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主体责任规定4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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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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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主体责任规定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管制度第一节 分片挂钩驻矿负责制度第一条 县煤炭局和煤炭分局实行分片挂钩驻矿负责,分2、片挂钩人员每年调整1次,报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条 县煤炭局党政主要领导对全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负责,每月定期对县局挂钩领导和分局局长履职情况进行抽查督查,抽查督查面不低于50%。县煤炭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各挂钩1个产煤镇,负责监督检查所挂钩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县煤炭局挂钩人员、煤炭分局领导、煤矿矿长严格履职。县煤炭局安全检查组、技术检查组实行分组分片挂钩负责,每月定期对所挂片(镇)煤炭分局挂片领导、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 煤炭分局实行分片挂钩负责,分局局长、安全副局长对辖区煤矿安全监管全面负责,其他领导挂片负责、安全技术人员分组挂矿3、负责、驻矿安全督查员驻矿盯守。第四条 各产煤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煤矿安全检查,适时配合、参与上级安全检查督查。第五条 各级监管人员必须对照危险源排查手册认真排查危险源,逐矿建立危险源数据库,落实监控责任人,对危险源实行动态监管。第二节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一条 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第二条 县煤炭局每月由主要领导组织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会,检查总结前次例会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及上阶段安全检查情况,研究制定整改措施,4、解决煤矿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部署下阶段安全检查,每月向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1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第三条 各产煤镇党委政府每月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辖区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会议,学习贯彻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检查总结前次例会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和上阶段安全检查情况,逐矿收集汇总各级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并归类登记造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每月向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1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第四条 各煤炭分局每月召开1次安全生产检查会议,会议内容参照县局和镇政府会议执行,每月向县煤炭局5、和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1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和县煤炭局会议确定事项由县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组督促检查,其他由本单位相应机构负责督促检查。第三节 领导干部下井检查制度第一条 全县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煤矿检查督促,查找煤矿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负责跟踪督促整改,积极帮助煤矿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月到矿下井检查或夜查1次,分管领导每月到矿下井检查或夜查不少于2次、其中每季度夜查不少于2次。第三条 各产煤镇党政主要领导每月到矿下井检查不少于2次、其中每季度夜查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每月到矿6、下井检查不少于4次、其中每月夜查不少于1次。第四条 县煤炭局主要领导每月到矿下井检查不少于4次、其中每月夜查不少于1次,其他挂钩领导每月不少于8次、其中每月夜查不少于2次,安全监管人员和技术指导组成员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5次、其中每月夜查不少于4次。第五条 煤炭分局局长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8次、其中每月夜查不少于2次,分局副局长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5次、其中每月夜查不少于3次,驻矿人员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20次、其中每月夜查不少于5次。第六条 各级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必须覆盖各系统、各环节、各作业点,每月下井次数少于规定次数1次的,取消本人当月安全奖金,并在煤炭系统内通报批评,每月下井少于规定次数2次7、以上的,取消本人当月、当季度安全奖金;各级领导干部每月下井次数少于规定次数1次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不按规定下井检查被通报3次以上的,将启动行政问责。第四节 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向煤炭分局、县煤炭局和县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组举报。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条 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举报煤矿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工作,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原8、则上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视情况可延长核查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各煤炭分局受理辖区内的举报登记、答复和上报工作,对受理的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事项举报,在24小时之内报告县煤炭局。第四条 实名举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所列情形之一,经受理单位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0元至2000元。第五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9、15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第六条 受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有关核查处理结果由调查核实的部门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第五节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煤炭局和各产煤镇党委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条 县煤炭局是全县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监管责任主体,各产煤镇党委政府是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监管责任主体。第三条 实行“五个一”隐患排查制度,即煤矿企业每日由带班领导组织1次排查,煤炭分局每周对辖区煤矿进行1次全面排查,县煤炭局10、每月开展1次不漏矿、不漏井、不漏点的排查,各产煤镇党委政府每月组织1次拉网式、全覆盖的排查,县煤炭局每季度组织各产煤镇开展1次交叉大检查,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邀请专家进行1次会诊督查。第四条 各级排查出的隐患,煤矿企业要按照隐患等级和类别逐一登记建档,每旬对本矿安全生产各类隐患进行1次汇总分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煤炭分局;煤炭分局每月将辖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汇总上报县煤炭局;各产煤镇人民政府和县煤炭局每月汇总上报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由煤炭分局督促煤矿企业在醒目位置公示;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排查人员应在出井半小时内向县局主要领导报告,由县煤炭局在11、全县范围内通报,并报县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挂牌督办,严格按照“五定”(定责任、定人员、定时限、定措施、定资金)原则进行整改。第五条 县煤炭局和各煤炭分局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指令,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一般隐患应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第六条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排查整改复查验收销号”的工作流程,健全完善隐患治理工作台账,强化痕迹管理。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由具体排查人负责跟踪督促煤矿企业按时限、按要求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隐患较多、同类隐患反复12、出现的煤矿,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改并限期治理,由县煤炭局立项督办或县政府挂牌督办。第七条 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后,经煤炭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重大隐患由煤炭分局初验,县煤炭局组织核查,经核查验收合格的,方可销号。第八条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个人绩效考核制度,明确排查人员工作指标、职责任务、工作量化计分考核标准,把隐患排查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严格考核奖惩。第九条 对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第六节 学习培训制度第一条 县13、煤炭局要定期组织对安全监管人员(驻矿督查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坚持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学习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第二条 县煤炭局要以科室、分局为单位,每季度选择1个专题进行学习,邀请专家或煤炭专业技术骨干集中辅导讲解,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5个学时。第三条 县煤炭局每年定期组织副股级以上干部和安全监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轮流到煤炭专业院校进行短期或中长期专题业务学习。第四条 县煤炭局每年组织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副矿长分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特员14、及从业人员采取到矿办班、到生产一线培训的方式,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第七节 黄红牌警告及黑名单制度第一条 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二)拒不执行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下达的监管指令,未按时限和要求排查整改各类隐患的;(三)煤矿企业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不积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的;(四)不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职工受伤未及时救治或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赔偿,导致出现上访的。第二条 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警告:(一)1年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二)阻挠安全监管人员检查、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或对安全监管15、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职业病危害和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五)煤矿证照到期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六)矿领导带班、特种作业人员跟班时间不足或脱岗、顶岗的;(七)矿区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建设井口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的;(八)被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列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第三条 煤矿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监管人员、驻矿监督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一)履职不到位或本岗位工作职责不清楚的;(二)无证顶岗或睡岗的;(三)纵容包庇煤矿隐瞒或逃避各级安全检查的;(四)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不能发现16、的;(五)未在煤矿井口醒目位置公示带班领导姓名,公示人员与井下实际带班人员或入井检身登记不符的。第四条 煤矿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监管人员、驻矿监督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红牌警告:(一)一年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二)带班领导不带班下井或带班下井时间达不到规定,未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三)工作期间脱岗的;(四)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违法采掘活动的;(六)工作作风漂浮,存在弄虚作假的。第五条 煤矿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1年内受到2次红牌警告的;(二)存在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重大17、隐患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结束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三)1年内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四)由于煤矿原因,导致矿村矛盾突出,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多人多次越级上访的。第六条 煤矿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监管人员、驻矿监督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一)一年内受到2次红牌警告的;(二)矿领导未带班下井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三)矿领导下井次数和带班个数不足规定数30%的;(四)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第七条 受到黄牌、红牌警告和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除通报批评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外,依法责令18、煤矿停产整改,并按规定对企业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隐患整改达不到要求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列为关闭对象实施关闭。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有关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在本县境内任何一家煤矿企业从事煤矿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并由县煤炭局代扣安全工作资格证或特员证后报请发证部门给予吊销。列入黑名单的驻矿督查员,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处分期间履职不到位的,报请人事部门按合同规定给予解聘。列入黑名单的在职在编安全监管人员,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处分期间履职不到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 受到黄牌、红牌警告或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对警告事项必须认真整改,整19、改结束后向监管部门逐级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未受到同种处罚的可向县煤炭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解除警告或退出“黑名单”。第八节 安全监管档案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管档案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有效记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档案,包括文字、声像、图表、电子文件及其他的原始记录。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档案由县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组负责,主要内容包括县政府领导、县煤炭局和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井检查情况,以及县委、政府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检查活动、安全工作制度措施等文件资料。第三条 镇党委政府安全监管档案由所属办公室负责,实行专人收集、整理和保管。第四条 煤炭监20、管部门特别是煤炭分局要按照“一矿一档”的原则和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档案,明确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主要包括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安全监管日常文件、安全检查文件、行政处罚文件、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等。第五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档案,主要包括煤矿企业相关证照、有关地质资料、各类图纸,煤矿领导、特员、从业人员等相关安全资格证书以及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执法文书等。第六条 全县煤矿安全监管档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每月建立1次。第三章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 班前会议制度第一条 班前会议由煤矿带班领导主持,跟班特种作业人员、当班职工参加,会议通报上一班采21、掘和安全生产状况,安排布置当班工作任务,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安全生产要求。会议时间由带班领导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原则上不低于10分钟。第二条 班前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要对当班职工掌握会议内容的情况进行抽查询问;各班组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带班领导必须在会议记录内容后签字,不得代签。煤矿企业要明确专人建立健全班前会议档案并统一存放。第三条 煤矿未按规定召开班前会议或未建立健全班前会议档案的,每少1次惩煤矿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带班领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1个月内连续出现2次的惩煤矿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带班领导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个月内连续出现3次的惩煤矿12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矿长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 入井检身管理制度第一条 煤矿必须建立出入井检身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建设井口值班室,配备专职井口检身值班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身工),实行24小时值班,对所有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登记、检身,并监督、记录下井所有人员出入井情况,符合要求方可入井或出井。第二条 各煤矿使用统一的出入井检身登记表,并如实规范填写相关内容,出入井检身登记册要规范保管,按规定存档备查。第三条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喝酒,不得携带手机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必须佩戴安全帽、携带自救器和矿灯。外来参观人员必23、须经煤矿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方可入井,并有本矿人员全程陪同。第四条 检身工应在每次换班后及时清点出井人数,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矿调度室。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煤矿企业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检身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煤矿无出入井检身登记制度或制度不完善的;(二)检身不严不细或登记不规范的;(三)检身工代替入井人员签字或入井人员相互代签的;(四)检身工值班时睡岗或脱岗的;(五)出入井不登记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第三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条 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24、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并进行考核奖惩,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第二条 矿井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每班都在井下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第三条 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矿长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事项,并有详细记录。 第四条 煤矿未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煤矿停产整改,并处煤矿企业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节 煤矿技术管理制度第一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必须设25、立技术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每月组织召开1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第二条 煤矿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1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第三条 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26、善,运行可靠。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一个采区内同一个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第四条 煤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每旬组织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第五条 煤矿企业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27、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和“有掘必探”要求,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配足探放水设施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1次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第六条 煤矿技术管理不到位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节 现场作业管理制度第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井下现场作业管理制度,配齐配强矿领导、班组长、特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并保证各类人员100%持证上岗。第二条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28、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煤矿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个、其他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个。第三条 煤矿必须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每班每万吨采掘作业人数控制在9人以内,且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班不得超过100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第四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临近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实施掘进、瓦斯抽放作业时,除认真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外,直接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怀疑有水患的掘进工作面,在实施探放水作业时,除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外,直接作业人员不得超过3人;矿井在启封井下密闭、排放瓦斯前,必须将启封井下密闭、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29、措施和实施方案报所在煤炭分局审查备案,实施以上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与瓦斯排放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入井,参与井下密闭、排放瓦斯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5人。第五条 煤矿必须根据矿井开拓开采计划、劳动定员管理、带班领导和跟班特员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生产组织计划,明确开拓开采的具体作业点、每个班次的带班领导和跟班特员、下井人数,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报煤炭分局核实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六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管理,每班作业结束,由带班领导或安全员等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交接,并作好记录。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当班井下作业情况、存在的隐患、需要注意的事项。除部分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外,严禁组织职工在井下进行30、交接。第七条 煤矿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贯彻执行。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燃发火、探放水、工作面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等工作时,煤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到现场指挥和管理。第八条 煤矿所有掘进工作点必须使用前探梁支护,井巷支护推广使用锚喷、U型钢、工字钢、砌碹等支护方式,回采工作面杜绝使用木支护、金属摩擦支柱,严禁空顶作业和裸巷掘进。第九条 煤矿必须建立机电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31、电安全。第十条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火工品的储存、运输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矿井火工品“领、用、销”数据记录必须真实一致;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第十一条 煤矿未认真执行现场管理作业相关制度的将严格按国务院446号令、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罚。第六节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每天由带班领导组织一次自检自查,每周由安全副矿长或技术副矿长(安全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对煤矿井上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1次全面排查,每月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或矿长组织本矿安32、全、技术、生产、机电副矿长及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煤矿井上下进行1次全面排查。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如实填写xx县地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和xx县地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汇总表,并由煤矿指定专人统一收集归档,每月对本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认真进行汇总分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和驻矿监督员签字备案。第三条 对查出的一般隐患,由带班领导指定专人组织整改;对重大隐患,由法定代表人或矿长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资金,认真整改到位。第四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33、局第16号令)予以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或方案的;(二)未按上级有关要求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瞒不报、报告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报告的;(四)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仍然盲目组织生产的;(五)隐患整改不彻底、不到位,未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销号同意恢复生产,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六)未按规定按时上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汇报材料的。第七节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条 各煤矿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炭产业政策,在编制本矿年度34、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计划。第二条 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矿井安全投入保障计划,保证实施计划的资金投入;经常检查、督促计划的落实,听取职工意见,接受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投入保障的监督。第三条 编制矿井安全投入保障计划时,应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将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规划,优先安排瓦斯治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井下设备设施改造升级、职业危害防治等方面投入。第四条 煤矿必须足额提取安全费用(高瓦斯矿井吨煤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维简费吨煤8.5元和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双突矿井吨煤40元、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20元)等35、费用。第五条 煤矿安全费用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提取使用情况由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纳入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的煤矿,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第八节 人才保障制度第一条 煤矿必须配齐配强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设立矿长和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及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或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矿长、副矿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第二条 煤矿企业要明确培训管理责任,制定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场地、经费、教材、教员36、及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确保按规定落实对职工的培训。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必须与具备资质的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协议。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落实全员安全培训规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激励奖惩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营造公平合理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引进来的人才留得住、留下来的人才用得成,真正做到“环境育人、制度管人、待遇37、留人”。第九节 应急救援制度第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应急救援预案,每年雨季来临前必须编制汛期应急救援预案。当井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成立抢险救灾临时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第二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半小时内报告煤炭分局和镇人民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煤炭局。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第三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38、(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六)已经采取的措施;(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四条 煤矿有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在总指挥的领导下按各自职责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第五条 抢险救灾中各职能部门的人员、设备、设施、物资经费保障等必须及时到位,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xx县地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39、制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第三条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安全管理人员。(一)煤矿必须设矿长1名,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至少各1名,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根据生产规模配足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的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最少不低于5人。(三)根据生产规模和岗位需求,按三班制或四班制配足各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检员、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输送机司机、通风工、爆破工、水泵工、电钳工40、瓦斯抽放工、信号把钩工、主扇操作工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采煤队长、掘进队长、调度员等)、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工种作业人员,并确保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四条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各项安全生产经费,保证新增、改造和更新安全生产系统、设备设施和装备投入到位,保证教育培训经费到位。第五条 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落实职工的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风险抵押金等费用。第六条 煤矿必须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援物资,强化应急预案演练。第七条 基本建设矿井要按建设程序办齐相关手续,取得开工备案回执,经县煤炭工业局下发开工通知41、后,方可按已审批的设计组织建设,并按建设时限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严禁以建代采或边建设边生产。生产矿井要加强证照管理,保证证照合法有效,严禁煤矿以包代管或层层转包,不得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第八条 加强技术管理。(一)加强采掘管理1在编制采掘计划前,必须对煤矿周边水文地质、老空、老窑、需保护的地面建筑物、周边矿界进行全面调查,在编制采掘计划时,合理留设保安煤柱和隔水煤柱,严禁超层越界。2严格执行年度采掘计划和作业规程审批制度,采掘计划和作业规程必须经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煤炭分局核实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3在采掘前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二条规定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42、各类图件,并在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应保护的地面建筑物、地面水体、老窑等。4采掘工程平面图应及时测绘上图,每15天实测1次,并将结果上图。5严格劳动定员管理,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严禁“三超”生产。(二)加强防治水管理1每季度必须组织1次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水文地质情况调查报告,绘制矿井水文地质图,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2探放水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配齐配足探放水设施设备,做到“有掘必探”。对水害不清的积水区要从掘进点上下左右前543、个方向进行探放,探孔深度按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8号令)第九十八条执行。每个探放点必须制作探放水管理牌板,注明探水地点、探孔数量、探孔深度、探水时间和责任人。3加强排水设备管理,确保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完好。按规定安设工作水管、备用水管,并保证管路能满足排水需求。(三)加强“一通三防”管理1煤矿技术负责人每10天组织1次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适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瓦检员,及时检查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开采自燃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44、施。所有矿井必须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2通风设施和构筑物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并设专人管理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安全综合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运行正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同等能力的工作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规定安装瓦斯抽放系统,并确保能正常使用。3煤矿井下所有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并实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第6.2款标准执行。第九条 加强现场管理。(一)严格执行煤矿45、领导带班下井检查制度。煤矿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二)落实班前会议制度。煤矿每班必须召开班前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强调劳动纪律、安排本班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及其他需要安排的有关事项。(三)落实出入井检身和人员清点制度。严格出入井登记和清点,由入井检身人员监督下井人员填写入井人员登记花名册,入井检身人员必须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发现未出井的人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矿领导。(四)落实现场交接班制度。由当班的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其他相46、关特员向下一班进行交接,当班领导和特员必须向下一班交待清楚上一班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隐患,下一班在隐患未排除前不得安班作业。除部分管理人员和特员外,严禁职工在井下进行交接班。(五)落实特员、班组长现场跟班制度。班组长和特员必须现场跟班作业指挥,及时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及时制止“三违”现象。第十条 加强顶板管理。(一)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1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时,必须制47、定安全措施。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后路安全,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2矿井采用放顶煤回采,必须编制开采设计报煤炭分局审批后执行。防瓦斯、防火、防水、防尘、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3严禁放顶煤工作面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对于有冲击地压、倾角大于30度的厚煤层,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4回采工作面应推广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悬移顶梁组合支架、柔性掩护支架支护。(二)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1主要运输巷、回风巷自轨面起净高不得低于2米,不行人的巷道不得低于1.9米;采区上下山、平巷净高不得低于2米,薄煤层不得低于1.8米。2掘48、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米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3掘进巷道必须使用前探支护。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经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5主要掘进巷道应采用矿工钢、可缩性金属支架、砌碹、锚喷等不燃性材料支护。(三)维修点顶板管理1巷道维修时必须制定维修安全措施,先加固临时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性支护;在倾斜巷道中维49、修时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2巷道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3打眼、打锚杆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清理完顶帮活矸后,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4修复旧井巷必须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先排放瓦斯,在瓦斯浓度不超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1.5%时方可进行维修。第十一条 加强提升、运输管理。(一)采用人力推车时,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和等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严禁放飞车。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50、井巷,垂深超过50米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二)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米,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米/秒,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倾斜巷道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在倾斜巷道内安设防跑车装置,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阻车器。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牢固的挡车栏。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安全过卷距离,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四)平硐内采用机车运输的,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电机车照明、尾灯、警铃齐全有51、效,制动装置完好可靠,撒砂装置灵活有效。(五)皮带运输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输送带,并安装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保护、自动洒水保护和温度保护、烟雾保护等装置。第十二条 加强机电管理。(一)矿井应有双回路电源线路,当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二)10千伏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井下配电网路均应装设过流、接地、漏电保护装置。(三)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52、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金属管道,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良好集中接地。(四)矿用设备、器材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不防爆的电气设备严禁入井。在用设备和备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按规定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第十三条 加强放炮管理。(一)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低瓦斯矿井岩巷掘进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低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高瓦斯矿井,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使用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雷管、炸药由爆破工负责支领和清退,装53、药箱、放炮器由当班爆破工管理。(二)严格按煤矿审批、分局备案的放炮作业规程中的炮眼布置方式、装药量、连线方式和起爆顺序实施爆破作业。(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爆破前后进行洒水降尘,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把人员集中撤至安全区域,确定警戒线,安排专人负责警戒。爆破后,对爆破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哑炮、残炮处理,在交接班时必须与下一班班组长交接清楚未处理完的哑炮、残炮情况。严禁裸露爆破,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第十四条 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一)煤矿每天必须进行1次安全检查,每周组织1次全面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档登记,按“五定”原则及时落实整改54、,隐患整改结束后要进行验收销号,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要制定隐患整改计划,安排专人负责整改落实。(二)执行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煤矿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煤炭分局报告。第十五条 煤矿矿长对全矿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下井带班检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和隐患排查,按“五定”原则整改隐患,组织编制煤矿安全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和职工安全培训计划等,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技能培训;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监督落实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安全办55、公会议等制度;负责审批矿井瓦斯日报表、风量分配计划、探水记录等安全技术资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管理各类安全费用,保证矿井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培训、职工劳动保护等投入到位;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加大安全投入,改善装备水平,认真开展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实现矿井标准化建设动态达标;严禁“三超”生产,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从严控制入井人数;制定并执行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和反风演习,及时上报各类事故等。未认真履行以上职责之一或履职不到位的,处煤矿矿长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处煤矿企业10000元以56、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各自分管工作负责,其职责分别是:(一)安全副矿长1在煤矿矿长的领导下,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2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和瓦斯治理等各种专项治理活动,制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和瓦斯治理方案。3督促区队和班组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报表和隐患排查报表。4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必须迅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整改,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并向矿长报告,同时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5协助矿长做57、好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和突出问题,对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负责组织贯彻和落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矿长报告;主持召开安全调度会和安全专项整治会,部署安全生产有关事项。6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并报矿长审定,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7负责做好职工劳动保护、职业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编制矿井年度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更新改造计划项目;主持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矿长审定。8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和综合组织、协调、督促。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落实,组织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抓58、好安全检查工作。(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1在煤矿矿长的领导下,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直接负责。2负责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学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政策。3负责组织编制会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作业规程、矿井年度采掘接替计划、矿井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审定各类安全生产技术图纸,并报矿长批准后组织实施。4负责主持审查地质报告、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5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和防59、治水、采掘作业、回采工艺、顶板管理及机电设备等重点技术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按程序审批执行。6对生产中出现的安全隐患,从技术上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协同有关人员认真进行处理。7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对自然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增强矿井防灾抗灾能力。8组织编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编制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当煤矿发生重大险情时,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协助矿长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从技术上提出应急抢险方案和防范措施。9编制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和规划,提出投资概预算,报矿长批准并组织实施。10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三)生产副矿长1协助矿长领导本矿的安全60、生产工作,对分管的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生产部门开展工作。2制定科学合理的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并负责监督落实,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杜绝两班交叉作业。3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4协助矿长做好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5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6组织各生产单位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61、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四)机电副矿长1对全矿的设备、建(构)筑物的良好和劳动保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领导责任。2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全矿设备的大、中修计划,对安全措施不完善的要予以纠正。3加强矿井电气设备管理与维护,保证正常运行。4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5参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未认真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煤矿企业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xx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地方煤矿安全62、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实行“镇属地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分级落实责任”的监管责任体系。在本县境内负有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煤矿(以下简称煤矿)是指县属合法生产矿井、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改扩建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全县煤矿安全生产63、监督管理的责任体系,制定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的经费需要。(二)加强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镇、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督查。每月对县煤炭局履职情况进行1次督促检查。(三)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听取县煤炭局汇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四)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煤矿安全大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煤矿安全专家会诊,每月由领导小组片区组长和挂钩领导到所挂片区和镇研究1次煤矿安全生产,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五)64、负责与镇人民政府和县煤炭局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实施。(六)配合上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上级检查督查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整改指令。(七)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救援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救援机构和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第五条 县煤炭局是全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由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督促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制定符合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的安全监管计划、职工全员培训计划、新工艺和新装备推广应用规划。(二)代表县人民政府督65、促镇人民政府、煤炭分局对辖区内煤矿实施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各镇安排布置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每月对镇人民政府、煤炭分局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定期向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三)依法对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定期(每月)、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查和各类安全活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查处煤矿在生产建设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四)配合、协调和参与上级部门、各镇、县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各类煤矿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五)每月定期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阶段性工作。(六)严格督促煤炭分局落实好辖区煤矿安全监管66、职责,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绩效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七)实行领导挂钩负责,督促指导所挂镇人民政府、分局、县局检查组履行好辖区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准确掌握所挂片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对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负责监督整改,跟踪问效。(八)实行监管人员分组挂片负责,督促所挂片区煤炭分局、煤矿落实县煤炭局的各项安排和决定,督促煤炭分局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九)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有效组织演练,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人民政府在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县煤炭67、局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由县煤炭局督促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加强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日常工作重点。(二)督促煤矿做好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三)每月组织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查找煤矿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排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四)每月组织召开1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听取分局、煤矿汇报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阶段安全生产形势,安排布置下步工作,解决煤炭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五)负责依法打击取缔辖区及合法矿井采区内煤炭非法68、开采,确保非法开采动态为零,按照县整合关闭方案组织实施好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六)主要领导必须参加县人民政府每半年组织的专家会诊活动和国家、省、市的专项督查检查,参与配合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搞好煤矿安全检查督查工作。分管领导必须参加县煤炭局每月组织的安全检查、全程参与县人民政府每季度组织的煤矿安全交叉大检查和国家、省、市的专项检查督查。(七)主动与县煤炭局进行沟通联系,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建议。加强对煤炭分局的领导,督促煤炭分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与煤炭分局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每月对煤炭分局履职情况进行1次检查督促。(八)制定煤矿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按照规定做好事故报告、69、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七条 煤炭分局是县煤炭局的派出机构,在行业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合法矿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由县煤炭局和镇党委政府督促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决定,制定符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的安全监管计划、安全管理人员的送培计划和职工培(复)训计划、推广应用先进安全装备规划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落实各工种岗位责任,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三)健全完善内70、部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安全监管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四)积极协调、配合、参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动态。(五)每周组织1次对各矿井不漏点、不漏面、不漏项的拉网式排查,认真开展经常性检查,每周对驻矿监督员和煤矿履职情况进行1次检查督促,把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行业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汇报。(六)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综合监管工作,配合、督促镇相关站所开展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专项检查。(七)各煤炭分局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实行分管、分片、挂矿、驻矿负责。(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县煤炭局71、和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八条 驻矿监督员是煤炭分局派驻煤矿的专职安全监督员,负责所驻煤矿日常安全综合监管,由煤炭分局督促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煤矿执行上级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决定。(二)负责指导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所驻煤矿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维简费。(三)指导督促煤矿开好班前会议,监督煤矿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的现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和现场交接班制度,严格落实劳动定员有关管理规定,杜绝“三超”行为。(四)监督煤矿加强“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提升运输、放炮、72、机电管理。经常深入采、掘、机、运、通等重要生产环节、作业现场开展经常性覆盖各系统、各环节、各作业点的安全检查,并定期向分局汇报情况。(五)监督煤矿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每天进行1次安全检查,每周组织1次安全大检查,立档登记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向所驻煤矿通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六)监督煤矿按规定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全员培(复)训率达100%,特员持证率达100%,并监督矿长、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七)监督煤矿依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率达100%,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八)监督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矿领导73、带班下井和特员跟班作业制度。(九)上级规定其他应履行的职责和煤炭分局交办的任务。第九条 镇主要领导是本镇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镇长是本镇煤矿安全生产具体责任人,对本镇煤矿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条 县煤炭局局长是全县煤矿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县煤炭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管责任;挂钩领导是全县煤矿安全监管直接责任人,对所挂镇煤矿的安全生产负主要监管责任;县局检查组成员是煤矿安全监管的具体责任人,对所挂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负直接监管责任。第十一条 煤炭分局局长是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分局副职是辖区内煤矿安74、全监管直接责任人,对所挂片区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监管责任;驻矿安全监管人员是所驻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具体责任人,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负直接监管责任。附 则第一条 xx县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责任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xx县煤炭局负责解释。第二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从其规定;原制定的各项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原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地方煤矿一套制度两个体系(试行)的通知(xx发xx150号)同时废止。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煤炭 制度 通知报:。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共印70份)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xx年1月1日印发印 制:县政府办文印室 校 对:范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