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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奖励勤工助学考勤军训管理制度92页
大学学生奖励勤工助学考勤军训管理制度9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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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
上传人:职z****i 编号:1144119 2024-09-08 90页 406.53KB
1、大学学生奖励、勤工助学考勤、军训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录1、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xx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3、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4、xx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5、xx学院学生文明公约6、xx学院学生行为规范7、xx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8、xx学院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制度9、xx学院评选优良学风班实施办法10、xx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1、xx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12、xx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13、xx学院关于加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14、关于在读大学生应征入伍优2、抚待遇的规定15、学生考勤管理办法16、xx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实施细则(试行)17、xx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18、xx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19、xx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20、xx学院学生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管理实施办法21、xx学院学生军训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加强和完善我校学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文件备案审查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际情3、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以及附件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4、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5、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第八条 6、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个别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在办理好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第十一条 学7、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转学、休学。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内完成学业。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十二条 学生有学校规定的退学情形的,应予退学。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本文附件六xx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8、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十四条 有关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本文附件一xx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十五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七条 任9、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第二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二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详见本文附件三xx学院学生宿舍10、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有关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的具体管理规定,按照本文附件二xx学院学生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管理实施办法执行。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学生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本文附件四xx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须与学生违法、违规、11、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12、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坚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学生处分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本文附件五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13、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或其他决定的申诉处理,按照本文附件六xx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14、照本规定以及附件有关办法实施。第四十条 本规定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并向我校全体师生公布。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以及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颁发的与本规定以及附件的管理指向相同的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以及附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附件学校授权有关部门负责解释。韶学院xx130号文 xx年6月27日印发xx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根据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评选办法,贯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普通15、学生具备奖励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各项奖学金的评定。第四条 凡在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参加评定奖学金:1、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2、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造假材料等),争名夺利,诬告他人;3、利用学生干部的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4、获奖的成果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5、受过学校和院系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含正在处理中的违纪处分)。二 奖励种类和方式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综合奖、单项奖:(一)综合奖包括:1、三好学生标兵;2、三好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二)单项奖包括:1、优秀新生奖;2、优秀毕业生奖;3、英语学习优秀奖;416、计算机学习优秀奖;5、科研创新奖;6、社会、社团工作优秀奖;7、艺术活动优秀奖;8、体育活动优秀奖;9、学习优秀奖;10、自强自立奖;11、考研优秀奖。其他有突出表现或有突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奖励。综合奖与单项奖一般不重复。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以如下方式予以表彰: 1、学校发文表彰; 2、授予荣誉称号; 3、颁发荣誉证书;4、颁发奖金或纪念品。三 评奖条件第七条 获得各类奖励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17、苦;3、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并在其中起带头作用。第八条 综合奖评奖条件:1、“三好学生标兵”的评奖条件:具备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综合素质测评居班前列的3%以内,各科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2、“三好学生”的评奖条件:具备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综合素质测评居班前列的10%以内,各科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3、“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奖条件:具备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任职(舍长以上干部)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综合素质测评居班前列的15%以内,各科平均成绩7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18、第九条 单项奖的基本条件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挥学生特长,以适应市场需要,学校特设立单项奖,鼓励在德、智、体某一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单项奖要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居本班级人数的50%以内(优秀新生奖、优秀毕业生奖、考研优秀奖除外);3、德育测评成绩良以上。第十条 各项单项奖的具体条件:1、“优秀新生奖”评奖条件:根据当年的招生章程有关规定评选。2、“优秀毕业生奖”评奖条件:(1)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2)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三者关系,服从国家需要,愿意到基层、到艰苦的地方或行业去工作;(3)毕业实习报告、师范毕业生的教育实习成绩良好19、以上,专科毕业生累计至少有两项获校级奖(校级奖指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十佳青年、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及各类单项奖),本科毕业生累计至少有三次获校级奖;(4)通过教育部组织的本科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专科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和省组织的计算机水平考试、专业英语四级考试;(5)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合格以上;(6)专科毕业生须三年的综合素质测评都保持在班级10%以内,本科毕业生须四年的综合素质测评都保持在班级10%以内。优秀毕业生可在国家就业政策范围内,结合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优先推荐。3、“英语学习优秀奖”评奖条件: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非英语专业专科20、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B级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体育、艺术专业专科生考B级,其他专业专科生考A级);(2)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500分以上;(3)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本科生达70分以上,专科生达60分以上;(4)超过上面专业要求级别一级以上,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达450分以上,英语应用能力 A级成绩达70分以上,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60分以上。4、“计算机学习优秀奖”评奖条件:具备第九条所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全省计算机水平一级、二级考试,成绩90分以上(体育、艺术、文科专业本专科生考一级,理工科专21、业的本专科生考二级);(2)超过上面专业要求级别一级以上,成绩达70分以上。5、“科研创新奖”评奖条件:具备第九条所规定条件,积极参加课外科研活动,努力学习科研知识,勇于开拓创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提供获奖证明原件,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者优先考虑):(1)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校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优秀文学作品; (2)参加全省或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等竞赛并获奖; (3)发明或作品获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奖励或获得专利; (4)论文或作品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并获奖;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在实践中进行有实践意义的调研,并撰写22、出有较高水平的调查报告或论文,且获得校二等奖以上;(6)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数学建模、电子设计、英语演讲、大学生英语、计算机程序设计、机械设计等科技竞赛活动获得三等奖或前六名以上;(7)有其他优秀成果或突出成绩。6、“社会、社团工作优秀奖”评奖条件: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1)担任以下职务之一,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辅导员助理、班级导师助理、学生党支部委员,校、院系学生社团负责人,校、院系学生会、团委(团总支)副部长以上职务,班级班长副班长、团支部书记副书记;(2)对所担任的社团、社会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3)乐于为同学服务,办实事,有合作23、精神,在学生中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受到师生的普遍好评;(4)在完成所负责的社团、社会工作的同时能积极参加所在院系、班的各项活动,并与同班同学保持良好关系。7、“艺术活动优秀奖”的评奖条件:具备第九条所规定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文艺活动中,积极参加排演活动,对传播精神文明、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有显著贡献;(2)在校级以上文娱比赛中获个人三等奖以上或团体前三名的主要参赛者。8、“体育活动优秀奖”评奖条件:具备第九条所规定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体育比赛中获得全国大学生比赛团体项目前八名的队员;(2)省级比赛团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3)地、市级比赛团体项目前两名的主力队员;(4)获24、得地、市级以上个人单项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5)校级运动会的个人冠亚军、团体比赛冠军主力队员(如冠军是特招运动员,则奖励面扩大到第三名,依此类推)。9、“学习优秀奖”评奖条件:具备第九条所规定条件,并且学年平均成绩居班级前列10%以内,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10、“自强自立奖”评奖条件:具备第九条所规定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贫困生必须附乡镇以上政府或父母工作单位的证明):(1)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好学,自立自强,开拓进取;(2)生活艰苦朴素,吃苦耐劳,能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3)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尊师爱友,关心院系、班级事务,主动参与学生工作。11、“考研优秀奖”的评奖条件:具备第九条所规定25、的条件,且被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成绩优秀。四 评奖程序和奖励金标准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团委、学生处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第十二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简称评审小组),由一名院系领导任组长。评审小组由学生政治辅导员、导师、若干名学生代表组成。第十三条 各项评选工作在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其中,非毕业班的评优活动在每年910月份进行,毕业班的评优活动在标准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内进行(个人获奖材料均存入本人档案)。要按照“条26、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的原则做好评选工作。第十四条 各院系评审小组应对各项奖学金评审工作全面考虑,统一掌握,经平衡调整后,在全院系公示,充分征求师生意见,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天内有异议的学生可向院系评审小组或学生处提出。院系学生评审小组在一周内负责复核,征求师生意见确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及有关表格、证明材料等报学生处。第十五条 综合奖评选办法:班委会根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评选条件确定人选,经全班会议讨论通过,院系评审小组审议,交学生处审核后,报校评审委员会审批。第十六条 单项奖评选比例和办法(不含优秀新生奖、优秀毕业生奖、考研优秀奖):1、单项奖按班级学生人数的8%比例评27、选,评选要严格依据条件,如条件不具备,可不足额评选。2、根据评选条件,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其中“英语学习优秀奖”、“计算机学习优秀奖” 候选人由教务处、大学英语部、外语系、计算中心提名推荐;“科研创新奖”、“艺术活动优秀奖”由校团委和各院系提名推荐;“体育活动优秀奖”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提名推荐;“自强自立奖”由各院系和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提名推荐;“社会、社团工作优秀奖”由社团主管部门和各院系提名推荐;最后统一报学生处审核。其余由院系评审小组审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学生处审核。第十七条 各项奖励金发放标准:1、“三好学生标兵”奖金每人1500元,“三好学生”奖金每人800元,“优秀学生干部28、”每人奖金500元;2、单项奖(优秀新生奖、优秀毕业生奖、考研优秀奖除外)奖金每人每年200元;3、优秀毕业生奖每人奖励500元;4、考研优秀奖每人奖励1000元。第十八条 上述奖金数额学校可以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如有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分别获得多项奖励金,其称号可以兼得,但奖励金只按最高一项发放,不累计发放。第十九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评选院系级各项荣誉称号并报学生处备案。第二十条 各院系要加强对各类获奖对象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反馈情况,切实保证评优的激励作用和先进的模范带头作用。第二十一条 评定工作结束后,学校开展先进事迹专题宣传活动,并将先进事迹汇编成册。第29、二十二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韶学院xx130号文附件4 xx年6月27日印发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处分指学生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依照教育行政规章和学校管理规范应给予纪律制裁和组织处理的行为。第三条 实施处分必须贯彻“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必须遵循依法治校、按章办事、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的违纪行为触犯了法律,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除学校30、实施纪律处分(其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违纪学生的法律责任;学生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违纪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一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违纪事件发生后,能主动、及时向学校如实陈述自己的违纪行为的;2、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4、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而从事违纪活动,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31、;5、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的。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1、有严重危害后果的;2、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3、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4、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或者互相串供、隐瞒真相的,或者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5、数犯、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6、故意干扰案件调查工作的;7、贿赂办案工作人员的;8、故意拖欠、拖延赔偿退赃的;9、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第八条 受处分者还相应附加下列处罚:1、凡受处分的,当年不能参与各项评优活动,不能获取各种奖学金和荣誉称号;2、已获各种荣誉32、称号后受到处分的,视其错误性质决定是否取消其相关学年内获得的荣誉称号及奖学金。二 违纪行为与处分第九条 有违反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国家机关依法处罚的,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被判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属于过失犯罪,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视情节和事实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33、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被收容审查释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如属无问题释放的,可免予处分;5、被处以警告或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破坏学校或社会稳定的行为,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标语或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网络等其它途经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破坏稳定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和性质给34、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组织、策划、教唆、煽动、带头从事非法游行、集(聚)会、罢课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4、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的,视其实际活动情况、造成的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属于上述组织的组织者、策划者或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窃取、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6、成立“老乡会”以及其他非法团体,且不听劝阻的,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利用其组织进行闹事斗殴等活动的,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组织者、35、策划者或骨干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与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带头闹事与骨干分子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致使其工作受到影响或不能正常进行的;2、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3、雇佣或教唆他人扰乱学校或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4、聚众、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5、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校与社会秩序的。第十三条 有下列妨碍学校和社会管理秩36、序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1、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2、谎报火警、盗警、打骚扰电话的;3、利用封建迷信或非法团体活动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4、在学校开展宗教活动的;5、冒充教职员工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或者盗用、冒用他人证件的;6、故意破坏草坪、花卉、树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妨碍公务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2、拒绝、阻碍、刁难学校教职员工按照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的;3、对依法或按章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侮37、辱、谩骂、威胁、诬告或殴打的;4、提供伪证或销毁、转移、藏匿证据的;5、包庇违法违纪当事人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6、其他妨碍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行为。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各种有害信息,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开设服务器;2、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3、利用网络实施金融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4、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38、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盗取商业秘密;5、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6、利用网络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活动;7、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8、利用网络散发恶意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侵犯他人荣誉权的,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9、利用网络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声誉的;10、未经允许强行进入计算机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11、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功能或计算机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1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13、盗用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各种网络设备;14、其它违反计算机39、网络管理的行为。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制贩、藏匿、携带、传送毒品的,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视情节和态度给予下列处分:1、肇事者:凡以故意起哄、骂人、乱摔瓶子和其它物品等挑衅方式引起打架或其它事端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人或其它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或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参与者:(1)凡打人的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2)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聚众滋事,凡参加者均给予留校察40、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报复打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6、凡聚众滋事的,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聚众斗殴、持械行凶的,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7、凡肇事、打架斗殴的,除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应承担医疗等费用。8、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的,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41、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现金或物品折价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2、现金或物品折价500以上,3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现金或物品折价3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4、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有偷窃动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凡因盗窃受处分后再犯的,不论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贪污、挪用公款、行贿的给予以下处分:1、利用担任学生群众团体职务等工作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的,除退赔外,视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42、为投机取巧、隐瞒错误、逃避处分或在其他个人问题上向有关人员行贿的,给予警告处分;手段卑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聚众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酗酒所致就医的,各项费用自理。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1、初次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再次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提供赌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43、,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燃烧烟花、鞭炮,或敲打水桶、脸盆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或往楼下扔、砸东西,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2、致使公共设施或财物严重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故意损坏学生宿舍的门窗、床铺、桌凳、水电、消防、电信、太阳能装置等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因私自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液化气瓶和其他明火等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44、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的,除进行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规定的学习或休息时间内在宿舍打扑克、下棋、奏乐器、开收录机或电视机等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6、未经批准擅入异性宿舍,破坏管理秩序,影响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7、在宿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室留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8、违反作息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9、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45、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己承担。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1、在校园内男女交往行为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在男女交往行为中严重损害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采取各种手段造谣、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对他人恐吓、威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因学习46、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日记,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7、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8、收看淫秽书刊、杂志、录相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47、学籍处分。9、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以及从事其他方式的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0、以欺骗手段冒领学生证或其他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私刻公章,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等,或有其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负责。第二十四条 禁止剽窃、盗用他人的文章或研究成果,违者给予以下处分:1、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2)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48、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材料的。(4)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2、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2)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3)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49、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2、未经批准,在校内设摊摆卖或招聘、招工的;3、未经批准,冒充学校或勤工助学以及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名义成立公司,从事家教或商业活动的;4、未经批准,学生个人到外面参加商业性演出或其他有酬娱乐活动的(专业实习除外);5、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的,或者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引起客户投诉的;6、在客户家中留宿造成不良后果的;7、给客户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8、弄虚作假、欺骗客户的;9、到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茶艺馆、酒吧等场所进行淫秽活动的;10、在勤工助学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以及其他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十六条 违反毕业生就业纪律5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1、制作假证件、假证明、假证书等或者涂改学业成绩的;协助他人制作假材料的。2、谎报虚假情况,欺骗就业工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3、采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毕业生荣誉权、隐私权,妨碍其他毕业生求职择业的。4、采用捏造或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学校声誉的。5、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政策或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十七条 无故旷课的,旷课时数达到下列情况的,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集中活动3天)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集中活动5天)以上的,给51、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集中活动7天)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集中活动10天)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因旷课已受过处分的,加重一级以上的处分。第二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52、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53、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5、由他人代替考试的、替他人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作弊行为。第三十条 教务处、各院系、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54、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考生有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55、,不能参加补考。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或请人代考一次,或替他人代考一次,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纪处理程序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的权限划分如下: 1、对违纪学生实施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一般情况下由院系作出处分决定; 2、对违纪学生实施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均由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其中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及校纪校规的学生,经院系、保卫处、学生处调查违纪违法事实后,由学生处负责处理。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1、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属于院系权限范围的由院系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填写处分决定书,正式公56、布,并报学校职能部门备案;2、属于学校权限范围的,先由院系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3、学校职能部门认为院系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或认为违纪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院系补充证据或者发回重审;4、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后,认为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草拟处分决定书;5、学生在其违纪行为审理过程中享有咨询、陈述、申辩的权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6、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学校相关工作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正式发文。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57、一般应在发现违纪的学期内处理完毕,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例外。第三十六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其所在院系对其做出鉴定后,报学生处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一般情况下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10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拖延、逾期不离校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和保卫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离校。被开除学籍58、的学生,其入学前是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档案户口退回原单位,其他的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八条 学生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处理决定文本,并由所在院系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在接收文书上签字。处理决定文本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两份留院系及学生处备案。对开除学籍的,同时要报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备案。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或无法送达本人及其代理人的,由所在院系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并在校内公布。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第三十九条 学生如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59、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参照xx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和依照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韶学院xx130号文附件5 xx年6月27日印发)xx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不服学校做出的下列处理决定,可以依据本办法提起申诉:1、新生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2、退学、休学、停学、留级及不予毕业等的决定;3、违纪处分的决定;4、法律、法规或上级教育管理文件规定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第三条 学生不服学校不予授予学位的决定,向校学位委员60、会提起申诉。一 申诉处理机构第四条 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机构。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察处负责人、校长办负责人、法律学系专业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资格)1名、教师代表1名和学生代表2名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各院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1、受理申诉;2、办理申诉有关具体事务,并作出决定;3、保管申诉卷宗;4、办理其他与申诉有关的事务。二 申诉处理程序与相关规定第七条 申诉处理61、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第八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休学、停学、留级、不予毕业、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取消入学资格、休学、停学、留级、不予毕业、退学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决定书应当包括处理意见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所在院系、专业、班级)、申诉事实和理由及申诉请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从处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62、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九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事实、理由,或申诉请求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或修正相关申诉材料,重新提交申诉书,逾期不补交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人不服学生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诉。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63、做出如下决定: 1、原处理决定事实充分,依据适当,程序公正,维持原处理决定;2、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定;3、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复查需要举行听证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原处理机构进行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处理申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64、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对复查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对外严守秘密,学生申诉决定书未经送达申诉人之前,不得对外宣布表决结果。学生申诉委员会对作出的复查决定,要书面告知申诉人。第十五条 被申诉人对作出的学校原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经学生申诉委员会决议,可以公开。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学生申诉决定书。学生申诉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诉人,被申诉人;2、申诉请求;3、复查的65、事实、依据、程序;4、复查决定;5、申诉人不服申诉决定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期限;6、申诉委员会印章、日期。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退学和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请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复议。学生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复议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决定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原决定作出机构,学生申诉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就学生申诉所作出的决定,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有关机构、部门、院系(除校长办公会议以外)必须执行,不得借故拖延或擅自改变。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66、但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三 听证会的规定和程序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3、询问听证参加人;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67、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6、听证主持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申诉人当场签名。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68、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韶学院xx130号文附件6 xx年6月27日印发)xx学院学生文明公约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树立远大理想;爱国守法,诚信知礼,构建和谐校园;明确使命,勇于实践,增强竞争能力;勤奋学习,求实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尊敬师长,团结友爱,为人谦虚友善;关心集体,精诚协作,培养团队精神;见义勇为,乐于助人,弘扬传统美德;热爱劳动,爱护公物,树立环保意识;举止文明,自尊自爱,建立文明校风;科学上网,开拓视野,倡导网络文明;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争做文明先锋;强健身心,陶冶情操,坚持全面发展。(韶学院2005137号文附件1 2005年9月69、9日印发)xx学院学生行为规范为了规范我校学生行为,坚定学生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营造良好校风、学风,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行为规范。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做到:(一)不制造事端,不煽动闹事;(二)不成立和参加非法组织(包括同乡会),不策划和参与非法活动以及其它破坏正常学习、工作秩序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三)不传播政治谣言,不书写、张贴、散发反动大小字报标语等,不收听反动电台;(四)不参与邪教及黄、赌、毒活动。二、遵守国70、家法律、法规,维护校纪校规,做知法守法公民,不做任何有损学校声誉的事。三、遵守学习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独立完成并按时缴交作业,不抄袭,不敷衍;遵守考试纪律,不作弊。四、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乘车、用膳自觉排队,不争先恐后;公共场所不吸烟,不起哄,不大声喧哗,不在校道上踢球、打球,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其他杂物,不随地吐痰,不乱倒乱弃杂物,不随意张贴海报。五、遵守校园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安定。不拉帮结派,不搞小圈子;不制造骚乱,不打架斗殴;不打麻将,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六、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 ,71、不夜归;自习时间不在宿舍打扑克、下棋、弹奏乐器、放音响、玩电脑、会客及喧哗打闹等;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擅自外宿,不留宿外人,不留宿异性;不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不翻墙入舍;按时打扫宿舍和周围卫生,每日整理内务。七、注意个人品德修养。做到仪表大方,着装整洁,待人诚恳,说话和气,谦虚谨慎,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不说粗话脏话;男女交往举止文明得体,不在公共场合做有损学校和大学生形象的不文明行为。八、勤俭节约,爱护公物,反对铺张浪费。节约用水用电;节约粮食,不乱倒剩饭剩菜;不刻画桌椅门窗;爱惜图书馆书刊杂志,做到不偷、不撕,不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摆放。九、爱护72、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地。不在草坪上、花园里搞有损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的活动;不向草坪、花园、池塘扔废杂物,不攀枝摘叶,不采花撷果。十、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并努力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劳动任务,积极参加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十一、积极参加早练、早读和课外文体活动等第二课堂活动,增强身心健康,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十二、未经批准,不在校园内参与经商活动。十三、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十四、自觉遵守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倡导网络文明和网络道德,不道听途说,不造谣惑众,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不传播不健康的信息。十五、树立主人73、翁精神,培养责任感和正义感,对一切不文明行为有义务和责任主动进行劝阻和批评,坚决与一切不文明行为作斗争。十六、本行为规范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十七、本行为规范从发布之日起实施。(韶学院2005137号文附件2 2005年9月9日印发) xx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的目的在于正确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评优评奖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照人才培养的要求从四方面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一)德育素质测74、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日常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学习态度、集体观念、劳动观念等。 (二)智育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等。(三)文体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身体素质、课外活动等。(四)能力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专业技能、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以及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等。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比例和成绩计算方法:(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和比例:德育测评占20,智育测评占60,文体测评占10,能力测评占10。(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得分20+智育测评得分60+文体测评得分10+能力测评得分10。75、(三)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由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平均合成。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各班按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名次进行评优评奖;学校和院(系)按照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名次进行就业推荐;其中德育测评不及格不予毕业。第五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普通生。二 德育测评第七条 德育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形势与政策教育课得分、奖励分和扣分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满分为60分,形势与政策教育得分占20,奖励分占20。德育测评得分计算公式:德育测评总分=基本分+形势与政策教育课得分+奖励分-扣分第76、八条 德育测评基本分满分为60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爱国热情,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待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两课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法纪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三)道德修养和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方法和艺术,以及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表现。如: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77、气,待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男女交往,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妨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保持内务整洁等。(四)集体观念和劳动观念。主要包括: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党团组织生活、集体劳动的自觉性、积极性和集体荣誉感,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的态度,参加各种公益劳动的表现,完成宿舍、教学场所、文明责任区清洁等轮值工作的自觉性,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劳动任务的积极性。(五)社区的表现。主要包括:服从社区辅导员、社区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遵守社区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参加社区各种集体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78、等。(六)学习态度和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学习动机和学习态度,具有奋发向上、积极进取、自强不息、开拓创新的意识,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以上六项,每项10分,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按“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相应得10、8、6、4、2分。各项得分相加即为德育测评基本分。第九条 形势与政策教育课得分的计算公式:形势与政策教育课得分=个人考试成绩年级或专业最高考试成绩100BF0.2BFQ(考试作弊者成绩按零分计)。如果没有组织开展形势政策考试,则按18分计。扣分标准:按规定要求参加校、院系形势政策报告会或其他形势学习活动,无故缺席者每次扣2分。第十条 德育奖励分的79、计算公式、适用条件和标准:(一)计算公式:德育奖励分=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BF0.2BFQ(二)适用条件和标准:1、属优秀团干、优秀党员者,省级以上奖励10分,校级奖励6分,院系级奖励4分;被评为优秀团员及其他各类先进分子者(授予奖学金的除外),省级以上奖励9分,校级奖励5分,院系级奖励3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2、所在班级、团支部被评为全国、省级、市级或校级、院系级先进集体的,其主要贡献者分别奖励8分、6分、4分,其他一般成员分别奖励3分、2分、1分。同一单位同类称号重复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3、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党校、团校、党章学习班等,酌情奖励280、-4分。4、因做好人好事受学校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奖励3分、2分,院系通报表扬的,每次奖励1分。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酌情加分。5、见义勇为受校级(含校级)以上表扬的加3-5分,受院系级表扬的加2分。6、被评为学校或院系文明宿舍,所在宿舍成员每人分别奖励3分、2分,舍长加倍奖励。但同类评比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计分。7、年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如不到20分,各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本分和奖励分的比例。第十一条 德育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如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组织或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等,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处理。(二)凡政治81、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每次扣2分。(三)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纪国法,受年级公开批评的扣3分,受院系通报批评扣4分,受学校通报批评扣5分;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分别扣30、20、15、10分;受党团组织纪律处分,参照前面纪律处分扣分。(四)在校、院系宿舍内务检查中,一次不合格或不参加检查的,该宿舍成员舍长扣1分,其他成员扣0.5分;拒绝开门的,加倍扣分。三 智育测评第十二条 智育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85,奖励分占15。智育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智育测评总分=基本分+奖励82、分扣分。第十三条 智育基本分根据各院系专业的特点参照以下计算公式:智育基本分=本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年级或专业学年最高平均学分绩点1000.85 第十四条 智育奖励分的计算公式、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 计算公式:智育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15(二)适用条件和标准:1、在英语四级过级统考中,过级加2分,通过六级考试加6分;专科生参加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合格加1分。2、计算机统考过级(计算机专业除外)加2分,通过更高级别考试(如计算机程序员考试等)加4分。3、如年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不到15分,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智育基本分和奖励分的比例。第十五条 智育扣分的适用83、条件和标准如下:(一)凡考试作弊,除在其德育测评中扣分外,在智育测评中另扣5分。(二)每旷课1节扣1分,迟到、早退每次BF扣0.5BFQ分。早读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三)补考1门扣1分。四 文体测评第十六条 文体测评满分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满分为60分,奖励分满分为40分。计算公式为:文体测评总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第十七条 文体测评的基本分满分为60分。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一)参加学校、院系和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的积极性;(二)晨练出勤率及态度;(三)参加课外体育锻炼的情况;(四)身体健康状况和身体素质;(五)体育达标情况。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84、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差四个等级分别评为60、50、40、30分。第十八条 文体测评奖励分的计算方法、适用条件和标准:(一)计算公式:文体测评奖励分=个人原始奖励分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4(二)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1、参加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系级分别奖励8分、6分、4分、2分。2、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奖励8分,第二、第三名奖励6分,第四、第五、第六名奖励4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外奖励10分、15分、20分;院系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3、参加文艺演出或85、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院系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4、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鼓励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省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获奖按校级的3倍计分。院系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5、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做服务的工作者(含比赛裁判),每次加1分,但一学年累计超过10分,仍按10分计算。6、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且表现积极者,校级加4分、院系级加2分,只参加一学期的按50计算。7、体育达标优秀的奖励4分。8、获奖团体项目主力队员加6分。非主力队员参照上述奖励减半加分。9、如年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86、分不到40分,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本分和奖励分的比例。第十九条 文体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凡要求统一参加文体活动(包括集训)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五 能力测评第二十条 能力测评满分为10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满分为60分,奖励分满分为40分。计算公式为:能力测评总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第二十一条 能力测评基本分满分为60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表达能力。主要包括:普通话朗诵,讲演技能,“三笔字”书写技能,汉语写作能力,外语表达技能等。(二)自学能力。主要包括:科学运用时间,运用正确的学习方法,独立地进行有效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能力。(三)社87、会实践和组织管理能力。主要包括:参加社会活动的态度,从事社会工作的责任心和投入程度,从事社会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进行宣传鼓动和教育人的能力等。(四)操作动手能力。主要包括:从事实验、课件制作、科技制作的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力等。(五)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主要包括: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发明创造能力,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见解、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六)团队协作能力。主要包括:人际沟通和协调能力,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以上各项,根据学生能力的高低表现,按优、良、中、差每项分别打10分、8分、6分、4分。各项得分相加即为能力测评基本分。88、第二十二条 能力奖励分的计算公式和奖励分、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一)计算公式:能力奖励分=个人原始奖励分年级或(班)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4(二)奖励分、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1、凡提出改革建议,被学校及有关部门和院系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可酌情奖励15分。2、在各类技能竞赛(文体竞赛除外)、社会实践及其评奖中获奖的,按以下标准奖励:(多人合作按参加人数平均计分或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优秀奖)国家级2016128省 级121086校 级6431院(系)级321 3、凡参加各类技能竞赛(文体竞赛除外)、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行动等活动,虽未获奖,但表现突出的,可酌情奖89、励13分;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学术讲座活动,一学年内累计参加达5次以上的,可酌情奖励13分;无故不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社会活动的,视情节扣35分。4、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有CN或ISSN登记号)上发表学术或非学术性文章及文艺作品,核心刊物奖励30分(按篇累计,下同),一般专业刊物奖励20分,一般刊物奖励15分。在没有正式刊号但有准印证号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者奖励4分,在没有正式刊号和准印证号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者酌情奖励2分。在省级及以上报刊、电台、电视台投稿并被采用,奖励10分;在省级以下报刊、电台、电视台投稿并被采用,奖励5分;在校级报刊、电台、电视台投稿并被采用,奖励1分。科研项目、创造发明等级和奖90、励标准与论文相同。学生论文、创造发明以及其他成果虽未发表,但被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认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根据情况奖励510分。属多人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得分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进行分配。凡需加分的论文、作品、发明创造等须提供刊物或证书原件。5、修读第二学位并经考试合格的,按完成课程门数每门课程奖励2分;专科学生修读第二专业并经考试合格,按完成课程门数每门课程奖励1分。6、学生干部的加分标准:(1)校级学生组织的正副职、院系学生会正副主席和团总支正副书记、秘书长、学生党支部委员、辅导员助理、班级导师助理,正职加10分,副职加9分。(2)校级学生组织的正副部长、院系团总支正副部长、学生会正副部长、班长91、团支部书记、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等,正职加8分,副职加7分。(3)校级学生组织的干事、团总支委员、班委、宿管会成员、膳委会成员、治安队员、礼仪队员、自律会员、学校记者、播音员、小组长、舍长、科代表、义务服务小组成员等加6分。(4)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院系测评小组审议通过或学生政治辅导员决定,不加分或可酌情减1-6分。(5)学生担任多个职务,以最高一个职务加分,任职不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6)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除按上述标准加分外,表现突出的,经校、院系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1-2分。7、如年级92、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不到40分,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本分和奖励分的比例。六 综合素质测评的机构和程序第二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和指导,院系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成立院系、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一)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院系分管领导、团总支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结合本院系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2、组织部署本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3、对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4、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工作;5、审定上报测评93、结果和评优材料。(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导师、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46名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布置安排本班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做好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2、统计出智育测评总成绩;3、审核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基本分、奖励分、扣分;审议公告和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4、做好综合素质测评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二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个人总结和自我测评。每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能四个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注明奖、扣分的原因,94、并在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审定会上汇报。(二)班级审议和评分。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在听取个人汇报和查阅有关原始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平时表现进行审议,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出德、智、体、能的测评成绩,根据权重系数,合成该生本学年综合素质评总分,排出全班名次。(三)公布。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能四个单项和合成总分以及全班名次)向班级全体同学公布,听取广大同学意见。公告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学生自公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本班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95、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过班级测评小组集体复核后,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10日以内,班级测评小组应将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四)评优评奖。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经院系综合测评小组审核以后,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评出各类奖项,与测评结果一并报院系分管领导审定。(五)审批与备案。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对各班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校审批,进行表彰和存档。七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在执行总原则的前提下,各院系可根据院系及专业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参照本办法执行。院系制订的实施细则,必须经院系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96、及时向学生公开。第二十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既是一项细致复杂的行政管理工作,又贯穿着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各院系要加强领导,分管领导负总责。各院系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要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向学生宣传综合素质测评的意义和作用,使综合素质测评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人人皆知,从而起到规范和引导学生言行的作用。第二十八条 各班要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由团支书负责),做好日常记实考评工作。负责记实考评的学生,每月统计上报一次,将原始记载材料交院系辅导员或班级导师保管。第二十九条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要认真做好测评工作,对奖励分、扣分项目的依据,要仔细核实。综97、合素质测评结果、各项奖励分、扣分原因要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对有特殊表现的学生,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有权对其综合测评分修正0.11分,但要注明修正原因并向学生公布。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未够详尽事项,各院系可会同学生处商定,并可制定补充规定,报学生处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相抵触。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院系指学校内的二级学院和直属教学系。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韶学院2005137号文附件3 2005年9月9日印发)xx学院200 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 院(系) 级 班姓 名性别政治面目现任职务德育分 智育分文体分能力98、分总分分班内总人数班内名次奖励时 间获奖项目处分时间受处分情况个人鉴定班委会意见班主 任意 见院系意见德育测评积分表院(系) 级 班基本评分自评组织评分形势政策教育课得分小计组织评分个人考试成绩年级或专业最高考试成绩1000.2奖励分项目内容摘要自评小计组织评分12345678其他扣分项目内容摘要自评组织评分1234其他备注总计总分=基本分+形势政策教育课得分+奖励扣分=折算20%智育测评积分表院(系) 级 班基本分计算公式组织评分个人学年平均总分绩点年级或专业学年最高平均学分绩点1000.85=奖励分项目内容摘要自评小计组织评分12个人原始奖励分年级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15=3其他扣分项99、目内容摘要自评12其他备注总计总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折算60%文体测评积分表院(系) 级 班基本分自评组织评分奖励分项目内容摘要自评小计组织评分1个人原始奖励分年级或专业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4=2345678其它扣分分项目内容摘要自评组织评分12其他备注总计总分=基本分+奖励测评分扣分=折算10%能力测评积分表院(系) 级 班基本分自评组织评分奖励分项目内容摘要自评小计组织评分1个人原始奖励分年级或班最高原始奖励分1000.4=234其他扣分自评组织评分备注总计总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折算10%xx学院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制度为引导学生建立勤奋好学、团结协助、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学风优100、良的班集体,调动学生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促进“立志、崇德、勤学、创新”的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评选资格 (一)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班。 (二)凡是在本学年内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班集体,不能评为先进班集体:1、班、团干部不能团结一致,不能起带头作用;2、班委、团支部组织不健全,没有以班委、团支部的名义组织过集体活动;3、没有建立和健全学生考勤制度、班委会例会制度等,班级工作无目标、无计划;4、上课出勤率学期平均未达95%(不含请假人数、早读课、自习课等);5、班内有一人以上受过党、团或学校、院系警告以上处分;6、有一人以上参加社会上任何101、非法和违法活动;7、班风(包括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气氛、学习风气、遵纪守法、互助友爱、文体活动等)不好;8、有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9、本班足额交纳学杂费人数未达到95%;10、体育锻炼达标率低于90%。二、评选条件(一)全班同学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开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出勤率高,效果好;全班同学积极要求进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比例较高。(二)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具有良好学风,全班同学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或在同专业、同年级排榜中名列首位),及格率达95%,补考人次少。班内经常组织开展各种学习竞赛活动,并取得明显效果,各102、类奖学金获得者的比例较高,外语、计算机统考通过率较高。(三)全班同学创新意识比较强,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校园文化和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获奖人数(次)比较多,成果比较多。 (四)全班同学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在明礼诚信、尊敬师长、热爱集体、爱护公物、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节约粮食水电、热爱劳动、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等方面表现较好;在创建星级文明宿舍、文明课室活动中,全班三分之二的宿舍被评为星级文明宿舍;课室被评为文明课室。(五)全班同学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包括劳动课、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学习竞赛、文体活动等)且参加人数达70%,并取得显著成绩。(六)班委、团支委团103、结协作,形成领导核心,每学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重点、有措施、成绩明显,学生干部没有学习成绩不合格现象,学生干部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工作积极,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全班同学按时按质完成校、院系交给的各项任务,尤其在关键时刻起作用,在加强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创造出新鲜经验。(七)全班同学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优良率和体育测试达标率90%以上,体育竞赛获奖人数(次)比较多,全班同学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水平不断提高。(八)班级导师热爱学生工作、关心、爱护学生,经常深入学生中去了解情况,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教育、管理、引导工作,有强104、烈的事业心和高尚师德,在学生中有感召力,工作成绩显著。 三、评选比例 先进班集体的班数不能超过本院系学生班数的30%。在学风建设或就业指导等有关学风、校风建设工作中被评为先进院系的,先进班集体的名额可增加10%。 四、评选时间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五、评选步骤和方法先进班集体是学校班集体的典型,是校风、学风建设活动的先锋队,评选先进班集体一定要坚持“严格评审,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班级申报,院系考评,学校审核的评审方法。(一)班级申报各班在导师的指导下,参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组织全班同学对本班一年来的总体表现进行总结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把总结材料及以下申报材105、料(凡材料不全不能参加评选,所有材料需要到有关部门盖章、认定,所有材料指本学年度)上交所在院系评审领导小组,院系评审领导小组由院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政治辅导员、导师及部分学生干部组成。1、“先进班集体”评选申报表;2、班级工作计划、总结(总结材料1500字左右);3、早读、课堂考勤记录和宿舍卫生检查记录;4、主要任课教师评价材料;5、班级学习成绩汇总统计表;6、班级各项活动情况记录(包括班会、团支部大会记录等);7、班级或个人获奖情况统计表及获奖材料复印件;8、提供本班开展活动10张相片。(二)院系考评院系评审领导小组要严格认真审查和遴选有关申报材料,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然后提出考评意见,并106、将先进班集体初选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三)学校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上报的先进班集体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评选出全校先进班集体名单,并在全校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六、奖励办法(一)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奖牌,并按该班人数每人8元的标准奖发活动经费。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能起到示范作用,受到公认和好评的,可评为先进班集体标兵,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奖牌,并按该班人数每人15元的标准奖发活动经费。(二)评定工作结束后,学校开展先进事迹专题宣传活动,并将先进事迹汇编成册。(三)申报先进事迹班集体的材料如属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学校将撤消其荣誉、收回奖牌和奖金,并对有107、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四)奖给先进班集体或先进班集体标兵的活动经费只允许用于组织有意义的班集体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报有关导师或学生政治辅导员批准。如挪作他用或分给个人,一经发现,即追回全部经费,并取消该班已获得的荣誉称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以警告以上的处分。七、本制度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韶学院2005137号文附件4 2005年9月9日印发)xx学院评选优良学风班实施办法学风建设是学校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建设。优良学风对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态度和方法,成长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有着至关重108、要的作用。在全校自下而上地开展建设、评选优良学风班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学风建设活动。为了进一步发扬我校的优良学风,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以及xx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决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一、评选资格(一)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班。(二)凡是在一学年内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班集体,不能评为优良学风班:1、学风建设领导机构不健全,制度不明确,计划、措施不落实;2、一学年开展学习活动未达10次,其中学习竞赛活动不达6次;一学年参加活动人数平均在90%以下; 3、学生学习主动性差,课堂秩序差;4、没有建立和健全学生考勤制度,班委会例会制度等; 5、上课出勤率学期平均未达95%(不含请假人数、早读课、109、自习课等);6、班内有一人以上受过党、团或学校、院系警告以上处分;7、有一人以上参加社会上任何非法和违法活动;8、有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9、本班足额交纳学杂费人数未达到95%。二、评比标准(一)具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全班学生具有献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振兴中华努力学习的学习目的,具有端正的学习态度。(二)全班学生学习勤奋、刻苦。班集体积极组织成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扎实、主题鲜明突出、效果好的学风建设活动;利用各种阵地和舆论工具及时反映学风建设活动中的好人好事、先进经验,努力营造一个“人人讲良好学风,齐心合力创建优良学风班”的良好风气。(三)全班学生学习成绩好。在该学年度内,全班同学的必110、修课(包括限制选修课)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全班学生所学课程总人数中,不及格的人数在5%以内,没有因学习成绩差而受到退学或编入下一年级处理的学生。(四)班内积极开展与学习相关活动,集体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学习竞争风气。学生学习风气浓,讲究学习方法,能创造性地学习,积极思考,经常提出争论课题,开展各种形式的辩论、研讨活动。定期召开学生自学经验交流会,学习(术)研讨会,读书会,作品展等活动。(五)具有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团结进取的学习风气,有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和发挥骨干作用的班干部队伍。(六)具有严明的学习纪律。全班学生自觉遵守教育部新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111、章制度。有健全的早读、晚自修制度以及宿舍纪律,并做到有监督有检查。(七)具有浓厚的学术气氛。全班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文化活动,要求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科技文化活动,参加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80%以上,并且获奖人数比较多。(八)具体评分比例:1、英语专业的本科班级在全国基础英语四级考试中通过人数占修读人数比例为:二年级为50%以上,三年级、四年级(累计通过八级可重复计算)分别为70%,90%以上。2、体育、艺术类本科班级二年级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350分以上的人数占修读人数30%以上;三年级、四年级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的人数占修读人数30%以上的人数(累计六级成绩达42112、5分以上可加倍计算)占修读人数分别为50%、70%以上。3、非英语专业本科班级一、二年级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人数占修读人数30%以上;三年级、四年级(累计六级成绩达425分以上可重复计算)分别为50%、70%以上。4、体育、艺术类专科班级在全国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中通过人数占修读人数比例为:一年级为40%以上,二年级、三年级(累计通过A级可重复计算,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以上可加倍计算)分别为60%、80%以上。5、非英语专业专科班级(体育、艺术类除外)在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中通过人数占修读人数比例为:一年级为40%以上,二年级、三年级(累计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42113、5分以上可重复计算,六级成绩达452分以上可加倍计算)分别为60%、80%以上。6、非计算机专业在全省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中,文科、体育、艺术、高职专业二年级、三年级一级通过人数(通过二级可重复计算)占修读人数比例分别为60%、80%以上;理工科专业二年级、三年级二级通过人数占修读人数比例分别为60%、80%以上。(九)符合上述标准且表现突出,创新实践效果显著的班级,可评为优良学风标兵班。(十)在建设优良学风班活动中,各项指标有突出进步,平均成绩有明显提高的班级,可评为优良学风进步班。三、评选时间优良学风班评选每年十月份进行。四、评选步骤和方法优良学风班是学校“创优”活动的典型,是校风、学风建设114、活动的先锋队,评选优良学风班一定要坚持“严格评审,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班级申报,院系考评,学校审核的评审方法。(一)班级申报各班在导师的指导下,参照优良学风班的评选条件,组织全班同学对本班一学年来的总体表现进行总结,符合条件的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把总结材料及以下申报材料(凡材料不全不能参加评选,所有材料需要到有关部门盖章、认定)上交所在院系评审领导小组,院系评审领导小组由院系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政治辅导员、导师及部分学生干部组成。申报材料如下:1、“优良学风班”评选申报表;2、“创优”总结材料(1500字左右);3、晨读、课堂考勤记录和宿舍卫生检查记录;4、主要任课教师评价材料;5、班级学习115、成绩汇总统计表;6、班级开展各项学习、科技活动情况记录表;7、班级或个人获奖情况统计表及获奖材料复印件;8、提供本班开展学风建设活动10张相片。(二)院系考评院系评审领导小组要严格认真审查和遴选有关申报材料,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然后提出考评意见,并将优良学风班初选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三)学校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院系上报的优良学风班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评选出全校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进步班若干名,成绩特别突出的,可评为优良学风标兵班,并在全校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五、奖励办法(一)学校对获奖班级分别授予“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进步班”荣誉称号,并分别116、按15元/人、10元/人、5元/人的标准奖发活动经费。(二)学校对优良学风标兵班增加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的名额,各增加评优名额占总人数的3%。(三)为建设优良学风班做出贡献的班级导师、政治辅导员,其成绩将做为评选先进、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本办法学校授权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韶学院2005137号文附件5 2005年9月9日印发) xx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117、资助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和主动地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培训、岗位和保障。第三条 勤工助学应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学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118、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有责任和权力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第五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第六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活动。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给予相应处分。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八条 学校在学生处设立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科,对学生勤工助学进行统一管理和提供相应的服务。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科的职责:(一)调查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119、(二)积极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单位提供中介服务;(三)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筹备和使用;(四)调解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五)对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服务,负责管理勤工助学设施;(六)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第十条 为了便于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勤工助学管理科组织成立“xx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服务项目设置相应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还必须报人事处核准),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勤工助学中心办120、理登记手续,学校严格审核其法人资格,并签订xx学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用人单位应当按酬金的5至10向学校交纳管理费,作为学校的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公关礼仪和职业技能的培训等),取得培训合格证后,由学生处推荐到用人单位,每位学生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岗位,临时岗位可适当调整,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争取在校外为学生拓展勤工助学岗位,如家教、市场调查、家政服务、礼仪服务等业务,劳动报酬参照市场价。第十三条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勤工助学依法121、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学校不允许学生在学习期间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及权益、人身安全受损时,其责任自负。其间如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予以处分:(一)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二)盗用学校或勤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任何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三)在工作中弄122、虚作假、不服从安排者,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取消当次勤工助学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参加一切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及其管理第十六条 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资助,以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经费来源有:(一)从每学年学生学费中划拨10%的经费(教育部、财政部19997号文的规定);(二)学校勤工助学实体经营利润;(三)社会资助经费。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一)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校内无创收的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基金经费支123、付;校内有创收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一半由用工部门支付,另一半由基金经费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工作岗位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技术技能的不同分成以下四类岗位:一类岗位为校园网网络管理员及程序设计员、政治辅导员助理等技术难度和业务素质要求较高的岗位;二类岗位为文员、助管员(包括办公室资料员、办公室网络维护员、电脑操作员、图书馆助理管理员、宿舍助理管理员、助理实验员、学生校卫队等);三类岗位为环境卫生保洁员;四类岗位为护守人员,即各教学(实验)楼、场馆的看守人员等。以上四类岗位分别按岗位或工作时间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二)对通过勤工助学方式仍难以完成学业的特困生,学校将给予特殊困难补助。(三)学校对如124、烈属、孤儿、单亲等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学杂费的适当补助。(四)部分学生遇到的突发事件,如生病、住院、受伤、家庭灾难等,造成经济困难的,给予临时困难补助。(五)学校对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六)投资经营性项目,盈利作为基金增值。(七)支付与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增值为名参与投机性经济活动。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韶学院2005137号文附件6 2005年9月9日印发)xx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125、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了全面实施我校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文件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由广东省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专科、本科生(以下简称借款人,不包括在读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及外国留学生)。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在新机制下,由省教育厅招标后的中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负责承办我校国126、家助学贷款业务。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和基本生活费贷款,其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标准、住宿费标准及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总和。且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第二章 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第五条 全日制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入学通知书或学校颁发的学生证;(三)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习认真,道德品质良好,诚信意识好;(五)依靠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向亲戚朋友借款等方式仍未能交清学费,且生活费在250元月以下的贫困127、生;(六)家庭遇突发事件,导致经济条件急剧下降的临时困难生;(七)经学校推荐,且有一名介绍人、一至两名见证人,介绍人原则上是借款人所在院系的党总支书记;见证人原则上是借款人的班级导师、专职辅导员,其他需经贷款银行同意后才能作为见证人;(八)借款人同意完成大学学业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贷款银行代管,等还清贷款后,再由贷款银行交还借款人(被代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学校将提供相应的证明);(九)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第六条 向银行方面提供的材料及填写说明(一)向银行方面提供的材料1、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2、借款人学生证、身份证(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128、护人的有限身份证明);3、借款人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4、xx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经济状况调查表);5、借款人学习成绩单(原、复印件)和品行说明;6、借款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并支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证明;7、借款人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8、借款人家庭户口簿;9、还款存折;10、助学贷款申请书;11、助学贷款个人信息表;12、扣款授权书;13、个人助学借款合同。(二)申请材料填写说明1、所有表格、证明材料一律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填写;2、申请审批表不能涂改;3、借款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号码必须准确填写,无身份证的借款人,由学校有关部门向银行出具证明;4、家129、庭电话必须准确填写,无家庭电话的,由见证人提供已经联络家长的说明材料;5、申请借款金额必须在就读期间的每人每学年6000元(含6000元)额度以内,贷款总额不超过24000元(含24000元),否则无效;6、储蓄存折账号根据学校发出的扣缴学费的银行卡和存折准确填写,遗失银行卡和存折的借款人,必须立即补办;7、借款人就读学校银行开户账号一栏,由学校统一填写;8、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只须当面核对,不用上交;9、优秀贫困学生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的,将优先审核申请材料和优先发放贷款。第七条 各院系以班为单位,以投票形式推举出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各院系党总支委托专人对每位申请人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写入x130、x学院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鉴定表,报学生处审核,再由经办银行对借款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查确认,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贷合同,报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备案。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集中时间申请,学校、经办银行、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一次办理,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后,按年(月)的方式发放;如借款人因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申请中止贷款发放或减少金额的,可另行申请办理。第九条 经办银行将已批准发放的贷款金额,按贷款用途分别划入借款人基本生活费活期储蓄账户或我校的学费收款账户,并将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明细表分别抄送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我校学生处、财务处。第十条 学生处、财务处对借款人131、的助学贷款进行管理,学杂费部分的贷款直接用于交纳借款人学杂费,生活费部分的贷款划入借款人饭卡,监督借款人不得提现或转入其他账户。第四章 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具体确定贷款的期限,新机制规定,毕业后两年内可以不还款,最长不超过借款人自借款之日起至毕业后六年。(可根据借款人实际学制确定相应贷款期限)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同期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第十三条 为体现政府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省财政对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132、个人承担。第五章 助学贷款的归还第十四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或分期还本付息(按年、按季或按月),也可提前还本付息,具体还贷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写入合同;借款人开始还贷时间为毕业后两年,至毕业后六年内还清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本息的,应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又未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的,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外,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承诺离开学校后每学年两次(6月1日至6月30日、12月1日至12月30日)向学生处或贷款人提供工133、作单位和通讯方式;逾期半年未还贷款,又未提出展期申请的,贷款人可在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借款人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借贷合同中的规定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还贷方式等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学校支持贷款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诚信系统上传违约学生黑名单,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要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第十七条 借款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或变更工作单位,应主动向贷款人提供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归还本息。第六章134、 助学贷款的终止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借贷关系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贷款金额应保持不变;借款人如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可申请贷款的终止或减少,也可部分或全部提前还贷。第十九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办银行可终止其贷款:(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二)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三)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或死亡者;(四)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五)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第七章 助学贷款的管理第二十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为学生处、财务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135、广州分行的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接受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业务指导。(二)负责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审核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格,抄送各经办银行及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三)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使用和回收工作。(四)完成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期、按实际所需贷款总额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拨付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负责对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制定助学贷款的具体业务操作规程,与136、我校签订承办贷款合作协议,具体负责助学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负责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按期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送年度申请贷款计划和借款人的个人贷款的申请;与经办银行签订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终止和回收工作。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JP3本细则学校授权学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韶学院2005137号文附件7 2005年9月9日印发)xx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学生证、校徽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学生证是学生个人的身份证明,校徽是我校学生的标志。学生证只限于学生本人使用,校137、徽只限于学生本人佩带。每个学生应爱护、妥善保管学生证和校徽,谨防遗失,不得转借他人。二、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证须加盖钢印方能生效。三、学生进出校门、宿舍大门,应将校徽佩戴在醒目处,随时接受门卫的检查。四、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凭学生证向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盖章,不加盖该学期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五、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不得擅自涂改。如因父母调动工作或居住地址迁移,需要改乘车区间到达站的,应凭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父母的户口本复印件),到学生处办理更改手续。六、凡遗失学生证或校徽的,应及时向所在院(系)报失,说明遗失的时间、地点、经过,注明遗失证件的号码138、,并提出补发申请,交辅导员签署意见,加盖所在院(系)公章后,再到学生处办理补发。七、补发学生证、校徽的工本费用自理。八、丢失的学生证重新找到后,应立即将补办的学生证交回学生处。凡发现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并利用多个学生证骗取购买双重火车票或从事其它不轨活动的,一经查实,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九、学生证或校徽遗失后,不及时如实报告,后果由失者负责。拾到他人学生证、校徽,应立即送交学生处。十、学生毕业、结业或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必须交还学生证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校徽可留给学生本人作纪念。十一、学生必须提高警惕,谨防坏人利用学生证、校徽进入学校或从事非法活动。凡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139、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十二、本办法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韶学院2005137号文附件9 2005年9月9日印发)xx学院关于加强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的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一、无特殊情况,一般不组织学生到校外搞游玩活动,确需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必须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包括安全措施及责任人),经院系批准,保卫处备案,方可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活动。任何个人、社团、组织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二、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教师140、亲自带队,一般以xx市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在外地住宿或露宿。三、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注意安全,做好车、船以及活动地点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制订安全防范措施,精心组织,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四、学生不得擅自到河流、山塘水库游泳,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和处罚。 五、对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六、各院系、班要加强对学生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集体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141、的发生。七、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韶学院2005137号文附件12 2005年9月9日印发)LM关于在读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的规定为了支持鼓励在读大学生依法服兵役,报效祖国,解除其后顾之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优抚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一、在学业管理上参照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韶学院2005121号文)中的xx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执行。根据(2003)粤征字第17号关于做好2003年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粤教高2003144号关于应征大学生退役后复学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文件的精神,应征大学生退役后复142、学的有关学籍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大学生入伍时,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如不能安排考试,凡课程学习时间超过三分之二课时的,可根据平时作业、考勤、测验等确定成绩,如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对已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二)可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复学后到相应年级的原专业学习,其专科生、本科生的学籍性质不变。(三)原所学专业已撤消或停招的,可由学生提出申请转入现有的相近专业或其它专业学习。转专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四)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它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143、本科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五)所学课程实行复学前和复学后两个阶段。复学前,按原年级原专业教学计划执行;复学后,按新年级新专业教学计划执行;形成复学前和复学后两个成绩单。(六)新年级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在复学以前的课程,一般不安排补修,因专业特殊需要,个别必须补修的基础课,可安排补修。复学以后的课程如果以前修读过,可以申请免听(不能免修),但仍须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及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七)个别因原所学专业已撤消或停招又没有申请转专业的专科三年级、本科四年级的学生,可以由院系指定到某班进行学习、生活和管理144、,执行原年级原专业教学计划,有班级开设相应的课程就随班学习和考核,没有班级开设相应的课程就采用学生自学为主,教师辅导为辅的学习方法组织教学。(八)在部队期间,要参加部分课程的学习,必须提前一个学期,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要写明该课程的学分、学时,必须保证回校面授、测验、考试的时间和方式,完成学习该课程所布置作业的时间和方式,保证回校完成该课程的实训、实验、见习、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及操作的时间和方式),经所在部队批准,再由需修读课程的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经批准后,学生必须完成学习该课程所需的时间、全部作业、测验等,保证实践性环节的量和质,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和考核。每学期最多不超过3门课145、程的学习。(九)在读大学生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准其复学。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学校取消其学籍,由入伍前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二、在经济优抚上(一)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可根据实际就读时间核算,退回所剩学费;住宿费、杂费按实际支出计算,剩余部分退回给学生。对应征入伍的学生,学校奖励其1000元。在服役期间因公伤残的,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可以复学,复学后免交学费,学校每月发200元生活费,直到毕业。退出现役复学的,如家146、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50%以上学费。(二)退伍复学的学生,可免除一学年30的学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一次的,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免交全部学费,免交住宿费(不含公寓费)。(三)退伍复学后的学生,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在读大学生服役期间,本人年终被评为团级优秀士兵的奖励500元;荣立三等功一次的奖励1000元;荣立二等功一次奖励3000元;荣立一等功一次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10000元;其家属享受军属优抚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147、优待的规定发给优抚费。(四)赴西藏服兵役的学生,按照xx学院关于赴西藏服兵役大学生优抚政策的规定(韶学院2003138号文)执行。三、在就业分配上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如果退役后本人不愿意复学要求分配工作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安置;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疾的,由部队评定残疾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退伍复学后毕业时,如学校有需要选留政治辅导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优先。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此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五、本规定由学校武装部负责解释。 (韶学院2005168号文 2005年10月27日印148、发)学生考勤管理办法为规范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学生出勤要求(一)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到系办公室报到注册。(二)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学院及系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见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以及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等),不得迟到、早退。(三)节假日按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二、考勤办法 学生考勤工作由各院系全面负责。学生每天的考勤由班主任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全体考勤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做149、好考勤工作。考勤程序是:(一)由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每天按课程节次填好考勤登记表(每节课的考勤登记须经任课教师核准签名),每周统计一次,报院系办公室。(二)各院系办公室每个月做好学生的月考勤统计,填写好班级考勤月报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系,一份向班级公布,一份报教务处学籍科。(三)每学期期末考核前,各院系要做好学期考勤统计工作,填好班级学生考勤统计表及院系学期考勤统计表(一式三份),并各报一份至教务处学籍科备案。三、请假办法(一)学生因故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先向本院系办公室领取学生请假审批表,填写清楚后,按下列规定报批,然后送本院系办公室登记。1、请假两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2、请假两天以150、上、十天以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3、请假十天以上,由教务处批准;4、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由领队教师批准。(二)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事假者应有充分理由,请病假者必须有本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公假者,应持批准证明向院系办公室登记。(三)学生请假期满,应向院系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需延长请假时间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确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销假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四、旷课、缺课的处理(一)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时回校注册,或不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以及学校、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或在节假日期间擅自提前151、离校、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二) 授课时间内,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集中活动(实习、见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形势教育、政治学习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活动)旷课一天,按每天四学时计。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三)对旷课的学生,各院系应令其检讨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旷课达到一定时数者,给予纪律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十学时(集中活动三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十学时(集中活动五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三十学时(集中活动七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四十学时(集中活动十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152、分; 5、凡因旷课受过处分者,加重一级以上的处分。 (四)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报到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学生一学期累计缺课时数(旷课、病假、事假时数以及迟到、早退折成的旷课时数,公假可不计入)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原则上作休、停学处理。(六)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领导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并填写处分决定书,正式公布,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系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认为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草拟处分决定书;学生在其违纪行为审理过程中享有咨询、陈述、申辩的权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153、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正式发文。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韶学院xx144号文附件26 xx年7月8日印发)xx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韶学院200510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学生课外科研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学生课外科研项目申报工作顺利开展,形成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良好条件和氛围,努力造就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学术科技创新人才,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二条 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由教务处、154、团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聘请有关专家、教授组建学生科研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课外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办公室,挂靠团委,负责具体实施学生课外科研申报的相关工作。第三条 各院系党政领导负责统筹安排院系学生科研项目申报工作,设立学生课外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办公室,组建本院系专家委员会,负责向学校推荐学生申请的项目,并对项目进行指导。第三章 项目经费来源第四条 学校设立xx学院学生科技创新经费,用于学生科技立项活动。经费由团委筹措。第五条 积极引进校外资源,接受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热心人士对学生学术科技创新行动的资金资助。第四章 项目申报第六条 学生课外科研项155、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结项时间为每年的10月。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均可申报。一、项目分类:1、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申报个人项目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项目60%以上的研究工作;申报集体项目的,须注明一位学历最高的作者为集体项目的代表。凡作者超过五人或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项目。2、校级项目和备选项目(系级项目)。经专业项目专家委员会审定后确定。3、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在校级项目中,由专业项目专家委员会评审出有潜力、有深入研究价值的项目列为重点项目。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获奖项目、国家级奖励成果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二、申报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和社会156、科学类。其中,自然科学类分为学术论文和发明制作;社会科学类分为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三、申报项目应填写xx学院学生课外科研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并附上经费预算及项目时间计划。第五章 项目评审第七条 项目评审工作由学生课外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办公室负责,分为初审和复审。一、初审:申报项目经所在院(系)专业项目专家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遴选,通过审批后报送课外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办公室。二、终审:学校科研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定,筛选出有价值、有潜力的项目,报校领导批准后,正式确立为校级立项项目和校级重点项目,并发文公布。三、xx学院大学生课外科研活动专家评审委员会将本着“公157、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研究前景、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做出评定,确定是否同意立项以及确定校、系级项目和资助额度。重点项目适当追加一定的经费。第六章 项目管理第八条 项目管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已正式立项的项目,经学校学生课外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办公室审批,从“xx学院学生科技创新经费”中拨付第一期研究经费(占项目研究经费的50%)。二、立项项目由学校、院系的学生课外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办公室负责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项目主持人必须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状况,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交中期检查申请和相关材料。中期审查合格的项目,拨付第二期研究经费(占项目研究经费的30%)。三、立158、项项目应在指定的时间完成相应的研究,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向学校、院系的学生课外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研究成果。四、项目研究成果由科研项目专家委员会验收评定,项目内容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单位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以评审:1、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者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者科研院所开具证明。2、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该项研究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3、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4、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5、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159、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五、科研项目专家委员会验收评定合格后,拨付第三期研究经费(占项目研究经费的20%),并对优秀科研项目进行评比表彰。对于研究成果突出,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可以申请第二次资助,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论证后将对其追加资助。六、如项目主持人一年内无法完成项目,申请延期后毕业前仍无法完成,应履行以下义务:1、推荐一名合作者担任项目主持人,并将书面情况报告报送到院系课外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办公室审批,并报学校课外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办公室备案。2、无法继续完成项目的主持人必须向院系课外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办公室汇报,并到学校课外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办公室做好经费160、交接工作。七、未能如期完成立项项目的作者应向所在院系课外科研项目申报管理办公室提交情况说明或项目延期申请,学生课外科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1、停止资助因客观原因而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2、对于立项后没有开展研究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责令项目主持人退还所有的经费,并向全校通报。第七章 要求及奖励第九条 对于立项项目,各院系应该予以研究条件(如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方面)上的支持。第十条 立项项目的指导老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科研项目的研究选题、研究方法和方案进行宏观指导。学校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及教师的指导力度,对项目指导教师给予适当的奖励。第十一条 对于在课外科研活动中取得突出成161、绩或在项目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良好效益的学生和在我校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积极贡献或所指导的项目获得突出成绩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韶学院xx107号文 xx年6月5日印发)xx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形成校园浓厚的学术科技氛围,造就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学术科技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以“培育创新精神,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宗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研、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以培养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养为核心。第三条 学生课外科技活动主要包括大学生科技论坛、专家讲座、学162、术科技论文报告会、“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及创业计划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大赛、机械设计创新大赛、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科研立项等。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校团委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的规划、领导、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专家组成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专家委员会,下设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的立项、大学生科技活动的指导、“挑战杯”竞赛等科技竞赛的评审工作。第六条 院、系相应成立学生课外163、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在学校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学术科技育人环境,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促进学生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发展。第七条 各院、系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开放实验室等场所,作为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实践基地,为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提供良好的实践场所。第八条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纳入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中,列入共青团工作考核评估体系,突出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地位。 第三章 项目管理办法第九条 学生课外科研活动、科研项目必须经学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批。科技活动必须有助于学生培养创新意识、拓展课外科研空间;课外科研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164、性。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批准资助后,申请人按时间安排实施课外科研活动,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若科研项目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暂停或取消资助,全数收回已购器材和剩余经费。第十一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xx学院和作者共享。项目成果参加各类比赛获得的奖品及奖金归作者所有,获奖项目的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实现产业化后,项目申报人有义务捐赠所得收益的5作为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基金。第四章 奖励制度第十二条 为了激励广大师生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学生科技活动,提高学生科研165、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培养创新人才提供政策保障,对我校学生的科研活动成果和在各类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人员及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条件参照学校有关奖励办法。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者,可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校团委等有关部门复审,由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或分管教学副校长审定批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韶学院xx109号文 xx年6月5日印发)xx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良好途径,也是大学生的一堂必修课,能使广166、大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拓展综合素质。为了有效推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向长期化、项目化、阵地化发展,结合团中央、团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高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167、条 大学生要充分发挥青年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二章 活动内容及流程第六条 学校成立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和党委宣传部、学工部、教务处、团委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团委负责。 第七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在假期和平时课余时间,有组织地进行以科技文化服务、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文明共建等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主要包括:一、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 深入城镇、社区、乡村、部队、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活动,从而引导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同时对社会和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二、科技服务活动 168、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城镇社区、县乡的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结合所学专业,发挥技术特长,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技攻关、工程设计、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活动,使科学技术为现实生产服务。三、文化服务活动 深入城镇社区和贫困乡村,开展文化培训、科普讲座、法律宣传和咨询等活动,服务社区和乡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四、公益劳动和文明共建活动1、立足校园,开展公益劳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学生事务等工作;2、深入社区开展敬老助残帮困服务、特殊家庭教育服务、社区事务服务、社区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3、与企业、部队、科研院所、乡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开展其它形式的文明共建活动。第八条 大学生可参加学校在假期组织的169、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以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学生也可利用其它时间(如寒假、双休日)积极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一、利用假期,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中团(队)和分散集中团(队)(统称实践团队)及个人活动。学校重点扶持带有科研选题和去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跨院系跨年级的实践团队。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院系,团队人数一般控制在812人,重点实践团队需有教师带队方可参加活动。 二、为了能更好地指导实践,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并自行联系有关单位。实践计划要求具体170、化、专业化、书面化。实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由实践团队填报社会实践立项申报书,经所在院系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后,由院系统一上报校团委。跨院系、跨学科的项目由团队负责人所在院系负责该项目的申报。校团委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予以资助。第三章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第十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本着校内与校外相结合、平时和假期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一条 各级团学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的院系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171、并选派得力干部和专业教师带队。第十二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十三条 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在完成调查的同时,应遵循实践团队守则,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十四条 在校本、专科生都必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我校具体情况,要求本、专科生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另外,我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志愿活动时间不少172、于25小时。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拨出专项资金作为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采取学校、院系和社会、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的社会实践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社会实践成果和优秀指导教师;配备社会实践的装备。第十七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社会实践团队须通过各院系团委(总支)向校团委上交立项登记表,以进行立项登记。学校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173、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同时参考路程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校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暑期实践活动的,校团委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处报销冲帐;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五章 考核及奖励第二十一条 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校社会实践活动的纵、深发展,学校决定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学174、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院系授予“优秀组织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奖”;个人奖分为“优秀指导教师奖”、“先进个人奖”和“优秀社会实践成果奖”等奖项。并推荐参加各类省级先进奖项的申报评比。 第二十三条 申报“团体奖”的单位,须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先进个人奖”由各基层团委(团总支)根据申报条件及评优指标提出建议报校团委审定,“优秀社会实践成果奖”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会同校团委根据评审规则确定。第六章 宣传、总结、深化工作第二十四条 要大力加强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的宣传。校报、粤北大学生报、激扬网、校广播台等校内媒体175、,在特定时间内要开辟社会实践活动专栏或专题节目。各级团学组织也要利用墙报、板报等形式,对社会实践活动成果进行广泛宣传。每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学校要专门成立通讯组,负责通讯报道和编写活动简报工作。各院系也要设通讯员报道本院系的活动情况。第二十五条 为了扩大和深化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效果,在组织搞好成绩考评的基础上,各级团组织和学生工作系统还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交流活动,如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展览、演讲会、报告会、座谈会等,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健康、深入地向前发展。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要及时认真全面地做好全校社会实践活动总结,按时报送上级团组织。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176、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韶学院xx137号文 xx年7月5日印发)xx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坚持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建立一个合理、稳定、有序的社会实践基地体系,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推动社会实践的机制化、长效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分教学型实践基地和教育型实践基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型实践基地。第二章 社会实践基地申请条件第四条 要求实践基地对象是当地政府机构或合177、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并出示申请成立基地的相关函件。第五条 欲申请建立社会实践基地的团队,需统一填写xx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申请表,并报所在院系审核。实践基地校方负责人必须是所在院系的老师,并取得相关证明。第六条 需要申请社会实践基地的团队必须在当地拥有共建项目及一定的学生活动容量,上交的申请材料中附上项目策划、项目实施流程、人员安排、项目影响评估以及经费估计等相关事项。第三章 社会实践基地申报第七条 各团队需上交申请条件中所要求的所有材料至校团委审批备案。第八条 校团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可靠性等进行审核批准。第九条 经审批通过的团队由校团委统一颁发“xx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178、” 牌匾,由学校、实践单位双方签署建立社会实践基地合作协议。第十条 学校不接受以学生个人身份提交的申请,对由实践团队单独联系,而未经所在院系确认及校团委审批通过所建立的社会实践基地,校团委不予以承认。 第四章 社会实践基地的后期管理第十一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团队应在工作、安全和日常生活等方面服从学校及所在实践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学校和所在实践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学校、所在实践单位声誉和利益的事情,在实践过程中积极与校团委定期保持联系并及时上报材料。第十二条 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应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学科技能,解决当地实际问题,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十三条 实179、践团队在社会实践中因科研合作产生的科技成果、成果转让以及团队自带科研成果自主创业等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由校方、团队与所在实践单位协商解决。第十四条 实践团队或院系应保持与实践基地的长期联系,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定期向校团委上报项目后期运作情况和当地新的资讯,以作为考核依据,鼓励各团队不断开拓新的实践项目。第十五条 校团委一方面将对团队定期上报的项目材料及最新资讯进行归档,对实践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新项目的拓展给予相关的帮助,定期对已经建立的实践基地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将与实践基地联系,了解实践基地运作情况,作为考核实践团队的一项标准,并积极发掘新的实践项目。第十六条 校团委将根据实践团队的实践态180、度、社会实践单位的评语及定期上报材料等进行考核与评审,并给出评定成绩,做为院系每年参与学校“五四”评优的依据之一。对社会实践基地后期管理较好的团队给予适当嘉奖,对未起到实践服务作用,名不副实的社会实践基地,校团委将撤销该社会实践基地,并将相关团队记录备案。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附件:1、xx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申请表2、xx学院社会实践基地登记表 (韶学院xx138号文 xx年7月5日印发)附件1:xx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申请表基地名称:社会实践基地院系方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手机:E-mail:社会实践基地所在地单位名称:单位联181、系人:联系电话:手机:Email:联系地址:邮编:社会实践基地概述:(关于社会实践基地的学生活动容量、时间、内容等)社会实践基地共建项目简介:(简要介绍项目内容、预算等)社会实践基地经费使用情况:(请注明经费来源、时期、数目,若另有协议请加以说明)社会实践基地的其他有关说明部门盖章:年 月 日院系团委审核意见校团委审核意见共青团xx学院委员会制表附件2:xx学院社会实践基地登记表基地名称 类别教学型教育型建立时间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负责单位(院系)负责人 是否挂牌是否实践内容专业实习 专业见习政策宣讲 农业技术帮扶科技咨询 义务教育挂职锻炼 社会调查社区服务 希望工程 文娱活动 其他其他182、 其他 (注:请在选定的项目前的内划)实践方式长期性:周末 其他时间阶段性:假期 其他时间 其他 其他 (注:请在选定的项目前的内划)登记人签名:年 月 日学校意见说明:此表一式两份,学校团委和有关单位(院系)各一份xx学院学生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 学生校园秩序管理第二条 学生应当执行学校关于校园秩序管理的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随身携带能证明身份的证件,接待亲朋好友来访时自觉履行报告和登记手续。第三条 学生应该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培养自防自救的能力。要特别注意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游泳安全、防骗、防抢、防劫持、防中毒、防爆。第183、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耍流氓、侮辱他人、赌博、吸毒、偷窃、诈骗、抢劫抢夺、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准在校园搞“法轮功”等邪教活动,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第六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私自携带收藏管制刀具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物和剧毒物品。第七条 学生不准成立同乡会或搞类似的地方性派别活动。同学之间有矛盾,要通过正确途径去解决。第八条 学生应当爱护学校的公共设施,节约水电,爱护绿化,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木,不刻划课桌,不污损墙壁和损坏各种标志。第九条 学生应当爱护校容校貌,张贴或悬挂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标语、横幅须经批184、准,并张贴或悬挂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方。第十条 学生应当爱护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按功能使用体育设施和场地。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园内应当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不得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维护图书馆、饭堂、课室、办公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不插队,不占座,不大声喧哗,不扰乱秩序,保持清洁卫生。学生应当支持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实施管理和执行公务,尊重他们的工作。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的管理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文明舒适的住宿环境。爱护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财产和设施,正确小心使用,不得故意破坏、损毁。维护学生宿舍秩序,不攀爬围墙、围栏、阳185、台窗户,应自觉地从正门出入。增强环保观念,爱护宿舍区花草,不乱扔废品垃圾,积极搞好宿舍集体和个人卫生。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养成不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良好行为习惯。第十四条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学习消防知识,培养灭火逃生能力。要爱护消防灭火器材,非灭火和抢险救灾不得挪用灭火器材,更不得破坏损毁圈占灭火器材。注意安全用电,不得在宿舍使用明火和乱丢烟头,不准在宿舍乱接乱拉电线,要严格按说明使用热水器,以避免发生触电和火灾事故。要购买合格的电器产品,不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第十五条 学生应共同做好宿舍安全工作,保障宿舍安全。要认真落实保卫处提出的“二个问、四报告、六注意、八不准”的宿舍安全防范的要求。186、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学习和运用计算机网络,使用计算机网络时,要做到规范上网、安全上网、健康上网。规范上网,就是在上网时要遵守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关于网络的管理规定,不做违纪违法的事。安全上网,就是在上网时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防范黑客攻击导致丢失资料,防范因使用不当损坏计算机,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健康上网,就是在上网时要做到上网有度,不沉迷于网络之中而不能自拔,以免患上“网络成瘾综合症”的疾病,影响了自己的身心健康。二 学生课外活动第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在校外须获得公安机关的依法批准,在校内要服从学校187、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举行报告会、集会、演讲、讲座等活动,但应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批准程序按xx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准举行。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和出版校内刊物。学生成立团体和出版校内刊物,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团体和学生校内刊物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188、。第二十条 学校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活动。学生从事学术活动应坚持诚信原则,遵纪守法。学校有关学生工作部门应统筹安排好学生课外活动。学生不得因课外活动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强调不能停课搞活动。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的有关协议。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设点摆摊售卖商品,也不得在宿舍推销商品,严禁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第二十二条 学生189、离校外出集体活动应经院系领导批准,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外出集体活动要求组织严密,准备充分,要有指导老师、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韶学院xx130号文附件2 xx年6月27日印发)xx学院学生军训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学生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48号)、批转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等单位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军事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190、粤府20029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生军训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防法规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学生军训文件为依据,按照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第三条 学生军训的目的是:通过组织学生军训,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191、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武装部、保卫处、党委办、校长办、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宣传部、团委、财务处、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等各相关部门和各院(系)领导组成。其职责是:领导和指导全校的学生军训工作,督促、检查学生军训工作的准备和计划的实施情况,协调处理学生军训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第五条 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武装部,是学生军训工作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 (一) 做好军训的各项筹备工作,保证军训工作落实。(二) 配合军训团教官做好各院(系)训练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工作。(三192、)配合教官抓好军训期间新生宿舍内务的整理、检查工作。(四)积极做好军训宣传工作,办好军训快报。(五)做好军训大型活动场地安排和会场布置工作。(六)做好后勤医疗保障工作,保障教官住宿、用餐、用车和其他物资需求,应付处理突发伤病事故。(七)协助教官做好各院(系)军训技能成绩的考核评分工作。(八)做好军训总结工作。第六条 军训期间成立军训团。军训团成员由学校、承训部队人员组成,团长、连长、排长由承训部队教官担任,政委、副政委、指导员由学校教师担任。军训团根据需要编成若干个学生连、排,各排副排长由学生担任。其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央军委、国家教育部关于学生军训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军事机关和教育部门193、关于军训工作的指示,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好参训教官和参训学生,按照军训计划完成军训任务。第三章 军训内容、时间与学分第七条 学生军训是大学生的必修课,其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其中,军事理论教学时间为36学时,2个学分;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到3周,1个学分。第四章 着装与礼节第八条 着装要求(一)操课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军训服装。(二)操课期间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领(胸)饰;不准描眉、涂口红、染指甲;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做出披衣、敞胸、挽袖、卷裤角、歪戴帽等有损军容的行为。第九条 礼节要求升国旗时,列队人员应行注目礼或举手礼;进见或遇见首长时应敬军礼;参加集会194、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队入场,散会时,待领导嘉宾走后再依次退场。参训学生应做到精神振作,举止端正,姿态良好。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十条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院(系)领导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军训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把各种不安全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第十一条 操课期间,学生要听从教官的指挥,按照规定的动作要领进行操练,防止损伤身体。所携带的挎包、水壶等物品,按指定的位置统一摆放,妥善保管,防止丢失。第十二条 在军训组织外出训练时(特别是拉练、实弹射击训练),要听从教官的指挥,排好队,有秩序地行动,防止意外。第六章 考核评估与总结表彰第十三条 军训期间所训科目统一进行考核,成绩归入学生档案。不参加军训或军训不合格者不准予毕业。第十四条 经相关部门审批免训或缓训的学生在本年度学生军训期间,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安排,接受管理。需重训或补训的学生参加下一年度的学生军训。第十五条 军训期间,军训团根据各连队、参训教官以及参训学生个人的成绩和表现评选出优秀组织奖、优胜连排、优秀教官以及学生军训积极分子,并进行表彰。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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