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人:地**
编号:1290026
2024-12-17
8页
21.50KB
该文档所属资源包:
电厂行政员工设备治安全人事财务生产运营管理制度资料
1、考勤管理制度第一条 职工考勤管理是企业薪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直接反映企业内部人员效率和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指标,是强化内部劳动管理,合理分配职工报酬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厂的考勤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对我厂考勤管理中有关请销假程序及其待遇规定如下:第二条 病假管理:1、我厂职工医院医师凭诊断结果或外诊证明可建议休息,但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者由院长审批;超过15天者,必须经主管厂领导签批,每次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职工本人持病假条经单位领导(科长或主任)批准,并报人劳科审批备案。紧急情况,须在发生24小时内补办病假手续。2、实行医疗期制度:根据劳动部发(1994)479号文件2、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职工本人工龄和厂龄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工龄10年以下:厂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厂龄5年及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工龄10年及以上:厂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厂龄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厂龄10年及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厂龄15年及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厂龄20年及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职工请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时,每月病假累计在10天以内的,基本工资根据工龄按比例计发。工龄不满两年者发基本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者发基本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者发基本工资3、的80%,满6年不满8年者发基本工资的90%,满8年以上者发基本工资的100%。每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的,基本工资根据工龄按上述比例计发,除国家规定的26元副食补贴、独生子女费、水电气补贴照常发放外,其它津补贴停发。职工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转为吃劳保,其工资待遇为:只计发基本工资的60%、国家规定的26元补贴、独生子女费和厂内水电气补贴,其它的工资项目停发。第三条 事假管理:1、一般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含1天),由班组长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经班组长同意,由科长(主任)审批;3天以上,经班组长同意,科长(主任)签字后报人劳科审批并备案。2、中层副职请假3天(含3天)以4、内,由本单位正职审批;3天以上,经正职同意,报主管厂领导审批。中层正职请假必须经厂领导审批。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事假呈报人劳科备案。3、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0天。凡请事假者,必须填写事假审批表。4、事假可抵扣年休假。 5、请事假按事假天数扣发日工资,超过3天的(含3天),停发各种津补贴。如事价天数超过本月应出勤天数,侧出勤工资为零。第四条 丧假管理:1、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去世,可给予5天丧假,若需跨省奔丧,经人劳科审批给予路途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者,经人劳科审批最多可再给予5天的事假。审批手续由职工本人先填写请假审批表,经科长(主任)同意后报人劳科审批备案。2、丧假期间基本工资、5、补贴和其他津贴照发。第五条 探亲假管理:1、探亲假范围:以濮阳为中心,以开封市到濮阳市的距离为半径画圆(附图),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地在圆上及圆以内的(以县城所在地为标准)不享受探亲假;职工在见习期或学徒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父母双方有一方随职工本人生活或节假日能团聚(扣除路途时间能团聚24小时)者,不得享受探亲假;职工父母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者,只享受一次探亲假。2、探亲假的期限:对未婚职工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全部报销;对夫妻两地分居者,每年给予1个月的探亲假,往返路费全部报销;对已婚职工每4年给予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为20天,往返路费只报销超过本人基本工资30%以6、上的部分。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要交验父母或配偶的户籍本及相关证明。4、路途天数的规定:路途天数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由人劳科另外核批。5、没有特殊情况,探亲假一般不得合并或延期使用。6、探亲假期间的待遇:探亲假期间,行为津贴、保健食品津贴停发,工资、津贴、补贴照发。 第六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管理:1、凡请婚(产、护理)假的职工,须本人填写婚(产、护理)假审批表,由厂计生办审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劳科审批备案。2、婚(产、护理)假期限:凡符合晚婚者,给予晚婚假21天;非晚婚者,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育者,给予产假6个月,并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3、婚(产、护理7、)假期间视为出勤,假期内除行为津贴、保健食品津贴停发外,其他照发(包括每月综合奖)。第七条 计划生育假期:1、哺乳假: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为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时间增加30分钟。特殊情况者,可持医院证明,适当延长13个月。2、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以下优待: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可休息3天,一周内不得安排重体力劳动;结扎输精管的,可休息15天。结扎输卵管的,可休息21天。长期措施(宫内放置节育器、结扎)失败人工流产,可休息15天。计划内人工流产,可休息15天。(怀孕不满4个月)计划内中期终止妊娠,可休息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的)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8、假期可以合并使用。凡请计生假的职工,经填写计生假审批表,由厂计生办审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报人劳科审批备案。计生假视为出勤,对休假不足10天的,工资照发;10天及以上的,停发行为津贴、保健食品津贴,其它工资项目照发。3、对有过二次以上流产史的女职工,怀孕期应照顾轻工作或休息,给予保胎。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第八条 独生子女陪护假:未满14周岁的独生子女住院,应执医院出具的独生子女住院证明,经厂计生办和厂人事劳资科备案,可由父(母)一人陪护。父(母)同在一个单位的,陪护期为子女住院期;父(母)不在同一个单位的,陪护期为子女住院期的一半。陪护期不足10天的,工资照发;10天及以上的,9、计发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国家规定的26元补贴、独生子女费和厂内水电补贴,其它工资项目停发。实际陪护期超出规定应享受的陪护天数时,超出部分计为事假。第九条 息养假管理: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生育假期满后,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主管厂领导批准,报人劳科备案,可再给息养假1年。息养假最长为2年。2、息养期间,生育一胎者第1年计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第2年计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生育二胎者第1年计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第2年计发本人基本工资的50%。除国家规定的26元补贴、独生子女费和厂内水电补贴外,其它工资项目停发。第十条 年休假管理:1、根据省局有关文件规定,连续工10、龄是指从计算工龄时间起开始计算,每满一整年的,工龄计为一年。2、年休假的审批程序:请假人根据本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享受的年休假,先提出申请,经部门(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人劳科审批备案。3、职工应享受的年休假:连续工龄满1年不足5年的,可享受年休假3天:满5年不足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足15年的,可享受年休假7天:满15年不足20年的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4天。年休假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4、年休假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为一个年度。请年休假时职工的工龄按整年计算。5、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原享受的各种津补贴照发。6、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7、按11、规定可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的职工,可将年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当年出勤不满6个月者,不享受年休假。第十一条 工伤假管理:职工发生工伤后,经鉴定后享受工伤医疗期,视为出勤,假期中停发行为津贴、保健津贴。工伤认定及工伤医疗期等由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第十三条 以上各种假期每月凡请假(婚、产假、护理、计划生育假期除外)35天(含3天)者,当月奖金扣除一半,请假5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全部奖金。第十四条 岗位效益工资的考核:1、当月请病、事、息养、独生子女陪护假连续或累计10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的岗位效益工资。2、月旷工一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的岗位效益工资。3、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停发当月12、的岗位效益工资。4、劳务市场试岗、待岗人员,在试岗、待岗期间,停发当月的岗位效益工资。5、经组织安排离岗学习3个月以上的,在学习期间,停发当月的岗位效益工资(军培学员除外)。6、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参加工作人员自转正定级后的第一个月起执行。7、新调入人员(含复转、退伍军人)自上岗的第一个月起执行。8、每月10日前,职工工作岗位变动的,岗位效益工资和岗位工资一样,从本月开始按所在岗位待遇兑现;每月10日后,职工工作岗位变动的,从调整的第二个月开始按所在岗位待遇兑现。第十五条 其它规定1、各种请假手续,必须严格按照考勤管理中的审批程序办理,一经查出有违规行为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主管领导100元、考勤员50元。2、各种假期应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休假,不允许有将各种假期转换成换休的行为。3、本年度内产生的各种换休,必须在本年度内休完,否则过期作废。各单位应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积极妥善地安排本单位职工调休。4、严格执行职工签到、签退制度。各单位职工上、下班时,应进行签到、签退;外出办事和临时请假,要做好台帐登记工作。5、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种请销假台帐,加强请销假手续的管理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考勤报人劳科。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人劳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