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高端酒店项目施工监理合同(4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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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7959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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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之XX(高端酒店)项目监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经公开招标,委托 (以下称乙方)承担 (中标通知书编号: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本工程名称:XX之XX(高端酒店)项目监理服务2、本工程地点:XX市XX区。3、本工程费用:项目总投资为 万元。4、本工程规模:项目总建设面积134286平方米,建筑结构高度最高约180米,其中计容面积100338平方米(含办公2、面积60880平方米,酒店32404平方米,商业7053.50平方米);不计容面积33949平方米(包括地下停车面积32866平方米,地上避难层面积1082.80平方米),此外还包括相关的室外工程等(经有审核权的相关主管部门批复为准)。二、监理费用及服务范围1、本工程以监理投标的中标价为监理服务费用(含税)合同暂定价,金额为: 元,2、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结算价计算方式如下:1)工程监理服务费根据关于印发XX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开财字20145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收费标准计算,3、编制服务费总价结合现行市场行情下浮30%计取。2)工程监理服务费收费基准价以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不含酒店二次装修)计算。3)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4)若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不含酒店二次装修)在80000万元100000万元之间,监理服务费结算价计算式为: 1255.8+(1507-1255.8)/(100000-80000)*(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不含酒店二次装修)-80000)*1.0*1.0*1.0*(1-30%)*(1-投标下浮率)。5)若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概算的建安工程费4、(不含酒店二次装修)在60000万元80000万元之间,监理服务费结算价计算式为:991.4+(1255.8-991.40)/(80000-60000)*(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不含酒店二次装修)-60000)*1.0*1.0*1.0*(1-30%)*(1-投标下浮率)。 6)若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不含酒店二次装修)超出了上述计算公式的价格范围,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收费标准计算,再乘上述系数及相关下浮率。7)监理服务费结算价低于合同暂定价按实结算,高于合同暂定价按合同暂定5、价结算。3、监理范围: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含酒店装修工程)、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预、结算审核、竣工图审核等。三、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如有则附)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本合同标准性文件;(如有则附)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招标文件及有关问题澄清;9、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6、问题澄清;10、合同附件及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被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并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准。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七、本合同监理期限为:监理服务期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和竣工结算期:(1)施工准备阶段: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到工程开工之日;(2)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37、)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4)竣工结算期:从结算送审到终审完毕。(5)质量保修期:按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附件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时长。八、监理人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在合同签订后不得任意变更。九、乙方已了解XX之XX(高端酒店)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的具体情况,如政策变化、政府或甲方上级决策、设计变更、投资规模、结构形式、项目名称或者造价等发生调整(或变更,或增减),也可能会新增或减少、甚至取消部分子项工程,监理人已充分理解此风险并无条件接受不得拒绝,且投标下浮率固定不变。如遇政策变化、政府或甲方上级决策、土地出让等其他承包方的原因取消该全部工程,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8、合同,双方互不视为违约。双方以实际完成工作量按本合同确定的计价方式核定价款外,无须再另行进行相关赔偿。监理人已充分知悉上述风险,并且放弃向委托人主张索赔的权利。本项目用地挂牌出让工作正在进行中,经招标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决定提前开展XX之XX(高端酒店)项目监理招标工作。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之后,双方就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生效之日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予以追认。双方确认本合同中约定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双方依此向对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视为送达。未尽事宜、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签约方各执贰份,副本陆份9、,签约方各执叁份,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委托人(甲方):XXXX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地址:XX市XX区XX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监理人(乙方):XXXXXXX(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户: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10、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11、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12、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自行解决监理工作过程中办公、交通、通信、居住、用餐及其他办公生活设施等,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后向监理人支付服务费。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协助13、监理人协调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1-2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14、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不提供监理办公及生活等设施。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15、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16、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17、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18、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19、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20、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且质量保修期满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21、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22、出通知后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附加工作,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第四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二条 委托23、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24、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本项目使用的设备及其他投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五座以上小汽车2辆以上,监理部用房按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配备,水准仪2台以上,全站仪不少于1台,常用简易测量工具2套以上,办公电脑及电话,工作场地网络、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均提请中国XX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0第25、三部分 专用条款本专用条款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通用条款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款较通用条款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款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执行。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增加以下两条(12)“监理期限”是指监理服务期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工程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和竣工结算期:施工准备阶段:从中标通知书发出到工程开工之日;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从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为止;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期:从2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竣工结算期:从结算送审到终审。质量保修期:按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附件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时长。(13)“合同有效期”是指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一、适用法规 1、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2、广东省XX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3、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二、监理工作依据1、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3、委托监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27、4、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委托人与其他方签订的有关本工程项目的协议书、合同、备忘录等等;5、委托人确认的本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以及施工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工程建设的洽商记录、工程变更文件、会议纪要;6、监理人编制审批的经委托人确认的监理规划;7、XX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8、委托人发出的指令;9、本合同中所有涉及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等有关规定的,如有修订或变更,按最新规定执行。第四条 监理人员、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目标等:一、监理人员1、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28、。并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人员的资质、配额,且须经委托人审核同意。2、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投入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在合同中附上监理人员总架构表,全部监理人员名单和资格报委托人备案后,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擅自调换人员。3、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4、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监理规划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建设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5、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6、监理人派驻项目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安全员及主29、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7、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二、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含酒店装修)、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预、结算审核、竣工图审核等。三、监理工作内容1、中标单位(监理人)以监理人名义用银行履约保函方式在合同生效1030、个工作日内提交经委托人认可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采用银行履约保函的模式,履约保函由中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开具,是不可撤销的保函。上述履约保函作为本合同的组成文件之一。履约保函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如发现监理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委托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从合同签订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完成且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之日止。若无法开具无固定期限的银行保函,则需开具有效期不低于3年的固定期限银行保函;并承诺每当保函的有效期已满达2 年但项目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甲方出具证明或说明理由,主动办理新保函续保,且新保函31、有效期不低于3年。2、监理人在独立、公正、科学地提供监理服务的过程中,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力求本工程项目目标的圆满实现;在项目施工全过程中,负责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3、审查分包人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4、监理人应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5、审查承包人编制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分别提出审查意见并跟踪检查实施情况,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加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6、审查承包人编制审批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及相应预案,检查承包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督促承包人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的落实。7、定期主持召开32、工地例会,主持或者参与相关专题会议;8、编写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周报、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9、根据合同的规定并经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并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造价。10、验收承包人或者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并见证取样送检;11、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承包人或委托人订货前,视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但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方负担。12、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33、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对于关键部位工序和隐蔽工程进行全过程旁站管理,控制工程质量。13、合理、公正地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的合同争议和索赔(费用、工期)事宜;14、严格按照监理相关程序处理工程变更事宜,并及时将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和对费用的增减做出评估,提交委托人决策;15、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及国家、省、市、地方的计价规定,对施工图预算、工程变更价款等技术经济变更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16、审查承包人的预、结算文件和进度产值报表。17、审查承包人的中期请款申请并签署支付意见。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并配合结算部门的审核工作。34、18、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19、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委托人归档。20、安全生产监理: 1)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35、门报告。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1、协助、主持、处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22、检查工程状况,组织鉴定质量问题责任,保修期内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2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备案资料。监理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供一套监理过程资料以及监理日记供委托人查证使用。24、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人应履行的其他工程监督管理工作。25、负责本工程检测、监测方案的编制,并报委托人审核。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工程检测、监测过程,并审查检测、检测报告。四、监理人派驻本项目工程的总监理36、工程师是 (身份证号: ),总监代表是 (身份证号: ),安全员是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五、监理目标本项目监理工作目标明确为:1、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2、质量目标:一次竣工验收合格,并确保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4、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18937号、XX市建设工程文明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闭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37、8号),如有更新文件则执行最新文件。5、投资控制目标:所监理项目结算的建安工程费不超过本项目概算批复中对应的建安工程费。6、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为委托人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按本工程工期目标)。第七条 合同双方对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对方申明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发生泄密,由泄密方承担责任。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 一、由委托人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并办理施工许可证;二、施工阶段前期委托人应完善以下工作:1、选定承包人,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责权;3、向有关部门申请供水、供38、电等专业报装工作,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三、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移交;四、若委托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前期条件造成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委托人应承担责任。第十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按下述时间提供工程资料: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和二套施工图纸给监理人,其中一套作为存档。不全的资料,在委托人收到资料后一周内及时向监理人提供。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10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重大事件回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若在特殊情况下在特殊时间要求的,委托人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及时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由委托人另行指定。第二十九条 若委39、托人未履行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内容而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之后,各方就中标通知书发出次日起至合同生效之日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予以追认。监理人组织办理完竣工预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缺陷责任期满,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第三十七条 违约责任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另外,造成违约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等责任,具体违约方式、责任认定如下:一、违约责任的方式:(一)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1、当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工程出现40、质量缺陷时,监理人应及时上报委托人,否则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承担。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按受损工程相应监理费的13倍向委托人赔偿,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应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监理人擅自转包或分包本合同标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暂定价的20%,还要求监理人对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另行进行赔偿。4、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无故或因故提前终止合同,须按经委托人审核的监理人实际完成量支付监理费;监理人无故或因故提前终止合同,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暂定价的20%,还要求监理人对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另行进行赔偿。5、监理人提供伪造41、变造资料、文件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任何费用、追回已支付费用,并保留追究监理人行为导致工期延误等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二)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监理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义务或不执行委托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每一次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且监理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每一次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次。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42、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每一次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支付解除合同部分监理费20%的违约金,并必须在3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43、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5、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支付本合同监理费20%的违约金,并必须在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44、承接该工程,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6、因监理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赔偿与违约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的所有损失,损失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但如果损失是由于监理人故意或严重渎职造成的,监理人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7、每三次书面警告则另行追加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每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则另行追加一次严重违约责任。8、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时,除应承担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委托人还可给予其通报批评、作不良记录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等处罚措施。9、当监理人出现严重违约时,委托人可给予其通报批评;当累计出现三45、次严重违约或者关键节点工期滞后20天以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驻场办公,直至其监理工作达到委托人满意时方可离场;累计出现四次严重违约时,委托人可给予其不良记录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等处罚措施;累计出现五次严重违约时,委托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三)监理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监理人承诺主动支持委托人的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第一次按一般违约处理;第二次以后,每违反一次按一次严重违约处理;同时,监理人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监理人不遵守委托人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监理人按所触犯制度、46、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委托人参照前款的约定处理。(四)监理人未按投标书及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派驻监理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以及其属监理人单位员工的社保证明原件,报委托人审核、备案。具体约定为:1、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的主要监理人员(指投标书承诺的监理机构所配备的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同等级别以上的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监理人每岗位承担一47、般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每岗位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2、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书与承诺投入监理人员,调换监理人员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替代人员的所有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才能调换,但监理人仍需按下表承担对应减半违约责任(被调换监理人员因重大疾病不能胜任工作及离职者除外)。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更换个别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三天内安排更换到位,否则,监理人应按下表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序号违约项目违约金(元/人次)1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总监。违48、约金(元/人/次)按照本合同额的3%扣除。2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总监代表。违约金(元/人/次)按照本合同额的2%扣除。3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违约金(元/人/次)按照本合同额的2%扣除。4监理人自行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造价工程师。违约金(元/人/次)按照本合同额的1%扣除。5经委托人审核书面同意后调换监理人员。监理人按1至4项对应调换人员承担减半违约金。3、项目总监若需离开施工现场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需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1次49、一般违约责任。4、其他监理人员需离开施工现场1日以上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5、委托人可以对驻场监理人员进行考勤,如项目总监每月请假日数累计超过4日,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如其他监理人员每月请假日数累计超过6日,且请假总人数全月累计超过监理人数的10%,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6、委托人要求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参加的会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或不按期到会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的50、,监理人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7、在委托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中,总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现场应每年应不超过两次,专业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现场每年应少于2次。否则,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每发生二次,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8、检测仪器及设备等在监理责任期间,不能保持良好运作性能的,监理人应及时更换,否则,每件每日支付5000元违约金。(五)履行监理职责方面的违约责任:1、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委托人发出书面警告后,监理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51、相应的责任。2、承包人未按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人对此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对于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监理人不进行检查和登记;对已进场的材料,监理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如由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质量缺陷,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4、监理人在编制项目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并应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52、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5、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检查并作出报告给委托人。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质量有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6、监理人怠于履行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工程出现其他质量问题或缺陷,监理人负有责任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53、一般违约责任1次。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负有责任的,委托人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7、由于监理人应当预见而未能及时预见,或已经预见但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未及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或未及时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并积极督促承包人实施整改而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有效监管作用,致使工程施工的关键工期比计划滞后3日以上(含3日)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工期滞后5天以上(含5天)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线路工期滞后10天以上(含10天)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8、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54、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立即改正外,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对于现场签证(含工程数量、单价等)未经过监理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或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人,除必须立即改正外,每累计出现2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9、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图、深化设计图等技术文件,监理人对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55、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的,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视情况要求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监理人应当在3日内予以批复,监理人未及时批复的,视延误程度,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或严重违约程度1次;须转报委托人审批的,监理人应在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委托人,监理人未在3日内报委托人或未出具审核意见的,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提交给监理人审核的资料或文件存在错误须承包人改正的,监理人应将所有错误一次性要求承包人改正,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反复修改拖延时间的,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56、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0、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委托人可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委托人发出书面警告后,监理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每发生一次,监理单位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11、监理人应当按时对承包人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并对申请计量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监理人派驻的专业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表认真审核并予以确认,监理人对不合格工程同意计量,以及在计量数量严重不实、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同意计量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57、失。12、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人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或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被委托人审查发现后,必须限期改正,如监理人审核的当期支付金额超过经过委托人复核的实际应付金额5以上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超过10%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由此给委托人造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损失的,监理人除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委托人将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3、监理人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承包人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要求各施工标段设立专职安全员,将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监理人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委托人报告。承包人没58、有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或存在安全隐患,监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5、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经核实监理人负有管理责任的,监理人按每发生一次计人民币十万元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实际发生计算,没有上限。16、监理人因在施工过程中发出错误指令、越权审批设计变更及其他因监理59、人自身失误或失职原因导致本合同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具体约定为:(1)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委托人将根据工程投资的增加额与原计划投资额的比例,按相应比例双倍扣减监理报酬;若增加工程投资比例超过原计划投资额的2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2)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其中分段工期延误日数占该段总工期的30%时,则委托人有权扣除该分段工程监理报酬的60%;分段工期延误日数达到该段总工期的50%时,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监理60、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监理报酬总额的0.0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于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委托人要承担赔偿第三方责任的,监理人必须承担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3)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双倍扣减该部分的监理报酬,同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17、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如当月由委托人确定的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较监理人审定的单价或总价存在正负10%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2宗以上(含2宗),监理人应当承担1次一61、般违约责任。18、对于承包人不按时提交工程结算文件,监理人不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的,监理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及必要的支持材料后10日内完成结算书初审工作,并上报委托人审核。否则,每拖延一天,支付1万元违约金,以此累计。19、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如最终审定的结算金额较由监理人审定的结算金额的差值大于正负5,则由监理人按下列计算方法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20%:违约金=(AB)/B-5C其中:A-监理人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B-最终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C-监理合同报酬总额。(六)其他方面62、的违约责任:1、监理人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职业操守、廉政建设的培训和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利用职业身份“吃、拿、卡、要”或有其他违反职业操守及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监理人应立即清退该监理人员,并承担1次严重违约,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工程监理资料收集不齐、管理混乱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缺损原始记录的,每件文件扣减5000元监理费。3、除上述约定之外,监理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委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63、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七)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监理人立即生效。监理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监理人。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一)本合同监理费用 1、本工程以监理投标的中标价为监理服务费用(含税)合同暂定价,金额为: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人民币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大写: )。2、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结算价计算方式如下:1)工程监64、理服务费根据关于印发XX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开财字20145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收费标准计算,编制服务费总价结合现行市场行情下浮30%计取。2)工程监理服务费收费基准价以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不含酒店二次装修)计算。3)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4)若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不含酒店二次装修)在80000万元100000万元之间,监理服务费结算价计算式为: 1255.8+(1507-1255.8)65、/(100000-80000)*(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不含酒店二次装修)-80000)*1.0*1.0*1.0*(1-30%)*(1-投标下浮率)。5) 若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不含酒店二次装修)在60000万元80000万元之间,监理服务费结算价计算式为:991.4+(1255.8-991.40)/(80000-60000)*(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不含酒店二次装修)-60000)*1.0*1.0*1.0*(1-30%)*(1-投标下浮率)。 6) 若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不含酒店二次装修)超出了上述计算公式的66、价格范围,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收费标准计算,再乘上述系数及相关下浮率。7) 监理服务费结算价低于合同暂定价按实结算,高于合同暂定价按合同暂定价结算。3、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而给予弥补或调整。5、本工程监理费用已包含监理人履行本项目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所需所有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工资、住宿费、加67、班费、驻现场人员津贴福利、差旅费、考察费、交通费、办公桌椅、固定电话报装及资讯费用、后勤保障、电话机、饮水机、复印机、空调、文件复印/国内外电话费、传真邮递费、办公用水、电费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监理人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等费用。6、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政策调整,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合同含税价格按国家的税率政策进行调整。7、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不因监理服务期的延长而调整本合同监理酬金。8、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原因造成68、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9、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报酬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报酬中。2、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支付时间支付监理报酬:(1)本项目进度监理服务费根据各区域或单体实际工程节点支付,最终结算价以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计算。具体的支付方式如下(各区域或单体具体划分以委托人确认为准):付费类型付费次序付费额(元)付费时间首期监理费/本项目监理合同价的10%监理合同签订且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本项目总69、承包工程开工令后,且监理人提供经委托人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人员组织机构经委托人审核备案,项目施工实施前支付。(提供银行保函)过程付款第一次付费本项目监理合同价的10%全部地下室底板结构工程全部完成并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第二次付费本项目监理合同价的10%单体主体结构达到地上1/3楼层后并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第三次付费本项目监理合同价的1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完成并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第四次付费本项目监理合同价的15%外墙工程全部完成后且外墙脚手架拆除完成,并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第五次付费本项目监理合同价的15%装饰装修工程全部完成后,并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第六次付费本项目监理合同70、价的10%各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通过,并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第七次付费本项目监理合同价的10%工程竣工档案备案完成、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结算按照本项目实际结算情况付费付至审定后的结算价的97%。整体项目工程施工结算经委托人审定后,需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的,审定后。付至审定后的结算价的100%。工程保修期满(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2年),并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2)委托人将监理费支付至以下账户后,视为完成相应的付款义务:账号: 户名: 开户行: 税号: (3)每次支付前,应由驻地监理办公室报出“监理支付报表”和支付申请(格式另定),经委托人考核和审查后支付。(4)各方委托银行代付代71、收有关费用。(5)本合同费用的支付,乙方均需按照甲方要求提前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请款函,并需按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办法执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6)因委托人原因导致项目工期调整,监理人无条件接受,并因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款项中,不另行计取。(7)以上付款均应扣减监理人相应违约金、罚款及赔偿费。(8)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按委托人要求报送完整的相关申请资料或结算资料,以及与付款金额相对应的合法有效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顺延付款时间。(9)监理人必须根据我国及XX市现行税费征收的相关规定,按照地方税务局的指引,依照纳税期限,在税费代征点申报缴纳本项目的应缴税费。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以72、转账形式支付监理酬金。第四十四条 奖励办法:无。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均提请中国XX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附加条款:1、监理人应认真履行投资控制职能,对工程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从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保证审核的结算价与委托人有审核权限的部门结算审定价之间的误差小于等于5。如因监理人未尽上述审查义务,造成核减(增)的,将给予扣减监理费的方式承担责任。扣减监理费计算方法(按子项工程):委托人有审核权限的部门结算审定价与监理人结算审核价对比的核减(增)率超过5(工73、程承包人无原则且不合理地放弃的不计算在内)时,扣减监理费,扣减额=核减(增)率的绝对值5监理费,且扣减额不高于监理费的20%,在监理费结算时扣减。当委托人有审核权限的部门结算审定价与监理人结算审核价对比相差超过20%时,委托人有权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申请暂停监理人在XX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投标资格。2、监理人应指派两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资格或以上资格)有十年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长驻本项目现场,以便开展本项目的相关工作。3、项目监理部自行解决食宿、办公等一切自身所需场所或设备,人员更换率不得超过30%。4、监理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同意接受及执行甲方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包括委托人74、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试行)和XX区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如委托人或XX区出台新的管理制度、办法则执行最新的管理制度、办法等。监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知悉甲方的上述相关管理规定。5、监理费用的支付按照甲方支付程序执行,委托人不承担本合同以外的任何费用(包括延期付款滞纳金和利息等)。6、如遇地震、防疫抗疫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合同顺延。7、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需当面交付或以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传真或电子邮箱送达。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箱的,在发出电子75、邮件时视为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或改变其他通讯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通知送达前述地址,即视为变更方已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变更方承担。8、监理人必须按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持续核查施工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发放情况。9、在保修期内,监理人应每三个月对工程进行一次巡视、检查(要到委托人处签到),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有质量缺陷的,要及时通知委托人,会同委托人组织承包人维修,按施工保修书的条款界定责任归属。在保修期内,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到达现场的,监理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2天内到达现场,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人在保修期内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委托人有权不支付余款76、。 10、由于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技术方案,被委托人采纳并实施,节约投资10万元以上(含)不足30万元的,可抵扣监理人一般违约责任1次;节约投资30万元以上(含)不足50万元的,可抵扣监理人一般违约责任2次;节约投资50万元以上(含)不足100万元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1次;节约投资100万元以上(含)的,可抵扣监理人严重违约责任2次。(以下无正文)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1:廉政协议书;附件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附件3:中标通知书;附件4:履约银行保函及承诺书(版本);附件5:监理投标报价表、承诺函;附件6:监理费计算方式、招标限价及投标价表;附件7:招标答疑;附件8:项目监理77、人员投入一览表;附件9: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XX之XX(高端酒店)项目监理工程项目地址:XX市XX区甲方:XXXX有限公司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效廉洁运行及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确认一致,甲乙双方各自的法人代表人(委托人)签署本责任书后,本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所有业务往来合同的附件。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78、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甲乙方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项目涉及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相关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项目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79、。(二)不得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得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或要求乙方提供合同规定以外服务等。(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廉政政策规范、合同约定等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的有关方针、政策,80、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收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甲方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甲方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甲方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廉政政策规范、合同约定等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与党纪、政纪81、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XX之XX(高端酒店)项目监理合同的附件,与XX之XX(高端酒店)项目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与XX之XX(高端酒店)项目监理合同一致。甲方:XXXX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2:安全82、生产文明施工协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工程项目名称:XX之XX(高端酒店)项目监理工程项目地址:XX市XX区委托人(甲方):XXXX有限公司监理人(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签订如下协议。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3、保证不将工程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83、人。4、对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依照合同或依法采取的有效监控措施,如停工、停用等给予支持;对监理人以公司文件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书面决定。5、授权工地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事宜,如需更换此人时提前通知监理人。二、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的监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的组织、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2、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监理制度或方案。3、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无资质单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会同委托人不准进84、入。4、对承包人提供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核。5、对施工人员、材料、主要设备的使用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6、对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实施旁站或巡检。7、按规定对安全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有效监控。8、及时制止承包人明显违章指挥和操作的行为。9、对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及设备的使用,及时下达停工(停用)指令,坚决予以纠正。10、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向安监机构报告。11、对因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要积极主动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12、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购买施工意外保险和搞好文明施工管理。13、参与安全事故的85、调查处理。14、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公布和演练。15、做好安全施工监理记录,日记和监理月报等资料整理,并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现场安全管理文件资料。委托人:XXXX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监理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 2022年 月 日 附件3:中标通知书附件4:履约银行保函及承诺书(版本)履约银行保函(中标后提供)致:()(地 址) 鉴于_承包人的名称和地址(下称承包人)已保证按中标通知书(编号:)实施XX之XX(高端酒店)项目监理,又鉴于你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按规定金额提交一份已经认可的银行保函作履约担保,本行已同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本行作为保证86、人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确认承担支付人民币:(大写) 的责任,在收到你方第一次书面付款要求后,不挑剔、不争辩、并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理由,即在上述担保金范围内向你方支付。本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索赔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行提出要求的权利。本行还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发生补充或修改后,本行所承担保函的责任不变,有关补充或修改亦无须通知本行。本保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担保银行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日期:33承诺书(中标后提供)致:(业主) 我方于 2022 年 月 日中标XX之XX(高端酒店)项目监理,按照招标文87、件要求()按规定金额提交一份己经认可的银行保函作履约担保。因 银行管理规定原因 ,我方无法开具无固定期限的银行保函,现开具有效期不低于 3 年的固定期限银行保函;并承诺每当保函的有效期己满达 2 年但项目未完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时,我方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理由,主动办理新保函续保,且新保函有效期不低于 3 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日期:附件5:监理投标报价表、承诺函35附件6:监理费计算方式、招标限价及投标价表41附件7:招标答疑(如有)附件8:项目监理人员投入一览表序号姓名岗位专业数量职称监理岗位证开工到竣工验收完成阶段123456789101112131415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234567891011123456789101112131234567891011121314注:拟投入人员为本项目配备相应专业资质标准的监理工程师的最低人员数量附件9: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