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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90038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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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程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程制度是生产实践的总结、客观规律的反映,是确保安全经济、文明生产的手段、是企业管理的重要部分,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程制度。第二条 规程制度的建立、健全、学习、考试及贯彻执行是每个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第职责,除自身学习外,应定期检查、修订及监督执行。第三条 在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应认真总结规程制度的建立、健全、学习考试及执行情况和典型事例,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第二章 规程制度的编制和审批第四条 规程制度的编写,力求简洁明了,通俗易懂,标点符号准确,内容切合实际,明确具体。所使用的设备名称、编号、技术术语以及篇、章、节条文的序号表示和编排方法全厂应做到统一2、,质量单位及符号符合国标规定。第五条 运行、工艺、检修、试验规定及分场制度由分场专责技术人员负责修编,经分场主任及生技科专业技术人员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颁发;全厂性的管理制度由生技、安监、经管科等有关专业人员负责修编,经生产、安监科长初审,主管厂领导审定,厂长批准后颁发;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补充细则,由安监科人员修编,经安监科长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颁发。第六条 规程制度的底本(正稿)应交到技术档案室归档保存。第七条 批准的规章制度,凡与部颁法则、部颁规程、本厂颁发的规程、制度及制造厂家说明书的条文不符时,应提出理由和相应的措施,必要时应报总工程师批准备案。第八条 在新修编的规程制度尚未正式颁布之前3、,仍按原规程制度或已有的临时措施执行。第九条 编制或修编规程制度的主要依据是:1、本厂颁发的有关规程、制度;2、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3、发电厂技术管理工作条例;4、安全工作规程;5、运行、工艺、检修、试验规程;6、上级部门颁发的反事故措施、技术通报、安全通报及其他有关规定;7、电力系统生产事故调查规程;8、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9、制造厂说明书及设计文件;10、安装记录及竣工图纸;11、生产实践和先进经验;12、设备特性和现场条件。第十条 规程制度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规程制度的编制审批;2、应通晓规程制度的人员;3、目录;4、总结;5、正文;6、附录(包括附图);7、规程制度修改栏。第十4、一条 运行规程应有以下内容:1、设备技术规范;2、设备启、停顺序、方法和注意事项;3、正常运行的参数控制标准以及调整、维护、巡回检查线路和检查项目;4、设备、系统在异常、事故情况下的判断和处理;5、必要的附图和资料的概括;6、设备在停用后的保养措施;7、定期工作及具体要求。第十二条 检修规程应有如下内容:1、设备规范和构造,重要零部件剖面图;2、设备大小修周期;3、设备大小修标准项目;4、检修前的准备工作;5、检修工艺方法步骤及质量标准;6、有关试验项目及标准;7、主要部件的起吊措施;8、主要部件的材质及特殊处理技术要求;9、各项定额标准的编制原则;10、检修安全注意事项;11、检修后的试运、5、验收。第十三条 编制的规程制度,应经试运实践及总结修改后,方能正式铅印;否则,一概打印。第三章 规程制度的印刷和发放范围第十四条 规程制度或修编格式要求:1、一律用16开方格文稿纸抄写,文字应确切,字迹清楚,标点符号正确,术语统一,不得使用国家未颁布的简化字。第十五条 发放范围:1、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2、安监、培训负责人;3、生技科科长、副科长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4、值长;5、有关专业的分场正副主任、技术人员;6、运行、检修人员有关部分人手一册;7、运行班长及值长值班处各公用一份;8、其他有关人员。第十六条 分场管理制度除发给本分场有关人员外,应报厂长、副厂长、正副总工程师、6、生技、安监及有关职能科室各一册。第十七条 保送上级机关和外单位交流用的规程制度,由生技科专业人员提出发放单位、份数,经科长批准后由资料室办理。第四章 规程制度的学习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应经常组织职工由计划第开展技术讲课、考问讲解,及时问答的功能培训活动,使每个职工对有关规程制度能熟悉了解并正确使用。第十九条 每年五月进行一次运规、检规的考试,10月进行一次安规考试。工人由职教科组织,分场负责考试;工程技术人员、分场主任由厂部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应予以公布,并记入个人规程制度考试卡内,长期保存。第二十条 规程制度考试不及格者,应按规定时间进行补考,并扣发部分奖金,直到补考及格为止。新人员规程制度考试7、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担任工作。第二十一条 规程制度的贯彻执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第五章 规程制度的修订第二十二条 规程制度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下列问题时,应汇报有关领导并按规程制度修改、审批程序进行修改。1、条文与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不符时;2、不够合理完善,有碍于安全经济生产的;3、现场情况已有变动时;4、与有关规程制度条文内容不统一时。第二十三条 规程制度的修改,分为局部修改和全面修改。局部修改应在发现问题时随时进行,可通过填写规程修改通知单通知各有关人员并备案。全面修订应在每年四季度进行,并拟订计划,由负责编写规程制度的分场、可是进行全面检查及修订,使规程制度不断完善、提高和符合实际,修订的审批手续与编制相同。第二十四条 修订的规程制度应附加修改原因和依据说明。规程修改通知单统一由综合档案室及时发给持有规章制度的具体人,并应注明原来条文及章节标号和修改后的条文及章节编号。第二十五条 规程制度进行较大的修改,凭规程修改通知单确有困难时,可将原规程制度从新编写、审批,另行颁发。原规程制度应同时作废。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生技科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