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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物流产业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15页)
2022物流产业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1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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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十二 编号:929048 2024-05-21 113页 508KB
1、XX物流产业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主办) (成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就XX物流产业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就本项目向发包人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联合体主办方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XX物流产业园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2、工程批准、备案文号:3、2、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建设2栋粮食散装楼房仓,总仓容6.18万吨(按稻谷计),为二类粮库。本期属于扩建项目,前期已经配备完全消防附属以及办公等功能,本期仅扩建库区仓容。1)楼房仓五:楼房仓五轴线尺寸24m72m,占地面积1731.6 m2,建筑面积12528.53m2,地上6层,建筑高度48.6m。首层装粮高度8m(按稻谷计),二至五层装粮高度4.5 m(按稻谷计),六层为输送设备间,总仓容3.18万吨。同时楼房仓五和楼仓六之间布置2道连廊。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形式,采用烧结页岩砖和水平连梁组合墙体,用于承受粮食侧压力,基础采用桩基础。2)楼房仓六:楼房仓六轴线尺寸36m41m,占地面积163、40.82 m2,建筑面积9058.07 m2,地上5层,建筑高度48.6m。一二层装粮高度7m(按稻谷计),三四层装粮高度8 m(按稻谷计),总仓容3万吨。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形式,采用烧结页岩砖和水平连梁组合墙体,用于承受粮食侧压力,基础采用桩基础。4、工程地址:。5、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内容XX物流产业园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施工(施工部分不含工艺设备、空调、智能化设备、电梯设备及安装)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计部分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负责项目的综合管线平衡设计和规划报批、单体报建图设计和报建通编制、粮库工艺流程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算及配合概算送审工作4、设计审查部门要求增加的专项设计方案、施工过程服务(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后期服务以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配合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招标人要求提交;协助招标人办理与设计相关的各项审批手续等)。施工图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及粮食行业的审查。范围主要包括:(1)负责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结构、给排水、强电(含永久供电等)、弱电(含智能化等)、通风、空调、消防、卫生、环保、安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建筑智能化、信息管理网络化、道路、市政给排水、景观绿化、路灯、室外广场、停车场等工程专业设计。(2)负责粮食生产工艺设5、备、大宗材料采购时采购清单、技术参数等编制工作。(3)负责或协助发包人办理项目的深基坑审查(如有)、各专业报建、施工图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和验收工作;(4)负责项目涉及的临时围墙、临时道路、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排水等所有临时设施的设计工作;(5)负责三维动画、效果图制作等;(6)负责编制设计变更的造价分析报告;(7)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8)设计单位除应按设计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业主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按业主要求准备汇报材料(最终以签订设计合同内容为6、准);(9)竣工图纸审核盖章。(10)精装修和深化设计;(11)专业工程设计,如:水、电气、卫生防疫、人防等;(12)基坑支护设计。施工部分(1)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土建工程:桩基础、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防火门工程,防水工程,墙体工程,装修装饰工程,楼地面工程(含散水、台阶等)及室外场地等;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含道路、给排水、路灯、停车场、绿化等。(2)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工程保修等工作和协助办理施工报建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7、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3)全力协助及办理施工阶段各项行政部门开工前置手续直至领取施工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缴交劳动保证金手续(若有)、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施工许可手续、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临水临电、水电气等专业报建报装,除由招标人缴交的行政管理费用外,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4)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配合发包人做好各项迎检工作,对场地进行清扫和布置;(5)项目红8、线范围内的场地围蔽施工及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移交前的保修维护工作(该部分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6)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包括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环保验收、防雷验收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各项专业验收及涉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手续及证明。按要求整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移交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包括结算资料整理汇总、竣工图签审及竣工图编制;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7)负责施工管理配合服务,对由招标人另行发包的其他工程提供配合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专用空调、电梯、工艺设备(含智能化)、第三方检测、工艺生产线提9、供场地和使用临时设施的配合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8)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建管、城管等。最终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及合同为准。6、承包方式:包施工图设计、包工、包料、包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协调管理、包验收移交、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包保修。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承包人负责。三、主要日期开工日期:计划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设计的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施工的具体开工日期以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设计工期(绝对日期或10、相对日期): 日历天,并按照专用条款5.2.5条的时间要求提交相应成果,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设计费中标合同价的10%。施工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日历天, 天(办理施工许可及余泥渣土排放手续)+ 天(地下)+ 天(地上)+ 天(各专业验收)+ 天(竣工验收)= 天。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误期损害赔偿执行专用条款4.5条;总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日历天。四、工程质量标准:设计部分的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及本项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施工部分的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1、合同价11、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金额:¥ 元)。其中:1.1设计费¥ 元(大写: );1.2施工费(即施工部分的工程费)¥ 元(大写: ),投标报价下浮率: 。其中绿色施工措施费¥ 元(大写: )暂列金¥ 元(大写: )。 2、设计费按合同总价包干。3、施工费:采用合同约定情况下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项目措施费(模板单价包干除外)及其他项目费合价包干的方式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方式按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最终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结算为准。工程量变化调整综合单价的约定: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工程量增减幅度为10%,工程量增加不超过10%(含10%)的部分,价格按合同单价保持不变,12、工程量增加超过10%(含10%)的部分,价格按合同单价和招标控制价中较低的计算;工程量减少不超过10%(含10%)的部分,价格按合同单价保持不变,工程量减少超过10%(含10%)的部分,价格按合同单价和招标控制价中较高的计算。在满足第情况下,合同价格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中只有类似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的,参考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主材价格,管理费费率、利润率、规费费率与所参考综合单价费率保持一致,类似项目是指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的项目。合同价格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中无类似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的则作为新增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套用相13、对应现行最新定额(2018)计价子目。新增材料单价执行2022年7月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市场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后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确定。对于新增工程项目,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 L=(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当L小于5%时,L直接取值为5%)。4、结算严格控制在合同价款内,如审定结算价超过合同价,则以合同价进行结算。5、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户: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果有): ,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14、账户(如果有): 。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 。工人工资支付周期: 。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六、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方履行完本合同的义务并结清费用后,本合同即行终止。(本页无正文)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主办):(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其授权代表:住所:住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账号: 承包人(成员):(公章) 承包人(成员):(公章)15、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其授权代表:住所: 住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合同订立时间:2022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1合同,指由第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1.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1.1.3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1.1.4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16、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1.1.5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方作为牵头人。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9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10监理人17、,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1.1.11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1.1.12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5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1.1.16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1.1.17现18、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1.1.18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1.1.19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1.1.20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形成,视项目情况而定。1.19、1.21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1.23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1.1.24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20、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1.1.27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1.1.28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1.29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1.1.30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1.21、1.31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1.1.32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1.1.33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1.1.34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1.1.36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122、.1.37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1.1.38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39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1.40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1.1.4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1.1.4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23、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1.1.43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1.1.44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1.1.4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1.1.4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1.1.47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1.24、1.48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12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4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1.1.5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形式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52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2 合同文件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25、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6、.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3 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1.4 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制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27、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1.5 标准、规范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28、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1.6 保密事项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 发包人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29、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2.1.3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1.4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2 发包30、人代表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监理人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31、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2.4 安全保证2.4.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2.4.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32、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2.4.4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33、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2.5 保安责任2.5.1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中约定。承担保安的一方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第334、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3.1.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1.4承包人有权根据4.6.4款35、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3.2 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36、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他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37、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38、权限。3.3 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3.4 安全保证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4.2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4.3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3.4.4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39、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3.5.1工程设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3.5.2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3.6 进度保证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3.7 现场保安承包人承40、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3.8 分包3.8.1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3.8.2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41、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3.8.3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3.8.4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3.8.5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发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42、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1)发包人根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43、.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3.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4.4.2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3)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4)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4款的变更约定执行。4.2 设计进度计划4.2.1设计进度44、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2.2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5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45、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3)政府相46、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4.3 采购进度计划4.3.1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2采购开始日期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4.3.3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 施工进度计划4.4.1施工进度计划。47、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4.48、4.3竣工日期(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1)根据专用条款(9.1款工程接收)中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49、的计划竣工日期;(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4)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未完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4.5 延误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50、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4.6 暂停4.6.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关约定。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的,双方根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发生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51、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想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52、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的,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根据2.1.5款的约定审定因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发生发包人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根据4.6.4款要留情调减部分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53、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艺术造型(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5.1.54、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55、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5.2 设计5.2.1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56、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57、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5.2.2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8、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径的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筑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59、,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3遵守标准、规范(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5.2.4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60、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2.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5.3 设计阶段审查5.3.1本工程的设计阶61、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5.3.2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62、补充和完善。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5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5 知识产权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63、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6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6.1.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发包人应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发包人采购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书的规定,存在64、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建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一项变更。(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国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65、能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建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一项变更。(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6.1.3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66、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6.1.4工程物资所有权承包人根据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 检验6.2.1工厂检验与报告(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2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提供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67、定。(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6.2.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68、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3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69、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2.4现场清点与检查(1)发包人根据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70、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2.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71、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6.1.1款或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6.3.1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6.3.2因进口72、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5 重新订货及后果6.5.1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73、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使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5.2依据6.1.2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其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74、。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6.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第7条 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7.1.1基准坐标资料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7.1.2审查75、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76、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7.1.4提供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按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应在77、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7.1.6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需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7.1.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不再提供。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依据13.2.378、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13.2.3款的约定提交变更范围第(3)项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79、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1.9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7.1.10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7.2 承包人的义务7.2.1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2.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80、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地资料:(1)根据6.6.1款保管工程物资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3)进入施工现场道81、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4临时用水、用电等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30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承包82、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2.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7.2.6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10天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83、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在10天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时要求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2.7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对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84、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7.2.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7.2.9施工资源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7.2.10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85、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7.2.11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应从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和(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7.2.12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7.2.13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7.3 施工技术方法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86、量标准。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7.4 人力和机具资源7.4.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87、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4.2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7.5 质量与检验7.5.1质量与检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88、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89、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7.5.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上述约定,经其一90、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7.5.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7.5.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91、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7.5.5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使竣工日期延误,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7.5.6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92、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7.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7.6.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93、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复,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7.6.3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7.6.4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94、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7.7.1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7.7.2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95、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96、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97、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7)当事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7.8.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98、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3)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7.8.3现场安全管理(1)发包人、监理人99、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100、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101、消除事故隐患。(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102、。(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03、。(2)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应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8.5事故处理(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2)对重大伤104、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第8条 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8.1 竣工试验的义务8.1.1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105、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3)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发106、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9)其他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8.1.2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107、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6)承包人应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8.1.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所提供的电力、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免费提供。(3)发108、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8.1.3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8.2109、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8.2.1承包人应根据5.2.3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8.1.1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2.2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后,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2.3承包人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110、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24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紧后作业。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令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8.2.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111、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8.2.5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8.2.6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112、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8.3.1承包人应按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113、格中。8.3.2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8.3.3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8.3.4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遵照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3.5按8.1.3款114、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8.4 延误的竣工试验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根据4.5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115、任。8.4.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时,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10日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4发包人未能根据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其合理费用,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8.5 重新试验和验收8.5.1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5.2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116、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时,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8.6.1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4)因发117、包人的其他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8.6.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的,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118、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5)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1.2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119、合同。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8.7.1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8.7.2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8.7.3如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16.3款争议120、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9条 工程接收9.1 工程接收9.1.1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对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进行接收。(1)根据第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121、,按合同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9.1.2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2 接收证书9.2.1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9.2.2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122、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9.3 接收工程的责任9.3.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9.3.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9.3.3投保责任。当合同约定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投保期限保持到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进行123、投保。9.4 未能接收工程9.4.1不接收工程。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16日起,发包人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9.4.2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第10条124、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10.1 权力与义务10.1.1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有权对第10.1.2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0.1.2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125、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仍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立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令后12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126、1.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实施。提交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3)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127、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立即执行。承包人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128、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6)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10.2.1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129、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他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10.2.2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的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10.2.3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和(或)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10.2.4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130、全和数量的充分。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除外。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后试验,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1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10.3.2发包131、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他内容。10.3.3试运行考核(1)根据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2)根据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32、)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10.3.4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10.4.1根据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133、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4.3按10.3.3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10.3.3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在中断或停止后的60天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10.5.1根据5.1.1款或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134、自费修补其缺陷,并依据第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行此项试验。10.5.2承包人根据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的约定,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指导发包人进行此项试验。10.5.3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的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0.6 未能通过考核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135、试运行考核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5.1.1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136、,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时,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1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10.7.2发包人根据10.3款、10.137、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按10.7.1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之中。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138、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11.1.2未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139、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经约定延期支付利息。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天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11.2.1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2.3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发包人应依据第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2.1.1工程符合9.140、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依据8.1.1款(1)、(2)、(3)项、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12.1.2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141、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12.1.3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约定办理。12.2 竣工验收12.2.1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12.2.2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发包人未能根据12.2.1款的约定,在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14.12.1至14.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在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142、改。12.2.3分期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12.1.3款、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 变更权13.1.1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3.1.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143、。13.1.3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 变更范围13.2.1设计变更范围(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144、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2采购变更范围(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5)上述变145、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3施工变更范围(1)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3)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6)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13.2.4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146、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按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13.2.5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13.2.6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3.3 变更程序13.3.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3.3.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147、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148、规定;2)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3)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4)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13.3.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149、工日期延长并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13.3.4承包人根据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13.4.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150、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13.4.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实际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13.4.3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151、面报告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写上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13.5 变更价款确定变更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3.5.1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13.5.2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13.5.3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152、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13.5.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方法。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方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3.7 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153、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对于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13.8 合154、同价格调整的争议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1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2付款(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 担保14.2.1履约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155、,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2支付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3预付款保函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 预付款14.3.1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2预付款支付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根据14.3.1款约156、定的预付款金额,向承包人支付。14.3.3预付款抵扣(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157、书;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14.4 工程进度款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4.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14.5.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11.2.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14.5.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158、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期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缺陷责任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159、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2)按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160、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6.2如双方约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不能再约定按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1)按本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161、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2)按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3)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4)按14.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5)根据16.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14.7.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14.7.3约定了按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1162、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4.8.1付款条件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14.8.2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保函。14.8.3工程进度款(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当约定依据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163、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5天内审查并支付。14.9 付款时间延误14.9.1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14.9.2发包人延误付款15天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164、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14.9.3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4.10 税务与关税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14.10.2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165、14.11.1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14.11.2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166、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14.12 竣工结算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根据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12.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167、料。14.12.3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应在受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竣工结算结清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按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14.12.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14.12.5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发包人未168、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2)根据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169、应利息。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4.12.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14.12.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170、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171、解决。14.12.8竣工结算的争议。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5条 保险15.1 承包人的投保15.1.1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约定。(1)适用法律法规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172、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15.1.2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15.1.3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15.1.4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173、名义投标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事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 保险的其他规定15.3.1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15.3.2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15.3.3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174、用由各自承担。第16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16.1 违约责任16.1.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未能履行5.1.1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175、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176、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16.2 索赔16.2.1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177、等相关资料;(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2.2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178、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1)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179、证据;(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16.3 争议和裁决16.3.1争议的解决程序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过。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180、日起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项。16.3.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16.3.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181、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第17条 不可抗力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17.1.1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17.1.2通报义务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182、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183、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合理顺延。第18条 合同解除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1.1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2)承包人未能执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4)承184、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天以上;(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根据8.6.2款第(5)项(或)和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185、除合同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18.1.3解除合同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2)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186、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187、工作;(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18.1.4解除日期的结算根据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18.1.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188、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189、材料等作为抵偿。18.1.6承包人的撤离(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1.5款第(4)项的约定,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18.1.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190、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发包人:(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30天以上;(3)发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4)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191、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如下:(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192、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5)应发包人的要求,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依据根据18.2.1款的约193、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8.2.1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18.2.4解除合同后的结算(1)双方应根据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将发包人根据14.2.2款约定提交194、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合同又未约定发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款项的余额和195、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18.2.5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8.3.1付款约定仍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8.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196、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9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19.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19.2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3 后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20条 补充条款双方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条 一般规定1.1 定义与解释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他情形如下: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197、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异常天气:仅指20年一遇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承包人应于台风、暴雨天气结束之日起7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XX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不可抗力”。(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异常地质状况:因异常地质状况影响建设工程基础施工的,承包人必须在出现地质状况之日起7天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管198、理部门申请鉴定,并出具鉴定书证明异常地质状况影响施工。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 1.2 合同文件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合同附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99、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1.3 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1.4 适用法律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5 标准、规范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编号):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200、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国家没有标准但行业有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适用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无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无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按相关约定执行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按相关约定执行1.6 保密事项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第2条 发包人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职责:。2.3 监理人2.3.201、1 监理单位名称:;工程总监姓名:;监理的范围:;监理的内容:;监理的权限:。2.5 保安责任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种中选择(2),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1)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2)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第3条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3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按发包人要求3.2 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生产;项目经理202、权限: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0 日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他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项目经理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如确属特殊情况需更换的,须提前7天书面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申请,并附拟更换人员的详细资料,待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批准后才可更换。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3.8 分包3.8.1 分包约定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发包人的分包: / 承包人的分包:a.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203、,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b.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施工劳务作业分包;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c. 在分包工程正式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提前向监理、发包人报送计划分包单位的详细、准确资料,包括资质等级、企业规模、主要业绩以及针对本工程的具体技术方案等,由发包人最终审查批准。d. 如经审定,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所报分包单位及分包方案,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分包手续,并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所签的内容规范的分包施工合同(协议)送监理、发204、包人备案。e. 承包人必须在办理完各项分包手续、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才可组织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对分包工程应承担的责任与本合同规定承包工程责任相同。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4.1 项目进度计划4.1.1项目进度计划中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分期于开工前15日内提交;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收到图纸后15天内提交项目进度计划一式份;4.3 采购进度计划4.3.1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4.3.2采购开始日期:按发包人要求;4.4 施工进度计划4.4.1施工进度计划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关205、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4.4.4工期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规划调整、报建原因或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顺延。如因规划调整、报建原因或发包人原因在建单位工程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签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被确认。4.5 延误损害赔偿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施工费中标合同价的0.1、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施工费中标合同价的2%。第5条 技术与设计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206、设计方案5.1.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2),作为双方的约定。(1)按工程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 (2)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按相关规范要求5.1.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其中,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按相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按相关规范要求5.2 设计5.2.1发包人的义务(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207、时间: 1、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复印件;2、用地红线图、电子地形图、规划设计条件、初步设计资料等。(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无5.2.2承包人的义务(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无。5.2.4操作维修手册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 5.2.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提交日期套数备注1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同签订后30日(按照当地施工图审查单位要求208、份数)+3套 ,另外电子光盘3套2施工图(按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并审批通过的,包括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技术规范要求等文件)施工图取得施工图审查意见10日内按甲方需求提供且不多于18套,另外电子光盘3套对各专项设计进行主体设计协调后的设计成果文件3完成建筑施工竣工图交竣工资料时65.2.7设计团队:(1)承包人必须保证参与本项目设计人员的稳定性。为确保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质量,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为本合同工程派出的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负责人,非经过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负责人,应提前7天以书209、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同时发包人认为项目设计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驻场设计负责人不称职时,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的书面通知后5天内更换,更换人员的资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的资历要求,且更换人员须先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更换人员有权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发包人仍然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无条进行更换,否则,视为该人员从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的时间开始缺岗。(2)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设计人员的数量、专业水平、专业配套等达不到设计所需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及补充相关人员,直至满足设计工作要求为止;否则,发包人有权扣减设计费直至解除合同。(3)现场服务:指派 1 名210、常驻工地设计负责人,按设计人分工责任分别组织进行,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巡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当建设过程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出相关专业工程师解决。5.3 设计阶段审查5.3.1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本工程的设计审查阶段(名称):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按发包人要求第6条 工程物资6.1 工程物资的提供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无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按相关约定(2)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和(或)清单:按相关约定6.2检验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1)报告提交日211、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按发包人要求6.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保关和清关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无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6.6.1 工程物资保管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按相关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按相关约定第7条 施工7.1 发包人的义务7.1.3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承包人的进场条件:(1) 完成平整施工场地工作;(2) 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证件或批文。承包人的进场日期:按发包人要求7.1.4提供临时用水电节点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提供接驳地点。7.1.10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1)协调处212、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及协调处理承包人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通知、决定、指示或证书;(3)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4)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职责和义务。7.2 承包人的义务7.2.2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需要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7.2.3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7.2.4临时用水、用电等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按发包人指定地点由承包人自行接驳,并负责维护维修工作及相关费用213、。施工用电负荷若不够,则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负责相关费用。7.2.12清理现场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7.2.13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应参与设计会议,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各施工阶段开始前,按承包人的设计分工,参与图纸会审,解答有关设计问题。(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筑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在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发包人、代214、表发包人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设计提出的书面意见与要求,如无充分的否定理由应尽快予以处理和实施。对合同没有约定的部分和没有描述的部分,双方应另行协商。(4)在设计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有权审核部门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设计,负责完成由于设计失误未获有权审核部门批准而出现的反复修改的工作直到获得批准。(5)承包人不享有对设计文件的留置权,由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的,不论承包人与其分包单位有何种约定或分工,均不得拒绝或拖延向发包人提交。(6)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215、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承包人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发包人。(7)设计必须体现发包人的意图,针对本项目特点编制详细的工作大纲,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双方商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设计质量负责。(8)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内、外协调工作,积极协助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设计文件报建和审批工作,保证设计文件通过各主管部门的审查。(9)设计所需的管线图地形图、排水图等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自行到相关部门购买,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指令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完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目标和使用功能。办理合同鉴证、216、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建、市政临时排水、余泥排放、夜间施工等一切开工前所需的审批与申领手续;(11)办理占用道路、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及相关事项。(12)承包人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通讯线路的报装、维护、使用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并应满足项目的施工监督及远程监控等的使用;(13)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地下障碍物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或迁移、拆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使受保护的物件或人员发217、生损坏或伤亡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14)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按现状提供,承包人需根据安全文明及自身使用需要进行修建及维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15)遵守国家及XX市现行的规定,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包括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施工扬尘及噪音管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报监、余泥排放、占用道路申请、夜间施工申请等所有承包人负责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含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等,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关部门有明文规定由发包人支付的除外),且应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 (16)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排水218、管、供水管、绿化、路灯、电力和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有毁损,承包人应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全责赔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不能按要求修复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1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扬尘及噪音管理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完工后接到发包人书面退场通知后7天内按发包人指示拆除临时建筑、设施、清走器材、剩余材料和余泥渣土,施工范围内的清理以通过发包人验219、收为标准。如逾期不拆,影响后续施工,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完成且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并有权根据其对后续施工的影响程度及损失给予罚款,每延期一天扣罚施工费合同中标价的0.1,最高罚款额为承包人施工费合同中标价的2,所需费用及罚款从本合同结算款中扣除。(18)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施工,限额投资,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设计限额进行设计,成本控制设计变更、成本控制管理等。(19)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必须真实反映施工图的内容。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后,如出现施工图预算清单项目缺项漏项或工程量偏差情况,均不调整施工图预算金额。(20)承包人需制订项目总体投资计220、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按实际进度制订季度或年度的资金计划,根据每月实际投资和计划投资作分析比较,分析成本超支的原因和重估项目投资计划。(22)承包人按专用条款13.3条提交设计变更资料给发包人时,应同时提交变更前后的工程造价对比,如有新增清单项目的应同时提交新增项目单价分析表及主材价格定价资料。7.4 人力和机具资源7.4.1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及内容于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按发包人要求7.4.2提交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要求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按221、发包人要求7.4.3承包人劳务用工实名制、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1) 承包人需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X市交通运输局 XX市水务局 XX市林业和园林局 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XX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XX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的规定进行工人工资管理,并接受发包人及政府相222、关部门的监督。(2) 承包人需按政府相应时期文件执行劳务工资按时发放并接受甲方监督的义务。(3) 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雇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承包人支付雇员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含承包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每月上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保存备查,同时报送一份给工地纪检监察室备案。并保证实际发放到位。申请进度款时上报。(5)承包人应对专业分包人或直接承包人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雇员工资。(6) 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223、按时支付雇员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专用条款第16.1.2条违约的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7)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雇员工资拖欠,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发包人有权动用履约保函先行发放雇员工资,并从结算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齐履约保函。7.5 质量与检验7.5.1质检部位与参检方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现行的验收规定、规范执行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现行的验收规定、规范执行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现行的验收规定、规范执行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现行的验收规定、规范执行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224、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按现行的验收规定、规范执行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7.8.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7.8.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4)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实施须满足国家、省、市及工程所在地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政府相应时期的管理要求。7.8.6安全防护措施1、临空、高空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1)搭、拆脚手架、支撑在编制施工方案的同时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其方案必须经我公司及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施工时严格执行方案中的安全技术的措施。要有接地装置防止雷225、击,架设完要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在正式使用前、中、后,均应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工整改。(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各项建筑物高出+000线2m以上的立面所挂的安全网。不少于2000目的密目式阻燃围网封闭,围设平整、绷紧、密拼接、整齐美观,不漏挂、脱落。安全网经市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每层脚手架的走道板设180mm高,面漆红白格的挡脚板(木档脚板厚18mm 或用轻槽型钢挡脚板)。在脚手架上同时进行多层作业的情况下,各作业层之间应设置可靠的防护棚档(在作业层下挂网)。以防止上层坠物伤及下层作业人员。面临路边的脚手架,设置安全隔离棚。(3)针对临空、高空作业较多,如外场装饰。226、因此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符合技术安全标准。2、要求施工单位各种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符合技术安全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焊工用的眼镜、手套,电工用的绝缘鞋、绝缘工具等。安全帽分色标识使用者,管理人员戴红色帽。3、施工现场照明设施齐全,光线充足,经常检修,保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4、在工地重点部位悬挂安全色标,危险地段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护栏。5、施工现场的通道、消防出入口,紧急疏散楼道等,有明显标示或指示牌,有高度限制的地点设限高标志。6、做好交通疏导及交通运输的安全工作。现场设置交通指示牌及疏导指挥人员,及时指挥疏导行人及车辆。7、根据工程进展227、及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按照技术安全标准做好防雨、防滑、防雷、防寒、防暑降温和防毒安全保护措施。第8条 竣工试验本合同工程,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8.1 竣工试验的义务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 第9条 工程接收9.1 工程接收9.1.1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按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2),作为双方对工程接收的约定。(1)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2)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228、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按发包人要求9.1.2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第10条 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包含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10.1 权利和义务10.1.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6)其他义务和工作: / 10.1.2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 (7)其他义务和工作: /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10.3.3试运行考核(3)试运行考核周期: / 小时(或天、周、月、年)10.6 未能通过229、考核(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1)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第 / 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a)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b)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2)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其中,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10.7 考核验收证书10.7.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 / ,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1)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2)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11.1 质230、量保修责任书11.1.1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11.1.2未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经约定延期支付利息。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11天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该231、条款不按通用条款执行。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经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向监理单位发出竣工预检通知书。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三方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天内,按XX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要求提交工程档案原件,经监理单位方确认合格后,移交发包人。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2 变更范围13.2.6其他变更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232、顺序。13.3 变更程序此款不按通用条款执行,按以下条款执行:13.3.1工程变更程序:按招标文件中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13.3.2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对承包人无奖励。13.3.3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13.5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发包人提出变更且影响工期的,或因13.3.2原因影响工期的,经发包人同意,工期可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 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233、程变更;(2) 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3) 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13.3.4承包人承诺: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书面指令的情况下,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13.5 变更价款确定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变更价款确定不按通用条款执行,按以下方法确定:(1)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1.1)编制变更价款预算时:合同价格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中234、已有适用且合理的材料单价,则按已有的材料单价执行;(1.2)若合同价格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中没有适用的材料单价,执行2022年7月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市场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后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确定。(2)综合单价确定方式:(2.1)工程量变化调整综合单价的约定: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工程量增减幅度为10%,工程量增加不超过10%(含10%)的部分,价格按合同单价保持不变,工程量增加超过10%(含10%)的部分,价格按合同单价和招标控制价中较低的计算;工程量减少不超过10%(含10%)的部分,价格按合同单价保持不变,工程量减少超过1235、0%(含10%)的部分,价格按合同单价和招标控制价中较高的计算。(2.2)在满足第2.1情况下,合同价格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中只有类似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的,参考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若合同价格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调整主材价格,管理费费率、利润率、规费费率与所参考综合单价费率保持一致,类似项目是指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的项目。(2.3)合同价格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中无类似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的则作为新增项236、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套用相对应现行最新定额(2018)计价子目。新增材料单价执行2022年7月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市场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后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确定。对于新增工程项目,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 L=(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当L小于5%时,L直接取值为5%)。(3)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式其余措施费项目(模板单价包干除外)合价包干,不作调整。(4)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4.1)其他项目费合价包干,不作调整,规费、税金按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13.7 合同价格237、调整此款不执行通用条款,按下列条款执行:(1)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只限于以下情况提出:a、使用单位要求;b、因不可抗力;c、由使用单位、发包人共同确认的其他情况。变更及签证引起的调整合同价,调整后的合同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最终结算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金额为准。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管理,工程变更需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1.1)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上述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按合同约定完善变更程序后可按照第13.5款规定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对已经审定的施工图进行设计缺漏的完善或增补,以及为了完善相关工程施工组织文件内容而进行的调整,该部分导致增加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承担238、,导致减少的造价则按合同约定完善变更程序后调整合同价款。(1.2)现场签证价款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上述原因引起的现场签证事件的,按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按照第13.5款规定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款。(2)费用索赔、违约价款的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违约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3)物价涨落价款的调整:本合同履行期间,以下人工和材料可调整价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人工(不包含机械费中的人工)及模板人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内的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砂、石、水泥、钢筋(仅指工程量清单中以t为单位的钢筋)、结构用型钢、砌块、预应力管桩,具体调整方式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人239、工及模板人工(不包含机械费中的人工)价差的调整条件及方式为:合同履行期间,当实物完成当月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Mn与 2022年第 7月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Mo对比出现差幅涨落超过5%(不含 5%)时,可调整超出部分价差,超过部分的人工价差调整按下列原则进行:a、当Mn-Mo 5%C = L(Mn-Mo)-5%b、 当Mn-Mo -5%C = L(Mn-Mo) +5%C: 表示人工调整金额。L: 表示当月/季完成工程的人工费累计数。Mn:表示当月/季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Mo:表示2022年第7月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240、理站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备注:上述人工价差的调差仅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人工部分及模板中的人工部分(不包含机械费中的人工)。若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没有公布人工动态调整系数,则按1计算。(2)钢筋、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砂、石、水泥、砌块、结构用型钢、预应力管桩的调整方式为:合同履行期间,实物完成当月的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税前材料单价与2022年第7月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税前相应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税前综合价格)对比出现差幅涨落超过5 %(不含 5 %)时,超过部分材料价差调整按下列原则进行:a、当 241、(Mn-Mo)/Mo100%5%C = QP(Mn-Mo)/Mo100%-5%Hb、当 (Mn-Mo)/Mo100%-5%C = QP(Mn-Mo)/Mo100%+5%HC: 表示材料调整金额;Q: 表示当月/季内永久工程的相应材料完成的工程量;P: 表示相应材料的合同单价;Mn:表示当月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税前材料单价。Mo:表示2022年第7月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税前材料单价。H:表示相应材料的合同清单单位工程量消耗量,但若相应材料的合同清单单位消耗量超过定额消耗量*(1+3%)时,则按定额消耗量*(1+3%)计242、算;若相应材料的合同清单单位消耗量低于定额消耗量*(1+3%)(含3%),则按相应材料的合同清单单位消耗量计算价差调整。备注:上述价差的调整仅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除此以外本合同其它工作不进行材料价差调整。若按上式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高于当月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材料税前综合价,则执行税前综合价。除上述人工、材料外,合同单价不会因任何材料价格、人工及汇率等的变动而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材料价格低于当期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综合价,而导致调差后材料价格与施工当期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综合价差异较大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由此向发包人提出材料补差费用。(4243、)结算严格控制在合同价款内,最终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结果为准。如审定结算价超过合同价,则以合同价进行结算。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工程变更的执行方法,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如工程施工期间出现本合同没有规定的相关调整内容,必须经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调整相关价款和合同价格,否则不得调整。如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根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1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14.1.2 付款(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按合同条款相关约定达到支付条件,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及相244、关资料,经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后进行支付。承包人提供相关等额有效发票。(2)各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见协议书。14.2 担保14.2.1 履约保函在以下方式中选择(2),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1)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2)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2.1)履约保函格式的约定:合同附件四(2.2)担保金额:中标价总额的10%,大写: 元(小写: 元),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提交。其中施工(主办方)履约担保金额: 元,设计履约担保金额: 元。由联合体各方提交。(2.3)履约银行保函的担保期限: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成竣工结算之日止。履约保函到期但本245、项目未竣工验收合格时,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承诺无条件续保,如履约保函到期承包人不提供续保则承担一般违约责任。(2.4)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发包人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履约银行保函退还给承包人。14.2.2 支付保函在以下方式中选择(1),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1)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2)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时间:14.2.3 预付款保函在以下方式中选择(2),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1)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2)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主办方向发包人申请施工费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格式按发包246、人要求。(3)预付款保函的退还: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无息退还给承包人主办方。14.3 预付款14.3.1 预付款金额设计费定金的金额为:设计费合同价的20%,即¥ 元(大写: )。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和本合同要求提交履约保函,且本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可提交资料申请设计费定金。施工费预付款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不含设计费、暂列金、绿色施工措施费)的20%。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递交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且本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审定批复后,承包人可提交资料申请施工费预付款。14.3.3 预付款抵扣(3)施工费预付款的抵扣方式、247、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当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不含设计费、暂列金、绿色施工措施费)的金额的30%(含本数)时,开始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预付款,并在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不含设计费、暂列金、绿色施工措施费)的金额的60%(含本数)以前全部扣回。14.4 进度款支付14.4.1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 设计款: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收取工程款时须提供合法发票。付费次序付款比例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第一次付费(预付款)按设计费合同价的20%支付签订合同后30天并提交履约保函后第二次付费累计支付至设计费合同价的40%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及经发包人委托的248、第三方审核完毕,且取得消防报建审核合格意见后支付第三次付费按设计费合同价的10%支付工程正式通过验收且发包人确认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设计工作完成后支付第四次付费累计支付至按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设计费的95%设计费结算金额经结算终审部门审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发生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超概算及重大设计变更等的15天内支付 第五次付费按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设计费结清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后(2) 施工款:(3.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进度款的支付方式:(3.1.1)施工进度款以监理单位造价工程师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进场开工后,应依据每日申报的实物工程量完成统计报表在每月25日前统计249、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所发生的工作量,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价款,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报监理单位核实确认,并附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发包人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计划等)作为支持材料。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10天内审批完毕(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审批时间相应顺延),并按照相关的程序办理统一拨付。(3.1.2)施工进度款计算公式: 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80%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累计总数签约合同价扣除设计费、暂列金、绿色施工措施费后的金额30%时,开始扣回预付款:当期可支付250、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80%-预付款总额抵扣比例抵扣比例=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签约合同价扣除设计费、暂列金、绿色施工措施费后的金额30%); 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累计总数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设计费、暂列金、绿色施工措施费后的金额60%时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80%-应扣预付款余额。 预付款扣清以后的工程进度款计算:当期可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80%(3.2)措施项目费和其它项目费的支付方式:(3.2.1)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按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相关项目支付序号项 目 名 称计量251、方式1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该项价款的50%经发包人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40%按总工期平均每月支付;剩余10%在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不满足施工安全要求不计量。2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支付方法支付。3其余措施项目费用按总工期每月平均支付。(3.3.2)其它项目费的支付预算包干费按总工期每月平均支付。(3.3.3)措施项目费及其它项目费均纳入申报当月进度计量计算支付,按审核金额的80%支付。不发生的项目不予计量支付及结算支付。(3.4)规费及税金的支付上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进度款计算确定后,规费及税金按照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的252、施工图预算中的相应比例或费率计算,纳入进度款一并支付。(3.5)暂列金额的支付方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必要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方可进行暂列金额的支付及结算。(3.6)有关计量支付的其它约定:(3.6.1)承包人应保证提交监理单位、发包人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中的计量及计价数据具备相当的准确度。(3.6.2)工程量复核完成前累计支付的施工进度款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扣除设计费、暂列金、绿色施工措施费后的金额的70%,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经相关结算终审部门审定前,累计支付的施工进度款不得超过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扣除暂列金额后的金额的8253、5%。(3.6.3)对于承包人未提交的变更项目预算,若变更使得造价增加的,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变更价款的申请权力;若变更使得造价减少的,则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有权根据变更资料计算变更价款并在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对此类变更价款的金额及价款的扣除提出任何异议。14.5 质量保证金的暂扣与支付14.5.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金额:经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总价的3%。质量保证金的暂扣方式:发包人按照上述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14.5.2质量保证金的支付(1)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减254、用于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若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结清工程尾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质量保证金返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包人要求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不执行此项条款14.12 竣工结算14.12.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分部(系统、成套设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盖章的该部分工程的竣工结算文件,并附上255、完整的结算资料至监理单位。若提交期限超过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则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最后期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同时要求承包人向监理单位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盖章的整个项目的竣工结算文件,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承包人未按委托人要求或合同规定及时报送结算的,每延期一天,支付委托人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且发包人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竣工结算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一切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12.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1)结算审核过程中,256、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及监理单位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5天内按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按合同相关规定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复核无误的,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予以认可,报相关终审部门审核。 14.12.3竣工结算款支付设计费结算款支付按第14.4.1条执行。施工费结算款支付约定如下:(1)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小于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97%的,发包人继续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97%(如有合同违约扣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则扣除相应款项),留下结算审定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质量保证金返还的约257、定支付。(2)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97%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14.12.9竣工结算资料按结算终审部门的要求提供。14.12.11其他要求(1)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协助结算终审部门,完成上报结算书的审定工作。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工程结算管理人员实施本项目的结算工作,并由承包人负责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工程结算的牵头工作,督促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各专业单位及时报送工程结算资料并予以落实,经发包人两次书面催促后承包人仍不落实的,承包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2)承包人迟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258、,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4)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相应结算滞后或影响尾款支付,承包人承担责任,且承包人不能以此理由不支付材料款、劳务工资。(5)若承包人不按工程结算约定配合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终审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终审部门共同盖章确认。(6)由以上原因造成发包人竣工结算延迟,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第15条 保 险15259、.1 承包人的投保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投保方为发包人,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投保方为发包人,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投保方为发包人,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16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16.1 违约责任16.260、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此款补充如下规定:(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及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示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给发包人。限期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有违约行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通知,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若承包人再犯性质261、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3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4万元/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相关约定执行。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87.3.2条的相关约定执行。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262、向发包人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承包人须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发生的违约金向发包人缴纳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延迟该月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时间,直至承包人缴纳违约金等,或者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在当期工程款无法扣付,或扣除当期工程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发包人可选择在下期工程款中抵扣或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263、,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对于一般节点工期或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有权视严重程度作出一般违约至解除合同的违约处罚。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后,对于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情况,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承包人应立即改正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264、每逾期1日,承包人必须按每日人民币五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发包人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金额的,承包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超过的部分给发包人;逾期超过30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3) 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265、材料价值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3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承包人按第52条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总计发现3次266、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部分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的,承包人除限期返工或修补缺陷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外,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合同审定结算价2的违约金。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一次性验收合格而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工期方面的违约责任。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267、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工程造价5%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4)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方面的违约责任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在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268、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应承担事故处理的所有责任和费用、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还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人民币1000万元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30人时,每增加死亡1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人;B、发生重大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人民币500万元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10人时,每增加269、死亡1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人;C、发生较大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人民币300万元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3人或重伤人数多于20人时,每增加死亡1人或重伤3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D、发生一般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人民币100万元起计,死亡的人数多于1人或重伤人数多于3人时,每增加死亡1人或重伤3人,承包人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须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承包人作出限期改正270、至严重违约的处罚,并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将投标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271、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承包人完工后不按规定退场并清理现场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其对后续施工的影响程度及损失给予罚款,最高罚款额为承包人结算价款的2,所需费用及罚款从本合同结算款中扣除。 承包人未达到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扣罚承包人结算价款的0.3。(5) 工程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分包工程或分包不符合国家、广东省、XX市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272、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 工程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本工程严禁转包,如果承包人将本工程转包,发包人除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引起的发包人经济损失外,还将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承包人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7) 人员和设备投入不到位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开工前投标承诺人员未按时到位组建项目部的,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承包人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未到位,或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缺位超过24小时,或273、更换主要管理或技术人员的(无论何种原因,无论是否获得发包人同意),或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因存在兼职情况被要求撤换的,每出现一次,按下表违约金额承担违约责任: 序号违约说明违约金额(人民币元)1更换项目指挥长300000元/人更换项目经理500000元/人更换总工或项目副经理300000元/人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100000元/人2项目指挥长岗位空缺或未到位10000元/人天项目经理岗位空缺或未到位10000元/人天项目总工或项目副经理岗位空缺或未到位3000元/人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及技术人员岗位空缺或未到位1000元/人天3特种技术工人岗位空缺或未到位500元/人天4抽查的劳务人员经274、验达不到要求的500元/人天 承包人拒绝更换不合格人员的,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承包人主要负责人员存在擅自离岗的,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视情节严重程度,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及以上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而缺席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275、要求的专题会议,每缺席1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项目指挥长应每月至少2天参加工地会议或检查,如工地有紧急事项,应承诺在24小时内到现场,每缺席1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在施工期间的各阶段,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将对照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检查其投入主要机械、设备,承包人违反投标承诺,未按投标文件的的承诺投入主要机械设备,则各阶段投入设备每少1台(套),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一次,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方面的责任,工期不予顺延。(8) 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工程款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工程款的,一旦发现,即给予书面警告。若分包入投诉有效的,承包人承担一276、般违约责任,造成停工误工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如此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 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被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此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应对其合同范围内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出现未按时支付雇员工资的,承包人负连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277、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10)承包人应切实做好自身负责的设计工作和总体设计管理工作,设计负责人需每周不少于一次到施工现场落实施工情况。若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按要求按时到场处理设计管理工作事务的,发包人有权扣减设计费,每次不少于5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知会承包人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11)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278、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12)承包人应确保设计文件相应的投资满足投资控制要求(不超概算工程费用)。若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超概算(工程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13)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6.3 争议和裁决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选择(1),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1)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由约束力。(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9条279、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19.2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捌份,其中:施工方肆份、设计方贰份。第20条 补充条款20.1 合同价格清单: 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0.2 工程量清单复核:20.2.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按下述约定进行工程量清单复核工作: 20.2.2施工图经审查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依据施工图纸,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和以下规则核算本合同应予计量的工程量: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280、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6-2013)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以上标准若有新的标准则执行新标准,替代原有标准。如发现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偏差(包括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和工程量偏差)时,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设计图纸后的1个月内将工程量偏差费用调整申请书面递交发包人,后续须配合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和发包人完成工程量偏差的复核工作,按照发包人规定程序与要求签订补充合同。若承包人收到施工图纸后的1个月内,未向发包人书面递交因工程量偏差调整合同价款的申请,或后续拒不配合发包人完成281、工程量偏差的复核工作,结算时承包人不得因工程量偏差问题向发包人提出调增合同价款的要求,但发包人有权依据其复核结果调减合同价款。20.2.3工程量清单复核计价原则如下:(1)工程量变化调整综合单价的约定: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工程量增减幅度为10%,工程量增加不超过10%(含10%)的部分,价格按合同单价保持不变,工程量增加超过10%(含10%)的部分,价格按合同单价和招标控制价中较低的计算;工程量减少不超过10%(含10%)的部分,价格按合同单价保持不变,工程量减少超过10%(含10%)的部分,价格按合同单价和招标控制价中较高的计算。(2)在满足第(1)款情况下,合同价格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中282、只有类似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的,参考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若合同价格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有不同的综合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综合单价进行分析换算),调整主材价格(新增材料单价执行2022年7月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市场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后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确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规费费率与所参考综合单价费率保持一致,类似项目是指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的项目。(3)合同价格构成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中无类似的工程283、量清单项目单价的则作为新增项目,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套用相对应现行最新定额(2018)计价子目。新增材料单价执行2022年7月的XX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综合价格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市场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后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确定。对于新增工程项目,以相关定额为基数下浮,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 L=(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当L小于5%时,L直接取值为5%)。20.2.4措施项目费用(模板单价包干除外)、绿色施工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按中标价计算,不予调整。20.3 其他合同附件:附件一、联合体工作协议书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三、284、廉政合同附件四、履约银行保函附件一联合体工作协议书甲公司:乙公司:甲、乙两公司共同自愿组成联合体参与“ ”投标,并于年月日中标承包该工程项目;本协议书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合同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有关事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一、甲公司 为联合体主办方,乙公司为联合体成员。联合体各方同意:1、由甲公司代表联合体各方与发包人接洽 合同签订事宜,本工程合同签订后由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2、合同履行过程中,联合体主办方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均由联合体牵头方负责。联合体各285、方同意授权给由甲公司派出的项目经理负责履行本项目合同。3、本工程的工程款项申请由甲公司统一负责,发包人审批后向承包人各方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各方在收取工程款时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合法发票。二、联合体各方合同责任:1、甲公司为本项目施工总承包方,作为联合体的主办方除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外,还负责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的职责,具体按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2、乙公司负责工程设计。主要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设计优化等工作,具体按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三、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本项目合同条款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四、各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286、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五、本联合体工作协议是本项目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方具有合同约束力。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本协议书一式 壹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捌份,其中:施工方肆份、设计方贰份。甲公司:施工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住所:电话:传真:乙公司:设计院(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 住所: 电话: 传真: 附件二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 承包人:(主办) (成员)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三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287、1 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 2 质量保修期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 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三方当事人约定如下:2.2.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2.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2.2.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2.2.4288、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2.2.5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2.2.6其他项目 保修期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保修年限执行。3 质量保修责任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 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 质量保289、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5.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金额:经结算终审部门审定的结算总价的3%。质量保证金的暂扣方式:发包人按照上述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5.2质量保证金的支付(1)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减用于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若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且扣除应扣款项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给承包人。结清工程尾290、款不豁免承包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 质量保证金返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6其他6.1 合同三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2 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三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3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三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本保修书一式 壹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捌份,其中:施工方肆份、设计方贰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主办):(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其授权代表:住所:住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291、开户银行:账号: 承包人(成员):(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 住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附件三廉政合同发包人:承包人:(主办) (成员)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 双方权利和义务1.1 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 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 合同三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292、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向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或解除合同。2 发包人义务2.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293、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 承包人义务3.1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294、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 违约责任4.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295、反本合同第 1条和第 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 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三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三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 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捌份,其中:施工方肆份、设计方贰份。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主办):(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其授权代表:296、住所:住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 承包人(成员):(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 住所: 电话: 传真: 附件四履约银行保函致:鉴于(下称“承包人”)与(下称“发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编号: ,年 月日签署),并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应通过经认可的银行提交合同指定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和责任的担保金额等事实,我行愿意为承包人出具保函,以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向发包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如果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需向你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在你方的书面形式提出的要求得到上述金额之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于7个日历天内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说明背景、理由,及不要求出具违约证明。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利。我行承诺:不论是否经我行知晓或同意,我行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而解除。 本保函在担保金额支付完毕,或工程结算报送到相关结算终审部门后第15 天起失效,但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章)担保银行盖章: 地址:日期:年月日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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