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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77页
煤业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7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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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山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1284 2024-09-08 75页 382KB
1、煤业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及责任制第一节 公司成立“一通三防”工作领导组组 长:XXX副组长:XXX成 员:XXXXXXX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生产科负责设计、规划和管理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安检科对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履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下发纠正通知书,整改意见等。公司各矿要相应成立“一通三防”工作领导组。公司每季(矿每月)度由总工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研究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治、安全装备、2、人员配备等情况,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公司、矿所需的通风系统图、防尘管路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及矿所需的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表仪器管理牌板、安全监测管理牌板、测风记录等必须反映准确真实情况,各类图纸均应及时修改和补充,做到规范化,矿自用图纸每月补充一次,每季与公司交换一次,每种三份,以上主要报表和记录要及时上报。第二节 各级领导“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一、公司总经理(矿长)对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是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做好如下工作:(一)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机构,按实际需要配置“一通三防”人员;听取总工程师和业务主3、管部门对“一通三防”规划、计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保证“一通三防”技术措施所需人、财、物的落实,公司总经理每季度、矿长每月至少亲自主持召开一次防止“一通三防”等重大事故的安全办公会,研究、布置、检查落实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一通三防”问题和隐患。(二)矿长每天必须亲自审阅瓦斯报表和安全监测日报,并及时安排处理有关隐患;对矿井井下及井口20m范围内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履行审批权;负责制定每年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的矿井救灾演习;负责贯彻落实每年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工作。(三)公司总经理(矿长)外出,必须指定专人代理。二、公司(矿)总工程师在总经理4、(矿长 )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直接负责。(一)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设计,在组织编制生产建设规划时,重点把好“五关”,即设计关、生产布局关、措施审查关、隐患处理关、“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资金使用关。(二)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一通三防”新技术、新产品的科技攻关及推广引用工作。(三)公司每季,矿每月至少亲自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四)矿总工程师必须每日审阅通风瓦斯报表和安全监测日报,发现问题立即批示处理。(五)矿总工程师 负责组织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每季度要根据具体情修订一次。同时负责救灾演习、矿井反风演习、瓦斯及二氧化碳鉴定等技术5、业务工作。一旦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公司(矿)总工程师要协助矿长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三、各分管副总经理(副矿长),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有关“一通三防”工作和督促分管业务部(科室)做好“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的业务保安工作。(一)生产副总经理(生产副矿长)对采掘生产过程“一通三防”中的隐患处理负责。(二)安全副总经理(安全副矿长)对“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负监督检查责任。同时负责对防止重大事故的安全措施实施监督检查。(三)经营副总经理(经营副矿长)对“一通三防”所需资金、器材负责。(四)机电副矿长对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防爆性能及机电事故负责。(五)各级副总工程师在公司总工(矿总工)领导下6、对分管业务中有关“一通三防”的工作负技术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要对总工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四、各业务科室及各生产(施工)区队长都是本业务范围中或本队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对本部门业务或工作范围的有关“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负责。(一)各科长(矿科长)按照分工范围,对涉及有关“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要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对所承担的业务负第一责任。(二)各生产(施工)区队的队长,是本队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各区队的技术主管对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负技术管理责任。各班组的班组长对本组的作业现场的“一通三防”等业务保安负直接责任。第三节 各业务部门“一通三防”管理责任7、制一、生产科:负责公司的“一通三防”全面管理规划并做好以下工作:1、编制与实施“一通三防”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季、月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2、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计划,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一通三防”各种管理制度等。3、组织落实每年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方案、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等工作。组织公司每季的全面质量达标活动。4、负责公司涉及的安全生产的重大“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的处理方案、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等工作。5、与有关科室合作共同把涉及“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的大型机电设备、通风安全仪表仪器、地质资料图纸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等工作做好。二、调度室(一)要及时掌握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等重大安8、全隐患情况,并对主风机运转、局部通风机开停、瓦斯超限地点瓦斯积聚情况、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盲巷处理等关键工作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并做好跟踪调度记录三、安检科(一)监督检查“一通三防”规划、设计、规程、制度、措施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检查“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重大隐患的整改。(三)有权对安全措施不落实,存在严重“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的作业地点停止作业。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一通三防”事故和严重违反“一通三防”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查处理。四、企管科(一)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所需的物质和材料 ,优先规划、计划和保质保9、量供给。(二)要与生产科、安检科协调,按照生产需要确保安全生产中“一通三防”等安全工程所需、所求。五、机电科(一)对供电安全性,大型机电设备安全运转负责。(二)加强对矿井“四大件”运转维护和检查,确保安全供电和安全运转。(三)入井机电设备必须有机电部门的防爆合格证和性能合格证。(四)会同安监、通风、生产等部门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供电、设备运转防爆性能等情况,尤其是“一通三防”方面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等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六、业务保安责任制公司所属各矿,根据职能科室编制情况制定相应业务科室保安责任制,尤其必须制定完备的涉及“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的业务保安制,并报公司生产科、安检科备案。七、矿培训中心会10、同劳资部门加强对“一通三防”等各工种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确保从事涉及“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的工种,熟悉工作性质和意义。八、各种岗位责任制公司各矿要根据实际对涉及“一通三防”各工种制定完备的岗位责任制,必须含瓦检工、通风工、局部通风工、测尘测风工、监测工、仪器维修工、自救器发放工和维护工、防尘工、打眼放炮工、监测中心站值班员等工种。第二章 区域管理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煤矿“一通三防”事故,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指导区域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域公司所有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11、,区域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新调入通风部门的员工及相关专业的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本细则,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第三条 建立健全各级干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责任者,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各单位各级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一通三防”技术业务工作全面负责,负责“一通三防”各方面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审批。各单位副职对其分管系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四条 区域公司主管通风部门负责矿井通风、瓦斯、煤尘、抽放及防突技术业务工作。各矿生产科和通防队负责本矿的通风、瓦斯、煤尘、抽放、防突等日常工作。调度室负责监测系统及安全装备的管理12、使用、维修等工作。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公司每季、矿每月的通风系统审查制度;坚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瓦斯日报表和瓦斯监测日报表制度;坚持干部上岗检查瓦斯、煤尘制度;坚持公司、矿总工程师技术审批制度,按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制定审批各种设计、措施;坚持矿长每月召开“一通三防”办公会议制度;坚持安全质量达标制度。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职能部门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第七条 各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做到每季度修改。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矿井反风演习,反风演习计划报区域公13、司总工程师批准。第一节 矿井通风 一、 井下空气 第九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第101条中表2的要求。各矿所有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C以上,此项工作由各矿矿长和机电矿长负责。第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的同时每月进行一次温度测定。采掘工作面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通风部门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每次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副总,按月报区域公司主管部门。并按时填写通风日报和月报,通风月报在每月25日前必须报到区域公司主管部门。各矿每季度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制订配风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同一矿井中同一台主扇负担的范围,必须同14、一天测定其风量和温度,此项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第十一条 矿生产技术副总每年要组织通风部门全面检查、测定1次主扇装置漏风情况;当矿井、一翼、水平通风系统调整和主扇性能变化时,应随时测定主扇装置漏风情况,并根据测风结果上报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堵塞漏风,并做到有记录可查。第十二条 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入、回风巷及工作面;掘进局扇供风量、回风量、风筒出口风量,以及运输机巷、角联通风巷道、机电硐室、主要煤仓、尾排及专用排瓦斯巷、其它通风行人巷道等。第十三条 在主要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形状的永久测风站,并要有明显的标志,其它测风地点建立15、临时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小于4m,前后10m内没有拐弯和其它障碍。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要经常核定测风站的断面积、位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各矿负责通风部门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瓦检器由专人发放维修。主要负责领导或技术人员每月抽查1次,每次抽查的台数不少于10%,每季全面检查1次,并有记录可查。二、 通风系统第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可靠,具有较强的抗灾能力。1、通风系统运行参数合理(包括风量分配、备用风量、负压水柱、有效风量率、16、主扇效率等)。2、通风系统简单,通风设施可靠,风流稳定,易于控制。3、具有较强的抗灾能力,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便于抢险救灾。4、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必须有专人检查与维修,其巷道断面要保证设计断面。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失修的风巷必须及时进行恢复维修,维修要纳入月份生产计划中,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畅通无阻。如果阻力过大,应制定降阻方案,并实施。由总工程师负责。5、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17、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以上由总工程师和生产矿长负责。6、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由总工程师、生产矿长负责。第十六条 每一新建矿井、新水平或新采区必须编制通风设计,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执行。矿井每年的生产计划确定以后,各矿由总工程师负责及时制定通风计划,每年年终对矿井、采区核定一次通风能力,按实际供风量核定下一年矿井、采区的采、掘工作面数量和矿井产量,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按科学核定的产量和队组数量安排生产。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按供风量确定矿井产量,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18、风能力生产,并报区域公司。第十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1、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系统调整工作由矿总工程师统一安排布置。2、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系统调整由总工程师组织指挥。第十八条 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1、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回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2、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3、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19、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4、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严禁将其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5、专用回风巷不得兼作运输、敷设电缆、安设电气设备等其它用途。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第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1、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2、瓦斯重点工作面回风严禁串其它工作面,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确需串联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3、生20、产水平内严禁二次串联、多面串一面、一面串多面。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这种为构成通风系统而掘进巷道的回风,可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100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第二十条 有瓦斯涌出的矿井采煤面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由总工程师、生产矿长负责。21、第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进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1、沿空留巷必须保持原设计的规格和断面,防止巷道净断面缩小而产生过大阻力。2、沿空留巷的采区内,工作面应顺序开采,以防止出现孤岛煤柱,在沿采空区的一邦,都应采取煤矸渣混凝土护巷等堵漏措施,防止和减少采空区漏风。护巷墙体每平方米面积漏风量应低于0.02 m3/min。3、严禁利用停采线回风、老塘回风。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二十二条 各矿由总工程师负责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算及分析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要有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必须深入研究一次通风系统,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综合分析。通风系统运行参数符合下列要求:1、矿22、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主扇装置外部漏风率不超过5%,矿井总进风比应合理控制在100110%之间;2、矿井风量分配及井巷中风速符合规程及公司规定,矿井每一台主扇所供风区域必须有不小于10%的备用风量。第二十三条 矿井风流网络应严格限制形成角联通风系统。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尾巷均不得形成角联通风系统。进风巷中特别是溜子道、煤仓巷道、工作面等可能积聚瓦斯的巷道严禁形成角联通风系统。其它地点如形成角联通风系统,必须采取可靠的风流控制措施,保证角联巷道中风速不低于0.5m/s,并设有报警断电装置,但角联巷道内不得设风门。对角联巷道应每旬测定1次风量,每月至少进行1次分析研究,并根据主扇工况调23、节、季节性气候影响和采掘面调整造成的风量变化,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由总工程师及技术副总负责。第二十四条 井下涉及生产的调改风工程都必须由各矿通风部门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下达调改风通知单。根据调改风范围,通知单送矿调度室。通知单必须在调改风前3天下达。通知单要写明主要工程及事项。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二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停、开工工作,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通三防”验收,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现场验收。确保通风系统合理、风量符合规定、防尘系统健全,需上监测、抽放系统的必须上齐,由矿安检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经总工程师或安全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停、开工24、。第二十六条 进回风之间巷道严禁平面交叉。由总工程师负责。三、 通风设施第二十七条 通风设施按使用期限、用途分为永久性设施和临时性设施2种,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临时设施,如使用临时设施,期限不超1周。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二十八条 通风设施设置的地点必须合理、可靠,在采掘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永久密闭:(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米;(2)密闭前5米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3)密闭前5米内无杂物、积水、淤泥、电器设备;(4)密闭周边要掏槽,掏槽深度岩巷不小于0.3m,煤巷不小于0.5m(砌碹巷道要破碹后掏槽),见硬底硬邦与煤岩接实,并抹有25、不小于0.1m裙边;(5)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6)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7)隔爆密闭规格厚度不小于1m,四周掏槽0.5m,材料用混凝土灌注;(8)挡风墙按密闭标准施工,主要入、回风之间施工隔爆密闭。2、永久风门:(1)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通车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门间距不小于5m;(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装有联锁装置;(3)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4)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5)墙垛周边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26、3m。(6)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门要设底坎、电缆、管路孔要堵严。(7)风门前后5米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3、永久调节窗: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风窗内严禁穿过管线,风窗能调节,设说明牌; (2)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要设在上方,风窗的调节板要水平左右设置;(3)风窗前后5米巷道支架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4)设调节窗的墙体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0.3米。设在风门上的调节窗,其风门不漏风。4、临时设施:(1)无明显漏风;(2)必须坚固可靠;(3)有水的设反水池;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二十九条 通风设施施工原则是尽量减少设施。必须施工通风设施时,应按下列顺序设置:密27、闭调节窗人行门通车门。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三十条 两个矿井之间、采区之间、主要入回风之间需设置密闭时,必须设置隔爆密闭,隔爆密闭设计由总工程师负责,隔爆密闭施工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三十一条 井下主要风门都必须设置正反向风门,所有正向风门必须实现联锁。有监控系统的矿井应对主要风门开、关进行监控。主要通车门、掘进出车通车门必须实现联锁自动化,否则必须由生产单位设专人看管。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三十二条 如果封闭独头或废巷,必须撤出全部设备或铁器,如确需留有铁管及轨道,必须断开、进行掩埋,并由通风施工区队、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联合验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封闭。第三十三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28、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三十四条 密闭前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喷浆或抽放等方法处理。由总工程师、技术副总负责。第三十五条 隔爆密闭、防火门等主要通风设施施工前以及矿井、采区封闭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三十六条 开采突出危险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调节窗。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三十七条 通风设施施工完后,由调度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通风工程验收记录卡片,进行统一编号并注明设施的地点、位置、材料、规格、施工和竣工日期、施工负责人、验收人、验收日期等。第三十八29、条 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人员,必须对所有通风设施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有检查记录。第三十九条 栅栏的使用规定:1、设置栅栏的地点包括:无人工作巷道、专用排瓦斯巷、放炮贯通的巷道、密闭前等地点;2、栅栏上部应写“内有瓦斯禁止入内”或“对方放炮严禁入内”的危险警戒字样,未经通风部门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栅栏;3、栅栏应按巷道全宽设置,栅栏高度不得低于1.5m,栅栏要用木条、竹竿等材料制成,采用方格网形式,其横竖间隔不大于250250mm。栅栏中间留有高1m,宽450mm左右能打开的检查门,用铁丝固定在栅栏上。无水的密闭墙可只设测气孔,有水的要设翻水管。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第四十条 各单位必须30、建立健全全矿井通风设施区域负责管理制度,井下各种通风设施由矿指定队伍施工维修,制定损坏通风设施罚款赔偿制度。由总工程师负责。四、矿井主扇第四十一条 主扇停电检修前,必须制定井下通风瓦斯管理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主扇停电期间,所有入回风井都要有专人检查井口瓦斯和风流方向,并将记录资料整理后保存。由技术副总负责。第四十二条 主扇停电检修时,所有能够进入井下通道,都要设置栅栏,设专人警戒,禁止人员入内。如果进风大巷需要做其它工作时,要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四十三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严禁自然通风。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因特殊原因主要通风机需停运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31、意,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措施。擅自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要进行追查。1、新投产的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扇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建井期间可以安装1套主扇和1部备用电动机。2、矿机电部门每季至少检查1次主扇及电机状况。改变通风机性能(转数、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备案。3、新安装的主扇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机电部门,在主扇投产前进行试运转工作,并进行性能测定工作,并将测定结果上报公司。第四十四条 主扇必须由两条单独线路供电,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主扇要有停风报警装置,实现对主扇运转的监控。由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第四十五条 主扇停止运转期间,必须立即停止受停风影响地32、点的一切工作,切断其负担区域的一切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大巷中,由当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是否停产,工作人员是否撤到地面。启动备用主扇必须汇报矿调度室,并通知机电、通风部门。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由总工程师负责。第四十六条 主扇的反风设施和防爆门的漏风状况,由机电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主扇的反风设施每季度检查1次,防爆门每半年检查1次。第四十七条 防爆门的安装使用规定:1、立井防爆门在主扇停止运转时,能自动开启,斜井防爆门能人工轻易开启,使矿井迅速进入自然风压状态;2、矿井发生瓦斯、煤尘爆炸时,防爆门被冲开后能用人工迅速准确复位;3、斜井防爆门不得兼作行人门;33、4、斜井防爆门在反风状态下,必须使用常设专用手动强制机构关闭压紧。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第四十八条 通风机因故单风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单风机运行时间在1周之内,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1周的必须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四十九条 全矿井、区域停送电工作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配合,负责具体工作。五、 风量计算第五十条 生产矿井需用风量,按各工作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与整体计算两种方法进行,但必须取其中最大值。第五十一条 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工作地点分别计算时,采取由里向外计算方法,矿井需要风量是各工作面场所所需风量的总和乘以矿井通风系数。(34、一)矿井总风量其计算公式归纳为:Q总=(Q采+Q掘+Q备+Q硐+Q其它)*K矿通式中:Q总生产矿井需要风量,m3/min;Q采采煤工作面和备工作面需要总风量,m3/min;Q掘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其它除采煤、掘进和硐室以外的其它地点需要风量总和,如煤仓、专用巷等形成独立系统的地点,m3/min;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抽出式取1.151.2,压入式取1.251.3 )。矿井通风系数,根据现场实际资料统计计算选取,其统计计算方法如下: K =K产*K瓦*K备*K漏*K基1、矿井产量不均衡系数(K产)是指生产矿井由于各种因素引起的产量变化35、,继而引起矿井瓦斯涌出量等因素的变化,而影响供风量的变化,低瓦斯矿井选用,在实际统计中应取K产=月平均最高日产量/年平均日产量。2、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K瓦)是指正常生产条件下(在没有特殊瓦斯涌出,开采水平没有变化,产量和生产规模均衡时)矿井瓦斯涌出量月平均最大值和矿井瓦斯涌出量年平均值之比。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用同样方法计算。3、漏风系数(K漏)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其风量允许有一定的漏损,因此要考虑其备用量,按矿井有效风量率的倒数计算。K漏=矿井总进风量年平均值/矿井有效风量年平均值。4、备用工作面风量系数(K备)备用工作面风量系数,按实际备用工作面供风量进行统计。K备=矿井有效风36、量/矿井有效风量-备用面有效风量。5、基建用风系数(K基)有些矿井在生产期间,有新水平延伸或改扩建工程,或矿井有间断的基建工程,矿井风量应考虑基建用风量。基建用风系数按实际基建独立用风统计。K基=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基建有效风量。由总工程师负责。(二)采煤工作面的需要风量每个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和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1、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或瓦斯涌出量(用瓦斯涌出量计算,采用高瓦斯计算公式)确定需要风量,其计算公式为:Q采=Q基本K采高K采面长K温 (m3/min)式中: Q采采煤37、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m3/min;Q基本=60工作面控顶距工作面实际采高70%适宜风速(不小于1.0m/s);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调整系数。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采 高2.02.02.52.55.0及放顶煤面系数(K采高)1.01.11.5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回采工作面长度(m)80150150200200长度调整系数(K采长)1.01.01.31.31.5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与对应风速调整系数回采工作面空气温度/采煤工作面风速(m/s)配风调整系数(K温)201.01.38、0020231.01.51.001.1023261.51.81.101.2526281.82.51.251.428302.53.01.41.62、高瓦斯矿井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1的要求计算: (m3/min)式中:Q采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q采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平均绝对涌出量,m3/min;KCH4采面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时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和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3、按工作面温度选择适宜的风速进行计算: (m3/min)式中:V39、采采煤工作面风速,m/s;S采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4、按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每人供风4m3/min:Q采4N (m3/min);每千克炸药供风25m3/min(硝酸铵炸药):Q采25A (m3/min);式中:N工作面最多人数,人;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5、按风速进行验算:600.25SQ采300.对旋200对旋250对旋00注:风量必须满足瓦斯等各项要求且不少于本表数。高瓦斯工作面要使用对旋式局扇采取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应按其局部通风机的功率在表选配风量。(四)井下硐室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来计算:Q硐=Q硐1+Q硐2+40、Q硐3+.+Q硐n式中:Q硐所有独立通风硐室风量总和,m3/min;Q硐1、Q硐2、Q硐3、Q硐n不同独立供风硐室风量,m3/min。矿井井下不同硐室配风原则:井下爆炸材料库配风必须保证每小时4次换气量Q库=4V/60=0.07V (m3/min)式中:Q库 井下爆炸材料库需要风量,m3/min;V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体积,m3;井下充电室应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小于0.5%计算风量。Q火的经验配风量为:大型火药库100150m3/min中、小型火药库(包括发放硐室)80120m3/min。其它机电硐室可按经验配风,一般:充电硐室100250 m3/min;采区绞车房及变电硐室5080 m3/min41、。机电硐室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硐室内设备的降温要求进行配风。选取硐室风量,须保证机电硐室温度不超过30,其他硐室温度不超过26。(五)其它井巷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其他巷道用风量的总和计算:Q其他=Q其1+Q其2+Q其3+.+Q其n (m3/min);式中:Q其1、Q其2、Q其3、.、Q其n各其他井巷风量,m3/min。按瓦斯涌出量计算:Q其i=100 qCH4K其通 (m3/min);式中:Q其i第i个其他井巷实际用风量,m3/min;qCH4第i个其他井巷最大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K其通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21.3;100其他井巷中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所换算的常数。按其风42、速验算:Q其i600.15S其i (m3/min);架线电机车巷中的风速验算:Q其他架线机车601.0S其I (m3/min);式中:S其i第i个其他井巷断面,m2。第五十二条 其余有关规定说明(一)采掘硐室和其它所需风量均指独立供风的风量。(二)备用采面及收作后尚未封闭工作面的供风量按瓦斯、气温、风速进行计算,且不小于正常生产工作面的50%计算。特殊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定。(三)大断面巷道全断面一次起爆炸药量较多而供风量无法满足要求时,工作人员应全部撤至新鲜风流中,待炮烟吹散后再进入工作地点。第五十三条 生产矿井需风量按整体计算的方法计算时,根据下列公式进行计算:1、低瓦斯矿井,以工作面能有良好43、的气候条件为供风依据。Q总=T*A*K式中:Q总生产矿井需要的总风量,m3/min; A矿井平均日产一吨煤的配风量,m3/min/t,取1.25。T矿井最大日产量,tK矿井通风系数,取1.51.9,多风井取大值,单一风井取小值。2、高瓦斯矿井,按总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75%的要求计算。Q总=0.09269q相*T*K,m3/min式中:q相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3/t; T矿井平均日产量,t K矿井通风系数,1.72.1。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五十四条 生产矿井需要风量若采用按整体计算的矿井风量或矿井实际进风量超过计算的风量时,各矿通风系统、采区、掘进工作面等的风量分配,以分别计算的风量为44、基础,对各个所需风量的工作面按比例分配。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人员、稀释排除瓦斯和调节气温的需要。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及老塘风作业。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五十五条 矿井每年生产计划确定后,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并严格按照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第二节局部通风管理第五十六条 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扇、和风筒的安装、使用等项规定。采取局扇串并联等非常规措施供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五十七条 局扇安装前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当全风压风量大于局扇吸进风量,并保证局扇入、回风流之间巷道最低风速不低于规程第一百零一条45、之规定,方可安装。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五十八条 安装、使用局扇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按措施规定的安装位置(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型号,正确安装风机。(二)局部通风机要有足够的全风压供风量,且保证风机吸风口以里巷道的风速不低于0.15m/s,严禁发生循环风。(三)局部通风机要吊挂(或稳装)平稳、设备齐全,风罩、整流器高压部压有衬垫,不漏风,离地高大于0.3m,有消音罩,且明确责任人。(四)采用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倒台,一路电源接风机专用线,另一路可接生产电源。高突掘进工作面可接入两路专用线,与生产电源分开。(五)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46、锁”。(六)风筒直径要符合要求,平直吊挂,逢环必吊,拐弯处设弯头,异径风筒要设过渡节,严禁一台风机向两个正在施工的掘进头供风;严禁使用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无论哪一台局部通风机停风,都必须执行风电闭锁。(七)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距离:煤巷不大于5,岩巷及半煤岩巷810m,各矿要根据实际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距离。风筒末端必须设置风筒圈,并用铁丝吊挂牢固。一般风筒吊挂高度距巷道底板不小于1.5m。(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筒接头漏风、风筒破口必须及时粘补,风筒出风口风量必须满足使用要求,柔性风筒百米漏风率必须符合下表要求。柔性风筒百米漏47、风率的规定通风距离m2002005005001000100020002000L100 %1510321.5以上由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负责。第五十九条 掘进开口之前必须安装好局扇和风筒,局扇不启动不允许开口,上、下山开口10米内拐弯必须使用防炮崩弯头。由总工程师负责。第六十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扇同时向1个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扇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用2台局扇供风时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符合规程规定。第六十一条 局扇不得随意停风,因检修等原因需停局扇,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排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停风前,48、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瓦检员警戒。第六十二条 盲巷管理有关规定:1、掘进巷道施工中途不得停工,必须送到位,如确需停工,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且不得停风。2、井下所有掘进面盲巷口必须备有全断面标准栅栏,栅栏标明“停风区禁止入内”字样。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封闭时必须撤出全部电器设备及掩埋、断开风水管和轨道。由总工程师负责。3、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进行作业。由总工程师负责。第六十三条 凡未经批准无计划停开局扇,每发现1次局扇停电、停风事故,调度室必须如实登记、汇报,必须49、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安检、采区、机电等部门进行追查。第六十四条 瓦检员必须经常检查局扇运转情况,发现局扇循环,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生产技术科通风技术人员立即处理。局扇附近瓦斯达0.5时停止局扇运转。第六十五条 不得在掘进局部通风系统内开口、拉底、挑顶,如确需开口、拉底、挑顶,必须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措施要可靠,落实要到位。第六十六条 严禁局扇采煤。否则要停产整改,并追究矿长、总工程师的责任。第三节巷道贯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相距20米前,综掘巷道与贯通巷道相距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采区和通风部门。报告内容包括50、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固性以及水文地质等情况。由总工程师负责。第六十八条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机电、监测等有关部门联合会审,充分考虑贯通前、贯通中、贯通后的有关事宜。应提前施工好的通风设施必须在贯通前完成,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贯通时必须由一名矿级领导现场统一指挥,要加强贯通对头的通风、瓦斯、积水检查和管理工作;贯通时,生产科长到现场,贯通后,立即按通风设计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保证有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积聚,待通风系统稳定后,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恢复其它工作。51、第六十九条掘进巷道在贯通已密闭的瓦斯尾巷,已采区、老窑时,必须探明情况,制定排放瓦斯、积水等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排除巷道积水时,必须制定防止瓦斯积聚和瓦斯串入其它工作面的措施。第七十条贯通必须在白班进行。由生产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第七十一条 贯通时的安全措施内容包括:接近贯通巷道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预防瓦斯、水,调整通风系统等方面的技术措施,并附有调整通风系统前后图纸。制定安全撤出机电设备路线、位置及改变系统时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及相应的安全措施,要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人员职责明确。此外还包括应急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七十二条施工区队接到巷道贯通通知书后,必须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52、准备工作,通风调度必须掌握每班贯通距离(瓦检员必须写实贯通距离)情况,并填写在通风调度日报表上,生产技术科必须编制专门的调整通风系统措施。内容包括:1、因调整通风系统而影响区域必须停电撤人,并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2、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3、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包括设施种类、规格、位置、施工时间等,并提前做好有关准备;4、必须明确贯通后局扇停开负责人;5、制定通讯联系办法及具体要求。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七十三条 当两条掘进巷道(对掘或相交)53、施工时,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米,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另一个工作面必须停止一切工作,撤出所有作业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同时按规定检查瓦斯,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立即处理。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七十四条 对即将贯通时的放炮管理规定:1、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由班长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2、每次放炮前,停工面不得停风,在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设置栅栏和专人警戒;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3、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和班长必须检查双方工作面供风情况、瓦斯浓度、煤尘、顶板、支护和54、有无瞎炮等安全状况,待一切正常后,方可进行下一次放炮;4、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时两个工作面人员都必须撤出;5、必须打探眼,探眼浓度不小于循环进度的2.5倍,不准一次贯通全断面。以上由总工程师和生产矿长负责。第七十五条生产采区的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矿井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不得新增联络巷。如确需施工时,在贯通前必须完成永久设施,严禁使用临时设施,受影响区域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第七十六条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贯通,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小于5米。由总工程师及生产矿长负责。第四节 矿井瓦斯管理与检查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55、定第七十七条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成立鉴定小组,鉴定本着“谁鉴定、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各矿统一在每年7月份进行,鉴定日期在上、中、下旬中适当的时间测定。第七十八条 所需的仪表由通风区选择质量好而又准确的仪表。各种鉴定报表根据省统一表样由各矿自备。第七十九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成划分为:1、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2、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56、。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井即为突出矿井。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第八十条 执行规程134条规定,低瓦斯矿井中相对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第八十一条 矿井必须开展瓦斯预测预报及时收集和整理有关瓦斯方面的资料,并上图。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和各煤层瓦斯梯度计算,根据预测结果制定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矿井瓦斯涌出量梯度计算:矿井瓦斯涌出量梯度是深度与相对涌出量的比值。即:瓦斯涌出量梯度为a=H2-H1/2-2式中:a 瓦斯涌出量梯度,m/(m357、/t)H2、H1瓦斯带内的两个已采深度,m2、2对应于H2、H1深度的相对瓦斯涌出量,m3/t1、瓦斯等级鉴定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相对瓦斯涌出量。2、鉴定区域的回采产量达到该区域总产量的60%以上。3、测量工作应在交接班2小时生产正常时进行,测量地点均应在确定区域内测风站进行。4、鉴定工作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二、瓦斯管理1、放炮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实行“三人放炮制“,瓦检员与放炮员必须在同一区域内工作。严禁出现假检、漏检和瓦检员空班现象。2、掘进工作面严禁掐风筒,风筒出口距工作面不准超过5米,必须使用防炮崩风筒,长度不得低于9米。放炮员、班组长必须佩带并使用便58、携。3、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炮泥、水炮泥,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高瓦斯工作面及全煤上山面必须正向装药。4、监测探头必须按规定位置悬挂,炮后必须及时前移。严禁包蒙探头,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上隅角和掘进工作面严禁放糊炮、明炮及明火放炮。6、严禁局部通风机循环,严禁不合理串联风,特殊情况由区域公司总工程师审批。7、掘进工作面贯通时,矿主管掘进领导、通风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跟班贯通,贯通施工必须在八点班进行。8、严禁局扇采煤,严禁一机供多头。9、安、瓦检员必须现场写实,并有写实记录。第八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59、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和煤层厚度小于0.8m的保护层的采煤面,经抽放(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以下时,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但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2、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 3、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第八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8m2 以上,经抽放(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60、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下一条规定时,制定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下列规定:1、工作面风流控制可靠;2、专用排瓦斯巷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3、专用排瓦斯巷风流风速不得低于0.5m/s;4、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5、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6、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电61、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7、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第八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第八十五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米的62、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第八十六条 局部瓦斯管理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专用排瓦斯巷除外),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2、采煤工作面风流划定距煤壁、顶底200mm和采空的切线顶线为界的采煤工作面的风流。在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及一段未放顶的空间至煤壁线的范围内空间,都按采煤工作面风流处理。采煤面上隅角(采煤工作面应以软帮切顶线计算,切顶线以里按采空区管理;上隅角检查以切顶线距顶板0.2米,距上帮0.2米,CH4浓度1.5为准,但CH4浓度达到1,263、0米范围内不得打眼或爆破。)采煤面回风口周围瓦斯浓度1%以上为瓦斯超限,附近20m内停止与处理瓦斯无关的工作,及时处理。3、回采工作面结束,工作面回收支柱,回收地点回风流瓦斯必须低于1%,回收要有通风管理防冶瓦斯措施,并设专职瓦检员检查各处瓦斯,超过规定时,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4、采煤机,掘进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瓦检员不在场不准开机,开机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5、瓦检员应随时检查采煤机、掘进机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发现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只有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开机。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第八十七条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64、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米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构造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第八十八条 井下瓦检点的设置和检查次数按照公司技术管理规范第三篇第三章第二节瓦斯检查汇报制度执行。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三、瓦斯排放第八十九条 矿井停送电和排放瓦斯工作由矿技术副总负责,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协助进行。第九十条 主扇停电检修前必须制定井下通风、瓦斯管理的专项措施和排瓦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主扇65、停电检修时,设专人在能够进入井下的通道内设警戒,禁止人员入内。利用主扇排除瓦斯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进行,有两名瓦检员在主扇进风混合口处测瓦斯,其它人员不准入井,主扇入口处的瓦斯不准超过1%,只有在付井防爆门关闭后,主扇出口处与瓦斯浓度低于1%时,通风其它瓦检人员方可入井,低于0.75%时其它人员方可入井。第九十一条 巷道中瓦斯浓度低于3%的采掘面、瓦斯积聚地点由生产技术科长、班组长和瓦检员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排放。巷道中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排放,生产技术科领导现场指挥。第九十二条 必须限量排放,严禁一风吹。排出的瓦斯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66、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1.5%。此项工作由现场负责人负责。第九十三条 排放瓦斯前,必须切断排放瓦斯风流所经过巷道(包括被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面)中的电器设备电源,设断电人。此项工作由机电矿长负责。第九十四条 在所有能进入排瓦斯风流所经巷道的入口处均应设置警戒,与排瓦斯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警戒区,禁止人员入内;设警戒人。此项工作由区域施工队长负责。第九十五条 串联的两个掘进面排放瓦斯时,按照先进风后回风原则,进行排放,严禁2 台风机同时排放。此项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九十六条 瓦斯排放完毕后,指定专人检查排放巷道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电器设备完好,方可恢复其它工作。此项工作由通风67、主管部门负责。第九十七条 排放瓦斯情况,每月上报公司。第五节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一、一般规定第九十八条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以防止突出措施为主,同时有避免人身事故的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应包括:1、突出危险性预测;2、防治突出措施;3、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4、安全防护措施。此项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第九十九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成立防突专业小组,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防治突出的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工作,编制年度防治突出计划,检查防治突出工作面的执行情况,掌握突出动态,填写突出卡片,积累突出资料,绘制突出地质图,总结分析突出情况,并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由总工程68、师负责。第一百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应购置相关的设备。第一百零一条 突出矿井的地测部门要及时提供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资料(包括冲涮带、软煤分层厚度、煤层硬度系数等),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零二条 矿总工程师要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根据“四位一体”的防突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防治突出措施,报区域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或拒绝执行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第一百零三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治突出计划。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零四条 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突出的69、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并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零五条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设备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的防爆检查,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严禁使用失爆设备。由机电矿长负责。二、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一百零六条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可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第一百零七条 在无突出危险区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第一百零八条 在突出威胁区域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70、区域改划为突出危险区。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零九条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第一百一十条 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首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在经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才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每执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后,应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仍必须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2次为无突出危险,该工作面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71、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保证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由总工程师负责。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掘进与回采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由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发生突出预兆时,瓦检员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通风值班区长和防突小组专职技术人员对于突出要亲临现场或亲自接受瓦检员对于突出情况汇报,并提出紧急处理措施。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突出危险区沿煤层掘进的工72、作面必须打超前排瓦斯钻孔,并做到:1、钻孔个数不得小于3个,要在工作面呈扇形布置,靠两帮的钻孔要影响至巷道断面轮廊线外;2、每次打超前钻孔深度不得小于30m;3、钻孔超前工作面距离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5米以上;4、要加强支护质量;5、钻孔施工过程中,钻机附近要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控制风流瓦斯浓度在1%以下。以上由生产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一十六条 突出掘进工作面要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放炮期间切断工作面全风压以里所有电器设备电源,人员撤至防突门外新鲜风流或避难硐室。由采区当班队长负责。第一百一十七条 突出掘进工作面应设三个监测探头,分别设在工作面、回风、中间(距工作面100米)73、,放炮期间当中间探头瓦斯浓度达到3%时,切断风机电源。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一十八条 突出回采面放炮前,必须切断工作面和回风巷电器设备电源,将人员撤至进风巷50m以外的新鲜风流中。由采区当班队长负责。第一百一十九条 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进风侧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防突门。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二十条 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回风道要有牢固的栅栏门。放炮、割煤时无关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禁止其它工作,除瓦检员、救护队员外,其它人员不准入内。只有在停止放炮、割煤时,方可进入进行其它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平巷时,可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前探支架、水力冲74、孔或其它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超前钻孔,预抽瓦斯等防治突出措施,并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二十三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可采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金属骨架或其它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二十四条 突出煤层中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和隔离式自救器。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二十五条 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设和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准开采。监测部门75、要按规定进行维修和调试,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移动或停用。四、 关于石门揭煤的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 石门揭煤1、探明煤层赋存情况及预测突出危险在石门工作面掘进距煤层10米(垂距)之前,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岩层不小于0.5米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20米(垂距)之前,必须在石门断面轮廓线外5米范围的煤层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并保证确切地掌握煤层位置、厚度、倾角的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等。突出预测孔可以与前探钻孔并用,也可以单独布孔,但两孔的见煤点间距不得小于米。2、通风要求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加强控制通风风76、流设施的措施。3、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石门掘进工作面与煤层之间必须保持一定厚度的安全岩柱,安全岩柱的尺寸应根据防突措施的要求、岩石的性质、煤层倾角等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3米。采用震动放炮措施时,石门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垂距是:急倾斜煤层2米,倾斜和缓倾斜煤层1.5米,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当增加垂距。为了防止石门误穿突出煤层,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5米(垂距)时,应当在石门工作面顶(底)部两侧打三个直径为42毫米的超前钻孔,其超前距不得小于2米。为了防止岩巷误穿突出煤层,当岩巷煤层不足5米(垂距)时,必须及时采取探测措施,确定突出煤层赋存情况,以保证岩柱厚度不小于2米(垂距)。4、揭穿突出煤层的防77、突措施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是在安全岩柱的保护下缓慢地释放煤体及围岩的突出潜能,达到预防突出的目的。石门防突的范围主要包括石门断面内及其周边的煤体,通常可采用以钻孔为主的防突措施使煤体卸压和排放瓦斯。石门周边的控制范围也应根据煤层厚度、煤层突出危险性确定。当石门工作面揭穿厚度小于0.3米的突出煤层时,可不采取防突措施,允许直接用震动放炮揭穿煤层。以上由总工程师、生产矿长负责。抽放瓦斯有足够的抽放时间(3个月)在石门周边外3-5米以内范围布孔可根据煤层透气性系数和允许抽放的时间确定钻孔间距,一般为2-3米,均匀布孔排放钻孔有足够的排放时间3个月在距石门3-5米内范围布孔可根据煤层透气性系数和允许排放的78、时间确定钻孔间距,一般为1-2米第六节 安全监测及安全仪器一、一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矿主管监测部门负责本矿安全监测及安全装备的维护、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矿主管监测部门安全装备发放站负责装备发放工作。安全装备(便携瓦检器、光干瓦检器、自救器)必须实行集中管理,集中发放,集中维修。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矿监控中心机房、监测设备及安全装备维修室、安全装备发放室、设备及材料库房等工作场所,必须做到场所干净卫生,物品摆放归类、整齐。第一百三十条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并上墙。管理制度包括:1、监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2、定期检修制度;3、定期调试制度;79、4、安全装备管理制度;5、监测值班制度;6、监测设备操作规程。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矿监测科必须配备传真机,各井口监测室必须配备汇报电话。第一百三十二条 所有测点定义要标识所在井口,所在采区及其采掘面的片层,还要标识对应的井下作业队组,做到井上定义内容与井下现场一致。此项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及监测主管技术员负责。第一百三十三条 各矿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80、台,一台备用。由总工程师负责。二、安装、使用和维护第一百三十四条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及被控开关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还必须绘制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建立使用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制。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三十五条 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由矿机电矿长批准后送监测部门执行。申请单位为装置的安设提供电源及断电条件,如果条件不具备,申请单位的机电部门汇报机电矿长给以安排解决。监测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装置的安装调试和81、维护工作,使用单位机电人员负责电源及控制两线的接通,在进行连接操作时必须有监测人员现场监护。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与监测装置或监测电源线、控制线等关联的防爆开关均由使用单位的机电人员维护,严禁失爆。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机电部门与监测部门共同处理。任何人不能改动控制线或使用其他手段使被控开关控制失效,失去断电、复电功能。 检修与监控设备有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监控设备运行时,须由检修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机电矿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方可进行。井下电气设备检修期间监测工要有专人现场看护,检修完毕由检修单位机电人员送电,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82、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第一百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全煤、半煤上山和串联风地点开工前必须完成监测装置的安设;新开口的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应先安装工作面探头,当工作面距回风口达到15米增设回风探头。由总工程师负责监督执行。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测装置入井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经过24小时以上试运行方可下井安装。 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各项指标调试并进行断电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使用。由监测部门负责。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控装置供电电源应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监测分站应设专用电源开关,便于检修和保证供电。监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83、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第一百四十条 监测设备要统一编号、上架,并落实责任人实行挂牌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 矿监测部门负责人要安排监测工每天对监控设备及联接电缆、接线盒等检查一遍,并对传感器进行校对,填好巡检记录。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装置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处理。传感器故障处理时间不能超过4小时,线路故障不超过6小时,分站故障不超过8小时,故障处理期间要有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四十三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每7天(符合AQ1029-2007监控管理新规范的每10天84、)必须用标准气样和空气对甲烷传感器的灵敏度、零点进行校正,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高低浓瓦斯传感器进行高低浓转换试验。在对甲烷传感器校气之前,必须向公司监控中心及禹州煤炭局监测中心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校对时间及地点。由监测主管科长负责。第一百四十四条 每周要对后备电源进行一次放电,放电时间要根据电池容量及所带负荷自行确定。并检查交直流转换情况。由监测主管科长负责。第一百四十五条 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要升井全面检修,要对设备进行防爆及干燥处理,对本电源各种参数进行测试,对电路板各接口的牢固性进行检查。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四十六条 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矿井监测装置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85、后,严禁立即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或自动复电。当瓦斯超限时,一旦断电装置失灵不能断电时,井下值班电工必须手动切断被控开关电源。甲烷超限断电试验应由使用单位机电人员和监测工配合作业,监测工负责调试甲烷传感器,使用单位机电人员负责操作防爆电器设备,试验完成后由监测工升井做好记录。由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协调解决,并对全矿所有甲烷超限断电测试点建立相关的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测装置由所在采区和瓦检员共同负责保管及使用。探头到位由使用单位班组长负责,瓦检员监督。放炮期间在瓦检员的监护下,由采掘班组长、放炮员采取保护措施,放炮后重新予以正确悬挂。第一百86、四十八条 瓦检员在每次检查瓦斯时也要与传感器进行核对,发现传感器超过规定误差值要通知调度,由调度通知监测负责人安排监测工及时调整。第一百四十九条 各矿要建立瓦斯超限汇报制度,当机房值班员监测到瓦斯超过报警规定值后,要严格按汇报制度逐级汇报,必须汇报给监测主管科长、通风主管部门、矿调度,由调度通知通风主管部门,矿值班领导或总工程师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报上一级网络中心。矿监测机房值班员对采煤上隅角瓦斯要认真监测,发现上隅角瓦斯浓度1.5%时,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及通风、监测等部门有关人员,由矿调度室通知矿值班领导或总工程师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原因及处理结果上报区域公司调度室监测中心。 第一百五87、十条 中心站值班员还要随时掌握主扇开停状况,井下局部通风机开停状况,井下主要风门开关状态,发现主扇或井下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门处于打开状态要及时汇报监测主管科长、矿调度,由矿调度通知矿值班领导或总工程师进行处理,中心站微机值班员要认真仔细做好机房相关记录。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以下违章行为或管理不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以严厉处罚:1、井下包蒙瓦斯传感器或人为调低瓦斯传感器的数值,以及将瓦斯传感器放置在底板或风筒漏风破口处; 2、对瓦斯超限事故隐瞒或迟报、将真实超限汇报成监测设备故障;3、在瓦斯传感器或其它种类传感器报警过程中擅自删除报警测点的、人为中断联网的;4、各矿中心监测机房无人值机脱岗的;588、随意中断与公司联网的或因无计划停电且停电时间中断超过10分钟的;6、一处作业地点24小时内,瓦斯误报警次数超过5次,每次超过一分钟的;7、一处作业地点24小时内,设备、线路故障次数超过3次的;8、已经安装使用的传感器(包括上隅角瓦斯传感器)没有正确定义或不同监测主机联网的;9、应安装瓦斯传感器的井下作业地点没有设置瓦斯传感器的;10、处理监测设备故障已经超过规定处理时间但仍然存在问题的。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测日报表每日必须按时报矿,并由矿长、总工程师签阅后存档,监测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均需保存不少于2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安全监控应建立以89、下牌板、报表、记录:1、安全监控设备及仪表台帐(并建立设备、仪表管理牌板上墙);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包括定期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瓦斯超限汇报记录;8、安全监控日报表;9、报警断电记录月报;10、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1、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12、监测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图纸每月上报)。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五十四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装置和零配件。安全装备的备用量不少于20%。三、传感器的设置第一百五十五条 传感器的安装与设置:(一)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90、布置在巷道的上方,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该巷道顶板要坚固、无淋水,否则,应增加防护措施。在有风筒的巷道中,安装位置为风筒另一帮,严禁悬挂在风筒出口和风筒漏风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1)T0为上隅角甲烷传感器,T1为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断电范围为进风巷、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2)T2为回采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其报警91、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3)若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或用于监测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瓦斯时,则必须在进风巷布置甲烷传感器T3,其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进风巷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4)T4为回采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布置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其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进风巷、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92、备。 2、采用非正规采煤方式采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如图T5 、T7为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6 、T8为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和回风巷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3、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1)T1为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2)T2为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93、度1.0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3)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其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如下图:(4)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安装: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1和T2,配置同掘进工作面传感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配置同T2。4、机电硐室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如下图:其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机电硐室94、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5、装煤点和运输巷道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如下图:其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运输巷道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其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井下瓦斯抽放泵站室内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CH4。设置在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的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抽放瓦斯泵。(95、二)其他传感器设置1、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2、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的上方,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一氧化碳传感器应设置在风流稳定、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与新鲜空气混合均匀的位置,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报警浓度0.0024CO。传感器除用于环境监测外,还可用于自燃发火预测,自燃发火可根据每天一氧化碳平均值的增量来预测,若增量为正,则具有自燃发火的可能。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的传感器以及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96、回风巷安装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安装位置、报警浓度同上。3、温度传感器应布置在风流稳定段巷道的上方,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报警值为30。温度传感器除用于环境监测外,还可用于自燃发火预测,自燃发火可根据每天温度平均值的增量来预测,若增量为正,则具有自燃发火的可能。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五十六条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必须在进风口35米处安设甲烷传感器。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五十七条 瓦斯抽放站室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97、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压力传感器及温度传感器。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排出口下风侧栅栏外要安设甲烷传感器。由总工程师负责。四、监测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监测网络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由各矿主管监测部门负责。第一百五十九条 矿主管监测部门应管理好本单位各井口监测联网设备,禁止更改各种联网配置参数或进行其他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操作。第一百六十条 联网设备必须由UPS稳压电源供电,定期对联网设备除尘,严禁直接用市电供电。第一百六十一条 各矿要自备病毒检测软件,对监测系统主机及网络计算机要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定期软件维护。第一百六十二条 各矿主管监测部门应对本矿内监测网络98、传输光纤定期进行寻查和维护。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测网桥传输设备及传输铁塔属网络传输骨干设备,监测人员必须每天接班前对其检测巡查。五、安全仪器管理与使用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矿要制定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的责任,并严格执行。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六十五条 安全仪器配备标准:矿领导、工程技术人员、采掘队长、班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及回风巷道的压风工、绞车工、溜子工、机车司机等单独作业的工种入井时必须携带便携瓦检器。通风区队长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器或光学瓦检器,瓦检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检器和便携瓦检器。入井人员全部随身携带自救器。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六十六条 各矿培训部门99、要对安全仪器的使用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建立档案,每个下井人员必须达到熟练使用自救器。第一百六十七条 自救器的发放要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采取集中进行发放,不允许采用个人保管的办法。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六十八条 安全仪器在发放前要认真检查,失效、失爆、失灵、超差等不符合要求的仪器严禁入井。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六十九条 化学氧自救器每月要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主管监测部门应有检查记录。光干瓦检器每半个月进行检查药品一次,并按编号做好记录,药品不合格或失效立即更换。第一百七十条 便携每7天调校( 按AQ6202-2006新标准生产的仪器每10天) 一次,并按编号做好记录。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以保证100、仪器的正常使用。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的零点及电压值,不合格禁止发放。使用人员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由主管监测部门负责。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发放站要控制好便携的充电时间,严格按说明书进行操作,发现故障后由矿监测专业维修人员负责维修维护。六、仪器仪表鉴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需要鉴定的仪器仪表包括:光学瓦检器、便携瓦检器和风表。光学瓦检器、便携瓦检器每年鉴定一次,风表半年鉴定一次。在用仪器仪表鉴定率应达100%。七、安全监控设备的报废(含安全装备)第一百七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或更新。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101、设备原价80%以上;3、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5、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设备。第一百七十四条 安全装备报废,由矿主管设备的领导组织监测、设备供应、机电及财务等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第七节 粉尘防治一、 管理制度第一百七十五条 各矿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总工程师负责制定具体的防治煤尘措施,矿长负责组织落实。各分公司要建立以矿长为首,总工程师负全责的综合防尘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区域,并建立严格的管理检查工作制度,技术副总协助总工程师制定严格的综合防尘、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和管102、理制度,总工程师负责防尘制度和措施具体落实,各矿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综合防尘工作。做到:区域(包括井下生产区域和非生产区域)、时间、责任人三落实,必须建立健全防尘专业队伍,配足防尘专业人员,(每年底将下年综合防尘措施及管理制度上报公司)。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采区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对冬季无采暖设施或采暖设施不能保证正常供水消尘的矿井,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不健全的矿井及工作面,防尘制度不落实有煤尘堆积等隐患一律停产整顿,供水方式均应采用静压;特殊情况下需采用动压供水时必须制定防止出现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确保24小时不间断供水)。水池不得小于200m3,洒水系统不得少于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防尘103、用水均应过滤,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悬浮物的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七十七条 井下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每隔100m安设三通阀门,胶带运输巷每隔50m安设三通阀门。并制定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由机电矿长负责。第一百七十八条 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道应设净化水幕,各放煤口、卸载点、转载点等下风侧设喷雾。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七十九条 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每月冲洗一次积尘,并保证不得有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104、。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八十条 各矿应配备专职测尘员,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1、总粉尘:井下作业场所(包括能产生粉尘的任何非作业场所)每月测定2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2、呼吸性粉尘: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它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一次,定点呼吸性粉尘每月测定一次。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每次测得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审阅,每月上报公司。4、选择粉尘测点位置的原则是布置在尘源的下风侧,粉尘扩散均匀的呼吸带。每月将测定结果上报通风处。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八十一条 各矿每旬至少检查105、一次防尘系统、防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和拖欠地点、数量使用及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矿设检查记录)。每月将拖欠防尘、隔爆设施的整改规划上报公司,并严格落实补欠计划拖欠未补完相关区域停止作业。由总工程师负责。二、采煤工作面粉尘防治第一百八十二条 煤层厚度1.3米以上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采煤矿长负责此项工作实施及落实,总工程师负责监督执行。注水系统要设压力表、流量表、逐日统计注水量及各项参数。由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八十三条 采煤上、下巷防尘管路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0m,每隔100m设三通阀门,胶带运输巷每隔50m设三通阀门,此项工作由生产矿长负责;进、回风净化水幕距上、下出口不得超过30m。由总工程106、师负责。第一百八十四条 工作面进、回风巷定期清洗粉尘。由生产矿长负责。第一百八十五条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由生产矿长负责。第一百八十六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如果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严禁生产。由生产矿长负责。三、掘进工作面粉尘防治第一百八十七条 防尘管路距工作面迎头不得超过50m,每隔100m设三通阀门。由生产矿长负责。第一百八十八条 湿式钻眼、装煤、岩洒水,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放炮前后必须冲洗工作面20m范围内巷壁,其余巷道定期冲洗。由生产矿长负责。第一百八十九条 放炮喷雾器距工作面迎头不107、得超过30m,射程不得低于20m。风机前设进风净化水幕,回风净化水幕距工作面迎头不得超过50m,封闭全断面。由总工程师负责。四、隔爆设施第一百九十条 隔爆设施采用水棚,采用的水槽必须使用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厂家生产的水槽。第一百九十一条 主隔爆水棚设置地点:矿井的两翼、相临的采区、相临的煤层之间的运输及入、回风大巷。辅助隔爆水棚设置地点: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煤层中掘进回风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及瓦斯重点掘进回风巷道。主要隔爆水棚的用水量不小于400L/m2,棚区长度不小于30m。辅助隔爆水棚的用水量不小于200 L/m2,棚区长度不小于20m。首列水棚距工作面保持6108、0200m。水棚与巷道交岔口、转弯处、风门距离不得小于50m。水棚排间距为1.23.0m,距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的空隙不小于100mm,距轨道面不小于1.8m,保持同一高度,棚区内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隔爆设施要挂牌管理,标明地点、断面、数量、容积、总水量、棚区长度、负责人等,以上由总工程师负责。第八节 防灭火第一百九十二条 所有生产矿井必须由总工程师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和制度,井下各水平井底车场或主运巷建立消防材料库,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由矿长负责确定(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第一百九十三条 进风井筒和各水平井底车场连接处,采区之109、间运输大巷必须设有两道防火铁门,保持完好可靠,矿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检查一次。第一百九十四条 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的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执行规程第223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 井下移动变电站、机电硐室、抽放泵室(站)、火药库、材料库、井底车场都要备有灭火器材(灭火器、沙箱),其数量要在灾害预防计划中明确规定。由机电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九十六条 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皮带,风筒和电缆。由机电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九十七条 标有有效期的灭火器材必须按时更换。由机电矿长负责。第一百九十八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110、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制定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以上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第一百九十九条 每季度应由矿长负责安排主管人员组织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有记录可查。第二百条 严禁放炮器和矿灯失爆入井,严格建立矿井检身制度,严禁带烟火入井和井下吸烟。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111、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由安全矿长、机电矿长负责。第九节 通风内业管理第二百零一条 各矿要建立由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负责,生产技术科技术室具体实施的工作体系。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室、资料柜,实现资料的集中统一管理。第二百零二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建立通风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操作规程,生产技术科监测科(队)管理制度。2、制定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保管、维修、保养制度。3.建立各级干部“一通三防”责任制,并以文件形式下发。4、认真执行总工程师月审查通风系统制度,并形成纪要。5、制定各级干部上岗检查瓦斯煤尘制度。6、通风部门每月要有工作计划和总结。7、制定消防尘管理制度。8、编制年度安112、全技措计划及长远规划。9、编制综合治理瓦斯、煤尘规划。10、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瓦检员、调度员、测风员、班组长、监测工、抽放泵司机),定期开展培训,每次培训都要考核,有记录可查并做到持证上岗。第二百零三条 有“五图、二板、七记录、五台帐”,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各矿视实际情况,按省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注:五图: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防尘消防系统图、瓦斯抽放图、监测系统图。二板:局部通风管理板、通风仪器仪表管理板。七记录: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区(科)值班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注浆记录、煤层注水记录、测风记录。五台帐:通风调度台帐、通风设施管理台帐、防灭火管理台帐、矿井瓦斯涌出台113、帐、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台帐。第二百零四条 各种报表准确及时上报:通风、瓦斯、防尘、监测、抽放月报,通风系统审查表,年度瓦斯鉴定报告。第二百零五条 各项安全技术措施齐全。1、通风系统调整措施,其中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要包括贯通通知单和贯通措施。2、排放瓦斯措施。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季度修改措施。4、串联风措施。5、重点面管理措施。6、其它应制定的措施。第二百零六条 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时应包括如下内容: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必须有瓦斯地质说明,明确说明本层和上下层间距,瓦斯地质情况,定性或定量地提出瓦斯地质参数或特征,分析本层和临近层瓦斯地质特征、瓦斯赋存区域特征、来源、赋存含量及回采与瓦斯关114、系。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合理确定通风方法,绘制通风系统示意图、防尘系统示意图和避灾路线图。掘进作业规程中还应注明通风设施施工位置及施工要求,隔爆水棚、监测设备安装地点等,由矿总工程师监督执行通风设计内容。第三章 “一通三防”考核细则 一、检查工作安排“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每月9号为专项检查日,每月不低于1次抽查。检查工作由公司“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和生产科通风技术人员组成,矿总工程师和技术副总同时参与陪检。二、检查标准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依据,结合自己实际情况进行安全检查。三、要求及措施1、检查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115、严查细查,尽最大努力将隐患消灭在现场,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2、检查工作要严格要求,严格标准,严格“三大规程”规定。检查工作严禁走过场、流形式,严禁弄虚作假、寻私舞弊,严禁人情检查,严禁无中生有。3、对于每次检查出的问题必须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罚。4、各单位无能力整改处理的隐患,单位必须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公司主管领导,同时另行制定措施,但在隐患未消除前,矿井不得生产。四、考核及奖励办法(一)考核办法根据检查结果对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按照业务范围实行百分考核,检查的标准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对于检查项目中缺省的内容,不检查不记分。考核满分100分。1、根据检查结果,各大项均116、达90分及以上为一级矿井,达85分及以上为二级矿井,达80分及以上为三级矿井。2、检查大项中,检查大项的最低分为矿井的定级分。 (二)奖罚办法1、奖罚办法采取月度考核,季度兑现奖罚的办法:a、考核得分90分以上,对总工及矿长奖500元,对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奖励300元;b、考核得分85分以上,对总工及矿长奖300元,对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奖励200元;c、考核得分80分以上,不奖不罚;d、考核得分80分, 对总工及矿长罚500元,对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罚300元。2、对于不定期抽查存在的问题反复整改、反复出现2次以上(含2次),按照200元/次对矿井分管业务直接领导及矿长进行罚款。3、当月无任何“一通三防”事故,奖励领导小组及检查人员300-1000元。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任何管理单位。本制度未做出具体规定的条款、问题,或与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文件不一致的,以规程、标准为准,本制度与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其他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部委颁布规程、规定执行。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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