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交底、防护检查奖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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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97879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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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公司安全生产交底防护检查奖罚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加大管理力度,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并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充分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达到全员共同维护良好的生产安全氛围,使“责、权、利”有效地体2、现,做到鼓励先进、惩罚后进、奖惩分明。 第三条 本条例同时适用于外来工队伍和外来务工人员。第四条 本条例中未做规定的一些安全生产管理、劳动保护事宜,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中有相应规定的,按其规定。第五条 本条例如不适应今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以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颁标准、行业规章为准。第二章 奖励的具体内容第六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项目经理部,给予2000-10000元的安全奖励。第一款 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有显著成绩,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荣誉的。第二款 被市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通报表扬的。第三款 在施工过程中突发意外险情,由于及3、时妥善处理或抢救,使国家、人民财产避免损失的。第四款 在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的。第五款 对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作提出行之有效地合理化建议,经上级主管部门评审被推广使用的。第六款 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年无死亡和重伤事故的。第七款 为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做出贡献,在各级大型检查中表现突出,得到好评的。第八款 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评比、考核中成绩优秀,按照JGJ59-99检查标准,平均得分达到公司要求优良标准的。第七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领导,给予安全奖励。第一款 凡是获得第八条所指出的任何一项集体荣誉的单4、位领导或项目经理,按照集体总奖励的20%给予奖励。第二款 始终如一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带领全体职工完成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全年无事故,考核合格的单位领导,给予兑现安全风险金。第三款 支持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管理制度,达到安全规范要求和防护标准,充分保障工程安全施工,安全业绩确实突出的项目领导。第八条 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做出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500-3000元安全奖励。第一款 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盯岗到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达标和内业资料规范齐全,考核优秀的安全管理员。 第二款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单位或项目生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本岗成绩显著的各级管理者。5、第三款 对科研成果的发明人或采纳合理化建议提出人员。第三章 惩罚的具体内容第 九 条 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安全事故或隐瞒不报、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给予罚款20000-100000元,同时将与事故单位的年终考评、经济承包等工作挂钩。第 十 条 考核未达到公司要求,成绩不合格的单位或项目经理部,给予罚款10000元。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项目经理部,给予1000-5000元的处罚。安全管理方面:第一款 未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任何一项制度,查无任何执行制度记录的。 第二款 没有按规定申报开工前的安全监督管理手续的。第三款 单位或项6、目没有设立专职安全员或安全员兼任其他职务的。第四款 未与外来工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或其证件不全、不合格便签定协议的,准许参与施工的。第五款 对分包工程不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出现“以包代管”现象,造成现场安全状况较差。第六款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无发放记录的。方案管理方面:第七款 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未按规定要求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第八款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未审批就进行施工的,按每一项累计处罚。第九款 未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管理方案或相应的应急预案的。交底方面:第 十 款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无记录的。第十一款 未执行逐级交底,未按部位、项目、工种进7、行安全技术交底,无详细记录,按每缺少一个工种交底或缺少一个部位交底累计处罚。整改、落实方面:第十二款 拒不接受安全监督检查,阻扰检查人员正常工作或不配合的。第十三款 对检查出隐患问题,拒不整改、未按规定反馈整改结果、继续施工的。第十四款 对给予停止作业,未上报整改汇报,没有要求申请复查、擅自恢复施工的。第十五款 对重复发生的隐患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防护与检查、验收方面:第十六款 重大危险源、重要岗位、临边部位、高空作业处、通行马道等没有达到安全防护标准要求,存在较大隐患问题,仍在施工的,给予停止其作业并罚款。第十七款 施工现场各区域及预留孔、洞口、井口及危险路段、临边防护处未按8、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第十八款 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层设置不规范、未固定或为独板的。第十九款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第二十款 施工现场多数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各自的劳动防护用品,仍然作业的。第二十一款 未按公司制度及时检查,检查不到位,无记录或记录不详的。第二十二款 需要验收的部位,未经检验,便投入使用、无任何记录的。教育、培训方面:第二十三款 未对自有职工、外来工进行进场安全教育和阶段性、季节性教育,针对性不强、无教育记录、无考核试卷的。第二十四款 各工种无班前安全活动记录或安全教育及操作规程教育的。第二十五款 使用需持证但没有上岗证件的操作人员,9、按无证人员的多少累计处罚。安全用电方面:第二十六款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架空线路、电缆敷设达不到JGJ46-2005标准的。第二十七款 线路未按规定设置重复接地的。第二十八款 未按规定对用电线路的接地阻值和漏电保护器进行定期摇测,无记录的。第二十九款 施工部位使用非标准闸箱、自制闸箱的。第 三十 款 闸箱设置达不到“三级控制、两级保护”的(未设置开关箱)。第三十一款 使用设备达不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保或未接保护零线的。第三十二款 用电线路接线不符合规范,拖地现象严重,线路接头处未进行可靠绝缘处理的。第三十三款 外来工宿舍照明用灯低于2.5米未采用低压;其线路架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私自接线现象和私自使10、用插座现象严重的。设备方面:第三十四款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施工机具没有执行进场验收,设备“带病”运行的。第三十五款 空旷区域的高大设备(包括塔吊等),未安装避雷设施的。第三十六款 对设备的避雷、接地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无记录的。第三十七款 设备、机具防护装置不齐全、有缺陷,仍在使用的。 第三十八款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报废的设备。第三十九款 大型设备没有经过正常渠道进行安装、验收,无合格验收证件和记录,未进行备案、登记便投入使用的。第 四十 款 钢筋木工加工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露天使用,未搭设防护棚的或无明显操作规程的。第四十一款 电焊机无专用电箱,一、二次接线不规范,设备本身未采11、取防雨措施的。第四十二款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没有警戒区域及专人监护的。施工架体:第四十三款 架体未执行规范,搭设间距过大、无扫地杆、斜撑或剪刀撑;剪刀撑不符合搭接要求的。第四十四款 搭设临时架体或支撑架体所使用的脚手管和扣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品管理方面:第四十五款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或违规存储、使用的。 第四十六款 动用明火未经项目管理人员批准,无保护措施的。第四十七款 氧气瓶、乙炔气瓶的压力表未经效验、严重损坏的,压力气瓶在高温下使用未采取防晒措施的。使用50公斤以上煤气罐的冬季取暖方面:第四十八款 冬季取暖设施未按市建委要求规定执行,未采取12、有效的防煤气中毒措施的。第四十九款 使用电热毯、电炉子、碘钨灯进行取暖的。内业保证资料方面:第 五十 款 安全保证资料不按规定归档或内容缺项较多的。第五十一款 表格的内容填写过于简单,人员签字有带签现象的。文明施工方面:第五十二款 施工现场不断交,未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进行封闭。第五十三款 食堂、浴室未使用防护灯具和防护装置的。第五十四款 外来工宿舍环境管理无序,脏、乱、差。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领导,给予处分或1000-10000元的罚款。第一款 管理的单位或项目发生伤亡事故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撤消项目职务、降职等处分,并扣除风险抵押金或追加罚款。第二款 发13、生重伤以上或急性中毒事故,隐瞒不报、迟报(不得超过1小时)、弄虚作假、伪造事故现场等行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撤消项目职务等处分,并扣除风险抵押金或追加罚款。第三款 在项目施工前,未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工艺、技术、安全措施会议,造成作业人员不清楚工程施工工艺等情况发生事故,查明情况后,给予事故责任人行政记过、撤消职务等处分,并扣除风险抵押金或追加罚款。第四款 发生工伤事故后,经主管调查部门查实,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款 使用无企业资质、无安全生产资格的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队伍,给予记过处分并追加罚款。第六款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造成现场布置混乱、防护不到位14、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加罚款。 第七款 施工项目中的专业分包队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其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撤消项目职务并追加罚款。第八款 未对职工、外来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上岗作业人员未持有效操作资格证书,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加罚款。第九款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加罚款。第十款 拒绝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撤消项目职务等处分并追加罚款。第十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不具备安全管理知识,造成现场15、管理混乱。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各级管理人员(包括外来工),给予100-1000元的罚款。第一款 所管辖部位发生伤亡事故,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和相关责任给予处罚。第二款 擅自动用非本岗使用的设备、工具或擅自派活、超出本岗工作范围,造成事故的。第三款 部位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任何措施、未遵循交底要求,强行组织施工,造成事故的。第四款 负有监管责任的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管理不利、无详实记录的。第五款 未落实本岗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负责的工作没有留下任何记录的。第六款 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不服从管理,蛮干造成险肇事故或事故的。第七款 未经批准私自拆改或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或架体、支撑的。第八款 安监督大16、队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不认真的。第九款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不佩戴安全帽,按人次累计处罚。第十款 赤膊、赤脚、穿拖鞋进行操作的,按人次累计处罚。第十一款 特殊工种、机械操作人员、相关配合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按人次累计处罚后,责令无证人员退出工作岗位。第十二款 在无可靠防护情况下,作业不系安全带的,按人次累计处罚。第十三款 在宿舍内私搭乱接或使用禁用电气设备、物件的,按人次累计处罚。第十四款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违章作业、酒后作业,按人次累计处罚。第十五款 在禁止烟火区域内吸烟、明火作业未采取措施的,按人次累计处罚。第十六款 私自使用电炉子、电热毯的,没收其使用品,并按人次累计处罚。第四章 17、奖励原则与实施程序第十四条 奖金的来源: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日常安全管理的各种奖励。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中第八条第一至五款规定的先进单位或项目经理部,由各单位上报书面材料和奖励证书(复印件),报公司安技部。公司安技部审核后,报主管经理、总经理批准,并依据相关条款给予奖励。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中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将由公司安委会提议对其进行奖励。第十七条 年终将对公司所属各单位进行综合评定,按照全年安全目标、指标及安全管理实施情况,确定单位的安全奖励;同时对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评,确定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和个人安全奖励。第五章 惩罚原则与实施程序第十八条 公司安监大队在历行的巡检中,将18、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各项安全标准和规范,对不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施工项目,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和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书面处罚。第十九条 凡接到书面处罚的单位和项目,未能及时上报整改反馈、未按规范要求整改到位,并在复检中再次出现隐患问题的,将按照相关条款给予惩罚。第二十条 新开工项目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开工前的安全监督检查手续,被上级部门提出通报批评的,按照相关条款给予惩罚。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松散,造成施工现场混乱、安全状况不良、存在问题较多,虽是第一次检查,但可直接执行惩罚条款。第二十二条 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电器,危险部位或用电线路存在较大隐患,严重违章指挥19、操作,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施工的,可直接执行惩罚条款。第二十三条 工程开工一段时间,安全保证资料没有按规定归档成册,内容不齐全的,可直接执行惩罚条款。第二十四条 定期进行安全绩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照相关条款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惩罚(包括单位与个人)一律针对单位或项目经理部,由单位或项目经理部统一交付,不对违章的个人实施现场处罚(个人的处罚由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自行负责)。第二十六条 依据惩罚条款规定被处罚的单位或项目,单位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在违章处罚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如拒绝签字,公司将按照安监大队呈报的惩罚书面材料,强制执行,并追加罚款50%。第二十七条 违章处罚通知单将由公司主管经理签阅后,交到公司财务部保存,年终按照累计数额在其利润中予以扣除。第二十八条 凡是涉及到相关领导的行政处罚,将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经理办公会决定后,予以通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