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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标准租赁合同(28页)
购物中心标准租赁合同(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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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上传人:大宝 编号:30824 2021-01-14 28页 167KB
1、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编号: 目 录第一条 租赁标的61.1租赁标的61.2租赁面积6第二条 租赁用途62.1租赁标的的用途62.2用途的变更和禁止6第三条 租赁期限63.1租赁期限、付租期和本合同的有效期63.2装修免租期6第四条 租金74.1固定租金和提成租金74.2固定租金的递增74.3固定租金的支付74.4提成租金的支付8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85.1物业管理人85.2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85.3物业管理费的支付8第六条 公用设施费用9第七条 广告、标识和推广安排97.1广告和标识97.2公共区域标志97.3推广安排9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10第九条 付款方式10第十条 租赁标的的交付11第十一条 2、装修11第十二条 试营业日和正式营业日12第十三条 商号、商标和其他标识12第十四条 保险13第十五条 迁移、改装和配合13第十六条 租赁标的的返还14第十七条 续租、分租和转租14第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4第十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5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除16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17第二十二条 保密条款18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18第二十四条 通知19第二十五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19第二十六条 生效及其他20附件1 房屋楼层示意图21附件2 租赁标的面积示意图22附件3 承租人资料(营业执照、许可证等)23附件4 交付标准24附件5 承租人营业内容25附件6 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1租赁合3、同合同编号:本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市签订:出租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承租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本合同中出租人亦称为“甲方”,承租人亦称为“乙方”,出租人和承租人单独时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鉴于:1.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了坐落于 北京 市 朝阳 区 名为 的房地产项目(下称 ),并拥有建成房屋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场地及附属设施出租给乙方;2.乙方,依照 中 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经营的 (企业性质4、),依法有权在中国境内开展商业活动,现愿意向甲方承租本合同项下的场地及附属设施;3.甲乙双方秉持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友好协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就乙方承租甲方场地及附属设施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履行。条款索引术语条款索引“租赁标的”第1.1款“租赁面积”第1.2款“租赁标的的用途”第2.1款“租赁期限”第3.1款“合同有效期”第3.1款“付租期”第3.1款“装修免租期”第3.2款“装修免租期起始日”第3.2.1款“固定租金”第4.1.1款“提成租金”第4.1.2款“物业管理人”第5.1款“物业5、管理费”第5.2款“公用设施费用”第6.1款“履约保证金”第8.1款“质量保证金”第8.3款“收款账户”第9.2款“租赁标的交付日”第10.1款“装修保证金”第11.1款“试营业日”第12.1款“正式营业日”第12.1款“租金起始日”第12.1款“保密信息”第22.1款本合同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应具有下文列出的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含义:第一条 租赁标的1.1租赁标的甲方将其所有的购物中心中的 层 号场地及附属设施(下称“租赁标的”)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标的的具体平面位置图见本合同附件1房屋楼层示意图)。1.2租赁面积本合同下的租赁面积为本合同附件2租赁标的面积示意图中用红线标示的范围内的面积,该租赁面6、积为 平方米。乙方如果对租赁面积有异议,应当在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约定进行租赁标的的交付当时提出,双方可以委托北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测绘机构按本合同附件2租赁标的面积示意图中确定的标示范围对租赁面积进行实际测量;如果该测量得出的面积与本合同中确定的租赁面积差异在百分之二(2)以内的(含2),则租赁面积不予调整,有关测量费用由提出测量的一方承担;如果该测量得出的面积与本合同中确定的租赁面积差异超出百分之二(2)的,则本合同下的租赁面积以该新测面积为准,有关测量费用由甲方承担。本条所述租赁面积将作为本合同中固定租金的计收依据。第二条 租赁用途2.1租赁标的的用途2.1.1租赁标的7、仅供乙方用于经营本合同附件5承租人营业内容中的品牌、业态和主要商品的种类、服务。2.1.2租赁标的的用途,仅限于乙方根据其有效之营业执照(见本合同附件3承租人资料)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且应符合上述附件5所载明的经甲方同意的承租人营业内容,以 商号(名称)经营_品牌的品牌店之用。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的同时,提供其合法的营业执照;需要以租赁标的作为新注册公司的法定地址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30)日内将其取得该营业执照的有效证明文件提供给甲方备案。2.1.3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上述乙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乙方经营所使用的品牌进行对外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广告。2.2用途的变更和禁止2.28、.1除非得到甲方提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上述租赁用途。否则,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七(7)日内予以改正。2.2.2乙方不得在租赁标的内从事任何违反公序良俗或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将危险物品、有害物质及令人反感的物品等带入或存放在租赁标的内。第三条 租赁期限3.1租赁期限、付租期和本合同的有效期本合同下的租赁期限自装修免租期起始日起至付租期届满之日止。本合同的付租期为 ( ) 个月,付租期的起始日(下称“租金起始日”)为本合同第十二条中规定的试营业日。本合同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规定返还租赁标的之日止。3.2装修免租期3.2.1本合同规定乙方享有 ( )9、个月的装修免租期,从租赁标的实际交付日(即“装修免租期起始日”)起算。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需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但除租金、物业管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管理费、公用设施费用以及装修施工规范中规定的装修保证金等),乙方仍应支付。乙方应在办理租赁标的交接手续时向甲方支付在装修免租期内的装修管理费、公用设施费用以及装修施工规范中规定的装修保证金。3.2.2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办理租赁标的的交接,并在装修免租期内完成对租赁标的的设计和装修工程,装修免租期不得延长。3.2.3装修免租期内,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已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预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10、装修管理费、公用设施费、装修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不予退还。此外,乙方亦应按照本合同第21.9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条 租金4.1固定租金和提成租金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包括固定租金和提成租金两种形式,乙方实际支付的租金以固定租金和提成租金中数额较高者为准:4.1.1 固定租金固定租金是指甲方为保证基本收益按租赁面积每月(计算固定租金的每月均按30.5日计算)向乙方收取的固定数额的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自租金起始日起算,第一年的固定租金收取标准为 元人民币/日/平方米,自第二年开始每月的固定租金按照本条第4.2款规定逐年递增(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甲方有权按照中国政府公布的通货膨胀率在本11、条第4.2款规定的递增金额基础上对固定租金收取标准予以调整。)4.1.2 提成租金提成租金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经营状况,从乙方经营所得中提取的不固定数额的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提成租金的收取标准为乙方每月含税营业额的百分之 ( )。该营业额为乙方以任何方式从租赁标的售出货物及提供服务而获取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信用卡、贵宾卡、借记卡、分期付款方式、互联网和电话等方式。乙方应对租赁期限内经营过程中达成的所有交易保持完整、真实而准确的记录和会计账簿。此等记录和账簿应当根据中国法律要求建制与保存,并且应当具备能够说明相关交易和业务、财务状况的完整性。乙方应当保留全部此等记录至少至本合同12、有效期届满两(2)年后。4.2固定租金的递增双方同意,具体租金明细如下(单位:人民币): 4.3固定租金的支付4.3.1 乙方应在与甲方办理租赁标的交接之前,向甲方预付一个月的固定租金(按30.5日计算)。4.3.2 首期固定租金的金额按付租期起始月租金加上下一个月的固定租金计收。其中,付租期起始月租金按照租金起始日所在日历月剩余实际天数进行核算。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发出的缴款通知单后三(3)个工作日内付清该通知中载明的应付首期固定租金的金额。其中,租赁标的交接前乙方预付的一个月固定租金将在此次付费时抵减。4.3.3 尔后,在付租期内乙方应于每月十(10)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1)个月的固定租金。13、4.4 提成租金的支付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提成租金高于每月固定租金的部分。乙方应于每月三(3)日之前向甲方提供上个月的销售报表,并附上当期提成租金的计算额。如果该提成租金高于当期固定租金的,则甲方在每月七(7)日前向乙方发出缴费通知单,乙方应在每月十(10)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期差额部分的租金。双方同意,具体租金计算方法如下(单位:人民币):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5.1物业管理人乙方应当向甲方或者甲方的受让人或承继人聘请的物业管理人(下称“物业管理人”)缴纳关于租赁标的的物业管理费。5.2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包括在购物中心的整体推广费用,但不包括公用设施费用、本合同第七条下的广告和标识的14、费用。5.3物业管理费的支付5.3.1 乙方应在与甲方办理租赁标的交接之前,向甲方预付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5.3.2 首期物业管理费的金额按试营业日所在日历月剩余实际天数计算与下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之和计收(租赁标的交接前预付的一个月物业管理费将在此次付费时抵减),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单后三(3)个工作日内付清该通知中载明的应付首期物业管理费的金额。5.3.3 尔后,在付租期内乙方应于每月十(10)日之前向甲方或物业管理人预付下一(1)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第六条 公用设施费用6.1乙方应当依照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和方式,缴付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用设施费用。公用设施的收15、费标准可由甲方依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公布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其应缴公用设施费的百分之 伍 ( 5% )的费用,以弥补水、电、燃气等在购物中心内输送到乙方租赁标的的损耗。6.2如果乙方要求在本合同第12.3款规定的营业时间外使用中央空调,乙方应提前三(3)个工作日向物业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并预付超时空调费。6.3除上述费用外,乙方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支付其他应缴纳的有关公用设施需缴纳的任何税费。6.4乙方应当按照由甲方制订及不时修改的承租人手册中的规定,按月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单后于每月十(10)日前付清该通知中载明的应付公用设施费用。第七条 广告、标识和推广16、安排7.1广告和标识乙方可以按照如下约定设置招牌、广告(包括商标、商号、标志、店招、霓虹等)。7.1.1租赁标的所在楼宇的外立面及楼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均由甲方享有。租赁标的所在楼宇的外立面及楼顶的广告位均由甲方统一使用、管理、收益。7.1.2经甲方许可,乙方可按甲方同意和确认的招牌、广告位置、数量、尺寸及其他要求在购物中心自费设置招牌、广告,但须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并且只能在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设置。该等招牌、广告的设置不得破坏所在楼宇的外立面,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规范要求。同时,乙方在设置招牌、广告之前,还应当将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事先报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审查备案。但此种审17、查备案不会在任何方面减轻或免除乙方的相关责任或义务。7.1.3乙方应当就其依据上述第7.1.2款规定设置的招牌、广告在甲方指定的付款期限内向甲方缴纳适当的广告位租赁费。该费用的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上述乙方自行设置的广告的报批、安装、更换、清洁、维护、保养、拆除以及照明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乙方还应承担因该广告的设置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或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7.1.4 乙方同意,为维护购物中心的整体形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租赁标的的玻璃墙、门所贴示的任何广告、标识不当之处予以调整。7.2 公共区域标志购物中心公共区域内(包括室内外)所有安全/紧急/指示/或宣传标志(如有18、),包括道路指示标志均应由甲方统一提供。如果乙方对此方面有额外要求,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统一安排,但对此等项目的设置、补充以及维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7.3 推广安排在购物中心内的整体推广活动均由甲方统一组织安排,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组织、安排的整体推广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标的以外的区域进行任何推广活动。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8.1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当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金额为三(3)个月的固定租金和三(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之和,共计人民币 元。8.2 在租赁期限内,若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上调,甲方有权相应调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通19、知的期限内补足增加的部分。8.3在本合同终止并且乙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原状返还租赁标的及支付所有费用)之后,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履约保证金将转为担保乙方对消费者要求退货、赔偿及修理作出补偿的质量保证金。在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满三(3)个月之后,如果没有任何消费者退货、赔偿及修理的索赔,则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该质量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从该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前述索赔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8.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接受用履约保证金支付或抵冲乙方应付的任何款项。如乙方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之情形,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书面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划乙20、方应支付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各种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并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的,乙方还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支付差额部分并同时补足或重新缴纳履约保证金。8.5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本条款所有约定均不影响或排除甲方行使任何法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第九条 付款方式9.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均以人民币计价,乙方应以人民币向甲方缴付租金、物业管理费、装修管理费、公用设施费用、装修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其他应付款项。9.2乙方可通过现金、支票、电汇或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但只有当款项全部实际记入本合同附件6所列明的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21、或甲方可能不时通知的其他银行账户(统称“收款账户”)或甲方提供收到付款的证明时,款项才能视为已经支付;由于上述收款账户变动所引起的付款迟延由甲方自行承担后果,但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提前通知乙方的除外。9.3甲方若对乙方负有债务,甲方有权将其用来抵冲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欠付甲方的任何款项。第十条 租赁标的的交付10.1乙方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及预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后,甲方适时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租赁标的交接事宜。乙方须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前往租赁标的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租赁标的实际交付日为装修免租期的起始日。10.2办理租赁标的交接手续时,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4中的交付标准对租赁标的22、进行验收,并在验收结束后签署有关交接的证明文件,作为租赁标的移交时租赁标的条件、状况的证明及乙方向甲方交还租赁标的时的检验标准。10.3若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接收租赁标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有关交接证明文件,装修免租期起始日及租金起始日均不顺延。第十一条 装修11.1 乙方对租赁标的进场装修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上述保险应指定甲方为附加受益人),并向甲方提交已购买上述保险的有效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进场装修。11.2乙方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时,须提前三十(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书面的关于装修、布置、设备及附属物设计涉及的装修设计方案、 图纸23、设计资料、工程预算和施工说明等,在获甲方及物业管理人书面同意并足额缴纳装修免租期内的装修管理费、公用设施费以及装修施工规范中规定的装修保证金后,方可进场开始装修。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提交或再提交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不影响租金起始日的起算及租金、物业管理费和乙方所应缴纳之其他款项的支付。11.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需遵守甲方和物业管理人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装修工作进行监督。乙方需按照甲方、物业管理人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未经甲方、物业管理人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装修施工图纸。事先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乙方不得对租赁标的进24、行下列活动: (1)对涉及租赁标的建筑结构做任何改动;(2)在租赁标的外墙或租赁标的所在建筑的任何部位作标记、涂画、钻孔、安装挂钩;(3)穿凿、切断或连接租赁标的所在建筑的任何管道;(4)以任何方式毁坏租赁标的或租赁标的所在建筑内/外观,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租赁标的所在建筑内/外墙壁及玻璃窗作招贴或悬挂广告牌及宣传品;(5)擅自安装及增装空调机、采暖设备、制冷设备、烹饪设备和其他机械或固定设施;(6)安装凉棚、旗杆、天线或其他突出物。如果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七(7)日内进行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拆除未经甲方同意的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25、方承担。11.4甲方对上述乙方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的批准,并不等同承担任何设计责任,亦不免除乙方在开始装修工程前自费及自行向所有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已经由甲方核准之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之责任。对乙方不遵守有关主管部门所制定之任何规定所引致之任何后果,甲方无须负任何责任。乙方应对在装修工作中,给甲方或有关人士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1.5 当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自行装修部分进行拆除,负责将装修垃圾及其他物品清理完毕后向甲方交还租赁标的,并确保甲方交付租赁标的时所提供的场地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11.6有关乙方在租赁标的内26、增设的装修、布置、设备及附属物的纳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 试营业日和正式营业日12.1鉴于本合同项下所指租赁标的系向公众开放的公共营业场所,乙方承租后的实际开业状态及时间对租赁标的所在的购物中心整体营业形象与经营效果有直接的影响,故乙方特此同意,在甲方向其发出的试营业通知中载明的试营业日(“试营业日”,暂定为 年 月 日)与其他承租人同时对公众开业,但甲方应至少在试营业日前十五(15)天通知乙方前述试营业事宜,该试营业日为租金起始日。同时,甲方预定购物中心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择定正式营业日,并至少在正式营业日前七(7)天通知乙方正式营业事宜。 乙方特此同意于 年 月 日对公众27、开业, 年 月 日即租金起始日和物业管理费起算日。 如果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开业,则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自乙方实际开业之日起算。12.2在上述试营业日前七(7)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在租赁标的内进行合法营业所必需的一切许可证明,并且乙方应当保持前述许可证明在租赁期限内持续有效;如果乙方未能提供前述许可证明或者该等许可证明在租赁期限内失效的,乙方不得营业;若乙方擅自营业,甲方有权对其采取封店措施。若因乙方擅自营业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2.3乙方承诺遵守购物中心公布的对外营业时间(包括法定节假日):通常为 10:00至22:00。出于对资产进行良好管理之目的,甲28、方拥有保留调整前述营业时间的权利;但是,如有调整,甲方应提前三(3)天通知乙方,乙方应予遵守。 12.4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的相关人员的形象、制服、行为等必须遵守甲方和/或物业管理人制订的(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手册等)管理规范。对于乙方工作人员或其相关人员给甲方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2.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前述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不得全部或局部停业或提前闭店。第十三条 商号、商标和其他标识13.1乙方应在租赁标的内使用其合法拥有并符合本合同第2.1款规定的商号、商标和其他标识。13.2因乙方使用商号、商标或其他标识产生的对第三方的任何侵权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1329、.3若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需改变其商号或标识,应提前三十(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乙方合法拥有或使用改变后的商号或标识的相关证明文件,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更改。第十四条 保险14.1乙方应向在中国注册的信誉优良的并经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为租赁标的内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完成的装饰装修、乙方的商品、货物和乙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自费购买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一切险(须指定甲方为受益人)、公众责任险(须指定甲方为附加被保险人)。其中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额不少于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年保险赔偿额应没有限定。保险期限应自乙方试营业之日起开始30、至乙方返还租赁标的之日止,并且应当在此期间内保持该等保险全部持续有效。14.2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和出具该等保险的保单及最近一次支付保险金的发票和该保险公司发出的能够证实该保单的保险金已全数缴足并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书面证明。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提供和出具。14.3上述保险项下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应全额用于修复或重建建筑物或重置设施设备或向甲方或任何有关第三方作出赔偿。第十五条 迁移、改装和配合15.1租赁期限内,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而需要对租赁标的进行修理、翻新、改造或扩建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如果确需乙方迁出租赁标的,乙方应当迁离。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31、安排乙方迁移至购物中心其他区域继续租赁。乙方亦有权选择是否继续租赁。因上述原因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15.2当确需乙方迁离租赁标的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三(3)个月(政府主管部门另有要求时从其规定)向乙方发出列明下述事项的通知:(a)迁离原因;(b)迁离日期。15.3乙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甲方安排的购物中心其他区域的租赁。如果乙方拒绝接受其他区域的租赁,双方应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解决;如果乙方接受其他区域的租赁,乙方应当:(a)按照甲方的要求重新签署租赁合同;(b) 对新区域进行适当的设计和装修,使之符合购物中心标准。15.4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对购物中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32、修理、翻新、改造或扩建工程。15.5 为了保持购物中心的竞争力,甲方需要不定时地对本购物中心的定位和档次予以调整。甲方进行调整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符合本购物中心的整体规划、风格、档次调整租赁标的的设计并更新其装修,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5.6 乙方应当自费对租赁标的内乙方自设的设备、装置进行改装,使之符合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第十六条 租赁标的的返还16.1乙方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之日起三(3)日内,按照本条款约定办理完毕有关租赁标的的返还事宜:16.1.1乙方应向甲方交回租赁标的各个部分的使用钥匙,并且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签署移交确认证明文件。16.1.233、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应根据租赁标的交付时双方签署的交接证明文件,自费将租赁标的恢复原状,并拆除所作的全部室内装修和增加的设备设施,不得移动和损坏甲方原有设施。对于甲方同意保留的设备设施或装饰,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为此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16.1.3乙方应确保甲方设备、装置保持良好、清洁和可租状态。若因乙方在租赁期限内的使用致使设备设施未能达到甲方交付乙方时的状态(自然损耗除外),则应由甲方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清洁、修理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6.2若乙方未将租赁标的恢复到本合同第16.1款所述状况,甲方有权自行将租赁标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乙方缴纳的履约34、保证金不足以向甲方偿付恢复原状发生的费用,则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的三(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不足的部分。此外,乙方还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将履约保证金中被扣除的部分补足。16.3如果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第16.1款规定的期限内将租赁标的返还甲方,甲方有权强行进入并收回;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租赁标的恢复原状或在租赁标的内遗留有物品、设备,甲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将租赁标的恢复原状,但费用由乙方承担,且该遗留物品、设备视为乙方放弃其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在上述情况下,甲方强行进入租赁标的之日或恢复原状之日视为乙方向甲方返还之日(以后到者为准),此延期返还的天数,视为乙方延长租用的天数,乙方35、应根据实际天数向甲方支付租金。第十七条 续租、分租和转租17.1租赁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的租赁自动终止。如果乙方有续租意愿,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九十(90)天之前,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租申请。17.2乙方续租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双方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六十(60)天之前,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及购物中心的运营和定位,重新签署新的租赁合同。17.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分租或转租(包括但不限于以联营等形式达到分租或转租的目的)给任何个人或实体。第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8.1甲方承诺和保证,甲方系购物中心的合法产权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36、。18.2甲方保证租赁标的的建筑质量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项设施设备均符合国家规范性标准。18.3 甲方保证其有权将租赁标的出租给乙方,且租赁标的内不存在甲方自行向除乙方以外的任何他方出租的区域,并且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18.4 甲方拥有购物中心广场及所有公共区域的使用权和出租权,对此乙方不得干涉。18.5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力全部或部分地授权给任何第三方行使,但该等授权应书面告知乙方。18.6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租赁标的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鉴定工作,如果发现乙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任何法律规定37、之情形,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18.7如果甲乙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合意并在本合同第17.2款约定的期限内重新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的,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营业时间内向未来的租客展示承租场所以及对承租场所进行合理和必要的检查、维修等。若甲方在乙方租赁期限届满前已与其他第三方达成租赁标的的租赁意向,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18.8若第三方因与乙方发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甲方进行追索时(包括提起仲裁、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由于此等追索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18.9若乙方与在租赁标的内购买商品或接受其服务的任何消费者发生纠纷,甲方或物业管理38、人有权进行调解和处理,乙方应当接受。18.10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向任何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抵押租赁标的及其相关权益的,应书面告知乙方,并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占有、控制和使用租赁标的的权利。18.11租赁期限内,甲方应负责公共区域的管理和维修,包含中央机电系统、公共空间以及相关设施在内的管理和维护。若中央机电系统、公共空间相关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害,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护以便设施能够恢复正常运行。18.12甲方的工作人员因维修、检查、安装、保安等需要,进入租赁标的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若因紧急情况无法预先通知时,可直接进入该区域处理紧急情况39、。但甲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及时向乙方进行通报。具体处理方式见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制订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18.13由于力不可及的原因致使购物中心任何设施非正常运转,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9.1 乙方承诺和保证,乙方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19.2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合理使用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对于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人修复。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七(7)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19.3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在40、租赁标的内自主地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但该 等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本合同第2.1款的相关规定。19.4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提供的各项物业服务,有权对物业管理人的各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19.5乙方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19.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租赁所需要的承租人的相关资料、文件及签署本合同的授权委托书(该等文件资料列为本合同附件3)。19.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遵守甲方及物业管理人制订的守则、规章及各项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根据购物中心的具体情况不时修改的承租人手41、册、装修设计规范、装修施工规范等),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19.8乙方应尽其善良经营者的义务,妥善使用租赁标的及所附装置、设备,并配合甲方对公共区域进行保养。乙方应就租赁标的及所附装置、设备的损坏、失灵及异常状况及时向甲方报告。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租赁标的、公共区域及所附装置、设备的任何损坏或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9 租赁期限内,乙方应每年向甲方就其经营情况提交由毕马威、德勤、安永及普华永道其中任何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委托审计机构每年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承担如下:(1)如审计结果与乙方向甲方申报的含税营业额一致,有关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2)如审计结果与乙方向甲方申报的含税营业额有误差,且误差范围在2%以内的,有关审计费用由甲乙双方均担;(3)如审计结果与乙方向甲方申报的含税营业额有误差,且误差范围超过2%(含2)的,有关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19.10 在租赁期限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外宣传、广告、展示、推广活动中不得随意使用“购物中心”的名称、标识,并不得影响购物中心的整体形象。19.1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亏损、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与供货厂商、客户及有关机构发生经济或行政往来,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借用甲方名义。19.12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伤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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