等档案),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其费用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1.64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现场的计量工作进行核实,当发包人要求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计量工作核实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免费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并分别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核实工作。3.1.65 承包人应作好项目297、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工作。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数量的相应资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账,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上述各项工作或配合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 支付。3.1.298、66 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两周内,根据项目建设总工期,向发包人提交详细、可行的施工准备期(各种报批报建、报装、征地拆迁、管线摸查和迁改、永水永电燃气等)、工程施工等计划,备足相关专业工作人员,并及时检查和纠正实施计划,确保项目如期完工。3.1.67 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规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3.1.68 项目团队更换的违约责任。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稳定,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项目组成员变更需书面知会发包方,总变更比例不得超过30%,未得发包方允许私自更换,将承担法律责任。3.2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3.2.1 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等级: ;资格证书编号299、: ;注册编号: ;证书编号: ;项目经理职责:(1)全面主持项目总承包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勘察设计、 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成本管控,负责组织施工实施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 的协调工作,并根据合同要求落实各项目标;(2)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3)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设计咨询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造价咨询机构或其他授权人员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监 督管理工作;(4)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组建项目部,负责督促、保证项目部依据本合 同约定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确保工程交工后向发包人移交项目部所完成的全部项 目,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质300、量保修责任;(5)负责对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任用,确保工程按合同要求如期竣工;(6)负责工程的资金调配使用,保证工程顺利进行;(7)负责整个工程的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8)根据项目制管理方法,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9)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 并监督运行。项目经理权限:在合同约定和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责权限,决策本工程 的各项重大事宜。3.2.1.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 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3.2.1.2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 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301、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 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 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1.3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 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 (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 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24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1.4 更换项目经理(1)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新更换的302、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的专业一致且资格等级一 致或高于,资历与工程经验应等于或高于前任代表,且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 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2)前任项目经理应与后任项目经理做好交接工作,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 使合同规定的项目经理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包人应督促做好前述工作, 如发现由于项目经理的更换令至发包人受到影响,发包人有权扣除罚金最高 50 万元/每人次(以发包人通知金额为准)。3.2.2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项目技术负责人职责:(1)负责指导项目部技术管理工作,主持工程303、项目的技术管理及施工图会 审工作;(2)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补充作业指导书、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并 组织实施;(3)负责组织为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持;(4)贯彻执行本纲要,负责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5)负责开工前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并验证开工条件;(6)负责贯彻执行 ISO9000 系列质量体系标准,确保质量体系在本工程中 有效运行。项目技术负责人权限:协助项目经理工作,做好现场施工技术指导。3.2.3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管理细则:(1)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4 日。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 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304、约 金 2 万元。(2)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按国 家相关规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3)项目经理擅离项目现场的违约约定:项目经理擅离项目现场(包括项 目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离开项目现场,或者项目经理离开项目现场已事先取得发 包人同意但未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应就项目经理的 每次行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0.5 万元的违约金。如果项目经理每次擅离项目现 场连续超过 24 小时,或者在一个月内擅离现场累计超过 48 小时,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支付人民币 5 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本款约定的违约金, 而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305、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 换项目经理的通知后 7 天内更换完毕并派驻现场。(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100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任,每次更换项目经理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00 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工 程结算时扣除本款约定的违约金。(5)如果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连续七日内未任命项目经理,每发生 该情形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支付人民币 300 万元的违约金,并且发包人 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本款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 另行要求赔偿;如果发包人没有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本款约 306、定的违约金。(6)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承 包人的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 件明确要求或者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 包人提出更换。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的通知后 3 天内可以向发包人提出 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包人要求更换的通知后 7 天 内无条件更换,所调换来相关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 能力不低于投标书中所承诺的相应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征得发包人同意的人员 更换,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按每人每次按人民币 50 万 元扣除307、,发包人亦可在工程结算时一并扣除。如果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其他条款或 (和)本款的约定更换相应的人员,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100 万元的违约金, 发包人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发包人未解除本合同,对于本款约定的违约金, 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一并扣除。(7)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工程总监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经理 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次,承包人应按每 人每次 2 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工程结算时扣除本款约定的违约 金。如果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在一个月内累计缺席工地例会二次,发 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项目经理或(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承包308、人应在 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通知后 7 天内更换完毕 并派驻现场。3.2.5 项目施工专职安全员姓名:C 证证书号:3.2.5.1 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有关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2.5.2 参与各项施组措施方案的编制(安全相关内容),有权行使安全一票否 决制。3.2.5.3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节假日的安全教育、101XX市XX科技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各工种换岗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取证工作,并记录在案。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台账。3.2.5.4 参加每周一次以上的309、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签 发限时整改通知单。3.2.5.5 监督、检查操作人员的遵章守纪。制止违章作业,严格安全纪律,当 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有权制止冒险作业。3.2.5.6 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实施控制,并做好记 录。3.2.5.7 掌握安全动态,发现事故苗子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组织班组开展安 全活动,提供安全技术咨询。3.2.5.8 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反馈使用信息,对进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 全用品及机械设备,配合材料部门进行验收检查工作。3.2.5.9 贯彻安全保证体系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安全设施、施工 用电、施工机械的验收。3.2.5.10 协助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汇报工程项目或生产中的安全状况;3.2.5.11 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处理重大工伤事 故、机械事故,并参与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3.2.5.12 参与对施工班组和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工作,负责对分 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连续监控,并作好监控记录;3.2.5.13 参与协助对项目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过程和行为进行控制,参与 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纠正预防措施。3.8 分包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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