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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园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20页)
汽车产业园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2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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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25377 2024-05-07 120页 1.01MB
1、1XXXXXXXX汽汽车车XXXX产产业业园园建建设设项项目目一一期期设设计计施施工工总总承承包包合合同同发发包包人人(全全称称):XXXXXXXXXXXXXXXX产产业业园园有有限限公公司司承承包包人人(全全称称):2目录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5一、工程概况.5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来源.6三、主要日期.7四、工程质量标准.7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7六、定义与解释.8七、合同生效和终止.8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二部分通用条款.8第 1 条一般规定.11第 2 条发包人.15第 3 条承包人.17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20第 5 条技术与设计.24第 6 条工程物资.2、27第 7 条施工.31第 8 条竣工试验.41第 9 条工程接收.46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47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51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52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53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57第 15 条保险.63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裁决.64第 17 条不可抗力.66第 18 条合同解除.673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终止.71第 20 条补充条款.7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72第 1 条一般规定.72第 2 条发包人.74第 3 条承包人.76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77第 5 条技术与设计.78第 6 条工程物资.79第 7 条施3、工.80第 8 条竣工试验.82第 9 条工程接收.82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83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84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85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85第 14 条合同总价和付款.88第 15 条保险.91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91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92第 20 条补充条款.92附件一附件一.93联合体投标协议书.93附件附件二二.93工程质量保修书.94附件三附件三.96廉政合同.96信访举报指南.99附件四附件四.1004履约银行保函(范本).100附件五附件五.101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综治环境管理协议书(业主与施工方).101附件六附件六.4、119技术规格书.119附件七附件七.120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制度(另册).1205第第一一部部分分合合同同协协议议书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XXXX汽车XX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一、工工程程概概况况1、工程名称:XXXX汽车XX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2、工程批准、项目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XXXX汽车XX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总建筑面积约 45000 平方米,其中包含车灯联合厂房,配套厂房、办公楼5、及辅房。车灯联合厂房(一期)建筑面积约 30048 平方米,综合楼建筑面积约 14099 平方米。项目最大单跨跨度 27 米,层高 13.5 米,层数 4 层。以最终施工图为准。4、工程地址:XX市XX区5、工程承包范围:(1)设计、施工总承包工作;(2)配合发包人办理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确权的相关手续,包括:工程的建设报建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政府部门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申报并取得批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审计、房屋产权手续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5.1、设计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包含设计(施工图各个专业设计工作以及相关报批审查等)的各项工作,技术6文件编6、制及各类相关专题研究、现场服务等,设计费采取总价包干(如有重大设计变更,双方协商解决)。具体以招标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详见设计任务书)。5.3、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发包人批复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设备、包报建、包深化设计、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保修、编制竣工图、包工地施工时的临时水电(含租用临时变压器)、包厂门口(红线外)的土建施工、包厂门口的树木迁移和相关管道的迁改工作(如有)等。包括不限于以下:主体结构工程7、装饰装修工程、外墙工程、厂区内道路及管网、绿化工程、强弱电工程、通风工程、空调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白蚁防治工程、工艺循环水、场地准备、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防雷报建及验收、永久用水、永久用电接驳报装及验收、永久路口报建及验收、排水排污报建及验收等工作。(详见技术规格书)6、承包方式:总价包干、包设计、包施工(包工、包料、包设备)、包施工措施(含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绿色措施等)等、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包通燃气、包通讯、包移交、包结算、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8、要求),包白蚁防治、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移交档案、包保修等、包控制投资、包发包人所负责的报批报建及竣工验收工作)。本项目执行限额设计,限额施工。因承包方或设计规范规定等非发包方引起的原因增加建筑面积的部分,合同价不予调整。7、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限额的承包范围进行调整。8、暂列金使用:由发包人根据实际需求使用。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来源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来源/。7三、主要三、主要工工期期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以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施工工期 330 日历天;四、工程质量标准四、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工程勘察质量评定办法、民用建筑设计质量9、评定标准、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范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符合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1、合同含税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小写金额:¥元)。其中:设计费¥元、(下浮率:)施工费¥元(下浮率:),暂列金¥元)。2、施工费:2.1、施工费的确定:工程建安费用采用施工图预算方式,其编制原则如下:(1)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及工程量计算,依据承包人10、设计、发包人审核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资料和说明;(2)施工图预算编制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办法确定,定额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以及相应配套的取费文件,取费规定中有上下限的,按中值计算。本项目计价依据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 号)执行。(3)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施工图预算按编制时期执行项目所在地造价部门颁发的造价文件及政府有关11、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工程结算时按施工实施期价格调整价(4)主要材料价格采用投标时项目建设所在地区相关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8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主要材料由承包人选定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厂家和品牌后报发包人批准。若上述没有价格的主材,由承包人对市场询价,询价后报发包人审定。(5)承包人于设计施工图通过审查批准后 30 天内,编制施工图预算书送监理单位、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审查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发包人于 58 天内审核,双方确定合同价款,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2.2、前述 1 项中施工费仅作为合同暂定价格,经终审后的施工图预算单价需按前述 1 项下浮率调整为施工费的12、合同单价,该调整后单价为执行合同中施工费各项的依据。3、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限额投资;承包方式为总价包干。(总价按上述 1-3 款原则编制,总价为工程预算价,工程预算价控制在中标价内,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确定。)六六、定义与解释、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七、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和和终止终止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至所有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为终止。9(本页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住所:住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13、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承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其授权代表:住所:住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10合同订立地点:1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第 1 条条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 1 条至第 20 条组成。1.1.3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14、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方作为牵头人。1.1.8 分包15、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16、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2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17、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形成,视项目情况而定。1.1.21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1.1.25 施工竣工,18、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19、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13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20、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21、当日。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22、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14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23、。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形式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文件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24、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3语言文字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15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适用法律适25、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可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应合理延长工期。1.5标准、规范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26、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非合同特别规定,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可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可合理延长工期。1.6保密事项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27、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第 2 条条发包人发包人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6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28、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29、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监理人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30、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4安全保证安全保证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17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31、要装置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 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入工程现场的,应遵守承包人已告知发包人或在工程现场明示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2.5保安责任保安责任2.5.1 承包人承担工程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承包人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32、关费用。发包人应给与必要的协助。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第 3 条条承包人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33、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8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 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 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34、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3.2项目经理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他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35、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36、经理的,按专用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权限。3.3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19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37、修责任。3.4安全保证安全保证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3.5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38、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6进度保证进度保证承包人按 4.1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现场保安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39、度,提交给发包人。3.8分包分包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20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发包人予以批准。3.8.2 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40、人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无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工作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第 4 条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41、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14.3.2 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 4.3.2 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4.3.2 款约定的开始日期延误,或21造成 4.4.2 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 4.2.4 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 4.2.4 款42、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 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 543、.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 5 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 14.3.1 款和 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44、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 4.1.2 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22失,由发包人承担。(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4.3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45、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2 采购开始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发包人46、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 竣工日期(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约定的单项工程竣47、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3(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中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48、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未完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延误误期赔偿延误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暂停暂停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49、2.1.5款和 3.1.4 款的相关约定。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的,双方根据 17.1 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 17.2 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发生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 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 日后向发50、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的,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 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24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 发包人的复工对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51、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的,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根据 2.1.5 款的约定审定因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发生发包人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根据 4.6.4 款的约定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2.1.5 款的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第第 5 条条技术与设计技术与设计5.1生产工艺技术生52、产工艺技术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艺术造型(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53、技术、工艺包)(含总体25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等。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设计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法54、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经承包人书面请求,发包55、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56、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265.2.2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 5.2.1 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57、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径的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筑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 遵守标准、规范(1)1.5 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58、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 5.2.1 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59、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27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3设计阶段审查设计阶段审查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60、用。5.3.2 承包人根据 5.3.1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 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61、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5.4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5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62、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第 6 条条工程物资工程物资6.1工程物资的提供工程物资的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28(1)发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发包人采购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书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63、3 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建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一项变更。(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承包人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64、(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建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一项变更。(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承包人不得65、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29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检验检验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提供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66、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67、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1)发包人根据 6.1.68、1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30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69、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70、查。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款或 6.1.2 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6.3.2 因进口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71、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16.5重新订货及后果重新订货及后果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的,由72、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 6.1.1 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 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73、用条款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第第 7 条条施工施工7.1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的义务7.1.1 基准坐标资料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7.1.2 审查总体施工74、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 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根据 7.2.3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7.1.4 提供临时用水电75、等和节点铺设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按 7.2.4 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76、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 款的约定,通知需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13.2.3 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77、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 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33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范围第(3)项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78、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 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 20 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7.1.10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7.2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的义务7.2.1 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79、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地资料:(1)根据 6.6.1 款保管工程物资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80、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34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7.1.4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81、外。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2.6 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 1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82、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在 10 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发包人83、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 款的施工35变更约定办理。7.2.9 施工资源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84、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应从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和(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7.2.12 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7.2.13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7.3施85、工技术方法施工技术方法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7.4人力和机具资源人力和机具资源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86、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36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87、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5质量与检验质量与检验7.5.1 质量与检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88、,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89、检的部位;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48 小时内参加检查。37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90、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使竣工日期延误,按 13 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91、。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92、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复,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93、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38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94、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7.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 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在承包人实施经发包人确认的职业95、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96、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39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3)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97、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7.8.3 现场安全管理(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98、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99、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40(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100、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 1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101、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102、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应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8.5 事故处理(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41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103、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第第 8 条条竣工试验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8.1竣工试验的义务竣工试验的义务8.1.1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104、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 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3)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 5.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 10 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105、行修正。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42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9)其他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 8.1.2 款第(106、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6)承包人应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8.1.2 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电力、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107、的,发包人免费提供。(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108、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8.2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 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2.2 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 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43行检查落实后,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2.3 承包人在109、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通知后的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8.3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8.3.1 承包人应按 7.8111、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44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8.3112、.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遵照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3.5 按 8.1.3 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113、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4延误的竣工试验延误的竣工试验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根据 4.5 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114、验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有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其合理费用,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8.5重新试验和验收重新试验和验收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 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时,发包人均有115、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 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458.6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4)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116、未能通过。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的,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117、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5)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 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 18.1.2 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8.7竣工试验118、结果的争议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46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8.7.3 如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119、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第 9 条条工程接收工程接收9.1工程接收工程接收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对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进行接收。(1)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120、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 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2接收证书接收证书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以 8.2.6 款第 2 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121、期。47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9.3接收工程的责任接收工程的责任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9.3.3 投保责任。当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122、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投保期限保持到 9.2.1 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进行投保。9.4未能接收工程未能接收工程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 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第第 10 条条竣工后试验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10.1权利与义务10.1.1123、 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 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 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48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仍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124、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125、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实施。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3)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126、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立即执行。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12 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127、承包人负责。(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49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2竣工后试验程序竣工后试验程序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128、工作。10.2.2 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的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和(或)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接收工程日期后129、的 15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除外。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自第 21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130、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10.3.3 试运行考核(1)根据 5.1.1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50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2)根据 5.1.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131、,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根据 10.7 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10.4竣工后试验的延误竣工后试验的延误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4.3 按 10.3.3 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132、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 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 天内重新开始。10.5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10.5.1 根据 5.1.1 款或 5.1.2 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10.5.2 承包人根据 10.5.1 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133、序、试验条件,再次指导发包人进行此项试验。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6未能通过考核未能通过考核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51(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 5.1.1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134、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 5.1.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 款第(1)项约135、定提出赔偿。10.7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2 发包人根据 10.3 款、10.4 款、10.5.1 款、10.5.2 款及 10.6 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按 10.7.1 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10.8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136、,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第第 11 条条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责任11.1质量保修责任书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52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11.1.2 未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137、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经约定延期支付利息。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 天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11.2缺陷责任保修金缺陷责任保修金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第第 12 条条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138、收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2.1.1 工程符合 9.1 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 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 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 8.1.1 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 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12.1.2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30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139、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 款及 12.1.2 款的约定53办理。12.2竣工验收竣工验收12.2.1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在 12.2.1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 30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12.2.3 分期竣工验收分期建设、140、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第第 13 条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变更权变更权13.1.1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3.1.2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书面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141、于变更。13.1.3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变更范围变更范围13.2.1 设计变更范围54(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建筑规模,未改变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142、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2 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143、3.2.3 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 13.2.1 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144、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 4.1.255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 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3.2.6 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3变更程序变更程序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3.3.2 变更通145、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1)146、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4)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147、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56程序的约定办理。13.4紧急性变更程序紧急性变更程序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 48 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148、资源实际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写上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13.5变更价149、款确定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双方确定变更价款;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13.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方法。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 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的,双方可150、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方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3.7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调整57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151、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发包人根据 13.3 款至 13.5 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对于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13.8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第 14 条条合同总价和付款合同总价和付款14.1合同总价和付款合同总价和付款14.1.1 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152、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2 付款(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担保担保14.2.1 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814.2.2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3 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153、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预付款预付款14.3.1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2 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向承包人支付。14.3.3 预付款抵扣(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54、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14.4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155、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5914.5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 11.2.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 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156、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期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缺陷责任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承包人应157、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 14.4 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2)按 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6.2 如双方约定了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158、请付款的方式时,不能再约定按14.7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60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本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 13.7 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159、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 14.5 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 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14.7.3 约定了按 14.7 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14.6 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14.8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付160、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4.8.1 付款条件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14.8.2 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 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14.8.3 工程进度款(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 14.6.1 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30天内审查并支付。(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 14.7.1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161、承包人按 14.7.1 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30天内审查并支付。6114.9付款时间延误付款时间延误14.9.1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31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14.9.2发包人延误付款15天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90 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4.10税务与162、关税税务与关税14.10.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14.11索赔款项的支付索赔款项的支付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163、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14.12竣工结算竣工结算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根据 12.1 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 30 日内,向164、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6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2.2 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结算结清 5 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按 1165、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14.12.5 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发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31 日起,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2)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166、.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 9 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承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167、。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63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168、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第 15 条条保险保险15.1承包人的投保承包人的投保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约定。(1)适用法律法规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169、的需要按期投保;(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15.1.4 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标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170、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保险的其他规定保险的其他规定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64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171、,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第第 16 条条违约、索赔和裁决违约、索赔和裁决16.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1 款、5.2.1 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172、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 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 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173、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16.2索赔索赔6516.2.1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发包人应在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2)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承包174、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175、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索赔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30 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176、赔理由和证据;(4)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3争议和裁决争议和裁决66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过。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177、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项。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 16.3.2 款约定,停止实施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第第 17 条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17.1178、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17.1.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17.1.2 通报义务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12 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且导致承包人不能及时通报的,承包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且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 3 天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179、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17.2不可抗力的后果不可抗力的后果6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 20 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180、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交发包人确认。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合理顺延。第第 18 条条合同解除合同解除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1.1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 款履约保函的约定;(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 款通知改正的约定;(3)承包人未能遵181、守 3.8.1 款至 3.8.4 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或严重延期;(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30 天以上;(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根据 8.6.2 款第(5)项(或)和 10.8 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使68用功能、生产功能;(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182、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18.1.3 解除合同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的 30 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2)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183、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184、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根据 18.1.2 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 14.3 款的预付款、14.4 款的工程进度款、13.7 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185、除日期的结算依据。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69(1)双方应根据 18.1.4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14.3.3 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 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186、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18.1.6 承包人的撤离(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 款第(4)项的约定,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187、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30 天前告知发包人:(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90 天以上,或根据 4.6.4 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 180 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 天以上;(4)出现第188、 17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70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2)移交已189、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3)移交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5)应发包人的要求,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6)在承190、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依据根据 18.2.1 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 款预付款、14.4 款工程进度款、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 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18.2.1 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18.2.4 解除191、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 18.2.3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14.3.3 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 14.2.271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合同又未约192、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18.2.3 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款项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60 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 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18.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8.3.1 付款约定仍193、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第 19 条条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生效与终止19.1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19.2合同份数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3后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第 20 条条补充条款补充条款194、双方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2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第 1 条条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定义与解释1.1.48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24 个月。1.1.51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他情形如下: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异常天气:仅指 20 年一遇的洪水、10 级(含本数)以上台风。承包人应于台风、暴雨天气结束之日起 7 日内,向本地气195、象部门索取项目所在地区台风、爆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不可抗力”。(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里氏 5 级(含本数)以上地震。(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异常地质状况:因异常地质状况影响建设工程基础施工的,承包人必须在出现地质状况之日起 7 天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并出具鉴定书证明异常地质状况影响施工。1.1.52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1.2合同文件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196、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履行本合同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73(4)招标文件(含附件)及招标答疑、澄清文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3语言文字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1.4适用法律适用法律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197、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5标准、规范标准、规范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编号):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国家没有标准但行业有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适用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1.5.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无1.5.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无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按相关约定执行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按相关约定执行1.6保密事项保密事项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198、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74第第 2 条条发包人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职务: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具体如下:1、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施工和验收规范,督促检查监理、施工单位规范施工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2、参与工程设计、勘探管理工作,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的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非施工阶段。3、负责审核甲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对数量、规格、品种仔细审核。参与材料(设备)质量与价格的调研选购工作,严把材料(设备)质量验收关,拒收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4、起199、草或参与起草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报告、会议纪要以及分包项目的招标文件。5、负责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前期“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组织编制“三通一平”工作实施计划,组织制定工程管线和古迹、树木保护措施。6、加强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市质监、安监等相关单位的工作联系沟通,协调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施工期间,多邀请使用单位现场察看,尽可能满足使用部门的一般要求。7、负责认真审签阶段性工程量,严格按合同、按工程进度核定支付工程进度款。8、负责工程建设进度控制的督促工作,应当按期完成基建任务。9、加强签证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合同外工程量签证,对隐蔽工程量签证应请跟踪审计人员到场会签,签证应以写实性工程量计量,尽200、量避免以点工和人民币的方式计量。10、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11、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把资料送交基建处资料室存档。12、具体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交付使用及回访维修保养工作,工程竣工后在质保期间发生的相关问题应及时处理。13、负责组织监理和相关人员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及时送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配合督促审计单位按期完成分审计工作。7514、对于工程的较大变更、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解决相关问题。15、工程竣工后做好工程管理的总结。2.3监理人监理人2.3.1监理单位名称:工程总监姓名:监理的范围:施工准备阶201、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全过程监理工作。具体监理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钢结构、基坑支护、室内外装修工程、电气强电工程(含防雷)、给排水、电气、暖通、动力、管道、机电设备安装、消防、白蚁防治、屋面防水、道路、绿化、照明、外电、信息工程布置管路、弱电智能工程、污水处理等工程。监理的内容:(1)本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工程量复核等,并定期向发包人书面汇报;(2)签发开工、停工、复工令;(3)审查施工全过程的资料并协202、助竣工验收,递交竣工监理报告;(4)协助发包人做好图纸会审及负责施工组织方案审查等工作;(5)严格按照国家住建部有关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管理,驻场监理人员数量应能满足本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且专业搭配恰当,重要部位、关键工序须保证 24小时旁站跟踪管理,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6)配合发包人做好各责任主体间的协调工作,服从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的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委托人的项目管理相关制度要求;(7)收集整理工程施工原始资料和档案资料以及合同管理,组织工程预验收,负责整理资料交发包人审查,按委托人有关规定完善管理程序,协助做好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等必须履行的职责与义务;(8)完成工程203、缺陷责任期间的沟通、协调及监管等监理工作;(9)协助发包人完成审计工作。监理的权限: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单位改正;76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改正。2.5保安责任保安责任2.5.1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种中选择(2),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1)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2)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2.5.2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第第 3 条条承包人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204、义务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按招标文件要求。3.2项目经理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名:项目经理职责:作为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生产,加强费用控制;代表承包人与发包人、分承包人、材料供应商、设备制造商等外部各方的联络和协调;实施全过程管理,协调勘察、设计工作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项目经理权限: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0 日。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项目经理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如确属特殊情况需更换的,须提前205、 7 天书面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申请,并附拟更换人员的详细资料,待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批准后才可更换。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项目经理未按合同要求履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3.8分包分包773.8.1分包约定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发包人的分包:/承包人的分包:a.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b.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206、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施工劳务作业分包;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c.在分包工程正式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提前向监理、发包人报送计划分包单位的详细、准确资料,包括资质等级、企业规模、主要业绩以及针对本工程的具体技术方案等,由发包人最终审查批准。d.如经审定,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所报分包单位及分包方案,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分包手续,并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所签的内容规范的分包施工合同(协议)送监理、发包人备案。e.承包人必须在办理完各项分包手续、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才可组织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对分包工程应承担的责任与本合同规定承包工程责任207、相同。f、除专业工程分包总承包方可计收不高于1.5%的总承包管理费外,其他分包不得计取总承包管理费。g、因承包人违法分包而造成发包人的任何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第 4 条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分期于开工前 15日内提交;78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4.4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4.4.4 工期的208、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规划调整、报建原因或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在建的单位工程可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8)的有关规定计算承包人延误损害赔偿,工期顺延;未建的单位工程不得计算延误损害赔偿。如因规划调整、报建原因或发包人原因在建单位工程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 7 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4.5延误损害延误损害赔偿赔偿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中的对应单位工程施工费的0.1、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中的对应单位工程施工费的 2%。第第 5 条条技术与设计技术209、与设计5.1生产工艺技术生产工艺技术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2),作为双方的约定。(1)按工程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2)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按相关规范要求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其中,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按相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按相关规范要求。5.2设计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79210、时间:1、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复印件;2、用地红线图、电子地形图、规划设计条件等。(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无5.2.2 承包人的义务(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提供地形图、用地红线图电子版;规划设计条件按XX市规划局审批咨询服务意见反馈表。注:设计工作承包人必须派驻不少于 1 人的设计人员驻场,配合发包人现场指导与监督。5.2.4 操作维修手册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5.2.5 设计文211、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5.3设计阶段审查设计阶段审查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审查阶段(名称):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按招标文件要求。第第 6 条条工程物资工程物资6.1工程物资的提供工程物资的提供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无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按相关约定。(2)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和(或)清单:按相关约定。6.2 检验检验6.2.1工厂检验与212、报告(1)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按招标文件要求。806.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工程物资保管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按相关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按相关约定。第第 7 条条施工施工7.1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的义务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承包人的进场条件:(1)完成平整施工场地工作;(2)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约定位置;(3)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证件或批文。承包人的进场日期:按招标文件要求。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临时用水、用213、电等类别由发包人申请报装,实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1)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及协调处理承包人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通知、决定、指示或证书;(3)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4)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7.2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的义务7.2.2 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214、间:按招标文件要求。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按相关约定。81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按相关约定。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承包人进场前 15 天。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指令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标和使用功能。(2)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3)做好本工程的投资控制管理、成本控制管理的工作,除因发包人原因215、导致设计变更和材料调差部分外,合同总价为包干总价,并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金额与合同总价金额之差值不得超过合同总价金额的 10%。(4)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限额投资,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设计限额进行设计,成本控制设计变更、成本控制管理等。(5)承包人应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安全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工程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施工图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6)承包人应努力提高预算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依据合同相关条款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合理的市场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预算能够完整地216、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准确地确定工程造价。7.4 人力和机具资源人力和机具资源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及内容于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按招标文件要求。7.4.2 提交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按招标文件要求。7.5质量与检验质量与检验827.5.1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现行的验收规定、规范执行。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现行的验收规定、规范执行。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217、准及表格形式:按现行的验收规定、规范执行。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现行的验收规定、规范执行。7.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按现行的验收规定、规范执行。7.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第第 8 条条竣工试验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8.1竣工试验的义务竣工试验的义务8.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竣工试验218、方案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8.2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3 承包人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2 个日历天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 2 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第第 9 条条工程接收工程接收9.1工程接收83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按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2),作为双方对工程接收的约定。(1)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219、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2)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按招标文件要求。9.4未能接收工程未能接收工程9.4.1 不接收工程。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 30 日内组织接收。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前,承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和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根据 9.220、3 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第第 10 条条竣工后试验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包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10.1权利和义务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6)其他义务和工作:/10.1.2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7)其他义务和工作:/10.2竣工后试验程序竣工后试验程序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10.3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3 试运行考核(3)试运行考核周期:/小时(或天、周、月、年)8410.6未能通过考核未能通过考核(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案22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第/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a)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b)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10.7 考核验收证书考核验收证书10.7.1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1)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2)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第第 11 条条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责任11.1质量保修责任书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222、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11.1.2 未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经约定延期支付利息。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 天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11.2缺陷责任保修金缺陷责任保修金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缺陷责任223、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中对应单位工程结算款的:3%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85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发包人按照该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第第 12 条条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12.1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2.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经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向监理单位发出竣工预检通知书。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三方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90 天内,按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和移交办法提交一224、式四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经监理单位方确认合格后,移交发包人。第第 13 条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2 变更范围变更范围13.2.6 其他变更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13.3变更程序变更程序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30 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未按时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发包人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13.5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确定13.5.4 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变更价款确定不按通用条款执行,按以下方法确定:(1)计价的依据:按协议书第五、3 条执行。(2)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225、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2.1)编制变更价款预算时:终审后的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且合理的材料单价,则按已有的材料单价执行;(2.2)若终审后的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按协议书第五、3、(4)条执行。86(3)综合单价确定方式:(3.1)终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则按终审后的施工图预算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3.2)终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则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办法确定综合单价,结合投标下浮率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其中综合单价的人、材、机、管理费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226、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 年)及国家省市有关计价确定。(4)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至分部分项工程造价超出或减少 5%时,合同双方当事人调整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4.1)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作调整。(4.2)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变更才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本条第(3)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4.3)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变更,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5)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227、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13.7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调整(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5.1)施工图预算清单缺项漏项价款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不调整合同价款。由于发包人提出工程变更的,应按照第 13.5 款规定计算调整工程费。(5.2)施工图预算清单工程量偏差价款的调整: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87同工程的应予计量228、的实际工程量与审批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不作调整。(5.3)现场签证价款的调整;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按照第 13.5 款规定计算现场签证价款。(5.4)物价涨落价款的调整:当期施工开工一年内不允许主材调差,当期施工满一年后,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施工时期与编制预算当期信息价相差单价或价格 10%的,仅按实调整超出 10%的部分价差,10%以内的部分不允许调差。主材调差的范围仅限于:钢材,砌体,商品砂浆及商品混凝土、电缆。人工费及229、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用不作调整。变动的主要材料价格根据项目建设所在地区相关造价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为准,承包人采购上述主要材料须事先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否则不作为调价依据。(5.4.1)主要材料费调整方法:当期施工开工一年后,按照合同施工时期的信息价,涨跌超过编制预算当期信息价 10%以外部分与合同约定主要材料工程量的当期使用量的乘积计算,不超过10%时,主材价格不予调整。当主材调差时只计取税金,措施费及其他规费等不另计取。如涨价超过 10%时。调差如下:施工当期信息价-编制预算当期信息价-编制预算当期信息价10%施工当期主材使用量+税金=调差金额;如跌价超过230、 10%时。调差如下:施工当期信息价-编制预算当期信息价+编制预算当期信息价10%施工当期主材使用量+税金=调差金额。13.8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工程变更的执行方法,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如工程施工期间出现本合同没有规定的相关调整内容,必须经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调整相关价款和合同价格,否则不得调整。如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88第第 14 条条合同总价和付款合同总价和付款14.1合同总价和付款合同总价和付款14.1.2 付款(1)由发包人分别支付至各承包人账户;(2)各231、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见协议书。14.2担保担保14.2.1 履约保函在以下方式中选择(2),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1)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2)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2.1)履约保函格式的约定:合同附件四(2.2)担保金额:担保金额按总承包合同暂定金额(设计费及施工费)的 10%计算,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由联合体主办方(施工承包人)提交。(2.3)履约银行保函的担保期限: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2.4)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发包人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履约银行保函退还给承包人。14.2.2 支付保函在以下方式中选择(1),作为双232、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1)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2)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14.2.3 预付款保函在以下方式中选择(1),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1)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2)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14.3预付款预付款(本条仅适用于工程施工款项支付本条仅适用于工程施工款项支付)14.3.1预付款金额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价(除暂列金)的 25%(当期工程:以发包人发出的施工任务单中所包含的单位工程)14.3.3 预付款抵扣89(3)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预付款按承包人当期已收进度款与当期工程预算价的比例扣回,当累计已收进度款达到当期工程预算价的233、 60时扣回全部预付款,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中逐期扣回,具体按下表执行:预付款扣回比例表当期已收进度款与当期工程预算价的比例(A)扣回预付款的比例累计扣回比例A 达到 20%1010A 达到 30%2030A 达到 40%3060A 达到 60%4010014.4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14.4.1 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设计款:设计费为:¥元(大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收取工程款时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付费次序占当期工程设计费%一期付费额(元)二期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234、确定)第一次付费20签订合同后 15 日内第二次付费60整体施工图审核通过后 15日内第三次付费10工程整体完工后 15 日内第四次付费1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15日内(3)施工进度款:90施工进度款在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结算单位审定施工图预算后再予以支付:(3.1)施工图预算审定后的每个自然月为进度款支付节点,进度款支付额(含预付款)为该自然月实际完成的进度额的85%;(3.2)在本项目工程完工且通过完工内部验收后,付款至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结算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90%;(3.3)除预付款外,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收取工程款前须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终审后20个235、工作日内支付至本项目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结算单位审定的结算价的97%,剩余的3%结合工程保修的有关约定执行。(3.4)执行 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3号)”规定,承包人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国有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信息由承包人施工方单独提供),专门用于本工程工人工资的支付,本工程工人工资的比例暂定为合同价款施工费的15%(实际按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清单中人工费的比例调整),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含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结算款均按比例分别划入本合同协议书银行账户以及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3.5)承包人提交的预算价和结算价与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定价格相差236、超过+5%的,超过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14.4.2 其他进度款(2)其他进度款有:(4.1)设计费:合同外新增设计项目费用的支付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议定。(下浮比例按中标的下浮)(4.2)施工费:变更项目(包括设计变更、新增项目及现场签证等),经发包人审批后纳入当期计量期计量。14.5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无9114.6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相关约定执行14.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237、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14.12竣工结算竣工结算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按招标文件要求,项目分批次施工,结算以分批次结算;第第 15 条条保保险险15.1承包人的投保承包人的投保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238、。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投保方为承包人,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第 16 条条违约、索赔和违约、索赔和争议争议16.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面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帐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则承包人有权计算及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92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16.3争议和裁决争议和裁决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239、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1),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1)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由约束力。(2)向项目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第 19 条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19.2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合同副本一式:壹拾肆份,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份数:发包人贰份,承包人叁份,其中:施工方壹份、设计方壹份、勘察方壹份,副本份数:发包人肆份,承包人壹拾份,其中:施工方肆份、设计方叁份、勘察方叁份。第第 20 条条补充条款240、补充条款20.1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20.2其他合同附件:其他合同附件:附件一、联合体投标协议书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廉政合同及信访举报指南附件四、履约银行保函(范本)附件五、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综治环境管理协议书附件六、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附件七、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制度93附件一附件一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联合体投标协议书94附件二工工程程质质量量保保修修书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XXXX汽车XX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241、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1 质质量量保保修修范范围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2 质质量量保保修修期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2.2.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2.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2.2.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242、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2.2.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2.2.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2.2.6其他项目 保修期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保修年限执行。3 质质量量保保修修责责任任95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243、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1 条赋予的规定一致。6其他其他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3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96附件三廉政合同廉政合同244、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245、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向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或解除合同。2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97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6、等。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承包人义务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247、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违约责任违约责任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 条和第 3 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 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98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248、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双双方方约约定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合合同同法法律律效效力力本合同作为XXXX汽车XX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合合同同份份数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同各方当事人各执壹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承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249、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99信信访访举举报报指指南南信信访访举举报报指指南南我们欢迎大家对XX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线索请向部件纪委检举控告。一、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一、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提倡署名举报250、,鼓励署真实姓名、准确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的实名举报。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网络举报:来信来访:受受 理理 范范 围围举举 报报 须须 知知举举 报报 方方 式式100附件四履约银行保函(范本)履约银行保函(范本)致:鉴于(下称“承包人”)与(下称“发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编号,年 月日签署),并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银行提交合同指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行愿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向发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如果承包人在25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时,我行保证在担保 金额额度内偿还或偿清发包人因该项违约或违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在接到发包人要求的第天内予以支付,发包人应提供承包人有上述违约或违背合同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发包人首先向承包人提出上述款项的索赔。我行承诺: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行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本保函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后第15 天起失效,但最迟不超过年 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章)担保银行盖章:地址:日期:年月252、日101附件五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综治环境管理协议书(业主与施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综治环境管理协议书(业主与施工方)方)甲方名称:甲方名称:乙方名称:乙方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地点:102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综治环境管理协议书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综治环境管理协议书甲方: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双方的安253、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及财产安全,经双方(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协议由两方另外签订)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一、甲方安全责任一、甲方安全责任(一)开工前甲方对乙方进行工程项目安全要求交底,并提供相关资料。(二)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在开始施工前10 天报甲方备案。(三)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记录于附件 4),直至问题消除或清退出场。(四)甲方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254、五)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制度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就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订、完善。(六)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进行考核。(七)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103二、乙方安全责任二、乙方安全责任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应担负工程建设安全主体责任,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等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一)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二)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部责任,乙方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255、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规程和甲方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具。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注:乙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均应遵守甲方施工现场劳保用品穿戴标准(附件 5)(四)施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乙方任命有安全管理资格的高耀波同志作为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指派有安全管理资格的杨宜霖同志作为项目安全工256、作联系人。(五)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计划及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施工。(六)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七)开工前人员安全教育1.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104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培训结果报给甲方备案,与此同时,乙方应对培训合格人员发放施工安全上岗证,施工安全上岗证上需有其本人相片。乙方必须对佩戴情况进257、行管理,施工安全上岗证严禁转借他人,没有佩戴施工安全上岗证的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2.如有乙方的相关方需要临时进入施工场地(非作业),乙方应按施工人员的标准提供相应的劳保用品,并由乙方取得施工安全上岗证的人员带领下进行,由乙方负责其安全。(八)乙方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要区域要装设临时围栏,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九)乙方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258、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期间消防检查、监督,乙方因工作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派专人专区保管并设置看板目示化管理。(十)乙方应在工程项目区域设置几个专门吸烟区,配好对应用品(如灭火器)。进入工程项目区的人员只能在专门吸烟区吸烟,在吸烟区外一律不得吸烟,违者按工程作业违章负面清单(附件 2)处理。(十一)乙方在施工作业期间,必须注意保持环境卫生清洁。运输建筑材料、余泥杂物的车辆要防止洒落、飘尘,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十二)进259、入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含挖掘机/摩托车等)必须按照规定路线限速行驶,项目范围内最高限速为 10km/h,不得超速、超车行驶,严禁酒后驾车。如有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十三)乙方人员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法律教育,施工人员要105遵纪守法,如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发生治安案件(如内部打架、偷窃等),一律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十四)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按工程作业违章处罚标准(附件 2)处理。(十五)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等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260、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邮件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三、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三、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以现场沟通、协调为主,重大事项或整改事项应以工作函件、邮件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函件联络后,应于 4 小时内261、予以响应。甲乙双方的联系方式如下:甲方联络人:电话:电子邮件:l地址:乙方联络人:电话:电子邮件:/106地址:四、违约责任四、违约责任(一)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二)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三)乙方未按要求配备安技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使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或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262、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四)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各类违规违章行为的,参照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照甲方制定的工程作业违章负面清单(附件 2)执行,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不得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和扣分。整个施工期内当累计扣分达 60 分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甚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五)甲方有权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各类违规违章行为时,由甲方开出安全综治环境违章违规处罚单(见附件 3),乙方应立即(24 小时内)对不符合事项进行调查或纠正。所处罚款在工程项目结束时一并结算。(六)施263、工过程中发生人身(重伤以上)伤亡、火灾、重大设备等事故情况有延迟报告及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甲方有权扣除乙方 100%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可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七)乙方发生以下情况导致停工整顿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所有损失:1071.人身伤亡事故;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3.发生工程项目内火灾事故;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五、其他事项五、其他事项(一)工程开工前,乙方须按照 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资料提供清单(附件 1)提交相关资料给甲方审查备案。(二)工程施工时,乙方须在每天开工前书面提交安264、全施工日报表及当天人员出勤表给甲方现场项目管理部,每周召开不少于 2 次的现场安全工作例会。(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五)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为终止。(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七)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八)本协议签订地点在甲方住所地。六、附件六、附件(一)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资料提供清单(二)工程作业违章负面清单(三)安全综治环境违章违规处罚单(四)工程作业违章处罚情况统265、计表(五)施工现场劳保用品穿戴标准108(以下无正文)(签署页)(签署页)甲方甲方乙方乙方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109附件 1工程作业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资料提供清单安全管理资料提供清单单位名称:年月日序号资料名称份数(张)交付情况备注1乙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命书及资格证书各 1复印件2乙方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任命书及资格证书各 1复印件3乙方驻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任命书及资格证书各 1原件/复印件4乙方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各 1复印件5项目施工方现场管理组织机构图1书面盖章6项目施工方现场应急处置联络图1书266、面盖章7乙方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及所有施工人员名单;1清单8乙方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所有施工人员身份证1正反面复印件9乙方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所有施工人员近期照片2施工安全上岗证10乙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结果1复印件11乙方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1复印件12乙方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资料(培训记录)1复印件13乙方大型独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1复印件14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名单1清单、证件复印件15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1复印件110附件 2工程作业违章负面清单工程作业违章负面清单项项目目序号序号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扣分值扣分值扣款金额扣款金额(元元/267、人次)人次)一、管理体制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230002未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的115003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未合理投入使用的0.510004未建立安全例会制度的230005未建立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30006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35007施工单位不符合资质、资格的510000 以上8未签订施工安全、综治、保卫协议的115009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的1.52000二、组织设计与交底1施工组织设计中未明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115002危险性较大的项目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审批或论证的115003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0.51000三、安全检查1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1268、.520002无安全检查记录的0.510003检查出事故隐患整改未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230004隐患问题整改未及时完成的1.51000四、安全教育1未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520002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15003变换工种未进行安全教育的1.52004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抽查不合格的1.51000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110006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11000五、安全标识1施工区域危险部位、设施未按规定悬挂安全标志的1.55001112施工现场未设置重点危险源公示牌15003施工现场未悬挂文明施工公示牌0.51004施工现场未见安全警示标语0.5500六、文明施工1施工269、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监管的1.5500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甲方机器、设备、电箱、工具等35003施工作业区域未进行安全防护围蔽的1.55004未经许可,施工人员进入与工作无关区域15005未做好防暑降温措施进行施工的11506进入施工现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不符合标准的15007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劳保用品或未正确佩戴的15008进入施工现场未穿劳保鞋或衣装不整的35009未在规定吸烟区吸烟的0.550010材料堆放不整齐,危险物品未分类进行储存的115011食堂卫生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150012食堂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或未办理炊事员健康证的1.520013食堂用电用气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270、的1.550014施工现场办公区与生活区和作业区未分开设置1150015施工人员住宿区电气存在乱拉乱接现象的,不符合规范的250016施工现场脏乱差,杂物及垃圾未及时清理,5S 不良的150017施工现场未设置排水设施或排水不通畅有积水现象的1500七、高空作业1未办理高空作业审批手续或无监护人员的210002在不良天气或环境下进行高空作业的1.520003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或违规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210004高空作业区域未进行有效围蔽的1.55005安全防护措施不足未按规范设置生命线、安全网、作业平台和安全防护栏的1.55006高空作业现场未悬挂许可证的15007对高空作业平台的零271、件及其它物品未进行固定的11508现场使用木制和竹制的作业梯,登高作业梯未做好护脚防滑装置或垫高使用的15009未按规定设置爬梯或爬梯强度构造不符合规定的150011210脚手架搭设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1100011深基坑施工 2m 及以上未编制支护和专项方案的230012临边洞口围蔽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的1100013施工人员开挖深基坑未设置上下专用通道的1150八、消防安全1未制定消防措施、制度或未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11502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无动火监护人员的1.510003动火作业现场未悬挂许可证的1.55004动火作业区域有易燃易爆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搬运和使用过程不符合规范的115272、05动火作业区域有可燃物无法移动的,未采取防护措施的210006动火作业后未对现场进行 5S 确认的11507气瓶的储存地点、使用方式和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的110008动火作业人员未按标准佩戴劳保用品0.51000九、用电安全1未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审批手续的110002配电系统未按“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设置的35003未按照规定进行有效接地接零的11504配电箱未设有防雨、上锁、专人管理的0.510005现场配电箱未设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33506存在乱拉乱接或电线老化破损和接头裸露,或临时线路架设不符合规范的310007配电箱未有持证电工人员定期进行巡视和记录的0.51008施工用273、电超负荷使用的,或漏电开关参数不匹配的0.51009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混用的,灯具与地面易燃物安全距离不足的115010施工用电使用完毕未及时断电的1.520011施工现场防雷措施不符合规范的0.5100十、起重作业1起重机未按期进行年审和检验0.510002施工作业区域未进行有效围蔽和监护的115003未按规定设置作业警戒区或警戒未设专人监护的0.510004未按规定安装荷载、行程限位装置或不灵敏的0.510005吊钩未设置防脱钩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115006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不符合使用标准的0.510007施工作业人员搭乘升降设备进行上下作业的115008在不良天气或环境下进行起重274、作业的1.51000113十一、有限空间作业1有限空间作业未规定审批和监护的110002未进行检测和通风的0.51003劳保用品不符合规范的,或未正确佩戴劳保用品0.5500十二、维稳综治1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的1.55002施工现场区域未设置大门、门卫室和对人员、车辆进出管理的0.53003施工作业人员未遵守出入管理规定的0.51004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造成不良影响的510000 以上5施工现场有黄赌毒和打架斗殴等行为的51000 以上6治安防范不到位的1.5200十三、应急管理1未制定应急预案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的115002施工作业人员未办理保险的230003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275、亡或经济损失的6010000004发生维稳综治事件和偷盗案件的230005未按规定对事故或事件进行报告和妥善处理的230006未按规定对事故或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未制定防范措施的23000114附件 3安全综治环境违章违规扣款单安全综治环境违章违规扣款单编号:备注:1.审批程序:由现场安全员制定现场项目管理组组长签发。2.在要求完成日期未完成或再次出现类似问题者可勒令停工整改。3.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4.编号规则:三位数,001 起。发文单位/部门制定人审核人签发人发文日期年月日收文单位签收人扣款意见扣款:元。扣分内容:存在问题及扣款依据整改要求要求完成日期监理单位意见项目管276、理单位意见施工单位意见1155.违章处理金在工程项目结束时一并结算。116附件 4工程作业违章扣款情况统计表工程作业违章扣款情况统计表序号安全违章违规扣款单编号扣分值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共计统计人:日期:年月日附件 5施工现场劳保用品穿戴标准施工现场劳保用品穿戴标准一、进入施工现场需穿戴的劳动保护用品一、进入施工现场需穿戴的劳动保护用品1171.基本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反光衣、劳保鞋、护目镜(需要时使用)。如下图:2.其它劳动保护用品:根据不同作业种类、内容按照国家/行业/公司规定进行穿戴和使用。118二、进入施工现场需穿戴的劳动保护用品区分管理277、说明二、进入施工现场需穿戴的劳动保护用品区分管理说明序序号号类别类别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含分含分包)包)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工人工人)特种工作人员特种工作人员1安全帽2安全鞋防砸、防刺穿防砸、防刺穿防砸、防刺穿防砸、防刺穿防砸、防刺穿3反光衣4其它劳保用品按规定穿戴和使用按规定穿戴和使用按规定穿戴和使用按规定穿戴和使用按规定穿戴和使用5配给安全防护品:自带安全帽/反光衣:项目组统配施工单位自配或向公司购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6监督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119附件六技术规格书技术规格书120附件七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制度(另册)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制度(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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