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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质量管理制度
铁路建设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质量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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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295868 2024-12-17 76页 369.22KB
1、目 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暂行)1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8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19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公共卫生管理办法28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3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36噪声控制管理办法44污水控制管理办法45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46燃煤锅炉管理办法48消防管理办法50烟尘、粉尘、污水监测管理办法59产品质量检验制度61全面质量管理制度68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7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总则1.1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落实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工作的要求,规范物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提高2、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做到项目经理负责,制度明确,规范操作,奖惩并重。施工现场做到定人、定岗、定责,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公司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1.2 安全生产方针公司的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3 安全目标1.3.1 杜绝生产安全一般(含死亡)及以上事故。1.3.2 遏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不含死亡),遏制施工生产中的“三违”行为。1.3.3 铁路交通1.3.3.1 杜绝因施工引起的铁路交通一般A、B类(含死亡)及以上事故,客运列车一般A-C类事故。13、.3.3.2遏制因施工引起的铁路交通其它一般事故(不含死亡)。1.3.4 公司所有施工项目必须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创建活动,兑现率80以上。1.4 公司按照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安全管理模式,采取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对员工伤害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使施工生产全过程的安全达到受控状态。1.5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素质。各单位必须把安全教育纳入员工教育的年度计划,做到计划落实、教材落实、人员落实、教育经费落实,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劳动纪律的自觉性。1.6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项目经理部、物资站4、材料厂。2 安全生产责任制2.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制度,也是公司行政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项目经理部及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2.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各级主管领导要坚持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2.3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2.3.1 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制定公司安全质量工作目标和规划,研究分析公司安全质量工作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针对施工生产实际提出安全质量工作重点和措施,指导安全生产和5、质量工作;2.3.2 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健康安全、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方针、体系的各项原则和可测量的目标;2.3.3 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安全、工程质量和环境保护教育,使员工了解并接受自己所承担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职责;2.3.4 定期组织有效和必要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得到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用户满意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环境保护达到社会满意;2.3.5 组织员工及其代表全面参与职业健康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并发挥各自的监督保障作用。2.3.6 负责安全质量事故结案。2.4 总经理安全职责2.4.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26、.4.2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2.4.3审定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批准安全技术改进措施,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2.4.4 主持公司安全生产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负责召开公司安委会会议,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4.5 代表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5 安全总监、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的安全职责2.5.1 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2.5.2 领导并督促各部门和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2.5.3 7、组织和领导有关部门制定和审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5.4 组织公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计划意见并报总经理审批。2.5.5 主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表彰会议、做好奖惩工作,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2.5.6 督促各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对公司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并向总经理及时提出监察(检查)人员的调整和充实的意见。2.5.7 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安全工作情况,检查各部门、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重点、难点工程施工中的有关安全措施。2.5.8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公司下属各8、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2.6副总经理安全职责2.6.1 对分管业务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教育责任。2.6.2 领导并监督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政策、法规、制度。2.6.3 向主管生产副总经理通报分管业务系统安全工作情况。2.7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2.7.1 指导并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2.7.2 负责组织新开项目、工点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2.7.3 审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技术上的科学性、可行性。2.7.4 积极采取安全先进技术9、和安全防护设备,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组织研究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2.7.5 参与死亡及多人重伤事故的调查,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2.8 总会计师安全职责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劳动保护经费列支使用的有关制度,并监督执行,保证对投入安全生产的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的资金到位。2.9 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安全职责2.9.1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2.9.2 在检查落实其它工作时,同时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措施。2.10 安全质量监察部安全职责2.10.1 协助公司领导具体10、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2.10.2 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并监督各单位贯彻执行。2.10.3 负责制定、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2.10.4 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计划。2.10.5 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工作,负责重点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情况。2.10.6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施工安全、运输安全、隐患整改进行监督检查,审查安全资金投入到位情况。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技术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11、停止作业,并报告有关领导。2.10.7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指导、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参与总结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管理办法。2.10.8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2.10.9 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温、防寒用品等制度标准执行情况。2.10.10 负责公司各类伤亡事故统计、调查、分析、报告及事故处理工作,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2.11 物资设备部的安全职责2.11.1 在物资、设备管理工作中具体贯彻国家、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物资、设备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2.11.2 具体负责编制、修订、贯彻执行物资进发、装卸、12、仓库安全作业制度。2.11.3 组织进料、下达物资生产或供应计划,进行物资、设备调配、使用工作时,同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执行。2.11.4 采购或提运有毒材料及各种危险品、机电产品、原材料时,严格执行核查制度,必须有产品性能说明书,无产品合格证的不得进货、料;有合格证的应确定使用范围,提出使用注意事项后再下发使用。2.11.5 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各单位所管料具,定期进行检查、鉴定工作,对不符合安全使用、质量要求的物品及时回收处理。2.11.6 经常对所属各单位材料库,特别是火工品存放及爆破器材库房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11.7 负责办理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申13、请、调拨、分配。严格按规定标准控制防护用品质量,及时发放使用。2.11.8 在购置机电设备时要充分考虑其安全性能、保证安全运行。负责机电设备的安全调试、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直至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2.11.9 建立执行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对不符合安全运行的机电设备、小型机具,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对已批准报废的机电设备,应监督使用单位对其进行解体或处理,严禁继续使用。定期组织机械设备安全大检查,组织或参与机械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2.11.10 负责制定机电设备和小型机具的安全技术操作细则及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定期检修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各类机械14、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工作,严禁未经培训合格人员操作各种机械设备。2.11.11 对新购大型机电设备,必须做到“三先”,即: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先培训操作人员;先进行试运转,否则不准投入使用。2.12 施工技术部安全职责2.12.1 在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中,具体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12.2 在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同时研究引进和推广配套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2.12.3 负责对开发引进的新安全技术的运用进行指导。2.12.4 在编制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时,同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实施。2.12.5 经常对施工场所、大临工程设15、施进行安全检查,负责落实预防事故的施工安全技术要求。2.12.6 结合季节和具体施工的项目,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授课,参加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2.13 人力资源部安全职责2.13.1 对招收的新员工及调换工种人员,要严格组织体检,负责通知有关部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及考试合格,不得先行分配工作。2.13.2 制定和贯彻奖惩办法时,必须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坚持安全指标否决权。2.13.3 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定员配备安全监察(检查)人员,在员工晋级、晋升职务时坚持安全考核制度,实行安全一票否决。2.13.4 按照公司安委会对有关事故责任的处理决定,办理员工奖惩手续16、。2.13.5 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具体办理员工伤亡善后处理事宜。2.13.6 掌握本公司员工安全教育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公司安全教育计划,参与本公司员工安全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2.13.7 负责主办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包括复审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年度培训计划,并经领导同意后抽调人员送培。2.14 项目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职责。2.14.1 项目经理(物资站长)是本施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副经理(主管安全副站长)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2.14.2 具体负17、责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规程、规则等。制定本单位各工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2.14.3 认真做到“三同时”,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并付诸实施。2.14.4 在施工前,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好安全设计或安全措施。对重点工程、关键部位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本项目没有做过的工程,都必须单独编制安全设计或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准后方能施工。2.14.5 每个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重点部位、关键岗位进行重点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定责,限期解18、决。对本项目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迅速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2.14.6 负责对本项目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协助上级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及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2.14.7 充分发挥本单位安质人员的监督检查作用,尊重和支持他们的“三大权利”,不得安排专职安质人员做非本职工作,保证其履行安全监督工作职责。2.14.8 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理、组织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审批。2.14.9 出现工伤要按规定时间上报,并及时报送工伤材料。3 安全生产十二项制度3.1 安全生产责任制;3.2 班前安全讲话制度;3.3 “19、周一”安全活动日;3.4 安全设计制度;3.5 安全技术交底制;3.6 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3.7 安全教育制;3.8 交接班制;3.9 安全操作挂牌制;3.10 安全生产检查制;3.11事故报告处理制;3.12 安全生产奖惩制;以上十二项安全生产制度各单位、项目部必须建立完善并认真执行。4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4.1 公司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分为二级安全管理(公司、项目经理部)。公司项目部设安全质量委员会。4.2 公司和项目部均设安全质量监察部,按规定配备配足专职安全质量人员。梁场工段设专职安质人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质检员。4.3 各施工项目必须建立满足施工需要、完整的安全保证体系。完成本项目安20、全生产目标。5 安全会议制度5.1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安全质量工作会议,由第一管理者主持,党政工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结安全生产情况,交流安全生产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差距,部署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质量事故讨论结案。5.2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劳动安全鉴定委员会会议,重点解决员工因工负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5.3 各类事故(伤亡事故等),按事故等级,人事任免权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分析会,按期开好安全生产总结会。6 安全检查制度6.1定期安全检查6.1.1公司每半年由领导带队,对重点项目组织安全大检查。6.1.2每季包干领导带队组织辖区各项目安全检查。6.1.3项目部每月由领导带队21、组织本项目安全检查。6.2不定期安全检查施工生产受到环境、作业条件、作业对象、作业人员以及气象条件等复杂情况的影响,不安全因素随时都可能出现,必须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6.2.1 开工前的安全检查(施工生产准备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6.2.2 施工中的安全检查(各项措施是否满足安全产的需要)。6.2.3 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包括:-冬季防寒、防冻、防滑、防火检查 -夏季防暑、防洪、防雷电检查 -雨季或台风季节、防台风、防汛检查6.3日常检查日常的安全检查,是以安全专(兼)职检查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为主,在日常生产中进行的安全检查。其特点发现隐患最及时,最能反映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状况22、的真实水平,必须进行下列检查:6.3.1 巡回检查。是专业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对生产现场进行巡视监督。6.3.2 岗位检查。工人自己及相互间对作业环境,生产条件,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确认。6.4专业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是公司根据施工安全生产的需要,组织专业人员用仪器和其它手段,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某项专业工作进行的安全检查,通过检查,掌握了解某专业方面的设备可靠程度,维护管理状况,岗位人员技术素质等情况,及时发现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达到预防为主的安全检查。6.5 各种安全检查,都应必须作好详细检查记录,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问题,除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外,还要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按公司规定的职责范23、围分级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并定期进行复查。7 安全奖罚制度7.1 项目经理部按集团规定标准向公司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各单位安全保证金由各单位财务部收缴,上报公司财务部。7.2 年度实现安全目标,公司原额返还;发生事故,按事故级别按一定比例扣除。7.3 实现规划目标和安全文明工地,公司对施工单位根据集团规定进行奖励。7.4 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根据集团公司管理文件汇编规定,公司酌情给予一定奖励。7.5 防止一般事故由项目部给予奖励500元以内,防止险性事故给予奖励800元;防止责任车重大、大事故、责任火灾事故、责任死亡事故奖励2000元,由项目部或分公司书面呈报公司,由24、公司奖励并记功一次。7.6 伤亡事故对项目发生伤亡事故,一般照下列处罚,特殊情况执行其他处分规定。7.6.1轻伤事故,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处罚3000元,项目直接主管领导罚款2500元,项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视情形处罚,通报批评,对项目部按一定比例扣罚安全保证金。7.6.2 重伤事故,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处罚5000元,项目直接主管领导罚款4000元,项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罚款3000元,对责任人视情形处罚,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对项目按一定比例扣罚安全保证金。7.6.3 对发生重伤事故以上事故处罚、处分按当年度公司和项目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中规定及视具体情况处罚、处分。7.7火灾事25、故7.7.1 一般火灾事故,对责任单位处罚5000元,对责任人处罚3000元,通报批评。7.7.2 大火灾事故,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0元,对责任人处罚5000元,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7.7.3 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依据公司和项目签订的有关消防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处分。7.8 工程机械事故工程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等级遵照设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7.9 安全质量交通违章违规作业的事故苗子、隐患、未遂事故凡违反安全质量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的施工作业,对责任单位处罚30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7.10 事故的升级处理凡是发生隐瞒事故、工伤不报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影响面大,损失构不上大、重大事故26、,但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类事故,一律从重处罚,升级处理。公司领导、机关职能责任部门的安全奖惩依照集团公司和物贸公司有关考核办法执行。8 事故报告、处理8.1 发生各类事故后,必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项目逐级上报。8.2 发生工程、机械一般事故及轻伤事故,项目经理部领导组织分析、处理,5日内处理完毕。上报公司安质部及有关业务部门备案。8.3 发生大事故、重伤及以上事故,由发生单位10日内呈报调查,分析处理建议报告。8.4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公司安27、质部和公司领导。8.5 轻伤、重伤亡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8.6轻伤、重伤事故,向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上报,项目生产、技术、安全、监察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会同企业所在地区的市安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安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查院派员,还可邀请其他部门人员参加,但与事故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人员,不应参加。事28、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负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8.7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收到处罚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调查组依据上述原则,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然后由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做好后期处理的具体工作。9 附则9.1 本制度如与国家和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抵触之处按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执行。9.2 公司各单位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奖惩细则,贯彻执行。9.3 本制度由物贸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9.4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暂行)1 总则129、.1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促使企业具备规范的安全生产条件,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铁道部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07139号)、中铁一局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暂行)(中铁一安【2007】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30、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属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1.3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的资金。2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2.1公司各单位要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不得删减。2.2施工单位要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集体依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铁路工程为1.5%;(二)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为1.0%;2.3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提取,如果31、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则按照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提取。3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3.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使用:3.1.1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包括:临时用电的安全设施,临时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保护,高空作业防护、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桥梁加固)、消防器材和设施等。3.1.2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费用支出。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五牌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清运、废水处理等。3.1.3配备必需的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培训等费用支出。3.32、1.4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支出。劳动和防护用品包含项目参照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3.1.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3.1.6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支出。3.1.7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费用支出。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全员日常安全教育,上岗前、转岗培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操作技能培训,“四员一长”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等。3.1.8国家实施行政许可的设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型式检验费用支出。3.1.9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施工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交验费用支出。3.1.10危险性较大工33、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费用支出。3.2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3.3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3.4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3.5对于在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已(或应在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明确、后续变更已明确的工程内容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3.6提取安全生产费34、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3.7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要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要求和工程进度有计划的进行。3.8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和财务部的监督。3.9应当确保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详细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支出清单备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涵盖项目参见附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项目明细表。3.10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4 财务监督4.1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35、报告中,各单位应当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4.2公司财务部、安质部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4.3各单位安质部和专职安全员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公司反映情况。4.5各单位应按季度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公司安质部和财务部备案。公司安质部应于每年的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集团公司安质部和财务部备案。4.6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投入不到位明显落后工程进度要求或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公司将依据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罚。5 附则5.1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36、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5.2本办法如与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规范标准相驳之处,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法、规范标准执行。5.3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和财务部,执行过程中对该办法的修改建议及时反馈至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和财务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项目明细表1、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1、基坑开挖、场地硬化施工基坑支护结构及措施,防、排水设施,防护栏,警示灯等。施工场地的安全围挡;2、起重机、锅炉、压力容器的拆、装及使用特种设备吊装作业安全防护,指挥通讯设备,人员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各种起重机、锅炉、压力容器设备上的各种保护、保险和信号装置;3、模板人员37、上下用爬梯,模板防倾、防倒、防沉措施,作业平台、通道防护栏、网,高空作业防护等。4、现浇桥梁预制桥梁人员上下用爬梯、施工挂蓝、作业平台防护栏、防护网,预应力张拉施工安全装置、防护板、漏电防护、噪音防护设施,施工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设施,高空作业防护,消防设施,隔油池、沉淀池,安全警示标志等。5、桥梁出台位、滑移梁梁存放、移动、运输防梁体倾覆措施(含火车运梁转向架),顶移、吊装梁作业安全防护、指挥用具(对讲机、信号旗),其他保证移梁吊梁安全的措施(地錨、支撑、专用吊具等)。6、龙门吊及临时线路股道铺设轨料、道碴装卸和搬运所需安全装置;临时线路信号装置,安全线、车档、接地等,平交道口安全防护标志及38、设施。7、轨枕板、声屏障生产噪音防护、防护镜、防砸、防尘通风设施、防滑、防碰撞安全设备,防漏电保护安全设施,行车、门吊、天车、塔吊指挥信号通讯设备、消防设施,隔油池、沉淀池,安全警示标志,塔吊夜间施工照明用探照灯、强光手电。8、既有线桥梁加固为确保行车及作业人员安全设置的隔离及抢险预案所需设备、设施、材料;施工防护、通信、信号设施和器具(如:信号旗、信号灯、响墩、火炬、各类标牌、对讲机、短路铜线、喇叭等),高空作业防护,张拉防护、作业平台防护,吊篮安全防护、施工道口安全防护及设施、悬灌、挂篮防倾,梁身两侧作业平台间人行道防护。防止物体、人员坠落的设置的的安全网、护栏等。9、专用线运输防溜车装置39、1.5米安全线、平交道口安全信号标志、信号灯,车止档,捆绑、支撑、转向架,安全警示标志。10、物资装卸作业起重吊装安全设施、通讯信号、安全标志、防尘面具,夜间装卸照明,货物固定(防滑垫木、三角木、草席、扒钉、铁线、立柱、苫布、苫网)等异性加固材料。11、物资仓储警示标语牌,消防设备,货物防水、防潮、防尘用品,货物对码防滑、防垮垫木,隔离标识。安全隔离、有毒有害气体防护,防库房防洪应急水泵,草袋、铁锨等。对爆炸物品、油料运输、储存、使用时的安全监控、防护费用及安全检查与评估费用。2、文明施工与环保安全警示标志牌,五牌一图,现场围挡,排水沟、排水设施,工地地面硬化,办公区绿化,企业标志及宣传标语40、标牌,现场办公、生活设施,材料、构件、料具堆放悬挂标牌,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封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三防”管理,现场防火,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处理,废水废物处理与排放,防噪防尘等。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TN-S系统配电线路中的中性线及中性线所有配件、漏电保护装置、接地保护装置、防雷电装置,落地式变压器周围的防护,自备电源防止倒送电装置,用电设备、机具配装的触电保护器,36伏及以下低压变压器,低压照明的灯、线,裸露导线、闸刀的配电盘周围的防护,危险处所设置的警示灯具,供电用电系统的其他安全防护装置等。4、应急体系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照明、通风、抽水、千41、斤顶等物资设备;急救药箱、救援器材、设备器械(包括救援车);防火、防雷电及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工具、物品;防洪、防坍塌、防山体落石、防自然灾害所增设的设备、设施、物资;各种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支出等。5、劳动防护与劳动安全卫生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劳护手套、防寒服、雨衣、胶鞋、眼护具、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带、护听器、防蚊防暑防晒防寒护肤用品、女工卫生费等);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通风换气、防寒、防潮装置、设施;作业场所为通风、采光而改设的天窗和侧窗;为消除作业场所粉尘、噪音及各种有害物质设置的吸尘、防尘、防噪等设备、设施;对有害健康的作业点实行隔离的设施;在接触粉尘42、易脏、化学品、毒物的工作中,为作业人员设置的淋浴、洗涤设施;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保障劳动卫生的其他设备、设施等。从事特种作业、尘毒作业、炊事人员的定期体检费。6、安全教育培训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录像片等;举办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展览,设立陈列室、教育室、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专题安全生产、劳动卫生会议;其他专项用于安全教育培训的费用(如: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全员日常安全教育,上岗前、转岗培训,“三类人员”培训取证,专兼职安检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专业培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操作技能培训,“四员一长”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应急43、人员培训等)。7、安全检测仪器安全检验仪器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校验费。8、设备检验审查检测移动模架等大型设施论证、鉴定检测费;特种设备、避雷设施的检验费;作业场所及人员劳动卫生检测费;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其他审验、检测费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费用。9、其 他办公、生活区域内设置的安全警示、警告标志、防火、防毒、防腐等防护设施,集体宿舍内防触电、防煤气中毒、防火设施;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工作所需的工作、仪器、设备;直接用于增强、改进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科研的经费等;其它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其他作业中防止物体坠落的安全网、棚、护栏;起重、爆破作业施工对周围的防护隔44、离、栏杆等设施;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费用;各种安全检查、督导与评价费用;与安全员有关费用支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 全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以管促治,讲究实效”的方针,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中,合理的利用各种资源和能量,防治“三废”污染噪音污染,为广大职工创造清洁适宜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2 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切实把环保工作列入工作议程,认真学习有关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标准,正确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有关环保工作。3 项目水污染的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废水的排放,要做好清污分流,分别处理,尽可能循环使用或回收。生活污水45、各种污油和施工中产生的废水不得随便倒入明沟,须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具体执行污水控制管理办法。4 项目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措施。施工工地的建筑垃圾和生产装置排放的废渣,应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不得随地倾倒,并定期进行清埋和处理,具体执行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5 项目空气污染的防治措施。现场主要道路和生活区进行硬化绿化。定期进行清扫和洒水湿润。车辆运输容易飞扬的物料要用篷布覆盖严密,严禁超载,轮胎及车外表用清水清洗干净,保证道路清洁无扬尘。6 项目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降低夜间车辆出入频率,在居民居住区减速慢性,不明喇叭,尽量降低施工对附近居民造成的影响,具体执行噪声控制管理办46、法。7 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通过组织环境保护教育活动,深入普及环境保护理念,使每个员工都树立环保观念。8 项目部对各施工环节的环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不定期对各施工对环保工作进行检查,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批评,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为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安全,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1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是关系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的重要事项,必须遵循国家、地方、集团公司的有关法规、制度办法执行。2 项目应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公司中铁一安2006247号文件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47、3 重要和特种保护用品,必须使用国家认可、认证的产品。4 重要和特种保护用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发放,建立台帐、建立和保存发放记录。夏季作业,各单位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用品,包括劳务方。 5 物资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建账,财务部门负责列入安全投入费用统计,安质部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日常管理,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 重要劳动保护用品主要是:安全带、安全帽、漏电断路器、配电箱、开关箱、五芯电缆、电焊机防触电保护装置等。7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是:电焊护目镜和面罩、防冲击护目镜、耐酸工作服、手套、鞋、防尘口罩、绝缘鞋、手套、防毒面罩等。8 有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下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48、1 总 则1.1 为了严格管理我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铁路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铁道部和集团公司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1.2 本细则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铁路工程建设以及本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1.3 本细则适用于在铁路及路外从事的各项工程项目及仓储业务。1.4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管理49、,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涉爆单位的主管领导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1.5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本细则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1.6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在非铁路管辖范围时,也应同时接受所在50、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2 爆破器材的管理2.1 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2.2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事件的处置预案。2.3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的正式职工担任。2.3.1 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2.3.1.1 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2.51、3.1.2 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2.3.1.3 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2.3.1.4 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爆等措施;2.3.1.5 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2.3.1.6 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2.3.2 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2.3.2.1 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52、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2.3.2.2 定时对库房和周遍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2.3.2.3 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2.3.2.4 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位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2.4 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者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2.5 施工现场每天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53、者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2.6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本单位安质部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2.7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法是:2.7.1 按原供应单位退回供应单位。2.7.2 按规定进行销毁。2.7.3 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司公安机关同意,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54、整箱(盒)为单位办理。2.8 本单位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单位,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2.9 不准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2.10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2.11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铁路公安机关存档。3 爆破器材的储存3.1 铁路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看守、保护。3.2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55、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铁路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3.3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照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3.4 爆炸物品要按照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3.5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C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3.6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56、.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3.7 库内存储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胺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4 爆破器材的仓库4.1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存储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4.2 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57、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须经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4.3 建库选址时,应由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4.4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4.4.1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4.4.2 库房墙体应为2458、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膜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4.4.3 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4.4.4 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需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4.4.5 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59、无易燃物。4.4.6 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4.4.7 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4.4.8 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单位,经主管领导批准和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内应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使用量。5 爆破器材的购买5.1 购买爆炸物品由使用单位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60、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5.2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需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6 爆破器材的运输6.1 爆炸物品的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6.2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6.3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篷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61、;车厢底部及车辆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6.4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6.5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由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6.6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6.7 爆炸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6.8 爆炸物品运至储存仓库或临时存放点,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62、与。7 爆破器材的使用7.1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7.2 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包工程的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成建制的外包工程单位,具有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经当地和铁路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也可单独从事爆破作业。7.3 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7.4 使用爆炸物品63、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7.5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7.6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7.7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64、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7.8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8 爆破器材的加工 8.1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作业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8.2 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放置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9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9.1 公司公安派出所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65、,共同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是: 9.1.1 协助单位与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项工作; 9.1.2 指导单位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9.1.3 协助单位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9.1.4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铁路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9.1.5 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改正的单位采取封库整改、治安处罚等措施; 9.1.6 依法清查、收66、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9.1.7 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9.1.8 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9.1.9 会同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10 奖励与处罚10.1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0.1.1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10.1.2 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10.1.3 积极同水灾、火灾等67、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10.1.4 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10.1.5 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10.1.6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会同违反规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该单位及单位领导的责任,视情予以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10.1.7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对该68、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10.1.7.1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10.1.7.2 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10.1.7.3 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超量超高储存等违反存货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10.1.7.4 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10.1.7.5 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10.1.7.6 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0.1.7.7 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10.1.7.8 69、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10.1.7.9 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10.1.7.10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出发的行为。10.2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0.2.1 爆炸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10.2.2 发生爆炸、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10.2.3 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10.2.4 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70、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10.2.5 因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的,予以加重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对单位主管领导建议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2.6 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被奖励单位的上级行政部门拨款支付。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单位和责任人收取的罚款,应单独建立帐目,用于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搞的好的单位和个人。10.2.7 因铁路公安机关监管工作不力或失职,导致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依据中71、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处理。10.2.8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共卫生管理办法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传染病、职业病、食物中毒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对员工的危害,保证公司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 各部门及经营单位应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定期进行员工的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人应当尽快送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作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免疫,增强抵御疾病的抵抗能力。2 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加强对有害职业从业人员的防护,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有害因素对从业人员的危害。对从事有害工种的人员进行岗前体检,符合条件方可72、上岗,建立详细健康档案,并按规定进行例行体检。对接触时间较长或职业病可疑观察对象要及时进行调离和轮换。3 食堂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按照卫生“五.四制”要求,从严把好食品原料的采购、储藏、加工,制定相关的卫生操作制度,防止食物污染。配备必需的冷藏设备并定期进行清理。有关部门要随时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同时将食堂卫生检查情况纳入工作考核。4 公司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人负责,公司办公室、安质部以及党群组织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协调等有关工作,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必要财力、物力保证。5 公司及各经营单位应根据担73、负任务、所处地域、以及人员构成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先作好突发事件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5.1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5.2 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5.3 突发事件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简单救治措施、联系就近医院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储备与调度;5.4 突发信息的报告程序;5.5 突发事件应急演练,5.6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6 若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公司各个部门和经营单位应立即将情况上报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74、组或有关领导,经确认后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当地有关部门,不得对突发事件隐瞒或延误。7 各部门及经营单位应当积极进行防治传染病、职业病、食物中毒相关知识的宣传。同时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采取有力手段防止扩散杜绝疾病的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保证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使用、检验检75、测及其监督检查。1.3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特种设备的类别见附件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2 特种设备的管理2.1 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机械(设备)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报废。安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在用的特种设备有无安全合格标志,对无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设备要督促进行检验或责令停用;对检验合格的设备办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手续;配合人力资源部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操76、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进行检查,严禁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操作人员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取证后,持证上岗。2.2 公司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购置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厂家的产品。2.3 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特种设备的使用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台帐,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2.4 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2.5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77、当及时予以报废,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2.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上报,事故处罚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3 特种设备的检测3.1 各单位和施工项目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各单位和施工项目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和复检。3.2 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工作,在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负责范围内的由集团公司进行检验,在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负责范围以外的,由项目部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3.3 需要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站进行检验的起重机械和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提前20天向公司安质部报申请检测的书面申请,并注明设备规格、型号、台数、安78、装地点、安装完成时间等。3.4 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时,受检单位的本机操作人员、单位或项目经理部的机械、工程、安监人员必须到场配合检验工作,以保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3.5 新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验收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特种设备,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3.6 在用起重设备应当进行每二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每一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3.7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3.8 各单位租赁的特种设备应经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检79、验合格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相应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4 附则4.1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4.2 本规定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4.3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施。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锅200431号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附件:特种设备目录(节选)特种设备目录代码 种 类类 别品 种1000锅炉1100承压蒸汽锅炉1120工业锅炉1130生活锅80、炉1200承压热水锅炉2000压力容器2100固定式压力容器2110超高压容器2120高压容器2130第三类中压容器2140第三类低压容器2150第二类中压容器2160第二类低压容器2170第一类压力容器2300气瓶2310无缝气瓶2320焊接气瓶2330液化石油气钢瓶2340溶解乙炔气瓶2380非重复充装气瓶23T0特种气瓶2400氧舱2410医用氧舱2420高气压舱2430再压舱2440高海拔试验舱3000电梯3100乘客电梯3110曳引式客梯3120强制式客梯3130无机房客梯3170病床电梯3200载货电梯3210曳引式货梯3400杂物电梯3500自动扶梯3600自动人行道4000起重81、机械4100桥式起重机4110通用桥式起重机4130防爆桥式起重机4140绝缘桥式起重机4160架桥机4170电动单梁起重机4180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4190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4200门式起重机4210通用门式起重机4240万能杠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4270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4280装卸桥4300塔式起重机4310普通塔式起重机4320电站塔式起重机4330塔式皮带布料机4400流动式起重机4410轮胎起重机4420履带起重机4430全路面起重机4480汽车起重机4490随车起重机4600铁路起重机4620内燃铁路起重机4800升降机4810曲线施工升降机4820锅炉炉膛检修平台4860施工升降82、机4870简易升降机4880升降作业平台4900缆索起重机4910固定式缆索起重机4920摇摆式缆索起重机4930平移式缆索起重机4940辐射式缆索起重机4A00桅杆起重机4A10固定式桅杆起重机4A20移动式桅杆起重机4B00旋臂式起重机4B10柱式旋臂式起重机4B20壁式旋臂式起重机4B30平衡悬臂式起重机4C00轻小型起重设备4C30内燃平衡重式叉车4C40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4C50内燃侧面叉车4C60插腿式叉车4C70前移式叉车4C80三向堆垛叉车4C90托盘堆垛车4CA0防爆叉车4CB0钢丝绳电动葫芦4CC0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4CD0环链电动葫芦4CE0气动葫芦4CF0防爆气动葫芦483、CG0带式电动葫芦注:本目录所列的特种设备的参数范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1 总 则1.1 为加强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证件办理等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1.2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1.3 特种作业包括:1.3.1电工作业;1.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3.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1.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1.3.5登高架设作业;1.3.6锅炉作业(含水84、质化验);1.3.7压力容器操作;1.3.8制冷作业;1.3.9爆破作业;1.3.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3.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3.1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我公司涉及的特种作业主要有:电工作业、金属切割作业(即电焊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其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的考核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之中。1.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4.1年龄满18周岁;1.4.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85、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1.4.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4.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2 考核和发证2.1 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考核前,必须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工种、人员名单等提前十五天报公司安质部,由安质部联系集团公司安质部,调出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试卷,组织考核。2.2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作考核。理论考核由安质部派员组织,项目部人力资源部、安质部配合。理论考核采取闭卷、限时,单人单桌的方式进行,考试评卷由受集团公司聘任的教师负责,并在所阅试卷上签名。实作考核由受集团公司聘任的86、教师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出题进行考核,并填写陕西省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实作考核成绩单(附件四)。2.3 考核完毕后,对理论、实作考核均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办理操作证所需资料如下:2.3.1 陕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发证审批表(附件一),具体填写要求:2.3.1.1 姓名、身份证号码:务必填写正确,不得有误;2.3.1.2 文化程度:需为初中及以上文化;2.3.1.3 作业类别:电工、电焊工、起重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2.3.1.4 操作项目:电 工:内外线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维修,变、配电运行值班等;电焊工:电焊、气焊、气割、自动电焊、特种电焊等;起重工:龙门吊、司索、起重指挥、汽车吊、87、铺架机、桥吊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铲车、挖掘机、翻斗车、叉车、推土机等。2.3.1.5 本工种工龄:从事本工种时间,须两年以上;2.3.1.6 IC卡证号:复证人员需填写原证件号码,新办理人员不填。2.3.2 陕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考核登记表(附件二),即新办理证件人员档案表,每人一份。具体填写要求:2.3.2.1本表需贴一寸照片一张;2.3.2.2 姓名、文化程度、本工种工龄、IC卡号、申请培训项目、作业类别同前;2.3.2.3 年龄:需年满18周岁;2.3.2.4 身体状况:经体检合格者可填写健康或良好;2.3.2.5 初次培训考核起止时间:依照办班审批表如实填写,需满足各工种最短培训88、时间要求;2.3.2.6 课时、成绩、主考教师依据培训情况如实填写;2.3.2.7 个人简历:本人近几年工作情况,从事本工种时间需满两年;2.3.2.8 培训单位意见、主管部门意见请空出,由公司及省安全部门盖章。2.3.3 陕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考核登记表(附件三),即复证人员档案表,每人一份。除技术等级不用填写外,其余填写内容同陕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考核登记表。2.3.4 陕西省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实作考核成绩单(附件四),即实作试卷,考核内容、标准分数由教师据施工实际情况决定,总分为一百分;实际分数依据考核情况据实填写。2.3.5 理论考核试卷,需由培训教师评出分数,并签名。2.3.689、 体检表:由正规医院出具的常规体检报告,对高空作业人员需包含对心电图的检查。2.3.7 一寸照片:新办理证件人员两张,一张贴于陕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考核登记表上,一张贴于A4纸上,并写明人员姓名。复证人员一张,贴于陕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考核登记表上。2.3.8 办理出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由公司安质部或项目安质部统一保管,个人持有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3 日常管理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对项目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3.2 项目部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3.3 项目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并注明证件办理90、日期及有效期、复证日期等,以便及时进行复审工作。3.4 公司安质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后,项目部须于一个月内将办理证件所需材料(具体见第七条)报公司安质部,逾期未报或所报资料不全者,本次考核作废,需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3.5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两年复审一次,逾期未复审者,证件作废,需重新办理。3.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废:3.6.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3.6.2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3.6.3 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3.6.4 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3.7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91、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8 项目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及岗位操作能力。4 附 则4.1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4.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陕 西 省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发 证 审 批 表申报单位: 填报时间:序号姓 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作业类别操 作项 目本工种工 龄单位名称考核成绩IC 卡 证 号备注理论技能考核机构意见: 发证单位审批意见:附件二陕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考核登记表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照 片年龄本工种工龄IC卡号工 作 单 位申请培训项目作业类别身体状况初次培训考核92、起止时间培训考核情况内 容课 时成 绩主 考 教 师安全技术理论安全实作技能个人简历培训单位意见主管部门意见(印章)(印章)违章操作记录注:本表为个人技术档案,由企业保管。附件三陕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考核登记表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姓 名性 别照 片年 龄文化程度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工 作 单 位身体状况申请培训项目作业类别IC卡号复审培训考核起止时间培训考核情况内 容课 时成 绩主 考 教 师安全技术理论安全实作技能培训单位意见主管部门意见(印章)(印章)违章操作记录附件四陕西省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实作考核成绩单单 位姓名实作工种操作类别备注序号考核内容标准分数实际分数12345实际得分时 间93、主考人: 监考人:噪声控制管理办法桥建施工和物流服务装卸作业噪声控制管理是文明施工作业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为加强噪声控制,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 环境噪声,是指在施工生产、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对噪声控制管理是指将产生的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值限值以内,避免噪声污染。2 各部门、各单位要学习和熟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规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3 凡在城市敏感区和临近乡村施工的建设项目,应对生94、产作业场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布局,尽量远离居民住宅区或学校医院等区域,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4 选购新设备应尽量选择低噪声的设备;对原有各类施工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机具等要按规定维护保养润滑,必要时采取专项降噪措施,使其在工作时产生的噪声最低。5 在城市范围内生产作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业时,尽量减少设备空转,尽量减少汽车鸣笛声。禁止带病作业,尽量在夜间不作业。特殊情况下,需要24小时不间断施工,事先应安民告示,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在夜间少动机械设备,作业时,搬运物资要轻拿轻放,以减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6 在城市市区95、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7 维修设备时尽量减少用大锤等敲击钢板、钢管,减少噪声;切割钢轨等钢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8 做好施工作业噪声控制管理日常工作,教育和提高广大职工家属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污水控制管理办法1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污水控制管理是事关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要求。为切实加强对污水的控制,确保对水环境不造成破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 污水控制管理是指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得到控制管理,使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熟96、悉和掌握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规和要求。3 公司机关和固定场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必须进行控制管理,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4 现场食堂污水应经隔油池通过隔油沉淀后排放,隔油池应及时清理;现场厕所应设化粪池,化粪池应及时清理;现场施工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和洗车污水应设置防渗沉淀池,沉淀后排放。沉淀池应及时清理。5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生活办公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6 遵守国家环保法规要求,接受有关环保部门指导检97、查。7 做好污水控制管理日常工作,教育和提高广大职工家属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行为。8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8.1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8.2 “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8.3 “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微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8.4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固体废弃物管理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要求。为98、提升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如下: 1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原则。本公司对固体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一方面按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分类;另一方面按无毒无害与有毒有害分类。2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本公司在物资仓储、运输过程中应尽量实行清洁生产,不产生和少产生固体废弃物。3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4 对无毒无害类固体废弃物,其中可回收的东西应回收处理;不可回收的东西应设存放点集中处理。 5有99、毒有害类固体废弃物,其中可回收的东西应回收处理,但不可混于无毒无害类固体废弃物一起回收处理;不可回收的有毒有害类固体废弃物应设存放点集中处理,但不可混于无毒无害类固体废弃物一起存放处理。6固体废弃物存放点的废弃物容器应有标识,分类存放,无毒无害(可回收),无毒无害(不可回收),有毒有害 (可回收),有毒有害(不可回收)。7 无毒无害类固体废弃物由各单位委托环卫部门处理。8 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应在环境监测员监督下按规定处理,并做好处理记录。9 任何单位在运输固体废弃物过程中都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100、遗撒固体废弃物。10 现场及办公区的垃圾不得外漏随意抛洒堆放,应按“无毒无害、有毒有害、可回收、不可回收”设置明确标识的垃圾桶,或投入在指定位置的防渗垃圾坑内,特别是对容易被大风刮走的白色塑料袋要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白色” 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城市内生活垃圾和办公垃圾、废旧物品分类投放到由市容环卫管理局定时、定点派专人清运至市政指定垃圾集中处理和堆放点或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回收按照当地规定处理。11废旧电器、家具、旧文件公函(不带密级的)、废旧报纸、宣传刊物等无保留价值的物品,应通过部门负责人审定无用后,可交回收站或集中在垃圾点进行处理。燃煤锅炉管理办法为了保证锅炉运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101、以及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控制在许可范围内,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1 压力锅炉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锅炉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锅炉房工间显著位置。2 在用压力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机构或检验所进行。同时对锅炉烟尘排放进行检测,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继续使用。常压锅炉由各单位组织检测验收方可使用。3 使用压力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安全技术和环境管理工作,并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和环境控制情况定102、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技监部门检查。5 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5.1 岗位责任制5.2 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5.3 巡回检查制度5.4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5.5 交接班制度5.6 水质管理和污水排放制度5.7 清洁卫生和环境保护制度5.8 安全保卫制度6 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6.1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6.2 交接班记录6.3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污水排放记录6.4 设备检修保养记录6.5 炉渣排放记录6.6 单位主管领导检查和锅炉管理人员的检验记录6.7 事故记录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7 锅炉103、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8 对锅炉管理设备的修理、改造,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9 事故处理时应注意的事项:9.1 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司炉人员一定要镇静,切不可惊慌失措,要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制止事故不再扩大。 9.2 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和有关领导。9.3 司炉人员从发生事故起,直到事故处理终结,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9.4 事故消除后,应将发生事故的设备、时间、原因、经过及处理方法等详细记入锅炉运行记录中。10 锅炉燃料要求应尽可能采用“低硫”精煤或环保型煤。11 固定区域的104、锅炉可采用旋风消烟除尘方式降低烟尘污染,并定期进行除尘效果检查,保证设置效用正常发挥,保证锅炉的废气、粉尘排放符合有关规定。消防管理办法1 总则 1.1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的发生,保障新线铁路建设物资、机械设备、代储代运物资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逐级安全防火责任制的管理制度。 1.3 安全防火工作受局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消防监督直接隶属局公安处消防科的监督、指导。公安派出所履行辖区消防监督职责,并受地方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 1.4 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有105、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消防组织的灭火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2 消防组织管理 2.1 消防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防火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可由一名公司领导分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部门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管辖范围的安全防火工作负责。 2.2 公司防火委员会,在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消防安全责任书,与公司各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合同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敷衍了事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2.3106、各单位、部门要结合生产特点,制定安全防火管理制度。制定各工种、岗位安全防火责任制,从车间到班组、岗位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工作纳入到物资收发、储存、运输、装卸作业、门卫巡查等生产经营全过程中去,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4 在公司防火委员会领导下,公安派出所负责公司义务消防队的组建、整顿、消防技术培训、实战演习工作。各单位、部门,必须确保义务消防队员的学习和训练时间。 2.5 党、政、工、团要共同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做到制度化、经常化。不断提高职工群众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形成人人关心支持消防工作的好局面。 2.6人事教育部门,对新工人,改变工种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人员和107、仓储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法、消防知识培训,技规考核后方准下令定岗作业。 3 料场防火管理 3.1料场安全防火由单位主管领导按划分的责任区域全面负责。分管防火的主要领导要认真落实本单位料场安全防火岗位责任制。单位责任区域发生变动,应报公司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2料场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料场严禁吸烟,严禁焚烧树叶、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动用明火取暖。 3.3 进入重点防火部位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3.4 蒸汽机车驶入料场、库区时,应关闭灰箱和送风器,不得清炉。专用线主管部门应派人负责监护。 3.5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料场、库区、库房内停放或检修。 3.6 料场、库区内108、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因施工生产、装卸作业确需临时搭建时,必须经警区申报公安派出所审核,防火负责人批准,作业后立即拆除。 3.7 露天存放的物资,应分类、分批、分垛码放,整车货物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零担货物堆码也应留出足够的防火间距,堆场总储量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3.8料场、库区、库房、固定的吊装设备和其他设施的维修及生产作业,必须用电气焊、喷灯、火炉作业时,由用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用火地点、时间、范围、安全措施、现场监护责任人后,到所在警区办理动火证,否则不准施工、作业。4 仓库防火 4.1 仓库安全防火由单位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防火的主要领导要按消防法规、物资仓109、储技规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值班巡视制度。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4.2 仓库要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物资入库前必须认真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仓库保管人员应当熟悉储存物资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安全防火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4.3 库存物资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 4.4 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和保管要求,存放在指定的库房、料棚,易燃气体、液体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遇潮或受阳光照射易产生有毒气体或燃烧爆炸的物资,不得110、露天存放。 4.5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存放,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6易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仓库)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4.7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应当牢固,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4.8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变动,必须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公司安全防火委员会批准。 4.9库房内严禁存放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沾油纤维物品。严禁库房内111、存放任何私人物品。 5 装卸作业防火 5.1 装卸、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汽油、煤油、丙酮、香蕉水)等,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鞋,使用的装卸工具必须采取防火花措施。装卸作业时要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牢固、防止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倒置和倒塌。 5.2 装卸搬运危险物品的机械设备要严格采用消除静电的安全措施。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花装置,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5.3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火罩。 5.4 公司管电部门,应指定专业电工定112、期对生产、生活用电线路、用电设备、设施,特别是各个库房安全用电情况认真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未经管电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个人,基建施工队不准在料场、库区、库房、料棚、办公室、招待所、福利区架设用电线路和临时供电线路。需增设、改变供电线路,配电装置及设施时,应书面申报管电部门审批。 5.5 供电及用电保险装置,必须由管电部门指派持特种设备电工操作证的专业电工按技规安装,严禁私自改动和加大保险装置,防止供电线路超负荷造成火灾。 6 建筑装修工程防火 6.1 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用于生产、基建的临时性建筑项目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审批隶属局公安处。 6.2 公司各项基建工程(含113、新建、改建、扩建、临建、装饰装修等)必须由承建单位先行申报工程防火手续,经审批后方准开工,并由公安派出所监督实施。 6.3 各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设计阶段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公安消防监督部门鉴定批准或认可的消防产品、装饰装修材料。设计说明必须包括消防安全措施。 6.4 报审时必须报送经上级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总平面布置图及有关建筑平、立剖面图:给排水、电器、消防设施(器材)、装饰设计等图纸,图纸一式两套分别存档。建筑单位应在报审时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发的等级资质证和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许可证。 6.5 单项投资在五佰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公安处消防监督科负责审核。单项投114、资在五佰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局公安处消防监督科初审后报陕西省公安厅消防局审核。 6.6 临时性简易建筑工程项目报审时,必须绘制平面图,标明相邻建筑、道路、水源,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6.7 施工建筑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基建主管部门的消防监督。6.8 凡未经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或不执行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要求的工程,公安机关有权通知基建、财务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6.9 未经公安部门参加,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存在火险隐患的,按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要加重处115、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10 建筑工程评优阶段,公安消防部门应参加评优委员会,提出消防意见并参与评优结论意见。 7 消防器材和设施管理 7.1 料场、库区、生活区域,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7.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的义务和责任。严禁擅自挪动、挪用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 7.3 各单位、部门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设施要严格执行定岗、定人、定责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保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查数量、查位置(配备时所固定的位置)、查效能、查整洁。落实谁保管谁负责,谁损坏谁维修,谁丢失谁赔偿的管理原则。116、 7.4 公安派出所负责公司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修、保养、更换。根据仓储、运输、生产动态及时调配消防器材布局。用挂牌形式标明消防器材保管责任人姓名、保管数量和责任区域。协调各单位、部门贯彻责任制的实施,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能作用。 7.5 消防器材保管责任人岗位调动,应及时与接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现消防器材损坏、丢失或型号、数量与帐卡不符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基地警区备查,并协助处理。 8 处罚 8.1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四)限期整改:(五)责令停产117、停业。 8.2单位和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8.3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处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3.1 在禁止明火区域或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明火的; 8.3.2 库房、料场、物资储存、运输、装卸作业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8.3.3 占用、堵塞、阻断消防通道以及埋压、圈占和私自拆除、损坏消防设施的; 8.3.4 机动车辆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禁火区域行驶的; 8.3.5 机动车辆进入货场、仓库、易燃易爆场所未按规定佩带放火罩的,或118、对此疏于管理的;8.3.6不按国家标准安装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或损坏消防器材以及将消防器材、设备挪做他用的; 8.3.7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或工程竣工后使用未经铁路公安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器材、设施的; 8.3.8蒸汽机车在易燃、可燃物品库区、料场内清炉、倒灰或机车运行中向铁路两侧抛洒炉渣的; 8.3.9 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情节轻微的; 8.3.10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工具、设备、水源或故意涂抹损坏消防安全标志的; 8.3.11不按规定设置、配备、维修、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志的; 8.3.12 未经批准随意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堆放物品及其他构筑物堵塞、封闭消防安全通道的;119、 8.3.13 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8.4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限整改外,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警告或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处单位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4.1 安装、维修、使用电器设备,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8.4.2 应设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设施。未安装或经测试不符合技术标准的; 8.4.3易燃易爆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部位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措施不落实的;8.4.4 私接乱拉电器线路,违章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器用具,安装超过额定容量的保险丝(管)或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或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120、丝不符合规定的;8.4.5电器设备接触不良,电器线路老化及在禁止明火处使用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电器设备的;8.4.6 未按规定要求自行购置、维修消防器材的;8.4.7灭火器具丢失、损坏或灭火器材未粘贴铁路消防监督机构标志及消防器材抽查合格率低于90的; 8.4.8 发生火灾后隐瞒,拖延或不如实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灾情况的; 8.4.9发生火灾后,不积极组织扑救,致使火势蔓延扩大或未经消防监督部门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影响火灾原因调查的; 8.4.10 拒绝、阻挠、刁难查明火灾原因或提供假情况做伪证的; 8.4.11 拒绝或阻挠公安监督人员依法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 8.4.12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121、,影向灭火救灾,扰乱火场秩序,阻碍消防人员、车辆执行公务的。 8.5 违反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或着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8.5.1新建、改建、扩建、临建工程,设计图纸未按规定送交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审核即予施工的,责令其停工整改,完善防火审核手续,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5.2 擅自改变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工程设计图纸并施工的,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5.3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补办验收手122、续,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每日加处建设单位一百元罚款; 8.5.4对违反规定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3处以罚款; 8.5.5 对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而擅自改变原建筑物用途,降低耐火等级,影响防火安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5.6 对违反消防技术规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装修装饰工程,责令其限期整改,完善防火审核手续,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至5分别处以罚款; 8.5.7经过防火审核的工程项目竣工后未经铁路公安消123、防监督机构验收即投入使用,或房产部门在没有消防工程验收意见的情况下即办理固定资产交接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6 公司辖区内其他单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按经济损失的5至10%以下处罚责任单位。 8.7 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均按火灾损失的10以上至15以下罚款。 8.8 建筑物、工地临建工程建筑发生火灾,查明火灾原因的处罚责任单位,火灾原因不明的处罚使用单位。 8.9 一个单位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火灾的,按上述标淮加倍进行处罚。 8.10 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为两个以上的,124、根据各自对火灾事故所负的责任分别处罚。 8.11 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构成火险隐患或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出防火检查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单位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消防部门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根据不同情况处责任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12 存在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所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经公安消防部门处罚后仍不整改的,加倍进行处罚直至违反消防管理行为消除。 8.13 单位存在不安全因素或轻微违反消防管理行为时,可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营业性部门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存在火险隐患且一时难以整改的,可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隐患消除。 8.14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有关物品、器具以125、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防火材料、防火涂料等,可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没收。 9 裁决与执行 9.1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由铁路工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执法权限予以处罚。处罚违反消防管理行为时,裁决机关需向被处罚单位或责任人开具消防管理处罚通知书。 9.2被处以罚款的单位或责任人,自接到通知书十日内向处罚单位交纳罚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由财务部门予以扣除。 9.3对单位的罚款从工资奖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对职工、民工个人的罚款由职工、民工个人支付,单位不得报销。 10 奖励10.1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0.1.1 能按照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126、公司消防管理办法普及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消防组织,防火安全制度,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有效,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10.1.2 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支援邻近单位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10.1.3 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10.2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0.1.1 热爱消防工作,勤勤恳恳为消防事业努力工作,促进单位消防工作发展的。 10.1.2 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成绩突出的。 10.1.3 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10.1.4 对查明127、火灾原因及在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10.2 表彰、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公司防火委员会书面报先进事迹材料,经公司防火委员会研究批准,予以表彰、奖励。 11 附则 11.1 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由公司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所)建立专项科目,并严格审批手续(公司防火委员会主管领导审批),罚款用途仅限于防火宣传教育,改善消防设备,奖励消防先进集体和个人,严禁挪做他用。 11.2 本消防管理办法实施中具体管理条文的完善、修改、解释由公司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消防监督由公安派出所和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解释。 11.3 本消防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烟尘、粉尘、污水监测管理办法1 为了有效128、控制现场烟尘、粉尘、污水,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订本管理办法。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项目作业粉尘、烟尘、污水的监测管理。3 安质部、发展规划部共同监督本管理办法执行。负责编制具体的环境管理方案,并对环境管理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施工粉尘、污水、烟尘污染物的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 安质部、发展规划部负责西安、渭南两地区锅炉燃烧产生的烟尘、污水、粉尘的监测控制。5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项目上的烟尘、粉尘、污水的监测管理。6 现场烟尘和粉尘和污水排放控制与监测措施6.1 固定区域料区主要道路有条件时进行硬化处理;临时场所料区道129、路应进行改造;6.2 现场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入库或严密覆盖,库内的散灰及散砂(土)及时清理,运输和装卸时要防止遗洒、飞扬;6.3 垃圾及时清理,运输时封闭或严密覆盖; 6.4 水泥库完全或半封闭; 6.5 清除施工垃圾时采用容器吊运或袋装,严禁作业向地面抛洒施工垃圾,防止扬尘。 6.6 各单位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场界烟尘、粉尘的监测,特殊情况检测应及时进行。6.7 各单位在居民区施工要作好安民告示,取得谅解,对居民投诉作好接待并责成专人处理。6.8项目施工污水排放要设沉淀池,食堂应设隔油池,污水经隔油沉淀后排入污水管网。隔油池应及时清理;机关和固定场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桥建施130、工现场砼拌合站产生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后达标排放;新建厕所按规范要求设化粪池。化粪池应及时清理。7 安质部、发展规划部进行定期(每半年一次)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作好记录,并对检查出的问题执行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产品质量检验制度1 工序检验制度 为了加强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生产出让顾客满意的优质产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施工中各道工序都应严把质量关,特制定工序检验制度。 1.1 桥梁生产必须有统一、完整的标准化施工图纸,并应具备符合桥梁生产的全套现行规范标准和工艺性文件。 1.2 生产所需用各种原材料,进场前应按要求进行全检;施工中严格执行TB10415-2003铁路桥涵工程施工131、质量验收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文铁路砼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中规定的检验批次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原材料方能用于生产。 1.3 各工班操作工人上岗前要认真学习生产工艺及作业指导书的内容,熟悉掌握施工图纸、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铁路砼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等规范标准要求,加强质量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1.4 工序施工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施工使用的原材料是否合格可用;机械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千斤顶、油表和计量检测设备等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操作人员是否符合上岗条件;施工环境是否满足工作要求等。1.5 各道工序施工中要严格按照132、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要求施工,将施工误差控制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在钢筋下料加工、模型制作验收等环节,本着成本节约的原则,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将数值控制在允许误差下限。 1.6 工序之间的交接要遵照“三级检验制度”,做到施工质量通过“自检、互检、专检”层层把关;上道工序要为下道工序服务,对不合格的工序下道工序可不予接受,在检查合格的情况下履行“工序流程卡”合格签认手续;1.7 工序在自检、互检合格的基础上,由质检工程师按照TB10415-2003、铁建设【2005】160号文等规范标准进行严格专检;专检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的施工。1.8主管工程师负责监督指导工序施工133、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质检人员和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督检查,有权责令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序进行返工处理。1.9 每道工序作业完毕,工班自检员会同技术、质检人员按规定填写、整理施工原始记录,进行工程分部分项评定,并最终做好各项内业资料的存档工作。2 半成品检验制度为了提高桥梁产品质量水平,进一步加强桥梁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制定半成品检验制度: 2.1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所制作的半成品要严格按图纸施工,施工过程和操作方法要符合工艺要求; 2.2 对各种半成品制作过程严格把关。钢筋半成品施工前要对钢筋绑扎胎卡具和定位网胎卡具进行验收,全部合格的才能用于钢筋绑扎和预留孔道定位;钢筋下料、弯制134、铁配件尺寸、材质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钢筋骨架半成品的各部位间距和绑扎质量符合TB10415铁路桥涵工程质量验收标准。2.3 砼灌注后的桥梁半成品,在出台位前,要进行外形外观的检查,若有蜂窝麻面、缺棱掉角等外观缺陷要即时进行修补;外形尺寸存在问题的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防止下片梁再次出现相同部位尺寸的缺陷。2.4 预施应力后的桥梁半成品,在48小时内必须尽快压浆;压浆前检查若有钢绞线断滑丝、夹片断裂和夹片错牙超标(大于3mm)的现象,须立即报技术部,待处理合格后再进行压浆。2.5 封锚前要检查桥梁半成品有无管道漏压和压浆不饱满现象,全部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凿毛封锚施工。2.6定期组织由质量135、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质量大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通病,制定纠正措施或开展QC小组课题攻关,力求达到改进质量状况的目的。2.7 工艺流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半成品和配件等,要及时隔离禁用并反馈,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对制作半成品所用的模具、胎卡具定期进行检查效验。2.8 质检工程师负责组织各工序质量员按质量验收标准检查验收桥梁半成品质量。如发现不合格,及时反馈处理;对违规操作造成的不合格,必须纠正,以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要求。 2.9验收检查所使用的测量器具,必须采用经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标定校准过的专用测量器具,并应定期送检校正。2.10检测产品质量的各种检测器具、检测方法、检测项目、项点及内容136、,必须符合质量验收标准。 2.11半成品在使用前,必须做好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3 成品检验制度 为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桥梁成品的内在质量控制,为国家铁路建设制造出内实外美的高质量优质产品,特制定成品检验制度: 3.1 在产品整个制造过程中,要求做到按图纸、施工规范施工,认真贯彻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查,抓好质量评定。3.2 项目部安质部负责对工艺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把关。对发现的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及配件等,应及时反馈至物资发料部门和工序操作人员并进行隔离标示。 3.3 项目部由安质部组织各工序质量员按质量验收标准逐片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如发现不合格的项点,应137、及时反馈到各生产工序,对违章操作造成的质量问题必须纠正,以达到桥梁质量符合要求。3.4 客运专线箱梁成品的静载试验、梁体砼28天标养强度、梁体砼28天弹模强度、终张拉梁体砼强度、终张拉梁体砼弹性模量强度 、桥梁全长、桥梁跨度、支座螺栓中心位置偏差、防水层防水卷材和涂料质量、构造筋保护层厚度和梁体砼耐久性(骨料的碱活性反应、抗冻融循环、抗渗性、抗氯子渗透性 、护筋性、抗裂性 )等16项关键项点合格率必须达100%,其余主要检查项点必须符合规范要求。3.5 T型梁成品检验中静载试验、梁体砼28天标养强度、梁体砼28天弹模强度、终张拉梁体砼强度、终张拉梁体砼弹性模量强度 、桥梁全长、桥梁跨度、支座螺138、栓中心位置偏差、防水层防水卷材和涂料质量和梁体砼耐久性(骨料的碱活性反应、抗冻性、抗渗性、抗氯子渗透性 、耐腐蚀性 )等14项关键项点合格率必须达100%,其余主要检查项点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3.6成品梁的静载弯曲抗裂试验,抽样基数、检查频次按部颁要求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同类别、同跨度T(箱)形梁每批60件或连续三个月产量(三个月产量不足60件时)计一批,每批抽检1件做桥梁静载抗裂试验,实验结论符合TB/T2092-2003预应力砼铁路桥简支梁静载弯曲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3.7 检测桥梁所用的检试验仪器和工具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的标定和校准,并应制定“检试验器具周期检定计划”139、,动态管理检试验器具的送检校正合格使用情况。3.8 桥梁成品质量的检测方法和部位、检测项点、检测设备及量器具、以及质量达标指标等都应符合现行预应力砼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TB10415-2003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文铁路砼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等标准的规定,并做好检测记录。3.9 桥梁产品出场前,必须做好全面的检查:各种预埋件位置准确,各型号配件、支座板都应涂油带帽完整无损;桥牌内容正确、所喷梁号准确无误。3.10 汇集完善施工图纸、原始施工记录、检查签证和制造技术证明书等内业资料,组编竣工验收资料以待移交业主单位和公司存档。4 三级检验制度140、建立三级检验制度,是组织和发展生产,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的基本条件。为了全面贯彻国家、部颁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制梁现场的质量控制,强化全员参与质量管理的意识,特制定三级质量检验制度。4.1 自检检验制度4.1.1 梁场生产作业严格贯彻国家或部颁施工规范标准,依据合同工期合理组织施工,按照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做到均衡生产文明施工。4.1.2桥梁生产各工序,必须做到有序施工。每道工序在施工完成后先由工班自检员进行自检,对于自检出来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处理,达到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报检。4.1.3严格执行国标和铁标等行业标准。对施工中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量具、千斤顶、油表应依据计量管理141、规定,编制周期送检计划,并按照送检计划定时送检。各工班质量员负责对施工中使用的量测器具、千斤顶、油表等器具的有效使用期进行工序前检查,做到未校验、检定过期的的仪器、器具、设备坚决不使用。4.1.4各道工序的检验必须做到现场合格签认,并及时填写 “工序流程卡”。对自检不合格的半成品或缺陷部位未修复合格的,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对违反操作规程,质量低劣者,必须制止或责令其改正、返工。4.1.5 桥梁产品出场,必须经过严格检查,技术资料不全、不合格者,不准出场。4.2互检制度(交接检)4.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或部颁施工技术标准,合理组织劳动力,明确分工,做好“三定”既“定人员、定岗位、定责任”。熟悉图142、纸,做到“三看清”即“看清部位、看清尺寸、看清施工要求”。4.2.2工班根据施工图纸,认真研究施工工艺和有关技术要求,如需变更、原材料代换等须申报技术部同意后方可实施更改。4.2.3管理好各种原材料、半成品及配件,做到帐、卡、物相符,对有疑问的或超期限使用的原材料,坚持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4.2.4各道工序的施工操作完成后,各工班质量员要按自检制度要求做到自检合格。下道工序自检员在本工序开始前对上道工序进行检查,若无遗留问题才能开始下道工序的施工。严格做到不合格的工序不交接,并在交接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办理交接签认手续在工序流程卡上签认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4.2.5搞好文明施工,保持143、良好的生产环境,对本班组工人经常进行“质量第一”的思想教育,不断提高质量意识和专业技术操作水平。4.3专职检验制度4.3.1 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产品技术检验标准,有统一、完整并严格按照批准程序审核的标准化图纸。针对各种型号的桥梁制订与其相对应的工序质量标准及全套工艺文件;4.3.2专职质检工程师负责对产品所需原材料的进场检验进行监督检查。所有原材料进场必须附有生产合格证并由物资部负责严格按照规范规定的抽检频次送检,在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料使用。4.3.2.1所用的水泥及钢材等原材料进场时应附有出厂技术合格证或合格试验报告单,物设部门负责保存原材料出厂技术证件并按抽检批次抽样144、送检;4.3.2.2 同厂家、同品种、同批号、同出厂日期的水泥每批散装水泥不大于500t或袋装水泥不大于200t为一抽检批次送检,进行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项目的检验。4.3.2.3 同厂家、同品种的细骨料以不大于600t或400m3为一批,进行外观、筛分量、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云母含量、轻物质含量、十分含量、压碎指标、有机物含量等项目的试验并做碱活性检验;粗骨料以不大于600t或400m3为一批,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针片状含量、压碎指标、泥块含量、有机物含量等项目的检验;4.3.2.4 同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的粉煤灰每批不大于120t为一检验批,进行烧失量、细度145、需水量比、活性指数等项目的检验;矿渣粉每批不大于120t为一检验批进行比表面积、烧失量、流动度比、活性指数等项目的检验。4.3.2.5 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钢筋按每60t为一批次,在外观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冷弯等项目的检验。4.3.2.6 钢绞线每批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且不大于30t为一个检验批,进行破断荷载、屈服荷载、弹性模量、极限伸长率等项目的检验。 4.3.2.7 锚具或夹具为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的每批不大于1000套为一个检验批;进场外观检查抽取10%,且不少于10套,硬度试验每批抽检5%,且不少于5套;静载锚固系数性能试验146、每批抽检3套。4.3.2.8 钢筋对焊接头每200个为一个检验批,进行拉伸和弯曲两项机械性能试验。4.3.2.9 入模含气量、坍落度、扩展度、坍落度每批不大于50m3量测一次,入模温度每批不大于100m3量测一次。4.3.2.10 蒸汽养护的各个阶段,每30Min测温一次,达到升降温速度10/h和恒温室梁体芯部砼温度60的要求。4.3.2.11梁体砼/桥面防水层保护层细石砼耐久性每批不大于2000 m3/1500m3做一次实验。4.3.2.12 预应力管道摩阻每批不大于100件为一个检验批。4.3.3质检工程师负责对隐蔽工程检查的进行签认。成品、半成品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流入下道工序。4.3.147、4 质检工程师负责组织QC小组成员,运用适宜的统计技术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 4.3.5 成品梁验交出场,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产品出场要保留产品出场交接单。4.3.6实行质量否决制。由质检工程师对进场原材料、桥梁生产工序及桥梁成品进行监督检查,若出现不合格,质检工程师有权对其质量进行否决。4.3.7质检工程师负责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进行上报,并负责组织质量领导小组成员对质量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形成质量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质部。全面质量管理制度1全面质量管理是以顾客为中心,全员参加、运用多种科学方法进行全过程管理的质量管理。建立全面质量管理制度是保证企业素质再提高和更好的满足顾148、客不断变化的需要的基本条件。我们要坚持以生产为中心、质量为重点,管生产必须管质量的原则,在全面质量管理中始终不断地寻求改进机会,按照PDCA的科学程序持续地进行改进活动,使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持续改进。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和规定,增强全公司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求发展的思想;1.2 运用质量管理方法,自觉坚持“三全”(全员、全过程、全面)管理,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用工作质量来保证生产过程质量,用生产过程质量来保证产品质量;1.3把全面质量管理教育纳入职工教育计划,使全体干部职工真正懂得:没有质量管理教育就没有企业管理、经营水平的提高,也就没有产品149、质量的提高。2 组织机构2.1各梁场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除了项目总工、副经理外还由有一定质量管理经验的技术、质检、试验、物资人员组成。2.2 梁场要组建QC小组。QC小组的职责是围绕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问题,以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人的素质和经济效益为目的,运用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攻克管理和质量等难题。2.3梁场要建立一整套完备的质量管理网络,除了专职质检工程师外,工班要配备自检员(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工班自检员要由质量意识较强、工作责任心较强、工序操作水平熟练的人员担任。工班自检员要善于发现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并具有解决一般质量问题的能力。3150、 全面质量管理职责3.1 项目部各级领导职责3.1.1 对职工进行“质量第一”和TQC教育,开展职工创优活动;3.1.2 组织和管理本项目部的生产工作,督促各级员工提高本职工作质量,提高体系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3.1.3 正确处理施工质量和生产进度的关系,对因抢工期而造成质量事故者,由领导承担责任;3.1.4 把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列为职工“应知应会” 的内容之一,根据不同对象提出不同的教育内容和要求,以达到教育目的;3.1.5 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检,每月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立即整改并落实整改结果,针对质量隐患或质量难题组织攻关,正确运用适宜的统计技术步步深入的分析问题,制定实施151、对策,以达到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和不断改进产品质量的目的。3.2 各级技术人员职责3.2.1 各级技术人员都必须本着施工管理首先要管好质量的原则,按要求做好本岗职责,使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受控;3.2.2 做好技术管理工作,对技术图纸审核、技术资料的审核、技术交底等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3.2.3 掌握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内容要求,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和违规操作现象及时发现并纠正;3.2.4 组织职工开展自检互检活动,主持工序交接检查和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收集整理质量记录,对存在的问题组织质量攻关;3.2.5 经常进行“质量第一”和普及TQC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QC小组攻关152、活动。3.3 质检工程师职责3.3.1 质检工程师是工程质量的检验和监督者,认真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法令、法规,遵守公司各级规章制度,监督本项目部职工严格按图施工;3.3.2 监督检查各工班的自检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质量,不合格工序及时返工处理,不合格者绝不能流入下道工序,并负责对隐蔽工程的检查、签认;3.3.3 把好材料使用质量关,对不合格的材料有权拒绝使用;3.3.4 协助有关领导和部门做好全面质量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项目部各班组职工开展QC小组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产品质量定期分析,向有关领导汇报;3.3.5 有权对质量责任心较强、工作质量一贯较优秀的人员和班组进行奖励153、;对只图速度不讲质量所造成的成品和半成品质量缺陷者,按程序追究其质量责任。 4 施工质量管理4.4.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领导和监督施工人员认真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标准、规范、及暂行技术条件等,对职工进行“质量第一”的全面管理教育。4.4.2 做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班前安全质量讲话、保证天天安全质量讲话不间断;质量领导小组每月进行一次质量大检查,研究解决发现的质量问题;4.4.3 施工的技术复核,应对测量试验工作和有关仪器设备、油表、千斤顶等机具进行复核检查,必须达到国家计量标准;4.4.4 生产所需的各种材料,必须有严格的检验制度,报技术部、安质部审定,检154、验合格后方可生效;4.4.5 各工班认真开展以自检、交接检为内容的群众性自检活动,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卡的传递工作保证工序质量层层把关,严防不合格的发生;4.4.6 产品各工序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工艺细则和作业指导书严格执行,施工质量复核标准要求,并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和签认。5 开展QC小组活动开展群众性QC小组活动,项目部各级部门领导应亲自参加,抓好该项工作。5.1 广泛深入的开展QC小组活动,是提高质量的群众基础,使质量教育做到:内容具体、范围广泛、成果普及。QC小组每年应进行一次注册登记;5.2 梁场的QC小组,定期进行活动,做好活动记录,组织成果评价,不定期的举办专题讨论;5.3 举办的各种155、学习班、质量教育、技术培训、业务教育都需列入TQC教育内容;5.4 各级领导是QC小组的直接组织者,要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质量管理小组暂行条例,加强对QC小组的具体指导,帮助解决QC小组活动存在的问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 目的通过规范工程质量监视、测量、改进的全过程,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范、验标和合同要求,防止质量不良行为和质量事故的发生,实现公司质量目标。2 工作标准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3 职责见第5条款相关的规定。4 管理流程图制定质量职责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铁路工程质量信誉评价价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工156、程质量持续改进5 工作流程5.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公司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安全质量监察部、施工技术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委会,研究解决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负责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5.1.1安委会的质量职责5.1.1.1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制定公司质量工作目标和规划,研究分析公司质量工作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针对施工生产实际提出质量工作重点和措施,指导公司质量工作;5.1.1.2组织制定并实施工程质量的各项原则和可测量的目标;5.1.1.3组织实施工程质量教育,使员工了解并接受自己所承担的质量职责;5.1.1.4定期组织有效和必要的质量监督检查活动,157、确保质量工作得到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用户满意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5.1.1.5安全质量委员会质量事故结案的职责5.1.2.1质量事故结案小组负责对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工程质量事故和其它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公司安委会批复、结案。5.1.2.2质量事故结案小组负责对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公司安委会,经安委会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上级批复结案。5.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5.2.1工程质量责任制5.2.1.1总经理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各管理部门对工程质量158、负相关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部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并按各自的责任对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5.2.1.2安质部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监视、测量、改进全过程的规范化运行。5.2.1.3施工技术部负责施工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对重大技术方案的审核,技术资料的收集、保管,并对重大技术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5.2.1.4中心试验室负责对项目工地试验室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其试验检测能力进行评价。5.2.1.5物设部负责对项目进场物资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5.2.2严格执行局十二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5.2.3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159、三级检验制度、成品检验制度、半成品检验制度、全面质量管理制度,以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实现产品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的质量目标。5.3定期组织质量大检查5.3.1公司半年组织一次质量大检查。5.3.2质量大检查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带队,安质部和相关生产部门参加,对公司各单位的工程质量状况进行检查。5.3.3安质部负责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布检查通报,落实责任部门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实施整改,并负责对整改情况实施检查验证。5.3.4安质部保存相关记录备查。质量大检查重点详见当期质量检查策划表。5.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5.4.1施工项目要认真贯彻执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160、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160号)。5.4.2铁路工程施工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强化履行合同条款,实施信用问责制,从“日常检查”和“不良行为记录”两个方面实行扣分,对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5.4.3各施工项目要在施工生产中杜绝重大不良行为发生,加大日常生产安全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与建设方、监理、设计、质量监督站的公共关系,协助各线局指做好信用评价基础工作。5.4.5安质部负责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收集、总结和传递工作。5.5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5.5.1工程质量事故在箱梁生产过程中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161、尺寸或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5.5.2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铁建设2003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5.5.3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梁场必须在1小时之内报公司,在12小时内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并通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a、现场处理;b、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c、造成损失情况的估算;d、事故分析;e、事故责任分析;f、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g、处理方案及纠162、正措施;h、事故材料结案归档; 5.5.4事故发生后的对策一般性事故发生后,班组应及时通知梁场安质部,并对现场进行保护,由梁场总工召集技术部和安质部定出解决方案予以及时纠正处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5.5.5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公司安质部、技术部和项目质量领导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分析原因。重大质量事故报集团公司后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持,集团公司安质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调查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5.5.5.1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163、业有关安全规定进行调查处理。5.5.5.2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梁场应在30天内向公司安质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由公司批复结案,并将结案处理情况通报各单位;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公司在70天内向集团公司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并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处理结果。5.5.6对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处理5.5.6.1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直接管理者)追究处理按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一定比例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法律责任的当追究责任人和直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有关责任形式如下: 施工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工164、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玩忽职守,违反工艺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设备、检验试验、计量工具不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人员伤亡者; 在检查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隐患问题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者;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不处置,造成影响和后果者;5.5.6.2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对造成事故的项目队按其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 5.5.6.3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人为缩小事故等级的,经核实后对事故单位按相应事故罚款的2倍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5.6质量保证金及质量奖罚5.6.1质量保证金和质量违规行为处罚管理机构5.6.1.1165、各单位质量保证金桥建项目按项目年初计划产值的1收取,物资单位按照职工人数每人100元收取。质保金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收缴。5.6.1.2 质量保证金每年清算一次,年度工程质量考核指标(产品交付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无重大质量事故)达标的单位按缴纳金额返还(各项罚款除外)。5.6.1.3质量保证金和各项罚款必须专款专用。各项罚款由公司安质部起草处罚意见,经安全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开据罚单。罚款金额在各单位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抵扣部分由财务部向有关单位追收。5.6.2工程质量处罚制度5.6.2.1年度工程质量考核指标不达标的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罚:a、产品交付一次验收合格率未达到100%质量目标的质166、量保证金全部罚没。b、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罚没当年度质量保证金。5.6.2.2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单位,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按其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30%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5.6.2.3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人为缩小事故等级的,经核实后对事故单位按相应事故罚款的2倍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5.6.2.4质量不良行为的处罚:a、因质量不良行为被业主、总监办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的项目,每次罚款5000-10000元。b、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不良质量行为的一次罚款5000元。c、在公司质量大检查中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未整改落实到位或在检查中重复出现的质量隐患和问题,每167、次罚款3000元。d、若被抽到参与建设方或铁路局举行的质量信誉评价,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超过两项或重复出现公司质量检查中已勒令整改的问题,一次罚款5000-20000元。e、公司要求上报的质量隐患自查、质量报表等资料未按时上报的,年底统计累积次数合并适当扣罚考核分。5.6.2.5各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特点和易发生质量责任问题部位制定适用于项目部的“工作质量奖罚制度”,其中应具体说明不同的质量问题的具体处罚内容。6 工程质量持续改进各部门负责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并针对各种质量管理问题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有效实施后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7 支持性文件7.1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安【2007】177号)7.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一安【2009】24号)7.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7.4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160号)7.5 关于印发的通知(中铁一安【2008】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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