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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经营作业安全生产及监督、保障管理制度(100页)
煤矿经营作业安全生产及监督、保障管理制度(10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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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93376 2023-11-14 101页 247.68KB
1、煤矿经营作业安全生产及监督、保障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管理制度1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第二节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6十、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8第三节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8五、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9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责、权、利结合。10第四节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1第五节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12第六节 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13第七节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4六、各专业考核结果必须有记录和考核评分人员的签名。15第八节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15总2、则151、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16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务173、矿井生产车间负责人、区(队)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17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18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191、本制度规定必须培训的人员:19第九节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21第十节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24十四、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半年以上。27第十一节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27第十二节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291、井下使用的设备、安全检测仪器必须取得矿用产品标志。304、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安全鉴定证书。31第十三节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333、第十四节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34第十五节 安全奖惩制度36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37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37第十六节 出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清点制度38第十七节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401、安全操作规程由项目、工程具体管理的技术人员进行编写。40十、本制度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42第十八节 矿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42七、由调度室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考勤记录,并负责考勤。42第十九节 各科级干部、采掘区队长下井跟班制度42第二十节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43第二十一节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44四、发生死亡事故,应当按下4、列程序及时、准确报告:44五、轻伤、重伤和生产中断事故按下列程序报告:453、 重伤事故,应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抢救。45九、死亡事故以外的下列各类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461、死亡事故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的处理意见处理;47第二十二节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48二、本制度所称爆炸材料是指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48二十二、水炮泥实行专人编号使用。水炮泥与雷管按比例发放。51二十八、全电阻检查应当登记下列内容:51第二十三节 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525. 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照放炮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53十二、爆破结束,井下爆破工应当收集未爆的雷管。55十五、违反本规定的作业人员,依照安全处罚规定5、给予经济处罚。55第二十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55第二十五节 防灭火、消防器材检查制度56六、对残存火区要定期采集气样,进行气体分析。57第二十六节 矿井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及跟踪处理制度58六、施工或安装工程结束后一周内,由矿组织验收组验收。58第二十七节 煤矿要害场所管理制度59一、为了保证矿井要害场所安全,特做以下规定:59三、作业或值班人员,应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59六、作业或值班人员不准将亲友、子女带到要害场所。59第二十八节 安全举报制度59六、举报电话:60第二十九节 安全生产调度制度60四、及时传达贯彻值班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指示。61六、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发现6、问题及时解决。61第三十节 班前会议制度61七、采掘队班组长入井前必须提前30分钟组织职工召开班前会。61十、总结交流近期安全生产、质量完成情况。62第三十一节 劳动组织纪律管理制度62第三十二节 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管理制度64三、领导小组成员分工职责:64四、自查内容:644、其他管理工作。65五、自查自纠时间规定:65七、奖励与处罚:654、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进行重罚。65第三十三节 群众安全监督制度65第三十四节 敲帮问顶制度67三、敲帮问顶时,作业人员必须由外向里逐步进行。67五、敲帮间顶所使用的安全杆长度必须达20米以上。67第三十五节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68二、三人连7、锁的“三人指:生产班组长,放炮员和瓦斯检查员。68第三十六节 现场交接班制度68第三十七节 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制度70五、单项、单位工程作业规程,必须编制以下内容:71第三十八节 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71四、事故的经济处罚:72第三十九节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72第四十节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73第四十一节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5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律进行全脱产培训。76七、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专项档案,妥善保存。76第四十二节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管理制度76第四十三节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管理制度77四、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动用后,要及时补足原有金额。8、77第四十四节 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78一、事故报告:782、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安监站、总工和矿长。78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78第四十五节 工程设计审批制度79第四十六节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79第四十七节 采掘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制度80第四十八节 人力推车及停放车安全管理制度81七、刹车时一定要用合理的刹车工具,不要用脚或身体刹车。82第四十九节 顶板管理制度82第五十节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83第五十一节 矿井和重要设施保卫制度84第五十二节 上班考勤制度85一、每班的班前、班中、班后,进行查岗。85三、安监站对各部门、科室、区队负责人进行查岗考勤。85第五十三节 调度管理9、制度86一、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86六、及时掌握生产动态,组织均衡生产,解决安全生产关键问题。86第五十四节 主副井、风井防灭火措施86第五十五节 入井安全管理制度87二、入井前严禁喝酒。87六、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每次罚款500元。87第五十六节 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抓“三违”制度87二、发现“三违”行为(现象)必须立即制止,纠正。88五、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抓“三违”月指标规定:88第五十七节 领导干部井下查岗制度89第五十八节 节假日及中夜班领导班干部井下查岗制度89第五十九节 矿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90一、井口调度每天必须至少安排一名矿领导进行值班。90五、10、值班时间不得做影响指挥安全生产的事情。90第六十节 安全活动日制度90第六十一节 “三违”处罚制度91五、“三违”罚款一律进入安全奖励基金专帐,不得挪作他用。92第六十二节 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制度92二、监察各工作地点和工程的安全技术是否完善,否则不准开工。92四、对于要求停工的工作地点和工程,必须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92第六十三节 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制度92一、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由生产科专人负责。92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组织施工。93第六十四节 采煤安全管理制度93七、放煤时,当头至少要有二人以上,严禁单身作业。93第六十五节 掘进安全管理制度94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11、照作业规程进行施工。94八、生产科必须及时把掘进巷道进行测量上图,以利于安全生产。94第六十六节 测量管理制度94第六十七节 地质管理制度95第六十八节 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96第六十九节 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97一、安全管理组织97二、安全管理基础工作98三、安全管理实际工作99四、安全事故跟踪处理100 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通过组织、计划、指挥、协调与控制等职能,预防和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物和环境处于安全状态,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要求和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12、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三、煤矿法人、矿属各部门或各职能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必须逐项分解,并层层签定责任状,逐级落实到各岗位人员。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编制工作由矿长负责牵头,由法人代表、各分管副矿长、总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编制小组。编制小组下设具体的工作的办公室,办公室的组成人员由安全矿长选定;编制小组提出编制的原则、内容交由编制办公室完成编制,报编制小组审查。 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必须符合七部门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规则的要求。 六、通过审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交由矿综合科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13、。 七、煤矿综合科必须安排档案室对所发布的所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归档、备案、备查。矿井地处高寒地区,每年元月份凝冻较为严重,对交通、通讯、供电影响较大。第二节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四、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 五、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下列人员14、必须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由安全科负责考勤。矿各级领导、安全科正副科长、生产科正副科长、机电科正副科长、通风科正副科长、采掘区队长、群安站站长、办公室领导、销售科科长、财务科长、劳资科长、保卫科长、外包队的负责人。 六、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者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七、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除了参加局级以上会议的人员15、外,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因特殊情况参加不了安全办公会议人员,必须向主持或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进行处罚。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八、凡安全办公会议落实的安全事项,各有关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贯彻执 行,对会上要求处理的安全隐患,有关单位的正职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整改,有关单位的领导要认真配合做好工作,不能互相推诿,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按50至1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由于不整改或落实不到位, 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由于难度较大,确定不能按时整改的项目,有关单位的正职必须16、书面把情况汇报安全科。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第三节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三、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17、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矿必须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作出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四、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五、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事故死亡人数; 2、千人负伤率; 3、工日损失; 4、18、设备完好; 5、工程质量; 6、设备和财产损失; 7、安全教育与培训; 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六、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车间、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车间、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七、每一区队、部门必须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出本区队、部门管理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的措施计19、划并认真落实。 八、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各级人员的思想教育,确保全员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统一认识。 1、每一员工必须支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2、各区队、部门必须严严格格、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实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责、权、利结合。 4、为加大安全目标管理力度,矿对各区队、部门及个人进行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把关,确保安全生产。 5、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九、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矿年终对安全目标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于在安全目标管理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20、著的区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于不负责任而不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进行处罚。具体条件是:1、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重大“三违”行为。 十、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定的办法,即将区(队)、车间、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 十一、奖励标准平均每月300500元,月考核,季兑现,年度一次结清。第四节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为改善工人劳21、动条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职工培训。 三、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季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矿长对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实施计划的资金;经常检查、督促计划落实,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生产副矿长、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共同编制,班组长有权提出建议。 六、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将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工程计划。“一通三防”、大型固定22、设备的保险、保护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优先安排。 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工程名称、措施工程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安全技措计划的执行等。 八、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资金由矿给予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资三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实施负责。 九、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应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经矿长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十、安全投入资金主要用来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备,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 十一、对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23、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从安全投入资金中列支。第五节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一、井口调度为安全生产信息传递的枢纽,是领导、管理干部与井下一线安全信息联系的桥梁。 二、井口调度必须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对于接收到的安全生产上的信息,必须做好记录并及时传递。 三、井下一线对于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必须要汇报中层管理干部和矿领导解决的,可直接问领导者汇报,但必须在当班向调度汇报记录。 四、领导向管理干部、井下一线布置工作时,接到工作布署的管理干部或其他职工必须在当班报调度做好记录- 五、矿领导要在每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前阅示信息记录,监督安全生产落实情况。 六、对于违反以上规24、定的人员,造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轻者取消当月奖金,重者取消当月工资,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第六节 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及安全工作意见和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指令,有组织地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为矿长定期召开,由矿办负责组织通知,调度做好传达工作。 二、安全生产会议,由生产科负责考勤。下列人员必须参加会议:矿领导、安监站领导、生产科全部领导及调度员、通风科全部领导、机电科领导、采掘工区的领导(除一人下井值班),财劳及矿办领导,外包队长管理负责人员。 三、各单位的人员因事不能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必须事先向矿25、长或安监站站长请假,并经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无故不参加会议处罚。 四、各单位的正职领导收听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后,必须及时把有关精神传达到员工中去。 五、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外包队长罚款100元。第七节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煤矿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全面提升煤矿的整体素质,必须持久、扎实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矿属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深化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矿井文明生产,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矿井文明生26、产与企业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三、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十三个专业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管理材料。 四、矿每月底由领导小组组织矿管理人员对矿井十三项专业分别进行评估。 五、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考核评分,并整理各专业的原始记录台帐。 六、各专业考核结果必须有记录和考核评分人员的签名。 七、各专业负责人每月5日前必须把上月各专业评估材料送领导小组组长汇总上报矿务局。 八、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办法管理。 九、把精细化管理的原理和方法融入到作业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 十、各单位必须把采、掘、机、运、通、修作业场所的安全质27、量标准、岗位操作质量标准张挂到现场。 十一、建立由跟班负责人、安全检查员、质量检查员与生产技术部门组织人员依据安全质量标准考核验收标准验收当班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环境文明生产的制度,实现当班动态达标,考核验收结果作为当班班组及劳动作业人员的劳动所得依据。制订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验收、考核办法,使安全质量标准化在结构工资总额中占有较大分额。 十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质量关,杜绝检查验收中的不实、不公、不严的现象。 十三、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应定期给以整改,并定期进行复查验收。 十四、认真落实班组每班、区队每日、矿井每旬、矿每季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28、制度,对验收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第八节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总则 一、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开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 三、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 四、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本29、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制度职责 六、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 七、其他各有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1、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安全检查员: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 3、技术负责人: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八、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30、培训计划实施。 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务 九、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人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质: 1、矿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矿井生产车间负责人、区(队)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 十、新工人入矿,应由矿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新工人分配到车间、班组,入井前,车间31、和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十一、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 十二、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十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 教育与培训内容 十四、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 1、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32、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 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33、 教育与培训实施 十五、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 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 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班组应提前1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议。 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 十六、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十七、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 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1次。 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 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34、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 十八、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十九、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安全检查员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二十、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 1、本制度规定必须培训的人员: (1) 新招收进矿的新员工; (2)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 (3) 对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4) 根据需要矿领导安排培训的人员; (5) 下岗转岗再就业人员; (6)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培训35、的有关人员。 2、每次培训,各有关区队、科室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将所培训的名单报安监站以便安排培训。 3、凡矿举办的培训班,有关的区队、科室,如不按通知要求将培训名单报送到安监站的,罚款该单位100元;开班培训期间,培训部门将严格按照报送的名单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培训的,罚款个人每次10元,迟到、早退的罚款个人每次5元;该单位送培人员,每次上课缺席超过20%,罚款该单位50元。 4、承包队有新民工来矿工作的,必须及时将名单报安监站安排上岗培训,私自下井,一经发现,罚款承包队500元/人。 5、特殊工种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必须持证上岗,不经培训上岗操作罚款30元,已培训合格,但无证上岗的罚款10元36、。 6、工种调换时,劳资科必须将名单报到安监站,接收单位安排上岗前必须先送培训,合格后才可安排上岗作业。 7、每期培训,必须进行考试和考核,考试要有成绩,考核要经主要授课人员签署意见,培训结果由安监站、培训部门存档备案,并通知培训人员所在单位。 8、新招进矿的承包队或民工年内初次一次性培训,经费由矿方负责,承包队年内因人员变换,补充人员的培训经费由送培单位支付。9、矿举办的培训班,送培的区队、科室必须由一名副职以上领导带队,送培民工必须有该队带班以上人员带队培训,否则罚款单位正职领导、 区队负责人30元。附 则二十一、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37、果进行监督、检查。第九节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三、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1、认真开展定期安全大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检复检制度,利用多种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2、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各采掘承包队负责人,必须经常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和查处本区域本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要有计划、有步骤、有38、措施。3、安瓦员必须贯彻巡回检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当场指出,并要求现场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如果有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升井后,还必须填定好汇报记录。4、安监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并注意跟踪检查,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有效处理。对于处理隐患不及时的要查出原因,如果是主观因素的要追究责任。5、施工单位或者隐患处理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处理隐患时要指定人员现场指导,并把整改通知单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6、安监部门要随时追踪各种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对于难度较大的,要派专人负责监察,甚至下达停产整改意见通知书。7、对于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矿安监站39、必须追踪检查整改完成情况,本矿无法排查的事故隐患,由安监站书面汇报矿务局协助处理。8、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后,要依照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和总结。四、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2、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4、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六、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40、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七、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爆破、顶板和其他。2、按严重程序、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八、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41、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九、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十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十二、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十三、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42、,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十四、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十五、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第十节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二、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车间、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四、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43、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1、每月定期由矿长负责组织(矿长不在矿时,由代理行使矿长责权的副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2、下列人员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矿级领导、安全科正副科长、生产技术科正副科长、机电科正副科长,通风科正副科长、外包队负责人、保卫科长、工会、团委。3、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大检查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4、除了参加局级以上会议的人员外,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大检查,因事参加不了安全大检查的人员,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安全大检查组织者批准后方能有效,44、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大检查处理。5、各单位的正职因事不能参加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指定副职参加,否则,对该单位正职每次罚款50元。6、对参加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按质按量及时组织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该单位的正职按每条50至1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由于不按时整改隐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确因按时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该单位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监站,否则,按无故逾期不整改进行处罚。7、对整改不安全隐患所需的工具、材料,各级领导予以重视,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供应,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诿,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直至处罚。 五、由矿长组织,每半年45、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46、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七、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八、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3、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4、作业人员在作47、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九、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十、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十一、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48、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十二、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和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十三、依照本制度,矿制定严重和一般“三违”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十四、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半年以上。第十一节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一、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49、1、井下所有的工作地点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规程及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作业规程及措施由矿技术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 4、作业规程、措施,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报矿总工审批。 5、施工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四、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50、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五、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六、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三下采煤”的方案设计、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七、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风的安全措施、51、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 八、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九、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十、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十一、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应当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52、的人员要补课。 十二、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十三、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第十二节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一、为了做好煤矿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矿用设备、器材,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 三、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采购、安装及使用人员,应经过专53、门行设备、检测仪器的检修质量标准。 四、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和人员,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人员必须对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性能负责,依照本制度,对矿用设备、器材进行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五、依据矿山安全法规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包括以下类别: 1、矿用设备:采掘、支护、装载、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和空气压缩等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及各种防护装置等。 2、矿用器材:炸药、雷管、起爆器、导火索、电缆、钢丝绳、通讯器材、矿灯、防灭火材料、支护材料等。 3、劳动防护用品: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面罩、防护服、防护鞋、救54、护设备及用品等。 4、安全检测仪器:安全监测系统、瓦检仪、测风仪表、各种有害气体检测仪、顶板压力观测仪等。 5、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贯彻执行前4项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目录执行。 六、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当是合格产品,并取得相关证书。 1、井下使用的设备、安全检测仪器必须取得矿用产品标志。 2、阻燃电缆、输送带应当有安全标志、准用证。爆炸材料应是煤矿许用产品。 3、防爆电器设备应当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劳动防护用品应有安全鉴定证书。 七、建立设备、器材采55、购制度,严格购、审查、审批和验收程序。采购设备、器材时,采购人员除检验相关的合格证明书外,还应取得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八、矿用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合格,方可安装;安装结束,应由安装、使用和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检查员联合验收、试运转,确认安装合格,办理移交手续,方可运行。 九、矿用设备发生设备事故或中止使用1年以上的,使用前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 十、各类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人员对其保护装置、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 十一、各种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使用前,应当经过检测,确认灵敏、准确、可靠,方可56、投入使用。 十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已经使用的矿用设备、器材要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处理,禁止带故障运行。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十三、建立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检查、检修档案,做到设备底数清楚。 十四、应当加强对不良设备的监控、检查。建立不良设备的分类台账,载明设备的使用履历、检查情况及隐患所在。应当有弥补质量缺陷的安全措施。 十五、建立分项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质量、管理养护、使用作业和检修工艺标准,建立批果抽检和全检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各种设备、器材的检查、维修周期,保证检查、维修按标准进行。 57、十六、质量管理应当落实到人。建立健全法制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检查责任制,明确车间、班组和操作人员在保证设备、器材质量方面的责任,建立严密的质量考核体系,做好矿用设备、器材的考核、评价工作。 矿负责: 1、制定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基本制度; 2、制定矿用设备、器材目录; 3、制定设备检测仪器质量标准; 4、每年对矿用设备、器材的综合检查和考核评价。 班组和操作人员负责: 1、对矿用设备进行检查; 2、维护保养; 3、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十七、建立煤矿新上设备和设备更新论证制度。试验、采用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或新工艺,应先进行论证和安全检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方可投入施工58、和使用。 十八、已使用的设备、器材,依照国家规定定期标校。矿用设备、器材经维修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及安全合格标志过期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废。 十九、建立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一语道破价、奖惩制度,对有关单位及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并付诸奖惩。第十三节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煤矿的有关规章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指挥、协调与控制,保障生产过程中人、物和环境处于安全状态,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安监总煤行2007107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第12、36条等相关规定59、条款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主要灾害是可能导致重大发生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主要危害。 三、必须针对可能存在的主要危害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并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预防措施,为防止矿井灾害事故的发生,必须对矿井主要事故灾害制订防范管理措施,加强对主要灾害的预防,严防事故发生。 1、矿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灾害主要有:顶板事故、水害事故、瓦斯燃烧爆炸事故、煤尘爆炸事故、机电事故、提升运输事故、放炮事故和火灾事故等。 2、对各类主要灾害事故,由各业务部门分别制定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同时要加强监控和强化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对各60、类主要灾害事故的管理制度和预防措施,安监部门要对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4、一旦矿井发生灾害事故,矿调度接到汇报后立即按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顺序通知有关领导和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四、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的编制工作由安全副矿长领导技术科、安全科、综合科组成编制小组,分工合作,联合编制。编制结束后报矿安全生产技术审查组审查后出版发布,并存档备案备查。 五、在编制过程中必须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针对矿井主要灾害,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内容如下: 1、矿井主要危害的辩识标准、方法和程序; 2、已辩识的主要危害进行评价的方法和标准; 3、矿属各相关部门61、对主要危害辩识,评价和治理的职责。 4、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六、每年的年初必须将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纳入年度安全措施计划,使预防和治理所需的资源得到可靠的保障。 七、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发布贯彻执行后,矿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严格执行,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肃处理。第十四节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为改善和提高我矿应对重大事故的处理和救援能力,做好矿井灾害的预防,特别是矿井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能使抢险救灾工作有计划地开展,使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程度,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二、62、矿技术负责人必须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并根据矿井实际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三、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四、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五、矿每年必须根据矿井生产的实际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编制年度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对矿井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并制定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矿总工63、程师批准后,矿必须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学习,使每位员工熟悉掌握每种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措施,熟悉避灾路线。 八、矿每年应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一次演习,对演习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九、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矿调度应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通知顺序通知有关领导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十、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 矿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对矿工进行教育培训,使每位矿工熟悉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的内容,了解各种灾害的预兆、性质和特征。熟练掌握自救器材和救灾器材的使用方法。第十五节64、 安全奖惩制度 一、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三、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四、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65、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七、对违反66、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和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100元;对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元,由职工工资中扣除。每月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0元。 九、玩忽职守,违反煤矿67、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产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额度根据违章情节和损失情况确定,从本人工资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5%;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十、建立违章登记制度。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和行为的,必须到矿安全检查部门登记。 十一、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第十六节 出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清点制度 一、为保证入68、井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外来检查工作、参观学习人员入井,依照本制度进行入井检身和升入井清点。 1、为杜绝烟火物品入井和爆破物品出井,确保入井人员安全,严格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井口检查员必须佩戴检查证、坚守岗位,严禁空班漏检。 3、检查员检身时要严肃认真,敢与违章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 4、检查员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漏检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如造成烟火物品或爆破物品流失的另分析处理。 5、每一入井出井人员要积极主动接受检查,不得拒绝,否则每次罚款20元,携带烟火物品或爆破物品的另分析处理。 6、检查员要做好当班出入井人69、员的登记考勤,不得让他人代考,不得漏考、多考,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当班检查员20元 三、生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入井,外来检查工作和参观学习人员须由矿方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登记后,由有关人员陪同方可入井。 四、本矿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入井,应当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升井后,应立即交灯、换牌,不许升井后不交灯或延时交灯。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下井:1、班前喝酒的;2、未戴安全帽或未携带自救器、矿灯的;3、穿化纤衣服或着装不整齐的;4、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的。 六、矿灯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灯专号使用。70、矿灯房应对矿灯统一编号,禁止无牌发放矿灯或乱发矿灯。 七、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下井,实行入井挂牌、升井摘牌制度。 八、作业人员下井,实行班前点名、班后考工制度。班前未点名者禁止下井;班后2小时未考工者,值班人员应当查明原因并向矿长报告。 九、班组长负责掌握当班作业人员入、升井情况。当班作业结束,班组长应当最后离开作业现场。 十、每班换班2小时后,矿灯房须把尚未归还矿灯人员的名单报矿值班室。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作业班组长或本人应事先报告值班室。 十一、违反本制度,根据情节和后果,依照安全处罚规定实施处罚。第十七节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防止各类安71、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各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工作由总工负责领导技术科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编制小组进行编制,主要编制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 1、安全操作规程由项目、工程具体管理的技术人员进行编写。 2、安全操作规程要函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 3、要分别制定各种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和危害。 4、安全操作规程初稿编好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会审,并根72、据各部门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5、安全操作规程完稿打印后,施工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操作人员进行学习,熟悉后才能进行操作。 6、安监部门对各安全操作规程在工作中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有不合理的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三、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各类设计、鉴定报告、规范的规定和各类设备、设施操作要求等结合煤矿实际进行编制。 四、编制结束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报送矿技术审查组进行审查, 编制小组并按照技术审查组审查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后,经技术审查组指定的技术人员再审通过后,送交综合科出版。 五、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收到安全操作规程73、后,必须在操作本工程、项目、设备、设施前向本部门的所有职工进行贯彻签字学习,直到掌握并识记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操作顺序。 六、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安全操作规程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必须立即报告矿技术科,技术科立即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审核、修改,并按照新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贯彻签字学习,及时归档。 七、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对贯彻签字学习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报送一份到矿技术档案室进行存档备案。 八、矿各级领导和各安全监察、检查人员在抓“三违”和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中必须对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当场纠正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九74、新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施设备在实施和使用前,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贯彻学习,签字实施。 十、本制度各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第十八节 矿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一 、 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七部门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矿长是执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责任者,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支持矿长的工作,自觉执行本制度。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并及时公布领导下井带班的日程和班次;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75、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总工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 四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1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 五、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特别是“一通三防”,督促各科、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科、队和班组。 六、当班管理人员有事外出,由办公室提前安排在矿的其他领导代班,不得空班。 七、由调度室建立领导下井带班考勤记录,并负责考勤。 八、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必须认真负责,对全矿井的生产安全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安排,并认真写好带班工作记录。第十九节 各科级干部、采掘区队长下井跟班制度 一、各科级76、干部、各采掘区队长等管理干部必须深入井下,对全矿区范围内的工作面进行跟班盯岗,严防各岗位人员脱岗、离岗、睡岗,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因立槽煤开采的特殊性,当班人量的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进行配足配够,人员不足的严禁下井作业。 三、当班调度员在了解各工作面情况的同时,对各科级干部与各采掘区队长管理干部下井情况进行考勤,督促其下井进行跟班盯岗。 四、各科级干部与各采掘区队长管理干部在本班工作前,要会同班干部其他人员对工作面先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本班及时彻底处理,确保安全生产,不安全不生产。 五、各科级干部与各采掘区队长管理干部在查岗时,发现有脱77、岗、离岗、睡岗人员的,要立即令其归岗坚守岗位,如本岗位是危及安全生产的(如放炮警戒等),要通知当班暂停工作,找人顶岗后方可继续进行。 六、对于脱岗、离岗、睡岗的人员,各科级干部与各采掘区队长管理干部要及时下达“三违”通知单,交安全科进行处理。 七、各科级干部与各采掘区队长管理干部不下井或不跟班的,调度员要及时反映给安全科,由安全科进行处理。 八、安全科要经常对各科级干部与各采掘区队长管理干部下井跟班盯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节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一、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78、矿灯、自救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四、通风、提升、运输和施工设备选型、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五、加强现场维修、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证仪器、设备灵敏、可靠,无失爆。 六、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七、巷道密闭、栅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八、巷道的状况要达到设计的要求,并按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搞好文明生产。第二十一节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一、为了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发79、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包括死亡事故、伤残事故和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生产中断事故。 三、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四、发生死亡事故,应当按下列程序及时、准确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值班室或矿长报告。值班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矿长、副矿长报告。 2、矿长接到汇报后,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原因、简要经过,伤亡或涉险人数,采取的应急措施。书面报告应附现场示意图。 五、轻伤、重伤和生产中断事故按下列程序报告: 1、轻伤80、重伤事故,受伤害者或班组长应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并记录。报告和记录内容包括事故地点、时间、经过、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重伤事故,安检部门要及时报告矿长。 2、机电、运输、顶板、瓦斯超限等生产中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值班室,调度值班室报告主管矿长或相关工程技术负责人。 3、 重伤事故,应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抢救。 事故调查、分析 六、事故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事故责任者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七、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报告和处理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由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煤矿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反81、映有关情况,不得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工作。 八、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时,应当在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前,由生产副矿长或安全检查员准备好下列与事故有关的材料,以便随时提供给事故调查人员: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记录; 3、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4、领导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作业规程; 6、工人安全操作规程; 7、瓦斯检查记录; 8、伤亡或涉险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 9、事故的简单情况介绍,包括时间、地点、类别及事故抢救、控制情况; 10、事故现场示意图; 11、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九、死亡事故以外的下列各类事故由82、企业组织调查: 1、一般事故隐患和个人违章行为,由班组长组织调查分析; 2、轻伤事故,由矿安全部门组织受伤人员及所在班组长调查; 3、重伤事故,由矿长或委托副矿长组织安全、生产、技术及班组相关人员调查; 4、非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矿长或委托副矿长组织安全、生产、机电设备及车间、班组相关人员调查。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安全检查部门记录。 十、按以上3、4款开展事故调查,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过程、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事故的责任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 事故处理 十一、发生死亡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工作。重、特大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要注意保护事故现场,确因抢救必须83、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做好现场写实并绘制示意图。属于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井下火灾和突水事故,不论危及人数多少,均应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事故发生后,仍可能危及其他人安全时,要及时中止相关作业,立即撤出受威胁区域全部人员。 十二、凡属责任事故,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制定的安全处罚制度,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死亡事故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的处理意见处理; 2、死亡事故以外其他各类事故由事故调查组依据调查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重伤事故报矿长批准后执行。 十三、开展事故调查分析时,要对已制定的措施进行审查,不符合的要及时纠正;结合事故教训,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84、预防、避免事故措施。 十四、安全检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各类事故的报告、统计分析、调查与处理记录及事故档案管理。 十五、未按本制度规定,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未能落实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节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加强煤矿爆炸材料管理,保证公众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爆炸材料是指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三、爆炸材料的运输、装卸、储存、保管、支领和清退、销毁和雷管编号应当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本制度。 四、煤矿应当建立涉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所涉人员在爆炸材料85、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建立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人在运输、搬运、使用中正确操作。 五、从事运输、装卸、保管和使用等涉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六、煤矿组织涉爆人员学习国家相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 爆炸材料装卸运输 七、由地面向爆炸材料库、向矿井运输爆炸材料,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由专职人员装卸和押运,在指定地点卸车。库管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填写爆炸材料领料单,并立即装专车(爆炸材料专用车)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 八、从地面向井下运送爆炸材料,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井上下拥罐(把钩)工,约定运送时间,保证车辆优先通行。 装86、载容器、堆放、升降速度、运送时间、押运和乘降人数等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九、井下爆破工领取雷管,必须使用雷管箱,亲自运送,不准委托他人代运。炸药由井下爆破工或在井下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炸材料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运送炸药和雷管时,应当分装在药包和雷管箱内;背送乳化炸药应使用玻璃钢药箱。领到爆破材料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到达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应分别放在合格的炸药箱、雷管箱内,并上锁。严禁在交接班时间携带爆炸材料沿井筒上下。 爆炸材料储存保管 十、井下爆炸材料库的设计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必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井下87、爆炸材料库、硐室存放的爆炸材料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厂家验收合格证、生产厂家及生产批号,数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十二、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不得空岗、漏岗和随意脱岗;要实行现场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十三、除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擅入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须持要害证或保卫科信件证明,方可由库管人员陪同检查。进入库区的人员应当详细登记。十四、库内防火设施符合要求。照明灯须加防爆套,禁止携带矿灯进入库区。十五、应当建立爆炸材料出、入库账卡,做到手续齐全,日清月结,账、卡、物相符。发放爆炸材料应及时报送收支库存班报表。十六、失效报废的炸药、雷管要单独存放,建账建卡,交88、接班或清点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十七、库管人员每日应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爆炸材料发放清退十八、使用爆炸材料的单位,应依据当班的工作定额,填写领料单,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十九、井下爆破工持井下爆破工证和批准的领料单(爆炸材料领退记录本),领取爆炸材料,并根据领取的数量,填入爆炸材料领退记录本。二十、当班火药、雷管实际使用量,由井下爆破工核实,填入火药领退记录本,经当班队长审查签字;余量由井下爆破工当班全部退回爆炸材料库,不得带到丌下或井上其他地方存放。库管人员应当面验收入库,确认领取量和退回量无误后,方可在火药领退记录本上签字;如果数量有误,须由89、井下爆破工查明原因。二十一、电雷管须经过电阻检查合格和编号,专人专号发放使用。未经电阻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无编号的,不准发放。二十二、水炮泥实行专人编号使用。水炮泥与雷管按比例发放。二十三、退回的炸药和雷管,经验收不合格的单独存放,定期销毁。二十四、爆破材料实行批号管理。发放时应坚持先进先发,保质保量,阻止受潮;不合格的不得发放。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和编号二十五、电雷管发放前,须进行全电阻检查,逐个编号。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应当分别在各自的硐室内进行,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铺有防静电的橡胶皮。二十六、全电阻检查和编号的硐室,应当有定员定量标志牌。定员不过3人,定量不超200发。编号应当打在指定的安全90、部位。二十七、不许用铁器开启雷管箱,不许用强力将雷管拆捆抽把。电阻检查仪的输出电流不得超过30mA。二十八、全电阻检查应当登记下列内容:1、 出产厂家;2、 出厂日期;3、测定日期,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电阻检查人等。二十九、经检查,不合格的雷管应单独存放,检查结束后交库管人员。爆炸材料销毁三十、报废的炸药、雷管应当单独存放,建立账卡,定期销毁。销毁爆炸材料应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矿总工程师制定安全措施,公司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工程师批准,由主管领导组织安监处、供应站、保卫科有关人员,组成销毁小组进行销毁。每次销毁炸药不准超过100kg。三十一、销毁爆炸材料地点应当保证与周围的村庄、建筑物有91、可靠的安全半径。引爆前,应布置好警戒,防止车辆、行人进入危险区域。三十二、销毁电雷管应当由专职井下爆破工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钥匙应由井下爆破工携带,确认其他人员撤离后,由现场指挥人员下令引爆。三十三、销毁电雷管应先把脚线剪下,放入纸盒内,最多不超过300发。选择无石、周围无杂物的地点,将电雷管埋在土坑中引爆销毁。禁止销毁无外装的电雷管。雷管引爆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清理和再处。三十四、用溶解法销毁炸药时,炸药在水中经过溶解过程后,应将不溶解的捞出处理,杜绝私人使用。三十五、销毁结束,处理小组应写出处理报告,记录报废原因、数量、厂家和批号、日期,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存入销毁火药档案备查。第二十三节 92、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杜绝井下爆破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二、井下爆破须由专职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 井下爆破工作心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心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爆破作业。2. 每一放炮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持证岗。3. 当班需用的炮药、电管由当班放炮员持证限量领取,放炮员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清退领用制度。4. 放炮员领取炸药、电管后,直接将炸药、电管安全运送到工作地点,并放置在安全地点,装箱上锁,不得乱丢乱放。5. 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照放炮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93、检”制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的,严禁装药放炮。7. 如工作面来压,棚架损坏,存在伞檐,巷道不畅,出现透水征兆或者工作面风量不是的,严禁装药放炮。8. 爆破前,班组中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9. 对于放炮距离,拐弯长度不得小于75米,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0米。10. 放炮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放炮拉接线过程中,不得与任何电缆或导体接触。三、火药、雷管的支领、运送、存放和引药制作,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四、装药前,作业班组长、井下爆破工应当先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发现顶板有塌冒、离层94、,煤壁、巷道两侧有片帮、支架不牢、缺梁、断柱等不安全因素,应当处理,未处理好不许装药。瓦斯超限时,不准装药。五、装药和脚线连接,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作业班组长协助井下爆破工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起爆,只许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六、掘进工作面一次装药应当一次全部起爆。回采工作面可以分组装药,一组装药应当一次全部起爆。同一作业区域由一个井下爆破工起爆。回采工作面只许使用一个发爆器起爆。七、装药后,每个电雷管脚线应当扭结短路,挽起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体接触。炮线连接结束,必须立即离开放炮地点。八、起爆前,班组长应当亲自布置专人警戒,撤离警戒必须由专人通知,不95、许事先约定信号。警戒人员应当在警戒线挂“起爆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未接到班组长撤离指令,不准擅自离开警戒地点。九、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的水袋规定为:炮眼深度超过1.2m使用2个,低于1.2m使用1个。十、起爆前,作业班组长应当点清人数,将作业人员撤出放炮警戒区。井下爆破工应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起爆指令由作业班组长发布,井下爆破工接到起爆指令后,应当发出起爆警号(大喊三声或吹口哨三声)后,至少再等5秒种,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电起爆。起爆距离、地点由井下爆破工按有关规定选择。 十一、爆破后,井下爆破工和作业班组长应当检查爆破地点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立即处理96、。 经井下爆破工检查爆破后无瞎炮,爆破结束,作业班组长方可撤回警戒人员。 十二、爆破结束,井下爆破工应当收集未爆的雷管。 十三、每次爆破和当班爆破任务完成后,作业班组长要认真审查炸药、电雷管的消耗情况,并在井下爆破工的“火工品支领单”上签字。班后,井下爆破工应将剩余的爆破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库。 十四、井下爆破工作应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图表及说明执行,如遇情况变化,需改变爆破方式时,就当由技术负责人编制补充措施。 十五、违反本规定的作业人员,依照安全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第二十四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巷道贯通管理,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巷道贯通前应当编制专门97、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准进行贯通作业。 三、巷道贯通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统一指挥,组织地测、通风、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巷道贯通工作。1、地测部门应对贯通的巷道及时测量,并在两工作面距离接近60m前向技术负责人报告,贯通相距60米时,必须停止双向施工,一段施工,另一段保持正常通风并设好警戒。2、通风队应在巷道贯通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保证被贯通的巷道正常通风。贯通后立即调整风流,保证风量充足和通风系统风流稳定。3、机电队应在贯通前对贯通巷道的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处理。4、施工单位在贯通前应坚持先探后贯,保证贯通无误。贯通前应当检查贯通地点支护情况。如有支架损坏、支护不牢,应及时处98、理;贯通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布置警戒。 四、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编制时应当就防瓦斯、透水、冒顶事故、通风管理、放炮管理等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通风、地测、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审查,然后再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贯彻。参加审查和贯彻的人员,应认真负责,签字备查。 五、巷道贯通的现场指挥由生产副矿长或其指定的通风、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一人负责。参加人员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六、巷道贯通时,每次放炮前应当检查通风、瓦斯,出现异常情况应先处理,后放炮。 七、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贯通作业应当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八、巷道贯通后应对通风和瓦斯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风流稳定、风量充足,99、瓦斯降到1.0%以下时才能恢复作业。 九、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后果和违章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五节 防灭火、消防器材检查制度 一、为保证矿井消防、防灭火措施、设施可靠,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消防器材检查工作。 三、建立矿消防器材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矿消防、防灭火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消防器材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担任。 四、井上下绞车房、材料库、主要通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变电所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应保证灭火需要。 五、开采100、有发火危险的煤层,应当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有防灭火、防止漏风和其他气体泄漏的预防措施;掘进工作面的冒顶区应及时进行消防处理。 六、对残存火区要定期采集气样,进行气体分析。 七、矿组织安全检查,应同时检查消防灭火工作。由主管生产副矿长负责,每月进行一次消防灭火工作专项检查。 八、在有消防灭火设施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当了解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对责任区域内消防灭火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消防灭火设施不足、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 九、安全检查工应对负责区域内的防火密闭、高温点等,每班检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十、安全检查员和其他有职责的人员检查中发现消防火措施缺陷101、,消防灭火系统、消防灭火设施等偏离标准,应下达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间和责任人。 十一、对有发火倾向的煤层、工作面、采空区和其他高温火点,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人员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记入消防灭火记录。 十二、违反本制度、未认真进行消防灭火检查、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节 矿井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及跟踪处理制度 一、为了提高质量意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事故隐患,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通风设施的施工及设备安装应当做到:1、施工和安装102、前,由工程技术人员制定措施,没有措施的不许施工。2、加强施工和安装过程的检查,确保施工和安装按照事先制定的措施进行,防止偏离。3、施工或安装结束,应当由矿组织验收,确认合格,方可移交使用。 三、工程技术人员编写规程和措施,应遵守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符合矿井实际情况。 四、检查、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规定,检查时应携带相应的检查、检测仪表和工具,认真、细致、全面检查,准确反映现场情况。 五、施工和安装过程中的检查,应由检查人员予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通知单,施工和安装单位应按要求立即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应当进行复查。 六、施工或安装工程结束后一周内,由矿组织验收组验收。 103、七、检查、验收应填写检查、验收单,检查、验收人员应在本人检查、验收的项目栏内签字。 八、检查、验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其他有关标准进行。 九、由于施工或安装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的,整改所需资金由施工作业班组承担。由于检查、验收不认真,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对验收人员给予经济处罚。第二十七节 煤矿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证矿井要害场所安全,特做以下规定: 二、火药库、绞车房、变电所和主要通风机房为本矿要害场所。以上场所及进入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作业或值班人员,应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作业或值班人员应填写作业或值班记录和其他人员出入登记簿。 五、外来人员参观、学习,须经104、矿同意并由专人陪同方可入内。未经允许,不得触动作业场所内的设施。 六、作业或值班人员不准将亲友、子女带到要害场所。 七、检修人员进入要害场所检修,应填写检修记录,经作业或值班人员签字,方可离去。 八、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每月对要害场所进行一次检查,班组长每周一次。第二十八节 安全举报制度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全矿所有人员有权对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向煤矿负责人举报。也可直接向煤矿法人代表或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105、。 三、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1凡举报矿级负责人违章指挥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每次奖励200元;2凡举报班、组负责人违章指挥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每次奖励100元;3凡举报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每次奖励50元。 四、 接受举报的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严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否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直接向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的,按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安监总煤办字2005139号)的规定执行。 六、举报电话:第二十九节 安全生产调度制度 一、为了及时发现并排106、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特制定本制度。 二、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调度人员对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正确性指挥全面负责。 三、掌握当班安全生产动态和事故隐患情况,并及时向矿领导与值班矿长汇报,发现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要及时制止。在安排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首先考虑安全生产。 四、及时传达贯彻值班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指示。 五、当发生重大事故时,要立即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向矿领导及机关业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作好详细记录。 六、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协助上级对事故进行追查107、分析,提出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第三十节 班前会议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工区、外包队必须坚持召开班前安全会制度,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 三、坚持交接班制度。上一班未能处理的安全隐患,必须交请下一班处理(严重的事故隐患必须现场交接班并汇报矿调度)。 四、针对工作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班前会上必须落实安全措施,落实专人处理。 五、班前安全会内容包括传达矿安全决议,学习作业规程及措施、布置安全工作、通报事故、提示职工注意的安全事项等。 六、安全科、工会不定期抽查,凡不召开安全会的每次罚款外包队长和当班班长各50元和108、20元。 七、采掘队班组长入井前必须提前30分钟组织职工召开班前会。 八、班前会必须由矿领导带班人员主持召开。如值班领导因公不在应由指定带班人员主持召开。 九、班前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形势与任务的宣传,及时传达上级指令、文件、规定。 十、总结交流近期安全生产、质量完成情况。 十一、进行事故案例分析教育,遵章守纪教育以及贯彻在作业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十二、明确工作地点、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十三、 对当班的安全生产任务进行具体部署,分工落实。第三十一节 劳动组织纪律管理制度 一、员工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由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员工的岗位调动、劳动力的使用,由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生产情109、况,综合平衡统一调配,任何基层单位和部门无权自行调配。 二、综合管理部门每年应根据矿当年生产、经营目标,核岗定员,编制矿各工种用工计划,确定各岗位工种用人数量,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三、核岗定员后,各单位、部门未经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培训和签订合同,不得私自安排人员上岗,一经查出,立即停止上岗,由此而产生的工伤或其它责任,一律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承担,劳动报酬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支付。 四、各生产单位严格按劳动合同确定的岗位工种安排上岗,若生产需要,确需变更工种时,必须报经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工种变更手续,双方签字同意后,方可变动岗位工种。 五、员工上岗后,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确定110、的岗位工种,用人单位应报综合管理部门,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予以处理,若需补员时,按员工录用规定迅速补充劳动力。 六、员工负伤治疗终结,由用人单位报综合管理部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 七、员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经劳动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矿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按劳部发1 9 9 44 8 1号文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八、实行三八制作业的,其到现场交接班时间为早班8:00至16:00,中班1 6:0 0至2 4:0 0,夜班2 4:0 0至8:0 0。四六制作业的交接班时间为早班6:0 0至1 20 111、0,中班1 20 0至1 8:0 0,早夜班为1 8:0 0至2 4:0 0,迟夜班2 4:0 0至6:0 0;长白班岗位工种时间早上8:O 0至1 2:O 0,下午1 4:O 0至1 8:O 0,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时间视其情况而定。 九、对于从事三班或四六制作业的员工,应按规定轮流安排休息,未经安排而自行休息的员工按旷工处理。 十、从事连续性生产或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手上交接班。到交班时间,如接班人未及时接班,交班人应当继续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交班人必须等到有人接班时,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十一、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国家法定假日或公休时,矿有权安排员工加班,员工不得拒绝。加班后,112、可安排员工补休或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第三十二节 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正常进行,完善工程质量,确保煤矿工人生命安全,消灭生产过程中不安全隐患,特编制本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管理制度。 二、自查自纠领导小组机构:建立健全小组机构组织,主要负责人由矿长任组长,副矿长、安全矿长、总工任副组长,其它成员由矿属各职能机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监员、瓦斯员组成。 三、领导小组成员分工职责: 1、组长负责全面自查自纠主要工作,检查落实每月的工作情况,每月初召开一次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领导小组成员列席会议,总结上月隐患整改情况,布置当月工作,要有专门的会议记录。 2、副组长负责113、对每次查出的隐患,做好详细记录,时间、地点、隐患原因、性质、处理意见,及时汇报,并提出书面整改报告。组织工人按时施工,检查完成情况等工作。 3、其他成员积极协助组长、副组长工作。在自查工作中互相配合,听从组长、副组长分配,针对查出问题,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四、自查内容: 1、“一通三防”: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管理工作,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各类牌板的管理、记录、有关的报表等是否完善符合规定。 2、巷道工程质量:坚持巷道维修制度。井下采掘工作面、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回风巷、总回风上山等支护情况,巷道文明卫生,支护规格质量是否按规程规定执行。 3、机电设备:随着采掘工作面的不断推进,严格电器设备的防114、爆管理工作。检查电器设备的完好情况、设备性能、安装情况、有无失爆现象。电缆是否按规定吊挂盘好,布设是否合理等。 4、其他管理工作。 五、自查自纠时间规定: 1、每月的5日、15日、25日进行三次全面大检查,除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外,严格按规定时间执行。 2、做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瓦检员、班长、安全员是当班安全检查负责人,查出问题,当班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汇报。 六、自查自纠要求:领导小组针对查的隐患,必须有详细记录,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负责人,定期完成整改项目。 七、奖励与处罚: 1、在自查工作中大公无私,认真负责的人员给予每月30-50元奖励。 2、对查出隐患,积极出谋献策,提出合理化115、建议,并能亲临整改人员给予每月50-100元的奖励。 3、对自查工作中不认真进行检查的人员处10-20元的罚款,主要负责人指挥不当,罚款100元。 4、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进行重罚。第三十三节 群众安全监督制度 一、 为了加强群众安全网的组织领导,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特制定本制度。 二、群众安全监督网的成员每周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查岗活动,并将检查出的内容报矿安全科。 三、群众安全监督网要积极配合好矿安全监察科开展的各种安全活动。 四、群众安全监督网要协助矿行政部门宣传贯彻好有关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五116、群众安全监督网负责搞好全矿群众性的安全防护及劳保的监管工作。 六、职工群众安全监督网的成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员工思想动态,做好矿安全工作的舆论导向。 七、职工群众安全监督网每个月必须组织一次金矿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所有安全隐患要以书面的形式,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各级矿领导。 八、矿支持、鼓励每一职工群众参与矿井安全监督工作,共同抓好矿井安全生产。 九、对于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职工群众应及时向矿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反映,并有权进行追踪监督整改落实。 十、当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职工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117、全时,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作业。 十一、对于职工群众反映存在的安全问题,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并及时落实措施整改,并接受他们的监督,不得置之不理,更不准阻挠。十二、如职工群众向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反映存在安全问题后,因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不予重视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十三、对于积极参与安全监督并有立功表现的职工群众,矿给予50500元奖励。第三十四节 敲帮问顶制度一、 采掘工作面作业时,为防治顶、帮冒落事故的发生,作业人员必须对暴露的顶、帮进行敲帮问顶,检查顶、帮安全情况。二、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放炮后,必须由当班班(组)长或队干部带班人员,对顶、帮进行敲帮问顶,检查顶118、帮安全情况。在确认无安全危险后,方能进行作业。 三、敲帮问顶时,作业人员必须由外向里逐步进行。四、敲帮间顶时,作业人员必须用专用的安全杆进行作业,不能用其它工具代替。五、敲帮间顶所使用的安全杆长度必须达20米以上。六、敲帮间顶时,顶、帮发出清脆响亮声音的,表明顶、帮完好;发出“空空”,或“嗡嗡声的,表明顶、帮面已离层,有冒落危险,应采取措施把脱离的岩块挑下来。第三十五节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一、三人联锁放炮制,是为安全放炮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即可防止瓦斯燃烧爆炸事故的发生,又可防止放炮伤人。二、三人连锁的“三人指:生产班组长,放炮员和瓦斯检查员。三、三人联锁的方法是:瓦斯检查员携带放炮起爆器“钥119、匙”,生产班组长携带工作牌”,放炮员携带“放炮牌”。四、三人连锁放炮的过程。放炮前由生产班组长,放炮员和瓦斯检查员三人检查爆破点附近2 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不超过0.8时,其它放炮安全事故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 011版)的规定,允许放炮时,开始交换有关牌子和钥匙。生产班组长将自己携带的“工作牌”交给瓦斯检查员,换取瓦斯检查员的放炮起爆器“钥匙。生产班组长持有起爆器钥匙后,开始进行连接炮药弓l火导线,完成连线后,生产班组长与放炮员一起躲避在安全的放炮掩护点由放炮员起爆放炮。炮声响过后,大约经过1 0分钟时间,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爆破点的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生产班组长用持有的“放炮牌换回放炮员手中120、的“钥匙再次连接放炮导线,周而复始,直到放炮工作完成。五、最后,生产班组长用手中的“放炮牌与放炮员手中的放炮“钥匙”交换,再用钥匙与瓦检工手中的“工作牌交换,标志着放炮工作结束。第三十六节 现场交接班制度一、 交接班制度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极为重要的一项规章制度。井下,特别是采掘工作面,条件复杂,情况经常变化。所以,每次到生产岗位后,开始作业之前,必须严格执行本交接班制度。 二、井下所有人员都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队长向队长,班组长向班组长交班,特殊工种与特殊工种交班。不准托人代替交接班。 三、交接班双方,都必须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交接班。交接班要把本班的生产情况、安全情况、可能发生危险的地121、方,详细向接班人交待清楚,然后才离开。 四、在交接班之前,交班一方要主动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瞎炮等,尽量在本班处理完,不给下一班遗留隐患和麻烦。班与班之间要互创条件,互相打好基础,纠正和克服各班顾各班的本位主义倾向。 五、接班人应主动询问上一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认真检查工作面交班时遗留的问题。在开始工作之前,先把工作地点存在不安全隐患处理完,做到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生产。 六、安瓦员、水泵司机、井下电钳工、配电工、主扇司机、井口检查员等工种必须进行现场面对面交接班。 七、采掘工在正常安全生产情况下,交接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如果工作面存在没有处理完的安全隐患,则该工作面的采掘工必须进行122、井下现场面对面交接班。 八、交班人员在交班时,必须把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注意事项向下一班接班人员清楚明了交班,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九、交班人员交班时,要把本班的工具设备、仪器等进行集中,与接班人员清点交班清楚,方可下班。 十、接班人员上班前,必须认真听取、询问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以便于顺利开展本班工作。 十一、采掘运工、机电大班必须在班前召开班前会,班组长必须了解清楚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存在问题,明确本班的职责,任务及注意事项,在派班时间本班员工进行明确布置,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十二、矿由于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工程需要执行交接班的,由矿主管领导决定,布置后123、,遵照交接班制度执行。 十三、如不执行交接班的不召开班前会的每检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次,如因交接班原因造成安全生产情况不明而造成事故的,另进行分析处理。第三十七节 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制度 一、单项、单位工程施工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二、单项、单位工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工程开工以前编制完成。 三、单项、单位工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生产技术科、安全监察科等负责人员会审签字。 四、单项、单位工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组织每个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字。 五、单项、单位工程作业规程,必须编制124、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 2、工作面地质情况; 3、巷道布置及用途; 4、巷道形状、断面、支护设计; 5、掘进方式; 6、主要生产系统; 7、风量计算及综合防尘措施; 8、劳动组织; 9、安全技术措施。 六、单项、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写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第三十八节 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各项管理制度和责任落实为重点,严制度,严管理,严分析,严考核,严处理,特研究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客观、全面、慎重的原则。从员工德、能、勤、绩四方面全面进行考核;客观评价,以实际工作能力和实际125、工作成绩来评价 三、出勤达到规定天数,完成月度生产目标,个人无严违,无轻伤事故,区队杜绝轻伤事故、以月度实现安全生产达到考核条件的单位,以单位工程进行奖励。 四、事故的经济处罚: (1)对轻伤的处罚;发生轻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专业组织分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2000元,对班组长、安监员、责任者人均罚款200元;单位领导及成员人均罚款100元。 (2)对重伤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发生重伤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由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组织分析,写出分析报告,通报全矿;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人均罚款20元;事故所在班组人均罚款50元;班组长、安监员、责任者、当班管理人员人均罚款100元; (3)对重伤以126、上事故的处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矿领导组织分析,并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处理;矿组织召开全矿的事故分析会议;事故发生单位人均罚款30元;事故所在的班组人均罚款100元;班组长、安监员、事故责任者人均罚款50元; (4)对火灾、被盗或其他影响企业形象重大事故的处罚;对发生损失价值1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出现价值1000元以上的被盗案件,责任单位包赔损失,并加罚款2000元,并曝光亮相。 (5)对严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处理结合每个月的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出月度安全生产考核目标,确保班组无轻伤,区队无重伤,杜绝重大事故。第三十九节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127、”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危险,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国家标准,进行重大危险源检测。 三、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 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五、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六、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七、将治理重大安全隐患128、所需资金纳入安全费用使用专项计划。 八、因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第四十节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一、矿用安全设施、设备,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和安全检测仪器。 二、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检修、采购、安装及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并严格执行设备、检测仪器的检修质量标准。 三、安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当是合格产品,并取得相关安全证书,否则严禁129、使用,机电部门作好设备台帐,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前安全检查,严把准入关。 四、安全设施、设备必须挂牌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要求指定人员进行检查、维护。 五、各类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人员对其保护装置、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 六、各种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使用前,应当经过检测,确认灵敏、准确、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七、安全设施、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已经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要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处理,禁止带故障运行。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八、建立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检查、检修档案,做到设130、备底数清楚。 九、应当加强对不良设备的监控、检查。建立不良设备的分类台账,载明设备的使用履历、检查情况及隐患所在。应当有弥补质量缺陷的安全措施。 十、建立分项的设备、器材、安全检测仪器的质量、管理养护、使用作业和检修工艺标准,建立批果抽检和全检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各种设备、器材的检查、维修周期,保证检查、维修按标准进行。 十一、质量管理应当落实到人,建立健全法制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检查责任制,明确车间、班组和操作人员在保证设备、器材质量方面的责任,建立严密的质量考核体系,做好矿用设备、器材的考核、评价工作。 矿负责: 1、制定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基本制度; 2、制定矿用设备、器131、材目录; 3、制定设备检测仪器质量标准; 4、每年对矿用设备、器材的综合检查和考核评价。 班组和操作人员负责: 1、对矿用设备进行检查; 2、维护保养; 3、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十二、已使用的设备、器材,依照国家规定定期标校,安全设施、设备经维修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及安全合格标志过期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废。第四十一节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瓦检员、安全员、绞车司机、井下电钳工、电机车车司机、瓦斯泵司机、安全监测监控工、防突工、扒装机司机、放炮员、皮带机司机。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每一特种作业人员,属于哪一级培训部门培训的,132、所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送培。 三、培训部门因其它原因暂时不安排培训的,可委托下一级培训部门代培、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临时证可以上岗作业。但以后有培训安排时必须及时送培。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律进行全脱产培训。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刚上岗的一段时期内,不准单独上岗作业,必须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该工种人员带班,直到能熟练操作为止。 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训,复训合格办证后方可继续上岗。 七、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专项档案,妥善保存。 八、建立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彻执行。 九、建立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部门,如通防科、安全科等设置部门管理133、者,发挥其主管作用,并与特种作业人员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 十、定期组织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技能比武,提高其操作水平。 十一、特种人员作业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第四十二节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管理制度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高瓦斯矿井下井职工必须穿工作服、胶鞋带安全帽、矿灯、自救器。 二、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防尘口罩、手套等必须由企业无偿提供,其中工作服每半年至少提供一套,防尘口罩、手套每月每人不少于2套。 三、打眼工、喷射混凝土擦批做人员每月可领8套口罩及皮手套,其余人员可领2套口罩及帆布手套,矿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劳动防护用品由各生产联队队长统一领取,保证按量发放至每134、位职工手中,并有记录可查。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到专门劳保用品购买,并有产品合格证。第四十三节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二、矿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的条件,设留一定数额的安全资金,由矿长掌握,由财务科设立帐目,专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后,所需费用由总工先进行预算,经矿长审批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按质按量完成,实际费用要经总工和矿长审核结算。 四、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动用后,要及时补足原有金额。 五、矿井如出现大安全隐患,所需经费超过预设的安全资金时,其他经费要服从调拔,以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及时135、落实。 六、如安全资金被挪作他用后,不能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及时落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如造成事故的,则另分析处理。第四十四节 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一旦事故发生后,能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人身伤亡事故或非人身伤亡事故。)负伤者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或矿领导。 2、调度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安监站、总工和矿长。 3、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汇报局调度和局领导。 4、对于轻伤事故,安监站必须在事136、故发生后24小时内汇报安监局。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后,矿长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每月底(或次月初),安监站必须将当月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上报安监局。 7、对于不负责任不按规定上报而造成事故的扩大,矿将给予处以200元罚款。 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1、对于轻伤,重伤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由矿长或安监站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于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安监站要会同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 3、矿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区队了解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部门、区队或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137、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安监站召集矿领导、调查组人员、当事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召开事故分析会。 5、事故分析会议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第四十五节 工程设计审批制度 一、工程设计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二、工程设计完毕,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及相关的职能部门对工程设计进行会审,并提出会审意见。 三、工程设计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最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方能实施。 四、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条件变化需要改设计时138、,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重大工程设计必须经局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六、未经审批的工程设计,该项工程不能进行施工。第四十六节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一、矿每月底进行一次工程质量施工情况的验收和结算,将结果公布或反馈到各施工单位,存档在案。 二、各级检查验收员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严禁弄虚作假。 三、各工程质量监督员在日常的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预检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填写整改意见书,分别送施工单位、生产科、劳资科各一份。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凡不按规定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矿将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并处以2002000元罚款,严重的必须立139、即停工。 五、施工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制定工程质量标准,无工程质量标准,不验收结算。 六、当月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有验收数据,并报工程质量监督小组组长及安监站签阅后,方可生效,进行结算。第四十七节 采掘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制度 为了加强我矿采掘工程质量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采掘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如下: 一、每月定期进行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要求小组成员全部参加,无故不参加者,一次罚款20元。 二、生产科必须做好每次检查记录,把检查结果及时在矿调度室公布,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按落实措施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将罚款通知单送达受罚单位或个人140、。 三、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工作会议,专题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管理措施,提高工程质量。 四、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等施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出现超高超宽巷道的,除要求返工外,还必须罚款5005000元。 五、煤巷掘进支护规格如果为棚距0.5m,并背顶背帮,如出现棚距大于0.6米或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等原因,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六、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必须有专人维护,折损断梁断腿的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架,不安全不生产。对于经矿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指出又不进行处理的,罚款100元。 七、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探放水制度141、,如发现隐患不处理每次罚款1000元。 八、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备用支护材料并不得少于2个循环的支护用料,否则罚款200500元。 九、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支护使用的工具,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十、矿检查验收发现不合格工程的,扣罚施工单位10000元,同时扣罚矿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500元。 十一、对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品的施工单位进行5000元奖励。第四十八节 人力推车及停放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每人一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142、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四、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五、推车时注意不要让手超出车箱体的最外缘,以防受伤。 六、及时处理跳轨的矿车,但严禁就近拆除巷道中的单柱作撬棍使用。 七、刹车时一定要用合理的刹车工具,不要用脚或身体刹车。 八、煤巷推车时两手扶住矿车箱的扶手,不准把手放在矿车端的上部,防止巷道不够高,被支架压对手部受伤。 九、煤巷推车进出时,一定要发出警号,发现有人行走或在巷道中作业时,立即刹车或要求避让。 十、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143、辆稳住。 十一、提升时上平台空车道内不准有矿车,防止脱绳失误,脱绳工可向外跑。 十二、各平台的防跑车装置要按规定正常使用,否则罚款信号工50100元。第四十九节 顶板管理制度 一、每月召开顶板管理会议,研究解决顶板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制订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 二、通风大班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目前正在使用的巷道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发现危岩及时撬下,一时无法撬下的要做好临时支护或永久支护。 三、瓦检员在检查瓦斯的同时,要负责检查巷道的顶板情况及支护质量,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处理或返工,现场无工作人员时要想办法独自处理,一时处理不了的也要做好警示标记,注明注意事项。 四、生产、安监、通风144、等部门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工作时,要注意观察顶板情况和工作面支护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五、各作业地点人员要认真按作业规程要求作业,做标准工,干标准活,同时要服从矿管理人员的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六、井下所有工作人员无论工作或休息均应经常观察所在地点的顶板情况,发现危险及时撤离和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五十节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矿必须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以加强对矿井防治水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二、分管技术的矿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以及矿井水灾的防治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矿有关部门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周边矿井、老窑以及本矿井的水文地质145、情况、积水情况,并在矿井水文地质图上明确标出其位置、范围和积水情况。 四、建立井下水文观测站,定期进行矿井水动态观测,异常情况下要作出水害预报。 五、建立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有关台帐,做好详细记录。图纸、资料、数据要妥善保存,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对外。 六、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指导方针,矿要成立探水队伍,具备必要的探水设备。 七、抓好雨季“三防”工作,矿每年在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成立“三防”领导小组,作出“三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必须备有一定的防治水应急物资、设备、材料。动用后要及时补充。 九、严禁采动矿井防水煤柱,如周边已无水患,必须采动时,要报上146、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第五十一节 矿井和重要设施保卫制度 一、各重要库房、机电峒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离岗,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二、井口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民工必须持入井证或安监站证明方可入井。严禁外人入井,如必须入井必须征得安监站同意,防止外人搞破坏。 三、工业广场看守员必须加强巡察。 四、无专职值班员看守的重要设备设施,矿保卫科必须加强巡察。 五、在值班和巡察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保卫科或矿领导。 六、值班人员和保卫人员必须高度负责,如因不负责任造成设备设施丢失或遭破坏,将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第五十二节 上班考勤制度 为严明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防止上岗人员147、迟到、早退、脱岗、离岗,影响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每班的班前、班中、班后,进行查岗。 二、各部门、科室、区队负责人对本部门、科室、区队员工进行查岗考勤。 三、安监站对各部门、科室、区队负责人进行查岗考勤。 四、对于下井人员,管理干部下井由调度员考勤,其他人员下井由井口检查员考勤。 五、考勤时,对于迟到、早退在半小时、1小时内,按半班考勤,超过1小时的当缺勤考勤。 六、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迟到、早退、脱岗、离岗的都当作缺勤考勤。 七、当月出勤天数达不到应出勤天数80%的,扣除其当月工资的50%,达不到应出勤天数50%,扣除其当月全部工资。特殊工种和特殊岗位148、当班不上班又无人顶班的,扣除其当月全部工资。(因公出差、学习人员,该出差、学习天数累入出勤天数。) 八、每月底各考勤负责人将考勤表交总工综合审核,由劳资部门执行,如果考勤负责人不负责任乱考勤,多考漏考的,每发现一次给予罚款50500元。第五十三节 调度管理制度 一、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二、交班调度员必须认真把本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向接班调度员交班,不能马虎了事。接班调度员要认真听取上一班的工作情况介绍,以便于开展本班的调度工作。 三、对局、矿领导布置的有关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重要技术措施,要及时认真落实。 四、要做好安全生产信息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相关台帐149、,做好有关记录。 五、认真填写本班日报表,数字和安全生产情况要准确清楚,及时汇表上报。 六、及时掌握生产动态,组织均衡生产,解决安全生产关键问题。 七、如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故时,要立即按程序和内容向有关部门和矿领导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八、督促各队伍、特殊工种人员按时交接班,保满勤,搞好安全生产。 九、各种图纸、文件、数据要妥善保管好,不得丢失,不经矿领导同意不得外借。第五十四节 主副井、风井防灭火措施 一、木料场距离主井或副井口不得小于80m。 二、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三、不得在主副井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进行,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150、施,并报有关领导、部门批推后方可施工。 四、井口附近20m范围内的照明线路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六、在地面距主副井口不超过50m范围设置消防材料库。 七、如井口或附近发生火灾,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汇报有关领导和调度。防止烟火进入井下。第五十五节 入井安全管理制度 一、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携带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携带自救器。 二、入井前严禁喝酒。 三、入井时,要凭入井证,交检查员验证,临时入井人员要凭安监站证明,否则不准入井。出井时领取入井证。 四、入井、出井时应积极主动接受井口检查员的检查,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严禁私自携带爆破物品出井。 五、未经安全技术培训人员严禁入井151、,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六、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每次罚款500元。 七、私自携带爆破物品出井的,每条炸药、每发电管罚款500元。第五十六节 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抓“三违”制度 为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思想意识,杜绝“三违”现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一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必须按照下井制度(规定),经常深入生产作业现场加强管理,狠抓“三违”。 二、发现“三违”行为(现象)必须立即制止,纠正。 三、对于属于帮教对象的“三违”人员,应适时给予帮教,并汇报安监站备案。 四、对于应受处罚的“三违”人员,必须按照“三违152、”处罚制度,填写罚款通知单,交由安监站执行罚款。 五、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抓“三违”月指标规定: 1、矿长、书记、工会主席、机电副矿长 1次 2、总工、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 3次 3、生产、安全科长、副科长 3次 4、副总师、机电、运输科长(工区长) 2次 5、机电副科长 1次 6、工会副主席 1次 7、安全员、瓦检员 3次 六、对于规定有抓“三违”月指标的人员,抓“三违”超过指标的每次奖励20元;减少则每次罚款10元,如连续3个月不完成指标的,除年度安全抵押奖励外,取消其他安全奖励。 七、对于没有规定 抓“三违”月指标的员工,应积极参与抓“三违”,每次奖励20元。 八、以上奖罚,在矿安全153、奖励基金中进出,每月由安全科监督执行。第五十七节 领导干部井下查岗制度 一、领导干部下井除完成当班下井工作任务外,还要对各岗位特别是特殊工种岗位进行查岗。严禁各岗位人员脱岗、离岗、睡岗,确保安全生产。 二、查岗时,发现有脱岗,离岗、睡岗现象,要立即令该岗位人员回岗坚守岗位,找不到该岗位人员时,要立即通知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调度派人顶岗。 三、对于检查发现的脱岗、离岗、睡岗人员,领导干部上井后要立即填写 “三违”通知单,由安监站进行处理。 四、领导干部井下查岗时,发现有脱岗、离岗、睡岗现象视而不见、姑息迁就、不教育、不提醒的,每次罚款该领导干部50元,如造成事故则另外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五、安154、监站要经常检查监督领导干部下井查岗工作的执行情况,对于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员,每发现一次,罚款50500元。第五十八节 节假日及中夜班领导班干部井下查岗制度 为加强节假日及中夜班井下各岗位值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节假日及中夜班必须安排一名领导和班干部深入井下检查各岗位值岗情况。 二、当班值班领导和班干部必须认真对各岗位进行查岗,发现脱岗、离岗、睡岗的,即时提醒或找人值岗,并按照“三违”处罚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当班下井查岗的领导和班干部必须认真负责对各岗位进行查岗,不得弄虚作假或对脱岗、离岗、睡岗的人员以姑息迁就,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四、当班下井查岗的领导和班干部因155、事不能下井的,必须事先通知调度安排人员顶班,在顶班人员不到位之前,不得漏勤,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当班下井查岗的领导班干部下井由井中值班矿领导进行检查考勤。第五十九节 矿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 为做好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指挥工作,使安全生产上存在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井口调度每天必须至少安排一名矿领导进行值班。 二、值班领导必须坚持24小时在井口调度范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三、当班值班领导如因事离岗时,必须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领导顶班,顶班领导还未到位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四、值班矿领导必须认真负责做好当班安全生产上的领导和指挥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处156、理或解决,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五、值班时间不得做影响指挥安全生产的事情。 六、当班值班领导因不负责任或不到岗、脱岗造成影响安全生产的,扣减当月工资和奖金的20%,严重的则另行处理。第六十节 安全活动日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三大规程”,学习、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决议或决定。 二、各部门、区队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本部门、区队员工积极参加安全日活动,每周至少一次,参加活动的员工人数要达到80%。 三、认真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研究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提高员工参与积极性,以达到加157、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思想意识的目的。 五、在安全活动中,员工应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自身安全操作技术。 六、安监站要定期检查各部门、区队的安全活动日开展情况,对于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日活动的部门、区队,将处以该部门、区队负责人50元罚款。第六十一节 “三违”处罚制度 一、任何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反“三违”,并及时填写“三违”通知单或汇报安监站,由安监站根据“三违”情况进行处理。 二、“三违”处罚权属于安监站,安监站根据“三违”情况,严格按照矿务局和矿的“三违”处罚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于要进行处罚的“三违”现象,由安监站及时开据违章罚款通知书(一式三份,安监站、矿财务科、被处罚单位158、区队、部门或个人各一份)并及时送达三方手中。 四、财务科必须按照违章罚款通知书中的处罚金额对被处罚单位、区队、部门或个人进行及时追缴,否则由财务部门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填补。 五、“三违”罚款一律进入安全奖励基金专帐,不得挪作他用。第六十二节 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制度 一、每一工作地点和工程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审批制度,不经审批的不准开工。 二、监察各工作地点和工程的安全技术是否完善,否则不准开工。 三、各工作地点和工程开工后,因工作面情况变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补充的,必须及时补充完善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停工。 四、对于要求停工的工作地点和工程,必须下达安全监察意见书。 五、对于安全生产上采159、用的新技术,必须经过安全鉴定后方可试用,试用单位必须收集相关数据资料,试用期必须安排技术人员进行追踪监督,并作出报告。第六十三节 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制度 为加强作业规程的管理,提高矿井产量及质量标准化,确保安全生产,经矿研究决定对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要求如下: 一、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由生产科专人负责。 二、编写作业规程时,必须摸清作业地点及周边情况,尤其是水文地质情况,做到科学性,安全性及合理性。 三、作业规程必须由总工、安监站、通风科及生产科审批后方可发放。 四、审批后,必须发放至相关部门,尤其是施工单位,同时组织施工单位认真学习。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组织施工160、。 六、当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必须制定针对性措施,经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六十四节 采煤安全管理制度 一、采煤工作面进行回采前,生产科必须根据回采工作面的情况和预见认真编制作业规程。 二、作业规程必须经审批,经施工队组织每一作业人员学习后,才能进行回采。 三、当回采工作面发生情况变化而在作业规程中没有考虑到时,生产科要及时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落实。 四、因立槽煤回采后大部分工作面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所以放煤过程中必须确保下部巷道畅通,出现棚架损坏的要及时维护,严防挎顶挎帮封人。 五、立槽煤采后采空区上部瓦斯聚积普遍,打长孔炮眼时,严禁打穿采空区。 六、回采时,施工队必须做好每一回采循环的封塘工作161、,确保封塘质量。 七、放煤时,当头至少要有二人以上,严禁单身作业。 八、放煤过程中,斜坡严禁行人。并做好人员上下的信号联络工作。 九、生产科要控制好各个回采工作面的放煤量,防止放煤量过大而超出回采范围。 十、生产科要做好各个回采工作面的测量上图工作,对于异常区要在图上注明。第六十五节 掘进安全管理制度 一、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生产科必须针对工作面的情况和预见认真编制作业规程。 二、作业规程必须经审批,经施工单位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后,方可开工。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施工。 四、矿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掘进工作面的施工情况,存在安全隐患要落实措施督促施工队按期整改。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要162、令其立即返工,严重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勒令停工。 五、当掘进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而作业规程中没有考虑到时,生产科要及时制定安全措施。 六、当掘进工作面前方有水害疑问时,矿要制定探水措施方案,进行探水前进,只有待水害疑问解除后,才能停止探水工作。 七、掘进巷道在贯通其他巷道或揭露老空前,生产科必须下达贯通通知书并制定安全措施。 八、生产科必须及时把掘进巷道进行测量上图,以利于安全生产。第六十六节 测量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测量管理工作,切实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 二、认真做好矿井井下及地面地日常测量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测点标记要清禁,确保工程质量。 三、进行巷道163、贯通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间距,把测量数据及时反馈到管理部门,由生产科及时下达通知书,同时落实安全措施。 四、认真做好矿井周边的测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周边情况查清禁,防止越界开采,滥采乱挖,破坏保安煤柱,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矿领导反映。 五、填绘专门的矿井测量图纸,数据要准确,填绘要及时,为矿井安全生产的指挥提供可靠依据。 六、建立相关的测量台帐,做好各种图纸、资料的存档,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经矿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七、爱护测量仪器、工具,定期检查、维护、校正,确保测量仪器的精确性。第六十七节 地质管理制度 一、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做好矿井地质管理工作,切实为矿164、井安全生产服务。 二、部门地质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地质观测、勘察,做好记录,建立相关台帐。 三、填绘专门的矿井地质图,地质情况和数据要准确,日常勘察、观测情况要及时填图,特异常情况要做醒目标记。 四、必须做好各种地质图纸、资料的存档、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经矿主管领导的批准,不得外借。 五、对于矿井设计,新区域的发展或采区地质异常变化影响安全生产的,要进行地质情况勘察,作出地质情况调查报告,提供可靠依据。 六、认真抓好三量管理,做好每季三量核算、填绘上图、上表和汇报工作,为矿井维持三量的动态平衡提供数据,以利于及时调整生产布置。 七、在进行地质勘测调查中,当实际情况或数据与原勘察情况数据不165、符时,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纠正。第六十八节 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制度 一、煤矿必须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调度指挥与安全监测监控联合值守机制。 二、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及维护机构,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可入井),系统维护人员不低于3人;系统维护人员应熟悉“一通三防”、电器控制、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基本知识和电脑操作应用技能,并经三级及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取得资格证书。 三、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并有人值班。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在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应保证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166、不间断电源。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雷电接地装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处理。 四、矿必须与本集团公司或所在县(市、区、特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五、全监测监控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应符合规定。传感器示值准确无误。第六十九节 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一、安全管理组织1、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矿长为第一责任者,安全矿长为直接责任者,统管全矿安全生产;下设生产技术科、井、队、班、组,实行分级负责,层次管理。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2、安全生产监察系统:矿设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矿设安检科、井口设安全小组,设安全员,形成安全生产监察网络体系,对全矿安全生167、产管理工作实行监察工作。3、安全生产监督系统:以矿委会为主体,矿设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井口有监督员,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网络体系,对全矿安全生产实行监督,发动职工及家属参加管理,参加监督。4、安检科,是矿和“矿委会”的具体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的监察指挥组织,指挥全体安监系统和检查全矿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5、井设安检小组,抓本井的全面安全工作,对本井安全生产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安全员做好安全工作。6、班组安全员负责本班组的安检工作,监督执行安全规程,检查不安全因素,组织全班人员及时妥善处理,防止事故发生。7、安全工作,要专人抓,要层层抓,全员都把关,全员都有责,全员都要抓,互168、相监督,共同抓好安全生产。二、安全管理基础工作1、安全生产记录。井队班设安全生产记录,记录要记清,写明执行规程情况,有无事故因素,险情和事故,采取哪些安全措施方案,和作业场所安全状况等。2、安全检查记录。井和安检科设安全检查记录,在日常检查中,分别抽查和集中大检查时,把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写清。3、安全会议记录。包括安全工作会,安全专题分析会和事故调查处理会等。写明议题,意见和决议等内容。4、安全工作统计报表,安全工作情况,要按系统逐级统计上报。有日报表,月报表和统计图表。报表由统计资料管理系统人员负责登记,填报;图表设在井队和安检科,由井队和安检科统计、登记。各报表、图表169、都要如实的按矿规定填报项目,日期和格式填报。5、事故处理档案,轻伤填“轻伤登记表”表式写明伤者情况,受伤部位,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或结果等。重伤以上事故档案,要有事故调查报告,诊断证明,事故处理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等。事故处理档案由矿安检科或矿组织的专职人员搞好,办公室存档管理。6、安全工作文书档案。包括安全工作计划、决定、通报、总结和报告等,矿内形成的材料都要立案管理。过程由安检科管理,年末由办公室统一整理立卷,存档,上级有关文件,经由办公室管理。7、事故发生要加强思想组织工作,及时组织恢复生产,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尽量减少影响。三、安全管理实际工作1、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把安全工作列为头等大170、事,抓部署工作,检查工作,总结工作,都要把安全工作贯彻在一切工作之中,并坚持始终。2、贯彻安全法规,上好安全课,搞好安全教育,从懂得安全知识,个个都知道安全法规、制度、规程、条例,处处都做安全工作,尤其新工人不经安全教育不上岗。3、每月10、25日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专门检查安全工作,讲安全工作,研究安全工作,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改变安全工作中的不足。4、安全工作立足于防,工作做在形成过程前,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必须加强日常的检查,督促工作,工作要实,要求要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不留隐患,不能拖延,处理不了的,立即报告,并负责催办,解决为止。5、认真执行“法规”、“规程”、“制度”执行要严,171、惩罚严明,发现问题,追究责任,该罚的处罚,以严纪保安全。6、不断完善安全制度,按“规程”、“制度”要严格执行。还要发现问题,分析情况,研究政策,结合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加以制约,予以防范,从而不断建立健全安全制度,使其更完善、适用。7、安全工作要问责,问题发生在哪里,就由哪里负责,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给予经济处罚或下岗。故意造成损失的追其刑事责任。四、安全事故跟踪处理1、发生事故,立即按系统登记,报告,各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必须认真处理不得拖延。2、搞好抢救工作。发生事故首先要救人,必须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护理和治疗,同时做好灾区治理防范工作,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3、搞好172、事故调查,凡是发生事故,都要及时进行调查,必须把发生事故的情况,原因和责任查清。一定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准确、搞实、搞清,写出调查报告。4、搞好事故分析,进行安全教育,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凡发生事故,查明情况后,都要在一定范围内,搞事故分析,讲明事故情况,原因,找出防范措施,使大家都能从中得到教育,责任人得到处理,从而引起重视。5、搞好事故现场处理,事故现场的恢复。按批准权限进行,一经批准立即组织恢复生产,制定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及时恢复正常生产。无安全措施,不得生产。6、搞好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应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特别是对可预见事故 严惩责任人。7、事故处理,按轻重分级管理。轻伤由安检科,井长会同医院处理。重伤则由矿安检、生产技术科等单位处理。重伤以上事故 ,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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