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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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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招投标管理-制度办法规范工作指引资料合集打包下载
1、附件一:招投标管理制度1 总则1.1 为了规范集团及集团各房地产子公司工程招投标活动,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公正、公平、平等、竞争、择优”选择投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特指定本管理制度。1.2 集团及集团各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发包、分包以及设计、监理任务的委托等交易活动除下列情况外,均应招标投标。1.2.1 标的总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1.2.2 抢险救灾活动的;1.2.3 政府规定不应招标投标的;1.2.4 集团“五个三”工程2、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认定不必或不宜招标投标的其他项目。1.3 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对子公司授权范围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集团各子公司“五个三”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五个三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对其授权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1.4 所选定的投标候选人必须是集团供方信誉档案库合格名录中的供方,或者是经过评估后可以进入信誉档案库合格名录的供方。1.5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规避招标投标或变相招标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干涉招标投标活动。1.6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集团战略发展决策委员会对“五个三”委员会从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3、“五个三”委员会对“五个三”工程领导小组从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1.7 集团各子公司授权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文件审核、审批在各子公司范围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完成、合同签订后的三日内,由“五个三”领导小组将过程记录、结论性文件报委员会备案。1.8 对于引入造价咨询公司的项目,根据该公司与咨询公司的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由咨询公司全面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1.9 集团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文件,应分别在子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征询意见)、集团相关中心审核后,报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审批。2 规划设计招标2.1 规划设计招标工作根据职责授权由委员会或“五个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2.24、 规划设计招标一般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的规划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2.3 规划设计招标,在具备条件或必要时也可采用公开招标。2.4 规划设计招标的评标工作由委员会或委员会组织的专项小组组织完成。3 施工图设计招标3.1 施工图设计招标工作根据职责授权由委员会或“五个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3.2 施工图设计招标通常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3.3 施工图设计的评标工作由委员会或委员会组织的专项小组组织完成。4 总承包招标4.1 总承包招标投标4.1.1 总承包招标工作由委员会主持进行,”五个三”领导小组配合。4.1.2 总5、承包投标人必须具备施工企业总承包一级资质,投标人派出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一级项目经理资质并主持过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奖项的工程施工管理。4.1.3 除上项规定外,在择优竞争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排斥、歧视潜在的投标人。4.1.4 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1.4.1 按照国家规定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4.1.4.2 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1.4.3 有满足施工总承包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4.1.4.4 有项目策划书及招标投标工作计划;4.1.4.5 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4.1.5 总承包招标一般应公开招标;根据集团战略发展需要,结合具体项目特征,由委6、员会研究确定,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总承包招标也可进行邀请招标。4.1.6 总承包招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4.1.7 资格预审应由委员会组织,并应进行投标单位及施工项目考察、主要人员答辩等工作。4.1.8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的,应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4.1.9 招标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由招投标专项小组根据集团招投标流程进行起草、讨论、会签,经委员会确认后发出。4.1.10 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7、银行汇票等方式,投标保证金金额为投标总价的2%,但不应超过人民币50万元。4.2 总承包开标、评标和中标4.2.1 开标由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主持,开标、评标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各级政府相关法令。4.2.2 评标委员会依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占评标委员会人数2/3)和集团指定评标人(占评标委员会人数1/3)组成。集团指定评标人由委员会确定。4.2.3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委员会依法提交确定中标人报告,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发中标通知书。5 专业分包招标5.1 专业分包招标、投标5.1.1 根据集团授权范围,专业分包招标分别由委员会或“五个三”领导小组根据工程需要成8、立招投标专项小组负责实施。5.1.2 集团各子公司专业工程师、设计师、造价工程师均有权利和义务推荐专业分包商,建立专业分包商名录。5.1.3 负责招标的机构在专业分包商名录中做资格预审,筛选出符合工程特点的投标候选人。5.1.4 专业施工企业应作为优先选择的投标候选人,综合施工企业可作为备选候选人。5.1.5 专业分包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1.5.1 有满足施工专业分包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详细的技术资料。5.1.5.2 有可以指导专业分包配合工作的工程总控计划或网络计划。5.1.6 专业分包招标一般可邀请招标,应当向5个(含)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5.1.7 具有招标资9、格的相应机构应专门组织考察投标人的实际状况,确定其真实性、能力、业绩、资信等情况。5.1.8 招标文件须由具有招标资格的相应机构组织起草,招标文件包含的内容详见实施细则。5.1.9 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方式,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应低于投标总价的1%,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5.2 专业分包开标、评标、议标、定标5.2.1 开标、评标由具有招标资格的相应机构指定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开标、评标可以由同一小组进行,也可另行组成评标小组。5.2.2 评标小组成员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人员构成,其中专业人员人数宜占小组人数的2/5。5.2.3 专业性强、技术含10、量高的项目应结合经济报价专门组织技术论证,综合议标。5.2.4 评标小组应根据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做出评标报告。5.2.5 评标报告应明确推荐有排序的两名中标候选人。5.2.6 如无特殊原因,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应为中标人。6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6.1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6.1.1 根据集团授权范围,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分别由委员会或”五个三”小组根据工程需要成立招投标专项小组负责实施。6.1.2 集团各子公司专业工程师、设计师、造价工程师均有权利和义务推荐材料设备供应厂商,经评估后,进入集团供方信誉档案库。6.1.3 负责招标的机构在集团供方信誉档案库合格名11、录中,筛选出符合工程特点的投标候选人。6.1.4 选择候选人应以生产厂家为首选,而代理商、中间商作为备选。6.1.5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6.1.5.1 有满足材料设备采购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详细的技术资料;6.1.5.2 有可以明确材料设备进场周期的工程总控计划或网络计划或专项施工计划;6.1.5.3 有确定的用料施工单位或设备安装单位。6.1.6 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一般可采用邀请招标,应当向5个(含)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书。6.1.7 具有招标资格的相应机构应专门组织考察投标人的实际状况,确定其真实性、能力、资信等情况。6.1.8 招标文件须由具有招标资格的相应12、机构组织起草,招标文件包含的内容详见实施细则。6.2 材料设备采购开标、评标、议标、定标6.2.1 开标、评标由具有招标资格的相应机构指定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开标、评标可以由同一小组进行,也可另行组成评标小组。6.2.2 评标小组成员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人员构成,其中专业人员人数宜占小组人数的2/5。6.2.3 评标小组应根据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做出评标报告。6.2.4 技术复杂、零配件繁多、后期服务要求紧密的材料及设备,必须结合经济报价进行技术论证,综合议标。6.2.5 评标报告应明确推荐有排序的两名中标候选人。6.2.6 如无特殊原因,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应13、为中标人。7 工程监理招标7.1 工程监理招标7.1.1 工程监理招标工作由委员会主持进行,相关招投标专项小组配合。7.1.2 工程监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甲级监理资质,投标人派出的项目总监必须具备一级总监资质并主持过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奖项的工程监理工作。7.1.3 除上项规定外,在择优竞争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排斥、歧视潜在的投标人。7.1.4 工程监理招标应在总包招标确定总承包单位前进行。7.1.5 工程监理招标一般应公开招标。根据集团战略发展需要,结合具体项目特征,由委员会研究确定,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工程监理招标也可进行邀请招标。7.2 监理开标、评标和中标7.2.1 开标由委员会指定专人14、负责主持,开标、评标程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各级政府相关法令。7.2.2 评标委员会依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占评标委员会人数2/3)和集团指定评标人(占评标委员会人数1/3)组成,集团指定评标人由“五个三”工程工作委员会确定。7.2.3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委员会依法提交确定中标人报告,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发中标通知书。8 附则8.1 本制度集团“五个三”工程工作委员会、五个三工程中心、计划财务中心及集团各子公司工程部、预算合约部、计划财务部必须了解;其他涉及对外签署合同的部门职员一般了解。8.2 本制度属第二级制度。8.3 本制度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运行,2003年11月依据试运行情况进行修订,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8.4 本制度自试运行之日起生效,此前的相应制度废止,相关的管理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8.5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当代集团“五个三”工程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