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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市区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
瑞安市市区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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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专题
上传人:地** 编号:1224688 2024-10-10 39页 156KB
1、瑞安市梅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梅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送审稿)梅屿乡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梅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目 录前 言I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7第三章 土地利用现状9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11第五章 主要用地规划与布局14第一节 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14第二节 集镇用地布局17第三节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17第四节 各类设施重点项目布局23第五节 土地生态环境建设24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26第一节 分区原则与分区类型26第二节 土地用途分区26第三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30第2、七章 规划实施措施3233第八章 附则3637前 言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瑞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编制了梅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全面分析了瑞安市梅屿乡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全乡土地利用战略构想、总体目标和完成总体目标需着力开展的各项工作,制定3、了各业用地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方案,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规划集中体现了国家关于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决策意图,是规范瑞安市梅屿乡各项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是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I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规划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有效控制新增非农建设用地,保护耕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为梅屿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保障,特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4、和国森林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9)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1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12)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3)浙江省人5、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42号)(14)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15)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96号)(16)浙江省实施办法(17)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18)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2、相关规划(1)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3)浙江省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4)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6、例(5)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6)温州沿海产业带瑞安市实施方案(7)瑞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8)瑞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9)瑞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0)瑞安市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11)瑞安市市域村庄布点规划(2004-2020年)(12)瑞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13)瑞安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6-2020年)(14)瑞安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8-2020年)(15)瑞安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16)瑞安市低丘缓坡综合开发规划(7、2001-2010年)(17)瑞安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08-2020年)(18)瑞安市公路水路十二五规划(19) 瑞安市河道整治规划(20) 瑞安市城市防洪规划(21) 瑞安市水域保护规划(22) 瑞安市饮用水源保护规划(23) 瑞安市生态功能区规划(24)瑞安市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5)瑞安市梅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2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梅屿乡相关规划第三条 规划原则1、严格保护耕地原则坚持以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推进耕地保护由单纯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转变。坚持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保8、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2、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协调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要求与土地供给能力,综合平衡各类用地需求,妥善处理各业用地矛盾,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3、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各项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加快各业各类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利用向集约高效利用转变。4、统筹城乡用地原则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通过土地资源配置引导城镇化进程。第四条 规划任务落实瑞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达的规划主要9、控制指标和土地利用任务,确定梅屿乡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各业用地布局,合理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并制定分区管制措施;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原则,重点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合理安排新农村建设发展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广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构建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第五条 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瑞安市梅屿乡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包括24个行政村,即柴上村、柴下村、场巷村、马屿斡村、霞岙村、桐桥村、宫后村、冯渡村、马上村、马中村、金竹湾村、梅岭头村、马下村、外三甲村、底三甲村10、河溪村、上平坑村、大田坪村、屿头村、梅底村、先岙村、外山头村、大岙底村、五云村,总面积为3740.09公顷。第六条 规划期限规划基期年:2005年;规划期限:2006-2020年。第七条 规划基数规划基数:规划基期年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由瑞安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经过规划基数转换获得。第八条 规划效力本规划是瑞安市梅屿乡行政辖区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第九条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梅屿乡主要发展生态农业,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适当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到2020年,梅屿乡地区生产总值达到8.811、7亿元,常驻人口1.29万人。形成现代化的公用设施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文体事业均衡发展,城乡居民文明素质进一步提高。第十条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1、耕地保护目标(1)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300.63公顷。(2)规划期内,确保基本农田面积在1259.56公顷以上。(3)规划期内,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不少于134.82公顷。(4)规划期内,落实标准农田面积784.40公顷。2、建设用地控制目标(1)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不超过23.69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3.46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18.69公顷。规划落实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2312、.69公顷,包括已落实的19.08公顷和预留的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4.61公顷;预留指标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和其它已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中的建设项目,对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移民等涉及到跨乡镇搬迁安置的民生项目,允许预留指标在其他乡镇使用。(2)到2020年,全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9.47公顷以内,其中集镇用地规模规模控制在57.12公顷以内,村庄用地规模控制在62.35公顷以内。3、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过快增长。到2020年,全乡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控制在19.20平方米以内;人均村庄13、用地控制在92.51平方米以内。4、土地生态保护目标开展土地生态环境建设,保障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保护区面积,保证河流、水系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第三章 土地利用现状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现状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经过规划基数转换,2005年梅屿乡土地总面积3740.09公顷,其中农用地3402.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0.97%;建设用地205.2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49%;未利用地132.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5%。1、农用地2005年,全乡农用地面积3402.2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为1300.86公顷14、,占农用地面积的38.24%;园地面积为61.99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1.82%;林地面积为1838.19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24.81%;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08.18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54.04%。2、建设用地2005年,全乡建设用地面积205.24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182.73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89.03%;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20.09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9.79%;其它建设用地面积为2.42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1.18%。3、未利用地2005年,全乡未利用地面积132.63公顷,其中水域面积为89.18公顷,占未利用地面积的67.24%;滩涂沼泽面积为6.91公顷,占15、未利用地面积的5.21%;自然保留地面积为36.54公顷,占未利用地面积的27.55%。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特点1、用地需求量旺盛。由于梅屿乡是瑞安市重要的组成部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风景旅游用地和村庄建设用地的需求量旺盛,保护耕地与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的矛盾相当突出。2、旅游资源丰富,梅龙溪景区座落在本乡,此外还分布着其他零星风景名胜。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1、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面临挑战。梅屿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都需要与之相应的土地供给,各业用地矛盾较为突出。2、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受长期以来形成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惯性影响,土地16、集约利用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农业用地利用效率普遍偏低,农村宅基地布点零散、“空心村”较多。3、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垦造耕地难度大。规划期内新增耕地主要来源于宅基地复垦、土地开发整理等方式。资金投入大,使补充耕地难度增大。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十四条 结构调整原则优先保障生态用地原则;重点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原则;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保障中心村、项目用地原则;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原则。第十五条 农用地结构调整坚持耕地保护数量与质量并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结合建设用地复垦、生态退耕,优化农业用地结构。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调整为3498.87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96.65公顷。1、耕17、地由2005年的1300.86公顷调整为2020年1442.23公顷,期间增加159.16公顷,其中土地开发增加52.22公顷,土地整理增加18.37公顷,土地复垦增加88.58公顷;因建设占用减少17.80公顷,净增加141.36公顷。2、园地由2005年的61.99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61.13公顷,期间净减少0.86公顷。3、林地由2005年的1838.19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794.76公顷,期间净减少43.43公顷(由于梅屿乡园地大多已有固定用途,补充耕地的潜力主要在林地开发上,因此在规划期内只能通过部分林地开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4、其它农用地由2005年的201.18公顷调18、整为2020年的200.76公顷,期间净减少0.42公顷。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保障集镇、中心村和重点项目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提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到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为128.88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76.36公顷。1、城乡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182.73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12.94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69.79公顷。(1)集镇由2005年的44.67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54.63公顷,期间净增加9.96公顷。(2)村庄由2005年的133.48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58.31公顷,期间净减少7519、.17公顷。2、交通水利用地由2005年的20.09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3.84公顷,期间净减少6.25公顷(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的建设标准,规划基期面积为净面积,而规划期末面积为毛面积,因此,交通水利用地面积的减少主要是线性交通水利用地统计到其他地类的面积)。3. 其它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2.42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10公顷,期间净减少0.32公顷。第十七条 未利用地结构调整重视自然水域的生态价值,控制建设占用;适度开发河流水面,扩展农业生产空间。到2020年,未利用地面积调整为112.34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20.09公顷。1、水域由2005年的89.18公顷调整到2020、20年的68.69公顷,期间净减少20.49公顷(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的建设标准,规划基期面积为净面积,而规划期末面积为毛面积,因此,水域面积的减少主要是水域统计到其他地类的面积)。2、滩涂沼泽由2005年6.91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7.04公顷,期间净增加0.12公顷。3、自然保留地由2005年36.54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36.61公顷,期间净增加0.07公顷。第五章 主要用地规划与布局第一节 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第十八条 耕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1、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保护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将实施严格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政策,各重大项21、目选址尽量少占甚至不占耕地,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18.69公顷,确保规划期末梅屿乡的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300.63公顷,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8.37公顷、土地复垦补充耕地88.58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52.22公顷,规划期内耕地净增加141.36公顷,力争耕地面积达到1442.23公顷。2、改善耕地生产条件规划期内从根本上改善耕地的生产条件,确保全乡耕地稳产。注重对受洪涝灾害威胁的防治措施,减少其对耕地的灾毁情况;综合治理,改造中低产田;实行种地养地,科学施肥,培肥地力;从而营造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第十九条 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规划期内,全乡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1259.56公顷,同时22、,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耕地9.95公顷,用于难以定位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和其它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的项目以及基本农田补划。基本农田由上一轮规划的基本农田范围内的保留耕地,以及新调入的土壤肥力较好的耕地组成,调入面积为136.26公顷。主要分布在梅屿乡的东南部,其中,以柴上村、柴下村和底三甲村分布的数量较多,划设基本农田集中区4个,位于柴上村、柴下村和底三甲村等,总面积1138.98公顷。同时,将涉及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区内范围的上一轮部分基本农田调出,面积为118.24公顷,主要分布在梅屿乡的西部,其中以上坪坑村和柴下村调出的数量较多。第二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和质量提升1经济补23、偿采取有效的经济激励措施,改变种植业效益较低的弱势地位,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一是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奖励基金,根据耕地开发和保有量、粮食播种面积、农业生产贡献率和基本农田保有量,按照一定的标准,奖励给对耕地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和农民;二是完善区域性耕地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耕地保护制度挂钩,使农业生产能享受财政奖励,使保护耕地得到经济实惠。2. 政策引导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专项用于耕地质量和粮食生产能力的提高,重点是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力度,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不断提高粮24、食单产、品质和生产效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3. 落实责任完善责任体系,强化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完善制度措施,落实耕地保护标志管护措施、基本农田巡查制度和基本农田监测制度等多项制度措施,张贴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图;明确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范围、期限、责任人。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应注有保护面积和责任人。各乡镇实现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配套管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到农户、地块,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4. 加强监管做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和利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涉及非法25、占用耕地的违法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使耕地红线真正成为一条高压线。第二十一条 标准农田保护与建设加强标准农田保护,落实标准农田“先补后占”制度。及时开展梅屿乡新增建设范围内标准农田的移位建设,做到质量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标准农田占用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标准农田“先补后占”制度。严格标准农田管理,确保标准农田数量。规划期内全乡标准农田保护面积784.40公顷,对位于允许建设区范围内10.77公顷和有条件建设区内7.09公顷标准农田将于规划期内安排土地整理给予补建或异地补建。第二节 集镇用地布局第二十二条 主要目标鼓励集镇规模适度增加,引导农村人口向集镇集聚,提高农村居民点的26、集约节约利用水平。规划期内,新增集镇规模不超过9.72公顷;到2020年,全乡集镇用地规模控制在57.12公顷以内。第二十三条 布局优化梅屿乡的集镇用地位于马下村和马上村,随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移民的推进,集镇将北部有更多的扩展,对原有的比较分散村庄进行整合,集中、成片发展成一个规划较大的集镇区。第三节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第二十四条 农居点用地调查与分析(1)2005年,农村居民点面积为178.1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76%,其中村庄面积为133.48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73.05%,集镇面积为44.67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24.45%,农村人口0.81万人,户数2018户。(2)农27、村居民点用地集约程度较高,梅屿乡人均居民地面积为165.39平方米,但农村居民点用地比较分散,有待整合。(3)农居点主要分布在梅底村、马上村和屿头村,北部还有少量的农村居民点。第二十五条 整治目的以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引导、聚合各类涉农资金,推动农村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促进耕地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在耕地量质不下降的同时,科学安排新农村建设发展等用地,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第二十六条 整治重点近期以整治为主,建设为辅,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推动中心村建设和基层村整治;远期以建设为主,整治为辅,在村庄布点规划范围内安排村民住宅、生态及基础设28、施建设。第二十七条 整治目标1、村庄用地建设目标规划期内,新增村庄用地9.02公顷,村庄用地复垦整理后减少84.19公顷,规划期末,全乡村庄用地面积为58.31公顷。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目标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新增耕地52.22公顷;土地整理新增耕地18.37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88.58公顷。3、生态及基础设施规划目标(1)给、排水系统完善,生产、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垃圾等废气物集中处理,基本消除垃圾及废水污染,自来水普及率100%。(2)通村主干道道路硬化率100%。通村及村内路网布局合理,主次分明;村内主干道硬化;通中心村主干公路达到四级以上标准;(3)中心村建成区的绿地率达到629、%以上,主要路、河、渠、堤的绿化达到95%以上,公园绿地人均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第二十八条 村庄用地规划规划将本乡现有自然村分为基层村型、撤并村型、中心村型三大类型。其中中心村型包括3个自然村,即河溪村、梅底村和屿头村;撤并村型包括5个自然村,如大田平村、梅岭头村和上坪坑村等;其余为基层村型自然村,如马上村、杨巷村和马下村等。中心村在本乡承担一定经济、文化辐射功能,应对中心村采取鼓励加引导的发展方针。规划期内,为中心村安排新增建设用地4.14公顷,并布局在有条件建设区3.50公顷。中心村的建设以集约用地为目标,严格控制其无限制膨胀,中心村新增建设用地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人以内。基层30、村基础设施基本完备,生产生活较为便利,规划予以保留。规划期内,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1.3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人以内,进一步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对于各行政村内用地条件较差、利用效率不高的撤并型自然村落,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工程。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合理安排复垦后的土地利用方式。全乡撤并村总面积9.44公顷,规划实施复垦项目新增耕地88.58公顷。第二十九条 开发低丘缓坡资源(1)按照因地制宜、注重生态安全、科学规划、适度推进的原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低丘缓坡土地资源开发利用。(2)加强土地开发调查评价,建立土地开发31、项目的经济、技术、生态可行性的论证机制和评估监督体系。(3)规划期内,全乡通过低丘缓坡开发新增耕地52.22公顷,主要分布在屿头村、河溪村和底三甲村。(4)低丘缓坡开发造成的林地减少,将通过25度以上耕地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农居点复垦进行补充,实现林地的占补平衡。(5)规划划定的土地开发区域只是本乡土地开发潜力中的一部分,在规划执行期间,对于规划并未作为土地开发的、但符合垦造耕地条件的园地、林地和自然保留地等,允许进行土地开发立项。第三十条 开展农地整理规划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以提高耕种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32、。规划期内,全乡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18.37公顷,主要分布在马屿斡村、柴上村和柴下村。第三十一条 推进建设用地复垦结合农村住房改造、下山搬迁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安置工作,积极开展零星农村居民点的复垦工程。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合理安排复垦后的土地用方式。规划期内,全乡通过农村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复垦将新增耕地88.58公顷,主要分布在屿头村、马屿斡村和外山头村,占28.85%。第三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实施与管理1.项目资金落实土地开发整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拟采用以下措施:(1)坚持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农民投工投劳;(2)农转用报批时严格33、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全额收取耕地开垦费;(3)通过项目招标、合作、合资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进行土地开发整理;(4)实施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加强资金审计监督,在资金使用上以项目补资金,未经立项不予补助,按工程进度拨款,定期检查,以确保项目实施的正常运行。2技术保障(1)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基础保障性工作高效、高质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需要技术支撑和示范,才能在较短时间内整理复垦开发为生产、生活用地。一是利用3S技术查清土地的现状。二是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及项目的初步设计。三是进行高效、高质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技术示范工程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四是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34、目的支持。(2)按照从长计议的基本原则,编制工程规划设计土地整理是涉及发展全局和长远生计的基础性工程,是“面”工程,不是“点”、“线”工程,选择典型地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划设计,制定合理、可行的工程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确保合理意愿的实现、资金安全和技术措施得当。(3)区别性质,抓好各项土地整理工程建设一是实施好与基础设施相配套的土地整理工程。二是实施好农村社区建设工程。三是实施好基本农田整理工程。3、管理措施(1)申报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进行工程规划,编制工程预算方案,并符合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目标要求。(2)尊重群众意愿。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对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难以解35、决的一些问题和要求,耐心地向群众做好解释和说明,使施工方案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工程实际。(3)狠抓进度质量。每个项目都指定项目联系人,定期检查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情况等,确保工程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4)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坚持做到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资金,定期检查资金是否按项目核算、合同运行等情况。同时审计、财政、国土等部门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检查,杜绝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5)资料及时归档。本着对工作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在严把项目质量的同时,进一步规范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所有项目竣工后,项目所有资料封存进入档案库,并由专人管理。第四节 各类设施36、重点项目布局第三十三条 交通用地规划期内,梅屿乡将继续加强交通建设,安排京屿公路及延伸线改建工程、钱马公路及延伸线2个市级重点交通项目,农村联网公路1个市(县)级重点项目,这些项目由市预留指标统筹。安排1个乡级重点交通项目,即峡梅公路扩建,由乡预留指标统筹。规划期间将完善交通路网,交通用地在空间的布局将更合理。第三十四条 水利水运用地规划安排1个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即飞云江综合治理,由市预留指标统筹。第三十五条 市政民生用地规划期内,安排环卫基地、垃圾中转站、农村生态工程等3个市(县)级市政重点项目,重点线性工程安置留地等2个市(县)级民生重点项目,这些项目由市预留指标统筹。安排1个乡级重37、点项目,即梅屿乡新农村建设项目,由乡预留指标统筹。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用地除了上述的城乡建设项目和交通、水利等重点项目以外,规划期内梅屿乡也将继续增强站场、民政和教育发展的投入,其中包括:停靠站、简易回头站、养老基地和乡镇幼儿园等,这些项目由市预留指标统筹。第五节 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第三十七条 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格局积极开展梅屿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活污染治理与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环境质量,全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区面积,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格局,构筑形成生态保护屏障;围绕生态林地区和生态景观廊道等要素,维护生态环境自然演替,合理布置建设用地,控制城镇村的无38、序蔓延,塑造良好的城乡发展形态,将梅屿乡建成一个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洁净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乡镇。第三十八条 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1、集约高效、优质生态农业型土地利用模式要充分利用土地自然禀赋条件,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改变重用轻养的土地利用方式,加强生态农业建设,科学控制施肥、农药用量,提高化肥农药利用效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普及生态养殖的技术与模式,加大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力度,大力推广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源农药,推进农业污染控制。2、功能区土地利用模式在土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对该镇现有的工业功能区进行改造,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估和生态环境监控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持土39、地的可持续发展。3、水污染防治结合模式加强河流水域综合整治和饮用水源保护;推进农业污染控制;建设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加强管理、控制新污染源。4、地质灾害防治结合模式建设工程必须做到地灾防治先行,对于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第一节 分区原则与分区类型第三十九条 分区原则1、有利于统筹城乡生产力布局和经济布局的原则2、有利于统筹城镇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3、有利于实行分类指导区域土40、地利用的原则4、保持土地利用方向和调控措施相对一致性的原则第四十条 分区类型按土地用途分区:共设5个大区,包括村镇建设用地区、一般农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及其他用地区。按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共设3个区,包括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第二节 土地用途分区第四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是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该区面积1478.98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39.54%,区内耕地面积为1269.51公顷,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为1259.56公顷,并在区内41、预留新增建设占用耕地9.95公顷,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和其它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的项目以及基本农田补划。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如下:1、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3、区内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4、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42、5、规划期内,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前提下,预留的一般耕地允许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等民生项目建设占用。这些耕地也可用于基本农田补划。第四十二条 一般农地区一般农地区是指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是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该区总面积为196.71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5.26%。一般农地区管制规则如下:1、该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优先安排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它农业设施等用途,不再划定城镇用地等用途。2、严格保护区内耕地,不得擅自转变用途;严格控制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3、43、区内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4、严禁区内农用地转为未利用地。第四十三条 林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为1776.45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47.50%。林业用地区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2、区内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应调整为林地和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规划期内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3、保护现有林地资源,禁止毁林开荒等其它毁林行为;鼓励依法开垦荒山、荒坡,植树造林,扩大44、森林覆盖率;鼓励区内进行依法有序的生态建设活动。4、禁止占用区内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5、不得占用生态林地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6、强化管理,坚持依法治林,严禁乱砍滥伐。7、严禁区内农用地转为未利用地。8.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对林地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对于划定的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等级区域,优先划入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第四十四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村镇(集镇、村庄)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为149.95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4.01%。村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1、区内规划土地用途主要为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集镇建45、设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标准,合理安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2、优化村镇用地格局,增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弹性,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3、区内农用地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4、积极推进废弃宅基地的复垦开发工作,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第四十五条 其他用地区其他用地区是指没有划入以上用途区的其他土地区。该区总面积138.00公顷,占全乡总面积的3.69%,主要为滩涂沼泽、河流水面和自然保留地。其他用地区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已批准的相关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246、严禁破坏特定用途,保护和改善区内用地的自然生态环境。3、规划期间,区内影响特定用途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划要求调整至适宜的用地区。4、保护区内的零星农地区,要控制其用途的转变。第三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第四十六条 允许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现状和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允许建设区土地总面积139.34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3.73%。主要位于梅屿乡的东南部,其中以马上村、马下村和屿头村分布的数量最多。允许建设区的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47、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四十七条 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区域,在不突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有条件建设区土地总面积11.79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0.32%。有条件建设区的管制规则:1. 在不突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已预留新增建设48、占用土地指标的工程及其它符合规定建设项目的实施。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八条 限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是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它区域,主要包括规划期间拟复垦的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限制建设区土地总面积3588.97公顷,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95.96%。限制建设区的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主要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和农业发展,也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主要区域。2区内限制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第七章 规划实施措施第四十九条 法律措施1、深入开展土地规划法律法49、规的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依法用地、按规划用地的意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规划合理利用土地。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行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对违反规划占地的,应依法追究责任。2、强化土地利用规划举报和局部修改听证制度本规划经批准后,应建立规划执行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的查询和监督,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的,要依法查处,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建立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调整和年度规划实施的公告制度和规划局部修改听证制度。第五十条 行政措施1、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后,市政府把规划实施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土地利用目标,把土地规划实施目标的50、落实情况纳入政绩考核之中。市政府在年度目标责任制中,把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等主要目标作为工作业绩的硬指标进行考核。通过建立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强化市、乡两级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意识。2、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阶段性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整理等规模。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的计划管理,发挥置换指标在促进土地整理和引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盘活存量土地,逐步将存量土地供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实现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土地供应总量的作用。3、建51、立规划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联动机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与各部门、各行业的沟通和衔接,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市域、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第五十一条 经济措施1、积极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实现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通过地价来调节土地利用规模和布局,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覆盖面,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镇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2、拓宽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来源积极争取国家、省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投入;建立地方土地开发整理基金,专项用于耕地52、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开放性开发整理、经营性开发整理和股份制开发整理方式,吸引的社会资金投入,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市场化。3、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经济机制出台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优惠政策,鼓励建设用地内部挖潜和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第五十二条 技术措施1、建立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土地利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制度,利用“3S”技术及时掌握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为规划实施和监督提供有力依据和保障。2、建立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参照原定规划进行科学系统地分析,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以便采取相应而有效的措施,确保土地资53、源利用的科学合理性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性。3、建立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制度及时将全区基本农田分布图、地块、位置、数量等相关数据汇总,建成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库,对基本农田的数量及质量变化进行动态监测。第五十三条 社会措施1、加大土地规划宣传力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通过报刊、媒体、流动宣传等形式,宣传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以及土地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社会各界按规划用地管地的意识,自觉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2、建立专家咨询评议制度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家库,不定期召开专家会议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议,及时调整规划实施方案和对策措施,以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3、完善规划实施公示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要进行公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让公众了解规划内容并监督规划实施。因特殊需要不可抗拒修改规划的,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并对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听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图件等构成,文本与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图件的具体解释和阐述。第五十五条 本规划自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若需调整、修订,须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六条 本规划条款由梅屿乡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瑞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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