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气防爆管理规定和机电设备报备制度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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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88345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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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煤业电气防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电气防爆管理,消灭井下电气失爆现象,确保井下电气安全,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矿机电科是矿井电气防爆管理的职能部门,安监科是电气防爆管理的监督部门。矿机电科、安监科必须高度重视电气防爆管理工作,确保电气防爆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现场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防爆管理体制 (一) 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电气防爆的行政管理。 (二) 机电科负责电气防爆业务管理,并设包片责任人负责本片区电气防爆工作;监控中心负责监控设备的防爆业务管理,生产技术科负责矿压、支护电气设备的防爆业务管理,一通三防科负责防灭2、火、通风设施电气设备的防爆业务管理,地测科负责探放水设备的防爆业务管理,防爆车队负责对井下车辆的防爆业务及现场管理。 (三) 安检科是电气防爆的检查监督管理部门。 (四)机电科建立健全的机电防爆检查制度,配备防爆检查人员,满足防爆检查周期的需要。 (五) 采、掘、机运、通等使用机电设备的井下单位,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原则,负责所分管机电设备的现场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电气防爆工作。 第四条防爆管理责任划分: (一) 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是本单位电气防爆管理的安全管理责任者。 (二)各分管领导是所分管科室区队电气设备防爆工作的第一管理者。 (三) 机电科负责本单位电气防爆业务保3、安责任。 (四)监控中心负监控设备的防爆业务管理责任,生产技术科负矿压、支护电气设备的防爆业务管理责任,一通三防科负防灭火、通风设施电气设备的防爆业务管理责任,地测科负探放水设备的防爆业务管理责任,防爆车队负对井下车辆的防爆业务及现场管理责任。 (五)安检科负责对本单位电气防爆工作进行监督。 (六)采、掘、机运、通等井下基层队的队长是本单位所管机电设备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七)防爆检查员是分管区域防爆检查的责任者。 (八)设备包机人是所包设备的责任者。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五条必须坚持防爆设备把好“三关”制度,即出厂库检查关,不合格不准发放使用;入井检查关,“两证一标志”不全和防爆性能不符合4、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安装验收关,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采购单位和计划单位必须把好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采购验收关。严禁采购“两证一标志”不全和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必须选用防爆性能符合规定,且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并有良好信誉的厂家产品,决不允许采用伪劣假冒或“三无” 厂家的产品。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条加强对电气防爆工作的管理。按规定周期对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有动态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报备并跟踪检查,严禁走过场。对检查不细、漏检的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 第八条必须坚持对防爆设备进行“班、日、周、月”定5、期检查的制度。具体要求是: (一)井下电工、使用维修人员当班进行班检。 (二)基层队组的包机责任人每天进行日检。 (三)机电科的专职防爆检查员对包片责任范围坚持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四)矿每月组织一次机电防爆大检查。 第九条各级防爆检查都必须认真做好记录,井下电工、包机人的检查记录每周必须有分管队长的审查签字,专职防爆检查员的检查记录每月必须有机电科长的审查签字,记录要妥善保管。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隐患危及安全时必须停止供电,防爆检查人员有权停运设备、停止现场生产,隐患排除后方可送电生产。 第十条井下使用的每一台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每一条电缆都必须将电气防爆责任6、落实到人,包机到人并实行挂牌管理,发现一台(一处)责任为落实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十一条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必须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防爆外壳的维修,而且必须由取得防爆检修资质的单位或 厂家进行修理。防爆电气设备的维修、更换配件等应采用与设计相同型号、结构、功能和指标的配件。 第十三条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严禁信号照明综合保护装置甩掉保护运行。 (二)严禁在不停电的情况下随意打开、移动电气设备。 (三)电气设备包机人,每天应对自己所管辖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检修一遍,漏检一次罚款50元。 (四)井下各硐室的配电工和绞车、皮带、溜子、水泵司机等7、岗位人员对自己管辖使用的电气设备负有防爆检查监督责任,交接班时发现电气失爆可以拒绝接班; (五)设备检修后必须认真检查防爆情况,无失爆后检修人员才能离开。 (六)移动设备送电使用前由岗位人员检查设备防爆情况,符合要求才能使用。 (七)矿井机电设备入井必须有机电科发放的入井证,由井口检身员排查是否有入井证并对此设备再次进行安全检查确认。 (八)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加装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发现一处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电气失爆就是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追查,对于安装这台设备的电气操作人员必须停岗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泰安煤业机电设备报备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井下机电设8、备的管理工作,规范设备的安装,转移,回撤等程序,确保机电设备的安装位置、设备状况等信息的准确、及时,为矿井安全生产及正常运行提供保障,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煤矿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及电缆。 第二条、各科队新入井的设备及电缆应提前2天内填写机电设备报备单(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搬迁地点、出厂编号,煤安证号)上报机电科,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罚科队负责人100元,未填写机电设备报备单私自安装的罚科队负责人200元,填写内容不正确或存在缺项内容罚科队负责人200元。 第三条、新入井设备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完好及防爆要求,各科室队组必须提前进行检查方可入井。 9、第四条、井下安装的电气设备因故障而更换时,须填写机电设备报备单上报机电科同意方可进行,特殊情况可推迟1天时间办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备或不进行报备罚科队长100元。 第五条、所有电气设备不得随意拆卸,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填写机电设备报备单上报机电科同意后方可拆卸,特殊情况可推迟1天时间办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备或不进行报备罚科队长100元。 第六条、各科队负责本单位所使用的一切电气设备、电缆(包括临时使用或临时移交的)的安装、拆卸及回收工作。 第七条、各科队变动负荷、增减设备的停、送电审批手续一律由机电科签发,并提前通知调度,未提前办理停送电手续的罚科队100元。 第八条、各科队需增减的负荷电气设备,须提前2天填写机电设备报备单上报机电科同意方可进行,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备或不进行报备罚科队长200元。 第九条、井下需回收的电气设备,须提前2天填写机电设备报备单上报机电科同意方可进行,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备或不进行报备罚科队长200元。 第十条、机电科在接到各科队的机电设备报备单后必须在设备发生变动后2日内对变动情况进行完好及防爆检查,变动后2日内出现的设备及电缆完好或防爆不合格现象由提报科队、分管科队矿领导承担全部责任,2日后机电科对该变动设备负业务保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