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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生产制造公司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新材料生产制造公司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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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282683 2024-12-16 38页 53.88KB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财产完好,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参照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制第三条 责任人(一)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专员必须参加政府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二) 各级管理人员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三) 负责生产管理的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员工学习及增强安全意识。(四) 员工在日常操作中严格遵守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习惯性违章作业。第四条 安全管理机构(一)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二)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设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岗位。(三)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设专职安全员;生产车间设兼职安全员。(四) 生产班组设不脱产的安全员。第五条 安全定期例行工作(一) 安全管理定期例行会议1. 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于每一季度第一个月第二周工作日内召开季度例会。2. 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参加;一线职工代表可列席。3. 与会人员应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及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提出可行性意见及建议。4. 生产安全3、主管领导负责汇报上一月(或季/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当月(或季/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对部门负责人月(或季/年度)安全工作总结及计划提出工作重点、目标;组织学习有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当地安全生产条例,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5. 会议结束三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安全台账的主要内容,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保管。(二) 在正常运营中如遇突发安全生产情况,可临时召开紧急安全会议,须由公司高层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三) 各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或月度工作会议,就安全工作开展专题布置,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连同记录、资料文件整理后一并存档。第三章 安全设施4、管理第六条 安全设施管理工作负责部门为总经理办公室。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设施是为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与控制事故,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及安全附件等。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三类。第八条 安全设施实行属地管理、专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原则。第九条 使用部门职责(一) 认真落实安全设施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设施的更新、校验、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安全设施;(二) 按照安全设施的用途及配置数量,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5、许挪作他用;(三) 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并配合校验及维护,确保完好;(四) 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组织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设施的能力;(五) 对竣工资料不全或未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性能的工程项目,在移交时有权拒绝接管;(六) 建立健全本部门所属安全设施的台账。第十条 管理部门职责(一) 建立完整的安全设施档案、台账,监督检查安全设施的配备、校验与完好情况;(二) 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校验情况的专业性安全检查;(三) 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或参加安全设施的设计6、审查、投产前的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组织或参加校验、更新、停用(临时停用)、拆除、报废安全设施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备案;(四) 参加安全装备的考察调研,提出建议和意见;(五) 审核并申报公司增设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第十一条 安全设施台账内容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台账,台账按项目名称分别设立账表,表格内容应包括:安装地点、规格型号、数量、负责管理岗位名称、检验日期等。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部门为生产运营中心。第十三条 购买特种设备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资质的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不得购置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7、限,或者已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的特种设备。第十四条 应当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选购特种设备,严禁超过特种设备规定参数使用。第十五条 选购特种设备前,应由设备采购部门提出购买计划,并经公司主管负责人审批。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购进后入库前,必须进行开箱检查特种设备的外部情况和出厂资料。验收时有关人员应逐项认真检查验收,并对验收质量负责。第十七条 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十八条 验收完毕,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将特种设备附有的相关文件收集、归档。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应委托取得相应安装、改造、8、维修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第二十条 签订安装、改造、维修合同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审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质和相关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第二十一条 督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报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监督检验。第二十二条 根据安装、改造、维修的合同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发现未按照告知内容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不予整改的,要求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三条 拒绝接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第二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需在验收合格39、0日内从施工单位处接收相关技术资料并归档保存。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第二十六条 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按照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要求备齐以下资料、文件:(一)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制造过程监督检测证明。(二) 安装过程的安装告知书、安装质量证明书和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三)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预防事故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四) 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逐台填写特种设备登记卡和使用申请书交予登记机关。第二十八条 办理使用登记后,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将登10、记机关退还的文件和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明文件交付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妥善保存。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将使用登记证或安全合格证明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情况,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定期检验检测计划,确保检验检测工作如期实施。第三十一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测要求在上次检测有效期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检测要求。第三十二条 检测前应当备齐以干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一) 设备出厂资料:设计文件、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质量证明。(二) 设备安装资料:安装告知书、安装质量证明、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三) 使用登记文件。 (四) 上次定期11、检验报告。(五) 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第三十三条 检测时,要做到按计划的时间停产检验,并向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提供检验所需的条件,配合他们作好检验检测工作。第三十四条 检测后,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存在问题但已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并达到合格使用要求的,要及时办理有关注册、变更手续。第三十五条 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发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七条 对确因需要延长检验周期的特种设备,必须依程序办理延期检验手续。第三十八条 对特种设备的检查由设备管理部门12、组织实施。(一) 每年安排一次年度安全检查。主要查设备、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等。(二) 每月安排一次定期的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三) 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节前安全检查。第三十九条 生产车间除配合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还要每季度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设备使用情况,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作好检查记录。第四十条 正确使用特种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第四十一条 精心维护、严格执行13、巡回检查制,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特种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第四十二条 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第四十三条 所有特种设备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第四十四条 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14、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上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资料,并及时交付档案管理员。第四十六条 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地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第四十七条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止岗作业。第四十八条 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技术档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15、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逾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将不得继续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工作。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参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外,还应加强内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内容应包括(一)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特种设备法规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二) 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事故案例;(三) 在用特种设备的性能、结构工艺特点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养方法;(四)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急救措施;(五)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知识。第五章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第五十一条 各16、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五十二条 设备安全检修管理:(一) 为确保检修安全,编制检修计划应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 (二) 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特别是大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在布置检修项目时,必须落实安全措施,交代安全注意事项。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到检修机具齐全安全可靠。(三) 检修部门的负责人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检修现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四) 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管道清洗置换和分析检验,均由设备所属部门负责进行。(五) 清出的易燃易爆、17、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质不得随意排放。(六) 装存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要清理置换。(七) 清洗置换的设备、管道、必须多点取样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确保清洗置换安全可靠。(八)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气设管道检修,必须采用金属盲板或堵头,将联接的进出管口堵断,必要时应折卸截。(九) 检修部门和设备所属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检修设备置换清洗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在检修前要做到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置换、分析检验,确认合格后方能交与检修人员进行检修。第五十三条 受压容器管理(一) 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1. 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18、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4. 工作压力大于10mpa(表压)的管道(压力表不算)。(二) 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维护检修及技术检验认真按有关规程及规定执行。(三) 压力容器大修时,必须经设备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四) 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的压力及制度使用,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要改变运行指标须经主管工程师批准,材料结构变更,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五) 压力容器的检测,按上一次压力容器检测新定安全等级进行。(六) 压力容器所具备的安全装置,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校对。(七) 认真进行压力容器及管理的防腐工作,每两年进19、行一次,保持防腐层经常良好。(八) 高压管道六年进行一次检查,必要时进行检修。(九) 压力容器的检验记录,理化实验记录,要建立档案保管、存查。(十) 压力容器事故,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十一)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认真按上列规定执行,能源动力部与安全部门负责实施技术鉴定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第五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20、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具体要求有:(一) 非电工和无证者不得从事电气工作,电气作业须两人以上进行。(二) 凡电气检修严格执行工作规程。(三) 装拆地线时,应按电气操作规程进行。(四) 必须在停电电源开关把上挂好,“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醒目标志牌,除专人挂牌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牌或送电,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措施,作业和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第五十五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五十六条 有高温21、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六章 特种作业管理第五十七条 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管理工作由生产车间负责,生产运行中心是特种作业及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九条 特种作业包括(一) 电工作业(包括高、低压电工);(二) 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三) 起重机械作业(使用叉车等);(四) 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五) 金属无损检测作业;(六) 建筑登高检测作业;(七) 有限空间作业等。第六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第六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22、按规定进行复审,保证操作证的有效性。第六十二条 凡违反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的行为,由安全监察机关予以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三条 动火、用火制度规定(一)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需要,经使用动火、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本单位安全部门审批登记,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二)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试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均须办理“用火证”;生产区内严禁用电炉、煤气炉等取暖、热饭等;(三) 固定动火区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23、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四)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焊、气割、气焊、切割机、砂轮机、喷灯、电动工具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五)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第六十四条 动火作业三级管理制(一) 特殊动火。特殊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特殊动火应由生产部门、总工办、安全部门生产运行中心和车间会签后由主管生产的运营总监作为动火审批负责人签字并负全责;(二) 一级动火。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由用火、动火人员提出申请,车间24、主任负责动火审批签字并负全责;(三) 二级动火。二级动火是指凡全厂、一个生产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转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后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车间设备负责人负责动火审批签字并负全责;(四)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应急处理等情况下用火、动火应升级管理;(五) 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本单位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注;(六)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经分析合格后,方可执行,动火有效时间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经分析合格后方可执行,动火有效期时间为六天(144小时);(七) 动火部位与申请动火作业证部位不符时,属无证动火,由负责安排动火的人和动火执行人负全责25、;(八)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字和意见。第六十五条 签署动火证各级人员的职责和规定(一)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安全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证,禁止无证操作。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若不具备动火安全条件,有权拒绝动火。特殊动火、一级动火时间、停止动火间歇时间超过30分钟,动火执行人应主动提出动火分析或检查安全措施,若有疑虑,动火执行人可暂停作业,不得违章作业。高处作业,进入容器内26、作业还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动火执行人与动火作业证不符时,动火作业许可证无效;(二) 动火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动火分析和安全措施。并向动火执行人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特殊动火、一级动火期内,停止动火间歇时间超过30分钟,应负责重新检查动火安全措施和动火分析,动火执行期间,动火负责人不准离开现场,动火执行人提出异议时,动火负责人不得强行违章指挥;(三)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对动火执行人的监护工作,并对现场防火负责,动火期间,监火人不得离开现场,作业完成后,监火人会同动火负责人对现场进行27、防火检查,消除残余明火、暗火、确认无火种时,方可离开现场;(四) 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对动火安全措施负全责。动火前会同动火负责人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周围情况,审批动火安全措施。特殊动火时,应负责落实应急预案和措施;(五) 动火审批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无动火审批人签字,动火证无效;(六) 五级以上大风和雨、雪天气,无防范措施时,须停止室外作业;(七) 禁火区内擅自使用明火或动火的、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全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28、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责。员工在学习期间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委派和指导下,徒工发生操作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八)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按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第六十六条 动火现场安全措施(一) 将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换热器、管线等)内的油品、溶剂、酸液等可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用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二)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设备管线,并加盲板彻底隔离;(三) 给动火设备通以蒸汽(氮气)或其他有效汽、液体进行置换;(四) 塔、油罐、容器、槽、29、洞、沟、井、坑等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和氧含量分析、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工作时,外部应有人监护;(五) 动力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消除易燃物,并予以封闭;(六)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严禁以设备、管线、电线导线、支架等作为导电体;(七) 高空作业不许火花四处飞溅,乙炔瓶、氧气瓶与动火点,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八) 动火过程中,遇有漏油、易燃气、液体泄漏,应立即停止动火;(九) 现场动火,要备有灭火工具(如蒸汽管、灭火器材、砂子、铁锹等);(十) 上班开始工作前和工作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动火部位和部件应予冷却;(十一) 电、气焊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30、。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管理第六十七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公司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规范的有关要求;第六十八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危险场所,根据所在类、级安全要求,设置灵敏、完好的检测仪器、报警(声、光)装置、安全联锁装置、灭火设施和器材;第六十九条 生产或储运易燃、可燃液体(包括液化气)过程,必须符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的要求;第七十条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必须使用无火花工具,作业人员着装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七十一条 用于31、易燃、易爆的安全阀和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两米以上;第七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管理,要根据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贮存。严格执行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第七十三条 从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管理和作业人员,须熟知着火、爆炸基本原理,灭火技术和抢救原则;第七十四条 针对爆炸和火灾事故特点,制定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和救护演习;第七十五条 厂内禁火区划定明确,标志醒目,无吸烟现象。第八章 安全用电管理第七十六条 一切电气设备在未搞清是否有电之前,一律以带电状态对待处理,不得乱动。停电作业或检修时,应事先与有关单位联系好,并要停电32、线路的隔离开关联动机构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明显标志牌。第七十七条 电气停电、送电均由电工进行,严禁非电气人员拉合配电箱刀闸或换照明动力保险。第七十八条 电动机启动前要进行盘车检查,确认无故障后再启动,进行中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如引起自动跳闸,须由电工处理后才可使用。第七十九条 生产人员对电气设备须加强维护、保养、禁止水、蒸气、酸碱有机物等滴漏,以至破坏绝缘,造成漏电事故。第八十条 电气设备运行要有安全罩,生产人员应定时对电气设备检查,发现电机过热温升()=实际温度()一室温()高于50,轴瓦温度高于45,或有火花,异常响声,有焦味, 应通知电工及时检修,紧急时可停车。第八十一条 不要用铁柄33、毛刷清扫电门,不许用湿布擦电门,不用湿手摸开关,插座、灯头等电气设备,电热及照明设备用毕及时断电源。第八十二条 不得向电缆沟及其死井内倒垃圾,放污水及易燃易爆物质。在地下电缆区内,挖掘电缆或埋设地下电缆时,必须和电工及有关部门打招呼,派人监护,且不许在电缆区种花、放物、盖房。第八十三条 地下施工必须取得项目部同意,方可施工,以免损坏电缆引起人身触电事故,发生人身触电或电气设备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有效抢救。电气设备发生火灾要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机去扑灭,严禁用水去扑灭。第八十四条 严禁在电线或电气设备上挂衣物或其它东西,电气设备要根据各岗位的具体情况使用,防爆地方要使用防爆设备,有腐蚀地34、方要使用全闭设备。第八十五条 马福炉烘箱,电热等设备用毕将指针回零,将电源开关拉开。第八十六条 变压器应安置于干燥的地方,避免潮湿,禁止将电炉放在木制实验台上。第八十七条 检修机泵和其他与电气有关的设备时,通知电工切断电源。第八十八条 对电压不清的电源,决不可任意接上电动设备。新增添电气设备时,须考虑能否超荷。第九章 安全生产检查第八十九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第九十条 安全检查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第九十一条 安全检查主要35、包括安全管理检查和现场安全检查。(一) 安全管理检查主要内容:1. 检查各部门研究、布署、落实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落实情况;安全基础工作(档案、台账)落实情况;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符合情况等;2. 检查 “三级”安全教育落实情况;检查员工的安全技能掌握情况;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二) 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1. 按照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储运、检维修和改、扩、新建项目施工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和制度,检查生产、施工现场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问题(隐患);2. 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人员)落实情况;3. 检查生产、检维修36、和改、扩、新建项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保证措施落实情况。第九十二条 检查形式:综合性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一) 综合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公司综合检查分别由负责生产管理的部门和公司领导组织,专业部门参加,至少每季组织1次;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至少每月组织1次。(二) 日常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包括班组、岗位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及车间(中心)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37、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每周至少1次,专业技术人员每天1次。(三) 专项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特殊时期)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1.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风、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防风为重点。2. 节假日(特殊时期)安全检查主要是节前(特殊时期)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交通、应急准备等进行的检查,特别应对节假期间领导干部、管理38、人员和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车辆值班和安全管理,以及原辅料、备品备件、存在隐患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准备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 专业性安全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生产运行中心和车间领导要不断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开展定期或经常性的专业或专项检查。4. 新装置试车前检查,必须按集团和化研院有关要求进行。由试车单位检查后将检查情况存档并抄报生产运行中心备案。5. 专项安全检查由生产运行中心、车间(中心)主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每次做好记录。(四) 专业安全检查主39、管单位1. 劳动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总经理办公室2. 施工检查:生产运营中心3. 电气、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防洪防汛检查:生产运营中心4. 隐患整改情况、危险化学品储运检查:生产运营中心5. 工艺纪律检查:质量技术中心(五) 检查人员职责为:1.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2. 检查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符合情况。3.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者。4. 检查隐患及防范措施和治理情况。5. 对生产、施工、检维修情况进行安全检查。6. 其它。(六) 检查人员权限:1. 检查人员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工作有权发出隐患通知单。2. 对违章单位、违章人员按有关管理规定进40、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公司总经办货总经理。3. 对不服从纠正的违章个人有权下令停止工作。4. 对违章的施工、检修单位进行警告、教育。5. 对高风险作业违章及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要求其立即停止作业,报主管部门。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第九十四条 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督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法规要求。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主管单位应将政府部门组织的督查情况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第九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列出检查表清单,并报负责生产管理的部门备案。第九十六41、条 安全检查依据安全检查表进行,并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表,相关人员确认签字。第九十七条 受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四定”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应按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执行。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主管部门应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实现闭环管理。第十章 隐患排查和治理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单位管辖范围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九十九条 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42、一百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对所辖专业管理范围的排查、治理和防控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一百一条 各单位应当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艺技术人员、设备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第一百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责生产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一百三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出租的,协议签订部门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协议签订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一百四条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43、,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及职工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职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第一百五条 排查治理内容全面排查治理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责任制落实、作业现场、劳动组织、设备管理、工艺系统、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具体包括:(一)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三) 重点排查会议室、办公室、值班室的消防设施、电气设施是否完好,有无违章用电等情况。(四)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方面:重点排查有无违章停放、违章驾驶、违章检维修等情况。(五) 特种设备安全方面:重44、点排查锅炉、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是否按期检验,有无带病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情况。(六) 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七) 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及措施落实情况;(八) 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九) 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十) 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45、情况;(十一)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十二)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十三) 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十四) 工作及生活环境、健身设施及场所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第一百六条 隐患排查形式:巡检,日常检查、专业检查,重点时期检查、节假日检查、季节检查。第一百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统计,具体实施按照项目、专业类别,分别由有关专业有关部室执行,并汇总报送负责生产管理的部门。第一百八条 各单位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编制出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计划表,组织实46、施。隐患治理组织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一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一百九条 事故分为以下几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环保事故、未遂事故。第一百一十条 事故按以下标准分类:(一)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47、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一百一十一条 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是总经理办公室,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人身事故、环保事故的主管部门是生产运行中心。未遂事故按事故分类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第一百一十二条 事故主管部门应立即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并于6小时之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48、采取的措施等情况汇报总经理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发生各类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和员工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或延时上报。第一百一十三条 事故单位应三日内将书面事故报告报总经理办公室。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故发生后,应在尽量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和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现场必须封闭,并设警戒线。现场封闭后,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第一百一十五条 事故调查以主管安全领导负责,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第一百一十六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49、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件和公司管理制度,未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对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遂事故的处理参照事故处理标准减轻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50、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条 下列情况,必须严肃处理:(一) 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不落实岗位安全职责,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二)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三) 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四)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五) 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六)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51、救的;(七)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八)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九)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追究分为:通报批评警告、降职、撤职、开除。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安全文件和档案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分别按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建立标准化台账、档案。第一百二十三条 安全台账、档案均应规范、详实,使用蓝、黑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也可实行计算机管理,直接打印电子版,但签字栏应由本人填写,不得代签或打印。第一百二十四条 安全会议台账(一) 安全会议台账主要填写各部门召开的安全会议内容,尤其对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52、学习、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二) 安全会议台账应包含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组织部门和主持人、与会部门和人数、会议内容、处理结果等栏目。台账中与会人员签字可另附一页。第一百二十五条 安全教育台账(一) 公司级安全教育台账中应填写以下内容:本部领导、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新入职人员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二) 生产车间级安全教育台账中应填写以下内容:生产车间领导及管理、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情况;“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安全培训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53、况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情况等。(三) 班组级安全教育台账必须包括教育内容、受教育者姓名、授课地点、教育时间、考试时间及授课人姓名等栏目。新入职职工的安全教育情况等记录。第一百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台账(一) 安全检查台账必须包括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受检部门、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日期、整改完成情况及检查人、受检部门负责人签字等栏目。(二)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跟踪检查均应如实填写,形成闭环。第一百二十七条 隐患治理台账(一) 不论事故隐患级别,按各单位管理范围均应在隐患治理台账中填写。(二) 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应设有部门、隐患部位、整改方案、危险等54、级、费用(计划费用、实际费用)、整改负责人、治理完成时间(计划时间、实际时间)、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及备注。(三) 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由隐患治理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验收评估。第一百二十八条 事故台账(一) 事故台账实行归口和分级管理。(二) 专业主管部门按各自主管范围建立相应事故台账。其中,生产、人员、设备、职业卫生、环保、未遂事故由负责生产管理的部门负责建立,消防、爆炸事故由物业管理部负责建立。交通事故由总经办负责。(三) 生产基地事故台账应记录本单位属地范围或所属人员发生的各类事故。(四) 事故台账应设有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概况、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五) 填写要求55、1. 事故记录实行每月记录制,当未发生上述九类事故时,在“事故发生概况”栏对应填“零”。2. “事故类别”栏依次填写生产、设备、火灾、爆炸、交通、人身、职业病、环保、未遂等九类事故。3. 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填入事故发生概况栏。4. “四不放过处理结果”栏记录“四不放过”制度执行情况,同时附上填写后的“四不放过”登记表。第一百二十九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账(一)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账记录以下内容:1.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考核情况;2.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个人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3. 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情况56、;4.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情况。(二) 台账至少应设考核项目(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的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第一百三十条 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监控档案(一) 负责生产管理的部门建立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监控档案主要内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危险点检查情况。(二) 车间建立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监控档案主要内容:专业检查表,安全检查技术报告情况。第一百三十一条 化学品档案(一) 质量技术中心负责建立化学品档案(包括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供货厂家的资质证明)。(二) 档案内容:1. 档案应包括:按原料、中间产品57、产品、生产原料(试剂)分类,表内应有化学品名称(商品名、化学名、俗名)、危险性类别(类别、是否剧毒)、使用地点、存储地点、最大储量、等栏目。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一百三十二条 主管单位应认真填写、保管安全台账、档案,同级主管安全领导应定期检查并签字。第十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第一百三十三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一)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58、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59、; 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培训时间要求:(一)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二)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三)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一) 公司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公司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二) 60、公司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三) 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公司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四)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日常培训(一)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至少每半年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二) 每年应至少举办一次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刊、杂志、录像等多种形式以及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三61、) 各单位除参加“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月”、“119”消防日活动外,还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至少一次;(四)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负责技术管理的部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第一百三十七条 特殊培训(一)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独立操作;(二)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单位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三) 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62、作业)、电工(高、低压)作业、电梯维修和操作作业、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驾驶作业、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经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或委托授权部门的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的证书方能上岗工作。第一百三十八条 安全培训(一) 公司所属单位中级干部及公司本部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公司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二) 其他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 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本单位生产工艺和特点;3. 本单位所接触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处理原63、则;4. 所管部门和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5. 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制度;6. 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三)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 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办法;3. 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工艺规程、操作法、安全规程等)和管理制度;4. 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5. 本岗位的劳动保64、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6. 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注意事项。第十四章 生产安全考核和奖惩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各个环节发生的事故,按照安全职责范围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事故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一百四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一百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纳入年度考核,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第一百四十二条 实行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制度。第一百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基本65、条件:(一) 全年安全生产考核得分超过规定分数的单位可参加评比;(二) 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三) 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发现和整改;(四) 全年未发生轻伤事故。第一百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比基本条件:(一)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遵守公司制度、工厂及车间安全规程、规定。(二) 年内无任何安全事故及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三) 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及管理认真负责。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应急演练。(四) 在生产、检修等工作中,发现隐患,防止了事故的发生。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主动解决。(五) 在自觉执行及遵守安全规定及纪律的同66、时,主动宣传安全生产重要性,并关心、帮助、教育职工不违章蛮干。(六) 在安全技术改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第一百四十五条 评比程序(一)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比,由评比小组根据:1. 安全指标完成情况;2. 安全检查情况;3. 工作完成情况;4. 百日安全竞赛等活动情况;5. 各单位自评申报情况,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后得出。(二)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比,由各单位按照安全先进个人评比条件及名额评选得出,报评比领导小组,依据安全先进个人评比条件进行审核确定。 (三) 评选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须经公司安全委员会审议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67、给予适当奖励。第一百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实行安全专项奖励。安全专项奖励分为: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一次性奖金奖励、推荐上报集团公司予以奖励等。第一百四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安全专项奖励:(一) 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奋勇抢救人员和各单位财产,做出突出贡献者。(二) 避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者。(三) 无论任何人,发现下列隐患并及时报告可给予奖励:1. 发现设备、管线泄漏,并立即采取措施或报告上级和有关单位者。2. 发现在用设备仪器存在严重缺陷,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者。3. 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处理果断而防止了着火、爆炸、伤人及损坏设备等事故者。4. 发现违章设计、违章施工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者。5. 发现违章操作、违章动火、违章指挥并坚决、及时予以制止,或及时报告负责生产管理的部门,避免事故发生者。6. 发现未经批准动用消火栓或其它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施等现象或行为,并及时报告安全主管部门者。7. 发现或消除其它危害人身安全及火灾、爆炸事故或隐患者。8. 发现所用设备、零部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技术规范,有危及安全生产或人身安全可能的。9. 其它可给予奖励的情形。第一百五十条 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领导签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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