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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运公司智能物流生产基地项目监理合同(44页)
储运公司智能物流生产基地项目监理合同(4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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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Le****97 编号:921268 2024-04-29 44页 88.35KB
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第一部分 监理合同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xx储运(xx)有限公司智能物流生产基地项目监理2、工程地点:xx市xx区xx街沙宁路东侧。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 词语限定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监理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 监理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4、 合同通用条款;5、 廉洁规2、定;6、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另行装订);7、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另行装订);8、 委托人针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而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9、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四、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 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 元(含6%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写:人民币 。其中不含税金额为 元,如遇国家税法变更,本合同的不含税金额不变,税率随国家税法要求变更。六、 监理服务期1、施工准备阶段: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工程开工之日止;2、施工阶段:自业主下达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起至施工项目全部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备案管理之日止;3、缺陷责任期阶段:自工程竣工3、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2年止;4、工程竣工结算阶段:自结算送审之日起至终审之日止;5、工程保修阶段:自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管理完成之日起计,按对应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至保修期满且无质量缺陷为止。七、 监理承诺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监理招标文件中规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八、 委托人承诺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九、 监理工作内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设计、项目施工计划及实际施工进度、进度款支付、安全管理、材料采购情况、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等工作进行前期审核校对,现场确认,监理人应在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委托人的相关工作。十、 本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委托人、监理人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只有根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共同签字的书面文件才能对本合同进行更改和补充,这些更改和补充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十一、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来往信函、邮件、会议纪要、有关本项目补充的书面协议以及经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等,均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盖章及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项目监理服务期期满自动终止。十三、 廉洁规定作为甲、乙双方主合同的附件(后附),无需双方另行签署,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 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一式贰5、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壹份,副本一式肆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贰份。合同经各方授权(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 托 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监理合同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6、“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或由于委托人、承包人原因,导致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而增加的工作量,通过双方书面协议确认的工作内容。(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7、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8、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9、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10、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11、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承包人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12、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13、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应在变更后1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会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监理机构应当提供用于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14、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有效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 15、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或鉴定费、律师费等。委托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6、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如果委托人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的,则委托人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8小时以上,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第三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17、额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的(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除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五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18、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按规定时间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19、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二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三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20、活动。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商业秘密及信息资料,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商业秘密及信息资料。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监理合同专用条款本专用条款对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通用条款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款较通用条款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款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执21、行。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合同有效期”是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一、适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的法规、条例;3、 广东省、xx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4、 国家和xx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国家标准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二、监理依据1、本委托监理合同;2、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监理合同;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22、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4、xx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5、国家和xx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6、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7、委托人发出的指令。第三条 监理人员、监理范围、监理业务内容一、监理人员:1、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符合监理人员的资质、配额;2、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配备应该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名单需经委托人按投标文件复核23、确认)、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3、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人应在监理大纲或监理规范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4、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监理人应7天内向委托人书面提出,并书面提供拟任命的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简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监理人不按投标文件监理人员名单配置人员,甲方有权责令整改,乙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如不按期整改,委托人有权通知监理人终止合同。5、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24、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监理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5日内与委托人提出改进方案并书面提供新任命的派驻人员的姓名、简历;6、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7、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本项目的总监不得在其它项目兼任项目总监。驻场产生的住宿、办公等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8、监理工程师在本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25、人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9、当委托人发现某监理人员不称职而要求更换或监理人根据工程需要而调整监理人员时,监理人都须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备案。二、监理范围:1、工程施工监理:包括建设施工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并隶属于xx-xx储运(xx)有限公司智能物流生产基地项目,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竣工备案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合同管理、结算管理等施工监理工作。2、工程项目管26、理:负责对整个工程内各专项工程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协调。协调各进驻单位(包括总包与分包单位)工程同步建设,对各进驻单位工程进度统一调控,以使各进驻单位施工期间能够做到井然有序,不相互干扰、制约。3、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三、监理业务内容:1、监理人应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2、监理人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现场监理架构,并报委托人备案。3、协助委托人核实承包人的资质;确认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4、审查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核实委托27、人与承包人开工前基建程序所需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手续,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5、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及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6、审查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若审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要求承包人责令整改。7、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对于关键部位工序进行全过程旁站28、管理,控制工程质量。8、制定现场工程监理工作制度,施工过程涉及高处、动火、有限空间、起重吊装等风险较高的作业及中度以上风险作业时,监理人员全程旁站,其他零星委托项目要求监理人员每日定期巡查现场2次以上,每日填写监理值班日记及大事记。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及时向委托人通报监理情况及工程的有关事宜;监理方按照监理工作的要求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相应的安全、质量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书面的整改要求。9、检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29、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10、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协助处理工程出现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和处理。对突然发生的事故,可决定作出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11、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下达工程暂停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12、根据合同的规定并经批准的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计划。1330、关于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委托人及设计人的意见,并由原设计人进行修改。14、根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的规定和定额精神,负责现场施工图预算、包干系数和包干范围外的技术经济签证,控制工程造价。15、审查承包人的预算、结算和修改、变更工程的预结算。16、办理委托人决定更改、增减工程内容、数量事宜,审理承包人申报的有关工程更改的请求,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造价。凡涉及费用增减的施工变更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能实施;18、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签发工程进度审核意见,通知委托人拨付工程款。19、工程竣工后,审查工程结算价款,并配合结算审核31、部门的审核工作。20、协调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承包合同出现的纠纷和索赔事项时,应收集、整理与纠纷和索赔有关的资料,并提出建议或意见;21、督促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备案资料;22、审查验收资料,提出整改意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整理监理资料,负责组织初验,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办理竣工资料的归档,并通过市城建档案馆的验收,协助委托人备案手续;23、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问题责任,工程保修期内定期回访,对于委托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安排监理人员检查与和记录,督促承包人进行保修,合格后予以签认;24、对3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25、在工程开工后的整个施工活动期内每周召开一次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组织专题会议,会议并须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26、在工程开工前代表委托人向承包单位移交有关原始基点的现场点位和技术参数。27、督促承包单位及时对材料供应商和施工人员付款,随时了解施工人员是否被拖欠工资。若承包单位发生拖欠材料供应商材料款或工人工资的情况时,监理人应在2天内以书面向委托人报告,并协助委托人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承包单位的不良行为做出处理。28、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员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33、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同时,监理人应该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委托人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人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委托人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29、按现行法规或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完成的其它工作。第四条外部条件包括:一、由委托人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支付有关费用。具体内容如下(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1、设计条件具有工程地质勘探资料及工程设计施工图纸;2、规划报建资料; 3、向有关部门缴纳施工报建中规定由委托人负担的费用;4、场地条件:场地三通一平完成,能满足工程开工。二、施工阶段委托人应完善以下工作,并及时将有34、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1、选择或委托总承包人或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的责权;3、按竣工计划办理竣工验收工作;4、主持工程竣工验收;第五条 双方约定,委托人应按下述时间提供工程资料:对于第四条中第一款第1、2项,第二款第1、2项有关资料和副本,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无偿提供一份给监理人。第二款第3、4项的资料,在委托人收到资料后一周内及时向监理人提供。第六条委托人原则上应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重大事件回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若在特殊情况下在特殊时间要求的,委托人应根据情况尽35、快答复。第七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八条监理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自行配置现场监理办公用房(根据需要)、办公用品、通讯设施、监理人员的住房(施工现场不允许住宿)、饮食、用水用电、消防设施、生活、生产安全设施等一切为完成监理任务而需配置的设施,委托人和施工单位不予以提供。对于监理人自行配置上述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综合考虑在监理费报价中,委托人不另外计量支付。若委托人发现或查证到监理人,暗示或明示或故意刁难施工单位而要为其无偿提供上述设施之一的,委托人视情节严重性,扣罚1%3%监理费,并限期予以整改。第九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赔偿因其失职造成的直接经36、济损失。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因非监理人原因,委托人未按约定时间向监理人支付费用,委托人须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当期须支付的监理报酬0.01%延期天数,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十二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一、合同总价:¥ 元(人民币 元)注:本项目监理服务费按中标价一次包干,即包括监理人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包含监理人员到工程现场、委托人办公室、政府单位等场所交通费用,临时电话和通讯使用费,以及水,电,就餐,所有的人员工资等费用)和提供的服务需支付的一37、切税收、保险等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价格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委托人不另作任何费用补偿。委托人不会因工程设计变更而增加或减少监理服务费,也不因工程结算多于或少于本项目总投资而增加或减少监理服务费。二、支付进度说明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申请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首付款合同签订后25个工作日内5%第二次工程开工且监理驻场后25个工作日内5%第三次桩基础施工完工后25个工作日内15%第四次主体结构梁柱安装50% 后25个工作日内15%第五次主体结构全部完成100% (封顶)后25个工作日内15%第六次工程初步验收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20%第七次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38、25个工作日内10%第八次工程结算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10%第九次缺陷责任期届满且无质量问题,经委托人审核合格后25个工作日内5%1、 监理人凭以下内容向委托人申请付款:(1)支付通知单(监理人盖公章);(2)增值税税金按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监理人在每次申请付款时向委托人开具与当次付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监理人在每次申请监理费进度款时,需提供监理工作内容及监理工作总结。2、监理人若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向委托人申请付款,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正常s工作酬金,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三、由于监理人未能充分履行职责而对甲方的工程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酌情予以扣除如下费用:1、监理人应支39、付而未支付的违约金。2、在实际监理过程中,委托人对监理每月出勤人数进行考核。如监理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监理人员要求派驻现场监理人的,委托人有权扣减相应月监理费用。结算费用按本项目实际提供服务人员数量和人员服务时间计算,服务人员的费用按平均单价结算,即:平均单价总报价人员数量(个人)服务周期(月)。注:以上监理人员数量为工期内每天驻场人数,每个监理人员只能承担一个单体项目的监理工作。四、本次项目开票资料:开票抬头: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监理人保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任何虚开、伪造、借用、盗用、擅自制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监理人逾期开具40、发票或发票不符合税法要求的,委托人有权延迟支付工程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监理人发票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或要求而使委托人无法抵扣增值税,或导致不能企业所得税列支的,或已抵扣的发票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发票,委托人被要求进项转出的,监理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补开发票,给委托人造成补缴税款、支付滞纳金或罚款等相关损失的,监理人应在造成委托人损失的10天内向委托人支付相当于损失1倍的补偿款。五、本次监理费为总价包干,不设费用追加。监理人收取报酬的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户名:账号:第十三条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监理酬金。第十四条保密1、 双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任何从另一方处获得的信息或其他因签署、履41、行本合同而为其所知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额、相关工程数据、双方的账户或其他财务数据、本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项下条款和金额等,以及双方提供给对方的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的有关资料,如果一方因另一方未经授权披露或泄露该等信息而遭致任何费用或损害,披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甲方按照上市公司公告的相关要求对外公告相关信息的,不受前述保密限制。2、 如因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履约方造成的损失,应赔偿因此给履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该条款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始终有效。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1.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雷击、地震42、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传染病等,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造成一方的财产损失的,对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一方未尽此义务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一方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情况及本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按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部分免除履行或对本合同进行修改。3.本合同生效后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43、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应协商解除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终止的,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四部分 特殊条件监理人应认真履行投资控制职能,对工程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从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监理人必须加强监理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本项目监理人员需共同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禁止向委托人及承包人推销材料、设备,或以倾向性、排他性变相推销;2、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不合格材料、产品、工程进行包庇及验收;3、禁止与承包人串通,对材料用量、工程量进行虚44、假签认;4、禁止与承包人串通,不合理提高施工难度及增加材料用量,以增大施工费用,获取不正当收益。5、禁止接受承包人的请吃送礼,或变相受礼;6、禁止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或推销材料、设备等;7、禁止故意刁难承包人以谋取私利,损害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凡违反以上任一规定者,一经查实,按一次严重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以下规定若与招标文件有矛盾,则以招标文件为准。)1、45、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限期改正。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提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每一次书面警告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3、一般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次。4、严重违约责任。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5、部分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解除合同部分立即生效,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46、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无涂改、无损坏等。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或交接资料不完整、有涂改、损坏的,监理人应将资料补充完整、修复涂改或损坏部分资料,并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6、解除合同。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必须在3日47、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无涂改、无损坏等,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7、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部48、分或全部解除合同。8、赔偿损失。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赔偿因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委托人可书面通知监理人,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委托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10、为保证工程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监理人严重违约处理,同时,监理人还要承担委托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1、监理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49、约责任。具体约定为:(1)进场的监理项目部(机构)所有人员工程师必须不低于报价承诺的人员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较强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和技术能力。管理过程中监理不到位或到位但水平低下,不能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有责任按照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更换监理人员。(2)监理人调换其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机构中的人员时,必须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替代人员的所有证明资料,经委托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换;或委托人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个别监理人员时,监理单位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两周内安排更换。否则,委托人将有权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并采取扣除违约金直至监理人采取纠正措施;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350、)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长期不驻场管理(每月累计7天或连续5天,或每月3次未参加会议),超过天(次)数的,每次(天)扣除违约金1000元/人。 (4)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离场需书面申请经委托人代表批准,并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如有违反,委托人将通报批评并每天扣除违约金1000元/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场1天以内要经过总监理工程师批准,2天或以上的需书面申请并经委托人代表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代表全权代表其行使相应职权,如有违反,委托人将通报批评并每天扣除违约金500元/人。(5)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51、师(或总监代表),委托人将从监理费中扣除15万元/次的违约金;经同意换人的,扣除违约金1万元。若监理人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每次扣除违约金25000元/人。(6)擅自调换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副总监、合同管理工程师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次扣除违约金3万元/人。(7)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在本合同承诺的主要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以及未按承诺依时、足额投入有关设备,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设备限期到位;上述情况每发生1次,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52、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直至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并按本合同有关监理机构驻场人员违约扣罚条款执行。(8)本合同期内,监理人必须依时派出合适人员出席各类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若发现监理人不到场,每次不到场扣除1%的监理费。12、监理人在编制项目实施细则中,应按监理规范列明需监理人旁站的工序。监理人在工程全过程的旁站监理中,应保证旁站人员及时到位,若发现旁站人员不能按经批准后的监理实施细则对关键工序全程旁站监督,或到场后没有进行监督,或发现质量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没有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每次扣除违约金1000元/人,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53、)时,每次扣除1的监理费;监理旁站必须同步拍摄照片或视频,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任何缺失(图文)记录的情况将视为本条约定的违约。13、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委托人警告限期改正后拒不整改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14、对于工程施工承包人现场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到位、擅自离场,管理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存在不足,监理人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15、工程施工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所作的承诺投入机械、54、设备、材料等,监理人对此不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不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16、对于工程施工承包人每次进场材料,必须建立材料进场台账,并每周向委托人报告,监理人不进行检查和登记;对已进场的材料,监理人不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抽查、送检,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由此出现不合格材料使用于工程上并造成质量缺陷,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若出现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一次10万元以上的,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按国家规定界定),委托人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同时,不免除追究当事人和监理人的法律责任。17、监理人应对承包55、人施工过程中交付验收部位的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有关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若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存在明显缺陷的部位不提出质疑或不责令承包人返工整改而予以验收,则每次扣除2%的监理费。18、承包人提交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后,未经确认承包人擅自施工的,监理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监理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支付违约金3000元。19、对承包人现场施工情况与设计图纸要求或与提交的施工方案不符时应该立即组织相关技术研讨并报告委托人;对于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或者与招投标文件不符将导致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的情况,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不经认真审核、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若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56、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造成委托人受到损失的,将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赔偿。20、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所有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及时予以确认或提出质疑;若对明显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的资料不提出质疑且予以确认而上交委托人,则每次扣除2%的监理费;其中:竣工图审核缺失按照每次每专业扣1%,累计计算处罚。21、监理人在工程完成相应内容并收齐有关资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质量验收时应由监理单位填写的各种资料,交委托人归档。否则,每迟交一天,扣除1%的监理费。22、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职责,不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违约行为、或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经工57、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查实后,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23、监理人未能积极配合工程结算审核,上述情况每发生1次,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24、对于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给予签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签认的文件有误的,除必须立即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对签证错误有可能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严重违约1次处理,如因监理人故意造成,则如情节较轻,按一次严重违约处理,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并将58、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5、工程施工的关键线路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比计划滞后3日以上(包括3日),监理人未及时预见、未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未及时监督承包人整改,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不能起到监管作用,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由此出现工期滞后5天以上(含5天),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由此出现关键线路工期滞后10天以上(含10天),属于监理人在工期控制上作用失效,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且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6、监理人应当按时对承包人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审批,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关键工期59、延误2日,监理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延期5日以上的,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27、工程施工承包人没有按本合同承诺做好文明施工措施,没有按有关规定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人未及时发现、不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不作及时处理,不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被委托人发现后,监理人除必须限期改正外, 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必须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8、对于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人不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核,不按本合同要求签署拨款意见,被审查发现后,除必须限期改正外,每出现2次60、,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造成委托人超形象进度、超合同支付工程款10万元以上,监理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若由此给委托人造成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损失的,监理人除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委托人将视情况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9、监理人违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其违约行为达到严重违约(或相当于严重违约)1次,主管人员因其下属的严重违约(或相当于严重违约)累计次数达到3次,则委托人有权认为该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已不适于继续担任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并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更换该人员,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如监理人拒不执行,则自收到委托人的更换要求7日后,委托人可认61、为该岗位已空缺,按监理人严重违约处理,委托人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同时,监理人还要承担委托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0、当监理人出现了特殊条件中19、24、28的行为同时发生,并且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将视为监理人和承包人串通作假,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追究监理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并将上述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31、监理人应确保监理工作质量。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32、如果监理人在62、服务期内未能提供本协议规定的监理服务(包括监理人员缺额、监理深度不足及监理资料不齐等),委托人将酌情扣减监理费。 以上违约金或赔偿费将在每期监理报酬支付中按相应金额予以扣除。当累计赔偿金额达到履约担保金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施工监理合同,并追究监理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监理人因下列原因:(1)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发出错误指令;(2)监理人越权审批设计变更;(3)其它因监理人自身失误造成的原因。使本工程在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进行赔偿。具体约定为:A、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委托人将根据工程投资的增加额与原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比率,按相应63、比例双倍扣减监理报酬;若增加工程投资比例超过原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20%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施工监理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中的50%。B、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其中分段工期延误日数占该段总工期的30%时,则委托人有权扣除该分段工程监理报酬的60%;分段工期延误日数达到该段总工期的50%时,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监理人责任导致工程竣工拖延的,依据拖延的日数,监理人应每日按监理报酬总额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由于监理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致使委托人要承担赔偿第三方责任的,监理人必须承担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C、因监理人责任造成质量事故,需要返工的,监理64、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同时,扣减该部分的双倍监理报酬,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D、 因监理人责任所导致工程(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符合质量目标时,按相应工程占总工程的比例扣除监理人监理报酬;若导致工程(各分部、单位及整体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不合格而造成委托人的直接损失达 100万元以上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3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除外);承包人对质量和工期的65、违约,即视为监理人对本施工监理合同的违约。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监理人严格履行了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上述问题的发生仅为承包人自身原因所致。34、监理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中直接抵扣,在每月计量支付中扣除,若工程已完工,违约金在结算时一次性扣除,监理人不得有异议。附件1:一、监理单位总体要求1、总体要求1)自行配置监理办公设施并承担使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通讯和交通设备等);2)代理业主安排落实各分包单位以及质量检测单位工作,以及和总包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包括所需水电接口的安排协调工作;3)土建工程(包括分包工程),公用动66、力设备及道路排水工程,安装工程(包括分包及甲供设备工程)之间的工作协调,包括所需水电接口的安排协调工作;4)安排落实各分包单位的进场,协调各分包单位进场时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生产和生活方面);5)协助业主对各类材料、机械设备进行检测工作;6)工程现场安全管理;7)工程的验收计划,验收安排,及验收准备工作;8)中标人不得将项目的监理进行转让、转包、分包;9)实际到场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报送监理人员名单一致。二、监理人员要求及职责1. 对监理人员的要求:1.1要求配备监理工程师人数序号类型单体工程监理类别人数备注1新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1房屋专业监理工程师2电气暖通专业监理工程师2专责安全监理工程师167、旁站监理员1造价工程师2专职资料监理员1合计10注:以上一个监理人员只能承担一个单体项目的监理工作。除造价工程师按计划驻场和电气暖通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对应专业施工时驻场外,其余均为整个施工期间的常驻服务人员,违约者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1.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1.2.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5)主持监理工作68、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14)参加工程例会、周例会、月度例会。1.3责任监理工程师具有监理工69、程师岗位证书;1.3.1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2)负责本专业的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70、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1.4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具有安全员上岗证书;1.4.1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安全监理工程师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行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2)安全监理工程师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理工作。3)安全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71、进行监督检查。4)安全监理工程师按照业主要求每天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点检安全隐患源。5)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参加业主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做好安全活动记录。6)安全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情况有权制止。7)安全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应及时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8)安全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对整改通知回复单内容有权进行核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有权要求继续整改,并将核查情况向总监汇报。72、1.5专职资料监理员具有资料员上岗证书;1.5.1专职资料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配合建设单位整理施工许可报建、质监报建及验收、安监报建及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资料报送等所需资料。2)按规范要求整理项目该监理资料。3)按建设单位要求定期提交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分项工程记录及照片。4)制作周列会、月度列会的相关汇报资料。2.其他要求:所有其他人员必须每天坚持本项目现场岗位,必须在本项目的专用办公室内办公,不允许兼职其他工作。监理公司安全帽颜色:为白色,安全帽侧面粘贴其所属单位的标志。三、日常监理业务内容在施工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的工程监理,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监理,进行73、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合同项内工程各方的关系,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业主编制项目总体部署和工程建设总体施工进度计划;2、协助业主建立完善的文件管理控制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完整地收集、积累与本工程相关的监理技术文件资料,建立监理工程档案,做好档案规定资料的管理、编制、验收及移交工作。3、协助业主编制施工报建资料归档工作;4、协助业主对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5、严格检查放线与施工测量;6、协助业主严格执行材料的检验和报验;7、协助业主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8、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9、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图74、纸会审;10、依据工程建设的总体进度计划,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对进度控制负责;每月提交监理报告,报告应涉及工作进度情况、监理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含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变更等方面)及处理措施和结果、对下一步工作的安排、对业主的工作提示。11、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及业主规定的程序处理工程暂停、复工及工程延期;12、按业主规定的程序审核签认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13、审查确认承包单位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管理体系,督促筹办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工程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主持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对工程质75、量负责;14、按业主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承包单位编制的设备材料供应计划,核查签认所有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质量,确保物资供应满足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要求;15、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环保工作与文明施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施工过程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16、监督和帮助承包商依法加强对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17、协助业主对工程变更项目的造价进行分析;18、按业主规定的程序审查和管理设计变更单、材料代用单、工程技术联络单,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对施工中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和预算费76、用进行预审,提出审核意见;19、对重大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提出监理意见;20、依据施工合同及业主规定的程序,做好隐蔽工程量和临时工程量签证工作;21、依据施工合同及业主规定的程序,做好工程量计量、审核、签证工作;22、按业主规定的程序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工程款证书和竣工验收证明书;23、协助业主审核工程结算书,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工程造价审核书。24、协助业主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纠纷事宜;25、主持召开工程例会(每周至少一次)及与工程有关的各类协调会议,协调好各相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26、督促承包单位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27、做好隐蔽工程和分部分77、项工程的验收工作;28、督促承包单位整理技术档案资料,审核竣工文件并及时组织移交;29、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参加并协助业主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0、协助业主进行工程保修期间的工程状况检察,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31、按业主档案管理要求,组织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的全部工程资料交业主存档;32、协助业主对各项施工合同内容审查;33、协助办理工程竣工资料归档手续。附件2:廉洁规定xx-xx储运(xx)有限公司在与合同对方主体签订的主合同约定条款的合作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有效规范员工的廉洁从业,维护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特约定如下:1、 各方78、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设备购买和市场经济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从业的各项规定。2、 各方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4、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xx-xx储运(xx)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5、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xx-xx储运(xx)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6、 不得为xx-xx储运(xx)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79、等提供方便。7、 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xx-xx储运(xx)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8、 合同对方主体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xx-xx储运(xx)有限公司有权给予其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xx-xx储运(xx)有限公司方工程建设或其他市场经济活动的投标范围;给xx-xx储运(xx)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xx-xx储运(xx)有限公司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合同对方主体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xx-xx储运(xx)有限公司有权取消或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附件3信访举报指南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文化80、氛围,共同推进廉洁广汽商贸建设,我们欢迎大家对xx-xx储运(xx)有限公司的党支部、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纪线索请向xx-xx储运(xx)有限公司党办检举控告。受 理 范 围一、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举 报 须 知一、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提倡署名举报,鼓励署真实姓81、名、准确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的实名举报。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举 报 方 式举报电话:(020)82397682-8320、8321举报邮箱: dwbgs来信来访:广东省xx市黄埔区丰乐北路898号xx-xx储运(xx)有限公司党办附件4相关方作业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协议书编 号:合同号:甲方: 乙方: 乙方在承包甲方的监理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进一步促进甲乙双方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良好的作业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平等、互信的原则,签订此协议。一82、项目内容1、项目名称: 2、项目概况: 3、危 险 点: 动火作业 高空作业 密闭作业 动土作业大型吊装作业 其他二、甲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及维稳综治工作在合作期间有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效证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械安全防护设施及检测情况等。2、甲方须向乙方介绍对外来服务项目的安全生产、维稳综治管理制度和要求,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及周边情况,以便乙方明确该服务项目安全、综治要求及安全防范范围。3、乙方发生事故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实施救援,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4、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对有关安全生产、维稳综治83、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措施。5、甲方工作人员进入服务项目开展区域时,也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6、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安全生产、维稳综治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资料。7、甲方有权在服务项目结束时,对乙方业务开展的安全综治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相关方考核评价”的因素。三、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乙方对其内部员工(包括其雇用的人员)的安全、综治、环保等负全面管理责任。 1、总则1.1 乙方必须具备承揽本服务项目的安全生产能力及相关资质。1.2 乙方在甲方内工作或从事项目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接受甲方监督。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任何违章作业84、,并依照甲方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终止其在本公司合作的资格。1.3 乙方对所承接服务项目的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职业卫生负全面责任。1.4 乙方应主动做好安全、综治管理工作,积极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明确项目责任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交有关的安全资质和安全操作规定供甲方备案。1.5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积极开展救援工作。2、生产安全2.1 乙方必须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必须针对作业项目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安全管理。2.2 当作业内容可能危及到现场人员安全时,乙方应采用防护设施围闭作业现场,并张挂85、醒目的警示标志牌。2.3 乙方因作业需要进行临时用电、动火、高空作业、动土、易燃易爆、起重吊装、密闭环境等危险作业的,必须提前到甲方申办“危险作业许可证”,经甲方批准后进行危险作业。作业完毕后一天内必须将“危险作业许可证”归还给甲方。2.4 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方其使用的工程器械、施工工具和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保证使用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2.5乙方在甲方厂区作业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瞒报、谎报和漏报。2.6乙方保证承包方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人员),作业人员应正确穿着工作帽86、(或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等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禁止在甲方公司内赤膊、穿拖鞋、凉鞋。2.7乙方人员只能在指定的作业区工作或休息,不能擅自超越自己的工作作业区域到甲方任何工作区域,违反者按甲方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理。2.8乙方人员在施工现场,要严格遵守甲方公司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要做好现场防护措施,不准其他人员进入现场,不准在作业场所内追逐、喧哗、打闹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2.9 乙方需要用水、用电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10 甲乙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前须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留存好培训记录。2.10.1 甲方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如下: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高空作87、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密闭作业/临时用电注意事项/作业中使用的工具/设备操作方法、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应急联络等。2.10.2 乙方需对派驻甲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内容涉及: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密闭作业/临时用电注意事项/作业中使用的工具/设备操作方法、甲方相关安全规定、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应急联络等事项时,须向甲方提供培训记录。2.11 原则上乙方不得中途更换作业人员,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作业人员,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对新更换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2.12 乙方人员在甲方公司内因工作违章操作,造成甲方、乙方或其他人员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所发生的任何费88、用均由乙方全部负责赔偿。2.13 甲、乙双方建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将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交流反馈,及时消除产生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人员的生命财产。2.14 乙方驻甲方公司的人员,在甲方公司内违反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被甲方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甲方有权可以将其列为不受欢迎的人,不再允许进入甲方公司内工作。3、消防安全3.1 乙方要对本单位派往甲方场地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员工提高消防意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自行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消防器材(含消防水)作为日常消防监护(发生火险89、火灾情况除外)。3.2 乙方应按照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交甲方备案。3.3 乙方在甲方厂区如需搭建易燃设施或存放危险物品,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3.4 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火警)事故或突发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并立即报告甲方人员。按照“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指定的路线到安全地方集合。4、交通安全4.1 乙方在甲方厂区(含指定作业区域)内的使用车辆,必须遵守甲方交通安全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停车。驾驶人证照齐全、有效;车辆机件正常、货物无违法违规装载。严禁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乱停乱放。4.2 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货物装卸,服从甲方现场监90、管人员的监管。4.3 乙方装卸货物需使用叉车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的特种作业资质,严禁无证操作。4.4 车辆出甲方区域大门时,必须停车,自觉接受保安员的检查,办理相关手续,非私人物品要带出甲方公司的,须凭甲方责任部门主管签名的“物品放行条”办理放行手续,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4.5凡进入甲方区域(含指定作业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区域内的道路行驶标志和限速标志行驶。4.6 乙方车辆发动前必须检查确认台车、货物是否牢固,且车门必须关好。车辆上使用的附属起重设备必须合格有效,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装卸平台前不能站人。4.7 乙方运载和负责装卸的货物,在入甲方库房前产生的损坏、遗失以及发91、生的安全品质事故均与甲方无关,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4.8 在甲方区域(含指定作业区域)内不能乱停、乱放,车辆要停放在指定的地方进行作业,停稳后,必须熄灭发动机,并放置好三角木。如需要临时停车的,应停放在不妨碍其它车辆通行的地方,司机不可离开车辆。4.9 严禁酒后驾驶,公司保安人员有权拒绝驾驶人酒后驾驶车辆进入本公司。4.10 发生交通事故或异常事件,应注意保留现场,要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公司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4.11 乙方车辆在甲方区域(含指定作业区域)内发生事故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相关作业,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5、环境保护、文明卫生5.1 乙方进入甲方公司内工作,必须注意保92、持甲方公司的环境卫生整洁,按照甲方6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5.2 乙方完成一天的工作任务后,要及时清理好作业区和装卸货物现场的垃圾和杂物,整理好产品、产品台车和使用的工具。5.3 乙方人员要爱护厂区内的绿化,不得损坏花草树木、果实和其他设施,凡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照价赔偿。5.4 乙方对运载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危险物品时,必须提前征得甲方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或泄露等事故,如造成事故和环境污染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6、治安保卫6.1 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厂区作业现场前,应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出入证,自觉接受甲方保安检查后,凭证93、出入。6.2 “出入证”有效期至该作业人员的工作任务结束,有效期满1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回“出入证”。作业期间,乙方人员被乙方除名、辞退或调走,必须立刻交回“出入证”。6.3 在甲方厂区作业期间,乙方必须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保证乙方人员无实施违法行为,乙方的公私财物自行负责保管。6.4 乙方在甲方非正常工作时间需要加班的,须提前一天向甲方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加班工作(此条仅适用于施工单位)。6.5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人员不得在甲方厂区内住宿、搭建临时建筑或存放物料,不得进行炊事活动。6.6 乙方物资出厂,须持甲方安全部门认可的“物品出厂放行条”放行。无“物品出厂放行条”或放行条94、注明的物品与实际不符而出厂的,一经查出,按盗窃论处。6.7 乙方应建立内部的治安保卫制度,自行妥善保管乙方的物资和设施。6.8 乙方的作业人员原则上在所属的工作区域活动,未经甲方允许,禁止进入甲方其他车间、场所及与作业无关的场所,做与作业内容无关的活动。6.9 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杜绝黄、赌、毒、聚众闹事和打群架等治安案件的发生。6.10 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劳资关系,因劳资纠纷(如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等)而引起的治安事件等,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甲方的负面影响。四、应急处置乙方在甲方业务区95、域发生异常,需及时向甲方相关安全部门人员进行反馈,采取必要的对应措施,并保留现场,做好现场组织协调工作。五、相关违约缴交违规教育金规定1、如乙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行为,缴交四千元违规教育金,并取消业务合作关系。如情节严重的且造成甲方一定经济损失的,将由甲方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乙方人员不能在甲方厂区非吸烟区内吸烟,发现违规行为,需乙方缴交五千元/人违规教育金。破坏禁烟、消防标志者,需乙方进行修复或照价赔偿,并对乙方作出缴交五千元违规教育金的处理。禁止该人员进入甲方工作。3、乙方人员禁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或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损坏、96、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如有此类违规行为,对乙方作出缴交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违规教育金的处理。如造成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如果涉及到犯罪或刑罚的,交由甲方所在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禁止乙方喝酒人员进入公司区域作业,每发现一次由乙方缴交违规教育金壹千元。同时,该人员禁止在甲方公司区域作业。5、乙方作业人员出现以下行为时,甲方将按每人次 元对乙方进行缴交违规教育金处理(如有保证金,可在保证金中扣减),并责令乙方改正,不改正而冒险作业的,甲方可加重处理97、,直至取消该人员的作业资格。5.1 未经安全教育即入场作业;5.2 未办理、未按时上交或违规使用出入证;5.3 非法领无关人员进入甲方厂区;5.4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5.5 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6 不文明作业;5.7 拒不服从甲方人员的管理;5.8 违反甲方规定的其他行为。6、施工现场出现以下行为时,甲方将按每人每次 元对乙方进行缴交违规教育金处理(如有保证金,可在保证金中扣减),并责令乙方改正。6.1 不具备特种(设备)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作业;6.2 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设备进行作业;6.3 发生综治治安事件;6.4 未对危险场所采取有效的围闭;6.5 违反危险作业或98、易燃设施搭建、危险物品存放的管理规定;6.6 瞒报、谎报、漏报工伤、火灾等各类事故以及治安事件;6.7 未向甲方明确治安/消防/施工安全负责人;6.8 未按甲方要求提交安全规章制度或未将安全教育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应急联络方式提交甲方备案;6.9 未经批准在甲方厂区内住宿、搭建、存放物料、进行炊事活动;6.10 未经批准擅自用电、用水;未能及时进行清理,作业现场脏、乱、差。7、如乙方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甲方安全规章制度,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第五条第5款、第6款规定要求乙方进行相应赔偿。8、因乙方责任发生安全事故而造成甲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或乙方人员有实施盗窃、打架斗殴等99、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乙方除应负直接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行政、法律责任外,甲方可视情节轻重要求乙方赔偿 元。9、乙方在作业期间如损坏甲方设施,应予以赔偿。10、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及通知安全监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安全监察部门追究乙方责任,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因乙方责任导致工伤事故,乙方还须承担实际经济损失、行政、法律责任外,并向甲方支付违规教育金:10.1 造成轻伤的,每人次缴交违规教育金 元;10.2 造成重伤的,每人次缴交违规教育金 元;10.3 造成死亡的,每人次缴交违规教育金 元。11、因乙方违反甲方安全、消防、交通、综治治安等规定而被100、甲方勒令停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12、上述各条款有要求乙方缴交违规教育金的,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处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到甲方财务部交纳,否则甲方有权从结算款项中扣除。六、争议处理履行本协议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七、有效期本协议书有效期按业务合同期限执行,如续签业务合同后,此协议书应重新签订。八、其他1、乙方进入甲方公司内作业前,必须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要有委托授权书)签订甲方相关方作业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协议书,并明确作业现场责任人。2、甲方与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后,因乙方人员责任造成甲方101、管理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善后处理、违章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产生的费用,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家有关安全部门进行仲裁解决。3、乙方进入甲方公司内作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4、乙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相关事项,甲方将提出整改建议,对不符合整改建议或拒绝整改,甲方有权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整改费用在乙方业务费用中扣处。可能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和甲、乙双方人员和其他人员伤亡事故的,甲方将会终止乙方的合作,并追究其单位的法律责任。5、甲方与乙方签订相关方作业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协议书后,乙方要对甲方负安全生产责任,102、因乙方或乙方与其他“经济合作者”签订租赁或合作合同的公司,在甲方范围内发生的一切安全、综治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及赔偿。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如实地向甲方报告,否则,由于迟报、漏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6、乙方必须要对本单位派驻甲方的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遵章守法、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卫生、文明生产等方面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员工要进行撤换,甲方亦有义务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7、乙方人员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定。除有明确处理规定外,其他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的,甲方根据事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酌情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送公安机关处理。8、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应由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后生效。甲方: 乙方:(盖 章) (盖 章)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甲方现场部门部长: 乙方现场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甲方现场部门科长: 乙方现场安全综治负责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44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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