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创智示范基地项目施工监理合同(36页).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Le****97
编号:921227
2024-04-29
36页
171.13KB
1、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 xx“xx创智示范基地”项目施工监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xx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二二二年 月目录第一部分 项目监理合同1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1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26第一部分 项目监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xx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人(乙方): (以下称甲方)经 ,委托 (以下称乙方)承担 (中标通知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本工2、程名称:xx“xx创智示范基地”2、本工程地点:xx省xx市xx区大沙街道xx路以东,广园快速以北(xxxx临港经济区)。3、本工程费用暂定: (小写: 元)4、本工程规模:总用地面积1799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3万平方米,含三栋高层建筑(一栋22层和一栋12层的研发办公大楼、一栋12层的平层公寓),一栋5层的独栋公寓,高度24米-100米,最终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准。二、监理费用及服务范围1、本工程监理服务费用暂定(含税)为: ,不含税为 。2、监理范围: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各阶段,施工准备等)、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3、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概算、预算、结算审核、竣工图审核等。三、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或修正文件;(如有则附)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本合同标准性文件;(如有则附)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招标文件及有关问题澄清;9、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问题澄清;10、合同附件及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被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并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上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4、序为准。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七、本合同监理期限为:八、监理人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在合同签订后不得任意变更。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之后,双方就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生效之日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予以追认。双方确认本合同中约定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双方依此向对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视为送达。未尽事宜、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签约方各执贰份,副本陆份,签约方各执叁份,5、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委托人(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监理人(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户:本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6、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7、。(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8、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自行解决监理工作过程中办公、交通、通信、居住、用餐及其他办公生活设施等,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后向监理人支付服务费。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协助监理人协调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9、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1-2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10、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不提供监理办公及生活等设施。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11、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12、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13、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14、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15、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16、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且质量保修期满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17、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18、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附加工作,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第四十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二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19、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20、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0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本专用条款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通用条款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款较通用条款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款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执行。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增加以下两条(12)“监理期限”是指施工阶段与缺陷责任期之和。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21、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规 1、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2、xx省、xx市及xx区(开发区)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3、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二、监理工作依据1、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3、委托监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4、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委托人与其他方签订的有关本工程项目的协议书、合同、备忘录等等;5、委托人确认的本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22、设计说明以及施工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工程建设的洽商记录、工程变更文件、会议纪要;6、监理人编制审批的经委托人确认的监理规划;7、xx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8、委托人发出的指令。9、本合同中所有涉及法律、法规相关部门等有关规定的,如有修订或变更,按最新规定执行。第四条 监理人员、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目标等:一、监理人员 1、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并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人员的资质、配额,且须经委托人审核同意。 2、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23、员。 3、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监理规划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建设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4、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二、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前期工作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各阶段,施工准备等)、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预、结算审核、竣24、工图审核等。三、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人在独立、公正、科学地提供监理服务的过程中,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力求本工程项目目标的圆满实现;在项目施工全过程中,负责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 2、审查分包人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3、监理人应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 4、审查承包人编制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分别提出审查意见并跟踪检查实施情况,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加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 5、审查承包人编制审批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及相应预案,检查承包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督促承包人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的落25、实。 6、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主持或者参与相关专题会议; 7、编写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周报、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8、根据合同的规定并经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并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造价。 9、验收承包人或者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并见证取样送检; 10、检查本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关键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承包人或委托人订货前,视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可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但所发生的费用由采购方负担。 11、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26、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对于关键部位工序和隐蔽工程进行全过程旁站管理,控制工程质量。 12、合理、公正地协调委托人与承包人的合同争议和索赔(费用、工期)事宜; 13、严格按照监理相关程序处理工程变更事宜,并及时将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和对费用的增减做出评估,提交委托人决策; 14、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以及国家、省、市、地方的计价规定,对施工图预算、工程变更价款等技术经济变更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 15、审查承包人的预、结算文件和进度产值报表。 16、审查承包人的中期请款申请并签署支付意见。工程竣工后,审查27、工程结算价款,并配合结算部门的审核工作。 17、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 18、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的资料,交委托人归档。 19、安全生产监理: 1)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28、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0、协助、主持、处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1、检查工程状况,组织鉴定质量问题责任,保修期内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 22、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备案资料。监理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供一套监理过程资料以及监理日记供委托人查证使用。 23、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人应履行的其他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四、 监理人派驻本项目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是 (身份证号: ),总监代表 (身份证号: )29、。五、 监理目标本项目监理工作目标明确为:1. 质量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的合格标准。2. 质量目标:一次竣工验收合格。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4. 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18937号、xx市建设工程文明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闭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如有更新文件则执行最新文件。5. 投资控制目标:所监理项目结算的建安工程费不超过本项目概算批复中对应的建安工程费。6. 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为委托人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30、批之日起按施工进度要求控制(按本工程工期目标)。第七条 合同双方对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对方申明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发生泄密,由泄密方承担责任。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 一、由委托人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并办理施工许可证;二、施工阶段前期委托人应完善以下工作:1、选定承包人,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责权;3、向有关部门申请供水、供电等专业报装工作,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三、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移交;四、若委托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前期条件造成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委托人应承担责任。第十条 双方约定,31、委托人按下述时间提供工程资料:委托人应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和二套施工图纸给监理人,其中一套作为存档。不全的资料,在委托人收到资料后 3天内及时向监理人提供。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重大事件回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若在特殊情况下在特殊时间要求的,委托人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及时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 。第二十九条 若委托人未履行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内容而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之后,各方就中标通知书发出次日起至合同生效之日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予以追32、认。监理人组织办理完竣工预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缺陷责任期满,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第三十七条 违约责任一、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监理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义务或不执行委托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每一次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且监理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每一次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3、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33、违约责任时,每一次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支付解除合同部分监理费20%的违约金,并必须在3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34、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5、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支付本合同监理费20%的违约金,并必须在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35、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6、因监理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赔偿与违约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的所有损失,损失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但如果损失是由于监理人故意或严重渎职造成的,监理人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7、每三次书面警告则另行追加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每三次一般违约责任则另行追加一次严重违约责任。8、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时,除应承担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委托人还可给予其通报批评、作不良记录及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等处罚措施。9、当监理人出现严重违约时,委托人可给予其通报批评;当累计出现三次严重违约或36、者关键节点工期滞后20天以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驻场办公,直至其监理工作达到委托人满意时方可离场;累计出现四次严重违约时,委托人可给予其不良记录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等处罚措施;累计出现五次严重违约时,委托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二)监理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监理人承诺主动支持委托人的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第一次按一般违约处理;第二次以后,每违反一次按一次严重违约处理;同时,监理人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监理人不遵守委托人所制订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监理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37、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委托人参照前款的约定处理。(四)监理人未按投标书及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约定为:1、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的主要监理人员(指投标书承诺的监理机构所配备的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同等级别以上的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监理人每岗位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每岗位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38、,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2、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书与承诺投入监理人员,调换监理人员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替代人员的所有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才能调换。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更换个别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三天内安排更换到位。3、项目总监若需离开施工现场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需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4、其他监理人员需离开施工现场1日以上需报委托人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否则,每39、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5、委托人可以对驻场监理人员进行考勤,如项目总监每月请假日数累计超过4日,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如其他监理人员每月请假日数累计超过6日,且请假总人数全月累计超过监理人数的10%,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6、委托人要求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参加的会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表等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或不按期到会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的,监理人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7、在委托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中,总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现场应每年应不超过两次,专业监理工程师累计不在40、现场每年应少于2次。否则,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每发生二次,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8、检测仪器及设备等在监理责任期间,不能保持良好运作性能的,监理人应及时更换,否则,每件每日支付5000元违约金。(五)履行监理职责方面的违约责任:1、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委托人发出书面警告后,监理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承包人未按承诺投入机械、设备、材料等,监理人对此不进行有效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41、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对于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监理人不进行检查和登记;对已进场的材料,监理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如由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质量缺陷,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4、监理人在编制项目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并应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监理人进行旁站监督的,监理人没有到场,或者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5、监理人对承包42、人的施工质量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检查并作出报告给委托人。承包人的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为合格,但经委托人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抽查,发现质量有不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的,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1次,情节严重的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6、监理人怠于履行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工程出现其他质量问题或缺陷,监理人负有责任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负有责任的,委托人有权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要求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7、由于监43、理人应当预见而未能及时预见,或已经预见但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或未及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或未及时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并积极督促承包人实施整改而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有效监管作用,致使工程施工的关键工期比计划滞后3日以上(含3日)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工期滞后5天以上(含5天)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出现关键线路工期滞后10天以上(含10天)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8、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立即改正外,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44、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对于现场签证(含工程数量、单价等)未经过监理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或经过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委托人,除必须立即改正外,每累计出现2次,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9、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图、深化设计图等技术文件,监理人对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的,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视情况要求监理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对承包人45、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监理人应当在3日内予以批复,监理人未及时批复的,视延误程度,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或严重违约程度1次;须转报委托人审批的,监理人应在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委托人,监理人未在3日内报委托人或未出具审核意见的,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承包人提交给监理人审核的资料或文件存在错误须承包人改正的,监理人应将所有错误一次性要求承包人改正,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反复修改拖延时间的,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0、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委托人可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46、,委托人发出书面警告后,监理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加以改正的,每发生一次,监理单位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11、监理人应当按时对承包人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并对申请计量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监理人派驻的专业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表认真审核并予以确认,监理人对不合格工程同意计量,以及在计量数量严重不实、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同意计量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2、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人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或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被委托人审查发现后,必须限期改正,如监理人审核47、的当期支付金额超过经过委托人复核的实际应付金额5以上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超过10%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由此给委托人造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损失的,监理人除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委托人将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3、监理人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承包人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要求各施工标段设立专职安全员,将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到人。监理人应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委托人报告。承包人没有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或存在安全隐患,监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48、人发现后,委托人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5、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经核实监理人负有管理责任的,监理人按每发生一次计人民币十万元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实际发生计算,没有上限。16、监理人因在施工过程中发出错误指令、越权审批设计变更及其他因监理人自身失误或失职原因导致本合同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49、)。具体约定为:(1)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委托人将根据工程投资的增加额与原计划投资额的比例,按相应比例双倍扣减监理报酬;若增加工程投资比例超过原计划投资额的2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2)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其中分段工期延误日数占该段总工期的30%时,则委托人有权扣除该分段工程监理报酬的60%;分段工期延误日数达到该段总工期的50%时,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监理报酬总额的0.05%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于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委托人要承担赔偿50、第三方责任的,监理人必须承担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3)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双倍扣减该部分的监理报酬,同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17、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如当月由委托人确定的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较监理人审定的单价或总价存在正负10%以上的情况累计出现2宗以上(含2宗),监理人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8、对于承包人不按时提交工程结算文件,监理人不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的,监理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9、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51、提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如最终由建设业主(或委托人)审定的结算金额较由监理人审定的结算金额的差值大于正负5%,则由监理人按下列计算方法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10%:违约金=(AB)/B5%C其中:A-监理人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B-建设业主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C-监理合同报酬总额。(六)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1、监理人必须加强对监理人员职业操守、廉政建设的培训和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利用职业身份“吃、拿、卡、要”或有其他违反职业操守及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监理人应立即清退该监理人员,并承担1次严重违约,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有权向52、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工程监理资料收集不齐、管理混乱的,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缺损原始记录的,每件文件扣减5000元监理费。3、除上述约定之外,监理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委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监理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七)委托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监理人立即生效。监理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委托人在收到监理53、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监理人。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一)监理报酬的计取原则1、根据xx开发区财政局穗开财字201453号文的有关规定,本工程监理费以建设业主(或委托人)审定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中的建安费、设备与工具购置费(不含家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不含暂定金等),暂定 元为计费基数,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计算的施工监理收费基价 万元并结合各调整系数,下浮 %计取。监理收费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浮动幅度值为- %;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54、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为_1.0_、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暂定为_1.0_、高程调整系数为_1.0_。2、本合同的监理报酬总额(含税)暂定为 元。合同价款已包括但不限于监理设备、劳务、管理、交通、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所有费用。监理费结算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建设部文件(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以及关于印发xx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开财字201453号)执行,以建设业主(或委托人)审定批复概算中建安费、设备与工具购置费55、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不含暂定金等)为计费基准,结合下浮率 %计取,最终以建设业主(或委托人)审定结算为准,若审计部门对本项目实施审计的,按审计确定金额支付监理费。3、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4、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5、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而给予弥补或调整。6、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双方另有约56、定的除外。7、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8、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报酬总额将不会因此而有所调整,相关费用亦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监理报酬中。本合同监理报酬含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监理成本、税金和利润(包括办公及检测仪器费、工资、加班费、食宿、通讯、交通及其后勤保障等)。(二)监理报酬的支付1、监理合同签订,监理人提供经委托人审批的监57、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人员组织机构经委托人审核备案,在施工单位进场后且资金到位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监理人首期监理费(监理费合同暂定价的10%);2、全部地下室结构封顶且资金到位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该项目监理费合同暂定价的20%(累计支付监理费至合同暂定价的30%);3、全部裙楼结构封顶且资金到位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该项目监理费合同暂定价的10%(累计支付监理费至合同暂定价的40%);4、全部建筑主体结构封顶且资金到位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该项目监理费合同暂定价的20%(累计支付监理费至合同暂定价的60%);5、全部建筑外立面、内部装修及室外工程完成且资金到位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58、该项目监理费合同暂定价的10%(累计支付监理费至合同暂定价的70%);6、项目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且资金到位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该项目监理费合同调整价的15%(累计支付监理费至合同调整价的85%);7、工程施工结算和监理费结算均经建设业主(或委托人)审定后且资金到位后,支付该项目监理费合同调整价的12%(累计支付监理费至合同调整价的97%);8、待缺陷责任期满及资金拨款到位后15个日历天内支付该项目剩余3%的监理费(不计利息)。9、以上付款时限自监理人完成相应节点工作及提交按委托人要求提供的付款申请书后起计。建设业主付款前,监理人须向建设业主提供合法有效、相应金额、相应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59、监理人未及时提供发票等原因致使建设业主逾期付款的,责任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人未提供发票给建设业主的,建设业主可以顺延付款日期。第四十条、委托人与监理人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本合同涉及的相关款项。第四十一条、双方一致同意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1条的约定,监理人申请委托人付款的,应按委托人及xx开发区、xx区规定办理请款手续。第四十四条 奖励办法:无。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但诉讼不影响委托人同其他监理单位另行签订监理合同。附加条款:1、监理人应指派两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资格或以上资格)有十年60、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长驻本项目现场,以便开展本项目的相关工作。2、项目监理部自行解决食宿、办公等一切自身所需场所或设备。3、监理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及参建单位职责,并同意接受及执行甲方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包括委托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办法。如委托人或xx区出台新的管理制度、办法则执行最新的管理制度、办法等。监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知悉甲方的上述相关管理规定。4、监理费用的支付按照委托人支付程序执行,委托人不承担本合同以外的任何费用(包括延期付款滞纳金和利息等)。5、如遇地震、防疫抗疫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合同顺延。6、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需当面交付或以在本合同中61、列明的地址、传真或电子邮箱送达。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箱的,在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或改变其他通讯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通知送达前述地址,即视为变更方已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变更方承担。7、监理人必须按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持续核查施工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发放情况。8、在保修期内,监理人应每三个月对工程进行一次巡视、检查(要到委托人处签到),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有质量缺陷的,要及时通知委托人,会同委托人组织承包人维修,按施工保修书62、的条款界定责任归属。在保修期内,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到达现场的,监理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2天内到达现场,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人在保修期内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委托人有权不支付余款。(以下无正文)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附件3:中标通知书;附件4:人员架构表;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xx“xx创智示范基地”工程项目地址:xx省xx市xx区大沙街道xx路以东,广园快速以北(xxxx临港经济区)甲方:xx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63、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效廉洁运行及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确认一致,甲乙双方各自的法人代表人(委托人)签署本责任书后,本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所有业务往来合同的附件。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甲乙方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项目涉及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64、益,不得违反相关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项目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得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得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65、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或要求乙方提供合同规定以外服务等。(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廉政政策规范、合同约定等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收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甲方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甲方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66、(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甲方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廉政政策规范、合同约定等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 本责67、任书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 合同一致。甲方: 乙方:(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附件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工程项目名称:xx“xx创智示范基地”工程项目地址:xx省xx市xx区大沙街道xx路以东,广园快速以北(xxxx临港经济区)委托人(甲方):xx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人(乙方):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签订如下协议。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遵68、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3、保证不将工程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4、对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依照合同或依法采取的有效监控措施,如停工、停用等给予支持;对监理人以公司文件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书面决定。5、授权工地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事宜,如需更换此人时提前通知监理人。二、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69、定,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的监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的组织、明确安全监理人员的职责。2、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监理制度或方案。3、对承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无资质单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会同委托人不准进入。4、对承包人提供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核。5、对施工人员、材料、主要设备的使用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6、对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实施旁站或巡检。7、按规定对安全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有效监控。8、及时制止承包人明显违章指挥和操作的行为。9、对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及设备的使用,及时下达停工(停用70、)指令,坚决予以纠正。10、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向安监机构报告。11、对因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的,要积极主动抓好督促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12、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购买施工意外保险和搞好文明施工管理。13、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14、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公布和演练。15、做好安全施工监理记录,日记和监理月报等资料整理,并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现场安全管理文件资料。(签署页)委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监理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中标通知书附件4: 人员架构表人 员 架 构 表序号姓名性别学历职称/资质经验年限本项目分工123456789101112131415-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