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方案(2021-2035年)(2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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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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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安县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农安县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 年)年)公示版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我局现将农安县殡葬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 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止。公众如有建议意见,请以书面方式提交农安县民政局。为便于我局进行答复,提交意见时请提供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第一条第一条 编制目的编制目的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高殡葬设施服务水平,优化殡葬设施布局,节约土地资源,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和吉林省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7-2020 年)精神和国家其他相关殡葬管理的法规规定,结合农安县实际,制定农安县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2021-2035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第二条第二条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农安县全县域,包括农安镇、合隆镇、伏龙泉镇、巴基垒镇、哈拉海镇、靠山镇、开安镇、烧锅镇、高家店镇、华家镇、三盛玉镇、前岗乡、龙王乡、三岗镇、万顺乡、杨树林乡、永安乡、青山口乡、黄鱼圈乡、新农乡、万金塔乡、小城子乡。第三条第三条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21 年至2035 年,其中近期为 2021 年至 2025 年,远期为 2026 年至 2035 年。2第四条第四条 规划依据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3、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3、8 号,2012);4、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5、吉林省殡葬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19990223);6、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 号);7、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 号);8、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 号);9、关于开展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等突出问题专项摸排工作的通知(民函201932 号);10、吉林省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11、吉林省民政厅关于遗体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分情况的通知(吉民发201851 号);12、吉林省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吉民发4、 201627 号);13、吉林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征求3意见稿);14、吉林省推进林地草地与墓地复合利用、建设公益性生态安葬区试点方案;15、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16、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17、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散埋乱葬专项行动的通知18、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准则(GB18081-2000)19、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2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划编制成果。第五条第五条 规划原则规划原则1、适度前瞻,保障实施紧密结合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既要满足殡葬设施长远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殡葬5、设施近期实施条件,处理好规划的前瞻性与近期操作的关系。2、多规协调,合理布局殡葬设施的规划布局应统筹考虑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结合设施服务半径、交通可达性等要求合理布局。3、统筹平衡,差异配置4在强调相对均衡的殡葬服务设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针对不同人群采用不同类型和标准的设施配置要求。4、节约集约,存量挖潜充分利用现有设施的存量空间,提高穴均标准,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现有殡葬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5、以人为本,人文关怀殡葬设施的布局规划应贯彻殡葬改革的精神,适当兼顾中国特有的丧葬习俗,使殡葬场所成为生命文化的集中体现。第六条第六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划是农安县殡葬设6、施规划及建设控制引导的法定依据,在规划范围内进行殡葬设施的选址及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第七条第七条 规划目标规划目标近期目标:到 2025 年,农安县殡葬服务充分发展,基本服务更有保障,选择性服务更加丰富,殡葬服务设施更加完善,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显著提升;殡葬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城乡发展水平差距逐步缩小,现代文明殡葬新风尚逐渐形成。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 30%,火化率达到 50%。远期目标:到 2035 年,殡葬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形成文明治丧、文明祭祀的良好风气,全面实现殡葬文明和进步;殡葬设施建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即设施现代化、环境园林化、管理规7、范化、服务人性化;骨灰处理实现以骨灰楼堂存放和骨灰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5态型葬式为主,全县无非法公墓和私埋乱葬。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100%,火化率达到 85%。第八条第八条 主要任务主要任务1、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基础薄弱或服务饱和地区殡葬资源结构,使各种设施与当地群众的殡葬需求相匹配、与殡葬改革要求相适应。围绕补齐短板,建立健全与殡葬改革相适应的基础设施经费保障机制,发挥市场在提供多元化殡仪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葬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基本设施建设改造。实行火葬地区,要把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葬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作为重要的民生工8、程全力抓好落实。2、深化农村殡葬改革。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深化农村丧葬习俗改革,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村镇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之中,加大推进力度。根据需要,统筹规划和建设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等集中治丧场所,实行集中管理,提供规范服务,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整治农村散埋乱葬,遏制大操大办、薄养厚葬、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3、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6各地要因地制宜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推动公墓从资源消耗向绿色生态可持续转型,引导群众从注重大碑大墓等物质载9、体转移到以精神传承纪念为主。要加大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用地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新建项目用地需求。按照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分规定,严禁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和散埋乱葬。在火葬区,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及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倡导选择节地型遗体墓位及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墓葬方式。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选择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倡导积极绿色消费理念。4、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各地要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项目纳入清单范围,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实际和群众需求实行动态调整。要10、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推动惠民措施从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从阶段性服务向全程性服务延伸,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基本惠民政策对象扩大到辖区所有居民,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葬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要落实政府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第九条第九条殡葬设施体系殡葬设施体系农安县殡葬设施体系包括殡葬设施体系和安葬设施体系。71、殡葬设施体系:根据服务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规划农安县殡葬设施新增一处殡仪馆。2、安葬设施体系:根据服务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农安11、县安葬设施体系分为五类,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城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宗教公墓和烈士陵墓。第十条第十条 殡葬设施布局原则殡葬设施布局原则1、充分利用现状设施充分利用现状设施,加强存量现状设施的利用,并通过引导,逐步实现现状设施的复合利用。2、符合规划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规划,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公墓,在自然地质条件安全合理前提下,优先选用荒山瘠地,鼓励公益性骨灰堂与现有公益性公墓合建。3、保障交通便利依托干线公路、县道、乡道作为来往公墓的主要道路,并能够快速到达高速公路、快12、速路、国省干道和轨道交通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死亡人口预测死亡人口预测2021-2025 年,人口死亡率达到 0.60%,农安县县域内年均死亡人口达到 5400 人;预测 2025-2035 年,人口死亡率为 0.70%,农安8县县域内年均死亡人口达到 6650 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墓穴需求墓穴需求至 2035 年预测墓穴需求总数为 100086 穴。包括:近期新增 27000穴。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穴均占地穴均占地吉林省目前没有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的相关规范要求,参考其它城市的相关规范要求,预测墓穴葬平均占地面积 2 平方米/穴,生态节地葬平均占地面积 0.3 平方米/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划定13、农安县域禁埋区域划定农安县域禁埋区域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散埋乱葬专项行动的通知中全市辖区公路、铁路沿线两侧可视面,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等“两沿六区”和高铁、机场等重点工程项目周边制定农安县域禁埋区域。1、两沿两沿包括:农安县县域范围内公路、铁路沿线两侧各 500 米范围内土地,该范围内的土地规划划定为农安县域禁埋区域。2、六区(1)城乡规划建设用地: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散埋乱葬专项行动的通知中的名称是“城镇规划区”,在规划中应指城乡规划建设用地。9(2)自然保护地根据国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的 关于建14、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 3 类,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本次规划将禁埋区域扩大至自然保护地范围。(3)自然保护区:吉林波罗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吉林扶余洪泛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吉林农安太平池国家湿地自然公园、吉林农安松花江省级湿地自然公园。(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两家子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5)文物保护区:农安县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6)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服务型区域划分服务型区域划分殡仪馆:规15、划华家镇新增 1 处殡仪馆,服务于农安县全体县域。经营性公墓:服务于农安县全体县域。公益性公墓:各乡镇至少有一处公益性公墓。10城市公益性公墓划分:根据农安县总体规划(2009-2020 年)在重点镇布设城市公益性公墓,包括农安镇、合隆镇、伏龙泉镇、哈拉海镇、靠山镇、开安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划分:在除重点镇外其他乡镇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包括巴吉垒镇、烧锅镇、高家店镇、华家镇、三盛玉镇、三岗镇、前岗乡、龙王乡、万顺乡、杨树林乡、永安乡、青山口乡、黄鱼圈乡、新农乡、万金塔乡、小城子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殡仪馆选址布局殡仪馆选址布局殡仪馆与居民区的距离最少 2 公里以外。依据我国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准16、则(GB18081-2000)和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限定,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离居民区最少 2 公里以外的地方,且处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规划新增殡仪馆规划布局在华家镇松柏村与金山村相邻地段,现状用地大部分为其他草地,小部分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无耕地),总用地面积为 7.0 公顷;北侧距离村屯最近距离为 932.75 米,但火化间与该村屯最近距离为 1136.21 米,且规划殡仪馆外围种植高大乔木与该村屯进行格挡,避免殡仪馆建设对该村屯村民生活造成的影响;殡仪馆建设地点周边其他区域均为农林用地。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殡仪馆建设时序殡仪馆建设时序到规划近期(20217、5 年),具备年火化遗体 6500 具,年遗体处理6500 具的能力。11到规划末期(2035 年),农安县殡仪馆的设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打造庄严肃穆的内部环境和环境优美、生机盎然的外部景观。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殡仪馆建设规模殡仪馆建设规模殡仪馆的占地面积为 70000 平方米,殡仪馆的容积率不宜低于0.2。规划殡仪馆达国家类标准,具均建筑面积达 1.71.8/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殡仪馆交通组织殡仪馆交通组织规划建设殡仪馆位于农安镇北部,距离农安县农安镇人民政府约2.3km;北侧距离 001 国道 2.89Km,南侧距离 606 县道 1.25Km,距离村屯最近距离为 932.75 米,对外交18、通相对便利。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殡仪馆配套设施情况殡仪馆配套设施情况(1)给排水项目给水水源由新打的深水井供给,项目新建深水井 1 眼,井深为 100 米,井内设置 2 台干式轴流深水泵(一用一备),出水能力为20m/小时,新建的深水井能够满足本项目建成后的用水需求。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建筑物排放出来的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遗体处置用房产生的污水,食堂带有油腻的排水,与其它排水系统分别设置,并安装隔油设施。食堂污水排入隔油池,隔油处理后污水与其他建筑物排放出来的生活污水及遗体处置用房产生的污水通过建筑内的排水管线,排至场区新建的污水处理站进行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要求后由环卫部门抽走进19、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12场区内存在自然坡度,项目所处位置为非酸雨地区,雨水无需进行特殊处理,雨水可自然排放,坡度36。在时机成熟时考虑收集并储存雨水,用于绿化和道路喷洒,以节约水资源。(2)供电项目用电由农安县供电所供给,电压为 10kV,接入点在西侧规划路上。项目新购置 630KVA 箱式变电站 1 套,能够满足项目建成后的用电需求。(3)供暖本项目新建建筑均由新购置的蓄热式电极热水锅炉供给;供热热源均能够满足项目建成后的供暖需要。(4)环境工程建设地点周围环境质量良好,春季鸟语花香,夏季郁郁葱葱,秋季色彩斑斓,冬季银装素裹,周边没有影响环境的不良因素。(5)通讯殡仪馆通讯引自华家镇市20、政通信管网。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殡仪馆功能分区殡仪馆功能分区殡仪馆的功能分区包括: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祭扫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选址布局城市公益性公墓选址布局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优先利用荒地脊地,并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禁在下列区域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131、耕地、林地;2、距铁路、(一、二级)公路主干线两侧 500 米以内;3、距居民居住区 500 米之内;4、城乡高压输电架空线的用地内;5、文物保护区;6、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水库、河流堤坝以及水源保护区 2000 米内。规划在合隆镇21、布局城市公益性公墓五处,分别位于孙家窝堡村、陈家店村、马家窝堡村以及八家子村两处。规划在伏龙泉镇规划布城市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伏龙泉镇匡家村规划在哈拉海镇规划布局城市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哈拉海镇东明村。规划在农安镇规划布局城市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农安镇元宝洼泡。规划在华家镇规划布局城市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华家镇狼子洞屯。规划在开安镇规划布局城市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开安镇许马三家村。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14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并与服务人口数量、年死亡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协调。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安葬数量不宜高于骨灰22、安置总量的 40%。根据人口预测结果并考虑一定的预留量,公益性公墓均规划采用四类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骨灰安置总量达到 5000-15000 个。(1 1)合隆镇公益性公墓)合隆镇公益性公墓根据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合隆镇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合隆镇公益性公墓规划占地面积合计为18.11公顷。(包括现有小八家子原有天主教堂5.84公顷,现状属于未定级文物,经民政局与文物保护单位沟通协议后,此次规划先进行划定为合隆镇公益性公墓,如文物局划定文物保护线,小八家子天主教堂在其中,则本规划进行修改调出。)(2 2)开安镇公益性公墓)开安镇公益性公墓根据城23、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开安镇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开安镇公益性公墓规划占地面积合计为 11.23 公顷(包括原有天主教墓地)。(3 3)伏龙泉镇公益性公墓)伏龙泉镇公益性公墓根据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伏龙泉镇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城市公益性公墓。伏龙泉镇公益性公墓伏龙泉镇匡家村匡家学校东南侧,占地面积约为 2.64 公顷。(4 4)哈拉海镇公益性公墓)哈拉海镇公益性公墓根据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哈拉海镇城15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哈拉海镇公益性公墓哈拉海镇东明村中部,占地面积约为 3.2224、 公顷。(5 5)农安镇公益性公墓)农安镇公益性公墓根据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农安镇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农安镇公益性公墓农安镇元宝洼泡东侧,占地面积约为 8.91 公顷。(6 6)靠山镇公益性公墓)靠山镇公益性公墓根据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华家镇城市公益性公墓分为四类城市公益性公墓,靠山镇公益性公墓靠山镇东排木村北侧,占地面积约为 0.53 公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总体规划布局城市公益性公墓总体规划布局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布局应根据骨灰安置数量、祭扫人流、车流状况进行总体规划、分期实施,功能分区明确,布25、局合理。应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墓区划分、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园林绿化、道路交通、供电及给排水分布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功能分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功能分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功能分为骨灰安置区、业务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区等,有条件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可根据需求设置生命文化教育功能区。其中,骨灰安置区可分为骨灰安放格位区和骨灰生态循环区。各功能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人为本、流程简洁、绿色文明等要求。城市公16益性公墓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化特点,宜开设防火隔离带,绿化覆盖率不宜低于 50。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市政设施规划指引城市公益性公墓市政设施规划指引城市公益性公墓在规划设计时应确保26、排水畅通。城市公益性公墓内道路应有明显标识,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有环行路。城市公益性公墓道路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出入口最大宽度不宜大于 10m。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指标要求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指标要求节地葬比例:新建墓园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新建墓园生态、节地葬比例不低于 10%,集中墓区总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面积的 65%。绿化指标:绿地率应达到 4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达到 55%以上。骨灰安放格位: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 25格,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原则确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城市经营性公墓数量控制城市经营性27、公墓数量控制农安县经营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地区现有人口特别是城镇人口数量、死亡率及其今后 20 年发展趋势,结合现有经营性公墓土地存量及可使用期限、现有公益性公墓数量及今后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体控制,适度建设。17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城市经营性公墓选址与规模城市经营性公墓选址与规模新建经营性公墓应考虑人口、距离、交通、景观等因素适当布局。新建经营性公墓应以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并综合考虑骨灰安置方式、独立墓地数量和结构、绿化覆盖率等因素并确定经营性公墓的选址和规模。经营性公墓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不得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建设经营性公墓。农安县28、原有经营性公墓,位于农安镇兴隆镇村小赵家沟屯珲乌高速右侧,规划公墓进行扩建,占地 6.91 公顷。农安县新建经营性公墓,规划布局在华家镇松柏村与金山村交接,占地面积 85.88 公顷。农安县新建经营性公墓,规划布局在哈拉海镇金大房子村与柴岗村交界位置,占地面积 3.44 公顷。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城市经营性公墓规划建设指引城市经营性公墓规划建设指引经营性公墓鼓励建设少占地的塔陵式公墓或地宫式格位公墓,向空中和地下发展。经营性公墓绿化覆盖面积不低于墓园总面积的70%,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 1 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地面 1.2 米,祭祀焚烧设备符合环保排放要求。新建经营性公墓要最大限度减少传统的29、墓穴立碑葬,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的树葬区、草坪葬区、花坛葬区和格位葬区等节地生态葬区,节地生态墓位数量不得低于葬位总量的40%,努力实现集约节约用地。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宗教公墓宗教公墓18宗教公墓为宗教人口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宗教公墓保留原有在开安镇刘家村处天主教公墓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骨灰堂骨灰堂各乡镇按照自身需求建设骨灰堂,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 025 格,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原则确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节地生态殡葬设施节地生态殡葬设施1、选址与规模节地生态殡葬设施布局规划在各城市公益性公墓划分15%用地为节地生态殡葬设施。2、30、类型节地生态殡葬设施主要包括:节草坪葬、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区块。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烈士陵园烈士陵园农安县现状烈士陵园位于文化街电业综合楼西侧约 100 米处,建设情况较好。对原有烈士陵园进行维护修缮。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191、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2、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3、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4、距水库、河流、堤坝 1000 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31、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 500 米以内;5、农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要积极推行乡镇建设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在镇政府(乡政府)所在地布局 17 处公益性公墓。分别位于烧锅镇、三盛玉镇、巴基垒镇、前岗乡、新农乡、万金塔乡、靠山镇、高家店镇、三岗镇、龙王乡、万顺乡、杨树林乡、永安乡、青山口乡、黄鱼圈乡、小城子乡。规划在烧锅镇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烧锅镇天兴村东侧,占地面积为 3.38 公顷。规划在三盛玉镇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三盛玉镇三盛玉村西侧,占地面积为 3.09 公顷。规划在巴基垒镇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巴基垒镇上河村村部西侧,占地32、面积为 3.02 公顷。规划在前岗乡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前岗乡水库北侧,占地面积为 1.13 公顷。规划在新农乡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新农乡乡牧场西北侧,占地面积为 0.66 公顷。20规划在万金塔乡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万金塔乡万金塔村南侧,占地面积为 1.06 公顷。规划在靠山镇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靠山镇东排木村北侧,占地约 0.55 公顷规划在高家店镇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高家店镇玍家屯村北侧,占地约 0.87 公顷。规划在三岗镇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三岗镇大房村北侧,占地约 1.26 公顷。规划在龙王乡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33、墓一处,位于龙王乡永久村东南侧,占地约 1.10 公顷。规划在万顺乡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万顺乡平山村南侧,占地约 1.95 公顷。规划在杨树林乡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杨树林乡西白令村北侧,占地约 1.30 公顷。规划在永安乡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永安乡永平村东北侧,占地约 2.34 公顷。规划在青山口乡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青山口乡唐家村北侧,占地约 1.00 公顷。规划在黄鱼圈乡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黄鱼圈乡钓鱼台村北侧,占地约 0.6 公顷。规划在小城子乡规划布局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处,位于小城子乡谭家堡子村北侧,占地约 0.59 公顷。2134、根据实际,人口规模较大或村集体收入较好、具备单独建设能力的村也可以单独建设公益性公墓。对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改造提升,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提高骨灰安放设施利用率,农村要通过设施建设对村民的丧葬习俗进行合理引导。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乡镇殡葬用品销售网点规划布局原则乡镇殡葬用品销售网点规划布局原则殡葬专用品销售点从事花圈、寿衣等丧葬用品销售,应在城镇非主要街道合理布局,不得在城市主要街道和繁华地段设点。所有政府机关、学校周围 300 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殡葬专用品销售点。可在殡仪服务中心(站)设立殡葬专用品超市,方便群众需求。本次规划殡葬用品销售布点基本依托殡仪服务中心、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布置35、。属于市场行为,不进行具体的规划选址。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殡葬服务制度完善指引殡葬服务制度完善指引1、坚持发展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2、殡葬事业人文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3、引导健康的殡葬文化4、向火葬方面引导过渡;5、提高殡葬服务业整体素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近期建设目标近期建设目标规划近期(2021 年2025 年),殡葬事业的重点是着力解决目前乱埋乱葬的问题。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火葬,其它区域仍以土葬为主。22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近期建设内近期建设内建设: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建立农安县殡葬管理服务综合性信息系统。近期建设内容一览表近期建设内容一览表名称位置建设规模(公顷)36、殡仪馆华家镇松柏村7.00农安县扩建经营性公墓农安镇兴隆镇村小赵家沟屯珲乌高速右侧6.91华家镇经营性公墓华家镇松柏村与金山村交接85.88哈拉海镇经营性公墓哈拉海镇金大房子村与柴岗村交界3.44合隆城市公益性公墓(五处)合隆镇18.12农安镇城市公益性公墓农安镇元宝洼泡8.91开安镇城市公益性公墓(两处)开安镇11.23伏龙泉镇城市公益性公墓伏龙泉镇匡家村匡家学校东南侧2.64烧锅镇农村公益性公墓烧锅镇天兴村东侧3.38巴基垒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巴基垒镇上河村村部西侧3.02三岗镇农村公益性公墓三岗镇大房村北侧1.26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37、政府的领导,切实将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健全殡葬改革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积极协调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规划、林业、环保、城管、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分工职责,强化殡葬服务与管理,为殡葬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2、加大资金投入。23要加大对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其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兜底工程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发挥市场在提供多元化殡仪服务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殡葬服务供给和保障能力。3、推动法治建设。建立和完善殡葬改革政策法规体系,推动地方38、性殡葬立法。深化殡葬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权责清单,进一步简化规范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殡葬管理法治教育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4、完善考评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乡镇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查督办。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将其纳入年度民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5、强化舆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清明、春节等传统节日为契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先进典型,倡导文明新风。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积极作用,开展殡葬改革39、进社区活动,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殡葬改革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说明书图件和说明书。其中其中,规划文本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4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在规划期限内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设施建设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设施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空间利用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空间利用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本规划相协调。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规划由农安县民政局组织实施。本规划由农安县民政局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规划由农安县民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本规划由农安县民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