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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隆国际购物广场租赁合同(17页)
上海恒隆国际购物广场租赁合同(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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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大宝 编号:30828 2021-01-14 17页 196KB
1、恒隆国际购物广场与 租赁专柜合同书品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甲方(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为保证本合同的准确履行,特将本合同中专用的和一些有特殊含义的名词统一在此解释,并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以黑体字体现。在执行本合同及其附件,遇到这些黑体字时,均以本条所定义的含义作为履行和解释的标准。1、 租赁专柜指在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场地上为销售乙方提供的商品设置的装修、设备设施及乙方提供的商品的总称。2、 商品指乙方提供的,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2、的,用于在租赁专柜内销售的物品。3、 月计划销售目标指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或签订合同后修改的,租赁专柜在合同期间每月销售商品计划达到的销售额,也即本合同最重要的目标。4、 月销售额指租赁专柜每月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实际收取的金额。第二条 合同目标与合作方式1、 甲乙双方为通过设立租赁专柜销售商品,提高租赁专柜的销售额,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分配月销售额从而获得各自的最大利益而签订本合同。2、 合同期间,租赁专柜的月计划销售目标为:月份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金额月份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金额总计本表内的月份为合同年内的各个月份,金额为人民币。通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的月计划销售目标3、进行调整。3、 合同期间,由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商品,在甲方提供的场地上设立的租赁专柜内,以甲方的名义销售商品。4、 合同期间,租赁专柜内的销售、商品及人员的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租赁专柜所在商场的整体运作由甲方负责,涉及租赁专柜的事宜,乙方予以配合。第三条 租赁专柜的位置1、 甲方提供位于 恒隆国际购物广场 楼第 号的区位(面积 ),作为设立租赁专柜的场地,销售本合同约定之商品。2、 根据租赁专柜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月计划销售目标情况,若租赁专柜在合同期间累计三个月的月销售额未达到当月的月计划销售目标时,甲方有权调整租赁专柜的面积、位置。需调整时,甲方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4、乙方后,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的调整要求执行。若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租赁专柜并对此造成的损失概不承担,因此给甲方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补偿或赔偿。3、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甲方基于统一管理、营运或实际需要,而改动乙方所设之租赁专柜的联销位置、增减面积或作其他改变时,乙方需协助实施,且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费用。第四条 装修工程租赁专柜的装修、装修的维护和装修的拆除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的费用。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一、 开业的装修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日起7天内,应向甲方提交租赁专柜装修方案由甲方审核,甲方在接到装修方案后的15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装修立项审批通5、知书。1.1 本合同签订日指甲乙双方均在本合同加盖公章之日。1.2 在装修立项审批通知书要求乙方修改装修方案时,乙方须按要求进行修改。2、 乙方接到甲方装修立项审批通知书,并同意乙方装修方案后,乙方方可开始装修,并于第二日起开始装修。乙方在进行装修时:2.1 须遵守甲方装修及施工规定、程序的规定,保证装修及布置达到与商场整体协调一致的风格与标准。乙方可向甲方工程部领取装修及施工规定、程序。2.2 须按照装修立项审批通知书中确定的装修方案装修。如实际装修中,如需对于已确定的装修方案修改,按本条第1款和本款的规定执行,否则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2.3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于租赁专柜以外区6、域进行任何触动。2.4 装修材料与电路设施设备须符合消防要求。2.5 装修材料不得使用木龙骨。2.6 装修人员须服从甲方人事保卫部门的管理。2.7 装修过程中,乙方须每日清理现场至符合甲方要求,且清理费用由乙方自负。2.8 装修结束时,乙方须负责清理现场至符合甲方要求,且清理费用由乙方自负。3、 因装修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材料、政府部门的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等,全部由乙方负担。4、 如因乙方在装修过程中违反甲方装修及施工规定、程序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5、 装修时,乙方必须按附件一规定的商场装修流程图执行。6、 从本条第2款规定的装修期限开始之日起,乙方必须于7天之7、内完成装修。非因甲方原因,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1000元的违约金。若超过7天未开业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7、 在装修过程中及装修结束验收时,如发现乙方在装修中有任何违反甲方关于装修运作及装修标准的现象时,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3天将损失金额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的销售分成中扣除相应的金额。8、 乙方清楚的知道并认可,甲方并非专业的装修公司或审批部门,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装修方案的审核及对装修工程的验收主要从甲方商场操作流程及商场的形象要求出发。甲方对装修方案及装修工程的认可,并不代表乙方的装修方案及装修工程完全符合法律、法规或政8、府规定的要求,也并不免除乙方向有关部门申请确定装修的合法性的责任。若因乙方的装修工程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甲方并不因上述的审核或验收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乙方的上述装修行为及结果致使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造成被有关政府部门处罚或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并向乙方追偿此类的全部责任及损失。二、 装修的维护装修的维护包括对装修的日常保养及因出问题后的维修或重新装修。9、 租赁专柜装修的维护工作由乙方负责,并按装修的专业要求对装修进行正常的保养。若因装修出现问题,乙方必须立即维修,确有必要时应重新装修。若重新装修的,期限不得超过3天。10、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维护工作。若发现9、乙方因使用不当致使装修损坏而破坏原有风格、或自然损耗而影响租赁专柜的装修形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维修或重新装修。若乙方未及时维修,甲方有权以维护商场应有的形象为由,由甲方代替乙方进行必要的维修,因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应得的销售分成中扣除相应的费用。11、 若租赁专柜无法完成月计划销售目标与装修的损坏或损耗确实有关,而甲方书面要求乙方重新装修或及时维护而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缩短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三个月的期限而要求提前调整租赁专柜的位置或提前终止本合同。 12、 对装修的维修或重新装修按本条第1至8款的规定执行。13、 因维修期间减少销售收入而影响甲方收益时,由双方10、共同协商解决。但因乙方对装修维护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租赁专柜必须暂停营业后进行维护或重新装修工作的,或超过本合同规定的重新装修的期限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损失按租赁专柜停业的实际期限或超过本条第9款约定的重新装修的期限的停业期限计算,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已履行期间,甲方平均每日应得的销售分成的50。三、 装修的拆除14、 经甲方同意并办妥撤柜手续后,乙方可以拆除租赁专柜的装修。15、 装修不可活动部份归甲方所有,且乙方同意不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但甲方要求乙方将装修恢复到乙方进场前的初始状态的除外。装修可活动部份归乙方所有。16、 凡须由乙方撤柜清场部份,其清场费用由乙方负担。17、11、 装修拆除完后,若有物品未从甲方商场内或外撤走时,除乙方向甲方书面声明需暂由甲方保管的外,甲方均视乙方转移其所有权给甲方。若乙方声明需要甲方保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7.1 甲方有权暂按45天计算,每件每天5元收取保管费。甲方可以从乙方的销售分成中暂扣,或由乙方以现金或转账预交。甲方未收到保管费时,不承担保管责任。17.2 若这些物品的存在场所或方式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时,甲方有权对其处理。17.3 对于甲方保管的物品,甲方有权按其正常使用方式使用。17.4 乙方如在45天内需要返还的,甲方按实际保管天数及件数计算保管费。若暂扣或乙方预交的保管费不够时,乙方必须向甲方补齐保管费后才可以要求退还这12、些物品,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17.5 如乙方超过45天而尚未将物品转移时,甲方不再承担保管责任及返还责任,若在此期间发生毁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若乙方需要返还且这些物品还在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可以返还,若决定返还的,甲方有权以前述收费标准按实际保管天数收取保管费。第五条 租赁专柜的商品1、 租赁专柜内陈列及销售的商品全部由乙方提供。乙方提供的商品种类如下:品 牌商品种类其它说明2、 租赁专柜仅用于销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商品,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增加或减少租赁专柜内陈列或/及销售的商品种类。乙方需增加租赁专柜内陈列或/及销售的商品种类时,须事先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经甲方书面13、同意后方可陈列或/及销售。否则,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并按乙方违规销售的商品的总金额的一倍收取违约金。3、 若乙方需减少租赁专柜内陈列或/及销售的商品种类时,必须对减少的商品种类及期限等详细情况向甲方做出书面说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少。若因乙方无法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商品品种而必须减少时,甲方可以根据减少的商品种类的具体情况独立判断,做出因乙方不能保证租赁专柜内的商品品种而不再适合联销的条件,无法实现本合同的目的决定,并据此提前终止本合同。4、 为达到本合同的目标,乙方应保证向租赁专柜提供的商品的适季性、适销性。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不适季或不适销的商品提出异议,要求乙14、方及时予以更换。若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异议不予接受,并出现无法完成当月的月计划销售目标的,甲方有权缩短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规定的三个月的期限的规定,提前对租赁专柜的位置进行调整。5、 为实现本合同的目标,乙方应保证向租赁专柜提供的商品的型号/款号(或相当于此类的其他称谓)的齐全性、数量的充足性。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商品的此类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乙方对缺型/款/码(或类似情况)或少货无法满足顾客需求的,经甲方书面向乙方提出后,乙方在一个月内无法解决时,甲方将独立判定乙方不再适合联销的条件,无法实现本合同的目的,而单方终止本合同。第六条 商品管理1、 营业时间内,乙方自行保管租赁专柜及仓库内的商品。凡在15、营业时间内遗失的商品,均由乙方自行承担。2、 乙方应对在租赁专柜内的商品建立必要的收销转退帐目,按月结算。同时保管好相应的票据与帐册。帐册保管期为一年。3、 甲方只对租赁专柜内上月及当月商品所发生的遗失进行处理。凡超过此期间的遗失,甲方一律不予受理,亦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赔偿。4、 甲方对租赁专柜内上月及当月商品所发生的遗失进行处理时,如乙方未能提供充分的收销退帐目及相应的票据,甲方有权不予受理,亦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赔偿。5、 租赁专柜开业后,乙方须根据商品的销售情况,每月最少补货两次,每次补货量不得低于最近一次补货与本次补货期间的销售量。如遇销售良好或节假日前,需增加月补货次数及数量。6、 乙方提16、供的同一种商品在租赁专柜的售价不得高于乙方在本市及运城周边城市的其他商场或专卖店的售价。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对乙方按该商品的售价,以200件计算售价总额,加收10倍的违约金,用于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名誉损失。7、 租赁专柜内的同一类商品的品种构成,应比乙方在本市及厦门周边城市的其他商场或专卖店的品种构成更为充足、齐全。8、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在打折特卖活动时所给予租赁专柜的折扣优惠,而将不属于此类的销售额混入其中。若出现此种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每次处10,000元的违约罚款,同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9、 乙方销售商品时必须统一使用甲方购物袋,并按甲方标准承担相关费用。10、 乙方进出商品或其它17、物品时须从甲方规定的出入口进出。为确保商品安全管理,如需调商品时,应经甲方商品部主管同意并开具放行单,由保安人员查验后从规定出入口进出,若有违反则依甲方商场管理规定予以处理。11、 乙方保证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之商品如系违禁物品、伪劣产品、没有处理权的商品或因销售行为及商品侵害他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所有权、代理权等权利或损害顾客利益,乙方应自负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若因此而造成甲方损害或信誉受损,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12、 商品的销售需甲方提供市内的收发货18、服务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收发货费用见本合同附件二。甲方提供的收发货服务,如出现甲方不能满足及时收发货时,乙方应自行解决。13、 乙方应将存放在租赁专柜内的商品和财产列出明细表,由甲方代购保险,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或由甲方在乙方应得的销售分成中抵扣。如乙方自行购买保险,则需在开始营业前把保险明细及保单交给甲方验证,否则甲方将为乙方代购有关保险,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也可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销售分成中抵扣。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导致之损毁或保险公司不受投保的商品,甲方不承担有关财产损失责任。无论何种情况,只要乙方在租赁专柜内的财产未办理财产一切险时,甲方均不承担有关财产损失的19、任何责任。14、 乙方销售的商品,当顾客发生投诉或要求退货时,甲方有权按现场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决定处理方式,乙方应当无条件地服从甲方的处理方式。但甲方在处理时,应充分考虑及保障乙方的权益。15、 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乙方相应的款项时,有权扣留商品,并独立决定以拍卖或变价或其它方式处理,由此所得的款项用于弥补乙方所欠款项,多余的部分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给乙方,若仍有不足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甲方在处理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人员管理1、 租赁专柜所需销售人员由乙方组织。租赁专柜约定销售人员 名,其中每班不少于 名。同时乙方保证在营业时间内,20、租赁专柜不会出现空岗现象。若甲方认为乙方需在租赁专柜内增加人员时,乙方必须立即增加,并承担其相应的费用。2、 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政府部门规定的与工资挂钩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3、 乙方自聘人员的管理:3.1 开业前三天,乙方须将自聘人员名册报送甲方人事部。3.2 乙方自聘人员须达到的基本条件:3.2.1 乙方自聘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3.2.2 乙方自聘人员须经甲方人事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2.3 乙方自聘人员所需的上岗资格:u 上岗须持有身份证、健康证、就业证、暂住证、审检证、毕业证。u 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上述标准上岗资格时,其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由乙方负全部经济与行政21、责任。u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到标准上岗资格人员,甲方将按人按月收取员工风险金200元,并从乙方销售结算款中扣除。超过三个月仍不具备标准上岗资格人员,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调整人员。对于甲方要求调整的人员,乙方须积极配合。4、 乙方不得录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开除及辞退及自动离职后不到一年的人员。 5、 乙方须向甲方指定租赁专柜柜台长。指定柜台长事宜不仅限于开业期间,在营业期间柜台长的变动,乙方须向甲方申报。 6、 未履行上述规定并达到上述标准的自聘人员,乙方不得擅自安排其上岗。否则,甲方将按规定进行处罚,该人员的去留由甲方人事部决定。7、 乙方如需更换或增减人员时,须履行上述规定并达到上述标准。8、22、 自聘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所产生的一切劳务纠纷,全部由乙方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9、 乙方自聘人员须遵守甲方关于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违规行为须按甲方规定处分;对有重大违规行为之人员,除按甲方规定处分外,经甲方人事部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更换人员。乙方自聘人员如发生违反甲方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时,即视为乙方违约行为,同时乙方须对此负全部责任。10、 为提高营业素质与服务水平,乙方自聘人员须接受甲方举办之各种在职培训活动。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培训费。11、 为保证商场整体形象,乙方自聘人员上班期间须身着甲方统一着装。12、 乙方自聘人员进入商场所携带的物品,须是甲方规定同意携带的23、物品,非甲方规定同意携带的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商场。13、 乙方自聘人员的上下班时间,须与甲方人事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一致。乙方因开展促销活动而确需营业员上下班时间与甲方规定不一致时,乙方须提前向甲方人事部报批,否则甲方有权不同意乙方营业员的进、出商场。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必须对甲方加班的人员支付加班工资及费用的,全部由乙方承担。14、 甲方根据实际运作需要而修改相关人事制度时,乙方同意按甲方实际规定执行。15、 人事费用的具体项目请见本合同附件三。第八条 促销活动1、 乙方同意在租赁专柜内接受使用甲方或与甲方联合发行的VIP卡。1.1 顾客凭金卡可享受九折优惠折扣;1.2 顾客凭白金卡可享受八五折24、优惠折扣;1.3 顾客凭VIP卡折扣品可再享受9.5折优惠;1.4 凡按金卡、白金卡销售时,一律以实际所收金额,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比例进行分成。2、 周年庆、五.一节、国庆节为甲方主要传统促销活动。乙方同意在这些活动期间,在租赁专柜内:2.1 按甲方活动要求积极配合;2.2 以正价七折以下之折扣酬宾;2.3 保证畅销商品的充足供应。3、 VIP卡贵宾特卖会及闭店促销活动,每年最多4次。乙方同意在VIP卡贵宾特卖会及闭店促销活动期间,在租赁专柜内:3.1 按甲方活动要求积极配合3.2 以正价七折以下之折扣酬宾;3.3 保证畅销品的充足供应。4、 满送活动为一个广泛的定义,不仅包含满百送十,还可出25、现满百送二十,等等;还可以实物形式送出。通常每年4次。满送活动为甲方重点促销活动之一。目的在淡季中提高供应商销售业绩。乙方同意在满送活动期间,在租赁专柜内:4.1 按甲方活动要求积极配合;4.2 以正价七折以下之折扣酬宾;4.3 保证畅销品的充足供应。5、 甲方举办非上述各类促销活动时,其促销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执行。6、 乙方如在租赁专柜内对顾客拟赠纪念品或优惠时,须将具体内容书面报之甲方批准。如委托甲方代办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 乙方对租赁专柜内的正价商品打折活动时,乙方不得先行抬高售价后再打折扣。如经检查发现有乙方先行抬高售价后再打折扣现象时,26、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且此行为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 乙方在本市其它经营场所举办折扣活动时,须书面报告甲方,甲方有选择是否参与的权利。如乙方未有书面向甲方报告时,乙方应按在本市其它商场举办折扣活动的天数,向甲方支付日5,000元的违约金。第九条 商场管理1、 租赁专柜的所有收入均须通过甲方统一的收银系统进行收银,同时,乙方不得将业务(包括批发等)转移到租赁专柜外进行。如有发现乙方没有经过甲方的收银系统自行收银或将业务(包括批发等)转移到该租赁专柜范围外进行,则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结算、并处每次人民币10万元之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2、 甲方有27、权委派人员对乙方有无自行收银或将业务(包括批发等)转移到该租赁专柜范围外进行等情况调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所派之人员的工作,否则,甲方视乙方有故意隐瞒此类行为而停止与乙方结算、并处每次人民币10万元之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3、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4、 乙方不得在甲方商场楼梯间、商场通道及公共设施区域、防火设备等场所作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储存危险物品及存放物品,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商场设备的损失,乙方应负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5、 乙方发生公司组织及重要人员变更、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6、 乙方的联系方式约定如28、下: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联系人员 ;6.1 如乙方联系方式发生与上述约定变化时,乙方须以书面方式知会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6.2 租赁专柜柜台长/区经理亦为乙方联系人,甲方向乙方送交的书面通知送达到柜台长/区经理时,即视为对乙方已送达。7、 当乙方租赁专柜的形象及照明达不到甲方要求的标准时,乙方须积极进行调整至达到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因商场的形象要求而代替甲方增加额外的照明,因此引起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8、 其他应遵守事项,悉照甲方颁定之商场管理规则处理。第十条 销售分成及费用1、 承租期,该场地承租期租金按 元/月计算,合同承租期内租29、金总计 元(大写金额 元)。签订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交纳,逾期十五天不交者,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场地承租权,本合同自动作废。2、 双方按租赁专柜的月销售额计算双方的销售分成。其中,甲方的销售分成为月销售额的 ,乙方的销售分成比例为月销售额的 。3、 信用卡手续费包括信用卡消费手续费、甲方发行购物券或购物卡消费手续费等,因租赁专柜产生的信用卡手续费全部由乙方承担。4、 租赁专柜的正常照明用电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为租赁专柜新增电力时,其增加部份的电费及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按如下规定核定租赁专柜内的用电量:4.1 租赁专柜开业后一个月内,甲乙双方确认租赁专柜用电量核定表,并按所核定的30、度数收费。4.2 如乙方在已确认专柜用电量核定表后需增减电量,乙方应书面报告甲方人事行政部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专柜用电量核定表,一律按核定之日起变动。4.3 甲方有权随时重新核定租赁专柜的用电量。如乙方在已确认专柜用电量核定表后增减电量,乙方未书面报告甲方,甲方重新核定时,多出用电量部份一律从上次核定之日起加收,并处多出用电量部份10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5、 物业管理费用:按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收取,即乙方每月应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人民币 元。6、 租赁专柜需使用其面积以外甲方仓库发生的仓租费用由乙方承担:按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收取,即乙方每月应向甲31、方交纳仓租费用人民币 元。7、 人工费用:请见第九条。8、 其它费用:请见本合同附件二。9、 凡经营过程中非上述包括的费用,乙方须按甲方管理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费用。9.1 经营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如遇与合同签约时条件变化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变化时的实际情况,对于相关收费标准予以调整。9.2 对于国家政策规定须交纳的各种税费由各自承担。第十一条 结帐付款1、 月销售额结算期间:每月1日至31日为月销售款结算期。2、 月销售额对帐期:为次月第一个工作日。2.1 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帐者,其当月结算一律转入下月结算。2.2 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帐者,对帐时收取超时对帐手续费55元/次。3、 月销售对帐依据32、:销售清算单为月销售额对帐之唯一依据。4、 月清算通知发出:次月第六个工作日。5、 销售结算支付期:暂定为次月25日。支付时间为四个工作日。支付起点为5,000元。6、 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事宜:6.1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须是合法的。如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而导致甲方损失时,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6.2 乙方如开具非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时,乙方同意甲方按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与非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之差额及附加税,从当月或次月货款中扣除或以现金向甲方补交。6.3 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按当月应得的销售分成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按应得销售分成抵扣相应的费用后的金额开具增值33、税发票。7、 乙方同意,本合同内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发生后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或按本合同的规定应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已届支付期限而乙方未支付的,由甲方从乙方当月应得的销售分成中扣除。如果出现乙方当月应得的销售分成不足以抵扣上述费用或款项时,乙方应于收到甲方财务部催款通知单的二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结清。如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结清,则视同乙方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8、 若结账当月的20日后至当月月底前,甲方未收到乙方按本条第7款规定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按所欠款项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跨月未交纳的除加收滞纳金外,甲方还将采取措施回收欠款。9、 在实际运作中,乙方同意按甲方财务部关34、于供应商货款结算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该办法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保证金1、 设柜保证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缴人民币 元作为设柜保证金,乙方如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装修或不能正常营业,则甲方有权全额没收该设柜保证金;如乙方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正常营业,则甲方将在与乙方的第一次货款结算时全额无息将该设柜保证金退还给乙方。2、 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15天内,乙方应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当于三个月保底销售分成的保证金,计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遵守和履行各种规定和条件的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35、同,并根据情节没收部份或全部保证金;若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将该履约保证金在撤柜后60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3、 质量保证金:本合同期满或乙方撤柜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当月应得销售分成中暂扣50%或10,000元整(取两者中的大数)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三个月内没有发生顾客投诉时,该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3.1 如在乙方撤柜后三个月内发生顾客投诉时,则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单独决定用该质量保证金的部份或全部赔偿顾客合理损失。3.2 当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顾客合理损失时,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差额,若甲方代为垫付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3.3 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对商品质量的承诺期限并不代替法律对乙方的要36、求。第十三条 经营期限1、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本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1.1 乙方必须保证租赁专柜每天按甲方制定的经营时间按时开业,不得中途停止营业。1.2 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之权利与第三者或与本合同以外的第三者合作经营租赁专柜,变相提前终止本合同。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如乙方出现上述任何一种行为时,一律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合同,同时乙方还应自违约行为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之日止,按相当于甲方日应得收益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日应得收益暂定为每平方米每日35元。2、 若合同已履行三个月以上的,已履行期间,累计月销售额不足累计月计划销售目标37、额的50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3、 本合同期满时:3.1 如乙方需续约,则应于合同期满三十天前向甲方提交续约申请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被选择权,但合同期间,租赁专柜未完成月计划销售目标的除外。 3.2 甲方于上述日期内未收到乙方要求续约的申请的,视为乙方不再续约,则乙方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与甲方结清所有的费用并办好撤场手续后方可撤离。否则,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赔偿或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商品进行处理,以折抵所欠甲方的款项。4、 本合同期间,甲方因其它原因需提前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应提前三十天前以书面通知乙方,若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应在协商约定时间38、内撤销租赁专柜。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1、 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外,双方约定: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守约方均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向违约方索赔,并可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前终止本合同。1.2 乙方若严重违反商场纪律和规章制度,对甲方相关责任人进行贿赂或采用其他不当经济手段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2、 有关违约条款,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悉依商场管理所定标准处理。本合同所有违约金,甲方可自租赁专柜当月或下月货款扣抵,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7款的规定和本合同其它条款的规定执行。3、 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约后,如需在本市及运城周边城市的其他商场设立专柜或专39、卖店,需经甲方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4、 本合同内约定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均不承担因行使此权利给乙方造成的任何不便或损失。5、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时,以甲方向乙方出示的书面通知为准。甲方的书面通知按本合同的规定送达至乙方时,本合同提前终止。6、 甲方按本合同规定行使单方提前终止合同权利时,并不表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权利。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1、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六十天内清偿各项费用。2、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离场通知后,在指定时间内负责将商品撤离现场,并将柜位归还甲方,如故意拖延不履行40、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将乙方商品及可活动营业设施撤离本专柜,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不承担由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毁损等责任,并暂停与乙方的一切款项结算。3、 若乙方未与甲方结清有关款项时,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商品,并按本合同第六条14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签约1、 甲乙双方应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进行签约,同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供甲方审核备案,并保证其合法有效性及合法性的连续性:1.1 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提供者或提供不合法的营业执照者,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1.2 合同签订人、区经理、店长、店员或其它人员的法人委托书,未提供上述法人委托书的,视为乙方已授权上述人员行使本合同41、约定的权利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权利,上述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书面提出相反意见的除外;1.3 公章及财务章样式或其它印章样式,未经甲方备案的印章样式,甲方一概不予认可;1.4 有效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未提供有效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的,甲方有权不予与乙方进行销售结算并不承担任何责任;1.5 商标注册证明或商标许可使用证明,未提供此证明者,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供的商品进入租赁专柜,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2、 签约时,乙方应根据其商品的不同,提供下列划的证件,并保证其合法有效性及合法性的连续性:o 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或品牌代理证明;o 产品质量监督所检验报告;o 进口货42、物海关完税证明;o 家用电器的质量测试报告、合格证;o 化妆品的卫生检测报告;o 食品的卫生检测报告;o 洗涤类毒性评审登记证;3、 其他甲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4、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叁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5、 补充条款: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1、 本合同附件:1.1 附件一:商场装修流程图;1.2 附件二:经营费用表;1.3 附件三:人事费用表。2、 本合同中所有金额的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如确需用其它货币单位表示时,以修改内容为准。3、 如需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时,可在补充条款上注明,补充条款以双方加盖公章为准,为本合同之有效部份。4、 甲方提倡乙方向甲方监管43、部门检举揭发甲方工作人员营私舞弊行为。5、 本合同已包揽双方合作的所有事宜,在本合同签订前双方的口头或书面商讨的各种事宜均无效。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增加或修改合同并要求对方执行,否则按违约论处。甲、乙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补充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并签署修改或补充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达成协议之前,双方仍需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6、 本合同执行中若发生纠纷,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 合同中每段及分段的标题只是起方便阅读作用,并不影响该条款的内容及构成对合同的任何解释。8、 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补充要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9、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授权书作为合同附件)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甲 方: 乙 方:(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联 系电 话: 联 系电 话:联 系传 真: 联 系传 真:法 定地 址: 法 定地 址:邮 编: 邮 编:开 户 行: 开 户 行:帐 号: 帐 号: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 附件一商场装修流程示意图 如在装修过程中有任何不明之处,应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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