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项目EPC总承包合同(13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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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0548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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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产业园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目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0 -第1条 一般规定- 10 -1.1 定义与解释- 10 -1.2 合同文件- 13 -1.3 语言文字- 14 -1.4 适用法律- 14 -1.5 标准、规范- 14 -1.6 保密事项- 15 -第2条 发包人- 15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5 -2.2 发包人代表- 15 -2.3 监理人- 15 -2.4 安全保证- 16 -2.5 保安责任- 16 -第3条 承包人- 16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6 -3.2 项目经理- 18 -3.3 工程质量保证2、- 18 -3.4 安全保证- 18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19 -3.6 进度保证- 19 -3.7 现场保安- 19 -3.8 分包- 19 -3.9 劳动者工资支付- 20 -3.10 联合体承包人- 20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20 -4.1 项目进度计划- 20 -4.2 设计进度计划- 21 -4.3 采购进度计划- 22 -4.4 施工进度计划- 22 -4.5 误期赔偿- 23 -4.6 暂停- 23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25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25 -5.2 设计- 26 -5.3 设计阶段审查- 28 -5.4 操作维修人3、员的培训- 28 -5.5 知识产权- 28 -第6条 工程物资- 28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28 -6.2 检验- 30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32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32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32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32 -第7条 施工- 33 -7.1 施工前期准备- 33 -7.2 施工技术方法- 35 -7.3 人力和机具资源- 35 -7.4 质量与检验- 36 -7.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7 -7.6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38 -7.7 施工进度管理- 38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34、8 -第8条 竣工试验- 42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42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43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44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45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45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45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46 -8.8 竣工试验的程序- 47 -8.9 竣工试验中双方的责任- 47 -第9条 工程接收- 47 -9.1 工程接收- 47 -9.2 接收证书- 48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48 -9.4 签发交接证书后工地的状态- 48 -9.5 未能接收工程- 49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49 -10.1 5、权利与义务- 49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51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51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52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52 -10.6 未能通过考核- 52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53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53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53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54 -11.2 质量保修期- 54 -11.3 缺陷责任期- 54 -11.4 缺陷责任保修金- 55 -11.5 修复费用- 55 -11.6 修复通知- 56 -11.7 未能修复- 56 -11.8 承包人出入权- 56 -6、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56 -12.1 竣工验收申请条件- 56 -12.2 预验收- 57 -12.3 竣工验收- 57 -12.4 移交和清理- 57 -12.5 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 58 -12.6 竣工日期- 58 -12.7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58 -12.8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 58 -12.9 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 59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59 -13.1 变更权- 59 -13.2 变更范围- 59 -13.3 变更程序- 60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61 -13.5 变更价款确定- 62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7、 62 -13.7 合同价格调整- 62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63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63 -14.1 付款- 63 -14.2 担保- 63 -14.3 预付款- 63 -14.4 工程进度款- 64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64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65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65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66 -14.9 付款时间延误- 66 -14.10 税务与关税- 67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67 -14.12 竣工结算- 67 -第15条 保险- 69 -15.1 承包人的投保- 69 8、-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70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70 -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70 -16.1 违约责任- 70 -16.2 索赔- 71 -16.3 争议和裁决- 72 -第17条 不可抗力- 72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72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73 -第18条 合同解除- 73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73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76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77 -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78 -19.1 合同生效- 78 -19.2 合同终止- 78 -19.3 后合同义务- 78 -第三部分 专用9、条款- 79 -第1条 一般规定- 79 -1.1 定义与解释- 79 -1.2 合同文件- 79 -1.3 语言文字- 79 -1.4 适用法律- 79 -1.5 标准、规范- 79 -第2条 发包人- 80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80 -2.2 发包人代表- 80 -2.3 监理人- 80 -2.4 安全保证- 80 -2.5 保安责任- 80 -第3条 承包人- 81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利- 81 -3.2 项目经理- 81 -3.8 分包- 81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82 -4.1 项目进度计划- 82 -4.2 设计进度计划- 82 -4.3 10、采购进度计划- 82 -4.4 施工进度计划- 83 -4.5 误期赔偿- 83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83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83 -5.2 设计- 83 -5.3 设计阶段审查- 87 -5.5 知识产权- 87 -第6条 工程物资- 87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87 -6.2 检验- 87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87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88 -第7条 施工- 88 -7.1 施工前期准备- 88 -7.3 人力和机具资源- 88 -7.4 质量与检验- 89 -7.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89 -7.6 对施工质量11、结果的争议- 89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89 -第8条 竣工试验- 90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0 -8.8 竣工试验的程序- 90 -第9条 工程接收- 90 -9.1 工程接收- 90 -9.5 未能接收工程- 91 -第10条 竣工后试验- 91 -10.1 权利和义务- 91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91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91 -10.6 未能通过考核- 91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91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92 -11.2 质量保修期- 92 -11.3 缺陷责任期- 92 -11.4 缺陷责任保修金- 12、92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92 -12.1 竣工验收申请条件- 92 -12.5 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 92 -12.8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 92 -12.9 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 92 -12.10 本工程中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的单项工程为:按发包人要求。- 92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92 -13.1变更权- 92 -13.2 变更范围- 93 -13.3变更程序- 93 -13.5变更价款确定- 93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94 -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95 -14.1 付款- 95 -14.2 担保- 95 -14.3 预付款- 913、6 -14.4 工程进度款- 97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98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98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98 -14.12 竣工结算- 98 -14.13 施工图预算- 98 -第15条 保险- 98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110 -附件1:承包人联合体协议(请放置投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扫描件)- 110 -附件2.项目管理协议- 110 -附件3:履约保函格式- 111 -附件4: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格式- 113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114附件6: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书116附件7:廉政协议书- 118 -附件8:施工阶段BIM模型14、深化与应用工作要求- 120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承包人1:(联合体牵头人)承包人2:(联合体成员)(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 已接受(以下简称“承包人”)承接该项目方案、施工图设计、采购及施工总承包,其中为本项目施工单位,为本项目设计单位。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批准文号及资金来源:,企业自筹4、工程概况:XXXXXX5、承包内容: 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EPC总承包工作,承包方式为包方案设计、包施工图设计、包设备采购安装、包施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5.1设计15、部分(1)代理发包人办理工程前期相应的报批、报建、报规工作; (2)根据发包人初步设计文件及要求,负责初步方案设计、设计概算编制、报规报建图纸设计、施工图设计;(3)负责项目施工阶段消防、给排水、电气、暖通及煤气等专业项目的深化设计;(4)负责本项目工艺设计,提供工艺图纸,提供设备材料的技术要求;就本项目拟采用的机电设备等的选型于设备招标前提出书面意见; (5)施工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积极配合发包人参加各项专家评审,参与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6)设计分包要求:承包人在本项目中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16、项目的专业专项设计(如供水、排水、供电接入工程);专项分包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需设计人校核确认的部分由设计人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经授权的图纸审核专用章或公章; (7)派专人按照发包人图档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图档资料核对、整理和建档工作。相关工作包括且不限于设计各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含行政审批时间);施工阶段(施工实施建设阶段、采购、安装、试验、运营调试阶段、竣工验收、资料编制归档、交付使用手续办理等,不含行政审批时间)。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通知为准; (8)专项深化设计及必要的专项研究。(9)地质勘察工作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实施,承包人根据勘察报告完成设计内容。如果目前已有地17、质勘察和测量的成果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承包商应进行补充地质勘察和测量。5.2施工部分(1)负责完成本项目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具体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合同要求及书面通知为准,配合发包人及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等工作,主导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 (2)编制施工图预算。需根据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算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经审定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为准; (3)负责工程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发包人对结算的审核;(4)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工程,报发包人同意后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须按国家、地方、18、行业规定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5)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建手续、余泥排放证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 (6)协助做好迎检、开工仪式等筹备工作; (7)根据勘察设计结果实施地下工程; (8)在工程质保期内,对工程中存在的任何质量缺陷、瑕疵进行即使维修、补救。5.3 本项目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本工程建安费(含设备购置费)设计投资限额为12392.68万元人民币(不为投标中标报价)由联合体牵头方对项目限额控制总负责,联合体设计方配合完成(不含专用条款13.7合同价格调整)。5.4综合协调管19、理部分实行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管理工作。 承包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作为本项目总负责单位,对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管理、综合协调等负总责。6、承包方式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采购及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造价控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二、 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按照本协议书所述结算规则定价,暂定总价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其中:工程建安费为最高投标限价万元下浮率 % ,中标价暂定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工程设计费为最高投标限价万20、元下浮率 % ,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1、 工程设计费收费依据及计算方法按本项目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下浮率(%)执行,如设计服务过程中,业主对项目建设规模、标准与中标方案发生差异,双方另行协商,对设计费进行相应增减。2、 工程施工费本工程为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根据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结合投标下浮率总价整体下浮计算合同价。承包人根据经审定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并按国家、广东省、项目所在地市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土石方工程(山体土石方):场地存在山体、鱼塘等高低洼现象的土石方工程,土石方的整体平整工程由双方按照地方交通、环保、排污、消纳等要21、求共同确认单价,承包方按照当地要求做好冲洗、土石方降尘、市政道路清理等工作,收取相应管理服务费用,按土石方工程含税总造价5%计取。2.1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1)承包人应依据承包人设计、发包人审核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纸、资料和说明,及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等确定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及工程量计算,并以清单计价方式进行编制;(2)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2、GB50858-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8)及广东省房屋建筑/市政/安装/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及其他相配套的取费文件进行编制,取费规定中有上下限的,按中值计算。如编制施工图预算时遇到政府部门对上述文件进行更新、替换,则按相关新文件执行。(3)施工图预算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执行本项目开工令或实际施工时间XX市造价部门颁发的造价文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主要材料价格采用本项目开工令或实际施工时间XX市造价部门颁布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XX市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如XX市地区建23、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没有规定的,则由承包人选定不少于三个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厂家和品牌编制设备材料推荐品牌表价目表报发包人、监理、造价咨询单位批准。(4)承包人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在项目清单主材取价必须列明主材的品牌、规格及质量等级等内容。(5)承包人应当根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其他相关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的造价控制原则:施工图预算(下浮前)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造价(下浮前)招标控制价。(6)本工程概(预)算编制费由承包人在设计费及施工费的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中标后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竣工图编制费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于设计施工图(完成图审及24、补充修改)通过发包人审定后 20 天内,编制施工图预算书同时送发包人选定的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在项目清单主材取价必须列明主材的品牌、规格及质量等级(核心部分)等内容。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的,每延迟一天,违约金为5000元/天。(8)当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时,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可按实进行调整(须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发包人调整项目规模,建筑面积比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增加超过 5%的;遇软土地基、溶洞等严重不良地基等承载力影响(由专家组论证是否属于严重不良地质),导致桩基础工程部分的25、长度及数量发生变化的;政府相关部门发布新规范(标准)、新计价文件或发包人的实际需求或标准超出招标文件、设计任务书和合同要求(按本项目定位标准所规定的基本需求,如合同没明确,根据现场工程签证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核算),即使减少原有的需求或降低标准也导致费用大幅增加,发包人应相应予以调整,按实结算。承包人应先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合理降低工程造价.(9)承包人在确定初步设计方案后20天内提供设计概算,未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的,每延迟一天,违约金为5000元/天。发包人选定的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完整概算送审资料起 15天内完成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承包人对初步审核若有异议,则双方进行对数。因承包人概算送26、审延迟或对数造成概算送审发包人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在概算发包人评审后承包人对评审若有异议,则进行对数,对数造成概算最终确定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10)因概算、预算或材料价格审核时承包人与发包人(含监理单位)聘请的造价咨询单位发生分歧时,不得作为影响施工的借口,暂停施工或拖延工程进度。如承包人以存在分歧拒绝施工,或者实质上拖延工程进度,经发包人发出整改指令后一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11)提交的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指定的咨询机构审核后,综合误率超过5%-10%,违约金为3万元,综合误率超过10%,违约金为 10 万元;送27、审施工图预算中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每条清单项目造价 5 万元以上的,按该清单项目审核金额的 10%为违约金。2.2 工程施工费结算原则2.2.1、经审核定案的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竣工结算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竣工结算综合单价执行审核定案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1)工程量计算规则:1)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规定执行;2)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3)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28、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2012年广东省修缮工程综合定额的相关规定执行;4)按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计算办法执行。2.3、本工程二类费用由建设单位据实结算或直接支付。承包人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双方确认结算总价的10%,否则,发包人收取超出部分造价的1%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2.4、本合同价格已包含承包人为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提供满足工程管理合理需要的办公、生活的场地与相应配套设施、办公、生活用品相关费用。 三、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与拨付承包人承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广东省人民29、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 号)及项目所在地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承包人须对此引起的纠纷负全责,造成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的, 须承担全部责任。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开户名称:开 户行: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比例:四、承包人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员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五、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30、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提交设计成果,并对其质量负责。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3、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六、工期1、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个日历天开工(具体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项目工期不超过个日历天。2、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个日历天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开工时间以专用条款4.2.2为准)。七、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承包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七、合同文件的构成与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31、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合同附件;(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7)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8)发包人要求;(9)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10)双方确认的技术工艺和设计方案;(11)设计文件、图纸、技术规格书;(12)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在上述各项文件中,出现不一致情况时,以排序在前文件为准;属于不同时间签署的同一类文件出现不一致情况时,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部分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不影响其它合同条款的履行。八、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22 年 月日合同订立地点:XX市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法32、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本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九、其他1、本协议书一式 14 份,发包人执 4 份,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执 8 份,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执 2 份,。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2022年月日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2022年月日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盖单位章)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33、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2022年月日9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通用条款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34、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EPC总承包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常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35、程师。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款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36、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本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37、,专用条款没有另行约定的,为上述全部阶段。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38、(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39、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40、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41、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42、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不可抗力43、处理的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2 总体设计人:指如初步设计工作不包括在本合同设计阶段中,发包人就初步设计工作另行委托的设计单位。1.1.53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具体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1.54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5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44、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合同附件;(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7)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8)发包人要求;(9)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10)双方确认的技术工艺和设计方案;(11)设计文件、图纸、技术规格书;(12)在履约过程中形成的经双方确认的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45、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并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46、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 标准、规范1.5.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当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规定除外。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合同价格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47、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以“发包人要求”和(或)承包人提交的且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技术方案为准。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1.5.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1.6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48、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按照49、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1.6 合同约定的其他发包人义务及相关工作。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50、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51、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4 安全保证2.4.1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2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52、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53、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3.1.2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54、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3.1.5 承包人应负责专用条款约定的报批报建及相关服务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其他”项目中。3.1.6 负责按基建程序编制项目管理计划和建设组织大纲,并按发包人要求及时上报。3.1.7 承包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EPC总承包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EPC总承包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EPC总承包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发包人汇报EPC总承包项目进展。3.1.8 承包人应制定专项管理方55、案,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验,确保工程所使用材料、设备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法规,以及合同及设计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及相关技术参数。3.1.9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建立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平台,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其他”项目中。3.1.10 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设立精细化管理部门或引入精细化咨询顾问,并建立完善的精细化管理体系,体系应包含:涵盖安全、质量和进度精细化管理内容。具备动态的纠偏、反馈、处理、完善机制。相关要求及标准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11 承包人需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BIM应用,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其他”项目中。3.1.12 涉及到建设规模、标准、功能、56、户型、建筑外观立面、核心工艺、关键设备、绿色认证标准等方面的重大变化以及重要变更,经发包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3.1.13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3.1.14 承包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向发包人移交。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3.1.15 合同约定的其他承包人义务及相关工作。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应是与承包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57、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58、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日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59、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验收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3.4 安全保证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 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4.3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担相关费用,保60、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61、现。3.7 现场保安3.7.1 承包人应在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和(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保证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3.7.2 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区域(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的保安责任主体为承包人。承包人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3.7.3 承包人应编制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列出的可以分包的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不能对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及62、专用条款列出的禁止分包的事项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可以分包的事项且不属于禁止分包的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承包人应于分包合同签订后21日内向发包人报备。3.8.2 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63、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9 劳动者工资支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包人应与其为履行本合同而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并监督分包单位与其雇佣的人员64、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3.10 联合体承包人3.10.1 联合体各成员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成员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3.10.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10.3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10.4 各成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合同价款的分配比例及方式在联合体协议中65、明确。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项目进度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工期进度表,该进度表应包含以下功能:表明各项作业前后关系;便于修正;可体现变更对工期带来的影响;可供现场管理人员确定重要节点和重点管理项目。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66、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项目开工日期延误的。(2)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开工日期延误的。(3)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67、.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 设计进度计划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68、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 款的约定, 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69、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70、,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71、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72、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73、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也可要求承包人直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不承担误期赔偿责任。因承包人与非承包人原因的共同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只对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承担赔偿责任。4.6 暂停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4.674、.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施工,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75、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1)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76、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2)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3)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4)上述合理费用是指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77、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发78、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79、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80、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竣工试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以及市政、水、暖、电、燃气设施条件等方面的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法规、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81、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费用有关条款。(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政府规划、土地、建设、图审部门审批前进行的后续工作,应向设计人出具书面要求,作为后续工作的责任依据。(5)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已付定金抵作设计。82、(6)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7)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已完成设计部分应付的设计费。(8)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83、9)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5.2.2 设计人义务(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5.2.1中的(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50年。(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的责任大小向发包84、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6)合同生效后,除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外,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8)设计文件若无法通过审查的,发包方有权不予支付设计费用,直至审查通过为止。若有发包方提出的设计要85、求超出国家规范、当地规划指标、消防要求情形除外。(9)设计工作逾期完成超过30天或者设计单位严重违反约定拒绝整改,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发包方未付的费用发包方有权不予支付,设计单位应返还全部已收的设计费用,并向发包方支付设计费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发包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有发包方要求暂停设计任务、变更设计要求、提供资料不及时或者未按节点付款的情形除外。(10)发包人如对设计任务有重大变更的要求,应签订补充协议,相关设计要求以及费用另行商定。5.2.3 遵守标准、规范(1)1.5 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86、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3 设计阶段审查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除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以外,涉及重大设计技术问题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审查申请。5.3.2 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87、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组织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88、人增加的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会议等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5 发包人、总体设计人(如有)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总体设计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5.3.6 发包人将初步设计委托总体设计人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总体合计人与联合体设计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施工图纸,严禁用于现场施工。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范围,负责对发包人确认的运维单位的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5.5 知识产权双方可就89、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其归属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第6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除专用条款中列出的工程物资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外,本项目所需的其他工程物资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2)90、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存在缺陷、延误抵达现场,且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增加费用、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91、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4)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供货商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审核,必要时,自费提交样品。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物资,承包人在采购安装过程中不得更换品牌。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核和确认92、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5)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都应属于合同所约定的相应类别并符合发包人要求及合同文件约定的同档次品牌,同时必须满足国家、广东省、市有关验收规范、设计标准和材料技术要求,工程物资进场后按照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承包人根据6.1.1款和6.1.2款约93、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1.5 部品构件工业化生产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承包人应确保建筑构件、结构构件、部品构件的工厂化生产,优先选用成品门窗、成品阳台栏杆、预制内隔墙条板、轻钢龙骨石膏隔墙、保温隔热、整体卫浴、橱柜收纳等装修装饰部品以及水、电、空调等专业集成部品使用。6.2 检验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94、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95、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或其委托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96、.4 现场清点与检查(1)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7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97、资运抵现场前7日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机构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98、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在EPC总承包项目中对相关工程物资采购应充分了解并在项目实施及进度计划中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由承包人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6 检验费用承担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所有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6.2.7 主要材料、设备专项管理方案除上述常规检查外,承包人应编制专项管理方案并向发包人报备,方案应包含:(1)对进场的主要材料、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不定期抽检,不定期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每月一次。(2)材料抽检应有相关的作业指引99、及流程,检查项包含但不限于规格、型号、品牌、产地等,并应在抽检过程中做好影像资料留底。(3)主要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地方法规,以及合同及图纸中相关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对于违反国家规范、地方法规、合同或图纸中相关技术参数及要求的材料、设备,应根据管理方案进行相应处罚。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具体责任方的界定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100、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5 重新订货及后果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101、用。6.5.2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 工程物资保管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6.6.2 10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采购进度款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第7条 施工7.1 施工前期准备7.1.1 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7.1.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21日前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人审批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人审批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发包人进行审查并在21日内或专用103、条款约定的相应时间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修改完毕完善。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承包人应落实工程项目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给水管道、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措施。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1.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1)根据6.6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104、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5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1.4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105、现场内;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7.1.5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1.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土地征用和搬迁手续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进场时间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6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106、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7.1.7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及13.3款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对于专用条款已经明确指出的施工障碍,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投标报价中计入由于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7.1.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第7.8款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1日107、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合理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核及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相关合同责任和义务。7.1.9 施工资源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1.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7.2 施工技术方法(1)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2)针对“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重要部位,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采用108、样板先行制度。(3)针对装配式建筑项目,承包人应对铝模板、钢模板、自升式爬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等施工技术编制施工方案。(4)承包人应将施工技术方法、方案报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7.3 人力和机具资源7.3.1 承包人应按投标的相关承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及投标承诺。施工人力资源计划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109、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既不调派足够人员进入现场又不将可以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3.2 承包人应按投标相关承诺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及投标承诺。施工机具资源计划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再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110、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 质量与检验7.4.1 质量与检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111、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一般不提供工程物资,部分特殊原因经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112、,竣工日期不予顺延。7.4.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1)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2)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3)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7.4.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4.2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113、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7.4.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7.4.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4.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114、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应当同意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4.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5.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5.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115、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7.5.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116、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7.5.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117、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5.5 信息存档隐蔽工程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应拍摄每个建筑构件的隐蔽工程影像资料,上传至承包人建立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平台。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上传应与设计图纸中建筑构件一一对应,便于查看。7.6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6.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选择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118、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6.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7.7 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过程中,除因项目情况所作的调整外,承包人应确保各项工程的工序合理。承包人应建立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平台,生成便于移动终端查看的施工进度可视化模型,反映项目现场各部位、各工序的施工进度。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119、规定,是双方的义务。(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120、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121、提供方便。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122、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7.8.3 现场安全管理(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2)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123、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建立全员主动参与、共同预防和消除危险源的管理举措,施工阶段策划需制作各工种的安全方案。承包人应每日组织安全专项会议,明确当日施工安全的重难点等,要求全员参与。会议资料应影像留底并存档,发包人有权随时抽查。(4)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124、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6)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8)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125、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9)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10)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126、(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127、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若承包人相应措施失当,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8.5 事故处理(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监理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2)对重128、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第8条 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需要竣工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129、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5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130、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131、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8.1.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132、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133、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 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 ,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134、.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135、,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136、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8.3.1 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137、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138、。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139、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140、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8.5 重新试验和验收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141、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142、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143、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2)责任方为发144、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8.8 竣工试验的程序(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告知试运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运行记录,发包人应为试运行提供必要条件。监理人应按时参加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监理人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如在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发包人或监理人未能到场参加试运行,承包人可自行试145、运行,事后发包人及监理人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运行记录。(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告知试运行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监理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运行合格,三方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安排指令相关实施单位进行,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实施时,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9 竣工试验中双方的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承包人自行承担修改、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46、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运行,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监理人在试运行合格后不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的,试运行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认可试运行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第9条 工程接收9.1 工程接收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147、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48、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2 接收证书9.2.1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交接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接收证书。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9.2.2 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9.2.3 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149、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9.3 接收工程的责任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9.4 签发交接证书后工地的状态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150、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监理人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9.5 未能接收工程9.5.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151、关责任。 9.5.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9.5.3 不移交工程。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第10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152、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0.1 权利与义务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153、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154、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项目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155、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156、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157、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158、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1159、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10.3.3 试运行考核(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160、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10.4.1 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161、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4.3 按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10.5.1 根据5.1.1款或5.1.162、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10.5.2 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6 未能通过考核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163、,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竣工试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竣工试验考核164、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165、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2 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166、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1.2 质量保修期11.2.1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167、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11.2.2 质量保修期限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8、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1.3 缺陷责任期(1)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项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项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项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第91日(含)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169、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70、(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日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日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4 缺陷责任保修金(1)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扣留缺陷责任保修金的,应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2)承包人提供缺陷责任保修金有以下三种方式: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相应比例的工程款;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保修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种方式。(3)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171、方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缺陷责任保修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缺陷责任保修金;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种方式。但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缺陷责任保修金。发包人累计扣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3%,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日内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缺陷责任保修金的工程价款。(4)发包人应按14.11款第(9)、172、(10)项的约定退还缺陷责任保修金。11.5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1.6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173、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1.7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8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174、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12.1 竣工验收申请条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检验以及各分部、分项、专业工程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如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质量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各种验收记录表和检测报告、工程变更资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竣工图纸等)。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175、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12.2 预验收12.2.1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14日内完成审查。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12.2.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审查完成后的7日内按相关规范组织承包人等相关单位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必须邀请发包人参与监督。12.2.3 对竣工预验收中发现的需整改问题,由监理单位形成书面的整改清单,报发包人备案,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限期完成整改后,签署相关预验收文件。12.3 竣工176、验收12.3.1 资料复审预验收完成后,监理人在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后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28日内审批完毕,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逾期未提出修改意见也未确认的,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确认。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修改完毕。12.3.2 组织验收资料复审完成后30日内,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等相关单位竣工验收。12.3.3 延后组织验收发包人未按12.3.2条约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的,按照14.12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12.4 移交和清理1177、2.4.1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日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2.4.2 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监理人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178、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12.4.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2.4.4 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如需使用,应与承包人签署相关补充协议(或其它书面形式)明确接管时间及管理责任。12.5 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12.5.179、1 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2.5.2 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监理人应在预验收或验收工作完毕后7日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或监理人)应按照12.3、12.4条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12.6 竣工日期12.6.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2.6.2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180、期为实际竣工日期。12.6.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2.7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8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除发包人同意降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接收工程(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外,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不签发工程交接证书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将此质量争议共同委托181、专用条款约定的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若质量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质量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同时负责无偿修复此质量缺陷。12.9 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1)发包人具体按合同附件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2)本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评价奖励及工程创优的奖励办法。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 变更权13.1.1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3.1.2 变更由发包人批182、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3.1.3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人批准的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 变更范围13.2.1 设计变更范围(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183、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2 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184、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185、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13.2.5 调减部分工程。186、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3 变更程序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6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人审批的书面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187、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3.3.3 发包人188、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4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5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189、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3.3.4 承包人根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4日内,先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190、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4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4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4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5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191、准。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13.5 变更价款确定(1)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单价细目表,则可作为确定变更价款的参考。(2)承包人曾做出的投标承诺,可作为确定变更价款的参考。(3)政府财政评审结论中的单价细目表,可作为确定变更价款的参考。(4)上述(1)(2)(3)项中无相应项目的,双方通过以下程序确定变更价款:依法需要招标项目招标确定;依法无需招标,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的,按该办法依规询价采购。采购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由于变更引起勘察或设计费用变化时,双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确定。(6)专192、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13.7 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生效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193、入成本增减的;(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 付款(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194、内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签字盖章页中承包人提供的银行信息为承包人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14.2 担保14.2.1 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2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3 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 预付款14.3.1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195、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2 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应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预付款30个工作日之内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14.3.3 预付款抵扣(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196、款的余额: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14.4 工程进度款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197、扣与支付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4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198、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提交付款申请,先后经监理人审核后提交发包人。承包人提交付款199、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6.2 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200、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上报付款申请报告,先后经监理人审核审批后提交发包人。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7)工程进度、计201、划、节点完成情况。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发包人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4.8.1 付款条件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14.8.2 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支202、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14.8.3 工程进度款(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14.9 付款时间延误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以全国银行203、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违约金总额以应付未付工程款为限。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14.10 税务与关税14.10.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204、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也可以要求承包人直接支付。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205、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14.12 竣工结算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移交发包人使用)后28日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审核无误提交给发包人。有关竣工结算报告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或按结算审定的需求提供。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206、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14.12.3 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56天内办理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报政府造价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定机构审核。(2)发包人在结算审定完成后28日内,支付除缺陷责任保修金以外的本项目竣工结算价款。(3)竣工结算款项支付完毕后(不包括缺陷责任保修金),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4)承包人同时应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费用。14.12.4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207、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2)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14.12.3条第(2)款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第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应利息。(3)发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也未按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余额的,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应利息。(4)如本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来源于政府资金,出具符合要求的发票是付款的前提条件,承包人提供发票的义务是本合同的208、主要义务,发票是请款资料之一。承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发票,发包人可行使付款抗辩权,由此导致付款延误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14.12.5 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1)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监理人应通知其要求提交,通知后60日内仍不提交的或没有明确答复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书面提交承包人,并以此作为竣工结算价款支付依据。若承包人不予接受的,依据第16.3款争议解决的约定解决。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209、进行处罚。(2)上述情形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14.12.6 竣工结算的争议如双方未能依14.12.2条约定就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共同委托一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审核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7 最终结清申请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日210、内,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缺陷责任保修金、应扣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12.8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日内完成审核,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日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日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16.3款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第15条 保险15.1 承包人的投保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法律规定或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212、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提供使保险持续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213、足。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15.3.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16.214、1 违约责任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时,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当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时,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2)工程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有权责任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15、。承包方拒绝整改的应按10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3)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发包方有权暂不予结算工程款,承包方无偿返工直至合格为止。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4)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被发现有安全隐患,承包方应限期改正,拒绝改正的,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5)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包方及事故方协商鉴定相关事故责任主体,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6)承包方如果没有依法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发包方承担责任损失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7)承包方违约行为需要向发包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发包方有权从应216、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方负责赔偿。(8)承包方应协助完成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提供合格的工程资料,如果因承包方提供的工程资料不合格导致无法完成竣工备案的,承包方应负责完善工程资料,应按100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完善相应工程资料为止。(9)承包方违约行为导致发包方通过司法程序追究承包方责任的,承包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16.2 索赔16.2.1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217、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去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4)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218、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去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219、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3 争议和裁决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220、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221、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第17条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17.1.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17.1.2 通报义务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222、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1)永久性工程和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223、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第18条 合同解除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1.1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解除通知到达承包人时发生效力。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224、(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225、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9)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18.1.3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通知的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226、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6)227、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228、.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29、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18.1.6 承包人的撤离(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230、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解除通知到达发包人时发生效力。(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9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231、仍未通知复工的;(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60日以上;(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32、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4)向发包人提233、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234、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35、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236、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19.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19.2 合同终止除本合同第11.1款质量保修责任书的约定外,合同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已结237、清,本合同即告终止。19.3 后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下无通用条款正文)116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5 本项目约定的单项工程为: / 。1.1.51 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如下情形按不可抗力处理:7级以上的地震; 10 级以上并持续 24 小时的大风;(含台风) 持续降水 24 小时且降雨量为 200 mm 以上; 40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 2 日的高温天气;水文地质:具有不可预见、较大破坏力的海啸、地震、火山喷发、地下有害埋藏物或文物等; 天文现象:具有不可预见、较大破坏力的不明飞行物坠落238、太阳磁爆、日食等; 社会现象:政府部门禁令(譬如废除废止某类材料的使用或禁止进口、出口等)、战争、政府新颁法律或规范等;民间或自然爆发类:游行示威、罢工、火灾、爆炸、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疫情导致政府管控等。政府行为:政府大型会议、大型活动、领导视察等严重影响正常施工的行为。1.1.54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 。1.2 合同文件1.2.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的其他约定: / 。1.3 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1.4 适用法律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239、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当上述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则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政策和规章为准。1.5 标准、规范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及地方依法发布的相关标准和规范。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发包人向承包人列明的技术要求: / 。(2)发包人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的提交时间: / 。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暂停并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经承包人申请及发包人确认后竣工日期可以顺延,因此导致的费用增加按国家及广东省建240、设主管部门相关规范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暂停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担己方误工费等增加的费用。2.2 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或由发包人授权的现场工程师代表)的授权范围为:(1)协调各方关系;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现场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监理人职权范围外的其他工作。(2)审核涉及工程设计变更、施工变更以及可能影响造价、影响效果、影响功能、影响工期、增加或可能增加工程造价、降低工程质量、增加工期等的事项。2.3 监理人2.3.1 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以本项目监理合同内容为准。2.3.3 本项241、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进行改变的内容包含: / 。2.4 安全保证2.4.1 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办理事项的协议(名称): / 。2.4.3 发包人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的委托合同(名称): / ,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承包人。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利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自施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在每月1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上月工程月报 。 3.1.5 承包人应负责的报批报建及相关服务工作约定如下:负责242、办理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竣工资料移交政府工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各类设计方案的报批及评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负责的其他报批报建工作。3.1.9 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要求为:按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的要求,以及发包人的管理要求。3.1.10 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及标准:按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的要求,以及发包人的管理要求。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建造师执业资格证编号:。项目经理职责: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监理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对合同约定范围内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243、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项目经理权限: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公章或项目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告知函应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或项目章。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由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244、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生效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日内,承包人应当将副本各1份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构成违法分包:不属于可以分包的事项;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未经发包人认可;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发包人可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情况约定:如分包进度款支付比例小于分包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比例,书面告知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仍不予支付的,发包人可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不超过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的款项,该笔款项应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第4条 进度计划、245、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1)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单列项目的节点以及每个节点完成成果的判定标准。(2)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4份。(3)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生效后15日内提供总进度计划,包含设计内容和施工内容,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提供施工许可证办理前现场工程策划;每月提报进度计划要满足总进度计划要求,每月末后三日提报下月月进度计划;总进度计划调整必须征得发包人或监理同意,如果不同意不得对已经签确的总进度计划进行调整;(4)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的确定原则:执行通用条款。 (5)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执行通用条款。 4.2 设计进246、度计划4.2.2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后且发包人、监理人下达书面开工指令的第2日或者开工令载明的日期,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承包人提交采购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4份,于采购开始前30日提交。4.3.2 采购开始日期:项目开工前30日。4.4 施工进度计划4.4.1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4份。4.5 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根据合同价格选择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价格为1亿元及以下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本项违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247、价格的5%。合同价格为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本项违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3%。合同价格为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万元,本项违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合同价格为10亿元以上的,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本项违约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满足国家相关验收规范。 按单项工248、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满足国家相关验收规范。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其中,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竣工试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竣工试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按发包人要求。 5.2 设计5.2.1 发包人义务 (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以及市政、水、暖、电、燃气设施条件等方面的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法规、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249、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备 注1立项批文复印件1签订合同后3天内2设计委托书1与合同同时签署3地形图(含现状)1:5001签订合同后3天内4项目用地红线图、规划要点及水电暖市政条件1签订合同后3天内5岩土勘察报告(经图审部门审查通过)原件1提交报规划文件前10日内6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提交报规划文件前10日内7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提交报规划文件前10日内8项目总图、单体方案报规划通过批文(如果发包人要求审批通过前开始施工图设计,发包人应出具提前开工确认函)1施工图设计之前9经发包人确认签署的项目技术确认文件1提交报规划文件前250、及施工图设计之前10施工图图审合格文件复印件1正式施工图发图之前11竣工验收报告1竣工验收后30日内(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3)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费用有关条款。(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在政府规划、土地、建设、图审部门审批前进行的后续工作,应向设计人出具书面要求,作为后续工作的责任251、依据。(5)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已付定金抵作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已付定金抵作设计费。(6)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7)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252、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已完成设计部分应付的设计费。(8)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9)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5.2.2 设计人义务(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5.2.1中的(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253、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序 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备 注1单体方案4提供第14.4.1-(2)条款中相关资料并且发包人按照设计费支付进度支付相应设计费后5天内。2报规图纸4提供第5.2.1-(10)条款中相关资料,单体及总图方案通过发包人认可后5天内2报审施工图2在方案通过后40个日历天内(并且发包人按照设计费支付进度支付相应设计费后)4正式施工图8报审施工图设计图审查合格(并且发包人按照设计费支付进度支付相应设计费)后7个日历天内说明:上述序号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应以设计人顺利收到发包人当地主管部门对前一序号的资料及文件的正式报建批复为准,而且以没有较大的设计改动、设计资料齐全、前254、一阶段合同款已收齐为前提,否则设计人提交时间相应顺延。为保证设计进度,在发包人没有书面异议的情况下,前一阶段的结束自然引起下一阶段的开始。设计过程中因设备选型、投资、城建规划、工艺、使用要求的变化等原因造成设计工作不能如期进行时,经发包人确认后各阶段设计图纸的提交时间顺延。上述设计文件的提交地点为发包人所在地。合同外设计文件的加晒、复印和制作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50年。(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255、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的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6)合同生效后,除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外,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256、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8)设计人选用理论知识扎实、类似工程设计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以最熟练的方案做到最佳效果。整个项目实施阶段,需至少派驻广州一名设计师,及时解决各专业冲突及其他设计问题。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等专项验收及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等,设计人应按要求派员参加。若违反本条约定,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罚款金额1000元/次。5.3 设计阶段审查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按中标通知书要求。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按发包人要求。5.5 知识产权双方就本合同涉及知识产权及其257、归属约定如下:(1)发包人提供的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技术资料、图纸等)的知识产权及其归属归发包人;(2)前述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不因本合同解除而改变,无论合同解除原因。未经发包人许可,设计单位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得非为本合同目的而利用。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双方合同,取消设计单位合格供应商资格,并就实际损失向设计单位索赔。(3)设计单位应确保其提供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不存在任何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单位应当负法律责任。第6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 。6.1.2 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258、的生产性材料:按发包人要求。6.2 检验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1)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的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3份。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为承包人,采购方式具体为:按发包人要求。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 工程物资保管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开工前7日。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 。 第7条 施工7.1 施工前期准备7.1.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为:施工开工前。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259、的份数:3份。发包人提出建议和要求的时间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后21日内。7.1.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施工开工前。7.1.4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三通一平。发包人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为: / 。7.1.5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承包人的进场条件:三通一平。承包人的进场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以书面指令时间进场。7.3 人力和机具资源7.3.1 承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采用承包人投标文件附表四格式、内容,4份,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复后7日。承包人提交人力资源实际进260、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采用承包人投标文件附表四格式、内容,4份,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复后15日。7.3.2 承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采用承包人投标文件附表二格式、内容,4份,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复后7日。承包人提交实际进场的主要机具信息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采用承包人投标文件附表二格式、内容,4份,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复后15日。7.4 质量与检验7.4.1 质量与检验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为: / 。本项目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具体为:按广东省标准工程表格。7.4.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三方参检的部261、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质量监督部门及发包人要求执行。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按质量监督部门及发包人要求执行。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质量监督部门及发包人要求执行。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质量监督部门及发包人要求执行。7.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5.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按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及发包人要求。 7.6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6.1施工质量检测机构选择方法:省、市级专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由发包人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中选定一家。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262、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4份,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复后15 日。7.8.3 现场安全管理承包人关于采取防范措施的其它约定:具体安全管理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管理协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监理人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须按下述情形承担违约责任:1)承包人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文明施工投入不足、不符合要求被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违约处理督办通知单限期整改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此种情况出现第2次及以上的,承包人除限期改正外,承包人还须承担违约金 1 万元/次。2)承包人对263、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文明施工投入不足、不符合要求被监理人或发包人约谈法定代表人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3 万元/次。3)承包人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文明施工投入不足、不符合要求被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通报批评的,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5 万元/次。(2)承包人在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影响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通报或被曝光 1 次,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 50 万元;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 3 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64、。第8条 竣工试验本项目工程是否包含竣工试验:是。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8.1.1 承包人的义务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3份。 8.8 竣工试验的程序发包人是否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投料试运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实施:是。第9条 工程接收9.1 工程接收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1)本项目工程接收方式为: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通过各方竣工试验。(2)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顺序及时间安排:按发包人要求。(3)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265、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按发包人要求。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承包人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为:按相关规定要求。份数和提交时间为:4份,工程竣工后15日内。9.5 未能接收工程9.5.3不移交工程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第10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是。10.1 权利和义务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 发包人其它义务和工作: / 。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 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 。 (2) 承包人其它义务和工作: / 。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1266、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3试运行考核:(3)试运行考核周期: / 小时(或日、周、月、年)。10.6 未能通过考核(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 。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1267、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1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11.2 质量保修期本项目工程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地方现行相关规定执行。11.3 缺陷责任期(1)本项目工程缺陷责任期: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工程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11.4 缺陷责任保修金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提供方式为:扣留合同总价中建安费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或按经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并由国有或国有参股银行出具的与合同总268、价中建安费的3%等额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金或保函等均不计息。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12.1 竣工验收申请条件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按发包人要求。12.5 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12.5.1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整改至合格,因此导致的竣工延期,按专用条款4.5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2.8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共同委托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为: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指定的单位。经检测质量合格的,检测费发包方承担;质量不合格的,检测费由承包人承担;部分合格、部269、分不合格的,合格部分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9 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本工程不实行优质优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评价奖励及工程创优的奖励办法: / 。12.10 本工程中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的单项工程为:按发包人要求。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变更权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 13.1条增加13.1.4,内容如下:本项目的所有变更均须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须严格管控工程变更。13.2 变更范围通用条款13.2.1,判定依据为:承包人是否形成书面文件并向发包人汇报且征得同意,否则不是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13.3变更程序双方270、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13.3增加第 13.3.5 条,内容如下:(1)承包人应在设计变更正式发出前对可能的方案进行比选,综合考虑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的因素,确保设计变更的经济性及有效性。(2)承包人应对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变更的完整性、有效性、正确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总体责任,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相关要求对变更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分拆、合并变更。(3)承包人应准确判定设计变更的类别,对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须提出预算造价分析,并提交设计变更对工期影响评估的书面意见。(4)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271、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5)所有变更,必须经过发包人确认。13.5变更价款确定13.5.1如发生变更,结算价按以下计算办法计量:(1)审定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2)审定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3)若审定施工图预算中既没有相同的项目,也没有可参照的类似项目,属于新增项目,其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土建、市政工程项目优先采用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及各专业定额。(定额272、使用的依次顺序为: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第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定额,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取费按照投标文件中计费模式及投标费率,总价下浮计算,并经发包人审核确定后进行计价。(4)变更项目人工、材料价格及机械台班单价按以下顺序方式确定:审定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已有最低的材料、设备价格执行。审定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材料、设备价格,参照类似最低的材料、设273、备价格确定。审定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其价格的确定原则:XX市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有的,材料单价按施工同期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由发包人造价师代表根据市场调查情况确定,或由中标人向发包人造价师代表提供相关依据并经发包人造价师代表审核确认。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本项目变更所产生的利益分享约定如下:(在以下方法中选择一种,并在内打)本项目无变更利益的分享,但承包人仍有权提出合理优化建议。本项目有变更利益的分享,具体约定为: / 。13.7 合同价格调整双方一致同意通用合同条款第13.7 条内容不适用于本项目,在本条专274、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如下:13.7.1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2)合同执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3%,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3)发包人根据专用条款13.3变更程序中批准的造价的增减;13.7.2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内(超出此施工期间的价差不予调整,除合同约定顺延工期的情况外275、)用于本工程的钢筋(钢结构)、混凝土、砌体、电线电缆、型钢及管材在实际进场当月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与审定施工图预算单价相比,3%以内(含3%)按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顾问单位审定并经适用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施工图预算对应单价(即根据开工令或实际施工时间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的价格)执行,不作调整;超出3%的部分作价差调整,按以下公式计算价差;主要材料价格下降时,且(1实际进场当月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100%3%时审定施工图预算对应单价价差=实际进场当月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审定施工图预算对应单价0.97)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时,且:(实际进场当月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1)276、100%3%时审定施工图预算对应单价价差=实际进场当月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审定施工图预算对应单价1.03)若调差材料当地政府无信息价的,按发包方及发包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确认的市场价进行调整;调差部分材料的工程量按当月经业主(业主驻场代表)及监理确认的进场验收单计算,进场材料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则相应材料价款不予调整。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 付款联合体各方分别向发包人申请合同款项,发包人向联合体各方分别付款。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交付款材料,在发包人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办理相应款项支付。14.2 担保14.2.1 履约担保施工:提交履约担保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承包277、人1须在合同签订后预付款支付之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金额为建安费中标价格的5%,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或监理人向承包人1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1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如果承包人1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承包人1应承诺保函到期时,若工程尚未竣工,承包人无条件办理保函顺延”或类似约定的条款。如果工程延期,承包人1应278、办理履约保函延期手续。截止至履约保函到期前2个星期,承包人1未提交履约保函的延期手续,发包人可在最近一次进度款中一次性扣留履约保证金,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退还。设计:提交履约担保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承包人2须在合同签订后预付款支付之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形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形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现金(现金支票)担保的形式,金额为设计费中标价格的5%。施工图审完成时,30日内退还。14.2.2 支付保函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支付保函。14.2.3 预付款保函本工程承包人不提供预付款保函。14.3 预付款14.3.1 预付款金额预付款金额具体约定为:(在以下方法中279、选择,并在内打)设计预付款比例为合同价格中设计费的 20 %。施工预付款比例为:合同签订支付合同价格中建安费20 %。14.3.2 预付款支付预付款支付:合同生效后且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后,经发包人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14.4 工程进度款14.4.1 工程进度款(1)施工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具体约定为:预付款不设抵扣节点,进度款按月进度申请支付当期完工部分的60%;竣工验收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结算完成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2)设计费进度支付方式发包方按照如下进度支付联合体设计方成员单位设计费,设计费支付进度以及设计人开票时间详见下表:(本表支付进度不代表设计方成员单280、位设计服务工作量进度):序号付款阶段占总设计费比例付款额(元)付款及开票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1首次付款(定金)20%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2第二次付款20%初步设计方案通过建设单位评审、提交规划报建图纸后4第四次付款20%施工图审完成时5第五次付款15%基础完工验收完成时6第六次付款20%竣工验收完成时7第七次付款5%项目竣工验收5日内或提交图审施工图18个月时(以实际先到为准)说明:1、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如设计实施过程中项目暂停或终止,双方按照实际发生工作量结算。2、开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3、开票约定: 联合体设计方成员单位进度款支付前7天提出付款申请,并在收到进度款281、项后五日内开具发票。14.4.2 发包人开票信息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电话:传真:开户行: 银行账户: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约定的其它形式:缺陷责任保修金银行保函。(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经发包人提前审核认可后开具的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并由国有或国有参股银行出具的与审定结论3%等额的银行保函。发包人收到保函后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该保修金,不计利息。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282、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 。14.12 竣工结算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时间要求: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具体为:按发包人要求。14.12.5 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14日内仍不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的,发包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发包人根据已有资料审查、核实、确定竣工结算价款。14.13 施工图预算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管理协议。第15条 保险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283、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15.1承包方按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执行,投保相关保险。15.2承包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该保险费用已包含在中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16.主要设备材料参考品牌:(1)本项目主要设备、材料承包人按下列品牌库档次选择,承包人在施工前,该设备及材料的实际使用品牌需由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进行施工。(2)下述注明品牌的质量等级均要求为优等品,不得采用经济型或低档产品。(3)材料信息价按施工图图审合格后的最新季度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除税信息价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按同期广东造价信息除税信息价及市场调查价除税后计取,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284、。信息价中有低、中、高三档的按中档价格计取。材料表中品牌材料无信息价的按经市场询价后的最低价格计取。(4)经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可选择参考品牌以外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参考品牌相当或者更优的产品,如承包人在参考品牌外选择设备、材料品牌,或者承包人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未包含在发包人提供的主要设备、材料推荐品牌表清单内的,承包人应在使用前30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书面报批,经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未经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自行施工的,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由此造成的工程费用损失,发包人不予补偿任何费用,不予延期工期。序号项目名称参考品牌备注一土建与装饰类1钢筋285、广钢、韶钢、湘钢、粤裕丰、桂鑫、杰钢、桂万鑫、粤钢或其他同等同档次品牌2水泥华润、中材、珠江水泥厂、海螺、石井水泥厂、羊城水泥厂等同档次品牌3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省建筑构件工程公司、番禺合和、中山三合、中山宏基、中山建华、三友等同档次品牌4高压型挤塑泡沫保温隔热板阿乐斯、富乐斯、杜肯等同档次品牌5膨胀型聚苯乙烯保温板(EPS)欧文斯科宁、无锡泰晨、杭州明敏上海恒福、常熟欣欣、上海薄天等同档次品牌6挤塑型聚苯乙烯保温板(XPS)南京法宁格、上海台春、上海上福、上海绿羽、杭州泰科等同档次品牌7保温装饰一体板浙江科达、山东巴夫利、河南宝润达、江苏久诺、上海亚士创能、威尔达节能科技等同档次品牌8防火门、窗286、(含钢制、木制防火门)、入户门(带防火及防盗功能)深圳蓝盾、白云南粤、广东捷胜、南海平安、南海三山、佛山桂安、广州威亚等同档次品牌9人防设备佛山华盾、天科、中南、巨安、天盾、羊城、佛山大地、佛山中晟等同档次品牌10防水材料(卷材)亚士、宏远、台实等同档次品牌11防水涂料亚士、宏远、台实等同档次品牌地坪漆秀珀、嘉宝莉、晋中等同档次品牌12夹板门、夹板百叶门广州亚派门业、深圳蓝盾、美心、欧派、TATA、盼盼、三和等同档次品牌13实木复合门智达家具、联诺门业、豪匠美业等同档次品牌14门锁五金广州汇泰龙、中山高利、英格索兰等同档次品牌15安全玻璃、普通玻璃南玻、深玻、信义等同档次品牌16铝合金门、窗、287、百页乐祥、南亚铝材、西南铝材、伟业、实德(大连)、闽铝、广东中亚铝业、南山铝业、亚洲铝业、坚美铝材、广州铝材厂等同档次品牌17屋面瓦佛山红狮、佛山建丰、紫蝴蝶等同档次品牌18隔音垫广州固良、广州新声、深圳唯珂等同档次品牌19块料楼地面东鹏、蒙娜丽莎、鹰牌2086、马可波罗、法恩莎、新明珠“冠珠牌”、新中源、萨米特等同档次品牌20块料内墙面东鹏、蒙娜丽莎、鹰牌2086、马可波罗、法恩莎、新明珠“冠珠牌”、新中源、萨米特等同档次品牌21块料外墙面东鹏、蒙娜丽莎、鹰牌2086、马可波罗、法恩莎、新明珠“冠珠牌”、新中源、萨米特等同档次品牌22墙体涂料多乐士、立邦、三棵树、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油漆、华润、288、嘉宝莉、雅士利、沙漠绿州等同档次品牌二安装类1成套配电箱、弱电箱箱体基业、白云、TCL、电工、广州珠江开关、广州义明、广州澳控电气、深圳任达、新峰电控(新昌)、广州市吉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南洋电气有限公司、广州市盟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同档次品牌2配电箱内元器件(断路器、双电源切换装置、接触器等)西门子(5SY、3VT、3WT等中低端系列)、施耐德(E9、CVS、MVS等中低端系列)、ABB(S、Formular A、Emax1等中低端系列)、罗格朗(RX3、TLM、TLW等中低端系列)、常熟开关、“上联”牌(上海人民电器厂)、“黑猫”牌(上海精益电器厂)、289、“华五”牌(上海华通)、正泰、德力西等同档次品牌3插座、开关TCL、罗格朗、施耐德、公牛、鸿雁、松本等同档次品牌4电力电缆、电线番禺电线厂、广州电线厂、广州南洋、珠江电缆、华洋电缆、上海高桥、广东天虹等同档次品牌5桥架文兴、金来、中兴、联标、壹方,汾江,品发、宇恒、等同档次品牌6消防风机、人防风机沈鼓SBW、浙江上风、Howden豪顿华、章鼓、南方风机、亿利达、百城空调、科禄格、泰昌等同档次品牌7建筑管线抗震支撑系统优力克(深圳)、安固士、雅仕格(北京)、雅昌(深圳)、优尚、杰孚、圣大中远(江苏)、西安太固、共源,映煊,鼎创、图固、科创等同档次品牌8室内照明灯具三雄极光、佛山照明、雷士、TCL290、欧普、鸿联灯饰、上海亚明、环球、松本、光为等同档次品牌9户外照明灯具(LED光源)悦时、广东亮美集、银雨、雷士、上海亚明、佛山照明、浙江阳光、三雄极光等同档次品牌10户外照明灯具(非LED光源)欧普、常州嘉顿、上海亚明、佛山照明、三雄极光、TCL等同档次品牌11应急灯、指示灯TCL、佛山照明、松本、光为、三雄极光、雷士等同档次品牌12金属线槽广州中兴、番禺宇恒、广州云俊星、文兴、金来等同档次品牌13三类插座松本系列、TCL经济系列、真善美系列等同档次品牌14电梯上海三菱(LEHY-)、日立(中国)(MCA)、奥的斯(中国)(Gen2-Comfort)、奥的斯机电(Regen-M)、通力(中国291、)(N Minispace)、蒂森克虏伯(中国)(TE-GL)、东芝(中国)(ELCOSMO-III)广日(Green max)、快意电梯(IFE)、广东凌王、广东广立等同档次品牌15排气扇美的、金羚、正野、钻石、绿岛风等同档次品牌16镀锌钢管(热浸镀锌)广州华捷钢管实业有限公司、泰丰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珠江镀锌钢管有限公司、广州钢管厂有限公司、宏钢置业、南粤钢管、正大天虹、广钢穗生、等同档次品牌17无缝钢管攀钢、武钢、首钢、宝钢、鞍钢、广钢等同档次品牌18钢塑管广州钢管厂、珠江钢管厂、广东华捷、顺钢等同档次品牌19球墨铸铁排水管及管件光华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山292、东潍坊亚西亚、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骏达管业等同档次品牌20PVC管、双壁波纹管、复合管联塑、雄塑、日丰、顾地、广化锋牌、康泰、华友,兆建,联弘、广熙等同档次品牌21水表宁波牌、福州中国、宁波东海、北京京源、埃美柯集团有限公司(埃美柯)、广州自来水等同档次品牌22阀门广东永泉阀门、上海冠龙、广州佳福斯、福建实现、天津塘沽TVI、广州富力通,上海冠龙标一、精嘉、良精、上海正丰等同档次品牌23龙头、淋浴器九牧、法恩莎、箭牌、联塑(领尚)、中宇、成霖、朝阳CME等同档次品牌24水泵上海水泵厂、长沙水泵厂、瑞洪泵业、上海熊猫、广州市昌宁机电设备、白云、广一、上海海德隆、上海凯浦、上海上穹山东双293、轮、上海连成、上海凯泉、广东肯富来等同档次品牌25大便器、洗手盆(配套)钻石、塞纳、佛山东鹏、鹰牌、联塑(领尚)、九牧王东鹏(广东)、法恩莎、箭牌卫浴、恒洁等同档次品牌26柴油发电机组道依茨、大宇、玉柴、康明斯、三菱重工等同档次品牌27柴油发电机组(800KW以上)韩国大宇、美国康明斯、美国卡特彼勒、日本三菱、英国帕金斯等同档次品牌28压力仪表上海仪表厂、西安仪表厂、重庆川仪仪表厂等同档次品牌29火警报警系统(电气火警监控系统、防火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系统)北大青鸟、泰和安消防、西门子、海湾、北京利达、天广消防,平安消防,复兴消防等同档次品牌30母线槽伊顿、光乐、GE等同档次品牌31防排烟复合风294、管成都恒科、南京迅腾、福建天利等同档次品牌32防排烟分管防火板保全、新元素、松本等同档次品牌33防排烟余压监测系统北京首控、北京乐鸟、中消恒安、苏州索创等同档次品牌34抗震支架深圳优力可、深圳置华、浙江山力得、上海喜利得、广州派来固、共源,映煊,鼎创等同档次品牌35消防栓深圳赋安、广东平安、天广消防、深圳金安、上海金盾、闽山、广州南粤、复兴消防等同档次品牌36喷淋系统深圳赋安、广东平安、天广消防、深圳金安、上海金盾、闽山、广州南粤、复兴消防等同档次品牌37消防泵及稳压罐、喷淋泵、排污泵凯仕(上海)、巨泵(青岛)、连成(上海)、山东双轮、凯泉、上海奥利、长沙泵业、东方等同档次品牌38卫生间通风器295、欧普、中汇(江苏)、华能(武汉)、亚都(北京)、美的、TCL等同档次品牌39生活变频增压给水设备熊猫、上海连成、凯泉、长沙远科、广义(成都)荏原、格兰富、威乐等同档次品牌40气体灭火系统武汉安达、上海金盾、上海鸣宇、南消“金枪鱼”、天广消防、川消、新纪元、天津盛达、气宇,致远,高旺等同档次品牌41恒温恒湿空调器大金、艾尔斯派(广东)、海尔、中研日立科技(深圳)、高力、格力、三菱电机等同档次品牌42电开水器美的、吉尔美(青岛)、海尔、风都(上海)、骏诺(南京)、锦江百浪等同档次品牌43石膏板、轻钢龙骨杰森、雪丰、泰山TS(山东)、太威、宝欣等同档次品牌44硅钙板埃特、松本、东上、汉德邦、固的(杭296、州)、鼎康(广西)、盖金牌等同档次品牌45幕墙、门窗五金广东坚郎、远大(沈阳)、顶固、中航三鑫、浙江兴三星、九牧、广东合和、斯泰等同档次品牌46装饰五金名门、日丰、汇泰龙(广东)、华艺、雅洁(广东)、坚朗(广东)、顶固(广东)、合和等同档次品牌47耐候胶、结构胶白云(广州)、硅宝(成都)、好固(佛山)、杭州三鹰、杭州之江、安泰(广州)、山东永安、斯泰等同档次品牌48木工板、胶合板、装饰板(环保等级为E1级及以上)千年舟、金鲁丽、大王椰、鹏鸿(辽宁)、福湘(湖南)、福庆(江苏)、美溯木饰面板等同档次品牌49实木地板永吉(北京)、高牌、莫干山、世友、林森、菲林格尔(上海)等同档次品牌50防静电地板297、友联(河北)、汇丽(常州)、华一(常州)、佳辰(常州)、江苏向利等同档次品牌51铝合金扣板宝兰(浙江)、欧陆(广东)、众鑫(江苏)、奥普(上海)、新景(佛山)、上海吉祥等同档次品牌52地弹簧摩登、雅洁(广东)、信朗(香港)、盖泽、坚朗、皇冠、GMT等同档次品牌53综合布线系统耐克森、德特威勒、天津澳津、普天天纪、英特曼、上海零线、3M、MMC等同档次品牌54应急电源(EPS)晨翌、北京动力源、广东柏克、易事特、合肥阳光、大连国彪、青岛创统、冠军等同档次品牌55不间断电源(UPS)台达、科士达、易事特、冠军、华为、索克曼、山顿、大连国彪、北京动力源、等同档次品牌56PVC、PPR等管材中财、同正298、伟星、龙胜、宝士特(吴江)、皮尔萨(江苏)、索邦(上海)等同档次品牌57数字智能巡检、试水控制系统成都英派瑞、浙江尼古拉斯、北京科进、湖北慧中、泰格(沈阳)等同档次品牌58管道保温材料莱森(廊坊)、旺卓(上海)、中浩(天津)、科安(西安)、杰热(上海)、欧文斯,优比,阿乐斯、赢胜、华美、凯杰等同档次品牌59视屏监控系统大华、三星安防、海康威视、苏州科达、英飞拓(深圳)等同档次品牌60楼宇对讲安防系统浙江大华、广东安居宝、福建冠林、慧锐通、三星安防、立林、i-PANEL等同档次品牌60中央空调末端设备新晃、格力、天加、美的、国祥、格林、风神、海尔等同档次品牌61多联式中央空调系统大金(VRVD299、系列)、日立(Flexmulti D系列)、东芝(SMMS C系列)、三菱电机(除CITY MULTI系列外)、三星(SUPER DVM S系列)、三菱重工(KXZ系列)、松下(FSV 7N)、格力(GMV5S系列)、美的、天加、海尔等同档次品牌62离心式冷水机组特灵(国家二级能效)、约克(国家二级能效)、开利(国家二级能效)、麦克维尔、顿汉布什、博世、美的、日立等同档次品牌63螺杆式冷水机组顿汉布什、博世、LG、荏原、日立、大金、特灵、约克、开利、麦克维尔等同档次品牌64风冷式螺杆机组顿汉布什、博世、LG、荏原、日立、大金、特灵、约克、开利、麦克维尔等同档次品牌65风冷式涡旋机组顿汉布什、博300、世、LG、荏原、日立、大金、特灵、约克、开利、麦克维尔等同档次品牌66空调系统阀门欧文托普、卡莱菲、丹佛斯、上海标一、上海正丰、广东永泉等同档次品牌67空调水系统平衡阀欧文托普、卡莱菲、丹佛斯、上海标一、上海正丰、广东永泉等同档次品牌68空调水系统电动阀欧文托普、卡莱菲、丹佛斯、上海标一、上海正丰、广东永泉等同档次品牌69变风量空调器、高静压风机管盘约克、特灵、开利、美的等同档次品牌70锅炉单级离心泵、单级卧式离心冷水泵威乐、格兰富、ITT、连成、白云等同档次品牌71燃气容积式水加热器集成机组杭特、美的、威乐、佛山确正等同档次品牌72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空气源热泵(循环式)瑞美、美的、派沃、佛301、山确正等同档次品牌73承压式热水罐、不锈钢储水罐、供热罐杭特、热高、森松等、佛山确正同档次品牌74热水供应系统循环泵、空气源集热循环热水泵ITT、东方、威乐、佛山确正等同档次品牌75座椅大丰(浙江)、奇耐特(北京)、时尚(北京)、丽江(广州)、恒林(浙江)、百利(广州)等同档次品牌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16.3.1争议和裁决的解决程序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提交 项目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R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302、诉讼。(以下无专用条款正文)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1.承包人联合体协议附件2.项目管理协议附件3.履约保函格式附件4.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格式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6.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书附件7.廉政协议书附件8.施工阶段BIM模型深化与应用工作要求附件1:承包人联合体协议(请放置投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扫描件)附件2: 项目管理协议附件3:履约保函格式履约保函 查询编码:致受益人 :因 (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 (合同或协议名称),我行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 整(下称“保证金额”)。二、303、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 1 种:1.本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2. 此栏空白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叁拾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一)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1.一项书面声明,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2. 证明被保证人违反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及有责任支付你方索赔金额的证据。(三)索304、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五、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六、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七、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被保证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行均有权主张。八、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此栏空白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此栏空白),按照申请仲裁时该305、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九、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消灭,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十、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一、其他条款:1.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自动失效,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行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2.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行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即每个银行营业日【17:00】点前,否则视为在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到达。 十二、本保函自我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306、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发日期 年 月 日保函查询网址: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互联网站“”“公司机构首页”“保函查询”栏目。该网址查询及显示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陈述或承诺,查询及显示结果与本保函原件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保函原件为准。附件4: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格式缺陷责任保修金担保函( 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工程缺陷责任保修金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工程缺陷责任保修金。我方愿意就你方307、提供给承包人的工程缺陷责任保修金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 担保有效期自承包人收到工程缺陷责任保修金之日起生效,至缺陷责任期限届满,即年月日。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天内无条件支付。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签约代表人:(签字)地 308、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年月日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确定的施工范围,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309、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设备保修期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保修期24个月。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310、双倍从缺陷责任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五、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承包人开具经发包人提前审核认可的、由国有或国有参股银行出具的、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与审定结论3%等额的银行保函。发包人收到保函后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3%工程款,不计利息。承包人未开具保函之前,发包人暂扣3%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六、保函或保修金的退还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扣除事项,发包人在28日内将保函退还给承包人。保修金不计利息。七、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内容,以施工合同为准。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2年月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