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对房地产项目总承包商的影响及应对培训课件(5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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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42165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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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筑EPC总承包工程管理培训课件资料
1、新冠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应对新冠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应对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复工应注意的事项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施工总承包商应采取的措施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2020年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2、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对工期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原则上可顺延但有例外情形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原则上工期可顺延住建部2017示范文本有约定,从约定【通用条款】第17.3.2款: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应当顺延工期;若总包合同未对不可抗力的后果进行约定,则应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工期是否应当顺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3、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包人因“新冠”疫情无法按原定计划复工/开工的,承包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工期应当顺延工期应当顺延。无约定,从法定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原则上工期可顺延案例无约定,从法定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原则上工期可顺延辽宁省高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00336号主要争议:承发包双方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协议书,约定“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又未有充分理由说明或签证,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工程总价的5违约金”。后由于工期延期竣工,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法院观点:合同中没有约定延期竣工的免责条款,而不可抗力是违约免责的唯一法定事由。除非存在不4、可抗力的情形,否则工期不予以顺延。根据建筑行业的惯例,即使是在正常情况下,多数工程也直至农历正月十五后才全面复工/开工。因此,应结合施工组织计划客观评估工期是否确实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影响,以及所受的是部分影响还是全面影响。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大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规定企业复工日期为2月10日(农历正月十七)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工地复工或新开工日期也为2月10日(农历正月十七)未造成实际影响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工期不可顺延的例外情形1、当疫情结束时间晚于计划复工时间未造成实际影响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工期不5、可顺延的例外情形计划停工时间计划停工时间计划复工时间计划复工时间疫情开始时间疫情开始时间疫情结束时间疫情结束时间不可顺延的部分不可顺延的部分可顺延的部分可顺延的部分常见计划复工时间为2月9日(正月十六)(1月23日左右,各省不同)(除夕1月23日前12周)2、当疫情结束时间早于计划复工时间未造成实际影响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工期不可顺延的例外情形计划停工时间计划停工时间计划复工时间计划复工时间疫情开始时间疫情开始时间疫情结束时间疫情结束时间北方地区:存在冬歇期(针对混凝土)部分地区:存在禁运期(针对土方)以上期间停工时间本身较长,可能疫情结束时,还未到计划复工时间的情况由于上述6、情况中,疫情持续时间本身就处于计划停工状态,疫情未对工期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可顺延不可顺延。(1月23日左右,各省不同)(除夕1月24日前12周)通过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对通用条款的修订合同有其他约定约定仅在不可抗力影响工程关键线路的情况下,工期才可顺延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工期不可顺延的例外情形工期不可顺延的情形疫情发生在承包人迟延履行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疫情发生期间本身就是工期延误期间,而该工期延误又是承包人的原因所导致那么,承包人仍然需要对疫情发生期间的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本次疫7、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对价款的影响及承担原则损失调价对价款的影响措施费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对价款的影响及承担原则损失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公平合理分担;各自承担损失。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对价款的影响及承担原则损失1、合同约定了不可抗力情况下损失分担原则的,原则上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担,但合同约定显失公平的除外。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对价款的影响及承担原则损失1、合同约定了不可抗力情况下损失分担原则且未显失公平通用条款第通用条款第17.3.2款款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8、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例: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对价款的影响及承担原则损失2、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一律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的,原则上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将会给承包人带来难以承受的过高的损失的,可依据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请求法院进行调整。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对价款的影响及承担原则损失3、合同没有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损失分担原则或约定不明确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应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担,可参照项目所在地政府指导文件分担。若没有相关文件的,可适用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10、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对价款的影响及承担原则调价调价应注意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1、可调综合单价/总价2、固定综合单价/总价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对价款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可调综合单价/总价1、综合单价的风险调整范围:市场价格变化、政府政策变化等2、风险可调整范围内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价格调整比例等(风险调整范围:例如3%、5%、8%之外)根据合同约定确定风险调整范围应注意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对价款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固定综合单价/总价1、是否已约定绝对的单价/总价包干,是否还有可调整的范围?2、合理评估因此次疫情影响而导致价格上涨的部分,合同约定是否显示公平,若超过正常的商业11、风险,价格属于异常波动,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价格上涨等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风险内不调,风险外可调应注意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合同未约定时,关注政策性指导文件对价款的影响以浙江为例根据浙江省建设厅于2020年2月14发布的省建设厅发布18条政策举措全力防控疫情支持企业发展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12、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对价款的影响及承担原则措施费1、约定措施费一次性包干,不可调&未约定应按照公平原则调整措施费,参照项目所在地政府指导文件计取。若没有相关指导文件的,可以主张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对于复工后的赶工费赶工费应由承包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后报13、发包人和监理审批。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对价款的影响及承担原则措施费2、约定可调,但未约定调整方法应参照项目所在地政府指导文件计取。若没有相关指导文件的,可以主张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防疫管理(宣传教育、体温检测、现场消毒、疫情排查和统计上报等)、防疫物资防疫物资(口罩、护目镜、手套、体温检测器、消毒设备及材料等)等费用,对于复工后的赶工费赶工费应由承包人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后报发包人和监理审批。本次疫情对施工总承包商的影响及承担原则对价款的影响及承担原则措施费3、约定可调且约定调整方法依约履行施工总承包商应采取的措施施工总承包商应采取的措施通知发包人通知的要求1、14、约定约定了不可抗力和索赔意向通知时限和程序时限和程序的,以及未在约定时限发出失权失权的3、未约定未约定不可抗力和索赔意向通知时限和程序时限和程序2、约定约定了不可抗力和索赔意向通知时限和程序时限和程序的,但未约定若未按时限和程序发出通知则失权失权的施工总承包商应采取的措施通知发包人通知书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程序,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疫情以及工期受影响的情况。1、不可抗力通知书2、索赔意向通知书可合二为一但需注明不同的“身份”也可分别发出施工总承包商应采取的措施通知发包人不可抗力通知自拟模版关于“新冠病毒疫情”事件的不可抗力通知关于“新冠病毒疫情”事件的不可抗力通知敬启者:_(15、提示:填写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约定的授权的代表)贵我双方就_工程项目于【】年【】月【】日签订了_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我已司于【】年【】月【】日进场施工。(提示:若已签约未进场的,此句可改为“按合同约定/进场通知,应于【】年【】月【】日进场施工”)遗憾的是,2019年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病毒”)自我国湖北省武汉市爆发,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冠病毒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进行管理。目前新冠病毒疫情已蔓延至全国,且于2020年1月30日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16、为“国家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也于2020年【】月【】日发布了_(提示:填写当地关于延长假期、限制复工、运输、交通管制等相关文件),由此导致本项目的正常复工和施工已受到实质性影响。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等法律的规定及本项目工程合同第【】条的约定,新冠病毒疫情属于我国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为此,特依法依约向贵司致送本次书面通知并附上_(提示:填报相关附件)施工总承包商应采取的措施通知发包人索赔通知自拟模版基于疫情和相关管制措施对我司履行【】合同造成的上述严重阻碍,本工程工期将产生延误,我司也产生了额外费用支出并遭受了相关损失,且工期17、延误、额外费用支出和损失很可能进一步持续发生。因此,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条款序号】条、专用条款第【条款序号】条,我司针对如下内容对贵司提出索赔意向:(1)对我司因疫情和管制措施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2)我司因疫情和管制措施产生的停工、窝工损失由贵司承担;(3)我司应行政机关要求采取防疫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贵司承担;(4)因疫情和管制措施造成人工、材料、设备费用上涨所增加的费用由贵司承担;(5)如果贵司指令我司在开(复)工后采取加速施工措施,相关赶工费用由贵司承担;(6)。上述系索赔意向通知,我司后续将在受疫情和相关管制措施持续影响的期间内根据实际情况向贵司和/或监理单位持续提交索赔报告,并在18、疫情和相关管制措施影响结束后向贵司和/或监理单位提交最终索赔报告。与此同时,我司也将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也请贵司统筹规划安排本工程防疫工作。如果贵司需要我司在开(复)工后采取加速施工措施,请贵司和/或监理单位按约定下发指令,我司将制定赶工方案并按约定递交贵司和/或监理单位,在获得批准后实施。顺颂商祺!【承包方名称并加盖印章】附件:1、施工总承包商应采取的措施通知发包人索赔通知格式模版索赔意向通知书工程名称:项目监理机构签收人姓名及时间被索赔方签收人姓名及时间致: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由于发生了XXX事件,且该事件的发生非我方原因所致。为此,我方向(单位)提出索赔要求。附件:索赔相19、关资料提出单位(章):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注:1、索赔人和被索赔人及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限处理索赔事件。2、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通知发包人中间报告疫情持续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施工总承包商应采取的措施通知发包人最终索赔报告疫情结束后承包人应在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最终报告,进行工期索赔,并形成有效签证或补充协议。报告内容应包括1、疫情的详细情况;2、工期延误的详细情况;3、工期应顺延的天数;4、索赔损失的金额等。施工总承包商应采取的措施通知发包人索赔时限施工总承包商应采取的措施依据:GF-201720、-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收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施工总承包商应采取的措施1、认定本次疫情性质的官方文件、认定本次疫情性质的官方文件2、新闻、新闻(1)卫建委将本次疫情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2)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的通知;(3)WHO将本次疫情列为PHEIC的新闻;(4)其他。收集证据证明工期延误施工总承包商应采取的措施1、施工组织计划;2、发包人/监理人签发的停工通知;3、复工/开工通知;4、各方关于工期延误的往来函件;5、施工日志;6、监理日记;7、其他。收集证据证明经济损失施工总承包商应采取的措施1、发包人/监理人签发的发包人指令21、;2、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批的因疫情而调整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复工方案、专项防护防治方案);3、停工/复工/开工通知;4、各方关于疫情损失的往来函件;5、施工日志;6、监理日记;7、疫情停工期间为照管现场及复工后因疫情额外发生的费用凭据。8、其他。收集证据证明因果关系施工总承包商应采取的措施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疫情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疫情采取各类管制措施的通知、新闻采取各类管制措施的通知、新闻1、强制要求迟延复工/开工;2、交通管制;3、复工要求;4、其他。减损义务1、承包人应及时撤出非必要的现场人员和机械设备,对于未进场的机械设备及材料应暂缓进场,以免损失进一步扩大。2、对于现22、场看护人员,承包人应注意疫情防护和安保问题,避免建筑工地发生公共安全问题。3、疫情结束后,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施工,以免工期进一步延误,损失进一步扩大。施工总承包商应采取的措施复工应注意的事项复工应注意的事项复工应具备的条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号第一条规定复工条件包括:1、组织管理;2、人员管控;3、施工现场管控;4、防疫物资准备;5、现场安全管理;6、教育交底。复工应注意的事项复工应具备的条件组织管理建筑工地应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明确职责,建立防控体系。疫情防控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专人23、专岗,明确相应岗位职责,并落实专人对接属地社区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复工应注意的事项复工应具备的条件人员管控疫情防控小组应在工地入口设立健康观察点,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并按规定要求来沪人员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核实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应及时与属地社区共享。1、来自及途经重点地区人员未经在沪隔离观察(留验)14天,不得进入建筑工地。发现未隔离过的重点地区人员并体温检测不合格的,通知属地社区落实专车就近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温检测合格的,通知属地社区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隔离观察(留验)。2、其他非重点地区来沪人员,体温检测合格的可进入建筑工地;体温检测不合格的,通知属地社区落实专24、车送至就近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3、与重点地区人员或体温检测不合格人员密切接触的,参照重点地区人员要求执行。复工应注意的事项复工应具备的条件施工现场管控1、建筑工地应严格实施全封闭管理,只开放一个进、出口,施工现场和生活区24小时单独设岗,建立进出场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门卫每岗不得少于2人。2、施工单位应依照关于下发九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032号)技术要求,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预防性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落实环境消毒制度。3、采取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等措施,提高现场人员25、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疫情教育交底应深入到每一家进场单位、每一个进场人员。复工应注意的事项复工应具备的条件防疫物资准备建筑工地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储备不得少于一周用量。复工应注意的事项复工应具备的条件现场安全管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履职;对大型机械进行维修检查和运行调试;对临边防护、临电、脚手架等安全设施进行排查。复工应注意的事项复工应具备的条件教育交底参建各方应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交底。复工应注意的事项复工后产生的疫情,相关责任由谁承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号第三条规定26、参建各方应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第一责任人。复工应注意的事项复工后产生的疫情,相关责任由谁承担建设单位是项目部落实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全面做好施工项目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开工、复工后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建设单位不得以工期紧等理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未经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开工。建设单位责任首要责任主体复工应注意的事项复工后产生的疫情,相关责任由谁承担施工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督促所辖项目部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27、措施,建立贯穿企业管理层、项目部、劳务企业的防控管理体系。劳务企业是选人用人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第一关的主体责任。项目部是复核选人用人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到清楚了解每一名进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责任直接责任主体复工应注意的事项复工后产生的疫情,相关责任由谁承担监理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监督责任主体,要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做好进场监理人员的卫生防疫措施。监理单位责任监督责任主体复工应注意的事项复工后发生工人感染,是否可认定为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28、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方可直接认定为工伤复工应注意的事项复工后发生工人感染,是否可认定为工伤?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由工伤认定部门另行认定因没有明确规定,如员工主张工伤的,可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由工伤认定部门进行认定是否为工伤过往经验其他人员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发现感染且在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复工应注意的事项政府要求隔离14天的工人工资、餐饮费用谁来承担?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因此,我们认为被要求隔离的工人的工资由其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