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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集团公司矿井瓦斯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77页)
煤业集团公司矿井瓦斯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7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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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上传人:t*** 编号:901802 2024-03-19 76页 217.93KB
1、煤业集团公司矿井瓦斯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总则 1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4(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4(二)通风仿真系统管理制度 8(三)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9(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1(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3(六)综掘工作面除尘风机管理制度15二、矿井瓦斯管理制度16(一)瓦斯超限追查、约谈制度16(二)瓦斯检查制度17(三)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19(四)瓦斯报表审批制度20(五)瓦斯排放制度21三、矿井防突管理制度22四、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26(一)瓦斯抽采管理制度26(二2、)地面永久抽采泵站管理制度31(三)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管理制度33五、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35(一)安全监控管理制度35(二)瓦斯短信预警管理制度41(三)安全监控联网管理制度42六、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43(一)矿井消防火系统管理制度43(二)采煤工作面防灭火管理制度46(三)巷道及其他地点防灭火管理制度50(四)束管监测管理制度51七、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53八、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57九、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60十、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62十一、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63十二、矿井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64十三、矿山救护管理制度66总则1. 为进一步强化“一通三防”管理,确保XX集团3、公司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一通三防”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2. XX集团公司所属各矿、矿建公司、煤层气公司、救护大队和供电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3.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一通三防”专业队伍。4. “一通三防”工作要从设计源头抓起,各单位在编制采区或工作面设计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优先考虑“一通三防”工作,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中,通风、防火、防治瓦斯、防尘、防突、防冲、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内容必须在总体设计中分项说明,防突、防冲、瓦斯抽采、防火内容必须有专项设计。对需要布置的各种巷道、硐室要设计齐全,包4、括专用回风道、专用瓦斯抽采巷、专用防火巷等。需要修改设计时,必须按原设计审批程序重新审批。要选择合理的回采工艺,防止采空区遗留浮煤。5. 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各矿根据瓦斯地质图编制工程设计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瓦斯地质分析研究及瓦斯预测预报工作。对于采掘工作面地质变化情况要及时预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根据采掘进度、瓦斯地质变化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瓦斯地质图。6. 矿井采掘工作面要有施工动态图,以采掘工作面设计图为底图,每天进行跟踪。采煤工作面施工动态图包括推进度、地质构造、钻孔施工布置及参数、消防火工程施工、各种埋管位置和各种通风设施位置以及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等;突出煤层掘进施工动态图包括5、预测地质构造、地应力集中区、掘进进度、超前探孔布置、突出参数测试位置、防突措施参数及主要数据、安全防护设施和通风设施以及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等;非突出煤层掘进施工动态图包括预测地质构造、地应力集中区、掘进进度、超前探孔布置和通风设施以及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等。采掘工作面没有施工动态图的一处对通风副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跟踪不及时每缺一项对防突科长(保安区长)罚款100元。7. 矿井必须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的规定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采区及采煤工作面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井下各地点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超限作业。否则,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按事故进行6、追查。8. 采煤工作面投入生产前,要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通风处组织验收“一通三防”各项工程(包括2个钻场的抽采钻孔)。未经验收或工程未完工严禁生产。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擅自开工生产的对生产矿长罚款2000元。9. 瓦斯抽采泵、局部通风机等“一通三防”的备用设备必须达到能正常使用的状态;待用的制氮机必须处于完好状态,随时可以运转。违反本条款,对分管矿领导罚款1000元,对责任区(队)长罚款500元。10. 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严禁作业,如发现人为因素使断电值、断电范围与有关规定不符,按重大未遂事故处理。11. 各矿要建立健全安全可靠的消防火系统(充填注浆、注氮),要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加7、强矿井内因火灾的管理,加强预测预报和取样化验分析工作,要正确分析,采取得力措施,及时解决问题。12. 各矿必须负责外委施工工程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13. 井上、下所有“一通三防”工程施工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贯彻实施。14. 矿井发生灾变时,严禁擅自改变通风系统,抽采系统保持原来状态,需改变时,必须经救灾指挥部批准。15. 本管理制度从XX年1月1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XX集团公司。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6.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8、施进行处理,并汇报通风处。违反本条款,每次罚款500元。17. 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在一周内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违反本条款,每次罚款500元。18. 矿井主要通风机改变运行参数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通知通风处。主要通风机切换时,矿调度统一指挥,井下作业人员按规定时间撤到进风巷中,切断采掘工作面电源。违反本条款,每次罚款200元。19. 因停电等原因,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必须有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主要通9、风机停止运转,由矿安监处长按事故组织追查,追查报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20. 矿井通风负压要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要求,否则必须采取降阻措施。 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21.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每季度至少测定一次,并做好记录。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违反本条款,每次罚款1000元。22. 矿井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煤工作面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风量测定。违反本条款,每次罚款100元。23. 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要用风地点实测风量必须大于计划风量,采煤工作面实测风量不得大于计划风量的10%。每发现一处实10、测风量不大于计划风量,罚款1000元;采煤工作面实测风量大于计划风量的10%,罚款500元。24. 矿井巷道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风速不符合规定,要立即进行处理。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2000元。25. 矿井、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有效断面积不得低于设计断面积的80%。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5002000元。26.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在调风设施的下风侧,防止局部通风机停机时造成通风系统不稳定。违反本条款,对分管矿领导罚款1000元,对防突科科长、保安区区长各罚款200元。27. 反风设施检查必须由分管机电、通风的矿领导主持,通风、机电、安监、救护部门参加,并有记录可查。违反11、本条款,每次罚款500元。28. 禁止立眼作为采区、采面主要进、回风通路,特殊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掘进需要独立通风的可临时采用立眼回风,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使用立眼回风的,立眼断面积在3m2以上。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29.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0元。30. 无论“采串采”、“采串掘”12、“掘串掘”、“掘串采”等何种串联通风方式,都不得超过一次,都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在被串工作面的进风流中安设瓦斯断电装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采用“掘串采”的通风方式,只有在为构成新采区通风系统而掘进的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方可采用“掘串采”通风方式,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改为独立通风。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0元。31. 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且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32. 矿技术负责人每月必须巡查矿井通风系统,重点是矿13、井回风系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安排工程处理,并有记录可查。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33. 采煤工作面工作面设计时,应具备迎风撤架子条件,否则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二)通风仿真系统管理制度34. 矿井建立仿真系统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维护。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35. 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应综合仿真系统模拟运算结果,作为设计基础。违反本条款,罚款300元。36. 矿井通风系统及采区通风系统改变前必须用仿真系统进行模拟,作为调整的依据之一。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37. 巷道布置、风阻、风量有较大变化或主要通风机参数改变后,必须及时对仿真系统的相关14、数据进行修改,每旬对仿真系统进行完善。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38. 每月利用仿真系统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全面分析,查找通风系统参数变化的原因,确认通风系统存在的隐患,为整改提供科学依据。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39. 仿真系统计算机要专机专用,不得进行与仿真系统无关的其他工作。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40. 仿真系统计算机IP地址不得随意改变,如发生改变及时通知通风处,以保证通风处调用查看仿真系统。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三)局部通风管理制度41.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达到性能可靠。必须实行双风机(同等能力)双电源,双风机必须15、有主、备之分。主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同时切断该风机供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备用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主局部通风机必须人工启动,否则不准开工。备用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工作面不准作业。每天应对自动切换功能进行一次试验,并有原始记录可查。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42. 局部通风机(包括除尘风机)必须由风机工持证、挂牌看管(瓦斯检查员、电工和放炮员不能兼管)。风机工在岗工作范围:局部通风机至风筒方向200m范围内。风机工必须熟练掌握局部通风机操作程序,必须填写“局部通风机停开记录手册”,必须在工作范围内交接班。违反本条款,罚款50元。43. 除尘风机的安装16、使用必须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要求。除尘风机必须与掘进巷道中的主局部通风机联动闭锁。当主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掘进巷道中的除尘风机能自动停止运转;主局部通风机未启动时,掘进巷道中的除尘风机不能启动。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44. 局部通风机装置齐全,并挂管理牌板和检查牌板。违反本条款,罚款50元。45.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泄压三通装置或瓦斯自动排放器。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46. 风筒(包括除尘风机风筒)要逐节编号,风筒和接头要严密不漏风(末端20m除外)、吊挂平直、环环吊挂,拐弯地点必须设置弯头。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不超过5m。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517、0元。47. 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及以上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三台及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两台局部通风机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时,两趟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都必须符合上条规定。违反本条款,罚款5002000元。48. 启动局部通风机时(包括自动切换实验),必须执行“四人同在”(风机工、瓦斯检查员、电工、安检员)制度,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违反本条款,对责任人罚款200元。49. 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不得停风,如停风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并填写停风记录。停风超过24h必须封闭。因检修或检查设备(有计划)需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要提前申请,申请单上要有机电矿长18、矿技术负责人及防突科、保安区、施工单位、矿调度、机电科负责人签字,并提前通知通风处。发生无计划停风,每次罚款1000元,并按重大责任事故追查处理;申请单每缺少1人签字,罚款200元;未通知通风处罚款200元。50. 掘进工作面开始拉门,局部通风机必须运转供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四)通风设施管理制度51. 通风设施(含调节风量的挡风墙)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设计,并严格按设计及质量标准施工。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52. 所有风门、密闭、调节风量的挡风墙都必须编号管理。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50元。53. 风门必须安装完好的闭锁装置(反向风门除外),确保两道风19、门不能同时敞开。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200元。54. 凡是受调运、跑车威胁的风门必须在每道风门前后35m处设置挡车装置。违反本条款,对分管矿领导罚款1000元。55. 必须制定风门使用管理制度,所有风门必须指定通风部门和使用单位专人挂牌管理。没有风门使用管理制度,罚款200元;每发现1人次不挂牌者,罚款50元。56.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要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必须安装风控装置进行人工操作,且有操作人员躲避硐室;必须安装声光语音警示装置。违反本条款,每项罚款500元。57.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20、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回风侧确需设置调节风量设施的,需经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10000元。58. 风门使用期超过3个月必须建筑永久风门。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200元。59. 在井筒之间、矿井(一翼、采区)进回风之间、石门、采区上下山车场、各区段车场等地点设置永久风门的,必须同时设置不少于两道的反向风门,并能自动关闭。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1000元。60. 密闭必须设置栅栏。栅栏采用硬质材料,网格状布置,栅栏高度不小于1.5m,每个网格边长不大于200mm,留有合适的门并关闭。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100元。61. 测风站必须设在巷道断面无变化的直线段,前21、后10m内无杂物。违反本条款,罚款50元。62. 矿井严禁建筑临时性风桥。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五)巷道贯通管理制度63.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掘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掘进巷道在相距20m前,突出煤层掘进巷道在相距6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同时下发贯通通知单。贯通通知单内容包括:贯通地点、预计贯通时间、贯通地点示意图。贯通通知单由地质测量部门编制,并有矿技术负责人及地测、安监、矿调度、生产科、施工单位和通风部门等有关人员签字方可下发。违反本条款,罚款2000元。64. 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掘进贯通施工、通风系统调整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22、人组织生产、调度、地测、安监、施工单位、机电和通风部门共同会审后,贯彻实施。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65. 巷道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绘制贯通前、后通风系统图,注明贯通前、后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明确贯通后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法及防治瓦斯的措施;贯通时,明确瓦斯检查员检查范围,矿分管领导统一指挥,施工单位和通风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现场跟班,并记录清楚;明确贯通前后向矿调度、防突科、保安区汇报制度;明确贯通前后,停电、撤人情况,局部通风机开停状态;明确设置栅栏、警标地点。违反本条款,每缺少1项罚款50元。66. 与旧巷、积水区、曾经发火地点贯通的巷道,要编制巷道贯通专项安23、全技术措施,并经会审、贯彻。贯通时,要有专业救护队参加,并安排在白班进行贯通。无措施罚款10000元;违反其他规定罚款200元。(六)综掘工作面除尘风机管理制度67. 综掘工作面使用除尘风机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罚款1000元。68. 除尘风机安设在距工作面不大于80m处,指定专人看管。除尘风机风筒末端距工作面不大于2m。压入式风机风筒末端距工作面不大于5m,且按标准吊挂。压入式风机风筒在除尘风机负压端的风筒重叠段大于10m的位置设三通,除尘风机工作时打开三通调节风量,除尘风机停运关闭三通,恢复正常通风。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200元。69. 压入24、式风机风筒末端风量要大于除尘风机的吸入风量,保证除尘风机不发生循环风,同时保证除尘风机风筒与压入式风机风筒重叠段的风速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无瓦斯超限和积聚现象。除尘风机发生循环风罚款500元,风速不符合规定罚款200元。70. 每天检修时要对除尘风机停机进行检修除尘,并有检修记录。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200元。71. 除尘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工作面受控电源负荷侧,距风筒吸风口30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传感器气室插入风筒内,且插入口处接触部位严密不漏风。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二、矿井瓦斯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严格按0.8%管理,采掘工作面及上隅角瓦斯浓度严格按1.3%管理。当采掘工作面25、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8%、采掘工作面及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1.3%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一)瓦斯超限追查、约谈制度72. 矿井出现瓦斯超限(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为准)按责任事故由矿井和集团公司分级追查。瓦斯超限10分钟及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在1.5%及以上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瓦斯超限小于10分钟、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在1.5%以下或长时间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矿组织追查处理。矿井追查处理报告两日内上报通风处备案。矿井出现瓦斯超限没有追查的,追查处理报告不严肃、不认真、敷衍了事的对矿技术负责人、安监处长、通风副总各罚款1000元。查历史曲线有超限的,根26、据情况对矿井罚款5001000元,矿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超过10分钟以上的根据情况对矿井罚款500010000元,矿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对矿井罚款1000050000元,矿分管领导罚款10005000元。公司及上级检查机关在现场检查发现瓦斯超限的,根据情节对矿井罚款5000100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73. 矿井采掘工作面一个月发生两次瓦斯超限或发生严重瓦斯超限的,集团公司对矿通风副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进行约谈;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频繁发生或瓦斯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的,集团公司对矿长进行约谈。(二)瓦斯检查制度74. 矿井必须27、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专职。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包括备采、安装、拆除、正在封闭、停掘不停风的工作面、动用火电焊地点)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每个小班必须安排跑片巡回检查瓦斯人员。每缺少1人次,罚款500元。75.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检查次数要符合下列规定: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汇报三次;遇瓦斯变化异常的地点要随时检查、及时汇报;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时,增设跟机瓦斯检查员;井下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抽采钻场、采区专用回风道、总回风道每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设瓦斯检查牌板。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设置地点:(1) 上隅角往前第十组支架或1015m的切眼里;(2) 上隅角28、;(3) 回风瓦斯传感器处。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设置地点:(1) 距离工作面20m处;(2) 回风瓦斯传感器处。违反本条款,每次(处)罚款100元。76. 瓦斯检查员检查实行“三定”(定时间、定路线、定地点),按巡回图表进行检查。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77. 瓦斯检查员的瓦斯检查记录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瓦斯最大值的填写要说明地点、范围、持续时间、原因及处理方法。违反本条款,每项罚款50元。78. 放炮作业施工地点必须执行“一炮四检”、“四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员、安检员要跟踪装药及放炮前后全过程。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79. 处理矿井、采区煤仓时,必须有瓦检员在现场检查瓦斯29、煤尘情况,否则严禁施工。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80. 综采工作面过岩墙、火成岩等特殊地质构造带时,要加强瓦斯检查、放炮管理工作,防止事故发生。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81. 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检查瓦斯,并佩带“火棍”、胶管、温度计,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同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按时记录。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82. 严禁瓦斯检查员在岗睡觉、脱岗、假检、漏检和假报瓦斯情况。违反本条款按严重“三违”处理。83. 瓦斯检查员必须对负责区域内的通风、防火、防尘、抽采、监控、防突、防冲、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违反本条30、款,罚款100元。84. 矿井必须装备环境压力传感器,观测大气压变化,建立因气压变化引起瓦斯超限的记录,并按月进行分析和总结规律。违反本条款,对责任者罚款100元。(三)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85.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地点要设有明显交接班标志牌板(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小于10m处)。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86.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时,要在瓦斯检查员手册上互相盖专用名章并签字,否则按未交接班处理。87. 交班瓦斯检查员要向接班瓦斯检查员交待如下内容:分担区域内通风、瓦斯、防火、防尘、抽采、监控、防突、防冲、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情况。交待清楚后方可按交接程序31、办理交接手续,接班瓦斯检查员要对交待情况检查核实。违反本条款,罚款50元。(四)瓦斯报表审批制度88. 生产矿井必须建立通风(瓦斯)调度日报表(其内容反映当日井下瓦斯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领导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调度记录等)和瓦斯监控日报表制度。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89. 通风(瓦斯)调度日报要求真实全面,并与调度台帐数据相符,逐日上报。违反本条款,罚款50元。90. 通风(瓦斯)调度日报表和瓦斯监控日报表要有制表人、队长(班长)、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矿长签字。如矿长离矿,由副矿长代签;技术负责人离矿,由通风副总工程师代签;区长、队长(班长)离矿,由副职代签。违32、反本条款,罚款100元。91. 通风(瓦斯)调度日报表分别报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副总工程师、矿调度室、防突科长、保安区长、保安区调度室、保安区技术组。违反本条款,罚款50元。(五)瓦斯排放制度92. 通风部门要对井下每个掘进工作面事先编制临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矿井、采区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报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向相关人员贯彻。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93.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可执行临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编制专门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向参加排放瓦斯工作的所有人员贯彻,由专业救护队负责排放33、,矿通风负责人现场指挥。无措施,罚款1000元;未贯彻,罚款500元;现场无矿通风负责人指挥,罚款1000元。94. 全矿井停电检修,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向参加排放瓦斯工作的所有人员贯彻。措施提前一周报送通风处备案。无措施,罚款1000元;未贯彻,罚款500元;不报送通风处,罚款200元。95. 启封旧巷时,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贯彻实施,措施报通风处备案。排放瓦斯工作由专业救护队负责,矿通风负责人现场指挥。无措施,罚款1000元;未贯彻,罚款500元;现场无矿通风负责人指挥,罚款1000元;不报送通风处,罚款200元。96. 排放瓦斯必34、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三、矿井防突管理制度97. 突出矿井成立防突科,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并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违反本条款。每项罚款1000元。98.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保护层开采、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突出矿井按月编制的防突计划35、不得缺少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煤岩掘进面超前探孔布置图等图纸。没有防突计划罚款1000元;防突计划内容不全罚款500元;未按措施计划落实,每项罚款1000元。99. 突出矿井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每发现1人次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100. 开采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煤层,在同一地质单元内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36、。101. 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矿井实际状况和条件,编制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按“四位一体”的内容编制,明确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防突措施选择方法、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等内容,报集团公司审批。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由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预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采用煤层残存瓦斯压力和煤层残存瓦斯含量方法进行。在区域防突效果检验合格及抽采达标的前提下,方可实施采掘作业。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1000元。102. 严格区域验证。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采用连续区域验证,严格执行局部综合防突37、措施;回采工作面执行区域验证,须采用专项防突设计中明确的验证范围、方法、临界值、循环间隔长度以及特殊情况处理措施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实施后要有总结报告,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通风处备案。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1000元。103. 突出煤层(或按突出管理)的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实现独立通风,经集团公司验收后方可掘进。未经集团公司验收擅自掘进,对掘进矿长、掘进副总、矿技术负责人和通风副总各罚款2000元。104.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正常掘进的煤层过岩墙、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按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突出煤层石门揭煤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石门揭煤区域综38、合防突专项设计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揭煤措施实施后要有总结报告,报通风处备案。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1000元。105.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50m。严禁在应力集中区内贯通巷道。突出矿井和地质条件复杂且区域内曾经出现过瓦斯异常的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施工至少一个超前距10m的超前探孔(孔径不小于76mm,孔长不小于30m),发现瓦斯浓度异常、喷孔、钻屑量大和断层等地质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施工,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局部防突措施进行处理。超前探孔施工位置要有明显的永久标志,现场要39、有管理牌板。采掘工作面遇构造煤层不连续时,再次进入煤层采掘作业须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煤巷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时,发现瓦斯浓度异常、煤变质、顶板压力大、煤炮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向矿调度汇报,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处理。突出矿井在石门远距离爆破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地质构造带等防突环节,必须有矿领导现场指挥作业,否则严禁施工。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1000元。106. 矿井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科、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每月修改一次。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40、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编制防突措施的依据。违反本条款,每项罚款500元。107. 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防突科、保安区、抽采队。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500元。四、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一)瓦斯抽采管理制度108. 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在编制生产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无规划和计划,罚款5000元;规划和计划内容不全,罚款500元。109.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41、于5m3/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瓦斯抽采达标。(标准见表1、表2、表3)表1: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工作面抽采率%备注5Q103010Q205520Q407040Q608060Q10085100Q90表2: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工作面日产量t可解吸瓦斯量W1备注10008100125007250140006400160005.56001800058001100004.5100004表3: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矿井抽采率%备注Q203542、20Q404540Q805080Q16055应抽未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罚款20005000元;抽采率每低1%罚款500元。110. 凡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采工程专门设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采用专用瓦斯抽采巷或抽采立井抽采,专用瓦斯抽采巷由矿井设计部门设计并报集团公司审批。预抽煤层瓦斯的施工设计(包括顺层预抽煤层瓦斯、穿层预抽煤层瓦斯和预抽揭煤区域瓦斯)必须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的基础上进行。钻孔控制范围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相关要求。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43、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孔深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抽时间、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卸压瓦斯抽采时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采空区抽采立井、专用瓦斯抽采巷、顶板斜交钻孔、底板穿层钻孔、水平长钻孔、采空区密闭、采空区埋管、明管等多种方式综合抽采。卸压瓦斯抽采施工设计包括钻孔直径与位置(开孔、方位、倾角、孔深)、钻孔工程量、巷道断面与位置、巷道工程量、埋管管径与开口步距、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预期效果指标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采空区抽采立井、专用瓦斯抽采巷的设计参数符合抽采达标的要求,立井布井44、位置、专用瓦斯抽采巷位置根据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参数、开采条件、流场分布等合理确定,立井间距根据实际考察的有效影响半径等确定。没有抽采设计罚款1000元;设计内容不符合本条款,每项罚款100元。采空区抽采立井由生产矿井、煤层气公司、设计院共同研究设计,报集团公司逐级审批。采煤工作面推进到距离每一个采空区抽采立井30m前,生产矿井必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提前施工,罚款5000元,不予结算;抽采立井施工后,因修改工作面设计造成抽采立井不能使用,费用由矿承担,并对矿罚款5000元。111. 所有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每个钻孔竣工后矿要安排专人进行验收;抽采工程(包括采空区抽采45、立井、井下区域预抽工程和专用瓦斯抽采巷工程等)需要编制抽采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包括竣工图、参数表、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瓦斯动力现象(如喷孔、卡钻)等内容,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112. 采煤工作面顶板瓦斯抽采巷必须在开采前一次性施工到位,布置在煤层中的低位专用瓦斯抽采巷要分段封闭使用。特殊情况报集团公司审批。采煤工作面顶板瓦斯抽采巷未施工到位而进行生产的,对矿技术负责人、掘进矿长各罚款2000元。113. 保证钻孔封孔质量,提高瓦斯抽采浓度。抽采上邻近层卸压瓦斯的钻孔封孔长度不得小于6m,预抽瓦斯的钻孔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2m;报废钻孔进入46、采空区前必须填实,其中斜交钻孔填实末端必须越过煤层顶板2m以上。钻孔封孔长度不符合要求、封孔不严,每发现1处罚款500元。114. 穿层钻孔、顺层钻孔、超前探孔和预测孔等有瓦斯喷出现象的各种钻孔,必须进行抽采,并在钻孔孔口设置气水分离装置,同时做好抽采观测记录。未及时抽采、装置不全,各罚款500元;没有观测记录,罚款200元。115. 抽采管路要采取防砸、防压和防撞措施。严格管路放水、管路检查和观测制度,达到管路无漏气、无积水、日观测,并有记录可查。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100元。116. 井下各抽采地点必须按规定测定抽采数据。采掘工作面抽采管路、专用瓦斯抽采巷、采区抽采干管安设抽采监测装置并进47、行实时监测。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50元。117. 抽采瓦斯的钻场要设瓦斯抽采管理牌板,抽采管理牌板内容包括钻孔参数、抽采参数、观测日期、观测人等。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50元。118. 施工及正在抽采的钻场内不得堆放杂物,完工的钻场设置栅栏。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119. 具有煤层瓦斯预抽、邻近层卸压瓦斯抽采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要分别建立高、低浓度两套抽采系统。水环式真空泵的备用泵能力不小于运行泵的能力。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120. 严禁利用全风压及抽出式风机引排瓦斯。违反本条款,对矿通风负责人罚款2000元。121. 抽采瓦斯地点,必须合理抽采。每天对抽采瓦斯管路中的瓦斯浓度48、抽采瓦斯量和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进行检测,有隐患的地点,每班进行检测,判断自然发火倾向,以此调整抽采瓦斯量和抽采负压。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122. 采空区瓦斯抽采监控按照采空区瓦斯抽放监控技术规范(MT1035-2007)执行。违反本条款,每项罚款50元。(二)地面永久抽采泵站管理制度123. 瓦斯抽采泵站环境必须做到整洁,物件码放整齐,不得有杂草、可燃物及其他杂物。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及居住区不得小于50m,泵站及泵站周围20m范围内禁止有明火。违反本条款,罚款50500元。124. 泵站采用双回路供电,抽采监测设备使用专用电源开关。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125. 泵房内电气设备49、照明、监测仪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高压配电室距离泵房大于20m。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126. 抽采管路的监测传感器类型、数量、安设位置等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规定,传感器的报警值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127. 泵站改造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通风处审批。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128. 泵站抽采管路系统必须按标准接设,不得漏气,按规定安设“三防”装置;在抽采泵的进、出口设置放空管,管径大于或等于抽采泵的进、出口直径,放空管的管口要高出泵站房顶3m以上。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129. 泵站计量装置必须按照技术标准安设。违反本条款,罚款250、00元。130. 泵站抽采、利用计量必须准确,日累计量误差不得大于2%。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131. 泵站必须设置抽采系统工艺流程图,标明阀门、三防、计量装置、传感器位置及数量。无系统工艺流程图,罚款500元;1处内容不合格,罚款50元。132. 保证泵站的停水断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按规定设置软化水装置,并正常运行;按规定安设各类检测仪表,保证检测准确、可靠运行。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133. 地面瓦斯泵抽采管路必须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随时掌握抽采管路中的一氧化碳变化量。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三)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管理制度134. 建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时,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51、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抽采系统图中标明系统情况。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135. 临时泵站安设在新鲜风流中,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临时泵不得间歇运转。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136. 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已建立永久抽采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可利用的瓦斯要送至永久抽采系统内。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137. 临时泵管路排放口处,要实现瓦斯快速稀释,设行人区和排放区,实现排放区瓦斯流与巷道顶板、帮有效隔离,实现行人区与瓦斯排放区有效隔离,并设置栅栏和危险警示标牌。瓦斯排放区内不能通车,不能有电气设备。栅栏设置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52、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内禁止任何作业。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138. 临时泵上方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临时泵站内非本质安全型电源。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139. 隔离区下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移动瓦斯泵站电源。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140. 抽采管路必须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随时掌握抽采管路中的一氧化碳变化量。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141. 临时泵站必须安设停水断电保护装置。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142. 井下临时泵必须与工作面和回风巷中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闭锁。违反本条款53、,罚款300元。143. 临时泵站要悬挂操作规程。违反本条款的,罚款100元。五、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一)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44. 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配足安全监测工。安全监测工具备通风、安全监控等基本知识并熟练使用计算机。安全监测工经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145. 矿井按规定制定安全监控、瓦斯预警短信、安全监控联网管理制度,制定故障抢修紧急预案、安全监测工岗位责任制、中心站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安全监测工操作规程、中心站值班人员操作规程、安全监测工值班制度、中心站值班制度、中心站汇报制度、中心站交接班制度、中心站消防火管理制度、中心站54、数据信息库备份管理制度。违反本条款,罚款100500元。146. 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规定要求,配齐各种传感器、分站、断电控制器等设备。违反本条款,罚款100500元。147. 矿井安全监控机构有独立的中心站、装置维修室、库房、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每少一个独立工作场所罚款500元;场所脏、乱罚款100元。148. 井下使用的安全仪器必须有国家授权单位签发的“防爆检验合格证”、国家授权计量检定部门签发的“MC”认证和“MA”标志。违反本条款,追55、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49. 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电缆型号由厂家在使用说明书给出,用户不得擅自更改。违反本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50. 安全监控仪器出现故障时,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维修,需要更换电子元器件时,必须保证型号参数与原件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电子元器件型号参数。更换电池组和传感元件时,应向原生产厂家购买,不得随意使用替代件。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15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定义为“应设”部分按“必须”执行,定义为“宜设”部分由矿技术负责人确56、定。分站及电源箱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传感器应垂直悬挂,气室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安全监控系统控制功能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规定要求,使用专用开关、供电电源取受控开关电源侧电源;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规定,断电及故障闭锁功能正常。违反本条款,罚款100500元。152.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煤机、掘进机、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及所有有瓦斯涌出的固定作业地点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佩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条款执行,保安区干部、瓦斯检查员、安检员同时还必57、须携带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测仪器完好准确。 违反本条款,罚款50500元;精度超差每台罚款200元。153. 中心站值班人员24h值班,按时打印日报表,及时填写记录。安全监测工实行24h值班制度,出现故障及时处理。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立即按汇报制度汇报,同时填写记录备案。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按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期间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并填写故障记录。违反本条款,罚款100500元。154. 安全监控设备有标识牌,模拟量传感器有说明牌板,安全监测工按分管区域每日到现场巡检,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清除积尘,电缆吊挂符合规定,及时填写各种记录58、。违反本条款,罚款50100元。155.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每7天现场调校1次,井下甲烷传感器调校时间定为每周二、周三,地面甲烷传感器调校时间定为每周四。每7天进行1次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同时对地面中心站设备进行1次检验,检验井上下数据跟踪、地面中心站声光报警系统、系统断/馈电等是否正常。调试记录存档备查。其他传感器的调校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月调试1次。停产放假及节假日调整好调校时间,调校周期不超规定。违反本条款,罚款50500元;精度超差每台罚款200元。同一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同时出现两台及以上同类误差,59、认定为人为故意调整传感器。发现人为故意调整传感器,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156. 传感器的气样标准和调校方法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执行,标准气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甲烷传感器:0% 1.0% 2.0% 3.0%,每调校1台甲烷传感器不少于3种气样;一氧化碳传感器:0ppm 50ppm 100ppm 200ppm;二氧化碳传感器:0% 1.5% 2.5%,氧气传感器:0% 15% 25%。违反本条款,罚款50500元。157. 地面中心站达到计算机机房标准B级要求(全年:室内温度1530,相对湿度4070%,温度变化率10/h,不得结露)。要实现双回路供电,安设在线式UPS(有载荷运行状态大于2h)、60、接地极、经联检认证的防雷过压保护装置、防静电地板及灭火器材、空调、联网防火墙、录音电话,系统具备声光报警或语音报警功能。违反本条款,罚款100500元。158. 安全监控系统24h不间断运行,主备机双机热备,转换时间应符合规定,定期更新备机数据,3个月备份1次数据,备份数据介质保存2年。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159. 安全监控系统不得无故中断运行(包括停产检修、节假日)。违反本条款,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160. 安全监控系统联网通讯中断,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保证联网系统24h运行,通讯中断处理时间不应超过2h。安全监控系统如果在超限状态下中断,视为人为中断,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安全监控联网61、矿内中断1次罚款500元。161.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生产矿长、安监处长、通风副总、矿调度、保安区调度、防突科长、保安区长、抽采队长、监测队长配备终端,及时掌握通风瓦斯情况,矿调度及保安区调度终端连续开机,报警功能正常。违反本条款,罚款100500元。162. 矿井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编制时,由矿技术负责人协调机电部门供电系统设计,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及控制功能和断电范围提供合理的逻辑控制关系,满足安全监控的要求。违反本条款,罚款100500元。163.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安全监控系统型号、设备种类、安设位置、数量、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等内容应明确规定,绘制布62、置图及断电控制示意图。作业地点的配电系统图中要有断电闭锁控制内容。无安全监控内容罚款200元;内容不全及有误罚款50元。164. 按规定建立以下资料:安全监控设备台帐;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表;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测试记录; 故障记录;超限记录;安全监控系统图;设备安装记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填写及时准确,图纸资料保存2年。违反本条款,罚款100200元。165. 矿井绘制安全监控系统图,根据采掘作业变化及时修改。图纸中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传输光缆电缆、中心站位置,注明传感器报警/断63、电/复电值、断电范围,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违反本条款,罚款100200元。166. 生产矿井瓦斯抽采自动监控装置标准按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和采空区瓦斯抽放监控技术规范(MT1035-2007)执行。违反本条款,罚款100200元。(二)瓦斯短信预警管理制度167. 矿安全监控中心站装备瓦斯短信预警系统,并保证连续可靠运行。使用不正常罚款500元。168. 矿井建立并执行瓦斯超限报警短信发送制度。报警短信由预警系统按时序自动发送给矿及集团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169. 矿安全监控中心站负责报警短信发送装置维护工作,出现故障立即处理并汇报。故障处理不及时罚64、款200元。170. 矿井不得以任何方式人为控制瓦斯短信预警系统的短信发送,违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71. 传感器正常调校数据不发送,但调校期间发生的瓦斯超限数据必须发送。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三)安全监控联网管理制度责任范围:集团公司内的网络硬件系统及网络信息传输媒介由供电部相关部门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机至井上、下所有地点和地面本系统所装备软、硬件系统和安全监控联网上传系统由矿井负责。172. 供电部要对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定期检查,及时排除故障。出现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造成安全监控联网中断超2h,对供电部罚款2000元。六、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一)矿井消防火系统管理制度173. 65、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充填注浆系统。系统改造不能使用期间,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充填注浆站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编制保证供电可靠的措施。充填注浆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充砂注浆试验,并有记录可查。改变和注销充填注浆系统,必须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永久制氮机(厂)实现双回路供电,临时制氮机供电必须使用专用电源。违反本条款,罚款2000元。174. 采区、采煤工作面和有自燃发火隐患的密闭都必须形成充填注浆系统。矿井充填注浆系统管路必须处于完好状态。采煤工作面运、回顺的充填注浆管路距工作面不大于30m,并备有延至采空区的管材。采煤工作面运、回顺的消火水管距工作面不大于30m,并备有能接到66、工作面的胶管(直径不小于25mm)。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必须设计注氮防火工艺。采煤工作面要有注氮管路,并接到距工作面30m内,有自然发火潜在危险的必须设置独立的注氮系统,注氮防灭火必须依据采空区“三带”测定结果进行。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500元。175. 各矿每年必须组织生产、设计、通风、安监等部门共同研究编制本年度的防灭火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会审后贯彻执行。没有防灭火措施罚款2000元;内容不全罚款100500元。176. 矿井要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性气体,开展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177.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编制遇煤柱、旧巷、火67、成岩侵入、断层构造等地点的防火措施。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178. 每一处火区必须编号,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管理卡片,详细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火区管理措施要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的专门措施。火区注销必须编制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复查、审批。无编号、管理卡片和位置关系图,每发现1处罚款200元;火区管理措施未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罚款2000元;启封火区无计划和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79.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井上、下消防器材库,并设器材牌板,实行专人看管,库内材料和工具禁止挪做他用,库内器材按标准备齐,易损材料要及时更换。每缺少一种68、器材罚款100元,器材数量不足罚款50元。180. 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要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每缺少一种器材罚款100元,每一种器材数量不足罚款50元。181. 井下严禁进行火电焊施工,特殊情况必须编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措施并逐级审批,入风井口(井下)100m以外地点需进行火电焊施工时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违反本条款,罚款2000元。(二)采煤工作面防灭火管理制度182. 在采区开采设计中,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采区进、回风道69、和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构筑防火门墙(门墙要接帮、接顶,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门口内不得有电缆、管路通过),并储备标准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以里30m范围内设置防火门。防火门处备有直径不小于800mm穿堂管(或等面积装置)。每发现1项不合格,罚款200元。183. 开采有自然发火潜在危险的采煤工作面,设计中要明确工作面注氮、注浆、架后充填河砂等工艺。每发现1项不合格,罚款500元。184.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要单独编制防灭火措施,内容包括:切眼掘进期间、备采期间、开采初期(出切眼)、开采期间、停采期间、过地质构造期间、尾采回撤期间的防灭火措施。其他采煤工作面要将防灭火措施纳入70、到作业规程之中。采煤工作面两巷和煤巷瓦斯道在进入采空区前必须有温度检测、气体化验分析及注水降温等防火措施,严禁高温隐患进入采空区。没有编制措施罚款500元,措施内容不全每发现1项罚款200元,未执行措施的罚款1000元。185. 有自然发火潜在危险的采煤工作面要充填河砂。停采(放假)期间要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发火期小于1个月的每30m进行一次充填;发火期在13个月的每50m进行一次充填;发火期在3个月以上的充填工作在作业规程中自行规定;停采期间要进行充填。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500元。186. 采煤工作面采用锚杆、锚索支护的巷道,要提前将巷道中的锚杆托盘、锚索锁头卸下,回风巷金属网每隔23m要71、断开,掩护架上部要垫木质材料(或皮带),以防发生意外事故。采煤工作面要控制漏风量,上、下隅角都要用不燃性材料封堵填实。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187. 综采工作面运输机尾轮、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前、后运输机尾轮都要有喷雾洒水装置,运输机运转时必须进行喷雾洒水。采煤工作面要有防止采煤机割煤引燃瓦斯的措施,采煤机过地质构造时,必须向滚筒和煤壁洒水。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188. 生产单位在井下处理电气故障时,必须切断故障设备前级电源,严禁带电查找故障,严禁用甩保护的方法处理故障。违反本条款,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89. 采煤工作面要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每天至少化验分析一次;72、特殊情况每班化验分析一次。气体化验、束管监测数据必须形成日报,报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副总审阅。检查地点: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采空区、上隅角及所有瓦斯抽采地点。现场观测内容:气体成份、温度等。违反本条款,每项罚款50元。190. 采煤工作面结束(以铺网结束之日起计)后,必须在45天之内进行永久封闭。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191. 采区、采煤工作面及长度超过15m的废旧巷道封闭要先充填砂带,后砌筑永久密闭。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192. 密闭和砂带必须留有观测管、补充充填措施管,有涌水的密闭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与采空区相连通的砂带和密闭要有抽采管。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193. 封闭73、质量要求:永久密闭建筑前,必须用砂带形成隔爆墙,施工砂带时必须向帮、顶打注浆孔,引至砂带外,充填结束后注浆堵漏,并通过集团公司验收。(1)砂带长度不小于10m,密闭厚度不小于0.5m,密闭与外砂门距离不大于3m,并用防火材料充满。密闭距巷道口35m。(2)密闭必须掏槽,见硬帮硬底,严禁碹下建闭,保证密闭严密不漏风。闭面、闭前巷道(帮、顶)、上下风侧各3m巷帮,喷混凝土,厚度不小于50mm,有裂隙时要及时处理。未按规定施工注浆孔罚款2000元;违反其他条款罚款200元。194. 密闭管理要求:(1)密闭前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淤泥积水;(2)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检查箱(牌板74、)和压差计;(3)密闭墙面无裂隙;(4)所有密闭外上风侧和下风侧20m范围内严禁设置机电硐室或放置电气设备,否则,应在密闭下风侧距闭面不大于500mm处设甲烷传感器(报警值1.0%、断电值1.0%、复电值1.0%,断电范围为上风侧和下风侧20m范围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5)有瓦斯涌出的密闭要安设甲烷传感器,传感器位置及报警值符合本条第(4)款规定。严禁以长时间抽采的方式处理闭前瓦斯超限。(6)有自然发火隐患的密闭要采用充填注浆等方式处理,严禁以长时间注氮的方式进行处理。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500元。195. 采空区密闭要日检查、旬分析,发现一氧化碳超限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75、集团公司汇报;有发火危险地点要班检查、班分析。将检查结果填写到现场检查牌板上,同时将检查分析结果填写到防灭火检查记录上。每发现1次一氧化碳超限隐瞒不报的,罚款2000元,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不按时检查、分析,未及时填写检查牌板、防灭火记录的,每发现1次罚款100元。(三)巷道及其他地点防灭火管理制度196. 煤巷中的巷道交叉点、通风设施、高顶和有自燃倾向的起伏煤巷底板前后5m范围内必须设置明显标志,设置自然发火观测点、管理牌板,牌板上绘制巷道平剖面图,标明各项数据。煤巷松动圈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处理,不准巷道装修。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197. 煤和半煤岩巷道、硐室有自然发火隐患,必须对76、巷道帮、顶进行喷浆封闭。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198.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运、回顺巷道顶板要设防火观察站,对有发火危险的地点要采取防火措施。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200元。199. 煤与半煤岩巷道设置的风门、挡风墙前后5m巷道要进行喷浆,厚度不得小于50mm。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200元。200. 带式输送机处于煤层巷道内时,其20m范围内可采取砌碹或锚喷形式支护巷道;但砌碹必须使用不然性材料将碹后空间填满,喷浆厚度不得小于50mm。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200元。(四)束管监测管理制度201. 矿井必须建立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业管理机构,实现对煤炭自燃的预测预报。违反本条款,罚款77、1000元。202. 建立健全束管监测工岗位责任制、束管监测工操作规程,束管监测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违反本条款,每项罚款100元。203. 建立健全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台帐,对地面至井下所有设备及各测点进行统一编号,当束管进行调整后,必须及时修改台帐;系统运行时的数据管理要做到每天一份束管监测报表,并绘制24h趋势曲线,要注明监控人员和监控时间,向分管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违反本条款,每项罚款100元。204. 每天对束管监测系统的井上、下所有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检查束管的漏气、堵塞、损坏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时填报运行记录,不得漏项。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2078、5. 凡装备束管监测系统的矿井,必须选用有国家授权单位签发的“MA”安全标志产品。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206. 束管监测室要整洁、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振动小、无强磁场干扰,达到微机机房标准的B级要求,分析仪器出口必须引出室外,仪器设备必须有专用接地线。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07. 主抽气泵应采用双台方式,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使用水环泵的要有水封槽及贮水池,贮水池要设水位报警器,抽气泵排气管必须接到泵房外面。违反本条款,罚款300元。208. 束管监测室和抽气泵室必须设置瓦斯报警仪,当达到0.5%时声光报警,切断该区域电源,同时停止作业,查找故障及时处理。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79、209. 束管监测室至井口的束管应避免阳光直射,并有保暖、防冻措施。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10. 束管和电缆间距应大于0.5m。小于90的弯曲时,转弯半径大于1.5m;大于90的弯曲时,转弯半径大于1.0m。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211. 束管监测地点: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上隅角、采空区、有隐患的密闭内、煤巷高顶等。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七、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212. 生产矿井要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和防尘工作组织机构。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213. 防尘系统健全的标准: 采煤工作面运、回顺及掘进工作面均要设防尘管路,距工作面距离不大于30m,必须安装水质过滤器。 主要进、回风大巷80、及超过50m的巷道都要接设防尘管路。 一般巷道要每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皮带道、采煤工作面运回顺要设直径不小于50mm水管,并每50m设三通阀门,阀门要有完好扳手。皮带头处储备20m胶管。 防尘管路要保证水压充足,无跑、冒、滴、漏现象。违反、条款,每发现1项罚款100元;违反第、条款,每发现1处罚款50元。214. 防尘设施标准: 井下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所有皮带转载点、放煤口必须封闭。各转载点均要安设固定、可调的喷雾装置。喷雾要成雾状(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喷射位置合理,使用正常。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81、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每发现1处没有喷雾装置罚款100元;每发现1处喷雾装置不合格罚款50元。 主要进风大巷、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掘进工作面回风、装煤点下风侧都要安设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净化水幕设置:距工作面上下出口不大于30m和回顺距外出口不大于30m处各设1道;掘进工作面净化水幕设置:距工作面不大于50m、距回风口不大于30m各设1道;装煤点下风侧20m内设1道。炮掘工作面安设放炮喷雾装置,距工作面不大于30m。所有净化水幕和放炮喷雾必须形成雾状,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使用正常。每发现1处没有净化水幕或放炮喷雾罚款100元;每发现82、1处不合格罚款50元。 炮采和炮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灌水炮泥装置。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100元。 掘进工作面必须准备一根不少于20m长的胶管,放炮前后和出货前冲洗煤岩帮。每缺少1根胶管罚款100元。 掘进机必须使用高压喷雾泵,水管必须安装水质过滤器。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并分别安设水压表,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没有内、外喷雾装置或不使用,罚款500元;雾化效果不好罚款200元,无水压表或水压表不合格罚款500元。 采煤机必须使用高压喷雾泵,水管必须83、安装水质过滤器,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并分别安设水压表。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没有内、外喷雾装置或不使用罚款1000元;雾化效果不合格,罚款200元;破碎机没有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罚款500元,无水压表或水压表不合格,罚款500元。 综采工作面、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须每架安装移架联动的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每个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架间喷雾和放煤喷雾要成雾状、使用84、正常。每缺少1处罚款100元;每发现1处不合格罚款50元。215. 隔爆设施标准: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都要设置主要隔爆设施,其水量按每平方米巷道断面400升计算,主要隔爆水袋规格要大于40升。 采煤工作面进风巷道与回风巷道,超过130m煤与半煤岩掘进巷道,都要设置辅助隔爆设施,其水量按每平方米巷道断面200升计算。 隔爆水棚安设标准:主要隔爆总长度不少于30m,辅助隔爆总长度不少于85、20m,水棚距轨面高度不少于1.8m,首排水棚距工作面必须保持在60200m之间(回撤工作面可以小于60m)。水棚要封闭全断面,吊钩安设齐全、方向正确、水量充足、无杂物。 水棚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回撤工作面除外)。 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质量,并有记录可查。每发现1处违反本条款,罚款50元。216. 建立健全洗尘制度,定期清洗巷道积尘。每发现1处煤尘超限罚款500元。217. 必须实行湿式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218. 采掘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采用深孔注水,煤掘工作面采用浅孔注水。219. 加强个体防护,86、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由井口检身人员进行检查,未佩带防尘口罩不允许入井。违反本条款,罚款50元。220. 各矿要对入、升井的矿车进行清洗。凡是装有容易造成粉尘飞扬的入、升井矿车,必须有防尘罩,防止粉尘飞扬。违反本条款,每车罚款50元。 八、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制度221. 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维护与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管理制度、汇报制度、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故障抢修紧急预案。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222. 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必87、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方可入井使用。系统构成必须符合本系统提供经检验合格的关联配套产品明细配置,严禁配接配置表以外的任何设备与器件。电缆型号由厂家在使用说明书给出,用户不得擅自更改。违反本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23. 设备出现故障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维修,需要更换电子元器件时,必须保证型号参数与原件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电子元器件型号参数;更换电池组时,应向原生产厂家购买,不得随意使用替代件。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224.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装置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断电范围内; 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内; 掘进工作面内88、;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内;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225. 读卡器安设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维护、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遮挡的位置。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26. 读卡器的安设按照规定执行,并经矿技术负责人确定。(1)读卡器安设位置: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采煤工作面运回顺巷道入口,掘进巷道入口,采区运输巷、采区轨道巷、采区回风巷出/入口,一翼及总回风巷道入口,巷道分支处,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读卡器安设在巷89、道内,且距巷道口距离大于其最大识别距离。(2)采煤工作面运回顺巷道、掘进巷道内至少安设2台读卡器,并能准确监测进出该区域人员。违反本条款,每处罚款200元。227. 识别卡的双向通讯和报警功能正常,功能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入井人员佩带唯一的识别卡入井,未携带识别卡不得入井,识别卡不得擅自拆开。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28. 人员出入井口检测装置具备唯一性检测报警功能,有专门人员监督管理,保证监测准确性。违反本条款,罚款200500元。229. 按规定的使用周期提前通知使用者及时更换识别卡电池。对所发放的识别卡编号登记,建立识别卡发放记录。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30. 监测工24h90、值班,按分管区域每日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清除积尘并填写巡检记录。发生故障及时处理,填写故障登记表。违反本条款,罚款50100元。231. 中心站值班人员24h值班,发现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并填写报警记录备案,按时打印日报表。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232. 系统24h连续运行,有经联检认证的防雷过压保护装置,系统功能符合规定,有报警、显示、存贮和打印报表等功能。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33. 矿调度室设置终端,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要求24h连续运行。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34. 按规定建立以下资料:1)设备仪表台帐;2)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中心站运行日91、志;6)识别卡报警记录;7)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日报表;8)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9)识别卡发放记录。图纸资料保存1年。违反本条款,每缺一项罚款100元。235. 采区设计及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有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相关内容,明确系统型号、设备的种类、数量、分站及读卡器安设位置。内容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236. 矿井绘制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图,根据采掘地点变化及时修改。图纸中标明系统型号、中心站位置、光缆敷设、交换机位置、电缆敷设、分站及读卡器位置,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九、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237. 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必须有紧急避险系统92、的相关内容。矿井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隔离式自救器。突出煤层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在距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其他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救生舱。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238. 紧急避险设施使用说明简明、易懂,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标识清晰、醒目。矿井避灾路线图中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239. 应定期对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中93、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必须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识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每3个月对配备的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8MPa时,应及时补气。每10天对设备电源(包括备用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40. 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241. 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停止采掘作业。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242. 矿井建立健全紧急避险设施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94、施安装、使用、维护、配件和给养更换等相关信息。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43. 矿井应将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同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实际状况。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44. 矿井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报集团公司。违反本条款,罚款2000元。245. 矿井绘制紧急避险系统图,根据采掘地点变化及时修改。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十、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295、46. 矿井在现有压风系统基础上,完善压风自救系统。违反本条款,罚款1000元。247. 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压风自救系统相关内容。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48. 井下压风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严禁使用除钢管以外任何轻便管,防止灾变破坏。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49. 压风自救系统由矿安排专人进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使用单位负责日常使用和维护。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50.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装置要安装方便、操作简单、安全可靠。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251. 地面压风机不得随意停压风96、。特殊情况需要停压风必须采取措施,受压风影响供风范围必须停止作业。无计划停压风按事故追查。252. 矿井绘制压风自救系统图,根据采掘地点变化及时修改。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十一、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253. 矿井按规定建设完善供水施救系统,按要求设置三通及阀门,保证各采掘工作面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的要求。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254. 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必须有供水施救系统的相关内容。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55. 井下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严禁使用除钢管以外任何轻便管,防止灾变破坏。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56. 供水施救系统安排专人进97、行管理和维护。管路不得出现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违反本条款,罚款50元。257. 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258. 矿井绘制供水施救系统图,根据采掘地点变化及时修改。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十二、矿井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259. 矿井建立通讯联络系统管理机构,负责系统安装、维护等工作,配足维护人员。维护人员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260.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设备故障抢修紧急预案。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261. 井下直通电话不98、得使用中继方式。违反本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62. 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方可入井使用。系统构成必须符合本系统提供经检验合格的关联配套产品明细配置,严禁配接配置表以外的任何设备与器件。电缆型号由厂家在使用说明书给出,用户不得擅自更改。违反本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63. 井下电话通讯电缆严禁与安全监控系统电缆共用。违反本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264. 井下电话应安设在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遮挡的位置,便于使用、观察、调试、维护。固定电话应有稳固的防护装置,标明本机号码和矿井通讯电话号码。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265. 在主副99、井绞车房、主扇房、瓦斯抽采泵站、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压风机房、火药库、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井下主运输皮带转载点、移动变电站、溜煤眼处、采掘工作面、采区、水平最高点、紧急避险设施内,安设固定电话。以上地点不得使用串联通讯方式。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266.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掘工作面、火药库、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违反本条款,罚款500元。267. 井下采掘地点的电话安设位置:距掘进工作面3050m范围内;距采煤工作面两端1020m范围内;采掘工作面的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在巷道中部安设电话100、。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68. 电话维护工24h值班,系统发生故障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矿调度。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269. 按规定建立以下资料:(1)设备台账;(2)检修记录;(3)设备故障记录;(4)巡检记录;(5)通信联络系统运行日志。资料保存1年。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70. 采区设计及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有通讯联络系统内容,包括系统型号、通讯方式、缆线布置情况、电话安设位置。违反本条款,罚款200元。271. 矿井绘制通信联络系统图,根据采掘作业变化及时修改。图纸中标明系统型号、机房位置、线缆长度、芯线对数、设备位置等,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违反本条款,罚款100元。十101、三、矿山救护管理制度272. 各中队24h保证有值班队,并有1名中队领导值班,任何人不许调动值班队从事与救护无关的工作,值班小队必须在9人以上(含9人)。违反本条款者,每发现1次罚款1000元。273. 救护车辆和装备定期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可用,车辆专车专用,有救灾召请,必须按时出动。每发现1次调用救护车做与救护无关工作,罚款500元;救灾出动迟到1次,罚款5000元。274. 救护车应满足救护工作需要,设施完备,每次缺1件(套)罚款200元。大明、小康中队要求值班装备上车,否则,发现1次罚款500元。275. 每月至少进行1次佩戴呼吸器训练,时间不少于3h。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如本矿不具备条件,可到救护大队完成)。违反本条款者,每发现1次罚款1000元。276. 安全技术工作资料齐全(按资质认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要求)。每缺少1项或1份,罚款100元。277. 技术装备专人维护,定期保养。不设专人罚款500元;不定期保养,每次罚款100元。278. 发现仪器和装备不好用,每台次罚款100元。279. 值班室电话10秒内无人接听,每次罚款200元。280. 月报和月计划、总结要按时上报,否则每次每项罚款100元。281. 中队班子变动必须经大队同意,否则,每人次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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