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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电气管理制度汇编
煤矿电气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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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地** 编号:1288329 2024-12-17 85页 2.21MB
1、xx公司xx煤矿电气管理制度汇编机电设备科目 录前 言1第一章 高压供电管理制度1第二章 低压供电管理制度10第三章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19第四章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24第五章 电气设备防潮管理制度27第六章 电缆管理制度28第七章 电气接火管理制度33第八章 电气试验制度34第九章 节电管理制度36第十章 外委用电管理制度40第十一章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41第十二章 供电工作票及操作票管理制度46第十三章 停送电管理办法54第十四章 三大保护使用管理办法57第十五章 局部通风管理办法61第十六章 机电设备定期检修管理63第十七章 杂散电流管理制度64附则66附件 1 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2、细则67附件 2 xx煤矿电气管理牌填写标准75附件3 xx煤矿井下电气试验管理规定80前 言为加强xx煤矿电气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xx公司供电管理办法和有关矿井电气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特制定xx煤矿电气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 高压供电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煤矿井上下高压供电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的管理。第二条 机电科负责高压供电系统技术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高压供电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高压供电设计工作,每季度最末一个月30日前绘制(修改)与实际相符的矿井3、高压供电系统图。(二)负责高压供电设备的整定计算,并向高压供电管理单位下达高压整定任务书。(三)负责组织高压供电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四)组织对高压供电管理单位供电设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限期整改并认真落实。(五)对高压供电事故组织召开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条 基层区队负责所管辖工作区域高压供电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高压供电管理范围划分(一)机电一队职责范围1.地面35kV变电站高压开关柜出线侧电缆及地面机房高压供电设备的检查、维护,包括地面部分、井筒部分。2.负责变电所高压进线电缆的检查、维护工作,无论何种原因出4、现事故均由机电一队负责处理。3.负责变电所及变电所通道内的设备、电缆日常维护,变电所高压电缆接火工作。4.负责协助使用单位处理高压线路及变压器高压故障。 (二)机电二队职责范围负责强力皮带变电所电源电缆、强力胶带输送机电缆及强力皮带变电所高压供电设备的检查、维护。(三)其它使用单位职责范围负责变电所出口处电缆至移动变电站(变压器)高压侧检查、维护(包括电缆悬挂、电缆卫生),出现高压供电事故主动处理事故(必要时机电一队配合)。第五条 机电科负责每年对高压供电设备和线路进行预防性试验。第六条 高压供电设备和线路检查、维护(一)各单位分管领导每月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本单位所属的高压供电设备和线路进行一次5、全面自检,及时处理所检查出的问题,并将检查及处理结果如实报机电科,迟报罚款100元/天,并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天。(二)使用单位季度对井下高压供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维护,检查维护内容包括接线螺栓紧固、除尘、瓷瓶清扫、触头检查等,并做好记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次。(三)对地面开关柜,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刀闸接触情况、设备卫生清扫检查,并进行一次电动或手动跳闸试验,做好记录,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次。(四)井下高压配电装置、高压起动器、移动变电站高压负荷6、开关内应放置干燥剂,不少于200克,放置在腔体右前侧,每月检查一次,如失效及时更换,缺少干燥剂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干燥剂失效或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款50元/台。(五)高压电气设备大检修时,必须编制检修措施,并报有关单位批准,无措施检修高压设备,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队长、书记、机电队长各罚款500元。第七条 井下供电运行方式:井下各变电所均为双回路供电,正常情况下,必须分列运行,确需合联络运行时供电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由机电科审批,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队长、书记、跟班队干各罚款500元。因事故原因,根据事故情况,经机电科分管供电人员同意后方可合联络运行。第八条 正常停送7、电管理规定(一)停(送)电审批单办理程序:各单位需要到变电所内停、送电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到机电科填写停(送)电审批单,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申请时间、停(送)电事由(包括供电系统简单示意图)、停电影响单位及区域、安全技术措施等,报机电科、调度室审批。(二)经审批后的停(送)电审批单,交机电科、变电所(或最后一级停电设备管辖单位)。没有停(送)电审批单、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变电所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停送电,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情况。停(送)电申请单位必须将第一联交机电科,否则,迟报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天。(三)申请单位与变电所值班人员认真填写倒闸操作票、停(送)电记录和停(送)电执行票后,向调度8、室汇报后由值班人员完成停(送)电操作。未及时填写罚责任人50元/处;漏签、代签罚责任人200元/处。第九条 故障停电送电管理规定:当出现故障停电时,申请单位故障排除后,与变电所值班人员认真填写送电记录和停(送)电执行票后,向调度室汇报后由值班人员完成送电操作。停电执行票开关编号、负荷名称、停电时间、停电事由(具体故障)必须如实填写,送电执行票按要求填写。未及时填写罚责任人50元/处;漏签、代签现象罚责任人200元/处。第十条 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机电科值班人员和机电一队值班人员到调度室,情况落实清楚后,由机电科或机电一队值班人员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机电科值班人9、员到35kV变电站联系停送电。各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听从指挥,按下达的停送电命令进行操作。第十一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第十二条 停电检修管理规定(一)变电所及配电点检修时,停电检修单位必须提前编制停电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相关人员审批。(二)凡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业需要将设备停电或需要作安全措施的(如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必须使用电气工作票。(三)检修单位必须按程序办理停(送)电审批单。变电所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停(送)电记录和执行票,由检修人员监督,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打地线等安全措施。(四) 检修单位必须将停送电审批单送至相应10、变电所执行停送电,由当班值班电工现场进行操作,拉出小车,加锁、挂牌管理,并做好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对责任单位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300元/次,联责单位负责人300元/次。(五)任何单位不得无计划停电,紧急情况下需停电的,停电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机电科汇报,对无计划停电的单位落实查证后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第十三条 瓦斯断电试验停送电流程管理(一)做变电所内负荷柜的瓦斯断电试验,自动化监测队必须提前申请机电科、调度室审批后执行。 (二)瓦斯断电试验前,试验人员必须向地面调度室值班人员联系,并说明变电所名称、设备编号以及相对应的负荷名称做瓦斯11、断电试验。(四)瓦斯断电试验完毕具备送电条件后,试验人员联系地面调度室值班人员送电,联系时必须说明变电所名称、设备编号以及相对应的负荷名称。有人值守变电所必须由试验人员到相应变电所当面申请送电。(五)地面调度室值班人员做好停送电记录,并注明停送电原因。(六)瓦斯试验期间,区队不准检修相关设备,若该设备有突发故障,瓦斯试验流程结束后,按照检修要求执行。第十四条 高压供电事故处理规定(一)因使用单位原因导致变电所高压跳闸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并查找跳闸原因。原因没查清前经调度室同意可试送一次(如显示短路跳闸时不得试送)。在确定跳闸原因后,可把无故障高压开关恢复,把故障高压开12、关停掉,挂上停电警示牌,并在问题处理好后,才能送电。(二)变电所总电源跳闸或顶跳35kV变电站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把跳闸回路总开关所带负荷全部停掉,查明原因后,安排人员进行处理。(三)因漏电导致连续两次不能正常送电的不准继续送电,变电所值班人员要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单位查找漏电原因,故障排除后方可送电。(四)高压回路跳闸,无论何种原因均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必要时机电一队安排人员协助处理,确保正常供电。当天不能送电对使用罚款500元。对双回路供电的变电所,其中一回路出现故障时当天也必须恢复双回路供电,如不及时处理,另一回路又出现故障,造成采区供电中断,对机电一队13、罚款5000元,并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第十五条 用电单位应加强用电设备管理、电缆管理,减少短路、漏电事故发生,对因短路、漏电造成变电所跳闸的,经机电科组织分析后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队长、书记、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罚款500元。对撞坏、崩坏电缆的引起变电站跳闸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责任人、队长、书记及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罚款500元。第十六条 巷道施工放炮前,必须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不按规定对电缆进行有效保护,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第十七条 高压电气设备保证台台完好,否则罚款100元/台;继电保护必须灵敏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14、处;因不按程序操作、甩掉或短接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进行追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各变电所(配电点)要配备与实际相符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每次供电系统变更后由机电队长或机电负责人、机电科人员校对,由相关人员审核)。第十九条 各变电所(配电点)必须配齐绝缘用具、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件。第二十条 井下变电所、高压硐室应配备的制度和记录(一) 变电所应配备电气试验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变电所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变电所倒闸操作规程、变电所停送电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包机制度、领导干部上岗制度、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应急操作流程等;应配15、备变电所高压运行日志及巡回检查记录、事故记录、变电所停(送)电记录、变电所故障停电及恢复送电记录、停送电执行票、定期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本等记录。(二)高压硐室应配备电气试验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包机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等制度;应配备定期检修记录等记录。(三)各种记录应按要求进行填写,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按记录本填写要求进行处罚。变电所每班必须检查一次设备运行情况和场内卫生,并填写记录,对漏填记录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处)。第二十一条 配电工、维修工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 供电系统管理规定(一)供电系统设计的会签范围:1.采区供电系统设计、采区变电所供电系统设16、计必须要有机电科供电设计人、机电科供电负责人、通风副总、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审批签字。2.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必须要有机电科供电负责人审批签字。3.井下各配电点所悬挂的供电系统图,必须有机电科供电设计人员、机电科供电负责人、区队机电负责人审核签字。(二)供电系统设计的审核程序:1.采区供电系统设计、采区变电所供电系统设计,机电科组织总工程师、机电矿长、通风副总、生产科长、通风科长、机电科供电负责人进行会审,合格后下发给施工单位实施。2.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机电科供电设计人员提交供电负责人审核合格后,审核合格后下发给施工单位实施。3.采煤工作面、掘进头增减负荷时,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副队长(机电17、负责人)提前三天向机电科报送负荷增(减)审批单,审批单应附有接线简图、电缆截面、长度、用电负荷、接火地点等内容。机电科根据负荷增(减)审批单内容审批合格后交用电单位实施。4.采煤工作面、掘进头急用增加负荷时,用电单位必须向机电科供电负责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提前施工,但供电系统图没有更新之前严禁送电,必须将新系统的供电系统图由机电科审核合格后,方可送电运行。5.日常管理中,严禁使用单位私自更改供电系统。 (三)责任追究:1.井下私自更改供电系统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2.负荷增(减)时,没有严格履行负荷增(减)审批程序的,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18、)罚款500元/次。3.采煤工作面、掘进头急用增加负荷时,新供电系统图没有机电科审核签字前严禁送电,否则,按私自更改供电系统处理。4.井下配电点悬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供电系统图的,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章 低压供电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煤矿井上下低压供电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的管理。第二条 机电科负责低压供电系统技术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低压供电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机电科电管组在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和机电科科长的领导下,具体落实低压供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管理办法。(二)负责低压供电设计工19、作。(三)负责低压开关整定计算、供电负荷变动的审批,并负责低压供电设备、电缆的选型、计算、绘制供电系统图等工作。(四)负责负荷统计工作。(五)负责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发生的电气事故组织追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六)负责低压供电的电气试验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所管辖工作区域低压供电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低压供电管理范围划分(一)后勤中心职责范围1.负责全矿生活区地面照明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机修厂、运输队、机电一队、探放水队管辖范围除外)。2.负责办公楼、区队办公楼、供应科办公楼、保卫科办公楼、20、职工宿舍、食堂、贵宾楼、澡堂、医院、联合建筑、污水处理站、清水泵房、水源井、输水泵站等处供电线路、照明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二)运输队的职责范围1.负责矸石山绞车房及周围供电和照明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2.负责矸石山轨道运输沿线照明线路、用电设施的维护和保养。3.负责井下轨道运输大巷照明灯的安装维护。4.负责所有充电设备、电机车等的维护和保养。 (三)机电一队职责范围1.负责地面主、副井绞车房、主通风机房、压风机房、东、西区变电所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2.负责矿灯房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3.负责中央变电所、各采区变电所、主排水泵房、主井装卸载、水仓、副井清理斜巷、副井口、井底21、乳化液泵站等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四)机电二队职责范围1.负责井下胶带运输大巷的照明线路、供电电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2.负责井下所有从变电所出口到胶带输送机巷供电线路、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五)其它区队职责范围1.井下各变电所外电缆、设备设施日常检查检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2.变电所以外的低压电缆的吊挂、接地线的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负责。3.井下各配电点、变压器的日常检查、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负责。4.井下若有两个及以上单位共用一台变压器,日常检查、维护按就近管理原则或主要使用单位管理原则执行。5.新增设施或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机电科根据情况另行安排。第五条 各单位要明确分管机电的负责人,负责22、本单位的供电管理工作。第六条 低压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安装运行,因现场条件变化,责任单位及时与机电科电管组联系修改供电设计,对负荷重新整定计算。擅自更改设计、安装,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各配电点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每次供电系统变更后由机电队长或机电负责人、机电科供电负责人校对审核后下发),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相符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处,责任人100元/次。第七条 采区供电系统必须实现采、掘供电分开。第八条 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没有及时安装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队长、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23、0元;不起作用或不按要求试验,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第九条 凡需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装置、激光测量仪、监测监控分站等装置的,必须由安装单位按办理接火审批手续,并纳入机电设备防爆性能的检查范围。第十条 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进行。(二)各单位管理的电气设备要按机电科下达的整定通知单进行整定,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擅自改变设备继电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次,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三)甩掉或短接漏电保护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24、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处;甩掉其它保护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因甩掉或短接保护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原值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四)发现用不合格熔体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处,并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五)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负责维护的机电维护工定期检查,如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应及时向机电科电管组汇报。(六)设备完好责任牌、供电系统图、实际整定值必须做到三对照,发现有三不对照的按一般隐患考核;各25、种标志牌不按标准填写、填写错误的,罚款100元/处。第十一条 接地保护装置的使用管理(一)各单位保护接地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及保护接地细则要求,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并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责任人各罚款200元/处。(二)每季度最末一个月18日前,机电科对井下的接地电阻进行测试,20日后进行复测。不按期整改对机电科下发的不合格接地装置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三)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1.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干式变压器)。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3.每个低压配电点或三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4.无低26、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一个局部接地极。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四)移动电气设备(除供配电的专用设备)及电压等级为36V及以下安全电压或127V的照明灯、红灯、按钮及1140V、660V低压橡套电缆的接线盒等电气设备,必须通过电缆的接地线芯线与接地网络连成一体,实现接地保护,可不另设局部接地极。(五)局部通风机的局部接地母线安装高度距底板300mm,风机接地导线必须垂直于巷帮敷设与接地母线相连,严禁2台或2台以上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共用1个螺栓接到接地母线上,接地导线与接地母线采用M1230mm镀27、锌螺栓连接。(六)有值班人员或专职司机的机电硐室,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其它地点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天进行不少于一次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问题,填写到记录本内。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并对机电副队长罚款(机电负责人)100元/处。(七)局部接地线和辅助接地线使用螺栓连接的部位,必须保证平垫、弹簧垫圈、螺栓、螺母齐全,紧固。缺少弹簧垫圈的按重大隐患处理,缺少平垫的按一般隐患处理。(八)接地极必须挂接地极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填写规范、字体整洁,表面卫生干净,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规定(一)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28、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二)不得带电检修、移动、搬迁电气设备及电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三)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停电、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接地等程序,否则,对责任人按违章处理。(四)检修电气设备时,总开关处必须把开关手把打到断电位置并闭锁,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名片式停电警示牌,并由专人看守,工作完毕后,只有执行挂牌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严禁预约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否则,对责任者按违章处理。(五)两人以上工作同时停一个开关时,应各自悬挂自己的“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名片式停电警示牌,工作完毕后,见有他人29、停电警示牌未拆除时,严禁送电。否则,对责任人按违章处理。(六)严禁在交接班时间内进行停送电工作,交接班时,如因其它原因停送电工作没有完成,交班人必须将停送电情况及未完成的工作在现场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否则,对双方责任人各罚款200元。(七)所有设备暂时停用时,必须将其控制开关手把打到停电位置并闭锁。第十二条 移动变电站(变压器)的管理(一)移动变电站(变压器)的安装地点应无淋水、通风良好,移动变电站应水平放置,不能水平放置时,其放置倾角不得超过10。(二)移动变电站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漏电保护必须齐全可靠,漏电保护由专人每天检查试验一次,并填写记录,否则按规定处罚。(三)使用单位每月(开拓30、队两个月至少检修一次)必须将高、低压头打开检查一次触头接触情况、瓷瓶绝缘情况,并对连接螺栓紧固、除尘,检查处理结果应填写记录,并将检查处理结果3日内报机电科,不按要求检查的,对机电副队长罚款500元/次。第十三条 井下机电硐室口必须在左侧悬挂硐室名称牌,右侧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缺一块牌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第十四条 无人值守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但每班必须有巡回检查人员检查一次,并填写记录,否则,罚款100元/次。第十五条 严禁将绝缘用具挪作他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第十六条 机电硐室司机和31、电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七条 开关等电气设备不上架(有水泥台除外)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第十八条 电气设备直接遭受淋水浸蚀,而无防护措施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第十九条 设备卫生差,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第二十条 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不完好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台。第二十一条 私自拆卸电气设备部件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第二十二条 设备、电机等被煤矸埋住超过1/4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第二十三条 井下无计划停电、随意停电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第二十四条 变电所应配备变电所低压运行日志及巡回检查记录等记录。第三章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x32、x煤矿井上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第二条 机电科负责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第三条 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在设计选用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第四条 机电科必须有专职防爆检查员,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第五条 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单位必须有兼职防爆检查员,并将兼职防爆检查员名单报机电科备案。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第六条 电气防爆检查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豫煤行2003250号,2003年5月18日发)进行,以下简称防爆细则,具体见附件。第七条 对井下电33、气防爆管理实行安全评价制度。每月由机电矿长牵头组织机电科对全矿防爆电气管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进行全面检查,填写评价报告,并报xx公司机电部。第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库验收(一)防爆电气设备入库时,必须经过专职防爆检查员及库管员共同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验收合格并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应按防爆细则认真检查每一台电气设备。检查合格后,方可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因专职防爆检查员对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认真检查,随意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导致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入井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台。(二)新购进电气设备,入库时由34、库房管理员(包括供应科库房,下同)通知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由防爆检查员在设备内(外)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库房管理员办理入库验收手续。若存在问题,必须及时汇报科领导进行处理。(三)检修的电气设备(包括内部单位检修和外部单位检修),应由承修单位自检合格,通知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根据防爆细则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由防爆检查员在设备内(外)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办理入库验收手续。第一次检查不合格,限一天内处理完毕。如第二次检查仍不合格,对承修单位承修人员罚款50元/台。影响生产由承修单位负责,并对承修单位罚款100元/台,对承修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台。(四)入库防爆电气设备验收内35、容:对新进防爆电气设备,应检查有无煤矿安全标志,电气设备外壳有无防爆标志,设备类型是否适用井下工作地点,按照防爆设备检查细则要求逐项检查其防爆性能,检查防爆设备是否符合完好标准要求,检查防爆设备接地部位有无接地标志,并出验收纪要。(五)防爆检查合格证需填写的内容: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管理编号)、设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检查单位、检查日期、防爆检查员姓名等,并加盖检验章。(六)库房管理员必须对防爆电器的入库验收情况进行登记存档。登记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防爆合格证编号、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号、生产厂家或承修单位、出厂日期及编号、设备编号(管理编号)、验收日期及人员,检查结果。台账至少36、应保留一年。(七)库房管理员对不经专职防爆检查员验收,没有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一律不得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否则,对库房管理员罚款100元/台。第九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一)使用单位在领用防爆电气设备时,必须由库房管理员和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兼职防爆检查员)共同进行设备外观及防爆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领取出库。没有机电科专职防爆检查员签发的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严禁领用。(二)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持“设备领用单”到机电科办理防爆设备入井证。(三)运输队副井口把钩工对入井的电气设备,应检查其有无入井证,无入井证不得入井。(四)做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37、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机电副总(机电副矿长)审查同意,否则不准下井。(五)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机电设备,可经机电科值班人员检查无误后,报请当天值班调度员批准,方可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电科防爆检查组办理出库入井手续。(六)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集中妥善保存设备入井证,以便检查核对。发现井下无防爆入井证的设备,对相关责任单位各罚款200元/台,并落实到责任人。第十条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管理(一)防爆设备安装前,应由安装单位检查有无防爆检查合格证,如无证,由机电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由安装单位对照防爆细则要求,认真进行一次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送38、电使用。(三)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达不到要求的电气设备应立即整改。(四)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实行群检和专检相结合的检查办法,即跟班电工对本队管辖的设备每班检查一次,区队兼职防爆检查员对本队所管辖的设备每天检查一次,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分工包片,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五)矿每月组织一次防爆检查员及各队兼职防爆检查员对全矿使用的电气设备按防爆检查细则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总台数不应少于电气设备和小型防爆电器数量的20%。(六)机电管理人员应不定时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情况进行检查。随机抽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39、限期整改,并下发设备隐患通知单,对隐患实行闭环管理。(七)防爆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有权对存在隐患的设备、电器、缆线等停止使用,待问题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作业。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时应先征得调度室和通风部门领导同意。(八)各单位兼职防爆检查员,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工作,检查发现本单位分管电气设备失爆的,由区队内部追查、落实责任,并组织处理;发现外单位电气设备失爆的,可报告机电科,由机电科落实责任后组织追查处理。(九)设备包机人每半月必须对低压防爆设备内部进行检查并签字,高压电气设备每季度应对其内部进行检查并签字。第十一条 井下所有本安型电气设备出现喇叭嘴松动、缺40、挡板、缺螺栓、缺密封圈、挡板挡圈上反等问题均按一般隐患考核(但应立即整改)。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一)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按防爆细则要求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凡井下现场检查发现电气设备失爆的,按事故组织追查。(二)机电科检查发现的失爆,由机电科组织追查,处罚规定:发现一台次电气失爆,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队长、支部书记、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各200元,罚包机人100元;(三)井下现场检查发现的电气失爆,依照xx煤矿相关文件规定对责任单位在单位考核、双基考核、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中按重大隐患进行考核。第十三条 对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判定依据防爆细则执行,对细则中条款理解有争议的,由机41、电科分管防爆负责人召集机电科防爆检查员裁定。根据防爆管理及现场管理实际情况,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失爆条款,由机电科制定相关规定,报请机电副矿长审批后,在办公网上发布通知后执行。第四章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第一条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适用于xx煤矿井上下所有小型电器的管理。第二条 机电科负责小型电器的防爆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第三条 小型电器领取由机电科电管组进行审批,由供应科进行发放。第四条 机电科对入井的小型电器进行建账管理。第五条 使用单位所回收的小型电器由机修厂进行统一检修,并由机电科防爆管理员按照防爆标准进行验收后交供应科。第六条 使用单位负42、责对现场小型电器的使用管理,对损坏或丢失小型电器者,机电科根据使用情况进行罚款处理。第七条 井下小型防爆电器设备的安装运行、维修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要求,防爆性能达不到的小型电器设备应立即整改。第八条 小型电器使用单位应遵守如下规定(一)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严格执行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二)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和本安型设备)弹簧垫圈的规格必须与螺栓相适应,出现个别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则为失爆。(三)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和本安型设备)必须加螺栓、弹簧垫圈,平垫视具体情况使用,但同一台设备必须保持一致,缺少螺栓或弹簧垫圈为失爆,缺少平垫(43、指已使用平垫的设备)为一般隐患。(四)使用单位对小型电器应进行挂牌(五小电器责任牌和防爆检查合格证)、编号管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台。(五)两件及以上的小型电器应集中上板,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六)小型电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对管辖的小型电器每班检查一次。(七)机电科包队人员(防爆检查员)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爆检查,对全矿使用的小型电器设备按防爆检查细则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总数不应小于小型电器数量的20%,并分别统计合格率和防爆率上报。(八)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小型电器失爆按xx煤矿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罚。第九条 电缆接线盒现场管理规定(一)低压防爆接线盒44、1.煤巷:采用两根8#铁丝+花篮螺栓(M12200mm)吊挂,8#铁丝一端拴在接线盒两端的喇叭嘴上,另一端与花篮螺栓连接,花篮螺栓挂在电缆拉线钢丝绳上,铁丝必须为整根铁丝,铁丝头规范(0-10mm),并做到接线盒稳固、平直,与电缆走向一致,且接线盒吊挂在原电缆吊挂高度上方300mm处。2.岩巷:采用标准固定架吊挂,标准固定架采用4颗射钉固定在巷帮上,并做到接线盒稳固、平直,与电缆走向一致,且接线盒吊挂在原电缆吊挂高度上方300mm处。电缆接线盒与电缆走向相对位置图 (二)本安接线盒本安接线盒采用1根16#铁丝固定在相邻两侧的电缆钩上,当作固定本安接线盒的拉线,拉线必须与通讯电缆的走向一致,用245、根扎带将本安接线盒喇叭嘴固定在拉线上。(三)上述规定严格执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机电副队长罚款100元/处。第五章 电气设备防潮管理制度第一条 缩短电气设备内部的干燥剂检查周期,干燥剂选用矿统一购置的硅胶,干燥剂选用量及放置位置见下表。序号设备名称放置数量放置位置备注1高压配电装置400克快开门底座上2高压起动器400克快开门底座上3200A及以上馈电开关200克本体腔内4200A及以上起动器200克本体腔内530A-120A起动器200克本体腔内6移变高压负荷开关400克本体腔内7移变低压馈电开关400克本体腔内88kVA照明综保200克本体腔内94kVA照明、煤电钻综保200克本46、体腔内10设备电控箱200克本体腔内11电机接线腔、开关接线腔200克本体腔内第二条 严禁巷道内的冲尘水淋到电气设备上,有巷道淋水的地方要对电气设备采取防护措施。第三条 各单位对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运行情况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保证绝缘阻值降低的情况下开关检漏保护装置可靠动作。第四条 机电科每月组织相关单位的机电负责人、电工以及机电科防爆检查人员,选择供电系统最远端的开关负荷侧,共同对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对试验不合格的装置及时进行处理。第五条 当电动机工作环境变得恶劣时(气候潮湿、连续阴雨等),电动机每半月绝缘摇一次,并做好摇测记录,因受潮而使电机绝缘降低时,及时采47、取措施使绝缘值恢复正常范围。第六条 井下应尽可能减少电气设备的备用。备用电机要每15天摇测绝缘阻值,并用枕木支起距地面200mm以上距离,备用电气设备要定期检查干燥剂受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备用电机绝缘阻值低于5M时升井干燥处理。第六章 电缆管理制度第一条 电缆管理制度适用于xx煤矿井上下所有电缆的管理。第二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电缆计划、发放、移交、回收及现场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电缆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第三条 电缆的发放管理(一)机电科负责全矿电缆的领取、发放、回收、试验等工作。对全矿电缆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对照。(二)库房人员对所有入井48、电缆(长度大于10m)进行两头压号,压号点距电缆头2m3m。未压号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根。(三)各单位增加设备需领用电缆时,应持电管组及分管科长审批的“用电申请单”,提前一天到机电库房办理手续,电缆发放人员根据申请单审定电缆规格型号、数量进行发放。(四)各单位需更换电缆时,持申请单由电管组及分管科长签字后到机电库房领取。机电库房管理人员发放电缆的同时,开具旧电缆回收单,旧电缆根据回收通知单要求日期交库。(五)工作面安装及其它工程安装领取电缆时,安装单位依据机电科供电设计持领料单到机电库房办理手续,领取电缆。(六)库房发放的电缆,必须由领用单位与机电库房人员现场摇测绝缘合格后,经电管组人员签发49、入井证方可下井。(七)机电库房人员要及时将电缆发放、回收、使用及库存情况等进行统计,并将数据上报机电科分管科长。机电库房管理人员每月编制电缆需求计划经机电科审批后报供应科。第四条 如电缆存在无压号、绝缘不合格、芯线与绝缘层严重粘连、电缆护套或芯线绝缘出现老化、龟裂或破损等情况,不得下井使用。第五条 电缆的移交、回收管理(一)各单位更换的旧电缆,应在通知单规定时间内升井入库,每迟交一天对回收单位罚款100元/根;入库电缆码放整齐,否则对回收单位罚款200元/根。(二)工作面或工作地点施工结束,由回收单位在回收通知单规定时间内将电缆升井入库,每迟交一天对回收单位罚款100元/根。(三)因工作需要改50、变施工地点需变更使用单位时,由机电科电管组组织原使用单位、接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交接双方必须在交接后24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迟办一天对交接双方各罚款100元/天。(四)新安装工作面及其它工程安装结束后,由机电科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到现场对电缆检查交接,存在问题根据交接纪要要求进行整改。交接双方24小时内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迟办一天对交接双方各罚款100元/天。(五)回收的电缆出现砸伤、炮崩、截断、数量不够等情况时,由机电科组织追查分析,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六)回收的电缆两端压号齐全,缺号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根,同时缺少的电缆按电缆原价50%对责任单位处罚。(七)升井电51、缆被运到矸石山,由机电科追查,对责任单位按电缆原值进行处罚,对运输队罚款500元/根。第六条 电缆现场管理(一)井下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等,否则按电气失爆处理。(二)电缆砸伤、挤伤、放炮崩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电压等级在1140V以上的罚款2000元/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电缆被截断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四)电缆落地、浸泡在水里或埋在煤(矸)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五)电缆漏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六)通风队砌风门时,未预留整根穿墙套管(一个风门,腰线以上400mm一侧预留5个穿墙套管,套管上下、左右间距552、0mm,变电所根据机电科要求预留),否则,对通风队罚款500元/风门。(七)电缆穿墙无套管、管口无封堵或不用黄泥封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八)电缆吊挂时,大巷(平巷)电缆钩间距为0.8米,上、下山巷道电缆钩间距为0.8m,不允许吊挂在风管水管上,通信和信号电缆在上,电力电缆在下,间距0.1米,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间距不小于50mm,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九)用铁丝吊挂电缆的,对责任单位按一般隐患考核;电缆吊挂不整齐,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十)电缆上喷浆料长度超过1m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元/m。(十一)各使用单位不得库存电缆或闲置电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3、10元/m。(十二)丢失电缆,按电缆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十三)电缆在装车运输时,受力点应防护,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严禁超宽、超长、超高,装车不符合要求,按运输管理制度处理。(十四)私偷其它单位电缆,对责任单位罚款20元/m。(十五)不经机电科同意,私自转交电缆,对双方单位各罚款500元/根。(十六)不同型号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处。(十七)井下巷道内的电力电缆沿线每隔200m、拐弯或分支点、以及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两边都应设置电缆走向牌。标志牌内容包括:电缆规格型号、长度、电压54、等级、用途、起点、终点及责任人等。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十八)井下备用电缆或闲置电缆必须进行封口防潮(芯线与外护套均要封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十九)电缆严禁私自外借,特殊情况需经矿领导批准。第七条 电缆的报废管理(一)机电科电管组要安排机修厂电缆修补人员定期对库房所存电缆进行检查检验,对破损严重、电气性能差、短节等不具备修复价值的电缆进行统计,由库房电缆管理人员提出报废申请,经相关单位审批后,按报废处理。(二)库房电缆管理人员要建立电缆报废台账,内容包括:电缆规格型号、长度、报废原因、报废日期等。第七章 电气接火管理制度第一条 电气接火管理制度适用于xx煤矿井上下所55、有高、低压电气接火的管理。第二条 机电科负责电气接火审批日常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电气接火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第三条 设备安装前,由机电科进行供电设计,由安装单位提前两天持供电系统图到机电科办理负荷审批手续。机电科下达负荷审批单,审批单应注明接火开关(母线盒)的地点、规格型号、整定值,敷设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以及所需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安装单位凭审批单,到设备组领取电缆、设备。安装单位不按要求办理负荷审批手续,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次。第四条 增减负荷时,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提前三天向机电科报送负荷增(减)审批单,审批单应附有接线简图、56、电缆截面、长度、用电负荷、接火地点等内容,审批后机电科下达负荷增(减)回执单,回执单应详细注明接火开关(母线盒)的地点、规格型号、整定值,电缆规格型号、长度以及所需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使用单位凭回执单到机电库房领取电缆、设备。使用单位不按要求报送接火审批单,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500元/次。第五条 负荷接火在隶属申请接火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接火。当接火地点的开关(母线盒)不隶属申请接火单位管辖时,由机电科书面通知相关单位负责接火。但申请接火单位必须把电缆放到指定位置、悬挂整齐,并派电工到现场协助工作。不执行或不能按要求时间接火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机电副队长57、(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次。第六条 各单位无论是大小接火,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无审批不得随意接火,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次。第七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接火,经调度室同意后,安排相关单位接火,但在两天内必须到机电科补办手续。第八章 电气试验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xx煤矿井上下电气设备的试验管理。第二条 机电科负责电气设备试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电气设备试验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第三条 机电科电管组负责全矿电气试验的落实工作,试验人员要按煤矿安全规程及试验周期进行试验。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每年对高压馈出的电58、缆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能试验。(二)每年对电气保护装置根据所计算数值进行一次整定试验。(三)每季度组织一次对井下接地电阻测定。(四)每年组织一次高压供电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整定测试。(五)每年组织一次避雷器、接地电阻测试。(六)每半年组织一次保安用具(绝缘胶靴、绝缘手套、验电器、放电棒、拉杆等)耐压测试。(七)每年对全矿主要高压供电电缆组织一次泄漏和耐压测试。第四条 每年应对高压供电设备和线路进行预防性试验。 (一)每年进行一次高压供电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试验,要求各单位在每年试验前统计一次用电负荷报机电科,各单位要配合机电科进行继电保护整定。每拖延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天,对机电副队长(机电负59、责人)罚款50元/天。不配合工作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二)每年由机电科组织对地面防雷设施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责任单位及时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对机电副队长罚款(机电负责人)200元/处。(三)各使用单位负责在测试前将绝缘用具送机电科统一进行耐压试验,拖延及一项交不全罚款100元/项(天),对试验不合格的绝缘用具一律不再退回。对所缺少的绝缘用具由使用单位提出增补申请,由机电科审批签字后,交供应科办理。第九章 节电管理制度第一条 机电科作为全矿电力供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电力供应、电量考核,负责制定节电措施、电力消耗定额、检查各用电单位节约用电情况。60、第二条 电力供应分为三部分管理:生产用电、生活用电、外委工程用电。(一)生产用电包括井下全部供电负荷:机电一队地面机房、运输队设备、矸石山、注浆站、照明;机电科库房;供应科库房、木工房;清水泵房、水源井、锅炉房、澡堂等。(二)生活用电包括食堂、办公楼、宿舍楼、医院、地面照明等。(三)外委工程用电包括矿内土建施工及外包工程的施工队等外单位用电。第三条 矿对机电科实行电量总承包,节奖超罚,生产用电由企管科与机电科对各用电单位考核,生活用电及外委工程用电由企管科与机电科对服务公司考核,服务公司对生活用电及外委工程用电户进行考核。第四条 对各生产单位用电实行装表计量(开关具备计量功能),机电科制定电力61、消耗定额,根据当月生产计划,在每月16日前把各用电单位下月计划电力消耗指标报企管科。每月15日集中抄表,计算出各用电单位实际用电量,结合当月验收产量(进尺),确定超节电量数额、电费数额,报企管科进行考核,电费节超纳入内部市场考核。第五条 各用电单位不经机电科许可,私自把负荷接给外单位或不接入电度表对其罚款1000元,并责令整改。月底计算电费时,由机电科估算上报,电费超支自负。第六条 现场检查发现用电单位私调电度表,对其罚款1000元,月底计算电费时,机电科估算上报,电费超支自负。第七条 工作面结束时要提前一天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电管组抄表,以确定用电量。第八条 工作面移交时,机电科组织设备移交62、的同时,进行抄表,以当时电度表读数为准,以前用电量为交方,以后用电量为接方。第九条 工作面新增设备时,在办理负荷审批的同时,确定用电定额,纳入计划指标内进行考核。第十条 工作面或施工地点条件发生变化(如涌水量增加、外单位负荷接入等)单项施工导致电量增加时,各用电单位要在月底前将经过审批的资料报企管科及机电科,延期报送的不予调整。第十一条 各用电单位要加强用电管理,提高节电意识,不许大马拉小车和设备长时间空运转现象(15min以上),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次,罚司机50元/次。第十二条 调度室值班人员要经常查询各采煤队、掘进队生产情况,当不出煤时,要及时通知胶带输送机运行单位停止输送机运行。第63、十三条 井下供风、排水管路要禁止跑、冒、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处次。第十四条 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铺设平直、无积煤,胶带输送机托辊转动灵活。第十五条 副井提升系统严格执行矿有关规定,主井箕斗装载量应达到额定要求,特殊情况下,机电一队需书面报告申请调整,不得单斗提升。否则,对队长、书记、分管副队长各罚款200元/次。第十六条 主通风机叶片灰尘一季度至少清扫一次;通风区做好井下风量控制,维护好通风设施,减少漏风,发现严重漏风一处对通风区罚款100元。主通风机电量由机电一队和通风区承包,各占50%,节奖超罚,纳入内部市场化考核。第十七条 主排水泵(采区泵房)应按下列要求使用维护:(一)不64、许压闸门排水,否则对水泵司机罚款100元/次。(二)加强对水泵的检查维护、维修,水泵盘根处漏水严重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三)正常情况下,备用泵每月至少开启一次。(四)主、副水仓在雨季前及时清仓。有条件情况下,每年可安排两次清仓。(五)每年对水泵流量进行一次检测,效率低、流量较小的水泵停止使用,升井大修。第十八条 压风机吸、排气阀要经常清洗检查,减少漏风,滤风器每季度必须清洗一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第十九条(一)地面办公楼、宿舍楼、维修工房,禁止使用大功率灯泡(超过100W),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盏次。(三)夏季5:3019:30、其它季节7:0017:00,出现长明灯65、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盏。(三)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暖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台(件)次。(四)温度不超过26时禁止使用空调;室内无人禁止开空调;冬季室内供暖均用暖气,严禁使用空调。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台次。第二十条 通风科应根据巷道长度、风量合理选择局扇。工作面贯通时局扇应停转,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机电科要做好节电新技术推广使用工作。第二十二条 机电科负责电量考核人员应根据当月生产情况,电量消耗情况,每月做一次全矿用电分析,与上月、本月计划、去年同期相比较,查找电费节超原因,提出下月节电管理意见。第二十三条 矿每月根据成本费用管理办法对机电66、科进行考核奖罚,机电科每月对各使用单位的用电考核纳入内部市场核算管理。机电科每季度对全矿各用电单位用电情况进行一次总评,节电管理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适当奖励。第二十四条 用电定额纳入xx煤矿内部市场分项定额统一管理,按定额管理办法进行统计、分析、修改补充完善。第十章 外委用电管理制度第一条 外委用电是指:凡是不属于xx煤矿管理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来矿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施工与矿方发生供用电关系。第二条 外委用电施工单位要服从xx煤矿的管理,外委工程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总体协调,机电科负责用电合同(协议)的签订及供电管理、监督检查,有权对违章行为或供电不安全行为进行制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供用电安全隐患67、时,有权下令停止供电,责令其整改,并有权进行处罚。第三条 外委工程用电户用电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用电申请,注明用电负荷,经机电科核实报机电副矿长审批后,交机电科备案,机电科根据负荷情况指定接火地点。否则,不予办理接电手续。如没有申请私自接电,机电科可直接安排拆除所接电源,并对使用单位罚款1000元(在工程款内扣除)。第四条 机电科根据负荷情况指定接电地点,用电单位自备经检验合格的计量电表,由机电科安排人员负责接电,并负责抄记电量计数。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供用电设备、设施使用安全。第五条 外委用电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电气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维护电工进行供用电设施的维护,各级保护68、合格齐全。由于操作不当或保护不起作用造成越级跳电的,罚外委施工单位20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外委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一章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第一条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适用于xx煤矿地面生产、生活用电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的管理。第二条 安全用电管理领导小组:机电副矿长(副总)任组长,机电科科长(副科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机电科管理人员、区队(单位)管理人员组成。该小组负责地面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 机电科负责安全用电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及标准,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第四条 机电科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对全矿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第五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69、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六条 电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具等),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 在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第八条 所有配电柜(箱)总开关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配电柜(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第九条 所有的电器设备外壳和人身所接触到的金属构件上都必须采取妥善的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第十条 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严禁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70、接地保护。第十一条 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或接零线应用多股铜线,禁止使用独股铝线。第十二条 接地线或接零线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设在明显处,并进行绝缘保护,导线不应受拉力。第十三条 凡未经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均不得安装使用,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禁止带故障运行。第十四条 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凡被雨淋、水淹的电气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干燥处理,经摇测绝缘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第十五条 在悬挂有检修标志的用电设备及配电开关前,除悬挂停电牌的人员外,其余任何人不得摘牌送电。第十六条 设备漏电、过压跳闸时,未查明原因,不得71、擅自合闸。特殊情况下需合闸时,手要保持清洁干燥,手上不得拿任何不绝缘工具。第十七条 在拆装、检修和接线工作时,应断开电源。第十八条 严禁电气设备在超过其额定电压等级以上使用,低压试电笔不准用来测试高压。第十九条 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管线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保险丝(熔丝)必须选配得当,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第二十条 设备带负荷时,严禁直接用隔离开关来强制停机。第二十一条 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不允许超负荷运行。第二十二条 配电柜(箱)内的所有开关和电缆线必须张贴名称作用等标识,配电柜(箱)加锁、设警告标志牌,盘外醒目处编72、上流水号。第二十三条 开关及熔断器必须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第二十四条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铡刀上或直接插入座内使用。第二十六条 电源导线不许缠绕和捆绑在金属管道和金属构件上。第二十七条 未经机电科允许严禁拉接临时电源线和使用电炉子等表面炽热的大功率电器。第二十八条 移动电源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胶护套线,严禁使用塑料双绞线。电线的截面积必须与负荷容量配合,禁止使用裸线,破损电线。第二十九条 线缆接头必须压接牢固,绝缘包扎良好。第三十条 凡是电器(设备)自身电源线为三相插头的,应采用已接好地线的三孔插73、座,接地线不准甩掉不用。第三十一条 禁止同一开关设备同时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第三十二条 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件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其自身附带的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属丝绑扎开关或有带电体裸露。第三十三条 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必须做到停电、验电、挂接地线,即“三措”,如没有按照以上过程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线路,无论是否有电均应视为带电线路。第三十四条 高空、高压情况下工作时,必须要有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视。第三十五条 非电气操作人员不得乱动用配电设备和进入配电房。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一)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执行74、不严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二)对于厂房、办公室、楼舍电器线路安装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处。 (三)对不按要求安装电器设备造成电气设备损坏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四)无证操作电气设备人员及违章指挥人员各罚款2000元/次,并按违章处理。对于没有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问题的,除了相应的处罚外,在双基考核中扣除该单位5分,月末质量标准化考核中扣5分,并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正。第三十七条 地面低压供电系统配电箱(柜)安装使用标准(一)配电箱(柜)门与箱(柜)体必须有接地,且连接可靠。各配电箱(柜)必须有单独外壳接地线(箱门与箱体接地连线应采用多股软铜线),接地与接零75、必须设单独的端子排,并分开布置。(二)配电箱(柜)总断路器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严禁使用刀闸开关。(三)配电箱柜进出线安装规范、不得受力,配电箱内部接线规范、布线合理,螺栓紧固,无锈蚀现象。保证不小于10mm的电气间隙。(四)配电箱(柜)内各断路器应标明负荷名称,负荷电缆应标明规格型号及电缆长度,所用电缆必须有接地线。(五)配电箱内断路器与各负荷之间必须加装分断开关。(六)严禁使用与所带负荷电压等级不匹配的电缆。(七)负荷电流不得大于断路器的额定电流。(八)配电箱(柜)内应固定牢固、保持干净整洁、标志(责任牌、警示牌)齐全,不得有明接头,接头部分套与电缆外径相适应的黄腊管。(九)户外配电箱(柜76、)应有防水设施,进出线必须封堵。(十)敷设的线缆不得与管路搭接,规范敷设。(十一)配电箱(柜)门在使用过程中要保持关闭状态。(十二)各种标志牌字体填写工整、清晰。第十二章 供电工作票及操作票管理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矿井供电安全,杜绝电气事故,结合xx煤矿供电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两票”是指矿井电气工作票和倒闸操作票。电气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作业的书面命令,是明确安全职责,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是安全措施实施的书面依据。电气倒闸操作票是操作人员为避免误操作而进行操作程序预想的书面记录;值班人员(维修人员)正常进行的各项倒闸操作均应填用操作票,并按操作票所列内容依照顺序进行77、操作。第三条 地面变电所(配电室)、机房配电室、井下变电所、配电硐室、各采掘配电点等高压电气设备检修及操作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高压电气设备归属单位需对设备检修时,由本单位工作负责人填写“两票”;若采掘单位电气设备检修需从变电所停电并做安措的,由申请单位持停送电审批单及电气工作票到变电所,倒闸操作票的填写、执行和保存由变电所负责。第五条 凡填写、签发、许可和执行“两票”的所有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本规定,严禁无票作业。第二节 电气工作票管理规定第六条 凡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业需要将设备停电并做安全措施的(如装设接地线或或合接地刀闸),必须填用工作票。如高压开关、移变等所带负荷侧设备检修需要拉出78、小车的。第七条 电气工作票签发程序及各级人员职责(一)各单位辖区高压供电线路、设备停电检修或电气试验时,由检修单位的检修负责人提前1天到机电科办理停送电审批单和电气工作票,并在工作前30分钟将停送电审批单和电气工作票送至需要电气操作的地点。事故处理或应急处置除外。(二)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签发许可手续。(三)工作票由检修单位的检修负责人填写,机电科负责审批、签发。(四)各级人员职责1.工作票签发人和审批人应由熟悉本矿井供电系统运行情况的单位领导、技术人员或经矿批准的人员担任,并书面公布,未经书面公布的任何人员均无权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的签发人应对工作票的正确性79、准确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及工作安排的合理性负责;工作票的审批人应对工作票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对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停电影响范围的安全性负责。工作票签发人为机电科供电设计人员,审批人为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2.工作负责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对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负责在开工前向全体参与工作的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和合理安排人员;同时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监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工作负责人为工作现场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指定。3.工作许可人由变电所的值班配电工或采掘工作面负责电气的班组长以上人员担任,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80、,是否符合现场条件;负责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负责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有疑问时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做详细补充。如不合格,应拒绝受理该工作票。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但可兼任值班负责人和运行值班负责人。第八条 工作票的填用规定:(一) 工作票应使用黑色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正确,填写清楚,字迹工整,其中设备编号及用途、工作地点、接地线装设地点、工作时间、人员签名严禁涂改。其它需更改时,在写错处划两横线且修改人员在修改处签名。(二)必须在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栏内填写工作简要内容,并填写设备双重81、名称,即设备编号和用途名称。(三)工作许可人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现场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并符合现场条件。如不合格,应拒绝受理该工作票。(四)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票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五)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设备名称及操作术语。1.断路器(开关)的操作称“分开”“合上”,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的操作称“拉开”、“合上”。2.操作地线称“验”、“挂”、“拆”。说明:挂地线的位置以刀闸为准,称“电缆侧”、“断路器侧”、“母线侧”、“主变压器侧”等。上述规定不包括时,按实际位置填写。3.小车(82、断路器)操作称“推入”、“拉至”。如:将6102#小车(断路器)推入工作位置/拉至检修位置。说明:小车(断路器)的工作位置指两侧插头已经插入插嘴(相当于刀闸合好),试验位置指两侧插头离开插嘴,但小车未全部拉出柜外;检修位置指小车已全部拉出柜外。4.封闭式开关柜带电显示器称“三相灯亮”和“三相灯灭”或防爆开关分闸指示灯亮、合闸指示灯灭。如:检查8#开关柜带电显示器三相灯亮,检查17#开关柜带电显示器三相灯灭或检查防爆开关分闸(合闸)指示灯亮、合闸(分闸)指示灯灭。5.工作结束后,由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认真填写完工作票后,第一联48小时内交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保存,第二联由变电所现场保存(无人值守83、变电所、配电点由作业单位保存),每月由使用单位整理、收存,保存期为1年。作废的工作票两联均交机电科保存。第三节 倒闸操作票管理规定第九条 凡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的各项操作均应填用倒闸操作票,并按倒闸操作票所列内容按顺序操作。如对高压开关、移变等需要拉出小车或打接地线的操作。第十条 倒闸操作票由操作人根据停、送电联系票或工作票的工作要求填写,填写前操作人应了解设备的运行方式、运行状态及本次操作的目的和操作顺序;若有疑问时应询问清楚,无误后方可执行。第十一条 倒闸操作票填写规定(一)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操作票任务栏内应写设备双重名称,操作项目栏中可只填写设备编号。一个操作任务,指根据联系84、票或工作票的内容,为达到检修条件而进行的一系列不间断的操作。一个操作任务填写项目超过1页时,应在各页的备注栏中注明“转下页NO:”,“接上页NO:”。(二)操作票应使用黑色中性笔或圆珠笔填写,操作票编号应连续唯一,如“XQ-201101”,每个变电所(配电点)在一个年度内不得使用重复号。内容正确,填写清楚,字迹工整,其中设备编号及用途、有关时间和参数、设备状态、操作动词、人员签名严禁涂改。其它需更改时,在写错处划两横线且修改人员在修改处签名。(三)下列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但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相关记录:1.事故处理。2.分、合断路器的单一操作,如高压启动柜的启、停,跌落保险的分、合,瓦斯电闭锁85、风电闭锁试验跳闸后的恢复供电等。(四)下列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1.根据工作票或联系票中设备的名称和编号,对照将要进行倒闸操作的电气设备确认是否一致。2.分开、合上断路器(开关),拉开、合上隔离开关(刀闸)。3.分开、合上断路器(开关)后检查断路器(开关)位置。4.拉开、合上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式开关拉出、推入运行位置前检查断路器(开关)在断开位置。5.验电和挂、拆地线,或拉、合接地刀闸。6.倒回路操作时多母线、变压器并列运行后检查负荷分配。7.挂、拆安全标示牌及装、拆遮栏。第十二条 操作票执行(一)操作票应由当班操作人填写,监护人审核。发令人为需要进行倒闸操作的电气设备归属单位机电负责人(86、班组长以上人员),受令人必须是操作人,运行值班负责人可以是操作人。(二)高压电气设备操作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操作前应对负荷名称、编号和位置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监护人手持操作票,依据操作票发布操作命令。(三)单人值班和无人值班的变电所、配电点内的操作原则上由责任单位操作和监护,如有困难可由停送电联系单位(检修单位)派人负责操作的联系和监护工作。如需采取验电、放电等安全措施时,必须由该变电所(配电点)的责任单位安排本单位人员执行。事故处理除外。(四)操作票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颠倒顺序,也不能增减步骤、跳步、隔步,每执行完一步操作后,应在该项后面执行栏划“87、”。如需改变应重新填写操作票,并在作废的操作票备注中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字样。(五)执行操作票时,必须清楚填写实际操作开始和结束时间。第十三条 执行后的操作票应现场保存或交使用单位,使用完后由使用单位进行整理收存,操作票保存期为1年。第四节 其它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涉及多变电所协作的检修,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措施,并在各协作变电所安排熟练的联系人员,负责停送电的联系及倒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的协助和监护工作。第十五条 采掘单位及地面单位对高压设备、高压电缆及高压连接器等检修或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需按照规定编制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停送电的联系及在变电所(配电点)协助和监护倒88、闸操作、采取安全措施、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等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操作人员应具备电气设备检修资质,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自我防护能力强,并做到“三不伤害”;认真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第五节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凡对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电并需要作安全措施的未执行“两票”规定的,对现场工作负责人按违章论处,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队长及书记)、工作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填写“两票”,内容有涂改而未进行作废处理的,对工作负责人罚款200元/次。第十九条 电气工作票89、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机电科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队长及书记)各罚款200元;区队未及时对“两票”进行保存或保存时间不够一年就销毁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队长及书记)各罚款500元。第十三章 停送电管理办法根据xx煤矿用电管理规定,为加强停送电管理,搞好安全用电,特制定xx煤矿停送电管理制度,要求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第一条 各单位需停、送电操作,必须到机电科办理工作票,填写安全技术措施;并按工作票的要求到有关单位签字。第二条 连续施工单位,可办理专项停(送)电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井上下一律禁止带电作业。对供电设备(线路)检修者,必须按本制度办理停电手续。第三条 停(送)电操作时,必须两90、人一起工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为变电所值班人员,操作人员并根据停(送)电内容,填写操作票,持票进行操作;监护人员为值班电工。不准一人独立工作,不准带负荷拉刀闸;第四条 变电所供电负荷停电后,要及时汇报调度室,并说明停电影响范围,由调度室通知相关单位到变电所签字送电;低压开关送电前,应试送一次,然后正式送电。第五条 装设接地线,必须符合要求,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使用多股软裸铜线且直径不低于25mm2,用线卡接地线两侧固定牢靠。接地线装拆必须由两人进行,装设接地线必须戴绝缘手套;装设接地线:先装接地端,后装导线侧;拆接地线:先拆导线端,后拆接地端;已装设的接地线,必须严格91、登记,交班时应逐一交待清楚,并说明装设地点。第六条 操作高压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按下列顺序进行停电:断路器负荷侧刀闸电源侧刀闸;送电时相反。第七条 停、送电专人负责,看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准离开现场。停、送电人员要了解系统供电情况、影响范围、应急措施及安全用电常识。第八条 坚持停电、验电、放电制度(验电前必须确定验电笔可靠),停电后必须打闭锁,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坚持谁停电谁负责送电,谁申请停电谁申请送电制度;非值班人员,不得随意送电。第九条 同一电源供电,多单位施工时,应由调度室统一协调,电源管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按要求及指定地点进行停电操作。多家单位92、施工,同时停一个开关时,各单位应各自挂停电标志牌及接地线。任何一组未拆除时,严禁送电。第十条 禁止在交接班时间内办理工作票;禁止行人触摸电缆。第十一条 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前,必须做好切断电源、检查瓦斯浓度、验电、对导体放电的准备工作,绝对禁止带电检修、搬迁或移动设备和电缆,特殊情况时可办理专项技术措施。第十二条 停送电工作禁止预约时间或电话联系,实行“谁停电、谁送电”和“谁联系停电、谁联系送电”,并严格按停送电规程操作。第十三条 任何人无权指挥在没有得到确认指令前的停、送电操作并发布命令,看守及操作人员有权拒绝他人的盲目指挥。第十四条 在工作面或上下顺槽及回风流等工作地点检修时,检修人员佩带瓦93、斯便携仪,瓦斯浓度确认在低于0.5%时,才允许打开电气设备隔爆外壳。瓦斯异常区验电、放电,必须由瓦检员测量瓦斯浓度,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0.5时,方可进行验放电工作。第十五条 机电峒室必须配备一套绝缘用具、按要求试验合格。第十六条 井下掘进区队风机停送电管理:(1)各单位主风机、备用风机电源,使用就近变电所带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电源。由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单位停电检修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临时急需检修时,必须通知使用单位及调度室。备用电源严禁接带其它负荷。(2)主风机故障备用风机自动起动后,使用单位应检查停电原因后,到变电所签字送电。(3)主、备风机全部停电时,掘进区队撤出人员,安排电工到变电所签94、字送电。因巷道较远,由跟班队干查清原因,申请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变电所送电。(4)当主(备)风机同时停电时,在恢复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应按瓦斯管理安全措施执行,由通风队、生产科(通风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签章,以便布置排瓦斯的有关事宜。第十七条 所有电气技术人员、维修、运行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达到专业工种“应知应会”标准,经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否则不准上岗工作。第十四章 三大保护使用管理办法为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加强三大保护的管理,减少设备损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电工手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标准等,编制xx煤矿三大保护使用管理办法。“三大”保护是指:煤矿供电95、系统中的接地保护、过流保护、漏电保护。为保证供电系统各种保护灵敏可靠,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进行编制,适用城郊煤矿范围内的任何电气设备管理单位和人员。第一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三大”保护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三大”保护使用状况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工作。第二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规程规定的检查、试验周期对漏电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进行检查和试验,检查结果报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处。对存在的问题及不安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机电科管理限期复查。第三条 新增的电气设备,应按照规程规定装设完善“三大”保护,整定值随安装供电系统图或施工图纸一同下发,96、并由机电科包队人员、主管供电分管科长、机电科长、机电副总审核签字。各项安全保护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四条 井下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 煤矿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 进行。第五条 各单位管理的开关要按机电科下达的接电通知单进行整定,不得随意调整整定值。第六条 各种开关不得甩掉或短接过流继电保护,严禁过负荷保护超过电机额定电流1.6倍及以上的、短路保护超过总电流8倍以上的。不得使用不合格熔体的,严禁将不同额定电流和熔体并联使用。第七条 入井使用的馈电开关必须做过流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每6个月进行检查整定一次。第八条 运行中的电气97、设备的保护装置由负责维护的电工负责定期检查,如发现动作有误或整定值有差错时,应及时向机电科供电管理人员汇报,由机电科电气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改动。第九条 由机电科组织各责任单位每季最后一个月 20 日前将矿井所有保护接地装置电阻值测试一遍,对不合格的接地装置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第十条 各单位保护接地装置必须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第 482 487 条及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改造细则相关要求进行安装、运行、检查。第十一条 在矿井中严禁使用无接地芯线(或无其它可供接地的护套,如铅皮、铜皮套等)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第十二条 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或移动变压器)98、。第十三条 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的高压电气设备。第十四条 每个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第十五条 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机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分别装设一个局部接地极。第十六条 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以及高压电缆连接装置。第十七条 未按照要求装设接地装置的电气设备不得投人使用。第十八条 有值班人员和专职司机的机电硐室,保护接地每天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地方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的问题,记入到记录本内。第十九条 各变电所、机电硐室、副井底水仓内的保99、护接地极和接地线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对接地电阻值进行一次测定。第二十条 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变压器低压侧出线的总馈出开关和分馈电开关都必须安装检漏保护装置,并做到主接地和辅助接地合格、使用正常。第二十一条 使用中的开关严禁甩掉检漏保护装置。第二十二条 各变电所低压供电系统、移动变电站低压总馈电每天必须由各责任单位的专职电工对漏电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各单位的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必须由专职电工对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将试验情况认真填写在机电科下发的“电气保护试验记录”本。第二十四条 低压开关的漏电保护试验不合格时,必须立即处理,处理不好时向队值班人员汇报,队值班人员100、负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漏电保护不可靠的开关严禁投入使用。否则,对责任人、值班人员按照甩掉漏电保护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 因漏电导致开关跳闸时,准许试送一次,如送不上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查找漏电原因后,将漏电开关停掉,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安排漏电单位处理好漏电后方可送电。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违犯规定,明知有漏电情况,强行指挥、操作送电或甩掉检漏保护送电的,按甩保护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 每季度由机电科牵头组织,各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对装有检漏继电器的开关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第十五章 局部通风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矿局部通风管理工作,确保局部通风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101、定。第一条 局扇的型号、规格、使用地点必须由通风部门确认,由使用单位持通风部门写出风机型号、规格、瓦斯分类情况的书面要求,到机电科办理风机领用手续。机电科设备管理人员,依据风机配置要求,进行发放。第二条 机电科依据通风部门的瓦斯分类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确定供电线路;并指定主局扇及备用局扇接火地点、方法;并配有供电系统图。第三条 风机安装必须按审批的供电系统安装;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供电线路供电并保证采掘工作面供电分开。第四条 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风机安装距地面不小于0.3m。第五条 局部通风机要使用低噪声或加装消音器,并有MA标志。第六条 风102、电闭锁能够切断供风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源(含信号、照明),断电后只能人工复电,但不得切断该区域连续检测的瓦斯传感器电源。第七条 生产作业过程中通风机的更换、搬迁、拆除、调整由使用单位书面报告,通风部门、总工程师批准后,报机电科留存并执行。第八条 风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有专人负责;牌板内容应有巷道名称、风机型号、吸入风量、管理单位、管理人等内容。第九条 瓦斯电、风电闭锁使用时必须灵敏可靠;安装位置、方法符合要求。第十条 装设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的风机,主电源必须引自就近变电所,双风机任何一台停止运转时,应切断供风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当主、副风机全停后,必须将开关手把打至零位,变电所送电103、后,经通风人员检查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后,由人工启动风机,严禁自动启动。第十一条 主风机停运时备用风机自动启动;备用风机停运时,主风机自动启动。第十二条 主风机故障后,备用风机运行期间,不可自动恢复向工作面供电。需要排水等急用电时,只有人工向工作面送电。单风机运转时,应制定单风机运转安全措施,防止局部通风机停风引起瓦斯超限事故。第十三条 每天进行风机自动倒台试验,有试验记录。第十四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随意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五条 计划内检修、停电等原因需停风时,要有检修、停电计划,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第十六条104、 因故障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时,风机管理人员必须向矿调度汇报,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机要按通风部门要求执行。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5%时,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经调度室批准后,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检查、检修及对地验放电,恢复送电要在瓦检员配合下,确认瓦斯浓度小于0.5%时,再进行操作。第十八条 电气设备检查、检修及验电、对地放电,恢复送电等要在瓦检员配合下,确认瓦斯浓度小于0.5%时,再进行操作。第十九条 设备检修要有技术措施,经有关人员审批后执行。打开开关前,要切断上一级电源,严禁带电检查、检修设备。 第十六章 机电设备定105、期检修管理第一条 每月必须保证有不少于24小时的全矿井停产检修时间,全年停产检修时间不得少于12-15天。第二条 每月停产检修的各单位,在15号前要将检修项目、负责人报送机电设备科。第三条 每月20日由公司开停产检修预备会议,落实检修准备工作。25日由公司开停产检修会议,落实计划、时间等。第四条 重要设备的检修要有检修标准、措施,检修后要验收总结。检修结果要填入设备检修记录报送机电设备科,存入设备技术档案。第五条 对三班运转的设备,除月检外,必须坚持班检制度,每班保证1-1.5小时的检修时间。未及时检修造成停产的,按影响生产时间考核处罚。第六条 采煤工作面除月检外,必须保证每天六小时的日检时间106、。第七条 每次检修超出计划检修时间要提前报机电设备科,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第八条 采、掘、开移动设备实行定期、轮流升井检修制度,工作面结束后,设备必须升井检修,严禁倒装。第十七章 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为确保井下电器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杜绝电气灾害事故的发生,针对井下杂散电流难以测定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加强井下设备及供电电缆的正规管理,做好设备入井前的检定、检测试验工作,保证入井设备台台完好,电缆泄漏电流小于10A方可入井;第二条 加强井下各馈电开关的继电整定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矿井低压电网短路装置的整定细则,确保井下各馈电开关保护装置安全、灵敏、可靠,馈电开关各技术参数要与所馈负荷相匹配。107、第三条 加强井下各供电电缆的运行维护工作,本电缆运行前的绝缘泄漏的测试工作,杜绝电缆有挤、碰的外部隐患,要求电缆条条上钩,电缆的弯曲半径要符合电缆的弯曲规定。第四条 井下电器设备电缆连接器要台台接地,接地线,接地电阻要符合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规定。第五条 严格执行煤矿井下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确保检漏继电器动作灵敏、可靠。要求检漏继电器每天试验一次。每月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每台检漏继电器每年应升井进行一次检修。第六条 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要求各运行电器设备要台台完好,杜绝设备带病运行。第七条 加强入井职工的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工作,108、强化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坚决杜绝职工的违章操作。要持证上岗,要求检修设备要停电的管理制度,严禁带电设备检修。第八条 加强巷道的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工作,确保巷道的甲烷浓度低于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值。做好高压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的测试和整改工作,确保高压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规定值。 附 则第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xx煤矿。第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新矿机电201234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1 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豫煤行2003250号,2003年5月18日发)一、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爆电气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职工对防爆电气防109、爆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防爆电气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电气失爆,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细则。(二)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和第7条的要求。(三)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四)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过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作工业性试运行的防爆电气产品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核发的“工业试验许可证”,使用单位制定安全110、措施,经矿机电副总审查同意,否则不准下井。(五)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六)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七)防爆外壳的维修,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厂家进行修理。(八)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检查:1.防爆电气的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2.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两次。对低111、瓦斯矿井的防爆电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3.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员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二、一般规定(一)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开关9#接线端接地或某种原因使防爆外壳带电的,视为失爆。(三)利用开关控制进线装置出入动力线的视为失爆(但出入检漏继电器,控制回路电源的除外)。(四)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是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三、隔爆外壳必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煤安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一)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变形长度超过50毫米,且凸凹深度超过5毫112、米者)。(二)防爆外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毫米及以上)的。(三)隔爆室(腔)的观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四)隔爆设备隔爆腔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的。(五)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四、隔爆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需有防锈措施(一)隔爆结合面结构参数符合下述规定,否则为失爆:1.电气设备静止部分隔爆结合面、操纵杆和轴及带轴承转轴的防爆接合面与相应外壳容积对应的最大间隙必须符合表一的规定。快动门式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5毫米。2.隔爆接合面的平均粗糙度不得高于6.3um.3.隔爆面无锈蚀(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的为锈蚀113、,而只留云影,不算锈蚀)。4.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1)螺栓、弹簧垫圈必须齐全和紧固(紧固程度以将垫圈压平为合格)。(2)弹簧垫圈的规格须与螺栓相适应,(偶尔出现个别弹簧垫圈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后不为失爆)。(3)螺栓或螺孔不能滑扣(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4)螺栓和不透螺孔的配合,紧固后螺栓和螺孔上剩余螺纹轴向长度应大于弹簧垫圈厚度的1.5倍;螺孔周围及底部厚度大于3毫米。(5)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钢紧固螺栓拧入螺母的深度不小于螺栓直径。(6)沉孔钢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应大于该螺栓的直径,铸铁、铜、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114、如果螺孔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孔。(7)电动机接线盒不得上反。(二)隔爆面上,在规定长度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范围内的缺陷不能超过如下规定:1.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1毫米;深度不大于2毫米的砂眼,在40、25、15毫米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过5个,10毫米的隔爆面不超过2个。2.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不大于0.5毫米,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3.隔爆面上不准涂油漆(发现有油漆时检查该处间隙不超过规定,无油漆的接合面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2/3的不为失爆)。(三)防爆电动机1.机轴与轴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采用圆筒隔爆接合面时115、,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不小于0.075mm。2.轴承结构,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须不大于表一规定值的2/3。五、电缆引入装置电缆引入装置应完整、齐全、紧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一)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毫米。(二)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的差超过表二规定值的。(三)密封圈宽度小于电缆外径0.7倍的,或最小宽度小于10毫米的。(四)密封圈厚度小于电缆外径0.3 倍的(70平方毫米及以上电缆除外),或最小厚度小于4毫米的。(五)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六)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七)密封圈硬度不满足绍尔硬度45度-55度,老化(龟裂、发粘、硬化、软化、粉化、116、变色等现象)失去弹性,永久变形、有效尺寸配合间隙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八)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上的。(九)密封圈与电缆护套(或铠装电缆铅皮)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密封圈与进线嘴之间有充填物的。(十)一个进线嘴内用多个密封圈的。(十一)带螺纹的电缆引入装置,螺纹啮合小于5扣,螺纹部分少于8毫米的长度且少于6扣螺纹的。(十二)螺纹精度低于3级,螺距小于0.7毫米。(十三)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或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2毫米以上的;挡板厚度小于2毫米或挡板直径在110毫米及以上时厚度小于3毫米的(所有挡板应镀锌)。(十四)在用螺旋式进线嘴缺金117、属圈;金属圈与进线嘴不匹配的。(闲置的进线嘴可不用金属圈)。(十五)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活动的。(十六)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用一只手能使进线嘴明显晃动的。(十七)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拇、食、中指能使压紧螺母向旋进方向前进超过半圈的。(十八)电缆在进线嘴处,顺着电缆进线方向用一只手能将电缆推动的。(十九)高压铠装电缆接线盒使用绝缘胶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绝缘胶有裂纹能相对活动的。六、电缆的连接电缆的连接有下情况之一的视为失爆:(一)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冷补的。118、(二)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电缆)若用接线盒接线时,非本质安全型设备,不采用隔爆型电缆接线盒的(属于本质安全型的控制通讯电缆,应使用本安型接线盒)。(三)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中间盒不灌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漏出芯线的接头。(四)电缆的末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的。(五)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导体的。(六)橡套、交联聚乙烯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的(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或本安设备连接电缆露出导体除外,但应及时进行修补)。七、隔爆型插接装置(一)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接插销,接反为失爆。(二)插接装置缺少防止突然拔脱的徐动装置,电源电压在660伏1140伏的插接装置缺电119、气联锁装置的为失爆。(三)插销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面的最大直径差W和最小有效长度L,不符合表三的为失爆。八、照明电器(一)隔爆安全型灯具把压口改为罗口的为失爆。(二)隔爆灯具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置失灵为失爆。(三)防爆型灯具玻璃罩出现松动、裂纹、破损情况之一的为失爆。九、矿灯井下使用的矿灯必须具有防爆标志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失爆:(一)灯头破裂、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灯头密封不严、灯锁失效。(二)灯线破损露芯线、灯线引入装置损坏密封不严、灯线窜动。表1I类外壳隔爆接合面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结合面宽度L(mm)与外壳容积V(cm3)对应的最大间隙(m120、m)V100V100平面结合面止结合面6L12.512.5L2525L0.300.400.50_0.400.5操纵杆和轴6L12.512.5L2525L0.300.400.50_0.400.5带滑动轴承的转轴6L12.512.5L2525L4040L0.300.400.500.60_0.400.50.60带滚动轴承的转轴6L12.512.5L2525L0.450.600.750_0.600.75对于操纵杆、轴和转轴,其间隙是指最大的直径差表2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的外径差进线嘴内径(mm)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差(mm)D201.020D601.560D2.0表3外壳隔爆面的最大直径差W和最小有效121、长度L外壳净容积V(cm3)L(mm)W(mm)V500150.5500V250.6附件2 xx煤矿电气管理牌填写标准xx煤矿电气管理牌填写标准一、电缆走向牌(一)电缆走向牌是指示这趟供电线路的起始馈电开关至下级馈电开关或起动器,起动器至设备电机。(二)各地点使用的电缆应在电缆上每间隔200m、巷道转弯处、有分支的地点、接线盒两端、开关进出线两端、风门墙壁两侧等处均要悬挂电缆走向标识牌。(三)电缆走向牌型号应写全称,如“MY70125、MYPTJ50325”,走向牌箭头必须指向该线路末端方向。(四)电缆标识牌应加装防水卡,防水卡应密闭严实,走向牌吊挂位置应在设备喇叭口以外500mm处。电缆走向122、牌应用2根扎带绑扎。(五)配电点起动器之间短连线不挂电缆走向牌图1 馈电起动器填写样本图2 起动器电机(变电所配电点)填写样本二、设备完好责任牌(一)设备完好牌,检修记录卡应加装防水卡,实行一卡一牌,防水卡应密闭严实,名称、型号、编号、电压、设备用途注明详细、一目了然。(二)背面防爆入井证防爆证号、煤安证号,应与设备铭牌上一致,设备编号填写矿统一编号,防爆证上防爆检查人应是机电科有资质防爆检查员签名,防爆负责人是单位包机人。(三)各种标识牌的内容填写字迹必须工整清晰,不得有涂改现象,字迹必须工整,不得使用连笔,内容填写必须齐全。(四)设备完好牌现场吊挂,设备完好牌面应统一朝外,防爆入井证面朝里123、。统一使用塑料扎带吊挂,吊挂位置统一绑扎在设备右侧前喇叭嘴上部压紧螺栓空隙处,塑料扎带余量同周围电器设备一致。(五)设备型号的填写,只填写现场使用得电压等级即可,例如:KJZ-400/1140(660),使用电压等级为1140时,设备型号填KJZ-400/1140;使用电压等级为660V时,设备型号填KJZ-400/660。(六)电动机设备完好责任牌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填写现场使用电压、电流;不允许填写二种电压、电流。如电机铭牌上为1140V/660V,只能填写1140V或660V一种电压等级,额定电流根据电机铭牌,填写与额定电压相对应的额定电流。(七)照明综保额定电压、电流填写现场使用一次、二124、次电压、电流,如:额定电压1140/133V,额定电流2.02/17.36A。 (八)照明综保熔断器值填写在短路整定栏内,智能保护器整定电流根据实际负荷整定,并填写在过流整定栏和短路整定栏内,非智能型照明综保过流整定栏画横杠。图3 馈电、起动器填写样本图4 电动机填写样本图5 照明综保填写样本三、五小电器责任牌(一)五小电器责任牌内容填写字迹必须规整清晰,不得有涂改现象,字迹必须规整,内容填写必须齐全。(二)背面防爆入井证防爆证号、煤安证号,应与设备铭牌上一致,防爆证上防爆检查人应是机电科有资质防爆检查员签名,防爆负责人是单位包机人。(三)五小电器标识牌吊挂应在该电器上方100mm处,如几台小125、型电器在同一牌板上,可以在牌板上拉一铁丝,平行吊挂在上面。(四)电缆接线盒、照明灯、信号灯统一使用塑料扎带吊挂,吊挂位置绑扎在右侧前喇叭嘴上部压紧螺栓空隙处,塑料扎带余量同周围电器设备一致。 (五)高压电缆连接装置悬挂电缆连接装置检修记录卡。图6 照明灯、红灯填写样本图7 本安接线盒填写样本图8 高、低压连接器填写样本附件3 xx煤矿井下漏电试验及局扇倒台管理规定xx煤矿井下漏电试验及局扇倒台管理规定一、井下供电设备的电气试验(包括采区变电所的总、分馈电开关、干变负荷侧馈电开关、移变低压侧开关、照明综保),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要求在八点班8:008:30完成。二、试验联系方式:试验126、前,应对试验设备(装置)以及工作面的环境条件等进行详细检查,并确认具备试验条件后,向调度室汇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局扇自动切换等试验。三、局扇自动倒台、变电所漏电试验流程1、每天上午8:008:30,局扇使用单位电工做好做局扇自动倒台试验准备,并检查局扇具备试验条件,向调度室进行汇报,如“轨道大巷局扇具备试验条件,准备做局扇自动倒台试验”。2、局扇使用单位电工做局扇倒台试验,观察局扇开关、风机运行情况,待备机运行5min正常后,向变电所值班电工汇报,如“轨道大巷局扇自动切换试验正常”。3、待变电所局扇专用变压器所带局扇均自动切换正常后,变电所值班电工向调度室汇报,开始对局扇专用回路的总馈、分馈127、电开关做漏电试验,实验前必须通知局扇使用单位电工,得到电工到位确认后,方可进行试验。4、变电所局扇专用回路馈电开关漏电试验结束后,值班电工对试验馈电开关进行送电,恢复供电后通知局扇使用单位,如“轨道大巷局扇专用电源已送电”。5、局扇使用单位电工接到变电所通知后,检查工作局扇开关供电正常,使用单位将备用局扇切换至工作局扇。6、从备用局扇切换至工作局扇后,观察工作局扇运行正常,并向调度室汇报,如“轨道大巷局扇自动切换试验结束,恢复正常”。7、其它负荷馈电开关试验前向调度室汇报后,可直接进行漏电试验。四、注意事项1、按照矿安全规程第457条规定进行漏电试验,并填写记录,每月于20日将本月的漏电试验结128、果上报机电科。2、局扇使用区队在局扇自动切换试验前要认真检查备用局扇及其供电系统,保证两回路供电工作正常。3、局扇使用区队在做自动切换试验、变电所检漏试验期间,必须安排一名技术熟练的电工到局部通局扇处待命,待试验正常后方可离开。4、变电所在执行停电操作时,严禁将局扇的两回路电源同时停电,并安排电工现场配合。5、为防止做分馈电开关漏电试验跳总馈电开关,变电所应在同一时间段对同一变压器做漏电试验,且必须保证局扇的另一路电源正常运行不小于10min后,方可允许本回路做漏电试验或其它检修工作。6、漏电试验过程中馈电开关出现故障或误动作,必须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后方可送电。7、每天上午8:008:30期间,探防水队应停止井下输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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