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智慧交通综合运营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8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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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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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区智慧交通综合运营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合同编号:发包人/发包方:(业主)承包人/承包方:XXX(主)XXX(成)二二一年 月2目 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一、工程概况6二、合同工期10三、工程质量标准11四、暂定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2五、定义与解释15六、履约保函15七、组成合同的文件16二十、合同生效18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2第1条 一般规定221.1 定义与解释221.2 合同文件251.3 语言文字251.4 适用法律251.5 标准、规范251.6 保密事项25第2条发包人26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62.2 发包人代表262.3 监理人262.4 安全保证22、62.5 保安责任27第3条承包人27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73.2 履约担保283.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283.4 承包人人员293.5 分包303.6 联合体313.7 承包人现场查勘313.8 不可预见的困难313.9 工程质量管理31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324.1 项目进度计划324.2 设计进度计划334.3 采购进度计划334.4 施工进度计划344.5 误期赔偿344.6 暂停35第5条技术与设计365.1 生产工艺技术、设计方案365.2 设计365.3 设计阶段审查38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385.5 知识产权38第6条工程物资396.1 工程物资的提3、供396.2 检验40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如有)41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416.5 重新订货及后果41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42第7条施工427.1 发包人的义务427.2 承包人的义务437.3 施工技术方法457.4 人力和机具资源457.5 质量与检验46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7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47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48第8条竣工试验508.1 竣工试验的义务50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528.3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528.4 延误的竣工试验538.5 重新试验和验收53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548.7 竣工试验结4、果的争议54第9条 工程接收559.1 工程接收559.2 接收证书559.3 接收工程的责任559.4 未能接收工程55第10条竣工后试验5610.1 权利与义务56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57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58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58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5810.6 未能通过考核59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59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59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60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6011.2 工程质量保证金60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60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6012.2 竣工验收61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61135、.1 变更权6113.2 变更范围6113.3 变更程序63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6313.5 变更价款确定64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6413.7 合同价格调整64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65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65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6514.2 担保6514.3 预付款6514.4 工程进度款6614.5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暂扣与支付66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66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67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6714.9 付款时间延误6814.10 税务与关税68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6814.12 竣工结算68第15条保险7015.1 承包人的6、投保70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70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71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7116.1 违约责任7116.2 索赔7116.3 争议和裁决72第17条不可抗力73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73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73第18条合同解除74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74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76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77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7719.1 合同生效7719.2 合同份数7719.3 后合同义务78第20条 补充条款78第三部分专用条款79勘察设计部分专用条款79第1条 一般规定79第2条 发包人80第3条 承包人81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7、停90第5条技术与设计90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92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93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94施工部分专用条款96第1条 一般规定96第2条发包人98第3条 承包人100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107第5条技术与设计111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111第6条 工程物资111第7条 施工113第8条竣工试验122第10条竣工后试验122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124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125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26第14条合同总价与付款130第15条 保险138第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139第18条合同解除146第20条 补充条款146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150附件1:8、中标通知书151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151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54附件4:安全生产合同157附件5:银行履约保函及承诺书161附件6:联合体协议书162附件7:项目备案证163附件8: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815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承包方(联合体牵头方):*公司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承包方(联合体成员方):*公司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经公开招标,本项目发包人 确定承包人*公司、*公司为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承包人,中标通知书编号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9、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xx区智慧交通综合运营中心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区智慧交通综合运营中心项目2、工程内容及规模: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概况如下:本项目主要为xx区智慧交通综合运营中心项目利用萝岗中心区公交站场进行建设开发,在场地内建设智慧交通综合运营中心大楼一栋,地上五层,地下两层。总建筑面积28475.69,其中两层地下室建筑面积7933.70,地上建筑面积20541.99。计容建筑面积合计20538。不计容建筑面积12466.15,其中两层地下室不计容面积为7933.70,首层架空面积4532.14。建筑10、均为框架结构,外墙用幕墙,内墙体用加气混凝土砌块。本项目工程总投资估算22065.73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15607.9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4267.59万元(含土地费1754万元),工程预备费1449.74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740.42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工程规模和建设内容最终以规划行政部门批复的规划设计条件且经发包方认可后为准。)3、工程承包范围及相关要求: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承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配合项目前期报批报建以及竣工验收后的工程质量保修等。(1)勘察设计范围:工程勘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初勘、详勘、超前钻、物探、管线摸查、勘察11、过程中的协调工作等。工程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编制及施工过程的设计服务,工程设计的范围、标准、规格、限额均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协助发包方办理项目的各类报批、报建工作。如承包人不具备项目中各专业部分的相应资质,承包人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专业分包给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2)施工承包范围本工程设计范围内包含所有工程内容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施工措施(含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临水临电、临时便道(含迁改项目的临时便道)、临时排水、周边建筑物安全鉴定和保护等,负责和当地单位或村民协调,确保施工期间场地周边路通水通电通等)、包质12、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及防疫抗疫、包环境保护、包保险、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含各专项验收)、包移交、包保修、包结算、包竣工图和资料整理移交档案、包施工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协助发包方办理项目的各类报批、报建工作。(3)其他相关要求:负责本项目临水临电(含红线外接驳)、外水外电(含红线外接驳)等工程的施工工作;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管线迁移及树木迁移工作;协助发包人的公交站场搬迁工作。负责立项及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精装修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工程(含对讲、监控、门禁、安防、巡更、停车场管理及标识13、)、室外配套工程、电梯采购与安装、人防安装工程、单元户外有线电视、燃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防雷工程、白蚁防治工程等;负责预算、结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并负责送审、配合审核工作;包括竣工图编制及签审及规划验收电子报批文件的办理、设计变更(含造价分析)及设计人员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监、报建、报验手续,承包人派专人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凡工程中涉及到劳动、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绿色建筑、规划、卫生防疫、档案、质量等有关政府部门验收的项目,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验收通过后,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验收报告,办理竣工备案等。并支付办理上述工作中应由承包人承担14、的费用;完成按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检验监测工作,及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验监测工作;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场地围蔽施工及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移交前的保修维护工作(该部分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和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包括结算资料整理汇总、竣工图签审及竣工图编制;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之前所产15、生的费用均包括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对需要专业分包的专项工程,报发包人同意后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4、勘察、设计、施工的限额及标准(1)本项目总投资上限值暂定为 亿元,总投资上限值在初步设计阶段按发包人确定的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值,设计概算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后,本项目总投资上限值最终按发包人确定的设计概算值为准。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人必须严格控制每阶段投资目标,确保结算总金额控制在本项目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的设16、计概算值金额内。应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并结合全要素标准的各项内容、要求,遵循功能适用、标准合理、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设计。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按工程设计内容进一步分解投资,根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2)设计概算中标单位进场后,承包人承诺在不降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材料设备技术需求书中的主要设计指标(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材料设备品牌档次、材料实物样板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初步设计,设计概算不能超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对应金额。若超出控制限额则应主动优化初步设计,直至符合限额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初步设计后10天内完成设计概算编制并送发包人委托造价咨17、询单位审核。承包人对初步审核若有异议,则双方进行对数;自初步设计完成后30天内完成与发包人设计概算的对数工作,报送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批确认。审定后的设计概算作为进度款支付、签订补充合同的依据。承包人未按时提交设计概算(超过三天或以上)视为违约,因此造成设计概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设计概算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3)施工图预算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10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并送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对初步审核若有异议,则双方进行对数;自施工图审查完成后60天内完成与发包人施工图预算的对数工作,报送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批确认。审定后的施工18、图预算作为进度款支付、签订补充合同的依据。承包人未按时提交施工图预算(超过三天或以上)视为违约,因此造成施工图预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施工图预算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后,结合中标价格,具体详见合同条款第七条,双方应在施工图预算审定后10天内,根据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签订补充合同,以此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的依据。承包人拖延或拒绝签订补充合同,发包人有权按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对应费用结合中标价款为依据来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无条件认可。全套施工图经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造价单位会签后作为正式施工图纸,并进行封存、备案管理,该图19、纸将作为公司开展施工图质量评价工作和开展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用图。承包人编制的各阶段的造价文件编制需满足对应阶段造价文件深度要求。(4)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经发包人审定后,由承包方编制项目概(预)算,并配合概算和预算的第三方审核。承包方应在正式施工图纸经发包方确定后,依据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编制施工图预算,报监理人、发包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须经发包方审定。施工图预算审核结果最终确定后,出具一式十份工程预算结果确认表和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预算确认形式为: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人和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均在工程预算结果确认表和工程预算审核报告盖公章确认,概算确认照此执行。(5)概、预算编制依据:20、勘察费、设计费应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建安费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xx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粤建市20196号),套用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人、材、机信息价格采用投标截止日期前28日时执行的信息价(市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的价格参考厂商价格信息或实行市场询价)。(6)本项目对建筑外观、园林景观、室内装修设计效果要求较高,需要进一步深化时,均由承包方自行委托具有相关设计能力的单位进行优化,所需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的设计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本21、项目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限额投资。概算审定金额不得超过可研批复金额或调整后的估算金额,且施工图预算审定金额不得超过概算批复建安工程费和招标控制价中建安工程费,如出现其一项不符合上述条件,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行优化图纸以及造价直至满足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讨相关责任的权利。因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投资估算或概算发生重大调整时,应按发包人相关变更程序报批。(8)承包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实施范围和内容。(9)承包人预(结)算的送审价高估冒算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高估冒算,承包人预(结)算的送审价高出发包人审定价10%,承包人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承包人预(结)22、算送审造价-发包人预(结)算审定价1.1)1%。本条款适用于预算申报、结算申报、价差申报等。二、合同工期合同总工期:XXX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为XXX日历天。承包方应于中标公示结束后10日历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总体工程进度计划。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确定后30天内,完成补充协议签订工作。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资金、人力、物力的准备情况,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节点工期如下:(一)工程勘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历天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二)工程设计 1、在本合同签订后 15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报建及修改,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 15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23、图。2、施工设计图、施工图(概)预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均由承包方编制完成),施工设计图提交日期为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会通过后30日历天内,后续施工设计图以不影响施工为准,不超过设计总工期。3、相关单位对图纸及概、预算等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在20日历天内提交合格的修改文件。 (三)工程施工施工工期XXX日历天(工期计算标准为竣工验收通过),开始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三、工程质量标准1、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执行国家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及相关行业标准、本项目设计人提出的有关勘察技术要求。工程勘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24、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报告等工作。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2、施工的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竣工验收合格。3、施工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确保不发生一般事故等25、级及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为零,达到省级及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4、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目标:本项目获得绿色建筑二星运营标识,且必须满足xx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规定要求。按照xx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5.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零死亡、零重伤、零中毒、零火灾、零坍塌、零重大机械事故、零重大财产损失及负面影响事件、零群体事件。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工地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26、降温、防辐射及防物理因素危害等,均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5.2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xx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关于在全区建设项目推广使用封闭式外脚手架金属防护网的通知(穗埔建201966号)、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标准的通知(穗埔建2020183号)和xx区、xx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绿色施工、新型防护、施工围蔽的文件规定,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27、对施工范围内绿色施工、新型防护、施工围蔽工作负责,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绿色施工围蔽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四、暂定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一)合同价格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2、暂定合同价:(大写)人民币 XXX元整 ( XXX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XXX元整(XXX万元),增值税额为:XXX元整( XXX万元)。其中:(1)勘察费:综合单价 元/米包干,暂定工程量 米,本工程勘察费下浮率: %。结算时总价等于按发包人确认实际工程量乘以包干单价。(2)工程设计费:(大写)人民币 XXX ( XXX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28、大写)人民币 XXX ( XXX万元),增值税税率XX%,增值税额为:XXX( XXX万元);下浮率为:XXX%;建安工程费:(大写)人民币 XXX元整 ( XXX万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XXX元整( XXX万元),增值税率XX%,增值税额为:XXX元整( XXX万元);投标下浮率为:XXX% (下浮率用于后续补充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的计算)。如遇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由此导致的税费按新政策执行,由此增减的税费,进行相应调整。(二)根据经审查的初步设计、施工图为依据编制的概(预)算经审定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根据下述原则调整合同价,并依据调整后的合同价款签订补充合同,具29、体如下:1、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合同价包干的综合单价*勘察工程量,勘察费据实结算。2、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合同价结合设计费下浮率审定的工程设计费。3、施工部分补充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具体如下:以签订合同中确定的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签订合同中确定的系数不变,基数按实调整;按工程量计算的措施项目,以签订合同中确定的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以“项”、“宗”等为单位的措施项目费,以合价包干,按“项”、“宗”等整项包干计取;材料调差按相应的标准和种类进行调差;工程变更按变更结算原则进行结算。综合单价包干、合价包干指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结合了合同约定下30、浮率后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中对应的价格。(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合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审定的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工程量暂以审定的工程预算计量。(2)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签订合同中确定的系数不变,基数结合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按实调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余泥排放费等非竞争性费用不下浮。(3)按实际工程量计算的单价措施费单价=结合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审定的工程预算措施费单价,工程量暂以审定的工程预算不调整。(4)以“项”、“宗”等为单位的措施项目费,以合价包干,按“项”、“宗”等整项结合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包干计取;(5)规费、税金:按实计取,费率固定不变(政31、府部门下发文件可以调整的除外)。5、本工程效果图编制费、概(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由承包方在设计费及工程建安工程费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6、承包方须按照发包方要求的施工计量(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管理、进度管理、台账管理、中间计量报表、中间计量单、工程计算表等)办理。(三)合同价款结算原则1、勘察设计费结算原则:(1)勘察费:本合同勘察费为综合单价包干,总价等于按发包人确认实际工程量乘以包干综合单价,最终勘察费结算价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意见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勘察工作内容及要求的全部费用,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和测量、制定勘察纲要32、,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就岩土工程向施工单位作出技术说明、解决设计或施工中的工程勘察技术问题,参加工程测量交桩、水文地质交底、岩土工程验槽、购买有关资料、勘察文件的修改、实施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工作(包括障碍物拆除、开挖、地下管线的修复等)、勘察过程中发生的用材以及加工、勘察作业机具的进退场及现场搬运等服务,以及综合考虑不同自然条件下、不同作业内容、不同复杂程度及高温勘察等一切因素下的勘探作业的费用。本合同条款约定综合单价也已包含实施上述所有勘察工作内容的费用。现场勘察实际条件需勘察单位现场踏勘,承包人需充分考虑构筑物、植被33、和水塘对勘察工作的影响,发包人不提供三通一平。(2)设计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和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xx省节能协会绿色建筑工程咨询、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收查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建节协(2013)09号)等相关收费标准,设计费以工程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结算评审所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不含调材差费用)总计为计费基础下浮20%后再结合设计费投标下浮率( ),其中专业调整系数按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1.0,附加调整系数按1.0考虑。和实际完成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占全部设34、计工作量比例进行计算,最终设计费结算价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意见为准。(3)管线综合平衡设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工程费结算原则:以签订合同中确定的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签订合同中确定的系数不变,基数按实调整;按工程量计算的措施项目,以签订合同中确定的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以“项”、“宗”等为单位的措施项目费,以合价包干,按“项”、“宗”等整项包干计取;材料调差按相应的标准和种类进行调差;工程变更按变更结算原则进行结算。综合单价包干、合价包干指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结合了合同约定建安工程费下浮35、率后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核报告中对应的价格。最终审定的结算价不超过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由材料调差引起的除外),如因发包人原因等引起超出,经发包人批准后,最终结算总金额须控制在经发包人审定的概算金额内。3、上述所提的设计投标下浮率( )及建安工程费下浮率( )均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值,不因造价文件所执行的定额、信息价等因素而改变。(四)其他要求1、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率调整的,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承包人申请支付任何款项之前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同等金额符合国家税务政策要求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2、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xx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36、01573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xx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xx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18号)、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xx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7183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37、(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最新规定在本工程开工前完成工人工资支付、实名制管理等各项手续办理。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实名管理负总责,应当对专业分包单位(含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其落实实名管理制度。五、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专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六、履约保函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或其指38、定的成员方)应按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1)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银行保函由中国境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以上的银行开具,如发现承包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发包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承包人开具的银行保函需经过发包人确定,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应为银行出具的无条件、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保函。(2)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当天提交承诺函,承诺最晚不超过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满足要求的银行履约保函,否则承包人同意每延误1天,按5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的费用中直接扣除。(3)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签订直至项目39、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履约银行保函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承包人应自觉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担保期限不出现空缺,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4)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递交履约担保且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承包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向人民法院起诉。七、组成合同的文件除非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依次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合同专用条款;(3) 本合同附件; (4) 中标通知书;(5) 合同通用条款;(6) 招标文件(含招标过程中发出40、的补遗、澄清文件);(7) 设计工作任务书(含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等);(8) 投标文件(含评标期间经确认的澄清文件);(9)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如有);(12) 发包人各项建设管理制度、规定;(13) 国家及xx省、xx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本合同各方在签订和履行总承包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关变更或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八、为保障项目资金安全、合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方同意本合同的相关资金使用需服从发包人的资金监管41、工作。承包人应安全合理的使用有关资金。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另行商定,必要时签订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合同协议经本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的文件均为本合同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明确在承包人出现不能保证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等问题,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与承包人的合作等相关内容,确保项目质量品质可控。十一、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形式的,本合同由联合体的牵头方及成员方共同签订,由联合体各方成员共同指定*公司(联合体牵头方或成员方)落实验工计价、提供发票、收取合同价款等工作。同时承包方提供的发票必须是42、合同履行地或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等值、合法、有效的发票。本合同各方同意并确认,承包人在承包人联合体内部关系的任何约定,均不具有对抗发包人的效力,而且,在本合同履行中,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代表承包人联合体接受指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其效力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发包人对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均及于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各承包人为其承包人联合体的其它成员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方指定的有效银行账户如下:账户全称:*公司 账户账号:*开户银行:*十二、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视为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43、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等。如承包人若未达到发包人相关建设管理要求,发包人有权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十三、发包人根据项目服务情况要求约谈承包人(牵头方及成员方)法定代表人的,承包人(牵头方及成员方)的法定代表人应积极配合。十四、因造价控制需要,除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外,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咨询单位负责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及设计技术管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其开展工作。十五、鉴于此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施工进场前,按发包人批准的方案,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对项目控制点进行联合复测,承包人需给予配合,复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十六、承包人应用44、屋顶绿化、观光湿地等海绵城市技术,光传导、光伏发电、太阳能利用、集中供冷等绿色低碳节能技术,以及其它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达到提升建设品质,形成创新和亮点。十七、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交合理的设计、施工节点计划、人员安排、质量保证措施、对于创优和扣费的分配原则等,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列明每个专业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明确具体的节点、工程质量具体要求和约束措施、处罚规则、可量化和细化的考核标准。十八、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签署页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邮政特快专递交45、邮后的第4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合同签署页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46、及时书面通知本合同其它主体,本合同其他主体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双方一致同意: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若双方由于本协议发生争议,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二十、合同生效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合同签订地点:xx市xx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工程和档案资料移交,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就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签订期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予以追认。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各47、执 份;副本壹式 份,各执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此页以下无正文)185(签署页)发包人:*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邮箱:邮政编码:签约日期: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签约日期: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签约日期: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48、1 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49、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主办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主办方。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 工程总监(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1.1.12 项目经理,指承50、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8 项51、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52、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53、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1.31 合同期限54、,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1.1.32 合同签署日,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合同之日。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顺延日期。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155、.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2 合同价格56、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1.47 工程质量保证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57、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顺延,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 合同文件1.2.58、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见协议书。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59、 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签署日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顺延工期。1.5 标准、规范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60、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在合同签署日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顺延工期。1.6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61、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62、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63、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监理人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64、.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4 安全保证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详见施工专用条款。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详见施工专用条款。65、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4.566、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条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67、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68、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竣工日期。3.2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14.1款合同总价和付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69、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70、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71、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3.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本合同约定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3.3.4 承包人需要72、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73、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74、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4 承包人人员3.4.1 人员安排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75、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9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3.4.2 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76、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77、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5 分包 3.5.1 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78、。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3.5.3 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3.5.4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79、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3.5.6 责任承担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6 联合体3.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80、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3.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3.7 承包人现场查勘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3.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81、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3.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3.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82、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9 工程质量管理3.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3.9.2 承包人按照第4.1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83、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3.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3.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 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84、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85、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2.3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3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延的。(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顺延竣工日期的情况。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 设计进度计划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86、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87、.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 1. 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88、相应责任。(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顺延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4.3 采购进度计划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2 采购开始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89、应顺延。4.4 施工进度计划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足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顺延竣工日期:(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90、日期不予顺延。(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3 竣工日期(1)承包项目的试验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91、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 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92、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 暂停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93、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94、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95、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第5条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设计方案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不得向发包人要求收取相关费用)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路线设计、道路公用设施和综合管线的布置形式系统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承包人应对专96、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不得向承包人要求收取相关费用)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97、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 设计5.2.1 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98、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顺延。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99、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100、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5.2.2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101、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 遵守标准、规范(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102、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5 设计103、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3 设计阶段审查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承包人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5.3.2 承包人应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104、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或审查不通过,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5 发包105、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5 知识产权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6条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发包人依据5.2106、.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107、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承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108、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109、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 检验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110、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111、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顺延。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112、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113、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14、。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如有)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顺延,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115、人承担。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6.5 重新订货及后果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5.2 依据6.1.2款及6.3.1116、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117、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第7条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7.1.1 基准坐标资料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118、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4 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临水、临电、临时施工场地、节点铺设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不119、得向发包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需要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6款执行。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120、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开展此项工作。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121、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7.1.10 其它义务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7.2 承包人的义务7.2.1 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122、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进场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及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123、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包括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临水、临电、临时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另外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124、报装、接驳、维护等费用及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125、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126、(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7.2.9 施工资源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127、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7.2.12 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128、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7.2.13 其它义务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7.3 施工技术方法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4 人力和机具资源7.4.1 承包人在各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129、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2 承包人在各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130、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5 质量与检验7.5.1 质量与检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131、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132、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专用条款7.5.2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133、检结果的通知。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迟。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检查、检134、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建安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135、,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136、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顺延;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137、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顺延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顺延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7.7.3 检测机构的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摊费用。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 13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确保139、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140、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141、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7.8.3 现场安全管理(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142、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143、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144、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145、(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及时146、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8.5 事故处理(1)承包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承包人负责人、救援单位、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2)对重147、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第8条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8.1 竣工试验的义务8.1.1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148、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3)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149、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9)其它。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150、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8.1.2 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151、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152、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 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153、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154、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顺延,按照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155、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8.3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8.3.1 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156、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157、误时,承包人应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3.5 按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4 延误的竣工试验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158、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8.5 重新试验和验收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59、.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160、验未能通过;(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161、,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162、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顺延;(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163、日期顺延。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9条 工程接收9.1 工程接收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按8.1.1款(1)至(3)项约定提交资料。9.2 接收证书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164、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单项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9.3 接收工程的责任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9.3.2 照管责任。165、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9.4 未能接收工程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未达到接收条件的除外)。从第16日起,发包人应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166、相关责任。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第10条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10.1 权利与义务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167、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仍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168、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项目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169、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170、包人应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171、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172、准备工作。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173、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10.3.3 试运行考核(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174、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约定。(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10.7款的约定175、颁发考核验收证书。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10.4.1 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4.3 按176、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10.5.1 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10.5.2 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177、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6 未能通过考核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178、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179、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1 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2 发包人根据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180、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18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182、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11.2 工程质量保证金11.2.1 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11.2.2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暂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3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2.1.1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183、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12184、.2 竣工验收12.2.1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12.2.3 分期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185、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 变更权13.1.1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政府政策变动、规划调整、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3.1.2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3.1.3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186、,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 变更范围13.2.1 设计变更范围(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187、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合同签署日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2 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合同签署日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3 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13188、.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合同签署日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现场其他签证;(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189、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3 变更程序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190、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顺延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顺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顺延的责任。(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191、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顺延经审查批准后192、,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顺延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顺延,已被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13.3.4 承包人根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193、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顺延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顺延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194、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顺延。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顺延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顺延已被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顺延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13.5 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见专用条款。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195、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3.7 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196、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顺延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1 合同总价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具体结算规则按协议书和专用197、条款有关规定执行。14.1.2 付款(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 担保14.2.1 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2 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3 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98、4.3 预付款14.3.1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2 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承包人。14.3.3 预付款抵扣(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199、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14.4 工程进度款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200、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14.5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暂扣与支付14.5.1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和11.2.2款工程质量保证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工程质量保证金。14.5.2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2201、)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202、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6.2 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203、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204、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4.8.1 付款条件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14.8.2 205、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14.8.3 工程进度款(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日内审查并支付。14.9 付款时间延误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4.1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206、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207、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4.10 税务与关税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208、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14.12 竣工结算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209、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210、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发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211、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212、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21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214、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5条保险15.1 承包人的投保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215、合同价格。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216、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16.1 违约责任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7、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按第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第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218、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6.2 索赔16.2.1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219、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220、和证据;(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顺延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顺延221、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去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222、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3 争议和裁决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223、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第17条不可抗力1224、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17.1.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17.1.2 通报义务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225、按如下约定处理:(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第18条合同226、解除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1.1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227、人无作为;(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日以上;(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根据8.6.2款第(4)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1228、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229、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230、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231、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18232、.1.6 承包人的撤离(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233、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发包人:(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234、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235、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18.2.1款的236、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237、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238、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239、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19.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19.2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9.3 后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20条 补充条款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勘察设计部分专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5 发包人:XXX公司1.1.6承包人(联合体牵头方)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在本工程合同240、实施全过程中,由XXX作为驻工地的委托代理人(项目总负责人),负责本项目承包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全过程统筹协调和项目实施工作。1.1.41中标价格:指发包人所发中标通知书中所列的价格。1.1.48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自然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51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不可抗力事件处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具体不可抗力事件情形包括:6级(含)以上的大风、24小时降雨量大于100毫米(含)的暴雨、5级(含)以上对施工区域造成破坏的地震、40度(含)以上的高温天气、冰灾以及对施工现场造成影响的洪水、龙卷风等特殊的气象条件;溶洞、241、地下暗河暗浜等特殊的地质条件;战争、暴动、骚乱、区域性流行疾病等严重的社会事件;非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地方政府命令严禁施工延期事件;一周内施工区域内地方政府限制建筑车辆行驶超累计过8小时;因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律的颁布所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1.1.53勘察工作量:指以业主审核确认的勘察工作大纲中的规定内容,按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单位确认的勘察工作数量。1.1.54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42、.1.55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详见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2 合同文件 1.2.1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解释,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见协议书。1.2.2当合同文件内容有含意不清或有矛盾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对合同文件内容作出最终解释。1.4 适用法律在合同签署日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变化的,双方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视情况合理调整工期。1.5 标准、规范1.5.1(1)国家现行的设计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243、度规定(2013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2016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规范(GB50352-2019)、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JGJ/T67-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50336-201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24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2017)、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防洪标准(GB50201-2014)、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SL 595-20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245、术规范(DBJ440100/T14-2008)、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等规范及发包人对工程项目的相关要求进行勘察。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费用不予增加。2.1.6(1)享有承包人设计文件的版权和全部使用权。2.1.6(2)承包人在设计-施工进度、设计-施工质量、指派人员、提供服务、协作等方面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246、损失、直至解除合同等权利;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存在的上述违约事实公诸于众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1.6(3)发包人有权聘请全程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作为本合同工程的设计成果审核单位,受聘的全程设计咨询单位及施工图审查单位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发包人赋予的权利,对承包人的设计成果进行监督及审核。2.1.6(4)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审批权,设计-施工进度的监督权,材料、设备选用的审定权。2.1.6(5)由于本项目建设涉及专业较多,发包人有权书面要求设计单位分管领导每月来工地总协调相关专业设计工作,确保项目设计质量、进度。如经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分管领导仍不听从发包人要求来工地协调设247、计工作或协调不力的,每次按3万元进行经济处罚,在设计进度款支付时扣除。2.1.6(6)其他权利。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把发包人的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职权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的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发包人名义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各方关系处理、督促监理工程师等行使职权、进行现场签证、审核工程进度表及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外的其他工作。涉及到工程变更、签证、索赔、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核心问题的文件,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只构成初步审查意见,文件内容需要发包人最终确认。2.4 安全保证按照施工部分专业条款第2.4条执行。第3条 承包人3.248、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6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设计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根据项目建设总工期,向发包人提交详细、可行的项目前期(各种报批报建、报装、专项规划和咨询)、勘察和设计实施计划,备足相关专业工作人员,并及时检查和纠正实施计划,确保项目如期完工。3.1.7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工作大纲或勘察组织设计,需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并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签验。 3.1.8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249、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及实施顺序的意见,并在发包人及发包人认可的单位(如监理、全过程设计咨询等)确认后,按发包人有关变更办法办理变更手续。3.1.9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人员,应遵守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承包人应负责派驻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全部费用。3.1.10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承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3.1.11承包人在初测、初勘阶段对本工程项目内的地下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地上障碍物分布情况进行初步了250、解,在详测、详勘阶段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进行详细探查,其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计价格200210号)以及承包人投标承诺的投标下浮率计算,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合同价格中。 3.1.1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3.1.1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承包人应安排符合要求的各专业设计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或不定期到现场配合施工,随时到现场处理问题并核查施工现场与设计图纸匹配性,承包人每周至少提供一份配合施工记录单并经施工、监理、设计及建设管理方确认3.1.14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应有的深度要求,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设计审查、251、咨询单位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专家的评审意见为标准)。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正、改进,其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3.1.15承包人所承担的本合同项目下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勘察设计(如规划、电力、绿化、交通、水利、水下地形测量等),应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在保证设计文件的整体质量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此部分工作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但不免除本合同承包人对分包项目设计质量和设计工期的责任。分包合同原则上由承包人与另一方签订。发包人因特殊原因指定的设计分包(如电力、方案设计等),承包人须全力配合,不得推诿。3.1.16若承包人私自分包勘察252、设计任务,视为违约,除扣除私自分包部分的全额勘察、设计费用外,还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技术及其它一切损失。3.1.17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3.1.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地方标准图及各类相关数据、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提供。3.1.19承包人在进行设计文件编制过程中,为完成合同内的设计内容而进行的咨询、对外洽谈、国内外技术考察、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评估及各类科研课题研究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3.1.20承包人对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质量253、检测及工程竣工验收。3.1.21承包人须提交一份勘察、设计计划与按投标的勘察、设计工作人员分工表,且需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按照提交的计划表中的规定按时提交施工图纸、勘察报告和其他资料; 对于不胜任工作的承包人人员,当设计咨询单位和发包人要求更换时,承包人必须立即予以更换,并不得再在本合同工程内任职。3.1.22承包人在概预算编制和有审核权的部门审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3.1.23承包人按照市规划局统一标准的“修详通、报建通、验收通”格式报送电子文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建中所涉及的费用(包含套打地形图等项目涉及所有测绘工作内容及相关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3.254、1.24承包人应每月(或根据发包人另行要求的时间频度)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推进的专项情况报告。 3.1.25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另行发生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实际受损失部分的赔偿金;若造成第三方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3.1.26承包人应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并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失误、错漏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255、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实际受损失部分的赔偿金;若造成第三方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3.1.27由于承包人设计不切合实际或设计考虑不周或设计错误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5%,则承包人除免费负责补充完善施工图设计外,发包人还将增加费用占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相应扣减设计费;若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图预算的10%时,发包人将按增加费用的比例双倍扣减设计费。3.1.28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设计文件(除按合同规定可以顺延的情况外),并对提256、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3.1.29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履行约定债务的(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除外),承包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3.1.30如承包人不能积极主动地履行本合同所要求的工作,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拨付勘察设计费,并有权扣减承包人550的勘察设计费(具体扣减费用按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3.1.31限额设计。设计人提交专项的限额设计管理方案经发包人审核后开展限额设计,限额设计严格按三个阶段进行:(1)方案阶段的限额设计。根据发包人的项目总投资估算、设计任务书及相关限额指标要求,配合细化方案阶段的各项控制指标,;按照本合同确定的限额指标进行限额设计,细化各项指标;优化建设257、标准、进行多方案比较;分析估算的合理性。(2)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按照方案阶段的经济指标提出初步设计阶段的各项限额控制指标要求;对由于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设计方案(包括总体规划、软基处理等)与方案阶段的工程设想方案相比较发生重大变化所增加的投资,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在概算总投资不超过可研投资总估算及发包人确定的限额指标前提下,经过方案优化,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列入工程概算。如因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确能降低运行维护或管养成本又符合“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而使工程投资有所增加,应在经济技术综合评价并通过必要审查是可行的前提下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要求各专业设计人员强化控制工258、程造价意识,在拟定设计原则、技术方案和选择设备材料过程中,应先掌握同类工程的参考造价和工程量,严格按限额设计所分解的投资额和控制工程量进行设计,并以单位工程为考核单元,事先做好专业内部平衡调整,提出节约投资的措施,力求将造价和工程量控制在限额范围之内。(3)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按照初步设计审定的概算书细化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各项目限额指标,经发包人同意后进行施工图的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承包人要提交施工图预算(发包人不支付预算编制费),造价的偏差控制在5以内,如超过5以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施工图预算,且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施工图限额设计阶段,严格按259、照已审定的初设方案进行设计,凡涉及到技术政策标准的更改或原审批方案的重大变化,需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但其投资不应突破概算审定的总投资控制范围。(4)限额设计应贯穿于设计工作全过程。在工程施工阶段,设计单位造价人员应参加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并做到严格把关。3.1.32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规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3.1.33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承包人不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5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260、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3.1.34 承包人应制订详细的,针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的要求作出演练,演练需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实施需要,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入工程总承包费用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1.35 承包人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的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3.1.36 干扰与协调a.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261、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b.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施工场地等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c.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成,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d .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3.1.262、37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自主协调相邻工程的关系,协调费用含入包干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1.38 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3.1.39 承包人应对本合同段的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有必要,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上述支付。3.1.40 承包人应承263、担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合同风险,除了合同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况之外,不得以其它名义要求发包人变更合同价格或工期。3.1.41 本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达到发包人要求,否则应无条件重新组织清理,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总价中,不另作调整。且无条件修复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道路、围墙等被损坏的设施,并达到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3.1.42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分包人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的指导、监督和培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意识,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承包人负责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负责办理工人相关上岗证件,保证工人持证上岗并执行当地主管部门其他264、管理规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1.43 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有效使用期内,承包人应继续承担因施工原因而引起的质量责任。3.1.44 承包人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档案、文秘档案、安全保护、环保、卫生防疫、廉政建设等档案),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其费用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1.45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现场的计量工作进行核实,当发包人要求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计量工作核实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免费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并分别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核实工作。3.1.46 承包人应作好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265、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工作。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数量的相应资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上述各项工作或配合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1.47设计单位任何设计过程、阶段、环节,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交设计图纸等266、成果的同时,提交相同的可编辑的、不加密的WORD、CAD等电子文件光盘。3.1.48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规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3.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一个月内到岗267、天数不得少于20天,由发包人采取指纹打卡等方式记录考勤情况。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缺勤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3.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本合同确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除非事先获得发包人的书面许可,或根据发包人的指令撤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能常驻工地具体管理本项目的施工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并由承包268、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承包人不承担违约金。上述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3.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派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能使工程按合同要求顺利开展,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包人不得拒绝或借故拖延。(自发包人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超过10天不办理完成则视为拖延,超过20天不办理完成则视为拒绝。)如果拖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如果拒绝,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的违约金,并有充分理由单269、方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3.4 设计承包人人员3.4.1 人员安排项目勘察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姓名:XXX执业资格等级:XXX;执业资格证书号:XXX;注册证书号:XXX;执业印章号:XXX。 项目勘察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的勘察工作,确保勘察工作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对勘察进度、质量和费用进行有效的的管理与控制。项目勘察负责人权限:1)经授权组建项目勘察部,提出项目勘察部的组织机构,选择、聘用勘察部成员,确定勘察部人员的职责;2)在授权范围内,按项目勘察负责人职责规定的职责,行使相应的管理权;3)主持项目勘察部的工作,组织制定项目勘察的各项管理规定;270、4)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项目勘察有关的内、外部事项。3.4.2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姓名:XXX执业资格等级:XXX;执业资格证书号:XXX;注册证书号:XXX;执业印章号: XXX 。 项目设计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项目的设计工作,确保设计工作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对设计进度、质量和费用进行有效的的管理与控制。项目设计负责人权限:1)经授权组建项目设计部,提出项目设计部的组织机构,选择、聘用设计部成员,确定设计部人员的职责;2)在授权范围内,按项目设计负责人职责规定的职责,行使相应的管理权;3)主持项目设计部的工作,组织制定项目设计的各项管理规定;4)根据企业法271、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项目设计有关的内、外部事项。3.4.3 承包人设计人员的管理(1)设计人应根据设计任务建立项目组,从组织上保证投入的人力、物力能满足设计开展的需要,保证不同设计时段、阶段设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外部接口衔接的连贯性。(2)在设计高峰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设计人必须集中设计人员确保设计进度,凡因人员不到位而影响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等。(3)本合同有效期内,设计人员明确分工各负责的基础上,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设计总负责人为副总师以上职务,高级职称,其设计经历 12年以上,且担任过建筑专业(含相近专业)工程的设计总负责人。(4)设计人承诺为272、本项目指定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为中级及以上职称,设计经历在8年以上,每个专业至少配备 1 名高级工程师。(5)设计人承诺为本项目指定的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为本项目设计负责人之一,中级职称,其设计经历在 8 年以上,担任过建筑专业(含相近专业)工程的设计总负责人。设计人保证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能够全权代表设计人,并向发包人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6)设计人承诺项目建筑专业、结构专业、机电专业或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员作为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服务于项目建设的始终。(7)设计人承诺应发包人要求,委派承担本项目设计的其它专业的设计人员作为设计代表驻现场,提供专业齐全的配套服务。(8)设计人承诺随项目的推进,本条273、所指定人员外另委派各专业设计代表常驻现场,(9)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的经验、能力和健康状况应能够胜任所承担任务的设计、组织、计划、协调工作。(10)设计人须报送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其它参与设计工作的人员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在本项目中负责的设计任务等资料。(11)设计人须报送驻场设计代表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相关经历和主要技术成果以及驻场授权工作范围、驻场时间安排等资料。3.4.4 承包人设计人员的更换(1)设计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274、设计人如需更换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撤换。同时发包人认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和驻场设计代表不称职时,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本合同相应条款对各类设计人员资历规定的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过发包人确认。若设计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异议时,可进行申诉,若申诉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则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否则视设计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擅自离岗。(2)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本合同确定的主要设计人员及其他关键275、岗位人员,除非事先获得发包人的书面许可,或根据发包人的指令撤换。(3)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设计人员,或驻场设计代表不能常驻工地具体管理本项目的设计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0.5%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更换驻场设计代表的,承包人不承担违约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更换除项目设计总负责人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承包人不承担违约金。上述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4)承包人将替换人员的相关资料送发包人初审,再报本工程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更换,原则上替换人员不得低于承包276、人原投标承诺的标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设计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更换须以同等专业和等级为原则。3.4.5设计人必须加强设计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设计人员需共同遵守设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严防重产值、轻质量倾向,确保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2)禁止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设计变相推销。(3)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设计中选用价高质次的材料、设备。(4)禁止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在材料、设备的监造或调试过程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进行包庇或以次充好,提高产品验收级别。(5)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277、验收。(6)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假签认。(7)禁止与施工单位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8)凡违背以上规定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设计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3.5 分包3.5.1本工程严禁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的,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将再分包单位驱逐出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情节严重或屡禁再犯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作违约处置。3.5.2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本合同工程严278、禁转包。凡属二、三层分包的,都属非法经营。但承包人从有利于保证质量或保证工期的需要出发,可在征得发包人同意下,依法依规将部分工程依法分包,主体工程不能分包,否则发包人不予承认,对其完成的工程量,拒绝验收,不支付费用,并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承包人负责。3.5.3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对分包单位违约及疏忽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3.5.4在承包人承包设计的范围内,若发包人认为有属特殊要求的部分项目工程,承包人不宜承担设计时,双方应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选择他人分包来完成。负责分包的设计单位,可首先由279、承包人自行选定,但须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认为符合条件;否则,发包人有权推荐合适的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分包该项工程,其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费用、施工期限等有关问题,按原合同文件执行,概由承包人自行处理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5.5下列情况,不应视为分包:(1)按计件办法提供劳务;(2)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置材料、半成品;(3)横向联合进行技术攻关,科学试验。3.6 联合体3.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3.8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280、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2设计进度计划4.2.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项目存在的各种风险,因通用条款第4.2.1条及第4.2.2条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4.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费用不予增加。4.3 采购进度计划4.3.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工期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4.5条执行,费用不予增加。第5条技术与设计5.2 设计5.2.1发包人的义务(1) 提供项目基础资料:项目281、投资批文、有关规划用地批文、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及勘察设计工作范围内已有的技术资料,但不免除承包人自行收集相关技术资料的责任;勘察、设计咨询工作大纲;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理办法相关部分。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由承包人负责,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 现场障碍资料由承包人负责。5.2.2 承包人的义务(1)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承包人应合理优化设计,降低工程投资,在没有改变工可批复的建设规模及标准的情况下,应满足工程设计限额。初步设计的概算总投资必须报发包人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经审批后,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282、。施工图预算须经发包人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进行评审。如本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超过上述要求,承包人应对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做相应修改,直到满足发包人要求为止。因不可抗力和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在施工过程中政府发布的计价文件导致建安工程费的增减、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建安工程费的增减不在限额设计范围。除因为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政策性文件及发包人对原招标文件中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调整增加外,工程竣工结算应不能突破原招标设计限额额度。(2)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及xx省相关规范要求并满足相应设计深度;(3)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及时提交每个阶段的设计成果并保证按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和业283、主的审批,其中主要包括具体方案深化、优化,凡具体方案如有多种可供选择的,设计单位应做多方案对比(含图纸、概预算)提交发包人最终确定;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图纸及概算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图纸及预算以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图纸及预算,并接受发包人的合理要求,配合好相关服务;(4)在不耽误施工工期的前提下,发包人可组织技术力量对图纸的优化情况进行审查,承包人必须配合提供相关文件,且必须接受发包人提出的不违反规范条文的合理化建议和设计做法;(5)因设计不合理,经发包人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分析判断,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及设计284、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2)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图纸及概预算文件)暂为各一式壹拾陆份,实际份数以发包人通知为准。(3)方案设计、初步勘察成果资料、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概算及其相关文件的交付日期以发包人批准的勘察设计工作大纲确定的日期为准。(4)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及其相关文件的交付日期以发包人批准的勘察设计工作大纲确定的日期为准。(5)设计图纸含方案设计图、初步设计图、施工图、报建图,概、预算文件包含方案设计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包括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设计文件的电子文件(含发包人营运管理所需的设计电子文件,包括W285、ord版文本说明、CAD图纸及全部PDF文件)。设计图纸应根据发包人招标项目的划分独立成套,具体划分在施工设计阶段确定。(6)承包人在开展各个阶段勘察工作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勘察工作大纲及其实施计划一式二十份,且经监理、发包人委托的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现场的勘察工作;承包人在开展各个阶段设计工作前,向发包人提交各阶段的设计工作大纲一式二十份。5.2.7 增加条款(1)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要求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设计技术、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设备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工程完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86、2)对于改道方案、建构筑物的特殊支护等,承包人提供的满足施工要求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图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查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其费用应列入概算。(3) 承包人应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明确管线和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影响线,并提供安全影响线范围内原有建构筑物的处置方案,对于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必须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且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4)承包人在进行工程设计的同时,应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要求。(5)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完成报建等工作并配合施工图审查等工作,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5.3 设287、计阶段审查5.3.1本工程的设计审查阶段包括: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承包人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5.3.6各阶段设计文件经评审或审查,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设计应有的深度要求,并应是最合理、最优化的设计(按通过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专家的审核确认为标准)。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正、改进,其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支付。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13.2 勘察、设计变更范围和变更管理办法13.2.1变更范围:本合同承包范围内。13.2.2变更管理办法:288、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并按xx开发区、发包人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变更程序后实施。第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本合同暂定合同价见合同协议书,实际合同价款按以下约定确定:说明:设计概算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后,合同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以此作为合同支付的依据。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后,合同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此作为合同计量、支付、变更和结算的依据。14.1.1工程勘察费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合同价=包干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实际工程量,勘察费据实结算。14.1.2 工程设计费(含基本设计费、其他设计费):工程设计费以根据国家计委、289、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和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和xx省节能协会绿色建筑工程咨询、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收查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建节协(2013)09号)等相关收费标准,设计费以工程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结算评审所审定的建安工程费(不含调材差费用)总计为计费基础下浮20%后再结合设计费投标下浮率( ),其中专业调整系数按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1.0,附加调整系数按1.0考虑。注:1.报建费用(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高可靠性供电费由甲方负责缴纳外)、专家评审费及设计驻场服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已含于设290、计费中,不再另行计取;2.报建费用包括放线测量费、公示费、购买地形图、管线图纸、加晒加印图纸资料、各阶段的汇报文件和送审文件晒制费用、修详通、报建通等;3.工程设计费中其他设计费若概算批复中未有开列,则对应部分费用不予计取及支付。14.1.3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1.勘察设计费定金支付:合同生效后30工作日内,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且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暂按暂定合同价中的勘察设计费10%支付作为定金,后续进度款支付或结算时,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2.勘察费进度款支付:签订合同后,勘察进度达到100及提交勘察成果文件经核定、并审定工程概算后,累计支付至经审定的工程概算勘察费金额的90,291、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向发包人办理勘察费结算并经发包人审定后,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且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勘察费结算价的100。3.设计费进度款支付:(1)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概算编制文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的概算文件后,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且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以审定概算工程费为基数计算相应设计费的40%。(2)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施工图审查备案后,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且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以审定概算工程费为基数计算相292、应设计费的60%。(3)承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预算编制文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的预算文件后,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且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以审定预算工程费为基数计算相应设计费的90%。(4)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向发包人办理设计费结算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后,承包人提出支付申请且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结算价的100。4.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5.本合同项下的勘察和设计费支付按发包人的支付程序执行。14.2 担保14.2.1 履约保函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293、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按照协议书执行。14.9 付款时间延误 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好本项目的资金,涉及因支付办理审批时间延迟导致的付款时间延迟的,承包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主张任何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16.1 违约责任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16.1条执行。16.2 索赔16.2.1 如果发生下述情况之一,三十(30)天以内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索赔:(1)设计咨询单位指出承包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后,承包人仍继续该违反合同的行为;(2)承包人未将应支付给发包人的款项支付给发包人。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定义与解释1294、.1.5发包人法定代表人:XXX,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无)为委托代理人,负责本方一切组织领导工作。1.1.6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在本工程合同实施全过程中,由XXX作为施工负责人,驻工地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管理工作。1.1.11监理工程师:指由发包人委托执行本合同段工程质量及计量的检验、监督、验收的人员。监理单位:XXX公司监理工程师:姓名:XXX 职务:XXX。(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利,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利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295、准。(2)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表示满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或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利和责任的行动时,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3)本工程要严格执行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行施工监理制度。发包人委托负责监理工作,行使监理工程师职权,严格执行经发包人审定的监理细则,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4)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有权进入正在进行准备工作或正在为本工程准备材料、物资或机296、械的工厂和工程进行检查、拍照、摄录,承包人应为这种检查提供各种方便和协助。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份,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责任达不到约定条件,承包人应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设备及质量的抽检后,如事后又发现工程质量缺陷,其返工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不代表抽检后就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5)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质量的意见有分歧,经报请发包人协调不能解决时,应报由有关主管部门仲裁决定。未裁决前,对不影响其它部位继续施工的,可继续施工。对有争议的部位,如继续施工有直接影响返工的,则须暂停施工。等候处理,因停工所耽误的工期责任297、,按裁决意见确定。如属监理工程师检查或判断错误,工期计算同意按所耽误日期顺延;如属承包人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返工,由此所耽误的工期,不得顺延。1.2合同文件1.2.1下列文件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并均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是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见协议书。 1.2.2当上述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解释时,应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以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发包人的解释和校正是最终的,承包人对此如有异议,可提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仲裁。1.4 适用法律在合同签署日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变化的,双方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298、键路径工期延误的,视情况合理调整工期。1.5 标准、规范1.5.1施工严格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按建设部颁布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各有关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材料试验规程以及发包人结合工程需要所拟定的技术规范内容办理,如上述规范、规程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比较严格者为准。合同签订后,在施工期间如涉及到上述规范标准及规程有修改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新规定,并将通过监理工程师用书面通知承包人遵照执行。承包人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工299、程达到标准。1.5.3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费用不予增加。1.5.4 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有义务执行新版施工规范、施工标准、施工规程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由此导致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措施等改变,经甲方同意后承包人可提出调整费用的要求。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工期按照施工部分专用条款第4.5条执行,工期顺延,但费用不予增加。2.1.6在本项目建设期间,发300、包人有权书面要求施工单位分管领导每月来工地总体督促各专业施工协调和质量、安全、进度工作,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如经发包人要求,施工单位分管领导仍不听从发包人要求来工地督促工作或督促不力的,每次按50万元进行经济处罚,在施工进度款支付时扣除。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把发包人的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职权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的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发包人名义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各方关系处理、督促监理工程师等行使职权、进行现场签证、审核工程进度表及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外的其他工作。涉及到工程变更、签证、索赔、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工程款301、支付等核心问题的文件,发包人代表的签字只构成初步审查意见,文件内容需要发包人最终确认。2.3 监理人2.3.1 监理单位名称:XXX公司工程总监理姓名:XXX监理的范围:XXX监理的内容:XXX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b) 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302、或合同内含的权利,但如果发包人在合同的条件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权利之前,需要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方可行使这些权利。2.3.5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2.3.6款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利。2.3.6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委托监理工程师可以按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利委托给监理工程师代表并且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任何委托或撤销都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把副本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后生效。由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送交承包人的函件应与监理工程师送交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但:(a)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作、303、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应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以后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利。(b)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函件有疑问,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工程师应对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2.3.7 指定检查员: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指定任何数量的检查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检查和批准材料、设备、工艺和工程。他应把这些人员的名字、职责和权利范围通知承包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应视为已得到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同意。2.3.8监理工程师指示以书面为准。除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口头指示的情况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均应是书面的,承包人应遵循这些指示。监理工程师304、口头指示必须在48小时之内书面确认,在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都应视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指示。如果承包人在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了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而监理工程师在7天之内未对此确认提出书面异议,则此指示应视为是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本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和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按照第2.3.7款指定的检查员发出的指示。2.4 安全保证2.4.1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对应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费用,对于重大安全保护工作所产生的费用较大的情况下,可由发包人305、与承包人另行协商费用问题。2.4.2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人员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上述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2.5.2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发包人因该工程临时设立的办公场所、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由发306、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对发包人承担保安责任以外的,正在施工过程中区域范围的保安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正式开工前5日负责编制完成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分别一式二份,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本款约定的制度后进行审查,如果有相应的修改意见,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本款所约定的制度后提出并送达承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意见作出相应的修正。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33 承包人应于工程开工14日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4307、天内出具批复意见,如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应保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数量。3.1.34 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308、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正常办公和经营。3.1.35 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承包人不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5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309、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3.1.36 需承包人办理的施工场地交通、夜间施工证、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有关手续以及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费用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承担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3.1.37 承包人应制订详细的,针对各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的要求作出演练,演练需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并满足本工程实施需要,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入工程总承包费用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1.38 承包人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的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310、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3.1.39 干扰与协调a.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b.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施工场地等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c.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成,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d .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311、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3.1.40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自主协调相邻工程的关系,协调费用含入包干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1.41 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以及发包人的专业分包人所雇佣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3.1.42 承包人应对本合同段的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312、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有必要,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上述支付。3.1.43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合同风险,除了合同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况之外,不得以其它名义要求发包人变更合同价格或工期。3.1.44 本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达到发包人要求,否则应无条件重新组织清理,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总价中,不另作调整。且无条件修复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道路、围墙等被损坏的设施,并达到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3.1.45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及分包人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的指导、监督和培训,提高安全文明施313、工意识,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承包人负责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负责办理工人相关上岗证件,保证工人持证上岗并执行当地主管部门其他管理规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1.46 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有效使用期内,承包人应继续承担因施工原因而引起的质量责任。3.1.47 承包人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档案、文秘档案、安全保护、环保、卫生防疫、廉政建设等档案),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其费用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1.48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现场的计量工作进行核实,当发包人要求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计量工作核实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免费提供所需的一切详314、细资料,并分别派出合格代表前往协助核实工作。3.1.49 承包人应作好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工作。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所需数量的相应资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各自的台帐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上述各315、项工作或配合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1.50承包人中标后两周内,根据项目建设总工期,向发包人提交详细、可行的施工准备期(各种报批报建、报装、征地拆迁、管线摸查和迁改、永水永电燃气等)、工程施工等计划,备足相关专业工作人员,并及时检查和纠正实施计划,确保项目如期完工。3.1.51 网络视频监控要求:承包人必须遵照关于xx市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穗建筑【2006】551号)、关于全面启动xx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视频建字【2006】1号)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设工地纳入视频监管的通知(穗建质20171166号)的要求,316、配合本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建立满足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质量监控、安全文明施工监控、验收监控等需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准)。3.1.52本合同有关条款和补充协议中规定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3.4 施工承包人人员3.4.1 施工负责人姓名:XXX执业资格等级:XXX;资格证书编号:XXX;注册编号:XXX;证书编号:XXX;施工负责人职责:(1)全面主持项目施工总承包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统筹协调项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成本管控,负责组织施工实施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配合勘察设计工作,并根据合同要求落实各项目标;(2)施工负责人是本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3)接受发317、包人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设计咨询及施工图审查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或其他授权人员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组建施工总承包项目部,负责督促、保证施工总承包项目部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确保工程交工后向发包人移交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所完成的全部项目,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5)负责对施工人员的合理安排、任用,确保工程按合同要求如期竣工;(6)负责工程的资金调配使用,保证工程顺利进行;(7)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共同负责整个工程的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8)根据项目制管理方法,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共同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9)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并监督运行。施工负责人权限:在合同约定和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责权限,决策本工程的各项重大事宜。3.4.1.1施工负责人,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施工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