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集团监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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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82016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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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部门项目运营管理表格全套资料
1、目 录富力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2富力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处罚实施细则36集团监察中心派驻监察组管理办法61监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案件工作办法65监察人员奖惩规定75富力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察,构建经营与监督并行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各层级员工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监察工作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根本,贯穿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第四条 监察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查处为辅,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第五条 监察工作2、应当依靠员工,监察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于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个人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任何人均有权投诉、举报。第六条 公司保障监察部门知情权,集团公司及地区/子公司有关财务、统计报表、会议、合同及其他经营活动文件、资料,在保守公司秘密前提下知会监察部门。第七条 监察部门依照本制度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及各层级员工进行监察,任何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拒绝。第二章 监察机构与人员第八条 集团监察中心是集团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职部门,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监察部门包括集团监察中心、分支监察中心和地区/子公司监察组。广州监察中心、北京监察3、中心、天津监察中心是集团监察中心的分支机构,统称分支监察中心,负责领导、管理所属的监察组。监察组是集团监察中心派驻地区/子公司的专门监察机构。第九条 集团监察中心领导下级监察部门的工作,上级监察部门领导下级监察部门的工作。分支监察中心和监察组在集团监察中心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监察业务不受所在地区/子公司领导,不向其汇报工作。第十条 监察部门人员编制以精干、高效为原则。集团监察中心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助理一人;分支监察中心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两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监察主管、监察专员、巡查队员若干人;地区/子公司监察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员二至四人。监察人员包括集团监察中心工作人员、各分支监4、察中心工作人员和各地区/子公司监察组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及人员的工资、奖金、培训经费、各项福利待遇及办公经费、办公设备由集团公司负责,所需经费由地区/子公司作为专项经费列支,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应为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第十二条 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严守秘密,能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三)有工程建设、监理、预结算、招投标、造价、审计、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四)具有纪检、监察、检察、侦查等方面工作经验,熟悉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流程,具有敏锐的觉察能力,良好的分5、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十三条 各分支监察中心负责人、各地区/子公司监察组长由集团监察中心统一调配使用,每一至二年异地交流轮换。第十四条 巡查队员在巡查岗位表现优秀,且服务满三年以上,经考察和报批可以晋升为监察专员岗位。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聘请特邀监察员,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具体办法由集团监察中心另行制定。第三章 监察部门职责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能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适用性进行审查,检查遵守和执行的情况,评价其健全性和有效性,并提出修改与完善的监察建议。(二)负责对集团公司各部门、6、各地区/子公司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并提出监察建议,具体如下:1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年检是否合法、合规,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备;2集团公司、各地区/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地区/子公司的资产赠与、转让、出租、抵押给其他单位或个人;3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人事方面是否按公司规定进行管理,员工入职离职、晋升降级及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是否完备;4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是否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5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档案是否按公司规定进行管理,各种重要的文件、图纸、音像资料是7、否按要求归档,防止出现重要资料保存不全及丢失等情况;6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后勤、车辆是否按公司规定进行管理,是否存在安全、卫生等方面问题和隐患;7其他行政管理方面需监察的情形。(三)负责对工程、供应、市政、销售策划、商业运营、物业等部门的工程承包、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投标、合同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并提出监察建议,具体如下:1是否制定正式的招标文件,招标方式及投标单位的选择、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开标、评标和议标的过程是否执行公司相关规定,对投标单位资质是否进行审核,技术标的评定是否专业、公正,议标的组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招标方案更改是否有充分的依据,是否存在故意修改招标方案让特定单位中标的8、行为;4中标单位的确定和采购合同的签订是否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5外包工程是否存在先施工后签合同的情形;6招标经办人和负责人是否存在泄露招标底价、将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信息提供给中标单位,是否索取和收受投标单位的贿赂;7是否违反公司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对进行招标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司招投标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8是否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9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歧视投标人的行为; 10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11是否存在明知投标9、人相互串通投标却不采取任何措施,任由事态发展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12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超出公司供应商名录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情况;13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情况;14其他招投标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四)负责对工程项目在工期、质量、成本、安全文明施工、销售、后期管理等方面是否得到良好监控及有效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监察建议,具体如下:1. 对工程工期和进度的监察和监督(1)工程设计进度是否满足要求,设计出图时间是否满足工程施工进度;(2)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采购、供应10、是否满足工程进度需求;(3)施工总包、分包单位的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承包合同及公司要求,是否有具体措施确保工程按进度计划实施;(4)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并与计划进行对比;若工期延误,是否对原计划进行调整,并有具体保证措施;(5)分析工期延误原因,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管理不力,劳动力、机械设备及材料等供应不足等情况;(6)监理公司是否正确履行工程进度控制的义务,是否协调好外部关系,是否确保了工程按期开工的条件(包括图纸、场地等),对工程延期的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7)监察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施工日志是否规范,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每日检查承包方的进度情况并按规定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在承包方存在工期延误可能或工期11、已延误时,是否发出监理通知或采取了有关措施;(8)其他工程工期和进度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2对工程质量的监察和监督(1)检查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2)检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质与合同、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检查各种机械设备的性能及数量能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3)检查按图、按国家标准施工,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调查工程变更、不合格品及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4)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施工方案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及资格证,检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情况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检查施工质量记录资料,自检、工序交接检及专检工作的落实12、;(5)检查工程验收资料,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成品的保护;(6)检查工程质量保修,分析保修期内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为公司在采购材料、选择施工单位等方面提供参考;(7)检查监理公司对施工企业资质及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查;(8)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资料,见证点控制、见证取样制度及旁站监理制度的落实情况;(9)其他工程质量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3. 对工程成本的监察和监督(1)监察成本控制是否贯彻成本最低化原则、全面成本控制原则和动态控制原则;(2)监察设计方案是否进行多方案比选,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3)监察招标采购的工程中标价及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判断工程13、中标价是否为合理低价,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是否与同期市场价保持一致;(4)监察建筑公司分包工程的判价、工人班组的包工单价及机械设备的租赁价格等,并判断其是否与同期市场价保持一致;(5)检查建筑公司材料浪费、人员窝工及机械闲置等情况;(6)检查建筑公司的成本控制及核算制度是否完善,成本控制的奖罚措施是否落实到班组、个人;(7)检查工程量计量情况,是否执行了对不合格项目及不按图纸施工的项目不予计价的规定;(8)检查是否存在偷工减料及货不对板的情况,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质、规格是否与合同、设计文件等要求不符;(9)对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判断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及变更增加造价的合理性;(14、10)对隐蔽工程(包括各类型桩基础、防水工程等)的施工记录进行检查,并对照实际施工情况、实际采购的材料数量等,判断施工单位是否虚报工程量;(11)对结算审核情况进行检查,判断是否依据施工合同、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12)其他工程成本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4. 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监察和监督(1)检查外排栅、模板搭设、塔吊起吊、基坑支护、消防设施等安全、有效情况,是否与施工方案一致;(2)检查现场内临时用水用电、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3)检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是否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危险区域防护设施有效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以及宿舍和办公室15、管理规范化;(4)检查现场监理是否就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作好记录并定期参与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监理例会提及问题的真正落实整改情况;(5)检查承包人是否建立安全文明施工制度以及相关的责任制,是否制订了具体的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方案,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文明施工档案;(6)其他安全文明施工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5对工程项目销售的监察和监督(1)监察销售部门和人员是否违反了公司的销售政策,退定申请、退楼申请、延迟签约申请、购房打折优惠等是否严格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2)监察销售人员是否违反销售纪律,是否违反保密制度,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他人;(3)其他工程项目销售方面需16、要监察的情形。6. 对物业管理的监察和监督(1)监察物业管理人员是否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公司物业管理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2)监察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工作纪律和岗位职责要求的现象和问题;(3)监察物业管理处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收缴情况,以及收缴计划和催缴工作实施情况;(4)监察特殊岗位、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种设备维修保养情况;(5)监察物业管理处对住户二次装修方案审批以及装修过程监管情况;(6)监察绿化部对树木、绿篱的修剪以及病虫害及时防治工作;(7)监察物业区域环境清洁卫生,疾病及虫害传播的防范工作;(8)监察物业公司涉及收费岗位的员工是否存在侵占、挪用、贪污公司财物的行为;(917、)其他物业管理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五)对材料验收和材料使用管理的监督,并提出监察建议,具体如下:1、监察材料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材料计划,材料超计划是否经过核算部门及相关领导的审批;2、监察材料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仓库是否对照材料采购计划表、采购报价单、供应商送货单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收货并确保进仓材料物资完好无损;收料员是否验收后及时在送货单上签名,存在擅离岗位的情形;3、监察材料发放是否按规定由施工员开具领料单,领料单有无补签、代签、冒签等造假情况。仓库发料是否手续齐全,是否按照领料单的使用栋号和部位、日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使用工班进行发料;材料转仓、退仓管理是否按规定执行;18、4、监察报废材料处理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和程序进行;废品处理是否经相关人员确认和公司领导批准;处理时仓库等有关人员是否按规定监督过磅、清点数量和进行记录;废品款项是否及时收取和上交财务部门;5、监察现场施工过程材料是否采取有效合理的保管和节约使用措施,现场材料使用是否浪费,场外材料、周转材料码放保管是否科学、合理;6、其他材料管理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六) 对工地仓库管理的监察和监督,并提出监察建议,具体如下:1检查工地仓库材料的入库手续是否完备,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重量是否与单据一致,生产厂家的合格证明资料是否完整和真实,是否存在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入库边出库的现象;2检查工地仓库材19、料的出库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是否存在先领料后补单或者签署空白单的现象,材料转仓、退仓管理是否按规定进行;3检查工地仓库的材料分类是否科学,现场码放是否合理和整齐有序,仓库的安全防范是否到位;4检查工地仓库设置的材料、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是否合理、科学和实事求是,合格品、逾期品、废品废料、机电设备等是否分别建账,是否存在账账、账卡、账实不相符的情况;5检查工地仓库对库存物料的盘点是否履行了公司规定的有关制度,对废旧钢筋、废木方、废纸皮等废料废品处理是否履行了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周转材料的转仓手续是否完备;6其他工地仓库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七)对材料厂家考察及供应商名录审20、核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察1. 厂家考察(1)厂家考察组织部门是否通知相关部门(如设计研发、工程、核算、招标、监察等)组成小组以进行联合考察;(2)厂家考察组织部门在考察前是否及时将相关资料(如考察时间、地点、行程安排、厂家相关资料等)分发给参与考察的相关部门;(3)厂家考察组织部门是否按公司规定的“适用、精选”的原则,对拟考察的厂家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分析和调查: 厂家的规模:主要指厂家的生产能力、送货能力、销售业绩等; 厂家的实力:主要指厂家设备的齐全性、先进性、生产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等; 产品的质量:主要指产品的品牌知名度、档次,权威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免检证书,绿色环保和科技等方面的技21、术指标等; 厂家的资质、信誉:主要指工商、税务、银行信用等资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商务方面:主要指厂家能否符合或接受我司的商务条件,以及工程的应急配合、合同签订及履行等。2. 厂家的推荐参与厂家考察的相关部门是否遵循公司“厂家应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选取实力雄厚、有良好品牌和信誉的厂家:(1)“代表性”:主要是指被推荐的厂家在其行业内是否拥有较强的实力;其次考虑地域性;再要考虑不同项目定位的差异;(2)“可操作性”:主要考察被推荐的厂家是否能满足我司的主要合同条件,是否能密切配合工程进度的各项要求,履约能力和信誉如何。3供应商名录内部分供应商的更换和增补是否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考察、22、报批等手续;是否存在将资质等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厂家增补到供应商名录中,以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和现象。4.供应商名录的执行(1) 供应、工程、设计研发、销售策划、招标等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关于供应商名录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故意从供应商名录外的厂家中采购材料的现象;是否存在个别供应商垄断供货的现象以及其存在的原因;(2) 外包工程项目中甲供的,相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从供应商名录内的供应商采购的规定。5.供应商名录的更新“名录”每一年修订(更新)一次,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增减。需要补充纳入“名录”的供应商须通过相关部门联合实地考察,确认其资质后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因工程需要增加“名录”材料种类的,也23、按相同程序办理。6.其他供应商名录方面需要监察的情形。(八)对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各部门和员工行政效能进行监察,对违反公司制度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九)对需要监察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并提交监察报告。(十)负责监督集团公司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及其各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十一)承办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监察部门权限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在履行监察职责时有以下的权限: (一)检查权。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调查权。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24、行为进行调查。 (三)建议权。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地区/子公司提出处理建议,并对如何提高公司行政效能提出建议;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阻止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地区/子公司提出奖励的建议。 (四)处分权。对集团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公司规章制度,监察部门可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辞退等处分。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在履行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25、材料;(二)要求有关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三)要求被监察人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损毁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四)要求被监察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被监察人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五)要求被监察人停止正在进行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六)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资料、帐册及其他有关材料;(七)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涉嫌侵占、挪用、贿赂、贪污等有关财物;(八)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建议有关部门、地区/子公司暂停被监察人的职务;(九)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司领导赋予的其他26、权限。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帐册及财物应开列清单,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监察部门对暂予扣留、封存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损毁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员工所属公司及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级管理:(一)集团监察中心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及各层级员工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均有权受理和查办;(二)各分支监察中心对所辖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各层级员工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受理和查办;(三)地区/子公司、员工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由所属地区/子公司监察组受理和查办,但应及时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报告;(四)上级监察部门可以将有关案件移交27、下级监察部门查办;(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应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移交。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拟对被监察人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应当报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批准。监察决定由办案部门作出并下达。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行使监察职能时,有权要求公司党委、审计、核算、财务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被要求部门应予协助。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于侵占、挪用、贿赂、贪污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公司财物应当予以追缴,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所驻公司、地区/子公司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会议及办公例会和工程例会等会议。监察部门指派的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召开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28、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成本控制、核算部门及其他部门、地区/子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和事实的,应当于发现当日报送监察部门处理。报经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可以自行调查,调查完毕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集团监察中心备案。发现涉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和事实进行瞒报、漏报、迟报,监察部门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辞退等处分。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一节 审 查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以及受理投诉举报线索进行初步审查。第二十六条 初步审查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认为不属于监察部门职责范围29、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地区/子公司处理;(二)认为违法、违纪、失职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予以终结;(三)认为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经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通知其主管部门、地区/子公司酌情处理;(四)认为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按公司规章制度需要追究责任的,经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予以立案;(五)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重要、复杂案件,监察部门可以会同司法机关共同立案。有(二)、(三)、(四30、)、(五)项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初步审查报告,报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第二节 立 案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认为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立案。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决定立案调查,应报请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在24小时内下达监察通知书,通知被调查部门、地区/子公司。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重大、疑难案件立案,应当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已通知立案,未经监察部门同意,不得对被监察人调动、提拔、奖励、辞退。第三十条 监察部门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完善相关手续:(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示立案的;(二)上级监察部门要求立案的;(四)投31、诉举报涉及违法、违纪、失职或经济问题的;(五)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违纪、失职或经济问题的;(六)其它应当立案的情形。第三节 调 查第三十一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第三十二条 确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调查方案应当报请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监察人员应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32、查取证人员一般不少于二人。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第三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注重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第三十六条 物证、书证应收集原始证据,不能收集原始证据可拍照、复制,注明保存地和出处,并由原件保存地或个人签名、盖章。第三十七条 调查取证可以通过查阅、复制相关原始凭证、文件,对被调查人及知情人进行询问,对与公司有业务或其它关系的单位进行调查等方式。查阅、复制公司帐册、合同、员工人事档案等资料,应报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公司重大商业秘密和利益的事项,应报集团监察中心负33、责人批准。第三十八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询问被调查人应在询问笔录中如实记录,调查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被调查人阅读,在核对无误后由监察人员、被调查人当场签名确认。第三十九条 勘验现场、情况检查,应制作勘验笔录、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当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第四十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所使用之文件资料需要立即封存,否则今后难以取得时,监察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报封存申请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封存的,可以先予封存,但应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第四十一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如有本部门无法解决之事34、项,可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或经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聘请外单位或人员协助。第四十二条 监察部门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地区/子公司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在监察部门规定时间内提供,紧急事项应立即提供。对应当予以协助、又能够协助而拒不协助或没有正当理由迟延协助的部门、地区/子公司或个人,监察部门可以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四十三条 监察部门在调查或处理过程中,认为被调查人或与案件有牵连人员阻碍案件调查及处理,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填报暂停职务建议书,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四十四条 调35、查工作应在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填报调查延期申请表,报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适当延长,并报集团监察中心备案。第四节 处 理第四十五条 监察部门对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应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监察报告。监察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违纪、失职的事实、性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态度和对证据材料的意见,责任人所在部门意见,监察部门处理意见,报告时间等。第四十六条 提交监察报告的同时,应当视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一)违法、违纪、失职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作出处理的,作出撤销案36、件的建议。(二)认为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作出内部通报的建议;(三)违反法律和公司规定取得非法利益,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议;(四)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减轻情节,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作出免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五)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处理建议;(六)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第四十七条 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报集团监察中心和集团公司主管领导37、批准。第四十八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由监察部门以书面形式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人员,受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由送达人留置送达。第五节 异 议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察决定无异议,由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部门下发处理决定。涉及罚款或扣款的,应通知财务部门扣缴。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监察决定有异议,应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应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38、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五十一条 经上一级监察部门复核,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 第五十二条 上级监察部门认为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成下级监察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错误的; (二)违法、违纪、失职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滥用职权的;(四)处理明显不适当的。 第五十三条 集团监察中心的监察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人员应当自在整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和采39、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监察部门。第六节 结 案第五十五条 监察决定执行、整改完毕,监察部门应当提交监察终结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第五十六条 监察部门应对被监察人的整改情况,公司领导的批示意见、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必要时可进行后续监察。第五十七条 监察部门在立案时应对案件进行编号,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完善档案文件,编好档案号,并归档保管。第五十八条 监察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察档案的管理,要求专案专卷,档案内容完整、手续完备,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审批手续、笔录、证据材料、会议记录、处理决定、申辩文件、执行资料等。监察档案未经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批准,公司其40、他部门和人员不得办理借阅和调档手续。第五十九条 各监察部门每1个月应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交案件查处工作报告,每季度上报监察组查办案件工作统计表;集团监察中心每1个月根据各分支监察中心、各监察组情况汇总向公司领导提交监察工作报告。第六章 行政效能监察第六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奖惩、管理的活动。第六十一条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第六十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一)检查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履行职责,执行国家法41、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完成经营管理任务的情况,以加强公司的执行力,维护指令畅通;(二)监督检查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履职行为的正确性,发现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监察决定或建议,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三)调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避免和挽回公司损失;(四)调查处理公司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五)监督检查部门、地区/子公司持工作协作单请求协作的,是否在工作协作单规定时间内完成;(六)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进行合同管理和造价信息42、管理,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定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是否预见和认真协调好工程建设中的矛盾;是否认真进行竣工验收或审计。(七)督促监察建议或决定的落实,纠正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行为偏差,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第六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遵循以下标准:(一)合法性: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履职行为应当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应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二)合规性: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履职行为应符合公司相关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三)合理性: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应当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管理原43、则;(四)时限性: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有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自行延长或者缩短。第六十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采用下列方式:(一)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和员工投诉举报的热点问题,开展单项或者综合事项的监察;(二)针对公司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察;(三)利用监察部门知情权和公司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监察工作。 第七章 监察纪律第六十五条 监察工作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各级监察部门对监察工作有疑问,可直接向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反映,未经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向所驻地区/子公司领导汇报工作。第六十六条 下级监44、察部门应服从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对所在地区/子公司存在的违法、违纪、失职问题,不得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第六十七条 监察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公司各部门、地区/子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第六十八条 监察人员不得借履行职务收受、索取钱物、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不得要求被监察人或他人为办理私人事务提供方便。第六十九条 监察人员应严守公司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或非法使用被监察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及作出决定前的不同意见,不得擅自更改或附加处罚行为,不得在实施处罚时掺杂个人恩怨。第七十条 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对提出批评或不同意见的员工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45、公司员工有权对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向集团监察中心或集团公司领导投诉、举报。投诉或举报应有事实依据,不得诬告或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七十一条 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集团部门、地区/子公司及全体员工的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对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第八章 奖 惩第七十二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监察管理制度处罚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三)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四)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五)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46、律责任的。第七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各层级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按监察管理制度处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一)部门、地区/子公司领导给监察工作设置人为障碍或干预、干扰监察人员办案,明示、暗示员工不配合监察人员办案的;(二)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转移、篡改、毁灭或协助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或指使他人不按时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四)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期间转移、变卖、损毁或协助转移、变卖、损毁涉嫌财物的;(五) 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以工作为由不予配合的;(六)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拒不采纳监察建议,或不按期整改47、的;(七)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或监察人员的。第七十四条 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监察案件具体影响程度及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的损失,给予投诉、举报人以下奖励:(一)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二)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三)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四)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0元以上的奖励,具体数额报集团领导特批;同一事项和案件的投诉、举报人员只能奖励一48、次,不得重复奖励。第七十五条 监察部门、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减少或挽回公司损失巨大,按实际避免、减少或挽回的损失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由集团监察中心制定监察人员奖惩规定予以规定。第七十六条 监察中心有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被监察对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标准由集团监察中心另行制定监察管理制度处罚实施细则予以规定。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概念的含义是:(一) 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指受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授权主管监察工作的集团副总裁;(二) 监察部门负责人指集团监察中心总经理,分支监察中心总经理,地区/子公司监察组组长;(三) 被监察人是指被监49、察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人员;(四) 本制度时间计算,均不含当日和在途的时间,遇有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第七十八条 监察中心根据本制度制定监察工作相关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不同理解或本制度未有规定的,由集团监察中心做出解释和修订。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如以前规定与本制度冲突,按本制度执行。富 力 地 产 集 团监 察 立 案 通 知 书 监通字20 号 : 因涉嫌 (违法、违纪、失职),已经于 年 月 日被 立案调查。特此通知。集团监察中心(监察组)年 月 日签收人: 年 月 日见证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1.已经通知立案的,未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被调查50、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辞退。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邀请与受送达人没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子公司领导到场见证并签名,在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富 力 地 产 集 团监 察 决 定 书 监决字20 号第一部分:违纪部门/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监察部门在监察工作中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证据、法律或制度依据;第三部分:作出的监察决定.对本监察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核。 监察中心(监察组)年 月 日本监察决定书一式( )份。签收: 富 力 地 产 集 团监 察 建 议 书 监建字20 号 :通过对 进行监察,认为你部门(地区/子51、公司)在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2依照富力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第 条规定,特提出如下监察建议12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本部门。对本建议如有异议,请自收到本监察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部门提出。 监察中心(监察组) 年 月 日本监察建议书一式( )份。签收: 暂予扣留、封存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清单 日期:序 号文件资料名称单 位数 量备 注合计监察部门人员签字被监察部门/人员签字见证人签字暂予扣留、封存财物的清单 日期:序 号财物名称单 位数 量备 注合计监察部门人员签字被监察部门/人员签字见证人签字调查案件备案表案件名称备案日期处理反馈情况备注备注:备注栏中注明是投诉举报项、工作计划52、项或其它。富力地产集团监察案件受理登记表监案20 号投诉、举报方式联系方式受理人受理时间案件基本情况证据材料受理人意见部门经理意见备注:投诉举报方式为电话方式、信件方式或其它方式。工 作 协 作 单年 月 日致: 由: 抄报:事由内容 部门经理意见: 协助部门签收:审批:备注:监察中心分机: 巡 查 日 志时间: 星期: 天气: 巡查人数:巡查内容情况说明主管意见注:记录部分应有相关证据证明记录人: 巡查人员:富力地产集团巡查笔录时间:地点:所属单位:当事人:职务:联系电话:具体情况:以上情况记录我已看过,情况属实。 当事人: 见证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记录人:年 月 日巡 查 通 报穗监53、察通字20 号主 题: 关于 的整改通知发文部门: 监察中心通知部门: : 我中心于 年 月 日对 进行检查和监督,现将此阶段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报贵部(详见附表),请及时按公司规定对存在问题进行跟进并在 年 月 日前将处理结果函复我中心(联系人: 分机: )。相关情况将抄报公司高层领导。请大力支持,谢谢! 监 察 中 心 年 月 日富 力 地 产 集 团 询 问 笔 录(第 次)时间: 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及联系电话:问:我们是富力地产集团监察中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需找你谈话。公司每个员工都有责任、有义务支持、配合我中心的54、调查工作,因此希望你能实事求是、如实回答我们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谈话中,为保证工作不受干扰、顺利有效地开展,同时希望你:1.将手机关机或调整为静声状态,尽量不要接打电话;2.不需要也不允许向他人(包括领导)通报、汇报今天问话的有关信息;希望你可以配合我中心工作,否则需负相关责任,请问你听明白了吗?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同我讲的内容一致。 被询问人: 年 月 日夜间巡查工作报告本小组 号至 号期间对建筑公司 施工现场、物业公司 小区、美好置业 商场、CBD 物管大厦进行了夜间巡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建筑公司1、仓库夜间收料:2、押运情况:3、考勤情况:二、物业公司:三55、美好置业公司:四、CBD公司:针对以上问题,本小组提出以下建议:一、建筑公司:1、2、二、物业公司:三、美好置业公司:四、CBD公司 巡查小组成员: 年 月 日价格稽查组织方案年 月 日 稽查事项经办人实施时间相 关资料或线索稽 查方 法与措 施 稽 查组 长意 见报价单月度汇总表日期一级材料编码二级材料编码采购单号备注01(xxxx)0101(xx)0102(xx)0102(xx)0104(xx)0105(xx)02(xxxx)0201(xx)0202(xx)0203(xx)0204(xx)0205(xx)富力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 为严56、肃公司纪律,规范员工行为,根据富力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以下称监察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违反监察管理制度的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地区/子公司及各层级员工,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坚持员工在公司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有任何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凡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应当受到相应的追究。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五条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预防为主、查处为辅。第二章 处罚种类和规则第六条 违反监察管理制度员工的行政处分种类: (一)公开57、批评; (二)罚款; (三)减薪; (四)降职; (五)辞退。 依本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员工(三)、(四)、(五)项行政处分,应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七条 违反监察管理制度的部门、地区/子公司的处分措施: (一) 责令整改;(二) 对领导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八条 对违反监察管理制度的员工经济处罚标准是:(一) 给造成公司损失的,普通职员、主管级员工给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经理以上级(含副经理、经理和高级经理),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 情节严重或给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普通职员、主管级员工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理以上级(含副经58、理、经理和高级经理),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经济处罚不能免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侵占、贿赂等不正当得利的返还责任。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罚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处罚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公司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公司利益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法、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强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 (二)串供或者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59、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投诉人、举报人、证人及监察人员的; (五)共同违法违纪,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六)有其他干扰、妨碍监察部门履行监察职责行为的。 第十一条 从轻、从重处罚,是指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罚。 减轻、加重处罚,是指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罚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辞退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四)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时贪污、贿赂的。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60、有关损失的区分:造成公司损失,指造成公司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对公司形象、荣誉等社会评价方面造成不良影响。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指造成公司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或对公司形象、荣誉等社会评价方面造成恶劣影响。造成不良影响,指集团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形象、荣誉等社会评价方面受到影响,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人身、财产、名誉等方面损害的。数次造成公司损失未处分的,按数次造成公司损失数额累加计算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人员的区分:(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是指集团公司主管监察工作的副总经理; (二)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61、接责任的员工,包括公司各层级员工; (三)主管负责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主管责任的员工,一般指部门主管或副经理级员工; (四)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员工,一般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物业小区管理处主任、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地区/子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等。第十五条 一人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法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罚加重一档给予处罚。 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触62、犯本实施细则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条款,依照处罚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第十六条 依本实施细则两次以上受到处罚,从第二次开始应加重一档进行处罚,第三次可以给予辞退处分。第十七条 对员工行政处分时,可以视情节单处或并处经济处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履行公司职务获得的违法违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第十八条 依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罚,以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及各部门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对同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不重复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立案调查措施和程序,适用监察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编 分 则第三章 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的设63、立、变更、备案、注销、年检及各类资质证明文件等,未按公司规定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求进行,存在不按时、相关手续、审批文件不齐备等现象,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地区/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存在资产管理不善,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使用制度、核算制度不健全,日常维护保养缺乏或存在资产损坏、丢失、擅自处置等情况,责令主管负责人64、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擅自将公司资产赠与、转让、出租、抵押给其他单位、个人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员工入职离职、晋升降级、培训、薪酬、考勤、绩效考核、奖惩等人力资源方面管理落实不到位、手续不齐备,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65、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在管理、审核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及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公司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出现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及员工违反66、公司保密制度,过失将公司“秘密”泄露给他人,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故意将公司“秘密”或过失将公司“机密”泄露给他人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故意泄露公司“机密”或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公司秘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泄露公司“绝密”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档案未按公司规定进行管理,文字、图表、音像、企业资质证书及实物等资料未按要求及时归档,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67、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损坏、丢失、擅自销毁档案,重要档案资料保存不全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办公场所、车辆、员工食堂、员工宿舍等未按公司规定进行管理,存在安全、卫生等方面隐患,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安全、卫生方面事故发生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68、司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及人员违反监察管理制度中“行政效能监察”规定,按公司相关规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事项未能完成,或在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持工作协作单请求协作,未能在工作协作单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69、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及人员违反公文、印鉴、计算机、办公自动化、办公环境、业务接待等方面管理规定,责令有关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人员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四章 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未执行富力地产集团工程招标工作管理细则(70、09年度修订)管理规定,超越权限对外进行招标或将招标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司招标规定,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收受、索取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三十条 未按公司规定组成招标小组,招标各项工作未在制度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手续不完备、应制订正式招标文件而未制订,招标方式及投标单位的选择、数量不符合公司要求,招标文件中工程主要内容,如工程量、工期、材料设备的供货与完成时间条款不完整,对投标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等,责令主管负责人及71、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已对外发布招标公告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三十一条 招标方案变更没有履行报批手续,存在擅自修改招标方案让特定单位中标的行为,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方案已实施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收受、索取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72、任人辞退处分。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议标和定标的过程未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开标未按公司规定流程,评标未对非供应商名录投标单位资质进行评定或评定不负责、不公正,议标的组织程序不符合规定,定标没有按照“同等条件下价低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责令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招标小组成员改正;拒不改正或已实施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招标小组成员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收受、索取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73、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三十三条 招标过程中泄露招标底价,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或将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信息提供给中标单位等,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收受、索取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三十四条 中标单位的确定和合同的签订未执行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存在越权审批、无权审批、假审批或无审批等情况,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74、拒不改正或已执行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收受、索取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三十五条 招标部门及招标小组明知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采取防范措施,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责令招标部门及招标小组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收受、索取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75、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三十六条 招标部门及招标小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弄虚作假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不按照招投标文件进行的,责令招标部门及招标小组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收受、索取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三十七条 材料、设备的采购和招标未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甲供材料的采购(设计、工程、建筑、供应、销售策划、物业等部门)未按“大名录”使用说明执行,乙供材料未在供应商名录76、(简称“大名录”)范围内采购的,给予采购和招标部门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给予采购和招标部门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收受、索取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三十八条 其他招标方面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77、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五章 违反工程工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工程设计进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采购、供应不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工程进度的周计划、月计划和施工总计划,没有具体措施确保工程按计划实施,保证工程如期完成,项目管理人员的施工日志不完整、不78、规范,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四十一条 工期延误没有按公司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没有对原计划进行调整,没有下一步具体措施保证工期,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最终造成工程工期延误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79、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四十二条 监理公司不能履行工程进度监控的义务,没有协调好外部关系,不能确保工程按期开工条件(包括图纸、场地等)的落实,现场监理人员没有做到每日检查承包方的进度并按规定填写监理日志,在承包方可能延误工期或工期已延误时,没有发出监理通知或采取相关措施,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四十三条 其他工程工期和进度方面违反公司规定的,责令主管负责80、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六章 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设计单位未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能按照“工序检验一次合格率9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重大质量事故0次/年”的总体质量目标要求,建81、立起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包括材料设备(原材料)控制制度、生产工艺流程控制制度、施工操作控制制度、每道工序质量检查制度、各道相关工序间的交接检验制度、专业工种间的中间交接环节的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制度、抽样检验制度等,并进行具体落实的,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没有按图纸和国家标准施工,施工、操作人员未持有相应上岗证、资格证,分包单位不具备相82、应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不到位,存在非法操作、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情况,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四十七条 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质与合同、设计文件不相符,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的性能及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四十八条83、 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资质及施工设计没有按要求进行审查,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没有进行验收,工程成品的保护未落实到位,未对各种质量证明文件、检查记录、验收记录等资料检查是否齐全、完整,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工序间的交接未进行监理等,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的见证点控制、见证取样制度及旁站监理制度的落实不到位,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84、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五十条 其他工程质量方面违反公司规定,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85、处分。第七章 违反成本控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未按照成本控制管理流程规定(试行)要求编制全国销售目标与销售计划、项目定位及发展报告呈报集团决策委员会及项目发展专家委员会,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五十二条 集团公司、地区/子公司工程项目造价在100万元以上未经过成本监控中心审核,住宅设计未贯彻“标准一体化”设计,在设计中擅自指定产品品牌,设计变更未按成本控制管理流程规定(试行)要求审批、备案,86、未遵循施工过程中不办理任何签证、避免设计变更的要求,未执行不予预付工程款、按合同总造价的80%平均分配至总工期内每个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则,工程竣工结算部门未核对工程量、编制项目结算书上交审核等,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五十三条 核算部门未执行核算中心工作管理细则,项目前期阶段未及时对投资估算跟踪修正;项目设计阶段未分解工程的造价指标,进行价值工程分析,并按规定正确计算实物工程量,编制、审核各专业初步设计概87、算文件(包括编制说明、总概算表、综合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表、其他费用表、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材料与设备表等);项目招标阶段未对投标文件进行定额价、清单价与市场价结合对比,分析投标单价及投标总价的合理性;项目施工阶段未按工程进度,编制审核人工和包工包料的预算价款、审核确定工程的各相关费用、分解施工合同的总造价构成,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造价目标;项目竣工阶段未检查和掌握竣工资料,编制、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包括工程量计算、计价、变更签证)等,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88、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五十四条 采购部门未按照“采购一体化”制度开展工作,存在材料供应商不在供应商名录范围内;不能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进行货比三家,以满足公司工程需要;未按照用料申请单上的型号、规格、数量、时间安排送货,并按公司规定办理入库或收料手续;用料部门用料申请、材料价格及供应商确定、采购单变更、供货商发票、预付请款、材料结算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单宗材料或设备金额超过10万元、大宗材料和大型机电设备未进行招标;招标小组组成及招标程序不符合公司规定,招标采购项目未在规定时89、间完成;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五十五条 采购部门对实行“代理制销售模式”的供应商资质未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存在“代理制销售模式”的供应商资质不符合公司要求:无独立法人资格、资金实力不强、商业信誉不佳、供货渠道不稳定或售后服务不完善等,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90、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五十六条 采购部门报价单、采购单、结算单内容不齐备、不规范,各类采购相关的档案材料(包含报价单、采购单、协助单、招投标资料、评标原始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工地现场签证、结算资料、会议纪要、领导书面批示、往来函件等)收集不齐、保管不严,存在泄密或丢失等情况,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91、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五十七条 集团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确定的分包工程价、工人班组的人工、包工包料价、机械设备的租赁价及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的价格不合理,没有与同期市场价保持一致,导致采购价格超过同期调查价格3%-5%,且超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超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超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超过同期调查价格5%-10%,且超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92、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超出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超过同期调查价格10%以上,且超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五十八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未能进行多方案最优化比选,没有进行经济效益最大化分析;施工单位成本控制没有贯彻成本最低化原则、全面成本控制原则和动态控制原则,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工程成本扩大或造93、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五十九条 建筑公司的成本控制及核算制度不完善,成本控制的奖罚措施没有落实到班组、个人,成本超出或减少不合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工程成本扩大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六十条 工程计量没有执行不合格项目、不按图纸施工项目不予计价的规定,具体结算内容不准确,包括依据图纸的结算、增94、加或减少等存在费用不合理、依据不充分、签字确认人不真实,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工程成本扩大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六十一条 存在材料浪费、人员窝工、机械设备闲置、偷工减料及货不对板的情况,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设计文件等要求不符,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工程成本扩大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95、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监管不到位,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结算审核单位未能依据施工合同、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结算,对隐蔽工程(各类型桩基础、防水工程等)的施工记录与实际施工情况、实际采购的材料数量比较存在虚报工程量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96、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六十三条 其他工程成本控制方面违反公司规定,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工程成本扩大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八章 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文明施工制度以及相关的责任制,没有制订具体97、安全技术方案,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没有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档案,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不能落实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危险区域防护设施有效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以及宿舍和办公室管理规范98、化,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六十六条 外排栅、模板搭设、塔吊起吊、基坑支护、消防设施等与施工方案不一致,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施工机械设备等不规范,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99、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六十七条 现场监理未尽职尽责,未就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做好记录,并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监理例会提及问题的未能督促落实到位,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100、。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六十八条 其他安全文明施工方面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101、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九章 违反工地仓库及材料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十九条 工地仓库材料的入库手续不齐备,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重量与单据不一致,生产厂家的合格证明资料不完整、不真实,存在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入库边出库等现象,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七十条 工地仓库材料的出库手续不齐备,未执行由施工员开具领料单的102、规定,存在补签、代签、冒签或者签署空白单等造假情况,没有对照领料单的使用栋号和部位、日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使用工班进行发料,材料转仓、退仓管理未按规定进行,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侵占、挪用公司财物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七十一条 工地仓库的材料分类不科学,现场码放不整齐、不合理,仓库的防火防盗防潮防爆等安全防范未落实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103、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重大事故、人员伤亡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七十二条 工地仓库设置的材料、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不科学、不合理、不准确,合格品、逾期品、废品废料、机电设备等没有分别建账,存在账账、账卡、账实不符的情况,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财物丢失、损坏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104、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七十三条 工地仓库对库存物料的盘点、处理未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废料废品处理未经相关人员确认和公司领导批准,处理时仓库等有关人员未按规定监督过磅、清点数量和进行记录,废品款项未及时收取和上交财务部门,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存在侵占、挪用公司财物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七十四条 工程材料没有按照规定制定材料计划,材料超计划没105、有经过核算部门及相关领导审批,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资产浪费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七十五条 工程材料验收制度没有严格按公司管理规定执行,材料仓库没有对照材料采购计划表、采购报价单、供应商送货单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收货,并确保进出仓物资完好无损,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财产损坏106、丢失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七十六条 现场施工材料未执行有效合理保管和节约使用材料的原则,现场材料使用存在浪费,场外材料、周转材料码放保管不科学、不合理,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财产丢失、损坏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七十七条 其他工地仓库及材料管107、理方面未执行公司有关规定,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存在侵占、挪用公司财物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十章 违反工程项目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十八条 未经审批,擅自给予超出正常签约时间的认购客户办理签约手续,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擅自给予超出正常签约时间30日以内的,给予主管负108、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擅自给予超出正常签约时间30-60日以内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擅自给予超出正常签约时间超过60日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七十九条 销售人员收到的商品房认购书折扣申请、退订申请和退楼申请不符合富力地产集团商品房认购书折扣申请、退订及退楼申请审批流程规定,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收受、索取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109、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八十条 商品房在退订、退楼申请审批流程完成后重新推出市场时,销售部门未对其重新定价,或经办人员未按最新价目表进行销售的,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收受、索取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八十一条 销售人员在签约时未对认购客户提供的结婚证及户口本原件进行认真审核,未对“放弃认购申请单”的申请人的签名和身份证明的真实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110、接责任人改正。拒绝改正或造成公司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八十二条 销售人员未严格执行“申请特殊折扣及优惠的单位,只允许加名,不允许减名”的规定,或弄虚作假,为更名或减名的客户提供便利,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绝改正或造成公司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八十三条 销售人员违反销售纪律或保密制度,将公司有关销售秘密泄露他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111、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收受、索取贿赂,故意泄露公司“机密”以上秘密,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八十四条 其他违反公司工程项目销售管理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112、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十一章 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关于租赁报批、租赁合同签署基本流程和公司免租期的规定,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已发生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八十六条 在物业招租、招商过程中收受或索取客户的宴请、馈赠、红包等,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已发生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收受、索取的馈赠、红113、包应予追缴,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八十七条 擅自减免或私自收取、截留、挪用客户租金的,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已发生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擅自减免的费用应由直接责任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收缴或退赔,私自收取、截留、挪用客户租金的应予追缴,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八十八条 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收缴计划和催缴工作落实不到位,物业小区存在收缴费用不及时、各项费用收缴比114、率低于上级部门要求的80%,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贪污、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八十九条 特殊岗位、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不按时、不到位,存在特殊岗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安全事故发生、115、人员伤亡或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九十条 物业管理部门对住户二次装修方案审批以及装修过程监管不到位,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物业小区公共设施破坏、引发群体性投诉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九十一条 物业小区安全防116、范、环境卫生、客户服务等工作落实不到位,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业主投诉严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九十二条 对物业收费岗位管理和监管不到位,存在侵占、挪用、贪污公司财物的漏洞和隐患,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已发生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令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回脏款,给予主管负责人减薪或降职处117、分;追缴直接责任人的不当得利,并给予辞退处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辞退处分。第九十三条 物业部门及人员违反其他工作纪律和岗位职责要求,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直接当事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直接当事人辞退处分。第十二章 违反供应商名录审核及执行的行为第九十四条 厂家考察组织部门未通知相关部门(设计研发、工程、核算、招标、监118、察等)组成联合考察组,未将相关资料(考察时间、地点、行程安排、厂家相关资料等)分发给参与考察的相关部门,未按公司规定的“适用、精选”的原则,对拟考察的厂家进行分析和调查,责令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联合考察组成员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第九十五条 联合考察组成员未尽职尽责,不遵循公司“厂家应具有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未选取实力雄厚、有良好品牌和信誉的厂家,查证属实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因接受宴请、礼金、红包等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九十六条 供应商名录的增加和删减未执行公司规定的119、考察、报批等手续,存在将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厂家增补到供应商名录中,给予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联合考察组成员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联合考察组成员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收受、索取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直接当事人及相关联合考察组成员辞退处分。第九十七条 供应、工程、设计研发、销售策划、招标等部门未严格执行关于供应商名录的有关规定,存在违规从供应商名录外的厂家采购、供应商垄断供货,非受控材料采购未按“大名录”使用说明进行等情况,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120、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收受、索取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直接当事人辞退处分。第九十八条 其他供应商名录审核及执行方面违反公司规定,责令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存在收受、索取贿赂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给予领导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给予主管负责人、直接当事人辞退处分。第十三章 违反监察管理制度的行为第九十九条 集团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领导给监察工作设置人为障碍或干预、干扰监察部门/人121、员办案,明示、暗示他人不配合监察人员办案,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监察部门不能正常履行监察职责或造成被监察部门/人逃避监察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第一百条 集团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或以工作为由不予配合,给予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监察部门不能正常履行监察职责或造成被监察部门/人逃避监察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一百一条 集团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拒绝、故意拖延或指使他人不按时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及其他有关材料,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直接责任人122、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监察部门不能正常履行监察职责或造成被监察部门/人逃避监察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第一百二条 集团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转移、篡改、毁灭或协助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监察部门不能正常履行监察职责或造成被监察部门/人逃避监察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第一百三条 集团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期间转移、变卖、损毁或协助转移、变卖、损毁涉嫌财物,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监察部门不能正123、常履行监察职责或造成被监察部门/人逃避监察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第一百四条 集团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拒不采纳监察建议,或不按期整改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被监察部门/人逃避监察或由此引发被监察部门/人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第一百五条 集团公司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员工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或监察人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124、辞退处分。第一百六条 监察人员违反监察管理制度的处罚,按监察人员奖惩规定执行。第一百七条 其他违反监察管理制度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减薪或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辞退处分。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一百八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产生不同理解或本制度没有规定的,由集团监察中心做出解释和修订。第一百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冲突,按本实施细则执行。集团监察中心派驻监察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区/125、子公司监察组的管理,提高对地区/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监督的力度,防范经营风险,以支持集团的快速和长远发展,根据富力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监察中心根据各地区/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子公司设立监察组。监察组是集团监察中心派出的负责所驻地区/子公司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受集团监察中心的垂直领导,业务工作以集团监察中心和分支监察中心领导为主,并对集团监察中心负责。监察组在工作中与地区/子公司主管领导发生重大分歧,应及时报请分支监察中心和集团监察中心研究决定。第三条 监察组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监督检查所驻地区/子公司及其各部门贯彻执行公司规章制度126、的情况;协助所属地区/子公司抓好遵章守纪工作,负责所属地区/子公司的监察工作。第四条监察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掌握制度的界限;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第五条 各级监察部门不受地区/子公司领导管理,地区/公司领导无权过问、插手监察事务。监察组要认真执行所驻地区/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并加强与所驻地区/子公司领导、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第六条 各地区/子公司领导要加强对监察组工作的支持,为监察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保证监察组正常履行职权。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第七条 监察组人员编制的确定,以精干、效能为原则。原则上设组长一人,级别相当于集127、团公司正经理级,副组长一人,根据地区/子公司的规模设二至四名组员。第八条 集团监察中心总经理主管监察组的工作,监察组遇有重要问题,可向分支监察中心或直接向集团监察中心总经理请示、报告。如遇非常重大情况、急办事件,可直接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请示、汇报。第九条 监察组长和副组长职务的任免由集团监察中心会同人力资源中心提出人选,共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由人力资源中心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第十条 监察组其他人员人选由所驻地区/子公司监察组提出建议,经集团监察中心同意后,由所驻地区/子公司按有关规定任免。第十一条 监察组长对监察组的工作全面负责,监察组副组长协助监察组长履行好监察组工作职责。第十二128、条 监察组组长每一至二年进行异地交流。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 除富力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外,监察组的工作职责还包括:(一)监督、检查所驻地区/子公司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监察所驻地区/子公司员工违法、违纪、失职案件;(三)督促、协助所驻地区/子公司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四)受理对所驻地区/子公司的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问题的揭发、检举、投诉;(五)完成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第十四条 除富力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外,监察组的工作权限还包括: (一)监察组按照自身所负职责、权限对所驻地区/子公司各部门及人员进行监督,并及时向129、集团监察中心报告情况;(二)监察组对所驻地区/子公司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失职问题,有权经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作出立案监察的决定,有权对自办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违纪、失职员工提出处理意见;对确认犯有严重错误的被监察对象在报请集团监察中心同意后有权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对反映集团公司员工的违法、违纪、失职问题,有权向集团监察中心报告并提出调查或立案监察的建议,报集团监察中心核准后呈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示;(三)监察组有权对直接立案监察的自办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所驻地区/子公司处理不当的违法、违纪、失职案件提出改变处理的建议,报集团监察中心备案;(四)有权对所驻地区/子公司领导和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130、生的问题提出纠正的建议,如不予纠正,应当向集团监察中心报告;(五)所驻地区/子公司的员工提拔和奖惩时,应提前征求监察组意见,监察组有权对所驻地区/子公司员工的提拔和奖惩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六)发现地区/子公司领导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将初步调查结果向分支监察中心和集团监察中心报告;(七)根据集团监察中心和分支监察中心的部署,结合所驻地区/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的工作安排,并报分支监察中心和集团监察中心备案。第十五条 所驻地区/子公司各部门和人员应积极支持、配合监察组开展监察工作,不得干预和阻挠监察人员开展工作。第四章 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第十六条 监察131、组成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由集团公司负责,经费由地区/子公司作为专项经费列支。第十七条 监察组的办公设施、工作经费由集团公司负责,经费由地区/子公司作为专项经费列支。第十八条 对监察组成员的教育培训由集团监察中心和所驻地区/子公司共同负责,培训经费由地区/子公司作为专项经费列支。第十九条 监察组成员参加培训,由集团监察中心根据人力资源中心的计划要求进行安排。第二十条 集团监察中心对监察组的成员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集团监察中心定期对监察组组长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向本人反馈。第二十一条 集团监察中心按照人力资源中心关于中层干部考核的有关规定对监察组组长和副组长的工作情况132、进行考核,成绩突出的,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表彰;经过考核,确认不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集团监察中心提出建议,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予以免职。第二十二条 监察组组长根据副组长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在年度考核表中签注考核意见,报分支监察中心和集团监察中心备案。第二十三条 监察组应主动向分支监察中心和集团监察中心汇报工作,接受领导,认真听取分支监察中心和集团监察中心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 监察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追究监察组长的责任:(一)监察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所驻地区/子公司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失职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后果的;(二)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驻地区/子公司发133、生的明令禁止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三)监察组成员搞裙带关系,或串通供应商、承包商等损害公司利益的;(四)监察组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供应商、承包商等索取利益,为违法、违纪、失职的公司员工充当保护伞或包庇袒护违法、违纪、失职的公司员工的;(五)对上级监察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由于主观原因,贯彻落实不力,造成公司损失的;(六)不服从集团监察中心统一调配使用的。第二十五条 监察组要加强自身管理,组长、副组长休假和请假或因公出差,事先应向分支监察中心和集团监察中心报告;其他员工的休假和请假等,由监察组长按所驻地区/子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监察组应当按134、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以及来信来访的收发、登记、整理、归档等工作。第二十七条 监察组开展监察工作应履行的监察程序和应当遵守的监察纪律按富力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监察组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由所辖分支监察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通报所驻地区/子公司;调查核实后需要给予处分的,由集团监察中心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监察中心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监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案件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投诉和举报人员的权利,畅通投诉和举报渠道,落135、实投诉和举报线索的查处,加强公司的监察工作,根据富力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及调查处理违法、违纪和失职案件。第三条 对于公司任何部门、地区/子公司或个人的违法、违纪和失职等行为,任何人均可向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第四条 监察部门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案件,不受其他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受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六条 实行投诉举报和案件调查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身份136、或者将投诉、举报情况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任何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听案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事项。第七条 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者积极提供线索、为公司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的部门、地区/子公司或者个人实行奖励制度。第八条 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案件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 受理投诉和举报第九条 监察部门设立专线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受理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专线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应当予以公布,条件允许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接待室,在公司旗下各小区、项目工地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并制定信箱开具、维护和管理的办法。第十条 投诉、举报人员可以137、采用电话、手机短信、信函、电子邮件或当面投诉、举报等途径进行投诉或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或举报。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受理电话投诉和举报时,接听人员必须耐心聆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监察部门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投诉、举报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监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人员的当面投诉或举报时,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员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违法违纪的事实,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投诉、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部门正常138、工作的,监察部门可以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行为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投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三条 提倡署名投诉和举报。对署名投诉和举报人员,应当给予保密,对投诉和举报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监察部门对署名和匿名的投诉和举报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第十四条 监察部门对投诉和举报实行保密制度:(一)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投诉、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投诉、举报材料须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二)严禁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被投诉、举139、报单位或个人;(三)受理投诉、举报或者向投诉、举报人员核查情况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暴露投诉、举报人员身份;(四)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非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举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第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四条保密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举报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员。第十八条 对侵害投诉举报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第十九条 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员,经查证属实140、的,监察部门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行为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人员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监察部门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投诉、举报人员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十一条 署名投诉或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或失职人员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公司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的,由监察部门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投诉或举报人员可给予奖励:(一)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二)141、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三)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四)为公司避免、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0元以上的奖励,具体数额报集团公司领导特批;(五)对同一事项和案件的投诉、举报人员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受理投诉或举报时,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举报人员和被投诉、举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投诉举报的事实和证据。受理登记表应当在受理的当日内完成。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应142、当进行审查,对不属于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日内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及时作出处理:(一)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投诉、举报人联系受理部门。(二)对匿名的投诉或举报,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 属于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受理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第三章 立 案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按照富力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第四章关于各级监察部门的管辖规定,分别受理下列涉及集团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地区/子公司和各级员工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线索和材料:(一)有关单位或个人投诉举报的;(二)集团董事长、总裁、副总143、经理等领导交办的;(三)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四)公司各部门、地区/子公司或其他单位移送的;(五)行为人自述的;(六)监察部门自行发现的。行为人和投诉、举报人口头陈述的,监察部门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陈述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成本控制、核算部门及其他部门、地区/子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和事实的,应当于发现当日报送监察部门处理。经集团监察中心同意,可以自行调查,调查完毕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集团监察中心备案。对发现涉嫌违法、违纪、失职行为和事实隐瞒不报或迟延报告的,监察部门可以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144、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二十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制作初步审查报告。初步审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投诉举报人员的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和理由。第二十八条 初步审查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认为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纪、失职行为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终结;(二)认为虽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事实,但行为人认识态度良好,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通知其主管部门酌情处理;(三)认为有违纪、失职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145、案;(四)认为需要刑事处分的,经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重要、复杂案件,监察部门可以会同司法机关共同立案。第二十九条 监察部门认为有违法、违纪、失职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立案。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制作监察立案决定书。第三十条 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下达监察立案通知书,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领导或者被调查人所在的部门、地区/子公司领导。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监察立案通知书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立案时间和案件性质、办案部门等内容。监察立案通知书由办案部门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146、邀请与受送达人没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地区/子公司领导到场见证并签名,在监察立案通知书上注明情况。第三十一条 已通知立案的,未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地区/子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有前款行为的,监察部门可以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三十二条 对于不予处理的投诉举报,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说明不予处理的理由。对于不予处理并通知其主管部门酌情处理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监察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147、当在立案后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原因、期限届满不能办结的,可以经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五日。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经理等公司领导或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自案件到期之日前三日内向交办领导或部门书面说明理由。第四章 调 查第三十四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各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有上述回避情形的,应当在决定立案当日内报请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临时负责人。第三十五条 违法、违纪、失职案件立案后,应148、当在三日内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监察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调查方案应当报请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第三十六条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五)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三十七条 监察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第三十八条 监察部门有权向有关部门、地区/子公司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取证时,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明文件。调查取证人员一般不少于二人。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时,要149、求询问个人的,有关人员必须配合;需要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部门、地区/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特别紧急事项在报请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应当立即提供。第三十九条 对应当予以协助、又能够协助而拒不协助或没有正当理由迟延协助的部门、地区/子公司或个人,监察部门可以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四十条 收集调取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或原件。在收集调取原物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但须与原物核实无误并经过物件所有人或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监察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摘150、抄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财务账册、人事档案等资料。涉及地区/子公司商业秘密或重大利益的,须报请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集团公司的,须报请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批准;特别重大事项,须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第四十一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问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以及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责任。第四十二条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录音、录像。采取威胁、利诱、胁迫等手段制造障碍,企图阻止证人如实提供证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害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询问证人应当当场制作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要求证人书写证言。笔录和151、证人书写的证言经其本人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并加按指模。制作笔录或书写证言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脑制作笔录。第四十三条 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或勘验、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第四十四条 对具有专业技术性的证据,可邀请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技术的人员参加调查;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鉴定人写出书面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第四十五条 监察部门应当询问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第四十六条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移送的证明材料,监察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核实。须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物品和非法所得的,应当出152、示监察通知书,并开列清单。暂予扣留、封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第四十七条 监察部门在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未经上级监察部门负责人的批准,监察人员不得擅自向其他部门、地区/子公司领导或个人透漏案情和汇报与案件有关的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地区/子公司领导和个人不得干涉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的监察工作,不得设置障碍干扰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的监察工作。违反上述规定的,监察部门可以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四十八条 监察人员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财产权利受保障。任何部门、地区/子公司或个人不得15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不得煽动、辱骂、围攻正在执行职务的监察人员。有前款行为的,监察部门可以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辞退或开除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九条 监察工作结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监察报告。监察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立案依据;违法、违纪、失职事实和性质;被调查人的态度和意见;被调查人所在部门的意见;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处理意见;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报告时间等。第五章 处 理第五十条 提交监察报告的同时,应当视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建议:(一)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作出移154、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二)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处理建议;(三)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减轻情节,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作出免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四)违反法律和公司规定取得非法收入,应当由监察部门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议;(五)认为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作出内部通报的建议;(六)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以上述方式处理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建议。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合并使用。第五十一条 监察报告、监察建议应层报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三日155、内形成监察决定,一并下发到被监察部门、地区/子公司进行整改。整改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于整改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答复监察部门。被监察部门、地区/子公司拒绝签收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适用留置送达。第五十二条 整改对象有以下行为的,监察部门可以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一)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二)没有正当理由迟延答复的;(三)整改不力,依然存在监察报告中所列问题的。第五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当对被监察部门、地区/子公司的整改情况及公司领导批示意见的执行情况实156、行专人跟踪反馈,并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以对整改对象进行后续监察。第五十四条 整改完成、批示执行后,监察部门应当写出监察终结报告,经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结案,并按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立卷、归档、呈报、备案等事宜。第六章 异 议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监察决定无异议的,由办案的监察部门下发处理决定。涉及罚款或扣款的,财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扣缴。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应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157、起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五十七条 经上一级监察部门复核,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第五十八条 集团监察中心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成下级监察部门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错误的; (二)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滥用职权的;(四)处理不适当的。 第五十九条 集团监察中心的监察决定或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办法下列概念的含义是:(一)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指受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委托主管监察部门工作的158、集团副总经理。(二)集团监察中心负责人指负责集团监察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经理。(三)监察部门包括集团监察中心、广州监察中心、北京监察中心、天津监察中心和各地区/子公司监察组。(四)监察人员包括集团监察中心工作人员、各分支监察中心工作人员和各地区/子公司监察组工作人员。(五)本办法时间计算,均不含当日和在途中的时间;遇有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监察中心负责解释并修订。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监察人员奖惩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肃监察队伍纪律,及时、严肃地处理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富力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监察人员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159、的原则。为公司和监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有损监察工作和公司利益的,给予相应处罚。第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富力地产集团监察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工作有重大失误、失职以及有其他严重错误的监察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第四条 执行纪律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违纪必究,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第二章 奖 励第五条 对监察人员的奖励分为:公开表扬、奖金、加薪、晋升等奖励。第六条 监察人员有下列表现的,给予奖励:(一)在监察工作中(包括价格稽查、工程造价及质量监察、工程及采购招标监控、巡查、案件调查)表现优异,一次性为公司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奖金或公160、开表扬奖励;总额超过300万元的,给予加薪或奖金奖励;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晋升或加薪奖励;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集团监察中心提出奖励方案;(二)通过办案,一次性追缴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给予奖金或公开表扬奖励;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给予加薪获奖金奖励;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晋升或加薪奖励;5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监察中心提出奖励方案;(三)单项业务成绩优异,受集团通报表彰的;(四)监察工作卓有成效,对监察制度有突破创新,经实践检验并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以上认可的;(五)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确有成效的;(六)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作出重大贡献,经集团161、公司主管领导以上认可的;(七)在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积极抢救或处置得当因而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的;(八)保护公司财产或财物,使其免受重大损失的;(九)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上述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追缴非法所得、避免公司损失必须以实际减少、挽回、追缴、避免数额为标准。第七条 给予员工奖励,由本部门向上级部门提出,报集团监察中心审核后,视具体情况,提交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奖励决定。重大奖励,应当报请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批准。加薪、晋升等奖励,应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提交人事部门。第三章 处 罚第八条 对监察人员的纪律处分分为:公开批评、罚款、减薪、降职、辞退等处分。经济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162、可以与其他处罚并用。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给予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条 违反规定向监察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地区/子公司领导透露案情,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一条 监察人员中有不团结现象,部门负责人核心作用差的,给予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公开批评、罚款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减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二条 未经允许,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亲属经商、办企业,得以与公司建立业务关系163、,从中谋取利益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三条 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减薪、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业务部门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部门或监察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收受贿赂的,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降职或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者私用公司车辆造成损失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致使他人重伤、死亡164、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因失职致使所驾驶车辆丢失、被盗,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第十七条 由于违反公司规定或失职,未按价格稽查流程监督稽查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减薪或降职处分。第十八条 由于违反公司规定或失职,未按工程造价与质量监察工作流程监督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减薪或降职处分。第十九条 由于违反公司规定或失职,未按招标流程监督开标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减薪或降职处分。第二十条 由于违反公司规定或失职,未按考察制度监督考察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严重后果165、的,给予减薪或降职处分。第二十一条 由于违反公司规定或失职,未按巡查制度巡查的,给予公开批评或罚款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减薪或降职处分。第二十二条 丢失案卷、案件材料或重要文件、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文件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二十三条 滥用职权,对投诉人、举报人、申诉人、批评人报复陷害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减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监察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有意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迟延报告的,给予辞退处分;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给予降职以下处分。第二十五条 违反案件受理规定和立案调查规定,故意有案不立、违规166、立案的,给予辞退处分;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给予降职以下处分。第二十六条 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宴请、钱物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二十七条 为案件当事人减轻或者开脱责任,隐瞒、伪造证据,以及私自制作、修改证据,改变案情及案件性质等徇私舞弊的,给予辞退处分;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给予降职以下处分。第二十八条 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友通风报信、泄露监察工作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二十九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给167、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三十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辞退处分。第三十一条 刑讯逼供,情节较轻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三十二条 非法扣留、封存文件、物品和非法所得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三十三条 挪用赃物或非法所得、调换或变价处理赃物和暂予扣留、封存物品,或对赃物和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应给予责任人员和主168、管人员公开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减薪或降职处分。第三十四条 干预他人办案或擅自办理案件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三十五条 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给予公开批评、罚款或减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第三十六条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辞退处分。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辞退处分。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不给予辞退处分,但必须给予降职处分。依法被免予起169、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减薪或降职处分。第三十七条 凡受到辞退处分的,不得再录用。受降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奖金。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等级,其中受公开批评以外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和奖金档次。第三十九条 给予纪律处分,必须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做出决定。其中给予减薪、降职、辞退处分的,应依照公司规定的程序提交人事部门。第四十条 受辞退以外的处分,根据受处分员工的悔改表现程度,由原处理机关按照规定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减薪、降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和等级。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等级和提高工资奖金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监察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