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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新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维新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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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地** 编号:1288192 2024-12-17 65页 175.54KB
1、XX煤矿矿井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二一二年一月一日目 录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5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64、安全管理安全奖惩制度 85、重大隐患排查与报告制度 106、安全自查制度 127、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5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89、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审批制度 1910、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2111、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2312、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26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014、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3415、煤矿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3616、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3717、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4118、入井须知 4319、2、矿井测风制度 4420、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4521、煤矿井下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4622、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4923、矿井瓦斯排放制度 5024、盲巷管理制度 5225、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5426、消防火检查制度 5527、矿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5628、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5829、考勤制度 5830、现场交接班、班前会议管理制度 5931、事故报告制度 6332、“三违”处罚规定 63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1条 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规范企业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应负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制3、度。第3条 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核心,同时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第4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第5条 要将本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的要求,并应适时修订;、责任体系要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层的设置、职能机构、岗位的实际情况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来保障落实;、同时建立监督、检查等制度,特别4、要注意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以保证责任制的真正落实。第6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纵向方面,采取分级负责制。即从各级领导到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从横向方面,采取分部门负责制。如技术部门、安全生产部门、机电运输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本矿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在纵向方面至少应包括下列几类人员。l)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将其职责规定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5、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本矿的其它负责人本矿的其它负责人的职责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工作。不同的负责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具体分管工作,对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承担的具体职责作出规定。3)本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各职能部门都会涉及到安全生产责职,需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6、产工作负责。4)班组长班组是搞好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橄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5)岗位工人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岗位工人的主要职责是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第7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2 安全办公会议制7、度第1条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依照本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3条 煤矿每月至少召开4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第4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第5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组长参加。第6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具体内容由会议主持者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8、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人、奖惩、表彰等事项;(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第7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第8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第9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9、第1条 为了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第3条 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第4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10、考核和奖惩。第5条 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1)事故死亡人数;(2)千人负伤率;(3)工日损失;(4)设备完好;(5)工程质量;(6)设备和财产损失;(7)安全教育与培训;(8)遵章守纪,制止“三违”。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第6条 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井口、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制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2)井口、班组安全管理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11、情况;(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第8条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井口、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条件是:(1)完成考核期内的安全管理目标;(2)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职责,无重大“三违”行为。第8条 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单项打分,综合考核,一票否定的办法,即将井口、区(队)、班组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各赋一定的权值,满分100,出现死亡、重伤事故,年度不得奖。第9条 奖励标准平均每月300500元,月考核,季兑现,年度一次结清。第10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4 安全奖惩制度第1条 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12、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第4条 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13、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科室的负责人;(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科室或个人;(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6)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科室或个人;(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第7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14、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子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8条 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10元;对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元,由职工工资中扣除。每月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元。第9条 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15、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额度根据违章情节和损失情况确定,从本人工资收人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收人的35% ;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第10条 建立违章登记制度。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到矿安全检查部门登记。第11条 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第12条 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第13条16、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5 重大隐患排查与报告制度第1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除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第4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第5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117、)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2)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4)安全检查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第6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排查结果报告县局、分局煤炭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第7条 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1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18、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A 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B 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C 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第8条 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第9条 排查出的A 、B 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 级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第10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19、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第11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人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第12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第13条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第14条 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15条 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第16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6 安全自查查制度第l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20、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2条 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第3条 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井口、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第4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第5条 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2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第6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3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第7条 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22、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第8条 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加次。(3)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第9条 安全大检23、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第10条 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第11条 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24、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第12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第13条 依照本制度,矿制定严重和一般“三违”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第14条 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半年以上。第15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7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总 则第l条 为了做好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第2条 开展职工安全教25、育与培训,旨在使职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保证安全生产。第3条 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保证职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机会。第4条 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煤矿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第5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制度职责第6条 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定、审批本单位的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对所需经费给予保证。第7条 其他各有26、关人员,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1)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2)安全检查员:负责提供安全教育与培训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培训的组织、协调;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教育与培训监督、考核。(3)技术负责人:协助制定全员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第8条 各生产班组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协助矿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实施。教育与培训范围与任务第9条 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的下列入员,按要求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取27、得相应资质:(1)矿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2)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矿井生产井口负责人、区(队)长,参加三级培训中心培训。第10条 新工人入矿,应由矿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业;在老工,人带领下,4个月后,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新工人分配到井口、班组,入井前,井口和班组应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第11条 作业人员转岗,应按照新岗位的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的作业。第12条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技术负责人编28、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与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第13条 生产作业人员,每年由矿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内容第14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的内容,实施时区别不同人员分别安排。(1)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对特种作业人员重点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29、当明确本人的职责和从事的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急措施,能够熟练操作。(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与技术知识,有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要求。(4)对其他职工进行一般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惫识,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素质。教育与培训实施第15条 根据上级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1)教育与培训计划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30、目标以及相关单位或部门的职责。(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保证上级安排的培训任务。(3)编制教育与培训计划时,各班组应提前l个月提出教育与培训建议。(4)教育与培训计划由矿长批准后实施。第16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加培训。第17条 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1)建立安全生产活动日制度,矿每月不少于l次。(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布置安全工作。(3)利用会议、学习、板报、标语、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识教育。第18条 每次培训结束,都要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的考试、考核。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31、核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第19条 各类人员的培训情况由安全检查员记录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第20条 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工培训、考核、发证和存档管理。附 则第21条 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在进行业务检查或安全检查时,对各项培训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第22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8 安全投入与保障制度第1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落实,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煤矿为改善工人劳动条件、解决事故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技术措施,为32、保证职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设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职工培训。第3条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季度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第4条 矿长对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证实施计划的资金;经常检查、督促计划落实,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第5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生产副矿长、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共同编制,班组长有权提出建议。第6条 编制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重点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并分轻重缓急,将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工程计划。“一通三防”、大型固定设备的保险、保护装置存在事故隐患的,应优先安排。第7条 3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工程名称、措施工程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竣工日期、安全技措计划的执行等。第8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资金由矿给予保证,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娜用。要做到资金、队伍和物资三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计划的实施负责。第9条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应对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验收,确认合格,经矿长批准,方可投人使用。第10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9 安全技术规程措施审批制度第l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34、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第3条 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第4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三下采煤”安全措施和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第5条 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6条 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三下采煤”的方案设计、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35、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等,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第7条 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措施、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风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主管技术负责人审批。第8条 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第9条 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10条 设计、措施36、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短,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第11条 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应当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第12条 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第13条 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第14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10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37、制度第1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真正做到“管理上台阶,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根据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制度。第2条 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龙峥嵘(法 人)副组长:彭 明(矿 长) 杨开明(总工程师)成 员:朱兴华(安全副矿长) 唐清发(生产副矿长)闵 军 刘定国 黎有勋(安全员)蔡 宇 熊天元 赵 云(瓦检员)第2条 执行标准及工作目标1、执行标准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工作目标杜绝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工程责任事故及机电设备事故,实现(38、1)通风:二级;(2)机电:二级,(3)运输:二级;(4)采面:二级;(5)掘进:二级;(6)灾害防治:二级。第3条 考核及奖罚办法1、各专业组按月对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达到工作目标,对矿领导小组及各专业组成员按人均2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完成工作目标的75及其以上,按人均15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完成工作目标的6075按人均100元罚款;完成工作目标的60以下,按人均2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2、各专业组实行安全、工程、机电设备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3、按月考核、按季奖罚,计奖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4、考核时限为当月20日至月末,考核由各专业组组长组织进行,并做好考核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抽检;39、考核结果必须于次月3日前上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安全生产科)。5、奖罚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书面报告,矿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后,送交财务科执行。6、各二级单位成员奖罚进各二级单位成本,其余由矿承担。第4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11 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第1条 为了做好煤矿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 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称矿用设备、器材,是指依照矿山安全法规定,矿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检侧仪器。第3条 矿用设备、器材的检查、检修、采购、安40、装及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了解并严格执行设备、检测仪器的检修质量标准。第4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单位和人员,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人员必须对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性能负责,依照本制度,对矿用设备、器材进行采购、检验、检测和检修,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第5条依据矿山安全法规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包括以下类别:(1)矿用设备:采掘、支护、装载、提升、运物、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和空气压缩等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及各种防护装置等。(2)矿用器材:炸药、雷管、起爆器、导火索、导爆索、电统、钢丝绳、通讯器材、矿灯、防灭火41、材料、支护材料等。(3)防护鞋、救护设备及用品等。(4)安全检侧仪器:安全监侧系统、瓦检仪、侧风仪表、各种有害气体检测仪、顶板压力观侧仪等。(5)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贯彻执行前4项规定,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目录执行。第6条 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矿用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应当是合格产品,并取得相关证书。(1)井下使用的设备、安全检测仪器必须取得矿用产品标志。(2)阻燃电缆、输送带应当有安全标志、准用证。爆炸材料应是煤矿许用产品。(3)防爆电器设备应当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4)劳动防护用品应有42、安全鉴定证书。第7条 建立设备、器材采购制度,严格采购、审查、审批和验收程序。采购设备、器材时,采购人员除检验相关的合格证明书外,还应取得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第8条 矿用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合格,方可安装;安装结束,应由安装、使用和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检查员联合验收、试运转,确认安装合格,办理移交手续,方可运行。第9条 矿用设备发生设备事故或中止使用1年以上的,使用前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第10条 各类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由防爆检查人员对其保护装置、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投人安装使用。第11条 各种安全检测仪器、仪43、表使用前,应当经过检测,确认灵敏、准确可靠,方可投人使用。第12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已经使用的矿用设备、器材要加强检查,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处理,禁止带故障运行。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第13条 建立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检查、检修档案,做到设备底数清楚。第14条 应当加强对不良设备的监控、检查。建立不良设备的分类台账,载明设备的使用履历、检查情况及隐患所在。应当有弥补质量缺陷的安全措施。第15条 建立分项的设备、器材、安全检侧仪器的质量、管理养护、使用作业和检修工艺标准,建立批量抽检和全检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各种44、设备、器材的检查、维修周期,保证检查、维修按标准进行。第16条 质量管理应当落实到人。建立健全矿用设备、器材的质量检查责任制,明确井口、班组和操作人员在保证设备、器材质盆方面的责任,建立严密的质量考核体系,做好矿用设备、器材的考核、评价工作。矿负责:(1)制定矿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基本制度;(2)制定矿用设备、器材目录;(3)制定设备检测仪器质量标准;(4)每年对矿用设备、器材的综合检查和考核评价。班组和操作人员负责:(1)对矿用设备进行检查;(2)维护保养;(3)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第17条 建立煤矿新上设备和设备更新论证制度。试验、采用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或新工艺,应先进行论证45、和安全检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方可投人施工和使用。第18条 已使用的设备、器材,依照国家规定定期标校。矿用设备、器材经维修仍达不到质量标准及安全合格标志过期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废。第19条 建立矿用设备、器材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奖惩制度,对有关单位及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并付诸奖惩。第20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12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第1条 为了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在日常的管理中,建立了“安全超前管理”制度,坚持“突出重点、超前分析、超前预防、46、超前管理”的原则,对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超前进行分析防治,对重大隐患超前制定对策,从事故查处转移到了事前防范上。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2条 瓦斯防治管理、防止瓦斯积聚(1)、配备专职的瓦检员及安通队伍,加强通风管理,及时调节矿井风量,禁止无风或微风作业,防止瓦斯积聚。(2)、加强瓦斯检测工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3)、对废巷、停风的盲巷和采空区及时封闭,并挂警示牌。(4)、掘进工作面实现风电闭锁,停工的工作面不得停风。、防止引燃瓦斯(1)、入井人员不得穿化纤工作服,禁止在井下或进风井20m以内吸烟或进行电、氧焊作业,禁止将易燃物品、点火用具带入井下。(2)、禁47、止在井下打开矿灯,无闭锁的矿灯不准发放。(3)、在井下需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206条的规定。(4)、井下放炮时,装药量、炮眼深度、雷管、炮泥充填长度等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的规定。电器设备启动前对其附近20m内必须先进行瓦斯检测,证明无危险后方可启动电器。(5)、所有电气设备在下井使用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其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否则不得下井使用。(6)、井下不准放明炮、不准明火、明电照明、取暖。(7)、井下放炮必须用起爆器起爆,严禁明电起爆。、防止瓦斯爆炸范围扩大(1)、实行分区通风。各工作面、各采区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不得串联通风。(2)、48、不用的废巷及时封闭。(3)、主扇风机口设置防爆门,防止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摧毁扇风机,从而造成救灾和恢复生产的困难。(4)、主扇有反风装置,能在10min内改变风流方向。(5)、在巷道中设置水棚、水帘。(6)、所有下井人员都必须佩带自救器。第3条 水害防止管理、详细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构造,注意观察在开拓和回采期间的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对各掘进工作面进行探水,详细掌握含水情况。为正确组织生产和指挥生产提供依据。、详细掌握地表水体水源分布以及补给情况,并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溃入井下造成淹井事故。、在设计中预留的隔水保安煤柱,在回采中予以重视,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在开拓过程中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49、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第4条 防火灾管理井下火灾有两种:一是外因火灾,一是内因火灾。、外因火灾的预防管理 (1)、禁止一切人员携带烟火下井。(2)、井口20m内不得生火。井下或井口房进行焊接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安全部门批准,焊接工作必须在救护队员的监护下进行。(3)、所有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否则不得下井使用。(4)、不用的电气设备、电缆应及时进行断电处理。、内因火灾的预防管理 (1)、合理选择开拓方式、巷道布置、采煤工艺。(2)、加强通风管理,防止漏风。(3)、及时封闭采空区,永久密闭的结构及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的规定。(4)、井下所有密闭进行编号,建50、立管理档案,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5条 顶板管理(1)、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护质量、规格应符合要求,掘进工作面、主要井巷要加强各交岔点的支护,特别是采煤工作面应予以高度重视。(2)、合理分布炮眼位置、深度及角度,装药量要适当,尽量减少对顶板的振动和破坏。(3)、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有一定的安全措施。(4)、掘进工作面支护要及时,严格控制空顶距,严禁空顶作业。(5)、经常检查各巷道及交岔点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坚持正规循环作业。 (7)、当巷道通过断层或其它构造带时应加强支护。(8)、必须坚持敲帮问顶工作。(9)、所有巷道及采煤工作面各交岔点的支护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煤矿51、安全规程要求,并每月对其进行检查验收。第6条 综合防尘管理(1)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井下作业场所每月进行一次粉尘浓度测定,生产性粉尘中游离S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测定一次。(2)煤矿必须高度重视粉尘测定工作,定期组织人员对井下粉尘进行检测,严格按测尘记录表所需项目要求实地检测,如实填写,作好汇报及存档工作。(3)井下作业地点、人行道的空气中粉灰尘浓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含10%以上游离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2含10%以下游离的粉尘和煤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4)严格粉尘检测,定期或不定期对井下防尘设施及防尘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52、(5)坚持粉尘测定报告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对粉尘超标的各种限制,及时完善防尘设施,杜绝粉尘超标。(6)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和健康检查。(7)井下掘进作业地点坚持刷洗井帮巷壁,坚持使用水炮泥,规范建立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打干眼,以达到降尘目的。第7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13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1条 根据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要求,井下发生通风、瓦斯、顶板、水、火、机电运输等事故时,发现人应尽量了解清楚情况,视情况采取营救措施,并在15分钟内报告调度室或值班领导。报告内容包括:1、事53、故地点 2、事故性质 3、可能受伤和遇害人数 4、灾害程度 5、其它影响救援与处理的信息。并按以下应急处理预案组织人员救援。第2条 冒顶事故应急救援(1)生冒顶事故以后,抢救人员首先应以呼喊、敲打、使用地音探听器等与其联络,来确定遇难人员的位置和人数。(2)如果遇难人员所在地点通风不好,必须设法加强通风。若因冒顶遇难人员被堵在里面,应利用压风管、水管及开掘巷道、打钻孔等方法,向遇难人员输送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在抢救中,必须时刻注意救护人员的安全。如果觉察到有再次冒顶危险时,首先应加强支护,有准备地做好安全退路。在冒落区工作时,要派专人观察周围顶板变化情况。在清除冒落矸石时,要小心地使用工具,54、以免伤害遇难人员。在处理时,应根据冒顶事故的范围大小、地压情况等,采取不同的抢救方法。(3)顶板冒落范围不大时,如果遇难人员被大块岩石压住,可采用千斤顶等工具把其顶起,将人迅速救出。(4)顶板沿煤壁冒落,矸石块度比较破碎,遇难人员又靠近煤壁位置时,可采用沿煤壁由冒顶区从外向里掏小洞,架设梯形棚子维护顶板,边支护边掏洞,直到把人救出。(5)较大范围顶板冒落,把人堵在巷道中,也可采用另开巷道的方法绕过冒落区将人救出。第3条 瓦斯爆炸事故应急救援1、斯爆炸事故应急处理的要点(1)以抢救遇难人员为主,必须做到有巷必入,本着先活者后死者、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2)在进入灾区侦察时要带有干粉55、灭火器材,发现火源及时扑灭。确认灾区没有火源不会引起再次爆炸时,即可对灾区巷道进行通风。应尽快恢复原有的通风系统,加大风量排除瓦斯爆炸后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迅速排除这些气体,既有利于抢救遇难人员,减轻遇难人员的中毒程度,又可以消除对井下其他人员的威胁。因此,在灭火抢救遇难人员的同时,对灾区巷道恢复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3)清除巷道堵塞物,以便于救人。(4)寻找火源,扑灭爆炸引起的火灾。(5)做好灾区侦察、寻找爆炸点、灾区封闭等工作。2救护队在处理瓦斯爆炸事故时应注意的问题(1)问清事故性质、原因、发生地点及出现的其他情况;(2)切断通往灾区的电源;(3)进入灾区时56、须首先认真检查各气体成分,待不再有爆炸危险时再进入灾区作业;(4)侦察时发现明火或其他可燃物引燃时,应千方百计立即扑灭,以防二次爆炸;(5)有明火存在时,救护队员的行动要轻,以免扬起煤尘,发生煤尘爆炸;(6)救护队员穿过支架破坏地区或冒落堵塞地区时应架设临时支护,以保证队员在这些地点的往返安全。第4条 水灾事故应急救援1井下水灾应急处理的一般原则是:(1)必须了解突水的地点、性质,估计突出水量,静止水位,突水后涌水量,影响范围,补给水源及有影响的地面水体。(2)掌握灾区范围、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中有生存条件的地点,进入该地点的可能通道,以便迅速组织抢救。(3)按积水量、涌水量组织强排水,同时堵57、塞地面补给水源。(4)加强排水和抢救中的通风,切断灾区电源,防止将空区积聚的瓦斯引爆或突然涌出其他有毒气体。(5)排水后侦察、抢险中,要防止冒顶、掉底和二次突水。(6)搬运和抢救遇难者,要防止突然改变伤员已适应的环境和生存条件,造成不应有的伤亡。2抢救长期被困在井下的遇难人员时应注意:(1)发现遇难人员时,严禁用头灯光束直射其眼睛,以免在强光刺射下瞳孔急剧收缩,造成眼目失明。正确的方法是用衣片等罩住头灯,使光线减弱,或蒙住遇难人员眼睛,待瞳孔逐渐收缩直至恢复正常时,才可以见到强光。(2)发现遇难人员时,不可立即抬运出井,应注意保护体温。应在井下安全地点进行初步处置(如包扎、输液、注射等)并待其58、情绪稳定以后,才送到医院进行特别护理。在治疗初期,避免亲友探视,以防过度兴奋影响遇难人员的健康或造成死亡。(3)遇难人员长期不进食,消化系统功能极度减弱又急需补充营养,应以少量多餐的方法,以稀软的、高营养、高蛋白的食物为宜。第5条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1通风方法的正确与否对灭火工作的效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火灾时常用的通风方法有正常通风、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停止风机运转等。不论何种通风方法,都必须满足:(1)不使瓦斯聚积,矿尘飞扬,造成爆炸;(2)不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3)不使火源蔓延到瓦斯聚积的地域,也不使超限的瓦斯通过火源;(4)有助于阻止火灾扩大,压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59、;(5)防止再生火源的发生和火烟的逆退;(6)防止火风压的形成,造成风流逆转。2为接近火源,救人灭火,应及时把弥漫井巷的火烟排除。3扑灭井下火灾的方法有直接灭火法(用水灭火、惰气灭火、泡沫灭火等)、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综合灭火法(注泥和注砂、均压、分段启封直接灭火等)。(1)用水灭火最方便有效。要求有充足的水量,保证不间断供给;有正常的通风,使火烟和水汽顺利排出;灭火时应由火源边缘逐渐向中心喷射,以防产生大量水蒸汽而爆炸;要经常检查火区附近的瓦斯,防止引发爆炸。(2)惰气灭火是把不参与燃烧反应的窒息性气体利用一定的动力送入火区,使火区的氧含量降到抑燃值以下,从而抑制可燃物的燃烧和爆炸。最常60、用的惰性气体是氮气。当不能接近火源或用其他方法直接灭火具有很大危险或不能获得应有效果时可用惰气灭火。惰性气体灭火的优点是既能使火区气体惰化,又能抑制瓦斯涌出,在火区内的抢险和恢复工作也很安全、迅速、设备损坏率小;惰性气体灭火的缺点是火势强时,灭火时间长且易复燃,其冷却火源的作用比水要小。(3)二氧化碳是一种窒息性气体,因为它无助燃和自燃性,因而注入火区后,也能起到降低氧含量,抑制燃烧和爆炸的作用。(4)干粉有冷却、窒息、隔绝、切断燃烧的化学作用和产生冲击波,打乱燃烧物的位置使其熄灭的物理作用。因此也是井下灭火的较好物资。(5)高倍数泡沫能隔绝火源并覆盖燃烧物,产生水蒸汽而大量吸热,阻止火场的热61、传导、热对流和热辐射的作用,其灭火威力大,速度快,因而也被广泛应用于扑灭井下火灾。(6)隔绝灭火法是在通向火区的巷道中构筑密闭墙,断绝火区的供氧源,使火区中的氧含量逐渐减少,二氧化碳含量逐渐增高,使火灾自行熄灭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难以接近火源,不能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采用隔绝法灭火的密闭材料,取材广泛易于就地解决,便于建造也便于启封。(7)注浆防灭火是一种较简单的综合灭火方法。它是利用地面和井下的高差产生的压力,加上泥浆本身的压力,把事先搅拌好的泥浆注入火区,以达到灭火的目的。注浆灭火兼有直接灭火和隔绝灭火的优点,且取材方便,经济有效,因而在矿井中被普遍应用。(8)均压通风防灭火是通过62、改变通风系统的压力分布,降低漏风风路两端的风压差以减少漏风,通过降低火区供氧量来加速火灾的熄灭。均压通风防灭火适用于火源位置不明确,人员难以接近,采用直接灭火或隔绝灭火都较困难的场合。(9)分段启封直接灭火是救护队经常采用的灭火方法。当火源范围大,蔓延速度快而被封闭了的火区火势减弱之后,可采用逐段启封直接灭火的方法。第6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14 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1条 为保证入井人员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生产作业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外来检查工作、参观学习人员入井,依照本制度进行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第3条 生产63、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入井。外来检查工作和参观学习人员须由矿方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登记后,由有关人员陪同方可入井。第4条 本矿生产作业和管理人员入井,应当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出井后,必须到入井签名的井口值班室进行出井签名,并立即交灯、换牌,不许出井后不交灯或延时交灯。否则当班工日无效。第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下井:(1)班前喝酒的;(2)未戴安全帽或未携带自救器、矿灯的;(3)穿化纤衣服或着装不整齐的;(4)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的。第6条 矿灯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灯专号使用。矿灯房应对矿灯统64、一编号,禁止无牌发放矿灯或乱发矿灯。第7条 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下井,实行入井挂牌、出井摘牌制度。第8条 作业人员下井,实行班前点名、班后考工制度。班前未点名者禁止下井;班后2小时未签名者,值班人员应当查明原因并向矿长报告。第9条 班组长负责掌握当班作业人员入、出井情况。当班作业结束,班组长应当最后离开作业现场。第10条 每班换班2小时后,矿灯房须把尚未归还矿灯人员的名单报矿值班室。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出井的,作业班组长或本人应事先报告值班室。第11条 违反本制度,根据情节和后果,依照安全处罚规定实施处罚。第12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15 煤矿负责人及管理人员65、下井带班制度第1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预防和及时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人为的控制事态的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云南省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制定本制度。第2条 管理人员跟班指挥必须每班走在前,先检查好各工作面的瓦斯、顶板、支护、机电等各方面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第3条 管理人员、安全员、瓦检员和班井长不准任意离开工作面和出井口休息或睡觉。第4条 不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必须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指挥作业。第5条 矿井管理人员、安全员、瓦检员和班井长每天必须紧持按时上、下班,提前在井下井下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第6条 严禁任意迟到或早退。第7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禁空班66、顶岗。第8条 矿井管理人员每天不定时对应在岗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第9条 在指挥安全生产过程中,坚持谁“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谁负责的原则。第10条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法人和矿长每月下井不得低于15次;、主要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低于20次;、副矿长、技术员、班组长和其他特员每月下井不得低于28次; 第11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16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总 则第l条 为加强煤矿爆炸材料管理,保证公众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称爆炸材料是指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第3条 爆炸材料67、的运输、装卸、储存、保管、支领和清退、支领和清退、销毁雷管编号应当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本制度。第4条 煤矿应当建立涉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所涉人员在爆炸材料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建立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人在运输、搬运、使用中正确操作。第5条 从事运输、装卸、保管和使用等涉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6条 煤矿组织涉爆人员学习国家相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爆炸材料装却运输第7条 由地面向爆炸材料库、向矿井运输爆炸材料,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由专职人员装卸和押运,在指定地点卸车。库管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68、,填写爆炸材料领料单,并立即装专车(爆炸材料专用车)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第8条 从地面向井下运送爆炸材料,应事先通知绞车司机、井上、下把钩工,约定运送时间,保证车辆优先通行。装载容器、堆放、升降速度、运送时间、押运和乘降人数等应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第9条 井下爆破工领取雷管,必须使用雷管箱,亲自运送,不准委托他人代运。炸药由井下爆破工或在井下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炸材料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运送炸药和雷管时,应当分装在药包和雷管箱内;背送乳化炸药应使用玻璃钢药箱。领到爆破材料后,要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到达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应分别放在合格的炸药箱、雷管箱内,并上锁。严禁在交接班69、时间携带爆炸材料沿井筒上下。爆炸材料储存保管第10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设计应当特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必须经相关部门脸收,合格方可投人使用。第11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确室存放的爆炸材料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厂家验收合格证、生产厂家及生产批号,数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第12条 爆炸材料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规范操作;不得空岗、漏岗和随意脱岗;要实行现场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第13条 除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擅入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必须持要害证或保卫科信件证明,方可由库管人员陪同检查。进入库区的人员应当详细登记。第14条 库内防火设施符合要求。照70、明灯须加防爆套,禁止携带矿灯进入库区。第15条 应当建立爆炸材料出、人库账卡,做到手续齐全,日清月结,账、卡、物相符。发放爆炸材料应及时报送收支库存班报表。第16条 失效报废的炸药、雷管要单独存放,建账建卡,交接班或清点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第17条 库管人员每日应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爆炸材料发放清退第18条 使用爆炸材料的单位,应依据当班的工作定额,填写领料单,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第19条 井下爆破工持井下爆破工证和批准的领料单(爆炸材料领退记录本),领取爆炸材料,并根据领取的数量,填人爆炸材料领退记录本。第20条 当班火药、雷管实际使用量,71、由井下爆破工核实,填入火药领退记录本,经当班队长审查签字;余量由井下爆破工当班全部退回爆炸材料库,不得带到井下或井外其他地方存放。库管人员应当面验收入库,确认领取量和退回量无误后,方可在火药领退记录本上签字;如果数量有误,须由井下爆破工查明原因。第21条 电雷管须经过电阻检查合格和编号,专人专号发放使用。未经电阻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以及无编号的,不准发放。第22条 水炮泥实行专人编号使用。水炮泥与雷管按比例发放。第23条 退回的炸药和雷管,经验收不合格的单独存放,定期销毁。第24条 爆破材料实行批号管理。发放时应坚持先进先发,保质保量,防止受潮;不合格的不得发放。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和编号第25条 电72、雷管发放前,须进行全电阻检查,逐个编号。全电阻检查和编号应当分别在各自的硐室内进行,应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铺有防静电的橡胶皮。第26条 全电阻检查和编号的硐室,应当有定员定量标志牌。定员不过3人,定量不超200发。编号应当打在指定的安全部位。第27条 不许用铁器开启雷管箱,不许用强力将雷管拆捆抽把。电阻检查仪的输出电流不得超过30mA。第28条 全电阻检查应当登记下列内容:(1)生产厂家;(2)出厂日期;(3)测定日期,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电阻检查人等。第29条 经检查,不合格的雷管应单独存放,检查结束后交库管人员。爆炸材料销毁第30条 报废的炸药、雷管应当单独存放,建立账卡,定期销73、毁。销毁爆炸材料应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矿总工程师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安部门批准,由主管领导组织安监处、供应站、保卫科有关人员,组成销毁小组进行销毁。每次销毁炸药不准超过100kg。第31条 销毁爆炸材料地点应当保证与周围的村庄、建筑物有可靠的安全半径。引爆前,应布置好警戒,防止车辆、行人进入危险区域。第32条 销毁电雷管应当由专职井下爆破工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钥匙应由井下爆破工携带,确认其他人员撤离后,由现场指挥人员下令引爆。第33条 销毁电雷管应先把脚线剪下,放人纸盒内,最多不超过300发。选择无石、周围无杂物的地点,将电雷管埋在土坑中引爆销毁。禁止销毁无外装的电雷管。雷管引爆后,应对现场进行74、检查、清理和再处理。第34条 用溶解法销毁炸药时,炸药在水中经过溶解过程后,应将不溶解的捞出处理,杜绝私人使用。第35条 销毁结束,处理小组应写出处理报告,记录报废原因、数量、厂家和批号、日期,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存人销毁火药档案备查。附 则第36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17 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第1条 为了杜绝井下爆破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井下爆破须由专职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3条 火药、雷管的支领、运送、存放和引药制作,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第4条 装药前,作业75、班组长、井下爆破工应当先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发现顶板有塌冒、离层,煤壁、巷道两侧有片帮、支架不牢、缺梁、断柱等不安全因素、应当处理,未处理好不许装药。瓦斯超限时,不准装药。第5条 装药和脚线连接,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作业班组长协助井下爆破工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起爆,只许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第6条 掘进工作面一次装药应当一次全部起爆。回采工作面可以分组装药,一组装药应当一次全部起爆。同一作业区域由一个井下爆破工起爆。回采工作面只许使用一个发爆器起爆。第7条 装药后,每个电雷管脚线应当扭结短路,挽起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体接触。炮线连接结束,必须立即离开76、放炮地点。第8条 起爆前,班组长应当亲自布置专人警戒,撤离警戒必须由专人通知,不许事先约定信号。警戒人员应当在警戒线挂“起爆禁止进入如的警示标志,未接到班组长撤离指令,不准擅自离开警戒地点。第9条 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的水袋规定为:炮眼深度超过1.2m使用2个,低于1.2m,使用1个。第10条 起爆前,作业班组长应当点清人数,将作业人员撤出放炮警戒区。井下爆破工应最后离开放炮地点。起爆指令由作业班组长发布,井下爆破工接到起爆指令后,应当发出起爆信号(大喊三声或吹口哨三声)后,至少再等5秒钟,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电起爆。起爆距离、地点由井下爆破工按有关规定选择。第11条 爆破后,井下爆破工和77、作业班组长应当检查爆破地点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危险,立即处理。经井下爆破工检查爆破后无瞎炮,爆破结束,作业班组长方可撤回警戒人员。第12条 爆破结束,井下爆破工应当收集未爆的雷管。第13条 每次爆破和当班爆破任务完成后,作业班组长要认真审查炸药、电雷管的消耗情况,并在井下爆破工的“火工品支领单”上签字。班后,井下爆破工应将剩余的爆炸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库。第14条 并下爆破工作应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图表及说明执行,如遇情况变化,需改变爆破方式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编制补充措施。第15条 违反本规定的作业人员,依照安全处罚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第16条 本制度自2010年78、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18 入井须知第l条 入井前不喝酒。第2条 班前休息好,保持精力充沛。第3条 井下不睡觉。第4条 不带烟、火及点火具入井。第5条 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穿化纤服装入井。入井时戴好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第6条 不超员乘人车,不扒车。斜井行走注意声、光信号。第7条 不进入盲巷,更不进入设有栅栏“禁止入内”的盲巷。第8条 注意风量变化,如发现前面无风或风量变小,立即停止前进,撤到安全地点。第9条 不在井下拆卸矿灯。第10条 不乱动电器设备和信号。第11条 熟悉各种信号和警示标志,井下行走注意车辆。第12条 井下休息应选择支护完好,帮、顶牢固地点;休息时,不要摘掉79、安全帽,不仰卧。第13条 熟悉矿井避灾路线和紧急避险措施。第14条 不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通过后及时关闭。第15条 作业遵守操作规程。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19 矿井测风制度第l条 为保证矿井通风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测风工作内容:(1)测定矿井风量、风压和漏风量;(2)测定矿井温度、气压和相对湿度;(3)测定局部通风机风量、风压和漏风量。第3条 测风工应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4条 测风工应当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测风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数据准确可靠,侧风后要及时填写侧风报表和侧风牌板。第5条 矿井全面测风应当每10天进行l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80、作地点,应根据需要及时侧风。第6条 矿井有改变通风方式、更换主要通风机、安设或调换局部通风机、巷道贯通及其他可能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的情况时,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及时安排侧风。第7条 生产矿长、技术负责人应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规定,根据风量安排矿井煤炭产量,不得超通风能力突击生产。第8条 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的制定,审查侧风报表,定期分析测风记录,制定调整风量的措施,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第9条 侧风工在侧风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第10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20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1条 为了加强巷道贯通管理,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81、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巷道贯通前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准进行贯通作业。第3条 巷道贯通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统一指挥,组织地测、通风、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巷道贯通工作。(1)地侧部门应对贯通的巷道及时测量,并在两工作面距离接近双袖前向技术负责人报告。(2)通风队应在巷道贯通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保证被贯通的巷道正常通风。贯通后立即调整风流,保证风量充足和通风系统风流稳定。(3)机电队应在贯通前对贯通巷道的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处理。(4)施工单位在贯通前应坚持先探后贯,保证贯通无误;贯通前应当检查贯通地点支护情况,如有支架损坏、支护不牢,应及时处理;贯通时应按82、安全技术措施布置警戒。第4条 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编制时应当就防瓦斯、透水、冒顶事故、通风管理、放炮管理等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通风、地侧、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审查,然后再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贯彻。参加审查和贯彻的人员,应认真负责,签字备查。第5条 巷道贯通的现场指挥由生产副矿长或其指定的通风、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一人负责。参加人员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第6条 巷道贯通时,每次放炮前应当检查通风、瓦斯,出现异常情况应先处理,后放炮。第7条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贯通作业应当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第8条 巷道贯通后应对通风和瓦斯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风流德定、风量充足,瓦斯83、降到10以下时才能恢复作业。第9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后果和违章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0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21 煤矿井下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第1条 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2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由技术负责人编制,报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结果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3条 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载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1)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2)鉴定时间,每年7月的上、中、下旬各取l天(间隔10天)的三班进行,特殊情况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推迟84、到8月。(3)测点布置:测点分别设在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中;掘进工作面测点设在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岩巷每l 采区至少选l 个不同岩层的巷道.(4)以测点的上、中、下旬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值。(5)瓦斯等级确定。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 为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为高瓦斯矿井。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85、为高瓦斯区。第4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1) 6月上旬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报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6月底以前做好鉴定准备工作,7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侧定。8月底以前进行瓦斯鉴定总结,井将总结材料报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2)每一测点分别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气压、温度等原始数据。(3)每班的侧定工作应当选择在生产正常时进行。(4)测点可选在测风站内,也可选在断面规整且无杂物的一段平直巷道。(5)检测仪表应经过计量检定,测量方法和次数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第5条 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矿井概况,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和鉴定月的采掘工作面安排情况。(2)86、组织机构,成立瓦斯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矿技术负责人负贵。(3)测点布置及编号。(4)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仪器仪表准备、计量检定、参鉴人员培训、井下通风系统调整等。(5)测定内容及人员分工。(6)相关制度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7)标注瓦斯鉴定设点情况的矿井通风系统图。第6条 瓦斯等级鉴定结束,由技术负责人作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总结,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内容包括:(1)矿井概况,包括鉴定月采掘工作面布局,生产情况,一年来的瓦斯涌出以及瓦斯管理情况。(2)瓦斯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和鉴定时间。(3)测定内容、方法和测点布置。(4)瓦斯鉴定结果。矿井瓦斯等级,有无高瓦斯区。(5)矿井瓦斯来源、变化情况,包括87、全矿井、主要生产采区和“三区”(回采区、掘进区和已采区)瓦斯涌出量同上年度相比的变化情况。(6)存在问题及今后意见。瓦斯鉴定、瓦斯管理存在问题和今后瓦斯管理重点区域的划分意见。( 7 )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填绘图纸并由编制人、审核人、矿技术负责人签字。( 8 )瓦斯鉴定表格。按要求填报。( 9 )瓦斯鉴定总结材料一式三份,矿长、技术负责人、编制人签字,矿长批准,加盖矿章上报。第7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22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第1条 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查员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瓦斯检查员应当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88、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待证上岗。第3条 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入井应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备有不小于0.5m的胶管和温度计。矿长、技术负责人、井下爆破工、班长入井可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第4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时,检查地点、次数、路线、时间等应当符合本矿编制的瓦斯检查计划表要求。矿井瓦斯检查计划表,每月由技术负责人根据生产布局编制。第5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将铸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应及时汇报。第6条 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贵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89、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处理。超过处理权限或处理不了的,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人口处设置栅栏,并及时向地面报告。第7条 瓦斯检查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第8条 瓦斯检查员应当认真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并,不许植离岗位,更不准发生漏检、少检、假检和填写假记录。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和瓦斯台账的数据应当一致。瓦斯检查员应当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应当交清:当班瓦斯检查情况,有无异常现象,处理情况,提醒下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第9条 安全检查工检查瓦斯,应当对密闭、高冒区及其他有问题的区域重点掌握,进行经常的重点检查,发现间题及时报告。第10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90、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班组长不准下达爆破指令。第11条 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遇有问题,及时处理。第12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23 矿井瓦斯排放制度第1条 为了确保瓦斯排放工作安全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造成瓦斯积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应当先编制排放瓦斯措施,然后有组织排放。第3条 排放瓦斯措施的内容、编制和审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内容应当包括:(1)规定撤人、断电范围和警戒位置及断电、复电执行人。(2)排放基地设置地点。排放基地应设在进风侧新鲜风流中。(3)排放方法、步骤。排放应当在汇91、合风流口新鲜风流侧控风进行;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准超过1.5。(4)绘制排放瓦斯系统图,并标记撤人、断电、警戒范围,警戒位置和通风设施。(5)串联通风排放瓦斯,应当后排被申联工作面。(6)排放结束,巷道风流中瓦斯降至1、二氧化碳浓度降到1.5%以下,方可向排放巷道送电,恢复工作。第4条 排放瓦斯程序和步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组织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排放瓦斯措施。(2)落实责任制,明确地面指挥者和现场负责人。(3)进入排放区后,现场负责人负责安排撤出排放瓦斯回风系统中的作业人员,切断电源和设置警戒。(4)准备工作结束,现场负责人负责将准备工作情况向地面指挥者报告92、,得到允许后,再下令排放。(5)应当严格按制定的措施排放。排放时要注意观察局部通风机有无循环风。如出现循环风,必须立即停排。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6)瓦斯排放结束,现场负责人负责检验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域内安全后,报告地面指挥者,得到指令后,方可下令撤出排放人员、恢复送电和生产作业。第5条 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按各自职权组织排放。(1)巷道瓦斯不超过1.5时,由通风班制定措施,瓦斯检查员按措施排放。(2)巷道瓦斯为1.53之间时,矿技术负责人制定措施,由通风班长或副班长组织排放。(3)巷道瓦斯超过3或启封密闭、揭露突出煤层,由矿技术负责人制定措施并组织排放;排放时,要有救护队参加。(44)矿93、井停电、停风等特殊情况下的瓦斯排放,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排放瓦斯时,应有排放区域内的瓦斯检查员参加。第6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排放瓦斯:(1)没有排放措施或措施与实际不符的;(2)未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排放措施的;(3)未建立责任制或责任制未落实的;(4)无排放瓦斯指挥人或已经外出的;(5)现场负责人不在排放瓦斯现场的;(6)参加排放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不在分管区域的;(7)应有救护队参加而未到现场的。第7条 应当保持矿井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擅自停、开。现场作业人员不准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第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安全处罚规定实施处罚:(1)擅自停、开主要通风机的;(94、2)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的;(3)违反本制度排放瓦斯的。第9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24 盲巷管理制度第l条 为了避免盲巷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爆炸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掘进施工要坚持一掘必穿,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多工作面轮流作业,临时停工不准停风。第3条 矿井出现盲巷,要及时采取措施:(1)立即切断盲巷内电源,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禁止人员人内。栅栏距巷道口不能超过2m;(2)盲巷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定而又不能立即处理时,应当在24小时内打完密闭。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6m,并保证周围支护完好,巷95、道稳定。第4条 采用密闭封闭盲巷,应当切断密闭前5m内的铁道、管线,避免杂散电流进入盲巷。不能切断的瓦斯抽放管路应采取绝缘措施。(1)密闭前设栅栏,其高度不低于1.8m或不足1.8m的巷道高度;(2)密闭施工应遵守操作规程;(3)施工结束应当验收、确认。第5条 瓦斯检查员或作业班组长发现分管区域或作业区域内出现盲巷,应立即向矿调度值班室报告。主管生产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在8 小时内采取处理措施。第6条 瓦斯检查员要定期对分管区域内的盲巷进行检查:(1)设置栅栏的盲巷,每班检查1次栅栏质量、栅栏内lm处及栅栏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2)栅栏内所有巷道每96、周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进入盲巷检查应当有专门安全措施;(3)用密闭处理的盲巷,每日检查l次密闭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第7条 通风区(组)要设立盲巷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方法、时间。第8条 所有盲巷都应及时设立牌板,及时填入台帐、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做到牌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台账四统一。第9条 盲巷恢复作业、通风和排放瓦斯,应当按瓦斯排放制度规定事先制定措施,按措施排放瓦斯。第10条 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处罚规定,对违章人员实施处罚。第11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97、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25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第1条 为了保证对井下瓦斯监视、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隐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瓦斯检查员实行井下现场交接班。作业区域内禁止瓦斯检查员空岗。第3条 交接班时间:早班:7 : 508 : 10 ; 中班:15 : 5016 : 10 ; 夜班:23 : 50凌晨0 : 10。第4条 交接班地点。掘进工作面应在局部通风机处,采煤工作面应在回风巷人口新鲜风流处,其他由通风班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5条 交接班内容。应就通风系统、瓦斯、防尘、防火、爆破、局部通风等方面按下列要求交接:(1)班内有无异常情况,是否需要下班采取措施;(298、)班内发现的隐患处理情况,是否需要下班继续处理;(3)班内通风设施运行情况;(4)领导交办事项完成情况;(5)应当注意的事项。第6条 交接班结束,交接人员双方应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第7条 当班瓦斯检查员缺勤时,应及时安排人员补替。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许离岗,并向值班室报告。第8条 瓦斯检查员未按本制度交接班的,由矿依据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处罚。第9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26 消防火检查制度第1条 为保证矿井消防火措施、设施可靠,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第2条 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消防火检查工作99、。第3条 建立矿消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对矿消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消防火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担任。第4条 井上、下绞车房、材料库、主要通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变电所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应保证灭火需要。第5条 开采有发火危险的煤层,应当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有消防火、防止漏风和其他气体泄漏的预防措施;掘进工作面的冒顶区应及时进行消防火处理。第6条 对残存火区要定期采集气样,进行气体分析。第7条 矿组织安全检查,应同时检查消防火工作。由主管生产副矿长负责,每月进行一次消防火工作专项检查。第8条 在有消防火设施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当了100、解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对责任区域内消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消防火设施不足、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第9条 安全检查工应对负责区域内的消防火密闭、高温火点等,每班检查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第10条 安全检查员和其他有职责的人员检查中发现消防火措施缺陷,消防火系统、消防火设施等偏离标准,应下达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间和责任人。第11条 对有发火倾向的煤层、工作面、采空区和其他高温火点,主管生产副矿长应当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人员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记入消防火记录:第12条 违反本制度、未认真进行消防火检查、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依照安全奖惩制度101、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13 条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27 矿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第1条 为了提高质量意识,保证工程质最,避免事故隐患,根据云南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办法要求,制定本制度。第2条 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通风设施的施工及设备安装应当做到:(1)施工和安装前,由工程技术人员制定措施,没有措施的不许施工。(2)加强施工和安装过程的检查,确保施工和安装按照事先制定的措施进行,防止偏离:(3)施工或安装结束,应当由矿组织验收,确认合格,方可移交使用。第3条 工程技术人员编写规程和措施,应遵守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符合矿井实际情况。第4条 102、检查、验收人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质量验收标准和规定,检查时应携带相应的检查、检测仪表和工具,认真、细致、全面检查,准确反映现场情况。第5条 施工和安装过程中的检查,应由检查人员予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通知单,施工和安装单位应按要求立即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应当进行复查。第6条施工或安装工程结束后一周内,由矿组织验收组验收。第7条 检查、验收应填写检查、验收单,检查、验收人员应在本人检查、验收的项目栏内签字。第8条 检查、验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其他有关标准进行。第9条 由于施工或安装质量不合格需要整改的,整改所需资金由施工作业班组承担。由于检查、验收不认真,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对验收103、人员给予经济处罚。第10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28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第1条 根据云南省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和标准要求,为了保证矿井要害场所安全,特做以下规定:第2条 火药库、绞车房、变电所和主要通风机房为本矿要害场所。以上场所及进入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3条 作业或值班人员,应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4条 作业或值班人员应填写作业或值班记录和其他人员出入登记薄。第5条 外来人员参观、学习,须经矿同意并由专人陪同方可入内。末经允许,不得触动作业场所内的设施。第6条 作业或值班人员不准将亲友、子女带到要害场所。第7条 检修人员进入要害场所检修,应填104、写检修记录,经作业或值班人员签字,方可离去。第8条 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每月对要害场所进行一次检查,班组长每周一次。第9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29 考勤制度第l条 本矿实行出、入井签名、班后记工的考勤制度。第2条 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参加班前会、上岗,不许中途脱岗。第3条 有事请假。事假1天的由班组长批准;2天以上的由当班副矿长批准。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补假。第4条 班前点名由当班副矿长负责,点名后应将职工出勤、缺勤、事假、迟到等项准确记入点名薄。第5条 班后由组长填写记工表,并经值班人员签字。第6条 出、入井签名登记表由矿统一保管,矿依据记工表支付工105、资。第7条 职工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出井;脱岗的除不予支付工资外,还将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第8条 职工每月必须有28个(含28个)工日的按100%发放。第9条 工日计算以入井考勤为准。第10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30 现场交接班、班前会议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增强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感,提高安全意识,预防和控制煤矿生产作业中发生的不安全事故,做到“突出重点、超前分析、超前预防、超前管理、及时整改、有效防范”的安全管理模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现场交接106、班是指煤矿井上、下从业人员和各工种在煤矿生产活动中按地点、时间、内容、手续和注意事项进行当面交接的一项工作纪律和制度,各工种人员必须长期坚持。第三条 班前会议是指下井作业前由煤矿带班负责人(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安全员或班组长)主持,组织下井作业人员召开的安全会议。第二章 交接方式第四条 现场交接班和班前会议分别由下井带班负责人与入井带班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接和主持。第五条 下井带班负责人要把现场交接班和班前会议作为一项重要的责任,在认真履行下井带班工作职责的同时,要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动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防事故隐患,带领当班作业人员遵章守纪,制止当班作业的违107、章行为,杜绝违章指挥。第六条 井带班作业负责人是现场交接班和班前会议的直接责任人,现场交接班时,担任交接班的带班负责人应当向接班负责人准确指出现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已经整改的程度和具体细节、措施,向接班负责人明确指出交班作业中应注意哪些问题,还需要如何整改,严禁出现隐瞒行为。对带班作业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撤出井下工作人员,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按程序报告。第七条 现场交接班前,负责带班下井的负责人应提前主持开好班前会议,向职工灌输安全常识,明确指出井下作业时应注意哪些事项,解决的办法及措施,使职工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明白怎样做安全,怎样做不安全,应该怎么做,不应该108、怎么做等,做到“突出重点、超前分析、超前预防、超前管理、及时整改、有效防范”,使职工在各自的作业点中作业应知应会。第八条 必须建立和完善煤矿负责人带班下井和现场交接班制度、班前会议制度,明确下井带班责任、现场交接班的种类和班前会议讲解的内容,下井带班负责人、带班次数、井下带班时间、任务和职责权限。第三章 交接班时间及地点第九条 现场交接班时,应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地点,原则上安排在采掘工作面进风流处,其它的应由双方带班负责人视情况具体确定。第十条 交接班时间交接班时间:早班:7 : 508 : 10 ; 中班:15 : 5016 : 10 ; 夜班:23 : 50凌晨0 : 10。班前会议时间:各109、班入井前10分钟。第四章 交接班内容第十一条 当班期间内有无异常情况,是否需要下一班采取措施:班内发现的隐患及处理情况,是否需要下一班继续处理排除。第十二条 矿井通风系统、瓦斯、防尘、防火、防水、爆破、局部通风、机电、顶板等方一面的情况。第十三条 当班内通风没施、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交接的其它应注意的事项。第五章 痕迹管理第十五条 制作交接班记录簿、班前会议记录本,对交接班情况和班前会议做好登记。第十六条 现场交接班结束后,必须由带班负责人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不准代签。第十七条 接班人员未到达交接班现场时,未完成交接班手续的交班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不许离岗。第六章 罚则第十八110、条 各工种未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未组织召开班前会议制度的,且没有长期坚持或执行不力的,每次处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连续发现两次以上的每次处50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第十九条 未按现场交接班内容进行交接,交接班负责人末签字或代签的,处予带班负责人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现场交接班前,未召开班前会议的,每次处罚带班负责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跟班管理人员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若本制度与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从其规定。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31 事故统计制度事故发生后,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作到:1111、立即将发生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告纳雍县人民政府、县煤炭局、县安全监察分局。2、在上报的同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统计事故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2)发生事故的类型及范围大小;(3)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32 “三违”处罚规定(1)根据本矿安全奖惩制度制定本规定。(2)职工有本规定列举的“三违”行为的,依本规定实施处罚。(3)规定中规定了罚款额度上下限的同,根据违章情节确112、定罚款额度。(4)职工有本规定以外的”三违”行为的,根据情节、性质和危害,应经矿长批准比照本规定执行(表13l)。表13l 三违行为处罚规定“三违”行为处罚一、劳动纪律1 带点火具、烟草下井的2 将爆炸材料带到矿外的3 提前出井、晚入井、脱岗的4 井下拆卸矿灯的5 酒后入井的6 着化纤服、戴电子表入井,未配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的7 班前未点名,班后未考工的8 岗位工不在现场交接班的9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未持证的10 隐瞒、谎报事故的11 施工无措施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一般罚款50元,绞车司机、瓦斯检查员罚款l00元罚款100元罚款30元罚款3050元罚款30元罚款50元罚款30元罚款100元113、罚指挥者100 元“三违”行为处罚12 作业规程、措施无针对性的13 作业规程、措施未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贯彻的14 发生事故1日内未组织追查的15 班前未进行安全教育的16 对上级检查出的问题未落实解决措施的17 对违章作业不制止的18 斜井扒车的二、采煤掘进1 使用没有综合保护或综合保护失灵的煤电钻的2 空顶作业末进行超前支护的3 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4 支护棚距、帮顶背板不符合作业规怪的5 迎头空顶距超过规定的6 爆破后支架受损未修复就作业的7 未加固支架爆破的8 打眼,架棚、维护单人作业的9 伞檐未处理就作业的10 贴帮柱、临时柱支护不及时的11 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12 不先支114、护后回柱的13 抬棚和长梁出现单柱的14 未执行“一炮三检”的15 未使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够的16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发爆器的17 明电放炮的18 明将发爆器或钥匙交给他人的19 当班剩余火药、雷管未及时返还,私扔乱藏的20 炸药、雷管箱无锁,炸药、雷管未分开存放的21 托他人代运火药、雷管的罚款相关者80元罚款相关者50元罚主事者50元罚款相关者50元罚款100元罚款50元罚款100元罚款100元罚款50元罚款50元罚款50元罚款3050元罚款3050元罚款30元罚款30元罚款30元罚款30元罚款30元罚款50100元罚款30100元罚款50100元罚款30100元罚款3050元解除劳动合同115、罚款50元罚款50100元罚款50100元罚款50100元“三违”行为处罚22 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23 爆破距离不够,母线有明显接头的24 放糊炮、明炮的25 停风爆破的三、其他违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行为1 机电(1)检漏继电器甩掉不用的(2)井下带电作业、带电移动设备的(3)风电闭锁未安装或甩掉不用的(4)绞车保护不全或失灵的(5)未按规定定期检查钢丝绳的(6)违反规定停、送电的(7)停电未挂牌、上锁,不检电、放电的(8)不按规定试验保护装置的(9)不穿绝缘鞋的(10)不按时填写记录的(11)未经批准随意停、送电的(12)存在失爆现象的2 运输(1)斜巷运转使用不合格连结装置的(2)把钩工116、不按顺序摘挂钩的(3)提升超挂车辆的(4)运送材料超高、超宽的(5)矿车坐人的(6)斜井行人时行车的(7)推车放飞车、蹬车滑行的(8)的信号不清开车的(9)运送大料存在问题把钩工不认真检查的(10)推车拐弯、过巷道口、风门不发信号的罚款50100元罚款50100元罚款100元解除劳动合同罚款100元罚款100元罚款50100元罚款50100元罚款30100元罚款3050元罚款3050元罚款50元罚款20元罚款20元罚款50100元罚款50100元罚款2050元罚款2050元罚款3050元罚款3050元罚款100元罚款3050元罚款100元罚款30元罚款3050元罚款20元“三违”行为处罚(11117、)声先信号不灵继续开车、摘挂钩的(12)斜井提升地辊不转的3 通风(1)随意停开主要通风机的(2)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3)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交接班的(4)瓦斯检查上不按规定线路、检点、次数和时间检查的(5)随意开风门、不关风门或同时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紊乱的(6)擅自进入栅栏、盲巷、废巷的(7)造成局部通风机循环风的(8)无风作业、瓦斯超限作业的(9)未按规定恢复通风的(10)瓦斯记录、牌饭、手册和报表不清或徐抹的(11)风筒口距离工作面超过规定的(12)随意断开风筒的罚款3050元罚款20元解除劳动合同罚款100元罚款3050元罚款50100元罚款100元罚款50元罚款50元罚款50100元罚款50100元罚款3050元罚款3050元罚款3050元纳雍县维新镇XX煤矿二一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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