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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276页)
2023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27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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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16601 2024-04-15 275页 1.05MB
1、 xxxx开发建设有限公司xxxx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xxxx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合 同 书xxxx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二O二三年 月合同编号: xxxx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xxxx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 工程地点: xx市xx县xx镇芙蓉北路西侧、万福路南侧 发 包 人: xxxx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承 包 人1: 承 包 人2: 签订时间: 2023年 月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1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9第四部分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61第五部分 合同图纸目录及合同图纸162第六部分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合同价款价说明2、163第七部分 附件177附件一 工程施工界面划分表177附件二 项目材料设备供应、品牌范围、采购方式及权限表185附件三 设计管理要求、设计成果提交要求及设计单位要求 187附件四 产品设计交付标准194附件五 合同支付的具体方式及要求203附件六 项目工期要求及节点考核奖罚208附件七 项目现场管理违约处罚细则211附件八工程质量保修书216附件九 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人员附表(与中标通知书一致)229附件十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229附件十一工程结算承诺书232附件十二廉政责任协议书233附件十三 工程施工不可签证事宜的规定236附件十四 总承包管理服务协议书237附件十五 委托付款协议253、3附件十六 咨询服务单位管理合同255附件十七 第三方检测评估标准256附件十八 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与变更违约金计取表268附件十九 xx集团安全生产违规、违约行为处罚细则269 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全称): xxxx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1(全称): 承包人2(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xxxx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 xxxx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二)工程地点: xx市xx县xx镇芙4、蓉北路西侧、万福路南侧 (三)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xx发改审(2023)113号 (四)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五)工程内容:本项目一期工程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约 (最终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建筑内容为厂房、宿舍及设备用房等,并配套景观绿化、道路、综合机电、消防、给排水、供配电等。(六)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本项目全部工程的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EPC),并对工程的设计、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具体范围如下:设计范围:除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扩初设计、燃气工程设计、智慧园区设计、二次供水供电设计(供配电设计在EPC范围)之外所有的工程设计工作,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间的现场配5、合和技术服务,相关二次深化设计工作等。土建施工图设计(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消防、电气、弱电等全专业)、基坑支护设计、边坡支护设计、装配式设计、景观施工图设计、配套用房(宿舍、食堂、餐厅、岗亭等)精装修设计、BIM设计、绿色建筑、幕墙门窗栏杆百叶设计、抗震支架设计、钢结构专项设计、停车划线专项设计、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泛光设计、标识设计、智能化设计、发光字设计、其他零星工程设计、施工工作所需二次深化设计。施工及采购范围:本项目除供配电、供水、燃气以外的所有工程施工及采购,以及设计、分包过程中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服务。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分包工程,除主体工程以外,其他部分的分包工程确定的实6、施单位,必须经发包人认可。专业分包工程范围暂定为:成品岗亭(含空调、办公桌椅等)、道闸系统、精神堡垒、地面交通标识、景观标识、导示系统、部分弱电主机设备类等相关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分包工程应按照合同相关约定确定单位。合同未约定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中相关约定选择分包单位,并报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具体分包及其与总承包合同界面划分详见“第七部分:附件一 工程施工界面划分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合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相关约定确定单位。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所有专业分包方承担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施工等职责,包含现场协调、分包合同签订、工程款支付及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等,确保7、项目整体工期、质量目标的实现。二、合同工期项目总工期 日历天。项目开工日期暂定: 2023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现场书面通知为准,不包括承包人准备及搭设临时设施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在开工之前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完成日期如下:项目毛坯竣工验收 年 月 日,竣工验收备案 年 月 日(含公共区域精装);承包人在进场前按发包人进度和现场管理要求上报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实施;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进度要求完成施工任务。(一)具体工期要求见“第七部分:附件六项目工期要求及节点考核奖罚”。(二)发包人、承包人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关键节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1)8、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寒冷、高温天气、大风、雾霾等不利气候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停水、停电、不利物质条件、政府行为或指令、重大会议、高考中考等各类考试、春节、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交通管制、两会、国家庆典、扬尘治理、沙尘暴、重污染、施工场地不足、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变化对工期的影响因素;(2)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3)劳务市场变化的影响;(4)竣工验收合格到竣工备案手续办理的合理时间;(5)在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及关键节点不变的情况下,承包人为保证工期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三、质量标准9、(一)工程设计质量标准:所有设计图纸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规范、规定,满足发包人要求,保证设计质量。承包人在设计中需遵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标准、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二)设备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关现行技术质量规范和设计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要求,以及满足设备联合试运转要求及验收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货物的正常使用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承包人产品出厂前均经严格的检验和测试,保证质量完全合格。(三)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地区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质量验收约定:1、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须一次性验收通过,10、达不到现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以是否能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获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认合格的文件为准),发包方有权拒绝接收工程,至承包方整改完毕之日止,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 300 万元,并承担所有的整改费用。2、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过程评估结果以湖南xx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第三方工程评估为准,具体考核按照湖南xx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方评估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一)本合同含税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金额:元)。1、设计部分合同含税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整(¥ 元);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增值税额人民11、币(大写) (¥ 元),增值税率 %2、施工部分合同含税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建安工程费不含税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增值税额人民币(大写) (¥ 元),增值税率 %;其中:(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安全生产费:人民币(大写) ( 元);(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元);(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4) 分部分项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5)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3、暂估价税金的约定,如采用工程项目招采方式的增值税税率为912、%;如采用货物类招采方式的增值税率13%。具体以暂估价招采时确定的增值税税率为准。 (1) 增值税率按现行税率标准执行, 如国家相关税务部门调整增值税税率,则以合同不含税金额为基础,未付款项按最新增值税税率计算。(2)鉴于施工图未最终出具,预算造价尚不明确,因此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预算情况对建安施工内容进行优化和调整,以保证投资不超过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发包人审计审定金额为准。(二)合同价格形式1、设计部分:暂定合同总价,施工图设计费含本合同范围内所有专业施工图设计费,设计费招标控制价按照EPC模拟清单建安工程审核金额计算,结算时按总包施工图预算审核结果结合设计优惠率计算13、设计费。 2、施工部分:发包人根据最终确定的施工图编制预算,对于承包人中标合同模拟清单中包含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发包人调整审批的单价执行;对于承包人中标合同模拟清单中不包含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原则组价后执行中标优惠率。施工部分中标优惠率=1-(中标总价设计总价暂估价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总价设计总价暂估价暂列金额)。施工图备案完成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第六部分“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合同价款说明”相关约定,就其承包范围部分,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根据预算最终审核结果签订确定合同价格的补充协议。3、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详见专用条款14.1.1合同总价。五、项目经理本14、项目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证号:湘 项目设计负责人:( ),一级注册建筑师证号: 项目施工负责人:( ),身份证号: 项目安全负责人:( ),身份号码: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一)本合同专用条款(二)中标通知书(三)本合同附件(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五)本合同通用条款(六)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七)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八)合同图纸目录及合同图纸(九)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合同价款说明(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十一)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15、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同一顺序文件若存在任何矛盾则以利于发包人解释为准;若技术文件之间存有任何矛盾,则以其中标准较高或要求较严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一)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二)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承包人承诺分包工程在进行分包前须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且分包工程施工方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否则产生的全部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16、承担,因此导致发包人经济损失或遭受行政处罚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发包人书面同意工程分包不代表免除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施工方资质的审核义务,该责任仍由承包人一方承担;不免除也不减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本合同约定的一切事项的责任。(三)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四)承包人特此立约向发包人承诺,决不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亦不能在施工过程中单方面自行停工,如有上述事件发生,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因此而导致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五)承包人承诺本合17、同工程款专用于本项目建设,并保证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文)等文件相关规定,保证按月足额发放建筑工人工资;承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文)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相关中小企业费用。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地点本合同于2023年 月 日在xx集团大厦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通知与送达本合同专用条款2.2条发包人代表及3.2条项目经理中载明的地址、电子邮箱为双方约定的地址、电子邮箱其中发包人专用条款2.2条发包人代表约定。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的任18、何通知,在有关一方的该地址面交时视为已送达;以邮寄方式发出的任何通知,在寄出后到达约定地址时视为已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并寄送后当日视为送达。本协议书项下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亦为该地址,该地址可以用于收取各类诉讼、仲裁等司法文书,按照该地址送达的,视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效力。本协议书任何一方可通知另一方变更其地址,变更生效时间为通知中指明的变更日期,如通知中没有指明变更日期或指明的日期早于通知送达日,则变更生效时间为通知送达日。如一方变更地址未通知另一方的,原约定地址仍为有19、效送达地址。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发承包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起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18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各执 份。 发包人:(盖章)(发包人)xxxx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1:(联合体牵头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人20、2:(联合体成员)(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21、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922、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地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项目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地负责履行合同设计部分的代表。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23、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他临时设施。1.1.16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资料。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24、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25、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26、试验。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27、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28、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29、,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50 3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3 当地,指项目所在地。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合同附件(6)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31、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32、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33、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1.6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34、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35、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36、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37、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38、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39、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 承包40、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1、.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顺延竣工日期。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42、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工期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43、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44、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45、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3.4 安全保证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 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 由承包人负责。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46、1 工程设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地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 现场保安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47、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3.8.2 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48、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49、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在专用条款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50、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 设计进度计划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51、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52、相应费用。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 款的约定, 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53、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2 采购开始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包括施工进度计划54、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 竣工日期(1)承包项目55、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56、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 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57、6 暂停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 安排各自的工作。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58、由承包人负责。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59、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60、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承包人应对专用条61、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62、。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在满足条件基础上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63、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64、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65、。5.2.2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66、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 遵守标准、规范(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67、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68、间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3 设计阶段审查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5.3.2 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69、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70、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5 知识产权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6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发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71、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72、。(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负责卸货至发包人指定地点,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73、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74、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 检验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75、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76、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77、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78、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收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79、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80、(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6.5 重新订货及后果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5.2 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81、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82、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第7条 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7.1.1 基准坐标资料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83、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84、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需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7.1.6 施工过程中需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85、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86、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87、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7.1.10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7.2 承包人的义务7.2.1 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88、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能按89、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应90、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91、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7.2.892、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7.2.9 施工资源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93、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7.2.12 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7.2.13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7.3 施工技术方法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94、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4 人力和机具资源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2 承包人95、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5 质量与检验7.5.1 质量与检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96、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97、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98、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99、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期。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100、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101、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102、,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103、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104、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105、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106、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107、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7.8.3 现场安全管理(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108、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109、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110、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111、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8.5 事故处理(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112、,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第8条 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8.1 竣工试113、验的义务8.1.1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114、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8) 竣工115、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9) 其它。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6) 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116、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损耗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117、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 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118、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 ,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119、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8.120、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8.3.1 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121、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122、的防护设施。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123、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4 延误的竣工试验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12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8.5 重新试验和验收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125、由发包人承担,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4) 因发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126、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127、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5) 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128、:(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9条 工程接收9.1 工程接收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129、(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2 接收证书9.2.1 承130、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9.3 接收工程的责任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131、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9.4 未能接收工程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132、关责任。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第10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0.1 权利与义务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133、,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仍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134、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项目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135、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3) 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136、。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137、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138、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发包人原139、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10.3.140、3 试运行考核(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141、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10.4.1 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142、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4.3 按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10.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143、行此项试验。10.5.2 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6 未能通过考核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144、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承包人对未能通145、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2 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146、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147、除外。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148、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2.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149、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12.1.3 分150、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12.2 竣工验收12.2.1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12.2.3 分期竣工验收分期151、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 变更权13.1.1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3.1.2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不足或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合同条款已明确由承包152、人承担的风险内容不属于变更。13.1.3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 变更范围13.2.1 设计变更范围(非承包人原因造成)(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完成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完成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完成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153、;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 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2 采购变更范围(非承包人原因造成)(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154、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3 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现场其他签证;(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4 155、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156、程。13.2.6 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3 变更程序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157、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158、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3.3.4 承包人根159、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但如属于承包人的工作不足或缺陷,承包人应自己负责。承包160、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161、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13.5 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方法。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162、他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3.7 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钢筋、商品混凝土、砌体、预拌砂浆主材加权平均价格变动超过招标当下基准信息价3%,涉及承163、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在结算时进行调整;(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道路中断等,单项造成工程现场停工持续超过24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 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164、1 合同总价本合同施工部分为单价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按实结算。14.1.2 付款(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 发包方采用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银行保理、再保理、供应链ABS/ABN、云信支付、委托支付等或组合使用以上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发包方以自身名义/或委托其他公司代为支付的,视为发包方已向总承包方完成了相应的款项支付。发包方可自主选择支付方式,总承包方无条件接受并配合完成相关支付。(3)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165、定。14.2 担保14.2.1 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2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3 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 预付款14.3.1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2 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166、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支付给承包人。14.3.3 预付款抵扣(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167、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14.4 工程进度款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14.5.2 缺陷责任保168、修金的支付(1)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2)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169、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170、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6.2 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171、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172、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4.8.1 付款条件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14.8.2 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14.8.3 工程进度款(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173、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14.9 税务与关税14.9.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14.9.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14.10 索赔款项的支付14.10.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174、,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14.10.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175、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14.11 竣工结算14.11.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11.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14.11.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1.176、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14.11.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1.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1.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4.11.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发包人未能按14.11.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177、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2)根据14.11.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178、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1.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14.11.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承包人未能按14.11.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179、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1.8 竣工结算的争议如在发包180、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18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5条 保险15.1 承包人的投保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181、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182、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 保险的其他规定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第183、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16.1 违约责任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184、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16.2 索 赔16.2.1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185、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4)承186、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187、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去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188、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3 争议和裁决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189、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项。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第17条 不可抗力17.1 不可190、抗力发生时的义务17.1.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17.1.2 通报义务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191、理:(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第18条 合同解除18.192、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1.1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193、(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18.1.3 解194、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195、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196、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197、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18.1.6 承198、包人的撤离(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199、.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200、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201、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18.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202、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203、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204、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205、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19.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19.2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3 后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20条 补充条款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的变更(如有)、合同价格调整(如有)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经过发包人初审、发包人集团相关部门复206、审最终确定的合同结算价格。1.1.48 缺陷责任期: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的情形如下:除以下情形外,任何自然现象、瘟疫、政府行为(包括政策变动、政府征收征用等)、社会突发事件(包括战争、暴动、骚乱、恐怖主义、军事活动、罢工、游行、阻工等)、恶劣天气等均不能视为不可抗力:(1)【12】级以上台风(项目所在地气象局及以上发布);(2)【6】级以上地震;(3)【100】年一遇的雪灾(项目所在地气象局及以上发布);(4)火山爆发;(5)海啸;(6)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建设主管部门明确发文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207、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当按照专用条款17条不可抗力约定履行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的通知等义务。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无。1.2 合同文件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本合同附件(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合同图纸目录及合同图纸(10)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合同价款说明(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除非合同另有208、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本合同而签署、签发、签收的有关补充协议、指示、通知、决定、纪要、备忘录等亦具有合同约束力,其优先解释顺序应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上述合同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有歧义或矛盾,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按上一条所排列的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同一顺序文件若存在任何矛盾则以利于发包人解释为准。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与“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图纸”中要求和标准较高者为准,对何者为较高/较严之标准,以发包人解释为准;承包人在投标期间提交的资料中任何与209、招标文件内容不符的自拟条件和说明,除在合同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被发包人所接受外均属无效。同时在投标期间提交的技术部分,如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设备、材料的型号、参数等资料只作参考之用,并须有发包人按合同要求在施工期间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实施。1.3 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1.4 适用法律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计、施工期间国家和地方现行及已颁发将要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1.5 标准、规范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设计、施工期间国家和地方现行及已颁发将要执行的标准、规范。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210、: / 。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由承包人提出规范、标准规定,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执行。需研发试验和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等相关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见招标文件。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按发包人的要求(最迟不超过发包人通知后 7 日)。1.6 保密事项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6开工前提供红线内的水、电接驳点,供应量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承包人进场后,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2.1211、.7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2.1.8监督承包人组织监理人、地勘单位、质监单位以及各专业分包单位等参加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及编制会议纪要。2.1.9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2.1.10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处理方案的审核、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2.1.11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管理等实际需要,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布置(如领导视察、检查通道的布置、材料堆场位置等)进行调整,不212、另行计取相关费用。2.1.12发包人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参建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管理,承包人设计负责人对项目参建各设计单位管理需符合发包人相关设计管理要求及标准。2.1.13发包人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参建施工单位进行管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全力予以配合。2.1.14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即可责令承包人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王奇林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13707484989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213、:xx集团大厦32楼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合同,负责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管理、设计变更、工程物资采购、现场监督管理,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索赔、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初步审查,对承包人要求进行答复,签发文件,负责协调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工期和费用调整的,最终确认应当由发包人盖章方可生效。如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代表的前述任何涉及工期和费用调整的批准、指示但未经过发包人盖章的,承包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确认是否同意发包人代表发出的该项批准或指示;如果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代表的批准或指示实施工作但未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214、盖章同意且也未能获得发包人盖章追认的,承包人因遵守发包人代表的批准、指示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因此要求获得工期顺延和增加价款。2.3 监理人2.4.1 监理单位名称: ; 工程总监理姓名: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监理的范围:本合同范围内涉及的设计、施工准备、施工阶段及施工保修阶段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进行监理,具体以监理合同为准。监理的内容:见监理合同。监理的权限:根据工程监理合同行使监理人权限,监理人权限的行使需预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同意的证明。所有由监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215、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只要与本工程的承包商主要人员的变动、合同价格、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变动、质量、建筑使用功能、分包人和供应商的选择、材料和工程设备审批等有关,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的审核并批准,并有发包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的签字,方可成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如承包人收到监理的批准、指示但未经过发包人盖章的,承包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监理确认发包人是否同意其发出的该项批准或指示;如果承包人按照监理的批准或指示实施工作但未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盖章同意且也未能获得发包人盖章追认的,承包人因遵守监理的批准、指示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因此要求获得工期顺延和增加价款。监216、理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监理人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关合同以及本合同行使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承包人应当明确知晓:(1)监理人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2)所有由监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超出上述条款约定的“监理的权限”的,发包人不受到监理人签发相应文件的约束,承包人无权以类文件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3)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决定将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某些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其他机构、咨询单位或个人。发包人在做这种决定后7日内,应将这种决定的细节以书面形式通知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内的各相关方217、。如果发生这种委托,则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应按照发包人的委托由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咨询单位或个人来行使,合同中相关条款也应做相应的解释。(4)承包人应将依据合同发给监理人的所有函件、报告等复制给发包人。(5)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发包人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6)当发包人和监理人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发包人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7)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218、实施监理人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2.4 保安责任2.4.1 保安责任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本项目保安管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2.4.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承包人在【7】天提出制度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2.5 咨询服务单位代表咨询服务单位代表的姓名: ; 咨询服务单位代表的职务: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咨询服务单位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合同及发包人的权利,负责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管理、设计变更、工程物资采购、现场监督管理,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索赔、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工219、程款支付等初步审查,对承包人要求进行答复,签发文件,负责协调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工期和费用调整的,最终确认应当由发包人盖章方可生效。咨询服务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接受发包人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承包人收到咨询服务单位代表的前述任何涉及工期和费用调整的批准、指示但未经过发包人盖章的,承包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确认是否同意咨询服务单位代表发出的该项批准或指示;如果承包人按照咨询服务单位代表的批准或指示实施工作但未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盖章同意且也未能获得发包人盖章追认的,承包人因遵守咨询服务单位代表的批准、指示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因此要求获得220、工期顺延和增加价款。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利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具体要求如下。(1)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全过程全专业施工图纸(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消防、综合机电、绿建、智慧园区、景观等全专业施工图设计,以及幕墙及门窗深化设计、泛光照明专项设计、钢结构专项设计、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交通划线及标识标牌专项设计、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基坑支护专项设计等)、基坑监测及沉降观测方案、桩基及主体结构检测方案、技术交底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提供网络图和横道图)、221、完成工程量和资金计划、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和用款计划、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申请、施工图预算、竣工档案资料、计量文件、支付文件、结算资料、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施工和安全月报、周报、其他所需的图像及文字资料、本合同规定的声像及文字资料等。除专用条款中有特别规定外,承包人文件的提供份数均不少于4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需在7天内组织完成施工图图审、答疑、技术交底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并在7天内作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表,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每周末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本周的相关报表事项完成情况和下周事项计划安排;每月25日前向发包222、人和监理人提供详细的本月的相关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和次月事项计划安排。发包人和监理人将对确认的相关文件报表事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监督,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执行,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时间为事件发生前3天;工程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15日内,承包人需协助发包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应按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向发包人报送竣工档案。竣工档案由承包人负责主送,发包人档案管理员协同报档案馆验收。(2)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的施工图纸,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20套全专业施工图223、纸(含4套装订版)晒印蓝图,另需提供报建图纸8份。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不足,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要求增加,承包人应当增加且相应的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城建档案馆备案要求及物业使用方要求(具体参照商品房移交给物业公司的资料标准)的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5套(含原件3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城建档案馆收取的所有费用。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一个月内(如属于竣工备案所需的资料,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224、:书面及电子文档(刻制光盘)。本条(1)(2)(3)中所述承包人应提供图纸、文件数量均为暂定数量,如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认为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数量不足,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增加相应套数图纸、文件,承包人应当增加,且重新提供的图纸、文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不超过 3 日内提供相应套数的图纸、文件。(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提供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错误、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由此带来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5225、)图纸的优化承包人在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发包人企业标准及项目配置标准的前提下进行设计,设计成果应是满足上述要求最经济的设计成果。若发包人聘用了独立第三方优化单位或精审单位,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独立第三方优化单位或精审单位所需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数据,并在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前提下按优化公司或精审单位意见将图纸修改到位,相关配合及修改图纸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6)图纸的修改和补充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审核确认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图纸变更修改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系统审批时,相关变更审查费用由承包人负226、责。(7)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上述约定的施工图和承包人文件。(8)对根据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监理人的指示或一般常识性要求需要制作的综合管线图、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或配合图(也称“施工图”,但此类施工图不应理解为合同图纸)的工作,承包人应精心制作并及时报批。承包人绘制的加工图和大样图等应在各方面都是完整和规范的,并应对其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21天内将此类图纸和必要的辅助资料(包括可编辑的电子版图纸)报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9)承包人应负责安排其分包人(包括分包人和分包供应商)绘制和报批必要的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等(该227、类图纸即便经过了发包人审批同意,除非构成本合同第13条约定的变更情形,发包人不调整费用或顺延工期),并负责总体配合协调工作;为保证本工程和各分包工程、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叉配合,承包人应制作用于各工序的交叉协调的配合图并在相关工作开始前21天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以保证工程施工的完整性。(10)绘制和报批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和协调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充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1.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合同约定的日期内,由承包人负责办理验收、签发并领取,发包人配合。如政策规定造成验收程序的改变,承包人也需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228、收备案表后,方可认为承包人完成了所有承包内容。(2)积极组织对设计图纸进行交底及会审,书面提供设计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的错漏及冲突等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开工前认真核查设计图纸,进行现场核对并提交图纸审查报告,当各专业图纸存在信息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各专业设计图纸不交圈)的情况,承包人需通知发包方(监理),由发包方(监理)确认实施图纸版本、内容及做法,若承包人自身原因未通知发包方(监理)或未经发包方(监理)确认而施工所导致的返工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承担政府文件规定应缴纳的费用、保险费、竣工档案整理相关费用及完成所有措施项目所需的229、费用,且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安全保护、临时工程和脚手架的设计和施工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对工地现场进行降水及监测须按图纸及国家规范执行。(6)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场地和相关配合。(9)配备专职的预结算人员满足计量的工作需要。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书面报送施工计划和本月工程完成情况月报,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进度款时间。(10)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11)参加230、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12)施工中所有的设计变更需发包人签字后方可执行,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前述设计变更除非符合专用条款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否则不视为变更,承包人不能因此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或顺延合同工期。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13)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给分包单位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231、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或经发包人/监理人督促整改而仍未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完成该部分工作,承包人同意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当月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向第三方单位支付(费用以发包人核定金额(即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单位完成该项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乘以1.2倍的系数为准,扣除或向第三方单位支付由发包人按需选择),承包人当月工程款金额需在扣减上述费用后计算并支付,当月工程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从下月工程款中扣除直至扣减完毕止,因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不得对发包人提出索赔,并应在人工、材料、设备、场地、装卸、运输、保管、施工安装、合同签订、行政审批232、及备案等方面给予全力配合。(14)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厕所污水的外抽和垃圾清除外运及相关的一切费用。工程进行期间,现场应分栋分类设置垃圾池,并做好醒目标志,承包人须尽快并经常性从工地上清除一切垃圾(包含不用的、多余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并运至符合政府规划的场地(承包人自主选择确定)。承包人应遵循发包人的关于清除垃圾或整理工地的指示,直至符合发包人要求为止;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清理不及时或不彻底,发包人可直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清理,其产生的所有费用(无须经承包人确认)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需额外向发包人支付20%的管理费。(15)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之义务。(16)承包人负责做好门前233、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17)临时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在场外食宿、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及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认可上述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18)承包人承担因违反以上各条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和向发包人提出经济和工期补偿要求,确保不会因上述原因使发包人声誉受到不良影响。(19)根据需要,承包人应无偿提供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办公场所和生活用房,具体见附件。(20)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及监理检查并签字确认。(21)发包人在水、电移交后,承包人负责用水用电234、管理,必须确保发包人及各分包单位的用水用电。水、电设置点位置的维护、管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水、电费用按表计量,费用由发包人代为缴纳,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承包人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通讯线路的架设及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通道的修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水电费增值税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补偿。(22)本工程施工所需设备、临时设施进入现场后,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需运出现场,需征得发包方、监理方的书面同意。(2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24)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并235、做到专款专用。(25)承包方负责项目建设一切对外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住建主管部门、质监站、安监站、城管局等一切与本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协调,同时应处理好与项目所在地的区、街道、村等部门以及村民的衔接和关系协调并负责处理扰民和民扰工作。负责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证前(含施工许可证)、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26)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各级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接待准备,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7)承包人需提供施工资质和专业增项资质的扫描件或盖公章的复印件;且承包人需提供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专业增项资质的扫描件或盖公章的复印件。(28)合同执行:承236、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竣工并保修。在涉及或关系到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承包人都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遵守和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涉及同一工程施工内容,合同约定多个标准执行的,承包人应提前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明确标准后方可施工。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29) 其他说明a)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收到发包人通知5日内,承包人需安排设计单位与发包人进行工作)。b)开工通知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审表后15天内,监理人在发包人指示下签发开工令。c)接收工地发包人提前至少7天通知承包人接收工地,承包人须在通知注明的日期按时接收;不能因工地上237、有任何问题而拒绝接收,承包人接收工地后须马上展开工作。工地场地如不满足承包人使用,承包人须自行安排解决场地不足的问题及承担相关费用。3.2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承包人应按当地相关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在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按当地相关部门核定的交存金额支付至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按时正常支付。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及当地相关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账户,并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发包人238、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a. 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承包人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所收工程款项,应当优先支付员工(含农民工)工资,因欠付员工(含农民工)工资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所涉纠纷由承包人处理。承包人应对总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负总责,将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工作纳入管理范畴,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并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239、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负责该项目工资按月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在该项目醒目的地方公示。承包人应对分包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作实名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承包人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并督促分包企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包代管。具体按照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的相关法规制度执行。b. 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领取人签字记录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c.承包240、人应当按国家、省、市、当地相关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d、如果因承包人无故没有按时、按量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因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的除外),发生农民工集体上访或闹事等情况,承包人应按每次事件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50万元的惩罚性违约金。e、如果因承包人没有按时、按量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导致发包人代为支付,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代为支付金额3倍的惩罚性违约金。3.3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负责设计及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造价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项目内外的组织协调,以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规范等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241、限于上述事项。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为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配合项目经理履行合同中施工管理工作的代表。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为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配合项目经理履行合同中设计管理工作的代表。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为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配合项目经理履行合同中设计管理工作的代表。3.2.1 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负责人与项目设计负责人职责3.2.1.1项目经理姓名: ;身 份 证 号: ;执业资格等级: ;注册证书号:湘 ;执业印章号: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信 箱: ;通 信 地 址: ;项目经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242、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2)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3)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4)负责本项目的内部管理、外部协调,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等,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切书面文件凡经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发包人有权视为其已经取得承包人授权。3.2.1.2施工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等级:/;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项目施工负责人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2)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与施工工作相关的义务;243、(3)负责对项目施工实施的全过程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服务;(4)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切与施工相关书面文件凡经项目施工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发包人有权视为其已经取得承包人授权。3.2.1.3设计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等级: ;注册证书号: ;执业印章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项目设计负责人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2)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设计义务;(3)负责对项目设计实施的全过程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服务;(4)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切设计相关书面文件凡经项目设计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244、字确认后,发包人有权视为其已经取得承包人授权。3.2.1.4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或没有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包括安全负责人)、质量员(包括质量负责人)等人员(以下称为关键岗位人员,详见附件九: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人员附表)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50000元/每人次的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3.2.1.5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并与项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并按5245、万元/人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并予以扣除。承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需常驻工地管理,离开工地需向监理人和发包人请假,否则发包人按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与变更违约金计取表(附件十八)扣除违约金。驻地考勤请假制度及违约金计取依据,以发包人明确为准,如考勤记录与监理人的考勤记录有冲突,以发包人考勤记录为准。3.2.1.6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能更换,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发包人按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与变更违约金计取表(附件十八)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并予扣除。3.2.246、1.7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项目经理不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原因,发包人与监理人书面要求承包人更换的,承包人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按8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2.2 承包人人员 详见附件九: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人员附表3.2.2.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实施前,承包人应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负责人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工作内容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以上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的名单一致。本项目要求造价负责人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师证,造价员具247、有全国造价员证。要求向分包人报送的商务资料有造价师的签字盖章,在施工过程中对造价员报送的资料完整性、正确性负责。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2.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原因,发包人与监理人书面要求承包人更换的,承包人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248、予以撤换。承包人拒绝更换的,技术负责人按8万元/人/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按4万元/人/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3.2.2.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施工现场的,需提前3天报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3.2.2.4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施工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中的名单一致,确保项目实施中保持相对稳定。合同签订之日起,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到位。未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应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且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249、不得低于更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若项目实施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按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与变更违约金计取表(附件十八)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需常驻工地管理,要求驻工地现场时间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离开工地需向监理人和发包人请假,否则发包人按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与变更违约金计取表(附件十八)扣除违约金。驻地考勤请假制度及违约金计取依据,以发包人明确为准,如考勤记录与监理人的考勤记录有冲突,以发包人考勤记录为准。3.2.2.5关键岗位人员存在下列情形进行更250、换的,承包人应按合同附件十八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经建设单位确认,关键岗位人员因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失误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本人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3.2.2.6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班子无法胜任主要工程项目,严重违背承包合同(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投标书、投标澄清回复、中标通知书等)的主要条款,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按人民币4万元/次承担违约金。3.2.2.7承包人申请关键岗位人员更换的比例按下列原则确定:(1)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项目部人员更换比例不得超过关键岗位人员总数的30%;其他项目,人员更换比251、例不得超过关键岗位人员总数的50%。(2)因不可抗力因素的人员更换,不限制更换比例。3.2.2.8本协议中无法胜任工作指的是:(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管理人员;(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管理人员;(3)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者;(4)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3.4 分包3.4.1 分包约定3.4.1.1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览表、专业设计分包一览表中列出的工作事项及暂估价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3.4.1款及3.4.7款实施。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览表序号专业分包工程名称备注1以252、招标控制价为准/2/3/4/5/ 专业设计分包一览表序号专业设计分包名称备注1/2/注:材料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4.1.2分包人的确定原则:(1)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分包工程,除主体工程以外,其他部分的分包工程确定的实施单位,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合同未约定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中相关约定选择分包单位,并报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具体分包及其与总承包合同界面划分详见“第七部分:附件一 工程施工界面划分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合同“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相关约定确定单位。(2)合同签订30日内,承包人应根据本项目施工进度编制专业工程分包计划(包含暂估价项目)253、,报发包人确认3.2其他分包事项,除前述约定外的专分包承包人须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1)书面申请提交时间必须较分包单位计划进场时间提前15个工作日;(2)申请资料至少包含如下内容:拟定分包人的资质、类似业绩(如有要求)及拟定的分包合同等;(3)发包人有权同意或拒绝或要求承包人修改,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分歧时,以发包人的意见为准。3.4.1.3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在施工过程中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进度或施工质量或施工技术力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工程项目,另行发包给第三方施工。其另行发包的工程费用从承包人合254、同总价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且不得对发包人提出索赔,并应在人工、材料、设备、场地、装卸、运输、保管、施工安装等方面给予全力配合。3.4.3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本工程严禁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禁止分包。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按招投标文件约定,招投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解释顺序按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应于中标公示结束后10天255、内向发包人、监理人各提交2份。4.2 设计进度计划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交项目设计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收到发包人通知5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各提交2份。4.2.2 设计开工日期:设计开工日期以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开始,设计工期关键节点按照附件六:项目工期要求及节点考核奖罚执行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按照附件六:项目工期要求及节点考核奖罚执行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 因发包人延迟履行设计审查义务导致审查日期延误的,当且仅当该延误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情形下,承包人有权申请工期顺延。承包人的索赔申请按照专用条款4.5误期赔偿约定的时间和流程执行。(2) 因政府相256、关设计审查部门审批迟延等非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设计审查延误的,由此引起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予以承担。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合同签订后10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各提交2份。 4.3.2 采购开始日期: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后实施。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关键单项工程施工前15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各提交2份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15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各提交2份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项目施工进度计划须满257、足发包人主要节点要求,如强夯、桩基础、地面、主体封顶节点等。4.4.3 竣工日期本条修改为:按通用条款第4.4.3款约定执行。4.5 误期赔偿4.5.1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若本工程或任何一期工程(如工程是分期竣工的),因为以下原因可考虑工期延长,但该工期是否延长应以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文件为准: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之日起【7】天内书面确认是否予以延长工期,若发包人确认不予延长工期的,应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的,具体延长天数以实际延误天数为准:a)不可抗力;b)对已履行正常隐蔽验收手续的掩盖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查验结果显示有关258、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等原因(其他原因除外),不能在原定的完工日期或按本条款而延展了的完工日期之前完成,则承包人须以书面详细通知发包人,发包人须以书面批准有关工期合理的延长;c)发包人发出变更指示,且因该变更导致工期连续延误超过【15】天;d)发包人提出的暂停施工连续超过【30】天的;e)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工期延长的情形。(2)工期的延长并不附带任何额外费用,在延长工期期间所增加的项目也按原定的合同单价计算,存在相应补偿的,承包人须在导致损失或费用的上述原因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通知发包人索偿的意向及所根据的条款,并在1个月内呈交有详细计算及证据的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索偿将不获考虑。在任何259、情况下,发包人只承担上述第(1)条款的b)c)d)项原因引起的持续停工在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窝工费、机械停滞费补偿:以停工当天在现场施工人数为准(需监理书面确认人数),给予最高20天时间的补偿,窝工补偿为80元/人天;机械设施停滞补偿费用按机械台班定额中的机械停滞费计价或按湖南省造价管理站的关于机械停滞费计价规定计算(以较低标准计价)。如因第(1)条款的b)c)d)项原因(其他原因除外)持续停工超过20天,则承包人应合理调配本工程施工人员与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到承包人本地或外地其他工地,发包人不再补偿相关任何费用及损失。4.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260、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0.05%或人民币金额为: /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0%或人民币金额为: / 。如果上述逾期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工期延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预期利润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发包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不执行监理人指令或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双方约定各时间节点完成,导致工期各节点工期延后,工期不能顺延,除按本条支付逾期违约金外,按合同协议书及附件计算材料调差结算原则明确如下:a.若遇价格上涨,“施工期间”将严格按合同原定的单价执行。b.若遇价格下跌,“261、施工期间”以实际施工期间下跌后价格执行。(2)因承包人原因致项目过程节点工期延误,处罚详见第七部分:附件六项目工期要求及节点考核奖罚、附件七项目现场管理处罚细则。发包人有权将节点工期延误违约金在付款时扣除并计入结算金额,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减免承包人对合同工期的责任,也不应视为合同工期顺延的许可,如承包人未能通过合理赶工措施导致最终竣工日期延误的,发包人将有权按照竣工日期延误的误期损害赔偿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5.3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262、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承包人承诺已经在投标前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有关现场条件的资料及数据并仔细进行现场踏勘,且于投标时充分考虑上述物质条件,自行承担上述不利物质的风险和费用,除非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5.2.2条约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复验、复核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确认的,否则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不能以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为原因而提出任何索赔或工期延长。 。4.5.5提前竣工的奖励: 按照附件六:项目工期要求及节点考核奖罚执行 。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263、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其中,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 ;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本合同签订后 5 天内提供以下资料壹份:用264、地红线图;设计要点批文;满足国家方案深度规定的方案设计图纸。(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承包人提前自行收集所需的所有资料并承担费用。(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数据、资料、意见,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作为EPC工程总承包商应当对此类数据、资料进一步核查解释,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提供资料的延迟、不准确、不完善而减轻或免除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设计、采购及施工责任。5.2.2 承包人的义务本条第(1)项修改为:(1)承包人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复核,并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在收到专用条款5.2.1约定的资料后【7】天内未复核或未提出265、书面澄清或异议申请的,视为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全面,不存在错误或遗漏,由此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水准点、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确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延误或拒绝履行此项工作,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增加约定以下条款:(3)承包人的其他设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a)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具备设计所必需的经验和能力,各项设计分包或设计人员应满足设计单位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间的所有合理时间内,能按时参与发包人及监理人组织的讨论及266、会议。b)承包人应与本项目方案设计单位做好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协助方案设计单位出具经批复的方案设计图纸,并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图纸等约定完成设计工作。c)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设计职业道德,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收集、核实各类原始数据,按照行业规范、规程及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尤其不得出现利用未经证实的或虚假资料进行设计,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d)承包人应组织各专项设计分包对精装、景观、幕墙、泛光、弱电智能化等专项设计进行方案汇报,确保各项方案通过发包人的审批,并保证不超过各专项成本限额。e)承包人须全过程参与和组织施工图中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专项方案评审。承包人应267、配专职设计组常驻施工现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包括设计交底、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提供各类设计封样材料、协助审查施工材料样品、配合进行施工及设计方案的优化设计、处理现场设计变更、竣工试验及竣工验收等。f)承包人应安排设计人员进行驻场工作,项目设计负责人每月对现场进行驻场服务及巡检次数不少于7次,并每周向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周报。5.2.3 操作维修手册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文本2份及电子文件1份,竣工验收前。5.2.4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和268、份数按照合同附件六:项目工期要求及节点考核奖罚执行。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设计文件的汇报和审核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配合与监督,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具体时间由承包人安排并邀请发包人参加,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组织安排相关审查会议。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的,发包人可代为组织审查会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在支付给承包人的任意一笔款项中扣除。发包人及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审图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进行审查,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和第三方审图机构提出的审查修改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269、文件,直至审图机构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因承包人原因修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承包范围内的所有专项设计、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均需通过发包人的审核确认,发包人有权根据成本控制目标及优化要求承包人调整其设计方案。发包人审核、批准或确认的设计文件之间不一致的,除非符合专用条款第13.2【变更范围】的约定,否则不视为变更,承包人不能因此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或顺延合同工期。5.3.2本条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须在【5】日内向发包人补充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270、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包括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3.5本条修改为:发包人有权在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承包人应积极采纳,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建议、审查和确认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增加以下条款:5.3.6设计缺陷及限额设计责任(1)承包商271、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错误、失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包括本专业图纸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各专业之间的图纸核对不上或由于承包商原因与其他设计单位的图纸核对不上、图纸的深度不够等方面。由于以上承包商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商除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预期利润损失、资金占用损失、向第三人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交通费等)。(2)对因承包人设计错误、设计深度不足或设计不合理或其他仅可归咎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无论其是否经过设计审查或批准,也无论其工程量大小,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修改设计费用,并且不得272、耽误发包人的工作,且不得影响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日期。(3)承包人设计不满足限额设计要求的,按照附六:项目工期要求及节点考核奖罚承担违约责任。第6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6.1.1 发包人对工程物资要求(1)工程物资的要求: 见附件二:项目材料设备供应、品牌范围、采购方式及权限表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施工用主要各类材料和设备包括不限于钢材、水泥、轻质砌块、铝模、装饰装修材料、苗木、电梯、空调、消防设备、智能化设备等,承包人均需向发包人报送拟采用生产厂商资料,其中包括材料设备样品、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审定同273、意并封样后,承包人方可采购。未报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设备,除按发包人掌握的该材料成本价计入结算外,并由承包人按材料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除此之外需要根据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 第(2)项修改为:(2)承包人应保证其所供应的物料是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的,且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合同文件、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对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包括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所有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在监理旁站下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监理或发包人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274、能使用)。 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除非符合专用条款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否则不视为变更,承包人不能因此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或顺延合同工期。本条增加以下条款:(4)承包人在提议或确定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承包人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承包人已保证该材料、构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工艺、技术规范的要求,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使承包人对其性能是否符合各种技术要求免责。(275、5)已经送抵工地的设备材料,承包人不能擅自取走。发包人已经支付了款项的设备材料的所有权归发包人,但承包人仍须负责照管义务,并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部责任。(6)本工程不准使用含铅油漆、含易碎石棉或含多氯聚笨等任何对人有害的设备材料,且承包人必须确保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符合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必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中对材料要求的规定。(7)样品a)样品(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封样、招采封样、工程封样)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发包人对样品进行审批确认,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b)样品管理其他规定1276、)发包人“封样”或列明品牌档次(包括但不限于型号、颜色、质量标准等)的材料和设备,进货时按照样板及同档次品牌质量验收,如发现不符合样板质量要求或未按列明的同档次品牌采购,除按发包人掌握的该材料成本价计入结算外,并由承包人按材料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根据工程需要,因技术、来源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经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承包人须提交使用代替的设备材料资料及样品或技术的建议给发包人考虑,发包人有绝对权力批准或不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前,代替的建议不能实行。批准了的建议不能增加费用,除在批准时已获接纳277、。除非上述发包人的同意或批准符合专用条款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否则不视为变更,承包人不能因此要求增加合同价款。同时,发包人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6.2 检验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提供2份按国家及地方规定需做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等相关报告。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工程质量检测中的桩基检测、桩基超前钻检测、地基基础检测、基坑及主体沉降监测、主体结构检测、主体结构材料检测、消防检测、防雷检测、水电材料检测、幕墙检测、门窗节能、室内环境、土壤氡检测、道路、空调暖通检278、测由发包人与具备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并承担检测费,其他工程相关检验检测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检测费。以上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质量检测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承包人配合取样对接、材料送检等一系列检测工作。初次检测费由发包人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工期和费用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注:混凝土试块的芯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不另行计取费用)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承包人 。 6.4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4.1 工程物资保管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物资到达前7天交发包279、人。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对自行采购物资负有存储、保管、维护、卸货的义务,如果发生物资遗失、毁损的,承包人应在7日内找回遗失的物资或补足物资,如产生的物资遗失、毁损对发包人造成了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找回物资或补足物资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费赶上,不得延误工期。 第7条 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7.1.1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已具备 。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 7.1.2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按专用条款280、2.1款的约定。7.1.3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 。7.2 承包人的义务7.2.2 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按专用条款3.1款的约定。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按专用条款3.1款的约定。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本条补充以下条款:承包人应提供以下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工地现场临时设施: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食堂、仓库、卫生间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办公用房、食堂、仓库、卫生间等搭建应按照发包人审核通过的施工现281、场总平面规划图或发包人确定的位置,临时设施架设用电线路应规范合理,并满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施工现场不允许住人。承包人需提供发包人、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相应办公及住宿场所(含办公所需配套设施、设备),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计取;若临时设施须设置在红线范围以外,承包人自行解决场地问题且承担红线外增加的场地协调及租赁、临电临水接驳等一切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2、施工道路:现场场地及道路应硬地化。具体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现场场地和道路要平坦、通畅,道路边设排水沟,并将排水引入排水管网,按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复的施工方案作施工阶段的封闭措施,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282、全标志。承包人要安排专人对施工道路进行维护,晴天洒水清扫、雨天及时清理道路上泥浆。若施工过程中需占用红线外道路,承包人应承担交通疏导、道路损害赔偿等相应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根据国家相关计价办法规定执行。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按通用条款7.1.4款的约定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按通用条款7.1.4款的约定。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按通用条款7.1.4款的约定。7.3 人力和机具资源7.3.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开工前7天提交2份。283、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实际进场前7天提交2份。 7.3.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开工前7天提交2份。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实际进场前7天提交2份。 7.4 质量与检验7.4.1质检部位与参检方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工程所有部位,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工程所有部位,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工程所有部位,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工程所有部位,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7.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84、7.5.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按国家、地方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7.6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6.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7.6.2其他约定:(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目标为零事故,发生事故按相关行政文件顶额处罚。承包人必须做到安全文明施285、工,协调和处理好与当地及周边单位关系。如因承包人原因与周边单位及个人发生矛盾时由承包人处理,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相应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办理好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人责任险。由于承包人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失,其责任及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工地内若发生安全事故致人死亡,承包人除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和费用等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全权处理286、并承担所有责任。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进场后7个工作日内。 (3)通过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要有渣土车洗车平台、工地围挡、安全警示标志等 ;借用项目当地设施和道路的须及时清洗;施工场地裸露地面须有遮挡和降尘具体措施,响应政府环保要求,如“蓝天保卫战、创容创卫”。施工电梯需选用品牌变频电梯且需九成新,安装前需请发包方确认外观是否符合要求后方可安装。现场使用塔吊电梯等大型垂直运输机械应使用经检验合格的一线品牌机械,机具应不低于九成新,安装前需请发包方确认外观是否符合要求后方可安装。(4)承包人应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湘建建【2010】220号287、)及湖南xx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的标准要求进行场地布置及施工作业。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须经发包人审批,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必须达到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的要求。(5)施工过程应工完场清,施工垃圾应于当日内进行清理。(6)现场平面布置应设置检查安全通道位置。(7)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大门以外影响工地形象的路面卫生,及时清除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货物;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置隔油池、沉淀池等设施设备。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计取。(8)当承包人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时间或期限执行发288、包人关于文明施工的指示,发包人被迫雇用第三方代承包人执行文明施工项目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费用以发包人核定金额(即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单位完成该项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乘以1.2倍的系数为准,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当月工程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从下月工程款中扣除直至扣减完毕止,因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9)承包人在现场设立公示牌,定期公布承包人及分包人安全文明施工业绩或违约,公示内容包括承包人或分包人负责人照片及相关事件经过和处理结果。承包人不得以侵犯肖像权向发包人提出质疑。(10)施工现场不得设立生活区,现场除办公室及生产设备外,不得有其他生活设施及物品,所有人289、员不得在现场留宿,无人施工时,现场除值班保安外无其他闲杂人等。(11)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需在主门卫室登记,并按要求服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疫情防控管理。(12)进场所有人员必须遵章守纪,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13)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遵守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取。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定期按地方相关管理办法或要求及发包人安全文明现场管理程序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290、准,发包人即可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承包人应每次承担10000元违约金。(14)承包人应无条件遵守并配合执行地方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的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阻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15)承包人负责清除和外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垃圾(其中分包单位产生的一切垃圾由分包单位负责清除并堆放到承包人指定场内地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修改、增加工程产生的垃圾,按发包人的要求将垃圾堆于自然地面上的指定地点并外运。工程竣工前负责完成场地清理(包括建筑物周围的余泥及其他堆积物,临时施工和生活设施、临时道路拆除)并外运建筑垃圾,并将门窗、玻璃、地面、墙面、天花清扫干净,不291、得残留污渍。承包人须在发包人要求时间前完成场地清理,逾期未完成,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全部费用从承包人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费用以发包人核定金额(即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单位完成该项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乘以1.2倍的系数为准,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当月工程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从下月工程款中扣除直至扣减完毕止,因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16)承包人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费用不另计取。承包人造成的罚款等全部责任由承包人负责。(1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并事先预防由于承包人施292、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尤其避免对周边房屋和构筑物产生不良影响。(18)必须由承包人组织,每月20日进行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和发包人汇报。(19)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监理人员参加),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汇报,经认同后方可开工。对安全有特别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的要求及时提供安全施工方案,方可开展后续工作。(20)施工中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发包人将勒令承包人限期整改完毕,若整改不合格,发包人将暂停付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毕。(21)承包人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监管,293、进场全体职工必须遵章守纪,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各级管理人员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安全帽:施工管理人员戴白色安全帽,生产班组人员戴黄色安全帽,机械操作人员戴蓝色安全帽。(2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23)承包人须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场地硬化浇筑、拆除、恢复,若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施工,发包人可安排第三方进行施工,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全部费用从承包人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费用以发包人核定金额(即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单位完成294、该项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乘以1.2倍的系数为准,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当月工程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从下月工程款中扣除直至扣减完毕止,因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24)在按照竣工验收的规定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警告信号、保卫、看守,并保持现场内外清洁。(25)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包括邻近建筑物以及周边管线、道路等),并避免由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并提供可能需要的任何临时工程(包括道路、人行路、防护物和围栏等);(26)在施工现场制作、张贴、悬挂广告宣传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符295、合政府的有关规定。如果因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职责,致使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或其他政府罚款,承包人应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所有费用。(27)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实施,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28)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施工前14个日历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代表认可后实296、施,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若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不应认为经发包人代表认可而免责。(29)承包人须保护所有公共财产、公共设施、邻近财产、道路、河渠、园林、建筑物、构筑物、现存市政管线设施、古树名木、古墓、文物保护等,并承担因其疏忽或对所有分包人、分包人及其他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所需的一切修复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费用,所需的所有保护及措施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0)现场周围及场内需保留的市政设施如道路、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煤气、热力、化学气体等管线设施,承包人应妥善加以保护,并随时进行监测,在其附近的施工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探察和技术措施费用,如设297、置防护棚、人工挖探孔、人工挖槽等措施。如需要改路、移位、改线、关止,应征得发包人及有关市政单位的批准,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管线设施清理、修复;路面、道牙、人行路及园林、树木、铺装的修复;政府有关部门的罚款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由此引起的其他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和赔偿费用。(31)承包人不得擅自砍伐、损坏现场周围及场内需保留的树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32)在土方开挖、支护、人工降水、地基处理及结构、外装修等施工时,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现场周围及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管线、道路、边坡等出现下沉、断裂、塌落、损坏等事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298、经济和法律责任。(33)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承包人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应采取相应整改措施。(34)工地内在发包人指定位置设专门吸烟室。除在该室内,工地其他地方均不允许吸烟。(35)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班组每周进行培训及交底,形成书面资料。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模板工程、砌体工程、防水工程、门窗安装工程、精装修工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xx集团第三方检测评估体系标准。若经发包人认可,质量存在缺陷,发包人可无理由清退该劳务班组,承包人应在24h内保证新劳务班组到场施工。第8条 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8.1 竣工试验的义务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 竣工299、试验方案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未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不能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8.2.2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应待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进一步审查认可。第9条 工程接收9.1 工程接收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300、工程接受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及相关部门规定。9.1.3 如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因实际需要而使用工程的,不免除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提交竣工资料的义务和相应的违约责任。9.1.4发包301、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需组织接收。第10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0.1 权利与义务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302、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303、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304、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3) 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305、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06、2 竣工后试验程序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307、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八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及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11.2 308、缺陷责任保修金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最终结算金额的3 %。11.2.2 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金金额的暂扣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本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之日(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备案机关的签署日期为准)起算。缺陷责任保修金(质保金)的暂扣按照附件五合同支付的具体方式及要求执行,在最终结算款中一次性扣留。11.2.4承包人的保证承包人就此向发包人保证: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本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符合良好工程设计惯例,应满足发包人要求的项目预期用途。完成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颁行之相关法律、309、法规和政策及合同规定,且材料及安装工艺均无任何缺陷及符合合同要求及规定。在不限制本合同其他条款对承包人所规定的义务与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在此明确的承诺,在本合同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之缺陷责任期/保证期内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证、保修期限内,工程不会因违反上述保证而出现任何缺陷,否则,承包人担保按发包人要求及时限承担修补及修复该等缺陷并赔偿给发包人任何在上述期间因工程出现的任何上述缺陷所遭受到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开支及损失。如发包人转让本合同下权利与义务的,承包人仍然承诺向发包人的受让人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310、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要求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竣工资料:(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符合城建档案馆备案要求的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2)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五套。承包人应提供图纸、文件数量均为暂定数量,如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认为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数量不足,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增加相应套数图纸、文件,重新提供的图纸、文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不超过 3 日内提供相应套数的图纸、文件。(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311、担城建档案馆收取的所有费用。(4)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一个月内,但涉及到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和文件,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提交。(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刻制光盘)。(6)按照第12.2条竣工验收及其他相关约定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12.2 竣工验收12.2.4其他约定(1)竣工验收以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文、技术法规、行业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合同等为依据,同时必须遵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中对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2)承包人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312、于竣工验收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收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初步验收,由发包人、监理、物业管理公司组成初验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检验合格后后,发包人在3天内批复承包人工程核验申请,在于有关部门联系并确定竣工验收日期后,组织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即承包人)、监理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承包人参加竣工验收。承包人协助发包人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到场参加验收,竣工验收相关费用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根据验收意见在发包人限定的日期内完成整改。(3)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肆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含每户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地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其中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一套用于发包人存档、一套用于物业管理处存档、一套用于竣工结算),延迟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以竣工验收为准而须支付的款项须在提交上述图纸及资料后才会发放,不论在本合同内是否另有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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