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1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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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7858
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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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印江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公示版)(公示版)1 一一规划对象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规划对象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1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对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对象1.1 观测站名称:印江国家基本气象站经度:1082358E纬度:280041N观测场海拔高度:509.6 米地 址:印江县城气象局1.2 国家气象观测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与农业气象监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1.3 天气雷达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1.4 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1.5 闪电探测站的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1.6 GPS 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1.7 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1.8 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2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2.1 气象设施保护要求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关于气象设施的保护,印江县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气象设施用地,气象主管机构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立保护标志。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2 挖砂、取土活动;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3、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2.2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1、各类气象站四周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 90范围内 5000m、其他方向 2000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雾等污染大气的设施;在观测场 1000 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2、国家气象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标准见附表 1。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4、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 1 执行。生态与农业气象监测站、酸雨监测站具体保护标准根据其布设站类参照附表 1 执行。本办法所称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3、天气雷达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按照国家关于 气 3 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执行。4、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按照 国家关于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执行。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周围障碍物仰角不得大于 3。5、闪电探测站的高5、频探测天线 60下视角空间之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以闪电探测站的高频探测天线为中心,半径 100 米范围以内,不得有导电物体或者高于天线系统的障碍物。半径 100 米范围以外,障碍物与天线的仰角不得大于 3,电磁场干扰应当小于闪电接收机的阈值范围。6、GPS 气象探测站视场周围障碍物的仰角不得大于 10,且远离大功率的无线电发射台和高压输电线。各种无线电发射台与 GPS气象探测站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2000 米,高压输电线与接收机天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200 米。GPS 气象探测站附近不得有大面积的水域或者其他对电磁波反射(吸收)强烈的物体。7、酸雨观测站周边 2000 米范围内,不得有空气6、污染源,如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源体。8、各类无线电台(站)不得对气象专用频道、频率产生干扰。气象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气象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4 二二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探测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控制界限的划定与探测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和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等有关规定,结合印江县现状及印江国家基本气象站级别、业务种类及其功能要求,确定以印江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周边 1000 米为半径范围为控制保护范围。7、1 1 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障碍物距离要求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障碍物距离要求1.1 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 1/10;1.2 控制区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 50 米;1.3 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 5。2 2 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障碍物距离要求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障碍物距离要求2.1 与公路路基距离50 米;2.2 与人工建造的水体距离100 米;2.3 与铁路路基距离200 米;2.4 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距离500 米。3 3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的行为3.1 修建高度8、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公路、铁路、水塘等;3.2 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和使用功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以及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15.3 种植生长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树木、作物等;5 3.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附表附表 1 1: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或各种影响源体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或各种影响源体边缘之间距离保护标准边缘之间距离保护标准障碍物或影响源体名称障碍物或影响源体名称限制标准限制标准与障碍物的距离障碍物高度的 10 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与铁路路基距离9、200 米与公路路基距离50 米与大型水体距离100 米与作物、树木距离观测场四周 10 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 1米的作物、树木。太阳辐射和日照等在日出、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的遮挡仰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大于 500 米。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塘、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日出方向”是指观测场所在地夏至日的日出方位和冬至日的日出方位之间所形成的夹角区域。“日落方向”是指观测场所在地夏至日的日没方位和冬至日的日没方位之间所形成的夹角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