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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公司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72页)
建设工程公司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7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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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正*** 编号:799111 2023-11-14 74页 95.77KB
1、建设工程公司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第一章 目 的6第二章 范 围6第三章 职 责6第一节 质量管理部门职责6第五条 负责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客观地记录,并做出评价。6第二节 各单位职责7第七条 负责本单位产品质量与质量体系运行及自查。7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查的检查内容7第二十条 不合格品的评审、处置等控制是否符合规定。7第二十三条 对原材料供方选择、评价的控制是否符合规定。7第二十五条 是否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活动。8第二十七条 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是否坚持“四不放过”。2、8第五章 质量监督检查的考核8第六章 其 他8安全生产责任制9第一章 总 则9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单位(包括子公司)。9第二章 公司董事层安全生产职责9第四条 执行董事安全生产职责10第三章 公司监事层安全生产职责10第五条 监事安全生产职责10(四)监督检查各项制度落实,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10第四章 公司党委安全生产职责10第六条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10第七条 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职责10(四)组织在青年员工中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11第八条 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11第九条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11(五)组织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安全生产方面切身利益问题。11第五章 3、公司经理层安全生产职责12第十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2(一)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12第十一条 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2第十二条 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3(三)组织审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落实。13第十三条 技术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3(三)积极组织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13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职责14第十五条 企业管理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4(三)在组织经济责任制考核时,应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14第十六条 人事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5第十七条 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5(三)在组织产品销售时,应做到产品合格。154、第十八条 物流、保卫、后勤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5(四)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加强交通安全管理。16第十九条 项目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6第二十条 其他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职责16第六章 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17第二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安全生产职责17(六)督促落实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17(十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档案。18第二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18(四)做好公司安委会记录及厂务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记录。18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18(五)组织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时,应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状况。18第二十四条 精益生产部安全生产职责19(九)负责组织每年的防雷防静电检5、测。19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职责20第二十六条 党委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20第二十七条 工会安全职责21(八)在开展班组建设时,积极推进班组安全生产建设。22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安全生产职责22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22第三十条 保卫部安全职责22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职责23(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23(六)严格制订并落实项目建设施工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过程安全。23第三十二条 科技质量部安全职责23(八)负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24第三十三条 市场开发部安全生产职责24(三)在采购或外售危险品时按规定获取或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24第七章 6、公司生产及辅助单位安全生产职责24第三十四条 分厂厂长(中心主任、子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职责24(三)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4(七)参与组织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编制、培训与演练工作。25(十)参与组织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编制、培训与演练工作。27第三十八条 物流中心其他安全生产职责27(二)认真做好各种危险品出入库、装卸与保管安全管理。27第三十九条 理化仪表中心其他安全生产职责27(一)计划购置的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应符合安全要求。27第四十条 动力厂其他安全生产职责27(二)负责全公司各单位高压配电设备的监督管理。27第四十一条 社会事务部安全生产职责27(三)负责生活7、区建(构)筑物、道路等的安全管理。27(五)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27第四十二条 医院安全生产职责28(二)负责对工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及转送院工作。28第八章 一般员工安全生产职责28(八)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28第四十四条 公司、分厂(中心、子公司)生产调度安全生产职责28(七)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29第四十六条 公司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29(十一)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为公司安全管理提供决策。30(十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30第四十七条 分厂(中心、子公司)技安员安全生产职责30(三)组织制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8、演练。30(五)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30(十一)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为单位安全管理提供决策。31(十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31第四十八条 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31第四十九条 工段长(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31(十一)负责班组安全生产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32第五十条 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32(二)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32(五)教育并监督检查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32第五十一条 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32(六)在发生事故时,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及时报告。33(八)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33第九章9、 考核标准33第十章 附 则33环境保护管理规定34第一章 总 则34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34第三章 环境保护责任制35第八条 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35第九条 党委书记环境保护职责35(三)组织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36第十条 主管环保副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36(三)组织审查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36(八)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36(十一)负责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情况。36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环境保护职责36(三)负责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落实。36第十二条 技术副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37(三)负责对污染治理方案、技术的适用进行审定。310、7第十三条 生产副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37第十四条 项目副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37(四)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先进性和满足污染治理处理能力负责。38第十五条 企业管理副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38第十六条 人事副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38第十七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环境保护职责38第十八条 其他公司领导环境保护职责39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部部长环境保护职责39(三)对减排项目的实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9第二十条 环保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职责39(五)对环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39第二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环境保护职责39(五)负责组织公司污染源调查、统计与和管理工作。40(七)监督检查新11、建、扩建、改建项目“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40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部环境保护职责40(二)负责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公司中长期规划。40第二十四条 精益生产部环境保护职责40(四)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40第二十五条 科技质量部环境保护职责41(七)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41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环境保护职责41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环境保护职责41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环境保护职责41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环境保护职责42第三十条 党委工作部环境保护职责42(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42第三十一条 工会环境保护职责42(二)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劳动竞赛12、内容。42第三十二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职责42(二)抓好主管业务范围内涉及到的环境保护工作。42第三十三条 分厂(中心、子公司)环境保护职责42(五)组织开展各类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43第四章 环境保护教育培训43第五章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44第四十三条 污染物防治设施严禁带病、超负荷运行。44第六章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45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45第七章“三废”管理46第一节 废水管理46第六十七条 公司目前产生的废水种类包括:46第二节 废气管理47第七十四条 公司目前产生的废气种类包括:47第三节 固体废物管理48第八十条 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包括:4813、第八十一条 固废的处理方式48第八十六条 废弃物的处置49第八十七条 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49第八章 环境监测与统计49第九十四条 环境监测机构与职责49第九十五条 环境监测的内容及要求49第九十六条 环境统计的内容及要求50第九章 环境污染源管理50(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点污染源:51(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污染源:51第九十九条 环境污染源的确定51第一百条 环境污染源分级检查要求51第十章 环境应急管理52第十一章 环保检查与隐患整改54第一百一十六条 环境保护检查主要内容54(五)各种形式的检查必须做好有关记录。55第十二章 环保事故报告与处置55(一)重大环境污14、染事故:55(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55(三)一般污染事故:56(四)轻微环境污染事故:56第一百二十二条 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56(五)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56(六)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56第一百二十三条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56第十三章 参控股子公司及区域内民营公司环保要求57第一百二十四条 区域内民营公司的环保管理57(十)各参控股子公司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与培训。58第一百二十六条 参控股子公司及区域内民营公司环保检查与考核58第十四章 环保档案管理59(六)涉密环保资料的保存按公司保密规定执行。60第十五章 奖惩规定60(五)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污染15、物防治设施的;60第十六章 附 则61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62第一章 总 则62第三条 工作原则62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62第四条 对质量、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62(二)经济责任追究,主要包括扣减责任领导个人绩效年薪。62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63(一)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事故(事件)、问题的;63(四)发生事故(事件)未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的;63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63(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失的;63(三)工作积极主动,有效推动事故(事件)妥善处理的其它情形。63第三章 质量工作责任追16、究63(八)严重违反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64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66(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66(六)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67(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67第五章 环保工作责任追究69(二)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69第六章 责任追究分工及程序71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程序:71(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认定意见。其中:71(三)责任追究意见的审定。71第七章 附 则71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71 质量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 目 的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日常质量监督的职责、检查内容和考核,促进公司建立自我完17、善、自我改进的改进机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章 范 围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质量体系认证范围内的部门和生产单位的日常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第三章 职 责第一节 质量管理部门职责第三条 负责对公司各产品质量与质量体系运行有关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依据检查内容对各产品质量形成的全过程和质量体系运行有关的各生产单位、部室的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负责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客观地记录,并做出评价。第六条 负责对月份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组织存在问题的单位制定纠正措施,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第二节 各单位职责第七条 18、负责本单位产品质量与质量体系运行及自查。第八条 负责如实提供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所需的记录、实物、有关资料、文件等。第九条 负责对本单位产品质量及质量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纠正措施,实施相关整改工作。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查的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具体情况确定检查内容。第十条 对年度质量工作计划中涉及本单位的工作内容是否认真落实,并按进度要求组织实施到位。 第十一条 各类、各岗位人员质量职责是否落实、执行到位。 第十二条 质量月报表等各类质量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第十三条 内、外部质量损失统计是否准确、完整。第十四条 质量目标的分解、展开、月份完成情况检查、季度完成情况评价是否及19、时、准确、完整。第十五条 现场使用的技术和管理文件是否有效,并协调一致;文件更改、作废等控制是否符合规定。第十六条 记录的标识、设计、更改、填写、保管、传递、归档和销毁是否符合规定。第十七条 各类人员是否按规定培训,是否持证上岗。第十八条 投入使用的原材料、包装物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第十九条 各工序质量控制与检查频次是否符合规定,成品、半成品质量是否合格。第二十条 不合格品的评审、处置等控制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用计量器具、仪器仪表的配置型号是否符合工艺文件规定,其有效期、外观和合格状态等是否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 顾客(含上道工序)信息的传递、处理是否及时、有效;顾客满意度的统计与分析是20、否符合规定。第二十三条 对原材料供方选择、评价的控制是否符合规定。第二十四条 是否开展QC小组活动,小组活动及记录是否符合PDCA程序。第二十五条 是否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活动。第二十六条 产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与检查、产品质量计划的检查、外包过程控制是否符合规定。第二十七条 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是否坚持“四不放过”。第二十八条 内、外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纠正措施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是否到位,有无重复发生。第五章 质量监督检查的考核第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及整改的结果,列入月份质量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第六章 其 他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质量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 本21、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安全发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单位(包括子公司)。第三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党委书记和总经理一道共同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公司领导负相应责任;各二级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子公司经理是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党支部书记与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22、子公司经理一道共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负相应责任。公司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委员,党委书记、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委员,公司其它领导、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代表、职工代表任委员。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公司重大安全问题。公司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事机构(即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与安全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总结本月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月工作。各二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23、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公司及各二级单位配置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国家、行业规定的数量,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生产性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履行好“一岗双责”。第二章 公司董事层安全生产职责第四条 执行董事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并按决议督促落实。(三)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问题深入分析和研究,提出有效建议。第三章 公司监事层安全生产职责第24、五条 监事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二)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对公司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以及有关费用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各项制度落实,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第四章 公司党委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在主管业务范围内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组织的日常活动中,发挥各级25、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三)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各级党员干部的重要条件。在进行各项评比活动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四)组织定期研究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动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六)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 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对企业文化教育、宣传管理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主管业务范26、围内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二)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不断促进公司员工安全文化素养提升。(三)组织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发生事故后,做好稳定和及时恢复生产的思想工作负责。对在评选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时,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考核内容负责。(四)组织在青年员工中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六)组织主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第八条 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27、,对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查负责,在主管业务范围内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二)对公司各单位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以及有关费用合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效能监察或者监督检查。 (三)组织调查处理有关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失职、渎职的行为。(四)组织主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第九条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对维护员工权益、劳动竞赛、班组建设、合理化建议管理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主管业务范围内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二)对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28、,对有效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对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行为进行纠正。(三)组织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善后事宜。(四)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班组建设和练兵比武活动中,并负责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五)组织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安全生产方面切身利益问题。(六)组织主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第五章 公司经理层安全生产职责第十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二)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29、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八)负责主持召开每季度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第十一条 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二)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0、,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三)按照生产与安全“五同时”的原则,做到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四)负责组织危险品生产线大修、停车超过一个月的开车前的生产安全检查。(五)组织开展设备、电气安全大检查,督促落实设备、电气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应组织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六)组织开展设备、电气、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与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七)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在解决好安全生产问题的前提下,继续组织生产,杜绝违章指挥。(八)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1、第十二条 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二)组织编制企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审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落实。(四)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职责履行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五)组织召开每月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与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总结与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督促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应组织采取措施,确保安32、全生产。(七)组织对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与督促落实各类事故的防范措施。(八)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九)组织评选与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十)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 技术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抓好企业工艺、技术、科研工作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严格落实技术决策33、和指挥权,组织研究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三)积极组织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备。(四)在采用或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革新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安全可靠性,严格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并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五)组织制(修)订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及变更生产工艺条件时,应组织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确保安全可行性。(六)组织开展科研试验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和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各阶段安全评审,组织制定安全措施,保证科研试制安全。(七)组织开展工艺技术、科研试验安全大检查,督促落实工艺技术、科研试验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应组织采34、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八)组织对工艺技术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与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九)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抓好财务工作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在组织编制企业资金预算时,应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费用预算。(三)保障安全生产费用按要求足额提取和使用,监督执行情况,不得挪用。(四)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五条 企业35、管理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抓好发展规划、企业管理、资本运作、资产管理等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在组织编制公司长远规划时应有安全生产内容,并逐年分解与年度计划一致,加强对完成情况监督考核。(三)在组织经济责任制考核时,应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四)在组织编制、安排企业更新改造规划、计划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纳入,并安排实施,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五)根据企业发展及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在企业资本运作与资产管理过程36、中,应充分考虑安全问题,做到安全环保与企业协调发展。(七)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六条 人事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抓好人事、教育等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在组织编制企业绩效考核办法时,应把安全生产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三)在组织编制企业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并督促实施。(四)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五)在组织编制企业教育培训计划时,应按有37、关要求把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并督促落实。(五)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干部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六)组织开展劳动纪律检查,严肃处理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确保安全生产。(七)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七条 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抓好供应、销售等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在组织原材料采购时应做到均衡入厂,负责进厂物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因进厂物品质38、量问题造成事故的,负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在组织产品销售时,应做到产品合格。(四)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八条 物流、保卫、后勤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抓好物流、保卫、后勤等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组织落实危险品运输及储存安全措施,确保危险品运输与储存安全。(三)组织落实危险品押运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危险品押运过程的安全。(四)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五)组织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加强进出厂外来39、人员及物资的安全管理。(六)组织开展危险品运输、储存、押运及保卫、后勤等安全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应组织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七)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九条 项目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抓好项目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组织进行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建设时,应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规定。(三)组织并督促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制订项目施工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四)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安全大检40、查,督促落实项目建设安全隐患的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应组织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条 其他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组织开展主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应组织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三)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章 公司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一条 41、安全环保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综合安全管理。部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组织或参与制(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监督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三)组织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导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考核、评比,提出奖惩意见。(五)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和参与人力资源部门做好新入厂人员、特种作业人员、42、中层干部、班组长等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检查基层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及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负责组织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六)督促落实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七)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制止和处罚“三违”行为。遇到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八)组织开展公司综合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与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九)负责办理废药销毁、一级危险区域动火焊接等危险作业的审批手续,监督基层单位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与现场安全措施的落43、实。(十)每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总结与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十一)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十二)组织完善公司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和督促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十三)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和防暑降温物品费用的发放标准,对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四)对职责权限内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工伤事故登记、统计上报及档案管理工作。(十五)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方法44、。(十六)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档案。第二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令。主任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应迅速办理传阅、传达等事项,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三)编制职代会行政工作报告和行政工作计划时,应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四)做好公司安委会记录及厂务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记录。(五)组织检查、落实公司干部带班值班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六)负责对由公司办接待的外来参观、学习45、和办事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和进厂安全教育。(七)做好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宾馆、小车库等的安全及防火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组织编制公司资本性支出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三)对所有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落实项目安全管理要求,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四)组织签订经营合同中应有安全指标内容46、,考核时坚持“安全一票否决权”。(五)组织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时,应分析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六)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七)负责把安全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之中,并严格实施。(八)在处置或审批处置资产时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九)在组织签订承包(承租)合同时,应有安全生产内容,并监督执行。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监督考核,必要时应中止合同。第二十四条 精益生产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47、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负责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坚持生产与安全工作“五同时”原则。(三)抓好均衡、稳定、文明生产,减少或控制非计划停工,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和超负荷生产。(四)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组织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部门,防止事态扩大。在解决好安全生产问题的前提下,继续组织生产,杜绝违章指挥。(五)负责锅炉、起重、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电气安全管理,确保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做好定期检测和日常监督检查,完善特种设备48、及电气设备设施档案。(六)购置、使用新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并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七)对外发包工程时,应审核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在施工合同中应有安全责任条款,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教育,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同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八)在组织制订设备检修计划时,应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九)负责组织每年的防雷防静电检测。(十)负责组织开展设备、电气、防汛等专项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应组织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十一)负责49、公司建(构)物的安全状况管理,组织对建(构)物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鉴定,并会同有关单位对危险建筑设施提出整改方案及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十二)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生产、设备、电气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通报安全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在组织制订教育计划时,应同时制订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开展。(三)组织开展中层以上领导、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等50、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入厂人员组织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监督各单位按要求对变换工种、复工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考核;负责办理各类人员安全操作合格证、安全资格证,并监督与组织每年复审。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四)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不得将有禁忌症的人员安排到所禁忌的工作岗位。特殊危险岗位不得安排使用农工、临时合同工。(五)按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与管理人员。(六)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控制加班加点。负责对员工劳动纪律的教育与检查,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关键岗位人员劳动纪律的检查,提出对51、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处理意见。(七)在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八)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办理工伤保险,及时与地方保险部门协调,落实工伤人员待遇。(九)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或事故调查报告意见,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理。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第二十六条 党委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监督企业5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三)把安全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四)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深入一线,掌握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当事故发生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五)组织开展党、团员安全活动,发挥党、团组织的监督与模范带头作用。(六)把安全工作业绩做为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的重要内容;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内容。(七)对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组织责任53、追究。第二十七条 工会安全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令。副主席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方针、政策。(三)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四)对公司制(修)订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出建议,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五)对相关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侵犯员工合法权益行为,有权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54、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单位建议组织员工撤离危险场所。(六)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职代会和劳动竞赛的重要内容,组织各类评选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七)组织开展劳动保护检查,切实作好女工特殊保护。对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作业行为,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八)在开展班组建设时,积极推进班组安全生产建设。(九)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做好事故人员安置。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安55、全生产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对企业贯彻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规定要求进行监督。(三)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纳入监督审计范围,严格审计监督。(四)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党员干部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党员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失职行为。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56、。(二)在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同时编制安全生产预算,并保证合理使用。(三)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费用帐目,并做到专款专用。并督促、检查子公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与使用的规定。第三十条 保卫部安全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外来人员和物资进出厂检查登记与管理。(三)做好成品库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四)做好产品的安全押运工作。(五)负责厂区安全保卫和交通安57、全管理工作。(六)负责紧急情况或事故现场保卫、警戒工作。(七)加强保卫、防火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八)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与素质。(九)组织或参与交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三)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外国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和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58、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四)组织所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保证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做到项目不留安全隐患。(五)对外发包工程时,应审核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在施工合同中应有安全责任条款,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教育,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同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六)严格制订并落实项目建设施工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过程安全。(七)在项目建设试生产前要制订严密的试生产方案,并按要求报批。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试生产安全。第三十二条 科技质量部安全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59、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组织编制公司长远发展规划时,应有安全生产目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措施项目等内容,逐年分解与年度计划一致,并加强对完成情况监督考核。(三)在组织产品开发、试验、评审、鉴定、取证定型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四)在组织新产品开发和技术项目攻关时,要首先组织进行安全危险性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在试验、试制、投产前,应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组织人员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和安全装置测试等,并组织各阶段进行安全评审。(五)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进行技术改造时,严格贯彻“60、三同时”规定。(六)组织制(修)订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及变更生产工艺条件时,应组织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确保安全可行性。(七)组织开展工艺技术、科研试验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工艺技术、科研试验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应组织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八)负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九)组织对工艺技术、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与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三十三条 市场开发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61、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采购的设备设施、消防器材设施、劳保护具和各种原材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三)在采购或外售危险品时按规定获取或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七章 公司生产及辅助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第三十四条 分厂厂长(中心主任、子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分厂厂长(中心主任、子公司经理)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决定和指令,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层层落实到人。(三)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2、四)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五)负责组织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六)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七)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组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八)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专项和现场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培训和演练。(九)发生各类事故63、时要及时、正确处理,及时上报,协助做好调查处理,落实好事故防范措施。第三十五条 分厂(中心、子公司)支部书记(总支书记、分党委)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决定和指令,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单位党组织的日常活动中,发挥单位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三)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单位党员干部的重要条件。在进行各项评比活动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四)组织定期研究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动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64、(五)加强单位安全文化建设,不断促进单位员工安全文化素养提升。(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七)参与组织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编制、培训与演练工作。(八)监督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十六条 分厂(中心、子公司)安全副厂长(副主任、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协助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二)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与计划,组织编制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审查单位安全生产65、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落实。(四)监督检查单位职能科室安全职责履行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五)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以及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六)组织开展单位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应组织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六)组织对各类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检测与维护保养,确保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七)组织对各种危险作业开展预先危险性分析,组织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八)组织或参与单位安全66、生产应急救援的编制、培训与演练工作。(九)组织、推进班组安全生产建设。(十)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十一)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考核,评选与奖励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第三十七条 分厂(中心、子公司)生产、技术、设备等副厂长(副主任、副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一)协助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抓好生产组织、技术、设备等安全生产管理,对单位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五同时”的原则,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并做到均衡生产,减少非计划停车,实现安全稳定连续生产。(三)当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67、断正确组织处理,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在解决好安全生产问题的前提下,继续组织生产,杜绝违章指挥。(四)组织制订单位大检修及临时抢修安全措施,并组织与督促落实。(五)加强单位设备、电气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六)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组织对职工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确保员工了解、掌握相应的安全技术特性。并组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七)组织制(修)订操作规程及变更生产工艺条件时,应组织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确保安全可行性。(八)组织开展设备、电气、生产、工艺技术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与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68、九)组织开展设备、电气、工艺技术等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对暂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应组织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十)参与组织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编制、培训与演练工作。第三十八条 物流中心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一)对入库的危险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装存危险品的设备设施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并在有效期内。(二)认真做好各种危险品出入库、装卸与保管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 理化仪表中心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一)计划购置的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应符合安全要求。(二)督促有关单位对使用的仪器、仪表、计量器具按周期及时送检,对校验过的仪器69、仪表、计量器具运行的安全可靠性负责。(三)对仪器、仪表、计量器具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条 动力厂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对厂区道路照明设施的配备、检查、维修、管理,保证夜间照明。(二)负责全公司各单位高压配电设备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社会事务部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对外承包经营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并监督检查和考核。(三)负责生活区建(构)筑物70、道路等的安全管理。(四)负责生活区环境清理、房产维修、离退休活动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五)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六)组织开展生活区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第四十二条 医院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令。院长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负责对工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及转送院工作。(三)按要求配备必备的应急救援物资、药品,参与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四)组织开展医院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查,71、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五)加强医院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第八章 一般员工安全生产职责第四十三条 公司、分厂(中心、子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一)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从事的相关技术中的安全可靠性负责。(二)负责制(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技术改造方案和进行科研、试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组织对员工进行生产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操作技能水平。(四)在进行技术设计、更新时,应同时设计相应配套的安全设施,72、或提出安全措施方案,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五)在进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制(修)订及工艺条件变更时,应组织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确保安全可行性。(六)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艺技术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提出防范措施,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制止。(七)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与验收。(八)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第四十四条 公司、分厂(中心、子公司)生产调度安全生产职责(一)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对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指挥协调责任。(二)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巡回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制73、止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事故应及时果断组织处理,在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第一时间直接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四)负责协调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五)负责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按照应急职责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通知协调与上传下达工作。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厂(中心、子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一)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从事的设备管理中的安全性负责。(二)负责制(修)订设备操作安全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在编制设备维护保养与检修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74、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组织对员工进行设备安全操作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操作技能水平。(四)在进行设备更新、改造时,应组织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确保安全可行性。(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设备运行与管理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提出防范措施,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六)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与验收。(七)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第四十六条 公司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公司综合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指令,并监督检查执行,对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负责。(二)组织或参与公司安75、全生产规章制度制的(修)订及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负责对公司新入厂人员和相关方人员进行厂级安全教育,配合和参与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其他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督促、检查基层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及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督促落实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参与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应急演练。(六)负责办理废药销毁、一级危险区域动火焊接等危险作业的审批手续,监督基层单位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与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七)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制止和纠正“三违”行为。遇到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并76、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检查情况如实做好记录。(八)每周对负责的危险点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级责任人严格履行职责。(九)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公司内部新、改、扩建工程和“四新”项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十)负责对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指导基层单位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十一)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为公司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十二)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十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第四十七条 分厂(中心、子公司)技安员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综合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工作,在业务77、上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严格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指令,对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负责。(二)参与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修)订,负责制(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参与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制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负责组织对新入厂人员、变换工种、复工人员等进行分厂级安全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督促、检查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及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五)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六)负责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七)每天深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制止和纠正“三违78、”行为。遇到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特殊情况,有权直接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检查情况如实做好记录。(八)每周对危险点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级责任人严格履行职责。(九)参加单位内部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十)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指导班组抓好班组安全生产建设。(十一)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为单位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十二)参加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监督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十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资料。第四十八条 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一)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79、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所承担的技术、管理工作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负责。(二)认真处理本岗位工作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当本岗位业务工作与安全工作发生矛盾的时候,坚持安全优先原则。(三)发现事故苗头应及时处理,对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四)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相关技术、管理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提出防范措施,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对检查情况如实做好记录。第四十九条 工段长(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司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指令,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均衡组织生产,并保持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三)对生产过程80、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事故应及时果断组织处理,在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第一时间直接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四)组织职工学习公司、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带领职工严格执行。(五)坚持开展班前班后会,做好每日“三查”(班前、班中、班后检查)和每周综合安全检查,对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和发现的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消除,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并向上级报告。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六)负责组织对新工人、变换工种、复工人员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七)负责组织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器材设施和急救器具等的检查维护工作,使81、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八)教育并督促职工正确穿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九)组织本班组开展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十)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组织落实事故相关防范措施。(十一)负责班组安全生产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第五十条 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司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指令,接受单位技安员的业务指导,协助班组长做好班组安全生产工作。(二)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三)负责对新工人、变换工种、复工人员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做好职工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组织开展岗位安全技82、术练兵。(四)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提出防范措施,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员工通报。(五)教育并监督检查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六)组织对各种安全装备、消防器材设施和急救器具等的检查维护与测试工作。(七)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八)组织开展班组安全生产建设,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生产档案。第五十一条 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二)上岗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三)精心操作,严格83、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各项记录。认真做好交换班,对当班安全生产情况交接清楚。(四)生产过程中应按规定要求做好工艺条件、生产设备、安全装置等状况的检查,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五)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班组长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处理。(六)在发生事故时,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及时报告。(七)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八)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九)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他人违章作业应予劝阻和制止。第九章 考核标准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每年度层层签订安全生84、产责任书,公司及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随机抽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并每月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按每年度制订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同时对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按每年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制订的考核标准进行兑现,达到落实安全责任目的。第五十三条 对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失职情况,按照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责任制进一步细化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到具体岗位,如生产单位可制订厂长、书记、副厂长、科长、工段长、班长及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机关部室可制订部长、副部长、科长85、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含子公司)。第三条 定义(一)三废: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和生活垃圾的管理另外执行有关管理规定。(二)污染物防治设施:是指公司废水处理设施、锅炉脱硫除尘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渣处理设施等防止向环境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设施。(三)可回收废弃物:是指可以再生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品,如废弃塑料制86、品、废弃金属制品、废弃橡胶制品、废弃玻璃制品、办公废纸及纸制品、天然纤维制品、木制品等。(四)不可回收废弃物:是指无回收利用价值的废弃物品,如工业污泥及垃圾等。(五)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如医疗废物和炸药生产废物等。(六)环境监测:是指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对大气、水、土壤、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等环境要素的质量,以及污染源、自然灾害、污染事故等影响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的因素进行监测、检测或观测活动的统称。(七)环境污染源:是指因科研、生产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87、及其他污染发生源。(八)重点污染源:是指在环境保护管理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环境毒性大或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环境危害严重的污染源。第二章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第四条 公司设立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委会),公司总经理任环委会主任,主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任环委会副主任,各有关部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环委会成员。公司环委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公司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第五条 环委会办公室设在环保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环委会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指导、协调和服务。每月召开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例会,总结本月环境保护工作,安排布置下月工作。第六条 各二级88、单位应设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担任。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本单位环境保护问题。设立一名领导主管环境保护工作,并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三章 环境保护责任制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及二级单位副职领导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环境保护负责。第八条 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89、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机构,督促、检查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消除环境保护事故隐患。(三)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四)保证公司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环境保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环境保护事故。(七)负责主持召开每季度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第九条 党委书记环境保护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把环境保护列入企业党委工作的议事日程,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二)把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党组织的日常活动中,把环境90、保护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各级党员干部的重要条件。在进行各项评比活动时,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三)组织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四)对环境保护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第十条 主管环保副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一)协助总经理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对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二)组织编制企业环境保护工作规划、计划及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审查环境91、保护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四)监督检查各单位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环境保护的失职和违章行为。(五)组织召开每月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分析与解决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总结与布置环境保护工作。(六)组织协调生产与环境保护出现的问题,使环境效益同经济效益相统一。(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综合大检查,督促落实重大环境保护隐患的整改。(八)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九)组织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与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十)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十一)负责向总经理92、报告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环境保护职责(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在组织编制企业资金预算时,应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费用预算,并保障实施。(三)负责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落实。(四)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第十二条 技术副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负责对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进行审核,确保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三)负责对污染治理方案、技术的适用进行93、审定。(四)负责组织开发综合利用资源、能源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工艺,提高资源重复利用率,减少“三废”排放。(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第十三条 生产副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进行管理,协调处理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三)对生产过程中非正常排污情况及时组织进行处理,保证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四)负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五)对环境保护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协调管理。(六)负责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应急物资的调配。(七94、)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第十四条 项目副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组织进行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建设时,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三)对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生产工艺的先进性、环保政策法规的符合性进行审定,确保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四)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先进性和满足污染治理处理能力负责。(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第十五条 企业管理副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95、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在组织编制公司长远规划时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加强对完成情况监督考核。(三)负责新建项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四)负责企业环境保护风险防范管理。(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第十六条 人事副总经理环境保护职责(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管理与技术人员。(三)在组织编制企业教育培训计划时,应按有关要求把环境保护教育培训计划纳入,并督促落实。(四)把环境保护工作业绩作为干部96、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对环境保护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第十七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环境保护职责(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对企业排污状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三)对污染物减排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四)对排污费的缴纳、环境保护费用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五)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第十八条 其他公司领导环境保护职责(一)组织抓好主管范围内97、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监督检查所分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分管单位各级各类人员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部部长环境保护职责(一)负责在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负责公司环保管理具体工作。(二)负责指导部门环保管理人员及其他环保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宣贯、监督执行。(三)对减排项目的实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对各单位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第二十条 环保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职责(一)负责对环保数据进行统计,并建立各种环保台帐管理。(二)负责制(修)订98、环保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负责组织对员工进行环保宣传教育。(四)深入现场开展环保检查,督促隐患整改。遇到危及环境保护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一切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五)对环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十一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公司和负有地方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第二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环境保护职责(一)负责贯彻国家和行业的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部长为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环境保护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负责组织制(修99、)订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规范、标准,并监督贯彻执行情况。(三)负责制定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四)负责组织编制减排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减排目标,分解并下达各单位年度减排考核指标,监督检查各单位实施情况,并对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五)负责组织公司污染源调查、统计与和管理工作。(六)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环保科研工作,组织环保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七)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八)组织宣传国家环保方针政策和环保知识,制定员工年度环保培训计划。(九)监督检查各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十)组织或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100、查处理工作。(十一)负责编制环保费用的年度预算,监督环措项目的实施。(十二)组织编制公司环境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和督促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十三)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和统计上报工作,掌握污染动态,提出改善措施,并建立环境保护档案。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部环境保护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环境保护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负责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公司中长期规划。(三)负责将公司下达各基层单位的环保指标纳入到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中去。(四)负责编制下达公司年度环措项目计划101、。(五)负责对建设项目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精益生产部环境保护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环境保护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使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三)合理组织生产,确保环境保护装置与生产装置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同时大修,当防治污染设施运行发生故障时,生产装置要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生产),以防发生污染事故,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四)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五)负责能源102、管理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实现清洁生产。第二十五条 科技质量部环境保护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环境保护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负责在制定工艺规程时,编制环境保护的内容,并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三)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及工艺技术创新项目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四)负责制定节能减排及落后工艺改造计划、先进工艺推广应用计划并组织实施。(五)对科研、试制工作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凡是治理“三废”技术不过关的科研成果,一103、律不予鉴定和推广。(六)在制定、审查、修改质量标准时,应考虑产品对环境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使之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七)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八)制定先进可行的原材料消耗定额,严格考核,以降低消耗,减少污染。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环境保护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环境保护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负责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费用的预算。(三)按计划及时筹措环保治理、科研、环境监测所需的资金。(四)负责国家对环保项目支出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争取和落104、实。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环境保护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环境保护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负责公司各级环保管理和技术人员的配备。(三)组织员工环保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对有环保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处罚。第二十八条 项目部环境保护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环境保护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负责建设项目105、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三)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污染预防工作。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环境保护职责(一)负责组织对环保项目实施情况的审计。(二)负责组织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审计。(三)负责组织重大环境事项的后评价、效能监察。(四)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条 党委工作部环境保护职责(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产方针、政策,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三)把环境保护工作业绩做为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的重要内容;把环境保护工作业绩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内容。(四)对环境保护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污染事故的单106、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组织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 工会环境保护职责(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产方针、政策,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二)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劳动竞赛内容。(三)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职代会的重要内容,组织各类评选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第三十二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环境保护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指令。部长为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环境保护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抓好主管业务范围内涉及到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三十三条 分厂(中心、子公司)环境保护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行107、业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指令。分厂厂长(中心主任、子公司经理)为本单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负总责;其他领导对主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二)组织抓好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健全本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负责层层落实到人。(三)组织开展各类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环境保护意识。(四)负责组织每月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五)组织开展各类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六)组织制订本单位环境保护专项和现场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七)合理组织生产,确保环境保护装置与生产装置同时运行、同时维护保养、同时108、大修,当防治污染设施运行发生故障时,生产装置要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生产),以防发生污染事故,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八)组织单位环境监测和统计上报工作,掌握污染动态,提出改善措施,并建立环境保护档案。(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要及时、正确处理,及时上报,协助做好调查处理,落实好事故防范措施。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责任制制订本单位各级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如生产单位制订厂长、书记、副厂长、科长、工段长、班长及员工环境保护责任制,机关部室要制订部长、副部长、科长、科员环境保护责任制,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第四章 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全体员工进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培训109、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二)公司环境目标、指标;(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四)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标准;(五)典型环保事故案例。第三十六条 公司级环境保护培训计划由环保管理部门制定,由主管副总经理审阅批准后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编入年度培训计划工作中。具体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环保管理部门协调参与。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培训计划。第三十七条 培训除采用集中培训外,还可利用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培训教师可由各部门根据需要指派内部人员或聘请外部人员担当。第三十八条 必须对新进厂、转岗、复工(息工半年以上)的人员进110、行环保知识的培训,以便满足新岗位的工作要求。第三十九条 在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国家颁布涉及公司情况的新法律法规,以及其它重要变化时需要对相关涉及人员进行培训。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第五章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的防治设施必须经当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联网,对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没有要求的,可不联网。第四十二条 污染物防治设施的运行参数应严格按操作工艺规程和操作法的规定范围执行,确保处理后的污染物达标排放,且在污染物处理过程中不再产生新的有害物111、质。第四十三条 污染物防治设施严禁带病、超负荷运行。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做好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提高完好率,保证运转率,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行。第四十五条 当环保设施发生故障时,生产设备要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生产),以防发生污染事故。并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以确保“三废”达标排放,同时报公司生产调度室和环保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第四十六条 公司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对污染物防治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污染物防治设施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包括污染物防治设施基本设计资料、运行管理制度、操作法以112、及运行管理台帐。第四十八条 从事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该按照公司要求进行相应培训,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才能上岗工作。第四十九条 污染物防治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各单位应提前告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待环保管理部门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得沟通并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维修、更换、停用和拆除。第五十条 由于污染物防治设施而发生污染事故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第五十一条 污染物防治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各单位应及时向公司环保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六章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113、方标准(出现标准不同时,从严执行);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该妥善处理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三废”以及建筑生活垃圾,防治环境污染。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在项目建设立项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是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114、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115、护设施投资概算。(三)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生产前,应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试生产批复。(四)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五十九条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116、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七章“三废”管理第六十条 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对产生污染的点、源进行控制,对产生的“三废”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理措施,使污染物得到最大限度的控制和消除。第六十一条 加强生产管理,严格生产工艺指标,严格执行岗位操作法,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在发生不正常排污时,单位领导应及时指挥单位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调整、改善和制止,将隐患及时消除。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在停车或检修期间须排放污染物时,应向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报告,落实防117、范措施后,方可排放。第六十四条 尽量引进生产工艺先进、污染物产生量少、资源利用率高的项目和技术,禁止引进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污染、高能耗、高物耗的技术。第六十五条 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对生产过程中“三废”的动态排放应随时掌握和监控,发现有不正常排污时,应责成该单位限期处理,恢复正常。第六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各单位应做好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保证“三废”排放符合要求。第一节 废水管理第六十七条 公司目前产生的废水种类包括: (一)某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水和碱性废水;(二)某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水和碱性废水;(三)科研试制产生的酸性废水;(四)含余热废水;(五)锅炉脱硫与除尘废水;(六)生活废118、水。第六十八条 各生产单位应逐步实现排放口的唯一化和标准化,废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必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产生的工业废水,必须输送到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第七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废水管道的维护管理,杜绝工业废水管道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第七十一条 废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做好废水处理工作,发现周边污水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分厂调度室和环保管理部门汇报,并采样送废水处理站分析室进行分析。第七十二条 当废水处理站发现废水进出口出现异常状况时,及时报告环保管理部门,由环保管理部门跟踪采样分析,并按照公司119、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处置,由废水处理站所属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并实施。第七十三条 环保管理部门定期对工业废水各排放口污染因子进行例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组织调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第二节 废气管理第七十四条 公司目前产生的废气种类包括:(一)锅炉烟气、粉尘;(二)碱性废水焚烧产生的烟气;(三)废酸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硫酸雾和氮氧化物;(四)粉尘。第七十五条 公司环境空气质量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废气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有关要求。第七十六条 按照“谁120、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废气(粉尘)治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保养。第七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治理废气(粉尘)工艺操作规程,并做好日常运行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发现设施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找原因,积极抢修。第七十八条 当排气筒废气或除尘设备出现异常状况时,及时报告单位调度室和环保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积极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并实施,环保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例行监测,环保管理部门保存监测报告。第三节 固体废物管理第八十条 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包括:(一)燃煤锅炉产生的煤渣;(二)碱性废水焚烧产生的芒硝121、;(三)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炭;(四)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五)硫酸和硝酸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其中煤渣和芒硝属于一般固废,废炭、污泥和酸渣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定为危险固废。第八十一条 固废的处理方式煤渣、芒硝外售循环利用;废活性炭用天然气焚烧后循环利用;污泥、酸渣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第八十二条 公司固体废弃物的储存场要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建设,固体废弃物临时贮存场应设置防止渗漏措施,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处置。第八十三条 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在公司各办公区域、生产现场旁和工房外统一设立固废分类存放区,并选择适当位置设立122、公司专属危险废物存放处。第八十四条 固废分类存放区应设立固废分类标识分别为:“可回收固废”、“不可回收固废”、“危险废物”。第八十五条 存放废物的场所须保持地面清洁,废弃物存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第八十六条 废弃物的处置(一)可回收废弃物的处置:由营销采购部门联系有关物资回收单位进行资源回收再利用。(二)不可回收废弃物处置:由生产管理部门联系相关单位运至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堆放地点处理。(三)危险废物的处置:各单位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运到各专属危险废物存放处,由环保管理部门将危险废物交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第八十七条 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第八十八条 禁止将危123、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第八十九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第九十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九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贮存期内各单位必须对其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不能用贮存的方式拖延或规避危险废物的处置。第九十二条 环保管理部门根据废弃物的分类存放和处置情况定期对全公司范围内的废弃物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第八章 环境监测与统计第九十三条 环境监测与统计的任务是对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对监测124、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为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规、制定防止污染对策,编制环保规划,强化环境管理等提供可靠依据。第九十四条 环境监测机构与职责(一)公司环境监测站为公司的主要监测机构,配备有专职监测人员,主要负责对公司总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并对各单位生产过程中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监测。(二)有排污的单位应建立环境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人员,对本单位“三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第九十五条 环境监测的内容及要求(一)公司环境监测内容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性监测,公司监测项目主要依据公司原辅料使用、产品及中间产品的种类决定。(二)由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环境125、监测计划,环境监测计划应包括污染物监测频次、分析项目、采样地点等。各单位严格按照公司环境监测计划对本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三)各排污单位在监测分析过程中发现有超标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环保技术人员汇报,也可以直接上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四)公司环境监测站应及时上报监测分析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并在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内监测情况形成正式报告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五)发生环境灾害、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等突发环境事件时,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应急监测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报告应急监测情况和结果。第九十六条 环境统计的内容及要求(一)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与执法监督的依据,是126、制定公司制度、监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制度中长期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数据,并有权对伪造、篡改数据的行为进行举报。(二)在环境统计工作中,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应当按照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物料衡算、排污系数以及其他综合比对获取。(三)各单位应加强原始记录管理。原始记录应满足公司环境统计的要求,包括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口和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监测记录等。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存备查。(四)各单位必须建立环保月报制度,对当月“三废”排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的时间节点将本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五)各单位提供的环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单127、位负责人审核、盖章。第九章 环境污染源管理第九十七条 环境污染源是指因科研、生产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重点污染源是指在环境保护管理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环境毒性大或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环境危害严重的污染源。一般污染源是指在环境保护管理中确定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污染物环境毒性较大或存在一定环境安全隐患、环境危害较重的污染源。第九十八条 据环境污染源危害程度,将环境污染源分为两类,即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点污染源:(1)年设计废水排水量10万吨及以上的生产线或装置;(2)年废水排放量在50万吨以上、128、COD排放量在50吨以上、二氧化硫排放量在50吨以上的单位;(3)危险废物产生量每月大于50吨或储存能力大于5吨的场所;(4)发生泄漏事件可能造成水库大面积污染、流域受到污染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污染源:(1)有废水、废气及固废排放的场所或装置;(2)发生泄漏事件可能造成水库污染的生产和储存场所。第九十九条 环境污染源的确定(一)环境污染源由环保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环境污染源界定原则进行初步评审,填写环境污染源登记表,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二)各单位污染源污染物性质及数量、现场作业人员等发生变化,以及新增污染源时应及时报告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公司环保管理部门129、将组织重新进行确认。新增环境污染源、环境污染源的撤销或等级变更,应按环境污染源界定原则重新进行确定与审批。第一百条 环境污染源分级检查要求(一)重点环境污染源由公司级、分厂级、工段(班组)级责任人进行检查;一般污染源由分厂级、工段(班组)级责任人进行检查。(二)公司级责任人每月至少对所负责的污染源检查一次,分厂级责任人每半月至少对所负责的污染源检查一次,工段(班组)级责任人每周至少对所负责的污染源检查一次。 (三)污染源的检查应编制检查表,明确检查内容。重点污染源检查表由公司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一般污染源的检查表由污染源所在单位负责制订。(四)各级检查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的检查周期和检查内容进行130、检查,检查后均应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所在单位应明确整改人、整改时间、验收人、验收时间,积极进行整改。对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报告公司研究解决。第一百零一条 环境污染源管理要求(一)污染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污染源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污染源名称、污染源类别、污染物名称、排放标准、各级检查责任人姓名和编号等。(二)公司应编制各污染源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培训和演练,使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环保应急措施。(三)公司及二级单位应定期对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公司对重点污染源每两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一般污染源每三年至少组织进行131、一次全面评估,评估其现实和潜在危险性、所采取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应急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订、补充、完善控制措施。(四)公司及二级单位均应建立环境污染源档案,档案包括环境污染源登记表、污染源变更材料、检查记录、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内容,其中重点污染源或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的检查记录由公司保存,一般污染源检查记录由二级单位保存。(五)长期停产或停产进行大检修的污染源,经过彻底清理后,工房、设备及管线无物料,已不造成任何环境风险的,由污染源所在单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环保管理部门组织检查确认后,各级责任人可暂停检查。(六)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污染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132、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章 环境应急管理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公司各基层单位及子公司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一百零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风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133、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一百零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编制应急预案要努力实现程序化、图表化、简明化。第一百零五条 应急预案评审应按国家和集团有关规定,由公司委托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审或组织公司内有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第一百零六条 组织公司内有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时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应急预案经评审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一百零七134、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保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一百零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职工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各生产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一百一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135、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公司各生产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作为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总结的一部分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第一百一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风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136、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报告公司环保管理部门。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章 环保检查与隐患整改第一百一十六条 环境保护检查主要内容(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查制度的落实、查事故隐患。(二) 查各单位环保档案管理情137、况。(三)生产线主要管线的跑、冒、滴、漏现象。(四)查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及运行情况。(五) 单位应急物质储备状态。(六) 查公司布置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第一百一十七条 环境保护检查形式、职责和分工(一)周查:由各单位负责,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按单位制定的检查内容执行。(二)月查:由公司环保管理部门负责,每月至少一次,按环保管理部门制定的检查内容执行。(三)专项检查:由公司根据国家、行业及公司环境保护形势组织进行检查。环保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制度执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专项检查过程中的设备检查;技术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项检查过程中工艺技术的检查。专138、项检查是不定期检查。(四)对公司环境风险源(即主要污染源污染点)实行分级管理,二级单位责任人应每月对其管理区域内的环境风险源进行至少一次检查;公司领导应每月对公司重大环境风险源进行一次检查。公司环境风险源分布见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五)各种形式的检查必须做好有关记录。第一百一十八条 隐患整改(一) 各种形式查出的问题,由主管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或通报至各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二)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各单位需上报至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形成专题报告后提交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讨论。对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隐患,隐患所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并严格执行。第十二章 环保事故报告与处置第一139、百一十九条 环保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第一百二十条 按照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环保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第一百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将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四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轻微环境污染事故。(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1发生污染事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2发生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以上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的;3发生污染事件造成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1发生污染事件造成3人以140、上、10 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2发生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3发生污染事件造成河流、水库一定程度污染的。(三)一般污染事故:1发生污染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2发生污染事件引起与当地村民纠纷的。(四)轻微环境污染事故:1发生污染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中毒(重伤)的;2发生污染事故对周围水体、大气环境有轻微影响,对周围种植业、养殖业有轻微影响的。第一百二十二条 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各单位行政正职对环境污染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二) 发141、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理,同时报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立即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或主管领导,事故单位于8小时内将污染损失情况书面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三)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四)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采取稀释、中和、围堵等措施,把事故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五)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 、事故的简要经过。4 、事故可能造成的人身伤亡及环境影响程度范围。5 、已经采取的措施。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六)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142、的,应当及时补报。环保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七)公司在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对动植物的伤害和对环境的影响。第一百二十三条 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周围水体、大气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应立即报告地方安全和环保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发生轻微环境污染事故,无人员伤亡的,由公司环保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污染赔偿由责任单位承担,公司按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环保责任书以及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地方司143、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十三章 参控股子公司及区域内民营公司环保要求第一百二十四条 区域内民营公司的环保管理(一)区域内民营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各类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二)公司与区域内民营公司签订环保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严格按协议执行。(三)民营公司应自觉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在发生生产异常或排放超标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公司,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第一百二十五条 参控股子公司的环保管理要求(一)各参控股子公司是环保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二)各参控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检查与考144、核制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三废”管理制度、监测制度、环保应急管理制度等各项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环保管理档案。(三)各参股子公司应建立以ISO14000为核心的环境管理体系,每半年开展一次内部审核。(四)各参控股子公司应制订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同时备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加强管理。应按公司环境污染源监控管理办法要求,确定单位内部一般和重点污染源,开展分级检查。对确定的一般和重点污染源相关信息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备案。(五)各参控股子公司总排放口必须进行规范化建设,污水排放必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二级标准,工业废气145、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类区标准,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类区标准,具体时段按项目建成时间对照执行。应在排污口设立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对排污量大的生产线或总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测。每月将污染物排放情况以报表的形式向公司报告。(六)各参控股子公司应在废水、废气排放口设置规范的标识。固体废物必须定点存放,并设置识别标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最长储存期限不能超过一年。禁止随意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禁止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禁止将产生化学反应的危险废物混合存放。(七)各参控股146、子公司应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做好各类污染物监测和排放情况记录及固体废物登记台帐。各类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符合要求。(八)各参控股子公司应积极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资源浪费。(九)各参控股子公司应按规定进行污染物申报登记,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十)各参控股子公司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与培训。(十一)各参控股子公司必须对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提出的问题及通报于3日内书面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并按要求整改落实。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环保负面新闻等情况应在2小时内报告。(十二)各参控股子公司应严147、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十三)公司与参控股并负责管理的子公司每年签订环保责任书,明确环保目标、责任和要求。与参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公司以公司章程或管理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管理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 参控股子公司及区域内民营公司环保检查与考核(一)公司对区域内民营公司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发现超标的将进行处罚,造成公司总排放口超标的将加重处罚。考核的形式、处罚额度和缴纳方式等将在环保管理协议中进行明确。(二)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将组织对参控股并负责管理的子公司进行季度、年度检查考核,考核方式和处罚额度按每年公司绩效考核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48、:1.环保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2.污染源日常监控及台帐情况;3.环境保护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情况;4.污染源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将对参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公司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提出管理建议,规范环保管理。对严重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理和处罚,具体处理处罚形式和方式将在公司章程或管理协议中明确。第十四章 环保档案管理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保档案。环保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二)污染源分布图、排污管网图、污染治理工艺流程图;(三)污染源管理台账、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台账、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台账、污染物统计台账;(四)环149、保领导小组会议记录、日常检查记录、固废转移及处理记录、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记录、主要污染源(点)及排放口日常监测记录、污染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及运行记录、排污费收缴记录、环境保护教育培训记录、环保考核奖惩记录;(五)建设项目环评和环保“三同时”资料;(六)环境管理体系文件与资料;(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八)排污申报资料;(九)各类环保检查相关文件、工作记录、问题整改报告等资料。第一百二十八条 归档要求(一)归档的文字材料必须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和文件格式符合公司有关要求;(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系统、准确;(三)环保相关资料归档要及时,并建立档案资料目录;(四)环保资料应分类收集、按时排序、150、建册立卷、规范整理。(五)案卷题名应确切反映卷内文件内容;(六)归档的各类环保资料一般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要适当增加归档份数。第一百二十九条 档案保管(一)各单位应安排专人对环保档案进行管理;(二)配备专门的档案资料保存及管理的设施设备;(三)每年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核对;(四)严禁对档案随意涂改、挖补;(五)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不得丢失、损毁;(六)涉密环保资料的保存按公司保密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条 环保档案的保存期限一般为3年,专业性资料保存期限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章 奖惩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可以151、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单位警告或者500-2000元罚款。(一)由于单位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环境隐患不进行及时处理等原因而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二)由于单位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环境隐患不进行及时处理等原因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三)有关环境保护报表出现漏报、错报、谎报、迟报和数据严重不符合逻辑的;(四)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五)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六)拒绝或妨碍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对防治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七)对新、改、扩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造成项152、目建成后“三废”排放不达标的。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单位领导责任追究按照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第一百三十三条 凡本规定问责处理比上级或地方部门处理轻的,要按照上级或地方部门调查处理结果执行;凡本规定未涉及而上级或地方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按上级或地方部门处理结果执行。第一百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其他规定应负责任或处罚。第一百三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仍不能避免污染损失的,公司不进行管理考核和处罚。第一百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一)全面落实环保责任制目标,单位环保指标得到有效控制,经考核取得153、优异成绩的;(二)对在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对防治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重大革新、改造、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三)严格执行环保规章制度,在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上坚持原则,对环保作出特殊贡献者;(四)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事故损失贡献突出者;(五)举报环保违规行为的;(六)对应急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第十六章 附 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环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环保工作责任,夯实基础管理,完善考核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对154、发生事故和违规违章行为、管理问题的责任追究程序,培育责任文化,根据集团的有关责任追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纳入公司中层管理范围内的人员、所属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1.主要领导:指承担质量、安全、环保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厂长、书记、主任、部长、子公司总经理等)或经组织批准主持单位工作的领导。2.主管领导:指对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或出现违规行为、管理问题的责任单位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3.分管领导:指分管质量、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4.相关领导:指对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或违规行为、管理问题有一定责任关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 工作原155、则(一)违规行为视同结果进行责任追究。(二)责任明确,谁主管谁负责。(三)组织和经济责任追究相结合。(四)分级实施,层层落实责任。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第四条 对质量、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一)组织责任追究,主要包括通报批评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级)、免职五种。(二)经济责任追究,主要包括扣减责任领导个人绩效年薪。受到降职(级)或免职的领导人员,三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组织责任追究和经济责任追究两类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责任追究情形的,组织责任追究按“就高”原则执行,经济责任追156、究按累计数额执行;由于同一事故(事件)造成的情形,按“就高”并“从重”原则实施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瞒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事故(事件)、问题的;(二)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事故(事件)或同一性质违规行为、管理问题的;(三)组织、参与或者指使他人破坏事故(事件)现场,伪造、篡改、毁灭、隐匿有关证据,欺骗或阻扰事故(事件)调查的;(四)发生事故(事件)未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的;(五)在调查处理事故(事件)、问题过程中不主动分析原因,逃避责任、推诿扯皮的;(六)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未落实而造成事故(事件)的;(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它情形。第七条 15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责任:(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失的;(二)主动配合事故(事件)调查工作,讲真话,客观反映问题,主动承担责任的;(三)工作积极主动,有效推动事故(事件)妥善处理的其它情形。第八条 除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外,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责任人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建议党组织予以党纪处分。第三章 质量工作责任追究第九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行为、管理问题之一的,扣减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个人绩效年薪1%10%,情形较严重的予以通158、报批评或提醒谈话:(一)质量目标责任制未按职责层层落实或考核奖惩制度不落实的;(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技术状态的;(三)未完整识别和确定产品要求,未对设计输入完整分解,或设计输出不满足设计输入要求的;(四)未按规定对设计方案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履行审批手续或未进行充分的论证、试验和鉴定的;(五)工艺文件规定未覆盖工艺要求,工艺参数、技术要求、检验要求不明确、不具有操作性,或未按工艺要求执行的;(六)未按规定对计量器具、测试设备实施校准和/或检定(验证)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或检定不合格仍在线使用以及未按规定对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进行确认的;(七)未按采购过程控制程序擅自159、进行关重原材料采购,外购原材料未经检验合格且未办理审批手续而投入使用的;(八)严重违反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质量专项检查要求整改事项未落实或重复发生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扣减个人绩效年薪10%30%,情形较严重的予以诫勉谈话。第十一条 在质量体系/产品认证工作中出现中止检查情形或造成公司质量体系未通过认证,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10%30%。第十二条 弄虚作假,篡改产品质量信息,或将存在质量问题产品投放市场,或使用不合格外购产品且未办理审批手续投入生产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或调离岗位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30%50%160、。第十三条 影响产品研制、试验、交付合同进度的,根据拖延时间和造成的影响,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或调离岗位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30%50%。第十四条 质量问题解决处理过程中,组织管理工作不力或相互推诿、推卸责任,不主动查摆自身原因,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调离岗位、降职(级)或免职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50%100%,扣减相关领导个人绩效年薪25%50%。第十五条 在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调查处理情况予以责任追究:(一)发生经济损失在2万元(含)5万元的质量问题,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提醒谈话,并扣减个人绩效161、年薪1%5。(二)发生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10万元的质量问题,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5%10,扣减相关领导个人绩效年薪2%5%。(三)发生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50万元的质量问题,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级)并扣减个人年度绩效10%20%,扣减相关领导个人绩效年薪5%10%。(四)发生经济损失在50(含)100万元的质量问题,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级)并扣减个人年度绩效20%40%,扣减相关领导个人绩效年薪10%20%。(五)发生经济损失在100(含)200万元的质162、量问题,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调离岗位、降职(级)或免职,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40%60%,扣减相关领导个人绩效年薪20%30%。(六)发生经济损失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质量事故,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降职(级)或免职,对单位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予以调离岗位、降职(级)或免职,并扣减所有领导个人绩效年薪60%100%。第十六条 在产品交付、使用、售后技术服务或行业监管部门检查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调查处理情况予以责任追究:(一)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批次拒收、退货、终止或取消后续合同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163、职(级)并扣减个人年度绩效30%50%,扣减相关领导个人绩效年薪15%25%。(二)因军品质量问题对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或在行业监管部门组织的产品监督抽查活动中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级)并扣减个人年度绩效30%50%,扣减相关领导个人绩效年薪15%25%。(三)被集团、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降职(级)或免职,对单位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予以调离岗位、降职(级)或免职,并扣减所有领导个人绩效年薪50%100%。(四)因质量问题被国家有关部门停止或吊销科研、生产许可证,或被164、认证机构停止或吊销质量体系/产品认证证书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降职(级)或免职,对单位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予以调离岗位、降职(级)或免职,并扣减所有领导个人绩效年薪50%100%。(五)产品交付用户后因质量问题导致出现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用户投诉、重大索赔、重大维修保障费用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降职(级)或免职,对单位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予以调离岗位、降职(级)或免职,并扣减所有领导个人绩效年薪50%100%。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行为、管理问题之一的,扣减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个人绩效年薪1%5%,情形较严重165、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提醒谈话:(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制定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配备安全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或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二)未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考核奖惩制度不落实的;(三)未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的;(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谈话的;(五)未按照规定对相关方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六)未按规定和要求组织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检查,或检查结果未形成闭环管理的,或未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员工通报的;(七)未按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点实行分级管理,或未按规定开展检查的;(八)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九)对166、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整改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十一)未严格履行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或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评审的,或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开展“五位一体”(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监管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十二)未按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未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的;(十三)作业环境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标准,或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的;(十四)在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十五)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167、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行为、管理问题之一的,扣减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个人绩效年薪5%10%,情形较严重的予以诫勉谈话:(一)违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二)未经安168、全评审组织危险性科研试验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带班值班,或未严格履行带班值班职责的;(四)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和安全、消防设备设施的,或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五)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动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销毁等危险作业的;(六)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要求整改事项未落实或重复发生的,扣减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个人绩效年薪20%30%,情形较严重的予以诫勉谈话。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发现或被举报核实的重大违章事件、重大未遂事故,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3050。第二十一条169、 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界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事故处理情况予以责任追究:(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1.一次事故轻伤或中度中毒2人(含)5人,或一年内累计轻伤或中度中毒2人(含)5人,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或提醒谈话,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1%5。2.一次事故轻伤或中度中毒5人(含)10人,或一年内累计轻伤或中度中毒5人(含)10人,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含)5万元的无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5%10。3.一次事故轻伤或中度中毒10人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轻伤或中度中毒10人以上,或发生170、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10万元的无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或调离岗位,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10%20,扣减相关领导个人绩效年薪5%10。4.一次事故重伤1人,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50万元的无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级),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2030%,扣减相关领导个人绩效年薪10%15%。5.一次事故重伤2人,或一年内累计重伤2人,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100万元的无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降职(级)或免职,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30%4171、0%,扣减相关领导个人绩效年薪15%20%。6.一次事故死亡1人,或一次事故重伤35人,或一年内累计重伤35人,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200万元的无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降职(级)或免职,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40%60%,扣减相关领导个人绩效年薪20%30%。7.一次事故死亡2人,或一次事故重伤69人,或一年内累计死亡2人,或一年内累计重伤69人,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无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降职(级)或免职,对单位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予以降职(级)或免职,并扣减所有领导个人绩效年薪60%100172、%。(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免职,相关领导予以降职(级)或免职,并全部扣减领导班子绩效年薪。第二十二条 发生被安全监管部门处罚(事故罚款除外)情形,经调查核实予以责任追究:(一)被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10%20%,扣减其他领导个人绩效年薪5%10%。(二)被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级),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20%40%,扣减其他领导个人绩效年薪10%20%。(三)被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处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173、以调离岗位、降职(级)、免职,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40%100%,扣减相关领导绩效年薪20%50%。第五章 环保工作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 集团及公司环保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行为、管理问题之一的,扣减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个人绩效年薪1%5% , 情形较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提醒谈话:(一)未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统计监测体系、考核奖惩体系的;(二)未层层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或考核奖惩制度不落实的;(三)未依法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治理,或超标排放的;(四)未按规定对重大污染源、重大风险源进行辨识,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174、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的;(六)在环保现场监督检查时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四条 集团及公司环保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行为、管理问题之一的,扣减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个人绩效年薪5%10% , 情形较严重的予以诫勉谈话:(一)采取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二)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的;(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五)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环保专项监督175、检查要求整改事项未落实或重复发生的,扣减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个人绩效年薪20%30%,情形较严重的予以诫勉谈话。第二十六条 虚报、瞒报或篡改有关环保监测、统计数据的,扣减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个人绩效年薪30%50%,情形较严重的予以诫勉谈话。第二十七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情形的,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和事件处理情况予以责任追究:(一)发生环境污染,造成一定影响但尚不构成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或提醒谈话,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10%20%。(二)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176、话,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30%50%,扣减相关领导工作15%25%。(三)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领导予以调离岗位或降职(级)、免职,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50%100%。(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降职(级)、免职,相关领导予以调离岗位或降职(级)、免职,并全部扣减领导班子绩效年薪。第二十八条 发生被环保部门通报、新闻媒体曝光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经调查核实予以责任追究:(一)被市级环保部门处罚或通报或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177、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20%30%,扣减相关领导个人绩效年薪10%15%。(二)被省级环保部门处罚或通报或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调离岗位或降职(级),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30%50%,扣减相关领导个人绩效年薪15%25%。(三)被国家环保部门处罚或通报或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调离岗位、降职(级)或免职,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50%100%,扣减相关领导个人绩效年薪25%50%。第二十九条 连续两年未完成减排目标,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调离岗位或免职,并扣减个人绩效年薪30%50%,扣减相178、关领导个人绩效年薪15%25%。第六章 责任追究分工及程序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程序:(一)公司科技质量部、安全环保部分别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环保专项监督检查,并配合集团专项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隐患整改。(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认定意见。其中:1.科技质量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根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或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提出对问题和事故(事件)的情形、影响程度或等级、责任人的认定意见,分别提交党委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2.党委工作部负责根据相关认定意见提出组织责任追究意见。3.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相关认定意见提出经济责任追究意见。(三)责任追究意见的审定。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审计监察179、部、科技质量部、安全环保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经审定后提请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四)根据公司批准的责任追究意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组织责任追究和经济责任追究工作。第三十一条 发生责任追究相关情形的,必要时可以视情形对有关领导人员予以停职检查,待事故调查报告和认定意见确定后,再根据认定意见实施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 发生集团公司重大质量问题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查处通报等情形,上溯追究公司相关部门领导责任。根据事故(事件)的调查情况,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由审计监察部牵头调查核实后负责提出考核意见,依据考核意见对公司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科技质量部、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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