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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质量标准化奖惩等制度汇编73页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质量标准化奖惩等制度汇编7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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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山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2634 2024-09-08 71页 600.18KB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质量标准化、奖惩等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7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1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12安全监督检查制度18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22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30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47事故应急救援制度59安全奖惩制度63入井人员管理制度65安全举报制度67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制度71安全操作管理制度72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74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7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的安全生2、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落实、监督、考核和完善进行管理。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第三条 我矿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管理(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工作能力,遏制事故的发生。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我矿对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员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3、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责任的制度。它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管生产必须首先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措施,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第五条 我矿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分级管理。我矿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我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机构,统管我矿安全生产的制度、目标的制定、落实、监督、考核和完善、改进;安检科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制度、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执行、落实我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分解目标,并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各区队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从而形成层次分明、监管4、有序的管理体系。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六条 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七条 各级领导、业务科室和员工要认真履行我矿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 为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各级人员进行定性考核,形成体系严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适用于我矿各个单位、各类管理人员及各类员工安全5、生产责任的考核。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矿长负责对分管副职考核;分管副职负责对科室、区队负责人考核;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科室副职考核,科室管“双基”的副职对科员进行考核;区队负责人负责对区队副职考核;区队管“双基”的副职对班组长进行考核,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工人进行考核。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矿每月、科室每半月、区队每天、班组每班进行。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第十一条 每次考核结果根据矿关于印发鹤煤十矿2014年安全“双基”建设标准及考核办法的通知(鹤煤十安20142号)文件进行奖励和处罚。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6、,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安全生产的能力,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工作会议指按月、年度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以及依安全生产形势召开的临时安全工作会议。第二条 全矿各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单位的安全会议制度。第三条 安全工作会议,由矿长组织召开,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第四条 安全工作会议主要内容: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文件、安全会议等精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宣7、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吸取典型案例的经验教训,推进依法依规安全管理。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时制定安全管理对策及防范措施。布置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和安排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任务,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第五条 矿井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大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双基”、安全办公和隐患排查会议,会议可以合并召开。各专业每月召开两次隐患排查会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原因,查找问题,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六条 相关要求:1.会议期间不许窃窃私语,谈论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手机必须设到关机或震动状态,若有特殊情况请示后方可到外8、面接听电话。2.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作好记录,严格落实会议上安排部署的工作。 3.安检科负责安全会议的召集及安全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对各单位安全会议内容贯彻学习及领导安排重点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双基”考核。第七条 安全工作会议实行签到制(会前五分钟签到完毕),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按照要求的会议时间、地点准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最迟在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向矿长或安全副矿长履行请假手续,安排其他人员参加会议。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旷会者罚款200元,对不按规定签到、迟到、早退、会议期间手机铃声响的人员均罚款100元。第九条 会议召开后两日内出会议纪要并下发相关单位。第十条 本制9、度适用于矿副总以上领导、各科科长、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被召集参加会议的人员。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和安检科负责监督、落实。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进一步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强化安全管理,努力实现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要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员工安全技术水平状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总体目标应具有先进性、可操作性。第二条 要将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形成自10、下而上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目标必须与经济利益挂钩,使安全目标在生产经营中占重要比重,纳入经济管理的轨道。第三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各单位必须制定规划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全面实施。第四条 安检科负责安全目标的考核,严格按规定兑现奖罚,使安全目标管理起到促进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杠杆作用。第五条 积极推行“双基”建设,严格“双基”考核。实行矿对科室、区队,科室、区队对班组,班组对员工进行考核。第六条 切实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专业挂钩和包保制度。所有矿领导和副总工程师及业务科室长都要包保到区队。奖罚与挂钩专业和包保单位的安全工作挂钩。第七条 严格11、落实矿领导、区队(科室)干部值班和带班制度。组干科、纪委、安检科、调度室联合进行不定期检查,凡不能按规定执行者,按矿或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 加大反“三违”力度。各单位要重点加强薄弱地点、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查找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人员,查出的“三违”人员必须有处理结果。第九条 各业务科室及区队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强化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大力创建“精品工程”,以精品工程带动矿井全面达标。对安全质量标准化滑坡的单位实行挂黄牌警告。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员工培训工作。培训科要注重安全培训效果。积极推广“手指口述”和“岗位描述”。长期坚持“每周两小时安全技术学习”制度和“班前30分钟讲安全”教育制12、度。第十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按“五定”原则制定整改计划积极落实整改,整改期间要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第十二条 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控制各类事故发生。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体员工学习、考试,做到人人皆知;由调度负责组织预演,确保预案启动灵活、救援及时可靠。第十三条 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安全费用的提取要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计划科在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时,首先要满足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切实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落实标准化工程和13、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第十四条 实施重奖重罚,奖罚落实到位1每月对业务科室和区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严格按照鹤煤十矿2014年三项安全抵押金合并考核及兑现管理办法(鹤煤十安20143号)文件兑现。2加大处罚力度。凡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和矿文件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和经济处罚;对集体将严格按照鹤煤十矿2014年安全“双基”建设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鹤煤十安20142号)文件扣分,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为推动我矿煤炭安全生产经营健康发展,加强安全投入资金管理,14、提高安全投入资金使用效率,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升矿井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保障矿井安全投入资金提取、使用到位,制定我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十矿安全投入包括: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安全费用、区域瓦斯治理项目计划。第二条 安全投入计划编制原则: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编制以公司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为基础,根据工期要求,编制年度计划;安全费用、区域瓦斯治理项目计划的编制要求以杜绝瓦斯、煤尘、水、火、顶板事故为目的,着重系统完善,突出区域瓦斯治理、一通三防,提升安全装备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15、职能部门的职责第三条 计划科为我矿安全投入管理综合部门,负责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工作。2参与安全投入工程设计方案的研究、施工图纸会审、工程平衡会议。3参与安全投入工程月度、季度、年度验收及竣工验收。4负责安全投入计划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5配合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的申报和业务联系工作。第四条 安全投入计划项目各阶段具体的工程管理工作由生产科、开拓科、防突科、机运科、地测科、供应科、财务科等单位按照业务范围,分别负责。安全投入计划项目的设备管理工作由机运科负责,其中:一通三防设备由防突科配合。第三章 安全投入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 安全投16、入资金提取标准根据国家(省)和公司有关政策及规定,安全投入资金提取标准按煤炭产量计提:1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国家补助资金、银行贷款、企业自筹。2安全费用:按煤炭产量70元/吨提取。3安全投入资金提取由财务科负责,按照公司文件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同时建立安全投入资金提取台帐。第六条 安全投入使用范围:1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鹤煤公司下达的国债项目资金计划。2安全费用(矿山开采内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17、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完善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及应急救援支出。包括完善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非煤矿山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安18、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费用的具体列支项目包括材料费、电费、修理费、设备投入等与安全投入直接相关的费用。3我矿安全投入使用范围按照公司下达的安全投入项目资金计划实施,严禁挪用专项资金。第四章 计划项目的管理与实施第七条 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编制与调整:1业务科室根据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建议计划,经矿务会研讨后报公司业务部室和领导批准,送矿计划科汇总上报公司计划部,待公司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实施。2计划项目内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变化的,要在变化实施前以书面形19、式上报公司,公司相关部室签批意见,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第八条 安全费用及其它安全资金计划编制与调整:1每年10月上旬(根据公司通知),矿各业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范围,结合矿井安全、生产经营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建议计划,报计划科汇总,经矿务会研讨审核后报公司计划部。2建议计划首先要安排好跨年度项目,然后再安排新实施项目。3计划下达后,严格按计划项目实施,各分管矿领导及业务部门不得安排计划外项目,因安全生产急需新增的项目,经矿长同意报公司业务部室和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4资金计划的调整:根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结合生产经营情况,各业务部门对年度资金计划提出调整意见,各分管矿领导审核报矿长同意,9月20、下旬报计划科,计划科汇总,报公司计划部经批准后下达调整计划。第九条 工程管理各主管业务科室负责的资金计划工程项目,由各业务口分管领导负责,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去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资金工程计划项目。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施工、技术管理、月度、季度、年度和竣工验收工作。1生产科负责采煤、煤巷掘进、巷修等工程方面的管理。2开拓科负责岩巷掘进、基建工程等方面的管理。3防突科负责区域瓦斯治理、“一通三防”等方面的管理。4地测科负责地质测量、地质勘探、防治水等方面的管理。5机运科负责机电设备选型、上报机电公司设备技术规格书、到货验收和机电安装工程等方面的管理。6供应科负责工程项目材料21、的到货及验收等方面的管理。7各资金计划项目的设备、材料、零配件、仪器仪表等有关业务科室必须及时的与公司业务部室联系按时到货。第十条 项目验收各业务科室按分管的计划项目,每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月度验收,报计划科及有关分管矿领导和科室。矿各业务科室负责所属业务范围内的计划项目完工情况,按要求向公司工程主管部门联系对计划项目进行阶段性、工程完工季度、年度及竣工验收,验收资料由主管业务科室保管。验收资料包括工程合同、设计图纸、开工报告,竣工报告、进度(竣工)验收证书,主要材料领用、到货单据,设备到货单据。第十一条 安全投入统计管理主管计划项目实施业务科室要认真统计报告期安全投入完成情况,每月25日前22、向计划科报送本月安全投入工程量。第十二条 安全投入台账1财务科要建立安全投入资金提取台账。2计划科要建立安全投入工程使用台账。第五章 项目结算与资金拨付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及安全费用项目的结算年底由公司统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各业务科室收集齐全验收结算所需的各项结算资料交计划科,由计划科统一对公司进行竣工结算。第十四条 资金的拨付1工程竣工结算,由计划科资金管理计划人员依据公司审监委(或矿审计科)审计后的结算金额,经公司分管领导(或矿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填制结算通知单。2设备出库结算,由公司办理。3资金矿自提自用或矿自筹项目,由财务科根据计划实际验收完成情况自行结算。附则第十五条 本23、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实现我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为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力度,筑牢安全基础,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机构。从矿到各基层单位逐级建立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行政一把手是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第一责任人。第二条 科学规划,精细达标。每年年底,基层各单位、各专业要认真制订出下一年的达标规划,经安委会研究通过后分别报24、安检科,最终确定达标规划。各单位根据规划制订逐月分解计划,认真实施,精细达标。第三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培训制度。为使员工达到规范操作、“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必须使每位员工熟知标准,因此,各单位必须建立标准化培训制度,按照员工的岗位归属,即“干啥学啥、缺啥补啥、学啥考啥”的原则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标准化标准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对上级新修改、下发的质量标准要做到随时培训,随时达标。第四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采掘工作面要做到每旬验收,其它工程项目做到竣工一项验收一项。安检科每旬对各专业质量标准化全面验收一次,每月组织一次全面验收。矿标准化验收要做到动、静结合25、,动态检查占60%,正常验收占40%,促使标准化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第五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投入制度。标准化专项投入做到专款专用,按照5元/吨煤标准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基金。所有标准化工程基金必须用于安排解决影响质量标准化的工程、项目、设备、设施,要做到有安排、有实施、有验收。第六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奖励制度。为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分别按照标准提取质量标准化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七条 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为营造“赶优争先”质量标准化工作氛围,各单位要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积极开展“十个一”标杆工程建设等活动,以点带面,全面促进标准化水平的提升。第26、八条 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观摩、学习活动。为不断提高各单位质量标准化水平,要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开展专业与专业、矿井与矿井之间的观摩、学习;要做到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管理人员外出参观、学习,参观、学习要有提纲、有总结。第九条 十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严格按照鹤煤十矿2014年三项安全抵押金合并考核及兑现管理办法的通知(鹤煤十安20143号)文件执行。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完成隐患治理的闭环管理,结合十矿实际情况27、,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隐患排查包括的主要内容:矿井通风及有关情况;瓦斯治理情况;作业地点施工情况;采掘布置情况;机电管理情况;顶板管理情况;水害防治情况;火工品管理情况;防止“三超”情况;自然灾害防治情况;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制度落实情况;灾后复产验收情况;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煤尘治理等情况。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第三条 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为副组长,矿副总工程师及各业务科室长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执行情况。第四条28、 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定期听取各专业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及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第五条 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负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参加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解决处理方案,限期整改。第六条 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29、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计划,并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第七条 矿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专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隐患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八条 安全副矿长和安检科科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督落实责任。安检科分管隐患治理的工作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并负责监督检查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30、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排人员跟踪落实现场隐患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第九条 安检科技术负责人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检查责任。安全员负责按照“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跟踪安全生产隐患的落实和整改。第十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安检科配合。采掘顶板管理由生产科负责;岩巷由开拓科负责;“一通三防”、监测监控及爆破由防突科负责;机电运输由机运科负责;冬季“三防”和雨季“三防”由调度室负责;火工品管理由供应科负责。地测科负责探明各个采掘工作面和作业场所的地质构造,排查水文、地质构造变化异常区域的事故31、隐患,就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给安全、生产、煤质带来的影响,超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并及时下发水文、地质通知书,协助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和预防性措施。第十一条 基层区队是处理安全生产隐患的实施单位,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和落实整改情况会议,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科室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第十二条 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本区队32、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管理责任。第十三条 各单位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处理直接负责,现场接受各级领导及职能科室、安全检查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对当班因缺少材料、备件确实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区队和矿调度室汇报。第十四条 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班必须排查本岗位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向班组长和区队长跟班干部汇报。在处理事故时无条件地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得擅自脱离现场。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接受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33、成隐患整改工作。第十五条 调度室负责险情安全隐患汇报的电话信息反馈与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或与业务科室联系,并做好安全隐患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其他科室与辅助单位对安全隐患处理及时提供必要的运输、车辆、供电、风、水、材料、设备、配件等支持。第三章 安全隐患分类第十七条 按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分为:1、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区队能够立即整改或排除的隐患。2、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第十八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4、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矿井每月由矿长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各专业每半月由分管矿领导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每周三由安检科牵头,召集全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对全矿井上、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 各专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五定”原则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督落实,并将安全隐患报送安检科备案,安检科负责督查。各业务科室管理人员都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台账。井下区队队长、支书、工会主席、副队长、主管技术员均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台账。第二十条 安检科对公司以上领导和矿领导、本科室人员下井所查问题及隐患要立即收集整理35、,并严格按照“五定”原则制定整改方案,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将安全隐患录入安全隐患数据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台账。第二十一条 由安检科牵头,生产业务科室参加,逐条对安全隐患生成的原因进行分析,要严格对照作业现场环境、职工操作行为、作业规程措施、图纸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会诊、评估。查明隐患出现的单位、地点、时间段及隐患责任主体。第二十二条 安检科应对隐患责任人按照公司及矿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要让隐患责任人吸取教训,让职工受到教育;要及时堵塞漏洞,认真补充完善制度、措施,并负责将安全隐患生成的原因形成书面报告,告知隐患单位。第二十三条 安检科井下现场安检员每天要对本辖区的安36、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升井后将整改进度反馈给科值班人员;大班安检员应对自己所管辖地区的隐患,根据隐患整改时间,不定期进行监督落实。第二十四条 安检科与业务科室负责对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台账上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第二十五条 各类隐患到期的前一天,由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负责人通知隐患整改负责人,对整改过的隐患及时到安检科签字销号,并将本单位到期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业务科室和安检科。 第二十六条 安检科负责对隐患单位到期签字销号的隐患,随即安排人员深入现场进行全面复查,对确实已整改完的隐患,负责在隐患管理台账上签字确认,进行销号;对隐患整改不彻底,到期未整改的隐患,要组37、织业务科室进行原因分析,对责任人拿出处理意见,制定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隐患不能按时整改销号的,要进行升级处罚,即:一般隐患升级为较大隐患处罚;对重大隐患要加倍处罚;对重大隐患到期未整改的,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一般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销号的对单位责任人罚200元;重大安全隐患到期未整改销号的对单位责任人罚2000元;隐患单位负责将责任人名单报到安检科。第二十九条 矿各级管理人员到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安排处理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的罚款。因该隐患未及时排除酿成事故的,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三十条 当班隐患未38、及时处理,未交班擅自离开现场的,对安全检查人员、班组长和现场责任人各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一条 同一条隐患,安检科连续两次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单位仍然不予整改的,除责令停产整改外,罚责任单位队长、支书300元/次;对因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三十二条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安检科必须及时通知隐患单位的主管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被通知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的,给予罚款100元/天的处理。第三十三条 凡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重复安全隐患或到期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单位,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款2000元,其中因瓦斯超限、风流短路、严重电39、气失爆、煤层自燃发火、积尘超标等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月度内,同一单位出现2次以上(含2次)重大安全隐患,月度工程质量按不合格考核,并给予单位队长、支书黄牌警告,同时各罚款500元。第三十五条 凡上级或矿安检科责令停头、停面超过4小时的,一律按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三十六条 所有罚款均由安检科开出罚款单,矿财务科从当月个人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的下月继续扣除,所有罚款要落实到责任人,不得均摊或从单位奖金中扣除。第三十七条 所有隐患除罚款外,一并纳入 安全“双基”考核并与各类考核挂钩。一般安40、全隐患到期未销号,每条扣单位当月“双基”1分;重大安全隐患到期未销号,每条扣单位当月“双基”3分。第三十八条 隐患制定整改时间超一个月的扣单位当月“双基”1分,制定整改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扣单位当月“双基”2分,有领导签字证明的减半;隐患整改签字推诿扯皮的扣单位当月“双基”3分、经科长、矿领导平衡的扣单位当月“双基”5分;区队提前整改销号的隐患每条给单位当月“双基”加0.2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鹤煤十矿。第四十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隐患举报电话:0392-2926961 2926960内线电话:83241、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促进我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是建立我矿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安检科负责组织对全矿各生产单位检查、考核,相关业务科室应积极配合。1.安检科组织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各业务42、科室长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本专业安全监督自查。3.安检科牵头组织各业务科室对生产单位进行不定期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为边远区域、薄弱环节、重点头面等。安检科每周三组织各单位开展现场安全办公检查。安检科组织安全小分队不定期加大四点班、零点班的检查,对各生产单位进行动态安全检查。安检科定期组织“双基”建设、隐患整改、瓦斯抽放、质量标准化、安全投入、技术管理等各类专项安全督察。根据公司要求及时组织各类专项安全检查。第三条 各单位要配备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检查矿井通风、防治水和机电运输的装备及管理,有效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安检科负责对查出43、的隐患按“五定”原则予以落实。第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各专业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安检科负责安排,分管领导及相关专业口人员参加,分别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第五条 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生产系统安全检查。第六条 各级领导和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安检科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第七条 安检科必须按时组织好节假日、“雨季三防”、“冬季三防”等专项安全监督检查。第八条 各专(兼)职安全检查人员依据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实行采掘工作面工班(组)长、安检员、验收员、瓦检员“四位一体”的安全专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第九条 安全监督44、检查内容:1.按要求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等,及安全文件、安全办公会议、安全专题会议安排等落实情况。2.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3.“双基”建设开展及考核情况。4.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5.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环节系统补欠工作完成情况。6.矿井顶板管理、通风、瓦斯、供电、运输、提升、防治水各大系统及地面要害场所、关键环节、薄弱区段安全状况。7.各类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奖励提取、兑现及安全罚款执行落实情况。8.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情况。9.各类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追究、处罚到位情况。10.各类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11.生产过程中存在的45、各种事故隐患问题的监督检查。12. 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演练。13. 其他需要检查落实的问题。第十条 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和制度,安检科监督其执行情况。1.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制度。2.区队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检查制度。3.班组长、安检员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4.岗(网)员等群众性综合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十一条 检查结果处理:1.现场安全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2.凡参加安全检查人员,都必须在安全检查隐患单上签字,并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明确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46、求。3.被检查单位正职必须在安全检查隐患单上签字,并负责按要求落实及时整改,安检科负责监督落实,直至所有问题处理完毕和销号。4.各业务科室对生产单位存在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问题、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人)的原则负责进行安排处理,并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安检科负责组织对整改的问题及时进行复查验收,确保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5.各种安全检查后,安检科要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及时上报下发并存档备案。6.在安全检查中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排除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相关规定及要求:1.安检科对月、周47、安全检查进行安排,月检查提前通知到参检的相关科室和被检单位,动态检查不事先通知,随机进行动态安全检查。2.各参检人员必须是科室管理人员,安检科负责人员考勤、会议组织、质量检查及考核工作。3.安检科对被检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和问题的要下达“安全隐患通知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停产进行整改。4.检查材料由安检科汇总。5.动态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考核中,对重大隐患要跟踪监督检查。6.对在各种安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警告、降级、降职的行政处分。7.对科室不能严格按照要求安排人员参检,有一人次不符合要求、检查材料不按期交送或对检查不认真的科室将48、按规定扣减“双基”考核分数。8.每周动态安全检查结果及处罚情况在周三安全办公会上予以通报。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总 则第一条 安全技术审批是矿井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矿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安全技术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第二条 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主管矿技术工作和安全技术审批工作。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矿长审定或上级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三条 安全技术规程和措施的编制、审批严格按照河南煤业49、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生产矿井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和公司生产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执行。第四条 按照煤矿相关技术管理规定,需由公司审批的技术方案、规程和措施等,由总工程师审核,矿长签字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审批。第一章 设计审批第五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及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第六条 开拓延深和一般技术改造,由矿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由矿井按设计管理程序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七条 采区设计由总工程师组织矿井设计人员进行设计,经公司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工作面设计,由矿副总工程师组50、织矿井设计人员进行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及简单的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由矿自行设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第十条 作业规程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作业规程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煤矿井巷质量验收标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第十一条 作业规程会审和复审要有详细的记录,经总工程师以及安全矿长审批后生效。第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作业规程的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三条 作业规程的学习贯彻,由各区队(科室)队长(科长)、技术主管负责。要求贯彻到本单位每一位井下作业人员并签字51、考试考试卷备案。第十四条 编制、会审、审批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第三章 安全技术专项措施的制定、会审、贯彻第十五条 凡新开工工程必须针对该工程编写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员负责编制。第十六条 关键环节,如开口、揭煤、贯通、过断层、过构造带、处理冒顶、穿老巷、顶板破碎带、巷道维修、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工作面收尾等处,以及在作业规程中没有涉及的工程内容,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措施编制由相关单位具有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煤矿井巷质量验收标准以及有关52、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措施会审要有详细记录,经总工程师以及安全矿长签批后生效。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亲自组织会审。第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措施的学习贯彻必须严格贯彻至本单位每个井下职工。第二十条 编制、会审、审批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作业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规定 规程措施明细编写单位、人员参加会审、审批单位、人员审批方式煤炭生产专业1各种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采煤队技术员生产、机运、地测、调度、防突、安检、通风区、运输区、机电队总工审批2各种煤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煤巷队技术53、员生产、机运、地测、调度、防突、安检、通风区、运输区、机电队、总工审批3煤巷巷修工作面作业规程巷修队技术员生产、调度、安检、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总工审批4采煤工作面安装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生产、机运、调度、防突、安检、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机电副总总工审批5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措施采煤队技术员生产、机运、调度、防突、安检、通风区、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总工审批6采煤工作面回收放顶措施采煤队技术员生产、机运、调度、防突、安检、通风区、运输区、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总工审批7采煤工作面过断层措施采煤队技术员生产、地测、调度、安检、通风区、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总工审批8煤巷掘进过断层措施煤巷队技术员生产、地测、调度54、安检、通风区、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总工审批9煤巷拐弯(掘峒室)架抬棚措施煤巷队技术员生产、地测、调度、安检总工审批10煤巷掘进巷道贯通措施煤巷队技术员生产、地测、调度、安检、防突、通风区、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地测副总、通风副总总工审批11采煤工作面过老巷专项措施采煤队技术员生产、地测、调度、安检、防突、通风区、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地测副总、通风副总总工审批12煤巷掘进过老巷专项措施煤巷队技术员生产、地测、调度、安检、防突、通风区、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地测副总、通风副总总工审批13采煤工作面防水专项措施采煤队技术员生产、地测、调度、安检、抽放队、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生产、地测副总总工审批14煤巷55、掘进防水专项措施煤巷队技术员生产、地测、调度、安检、抽放队、其他相关科室和区队、生产、地测副总总工审批15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复审采掘队技术员生产、地测、调度、安检、防突、通风区总工审批开拓掘进 进专业1岩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岩巷队技术员生产、地测、设计、机运、调度、防突、安检、通风区、开拓副总总工审批2岩巷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措施岩巷队技术员开拓、地测、调度、防突、安检、地测副总、开拓副总总工审批3岩巷峒室掘进专项措施岩修队技术员开拓、地测、调度、安检、防突、开拓副总总工审批4岩巷掘进防止误揭煤专项措施岩巷队技术员开拓、地测、设计、调度、防突、安检、岩巷队、通风区、其他相关区队、开拓、通风总工审批56、5岩巷掘进防止透水专项措施地测科技术人员开拓、地测、设计、调度、安检、岩巷队、其他相关区队、开拓副总总工审批6反井钻机施工煤仓作业措施岩巷队技术员开拓、地测、设计、调度、安检、通风区、开拓副总总工审批7人工反井施工煤仓作业规程岩巷队技术员开拓、地测、设计、调度、安检、通风区、开拓副总总工审批8岩巷巷修专项措施岩巷队技术员开拓、设计、调度、安检、通风、开拓副总总工审批9岩巷掘进巷道贯通专项措施岩巷队技术员开拓、地测、设计、防突、调度、安检、开拓副总、通风副总、地测副总总工审批10岩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复审岩巷队技术员开拓、地测、调度、安检、开拓副总总工审批一一通三防专业1采煤工作面防瓦斯专项措施57、防突科技术人员生产、机运、调度、防突、安检、地测、通风区、抽放队、采煤队、通风副总总工审批2采煤工作面防灭火专项措施防突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防突、安检、通风区、抽放队、采煤队、通风副总总工审批3采煤工作面防尘专项措施防突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防突、安检、通风区、抽放队、采煤队、通风副总总工审批4煤巷掘进防瓦斯专项措施防突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防突、安检、地测、通风区、抽放队、煤巷队、通风副总总工审批5煤巷掘进防灭火专项措施防突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防突、安检、通风区、抽放队、煤巷队、通风副总总工审批6煤巷掘进防突专项措施防突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防突、安检、地测、通风区、抽放队、煤巷队、通风58、副总总工审批7矿井综合防尘措施防突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防突、安检、通风区、抽放队、采掘队、通风副总总工审批8矿井综合防火措施防突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防突、安检、通风区、抽放队、矿井各单位、通风副总总工审批9井下电火焊专项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防突、机运、防突、调度、安检、机电副总、其它相关单位总工、矿长10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专项措施防突科技术人员生产、开拓、机运、调度、防突、安检、通风区、运输区、其他相关单位、通风副总总工审批11保证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措施通风区技术员生产、防突、调度、防突、安检、通风区、采煤队、其他相关单位、通风副总总工审批12采煤工作面防突专项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生产、59、机运、调度、防突、安检、地测、通风区、采煤队、通风副总总工审批13抽放泵停止运转期间采掘面防瓦斯措施防突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防突、安检、通风区、抽放队、采掘队、通风副总总工审批14抽放管路安装、维修、拆除安全措施抽放队技术员生产、防突、调度、机运、防突、安检、矿相关单位、通风副总总工审批15回风巷维修防CO、CH4事故安全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生产(开拓)、防突、机运、调度、安检、施工单位、通风副总总工审批16监测通信中断故障期间确保井下安全措施防突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机运、防突、安检、通风区、矿相关单位、通风副总总工审批17矿井瓦斯鉴定方案及专项措施通风区技术员生产、调度、机运、防突、安检、60、通风区、通风副总总工审批18矿井一翼、水平、采区调整通风系统专项措施防突科技术人员生产、调度、机运、防突、安检、通风区、矿相关单位、通风副总、总工报公司审批19串联通风专项措施防突科技术员生产(开拓)防突、调度、安检、通风区、施工单位、上一级施工单位、通风副总总工审批20防止矿井局部瓦斯事故专项措施通风区技术员生产、开拓、防突、机运、调度、安检、通风区、抽放队、采掘队、通风副总总工审批21通风设施构筑专项措施通风区技术员防突、调度、防突、安检、其他相关区队、通风副总总工审批22密闭管理专项措施通风区技术员防突、调度、防突、安检、抽放队、其他相关区队、通风副总总工审批23盲巷管理专项措施通风区技61、术员生产、开拓、防突、调度、安检、采掘单位、通风副总总工审批24临时就地排放瓦斯专项措施通风区技术员生产、开拓、防突、调度、机运、安检、采掘单位、通风副总总工审批25排放瓦斯专项措施通风区技术员生产(开拓)、防突、调度、机运、安检、施工单位、机电队、相关单位、通风副总总工审批26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专项措施通风区技术员生产(开拓)、防突、调度、机运、安检、影响单位、通风副总总工审批27启封密闭恢复通风专项措施防突科技术人员生产、防突、调度、机运、安检、救护、公司有关部室、矿有关单位、通风副总总工审批28矿井反风演习专项措施防突科技术人员生产、防突、调度、机运、安检、通风区、机电队、其他单位、通62、风副总总工审批29瓦斯抽放专项设计抽放队技术员生产、防突、安检、通风副总总工审批30瓦斯抽放系统管理抽放队技术员生产(开拓)、防突、安检、通风副总总工审批31规范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专项措施抽放队技术员防突科、安检、通风副总总工审批机机电专业1采煤工作面机电安装专项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生产、机运、调度、安检、通风、机电队、机电副总总工审批2机电设备回收专项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生产、调度、安检、运输区、机电副总总工审批3井下使用摇表专项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检、通风区、通风副总、机电副总总工审批4轨道运输管理专项措施机运科技术人员调度、安检、轨道管理单位、机电副总总工审批5斜坡轨道运输管理专项63、措施机运科技术人员调度、安检、斜坡轨道管理单位、机电副总总工审批6提升运输设备管理专项措施机运科技术人员调度、安检、机电队、运输区、机电副总总工审批7保证矿井安全供电措施机运科技术人员调度、安检、机电队井下有关单位、机电副总总工审批8保证局扇安全运转专项措施使用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检、通风区、机电队、机电副总总工审批9保证主扇安全运转专项措施机电队技术员机运、调度、安检、机电队、机电副总总工审批10检修停送电专项措施机运科技术人员机运、调度、安检、机电队、机电副总、通风副总总工审批11雨季防雷电专项措施机运科技术人员调度、安检、防雷电单位、机电副总总工审批12机械设备运送特殊物品专项措施使64、用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检、使用单位、机电副总总工审批13人力推运矿车专项措施使用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检、使用单位、运输区、机电副总总工审批14电气设备停送电检修监护措施检修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检、检修单位、机电副总总工审批15超长(宽)、超重物品运送专项措施使用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检、使用单位、运输区、机电副总总工审批16井筒及高空作业安全专项措施作业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检、作业单位、机电副总总工审批17井巷维修时对机电设备及设施的防护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检、施工单位、机电副总总工审批18机电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检修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检、检修单位、机电副总65、总工审批19机电设备大修理专项措施施工单位技术员机运、调度、安检、施工单位、机电副总总工审批地地测专业1矿井综合防治水措施地测科水文技术人员生产、开拓、机动、调度、安检、机电队、采掘队、地测副总总工审批2采空区探放水专项措施探放水单位生产(开拓),防突、机运、调度、安检、地测副总总工审批3老巷探放水专项措施探放水单位技术人员生产(开拓),防突、机运、调度、安检、地测副总总工审批4地表水防治专项措施地测科水文技术人员行政科、调度、安检、地测副总总工审批5底板承压水防治专项措施地测科水文技术人员生产、开拓、调度、安检、有关采掘施工单位、采灾影响单位、地测副总总工审批6水文预报地测科水文技术人员生产66、(开拓)、调度、机运、安检、施工单位、地测副总总工审批7地质预报地测科地质技术人员生产(开拓)、调度、安检、施工单位、地测副总总工审批8巷道贯通测量地测科测量技术人员生产(开拓)、调度、安检、施工单位、地测副总地测副总审批9测工送线收尺规范地测科测量技术人员生产(开拓)、调度、安检、施工单位、地测副总地测副总审批10地测技术资料管理规范地测科技术人员生产、开拓、设计、档案、地测副总总工审批设设计专业1公司、矿井井巷设计范围划分公司设计处公司生产部、公司项目部、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公司总工程师2矿管设计矿井生产技术人员公司生产部、通风部、机电部公司总工程师3设计基本规范与设计质量标准公司设计处公司生67、产部、公司项目部、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公司总工程师4设计失误责任追究办法公司设计处公司生产部、公司项目部、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公司总工程师安安全专业1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防突科技术人员生产、开拓、地测、机运、调度、安检、通风区、通风副总总工审批2瓦斯超限程度与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界定公司安监局公司通风部、公司生产部公司总工程师3矿井安全隐患处理管理办法公司安监局公司生产部、项目部、通风部、机电部、科技部公司总工程师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提高矿井主提升、主排水、供电、通风、压风、供热、运输系统各环节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严格设备的周期性检查、维护、检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维修人68、员、操作工的职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主提升系统第一条 矿井主提升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矿机电队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不留死角,提升系统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第二条 机电队认真做好主提升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造成防护装置和保护装置失效的要追查其责任。第三条 提升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在运行时,都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80条第436条的规定。第四条 必须对主提升设备以下部位进行检查和试验:(一)提升装置的各69、部分:1.提升容器:检查锈蚀、磨损、铆接、车内阻车器、挡车器、安全门、罐帘、罐耳;2.连接装置的完好性;3.防坠器(西风井副井);4.罐道磨损、罐道和罐耳间隙;5.井底、井口车场阻车器、摇台、推车装置;6.井底井口装卸载装置;7.天轮;8.钢丝绳、罐道绳;9.井架等。(二)提升绞车部分1.电机振动、温度、噪音、电流、碳刷、对轮情况等;2.联轴器、离合器闭锁情况、啮合齿轮、油缸;3.减速器(主井无)运转情况、油量、油质、漏油情况、螺丝完好情况;4.滚筒装置完好情况、螺栓坚固情况、轴承或轴瓦(铜瓦)的磨损、异响情况等。5.制动装置:系统油压、二级制动油压、残压、二级制动时间、贴闸油压、油位、电磁阀70、温度等符合要求;6.润滑装置(主井无):润滑泵、电动机、油路、油压;7.深度指示器装置;8.调绳装置、定车器;9.电控装置:操作台、操作开关、电控盘、电气制动装置、消弧装置、加速接触器(或可控硅加速柜温度、排风扇等)、过负荷、欠电压保护装置、栅栏门闭锁开关、各种仪器仪表(电压表、电流表、油压表、毫安表、温度表、电度表)等。10.信号装置: 提人、提物、检修、事故信号;井口与井底和绞车房直通电话。(三)提升系统的各种保护和闭锁。第五条 当班司机对第五条第(二)部分内容每班接班必须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每班进班必须对紧急制动、过卷保护、松绳保护、闸间隙保护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一人试验一人监护,记录71、必须同时签字。第六条 当班提升机维修工必须对第五条内容进行巡视,做好记录,每班必须对井筒(架)设置的过卷保护、安全门联锁、满仓保护、信号装置(立井安全门、罐位、摇台(罐座)、阻车器等与提升信号联锁情况)进行一次试验,并做好记录。第七条 主提升系统每天必须保证有4小时的检查维护时间。每天必须有班组长参加组织专职人员对第五条所述内容检查一次,对各种保护试验一次。每月必须由机运科长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每月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负责督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备查。第八条 主提升设备必须定期做好以下检验、检修和技术性能测试,由机运科长负责组织,机电队长负72、责落实,并填写记录,资料存档机运科,机电副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负责督查。1.主提升设备每年做一次技术测试;新安装和大修的提升机必须做一次技术测试,2.主提升绞车对轴瓦每年检查调整1次顶瓦间隙,每2年调整一次顶、底瓦间隙。3.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连接的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对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要对楔形连接装置进行编号建档管理;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年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不得超过15年。4.绞车主轴每2年探伤一次,天轮轴每年探伤一次;5.钢丝绳按规程要求做好悬挂前和使用中的检验和更换;6.新安装和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使用中的防坠器每6个月做1次不脱钩试验,73、每年做1次脱钩试验;7.油压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其他仪器、仪表每年校验一次;8.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它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一次,有缺陷的必须及时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必须留有记录,由机电矿长组织实施;9.摩擦式提升钢丝绳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规程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10.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熟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规程规定,可继续使用。第九条 主提升设备每月必须保证有不少于一班的检修时间,74、每年停产检修不少于12天。由机电队长组织实施,并填写记录。第二章 主排水系统第十条 矿井主排水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矿机电队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不留死角,排水系统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机电队认真做好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及各种保护装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对丢失和损坏保护装置的要追查其责任。第十二条 排水设备及变配电装置在运行时,都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第281条的规定,且必须有水位报警装置。每季度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落实一次并有记录,机电矿长负75、责督查。第十三条 主排水设备及设施运行,司机每班和维修(维修、变配电)工每天应检查下列各部位及内容,并有记录:1.电机防爆性能、振动、温度、噪音、电流、联轴器等;2.水泵振动、温度、噪音、轴承润滑、仪表、引水装置、漏水、盘根及窜量情况等;3.管路的锈蚀、漏水等,闸阀、逆止阀、底阀锈蚀、漏水、动作灵活情况等;4.引水装置可靠性;5.操作开关防爆、发热、声音、操作机构动作情况等;6.接地线与母线连接、接地线截面、接地极情况等;7.电缆吊挂、连接等;8.水仓、小井、排水巷淤煤、杂物清理情况等;9.设备台台完好,有MA标志、防爆标志(电气设备)、铭牌和标志牌;10.零部件齐全情况;11.危及安全地方的76、安全防护装置情况;12.压力表、真空表、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水位显示装置;13.防水密闭门完好情况;14.安全出口畅通情况。15.灭火器材。第十四条 主排水系统每天必须有专职维修工检查、维护一次,每月由机运科长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二次。防爆设备每月由专职防爆电工检查2次。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第十五条 排水设备必须定期做好以下检查、检修、检验,由机运科长、机电队长组织实施,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负责督查。1.电动机每年吹灰、试耐压、清洗轴承1次;2.操作开关每年检修1次;3.电缆每年做一次直流耐压试验;4.排水设备每年做1次技术测定,并根据测定结果安排水泵检修,根据管路结垢情况安排管路77、清洗;5.每年雨季前做水泵联合运转试验;6.矿井主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必须在雨季前全部检查、检修和清挖完毕;7.井上下输配电系统须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查检修一遍;8.每年在雨季到来前对排水管路、三阀检查维修一遍;9.各矿应有备用主排水泵,雨季水泵的检修必须在当天完成,确保水泵台台能开;10.每年在雨季到来之前,对主排水泵房进行联合试运转,检验供电、排水管路等能力,考核泵房人员的反应能力。试运转结束,要及时写出试验报告,并报机电部;11.主要泵房设置的防水闸门每年必须雨季前做关闭试验,有问题及时处理并留有记录,其它需要检修、检验的项目。第十六条 每季度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对以下内容评价78、,并做好记录。1.矿井主排水设备、管路的配置是否满足规程规定。且各种证件、标志是否齐全;2.主要泵房及水仓是否符合规程要求;3.主要泵房供、配电系统是否符合规程要求;4.安全通道、安全装置、设施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第三章 主通风机及设施第十七条 矿井主通风机及设施各环节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矿机电队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及其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不留死角,通风机及设施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通风机、防爆门、风门及绞车、配电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附属装置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对丢失和损坏保护装置的要追查其责任。第十79、九条 通风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在运行时,都必须遵守规程第119条、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的规定。第二十条 主通风设备运行时司机每班和维修工每天应检查下列各部位及内容,并有记录:1.设备装置及设施电机振动、温度(含轴承温度)、噪音、电流、电压、功率等是否正常,对轮连接是否良好;风机振动、噪音、轴承温度与响声、负压计、功率、锈蚀情况等; 风门绞车、风门、钢丝绳、绳卡、操作开关等;风机操作开关发热、声音、电流和电压显示等是否正常,操作机构等是否良好。2.供电设施、变配电系统、其它供电电源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开关柜操作机构、五防功能、闭锁装置、联锁装置、真空断路器、互感器80、; 各种仪器、仪表、信号,变压器声音、振动、温度等;进、出风口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开关的母线连接、接地线、接地极等;检查跌落保险、避雷器、绝缘子、接线盒、高压电缆;绝缘用具是否齐全和定期检验;专用电话线路是否畅通、语音清晰;灭火器材。第二十一条 防爆设备由专职人员不少于每月检查1次,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第二十二条 通风设备必须定期检查、检修、检验。由机运科组织实施,机电副总负责落实,并签字备查,机电矿长负责督查。1.对防雷、避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2.操作开关每年检修1次。各种保护每年校验一次;3.输电线路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查检修;4.主轴、叶柄、风叶每2年探伤一次81、;5.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一次;6.风机轴承每3个月加一次油,每半年清洗检查换油一次;7.通风机每年做一次技术测定;8.每季度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做一次电机耐压试验;第二十三条 矿井主通风机安装和使用应符合规程要求,漏风不得超过规定。第二十四条 主通风机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考查风机反风能力,检验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之内使巷道中风流反向。机电队提前检查、检修风机及设施,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落实,确保实现预定反风目标。第二十五条 主通风机专职司机至少每小时检查一次通风机运转情况并记入记录薄内。第二十六条 各种规章制度、图纸、资料齐全,检查记录填写清晰完整。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季度负责落实一次,并留有82、记录。第四章 压风系统第二十七条 矿井压风系统各环节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由矿机运科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机运科长、机电队长认真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压风设备及各种保护设施、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每月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落实一次,机电矿长负责督查。1.供电电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2.具有断水、断油和超温、超压等综合保护装置;3.安全阀齐全;4.风包、冷却器和释压阀齐全,符合要求;5.冷却系统完善、可靠;6.电气保护完善。第二十九条 压风设备在运行中,当班司机应检查下列各部位及内容:1.电机振动、温度(含轴承温度)、电流、电压、输入功率、对轮83、(皮带)等;2.压风机振动、响声、排气温度、断水保护、断油保护、压力自动调节装置、注油装置、安全阀等;3.风包温度、安全阀、释压阀、放水阀等;4.压风机操作开关发热、声音、电流和电压显示、操作机构动作等;5.设备接地线与母线连接、接地线截面、接地极等。第三十条 压风机机房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由机电队长组织落实,机运科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督查。1.各种仪器、仪表齐全,指示正确;2.灭火器材齐全、放置整齐、数量充足;3.绝缘用具齐全,定期检验;4.专用电话线路畅通、语音清晰。第三十一条 压风设备每天必须有专职人员检查、维护一次,每月还必须由机运科长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必须立84、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1.压风机本体,包括电动机、安全阀、空气滤清器和各种保护是否完好、动作灵敏;2.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设备、启动设备和电缆等,是否完好;3.冷却系统是否完好、可靠;4.风包、冷却器、释压阀。第三十二条 压风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修、维护和试验,由机运科长、机电队长组织实施,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负责督查。1.空气滤清器每三个月清理一次,风包、后冷却器每半年清理一次;2.安全阀每月试验一次;3.每三个月对释压阀拆卸检查、维护一次;4.压风机轴承每三个月加一次油,每半年清洗检查换油一次;5.冷却系统每三个月清理一次。第三十三条 压风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查、检85、修和测试,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运科长和主管工程师协助实施,机电矿长负责检查、督查。检查、检修和测试报告必须分别报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阅;检查、检修和测试中发现的问题,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落实处理。1.安全阀每半年按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校验一次;2.曲轴及其它关键部件,每两年探伤一次;3.对防雷、避雷设施、接地极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测定;4.对电动机、电力电缆、输电线路和高压开关等电气设备,在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查检修一次;5.各种电气保护,在每年雨季前整定、校验一次;6.其它安全、指示仪表,每年校验一次;7.压风机每年按规定进行一次技术性能测定。第三十四条 86、各种规章制度、图纸、资料齐全,每季度由机电队主管技术员修改、填绘一次。第三十五条 各种检查记录齐全、完整,填写清晰。每月由机电队主管技术员检查一次。第五章 锅炉及附属设施第三十六条 锅炉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备完好标准、河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国家有关锅炉的标准及规定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锅炉必须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实行许可与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运行许可证和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第三十八条 锅炉房必须建立、健全如下技术资料,由机运科主管工程师负责,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督查:1.出厂资料:说明书、合格证、随机图纸(存档);2.锅炉安装总图87、室内热力给水管路图、供热系统图(包括蒸汽和热水)、电气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设备履历(存档);3.受压元件图、强度计算书、出厂合格证;4.热工测试记录、逐年锅炉校验报告书、安全性能检测报告书、技术性能测试报告书。第三十九条 锅炉点火前,应由机电队分管副队长组织、锅炉班长负责,检查以下内容:1.检查锅炉水位是否正常,平板玻璃水位计与双色水位计指示的水位是否一致;2.对排污装置做1次试验,排污阀门不能有渗漏;3.检查压力表是否指示正确、清晰;4.检查给水系统,给水泵、管路及阀门是否畅通,并进行1次手动和自动给水操作试验;5.检查炉排片及传动部分是否完整无损、转动正常;6.检查所有电气设备,要求88、所有电动机运行正常,继电器、按钮等零部件齐全、完整、紧固;保护装置齐全,整定合格;接线连接牢固,触头接触良好,无严重烧痕;7.检查锅炉及集箱内有无附着物及遗留杂物;8.检查鼓、引风机运行是否正常,炉膛内有无影响炉排运行的障碍物,各调节风门(闸板)是否灵活、可靠,风道的各门孔是否密闭。9.检查确认安全阀是否已进行校验、整定,有无锈蚀情况;放泄管是否阻塞;放泄阀是否转动灵活。10.检查各处是否有渗水情况。第四十条 对新装、大修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启动时由锅炉班长负责,必须严格按烘炉、煮炉、点火升压和暖管与并汽的步骤进行。第四十一条 锅炉运行中,司炉工应定期检查以下内容:1.每小时巡回检查水位计(水位89、)、所有压力表、安全阀、排污阀、放泄管等是否正常。2.每2小时检查以下项目:排污装置、炉拱、引风机、鼓风机、风道、上水系统、电动机、电气线路、电气自动控制台、报警装置等是否正常;除渣机、炉排和电机是否有颤动声音,除渣机中有无大渣块;人孔、手孔、受压部件以及省煤器、闸阀是否有泄漏、变形等异常现象,温度表、压力表是否正常。3.每2小时还应检查炉膛内有无正压燃烧;4.每班应至少进行两次排污;水位表每班至少清洗一次;压力表弯管每班冲洗一次;5.每月应对安全阀进行一次手动排汽试验。第四十二条 运行中的锅炉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修、维护和试验,由机运科长、机电队长组织实施,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督查。1.每90、月对安全阀进行一次启跳试验(自动排汽试验);2.每月对锅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3.每月打开前烟箱及后部检查孔,及时清除烟道、烟箱积尘;4.每三个月对热水循环泵的轴承油脂更换一次;5.每月对炉排轴承、出渣机轴承油脂,补充、更换一次。6.每月对除尘器检查、清理一次。第四十三条 锅炉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定期检查、检修和检验,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机运科长和主管工程师协助实施,机电矿长负责检查、督查。检查、检修和测试报告必须分别报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审阅;检查、检修和测试中发现的问题,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落实处理。1.每年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一次检验(内部或外部检验);在采暖期进行一91、次锅炉技术性能测试;2.安全阀每半年校验一次;3.新锅炉安装投入使用后,应对水冷壁管的壁厚测试一次;使用满三年后,应测壁厚一次,以后每2年至少测壁厚一次。大修后必须测一次壁厚;4.对防雷、避雷设施、接地极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测定;5.各种电气保护,在每年雨季前整定、校验一次;6.各种安全、指示仪表,每年校验一次。第四十四条 每运行六个月或一个采暖季,应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副总工程师协助,对锅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修,主要内容应包括:1.对锅炉保温层、罩壳(外包皮)及锅炉底座每年至少防腐一次;2.进行内外部检查,检查浸压部分的焊缝、钢板内外无腐蚀现象;3.每年必须对锅炉炉拱进行一次全面检92、查、维护,更换破损的耐火砖、异型砖进行,清理残留的灰渣等;4.清除锅筒内部、水冷壁管内的水垢和泥渣,并用水清洗;清除水冷壁管及锅筒着火面烟灰、煤灰;5.每年拆开链轮炉排检查链轮、炉排片,炉排销轴、后滚筒法兰轴、支架上和底板上的摩擦条等处磨损情况,更换零部件;6.每年应拆检除尘器、抽芯检查电动机轴承并换油;7.对变速箱、引风机轴承、鼓风机和引风机电机每年拆开检查,清洗换油一次;8.对给水系统和软化系统每年大修一次,对水泵轴承每六个月清洗换油一次;9.对热水循环泵每六个月检修一次;高温区使用的电动机油脂三个月更换一次;低温区使用的电动机油脂每半年更换一次;10.每年对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彻底清扫检查,93、处理隐患,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校验整定;11.每年对供热管网维修保养一次,并做好保温工作。第四十五条 采暖期结束后的停炉及停炉保养由锅炉班长负责,机电队长负责督查。停炉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的次序进行;采暖季结束后停运的锅炉,应采用干法保养。第四十六条 各矿机运科锅炉应设专职人员、其它锅炉使用单位应设兼职技术人员负责锅炉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1.对司炉工、水质化验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2.参与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锅炉安全运行;4.传达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94、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装置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第四十七条 各种检查记录齐全、完整,填写清晰。每月由机电队主管技术员检查一次。锅炉房必须建立以下记录: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日常检修记录、干部上岗记录、巡回检查记录、保护试验记录、事故记录、水质化验记录。由区队主管技术员负责。第六章 地面供电系统第四十八条 矿井地面供电系统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由矿机运科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机运科长、机电队长认真组织实施。第四十九条 地面供电系统的各种设备及保护设施、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每月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落95、实一次,机电矿长负责督查。1.供电电源、设备及线路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2.主排水泵房、主通风机房等主要设备房实现双回路供电;3.电气保护完善,变压器与线路保护齐全;4.接地、防雷装置符合要求;5.6kV开关柜具有“五防”闭锁装置;6.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第五十条 地面供电系统必须定期做好以下检查、检修、检验工作,由机电队长组织实施,机运科长组织检查落实,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矿长负责每季度督查一次,并留有记录。1.矿井供电线路及供电设备能力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2.对所有6kV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在雨季前必须进行检查、检修(包括清灰等),并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交、直流96、耐压试验等);3.对主要供电电缆进行预防性试验(交、直流耐压试验等);4.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年整定、校验一次;5.对防雷、避雷设施每年雨季前做一次检查、试验;6.雨季前对所有的接地极检测、处理一遍;7.每年对矿井供电系统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测试一次,必要时应采取限制措施;8.雨季前对供电线路进行检查,并剪除沿线树枝及障碍物等;9.其他需要检修、检验的项目。第五十一条 变电所值班人员每班都应对变配电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并留有记录。由机电队长负责检查落实,机运科长负责督查,机电矿长不定期进行抽查。 1.开关柜的操作机构、隔离开关、真空断路器、互感器、五防功能、闭锁装置、照明、分合闸指示是否正确,是否97、与机构协调一致。2.各种仪器、仪表、信号指示是否正确;3.选择性高压接地保护装置是否能正常使用,动作灵敏可靠。必须坚持每日做一次试验;4.变压器油位、声音、振动、温度等是否正常;5.验电、放电、接地设施、绝缘用具等是否齐全,是否定期检验;6.母线、绝缘子、高压电缆、接线盒完好情况,接线是否紧固、螺栓是否齐全;7.架空线路线杆子、横担及附属设施完好情况;8.检查电容器应运行是否正常;9.避雷器有无损坏,有无放电痕迹;10.专用录音电话是否线路畅通、语音清晰;11.检查设备是否台台完好,有铭牌和标志牌;12.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护装置情况;13.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放置是否整齐、数量是否充足。第五十98、二条 雨季前的预防性试验报告,必须经机电副总工程师审阅并签批处理意见。影响安全运行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机电副矿长汇报,由机电副矿长组织有关人员讨论解决方案并落实。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第五十三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季度负责落实以下内容,并留有记录。1.严禁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2.重要设备供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3.各个危及安全的地点均要有安全防护装置。第五十四条 矿井地面供电系统图每季度由机运科主管技术员修改、填绘一次,由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第五十五条 各种运行、检查、检修记录齐全、完整,填写清晰。每月由机电队主管技术员检查一次;每季度由机运科长99、或机电矿长组织督查一次。第七章 井下供电系统第五十六条 井下供配电硐室、供电线路,供、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备完好标准电气设备防爆标准及供用电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七条 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责任到人,所有供配电硐室、供电线路,供、用电设备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实行包机制。矿机电队长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由机电队长认真组织实施。第五十八条 加强井下供电系统及各种保护装置的维护和管理,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修、试验制度。由机运科主管工程师制定,机运科长落实。第五十九条 下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100、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且安全性能检查合格。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检查细则”的规定执行。由机运科长组织实施,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督查一次,并留有记录。第六十条 井下供电系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规定,要有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信号等线路平面附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上述各图应符合规程的具体要求。由机运科主管工程师填绘,每季度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落实一次,并留有记录。第六十一条 井下变配电工、维修电工每天需检查如下部位及内容。每月由机运科长组织落实一次,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落实一次,并留有记录。1.电气设备如高爆开关、低爆开关、干式变压器等101、是否完好、有MA标志、铭牌和标志牌,参数齐全;2.小型电气设备每天有专职人员至少巡回检查1次,移动的小型电气设备每班至少巡回检查2次;3.高、低压电缆是否完好; 4.是否按规定运行各种保护装置、各种仪器、仪表、信号指示是否正确;5.验电、放电、接地装置、绝缘用具等是否齐全; 6.危及安全地方的安全防护装置情况;7.专用电话是否线路畅通、语音清晰;8.按要求填写设备运转日志、事故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等;9.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放置是否整齐、数量是否充足; 10.其它。第六十二条 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定期做好以下检查、检验、测试,由机运科长牵头组织,机电队长组织实施,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报机电副总签字,机运科102、存档。机电矿长负责督查。1.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每月检查一次;2.配电系统继电保护如短路、过流、无压释放装置等整定每季度校对一次,每半年检查一次,负荷变化时及时整定;3.低压馈电线上的检漏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远方试验每月一次;4.接地电网接地电阻每季度测试一次;5.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每半年测试一次;6.绝缘用具每年测试一次(绝缘手套、绝缘胶靴每半年测试一次);7.高压电缆泄漏、耐压试验每年测试一次;第六十三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填写各种检查、考核记录。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落实,并留有记录。第八章 防爆蓄电池电机车第六十四条 蓄电池电机车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矿运输103、区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包机制度要严密细致发生问题要严格按照包机制追究责任。第六十五条 当班司机或维修工每天需检查如下部位及内容。每月由运输区长组织落实一次,每季度由机运科长组织落实一次,并留有记录。1.机械系统的车架、轮对、轴承箱、减速箱、制动装置、撒砂装置和连接装置、警铃等;2.电气系统的电动机、控制器、插销连接器、照明、电源装置、蓄电池(箱)等;3.蓄电池的电解液、电池箱内氢气浓度等;4.减速箱内的油量。第六十六条 各项试验和记录存机运科,机运科长组织,由机电副总工程师落实,机电矿长负责督查,并留有记录。1.电机车年审,每年逐台进行一次;2.电机车制104、动距离试验:每年逐台进行一次;3.连接环拉力试验:每年逐台试验(2倍静拉力),有测试记录和报告;4.矿车插销拉力试验:每年逐台试验(2倍静拉力),有测试记录和报告;5.电动机等绝缘电阻每季度测试一次;6.电气设备每月由专职防爆电工检查一次。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为有效预防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及机电运输管理事故,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矿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 矿必须对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第三条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105、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财务、供应计划。第一章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掘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支柱(支架)初撑力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在控顶区内提前摘柱。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106、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七条 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和防倒器、支架连锁。对掘进巷道贯通要作好防止透水、防有害气体超限、防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崩坏设备、防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第八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九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第十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107、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沟、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第十一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第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第十三条 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第十四条 生产科要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第二章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井下所有采108、掘生产、安装、回收工作面的瓦斯每班至少检查3次。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 1 次瓦斯。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第十六条 瓦检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必须做到“手对手”、“口对口”,将当班检查地点的“一通三防”情况和遗留问题交接清楚,相互填写交接记录。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3.瓦斯检查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瓦斯检查记录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检手册、瓦斯调度台帐“三统一”。第十七条 瓦检员必须佩带光学瓦检仪,矿长、总工、副矿长、爆破工、生产业务科室管理人员109、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各施工单位区队长、技术员及施工单位相关副职和特殊工种等人员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第十八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第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在采掘前,必须对采掘面的瓦斯涌出量进行认真预测,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配备风量、采取相应的治理瓦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110、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0,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鹤煤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矿井风流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和鹤煤公司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预警断电值属于瓦斯超限。 (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1%的地点,瓦斯预警值111、0.7%,预警断电值0.8%。 (2)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为0.5%的地点,瓦斯预警值、预警断电值0.4%。(3)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0.5%时,实现预警。第二十三条 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进行封闭,并挂上警示牌。密闭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第三章 矿井水灾防治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矿井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第二十三条 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第二十四条 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进行“防、堵、疏、截、排”综合措施。第二十五条 地面防治水:1.低112、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5.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6.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第二十六条 井下防排水制度: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113、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2.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m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7)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第二十七条 井下探放水制度: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2.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3.114、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第四章 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 矿井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1.预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禁止烟火,不准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井口房和井下不准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如果确需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经相关单位批准,同时安排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作业地点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水、砂子、灭火器等消防物资,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纸张和布头等易燃物品必须集中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预115、防放炮引火。井下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需用含水炸药。严格执行放炮规定,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快、粉煤、炮药纸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炮眼和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预防摩擦生火;接线时必须使用接线盒,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线头”等现象,同时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机电硐室和皮带巷以及设备集中的地点应按规定备齐防火物资。预防火焰蔓116、延。井下应使用绝缘阻燃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2.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相连的地点必须砌碹。进风井筒和平硐由地面起向内延伸不小于20米的深度以及暖风机房、暖风道、主扇房、风硐以及井下各种硐室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或支护。3.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必须符合规定。4.进风井口和进风平硐都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能做到严密的遮盖井口,并易于关闭。此外,机电硐室也应装有防火门。5.矿井地面和井下都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施。井下消防即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上部水仓的积水。消防管路应每隔50117、米安装标准的三通阀门,以便使用。6.在工业场地、井口和井下各主要工作地点设置声、光兼备的火灾信号。第二十九条 矿井内因火灾事故的预防1.主要巷道布置在煤层内的,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2.合理的选择采矿方法,提高煤炭回采率,生产过程中要预防丢煤,同时要及时从工作面清除粉煤,并作好顶板管理工作。3.矿井通风系统要合理,做到及时调整工作面上下顺槽的通风压差,减少采空区漏风量,保证风路畅通,减少矿井的漏风率。4.封闭可能发火的地区,杜绝空气介入,防止煤层氧化。对于矿柱的裂缝,一般用泥浆堵塞其入口和出口,而对采空区除了堵塞裂缝外,还要在通达采空区的巷道口建立防火密闭并进118、行预防性灌浆,定期检查墙内的温度和CO浓度。5.根据矿井自身情况,矿井应建立黄泥灌浆、阻化剂、凝胶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系统,以增加矿井防灾抗灾能力。第三十条 矿井地面火灾事故的预防1.严格遵守有关工矿企业地面防火的规程要求,积极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在生产过程中加强防火检查、消除一切隐患,并随时做好防火技术措施的准备工作。2.在设计和建筑厂房时,必须遵守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火源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物质量要达到要求的耐火等级。在进行地面工业广场布置方案设计时,应当考虑地形和常年风向,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厂房建于其他厂房的下风侧,并且相临建筑物外墙之间应保持规定的防火距离。各建筑物之间还应设有通道,119、其宽度应能保证消防车畅通无阻。第三十一条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统,要按规程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及用品。第五章 矿井防尘安全预防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管理责任制。第三十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第三十四条 矿必须对尘毒等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为:1.粉尘作业地点,井下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每月测定一次;2.生产性粉尘中游离的Si0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一次。第三十五条 掘进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第三十六条 煤层干燥的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泡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120、尘措施。其他采煤面应采取水泡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第三十七条 喷射混泥土工作面:喷射应采用潮喷或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用品。第三十八条 井下煤仓、翻罐笼装车和其他转载地点以及地面煤厂,翻罐笼等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置捕尘器。井下所有的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第三十九条 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含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3。2.含1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和煤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3。第四十条 所有回采工作面严禁使用下行通风方式。第四十一条 保证通风构筑物的质量121、和正确选择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支护管理,防止大量漏风。第四十二条 加强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和风筒的维修,防止风筒大量漏风,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第四十三条 正确合理的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即不使瓦斯超限,又能创造良好的气候条件。第四十四条 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尘,是防止煤尘再次飞扬形成煤尘爆炸性的一项重要措施。第四十五条 所有的进风运输巷、采区回风巷、煤岩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煤仓上下口、流煤眼上下口、各转载点、煤巷横川、巷道维修、回棚处以及需要通风的其它辅助巷道均要敷设防尘管路。皮带运输巷每50m设一个三通闸阀,其它巷道每100m设一个122、三通闸阀。 第四十六条 主、干管直径不小于100mm,支管直径不小于40mm。主、干管为向多个分支供水的集中供水管路,支管为向一个用水地点供水的供水管路。主、干供水管路中每一采区、每一区段分支处必须设分总开关闸阀。 第四十七条 各供水地点必须有充足的供水水源,确保在正常生产用水的状态下,各用水地点的水量不小于6L/min、水压不小于0.4MPa,回采工作面顺槽口处的支管和掘进工作面巷口处的支管必须安装水压表。 第四十八条 规范防尘管路安装。管路离底板不小于300mm,跨巷道所架的管桥必须为同管径钢管,严禁用异径钢管或软管替代。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两巷所接的钢管距工作面不大于20m,其余部分要123、用直径不小于25mm的软管接至工作面。第四十九条 所有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拆除或更换供水管路,各施工生产单位要按规定加强供水管路、三通阀门的检查与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确保所有施工地点供水管路有足够的水量、水压。第五十条 井下进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道、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必须按规定设置封闭全断面的水幕;第五十一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两道封闭全断面的水幕,第一道水幕距迎头距离不超过50米,并在水幕处设置门式捕尘网;第二道距回风口不超过30米;第五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各安装两道水幕,上、下顺槽第一道水幕距工作面距离不超过50米,并在上顺槽水幕处设置门式捕尘网;上、下顺槽第二道水幕别分距回风口、124、进风口不超过30米;第六章 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预防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 矿井应有双回电源线路。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1.当任意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2.矿井的双回路电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3.正常下,如果采用一回路运行方式,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4.lO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5.矿进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第四十六条 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线路,并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2.主排水泵房;3.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4.主要通风机房;5.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房;125、6.抽放瓦斯泵。注:1、2、3要求: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4.5.6要求: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条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第四十七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登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3.照明、手持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4.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5.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低压126、电器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四十八条 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第四十九条 电气作业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第五十条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第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第五十二条 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第五十三条 每一矿井应备有地面127、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和负责人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第五十四条 矿井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第五十五条 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1.每一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2.三台以上电器设备(含三台)和高压电缆用高压连接器连接时。第五十六条 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1.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2.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线串联连接;3.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128、,以构成接地干线。4.无电缆金属外皮可以利用的,应另敷设接地干线。5.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6.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7.每一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8.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9.当高压系统的单项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A;10.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1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进行。第五十七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得人行道都应设有照明。第五十八条 在380220v的照明线路中,中性线不129、应装熔断器或开关。第五十九条 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不宜超过127v。第六十条 为防止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各矿井应实施电气设备入井证制度,入井证由机电防爆检查组办理。第六十一条 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1.工作执行信号;2.提升中断指示信号;3.提升种类信号;4.检修信号;5.事故信号;6.无联系电话时,应设有联系询问信号。第六十二条 编制与实施安全运输(行车、提升)的技术组织计划,应用系统工程理论解决运输薄弱环节。第六十三条 编制与实施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从技术上把住安全关。严禁不符合防爆规定的设备入库。130、第六十四条 修订与贯彻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在现场监督兑现,纠正违章作业,使规程落到实处。第六十五条 贯彻执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第六十六条 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试验、测定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技术结果报告;参与设备选型、改造和鉴定。第六十七条 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新技术。第六十八条 参与事故分析,制定技术防范措施。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为提高对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对突发事故进行安全、有效、迅速、有序地进行抢险救灾,最大限度的131、缩小事故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适用范围: 矿所属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如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适用本预案:1死亡事故;2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3与矿生产安全有关的其它事故。第二条 事故报告程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向调度室报告。调度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矿值班矿领导和矿长汇报,同时向公司调度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小时。事故汇报程序:事故现场人或知情人通知矿调度通知矿值、带班领导、矿长、公司调132、度通知书记、总工程师和各分管副矿长各业务副总、业务科室、生产单位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北监察分局或鹤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三条 事故报告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6.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第四条 为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十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工作的领导,与事故发生单位联系,组织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133、作。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预案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尽职尽责。当接到事故报告后,领导小组成员要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经组长同意,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第五条 为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救险和保护事故现场同时,迅速向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向公司调度进行汇报。(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前往事故现场,确定危险目标,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救工作和配合公司等上级部门开展工作。(三)矿各相关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做到有条不紊。第六条134、 由总工程师负责,副总师以上领导及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参与编制和审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条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必须保证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的损失。第八条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规定:1.必须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2.准备应急救援的物资,并在事故发生时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不利环境影响。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与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同步编写。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控制措施失效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抢救行动,以及针对可能随之引发的伤害和其他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应规定事135、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全过程,适用于矿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救援和处理。应急预案中应明确:应急救援组织、职责和人员的安排,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准备和平时的维护保养。在作业场所发生事故时,如何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的安排,其中应明确如何抢救,使用什么器材、设备。应明确内部和外部联系的方法、渠道,根据事故性质,制定在多少时间内由谁如何向公司上级和其他有关部门、需要通知有关的近邻及消防、救险、医疗等单位的联系方式。工作场所内全体人员如何疏散的要求。应急救援的方案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应急救援的演练,检验应急准备工作的能力。第十条 应急救援预案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1.目136、的;2.适用范围;3.引用的相关文件;4.应急准备: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联系电话,组员,指挥中心及电话;矿应急救援指挥流程图;急救工具、用具(列出急救的器材、名称)。5.应急响应:实现快速、准确、有序、有效的处置目标,报警、接警为应急响应的首要环节。其基本要求和内容如下:(1)事故现场人员的重要责任和义务之一是将事故发生情况以各种方式报告调度室。(2)要选择最快的通信方式和最近的地点报告现场事故情况,直拨调度室。(3)如调度电话无法使用,可选择其他有效的通信方式报告或传递事故信息。 (4)调度室要设立预警、事故告警专用电话,在调度台明显位置设立本单位、上级单位、矿山救援队伍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137、相关人员电话簿。 (5)要选派熟悉煤矿生产和安全的人员担任值班接警人员,接警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脱班和委托非值班人员代班。 (6)值班人员要具有高度工作责任感,较高的事故处理能力,十分熟悉现场情况,具有沉着、镇静、果断的素质。 (7)值班人员要熟悉预案中关于接警的程序和要求,完整、准确记录报警信息。 (8)值班人员要按照预案要求引导现场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9)值班后的信息报告要准确、快速,信息处理要规范、完整,要不断核实和统计现场灾情变化,补充灾难信息报告内容。 (10)发生事故后调度应立即报告矿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组织现场自救互救、应急避灾。根据灾情,请求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138、场。 (11)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0分钟内通知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和有关领导,根据事故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并在1小时内向鹤壁市政府、豫北分局、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汇报。第十一条预案应按演练计划定期组织人员演练。演练或事故发生后,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由调度负责,矿井每次演练结束后,要进行总结分析,进行改进。第十二条 对事故救援有功人员要及时进行奖励,对在救援事故中救援不力的人员要严肃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全奖惩制度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39、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用心做事”理念,切实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调动各级干部和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奖惩要与安全目标管理相结合,作为我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第二条 安全奖惩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运用经济、行政手段,体现重奖重罚。第三条 安全奖惩的对象为各科室、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奖励要按贡献大小,不搞平均主义。第四条 我矿员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以表彰、奖励或晋升工资。1.模范贯彻和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140、,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2.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3.抢救事故有功的。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5.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6.在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其它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处罚或追究行政、刑事责任。1.不及时排查、整改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隐患,造成事故或尘毒严重危害的。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141、故的。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4.由于设备不完善或作业环镜不安全发生事故的。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6.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7.对制止违章决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8.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或隐瞒事故真相,对责任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第六条 安检科负责安全奖罚的考核工作,劳资科负责审批,财务科负责奖金的发放和收缴罚款。第七条 安全奖惩严格按我矿有关文件落实,做到奖罚分明,及时兑现,充分发挥激励先进鞭142、策落后的效能。第八条 安检科对各单位的罚款(包括集体和个人的罚款)由财务科从该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转入矿安全帐户。对个人罚款必须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不得从单位奖金、工资中垫付。第九条 考核办法。1.矿对各单位实行“双基”建设考核奖励机制。奖励标准,严格按矿有关文件执行。2.对各单位 “双基”建设考核的分数作为发放奖励的依据。3.对各单位定有基准分,高于基准分则可以获得奖励,低于基准分则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矿“双基”考核办要认真考核,奖金发放要落实到人,班组奖金要公示。第十一条 具体奖惩根据鹤煤十矿2014年三项安全抵押金合并考核及兑现管理办法(鹤煤十安143、20143号)文件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入井人员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切实加强职工入、升井管理,有效提高副井提升能力,降低电耗,提高职工对入、升井时间观念的认识,使职工入、升井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职工入、升井管理制度: 第一条 运输区井口把钩人员负责升井人员的检身制度,安检科、调度室负责组织人员不定时对口井口检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井口检身人员和相关科室流动检查人员,要秉公执法,使用金属探测仪认真对出井人员进行检身。检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三条 所有出井人员必须自144、觉接受检身人员检身,对不配合检身的出井人员,罚款100元,对态度恶劣抗拒检身的出井人员罚款200元(由调度给予罚款),并住矿“三违”学习班。第四条 检身人员负责对出井人员是否佩戴矿灯进行检查,发现未佩戴矿灯者,要通知调度室,对未佩戴矿灯出井人员罚款100元;井口检身人员用金属探测仪对出井人员进行检身,发现出井人员私自携带违禁物品及公共财物、电缆铜线的,要及时通知保卫科,进行追查处理。第五条 出井人员交矿灯时,灯房管理人员负责对安装在矿灯上的人员定位仪进行检查,发现未带人员定位仪者,要及时通知信息科,由信息科对未带定位仪进行追查,确认私自去掉定位仪的人员罚款300元,并通知考勤室,取消当班入井工145、。 第六条 井口检身人员及相关科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推诿扯皮,切实做好对出井人员的检身工作,凡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矿将严肃追究责任。第七条 三班入井时间规定:八点班:早08:40点之前,四点班:下午16:30点之前,零点班:夜里00:30点之前,全部入井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晚下井,否则一经查出一人次罚单位50元,非跟班人员的队管理人员及科室陪检人员除外。第八条 原班升井制度,井下人员升井时要集中升井,每次人数不得少于10人,对个别不听把钩工指挥,强行上罐人员,一人罚款50元,并且住学习班,情节严重的交保卫科严肃处理。第九条 副井井上、下把钩工、信号工要切实负责,严格按规定执行,146、信号传递要及时、准确,不得故意拖延传点时间,否则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副井车房绞车司机,要精神集中、反应灵敏,接到传点后要及时开车,不得延误,否则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第十条 班中餐运送规定,福利科发班中餐时间为上午10:20点,下午18:20点,夜里02:20点,送馍工入井时间为上午10:30点,下午18:40点,夜里02:40点。集中下一罐,不得分散入井,否则每人次对运输区把钩工罚50元。如果送馍工不听把钩工指挥强行上罐,一人罚50元,情节严重的将交保卫科严肃处理,特殊情况由调度室负责另行通知班中餐发放时间和入井时间。第十一条 有特殊情况时,如个别单位生产中出现设备损坏、上级检查等原因,确需入147、升井的,由区队值班领导到调度申请,经调度同意后方可上下井,否则每人次对运输区和把钩工各罚款50元。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全举报制度为了加强十矿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148、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举报受理单位:十矿安检科。举报电话:2926961、2926960;内线:832;纪委举报电话:2926982鹤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327859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北监察分局:03923381300第四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矿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安检科负责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奖励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金额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3005000元的奖励。第五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一)举报采掘工作面、巷修作业地点、机械电气设149、备已被矿或上级责令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或运行的;(二)举报区队生产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特别是违背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安全规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三)举报隐瞒各类生产安全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的;(四)举报各类严重“三违”行为的;(五)举报安检员、防爆检查员、瓦检员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等现象的;(六)举报其它事项,经矿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第六条 安检科值班人员必须按照十矿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接听、记录;并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当天报安检科领导审核,并按领导安排150、及时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1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安全生产。第七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暑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检科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第八条 安检科对举报人的个人情况和举报的内容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严格管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对于因举报人按程序举报事实属实,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一经查151、实,由公安保卫部门严肃追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责任者,将给予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鹤煤十矿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举报详细时 间举报人姓 名举报人联系方式举报详细内容接待人何时汇报何领导落实情况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制度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转变干部作风,强化执行力,弘扬好风气,凝聚正能量,确保2014年各项奋斗目标的圆满完成,现对我矿领导下井带班相关制度规定如下:一、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协调指挥安全生产。矿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每月入井不少于10次152、。其它领导每月入井不少于8次,副总工程师以上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每月入井不少于15次,带班下井均不少于7次。矿带班下井领导要加强夜班指挥安全生产的力度,其中四点、零点班下井次数应不少于当月总带班下井次数的三分之一。矿每班安排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含副总工程师)带班,带班计划由矿调度室负责制定;各区(队)月初应统一安排本月队干部下井跟班计划,并分别报矿调度室、安检科和组干科备案;带班井下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个小时,其他入井在井下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个小时(陪检除外);带班地点视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而定,带班干部要亲临作业现场,与工人同上同下,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二、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干部应在井下指定地点153、交接班,有关键环节的应在施工现场交接班,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三、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调度室设立矿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本,对带班干部实行档案管理,调度人员要认真记录带班汇报情况。矿在更衣室设立带班下井检查隐患记录本,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升井后,要亲自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的路线、检查问题内容、处理情况、责令整改的部门时间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安检科负责每天把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并建档备查。四、带班下井公示制度1.154、每月前一周由调度室制定下月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带班排班表),并每天在矿调度室对当天带班人员情况进行公示。2.组干科月初要对上月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统计,并在矿工业广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规定下井带班次数(注明姓名和职务)和实际下井带班次数等内容。五、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凡干部带班不与工人同上同下或未现场交接班的给予免职处理;当月发现一次下井时间不足3小时或跟班时间不足8小时的,罚款500元,连续两次的给予免职处理;当月入井及带班按规定每少一次者罚款200元。六、带班下井举报制度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接受上级部门、职工及媒体监督举报,要在矿区醒目位置设立专门的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如发155、现公示内容不实,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可向有关部门检举。安全操作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我矿各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技能水平,使各工种岗位操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达到人人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实现作业零违章、操作零失误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各生产业务科室必须制定出所管业务范围内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没制度、没安全操作规程“双基”考核各扣2分,每缺一工种“双基”考核扣0.5分。第二条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否则“双基”考核扣2分,不完善“双基”考核扣1分,落实不到位“双基”考核扣13分。第三条 各单位由队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和职工认真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56、,做到培训有内容、学习有记录。安检科、培训科、劳资科不定期进行抽查,凡没组织、培训没内容或学习没记录一次“双基”考核扣0.5分。第四条 各单位岗位工必须经培训科组织考试合格并由培训科下发合格通知后方可上岗作业。否则每发现一人次考试不合格者上岗,对单位“双基”考核扣1分,对队长、支书、责任人“双基”考核各扣0.2分。第五条 每季度由培训科组织、各业务科室长负责对所管辖的区队各工种进行技术理论考试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实际操作技术比武,不按计划执行,对责任单位“双基”考核扣2分,对组织不到位责任人“双基”考核扣0.5分。第六条 对在矿、鹤煤公司、集团公司技术比武中取得前三名的单位和个人,在“双基”考157、核中,对单位分别加0.5分、1分和1.5分,对个人分别加1分、2分和3分。第七条 各单位要害车间、重要场所必须悬挂本工种流程作业技术操作规程。否则每缺少一种“双基”考核扣0.5分。第八条 各岗位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次扣责任单位“双基”1分。第九条 各岗位工必须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否则每提问一人次不会扣所在单位“双基”0.2分。第十条 各工种必须熟练掌握本工种的岗位描述和手指口述内容,否则每提问一人次不会扣所在单位“双基”0.2分,回答不全、不具体扣所在单位“双基”0.1分。第十一条 各工种人员作业时必须按章操作,否则按“三违”处理。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十矿各工种。第十三158、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豫政201140号)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和鹤煤公司文件精神,根据鹤煤十矿实际情况,制定鹤煤十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59、以下简称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各单位发生工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和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含机电特大事故,以下同)负有责任以及安全工作中出现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工作失职的区队、科室干部及人员。第三条 负有责任指负有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教育责任等。第四条 行政处分或处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级、免职、撤销职务、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 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责任干部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队长撤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党支部书记撤消党内职务处分,区队其160、他副职按责任划分,给予不低于行政记大过处分,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不低于降职处分,科室分管副职不低于记大过处分。冲销事故单位所有安全风险抵押金并重新缴纳。确属直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酿成的事故,干部给予撤职、工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性质严重者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分管矿领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处理。第六条 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事故,给予事故单位队长、支书、安全队长及主要责任干部撤职处分,区队其他副职按责任划分,给予不低于降职处分,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工人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按规定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矿领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冲销161、事故单位所有安全风险抵押金并重新缴纳。 第七条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时,给予事故单位的主要责任干部撤职处分;区队长不低于降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党支部书记降职处分;主管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确属直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酿成的事故,给与决策和指挥者以及违章人员降职、撤职或降级、开除留用处分;矿级领导按照鹤煤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冲销事故单位50%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第八条 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时,主要责任是干部的不低于记大过处分,是工人的不低于降一档工资一年的处分;队长、安全队长不低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不低于党内警告处分;冲销事故单位30%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第九162、条 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时,对主要事故责任责任人罚款1000元,队长、支书、安全队长各罚款800元,对单位“双基”考核扣5分。 第十条 发生1人重伤事故,给予单位队长、跟班干部、安全队长不低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党支部书记党内警告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降一档工资两年并罚款1000元;有连带的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元。第十一条 发生一次2人或累计2人重伤事故,给予单位跟班干部撤职处分;给予队长和党支部书记、安全队长不低于降职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工人)降一档工资两年并罚款1000元;有连带的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元;冲销事故单位40%的安全风险抵押金。第十二条 发生1人轻伤事故,给予现场跟班干163、部罚款1500元;队长、支书、安全队长各罚款1000元;事故主要责任人(工人)降一档工资一年并罚款1000元;连带责任人(工人)罚款800元。第十三条 发生一次2人以上轻伤责任事故的,按照重伤事故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井下单位发生轻伤以上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取消责任单位当月管理人员安全抵押金,当月“双基”考核不予及格。第十五条 地面单位发生同等级别事故时,对事故责任人比照井下单位提高一个档次处理。第十六条 因供应、后勤、劳资、组干、培训等部门不及时解决或供应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而发生事故或延误处理时机的,要比照上述规定追究供应、后勤、劳资、组干、培训等科室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七条 因16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失误,酿成重大隐患(未遂事故),直接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根据鹤煤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因个人严重“三违”引发的事故,根据“三违”者的归属,矿纪委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的教育责任,并比照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九条 因业务保安职责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失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业务科室和安检科的责任,并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包保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比照该条款执行。第二十条 凡是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一年内不能评先,不能升级,不能提职;降职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恢复原级别,处分期间降职必须降薪;受撤职处分的165、两年内不得任用任何行政职务,留用察看处分的三年内不得任用。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安检科如实汇报。凡迟报、少报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对单位及组织策划人员加重处罚和处分,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干、人事部门及时处理归档,纪委、安检科负责事后监督。第二十三条 对违犯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 凡未列入本制度的条款,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鹤煤十矿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166、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为切实做好员工培训工作,规范培训管理,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培训政策法规,全面提升员工安全素养和安全操作技能为目标,以落实培训责任、强化基础建设、提升培训质量、加强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培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教育培训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面向基层、责任明确、载体多样、保障有力、管理规范的教育培训体系,推动“人才强安”战略深入实施,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培训管理,全面提升员工专业素质和安全操作167、技能,促进我矿安全生产,构建和谐矿区,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52号)、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安检管201299号)文件精神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零理念”及“两调整,两提高”的要求,全面提升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第二条 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强力推进“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168、作业人员)、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全员安全知识培训,业务技术素质、实际操作技能提升培训,切实做好培训管理各项工作,服务和促进安全生产。第三条 矿属各单位适应本制度。第二章 培训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 培训的目标1.服务于我矿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计划,结合员工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提高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知感和认同度,推动我矿持续健康发展。2.提升员工岗位技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绩效。3.促进员工成长与发展,提高员工整体素质,确保我矿本质安全。第五条 培训原则1.按照“统一规划,归口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级、分类、分层组织实施培训,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培训理念,按需施教,学以致用169、,注重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2.学用结合原则。坚持理论学习与实操培训相结合,案例分析、补充知识与提高能力相结合。3. 全员培训与定向培训的原则。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级各类在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素质和业务技能。同时,定向培训关键岗位生产技术骨干和特种作业人员,形成我矿的核心安全生产技术团队。4.岗位培训与脱产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岗位培训要以老带新,以师带徒;脱产培训以公司安排和矿培训中心为主,开展培训工作。5.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实现培训内容规范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管理信息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构建培训管理体系。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矿170、成立员工培训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矿长 书记副组长:安全矿长成 员:副总以上矿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培训科,工作人员由组干科、劳资科、安检科、党委工作部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负责培训,并建立健全各项培训管理制度。2.建立矿、区队(车间)、班组三级培训管理体系,分级考核管理,各负其责。第七条 管理职责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拟定矿年度、月度培训计划,并进行年度、月度培训工作总结。2.组织实施全局性的培训项目。3.协助实施、监督、指导、考核各单位的培训项目。4.督查矿所属各单位的培训管理工作。5.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培训管理有关情况二机关科室、区队职责1.171、组干科负责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培训科协调配合实施。2.党委工作部负责员工企业文化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培训科协调配合实施。3.培训科负责职业技能、职业健康、素质提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搞好培训管理工作。4.强化落实“一把手”责任,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培训理念,各专业科室长、区队长为本专业、本单位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培训负总责。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172、任引发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章 员工培训的分类和内容第八条 矿将根据不同对象,分类确定培训内容及方式。一管理人员的培训1.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以把握矿发展战略、增强宏观驾驭能力和决策能力为主。2.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培训培训内容以转变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技能和本岗位应具备的知识技能为主;中层管理人员有培训本单位基层管理人员的义务。二岗位人员的培训1.培训内容以熟练掌握本岗位特征的工作内容、要求、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为主。重点抓好岗位技能培训,增强自我观察,自主保安能力,使员工盲目被动工作变为主动本质安全型工作。2.员工培训采用以岗位培训为主。生产岗位人员的岗位全程培训由173、本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实行手教手、口教口,以师带徒岗位培训。管理人员有培训和监督本单位生产岗位人员培训的义务。3.特种作业人员、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要求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并提前作好预知,按时进行培训、复训。三入职培训新进入矿或到领导岗位的员工,本单位或部门必须进行入职培训,以职业资格培训、安全资格培训、企业文化培训、企业规章制度培训、职工素质能力提升培训为主要内容,使员工尽快融入我矿。四岗前培训首次进入该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培训,以了解本岗位的工作内容、流程与程序、职责及相关岗位协作配合情况,使员工的工作理念与企业精神相融合。五岗位技能培训职业健康培训、质量标准化培训、应急预案培训174、等其它临时性应急培训也要结合实际纳入培训计划,按培训制度学习、考核。六专项、实操培训1各生产业务科室长、副总以上领导干部上讲台,坚持开展“多层次、小规模、专业化”培训,每季度要授课一次,解析安全案例,传授管理经验,交流工作体会,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2各区队队长、技师和具有中级技术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每月20日前要组织一次学习培训,亲自授课,并认真书写教案(讲稿),教案要有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并做好学习记录,参加学习人员要有签名。3进一步完善在线系统与实操基地的建设,提高职工计算机操作能力,提高培训效果,不断扩大实操基地的专业覆盖范围,各单位技师要在实操培训中加强指导,把实操培175、训真正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去,利用自身业务熟练的优势,充分发挥教练作用,提高员工操作技能。第五章 员工培训的组织管理第九条 培训需求分析。各单位要依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培训理念,对各工种进行摸底调查,实事求是地科学分析,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培训建议。第十条 制订培训方案。在明确培训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培训工作重点,给合单位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培训方案。同时根据各业务科室制定的培训要求,配合编制培训方案,制定详细的年度、月度培训计划,保证全员培训。其中,区(队)长、班组长每年必须参加脱产培训。第十一条 加强教学组织和学员考勤制度、考试考核管理1.建立教学管理制度:教师授课管理制度、学176、员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考试考核制度、实操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听课制度、鼓励员工学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培训效果评价制度等。2.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地点、授课教师等。3.所有脱产培训班每天课前、课后四点名,以原始点名册为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点名册。4.学员请假必须按程序进行。科(区、队)级管理人员培训期间请假需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其他人员培训期间请假由学员所在单位区队领导签字、培训科盖章后,交培训机构负责人批准。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5.学员因病不能上课,由医院出具证明。影响的天数和课程要补回,经过专项考核才能结业。请假超过培训时间三177、分之一的,不参与当期培训考核,可进入下期重新学习。6.理论考试实行单人单桌,实操考核根据学员掌握技能情况进行打分。7.发生试卷泄密事故,按保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8.同一工种不同时间考试,试题重复率不得大于30%。9.考试结束后试卷现场装订、密封,改卷人不得拆封试卷,试卷分数不得更改。确因改卷失误需更正分数者,必须由科长签字。10.矿设立考试违规、违纪举报电话(03922926915),允许学员举报各种作弊行为。凡举报属实者,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加强教师管理1.按照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内部培训师的作用,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178、按照内部培训师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对三级培训师进行评审、聘用和考核工作,调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到培训中心授课的积极性,解决师资力量紧缺问题。2.培训中心要有符合条件的专职理论教师和专职实操教师,被选聘的教师必需经过师资培训,持证上岗。3.兼职教师授课与职称评定挂钩,工程技术人员每年授课时数要达到10课时以上,才有条件进行职称评定。4.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认真备课,认真书写教案,认真授课,力争把抽象的问题具体化,把繁杂的问题简单化,使学员易于接受。5.每一期培训班结束后,培训机构要按教学评价办法组织学员对授课教师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授课酬金挂钩。各单位可建立教师评179、价结果与授课酬金挂钩方案。6.落实听课制度,督促授课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培训科长每月听课不得少于四次,其他人员每月听课不得少于八次,做好听课记录,并对教师授课优缺点进行反馈。第十三条 严格培训考核制度为使培训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培训工作上层次、上水平,由培训科牵头,组干科、安检科、党委工作部、劳资科参与,按鹤煤十矿员工培训考核办法(鹤壁煤电十培2010175号)要求,于每月下旬对各区队进行培训考核,按考核结果逐月兑现奖罚。1各生产区队、相关科室员工,必须按照培训计划要求全程参加各类培训,若不能参加的,需把原因写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培训科备查。如无故不参加培训者,对单位队长(科长)罚款200元,180、对于不能按期参加培训的人员,一律不许从事本工种工作。2各单位所有入井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发现一人次无证上岗或持证与岗位不符者,并立即停止工作,待岗培训。3区队班前30分钟讲安全、每周两小时安全技术学习培训要有培训计划、授课教案、学习记录。若发现有流于形式,应付检查、弄虚作假,每次罚值班人员及责任人每人100元。4.参加公司抽考人员,凡考试不及格者,按照鹤煤十矿员工培训考核办法处罚,同时对所在单位队长罚款200元。所有科室人员,凡考试不及格者,按照鹤煤十矿员工培训考核办法处罚,同时对所在单位科长每人次罚款200元。5参加各类培训、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员工给一次补考机会,若补考181、仍不及格将离岗培训,并对队长每人次罚款200元。6参加本矿各类培训期间,凡出现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0元,旷课罚款100元。7培训科人员对区队进行包队分工,对所包区队,学习记录、安全常识、应知应会、“两述法”进行抽查,每月不少于4次,并做好记录备查,每少一次罚款20元。8对培训方法有创新,取得培训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培训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第十四条 培训效果评估。1.教学过程评估。对20课时以上的脱产培训班应进行教学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过程、教材、时间安排、考核和培训管理,以及对组织培训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等。评估采用培训中或培训后向学员发放培训有效性评估表的形式,征询学182、员对培训工作的意见。2.教学效果评估。一是学员考核合格率作为教学效果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二是培训结束后1个月后,向学员所在单位下发培训效果反馈表,由学员所在单位对学员培训后的操作技能及安全技能进行评估。学员所在单位应对学员培训后的工作给出正确评价,及时反馈。3.分析评估结果,发扬优点,纠正不足。教学评估达不到预期效果和学员合格率低于60%的培训者,应对教学内容、方法、教师讲授、考试试卷等进行分析,找出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教学效果评估反馈不理想的培训,应与学员单位进行沟通,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第十五条 各类培训的审批程序1.矿内部组织的各类培训,由培训科根据培训计划规定的时间、范围183、内容等进行,各单位组织实施。2.由公司、矿统一安排的外出培训,参培人员须经公司、矿领导批准,并与公司、矿签订培训协议。第十六条 培训费用和待遇1.培训经费,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1.5%-2.5%提取职教经费,专款专用,不得少提或挪作他用。2.由矿统一安排的培训,本人取得合格证书后,其费用按矿有关规定报销;培训不合格者学费自理。3.员工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4.因个人原因要求辞职、调离公司、矿的员工,按鹤煤公司调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建立员工培训档案1.组干科、培训科负责建立本单位员工培训档案。2.档案材料包括培训人员登记表、培训内容、培训工种(184、岗位、职位),培训时间、培训成绩等内容。第六章 培训证书管理第十八条 我矿实行岗前培训制度,新员工入职、新上岗包括转岗及上岗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一般工种上岗合格证,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第十九条 特殊工种实行持特种人员操作证书上岗制度和职业准入制度。特种人员操作证书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培训合格后由有关部门颁发特种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职业资格准入条件,根据各岗位工作需要组织学习,统一报考,经职业技能鉴定主管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记入员工个人档案。第二十条 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符合资格准入条件,并按规定参加培训后持“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上岗。第二十一条 以上证书由组干科、培训科负责分类统一管理,员工持副证上岗备查。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培训考核文件精神,将各单位员工培训工作纳入我矿培训考核范围,使培训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培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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