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14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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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25354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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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产业园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XX(XX)产业园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工程地点:签约地点:签约日期: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工程地点:签约地点:签约日期:年年月月日日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0-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62-附件.-99-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XX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就总承包工程施工事2、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XX)产业园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2.工程地点:XX市XX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5.工程规模:本工程地处。基坑周长约 800m,基坑开挖深度约为 20.80m。二、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1.承包人式:承包人以包临时设施、包施工期间用水用电费用、包施工、包材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成品保护、包调试与检测、包试运行、包验收合格、包培训、包质保期内工程质量保修、包现场组织和协调、包工程备案、包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包税费、包配合整体竣工验收(含相关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包因验收3、(报价范围内)不能通过所需要发生的整改费用,以及承包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须承担为履行此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所必须缴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税费及规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税费,此税费及规费应已包括可能涉及的合同价格调整)等工作及其它相关服务内容。2.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2-2.1 负责项目红线范围及需配套建设范围内场地平整、新建施工围蔽、基坑支护、栈桥板施工(如有)、土石方开挖工程(含场地内影响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的原有建筑物基础、沟渠、箱涵、管线等消除或迁移);2.2 负责场内施工道路、场地硬化、临水临电布设、临时排水设施、临时办公及宿4、舍建设等工作;2.3 发包人提供临水、临电接驳口,承包人负责接驳口以后满足基坑施工所需的临水临电接驳及布置;2.4 负责项目出入口洗车机等设备的安装、施工,包含洗车机、洗车槽、沉淀池、扬尘监控、视屏监控等满足政府出土工地验收要求的一切配套设施;负责洗车槽末端至项目入口位置的道路硬化(不低于 250mm 厚,配置 14200 的钢筋网片);负责土石方施工期间的相关洗车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维修工作;负责该段混凝土路面的维修、修复工作;负责施工期间黄泥水的处理工作;2.5 负责项目基坑施工期间基坑的临边防护设施,临边防护设置直至完成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内容;2.6 负责本项目排污(含污水、余泥等)手5、续办理,除政府规定由建设方缴纳的相关费用外,其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为满足排污手续办理现场沉淀池等一切配套设施的施工;2.7 施工过程中现场基坑的抽水排水工作至各区域移交至主建筑总承包单位(后续进场单位),埋设的降水设施设备(如有)归发包人所有,基坑底部设置集水坑、排水沟等排水设置,基坑顶部按图纸要求施工排水沟;2.8 负责新建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围蔽施工,以及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完工前的保修维护工作;2.9 负责配合办理工程开工所需的各项报批、报建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报监手续、余泥渣土排放许可证排放手续、临时排水证、排污许可、夜间施工手续、市政路开口手续等,并承担除政府规定由建设方6、缴纳相关费用外的一切费用;2.10 深基坑专家论证会相关协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不限于基坑施工方案专家评审会、基坑施工过程出现相关技术问题组织的相关专家论证会、基坑施工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二次专家论证会等;-3-2.11 负责基坑支护施工期间的场地平整,为满足雨季施工机械工作面的临路铺设(砖渣临路的铺设及清运、钢板路铺设)综合考虑在本次报价中;2.12 承包人签订本合同时已查看了与施工有关的所有图纸、勘察报告等资料,也已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及地质情况,支护桩施工的护壁措施已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并包含在报价中;2.13 承包人负责支护桩、止水帷幕施工前的试桩施工,无条件配合对试桩效果的验7、证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2.14 对止水帷幕终孔深度无法通过现场机械精准明确的,由承包人按 20m间距对基坑地质进行补勘,该部分措施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2.15 负责基坑施工期间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一切满足政府要求的治污减霾措施,包括不限于现场防尘网覆盖、钢板路铺设、雾炮机配置、喷淋设置等,相关措施费用包含在本次报价中;2.16 负责基坑监测点的保护和配合等相关工作;2.17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合同结算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2.18 负责与本工程相关的红线范围外的管线保护;2.19 负责周边关系协调,保证工程顺利进行;2.20 对发包人另外招标发包的建筑总承包单位(后续进场8、单位)进行配合移交场地、设施及相关资料;2.21 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可能推迟项目进度计划的情况下,启动第三方后备单位完成相关工程,所发生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诺承担由第三方单位或后备单位帮其实施内容的质量保证;2.22 发包人有权视发包人开发建设情况、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质量等履约情况增加或减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和工程量。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因发包人调减工作内容或合同价款的减少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有关合同价款的索赔;2.23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如不经发包人同意而甩项停止施工,发包人有权以该分项工程另外直接委托费用的两倍进行索赔;2.24 承包人负责办理石方爆破相关手续。工程内容具9、体以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为准。三、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4-关键节点计划时间要求如下:(1)支护桩与止水帷幕完成计划日期:年月日;(2)基坑土石方大面积见底计划日期:年月日;(3)基坑支护工程竣工计划日期:年月日。以上工期要求,除不可抗力和发包人因素以外,并不因天气节假日等因素延长工期。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需服从发包人对本项目建设工期的要求。计划 2023 年 10 月日开始施工。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期的,工期顺延,发包人不予其它补偿且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四、质量10、标准4.1 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规定合格以上标准,确保一次验收合格。4.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2)确保达到XX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4.3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 XX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XX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安全文11、明施工规程(试行版)的通知(穗建质2021316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 个 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 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图集(V2.0版)的通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XX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指导图集(防高坠篇)的通知、XX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 版)(穗建质20201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5-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和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12、定(穗建规字201721 号)等国家、省、市现行标准、规定和文件要求,上述标准如有更新,以最新要求为准。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合同暂定总价元(大写:)。不含增值税总价元(大写:)。其中:增值税金元,增值税率%;不含税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不含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人民币(大写:元)。项目单价:详见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基准期:合同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 28 天的日期。合同价款及合同项下各项应支付的费用,已包含承包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须承担为履行此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所必须缴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税费及规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3、关税等税费,此税费及规费应已包括可能涉及的合同价格调整。合同期内,如遇国家税务政策法规变化,合同不含税价款部分保持不变,税款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本合同计价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2、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分部分项部分和措施项目中可计量部分实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措施项目费中按系数和“项”为单位的部分实行合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其他项目费中的预算包干费实行总价包干,暂列金额按实际结算。其中,承包人用于赶工发生的费用已在合同总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计付。除合同约定外,综合单价和综合合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水、电、机械、材料价格、施工条件变化、施工图纸与政府部门批复图存在差异以及其它政策14、性的变化而调整。本工程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机械进退场费、各种材料损耗、材料场内二次运输费、桩位放线及复核、成孔、-6-成孔过程中的障碍物排除、修整边底壁、抽水、安全架子搭拆、遇淤泥流沙和淤泥等复杂地质所采取的各项措施费、各种原因导致的塌孔处理费、土石方场内转运、入岩增加费、排水沟的修造、技术处理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施工水电费、技术措施费(包括雨季、冬季及其他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安全防护费、成品保护费、各种原因引起的断桩、废桩及偏位处理费用、购买本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保险及设备保险费、各种施工风险、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治污减霾费、临时设施费及15、其它措施费、施工现场及坑内排水及抽水、抽水台班、管理费、税费、利润、市场风险、政府治霾停工(或限行)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3.中标下浮率=(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六、工人工资支付分账1.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工人工资支付周期:同工程款支付周期一致。2.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承包人应按照 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 号)的规定,选择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目录里的商业银行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16、用账户,在用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人工资个人账户,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3.承包人应当按照 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 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如未按规定建立建筑施工实名制信息登记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承包人应对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和劳17、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将工人工资通过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划转至分包单位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对应的工人。承包人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7-资情况进行监督。由此产生的纠纷由承包人负责解决,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七、保险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0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 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八、合同文件构成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18、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3)中标通知书(如有);(4)本合同协议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会议纪要等)(如有);(8)投标书及其附件(含竞投文件澄清等)(如有);(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及设计变更;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19、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九、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8-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承包人承诺具有本工程所需的合法有效的施工资质,不存在资质借用、挂靠等情况。十、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若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第 1.1 条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的规定为准。20、十一、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2023 年月日签订。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XX市 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十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六 份,承包人执 六份。(以下无正文)-9-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21、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10-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 中22、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23、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4、。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11-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总监理25、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26、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27、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12-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29、,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 质量保证金:是30、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 安全事故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31、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3-1.1.7 质量事故等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 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 4 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1.8 其他1.1.8.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3、.2 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 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34、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按合同协议书约定执行。-14-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35、解释顺序。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36、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或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37、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15-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38、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39、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或者导致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40、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41、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16-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42、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 知识产权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43、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44、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17-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45、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46、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47、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18-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48、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49、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19-3.承包人3.50、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51、。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 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52、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53、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20-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54、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55、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 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56、,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57、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21-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58、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59、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 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60、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权益转让不减轻或免除承-22-包人的责任和义务。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61、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 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62、,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 联合体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63、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3-4.2 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64、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65、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66、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24-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67、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 质量保证措施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68、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69、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 隐蔽工程检查5.3.1 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 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70、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25-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71、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72、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6.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要73、求6.1.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26-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74、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75、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76、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27-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77、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78、。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79、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80、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28-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 职业健康6.2.1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81、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82、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 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83、证措施;-29-(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84、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 施工进度计划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85、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30-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86、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 测量放线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87、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88、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89、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90、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91、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 暂停施工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92、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32-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93、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94、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95、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 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96、,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33-8.材料与设备8.材料与设备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97、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98、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 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99、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3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100、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 发包人提供的101、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102、,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35-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103、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104、(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105、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6-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106、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试验与检验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107、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 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108、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109、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37-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110、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 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 变更程序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111、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38-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 变更估价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112、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113、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114、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 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39-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115、其他招标方式。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116、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第 1117、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118、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40-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 计日工需119、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120、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11.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FFBFFBFFBFFBAPP0ntnn03t3302t2201t110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0P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121、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41-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n321B.B;B;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tnt3t2t1F.F;F;F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0n300201F.F;F;F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122、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123、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124、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4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125、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施工机械台班单126、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127、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 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43-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128、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129、。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130、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44-(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131、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132、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133、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13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45-(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135、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136、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3137、)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46-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138、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139、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 除专用140、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 竣工验收13.2.1 竣工验收条件-47-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141、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 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142、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143、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13.2.3 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144、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48-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145、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146、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147、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 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49-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148、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149、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 施工期运行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150、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151、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50-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竣工结算14.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152、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15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154、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51-的审批结果。14.3 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 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155、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156、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4.4.3 合同的结算金额(含增值税)超出原已签订合同金额的 10%或者超出金额为 50万元以上时,均需签订补充协议。因施工图或承包范围与内容发生变更、增加工程量,当引起本合同含税总价增加幅度10%或增加金额50 万元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签订补充协议;当引起本合同含税总价增加幅度10%或增加157、金额50 万元时,增加的合同款在办理合同结算时支付。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52-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 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158、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159、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 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160、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53-程价款。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 14.4 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161、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162、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163、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54-16.违约16.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164、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165、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若发包人逾期付款,如非为发包人原因,则发包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为发包人原因,自逾期第 15 个工作日起计算,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根据应付未付合同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166、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55-(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167、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168、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169、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56-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170、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171、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不可抗力17.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172、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57-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173、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174、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175、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58-18.保险18.保险18.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176、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 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 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177、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 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 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178、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 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59-19.索赔19.索赔19.1 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179、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80、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 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181、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60-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 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182、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争议解决20.争议解决20.1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83、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184、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61-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185、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62-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制定的与工程建设相186、关的制度、规定(含材料品牌库的建立、更新)、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工程保修的规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 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 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 工程和设备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1.1.3.9 永久占地包括:。1.1.3.10 临时占地包括:。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187、定、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暂行规定、广东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63-1.4 标准和规范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标准、规范、建设项目管理、验收标准;(2)建筑行业的相关设计和施工标准、规范;(3)省级政府及省建委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4)当地市政府及市建委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5)若现行标准、规范不能完全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发包人将参照近期同类项目制定标准、规范,或将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制定标准、规范经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须承担由188、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损失;(6)具体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的内容。若在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出台新的验收规范,以新出台的验收规范为准。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合同协议书约定执行。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条款第 20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189、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6 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承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应当继续履行。如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承包人应对深化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190、法律责任。1.6.4 承包人文件1.6.4.1 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及季度计划)至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64-承包人按发包人时间要求(进场后监理例会进行明确)向监理人提交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周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环保等及下周工作计划;月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业健康、环保等)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及下月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承包人未按时向发包人提交进度统计报表的,应按191、合同第 16 条承担违约责任。(3)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4)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若有)。1.6.4.2 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接到开工指令后 7 天内。1.6.4.3 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1.6.5 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 联络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192、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无。1.10.3 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包人自行办理手续及承担费用,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亦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1.10.4 超大件和193、超重件的运输-65-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7 承包人应赔偿车辆行驶所造成发包人、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承包人车辆行驶应遵守有关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承包人车辆行驶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1.11 知识产权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194、条款。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1.5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本工程中对承包人所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施工工艺、材料、工程设备等的审查、签字或确认,均不构成对承包人可能的侵犯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所有权等各类合法权利行为的确认,出现该类纠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通用条款。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条款第 10 条约定。1.14 工程量偏差非投标人原因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其综合单价195、的调整原则:1.14.1 对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结算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相比变化幅度在1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合同综合单价。1.14.2 对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结算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相比变化幅度超过15%的,按以下调整综合单价:工程量增加超出 15%的,超出 15%的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按按已标价0.9 计算;工程量减少超出 15%的,综合单价按按已标价1.10 计算。2.发包人2.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66-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管理事196、项的现场确认;对工程成本的现场的审核,工程质量及工程成本最终以发包人盖章确认为准。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建议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但发包人对是否撤换发包人代表拥有最终决定权,承包人不得因此采取暂停施工或其他可能对工期造成延误的行为。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 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7 天内。2.4.2 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提供施工场地、提供水电接驳点,政府部门规定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批件。2.4.5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可包含但不限197、于以下工作内容:(1)办理合同工程开工所需的相关证件(如施工许可证等),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规定应由建设单位直接交纳的除外。(2)专业工程管理配合服务指本工程实行土建工程总协调管理与服务,承包人为本项目土建工程总协调人,对土建相关专业工程提供协调管理服务,在相关专业施工单位进场前做好进场后的交接。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发包人和配合相关专业工程报建、施工、调试、检测、编制竣工资料、验收等。(3)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由承包人代为购买,费用按实际情况计入结算。承包人应于开工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以上保险合同和交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98、,原件核对后退承包人保管。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工程预付款中扣除保险费,并按合同第 16 条对承包人进行处罚。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签订本合同时 或 其它时间:/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67-2.9 发包人的权利根据招标文件及承包人的承诺,发包人保留下列的权利:(1)对本工程使用之主要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2)发包人保留对本工程使用之主要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由此而可能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承包人已在投标时考虑,发包人不再补偿由此可能给承包人造成199、的损失。(3)发包人保留对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方式,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由此而可能给承包人带来的风险承包人已在投标时考虑,发包人不再补偿由此可能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3.承包人3.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除通用条款的约定外,承包人还需履行以下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国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地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地方省或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文件资料(一式六套)、竣工图200、档案(原件 六 份)及电子版档案一式 二 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人签认,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 20 天内签认。经监理人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 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2.1)负责办理工程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计生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其中工程排污许可相关201、手续必须在第一次工程付款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2.2)负责施工期间的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消防管理工作。(2.3)负责本专业工程中有关对外主管部门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对内协调、接待和联络工作;负责协调住建局、安监站、质监站、城管、当地居委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68-和有关施工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本专业工程有关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余泥排放、噪音排放、场地交通、占道施工、环卫、计生、工人保险和施工噪音管理等)的办理和产生的费用,并要求派专人、专车负责办理相关事宜,保证满足本工程的施工进度。(2.4)负责协调办理与工程相关公安、市政、202、环保、消防的相关手续。(2.5)负责工程场地移交、临时施工道路和市政永久道路的维护,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并负责本工程内所有建筑垃圾的外运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因承包人违反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6)从发包人指定的水源、电源接驳点接驳水电进入施工现场,满足施工的要求。(2.7)负责本工程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承包人在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应再次向专业管线单位(包括煤气、自来水、供电、电信等单位)确认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203、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不包括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上述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非因发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2.8)负责协调附近居民的协调工作,任何情况下不得以居民阻挠为由拖延本工程的施工进度。(2.9)由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204、,承包人应负责与供应商完成材料设备的移交验收、卸载、保管、安装(需要时)、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并确保材料设备验收调试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2.10)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发包人,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交付发包人后按工程质量保修条款规定执行。(2.1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2.12)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205、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2.13)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它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要求达到XX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移交前 5 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清理完毕。(2.14)承包人应在中标后或工程开工 20 日前,配合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69-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时,承包人应接受该委托事项。(2.15)承包人应努力创建节能减排和节约型工地。(2.16)网络视频监控要206、求:承包人必须遵照关于XX市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穗建筑2006551号)、关于全面启动XX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视频建字20061号)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设工地纳入视频监管的通知(穗建质20171166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安装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设备的通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视频监控工作要求及管理指引的通知、XX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运用“建设云 APP”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立满足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质量监控、安全文明施工监控、验207、收监控等需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准)。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部位应当覆盖以下基本部位:大门及围墙、临时用电设施、深基坑、高支摸体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外用电梯、塔吊、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等。承包人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资料的收集、查阅、检索等档案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2.17)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XX市及XX区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根据需要设置警卫,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确保财产安全。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标卡。承包人应做好信访维稳预案并提供给发包人。承包人208、现场管理人员要及时与工人沟通,发现隐患苗头及时处理,避免发生群体事件。发生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群体事件时,承包人必须确认工地从业人员身份。(2.18)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承包人负责提供发包人、监理、造价及设计等常驻现场人员不小于 650 平方米的现场办公场所及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含配套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满足发包人项目工作人员办公需求)、打印机、复印机、网络办公、空调、办公车辆等)、员工宿舍(含配套设施如:床铺、饮水机、空调等)、厨房、用餐场所等。保证现场办公条件满足本项目发包人、监理、造价及设计等驻场人员现场办公的需要。实施前承包人应编制施工方案报209、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19)工程完工后,除发包人要求拆除部分外,相关临时房屋及围蔽、大门、基坑周边护栏等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2.20)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综合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70-计划、报表或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上月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统计时段从上上月 21 日至上月 20 日),并提交已支付分包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价款凭证复印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210、情况并报发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本工程。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含有完成金额),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当月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时,须同时报政府相关部门),当月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统计时段从上月 21 日至当月 20 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统计时段从本月 21 日至下月 20 日)。(2.21)其它要求:为推进项目实施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姓名:;身211、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每月不少于 22天),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212、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71-全部解除合同。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2.5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3.3 承包人人员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7 天。3.3.3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213、除特殊情况(该人员因死亡或重大疾病或离职无法继续履职,或其他经监理单位、发包人认可的属承包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合理事由)外,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离场 3 天内,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 5 天(经发包人批准的除外)。承包人若违反约定,应按照本合同第 16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214、管理机构各部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重大活动、特殊情况必须 24 小时驻场。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3.3.6 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存在消极怠工、工作态度不端正、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承包人可以在收到发包人更换通知后 3 天215、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应及时回复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回复后 7 天内进行更换及承担一般违约责任。3.3.7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6),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通用条款。-72-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承担本项目基坑支护和土石方开挖施工阶段的总承包管理责任,按本合同履行整个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工程管理职责与管理配合服务。项目的工程管理配合费,包含在各分包专业工程216、的造价中(分包工程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各分包工程承包商直接支付给承包人。3.5.2 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 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移交完毕给发包人止。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3.7.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形式:合同总价 10%,即人民币元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必须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四大行(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开具,保217、函的受益人必须是发包人,并且是无条件、不可撤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银行保函。(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10 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3)履约保函的期限: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自保函开具之日起,至所担保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本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后 28 天为止。若确因估计不足导致合同期内保函时效期过期的,承包人须在保函到期前 5 天内重新提交新的履约保函,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应付的合同款或有权在应付的合同款中直接扣除等额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3.7.2 履约保函退还时间的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本工程完整的结算218、资料后 28 天内无息退还(扣除应扣款后);履约保函在履约担保期限过后将后自动失效,承包人也可在履约担保期限过后向发包人申请退还。3.7.3 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履约保函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 2。承包人提交的履约银行保函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出函银行提出索赔。承包人给发包人(业主)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73-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4.监理人4.监理人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工程施工项目的所有工程内容。关于监理人的监219、理权限: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与投资以及进行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等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4.2 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3 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出意见的合理期限为:自监理工程师明确知道事项发生(由承包人证明)或收到承包人有关书面文件的 15 日内。4.4 商定或确定在发包220、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按通用条款执行;5.工程质量5.工程质量5.1 质量要求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确保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范规定合格以上标准,确保一次验收合格。1)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部设有专职质检人员,-74-班组设质检员,于正式开工前将上述人员报发包人备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221、求,保证工人在施工中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工地应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满足规范要求。2)承包人应允许并配合质监站、发包人或工程师进入承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并免费提供必要的协助;3)发包人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 5 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4)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工222、程全面质量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5.3 隐蔽工程检查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6.绿色施工安全防护6.1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要求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223、在当地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XX市及所属区域文明施工、创文明样板工程标准。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到位,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因承224、包人安全措施不当或缺陷而造成的自身、发包人或其他任何第三-75-方人员、财产等的经济损失、赔偿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6.1.5 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XX市及所属区域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程标准。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6.225、1.6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1)工程开工后 28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总额的 50%作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预付款,并按以下方式支付: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按照专用条款第 34.2 款规定发出开工令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预付款支付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 7 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 15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预付款,同时将支付金额通知监理工程师。(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预付款在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按比例抵扣,226、至施工进度达到 50%时抵扣完成。剩余部分金额在施工进度达到 50%以后,与工程款等比例同期支付。(3)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严格按照XX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管理费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粤建质2016242号文)的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须先行报送使用计划,支付办法按粤建管字200739 号的规定执行。(4)若承包人未专款专用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经查证实,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5)对于承包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扣减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用,或由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实施,费用从承包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用中227、扣除。6.2 职业健康6.2.3 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雇佣人员或任何第三人在施工中受到各类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3 环境保护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76-在 24 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工期和进度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完整的施228、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道路平面图、临时设施的场地选择及布置等;(4)关键性技术工作施工方案;(5)季节性施工措施;(6)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7)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8)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及安全应急措施;(9)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10)施工总承包管理与配合服务方案;(11)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开工指令后7天内提供项229、目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 7 天内应完成审批。7.2 施工进度计划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 7 天内应完成审批。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如发包人拒绝修订进度计划的,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实际进度与原施工进度计划一致。7.3 开工7.3.1 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230、的有关资料。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7.3.2 开工通知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约定延期开工的,按 7.5.2 条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期的,工期顺延,发包人不予其它补偿且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77-7.4 测量放线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7.5 工期延误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231、工期延误的,相应工期可以顺延,但承包人均不因此追究发包人任何的经济赔偿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报请发包人审核。发包人经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 3 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 1 天的,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 3的违约金;延误超过 232、5 天的,发包人有权停发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延误 10 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 2 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 1 日,承包人必须按合同总价的 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 30 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承包人原因未按约定开工时间开工的,每迟延开工 1 天,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233、价款的3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 15 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本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3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 15 天或累计停工超过 15 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 3的违约金;延期超过 15 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合同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每造成一处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3的违约金,造成 5 处以上关键节点工期延误234、的,-78-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拖欠工人薪资或殴打谩骂工人等进一步恶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且应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发包人除按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外,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权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7.6 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按通用条款。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天应奖额度为元,提前竣工235、奖的最高限额是元。8.材料与设备8.材料与设备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本项目主要设备与材料的采购和供应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1)甲供:指采购人直接向供货单位采购。(2)甲招乙供:指采购人通过采购程序确定明确的产品和厂商,由承包商与其签订采购合同,价格执行采购人与供应商的中选价。(3)乙供:指由承包商直接向供货单位采购。发包人保留采用选择上述方式供应材料或限价供应的权利,承包人在材料使用前应提前 30天以书面形式报送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计划。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计划确定前选择材料供应方式。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2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236、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该合理期限,双方约定为自承包人收到监理人要求的七日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除发包人、监理人的检验行为影响正常施工且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情况下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余检验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79-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2 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设计图纸制定详细的阶段性的设备材料供货计划给采购人及甲供设备商,并对此计划负责;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使用的甲供设备材料采购并负责装卸、二次237、搬运、验收、保管和出入库登记。8.6 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要求。8.6.2样品的保管样品由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或租赁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再另行收取。(1)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2)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238、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此费用应考虑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搭拆费用;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和以上项目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或者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认为完成本工程项目临设将会发生的其他费用(变更和新增工程所引起的除外)。(3)工程完工后临时设施产权和使用权属于承包人,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通知需移交给发包人外,其余当发包人要求拆除时则承包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书后的一个星期内应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场地、垃圾外运。9.试验与检验9.试验与检验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 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样品室、水泥室、力学室、建材(砂石)室、混凝土室、土工室、混凝土标养室(注:239、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设置全部或部分检测室)。-80-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照合同、工程实际和规范要求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品牌、型号要求不符,若未实施安装,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240、工期不予顺延;若已实施安装,按合同条款执行罚款。(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指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如送检材料样品)、机械及配合费用(提供检测工作条件)及对检测造成的孔洞等由承包人按技术要求采用合格材料修补恢复的费用。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费用不含在竞投报价内,其检测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给第三方检测单位。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项目,如果检测一次或数次不合格,其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41、发包人只承担检测合格时的检测费用,检测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承包人须免费返工到合格为止。9.4 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特殊的、规模较大的新工艺试验,需要编制专项试验计划。10.变更10.变更10.1 变更的范围10.1.1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1)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招标文件及合同对工程实施期间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约定;(3)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确认的变更工程、工程签证、新增工程及工程洽商。10.1.2 深化设计不属于工程变更及新增工程。10.1.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242、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监理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81-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由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10.1.4 如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按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方案进行实施。10.1.5 承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本专业工程变更的指令。如承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 24 小时内提243、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10.2 变更权(1)关于涉及结算增加费用的往来文件有效性的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涉及结算费用增加的往来文件如图纸会审记录、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必须以发包人书面盖章(公司公章)文件原件确认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如监理公司、咨询公司、设计单位盖公章或个人签名文件、业主或发包人部门公章或个人签订原件或复印件等文件)一律无效。10.3 变更程序详见XXXX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10.4 变更估价详见变更关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计价管理规定(见附件 4)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4 天。发包人审批承包244、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4 天。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本工程不适用。10.7 暂估价本工程不适用本条款。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 2 种方式确定。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 1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10.8 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用于变更、签证和新增工程。-82-11.价格调整11.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245、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1)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合同履行期内,以基准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当月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信息价格为基准价,施工期间发生价格波动时,合同双方可采用如下的调整方式:1)本项目人工费无论涨跌,均不做调整。2)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时,除钢材(钢筋、型钢、钢板、钢管)、商品混凝土、砌体、砂浆、水泥、砂石、电线电缆材料费外,其它材料设备的价差均不予调整。实际施工期信息价与基准期信息价变化幅度超过 5%时,则调整超过 5%以外的部分(如涨跌幅度 6%,只调 1%),并计列相应的措施费、规费和税金;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246、不因物价涨跌而调整。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费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材料费价格下跌价差由承包人受益。(2)当实际发生价差变化时,承包人必须在发生期当季度递交调差申请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批,如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不存在价差变化情况。(3)如存在价格下降的情况,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在发生期当季度核算出扣减金额,承包人应按实际情况予以确认。(4)结算期人工、机械台班、材料价格:工程计量前28天,XX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当月的人工、材料、机械的税前综合价格(如XX市造价部门未发布信息价则以发包人确定的就近地级市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为准)。施工单位应在XX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了工程计247、量前28天当月的信息价后,一个月内申报当期施工量对应的可调材料差价,结算时按各期进度款材料价差合计计算,统一上报申请支付;如果当期不报,以后不予调整;对没有综合价的调差价的材料,过程中由施工方或监理单位提交询价证明材料,报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才可计算,没有审批同意的,不得作为日后结算调差的依据。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合同价格及价格形式:见合同协议书第五条。12.1.2 工程管理配合费的计付原则:需承包人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和协调,并同时提供配合服务的分包工程,其中该专业工程造价中工程管理配合费的 30%作为对承包人配合服务的考核,如承包人不能及时向各个专业分包单位-83248、-提供管理配合服务,发包人将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12.2 预付款12.2.1 预付款的支付(1)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款不适用。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暂定总价(扣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暂列金额)的 10%,即¥元,其支付办法及抵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确认。(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发包人审核合格施工组织设计,完成放线工作和人力设备进场,并提供履约保函及提出付款申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元。(3)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及人员费用,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增值税发票或其它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249、实专款专用,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2.3 预付款抵扣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款项的/%扣回,直到扣完为止。预付款从支付第一笔进度款开始,从每一笔进度款中扣除 30%,用于抵扣预付款,直至预付款全部抵扣完为止。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以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现场签证文件为依据。执行国家颁发的清单规范、各专业定额等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造价为承包人建造实现所承包范围内工程功能所需的费用和税金;承包人不能以施工工艺或施工措施改变或其他任何事项为理由提出增加任何费用。甲供(甲250、定乙供)材料合理消耗量按照相关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计算,实际用量超出合理用量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不计算该超出部分的材料保管费。12.3.2 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根据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实每月实际完成并确认的工程量、按合同单价或审定的新增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款结算单。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84-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于每期末月 20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期末月 21 日至当期末月 20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251、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拔付。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规定的申请单进行编制。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每月 20 日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此月内(上月 21 日至本月 20 日)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应付的进度款和质量自检等表格。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双252、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随形象进度按月支付1)工程进度款按每期监理、发包人审核额的80%,扣除当期应抵扣预付款(预付款足额抵扣完毕后停止扣减)后进行支付,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支付金额=本期完成产值(发包人审核为准)本期应支付金额=本期完成产值(发包人审核为准)80%-本期应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扣回金额、违约金等)%-本期应扣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扣回金额、违约金等)2)工程全部完工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价款的 85%;3)提交验收合格报告和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定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实际项目完成工程价款的 90;4)工程竣工结算终审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工程结算金额的 253、97%;5)本工程结算金额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如下约定方式支付:根据国家和省、市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主体结构施工至0.00 及土方回填完成 30 天后,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 15 个工作日内(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若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害,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发包人有权依法追偿。-85-结清工程款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6)期中支付的最低限额为 10 万元。低于 10 万元的,在下一期的进度款中一并结算,不视254、为发包人迟延付款。7)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本合同结算审定金额的 97%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 15 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 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8)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的支付按第 6.1.6 条执行。(2)所有工程进度款付款须经发包人现场代表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负责人审核签字。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每一笔合同价款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按核定付款金额开具的、与合同内容一致并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引起税务问题的,承包人应承担255、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附加费、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承包人不能及时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合法发票,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给发包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3)承包人所提供发票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且发票上必须注明工程名称及工程所在地具体地址。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aa、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b、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4)承包人应在发票记载的开具时间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不得跨公历年)送达发包人。若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正确,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 15 日内重新开具正确的增值256、税发票并送达至发包人,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发票应由承发包双方当面签收,如因承包人采用其他传递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递)提交发票导致遗失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票无论何种原因丢失,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重新取得发包人可用作原始会计凭证并受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合规的相关凭证。(5)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应附确认的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包括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且须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要求提交支付申请资料。若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和凭证的,发包人有权驳回并要求重新提交相关资料,发包人257、有权延期或不予办理进度款的支付手续、有权延期或不予支付相应的进度款。(6)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各次月工程进度款时应连同工人工资、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及分包单位(如有)的工程进度款一并申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附上其上一次已支付上述单位价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若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支持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的,发包人有权-86-拒绝计量与支付。(7)已完工程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它方面违背合同的行为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办理支付手续。(8)本合同的罚款、违约258、金、赔偿均已包含增值税费及其附加,如为承包人收取,则承包人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类型要求同前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罚款、违约赔偿款等并非原合同约定价款,因此合同总价款不变,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的发票金额不受该罚款违约赔偿安排的影响。(9)在承包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且在经发包人通知后仍不整改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用履约保证金的资金补偿任何直接损失。(10)合同款的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电子支付凭证、数字信用凭据、不超过 6 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等。(11)发包人的开票信息1)公司名称(一般纳税人):2)纳税人编码:3)开户银行帐号:4)开户银行名称:5)地址:6259、)电话:(12)承包人收款账户信息,发包人向下述账户支付款项,即视为履行了相应支付义务。承包人变更下述账户信息的,应最晚不迟于变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包括付款延迟在内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公司名称(一般纳税人):2)纳税人编码:3)开户银行帐号:4)开户银行名称:5)地址:6)电话:(13)发包人逾期付款,如非为发包人原因,则发包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为发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有权根据应付未付合同款要求发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87-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 260、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2 竣工验收13.2.2 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 28 天内组织261、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标准:(1)产品的供货安装验收必须以发包人认可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并应通过国家有关技术部门的合格检验。(2)承包人产品进场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板及封板。(3)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知会发包人及监理人,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对照订货单与有关设计文件对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开箱验收,并按规定办理进场手续后设备方可进场安装。在开箱验收时,承包人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装箱单、产品试验报告单、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三包”保修卡、产品及相关材料的国际、国内262、安全产品认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交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整机或配件为进口产品的,还应出具产品的生产厂家资料、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文件、海关完税证明、进口关税证明,保证达到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中的功能。(4)承包人安装调试完毕后,书面通知监理人、发包人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进入为期一个月的试运行期,若主要指标及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在试运行期间满足要求,方可进行最终验收,若不能满足要求,则试运行期间重新计算。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费用不含在竞投报价内,其检测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给第三方检测单位。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项目,如果检测一次或数次不合格,其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只承担检测合格时的检测费用,检263、测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承包人须免费返工到合格为止。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88-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该项工作完成后 3 天内按本合同约定标准向发包人移交工程项目。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 1 日,承包人必须按签约合同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遭受的实际损失。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 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13264、.6 竣工退场13.6.1 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移交后七天内。14.竣工结算14.竣工结算14.1 竣工结算申请(1)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60 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完整的工程结算文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须签名、注明日期及加盖公章,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结算申请书;2)竞投清单(如有);3)历次变更文件及相关的资料及依据,无业主正式下发的合同变更指令单及实施确认单变更签证不予结算;4)约定的其它应收款及索赔相关资料;5)发包人的送货通知书(如有);6)发包人出具的265、所有验收证明文件;7)承包人已收到的各期货款明细及总金额,附相关财务凭证;8)竣工验收报告;9)竣工图:要求竣工图必须是经过建设单位、设计院、监理、总包单位确认,设计变更和实际的施工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全面、准确地反映。其中对于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1)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承包人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即作为竣工图。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图面改动量较小的,可不重新绘制,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由承包人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采用不-89-同于蓝图的颜色表示),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266、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3)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图面改动量较大,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图纸作为竣工图。其中,设计原因造成的图纸变动,由原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图;其他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重新绘图。对于重新绘制的竣工图纸,设计单位要在新的图纸上用云线标记改动的部分以与原设计图纸进行区分,并在图纸上标示改动部分相对应的变更编号。设计院出图后,承包人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4)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267、水绘制。竣工图要经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竣工图上无反映的,不结算(除现场签证)。竣工图上反映不正确的,需改正后才能结算。施工图改绘竣工图若变更部分超过图面 1/3 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关于承包人高估冒算的约定:1)承包人编制造价文件(即涉及确定费用的文件,含变更签证费用、工程结算书等)应实事求是,不得高估冒算,如发生高估冒算的,业主或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2)若承包人报价核减率在 3%核减率5%范围的,违约金为核减额*10%。3)若承包人报价核减率5%的,违约金为核减额*20%。4)核减率为承包人报价减去最终确定价之差值与承包人报价之比。即:核减率=(承包人报价-最终确定价268、)/承包人报价100%。5)经业主或发包人确认后的违约金,在结算总价中扣除。14.2 竣工结算审核(1)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90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90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2)发包人可根据需要对结算进行复审(不限制次数),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属于承包人违约的,结算工作每延误一天完成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0269、.1%的违约金。(3)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确定。(4)若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配合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有权结算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不提出正当理由的,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有权结算中审部门共同盖章确认。-90-14.4 最终结清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个日历天内。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30 天内完成审270、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30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主体结构施工至0.00 及土方回填完成后 30 天止。15.3 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提供质量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合同结算价款的3%;(2)3%的工程结算金额;(3)其他方式:/。15.3.2 质量保证金的271、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返还的补充约定: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主体结构施工至0.00 及土方回填完成后 30 天内(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若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害,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发包人有权依法追偿。-91-15.4 保修15.4.1 保修责任272、工程保修期为:按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对工程进行保修,承包人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第三人承担保修义务,因此产生的费用和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承包人追偿。15.4.3 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16.违约16.违约16.1 发包人违约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相应工期可以顺延273、,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追究发包人任何的赔偿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 12.4.4 条执行。(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相应工期可以顺延,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追究发包人任何的赔偿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相应工期可以顺延,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追究发包人任何的赔偿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274、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7)其他:无。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84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92-16.2 承包人违约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2)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3)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4)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5)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6)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7)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8)工人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9)其他违约责任。16.2.2 承包275、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或不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第一次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10000 元/次;第二次承担同一违约性质的一般违约责任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交纳的违约金为第一次交纳金额的 2 倍;第三次承担同一违约性质的一般违约责任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交纳的违约金为第一次交纳金额的 3 倍;以此类推,但每次交纳的金额最高不超过第一次交纳金额的 5 倍。(3276、)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次。(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约定执行。(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承包人累计承277、担书面警告达 3 次的,则另行追加一般违约责任 1 次;承包人累计承担一般违约责任达 3 次的,则另行追加严重违约责任 1 次;承包人累计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达 3 次或者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8)合同另有约定的则按约定执行。16.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在月工程款无法扣付,-93-或扣除月工程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发包人将向出具本工程履约保函的银行提出索赔。(1)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278、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承包人不按投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有关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且279、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承包人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及时到位,或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缺位超过 24 小时,或更换主要管理或技术人员的(无论何种原因)或被发包人发现有兼职情况而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人员的,承包人需承担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责任;承包人需保证投标所报的全部主要机械设备按发包人批准计划全部投入本工程项目,并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投入,如果承包人的实际投入情况不满足投标文件的承诺,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合同条款的处罚,直至被清退出场,并为此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并按下表违约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序号违约说明违约金额(人民币元)序号违约说明违约金额(人280、民币元)1更换项目经理100000 元/人更换总工或项目副经理50000 元/人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20000 元/人2项目经理岗位空缺或未到位1000 元/人天项目总工或项目副经理岗位空缺或未到位500 元/人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岗位空缺或未到位300 元/人天3特种技术工人岗位空缺或未到位500 元/人天4抽查的劳务人员经验达不到要求的500 元/人天5各阶段投入主要材料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每少 10%100000 元-94-6各阶段投入施工设备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 1 台50000 元7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281、,一般设备每少 1 台10000 元对于监理单位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项目总指挥长、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未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2)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 7.5.2 条执行。(3)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按照通用条款第 5.2.3 款的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282、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承包人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 10-100 万元(含 100 万元),承包人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 10 万元的(含 10 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 3 次,承包人承担 1 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按合同条款的283、约定对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专用条款 16.2.3 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4)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 5.2.2 款的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如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 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 3 次或连续发现284、 2 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 3 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 2 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严-95-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工程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285、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 5%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5)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 1 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 3 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承包人在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286、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 2 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 3 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 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 40 万元;B、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 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 30 万元;C、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287、失金额的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 20 万元;D、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 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6)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96-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按照本通用条款第 6.1.2 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在政府行288、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 2 次,或累计被投诉 3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1 次。(7)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289、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8)工人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被施工人员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 3 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 2 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 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施工人员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290、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 1 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施工人员工资金额的 120%作为补偿。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XX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291、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9)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它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 次一般违约责任。-97-17.不可抗力17.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除为发包人所有或已交付发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外,其余由承包人承担,并以此为原则各自承担工程、材料、设备等造292、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发包人、承包人自行承担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之外的各自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保险18.1 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前述保险事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购买,承包人应当在开工前向具备相应资格的保险人投保,293、该保险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承包人应于开工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以上保险合同和交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承包人保管。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工程预付款中扣除上述保险费,并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5 万元的违约金。18.3 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18.7 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98-20.争议解决20.争议解决20.4 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其他21.其他21.1 资294、金拨付监督管理21.1.1 为加强对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资金监管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21.1.2 承包人对所承包项目的资金负责。承包人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的,承包人应对分包单位资金负监管责任。21.1.3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授权资金监管银行代表发包人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并向发包人提供资金监管账户信息。21.1.4 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发包人相关制度和本合同约定申报计量支付,对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在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支付结算,严禁挪作他用。工程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295、套取现金。本合同约定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前,承包人不得将资金监管账户内的建设资金转入其他银行账户。21.1.5 承包人应当依据发包人当期审批建设资金的支出情况,编制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确认表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发包人和资金监管银行,作为发包人审批后续工程款项和资金监管银行监控建设资金流向的依据。21.1.6 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对承包人分别建立资金收支序时台账,并安排专人负责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确认表的核对。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把资金监管账户上季度的收支情况报送发包人备案。21.1.7 对于资金监管账户的异常收支现象,资金监管银行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发包人,由其按有关法296、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处理。21.1.8 发包人根据管理需要,必要时授权资金监管银行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专项检查。21.1.9 发包人有权查阅资金监管账号内本合同项目下工程建设资金的每时段的收支情况。21.1.10 发包人有权要求资金监管银行提供资金监管账号内的数据等信息。21.1.11 发包人对资金监管信息除监控需要外应进行保密。-99-附件附件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 2:履约保函格式附件 3:建设工程廉政协议书附件 4:关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计价管理规定附件 5: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安全生产合同附件 9:297、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附件 10: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 11: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确认表附件 12:资质文件(含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附件 13:XX(XX)产业园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100-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298、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均属于保修范围。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基坑支护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至主体结构施299、工至主体结构施工至0.00及土方回填完成后 30 天止。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主体结构施工至0.00 及土方回填完成后 30 天止。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若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造成-101-损害,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发包人有权依法追偿。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300、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01、102-附件 2履约银行保函(参考)履约银行保函(参考)XXXX有限公司:鉴于(以下称乙方)已于年月日与贵司(以下称甲方)订立中国人工智能(XX)产业园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我行同意为乙方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万元)的保函作为乙方向贵司履约的担保,担保的范围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应向贵司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向贵司支付的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全部经济损失。我行承诺如下: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在贵司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我行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累计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不挑302、剔、不争辩,也不要求贵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2.我行放弃贵司应先向乙方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3.我行进一步同意,在贵司和乙方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在不加重我行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4.我行的保函有效期间为:自本保函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内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交符合贵方要求的完整结算资料后28天止,但最长不超过年月日。5.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与本保函有关的争议均需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函自我行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303、。担保银行:(盖章)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日期:_年_月_日-103-附件 3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工程项目名称:XX(XX)产业园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工程项目地址:XX市XX区街道XX街2号大院发包人(甲方):XXXX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为切实加强廉洁工程建设,规范甲乙双方的各项建筑活动,预防本工程违法违纪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和廉洁,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协议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约定。(二)304、严格执行合同文件约定,自觉承担合同义务。(三)建筑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和甲方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建筑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检察等有关机关举报。(五)甲乙双方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互动形成纵向监督合力,依照本协议书规定,对本工程项目甲乙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制止不廉洁行为的发生。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305、:(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负担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或暗示乙方购买项目工程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306、乙方的责任第三条乙方的责任-104-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和监理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和支付费用。(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307、(五)不准介绍和安排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朋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六)组织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层层签订廉洁从业责任状,明确廉洁责任,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七)按甲方要求参加廉政座谈、法制讲座、参观监狱等活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廉洁和职业道德教育,共同筑牢防腐防线。第四条违约责任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在乙方提交足够308、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第五条本廉洁协议书作为XX(XX)产业园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XX(XX)产业园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第六条本廉洁协议书的有效期与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有效期相同。第七条第七条本廉洁协议书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甲方(盖章):XX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园管理有限309、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2023 年月日-105-附件 4关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计价管理规定关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计价管理规定(一)关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办理的规定(一)关于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办理的规定1.就专业施工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发包人随时可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本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2.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上报、会签及审批均应遵循严格的时间规定。逾期不报、会签及审批不及时等导致变更实施或结算延误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3.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应加盖合同规定的发包人印章,否则承包人可以不接受;承包人310、完工后申报的变更结算书,应加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印章,否则发包人将不予结算费用。4.合同履约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填制的变更通知单都应使用发包人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审核费用,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5.承包人完成发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单的全部施工内容并在验收确认后 5 日(指日历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从监理及甲方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计算),发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完工确认,否则视为变更失效,发包人不予计取相应的变更结算。6.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变更通知单分类连续编号,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应做好变更的交付记录,资料交付时接受方不得拒签。(二)关于价款变更的规定(二)关于价款变更的规定311、1.若承包范围与内容发生变更(包括:承包范围、工作内容或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发生变更),对变更的工程量(该工程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审核同意)作调整,计价按以下原则处理:(1)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材料变更,按如下方法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1)材料发生标号、规格、型号(如材料的等级、产品系列)、厚度等变更,只计算主材价差,不调整清单综合单价,计算式为:主材价差=(变更后的主材单价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原主材单价)。2)变更后的主材单价确定办法: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有材料综合价格的材料,按本项目工程量报价清单材料综合价格。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没有材料综合价格的材料,参考上述预算编制时期312、XX市建设工程-106-造价管理站发布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若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没有适用的,则参考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行情调整,执行本合同中标下浮率,报发包人审定。如采用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组织询价后确定变更后的主材单价。3)材料发生规格改变(如材料的尺寸、厚度等)时,且属于非标材料,无法按上述条款确定变更后的主材单价的,变更清单综合单价按工程量报价清单综合单价以内插法调整。内插法的计算原则:基本以材料的表述特征为单位,如:调整了公称直径、厚度的管、线材、块料,以直径或厚度为单313、位计算。4)材料发生品牌改变(所有材料品牌的改变必须事前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否则一律不得变更),且该项材料属于材料综合价格公布的材料项目,则清单综合单价不因该项材料品牌改变而调整。5)材料发生品牌改变,但该项材料不属于材料综合价格公布的材料项目,则按本条第1 点第(1)小点第 2)项确定变更后的主材单价,并按本条第 1 点第(1)小点第 1)项调整主材价差。(2)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变更及新增项目,按如下方法进行调整:1)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不同单位工程相同项目出现不同综合单价时,取其低者),执行程量报价清单中的综合单价。2)工程量报价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314、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如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换算时人、材、机沿用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主材价格按本条第 1 点第(1)小点执行。3)投标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8 年广东省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文件,人工、辅材、机械按施工同期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综合价格;综合单价执行合同中标下浮率。主材315、价格按本条第 1 点第(1)小点执行。(4)对于按本合同约定须参照“市场价格”、“市场行情”或“询价”方式确定价格的新增或变更材料,承包人应在该项材料施工同期提交上述供应商的市场价格,报监理单位及发包-107-人共同审定,否则,按该项材料在施工同期的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的价格下浮 50结算;XX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凭承包人提供的有效发票经发包人、监理按市场价原则审核后确认的材料单价计算。(5)若发生技术要求的变更若发生技术要求的变更,则按变更后的技术要求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之差额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按双方协商确定。(6)工程变更增加不调整措施费。316、(7)中标的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未填报综合单价项目,此项目的费用 视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结算时不再计取。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三)关于变更计量的规定(三)关于变更计量的规定1.按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XX(XX)产业园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的相关规定执行;2.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相关规定执行;3.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2012 年广东省317、修缮工程综合定额的相关规定执行;4合同变更的计量,原则上除配合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零星用工、零星台班、零星材料以及与主体工程施工有关的零星项目而工程量不能核定,可以以台班、工日、项为计量单位外(此种情况必须阐明原因),其它能以图纸进行计量的,必须按图纸进行计量。计时工、机械台班必须严格按实统计,不得以考虑定额价和市场价不对等为由而增加数量。当发生计日工、机械台班等零星工程时,采用一日一签的方式进行计量记录,并对施工班组的人员名单及停滞大型设备机械的照片(如吊车、塔吊、挖掘机等)作书面记录和照片进行确认。5若能以图纸计量却采用现场签工、签量的方式进行计量的,一律无效。工程量必须依据318、合同约定(通常包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综合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取。(四)关于变更结算的规定(四)关于变更结算的规定1一份变更费用审核书只能计算一份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内容涉及不同合同,承包人应依据合同范围分列结算单办理结算。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将多份或者合同范围不同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列入同一个结算单中,也不接受承包人将相同合-108-同范围的一份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拆分到多个结算单中。2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办理结算前承包人准备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1合同变更指令单(移动协同平台内打印);2.2施工方案(涉及施工方案的附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2.3现场测量记录(或施319、工前后照片等资料);2.4工程量及造价计算书;2.5设计变更应提供设计变更图纸;2.6现场签证完工确认表及相关照片。3因甲方要求或现场实际情况须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从而造成承包人返工的,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所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实际结算。对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五)其它约定(五)其它约定1承包人必须对所报的材料设备作充分的市场调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缺货或货源不足、涨价等原因提出变更。如承包人确需变更,须经甲方和监理方许可,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共同提供三种以上不低于原标书(承诺)标准的材料供业主选定,其价格不予调整。2施工使用的设备、材料,无论320、其供应方式是乙供、甲定乙供,承包人应在使用前先提供样品和相关材料,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查许可后方能使用。若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或未能通过甲方和监理的审查许可,甲方和监理有权决定该项设备材料是否改为甲供方式,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相关货款和采购费用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且继续承担该部分材料管理及工地保管的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变化在当期进度款中扣减和调整。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并节约材料,材料的消耗量由承包人包干承担。3变更结算申报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瞒报,并应尽量与事前申报的估算审定价相当。4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签证,承包人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321、会同监理、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否则发包人对此费用不予计取。5因变更或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承包人应在拆除前与发包人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情况,否则视为承包人 100%的回收利用。6承包人在结算时才申报的相关变更签证,一律不予认可、不予结算。-109-附件 5材料设备一览表材料设备一览表(说明:对于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材料品牌,承包人对品牌进行申报审批后方可采购施工,进场材料的质量数量必须按规定报验收;合同没有限定品牌的材料设备视为国产一线品牌。)序号材料设备名称品牌/产地/厂家备注序号材料设备名称品牌/产地/厂家备注1钢筋、钢材广钢、韶钢、武钢、宝钢或同等品牌2商品混凝土广322、东广利、XX天华、XX市乾山、XX芳联或同等品牌3水泥XX五羊、XX金羊、XX石井或同等品牌-110-附件 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参考)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111-附件 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参考)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联系方式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112-附件 8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为确保XX(XX)产业园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323、方),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职责。一、甲方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四)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五)依据国家、省、市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管理。二、乙方职责(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324、款。(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施工人员)及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325、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113-(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平安卡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上岗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责任。(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能将任何326、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佩带平安卡及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有针对性地悬挂安全标志牌。(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327、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十一)遵守国家、省、市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失职违约,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合同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本安全生产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司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114-附件 9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致XXXX有限公司:本公司与贵司签订XX(XX)产业园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我司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贵司就民工权益保障328、工作做出如下承诺,并作为XX(XX)产业园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我司承诺成立专人负责的民工权益保障专职部门,部门人员由项目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民工权益保障专员组成;项目经理兼任部门经理,与贵司负责民工权益保障的部门工作对接。2、我司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劳务用工制度和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在贵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款,确保按时、足额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本人,安排好本公司民工的生活,做好本公司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放劳保和安全用品。3、我司承329、诺按贵司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有关民工权益保障资料(包括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并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之一(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资料除应附确认的形象进度资料外,同时应附确认的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若未按贵司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和凭证的,同意贵司延期或不予支付相应的进度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贵司接到我司拖欠民工工资的投诉,且经核实为事实的,则贵司有权按照XX(XX)产业园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并有权将我司拖欠的金额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方。特此承诺。承诺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承330、诺日期:年 月日-115-附件 10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兹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被授权人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被授权人签字: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日期:年月日-116-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本人受(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承诺331、人签字:身份证号:注册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证号:签字日期:年月日-117-附件 11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确认表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确认表计划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参建单位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本期申报计量资金额至上期累计已收额用款单位用途金额累计支付总计总计-备注:1、本表根据本期审定资金额编制用款计划(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计量相关资料报送;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计量附件资料,一份提交资金监管银行。制表人:承包人(盖章):制表日期:审定-118-附件 12资质文件(含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119-附件 13XX(XX)产业园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第一部分工程量清332、单计价须知第一部分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第一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一、总说明第一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一、总说明报价清单应结合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招标范围界面现场环境及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项风险因素,结合企业自身实力,慎重报价。本工程不允许用总价下浮的报价方式。投标人所提供的电子文件必须能够打开,电子文件的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格式填报,不得擅自调整格式及顺序,同时电子文件内容必须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1、本项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凡在“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以下简称本须知)中已明确的须按本须知执行;在本须知中未明确的则按关于实施(GB50854333、-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 号)、广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粤建造发20136 号)的规定执行;其次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标规范执行;以上均未明确的则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专业定额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率的通知(粤建标函【2019】819 号)的规定执行。-120-3、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总报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