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司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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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98673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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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公司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有效地防范施工现场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管领导为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重大火灾事故;(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三2、)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四)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五)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六)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七)重大治安灾害及人员伤亡事故;(八)其它重大安全事故。项目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项目部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本标段整个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3、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第五条项目部定期召开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各施工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会议由专职安全员及主要领导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项目部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做出相应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切实付诸实施。第六条组织各施工队伍按照职责分工对施工现场场地、材料、设备明确责任、采取可行的防范措施,并组织有关负责人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和管理。第七条项目部制定各项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批,同时进行应急处理的宣传教育以及和友邻单位的联合演练,形成安全应急联动机制。第八条安全检查小组对各类重大安全事4、故的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工作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条各施工队伍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项目部安质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一边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一边向安质部门报告。安全领导检查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或采取其它有效应急防范措施。第十条单位或个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对组织者和具体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5、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造成该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职安全员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重的,对项目部负有领导责任的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消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6、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和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如不积极组织救助或不服从指挥的要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调查组提出并报项目经理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它法律责任的意见。项目经理部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7、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第十六条各科室部门或施工队伍有阻挠、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部门或队伍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项目部或有关部门举报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项目部对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八条对不认真贯彻上级和项目部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隐患不8、整改,事故、事件不断发生的部门、单位,将给予严厉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第十九条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发现违反项目部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或单位,对其送达整改通知仍迟迟不落实整改措施,以至发生重大治安灾害或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项目部给予部门负责人、直至责任人行政或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不得参加各类评比、奖励、晋职、晋级等。第二十一条对于人为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现金100元或物资折款100元以下的,由直接责任人全部赔偿;100元以上的,赔偿100元后,再按500元以内赔偿40%,500-1000元赔偿35%,1009、0元以上赔偿30%,对部门负责人按损失30%的比例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一般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和处理决定由项目部比照此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上报项目经理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严重的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上岗工作的;(二)安排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三)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不负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四)未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五)检查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或不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六)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伤亡事故的;(七)安全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隐瞒重大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第二十四条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二十五条其它违反本规定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撤职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